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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培训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06 05:13:28

财税培训总结

财税培训总结例1

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已近三十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划,预计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程度将达到80%以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财务软件产业,通过部级评审的财务软件已达30多个,财务软件从简单的核算型发展到了集财务、业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财务管理软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企业普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一些大中型的重点税源单位已开始使用集企业供应链、生产管理及财务管理于一体的ERP软件,不仅实现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产、供、销集成化的管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信息高度共享。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内容必须扩展

在会计电算化新环境中,所有的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会计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但是,如果系统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不符合要求,应用程序出错或被非法篡改,那么输入的原始数据即使再准确,经计算机按给定的程序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我国目前财务软件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有的财务软件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设置了一些功能,弱化了内部监控,如反记账、反结账、清空年度账等。因此,税务稽查内容不再局限于会计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审核,包括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合法性检查、系统操作规范性检查,更重要的是软件功能和正确性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的手段必须革新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纸张介质逐渐减少甚至无纸化,更多的或完全是新的载体,如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或光电材料。这些载体上存储的会计信息是肉眼看不到的电子信息,并且信息量非常大,如果继续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核查,将会严重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实现税务稽查手段的电算化,是税务稽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稽查手段电算化的实现一方面依靠计算机税务稽查软件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则需开展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

(三)税务稽查的方法必须改进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财务数据记录、存储、修改和删除都是通过计算机中的数据库功能来实现的,数据容易被人为修改、删除,而且一般不会留下痕迹,传统的稽查线索基本消失。随着财务软件在技术上的日新月异,稽查人员在检查这些数据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种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这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在稽查的线索和内容都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仍然采用常规的稽查技术和方法,是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的。因此,必须基于财务软件的各种功能以及数据处理流程,对常规的稽查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从而提取各种所需要的会计数据,才有可能对所获得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得出稽查结论。

三、税务稽查人员现状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除税务查账知识外的现代化综合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熟悉财务软件的日常处理流程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才能够运用专门的查账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或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一般办公软件的运用对稽查人员来说已经没有问题,但是既精通计算机又精通财务软件的综合型税务稽查人才却非常欠缺,很多人对财务软件仍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状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稽查人员还是要求被稽查单位的会计人员操作财务软件,将所需的一些会计数据通过打印机打印成纸质资料,然后再针对纸质资料进行手工核查。这种绕过计算机的方式,为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机会。虽然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水平及会计电算化知识的稽查人员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能够直接打开财务软件亲自将各种会计资料打印出来,但也很难保证稽查结果的正确性。因为在新的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果不是对财务软件的程序、功能有非常深入地了解,即使稽查人员现场打印,也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见目前大多数稽查人员已很难适应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财务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知识的培训,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已非常迫切。

四、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

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两种途径:一是与高校合作,依托高校资源建立培训基地;二是税务部门自身组织培训。从节约社会资源角度,前者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笔者所在的三峡大学与当地税务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依托大学的实验室资源和师资,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轮训。在最初的培训过程中,立足于受训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电算化仅仅是作为其中一门课程来讲授,讲授的重点在于如何利用财务软件进入相关系统,根据稽查要求快速查询打印所需的凭证、账簿、报表,并通过对证、账、表的分析和核对来获得稽查的线索和证据。实践证明,这种培训模式在帮助税务稽查人员快速熟悉财务软件界面,利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财务软件的功能模块结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数据联系、系统处理流程、账套设置、用户权限分配、系统参数设置、账证表文件的存放路径和之间的勾稽关系等缺乏系统地介绍和培训,造成了税务稽查人员对财务软件的应用方法掌握得不够透彻和熟练,对软件的认识有局限性,从而无法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软件的正确性、程序有无舞弊和漏洞、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更深入的检查。

五、构建换位培训模式的思路与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认识到税务稽查和企业会计电算化其实是一种对立关系,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把受训主体假设为会计人员,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培训模式,将克服传统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的能力,培养出既有较高水平的财务会计知识又具备较高计算机水平的复合型税务稽查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查账技能及业务素质。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的构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环境

利用学校已建立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对企业财会部门的职业环境进行仿真,设有组合操作台,提供各种实验用的原始凭证以及账、证、表、单等会计专用工具。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硬件方面配有服务器一台、微机60台、教师操作台、多媒体投影仪、打印机,软件方面配有用友U-8系列ERP软件、金蝶K3系列ERP软件、税务稽查查账软件。

(二)培训内容

1.手工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根据某企业某年最后一个月的财务资料,要求学员以一名会计人员的身份完成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与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账项核对及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手工账务处理流程。

2.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利用培训中心提供的大型用友U-8系列或金蝶K3系列ERP软件和一套某企业的仿真综合实验资料,要求学员完成账套设置、人员权限分配、基础档案设置、总账系统初始化设置、总账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总账系统的期末处理、报表管理、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销存系统初始设置、购销存日常业务处理等实验项目,熟悉企业的实时财务核算、供应链、生产制造等业务。

3.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实训。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稽查查账软件,要求学员熟练操作查账软件,完成对企业财务数据的读取和转换,实现对这些数据的抽样、查询、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发现涉税疑点,确定稽查方向。

(三)培训方式

采取课堂讲解与综合实验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理论教学与实验均在实验室进行,将培训内容分解成各个模块,教师边讲解学员边练习,实现“学中做,做中学”,而且练习资料来源于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实现了仿真化,从而将理论知识教学与实验有机地融为一体。为了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一套教学绩效评估体系,对每个模块应掌握的知识点都进行标识,并有相应的评分标准,实施培训全过程监控,对学员的培训结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适应不同学员的情况,培训还可以进行模块化组装。例如,如果学员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可以只选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如果培训时间有限,可以只选总账系统、报表系统培训模块。另外还有针对制造、商业、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等不同行业的仿真练习资料可供选择。这种菜单式的培训方式灵活方便,实用性较强。

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知识基础更加扎实,对企业财务和业务流程有一个全方位的把握,能真正体会并掌握到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精髓,从根本上提高税务稽查技能。“用友”和“金蝶”ERP软件是我国工商企业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使用其它软件,但是大同小异。税务人员只要熟练掌握一套ERP软件的管理与使用方法,就可以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从而适应不同企业会计电算化环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钟晓鸣.浅谈税务稽查如何适应企业应用财务软件新环境[J].财会月刊,2008(26).

