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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学生处于身体成长和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成人而言,需要更多的营养。但是,一些学生食堂提供的食物,未能有效保障学生成长所需要的营养,甚至还屡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体健康。如在2012年3月至4月的一个月时间内,云南省镇雄县的木卓、芒部、罗坎、坡头等乡镇发生多起小学生营养餐中毒事件,不少小学生在吃了营养餐后发生腹痛、腹泻、头昏、发烧、呕吐等症状。其中4月9日,该县塘房镇中心小学——顶拉小学发生300多名学生(该校一共60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就在此后的第三天,云南景东县漫湾镇中小学又发生了一起营养餐毒倒近200学生的事件。笔者最近三年连续对国内个别高校食堂进行的跟踪调查显示,有不少学生认为学校食堂饮食不安全。主要原因是:可能使用劣质油(占45.7%)、可能使用问题肉(占38.4%),和可能使用劣质香料(占15.1%)。为了进一步了解学生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我们又设计了开放性问题“您认为你们学校的食堂有可能使用问题肉的依据是什么?”,其中最主要的两大依据分别是“凭感觉,食堂卖的肉太难吃”(占54.7%),“凭直觉,很少见到食堂有很新鲜肉类”(占41.3%)。为了解决学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最近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称《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安全工作通知》)和《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等,并在全国开展了以“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为主题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学校食堂而言,不出事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改善食堂环境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学校食堂“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一些学生食堂使用问题食品,导致学生营养不良,或潜在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影响学生智力发育,这才是真正大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还会影响学生情绪,形成对学校的怨气和不满,影响学校稳定。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关键在于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学生参与制度。《安全工作意见》与《安全工作通知》等系列文件均规定了要建立健全与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且把“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学生参与制度是学校食堂安全治理的关键环节。该制度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立以学生为主要成员的学校食堂监管小组。具体工作主要分两部分:(1)质量检测,包括肉类、食用油的质量和蔬菜残余农药等方面的检测工作;(2)满意度评价,即进行学生对食堂伙食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前者不定期抽检,后者每月调查一次,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将学生满意度评价作为学校食堂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开通学生投诉渠道,且每月公布投诉情况和问题解决与整改情况。此外,还需建立严厉的惩罚制度,对食堂出现地沟油和问题肉等问题食品进行严厉惩罚,提高违法成本。最终形成一种包含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追究,学生参与监督和满意度评价,食品质量技术检测,以及学生投诉和问题食品惩罚在内的综合性制度设计,形成强大合力。惟其如此,才能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地沟油和问题肉等问题食品严堵在学校食堂门外,从而彻底解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注水肉”治理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伦理界定
食品安全是食品的扩展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二,从企业经营者角度审视食品安全伦理失范的原因
不良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漠视公众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在公众和社会面前表现出诚信的缺失。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体现了当今市场上企业诚信和商业道德的严重缺失。消费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绝对支撑,若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那么消费者群体就是诚信存在的土壤。
在企业伦理范畴内,食品安全的困境表现为企业诚信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企业间合作关系中,物品关系、经济关系是随时发生的。在这个复杂的链条中,所产生的合作关系和发生的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取决于企业的诚信和伦理道德。而许多企业逐渐专注于自己的领域而忽略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久而久之,所有企业都各自为营,把道德缺失的后果放到了消费者身上。食品企业伦理的缺乏是所有企业中后果最为严重的一个,因此,加强食品企业道德建设,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是企业伦理当下的迫切要求。
价值理性在人的活动中表现为价值主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行为取向。价值理性是主体在观念中对未来价值实践活动的目标、方法、手段、结果所做的超前设计和筹划。在价值理性的视野中,人是终极目的,人是各种努力的终极关怀。一切都要以满足人的合理性需要为目的,一切地努力都是为维护、发展、实现人的各种利益,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凸现人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完善,最终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践行食品生产与经营中的经济伦理规范
食品安全的维护亦需要道德理论作为指导,再完善的法律和再严格的安全监管也会有纰漏。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必须从思想上建构食品安全的伦理防线。康德“人是目的”的命题,从存在论的角度指出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即是目的。故人类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艺术、食品安全视角下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不仅是作为存在者的个人的生命,而且是作为存在意义上的整个人类的生存。功利主义主张,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通过计算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故功利主义在进行价值比较时赋予了生命以最高价值。生产食品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要实现生产者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满足社会人群对食品的需要,在达到人们对自我内在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人的外在价值。尊重生命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是指要维护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和利益居于至高的地位,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演讲“金钱不能买什么”从金钱的无所不能中亦揭示出企业利润与企业家良心的矛盾所在。因为有10元钱一个拥抱,100元一个普通挂号,加200元一张火车下铺,所以我们可以孤单却不需要朋友,可以心安理得地花钱“雇”人排队。奶制品从3元250毫升到3元180毫升,企业利润仍在上涨或维持,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也没有增加,然而,孩子们每天需要的营养却在缩水。金钱看似是万能的,然而我们已经无法用可以承受的价格买到健康、安全的食品,假种子、农药残留、转基因,可是我们还是很期待,纳米技术的普及、非转基因食品的普及以及深山中圈养着的牛、羊的长成。