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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问题。我国林业部门也根据这一战略分别制定了国家及各省区的21世纪林业行动计划。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
1.2林业分类经营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做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2.1提高生态认识,加强管理
(1)一是从加速生态建设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
(2)二是从减轻危害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森林病虫害的严重发生,直接制约着森林资源的发展,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损失,保护森林资源,而且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三是从实现新世纪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高度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对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产业发展,担负着支撑保障任务,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2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预测预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林业部门应该坚持把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工作放在首位,对辖区内的全部森林资源进行病虫害调查监测,要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森林病虫害动态作为基本目标,确定专人、固定地块、明确对象、指定方法、定时调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除治,坚决避免平时不调查,等到发现已是严重危害的局面。从发展看,全国要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为龙头,以省、市重点测报点为骨干,以县级测报点为基础,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健全的预测预报网络体系。不仅要能够及时掌握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发展动态,进行区域性短期预报或预警,而且能够结合林木资源状况、气候气象条件等相关资料,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一般调查和系统观测,不断积累基础资料,建立起数据库,用高新技术和监测信息处理系统开展监测与预报工作。当前,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市重点测报点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要达到仪器设备现代化、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范,使监测和测报能力能够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摘要】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趋剧烈。与此同时,森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不但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能生产部门。林业生态公益功能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宣传上,还要做到针对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3.1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3.2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3.3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3.4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其次,虽然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办矿是煤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也是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底线。煤矿企业的建立不仅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还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相吻合。必须证照齐全,有一套完善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在煤矿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坚持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动摇,做到不违规、不违法。
2.推进规范管理
一套规范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为绿色矿山建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矿山,需要企业首先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方面做一个全方位的提升,实现管理程序、指标体系以及作业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一步步建立起适应企业绿色发展需要的长效机制,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公司组织架构。
3.争取资源的综合利用
积极应用最新的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和开采设备,争取实现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例如,可以通过引进“采区化水力机械化采煤”新工艺,完成水利机械化采煤技术的改造,在改造完成后不仅可以显著的提高煤矿的产量,也使得矿井回采率达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从而满足了矿产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也使三率指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还可以引进煤矸石井下分选充填技术,以实现煤矿企业“来自与地下,再还给地下”的绿色开采理念。最终,通过一整套先进的开采工艺和开采机械的运用,达到建设一个绿色矿山生态体系的目的。
4.大力执行节能减排
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工作,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的发展道路,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实际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对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标准化的处理。在对废水进行处理时,需要努力提高废水的二次利用率,可以利用矿井涌水补充洗煤厂用水,使洗煤废水在管道内形成一个闭路循环,严禁发生意外排放。在对废弃进行处理时,可以在锅炉内安装麻石高效除尘器,用湿法除尘的原理提高除尘效率。经过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应当满足国家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二类区II时段的标准要求。在对噪声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噪声的来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治理。比如购置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高噪声的产生;针对噪声比较大的设备,应当采取设置隔离间的方式,降低噪声对工作人员以及周围环境的危害。在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面,可以对矿井实施煤研石井下分选充填项目,以减小地面对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是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煤矿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一套行之有效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根据国家的要求贯彻落实土地复垦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坚决避免因为不科学的开采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永久性破坏,以保障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矸石山,企业应该因地制宜,通过加工改造变废为宝,实现煤矸石的综合开发与应用。利用煤矸石的可燃性,可以与附近的煤矸石发电厂进行联系,将煤矸石用于发电的过程,还可以与当今的砖厂进行沟通,将煤矸石作为制作建材的原材料出手卖给对方。剩下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可以用来进行坍塌区的回填,为覆土造田工程做贡献。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时,需要严格依据以下的流程进行:规划表土层剥离回填煤矸石推平压实垫土回填表土层复垦。
