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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建议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03 14:40:06

保护非遗的建议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附件1: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第五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第六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十九条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附件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一)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二)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三)审核“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二)部标联席会议议讨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其蕴含的传统文化精神是我们的文化之魂、民族之根,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如“三雕一塑”(东阳木雕、黄杨木雕、青田石雕和瓯塑),享誉海内外。作为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保护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工作不平衡。不少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未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有的甚至在未实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二是资源流失加快,传承后继乏人。近年来,有些团体和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转让出卖,以谋取私利。不少境外人员也以各种名义到我省各地,搜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造成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流失境外。同时,部分传承人的生存状况较差,特别是一些身怀绝技的老艺人年逾古稀,后继乏人,使得这些独门绝技随着老人的离去而失传灭绝。面对现代化物质生活的改变与市场的冲击,民族民间艺术的消亡速度正在加快。三是立法滞后,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规范,我省不少地方的保护工作仅仅停留于文化行政系统的部门行为,尚未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保护措施得不到很好落实。大部分市县保护和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经费投入较少,一些地方连整理抢救等基础性保护工作都难以开展。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责和保护措施,以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等省区已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极大推动了当地的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广东、安徽等10多个省区也将相继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及时制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加快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保护和利用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较好地总结了多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保护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在调研中,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表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5]18号)的提法不一致,表述不够规范合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再作斟酌。为进一步突出保护重点,明确保护范围,建议将该条第一项、第六项分别修改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和“与上述表现形式相互依存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二、关于保护职责和保护经费。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明确政府职责,强调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更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用途可适当扩大范围。

三、关于名录和继承。建立名录体系和确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核心制度。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大多依靠口授身传,应积极鼓励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传承活动,以进一步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人制度,这也是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传承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另外,该章第十五条关于确认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资格的规定不够严谨,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适当修改。

四、关于特别保护措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命名民间艺术之多。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生态保护区内除了要保护好群众广泛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外,还需要保护好与传承活动相关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这些都需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经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同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命名民间艺术之乡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3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wWw.lw881.com”’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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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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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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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4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琴书、柳琴戏、丁丁腔、面塑、针插造型工艺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保护和弘扬。

(一)扎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于*年6月至*年2月间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后勤保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整理出版《*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集》。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办法》。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力争*年前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推荐申报参评省级名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通过对保护种类现状的调查确认,逐个制定保护方案并实施传承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政府将给予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市级传承人(团体)推荐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调查了解申报代表作名录传承人的现实情况,切实做好资助传承人(团体)的推荐工作。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要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要积极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的教育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标准要求高、工作要求严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技术骨干和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要在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和条件较好的职业技术学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进行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资质教育培训。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可与高校联合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课程,积极拓展教育培训平台,加快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和储备。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在每年的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开辟专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协调高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文化局会同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民宗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5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6

今年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第十个年头,也是非遗保护工作从推进阶段向突破阶段转型的关键年头,承前启后。笔者作为基层非遗保护的一名工作者,站在新的起点、新的时期,更加清醒地意识到,肩上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目前非遗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有待我们去破解、去突破、去解决、去落实。比如:非遗的规划编制问题、数据库问题、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展示场馆建设问题、后续保护问题、深度挖掘问题、运行机制问题、开发利用问题、机构编制问题、非遗生态问题、新农村非遗保护问题,以及乡镇站所、村两委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问题等等,都需要我们广大非遗工作者逐一认真地去分析、去思考。为此,笔者就如何实现非遗保护工作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着手做好规划编制

规划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是保障非遗资源有序发展、科学传承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根据国遗项目“八个一”要求,对部级和省级名录分门别类地编制中长期保护规划。同时,要着手调研和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规划》以10年为期限,以“非遗法”、“省非遗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各级非遗名录项目为重点,以保护、保存、传承、传播为主要任务,以政府主导、服务、保障为主要条件和手段,对非遗资源后续保护、深度挖掘、开发利用、活态传承、文化生态等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保证非遗资源能够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依法利用,使其真正成为提升软实力、增强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的重要资源。

二、着手提升硬件设施

各地经济基础不尽相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也有所不同。而非遗展厅、非遗传习所、非教学基地等硬件设施,对发展和传承非遗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建成多层次的,能够代表各地形象的,能够促进各地项目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村级文化俱乐部、村级文化礼堂、村文化活动室等途径,积极开辟非遗场馆建设的新路子。特别是在“美丽乡村”创建过程中,可以试行村级非遗传承展演展示馆建设,探索村级层面非遗保护的新措施、新方法和新模式。

