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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3 11:26:23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1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内本科室(班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组)干部职工3人次以上(含3次)被上级或本院给予效能告诫。

第六条 本院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未落实或完全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串岗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九条 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作出。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卫生局可直接对应由下级告诫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

第十条 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2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 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2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1份备案。

第十三条 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 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第十六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作出告诫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2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责任落实为核心,在全市机关部门中大力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推进责任落实,全面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服务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合作力,以更好的作风、更高的效能促进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生动实践。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关键。在确保机关部门基本职责全面履行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的责任落实,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抓好关键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抓好部门职能交叉点和工作联结点的责任落实。

2、坚持强化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责任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促进部门职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长效化。

3、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具体化,务求责任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创新,不断拓展责任制建设的新内涵,使责任制建设始终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4、坚持激励导向。注重正向规范、引导和激励,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坚持以纪律为保障,以惩治为约束,着力营造尽心尽责、务求落实的工作合力。

总体目标:

――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一把手”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善政、敢闯敢试敢于创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正风正己尽责任,求实务实抓落实。

――责任体系加快完善。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量化,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考核指标准确完备,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责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机关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主动负责,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及时、推进有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承诺和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全市机关部门的执行力、服务力显著增强。

――清政明治形成氛围。“以绩论功、无功即过、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得到培育,“扬正气弃邪气、扬朝气弃暮气、扬锐气弃惰气、扬大气弃骄气、扬静气弃浮气”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四尊四创”蔚然成风。

二、严格界定机关部门职责范围

1、明确部门法定职能。各级机关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定位和基本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责任缺失、责任推诿和错位越位现象。

2、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级机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省、市委和政府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明确的工作事项作为履责的重要内容。

3、推进创新性工作。各级机关部门要顺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工作定位,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法,以创造性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4、其它临时性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条线、行业布置的工作,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的工作,基层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其它部门提请协助的工作等。

三、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强化工作责任的分级负责机制

机关部门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形式,将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及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职责履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的分解抄告机制

凡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原则性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考察调研时议定和明确的工作事项,市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抄告制”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工作责任的推进落实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布,事关公众利益的应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AB角制”和限时办结制,使责任履行有标准、有规范、有时限。实施“否定报备制”,要求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上级机关报备,防止产生“中梗阻”。健全“工作会办制”,与会人员须根据部门授权提出意见,承担责任,确保工作快议、快决、快结。

(四)强化合作履责的协调配合机制

1、对于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履行的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切实担当牵头责任,对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工作职责的履行负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完成目标任务。

2、健全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秘书长协调会机制,加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落实。

3、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或牵头部门召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就有关事项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五)强化履责情况的报告反馈机制

1、各机关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部门履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对省、市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各部门均要按照“报告制”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贯彻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统一进行汇综和上报;各部门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遇到困难矛盾、完成目标任务后都要及时上报情况。

3、对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抄告的工作任务和转办的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报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市领导批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上报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任务的,必须适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强化部门履责的监督问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内部审计评价制度。各机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档案,内容包括部门法定职责、年度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会议明确的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责时限,明确履责人员,落实履责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形成确保全面履责的内控机制。

2、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跟踪督察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通过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等形式,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派监督、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责任监督体系,促进各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七)强化部门履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机关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履责绩效进行逐级考评。市机关部门履责绩效的综合考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效能办。

2、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分级分类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群众测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考评结果的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取消评先资格,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制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与之配套的关于强化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促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3

岗位责任制是指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能、职位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严格落实责任的制度。

(一)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应按“三定”方案确定各科室的职能、职责,对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制定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本单位的总体职能;内设各科室的主要职责;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各岗位的“A”“B”角责任人;领导岗位责任制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科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各岗位职责要设立“AB”岗,A岗因事离岗时,由B岗代替履行其职责,避免耽误工作;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评议制度。委机关及委属各单位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建委机关、委属各单位根据职能,将内容、程序、时限、责任等事项,向社会各界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一)委机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对所承办的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管理服务事项承诺内容包括本事项的办事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承办人员、服务质量、管理服务对象的权利、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说明等要素;承诺内容因故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三)承诺的内容应根据现有条件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告示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网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取信于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服务承诺;

(五)委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诺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投诉,对违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须经市建委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承办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机关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对所承办的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据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办事要求,明确办事时限;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清楚、完备、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同时出具收件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三)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应报领导审批,并向诉求人说明理由;

(四)机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部署工作、征求意见、会签文件或领导向工作人员交办工作,应提出限时要求,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在限时内难以完成的,应向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