[2] 张玉蓉.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税务稽查[J].信息系统工程, 2008(6).

财税培训总结例2

具体任务

适应大中型企业快速发展、强化管理对财务会计人才的需求,带动全县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着力培养在重要经济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类会计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适应我县财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对高层次会计人才的迫切需要,带动和引导各级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着力培养在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重要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行政事业类会计人才。积极发挥这些人才在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企业在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理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培养具有系统的财税理论知识的税务类会计人才,能在税务、财政、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从事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筹划等实际工作。

积极发挥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要主动将自己的成功经验与人分享,将自己学到的本领进行传播,影响身边的同志,带好自己的队伍,激励和鼓舞更多的会计人才爱岗敬业、奋发图强,比学赶超、争当领军,不断壮大会计领军人才队伍。5.注重运用所学的知识指导创新实践,要善于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每个会计领军人才要积极撰写财经论文,每年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两篇以上财经论文。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当前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把握发展规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和技巧。

研究方向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研究探索我县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有效方法,着重研究国家加快中西部发展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如何发挥地方优势和国家优惠政策的融合,提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研究新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财政改革,创新管理新模式。着重研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等新制度、新规定,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职业敏感性,提高会计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研究我县企业如何加强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帮助企业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调查和研究我县税收和财源布局,发现税收漏洞,提出培植财源和完善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促进我县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

研究和探索我县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法,研制我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监管方法。

研究我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支农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提出我县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稳定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

研究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会计的管理方法,提出金融部门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抓好收入入库的有效办法,促进我县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财经政策的发展形势,由财政部门牵头举办会计工作研讨会两次以上,分析研讨我县经济发展方向。

培训管理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变更和新的财经政策变动,组织会计领军人员到相关高校进行财会知识学习培训,完善知识结构。

创新培训机制,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将学员的需求作为教学计划设计的依据,增加案例教学在培训中的比重,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加强与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上的合作,广泛听取学术名家、用人单位的意见,重点吸收影响较大、贡献突出的青年会计才俊和各单位、各行业财会后备人才,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学员。

财税培训总结例3

一、xxx分局干部队伍素质结构现状

1、学历结构

2、人员素质

(2)分局成立至今,7年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3人,占总数的33。这部分同志平均年龄30岁,大多数都是税收、财会科班毕业,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接受新事物、新知识快,但在税收实践经验上略显不足。

3、培训情况

2004年底以前,分局有3人参加过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社保费征缴最新法规方面的短期培训;4人参加过省局组织的税收法制、企业所得税及财会短期培训;3人参加过市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短期培训。也就是说,参加过市级以上培训的只有10人,仅占总数的四成一,绝大多数同志没有参加过市一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针对上述情况,分局从2003年接收管户以来,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体现在:一是制定了三年培训规划。按照省、市地税局总体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了《直属征收分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对三年里加强干

二、当前干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这是毋庸置疑的。各级地税机关也都把干部培训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也有经费投入和各种优惠政策,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培训前调研不够,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现象。培训的目的,就在于使参训人员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重要的是将所学知识迅速运用到税收实践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将理论知识转换为实践成果。然而在以往的培训工作中,由于培训前缺乏对基层的实际需求、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地调研分析,举办的培训班针对性不强,存在着随意性、重形式、轻实效等现象,基层的税干基本上是被动地参加、机械地接受培训,理论与实际相脱节。比如,在财会知识培训方面,当前的企业财务、税收核算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企业高薪聘请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反复研讨应税手段,甚至出现高智商偷逃税这样一个拼知识、拼管理、拼能力的复杂局面。可是,我们许多税干在接受财会知识培训方面,很多还停留在常规型、通用型的层面,以致于出现部分税干不能给企业很好 服务,对分行业会计制度不够熟悉、不精通会计电算化、甚至查帐无处下手的问题。再比如计算机知识培训,许多情况下都是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由于授课教师对地税征管业务规程和税收信息化发展水平了解不多,花了大量时间去讲解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基础知识,却对税收信息化操作技能涉及较少,税干所学知识能用在税收实践中的则更少,培训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2、

培训中方式单一,难以激起学习兴趣。调研中,一些基层税干反映,许多地税部门在培训中大多采用强行灌输的方式,没有给培训者与受训者提供互动的空间,仅仅是把黑板移到屏幕上,使学员完全处于被动受训,学员往往是“带着问题来,又带着问题回"。这种简单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已很难激发起参训人员的学习兴趣,不能满足其学习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采取大而空、大一统的培训方式,使受训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制约了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降低了培训效果。

3、培训后考核不严,多少存在着“交钱拿证”的现象。尽管系统自上而下年年都制定了培训规划,明确了培训将达到的目的,但从培训后情况看,最终用来衡量培训绩效的,常常是以参训人员的多少、考试是否合格、证书发放多少等表面上的几个指标。这既影响了培训的方式方法,也影响了培训的效果,甚至带有一些功利色彩。特别是委托外单位培训的,常常是“交钱拿证”,自己教,自己考,授课时就将考试题圈定并向学员提示,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因而,地税干部培训要达到什么目标,评判培训的科学标准是什么,培训后考核如何跟上,是当前培训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基层税干参训渠道也不是很通畅。税收工作的重心在基层。xxx局长在xx调研时指出,地税队伍7O%的人员在基层,100%的收入任务完成靠基层,基层干部的素质高低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地税事业的成败。从分局情况看,大部分税干除了接受过本局组织的蜻蜓点水式的培训外,赴外参训的机会几乎没有。基层税务干部迫切需要提高综合素质但又缺乏接受培训的正常渠道。

