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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7:17

银行贷款论文

银行贷款论文例1

由于美国银行业和金融制度在国际金融体系中无以伦比的地位和威望,研究其贷款理论演变将成为一种可靠的依托,这种演变经历了:

1.实票论和商业贷款理论。在历史上,美国的贷款实践仿效了英国银行业的模式。英国的理论被称为“实票论”,而其美国的变体则被称为“商业贷款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认为贷款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并认为需要有资金的流动性,以应付预料不到的提款需要。因此,最好是只发放短期贷款,因为贷款理论认为,长期投资的资金应来自长期资源,如留存收益,发行新的股票以及长期债券。“商业贷款理论”的缺点在于:第一,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务系统――虽然它可能适用于个别银行,以库存货物作低押发放一笔贷款,借款人只有把货物出售后才能清偿贷款。其二,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买主,这位顾客也会借一笔款去完成这笔交易。这样,虽然个别银行可能预期贷款到期通常会增加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而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说,则未必如此。再次,整个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在长时间中,可能影响个别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2.转换论。1918年,产生了H.G.莫尔顿的“转换论”,这一理论认为,把可用资金(存款)的一部分投放于二级市场的贷款与证券,可以满足银行资金流动性的需要。流动性的需要增大时,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这些资产(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美国短期国库券等)。转换理论的实际应用,增加了新流动性来源,并证明银行可以发放较长期的贷款,这样就延长了各种贷款的平均期限。但是,“转换论”也同样具有“商业贷款理论”的那种局限性,此外,贷款平均期限的延长会增加银行的全面流动性风险。

3.预期收益理论。1949年,赫伯特·V·普罗克提出了“贷款流动性的预期收益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稳定的贷款必须有适当的归还日期表,这个日期表以借款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收入为依据。这一理论与先前的一些理论是一致的,但增加了宽广度。“实票论”认为银行应满足工商业的借款需要,“转换论”认为,如果银行的投资是高质量的,那么贷款的期限并不影响它的安全性。“预期收益理论”认为,稳定的贷款应该建立在现实的归还期限与贷款的证券担保的基础上。这样,联邦储备体系就成为资金流动性的最后来源保障了。

二、现代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和程序

(一)贷款政策。

制定贷款的重要性在于为银行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适当的信用标准,使之遵守各项法规,保证贷款决策一致性,向顾客和公众披露银行现行信贷策略的有关信息等,最终控制和调整银行贷款的的规模和结构,实现经营目标。制定适宜的贷款政策,银行需权衡以下因素:①银行经济的战略目标。贷款政策文件通常以一般性说明开始阐述银行的目标,以及贷款政策如何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②放款的三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是最基本的因素。③资本状况。银行的资本起着保护存款账户资金的缓冲作用,资本的规模与存款的关系影响着银行能够承担风险的程度。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例较大的银行,才能承做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放款。④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某一时期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紧缩和放松,直接影响到银行放款利率的高低,必然对银行的信贷规模起到抑制和促进作用。⑤存款的稳定性。存款是放款的基础,存款量的变化直接影响放款的规模。⑥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稳定的经济环境要比受季节性、周期性波动影响的经济环境更利于银行采取积极和宽松的信贷方针。

根据以上考虑,一个典型的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政策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①有关借款和借款人说明。没有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就不能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书面贷款政策应该列出估计借款者及时归还贷款的意愿和能力所需的文件。完整的贷款记录应包括以下项目:借款者个人品格、借款用途等,核心档案还应收藏与借款者的通信、电话会谈记录、现场走访的详细报告和有关借款者的广告和报刊剪辑。为容纳与日俱增的记录卷册和有关文件处理问题,许多银行已经或正在转向记录档案电子计算机化。②贷款种类。贷款政策应当包括关于适当与不适当贷款的简要说明,应该拒绝不适当贷款,这些贷款通常带有某些投机因素。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类别进行定期检查,因为贷款的分类受经济周期变动影响较大。③合格的抵押品。贷款政策应规定可充作抵押的各种抵押品及其额度。例如:以一批应收账款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九十天期以上的应收账款的70%;以国家注册的法团债券、市政债券和美国政府债券作抵押的贷款,其金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65%;负债不应超过原材料和制成品成本的60%。④对贷款集中化的限制。稳健的银行经营实践要求贷款政策对贷款种类、行为和地域的集中化方面作出某些限制,以减少整个资金运用的风险。⑤信贷额度。正式贷款政策应区分信贷最高限额、指导性限额(或内部掌握限额)、贷款承担额和循环贷款协议之间的关系。⑥需集体磋商的例外情况。具有同等能力的信贷主管人员。面临一系列相同的环境,可能会做出不同的信贷决策。贷款政策文件不可能为处理所有此类问题都订立规则,但它应该包括某些一般性准则。遇到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同有关部门磋商后才做决定。这些例外的情况包括:对原来没有往来关系客户的贷款;收购、兼并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对新业务的贷款;本区域外贷款;以价格跌落、不适销或不上市的股票作抵押的贷款;新业务的贷款,等等。⑦贷款定价。

此外,贷款政策最后文本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银行经营目标的说明;②贷款权力归属部门及组织原则;③银行现有业务的地域限制;④有关法律的考虑;⑤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清偿和业务量规模。

(二)贷款程序。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将遵循既定的程序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贷款政策是得到最恰当的执行。贷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这主要由贷款权力归属部门负责执行,目的在于保持贷款政策执行的客观性,其标准在于:确定贷款是否符合管理方针和法令规定;批准贷款的主管人员是否按照银行贷款政策办事;信贷档案是否齐全;贷款申请书是否说明抵押品的种类和金额;全部必要的债券利息是否完整无缺;还款来源是否象清单所列明的那样足以清偿贷款。具体而言,对贷款的审核与检查包括对借款申请书的审查和对贷款项目本身的调查。前者要说明:借款的目的和用途,银行通常要在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与贷款方针的要求相符;借款的数额,银行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数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超过法定的贷款限额;借款期限;还款的方法及来源;担保的方法,银行通常愿意接受市场价格稳定、易销售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后者的目的在于确定:该项贷款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或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贷款的利益;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合法人;放款规模。

2.签订贷款合同。如果银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本身审查合格,则依双方协商内容最终将订立法律文本,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书也将是未来有关纠纷和贷款具体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一合同将包括:①贷款总则,总则中规定贷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的基本要素;②贷款条件,银行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收回,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生产管理、投资方向、投资数额等生产条件;③担保品的选择;④财务报告,为了准确掌握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银行在贷款合同中通常要求借款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提供各种与贷款有关的财务报告和统计资料;⑤违约条款,主要是解决拖欠贷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⑥还款方法,银行可能要求借款人一次全部还清贷款,也可能同意分期摊还。

3.放款的偿还。本环节涉及的结果有按期、提前、延期偿还和无力清偿四种状况。后二者将涉及到银行对借款者资信的评价和利息惩罚等问题,前二者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措施。

4.有问题贷款的催收和注销。主要是涉及上述的后二种情况,银行应该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不良征兆的显现,要依靠银行对有关报警信号的敏感反应能力和既定应急方案,这些报警信号诸如:收到财务报表、支付报表或其他文件时间的不正常推延;来自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借款者的意外贷款需要;借款者态度的变化(即:拒绝回电话或经常不在办公室);当地经营环境的变化(即大企业关门或加入新的竞争者);借款者的不负责行为(即旷工或过度的酗酒);透支额增加;借款者的企业发生罢工或其他停工事件;违法行为被揭发;对借款者的意外判决(即侵权赔偿或税款留置)。银行贷款管理者一旦发现这种潜在的违约风险,必须尽快采取行动使损失最小,任何拖延都会使损失增加。处理逾期账户总的原则是:争取借款人的最佳合作,抢先接管抵押品,主动与借款人合作使贷款得以偿还。对于确认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提留呆账准备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催收的停止。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贷款政策和程序规定了有关银行贷款业务的明确做法,但过分僵化的刚性规定将不利于员工创造力的发挥。因此,银行应该鼓励有关员工对贷款业务的积极参与,具体贷款政策和程序也应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尤其是在银行内外部环境变动多端的情况下。

三、贷款的种类

贷款种类是银行制定贷款政策时的主要考虑因素。这种划分因标准不同而有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类,其一是按不同用途分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前者是为了经营企业的目的,后者主要是对个人。这类划分将在确定贷款定价时显示其作用。其二是根据贷款规定或条件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

1.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放款。这种放款可使借款人在不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情况下取得贷款。获得追加资本,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由于信用放款只凭借款人的信誉,因而银行对借款人必须熟悉,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誉程度。这种放款的利率较高,并且附加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并说明经营情况和借款用途等,这样,银行便可以通过这种放款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其种类主要有:①普通限额贷款。一些企业常常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限额,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②透支放款。对这种放款,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往往凭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的默契行事,特别是对信用较好的客户,银行经常提供透支上的便利,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③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其费用率通常相当于限额未用部分或全部限额的0.25%-0.75%。④消费者贷款。消费者放款是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放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职业;借款人的生活收支状况;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人的品德。⑤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可贴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本票和汇票等。目前商业银行贴现业务已扩展到政府债券。