(五)对延时误事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或受到投诉的,一次口头批评,二次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一次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二次给予诫勉教育,三次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于延时误事的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要向建委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单位的评比。

四、首问负责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接到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不论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热情接待,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耐心细致,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应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

(三)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对方办事程序、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进行解释和告知办理要求;对于不能办理之事,应告知服务对象原因所在。

(四)办理事项虽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部门或科室,由相应单位、科室负责接待、处理、答复,经办部门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对不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五)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按本规定原则给予答复处理。

五、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处理的制度。

(一)否定报备是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对其明确告知和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二)委机关和委属管理部门应对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三)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核对,对认为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要听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其认真说明和解释后才能予以否定;

(四)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领导,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立即提出否定意见,一时难以界定的,在二日内提出否定意见;

(五)否定报备一般在当时办结,需要请示或一时难以界定的,在二日内办结,确定否定诉求应向管理服务对象发放《否定诉求告知单》,进行登记备案,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六)诉求的事项被否定后,诉求人要求退还材料时,在核对其身份证明材料后应当给予退还,并请其签收备查,同时告知请诉求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每一个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要明确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不得出现某一岗位责任人离岗而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不履行工作职责以及来人办事受阻的现象。

(一)委机关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应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作出明确要求;

(二)在A岗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B岗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办事“窗口”要确保人员在岗,工作人员暂离岗时,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工作人员因事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交接联系单;

(五)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或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新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过错追究制

过错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其危害后果追究责任。

(一)失职或渎职的种类:

1、违反办事程序和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的;工作中卡、扣等故意刁难,有索取吃、请行为的;对转报的材料压而不报,或私自接受报送材料,或私自对办事人员无原则承诺并造成工作被动的;

2、日常工作表现散漫,对交办事项久拖不落实或拒绝落实的;工作消极推诿,不负责或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外来办事人员询问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态度不好的;

3、在规定期限内,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政策法规的外来办事人员,未能按时给予办理手续的;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外来办事人员,由于没有向对方“一次性告知”清楚,造成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群众投诉的;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管理项目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来办事人员反馈意见,造成工作延误的;在规定工作期限内,未能完成目标责任工作,且未能解释客观原因的。

(二)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的,取消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2、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情节较重的,按《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查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八、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到机关办理相关事项或来电、来信提出咨询的,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周到、提供便利的原则。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三)到委各部门办理事项的人员,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六)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九、政务公开制

政务公开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即对机关的办事制度、程序、时限、纪律、要求、岗位人员职责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

1、政策法规类包括由我委制定或上级制发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城建工作业务类包括局机关职责与权利、办事程序和期限、收费标准等。

3、岗位职责类包括单位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守则、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指南、工作纪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

4、内部管理类包括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及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文件、领导讲话、总结、工作动态、简报、信息和资料汇编等。

5、其他类包括需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以互联网(简称外网)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内网)为主要平台,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以下方式推行政务公开。

1、委政务公开栏、内部刊物、简报。

2、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3、召开新闻会。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公开的职责划分。

1、建委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方案制定和审核、审批等工作。

2、委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详细清单,负责资料收集、整理、报批;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由组织人事科负责;各类信息由委办公室负责;由我委制定的各项制度或上级制发的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法规政策由法规科负责;效能建设与评议由监察室负责。

3、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机关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机关主要权限、办事程序、工作处理办法及行政复议等内容简介。

2、依照本制度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责任科室负责对信息的政策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审核、报批和。

3、法规科在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政务信息后,一日内在互联网站相应的栏目或专题中。

十、两次终结制

两次终结制是指服务对象首次提交申办事项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后,审批部门要在限办期限内批办完毕,服务对象第二次在申办窗口拿到结果。

(一)办事人到委机关科室或其他单位办理业务时,承办人应根据办事须知(程序),一次性告知需办事情的依据、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申办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需要时填写缺项回执。

(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并根据办事时限要求,给予办事人答复,办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要拿到结果。因故不能办妥的应说明原因和办结时间,办事人有要求时应出具回执。

(三)办事人到委机关科室或其他单位咨询有关事项,承办人应详细介绍有关事项的办事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可提供查询有关事项的途径和办法。

(四)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制作好办事须知(程序)、文书表格,方便快捷为办事人员提供服务。

十一、超时默认制

超时默认制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办事项超过承诺办理期限而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一)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要根据其业务需要,公开办事时限;