三、加强地税干部培训的几点建议

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市局于今年9月份做了“五统一”的安排部署,这无疑是提高全市地税干部整体素质的一个及时的、重要的、总体性的举措。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还应抓好五个环节。

1、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地税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是地税干部队伍的中坚力量,培养一批德才兼备、能够驾驭全局和科学决策的地税领导人才队伍,是推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他们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等特点,对地税领导干部的培训可立足高起点、全方位进行。一是优先选送他们参加省地税局、各大院校举办的较高层次的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二是积极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推荐他们参加省、市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各个层次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理论培训班,以提高其综合能力和领导水平。三是每年分期分批组织领导干部外出到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

2、内训为主,增强培训的实效性。笔者在县局、分局和税所都工作过,感觉到各个层面的地税干部还是非常喜欢接受业务培训的。但是,由于受工作节奏、财力因素的制约,各级地税机关委托系统外机构培训所能安排的时间一般都不可能太长,而短期受训的效果也不会太好。因此,干部培训还是应该立足于本单位的内部培训。为此,建议采取四项措施。

首先,要在地税系统建立过硬的兼职师资队伍。比如,市、县(区)地税局和基层分局在自主办班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兼、聘结合的方法,不仅从大专院校、大型企业、中介机构选择一批具有较深理论功底、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授课人员,还应该持续不断地发掘、锻炼、培养一批地税系统内部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共同列入全市干部教育师资培训库,以供全系统调剂使用。其次,抓好“五员”培训,带动税干轮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摸清各单位“五员”岗位的现状和技能需求,根据“五员”培训大纲,确定培训目标,合理制定培训方案,对全市税干特别是基层税干进行有计划地轮训,以提高一线人员的岗位工作能力。第三,加强基层税干财会知识培训。从我市情况看,可与财政、院校、金融及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对税干进行会计原理、分行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特别应抓好《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培训考核,改变部分税干因不懂企业财务、会计原理而使税收工作受到影响的局面,力争2年内一线征管人员全部拿到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同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努力掌握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熟悉相关财务软件,提高查帐水平。第四,引入“学分制”考核。主要是在各级地税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中推行干部“学分制”考核,以培养良好学风为目的,分别赋予在职学习、脱产学习、学历学位进修和培训成果运用四项内容一定学分,采取分项量化,严格考核的方法,促进干部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目前,全省党政干部“学分制”考核已在汉中、渭南和省财政局等地方和单位先行试点,建议我们地税系统未雨绸缪,及早准备。

财税培训总结例4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而人才是企业发展中关键中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不仅与其初始学历相关,更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以及后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员工的后续教育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成为企业人工成本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现状

根据财政部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般企业可按照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中,计提费用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2007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列支比例太低,无法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财税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

的列支比例,仍然存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已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例如:在西安的A企业有100名员工,员工月人均工资为4000元,当年企业工资总额为480万元,按照2.5%的比例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和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万元,企业人均职工教育经费仅为1200元;假设企业拟组织员工到北京总部去培训学习,而人均1200元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以支付西安至北京的单程机票1800元。由于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比例太低,导致一部分企业严控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企业员工培训的机会减少或被剥夺,员工能力的提升也受到了限制,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升。

(二)对一线员工培训经费的占比无明确规定,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会较少。现行财务制度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一线员工的培训经费占比无明确条款,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工人培训经费少,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在装备制造领域,一线技术人员流水线作业,没有充足的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教育,其综合素质无法得到较大的提升,严重了影响了我国在航空发动机、汽车发动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的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的瓶颈。

(三)列支范围较窄,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现行财务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市场经济发展中新兴的教育资源费用支出未列入其中,例如:员工的互连网课堂学习费用、企业为员工在书店办理的购书卡费用等。另外,对于员工的自学费用,制度只规定“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列支,而对于员工自学的学费、书本费、考试费等无明确规定,致使企业在这些费用的报销上存在很大的疑虑,也使税务人员在核查时没有准确的标准。

(四)财务制度的计提方法,虚增了部分企业的负债。财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但对于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较少或无支出的企业,计提的费用作为负债挂账,长年累积虚增了企业的负债,虚增了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造成了企业利润的不实。例如:B企业全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应计提2.5%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假设当年支出仅为5000元或无支出,那么企业就虚增了一部分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假如每年虚增2万元,10年就会虚增负债20万元。

三、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制度修订的建议

(一) 提高经费列支比例。将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由现在

的2.5%,提高至10%;并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软实力。

(二) 经费列支向一线员工倾斜。在财务制度和税法中增加职工教育经费关于一线员

工的列支比例条款,明确用于一线员工的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75%。以促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技术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实现人才强企,以及中国制造2025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扩大经费的列支范围。将员工自学书费、考试费、学费等自行专业能力提升费

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将企业为员工办理的购书卡、借书卡、网络课堂学习费等费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允许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按工资总额比例的1%的列支员工的书报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可发放现金或进行票据报销,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取消费用预提,改为据实列支。由于部分企业行业的特点以及实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少,导致计提的费用长期挂账,累积成了巨额的负债,严重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建议取消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已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高水平的员工团队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致胜利剑,人才强则企业强,人才强则国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修订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财税制度,以促进我国企业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财税培训总结例5

关键词:扩大内需 就业 中小企业 财税政策

一国经济增长主要源于消费、投资和出口的带动。在我国,投资需求变动快,缺乏稳定性,不利于经济平稳发展;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全球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围绕市场、资源、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气候变化以及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对外出口急剧萎缩,难以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如何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就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就业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影响

中央“十二五”规划中提到,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稳步增加,经济结构转型加快,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同时,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我国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扩大消费需求的关键是要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而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首要是解决就业问题。2010年9月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的议题为“开发人力资源、大力促进就业、实现包容性增长”,我国确定要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最大限度创造劳动者就业和发展机会,努力实现充分就业。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就业一消费一增长”的良性循环。