二、严格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管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治理工作,不仅需要煤矿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自己的监管职责,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管工作。根据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预防矿山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矿山加强过程控制,实时做好在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察与检测工作,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提高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对于已经停产的矿山,要加强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此外,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政策的协调整合工作,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编制出台生态环境监管与评价能力建设标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制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为煤矿企业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升环保监督意识
1.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对大气、水源等涉及民生的污染有所认识,但对于哪些情况涉及到犯罪还不清楚或是比较模糊。因此,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责,与有关单位配合,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深入到企业、社区、乡镇等宣传和引导了解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判决书上网、典型案件报道宣传,定期公布一些生态环境资源案例等形式,进行有关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树立环境保护司法意识。每一名检察人员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并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应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深入环境保护一线执法部门,宣传环境保护中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教育和引导环境保护监管人员严格、公正、高效、廉洁地适用法律,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观念,提高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司法意识。
3.拓宽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环节、多领域,贯穿于整个社会。要实现全民治理,参与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这个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在环境保护监管方面,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积极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环境整体状况令人担忧,如水源、大气污染等等,这就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我们的环境。检察机关应密切与人大、政协、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让环境违法犯罪付出巨大成本,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环境保护意识。
(二)建立机制,提升环境保护监督水平
1.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机构。目前,检察机关针对环境保护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应结合司法改革和各地实际,考虑建立与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对接的机构。在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及案件量大的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应成立专门环境保护的监督机构,全程负责此类案件。其他地区检察机关成立非常设机构,建立一套涉及环境保护案件近似于“绿色通道”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每个部门都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以提高处理环境保护犯罪行为的工作效率。
2.强化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制。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机制建设、人财物投入、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及管辖地区的环境状况等指标予以量化,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行奖惩和作为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提高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
3.落实环境保护监督公开性。环境保护监督的公开性就是保证其合法、公正,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的透明度,把工作置于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的政务公开,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的依据、政策界限、具体程序等,建立环境保护案件的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
4.加强环境保护监督队伍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监督投入力度,在人财物的投入上向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倾斜,改变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能力弱,装备差,侦查监控手段落后的现状,增强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招录环境保护法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努力培养一批精通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人民监督员中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员参与检察机关办案。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帮助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难题。同时,要加强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把“人情关”、“金钱关”和“权力关”,杜绝环境保护监督人员与环境违法企业有金钱来往或在执法过程中的现象,将环境保护监督队伍打造成一支敢作敢为、敢打硬仗、善打困难仗的强兵。
(三)发挥职能,加大环境保护司法监督