我们用高科技、高成本来试图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我们呼唤政府对质量的监管,期待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我们忘却的却是一种最基本、零成本的,作为一名经营者的责任心与良心。食品安全事件,本质上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丧失了起码的社会公德,践踏了起码的良心底线,蹂踊了“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理念,不管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从反面说明有些企业本身道德的沦丧、道德血液的流失,从而陷入了极端狭隘的功利主义。这种利己主义更加露骨地强调私利的至上性,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大众利益。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当作牟取暴利的牺牲,是对生命的挑衅,是对“义”的极端蔑视和对“利”的不择手段的追求。在当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更要注重“义利兼顾”,企业在营利的同时,要考虑该盈利行为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企业正确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当代社会迅速发展的需求下,企业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似乎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企业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把实现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目标,这是企业,尤其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食品企业作为社会的分子和实现更长远的经济利益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伦理 公共卫生伦理 生态伦理 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代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和食品种类的丰富多样,使得温饱问题不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热点。但是,近几年来,从注水肉、假豆腐,到瘦肉精、毒大米;从吊白块、苏丹红,到洗虾粉、一滴香,从植物奶油、红心鸭蛋,到南京小龙虾、化学火锅料,还有死恢复燃的“三聚氰胺”奶粉、禁而不绝的“地沟油”,不停接受的“新鲜名词”让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充满了忧虑。我国食品安全屡次出现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近些年,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消费者的不安和对食品消费的担心。食品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大多是以对行为者进行罚款,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为惩治措施。相比这些微小的惩罚,巨大的利益诱惑足可以让违规者甘愿受罚。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经营环境堪忧,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和监管力度,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一、从伦理学的角度剖析食品安全伦理
1、企业伦理
所谓企业伦理,是指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其中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安全责任理论。企业应当要具有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消费者必然会支持该公司的产品,政府也会对其发展进行支持,使企业在优良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社会也会因为企业的负责任生产而进步。因此,食品企业应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转变伦理思想,把为企业谋利益置于为社会谋福祉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公共卫生伦理
公共卫生伦理的目标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正,实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食品具有易污染、易变质、保质期较短、储存条件要求严格、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等特点。
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至公众的生命和健康于不顾,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健康,有毒、有害食品会引起人体急慢性中毒,致癌、致畸,甚至导致死亡甚至危害生命。某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大量的掺杂、掺假,专门生产、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公众健康,甚至残害弱势人群。在食品的流通领域,一些超市、商店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从正规渠道进货,明知是假货、劣质食品,却以低价购进,以次充好,成为伪劣食品流通的代销商,为制假者提供了市场。某些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利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收受财礼,让制假贩假有可乘之机,这也是伪劣食品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某些人利欲熏心,贪得无厌,为了牟取暴利,不顾公众的利益,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使食品安全问题愈来愈加凸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保障食品安全的应对之策
1、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实施的制度基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相对合理、具有一定配套性和完整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发达国家更为先进的食品安全法规,我国还应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应该注意包括农产品与食品生产场地周边生态环境等相应影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建设,用法律及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
2、建立食品安全的应急机制
在发达国家,在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下,一旦有食品被认定不合格或有设计缺陷,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便会主动召回该类型的全部产品,同时清退消费者已付款项。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召回”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国内食品企业建立食品质量不合格召回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大面积扩散。
3、提高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的科普教育
充分发挥媒体的的作用,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网络宣传绿色安全食品及优秀放心企业。正确引导公民安全消费、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初步形成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要得到普及,对公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适宜的食品烹调方法。促使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畅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最终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消费市场,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渠道。