2.担保贷款。其产生源于:①借款企业的负债率较高,显示出其财力脆弱;②借款企业没有建立起使人满意的和稳定的收益记录;③借款企业的股本未能销售出去;④借款人是新的客户;⑤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⑥贷款的期限很长,等等。然而有时银行并不寻求担保,而是借款人主动提供担保,这时借款人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优惠利率待遇。根据充当担保物的不同,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保品贷款。充当担保的可以是:股票和债券;保函、商品、地产、人寿保险单、汇票、本票以及其他物权凭证;第二、甚至第三抵押权,等等。由于后一类担保品一般都缺少作为合格贷款担保所必需的条件,银行一般不愿接受。担保品在未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补贷款损失,往往取决于担保品的质量,银行当然要选择质量高的担保品。影响担保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市场价格是否稳定;是否容易销售;是否易于保管;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技术是否复杂。由此看来,商品最适合于作为担保品,有价证券次之,不动产最差。按照银行对担保品取得的权利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①取得留置权。银行扣留债务人的财产直到他欠银行的债务还清为止。②取得质押权。其内在规定性与留置权略有不同:其中之一是,在质押方式下,受质押人(银行)在债务清偿前拥有全部占有债务人用作抵押财产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受质押人还有出卖该财产的权力。与留置权不同的是,质押权是一种特别赋予的所有权。③抵押。拽债务人将其拥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法权利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品。对财产拥有衡平法权利的人,最多只能要求从这些财产中取得赔偿,而无权出售它们,因为他不是财产的所有者,银行应注意此点。在抵押方式下,受抵押人(银行)对财产有特定的权益并有出卖权,银行的抵押文件一般载有变卖担保品的明确规定。

另一种是保证书担保贷款。指由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放款。保证书是保证人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签约性文件。保证书担保放款的实务操作通常比较简单,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模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由于保证人替借款人承担了实际的部分义务,因而成为这一贷款方式的特色,其权利和义务将成为贷款政策的重要内容。保证人的义务总是发生在债务到期时,即从债务到期日起保证人就负有义务,当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保证全部债务得到清偿。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得到解除:已付款;订立放宽贷款期限的协议;保证合约发生变更;主要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改变。保证人不同,保证书的出具程序也是不同的;银行在接受时必须对股份制、合伙制、单个制公司等加以区分。保证书在银行陈述虚伪、保证人出于误解、保证人受到不正当的影响三种情况下失效。

四、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即贷款价格。贷款利率的确定需考虑下列因素:央行贴现率;放款期限;存贷利率;放贷利率风险;管理贷款成本;优惠利率;银企关系。其中的基础是对风险的分析,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信用风险。对这种风险的分析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简称6C):①品德(Character)。指个人或企业借款者对其所欠债务是否愿意归还,一般通过考察其过去的资信情况,了解谁介绍他来借款以及通过同借款人面谈来做出谈判。②经营才干(Capacity)。主要是通过审查其财务报表,看其资金的流入流出是否正常,以及经营业绩怎样。③资本(Capital)。指借款人财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相抵后的净值,即借款人的财富状况。④担保品(Collateral)。指借款人用作借款担保品的质量。⑤经营环境(Condition)。指借款人在经济衰退及其他事件中的脆弱性,或说他在最糟糕的情况下的还款能力。⑥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指借款人能否在日益竞争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此外,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对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要注意,这些报表毕竟是反映着企业的过去,因此应用时要作信用调查,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近几十年来,还发展了许多观察企业经营的方法。如1977年由阿尔曼等人提出的Z分析模型,使用了五个比率:X1为营运资金与总资产比率;X2为留成利润与总资产比率;X3为支付利息及税款前的收益与总资产比率;X4为股票的市场价与总负债值比率;X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因此:

Z=a1×X1+a2×X2+a3×X3+a4×X4+a5×X5,

(其中,Z代表企业经营状况,a为各项资产的信用权数(或系数),利用统计方法求出系数后,

Z=1.2X1+1.4X2+3.3X3+0.6X4+1.0X5,

若Z<2.675,则该企业将有很大问题;若Z≥2.675,则说明企业经营良好。

2.利率风险。目前,防止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风险的方法,主要是采取浮动利率,定期调整。

3.搭配不当的风险。一是利率与时间搭配不当,短借长用,形成损失。二是币种搭配不当,形成汇率风险。对国外放款,常常涉及不同货币的汇率风险。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远期交易为抵销此种风险提供了可能。

贷款定价的目标在于确保预期收益率的实现。为此,银行贷款管理者必须考虑发放贷款的预期收入、给借款者提供资金的成本、管理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者的风险等级。下列简单公式可以说明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

(贷款收益-贷款费)/应摊产权成本=税前产权资本预期(目标)收益率

其中:应摊产权成本=银行全部产权资本对贷款的比率×未清偿贷款余额

银行贷款论文例2

凯恩和麦基尔(KaneandMalkiel,1965)认为,较强的存款关系能够减少银行信贷资金的变动性,并提高银行贷款组合的单位风险回报率。更重要的是,银行通过观察存款人收支活动的私人信息,可以较其竞争对手获得某种“信息优势”,这可使银行能够为其有极稳定储蓄存款来源的最佳存款人提供低成本的银行贷款。这种策略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可以阻止其他银行的贷款竞争,因为竞争银行处于“信息逆势”,无法对相同的存款人提供同样的贷款利率。

七十年代以后,大量文献把有关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引入金融中介论,认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借款人与存款人之间能够降低交易双方的不对称信息,从而使其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尽管企业必须承担附加成本,但它们仍然愿意从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贷款能够提升银企之间的合同灵活性,减少成本,便于加强控制、建立声誉和保持信任。布特和萨克尔(BootandThakor,1994)指出,通过获取私人信息,银行可以开发广泛的关系,提高事前贷款合同的灵活性。他们建立了一个研究框架,公司可以选择与一家银行签订无限期借款合约,而不是向资本市场融资。在均衡状态下,银行提供的合同最初要求公司承担一个较高的贷款抵押率,并支付高成本的利息,但是合同同时也规定,一旦银行私下观察到公司项目成功实施之后,其对项目的利息费用及抵押要求便会大大降低。

在信贷市场中,借款人清楚的知道自己的信贷质量,而放款人并不清楚,加布里埃尔(Gabriel,2006)以西班牙1984年至2002年的银行贷款为样本,通过研究发现,在银行贷款中使用抵押品可以作为信号装置,显示借款人的信贷质量高低,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并且,通过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反复的借贷活动,有助于在两者之间建立信誉,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同时,他还发现,银行贷款中抵押品的使用还会受到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借款人的类型以及商业周期的影响。

此外,有关研究发现,在新兴市场,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约翰逊和米顿(Johnsonandmitton,2003)、弗雷德(Fraser,2006)、卡瓦基亚(Kwahja,2005)、查路米尼德(Charumilind,2006)、克拉伊森斯(Claessens,2007)分别对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和巴西的研究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更易于获得银行贷款。这些研究尽管分析了政治关系的贷款效应,但是,他们没有进一步分析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政治关系的贷款效应是否有显著差异。二、国内学者研究成果评述

国内关于贷款定价的研究较多的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总的来看,基本上是以引进、介绍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理论与实践成果为主流,其中也有自己的创新思想,但基本上没有超越源自西方的框架。这其实也无可厚非,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业贷款市场的拱形越来越,东西方融合的速度越来越快,引进和借鉴的方向并没有错,我们的学者要做的是如何在这方面走得更远,研究的更深入、更具操作性。

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从政治关系入手,采用我国1993年-2005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为样本,以这些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是否是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政治关系。研究结果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比无政治关系的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而且,在金融发展越落后、法治水平越低和政府侵害产权越严重的地区,政治关系的这种贷款效应越显著。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金融发展落后、法治水平较低和产权保护不强的制度条件下,政治关系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机制,缓解落后的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阻碍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李晓艳(2006)通过对权威机构公布的我国贷款定价现状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特征,并深入分析此特征的成因;通过分析国际、国内常用的贷款定价模式的优缺点,在充分考虑非利息费用的成本及借款个体信用风险差异,运用数学方法,确立了我国本外币贷款定价的因素分析模型。

陈丽霞(2002)等在分析现有贷款定价模式基础上提出“动态风险定价法”,该方法将影响贷款价格的多个因素放在同一模型中加以确认和计量。简志宏、李楚霖(2001)分析了在考虑违约风险的情形下,到期一次还款付息的信贷资产定价问题,其基本假设是借款公司违约概率由公司信用等级的转移概率矩阵和风险生水外生决定,分析表明违约风险的信贷资产价格等于零息票债券的价格乘以信贷资产的期望支付。李炳权(2002)讨论了“综合贷款定价模型”,即根据历史财务数据计算出银行信贷资金加权平均成本率(WACC),再加上商业银行的目标利润率构成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在此基础上加上平均风险补偿和平均贷款费用构成平均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应该围绕贷款基准利率决定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逐步从“金融分业”向“金融混业”类型开始转变,当前商业银行国际化、电子化、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产品创新能力不断加强,银行业务的范围和种类日益多样,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具体内涵也在不断变化更新中。近十几年来,国外学术界在银行关系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不少重要的成果,一方面是把一些最新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前沿理论引入到银行关系的研究之中;另一方面,借助于统计数据和模型对银企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总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体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必将吸引愈来愈多的学者们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银行贷款论文例3

[关键词]银行贷款主要问题不正确思维

实践中,贷款诈骗案屡屡发生,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贷款诈骗大多源于银行的不良放贷,发生贷款诈骗只是银行不良贷款的终极表现,而更多的问题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集中反映为贷款质量差,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目前,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这一比例平均高达两位数,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给银行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时期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发挥有三大职能,“打击,服务,参谋”,除了打击贷款诈骗保护银行利益,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从参谋和服务的角度也要提醒银行要防止不良贷款的形成。

一、当前银行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薄弱。如,银行信贷管理不善导致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向无资本金或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违规向银行“三产”发放贷款;贷款担保出现漏洞导致贷款被诈骗;贷款抵押不规范;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松懈等等问题。银行贷款项目没有认真进行审核,有的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有的对还贷能力调查了解不够,有的片面追求放贷指标,以致造成贷款失误。有的银行发放“人情”贷款,明知贷款效益不理想,但因种种原因,还是给予贷款。

2、贷款过度集中,结构不合理。如,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过高,未能有效控制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等,这一点信用社尤为突出。

3、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贷款难以收回。企业经营不当,内部管理不善,劳动生产率低下,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贷款项目经济效益低下。