1.依法打击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活动。在查处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单凭某个部门之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公安、环境保护、国土、林业、农业、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应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形成合力。作为国家赋予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几乎贯穿于查处违法犯罪整个过程。如何有效地发挥自身职能,是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本地基本情况,围绕项目建设审批、环境保护监管等方面,排查案源。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及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批捕、职能,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督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取证意见。同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管辖设置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2.查办和预防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查处和严惩国土、水利、环境保护等重点部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在查办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应当研究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发生的重点领域、部位、环节、人群、案发特点和规律,查找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管理存在的漏洞,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此外,环境检察工作也要坚持“惩防并重、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方面,环境检察预防工作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开发行为的行政规划和审批环节,开展专题调研,找准此类环境问题症结,提出预防对策,督促落实检察建议。
3.开展对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需要内部反污、反渎、侦监、公诉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同时,充分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对审判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环境领域侵权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执行工作,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四)完善法规,健全环境司法保障
1.在刑法中扩大行为犯,增设危险犯、过失犯的刑法责任追究。由于有的危害环境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有空间与时间距离,而且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则无法挽回。如果刑法只是惩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而不惩治危险犯,则会削弱刑法在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作用。为了有效地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对一些诸如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等罪名,以行为犯来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发生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危害行为属实,达到一定的持续时间、数量或程度,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便更加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并已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进行制裁,还要规定处罚危害环境的危险犯。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1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明确强调保护优先。当开发活动会损害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时,应以生态保护为重,宁可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但不能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有人类活动,对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性质没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是可以进行的,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更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第二,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预防”是生态保护红线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则是指如果红线区域划定时已经存在一定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环境具有整体性特征,如若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仅仅着眼于预防,忽视红线区域内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可能造成红线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下降,甚至生态功能的丧失,使红线的划定失去意义。第三,科学规划,差异管理原则。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显著,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红线区域采取差异化管理。围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思路是科学规划原则的重要体现,既避免了列举式标准面对地区差异时的不适应性,也避免了定义式标准难以操作的问题。同时,科学规划还应注重与已有保护区、地区规划的衔接,重视跨地区协调制度的设计。差异化管理应当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展开,体现“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的差异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社会整体理性来源于个体理性的交流、融合与相互矫正,由此产生的理性共识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公众参与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础,也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和维护的基础。如果排斥公众参与,即使最为巧妙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必将沦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只有当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时,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之中。第五,权责明确,损害担责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相对的,有责无权,责任履行将趋于懈怠;有权无责,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尤其对于行政机关,当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不力,甚至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权责明确,特别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员“无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阻断违法行为的积累,避免积重难返进入恶性循环,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切实推行。
2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修改与退出制度。划定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基础,主要包括红线布局和范围确定两个方面。对于布局问题,应当首先厘清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在统筹已有规划的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范围问题,则应着重考虑生态缓冲区的划定。稳定性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与退出作严格限制。只有在确需修改或红线区域已彻底丧失生态服务功能时才能进行,且应由统一管理机关审批,并以寻找替代区域、不减损整体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第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差异化管理制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依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三种分类进行,明确了不同红线区域生态敏感度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为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提供了依据。