三、着手培育人才队伍

非遗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传承人和民间艺人队伍,二是非遗保护和管理队伍。各地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应该及时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非遗中心、非遗馆的人员结构,落实对传承人保护、再传人培养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每年举办一期由全县各乡镇文化员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题培训会,从乡镇一级层面对非遗保护知识进行同步更新,以加强对乡镇一级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村一级层面,应该将重点加强对乡土文化人才等非遗保护队伍和非遗特色表演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这批队伍在村级非遗保护工作的引领作用。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7

关键词:《文化财保护法》;无形文化遗产;人间国宝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34-01

1 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1 人间国宝的认定

在日本,“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被国民称为“人间国宝”。 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就有义务将其技艺、技能及其作品等进行公开和传承给后世,如果拒不外传,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传承其技能,将被解除或者取消其资格。 对 “人间国宝”的认定,必须依据《文化财保护法》所规定法定程序展开。指定及认定工作通常是不定期地在文部科学省下面的文化厅组织进行的;由数十位专家和有识之士组成的文化审议会就“人间国宝”因死亡等原因而解除认定的情形,就其艺能和工艺技术领域的发展状态等,进行专业性的调查与研讨,其结论将最终成为文部科学大臣认定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团体的基本依据。 上述指定程序一经完成,国家就会依据《文化财保护法》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

1.2 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

在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保护的历史已有100多年。多年来,日本保护文化遗产一直采用的都是指定制度。这种制度实行的是有局限的重点保护政策。2004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通过新的改订,进一步扩充了保护非物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所谓登录制度就是将文化遗产进行注册和登记,以此来认定其资格,确定历史文化价值,然后用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并通过媒介公布于众,进行大量的舆论宣传,来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日本正在积极推进“文化财登录制度”,通过这种新的“文化财登录制度”,它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 现在,登录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实践证明,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采用的也是登录制度。

1.3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经过几次重大修订,逐渐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文部省在1950年组建“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并任命5位国内一流的文化专家担任委员。委员会之下设有四个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专职负责文化财保护的技术咨询、专业指导、调查审议和相关的事务性工作。日本在1954年,又明确规定各地方必须组建“地方公共团体及教育委员会”,来负责地方的文化财保护工作。1986年,日本将 “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废除,其承担的指定与解除国宝的工作由文部大臣直接担任,文化厅长官决定其他事务性工作。地方政府亦设置“文化财保护审议会”,和民间团体共同保护本地的文化财产。研究工作方面,日本成立了国立文化财研究所和奈良国立文化财研究所,还有许多民间研究机构主要分布在日本的大学和图书馆,它们除了做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文献资料的保管工作外,还做一些启蒙和推广活动,成为日本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保护、研究和教育的基地。

2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泱泱中华,拥有灿烂文明的五千年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丰富,所以对其保护的任务也十分艰巨。笔者认为,在学习与借鉴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上,主要是逐渐将保护法制化,通过法律来确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创建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考虑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并对传承人的各种传承活动给予支持。每年支付其“特别助成金”以改善其生活和培养后继传人的条件,支持其保持和提高专业技能或培养传承者的各种努力。对于由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团体或地方公共团体所进行的旨在培养无形文化遗产后继者的事业,或有关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公开表演等事业给予部分经济资助。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8

另一方面,表现为文化的全球化:就像我们众所周知的“麦当劳世界文化”、“达沃斯文化”等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利用知识产权为手段,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着利益纷争。比如,美国好莱坞利用中国的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摄了一部电影,而次娱乐大片票房收入超过了20亿美元,作为发源地的中国却分文未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西方强势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面临着被贬损、淡化、甚至取代的尴尬境地。