4、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因素导致贷款损失。银行和企业借贷款后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随着市场供求等客观情况的变化,造成产品销路不畅,使贷款未能达到预计的效果。

5、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借贷人逃废银行债务比较严重,更有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恶意骗取贷款资金,侵吞国有资产。如,近年出现的“虚假按揭”贷款、虚假贷款、弄虚作假违规票据贴现等问题。有的企业恶意贷款,企业有的利用改制将银行贷款转移,有的蓄意向银行骗取贷款而逃匿,有的甚至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联手骗贷逃废。

6、地方政府干预。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方的利益,或是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顾实际情况,以行政长官意志要求银行放贷,最终造成亏损,还贷困难。

7、不正确的信贷思维。本文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不正确的信贷思维在造成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作用。

二、不正确的信贷思维是造成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事物的变化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有诸多外部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银行自身的因素,其中不正确的信贷思维成为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的源头。商业银行在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信贷思维至关重要的,因为不正确的信贷思维正在日益成为不良贷款滋生的主要诱因。在日常信贷风险监管中,许多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常有一些习惯性思维方法和做法,涉及信贷决策、贷后管理、企业财务分析等各方面,这些习惯思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隐蔽性,正逐渐取代过去围绕规模放款、越权审批、行政干预、账外经营等显性问题,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因素。

1、信贷决策的思维误区

信贷决策是银行信贷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正确的决策方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从银行利益出发,在立足于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准确判断的前提下审查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其主要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决策依据的核心是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而担保抵押是规避和防范信贷业务固有风险的措施之一,相关效益则是贷款的效果,这二者均不应成为贷款与否的充分条件,其他因素更不应成为决策的依据。但在信贷决策实践中,以下思维方式却有一定的普遍性。

(1)有担保的就是好贷款。这是贷前贷后及审批阶段常见的思维方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发放贷款时关注抵押、担保更甚于对借款人本身偿还能力的关注。当然,强调贷款的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大力提倡,相对专业银行时期主要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命令贷款而言,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一大进步。但是,抵押担保在信贷决策中充其量只能是必要条件,而不能也不应成为充分条件。过于强调抵押担保关系,使之成为贷款的充分条件则难免矫枉过正,导致不良后果。从理论上讲,信贷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才能实现增值,进而还本付息,如果审批阶段把关不严使资金遭受损失,再追索第二还款来源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实践中常有因担保单位是AAA级企业、上市公司或跨国公司等而轻率放款的现象。事实上,将抵押担保作为银行贷款充分条件的习惯思维正成为当前不良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带有一定隐蔽性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或当地政府利用银行信贷思维中的这种不良习惯,套取信贷资金,一般以提供抵押担保为承诺,贷款后再使担保单位改制重组,摆脱连带责任或者干脆设置无实际担保能力的“虚拟”担保人或“虚置”根本无法处置的抵押物来帮助银行完善贷款手续以取得资金。这种隐蔽性的行政干预正取代原来的直接干预影响着贷款的正常决策。二是贷款行往往以抵押担保合乎总行要求为由逃避上级行检查。例如,某总行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超过50%,房产的抵押率不超过70%,部分行不顾当地实际机械执行,以当地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按最高比率(或接近)设置押抵额,不关注借款人偿债能力即放款,表面上看贷款手续齐全,实际上隐含着巨大的贷款损失风险和道德风险。作为一种正确的信贷思维,不论担保企业是否真正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即使手续齐全、合法也不能替代对借款人本身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的分析。实践中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索经常会受到政府干预,存在变现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而且追索担保人还往往会恶化银企关系,培育不出真正意义上的战略伙伴,尤其在信贷买方市场中,更不利于商业银行在当地的长远发展。

(2)为争办按揭业务而贷款。这是各级行信贷审批会议上常见的补充说明。实际上,伴随按揭业务发展的是房地产开发贷款高达两位数的不良率。按揭市场的竞争是残酷的,但不能以牺牲开发贷款的资产质量为代价。办理按揭贷款能转嫁开发贷款的风险,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判断,理论上至少存在以下几种不确定性;一是开发商在贷款到位后不一定能将楼盘顺利建设到预售程度;二是商品房积压、销售不畅,无足够客户申办按揭贷款;三是开发商在取得按揭贷款后不用于归还开发贷款,而挪用于滚动开发新项目。因此,发放按揭贷款并不能必然化解开发贷款风险,为争办按揭业务而贷款就像当年为争存款而贷款一样不宜提倡。

(3)反正钱已借出去了,转贷是没办法的事。这是转贷款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常见心态。当一笔贷款即将到期或逾期时,选择依法收贷还是转贷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决策,因为最初的贷款合同一般均已约定信贷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转贷意味着依原定用途使用贷款在计划时间内达不到预定效果,致使原有还款来源不能落实。这时要特别注意分析企业难以还款的内在原因以及识别贷款风险,若发现企业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且在拟转贷款期限内无化解可能则应坚决收贷。否则,一味转贷只会丧失收贷时机,掩盖资产质量,使企业怀有侥幸心理,弱化其还款积极性。实践中存在的较普遍的不良现象是经办行明知借款人销售收入下降,成本费用升高,资金运营渐趋困难,效益明显下降或担保人经营不断恶化,但碍于情面常有意或无意地盲从于企业经营将会好转的保证而予以转贷,待下定决心依法收贷时,企业净资产已所剩无几,失误的转贷决策实际上导致了贷款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4)银企关系好,在他行有不良贷款关系不大。类似的习惯性思维还包括企业负责人是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很有实权;或与本行某领导关系好,借款人不还别人的也会先还本行的贷款等。此类企业在其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已属信贷大忌,反映其社会信用观念,或者实际偿债能力并非如报表反映得那么好;同时企业负责人在当地影响越大,将来不还款时,追索的难度也越大,尤其是在当前各行各业岗位交流频繁的用人体制下,这种思维方式的另一种危害是与领导关系好的企业往往给人以企业信用好、一切正常的错觉,进而导致银行放松对企业正常的信贷调查与管理。部分企业则利用银行这种不良信贷习惯进行投机,信贷经营管理尤其要关注这些所谓能人背后的真实经济实力,提防为其繁荣表象所迷惑。关系好不可能是永恒的,贷款安全最终靠的还是企业偿还能力的强弱。

(5)向投资收益高的项目发放贷款风险小。这种思维方式还包括项目属政府重点工程,或投资收益很高等。对此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与竞争性配置必然使各行业利润趋向于平均化,高收益一般伴随着项目的高风险,银行不能只看到项目的收益而看不到项目内在的风险。二是除了按总行项目贷款的规定受理审批外,还要考虑贷款收益与风险是否相匹配。借款人往往是投资人,是项目成功的主要受益人,理应在根本上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银行不应承担过多的应由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而仅取得债权人的收益。因此好的投资项目若风险实际上要由银行承担的就不一定是好的贷款项目。

2、贷后管理的思维误区

贷后管理历来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中较薄弱的环节。除了体制、政策等原因外,一线信贷人员的素质及其不良信贷习惯也是极为重要的成因。这些不良习惯在信贷人员中的广泛传播,削弱了其对贷款风险作出及时、准确判断的能力。下面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试作分析。

(1)能还息就是好贷款。这是贷后管理中较流行的思维方式,虽有一定道理,但不绝对正确。因为一方面,还息来源很重要,还息是来自正常业务收入还是不固定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利润还是他行借款,有些项目贷款还息甚至来源于银行自己的贷款本金等,这都是银行贷后管理应关注的;另一方面,能还息不代表能按期还本,也不代表第二还款源落实。还息可增加银行当期收益,但若不能还本,银行仍得不偿失。这种论点的危害性在于相当部分经营管理人员因企业能还利息而作出企业运作正常的判断,进而放松贷后管理或盲目办理转贷、续贷,忽视了企业在保证按期还息的承诺下,挪用贷款于高风险项目,经营状况渐趋恶化的可能。

(2)贷款发放后资金调度是企业内部的事,银行不必干预。每笔贷款的发放都有其指定的用途,企业有权调度、使用其借入资金,但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按用途使用,这也是保证还款的一个前提。倘若任由企业将做贸易的流动资金挪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一个楼盘的开发贷款用于另一楼盘的开发,而这些固定资产项目或新的楼盘并没有经过银行组织的可行性评估,这种资金调度必然加大贷款风险。更多情况下,贷款被借款人转移到关联企业、母子公司,使借款企业逐渐空壳化,导致债权悬空,这种资金调度行为银行必须依法干预。

(3)贷款肯定能收回,企业用什么来还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就像能还息就是好贷款一样不是绝对正确的。这里且不论其还款承诺是否真能实现,假设企业的确是一个好企业,关注企业还款来源仍是必要的。因为经办行沿需要预防贷款企业因可能上市,其他行欲将本行贷款挤出,形成本行贷款被顶替的风险。因此,实际工作中,经办行不应满足于按期收贷,还应加大营销力度,建立更加牢固的银企关系。由于放松贷后管理而失去好客户同样是错误的。

(4)别人欠了企业的钱,企业才欠银行的贷款。这种说明本来是信贷员追债时企业的搪塞之言,但遗憾的是某些信贷员常信以为真,视其为理所当然可以理解。应收账款过大是当前企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应收账款中有正常的,有不正常的;有些企业努力清收,有些企业则不然,尤其债务人是其关联企业时。对此,银行不应坐等,而应加大催收力度,对借款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可依法行使代位执行权,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收款,而不能任其相互拖欠。

(5)企业要避税才做假报表可以理解。这种说法常见于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阶段,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避税而缓结销售收入,甚至隐匿收入,虚构成本,常常造成账面亏损的假象。银行经办人员即使对企业避税行为无法干涉,出于银行利益亦需要弄清企业真正的经营成果,不能任由企业提供假报表而不加制止。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成本利润、资产状况等主要财务数据一定要准确,必要时,经办员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直接调整企业报表,为各级信贷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3、财务分析的思维误区