在分类划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性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态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严格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活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限制审批制度。第三,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与监管制度。对红线区域生态状况的监管极其复杂,想要准确了解区域生态状况,必须动态掌握水、空气、土壤、生物等诸多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必须依赖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测结论的客观准确;环境监管也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切实有效;而监测是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当建立监测与监管紧密结合的独立监管平台,形成以技术为支撑、独立性为保障的监测与监管制度。第四,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信息公开困难重重的状况,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追责机制。对依法应当公开、依法申请公开而不公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代为公开。在此基础上,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保障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监管等过程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的意见建议真正对行政机关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五,生态保护红线的越线追责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越线者,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对于另外,为避免“拍脑袋”决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应当建立终生追责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境标准的支撑生态保护红线的复杂性。第一,不同于针对单一要素的红线制度,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估需要动态考虑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决定了“一刀切”式的环境标准很难适用于所有红线区域;更困难的是调整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红线区生态保护的整体性。总之,生态保护红线兼有要素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复杂性,构成了一张横向与纵向、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联系网络,形成了其复杂性的特点。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法律的强制力是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到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转化需借助环境标准完成。因为立法资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规往往只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作为具体明确判别合法与否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即为环境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法律需要在环境标准的支撑下实现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与量度;同时,法律的强制性通过环境标准传递到生态保护红线中,使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得以实现。
3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现状
41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发展丰富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引领环境乃至经济社会管理,‘倒逼’产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提供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基础性、技术性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滞后性、缺乏系统观念、地区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使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难以形成有效支撑。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滞后于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40多年来,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点源控制到综合管理,从污染者付费到肇因者负担,从谁开发谁保护到受益者补偿,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再到全过程控制,理论的更新推动着环境保护法学的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作为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键连接点,却严重滞后于环保理论的发展。这一情况突出体现在污染物控制上,虽然我国在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环境标准对全过程控制的支撑却明显不足,大量环境标准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阶段。缺乏系统观念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制定思路两个方面。管理体制上,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战略和政策系统,导致环境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类型环境标准常常无法衔接,甚至相互抵触。制定思路上,现行环境标准的制定过于重视技术标准,而忽视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从技术标准为出发点制定而形成的环境标准体系难免顾此失彼,虽然体系庞大但难以有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和灵魂”,造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零散,难以发挥体系的合力。地区针对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资源决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环境标准对其进行补充。地方应以国家环境标准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性标准,实现对地区生态的有效保护。但在现实的环境标准制定中,“以GDP论英雄”滋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常常使地方环境标准表现出一种难以克服的“惰性”——不顾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一味照搬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单一环境要素,这种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忽视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问题。某一区域水体、空气、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的达标,并不必然表示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状况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现行环境标准不可能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所有环境要素都作出规定,仅通过相互分离的环境要素监测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割裂了要素间的关联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强化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