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作用

在解决就业问题的众多选择中,中小企业的作用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有中小企业4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5%,就业岗位的75%由中小企业创造,其发展速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就业水平。按照现行企业划分标准,依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的不同,将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型。以工业企业为例,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销售额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的企业是大型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其余为小型企业。按此标准,全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达498万户,个体工商户达38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已经成为数量最多、比重最大的企业群体(郑昕,2008)。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0%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农村许多剩余劳动力在中小企业中提高了工作技能,许多高校毕业生也把中小企业作为初次就业的落脚点,在校生也把中小企业作为社会实践、锻炼自己能力的舞台。中小企业因其弹性的工作方式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体,因此,政府在财税政策选择上必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而深入探讨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财税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评价

针对我国复杂的就业形势,国家积极运用财税政策扩大就业。一方面,从宏观上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制定了高达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等减税政策,刺激经济拉动就业;同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从扩大就业、鼓励创业等六个方面规定了26项应对失业的政策举措。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具体财税措施,例如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率;通过税费的减免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政策照顾;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等(王振宇、连家明,2009)。尽管财税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未成体系

我国一直实行以GDP增长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对就业的关注常常是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出台补救性的临时措施。例如,由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率降低破产倒闭较多时,许多职工下岗,国家出台了许多鼓励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财税政策;2008年金融危机大量企业经营困难时,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巨额的公共投资拉动经济,并出台财税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大学生就业问题非常突出时,出台支援西部计划、村官计划引导大学生就业,同时鼓励大学生创业,制定一系列鼓励创业的财税政策等等。总体来说,我国支持就业的财税政策尚未形成体系,政策导向性不明显。另外,各地出台具体措施时政绩化行为较多,许多政策表面上看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但具体操作时问题较多,难以很好地贯彻执行;一些政策短期内能立竿见影,但很难形成长期机制,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二)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中关注中小企业的政策少

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针对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家庭困难人员的政策较多,解决上述人员就业的企业大多是位于城市的企业(以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为主)或社区,财税政策中关注中小企业的政策少。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如下政策:一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将小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到20%,以减轻小型企业税收负担;二是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创办的服务型、商贸型、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三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以及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四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收入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等。现有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中对这些中小企业的关注较少。

促进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财税政策探讨

(一)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

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除了通过大量的公共投资来创造就业机会外,应重视培育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1.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中小企业对就业的重大贡献超过了大型企业及事业行政部门,所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解决就业问题至关重要。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可以直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扩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充分利用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流转税税负,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效降低其税负;另外,应降低甚至取消中小企业创立之初的各种注册费用、管理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好中小企业创设的“服务员”,为弱小企业的初创提供政策咨询与帮助。当然,在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同时,应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票等偷税漏税行为,以保证国家税收。

2.培育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虽日臻完善,但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过高,有些地区税务征管部门征税中存在任务摊派现象,征税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练,许多优惠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应该加强各地征税机关的业务政策培训,让工作人员意识到中小企业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对解决就业的重要性。另外我国已停止征收百余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各地在工商管理、银行贷款、享受优惠时仍存在许多繁琐的手续,应尽量简化中小企业发展中涉及到的不合理收费及审批手续,培育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政管理环境。很多微型企业根本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注册后不需要交纳太多杂费,而且可以得到很多服务的话,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的数量会更多,实际对就业的贡献会比现在统计数据还要多。

3.推进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中小企业要想拥有持续的竞争力必须不断创新,创新不仅包括产品上的创新、生产技术上的创新,还包括管理方式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等,可以通过允许税前扣除引进人才费用、员工培训费用等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鼓励拥有创新资源的高校、科研院所为中小企业服务;我国目前鼓励高新科技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较多,但实务中,高新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事实上成了合法避税的主要依据,税收优惠对象应该是“能力企业”,即所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匡小平,肖建华,2007)。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将创新基金奖励给有创新作为的中小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就业培训

要培育合格的劳动者,就要提高培训教育投入。我国已制定出财税政策加大对各种层次教育的投入,同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广泛发动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项目。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是近几年就业领域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这与国家经济形势、高校扩招有关,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与高校教育与现实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应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学科设置,提高大学生职业技能,使其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与市场有效衔接,减少结构性失业。除了职业技能,大学生与人协作能力以及动手能力都需要加强,这需要大量的实践、实训课程,虽然高校可以开设实践、实训课程,进行就业指导和创业培训,仍难达到市场需要。可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项目,在所得税、营业税上给予优惠或提供财政补助,或为毕业生提供培训券。引入民间资本、用工企业参与的培训市场,会使这种学校与市场对接的教育长期化、有针对性。

农村剩余劳动力也需要有针对性的培训,才能让企业招聘到合适的熟练员工。例如“赢在中国”第一赛季冠军――安徽宋文明把服务外包与大学生就业相结合,在大学生就业难与服务外包企业招人难之间架起桥梁,将社会责任植入商业模式取得很好的社会效应。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现行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该比例偏低,可适当提高比例,鼓励企业参与职工培训,形成长期培训机制,从而提高劳动者素质。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财税政策

由于中小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大,财税政策在制定时应更多考虑到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尤其应鼓励吸纳劳动者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同时鼓励企业向员工支付合理工资,所得税前可以允许中小企业按实发工资总额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各地根据就业情况确定,同时可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教育经费等。也可以实行财政补助,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按销售额或其他指标确定的基准就业人数,对超过此基准解决就业的,超过部分可按人员数量享受贷款优先、贷款免息或财政补贴等政策。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新华网,2010年10月27日

2.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新华网,2010年09月16日

财税培训总结例6

2011年11月16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正式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9月1日起,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并成为全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试行“营改增”的城市。

二、研究设计

(一)调研目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由15名大学生组成,分别来自资产评估、税务、财政学专业。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活动,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对北京市增值税改革进行预测,并根据调查的企业情况,分析后提出对增值税改革的合理建议。

(二)前期准备

本次调研活动历经近1个月的前期准备,项目申报成功后,策划了活动方案,决定采用调查问卷、分组调查的方式进行,其中调查问卷分为实地调查和网络调查,同时实践团也对“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了学习,有助于后期设计问卷和实地调研。