(二)对于服务对象一次性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办事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是否当场或下次拿结果的具体时间;

(三)如果超过承诺办事时限而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十二、特事特办制

特事特办制是指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拟定“特事特办”范围和程序,从工作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办事速度最快、办事费用最省、办事落实程度最高的原则,办理落实服务对象提交申办事项。

(一)机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拟定特事特办的原则、范围、服务对象;

(二)对于属于特事特办范围内的事项、人员,要及时指定专人办理,必要时要上门服务,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以特事特办的名义向被服务对象额外收取费用或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三、首次告知、二次处罚制

首次告知、二次处罚制是指对于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轻的首次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告知其违法后果责令其予以改正并不得继续进行违法行为。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必须执行首次告知、二次处罚制,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指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办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政府办公室政工副书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党支部委员、科室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实效上下功夫。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科长,带好队伍。 (六)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基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办公室主任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科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单位和科室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科室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六)对分管单位和科室的正职廉洁从政行为负责。 第九条 各科科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和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员,带好队伍。 (四)组织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大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本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向纪委,各科室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 (二)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并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一)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政府办公室组织党风行风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听取各科室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的,给予组织处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大量贪污、造成损失,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给予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要对各科室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各班组。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5

1个办公室

今年4月梅陇镇成立了人大办公室,作为镇人大的常设机构,新成立的人大办公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2名,实体化运作,使人大工作日常办事、办文、办会更加规范有序。据介绍,成立办公室是为了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化、机制化建设,相较之前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一个秘书的架构,新成立的办公室配备了充足的人员,有能力为代表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协助代表们在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

3项制度

与成立梅陇镇人大办公室的举措相适应的,还有一系列镇人大代表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它们将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有效提升了人大代表的履职实效,夯实了人大工作的基础。

基层人大履行监督职责,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问题调查研究的深度。为此,镇人大制定《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每年为人大代表遴选问题比较突出的专题调研课题,涉及全镇经济社会、重大民生和社会稳定等,最终由人大代表形成调研报告,向政府提出议案及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政府改进工作。今年,镇人大就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站管理服务等七个课题进行了调研。

与《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制度》同时出台的还有《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人大代表接受选民询问制度》,首次将“每届代表至少进行一次口头述职、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履职优秀的人大代表向人代会述职”等要求制度化,方便选民了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都在“忙什么”、“做什么”,使基层代表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制度还明确规定选民可以近距离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具有一定知情权的代表进行询问,不仅使选民充分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基层人大代表的主动履职。

为了让每一位镇人大代表不再做“会议代表”、“名誉代表”,不再仅限于“举举手”、“投投票”,梅陇镇人大从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入手,为代表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使代表能更有效、更积极履职,使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优秀表率+责任倒逼=与时俱进

优秀表率

梅陇镇人大充分发挥履职优秀代表的表率作用,以此带动全镇人大代表并推动代表整体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的要求,在7月16日召开的梅陇镇四届九次人代会上,区人大代表刘辛培向全体镇人大代表及列席邀请人员作了述职报告。这份报告涵盖了其履职四年来的认识体会和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法,对与会代表起到了实务培训的作用。

责任倒逼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6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7

(一)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政策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申诉,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处分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申诉案件坚持首诉必办,受理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给予复议(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一般为终局决定,不服复核决定的申诉可以通过途径解决。

第四条市纪委、监察局成立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案件审理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案件检查室、室、案件审理室主任组成。

市纪委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申诉复查办公室。申诉复查办公室建立申诉复查案件审理员(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员)库,案件审理员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能够胜任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中,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专职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自然为案件审理员。

第五条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审议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申诉案件复议(复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听取申诉复查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

(三)组织协调全市申诉复查工作;

(四)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核申诉案件,向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提交申诉案件复议(复核)报告,落实申诉复查决定;

(二)向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申诉案件审理情况和申诉复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协调案件审理员的考察、管理、考核、培训和以及申诉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为案件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四)指导、监督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及相关申诉复查工作;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案件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定或委托,完成党纪政纪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对申诉复查工作提出建言建议;

(三)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申诉人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案件审理员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市纪委考察任命,任期为三年。

对案件审理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向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并将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对在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其它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案件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熟悉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案件审理员:

(一)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审理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可能影响履行案件审理员职责的;

(二)本人不愿继续担任案件审理员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案件审理员的职务:

(一)不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

(二)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审理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员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查阅所审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向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了解案情,与申诉人进行谈话;