第一,体现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支撑综合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环境问题的显现、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环保实践的检验推动着环保理论的发展,而这一发展同样需要通过环境标准转化为环保工作的真实效能。最新的环保理论认为,环境保护的实质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既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开发活动和环境质量的监管,也包括对生态功能的监测与保护,其中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对环境综合管理和污染全过程控制进行支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强系统观念。管理体制上,对现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整合,针对环境标准的制定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建立专门化的环境标准制定体系,细化部门职能,确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证制定体系的高效运转及不同环境标准间的协调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视技术性的同时,加强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为本,关注对生命健康权和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以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或损害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作为确立环境标准指标的依据。第三,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制。要求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当地GDP相挂钩,GDP越高则地方环境标准应当越严格,克服地方环境标准的“惰性”,使地方官员无法以粗放型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或对环境生态的破坏来换取GDP的上涨。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配合,更好地发挥地方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作用。第四,建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参照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标准应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蚀模数、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径流年内变差等指标,且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相关基础研究的发展。生态环境标准注重对区域环境生态功能的考察,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状况进行动态化评估,同时避免了限定人类活动类型、数量、范围等静态规制方式与环境承载力具有弹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可以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生态平衡是一种处于非常稳定状态下的生态系统,该系统中的内部结构和功能能够相互的协调,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能够达到相对的平衡,该系统中的整体效益最好。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因此,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过程中,要着眼于整个城市生态环境,合理布局,把自然景观、各种植物、江河湖流、地形地貌等因素协调的组织起来,引入到城市生态园林布局当中,使整个城市既具有生态价值,又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例如天津、南京、合肥等地区就已经开始把园林和生态植物、绿地、森林等相结合,建设具有本城市特色的生态园林景观。
1.2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时候要遵从“生态位”的原则
生态位指的是一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时间、空间中的地位。生态位体现了物种和物种、物种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直接关系到城市生态园林系统景观的审美价值和综合功能。因此,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时候要遵从“生态位”的原则。在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过程中,要首先充分考虑物种的生态位特征,选择最合适的植物种类,避免植物种类之间互相竞争。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复层群落结构有利于充分的利用环境资源,形成最优美的城市生态园林景观。要根据不同城市的不同特点,选择有针对性的植物、树木,例如对于处在干旱地区的城市,应该选择抗旱耐寒的植物。一般来说,具有抗污吸污、抗病虫害、耐粗放管理的植物能够作为大多数的城市的生态园林种植植物。在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过程中,要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的差异来配置植物。例如槭树可以和杜鹃这样配置,槭树的树干比较高大,可以有效的吸收上层较强的直射阳光以及较深层的土壤肥力,而杜鹃属于林下灌木,只需要吸收林下较弱的散射光和较浅层土中的矿质养分就能很好的生长。两类植物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可以一块配置,既能保持群落和生态景观的稳定性,又能提高城市生态景观的综合价值。
1.3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时要保持物种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不仅反映了环境中物种的丰富度、均匀度,还反映了群落的动态和稳定性。因此,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时候,要保持生态园林物种的多样性。多样性的物种能够充分的利用空间资源、生物资源,并且它们彼此之间还能够相互的补充,使得整个城市生态园林景观呈现出稳定的形态,从而更好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持城市生态平衡。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一方面自专利制度诞生始,人们往往在垄断了一项权利后为了充分实施该项专利、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顾这项技术是否潜伏着生态危机,这种天然的利益导向性因此对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伤害。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促进生态技术创新所开发的“有益新物种”充分发展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对其他物种产生了竞争性的优势,进而人为地淘汰其他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发生无可挽回的损失。专利制度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在促进生物的人工繁育和培养的同时,又导致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被过度盗猎和开发,进一步破坏生物的多样性,最终造成有限资源被无限自由过度剥削的“公地悲剧”。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专利制度阻碍了新的、对环境有益的智力成果的研制,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米歇尔•海勒提出了“反公地悲剧”,作为“公地悲剧”的镜像概念,“反公地悲剧”意指同一对象上的产权过多可能导致资源陷入利用不足或者闲置浪费的悲剧。“绿色技术”是与传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相对应的,遵循生态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的,节约资源和能源,避免、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污染且拥有最小生态负效应的“无公害化”或者“少公害化”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总称。一些绿色技术的拥有者对其技术拥有过多的产权,所以常常会滥用其权利,使得他人利用开发其技术遇到重重阻碍,因而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不平和和效率低下。为了调整专利制度带来的“生态负效应”,我们可以从如下角度分析来解决问题。
从专利本身来看,我们必须对专利附加“绿色”的限制,将“绿色”要求加入专利授予条件并在专利审查中予以落实。具体来说,如果某一项技术是原始创新,那么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其作出的阐述可以被自动接受;如果某一项技术并非原始创新,则需要将其与原有技术作比较,只有在该技术对环境更有利的情况下,其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这一措施有利于顺应《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中规定的: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以此真正实现“法律的生态化”,“法律生态化”这一概念最早是由金瑞林教授提出的,如今在已受到各国的重视。