(三)问卷设计

本研究设计了三个类型的调查问卷,分别以“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为调查对象,团长联系了北京市平谷区、丰台区两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得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调查问卷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设计,“预调查—修改完善—定稿”,由选择题、填空题、建议题组成。调研活动从8月6日开始,第一个调查地点是平谷区,根据税源的分布情况,前往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城关税务所进行调研活动。8月7日,开始对丰台区地税局调研。8月9~10日,为了获得更多平谷区的数据,继续进行调研活动,8月13日起,在其它地区进行调研。调研活动于8月15日截止,通过实地调查和网络调查,共收到150份有效问卷。

三、调研分析

(一)样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150家企业,分别填写三种问卷,分别为“营改增”试点企业问卷、营业税纳税人问卷、增值税纳税人问卷。其中,“营改增”问卷67份,营业税纳税人问卷35份,增值税纳税人48份,在本次调研中,并未采访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根据样本情况统计,本研究发现有限责任公司有60家,私营企业37家,国有企业17家,总体来说分布比较合理,详情见图1。

(二)企业“营改增”试点培训调查

问卷设计的问题是: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征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对管理、税务、财务、运营等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A.全面培训

B.对部分人员开展了培训

C.没有

在这题中,本研究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统计,原因是有的企业规模较大,存在多种经营方式,纳税类型并不单一,因此有必要先进行全面统计,如针对“营改增”纳税人的问卷填写企业以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主,填写的行业类型为其主业。

本次调查的150家企业中,“全面培训”的有20家,占13%;“对部分人员开展了培训”的有73家,占49%,“没有”的有57家,占38%。为了更好地了解“营改增”企业的培训情况,我们这里单独对“营改增”试点企业问卷进行分析。在试点企业中,“全面培训”的有14家,“部分培训”有36家,“没有”的有17家,经过培训的有50家,占调查企业中的74.63%(14+36=50,50÷67=74.63%)。

在面向各类型纳税人的调查问卷显示,截至8月15日,仍然有一部分的企业暂未接受有关“营改增”政策的培训,详见图2。原因可能为纳税人企业的任一业务均不涉及“营改增”的征收范围或是虽有涉及,但短期内影响不大,暂未接受培训。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中仍然有部分非“营改增”纳税人表示对“营改增”政策的关注,希望加入试点范围。

对比看来,将要试点的“营改增”单位已接受了有关“营改增”试点政策系统的培训,同时在调查的前期准备中,也发现北京市部分区税务局已经对部分企业开展了培训,帮助企业尽快学习。

(三)企业相关人员学习情况调查

对关于“目前相关人员对北京市增值税试点方案(包括税率、抵扣、申报等)是否已经深入了解”问题的调查结果如表1、表2。

从表1、表2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企业,无论是否在试点范围,有超过八成的企业对“营改增”政策开展了学习,表现出了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的高度关注,比如,某银行在接受我们的采访时表示虽然银行暂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但工作人员希望接受相关新政策的培训,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对比两表,本研究发现,“营改增”试点企业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比较关心,在调查企业中,有91.04%的企业对营改增试点方案的税率、抵扣、申报等进行了学习,仅有8.96%的企业目前暂未学习。

财税培训总结例7

一、选择计税方法的机会变多了。

房地产和建筑安装是本次“营改增”的重点,从计税方法来看,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新老项目、五一前后等。这让历来只知道遵守纳税规则的企业没了方向感,如何选择计税方法才能合理避税,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这要求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必须从核算会计的思维转变到管理会计,而且这还是一个急转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有多少企业财务人员能够适应呢?我想不会太多。短短的两天时间,要想掌握这么多法规、文件及实际操作方式方法,确实太难!适应新的税种、新的计税方法得有一个中长期过程。谁掌握的时间最快,谁就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龟兔赛跑,五一之后即将拉开序幕!

二、“营改增”还有大量未知项需要完善补充。

增值税条例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至今税务总局还一直在下发相关的补充文件。本次的“营改增”培训,授课老师肖太寿博士也提及了很多未定事项。所以,对于这些未定事项,税务总局肯定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一边实施,一边完善。此次营改增的操作,我的理解是,要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是,基础类政策文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如果想将其内在的精神理解透彻,必须从增值税的原理上进行深刻的研究。二是,税务总局以后下发的文件,更多的是从税务程序性、管理性方面进行补充、完善,考虑的因素无非是从政策方面、财政收入方面、社会稳定方面等着手。所以,单独从业务方面来理解此次文件的内容,那是片面的。

三、培训学来的知识不能生搬硬套。

财税培训总结例8

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内涵界定

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在具体应用层面上,人才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科学型、工程型、技术型和技能型。高级技能型人才是指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掌握了较高水平的应用技术、技能和理论知识,并具有创造性能力和独立解决关键性问题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目前,我国的技术工人序列中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层次。其中,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该属于高级技能型人才序列,服务领域中具有相应职级的人员也应纳入高级技能型人才的范畴。

概括起来,现代高级技能型人才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具备高超的生产技艺与技术诀窍;掌握高端操作技能;脑力劳动的比重逐渐增大;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可以顺利实现从技能操作岗位向一线生产管理岗位的转换。

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时代要求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必须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专门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社会就业环境,必须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概括起来,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中,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时代特点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1.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的现实需要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然成为各界的共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都需要节约社会的物质资源投入,提升有限资源的利用价值。以知识技能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具有能动性,是生产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最终需要通过具体生产者的活劳动投入,以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有机结合加以实现。只有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发展,提高劳动者运用物质资本的技艺与能力,提升劳动生产率,才能够最终实现。

按照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将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继续保持占高等教育招生总规模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应该说,这种人才培养结构上的重点调整,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持久性的人力资本支持:

2.满足社会对多层次人才的需求,缓解就业压力的必要举措

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出现了多元动态的发展态势:而面向现实职业世界的技能型人才,成为多元化人才需求格局中重要的发展方向:从人力资源管理较为先进国家的经验看,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制”,还是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重视职业技能教育的就业导向特点。应该说,完善的技能型人才培育体系和职业教育素养水平,是21世纪我国社会多元化人才需求中的重要“亮点”。