食品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和政府管理问题,它是涉及企业伦理中的社会责任、公共卫生伦理中维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利益的伦理问题。食品安全伦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领域,我们必须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努力完善和解决好食品安全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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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民以食为天”所以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侵害。随着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不然会产生这个时代的“特有”产物,一些转基因食品的出现,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道德素质低下,为了眼前利益,而不顾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由此出现了如“苏丹红”、“毒奶粉”、“瘦肉精”引出社会广泛关注的时间,确保食品安全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首要解决问题之一,也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食品安全的几个重大事件
1.1 三聚氰胺(melamine)化学式C3H6N6俗称密胺,蛋白精,被用作化学原料。对人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
2000年,因为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大陆乳制品市场转变成一个很大的市场,且因巨大消费群体。为了调节大陆市场的供应需求的日本,新西兰等国将近30万吨的乳制品以应付高中消费层次外,中国大陆绝大多数消费群体:包括婴幼儿,还是以国内自制产品为主。知名三鹿牌顺势推出以一袋18元人民币,不到进口奶粉价格一半价格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应大规模的奶业市场,之后并成为大陆重要且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不过因为需求量很大,价格等竞争因素,公司与政府均漠视生产流程及质量问题,终于爆发出此弊端漏洞。虽然经相关单位调查以后,中国大陆检察机构认为该污染事件婴幼乳制品收购站负主要责任,也严惩逮捕相关当事人。不过,也有人质疑,该毒奶粉事件原因是三鹿集团抢夺大陆农村市场,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所导致的结果。
1.2 2011年河南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有报道双汇重庆区域经理在卖场大吃火腿肠,引来市民们的冷眼旁观。10年瘦肉精屡禁不绝,添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不仅颜色光亮,而且可以增加猪的瘦肉率,现在人们都关注身材,不吃肥腻的肉。这也导致饮食上只习惯吃瘦肉,而添加瘦肉精的猪肉,正好符合当今人们的饮食习惯。
医学资料表明,食用瘦肉精的肉会使人产生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现象,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公告明令禁止在动物的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瘦肉精。而近些年来,各地的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还是时有发生。
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2.1农产品源头受到严重污染
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加剧,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尤其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无视社会公德,不顾法律法规,长期违规超标排放工业废弃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农民对科学种田的知识了解甚微,为了增产,增收,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剧毒农药。许多有害,有毒的物质渗入土壤,使土壤中农药的残留期中,生活饮用水也受到严重污染,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2.2食品加工中的污染
由于某些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单薄,见利忘义,严重违背了伦理道德的规范原则,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牟取暴利,大肆地进行违法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劣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水产品,致使产品的质量降低,并产生了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危及公民健康。如使用过氧化氢、美曲膦脂和大量胭脂红物质浸泡虾米,用有毒甲醛发泡海产品,银耳用有毒的硫磺增白,大米中搅拌工业油,小米用柠檬黄染色等。
三、保障食品安全的策略
3.1加强伦理道德教育
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维系食品安全的根本准则,要让人们“吃得放心,用的放心”。使公民从食品安全的困惑中解脱出来,不但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体制,更需要完美的道德教育体系,伦理道德精神,道德情感,道德观念,使生产者,经营者,执法监管人员和消费者充分认识自身在维护食品安全中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履行道德规范,认识到只有遵章守法,诚实守信,才能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才能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贡献于社会。
3.2 法律体制的完善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代替单一型的《食品卫生法》这样可以扩展法律的调控范围,涵盖从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从头到尾进行管制。
3.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经费投入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与职业道德修养,全程执法监管要责任明确,公平、公正、透明度高,依法办案。建立依法问责,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履行食品安全的职能,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
3.4加强食品源头污染源的治理
建立和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检测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遵守科学,提高职业道德及守法意识,加强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发展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推行标准化生产,实施规范化管理,最终保证食品生产所用的原料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彻底杜绝劣质原料的产出,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5营造公平、公正的氛围
政府在对企业责任追究和权益保障上,应一视同仁,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在政策扶持、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建立企业申诉机制,确保企业的信誉与合法权益。企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对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企业,加强媒体宣传、保护与政策扶持,国家应帮助优秀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食品企业科学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那些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与舆论监督,加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1 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与原因分析