关注细节是财务分析的关键。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贷人员不以为然,尤其对企业偿债能力指标进行分析时,普遍存在着不核实数据机械套用公式、以个别指标代替全面分析、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粗放型分析方法,使分析结果误导经营者和管理者,成为诱发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下面从财务会计学的角度试作分析。

(1)流动(速动)比率高的还款能力强。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速动比率、应收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共同构成银行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体系。流动(速动)比率高的还款能力强,是经办行客户评价报告、贷款分类工作底稿中常见的结论性用语。这种判断方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具有绝对性。首先,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所包含的经济内容必须建立在已经核实的基础上,比如应收账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存货的真实性等。如不核实比率的真实性,财务分析只能误导使用者。就速动比率而言,除了核实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预付货款(传统上统称速动资产)外,还须考虑预付货款的数量和占比。如果占比过大,应予适当扣除,原因是它的下一个周期目标很可能是存货,而且是存货中的原材料,也可能是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但决不是现金,当然不能用来偿债。因此站在银行的立场,应实事求是地剔除预付货款。其次,流动(速动)比率仅是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体系中的其中之一,要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共同分析才有意义,比率分析不能代替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存货结构分析。第三,使用计算结果时应理解其代表的经济含义。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按现行会计制度均反映在企业存货中,流动比例往往较高,但并不代表这些存货真正能作为流动资产在短期内变现还债,所以指标分析切忌以偏概全,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再比如,关于流动负债的分析,也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企业负债构成如果以有息负债为主,则流动、速动比率应适当提高才能保证利息支付的需要。反之,保持适度即可。第四,财务分析还要结合企业的法律关系,有些人常用企业的汇总报表或合并报表来进行比例分析,进而判断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企业集团的流动性并不代表贷款企业的流动性,一般也不能说明借款人的短期偿债能力。

(2)利润高的企业还款没问题。这种思路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利润高是否真实,是否提足折旧,费用是否全部列支,收入有无虚构;二是高利润相伴的现金流量是否也较高,利润实际形成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资产,企业还款用的是现金资产,即使高利润是真实的,但由于应收账款存货的增加,部分应付款的优先支付都会使企业现金流不能随利润增加而增加,出现高利润企业不能按时还款的现象。尤其是扩张速度很快的集团性企业,往往会面临所谓的速度陷阱,即销售与生产的扩张导致企业财务资源的相对严重不足所引发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危机。企业界一般通过计算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来监测此种风险,值得银行业借鉴。其实,根据现阶段国内会计准则,至少有以下几种企业经营风险值得银行关注,即非经常性损益风险、营业成本比率波动风险、所得税风险、新增其他应收款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非经常性损益是在连续的会计期间不能连续出现的损益。例如,一项股权被转让后,转让当期可以产生相应投资损益,但该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公司今后不再享有该项股权的损益。同时,中国已加入WTO,应将属政策性优惠范畴的所得税优惠、补贴收入均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分析人员应认清非经常性损益不能在连续的会计期间连续发生的本质,在判断借款人业绩时,依据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经常性净利润而不是依赖利润表提供净利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借款人营运状况判断的准确性,不为其高利润的假象所迷惑。

(3)现金流量大的是好贷款。这是现金流量分析中常见的误区之一。信贷员往往用前后两期现金科目的差额直接计算当期现金净变化额,为正数时,即认为企业经营状态好,没有风险,其实未必。现金流量分析要求的是对当期企业经营、投资、筹资三种现金流量的构成因素及相互结构进行分析,以判断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的因素中哪些是长期的、固定的,哪些是临时性的,进而预测到还款日止的流量变化,并从中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收贷的最佳时期。例如,一般认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为企业可能通过调整销售政策与采购政策控制它的流量。但实际上也不绝对如此。一些公司报告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流出量中,许多是因为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产生的,后者很难说是经常性的,严格地讲,它们很有可能与经营活动无关,属于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因此,在分析净利润现金保障能力时,予以适当剔除后计算才会更准确,更有揭示力。如果用利润表提供的主营业务收入除以现金流量表提供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企业界称为营业收入现金保障倍数)来分析企业流动性则更有效。显然,那种仅靠一个净现金流量数来代替全面流量分析的做法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三、防止不良资产形成的防范对策

1、严格贷款项目的审查。银行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查制度并切实履行。贷前审查是防范贷款风险重要的关口,要认真做好贷款前的各项可行性研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深入调查企业的资产、效益和信誉,调查企业产品产供销及发展前景,重大贷款事项应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社会有关咨询机构及其专家的意见;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效益不佳、前景不明的企业或项目坚决不贷,贷款后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要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和贷款风险预警,及时有效地采取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贷款担保是规避银行风险的有效措施:一是贷款前要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重大的贷款事项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否定。二是对担保人进行动态审查,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应当向银行报送本企业有关效益等资料,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要求贷款人更换担保人。三是对无力还贷的贷款人,立即追索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以免担保人逃避责任,转移资产或超过法院诉讼时效而脱保。

3、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只有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者进行追究,才能加强责任心和减少违规违法行为。银行要对贷款设置严密的报批程序和手续,每笔贷款的提出、调研、上报和审批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不良贷款时能分清责任和进行追究。一旦确定为不良贷款,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要查明形成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分清和落实责任。无论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企业单位或是政府官员,都要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

银行贷款论文例4

我国财政部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于2006年2月了39项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密切相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称为新会计准则)。可以说新会计准则第22号与前述系列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体系。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第22号在资产分类、计提方法等方面的根本性改变,使其与旧的监管政策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存在着较大矛盾和冲突。如何积极稳妥地实施新会计准则,尽量减少给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及其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当前我国监管当局、商业银行等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与正运行着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症结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所裨益。

二、新会计准则与监管政策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实施(3)贷款减值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分类为贷款的资产没有活跃市场且近期不用于出售,不具有公允价值,因而可直接采用现值法计量减值,即将其账面价值减计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贷款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担保物的价值,其一般表达式为:

PV为一笔未来某时点到期贷款的现值,Sn表示该笔贷款在n年末时的价值,i表示折现率。计算该笔贷款保证、抵质押物、经营性现金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并与该笔贷款初始本金比较,其差额与该笔贷款初始本金之比即为该笔贷款的损失准备金率。

(4)贷款减值的测试。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2、监管政策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本规定

(1)贷款损失准备的分类。《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类。一般准备是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要求银行按不低于全部贷款年末余额1%的比例计提,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附属资本;专项准备是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对可能的内在损失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分类结果计提的准备,是直接为不良贷款设立的;特种准备则是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

(2)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3)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计提采用五级分类法。所谓五级分类法是指商业银行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分别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4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通用表达式为:

SP为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LP为每笔贷款余额,LD为该笔贷款抵、质押估值,a为该笔贷款计提的风险系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级的计提系数分别为0%、2%、25%、50%和100%。银行在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纪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信贷管理。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的变革表明,贷款减值的会计定位愈来愈清晰,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在我国上市银行及拟上市银行是势在必行且不断深化。然而,由于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诸多问题,使其顺利实施面临着巨大挑战。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兼容问题日益突出

从上述《准则》和《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本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在多处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主要的问题,一是计提理念上的差异。《准则》从维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中立性及持续经营等立场出发,不要求银行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减值准备;而《指引》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注重审慎性、强调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要求银行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1%的一般准备。二是损失准备计提技术上的差异。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采用简单的比例法即五级分类法来计算其应提取的专项准备;而新会计准则则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两种计提方法的较大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的计提结果。如一笔一个亿的贷款,在账上可能表现为一个亿,但是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它的折现现金流只有9000万元,那么就需要计提1000万元的贷款减值准备。若按五级分类,假如这笔贷款只是关注类,则只需按2%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给商业银行的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惑和难度,因此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兼容问题成为相关部门协调的重点。

2、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当局的监管手段和权威受到挑战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贷款五级分类真实性的检查。从实践看,这两个手段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树立监管权威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手段的效果。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实行将使得刚性资本约束机制被软化。新会计准则虽然不要求提取属于附属资本的一般准备,但是却在收益、权益的确认上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灵活性。这样,在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未变的条件下,若银行发展面临资本约束时,银行就不再有动力去降低风险资产,“分母战略”也不再被重视,而是通过提前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权益,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等方式,使银行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其次,会计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将使当前的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陷入尴尬。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银行及拟上市银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而不能再用目前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这意味着会计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贷款五级分类检查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将流于形式,使监管当局的传统监管手段面临着巨大挑战。监管当局于是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贷款五级分类对商业银行的约束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性监管手段,如对银行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的审慎性检查;要么将贷款五级分类检查与其他监管手段相结合。无论情况怎样,这两个选择都会影响当前的监管效率。

3、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受到考验

新会计准则的特色之一是各种估价技术的运用,如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依据是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的贷款预计损失。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的减值损失比较准确,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然而,目前国内对现金流折现法研究刚刚起步,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经验较少,国内也缺乏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操作指引等,使商业银行在运用中遇到诸多问题。

(1)估价基础信息不能满足实际运用的需要。贷款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要想顺利完成测试工作,必须依靠现代化的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数据信息系统只能满足20%左右的数据信息所需,80%左右的数据信息需要前台客户经理手工录入,对录入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提供有效保障。另外,现有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还存在着数据分散的问题,给抓取数据带来不便。

(2)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实际运用的需要。贷款损失准备计量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会计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的计量方法和标准,那么会计人员的判断对贷款损失准备计量结果的影响将是决定性的。如果一项会计信息完全依赖于主观判断的话,那么这种信息的质量是难以保证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贷款五级分类法而言,人为主观因素有一定程度减少,但并未完全解决贷款损失准备计量中的主观性问题,有许多指标值的确定还是必须依靠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如抵质押物的折扣比率、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回收等重要指标。主观判断要做到恰当,客户经理和复核人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还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否则会影响每笔贷款的拨备质量。