结合现实国情,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技能型人才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人口压力向人才优势的转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源总量过于庞大,劳动力数量急剧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城镇的下岗和减员等多重因素,导致我国劳动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也对劳动者技能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由于职业教育和后续技能培训没有能够及时跟进,一方面是大量劳动力无业可就;另一方面是许多工作无人能干。我国人力资本的结构化失衡,进一步加剧了本来就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式。通过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能型人才培育机制,将会有效地提升在岗和即将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应对未来多元化社会需求的能力。同时,大多数具有较强劳动技能的人才,适应工作环境与技术进步的能力往往较强,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有效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伸,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3.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素养,实现终身教育的目标

终身教育作为20世纪国际教育改革的一种发展潮流,强调了学校教育只是受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其全部的重要理念。“终身教育的概念,重要一点是教育要贯穿于人生的始终,所以要使教育和生活密切地结合起来”(持田荣一等著《终身教育大全》,龚同等译,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随着终身教育观念的广为接受,现代信息社会、知识经济与无边界开放式学习体系所倡导的学习型社会理念,也纳入了培育多元化学习技能的人力资本开发政策目标之中。

而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理念的落实,在操作工具层面,则体现为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教育的技能培养和就业后自我学习能力的提升。因此,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不仅可以实现劳动者素养与工作技能提升这一“授人以鱼”的短期目标,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终身自我学习、自我发展的“授人以渔”的长期教育改革目标。

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与财税政策扶持的相互关系

发展技能型人才有助于丰富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

虽然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初,我国就提出了建立“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改革目标。然而,实践表明,在税收收入结构上,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以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近年的增长幅度虽然较快,但在整体税收收入结构中的份额还不很高。例如,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30866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增收5148亿元,但在结构上,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收2547亿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收1793亿元。但尽管如此,以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体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的方向与潮流,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更多的富裕群众分享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劳动者的税收水平将会大幅度上升,在我国财政收入来源结构中,来自个人收人的份额将会不断上涨。

在各类收入群体中,接受过较好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技能型人才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都是较高的。图1的有关数据显示,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美国的适龄劳动群体中,接受过16年以上教育培训人员的年薪水平将远高于教育年限较少的群体。根据国际上教育收益率的通行指标——“明瑟收益率”(明瑟收益率和内部收益率是研究教育收益率时最常用的两种方法,而其中明瑟收益率更为常用。明瑟收益率是利用明瑟收益函数计算的教育边际收益率,反映了受教育者多受一年教育的收入变化率)——测算,我国20世纪90年代,教育收益率经历了显著的增长过程:多接受一年教育的收益率水平从2.95%(1991)增长到4.66%(1995),进而又增长到8.53%(2000)。教育年限的收益率在1995年已经超过了工作年限的作用,这表明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变革中,年资因素对劳动者收入的影响程度在降低,而教育因素在影响个人收入分配中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邢志杰,2004)。

因此,技能型人才的发展,对于提升个人收入水平,提供更加丰富的税源结构,促进一国财政实力的增强,构建稳固强大平衡的公共财政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财政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倾斜

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其政策导向功能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归纳。从行为规范意义上讲,财政政策体现了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主动调整财政分配过程和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方式,通俗地说,就是确立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选择的“道理规则”。从政策操作层面上看,财政政策是公共部门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所形成的既定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也就是凭借税收负担的差别对待、公共支出的重点投入,以体现政府鼓励抑或限制某一产业或部门发展的政策意图。

财政政策的这一特点在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上,也同样呈现逻辑一致性的政策导向与扶持功能。技能型人才的成长,并非是某一组织个体内生的演进过程,其获益者也不仅仅是技能型人才自身,而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具有一定公共利益色彩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中,当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市场机制自身往往难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需要以政府公共政策加以适当干预。财政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财政支出投向与结构上的引导,税收负担水平的相机调整,结构性税制的区别对待等制度安排,都将对技能型人才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渐进式改革利用已有组织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的“渐进演化”模式,也面临着过渡期内计划与市场长期并存的矛盾,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相互摩擦与冲突、混乱与无序等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制度演化与战略决策,自然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政府财税政策所内生具有的导向性功能,将从制度层面上改善相关经济组织对政策稳定性的理性预期,制定相对较长时效的技能型人才发展战略。这种政策调整与制度安排的构建,既有利于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才发展战略的及时调整,也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综合国力竞争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转贴于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结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的成长,有助于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绩效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于现代政府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公共资金的运行绩效问题,日益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首先,公共支出的绩效管理体现了创建高绩效政府组织的时代要求;其次,公共支出绩效管理也符合深化预算改革的现实需要;再次,绩效预算管理成为构建中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基础性制度平台。只有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较为完善的公共预算收支绩效评价体系,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才具有可操作性的“道路规则”(马蔡琛、童晓晴,2005)。

然而,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提升,总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公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够最终落到实处,预期政策目标才能不折不扣地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都需要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招募合适的人才。政府与企业作为需求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共同竞争的人才聘用格局,相应决定了政府部门内部公共资金使用者的劳动技能,取决于社会整体上的技能型人才发展状况。鉴于我国公务员薪酬水平的平衡比较机制,尚处于摸索与尝试的改革阶段,相应的薪酬水平调查、薪酬水平比较以及薪酬趋势评估体系,也还不够完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结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机制,将更多地依赖于外部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通过制定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成长的财税政策,提升社会整体上的技能型人才发展水平,将会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公共资金使用者的劳动技能与业务水平,对于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将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直面现实:我国高级技能型人才财税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一个简要的现状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能型人才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与之相应,财税政策扶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框架体系也初步确立起来。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从1986-2001年,16年间全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共计9亿元,2004年,教育部和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针对职业教育实训条件这一薄弱环节,拨款1.1亿元,共支持了50所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2005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政策扶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导向。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1.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技能培训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允许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2.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技能型紧缺人才发展