1.1 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010年2月以来我国实行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段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是实践证明这种监管体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监管中出现的各部门的各自为政以及职能界限不清的体制弊病。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指挥的权力,想让各部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进而实现监管行动无缝衔接就显得不太现实;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在监管实践中仍然是各自为政,均不愿主动与其他部门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其结果是各部门在监管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以“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为主,很少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告知其他部门进而统一行动,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得到了一定的整合,监管体制从多段管理到两段管理,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有力的说明分段管理的模式很难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次的机构改革未必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2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普及率不高,使得食品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并不高,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偏远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城市中的农贸市场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销售不合格不卫生食品的现象,他们大多只顾赚取利润,很少或从未想过销售劣质食品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一些靠批发或零售低劣食品牟取暴利并且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的企业或个人,他们故意在法律的盲区内活动,而依据现实的法律法规又很难将他们予以惩处;这样的事例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并不罕见。
1.3 实际监管环节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有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职责。但在现实中由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力量的不足,所以很难充分掌握所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的遵纪守法状况;城市里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极其有限,掌握流通领域全部的食品安全信息实现更好的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域广大,食品经营户较分散,基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1],仅有的几名执法人员走访一遍所有村子就需要一两月的时间,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难度很大,掌握的相关监管信息也是明显不足,很多的批发商就是利用农村的隐蔽性特点从事劣质食品的仓储工作。
1.4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工商部门只是对各市场主体进行简单的登记工作,这对不法商贩的监管力度极其有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当工商部门对某一不法商贩查处后,由于社会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了解有限,该商家后续的经营几乎不受太大影响。这暴露出我们当前的管理体制的不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市场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
1.5 执法信息不公开,使得人民群众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行方式的改革。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深化行政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但从工商部门执法信息的公开现状来说,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实现更好的食品市场监管,从理论上来说工商部门应该将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具体执法信息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对不法商贩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政府各职能部门分段监管的局面,建立信息通畅的管理体制
现代高效的行政组织系统必然是一个信息畅通、指挥统一、权责明确的有机系统,各部门不仅在信息上做到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而且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统一行动。欧盟的统一监管和美国的分类监管启示我们,同一种类产品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受到同一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管方式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加有效,并能节省监管成本[2]。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的严重弊病,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按产品种类进行监管的体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体制的权责划分明确,可有效避免现行体制中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从而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监管。
2.2 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改善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信息劣势的局面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常识的普及率较低的现状,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切实负起责任,通过举办多种形式贴近人民群众的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提高公众辨别食品优劣的能力和法律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市场流通主体的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努力使他们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3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社会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监管网络的社会化
在当前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管理职能,建立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系统,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工商等职能部门因监管力量不足而导致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充实了监管力量,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说社会监管网络的建立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法商贩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民群众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积极通过监管网络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这对监管部门实现良好地监管效果来说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保证社会监管网络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如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采用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激励人们参与到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中来。