(3)未来现金流折现率难以科学确定。新会计准则注重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这个参数,而折现率又是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中的关键参数,为便于操作新会计准则规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贷款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担保物的价值。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将贷款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虽然方便了实务操作,但并不能全面覆盖贷款风险。对于中长期贷款而言,外部经济环境、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都极有可能影响到中长期贷款的偿还,商业银行若单纯以贷款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会影响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运用效果。

四、几点建议

1、全面评估新会计准则变化对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要了解商业银行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听取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意见和要求,收集、积累监管指标数据,同时了解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做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制定新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做好准备工作。

2、监管当局要针对各种可能的影响,尽快出台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新政策的制定要注意监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协调兼容性,除保证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目标外,还应充分利用监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相同或相似的要求,以便减少商业银行执行的负担和成本。监管当局还要研究在当前银行监管法规的框架内可供挖掘和组合的潜在手段,在有效整合这些内外监管手段的基础上重塑监管权威,如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基于五级分类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以部分修复五级分类的约束力。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做好相关工作,监管商业银行按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以防范金融风险。

3、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尽快合作制定出标准化的系列报表

这主要包括针对会计准则设计的标准化财务报表体系和针对资本充足指标设计的报表体系,统一报表的格式、内容以减轻商业银行编制不同报表的负担,减少各商业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内部障碍。

4、商业银行要以实施新会计准则为契机,大力改善内部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银行等金融企业首先要通过借鉴国内外同行经验,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完善数据信息系统等措施,以确保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其次,为适应新的会计准则,体现新的核算、管理理念,银行还应考虑对现有的部门设置、职能划分、流程优化等作出重新安排,从而实现管理的整体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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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例5

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即从国外及境内外资银行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都在登记范围之内。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负债属于直接外债登记范围,且须实行逐笔登记,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并开立贷款专用帐户与还本付息帐户。

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实施,终结了此项制度,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之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今年6月26日起,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又向前迈了一步,其业务开展更加得心应手,这样避免了过去在某些地方的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办理外债登记时跑上无数趟,以至耗时几个月,甚至最后没有了下文。

尽管,外资银行有了更充分依法发放贷款的权利,但是也相应有了较多的义务与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监管内容更加原则。《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因此,外资银行发放贷款时就应更加严格地依法办理,改变过去的一些观念。比如:“有关部门早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但是,在执行中,外汇管理部门给出的口头答复却是,只对其中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之差额以内,短期外债不适用此条。在当时的实践中,就是以外管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准,该证就是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许可证。现在,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了该条规定,很显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来作为其执行的依据了。毕竟,当时还有外管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有效依据。将来,外资银行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时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贷款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外资银行的贷款协议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外,还要具备因其外资银行遵循国际惯例而形成的特殊条款。我认为,在设计外资银行贷款协议时应注意如下几条:

第一,为保障外资银行利益,恰当的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享有选择提款的权利,而贷款人却负有协议签订后随时提供协议下承诺贷出款项的义务。因此,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平衡,对贷款人给予必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之后,才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先决条件大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贷款协议中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如:董事会决议、提供贷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贷款金额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如:陈述和保证内容依然正确,没有发生违约事件等。另外在贷款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先决条件的实施一定要取得贷款人的审查、认可。

第二,陈述与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和商务等状况所作出的说明,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对自己承担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该类条款大致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说明与保证,其二是借款人为保证切实履行贷款协议而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作之说明与保证。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通过陈述与保证条款向贷款人证实其真实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的基础。显然,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将构成典型的违约事件,因为,借款人对有关贷款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陈述的真实性所承担的保证,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础。如果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隐瞒事实、不真实、虚假,势必增加贷款人回收本金、获取利息的风险。因此,一般应认为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构成重要之违约事项。但是,由于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往往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借款人违反。因此,贷款协议应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陈述与保证时或该违反导致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下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借款人才构成违约事件。这样的规定是显然有益的,既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贷款人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违约事件条款是贷款协议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一般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在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对贷款人业已发放的款项宣布立即到期,因而,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贷款人而言,违约事件的具体条款对于双方权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贷款人一般在谈判中占有相对优越的谈判地位,其条款通常要求尽可能详尽,篇幅较大,规定也非常细致。这无疑对保障贷款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三、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多依赖于国际惯例和境外经验。外资银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贷款协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资料,由律师楼的专业律师审核、起草贷款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银行贷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发挥以下作用:

银行贷款论文例6

二、商业银行发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股票质押贷款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尽管对于居民,普通工商企业,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本身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却是直接而全面的。

1.对居民和普通工商企业而言,股票质押贷款丰富了融资的渠道。国家已经允许部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入市投资,但同时规定,这些企业入市后半年内不允许抛售所持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企业用股票作质押物到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就可能解决一时面临的资金难题。

2.对证券公司而言,用自营购入的股票质押贷款,原来只能使用一次的证券资金可能通过质押贷款多次重复使用,直接增加了券商的可用资金,从而使证券公司在资金面上更加充裕。对商业银行而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此项业务的合作,既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合法的融资渠道,也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使商业银行增加了新的贷款对象,拓展了新的放款渠道。这对丰富我国银行的金融服务手段,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活跃股市、推动国企改革和支持经济持续发展将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3.对于资金市场而言,该业务将会使二级市场的资金充裕,从而推动股市大盘向上攀升,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解困乃至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市场环境。由于券商可将用自营资金购买的股票作质押获得贷款,然后可以用贷款再买股票再获贷款,按《办法》规定的最大质押率(贷款余额与质押证券基准市值包括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存款的比例)60%计算,理论上讲券商的融资杠率为2.5=1/(1-0.6),即券商的自营资金可以扩大1.5倍。

三、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风险

股票质押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其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管理难度大,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很可能产生股市泡沫,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从而对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防范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是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这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以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以上规定仍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即使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仍较其他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风险。

1.借款人风险

目前,国内券商的自有资本实力和整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相对不足,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贷款风险。必须明确,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担保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券商自有资金,只有当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以其现金流入偿还贷款时。银行才以股票质押物的变现收入充抵所欠贷款本金。因此,借款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决定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程度的首要因素。

2.股票价值风险

质押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作保,其本质是权利人享有从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担保的出质必须是风险很小的特定标的物。若以股票作抵,以股票的何种价值为抵呢?若以账面或清算值为抵,质押权人不得而知;以内在值为抵,那是证券分析家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市场价为抵,那更是无法预知其所含的价值。实际业务中,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通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计算股票价值的参考依据,但是每股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因为净资产中可能含有已被抵押的资产,以它作为股票价值而贷款,无异于重复抵押,这些因素均给贷后股票价值监控带来较大困难。

3.股市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除了要承担个股价值变动的风险以外,同时也面临着整个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借款券商经营状况会迅速恶化,用于质押的股票也会迅速贬值,银行可能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恶化,大批企业包装上市,而其真实经营业绩却十分低下,入市资金受到虚假信息误导,造成股市价值虚增,从而使金融风险大量聚集并潜伏下来。

4.股票质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够用于质押,而《公司法》则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应属无效质押,不受法律保护。

四、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基本措施

商业银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应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动状况,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做到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统一。建立及健全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查工作,严格手续确保质量。二是做好贷中监控工作。三是要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

根据人行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它首先应具备综合类券商的资格条件,如自营业务与业务严格分开;经过清理整顿后,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发生的挪用交易结算资金已归位;规范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等。此外,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在近一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受到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二)建立质押股票标的物的风险评估、监控及处置管理机制

证券质押贷款与商业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其押品的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为衡量尺度的,这就意味着该类贷款要面临由于押品市场价格波动而给贷款带来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在具体贷款操作中,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补偿等几个方面。

1.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衡量

(1)证券押品的选择机制。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逾1500多家,一家证券公司所持股票的种类也十分繁多,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证券分类评级体系,从证券公司所持的各种证券中甄选出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作为押品,或者对证券公司提供的押品证券(组合)给予分类评级,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2)股票(组合)押品动态估值机制的建立。

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之后,仍要实时监控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即所谓的“盯市”,当价格跌破一定限度从而造成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值遭受重大损失时,就要进行预警,从而提醒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以市场价格为原始预警信息输入的做法更加有利于强化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补偿

(1)折扣率的设置。设计合理的折扣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证券市场的波动要求建立合理的折扣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补偿机制;其次是证券公司以证券为质押向银行融资实际上存在一种信用放大的机制,即证券公司可以循环运用股票向银行融资,进而用新增资金购买股票继续进行融资。因此,设计适当的折扣率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过分陷入到推动证券市场泡沫的恶性循环中。

(2)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贷款利率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所有成本和风险都要在贷款利率中得到补偿,但普通贷款中一般只需要考虑资金筹集成本、运营成本分摊、信用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溢价等因素,而股票质押贷款则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所持有的市场风险确定其相应的市场风险溢价部分。目前来看,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参照银行利率或国债回购利率来确定,同时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资信度、资产负债率、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作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三)参照国际惯例,设定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比例。当股票价格下跌至警戒线时,首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所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无法及时满足,商业银行应立即出售持有的质押证券。

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4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x100%=13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既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五、结论

股票质押贷款拓宽了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股市资金来源,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资

银行贷款论文例7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信贷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从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以及市场竞争主体所采取的竞争战略与城市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不同。根据战略管理专家迈克尔?波特(M.E.Porter)的行业竞争理论,行业的竞争结构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原则和企业可能采取的战略,因此行业竞争结构分析是企业制定战略最主要的基础。[1]对于各个金融机构而言,要制定正确的竞争战略,在未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深刻理解行业竞争的决定因素。本文利用波特的五动力模型分析了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结构,为金融企业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战略选择提供依据。