在此大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结合自身实际,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同时,积极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并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同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在200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随后在同年12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在制定当中。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深刻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格局的变化,而且也深刻反映了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激烈的利益纷争。把我国优势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仅是一个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发展、保护的重大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利益的重大课题。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目前学术界的争议颇多。首先看“知识产权”这个词语,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研究---是公权,还是私权,至今也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话题。这无疑增加了理论讨论的难度。其次,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必然涉及到权力主体等具体内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独特性质,导致权力主体难以确认。比如,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集体、甚至是民族共同创造的,这就是权力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是国家,还是集体,还是个人作为权力主体,以及随后涉及的利益和财产权的行使等问题都颇受争议。最后,笔者认为,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为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搭建桥梁,从而形成不同观点之间的对话,这无疑对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有利于我国广大民众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增进国民对传统民族文化知识的了解。这也正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所言:古代人探讨着达到真正幸福或者至善的最合理途径,他们探索着合乎德行的行为、作为美德之品格的诸方面――勇敢和节制、智慧和正义。在一个不认可知识产权的国家,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意味着也不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本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完善的制度,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解决效率的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活财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于人权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陆续制定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世界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主要负责文化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最早是1972年巴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诞生,它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虽然此次公约首次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当时公约中的文化遗产,仅指物质类文化遗产,例如:遗址,文物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没有正式提出。接着在1989年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此文件也没有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仅以民间创作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在1997年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决议。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在2001年5月,教科文组织公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这也是暨1997年决议通过后的首次实施。随后于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2年全球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最后于2003年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至今为止联合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件。该公约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所包含的范围。至此,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由全球性的立法可以看出:首先,立法的时间过晚,同时也相应的反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就我国来讲,中国古代民间文学作品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诗经》中的部分内容就是周朝的乐师整理的民间歌谣。而1972年巴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才诞生。其次,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起一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保护模式,这也导致了对世界各国保护工作的影响。我国现在也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保护框架。这也反应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上。例如我国“起源地不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范围内流行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为持有人。”这也是不尽合理的。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目前学术界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利用,或者是否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上。具体的看,主要是权力主体,权利客体以及财产形式方式上存在争议。G..P.纳布罕认为:知识产权法对于将知识本身转化为可以获利的商品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认为知识要被切分,这样知识产权法才可以鉴别和有效保护。与此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具有整体性、民族性、综合性、地域性。二者本质相反。美国大学教授Peter K. Yu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保护客体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保护时间上是无期限性,因此不能简单套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模型。

由此笔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属性,而学术界也对此存在争议,进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挑战。私权的排他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有着尖锐的矛盾。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璀璨辉煌、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更是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从立法的角度看,主要是近些年的一些法律政策的出台。200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颁发。随后于2004年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颁发。同年12月,《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是我国政府首次公布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2006年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又公布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法律政策的出台也是相对较晚,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另一方面,这也是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现实要求。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全球范围内的交往日益密切,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也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9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了担当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维护全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我国在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同时,还主动与周边国家合作,为跨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资源建立联合保护的工作机制。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民众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卓越创造力和思想情感的体现,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在广大民众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我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的尊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十八大以来xx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在XX年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XX年为6月14日)期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将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在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同向全国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社会发展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文化传统是一条丰沛的河,源自远古,流向未来。关爱它、保护它,让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XX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倡议书

文化遗产是人类灿烂文明、辉煌历史和非凡创造力的集中体现与智慧结晶,是历史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记忆,是后人传承历史、继往开来的文化源泉,更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与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密切相连、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

重庆市是一座举世闻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巴渝文化的发祥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已达3000多年。她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古迹众多,文化遗存丰富,然而随着岁月风雨的侵蚀,战乱无情的蹂躏和后世人为的毁坏,保留至今的文化遗产越来越少,我们引以骄傲的文化根基正在逐渐消失,这使得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刻不容缓。

今年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办行了“XX年文化遗产宣传月”系列活动,提出了:文化遗产与美好生活“的活动主题,旨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升广大市民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同时也提高大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而达到更有效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文化遗产的目的。 作为重庆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的代表,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 提高我们自身对文化遗产的正确认识和保护意识,主动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宣传,使得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这些具有伟大意义的事业中来。

二、 文化遗产无价,保护遗产从我做起。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从今天开始,一梁一柱,一碑一刻,一砖一石,都是我们坚守的阵地。我们呼吁更多的爱好者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全民运动中来,为我市文物部门更高效地保护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线索和帮助。

三、 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非法买卖必将严惩。积极宣传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方针,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朋友们,时不我与,让我们为了珍贵的文化遗产携起手来共同行动起来吧,让我们为美好的生活携手行动起来吧!让我们时刻牢记我们对祖先遗产的责任,让我们的努力变成后世子孙的交代,让我们自己留住自己的根吧!

XX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倡议书

亲爱的朋友们:

XX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xx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部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xx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xx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xx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10

规模盛大 影响空前

此次世界遗产大会委员会会期六天,是历届会议中会期最长的。据教育部新闻会公布情况,目前已有500人报名参加会议,报名人数还在增加。另有约200名记者报名参加会议进行宣传报道。苏州世界遗产大会不仅在会期、会议规模上创造了纪录,会议审议的议题也是历届最多的,将达到28项。其中有些问题还涉及到全球发展战略和一些敏感问题,比如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地区的世界遗产的相关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首次出席世界遗产大会,届时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教科文组织执行委主席、联合国教科文大会主席都会出席会议。