从专利制度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产生之初社会污染的态势处于生态环境可以自我调节的范围之内,其环境伦理尚未纳入人们的考量的知识体系。强制许可制度的重构是实现专利制度生态化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所以我们必须重点发展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予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众利益”等概念较为宽泛和模糊,应当由法律进一步作出规定,以此保护合理限度内的私权。另外,我国对于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申请理由、申请程序等各方面的规定限制较多、要求较高,还未充分实现TRIPS赋予的权利,所以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再建设必须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放宽限制,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利益天平向公众一边倾斜,对专利权人的独享权利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充分运用TRIPS协议赋予的自,灵活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们必须认识到,强制许可制度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发挥其威慑作用,来限制专利权的滥用,保护公共利益。若实施不当会产生阻碍科技创新、侵害个体利益的负面作用。
专利制度是时展的产物,而在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威胁的情况下重新构建我们的专利制度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的天平在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博弈之间不断平衡,以寻求不同时代的支撑点。在当今这个时代,生态环境利益则毫无疑问是我们捍卫“公共利益”必须考量的因素,我们不能再将环境作为牺牲品来发展经济,要始终坚信环境和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法律终将会达到其应有的状态,终将实现其利益协调工具的作用。
作者:郁思远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1.部分区域生态环境退化难以遏止水生态平衡失调愈演愈烈,以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区域性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和湿地破坏最为典型,干旱地区绿洲和植被日趋萎缩,灾害日益频繁。由于过度砍伐,可供开采的森林资源濒临枯竭,森林的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是有增无减,部分城市已经饱和,甚至黑土资源都受到侵蚀。部分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锐减,大量珍稀濒危动植物面临灭绝的危险。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大庆市原来的湿地资源很丰富。由于油田的深度开发,范围不断向外延伸,大量的湿地被开发利用,许多湿地变成了泥浆地、排污池、废水排放池,土壤、植被及湿地水体的污染加剧,使得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在逐渐减少,湿地萎缩,功能丧失。
2.区域性水污染严重水污染程度加剧会导致水体中和周围地区动植物大量死亡,使水域生态物种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进一步降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也直接减少了可供人类使用的水资源数量,导致水质型缺少。有的地区河流严重污染,使流域附近居民陷入守着河流没水吃的窘境。2010到2012年三年间,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持续增加,增加量都在2000万吨以上,黑龙江省2011年比2010年增加了5792万吨,增幅为16.6%;辽宁省2011年比2010年更是增加了16387万吨,增幅为23.2%,虽然在2012年有所下降,相比2011年的增加量16387万吨而言,降幅较小。2012年,东北三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67663万吨,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7.6%。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100万吨的省份有10个,黑龙江省排在第3位;全国氨氮排放量大于10万吨的省份有11个,辽宁省排在第10位,同时在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上,排在第3位。
3.城市空气污染危害严重从总体上看,东北城市空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东北地区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使得汽车尾气正在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新型“罪魁祸首”,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2013年底,哈尔滨市民用车辆比上年增加12.4万辆,总量达到142.2万辆,比上年增长9.5%。其中,汽车总数突破百万辆,达到100.5万辆,同比增加11.2万辆,增长12.6%。哈尔滨市整治大气污染压力最大,提出2017年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要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目前,哈尔滨市建成区将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项目也要逐步向外转移。
4.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越积越多2012年,吉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差距明显,一半城市的综合利用率在90%以上,吉林市和白山市却低于50%;辽宁省的鞍山、抚顺、本溪和丹东更是低于30%,超过90%的只有沈阳和大连;黑龙江省相对其他两个省份要好一些,只有双鸭山在50%以下,其他城市都在70%以上。除工业固体废物外,生活垃圾也是固体废物的一个重要来源。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东北城市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造成垃圾包围城市的严重局面。由于处置能力有限,很多城市并非是对垃圾进行处理,而是堆放垃圾。大量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这些废物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会流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污染;或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这些有毒物质在土壤中发生累积而被植物吸收,毒害农作物,威胁人们的食品安全。
二、东北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东北城市的生态环保建设原则是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既要实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的整体和谐,又要实现社会文化生态、经济技术生态和自然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城市的和谐。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长效机制要以增加城市绿地为主构筑城市景观,构建自然生态体系,突出城市特色。绿色植被能够很好地吸附灰尘,吸收有害气体,平衡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起到净化城市空气的作用。城市公园、街道两旁的树木、草坪都可以通过叶片来吸纳烟灰和粉尘。此外,修建屋顶花园不仅能够使建筑物减少紫外线辐射,增加建筑物使用寿命,同样能够起到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对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度进行调整,对城市交通格局进行调整。
2.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绿色经济体系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改变经济增长过度倚重第二产业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切实引导和限制那些能耗物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分工格局;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在区域层面上建立大循环模式,即工业园区层面的循环经济,把不同工厂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能源和原料。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步由主要依靠化石燃料向主要依靠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转变。