2.4 建立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信用体系,从深层次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治本,开发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在借鉴银行业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他们的市场行为的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有利于缓解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占有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相比目前的事后监管模式,信用体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诚信记录的公开化使食品流通环节的各参与者占有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一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而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的解决。
2.5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没有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已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真理。加强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关键就是相关执法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更多食品流通环节执法的真实情况,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有效减少监管过程中营私舞弊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将监管工作常态化,改变现在靠开展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的非良性监管模式,监管常态化有利于监管部门缓解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相关信息了解有限的局面,极大的提高监管效果。
我国《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中指出: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具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农业推广硕士是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及安全监管等方面相联系的专业学位,是以发展现代农业和食品产业为宗旨,为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培养从事生产、开发、质量控制、分析检验等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本文试图分析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硕士在培养过程中,完成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探讨提高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学位论文质量的方法与途径。
1.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学位论文中存在问题
1.1选题缺乏应用特色
从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看,是为了培养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生产、开发、质量控制、分析检验等方面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但从目前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学位论文选题来看,大部分仍是是以学术型研究为主。其原因是大部分导师具有较多的研究课题,但具体实施人员不足,因此需要专业型研究生参与并通过学位论文来完成,使得对其论文的指导仍偏重于学术指导,不少论文仍沿用了学术学位论文的选题标准,直接造成了应用型研究生论文的过于学术化。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大多由校内第一导师直接决定,研究生负责论文的实施过程,而校外第二导师多数仅作为一种形式,很难对研究生论文的完成提供足够的建议,因此造成论文缺乏与食品生产、新设备研制与开发、技术推广和管理实践问题的有效结合,无法体现出专业型硕士注重与实践相结合的目标。此外,部分(在职)研究生所从事专业与目前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对口性不强,也造成了其对整个论文深度把握不够,内容缺乏生产应用特色。
1.2研究手段相对缺乏
从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学位论文内容来看,其研究手段多数相对简单。论文中对技术指标的主观评价方法(如感官评价法)应用较多,而化学分析和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应用较少;应用常规手段进行理化指标分析的内容较多,利用先进仪器或方法揭示内在科学规律的研究较少。由于研究手段相对缺乏,造成论文研究内容水平较低,即使部分研究内容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但不少成果的认知度却大大逊于学术型论文。
1.3工学矛盾影响论文质量
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非全日制研究生,绝大多数时间是在原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其既是工作人员又是学生,具有明显的职业性和实践性,这个特点使得研究生有机会直接接触实际,进行论文研究及撰写工作,但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工学矛盾。目前,食品专业学位在职研究生主要来自质量及卫生检测机构、食品加工企业、科研与教学单位,他们大多是原单位的技术研发、工艺控制或教学科研骨干,在读期间其经济利益、职称晋升等与原单位紧密挂钩,因此在完成论文同时,还得承担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当工作需要时,学习便成为次要,因此较大的工作压力严重影响了学位论文的质量。
1.4论文整体质量较差
文献综述能力不高。(1)整段摘录,明显缺少对文献内容的整理与再吸收;由于每个人的表达方式风格迥异,整段摘录造成语言可读性较差、表达突兀,且存在剽窃之嫌。(2)文献表述不当,歪曲原文报道内容,片面追求、夸大本研究的新颖性及原创性,缺乏严谨的学术性。(3)文献现状把握不清,无法全面表现该方向的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主要技术等。论文规范性较差。学位论文和科技论文都有规定的形式,便于交流和保证论文可读质量。但部分专业学位论文存在繁简不当、重点不突出;大篇幅文献综述充数、研究内容过少;图表、文字编排不当,引文不规范等。论文内容提炼不够。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学位论文注重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即使很多论文结果具有较高实践意义,但对试验结果的规律性发现和提炼不够,除单纯地描述实验现象、罗列数据之外,较少从理论上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探讨,较难做到以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
2.提高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硕士论文质量的几点思考
2.1加强导师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双导师制”作用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导师队伍的建设,着重考察导师生产实践能力,遴选应打破单位和地域限制,注重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从企业选聘生产一线人才、从社会上选拔优秀实践兼职导师。导师素质和责任心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保证,导师在学生选题及论文指导上,可坚持指导方式上的“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导师根据食品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在深入了解加工技术和工程管理方面实际需求的同时,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选择既紧密联系生产、又适合于研究生独立完成难度和范围适中的课题,并尽量与导师学术专长和研究方向一致。校内、外导师与研究生定期沟通,商讨选题、查阅文献资料,确定研究方案等;建立校外导师对食品专业学位论文的实际指导机制,发挥校外导师实际生产研究的优势。
2.2加强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监管