据教育部副部长、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章新胜介绍,此次会议国务院成立了专门筹备领导小组,教育部、发改委、教科文全委会、公安部等积极配合苏州方面主办方,各部门、各机构协调配合得非常好。苏州的会议场馆建设已经竣工,会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又注重功能,达到了国际标准。

华夏的文明世界的财富

本届世界遗产大会在中国召开,特别是在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苏州举行,无疑为宣传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进一步扩大中国世界遗产的知名度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全球化的时代,要让世界认识中国,不单是认识今天的中国,更要认识今天的中国是怎样从历史长河中走出来。世界遗产从文化的角度无疑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贡献和影响。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所包蕴的不止是一国一族的简单发展,还折射着世界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华夏文明的成就不仅属于华夏民族,也是属于世界的一笔宝贵财富,中国有义务有责任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保护、利用好这笔宝贵的财富。

目前中国已成为继西班牙、意大利之后世界遗产的第三大国,共有29项世界遗产。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世界遗产维护开发的力度,如武夷山列入世界遗产后,投入1.78亿元进行整治;布达拉宫九十年代初的一期维修加固投入5500万元,2001―2005年又每年投入3400万元用于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的维修。一个人均GDP刚刚达到一千美元水平的国家,能够在世界遗产保护事业领域后来居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

把握契机增强交流

保护非遗的建议例11

1 当代遗产的概念界定

随着人们对遗产的认识的加深,遗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不断的得到扩展和深化,如从考古遗址、文物古迹、纪念物、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到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遗产廊道、文化线路、无形遗产等。文化遗产在时间限制上逐渐变得宽松,年长日久的历史的积淀,已经不是衡量是否为遗产的唯一标准,时间上的松弛,为这两种遗产概念的类型争取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由此而衍生的被认知和认可的遗产,如往日里熟悉的街头的非文物建筑,此时有可能以全新的身份被人们所认可和接纳。历史的长河里流淌的古代遗产、近现代遗产、晚近遗产、20世纪遗产,共同组成了人类遗产的重要部分,不仅延续了历史,充实了遗产的内容,防止了人们所在年代里的记忆被忽略,更有助于处于当代的人们能更好的认知所在的城市,也是人们对遗产认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代”是个动态的、具有时间属性的即时词,不同历史时期的“当代”都代表着不同的时间段落。人们对于历史,常常会有盖棺定论的定式和说法,可对于当代所发生的事情,常常处于彼消此长的认识期,需要时间的沉淀才能对当代做出适宜的评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代是混沌的、庞杂的,也是一个正在认识和实践的历史阶段。

当代遗产是指不足三十年,能够反映重大历史信息、重大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相关,或能反映城市规划及建设水平,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构筑物、景观、场所等地方。

2 当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上一致认为,现代遗产(modern heritage)保护至关重要,它们是我们的历史建筑遗产结构中的关键元素,却又往往被忽视。现代遗产有很多功能用途,如可以提高公众对现代运动的价值的和已经产生了建筑系的认识,可以教育城市和个人,可以在实践中保存这些结构,可以为现代和当代的设计提供宣传,可以参与本世纪和现代社会促进其发展等。

在2001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DOCOMOMO(国际现代运动古迹遗址记录与保护委员会)发起了一个现代遗产计划,该计划包括对19世纪20世纪文物建筑的鉴定、记录和推广。由荷兰政府的财政支持,该聚焦于提高公众对于建筑遗产、现代区域的城镇规划及景观设计的认识,并使人们关注这个领域,因为这些通常是由于法律保护过于薄弱,公众也难以发现其魅力。

现代遗产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在其关键意义的概念思维的一个框架,包括其保存和有关识别等。这个框架在现代遗产的各个区域会议上得到发展,由世界遗产中心执行,并应与有关缔约国之间促进更多、更具体的研究和演习。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1号 到02年12月13日在拉丁美洲召开,会议由来自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DOCOMOMO和墨西哥国家研究所(INAH)的50多位成员参与,大多数人是有19世纪和20世纪遗产保护经验和文物建筑领域的专家,他们关注的问题是鉴定、保护和保存拉丁美洲过去两个世纪以来的规划和建成的遗产。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7日至 2003年2月28日召开,由世界遗产中心举办,并与昌迪加尔市政府和昌迪加尔的建筑学院合作,由三十名来自该地区的专家参加。个别专家陈述了当代遗产的性质职能和位置,其中包括孟买的椭圆形的迈丹和马林德莱夫、印度的昌迪加尔、中国的上海外滩、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日本的东京国立综合体育馆和西爪哇的万隆。