3.注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安全从水量、生态栖息地、水质恢复三方面构建水生态安全体系。不仅考虑环境水质标准的限值,更强调从维系水生态安全出发,保障水生态系统的健康需求。从水源地保护区,城市景观水区,水污染总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建设。同时,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要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防洪抗旱并举,坚持涵养水源、节约用水与防止水污染相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加大运营力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城市的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公益设施的配套完善问题。
传统农业重视的是要利用自然的生产力并且要提高生物转化的效率,而生态农业正是传承了这两个优点,并在这基础上增加了利用科学技术的效果,将现代农业建设成为了基于酶工程、发酵工程、基因工程、细胞工程以及实现了高度机械化与自动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
1.2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
农业能够在保持为社会提供高质、高量的产品的同时,又能够保持住最佳平衡状态的农业生态。农业环境保护是通过科学的农业管理,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大气、水体、土壤等公益环境,实现农业自然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维护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防止环境污染。
2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1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优化调整产业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地,并且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恶性发展趋势严格控制,努力实现中国自然资源环境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大力造林护林,改造农业自然环境,森林是陆地表面最大的生态系统,是改造自然、保证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增加植被,实行集约化经营,使农村生态环境朝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2.2应用农业技术,改造农业土壤环境
首先要在田地与水系统适当隔离,如设置一定宽度的植被缓冲带,要在田地景观中增加湿地所占的比例,还在地形改变的过渡带设置一定宽度的树墙或水沟等设施。还可利用农地的立体空间实行轮作、套种等方式,这样也能够一定程度上控制对地下水系统的污染。
2.3要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发展农业生产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实现资源的多级利用,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生态平衡、生态良性循环的道路。
2.4应采取多种措施
防止工业及其他行业污染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特别要减少“三废”的排放。要将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实行种养一条龙,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2.5重视科技创新
让科学技术支持保护着农业生态环境的进步,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出新理论,研究新型科技。
3发展生态农业的措施
3.1依靠新兴能源
沼气能源结合养殖与种植业,将禽畜所、沼气池、排泄处还有阳光温室等在封闭的条件下结合一体化。这十分有利于充分合理、多层次利用生物能资源、加速能流与物流运转、保护林草植被和自然环境、改善农业环卫情况。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化学农药和肥料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减少,提高农作物、食品的质量并且保障食品安全。
3.2治理有害生物
治理有害生物即是利用天然因素,保持有害生物天敌的数量是增强和保持自然控制的方法。在每年农业生产时,粮食的产量常常因为杂草、病虫害等而造成大量损失,平均要达到25%左右。直到现在,要预防、治疗这些病虫害更多的还是利用化学农药,而大量的化学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是造成环境污染、禽畜中毒、天敌灭亡的重要原因,而且农药过量还会增加这些农业有害物的抗药性,使得来年病虫害更会来势汹汹。只有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实用方法才会将杂草、害虫等有效控制住,减少经济损失。
3.3合理发展养殖业及污水的灌溉管理
只有科学、合理地规划控制养殖业的规模,成立生态养殖农场,走可持续农业发展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殖业污染问题。污水灌溉问题与农业、水利、城建和环保等多个部门息息相关,所以,眼前最重要的是第一时间建立治理污水灌溉的机构组织,尤其是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的监测指标与手段,提倡利用灌溉污水预处理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成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求。特别是最近十年,党的富民裕民政策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老百姓的腰包越来越鼓,生活水平和城市的差距在缩小,高质量的生活条件成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美好追求。但是,从很多农村地区的现状来看,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逐渐呈现令人担忧的状况,而这与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初期的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密切相关,同时急功近利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经济发展策略也使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下,建设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的新农村成为了农村建设成果的最直观体现。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善当前农村的生态环境。那么,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环境卫生较差。
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并不同步,主要是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的污染。垃圾污染主要表现在垃圾的随意丢弃和垃圾的长期堆积不能及时清理;而污水污染主要是污水的随意排放,基本上没有处理污水的设施。
(二)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水是广大农村居民生活的必需资源,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枯竭成为制约农村安定发展的一大因素;同时,部分微小污染企业的乱排乱放使地下水水质变化很大,部分地区饮用水不达标,导致居民饮水困难,这些都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
(三)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很多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高产的目标,往往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从而造成农作物和土壤的污染,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另外,每到夏收、秋收季节,很多农户为了方便自己生产,往往随意倾倒、焚烧农作物秸秆,从而造成大气污染。
(四)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
为了家庭的增产增收,家庭副业在当前农村发展很快。很多农户都进行畜禽和水产的养殖产业,如养鸡、养猪、养鱼……这些产业的发展在给农民增产增收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如到了夏季,畜禽的粪便随意堆放,导致恶臭蔓延,严重影响到广大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整个生态体系受破坏严重。
很长一段时间来,由于缺乏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过于看重眼前利益,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通过破坏森林资源,扩大农业种植面积,导致森林资源数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土地“沙化”的趋势,而环境的恶化使整个地区的生态系统稳定性越来越弱,生物的多样性受到威胁,个别物种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