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学位论文研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方面对论文质量的监督和促进作用。(1)课程设置管理。着重体现学科间的渗透性、融合性及跨学科性,加大方法论课程和选修课比重。(2)教学方式多样化管理。改善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实施多样化教学模式改革。(3)督导管理:成立督导组对导师教学进行检查,同时发挥研究生的评教作用。(4)加强实践管理。积极联系研究生培养基地,增强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实现学位论文研究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5)由导师团队参加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实践指导及答辩环节等,严格对照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检查落实,防止培养环节形式化。(6)研究生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以学分制为基础,依据学习情况实行弹性学制,鼓励潜心做应用型、高质量学位论文。(7)研究和实践定期汇报。要求学生每月(或每周)写出工作总结及下一步计划,定期与导师交流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8)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引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摒弃学术不端行为。(9)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减少管理环节,不断提高管理效率。(10)研究生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所有环节,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3严格把关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学位研究生多数在单位独立完成论文,其开题报告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绝不可走过场,必须严格把握选题、开题报告关。研究生在开题前,必须查阅大量文献,并进行必要的预备试验,并针对性的进行生产实地调查,明确研究重点。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明确研究方向、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基础上,由导师协助制定出课题研究方案及路线,编制出较为完善的开题报告。开题检查应邀请校内外(5名以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智慧和经验,集思广益,对选题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现措施及计划作出分析、评判,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使选题在原有基础上更趋于科学和完善。开题检查组重点审核论文选题内容的实际效果,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求,是否具有实践普遍性等,避免因选题不当导致论文难以如期完成、工作盲目和简单重复现象的发生。
开题报告后,研究生正式进入论文研究阶段,这一阶段任务重、难度大、问题多,因此,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首先,要求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时间,应在完成论文开题后的半年左右进行,研究生必须按时提交论文中期研究报告。中期考核的实施由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组成评价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论文进展、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与预期目标的差距等进行评价,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档案。建立严格的中期检查制度,有利于学科组及导师及时发现论文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控制实验进度,把握课题研究方向,又有助于研究生及时总结和分析前段时间的研究情况,明确以后的研究方向,对于论文的顺利完成和质量保证具有承上启下作用。
2.4严格审核学位论文质量
对于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论文规范。论文的外在质量即论文格式的规范性,规范的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具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论文封面、扉页、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中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表、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独立完成研究工作的声明及附录等部分;此外,要求论文表述条理清晰、文笔流畅、书写格式及引用规范等。(2)论文选题。要求应来源于生产实际,重点针对食品加工、贮藏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具有一定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3)文献综述能力。要求具有一定的文献阅读量,能够反映本方向或相关领域最新理论和应用情况,且具备较强综合分析能力。(4)研究方法和手段。要求论文体现作者较为全面掌握论文选题所涉及的科学技术的现状,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所研究的问题。(5)研究结果效益。要求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创新性,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或是有潜在应用价值。(6)论文必须是基于一定工作量的实验研究或调查研究,综述性论文不得作为学位论文。
2.5改进论文盲审方式及评价标准
专业学位论文盲审专家遴选应在相应领域内领先的教授、副教授中选择。盲审专家初步确定后,可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与相应院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征得专家同意后,最终建立盲审专家库,严格杜绝论文评阅过程中的人情现象。论文评阅意见书中应附带一个量化详细的评分表,确定若干个评分指标及相应的评分标准,并提供文字表述的评审意见。这种方式既能对论文的优缺点给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又方便对多篇学位论文进行横向比较。
3.结束语
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专业学位加入我国学位培养体系以来,极大推动了我国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对于该领域研究生论文质量的改善,需研究生培养部门、导师、任课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共同努力,为研究生提供全面的综合素质教育和现代管理模式,加强对农业推广硕士的规范化管理,进而推动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不断向前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51-0142-02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是国家对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模式的一种探索,其目标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1,2]。“项目教学法”是针对某一个专业或专业课程,教、学、用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3]。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频发,社会各阶层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的知识体系构建和实践技能培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多设置在高等农业院校,因此,该问题成为各高校探索的重点。结合青岛农业大学“应用型名校建设”的目标[2],我们提出了卓越计划,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教学中适时提出“项目教学法”的理念,以期提高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部分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项目教学法的来源
最初的项目教学法应用于跨专业的课程,它以“项目”为依托,将多门课程合起来进行教学[3]。为了使学生在解决问题中熟悉一个完整的方式,所设置的“项目”一般包含多门课程的知识。学生自己查找资料,收集文献,制定实验方案,并独立开展项目的实施以及最终的评价。学生通过该项目的进行,了解并掌握整个过程及每一个环节中的基本知识要求。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老师只起到一个指导作用,不亲自参与,只在项目完成后进行总结和归纳。
该方法主张先练后讲,先学后教,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主动参与。从尝试入手,动手做实验开始,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等。学生唱“主角”,而老师转为“配角”。这种方式实现了师生角色的互换,有利于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符合高等农业院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培养理念。
二、项目教学法的特点
(一)学生积极性高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
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