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加快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

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的重要基地。

2004年,全国教育经费为7242.60亿元,比2003年的6208.27亿元增长16.66%。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4465.86亿元,比2003年的3850.62亿元增长15.98%。根据表1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842.58元,比2003年的1684.79元增长9.37%,增长最快的是青海省(27.27%)。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67.70元,比2003年的239.23元增长11.90%,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78.00%)。

3.鼓励社会力量对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投入,完善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

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高级技能型人才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涉及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税政策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政策取向缺乏系统性

在我国现行财税政策体系中,涉及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的制度规章之中。尤其是涉及企业相关技能培训与社会力量资助技能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以各种各样的补充性规定形式体现的。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分散性,导致了财政支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取向缺乏必要的系统性。由于政策之间的交叉与衔接难免存在着某些盲区,使得技能型人才的相关财税政策的覆盖范围存在一些真空领域。例如,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元格局未能统一,内、外资企业对技能型培训事业的捐助,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也难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企业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的相关支出,能否如实税前扣除,也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

2.公共财政教育投入的总量偏低,从总量上制约了技能型人才发展

公共财政体系对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支持,首先体现在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投入的总体规模。而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出对教育的投资严重不足。根据有关学者针对英、美、日、印度等38个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国家的调查显示,其政府教育投入与人均GDP之间的相关性影响表现为:当人均GDP达到300美元时,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不应低于3.29%;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教育经费所占比重的下限为4.06%-4.24%(骆勤,2004)。然而,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呈现缓慢增长的态势,甚至在个别年份还呈现下降趋势(如表2所示,2003年全国财政性教育支出较2002年下降了0.04%)。与之相较,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教育投入比重,远高于我国。例如,美国1997年即为5.39%,巴西1998年为4.63%,马来西亚1998年为4.49%,泰国1998年为4.27%。公共财政教育投入总量偏低的现实,从总体上制约了公共支出体系中可能用于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力支持。

3.政府教育投入过多向高等教育倾斜,对于职业技能培养的投入重视不足

在2002年和2004年两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陈至立都提到,“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从2000年到2004年的统计数据看,全国普通高中招生从473万人增加到822万人,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仅从358万人增加到550万人,明显滞后于普通高中的增长速度。这说明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位置不高。

与之相应,在政府教育性资金的投入结构,也过多地向高等教育倾斜,对于职业技能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近年来,中等职业教育扩招后,职业教育的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下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2001—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支出增长了18.5%,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仅增长了6%。从财政经费看,中等职业教育占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比例由7.27%下降为6.35%。从国际经验看,职业学校生均成本高于普通高中,测算该比例应超过10%。由于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如表3所示,2004年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仅为1842.58元,有11个省区低于普通高中,有的地区比普通高中低将近2000元。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更低,2004年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仅为267.70元,有16个省区的职业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低于普通高中,有的地区仅为普通高中的50%左右。

4,公共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预算管理上未能单独编列技能型人才专项预算

在财政管理中,注重预算资金分配的资源投入,而忽视其相应产出的绩效评估,始终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公共资金投入的产出绩效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地方预算改革中,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尝试就包括技能型人才财政投入在内的公共资金绩效问题开展系统性的考核与评价(参阅表4)。然而,由于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很多部门一方面要求增加技能培训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财政性教育资金浪费和低效率使用的现象。

在预算管理问题上,受现行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的局限,也未能将技能型人才培训的相关预算支出纳入必要的汇编预算(或专项预算)体系。而在市场经济国家,就职业教育等技能型人才的投入,大多以复式预算体系中的特别预算形式,加以单独列示。例如,日本早在1964年就通过了《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切实保证了职业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日本国立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除一般会计(日本的一般会计大体相当于我国复式预算中的经常性预算,特别会计即指与经常预算相对独立的专项预算或特别预算)的转入金额(即各项财政拨款)外,其年度收入还包括学费、入学注册费、从公积金提取的收入、捐赠及杂项收入等。根据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制度,国立学校的所有收入结余,原则上不能留存在学校内,而要集中到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备用(黄家泉,吴开俊,1999)。在完善国立高等职业教育特别预算管理体系的同时,日本还设立了“私立大学研究设备费补助金”,从1983年开始对私立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专科课程)配备大型教育设备所需经费予以补助,1992年该项援助的金额高达23.53亿日元(王智新,1995)。

从国际上看,由于办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职业教育在欧美国家主要不是由教育部门管理,因此在教育体系内职业教育被边缘化。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由教育部门管理,因而职业教育应当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教育部门预算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在现行教育部门的预算管理中,往往就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支出情况加以了相对详尽的说明,对于职业技能教育与相关培训,仅仅是单独列示了职业中学的支出情况,显得过于简单与笼统,也不利于加强技能型人才政府资金投入的考评与监督。

相关政策建议与制度安排

深化公共预算改革,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资金分配体制

预算制度是公共资金配置的基本制度载体与运行平台,技能型人才的财政投入也同样是通过预算资源的有效配置加以实现的。始于1999年的新一轮部门预算改革,以部门作为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基本业务单元,大体上构建起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然而,现实公共管理中,一个部门提供多种服务,以及某种服务由多个部门提供的相互交叉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越位”与“缺位”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部门预算改革也难免带有种种历史沉淀因素的色彩。

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大体上包涵于如下序列的部门预算之中:各级教育部门的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的职技培训基本建设资金的二次预算分配、税务系统以税收优惠形式体现的促进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税式支出预算、民政部门用于民间组织技能型人才培训的支出等。这导致现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难免带有较强的政出多门的色彩。因此,有必要结合推进中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类型与模式,建立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以教育系统部门预算为基础,重新划分技能型人才教育与培训投入的收支分类基础,逐步推行跨越部门边界的“以技能型人才投入为编制基础”的“跨部门预算制度”。

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完善地区间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开