一农村信贷市场及竞争力量分析

(一)农村信贷及信贷市场的概念界定

信贷市场是指运用借贷方式,以信贷合同为工具融通资金的金融市场。农村信贷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农村票据市场农村同业拆借市场农村证券市场以及农村外汇市场一同构成了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本文分析的信贷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包括民间金融等其他信贷融资方式。本文分析的金融产品是农村一般性的信贷业务,不包括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以及粮棉油收购的低息或者无息贷款部分的分析。一般的信贷业务包括农户为满足生产需求而产生的贷款需求,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力量分析

按照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远不止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他们是潜在的行业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2]

1.现有企业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供给方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农村市场最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群众,其信贷规模约占全国信贷总量的11%左右。[3]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成立了信用社,建国后农村信用社得到迅速发展,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但至今仍没有就其组织性质形成明确的结论。

(2)商业银行。除农村信用社之外,农村市场还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目前农村地区从事金融业务的唯一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成立和撤销。1996年,与信用社分离后,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了收缩乡镇巩固县城拓展城区的经营战略,大量分支机构从农村撤出,仅仅保留部分营业网点。但是农业银行仍保留了一些农村的优质客户,比如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资信状况好的个人客户。

2.潜在进入者

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首先,目前农村借贷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另外,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所以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将出现新的竞争主体。

(1)民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融资形式如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农民互助合作社等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甚至打压。据估计,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在7000亿元至8000亿元之间。央行有的官员也多次表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活动空间。民间金融的许多优点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有着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等特点,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所以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态度由一味的打击开始向规范转变,管理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的“解禁”信息,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变为现实。

(2)外资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是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年底过后,我国的金融业将会全面开放。同时,中共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在这种情况下,对外资银行来讲,具有一个非常好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原来已经进入的外资银行一方面会进一步对我国的各类金融企业扩大投资份额和加强各项业务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农村金融。据悉,澳新银行计划投入2亿澳元换取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约20%的股份,荷兰合作银行可能入股浙江省和辽宁省的农村信用社。[4]

(3)其他商业银行。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随着农村的城市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民的市民化,我国农村的机会增加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风险会相应降低,从而具备的投资价值会随着时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显现出来。在这种趋势下,国内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关注,一些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入到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中来。

(4)邮政储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上介绍,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得到国务院批准,这家银行将成为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的金融机构。虽然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暂不经营信贷业务,但随着其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和管理的逐渐规范,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会不断扩大资金自主运用范围,极有可能涉足农村信贷,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

3.替代品

(1)直接融资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间接融资的替代品,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不仅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而且募集的资金是作为股权资本使用,相对于银行信贷,没有还本付息的要求。山东省目前共有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4家,通过发行股票累计发行融资近12亿元。[5]同时,上市融资在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还可以使企业在获取资金的同时理顺内部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更好的发展。这些优势都是银行信贷融资所没有的。另外,正在探索中的企业债券也会对银行信贷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

(2)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目前尚未以合法的企业形式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但农村大量的信贷资金还来自于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私人借贷,民间借贷凭借其获取信息以及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的服务特点,已经构成农村借贷市场的重要互补因素,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调查,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6]

4.储户和贷款者

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各类型的储户,既包括农民及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因此,对储户资源的争夺就成为各个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融入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有着高度的重合,因为金融机构就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中介组织,他们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影响到了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竞争强度,所以也成为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分析

以上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其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获利的最终潜力。

(一)现有企业间竞争强度分析

目前,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绝大多数信贷业务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仅仅占据少量比较大的客户,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一种垄断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信贷市场竞争者数量少且二者存在一定的产品差异,即农业银行只注重一些相对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或项目;二是农业银行正在逐渐寻求退出农村市场;三是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进入障碍的存在使目前尚没有或者很少有竞争者进入这一领域。

(二)进入威胁强度分析

农村信贷市场之所以竞争强度有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种种进入障碍。但一些障碍正在逐渐降低,尤其是政策的限制。

(1)规模和成本限制。这是阻碍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且发展不均衡,农业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所以从资本逐利的角度来说,社会资金是不会向农村流动的。即使一些地方或者一些部门利润水平达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由于农村需求主体过于分散,且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体系,信息获取成本高昂,所以,进入这一市场的金融机构就很难扩大经营规模以确保盈利,规模的扩大会使经营成本上升速度提高。几大银行由于追求大市场大银行的发展目标和降低成本考虑也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贷市场仅仅有农村信用社发挥自己信息成本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经营着农村信贷业务。

(2)政策限制。虽然经营农村信贷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巨大的农村信贷市场需求催生了各种民间融资形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的资金需求。但是,他们一直没有走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前台,因为我国没有出台正式的法规允许民间金融的经营,甚至将它们混同为高利贷等加以打击。但为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国家逐渐在放宽进入这一市场的限制,目前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和外资小额金融机构的进入试点等措施证实了这一点。在政策不断放宽的情况下,新进入者的威胁不断增强,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机制将逐渐形成,从而打破信用社一统天下的格局。

(3)其他因素制约。除了受规模成本和政策的影响外,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的制约,基于客户转换成本信贷产品营销渠道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也是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制约因素。

(三)替代强度分析

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给其他的融资形式创造了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条件。作为与间接融资同样重要的融资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已逐渐被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经济组织所接受。《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如果说上市融资距大多数农村融资主体还较远的话,那么农业保险融资租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则更加被农村融资主体所接受。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直接融资比例仍然会比较低,因为我国的直接融资市场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市场,不仅是直接融资需求较少,难以形成成熟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直接融资还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产生太大的替代作用。

尽管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很大障碍,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形式在满足农村信贷市场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地区,民间借贷的总量远远超过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额。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信息成本大大低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时,民间借贷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等优势,所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具有相当强的替代作用。

(四)储户及贷款者的讨价还价能力

储户作为农村信贷产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其谈判能力并不是很强,首先因为利率水平相对储户来说是外生的,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即使储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他们的选择也很少,能够吸收存款的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机构,况且地理上相对分散的农村储户,资金也相对比较分散,吸收他们的存款本身成本就比较高。另外,农村存款主体的储蓄率比较高,缺乏其他的资金融出渠道。这一切导致了他们在金融机构面前出于弱势地位。

在贷款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谈判能力要区别看待。农村一部分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且借贷成本比较低,享受着较低的贷款利息,因为他们资信状况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盈利水平比较高,从而具有的谈判能力比较强。但个体的农户就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他们往往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对象,正常的资金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他们往往缺乏担保人或抵押物,而且要求的资金数量少,周期灵活,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成本高,所以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在贷款方面出于弱势地位。另外,利率的管制使对农户的贷款利率达不到弥补风险的水平,也是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就以上分析看来,我国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并不大,现有的两类金融机构按实力分别占据着不同的细分市场。竞争意识的缺乏降低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杨锡怀.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C.W.L希尔,G.R.琼斯.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3][6]何广文,冯兴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银行贷款论文例8

关键词: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市场;融资方式。

一、国内外关于中期票据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早期,在美国等成熟债券市场中,中期票据(Medium-termNotes)作为连接短期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之间的“桥梁”性产品出现,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间。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随着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逐渐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间的中期票据变得更为普遍,中期票据已成为企业代替中期贷款的又一融资形式。

在我国,所谓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是继短期融资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项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期票据的分类。

中期票据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发行者通过发行票据在资金市场上直接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由于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因此中期票据的二级市场不发达,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级市场。参与发行过程的主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发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国市场上,发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银行、政府和政府机构也开始涉足中期票据市场。大型的银行控股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发行了大部分的票据。大公司的信誉高,违约风险小,因此他们能够垄断发行市场。在欧洲货币市场上,最开始主要是一些美国企业,他们利用票据筹集低廉的欧洲美元资金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资。此后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纷纷涌人该市场。到19%年3月止,发行在外的欧洲中期票据已达到500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国市场。

第二,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承销商,可以由一个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组成承销团。一般发行都通过承销商,也有一些发行者有自己的发行队伍,主要见于美国市场。但是,直接发行的发行费用较高,每期商业票据如果要直接发行,它的最佳发行规模为20亿美元(美国市场)。美国市场的承销主要由几家大的机构垄断,他们是美林公司(MERRILLYNCH)、高盛(GOLDMENSACHS)、雷蒙兄弟(LEHMENBROTHERS)。欧洲货币市场的发行主要采取承销团的方式,发行者会指定一家主承销商,它负责组织承销团,给发行者提供财务咨询。主承销商并不因为它的特殊地位而获得额外报酬。美国的投资银行主导了欧洲货币市场的承销……其次是由发行者委托的发行和偿付人。人通常是一家具有清算功能的银行,它将表明持有票据的证明提交给承销商,收取资金。当票据到期的时候,它从发行者处收到资金。负责偿付,同时收回证明。有时候人和承销商是同一主体,但是它们在业务上必须分开。在美国市场上还存在着为发行者提供信贷额度或备用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保证在发行者不能偿还本金时负责偿还,或者保证发行者能获得他们想要的金额。欧洲市场缺少这种支持,因为最开始进人市场的发行者主要是信誉卓著的大企业,他们利用欧洲货币市场环境宽松的有利条件,完全依靠自身的实力发行票据,以节省先头手续费。[论文格式]