这些环境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不符合我国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在战略。因此,关于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基础。那么,针对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呢?
(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安全和环保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牢固树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思想。要把环境与健康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广大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农村环保新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资金、技术上的投入,要大力发展环保型的技术,并努力推广。如实施的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建设、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等项目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重点开展一批农村环保工程建设,搞好农村饮水工程,保护饮用水源,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同时,要按照城市反哺农村的思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引导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力争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系。
很多时候,一些农村环境恶化的问题的出现,与我们的监管与指导不够及时有一定关系。因此监管非常重要。要构建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强对土壤、水环境、农产品安全等监控,开展减轻面源污染的科学研究和完善有关技术支撑。整合部门资源,建立由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市政、卫生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
(四)加强对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的全面指导。
小城镇生活污染整治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根据小城镇污染的实际情况,全面加强对农村环保政策和技术上的指导,研究污染防治对策;并尽快制定出台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的标准,推荐一批符合小城镇实际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确保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是:建得起、运行费用低、便于管理、处理效果好的先进而又实用环境保护工程。
二、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归因与对策分析
(一)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归因分析
生态农业旅游导致环境问题,直接原因在于政府对于生态农业项目的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诸多生态农业旅游项目,都缺乏合理的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划,通常是在政府的提议下,在市场的催生中,由当地的农民自发的发展起来的。这种规划、建设通常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也没有进行环境评估,地方政府和农民本着“先搞起来再慢慢发展”的理念,先从资源下手,进行野蛮的开发,全然不顾环境承载力。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关键还是在于生态农业旅游的从业人员本身环保意识不足,以及其对于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诚然,我国近年来生态农业旅游项目的发展使得部分农民转业从业人员赚得盆满钵满,然而这种经济利益并没有转变其思想,向环境要效益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的存在。而没有取得很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管理者就更缺乏环保意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是能够主动牺牲环境的。归根结底,还是从业人员自身眼界与素质的问题,从业人员准入机制、环境评价体系的缺失也纵容了这些思想的蔓延。而我国游客本身的综合素质问题,也是导致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在特定时间出现严重环境问题的导火索。节假日比较集中、游客行程紧张放松对于自己的要求都是使得这一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游客综合素质的提高也不仅仅是游客单方面的事情,同样需要多方面来综合考量与处置。
(二)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对策分析
要解决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必须针对问题的原因来对症下药的解决。生态农业旅游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其牵涉到社会公德问题、政府管理问题、行业准入制度问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等,需要各个击破。
1.我国政府需要切实的对于生态农业旅游中的环境问题负起责任来。
在前期规划上,一方面,要加强对于生态农业旅游项目的前期规划,保证其在建设初期能够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要将生态农业旅游划在环境保护区的红线之外,形成对于环境的有力保护。另一方面,要剪辑健全生态农业旅游项目的准入机制,出台对于生态旅游项目的环境保护标准,隔绝一批不达到标准的企业,拒绝其进入本行业,同时要在准入机制的基础上加强追则,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关项目不符合准入机制标准的,要一家家查并关停。如此,从事前和事后进行规范,则能够使得政府的调控功能发挥完全,形成有效的环保屏障。除此之外,为了给予从业人员提升环境保护硬件设施的空间,政府还应当在别的层面给予具有环保思想的项目以一定的政策、资金上的支撑。如日本制定了《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政府在硬件配套设施方面给予许多优惠政策,大大解决了休闲农业建园的资金成本;意大利对给予开展农业旅游的单位开辟通路,使其享受政府的有关农业低息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政策。我国政府可以政策和支撑促进生态农业旅游的环保建设,帮助从业人员解决切实的困难。
2.针对生态农业旅游的从业人员本身环保意识不足的问题。
政府需要负起责任,对于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在意识上对于其进行指导。而最为关键的是,从业人员需要从自身的角度来扭转思想,接受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要意识到,企业的长期发展不是靠消耗环境来进行的,而是要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谐发展才能够实现的。台湾休闲农业充分利用占全台面积50%以上的森林资源,融合当地自然、文史资源及特有的农村生产、景观等,在亲和自然的同时实现了很好的盈利。这一案例对于生态农业旅游从业人员的启事是,相关从业人员还需要开拓眼界,要将具体的发展策略作更为细致、科学的判断,要主动降低自身项目对于自然资源的依赖,要逐步实现靠农产品和旅游服务实现效益,靠独特的旅游文化分为和旅游体验项目来实现效益,要真正将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向服务业转化,拜托农业“面朝黄土背朝天”、“靠天收”的思想理念。实现以上两点,最为重要的还是相关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和思考,在自我完善的基础上提升环保意识和发展意识,对于自身企业的发展也会有很有效的提升。
3.从目前造成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直接原因———游客旅游导致的环境污染这一问题来看,解决需要的也是多方面的支撑。
一方面,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在规划时,就需要在硬件设施上考虑到普通消费者的需求,要符合人性化的需求,在合适的地点放置足够的垃圾收纳器具,使得游客能够轻松的完成垃圾的分类、丢弃,不会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对于环境的勿扰。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以及生态农业旅游项目本身,都要注重对于旅游文明、生态文明的宣传工作,例如,在环境周期间集中宣传旅游文明,或者在景区的导视系统、大屏幕上进行旅游文明、生态文明的宣传,要使得游客在出行的时候能够有一盏保护环境的明灯在于心中,在不断的提醒中加强对于自身的自律。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数十年的当下,主动去污染环境的游客数量还是少的,只要景区服务到位,应当能够有效的环节游客旅游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口号,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