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与后续培训的资金,最终需要通过基层公共财政体系的支出行为加以落实。基于我国基层财政财力困窘的现实;高级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的资金,主要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从辖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出发,不同地区之间应该得到大体相当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财力支持。也就是说,需要逐步构建一个相对公开与公平的、技能型人才职教投入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流转过程,缺乏一种有序的运行轨道与道路规则。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转移,其测算依据与最终结果,不仅普通公众难于了解,即便是地方政府之间对彼此资金配给的详细状况也互不知晓,具有较为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在每年颁布的各级政府预算报告中,涉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也只有一两个简短的段落,至于技能型人力资本投入在不同地区间配置的依据,就更是不甚了了。

公共财政体系的核心要义在于,“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应当由所有人知隋,并尽可能由所有人来批准”,也就是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阳光化进程。构建公开化的技能型人才投入转移支付体系的难点,并不在于预算编制的技术操作层面,而在于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具备将其资金配置过程与分配结果公之于众的信心与勇气。因此,需要将转移支付预算体系的构建,纳入阳光财政建设的“大棋局”中加以谋划,通过提升预算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技能型人才培训地区间均等化的社会氛围。

建立高级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

目前,各级审计部门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审计大多属于事后的结果审计,从减少财政资金浪费、提高政府审计效率的角度,亟须探索建立融合产出导向的绩效审计模式,加强对技能型人才投入的事前与事中动态监控,避免出现本来就不很充裕的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好钢却不能用在刀刃上”的不利局面。将职业教育经费预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披露、杜绝在萌芽阶段,从而避免财政资源的非效率性漏损。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体系的理解,从侧重于财政投入开始逐渐转向公共支出绩效的“结果”与“产出”,建立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也开始提上了技能型人才开发与公共财政建设的议事日程。就现阶段而言,在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上,其突破口的选择主要在于,逐步完善教育部门内生性的技能型人才投入绩效自评机制,结合外部财政收支审汁和绩效审计的环境约束,探索建立相应的追踪问责与奖惩机制。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绩效取向的职业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模式,又可以从制度上构建起来自于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的技能型人才经费投入高绩效管理的“道路规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完善产学合作一体化的相关财税政策

财税培训总结例9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为主要内容,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以促进税收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为主线,加强分级分类指导,确保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以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视野宽、思路宽、胸襟宽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税务总局将继续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地市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国税系统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司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培训班,以调训等方式加大对全国税务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所属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突出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税收管理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

(二)扎实推进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规范初任培训的相关制度,举办初任培训规范化研讨班,强化初任培训的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税务总局将配合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新政策法规的实施,举办一定规模的基层培训教师和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将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省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推动和支持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认真做好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要按照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指导地(市、州)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详细的基层一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收政策法规培训和从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等岗位人员的集中培训,扎实推动基层干部按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区分的分类培训,完成基层一线干部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的任务。

(三)抓紧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税务总局将制定并实施中长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继续在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等高校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四)创新培训者培训

税务总局将举办省(区、市)和地市税务机关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省局、地市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培训班,教育培训项目主管人员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培训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建设一流师资和科研队伍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师资人才培养规划,组织8期师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提高各类师资业务素质和培训技能。完善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建设,指导省局师资人才库建设。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拔一批优秀的税务干部进入师资人才库,重点培养,提高其适应税收业务培训需要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有关考试工作

为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于2009年3月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对稽查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为今后稽查岗位人员确定职位等级提供依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稽查岗位人员考试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岗位人员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严密组织,切实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要根据机构改革以后教育培训工作调整新情况,认真做好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并积极鼓励协助税务干部参加注册会计师、综合司法等资格考试。

(六)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不断提炼税务组织的愿景。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指南和评估体系,以行动学习和观摩的方式组织学习型组织建设研讨班,总结各地学习型组织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税收业务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

二、加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七)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81号),加大资源整合,规范税务总局直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要配齐配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税务总局将筹建反避税、纳税服务等10个教学研究中心,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要求,制定本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完成各自教学工作意见,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推动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的新建工作,推动广东省、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的改建工作,推动山东省、四川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学场所改造等项目论证立项工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等在建(改)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加快进程,强化管理,保证质量,尽快形成新的干部教育培训功能和保障能力。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数字化网络校园建设,完善对本地区实施远程培训的基本功能。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可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各类高校以及境外培训资源,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

(八)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体系建设

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发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大系列,包括反避税、税收专项检查、纳税服务、税务审计、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统计分析、电子税务稽查、所得税管理、房地产评税等9个专业32门特色培训课程。修订、完善X+Y+Z系列教材中的相关教材,包括《国税征管实务》、《地税征管实务》、《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反避税理论与实践》、《增值税实务》、《消费税实务》、《营业税实务》、《税收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会计基础知识。税务版》、《财务会计。税务版》、《小企业会计。税务版》、《成本会计。税务版》、《税务教育培训实务》、《税务英语》等纸质教材,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配套读物和电子化教材。结合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建立适应税务岗位素质能力体系的培训试题库。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编写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和案例教材。

(九)加强远程培训平台建设

税务总局将积极推进税务远程培训工作,筹建税务总局网络学院,为广大税务干部在岗自学提供充分的课件资源和互相交流的平台。各地已经开发应用的网上学习系统,应及时更新学习内容,丰富网络学习资源。要借助远程培训平台实现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推广完善电子化学习档案,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和学籍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管理

(十)加强规划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推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把握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制定各类培训规范,加强对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培训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落实。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

以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各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基层培训教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充实和完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

财税培训总结例10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

(一)计提基数

企业计提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二)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一)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二)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补充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在实务处理中需要加以关注。

(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财税[2006]8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1)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不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小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存在账面价值,而不存在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纳税年度不能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其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账面价值,而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属于所得税准则中所界定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财税培训总结例11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

(一)计提基数

企业计提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二)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一)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二)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补充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在实务处理中需要加以关注。

(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财税[2006]8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1)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不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小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存在账面价值,而不存在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纳税年度不能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其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账面价值,而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属于所得税准则中所界定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