第三,投资者。购买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美国市场的这个特征十分明显。因为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2)条规定,如果商业票据由机构投资者购买,而且该票据不在市场上交易,该票据的发行可以免于申请登记。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信托机构、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甚至地方政府都参与中期票据投资。其中,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原因在于票据的面额都比较大,小投资者没有实力参与。欧洲货币市场票据的通常面额为50万美元和1的万美元,美国市场的最小面额为2。5万美元,但是大部分的票据以100万美元的整数倍标值。中期票据项目的设计通常作法,中期票据的发行者与承销商签订一份发行承销合同,与已有的票据包销便利不同,承销商并不负责包销所有票据,他们只承担最大努力义务。该合同与合同、备忘录等文件构成一份项目合同,它规定了中期票据项目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发行期限、金额等。此后,发行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灵活选择发行商业票据的种类,他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和市场资金情况选择币种、期限。每次发行,他只要和承销商签订一份定价补充协定,该协定参考承销合同制定。于是发行者节省了每次发行票据重新拟定合同的成本。发行者一般指定二三家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然后签订多边协定,就票据发行的形式、法律基础、交割时间表作出安排。目前,中期票据的合同条款已经建立起行业标准,节约了拟定合同的时间。传统上中期票据采用私寡发行方式,承销商将票据销售给少数大的机构投资者。近来,公开在货币市场发行的方式逐渐流行,1995年,欧洲货币市场的公开发行量为9印亿美元,比1994年增长69%。

三、中期票据市场的意义。

众所周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等特点,有利于金融稳定。成功市场经济国家中直接融资市场在融资体系中均占有主导性地位,而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融资结构明显分化,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市场发展缓慢。在目前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国内实施宏观调控,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向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过大起落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中期票据业务,是对特定经济发展时期金融创新的全新尝试。中期票据业务的推出,结束了企业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长期缺失的局面,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来看,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平衡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源;减轻股权融资的压力,有利于资本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平稳推进。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

四、我国中期票据市场的管理方式。

借鉴美国等市场的成功经验,我国中期票据目前实行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市场化管理方式,由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进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的七项自律规则具体地明确了中期票据管理战术。《指引》明确规定企业的注册程序: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委员由来自银行、券商、基金公司、评级公司等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目前共有81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其中,每周的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不符合相关要求,交易商协会就将不接受发行注册。

《指引》中还明确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对于募集资金的规模,指引并没有严格限制,仅规定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而且因为投资期限的延长会增大投资风险,所以《指引》中指出,企业还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由此可见,中期票据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发行更为便利,市场普遍认为它丰富了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渠道,将会得到发行主体的青睐。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中期票据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并且随着市场的深化,中期票据的交易结构将有更大的创新和丰富,从而带动新型信用债券和结构化证券的涌现,引领中国信用债券市场进入新纪元。

五、中期票据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一,中期票据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根据2008年4月22日首批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情况来看铁道部两只3年和5年期的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分别确定为5.08%和5.28%外,其余6只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整齐划一地呈现为3年期5.3%,5年期5.5%的水平。而目前我国银行贷款3年期和5年期利率分别为7.56%和7.74%,两者相比,中期票据有低成本融资的优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会主动核算融资成本,降低银行贷款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和中期融资比例,改善并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通过对首批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分析,可以发现除了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中期票据融资的另一大用途就是偿还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其中,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置换银行借款的部分约占募集资金的40%。所以在贷款利率高企,货币当局控制银行贷款规模的背景下,中期票据自然受到广大融资者的青睐。预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期票据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必将凸现,发行中期票据的企业会越来越多。

第二,从投资者的角度,中期票据提供了一种新的固定收益产品。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大大地丰富了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品种。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银行、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的一个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原有的中长期品种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单一,缺少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发行的无担保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中期票据的引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局面。从2008年2月短期融资券的持有者结构看,商业银行占73.5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60.97%,城市商业银行占8.81%,由于短期融资券收益高于同期限央票收益,商业银行更乐意持有短期融资券。类似地,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利率会高于同期限国债利率,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中期票据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第三,中期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业务,但也为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中长期贷款相比,中期票据低发行利率的优势十分明显。根据前文的分析,中期票据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低200个基点以上。从长远来看,中期票据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将吸引更多企业采用中期票据的方式替代贷款融资。从首批发行中期票据企业情况来看,除铁道部以外均为大型央企,资信等级为AAA级,这些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优质客户发行中期票据必将使银行企业贷款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筹集资金用途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和置换银行贷款。企业从降低融资成本角度选择中期票据替代银行贷款的“脱媒”行为必须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从首批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来看,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加入到中期票据的承销商行列中来。这些商业银行均有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历史,为银行承销企业中期票据积累了宝贵经验。根据以往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情况,主承销商能获得的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0.4%,承销团成员能获得的分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0.15%。因此银行在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业务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而与短期融资券相比,中期票据的发行规模大许多,所以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能为商业银行带来一笔不菲的收入。

以往我国商业银行过分依赖于存贷款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过小。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这一不合理的局面,使商业银行收入结构更加合理,同时承销收入不占用银行资本金和法定准备金等资源,这是承销收入不同于贷款收入的一大优势。面临中期票据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商业银行应该客观地看待中期票据所导致的企业“脱媒”现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大力发展中期票据的承销业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根据首批中期票据发行的情况分析,从融资成本的角度,具有优良资信等级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中期票据来替代中长期贷款。这些企业都是银行重要的贷款客户。因此银行可以将原有的贷款业务客户转变为中期票据承销业务的客户资源。由于银行和企业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熟悉对方的情况,银行在此基础上开展承销业务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做中期票据融资方案,安排发行金额与期限,同时争取中期票据的承销资格。这样既保留了客户资源,又能扩大银行的承销业务。

第四,从货币政策的角度,中期票据缓解了货币政策的压力。在当前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是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从2008年金融机构的贷款数据分析,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3326亿元,同比少增891亿元,较2007年同期下降7%,信贷额度控制的效果尚属理想。如果按照一季度贷款占全年35%的比例计,则全年贷款将达到3.8万亿,而去年全年新增贷款为3.6万亿。因此可以推断央行将继续采取措施执行信贷规模管制。中期票据作为直接融资,实质上是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直接的资金融通。投资者购买中期票据一方面满足了一些企业刚性的生产性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又避免了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的融资所导致的贷款总量快速增长,缓解了货币当局通过信贷规模管制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压力。

六、中期票据市场对商业银行带来的问题及建议。

中期票据对银行贷款的替代效应,使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面临挑战。竞争加剧行业分化,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差距扩大。中期票据业务带来了相应的经营风险,为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是中期票据的主要投资主体,使得信用风险分散的效果并不明显。商业银行在承销中期票据时的余额包销及代清偿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推动银行阴历模式的转型;延伸客户服务,开发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防范中期票据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包香明。美中期票据市场概况,推出中期票据扩大直接融资[N].金融时报,2006-03-18.

[2]潘渭河。欧洲票据市场的发展和EMTN[J].国际商务研究,2002,(2)。

银行贷款论文例9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业银行在改革中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商业银行模式,但是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贷款定价就是其中之一。

制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是商业银行经营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对于提高银行收益、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强客户忠程度都有重要意义。而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对贷款定价的控制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一、贷款定价的含义

所谓“贷款定价”,即合理的贷款价格的确定。是指通过全面核算贷款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收益、商业银行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所需承担的成本、贷款应该得到的目标收益等因素,对每一笔贷款确定具有市场竞争力,并且能够满足银行的盈利性、安全性及流动性要求的综合价格的过程。

贷款价格的确定要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确保贷款安全原则、扩大市场份额原则、维护银行形象原则。国际上,银行贷款的价格一般是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构成的。但现阶段金融论文,我国银行贷款只能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时,“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贷款的价格就表现为贷款的利息。

二、中西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式比较

(一)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

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应结合贷款定价的模式来考虑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在西方商业银行中,存在三种传统的贷款定价模式:成本加成模式、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客户盈利分析模式。这三种模式是随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继产生的。

1、成本加成模式

这是一种传统的“成本导向型”定价模式,贷款的价格必须包括:资金成本、贷款费用、风险补偿费、目标收益。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费用率+风险补偿费率+目标利润率

①资金成本:银行获得这笔贷款资金所付出的利息费用和筹资费用。

②贷款费用:由贷款产生的非利息支出费用。如信贷人员工资、设备成本和折旧等。

③风险补偿费:又称“贷款的风险溢价”,即对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做出的必要补偿。

④目标利润:银行从每笔贷款中获得的最低收益。

成本加成定价法简明、直观的表明了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结构。但是,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要求银行内部有精确的成本核算系统,要求能够精确的归集和分配成本,但银行往往由于产品的多样化,很难进行成本分配。另外,成本加成模型属于“内向型”模式,是以自身情况作为出发点,很容易脱离市场,失去贷款价格的市场竞争力。第三,成本加成模式适用于单笔贷款定价,而银行与客户往往存在着多笔业务,所以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

2、基准利率加点模式

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也称为“价格领导模型”,是国际银行广泛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建立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上的一种定价法。在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不同水平的利差,使得银行能够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客户、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公式为:

贷款利率=优惠利率+风险加点

或贷款利率=优惠利率×(1+系数)

这种定价法重点考虑不同贷款的违约成本,属于“外向型”的定价模式。与成本加成模式比,更加贴近市场金融论文,是以市场一般价格水平为出发点,因此确定的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此外,该定价法还考虑到了贷款品种、贷款规模对贷款价格的影响,比如在实际操作中贷款额度小的零售业务,贷款利率就高;贷款额度大的批发业务,贷款利率则相对较低。但是,该模型并不能作为独立的定价模式来确定贷款的价格,并且在确定“风险加点”幅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资金成本。

到了20世纪70年代,基准利率作为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统治地位受到了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挑战,贷款定价模型优化为:

贷款利率=同业银行拆借利率+违约风险溢价+期限风险溢价

3、客户盈利分析模式

客户盈利分析模式是一种“客户导向型”模式,它并不是从某项贷款本身出发来确定其价格,而是将贷款定价纳入客户与银行的整体业务关系中考虑。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与收益,以及银行利润目标。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利率×期限+其他服务收入)×(1-营业税及附加率)≧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的总成本+银行的目标利润