(二)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和量纪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案件审理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有关案件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故不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影响案件审理;

(二)不得私自会见申诉人、助辩人,不得接受申诉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送礼等;

(三)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四)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审理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所审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检举人、公开审理的助辩人的;

(四)是案件原审人或与案件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

案件审理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市纪委、监察局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理,一般由申诉复查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担任主审员,由案件审理员库中指定1-2名案件审理员担任协审员。

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理,一般由本级专职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担任主审员,从案件审理员库中指定1名所在县的案件审理员作为协审员参与审理。

因回避等原因主审员无法确定时,指定案件审理员库中其他案件审理员担任主审员。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员确定后,市纪委、监察局申诉复查办公室及县(市、区)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并及时将申诉案件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审理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员受理案件后,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案卷材料,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及程序手续。

第十九条进行听证审理的申诉案件,按照廊坊市纪委、监察局《关于申诉案件听证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应当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或阻碍案件审理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8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选定实地检查省份,制定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国家督学组成国家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检查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9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版权所有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10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版权所有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版权所有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办公室人员履职报告例11

×⒈岗位责任制是指各股室实行定员定岗,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制度。

×⒉各股室要根据职能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各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⒊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办结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⒋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出勤、考勤制

⒈出勤、考勤制度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

⒊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因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需面授或考试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政务公开制

⒈政务公开制是指凡涉及本机关审核、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过程及结果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⒉各股室应将涉及审核、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通过本机关行政服务指南栏、政务信息公告栏或发文向外公布。

⒊对招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的工作每个重要环节,都应通过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新闻媒体、县政府或本局网站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布。

⒋本机关组织的面向社会的各类考试,应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录(聘)用办法,公布考试结果和录(聘)人员名单。

⒌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四、首问责任制

⒈首问责任制是指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含接听电话)接受询问的首问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

⒉首问人的责任

()属于首问人股室业务范围内的,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按照“限时办结制”及时承办。

()不属于首问人股室业务范围的,但属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时承办股室和承办人的联系电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时承办股室。

()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股室业务范围的,由相关业务股室首问人所在股室主办,并将有关情况转告其他相关业务股室,经分管领导协调,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帮助其了解承办机关及办公地点。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办理;属于举报或投诉本机关人或事的,首问人应将来人引导到局办公室或告知监督电话。版权所有

⒊首问人的要求

首问人在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耐心细致,充分体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对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股室的工作职责范围,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五、限时办结制

⒈限时办结制是指由本机关审核审批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在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承办股室或承办人应在局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⒉各股室在受理各项审批申请事项时应在股室收文薄上详细登记受理时间、事项、并注明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在股室发文薄上详细登记批准事由、文号、日期、承办人。

⒊对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申请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程序及时办理,股室能够审批或同意的,应当场办结。

⒋对限时办结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至迟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⒌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期限,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结。

六、工作督查制

⒈工作督查制是指对本机关部门受理的各项审批申请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的制度。

⒉工作督查采取局长办公会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和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内容每月发放来文、来信办理情况督查统计表的形式进行。

⒊各股室每月末必须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保工作不疏漏,不拖延。

七、一次性告知制

⒈一次性告知制是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按局机关服务指南规定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制度。

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⒊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⒋对申请事项涉及多个股室,主办股室应牵头审核,并将各股室提出的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⒌对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可采取当场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但必须作好文字记录。

⒍对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的,也必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

八、顶岗替代制

⒈顶岗替代制是各股室工作人员岗位临时替代的制度。

⒉各股室在股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前提下,将股室工作分解到具体承办人。

⒊某项工作承办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不在岗时,股室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其他工作人员或自己顶岗替代,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

⒋顶岗替代时双方应认真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顶岗人员要认真做好顶岗工作,按质按时完成顶岗工作任务。

⒌股室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熟悉和掌握股室工作所需业务知识和技能。

九、否定报备制

⒈否定报备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各项业务中,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⒉承办人员要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对确定需要否定并在职权范围符合否定条件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⒊属于超越承办人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承办的不能直接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经集体研究后,依法提出否定意见。

⒋否定申请人的申请,应按限时办结制的规定时间办结,并以书面或口头并登记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否定的理由和依据。

十、失误追究制

⒈失职追究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员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⒉失职的种类

()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材料内容的;

()否定申请事项未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

()、、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作出批准决定的;

()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形式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应按而未按考试考核结果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审批事项的;

()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未完成职责范围任务的;

()工作不负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或造成损失的。

⒊失职追究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