现代遗产第三次区域会议于2004年3月4日现代文物至2004年3月7日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由世界遗产中心主办,与厄立特里亚政府和非洲2009(ICCROM, UNESCO-WHC, CraTerre-EAG, African cultural heritage institutions)作为对口政府合作。会议聚集了来自非洲国家的20名专家, 他们以来自自己国家的个案研究,如肯尼亚文化中心和国家剧院,坦桑尼亚的历史园林,莫桑比克的伊尼扬巴内,南非的乡系列现代遗产地,现代文化在几内亚和尼日利亚混合镇。

现代遗产第四次区域会议于2004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1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佛罗里达大学主办,20名专家中有10个来自美国,9个来自加拿大,1个来自巴西。会议讨论鉴定、保护、养护和性能与现代在北美遗产潜力提名。主办作为个案研究,除其他外,在加拿大最北段的远程预警线站网络、迈阿密的海滩文物及艺术装饰区、蒙特利尔的人居、芝加哥的滨海城、萨斯喀彻温省的粮仓、葛底斯堡国家军事中心公园的客访中心以及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建筑。

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现代遗产区域会议与2005年3月29至31在地中海盆地埃及召开,本次会议的设置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次会议,因为它是现有的欧洲委员会资助的研究有关保护和管理的叙利亚和埃及文物19和20世纪建筑遗产的一部分,旨在介绍和讨论与地中海地区更广泛的合作的研究方案的结果。会议内容包括对涉及保护和在更广泛的地中海区域的19世纪和20世纪的共同遗产管理方面的大量案件的各种研究。其中,被提及的阿拉伯国家有:亚历山大市中心、阿加密度假村、开罗市、曼苏拉城、埃及的库塞尔市、约旦的里比特城、卡萨布兰卡,摩洛哥的阿勒颇市城、叙利亚的大马斯革斯、贝鲁特市中心、黎巴嫩的黎波里城。

目前,世界遗产中心正在出版现代遗产区域会议的成果和建议。

现代遗产区域会议一览表

研究现代遗产可以为本文的当代遗产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关于现代遗产的各种理论、观点和看法在各种会议的讨论和探索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保护框架和管理模式。

(2)20世纪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995年6月18日,芬兰赫尔辛基会议,有ICOMOS、ICCOROM和UNESCO

合作主办,该研讨会的宗旨是,由于考虑到目前对文化遗产的当解很薄弱的情况,需要包括直到现在的各个时期的各个类型的遗产。考虑到近期遗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成为遗产的潜力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遗产,必须特别注意维护和关注20世纪遗产。其目标是以国际化视角看待艺术的状态,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角度,分析该背景下20世纪遗产价值评估的关键过程的方法,并探索其途径和手段,得出有关定义的结论和普遍应用的优秀鉴别性能,以确立是否有潜力列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单的方法论。

包括建筑、城市规划和文化景观遗产的20世纪遗产,在国际水平上是由思想的交流、交叉的影响和生活方式导致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运动在每个国家都经历了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融合。这种融合丰富了遗产的内容,并反映出各地区的文化多样性。

该会议认为,20世纪遗产的界定不应只依据其建筑形式和材料,还有考虑到更广范围的生态、社会、人类学、经济和文化的框架以便形成整体。保护原则是维护和关注近期近遗的有效基础。虽然20世纪遗产有一些特殊的特点,它区别于早期建筑,它的结果实质上是指文物的连续性,这就要求识别和保护定期更新。在系统性方面,20世纪遗产的文件需要考虑新的记录方法所提供的潜力。同时也要注意建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人们认识到人造环境中的生命周期,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和功能方面的考虑,这就要求做一些关键的选择,以指导对保护那些值得保护的文化财产。

考虑到了二十世纪的遗产的国际特性,应特别加强有关身份识别和保存,教育和培训与现有的倡议进行合作。为了促进交流和提高公众意识,媒体应该特别强调20世纪遗产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年轻人。未来的会议如果是关于20世纪遗产的组织,它应该是开放给其他学科和决策者,并应考虑其作为世界的组成部分。

继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后,专家在1994年6月会议上全球战略的建议“从一个纯粹的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见朝着人类学、多功能和普及的方向发展”,赫尔辛基研讨会强调融合是20世纪遗产的表情。这些与传统的形式和表现一样,体现了本世纪的变化和创新。

ICOMOS、DOCOMOMO和WHC协商以便定义20世纪遗产,为其制定识别方法,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低于25年的遗产作结论,以便为历史的眼光和科学的分析留有足够的时间。

3 对当代遗产的启示

无论是现代遗产的保护还是20世纪遗产的保护,都在极力试图探索新时期的遗产保护体系,现今进入了保护工作者的工作视野之中,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