银行的这种定价模式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考虑的是银行与客户的整体业务往来,所以更有利于确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贷款价格。但是,此种定价方法对商业银行的成本计算与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分客户核算”,加大了银行的工作量,提高了银行服务的总成本。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的激烈日益突显,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必须从以前的“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转变,必须考虑到每笔贷款的成本是否回收,贷款的风险费用是否得到补偿,并获得预期收益。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论文,商业银行在此基准利率基础上,对贷款价格进行浮动,浮动区间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要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进一步放开,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借款人的风险、效益状况、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等因素,在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定价,在不同的操作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定价方法主要有基准利率加点法、贷款成本定价法、市场参照法和客户关系定价法。

1、基准利率加点法

这种方法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加上或乘以浮动比率作为贷款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与西方商业银行的价格领导模式相类似,是我国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一种贷款定价方法。具体步骤方法为:①组成利率浮动参考指标。该指标是由一笔贷款的各项风险指标和其他相应指标构成。②参考指标分档次。商业银行将第一步做出的利率浮动参考指标分成若干档次,根据以往企业历次贷款利率水平,将参考指标的档次分别对应相应的利率浮动系数,并依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设置不同的权重。③计算利率浮动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率浮动比率=∑(风险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其他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

则贷款价格=基准利率+利率浮动比率

其中公式中的风险指标包括:资本金比率、还款期限、贷款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影响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其他指标包括存贷率、单笔贷款数额等。

这种定价模式的优点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市场竞争力,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出发点,结合各种风险指标来定价,属于“市场导向型”定价方法。但是,由于构成贷款风险的因素有很多种,银行不可能全面加以计算,所以银行就无法通过贷款定价全面管理贷款的风险。

2、贷款成本定价法

商业银行采用贷款成本定价法,目的在于使确定的贷款价格能够弥补银行提供贷款服务的成本,并且使银行能过获得贷款相应目标利润,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贷款成本定价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价格=资金成本+风险准备金+分摊的营业费用+目标利润

①资金成本:银行获得这笔贷款资金所付出的利息费用和筹资费用。

②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提取的一定数额的呆账损失准备金。银行的贷款存在风险,存在着形成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为防范风险,降低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将从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③营业费用:由贷款产生的非利息支出费用。如信贷人员工资、设备成本和折旧等。

④目标利润: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预期收益。因为银行作为经营信用资产的企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金融论文,所以在计算贷款价格时也应考虑。

贷款成本定价法与西方商业银行的成本价成模式相类似,是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贷款进行定价的,属于“成本导向型”定价模式。商业银行采用这种方法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贷款的盈利性,获得贷款收益。但是,由于其出发点是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着内向型特点,可能会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3、市场参照法

市场参照法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价格时,参考的因素来源于市场。此时,银行参考的因素是同类竞争者对同类贷款产品提供的价格、贷款产品的特性、服务水平等。通过这些因素,来确定自身的贷款价格。

运用这种方法制定出的贷款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在预测成本有困难或竞争者不确定时,通常采用这一方法。但是,市场参照法忽略了银行自身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出现市场份额增大,而银行利润减少的现象。

4、关系定价法

这里的关系指的是客户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客户对银行的潜在价值等。商业银行采用的关系定价法,就是根据这些关系的程度对贷款进行定价。

关系定价法适用于银行的长期客户及大型客户,也是银行吸引关系密切客户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长期客户的忠诚度提高。但是,这种定价是优惠定价,价格通常比一般价格水平低,所以会对银行的盈利水平造成影响。

(三)中西方贷款定价模式的比较

相同点:①在我国与西方定价模式中,都存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这种定价方法能够简明、直观的反应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结构。但是,这种定价模式属于“成本导向型”,是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出发对贷款进行定价的,很容易脱离市场,失去贷款价格的市场竞争力。②“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也是中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定价方法金融论文,属于“外向型”定价模式,与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相比,更加贴近市场,因此确定出的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但由于贷款风险因素有很多种,银行不能全面加以计算,所以这种方法不能单独使用来确定贷款的价格。

不同点:①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重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因此西方商业银行会采用“客户盈利分析模式”为贷款定价,通过考虑银行与客户的整体业务往来确定出的贷款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②与西方定价模式不同,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还会考虑到“市场参照法”,这种方法是在商业银行预测成本有困难或竞争者不确定时采用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商业银行本身的成本和利润,造成市场份额增大但利润减少的现象。

银行贷款论文例10

深圳作为金融中心正大力引进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外资银行深圳分行或代表处40几家,今年新成立外资银行深圳分行2家,正在筹备设立分行的有4 家,其规模处于全国前列。如何更好地为外资银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及合法经营,尤显重要。下面我根据长期为外资银行服务的经验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商业银行通行做法,就有关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实务操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出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外债管理 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即从国外及境内外资银行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都在登记范围之内。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负债属于直接外债登记范围,且须实行逐笔登记,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并开立贷款专用帐户与还本付息帐户。 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实施,终结了此项制度,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之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今年6月26日起,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2月6日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又向前迈了一步,其业务开展更加得心应手,这样避免了过去在某些地方的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办理外债登记时跑上无数趟,以至耗时几个月,甚至最后没有了下文。 尽管,外资银行有了更充分依法发放贷款的权利,但是也相应有了较多的义务与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监管内容更加原则。《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因此,外资银行发放贷款时就应更加严格地依法办理,改变过去的一些观念。比如:“有关部门早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但是,在执行中,外汇管理部门给出的口头答复却是,只对其中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之差额以内,短期外债不适用此条。在当时的实践中,就是以外管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准,该证就是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许可证。现在,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了该条规定,很显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来作为其执行的依据了。毕竟,当时还有外管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有效依据。将来,外资银行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时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贷款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外资银行的贷款协议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外,还要具备因其外资银行遵循国际惯例而形成的特殊条款。我认为,在设计外资银行贷款协议时应注意如下几条: 第一,为保障外资银行利益,恰当的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享有选择提款的权利,而贷款人却负有协议签订后随时提供协议下承诺贷出款项的义务。因此,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平衡,对贷款人给予必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之后,才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先决条件大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贷款协议中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如:董事会决议、提供贷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贷款金额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如:陈述和保证内容依然正确,没有发生违约事件等。另外在贷款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先决条件的实施一定要取得贷款人的审查、认可。 第二,陈述与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和商务等状况所作出的说明,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对自己承担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该类条款大致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说明与保证,其二是借款人为保证切实履行贷款协议而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作之说明与保证。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通过陈述与保证条款向贷款人证实其真实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的基础。显然,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将构成典型的违约事件,因为,借款人对有关贷款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陈述的真实性所承担的保证,是贷款协议 赖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础。如果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隐瞒事实、不真实、虚假,势必增加贷款人回收本金、获取利息的风险。因此,一般应认为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构成重要之违约事项。但是,由于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往往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借款人违反。因此,贷款协议应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陈述与保证时或该违反导致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下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借款人才构成违约事件。这样的规定是显然有益的,既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贷款人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违约事件条款是贷款协议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一般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在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对贷款人业已发放的款项宣布立即到期,因而,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贷款人而言,违约事件的具体条款对于双方权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贷款人一般在谈判中占有相对优越的谈判地位,其条款通常要求尽可能详尽,篇幅较大,规定也非常细致。这无疑对保障贷款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三、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多依赖于国际惯例和境外经验。外资银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贷款协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资料,由律师楼的专业律师审核、起草贷款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银行贷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草拟、审查、修改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董事会决议和相关的其他协议及法律文书。在贷款协议中,就主体来说,外资银行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因此主要是对借款人、担保人主体的审查;就内容来说,应明确、具体,并注意条款的完备性,权利义务的完善以及违约救济的可行性,以保障贷款协议之顺利履行。 第二,审核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就借款人、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交之有关材料进行法律审查,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是否适格,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是否适格,担保物是否适格,董事会成员是否适格,董事会权力及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调解、仲裁、诉讼,及时解决纠纷。外资银行贷款协议条款复杂,涉及的法律面广,如果发生纠纷,律师可借助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帮助各方当事人分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也可在借款人构成违约时,协助银行及时采取追讨行动,签发律师函;也可适时采取法律行动,用自己之专业法律技巧,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提起诉讼以充分维护外资银行的合法权益。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天才

银行贷款论文例11

 

一、项目贷款评估的定义和传统方法

项目贷款评估是银行为确保贷款项目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减少和防止贷款决策的失误,保证贷款资金的正常周转并及时回收,贷款决策部门在发放贷款前,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在项目初审的基础上,运用一套较为系统、科学的方法,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项目产品所处的寿命周期、市场供需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全面、动态和定性定量的审查分析评估,包括对项目的风险测算和预警,最后对项目贷款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决策建议。

项目贷款评估是世界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运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发展起来的一套贷款风险评估体系,目前已成为国内外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的重要手段和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贷款评估是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贷款决策科学化和防范风险,制止重复建设、提高资产质量的重要举措。

目前金融论文,商业银行项目贷款普遍采用的传统评估方法主要是对项目盈利能力、项目偿债能力、项目贷款风险三方面进行评估。

1、项目盈利能力评估。由于项目的盈利与否以及盈利多少直接关系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关系到银行贷款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是银行判断贷款项目可行与否的重要评估内容。评价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回收期、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

2、项目偿债能力评估。在项目盈利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财务指标的计算,评估项目的负债水平和清偿债务的能力,为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评估数据。项目偿债能力评估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覆盖率等。

3、项目风险评估。银行贷款风险评估主要是从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方面判断项目风险,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概率分析法和决策树分析。在银行项目贷款的风险评估中,主要是将影响贷款收回本息的风险因素找出来并对比分析,计算出这些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以及时有效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二、社会评价引入的背景

社会评价是识别、监测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各种社会影响,促进利益相关者对项目投资活动的有效参与,优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规避投资项目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社会评价主要是应用社会学、人类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通过系统地调查、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各种社会因素和社会数据,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提出尽量减少或避免项目负面社会影响的建议和措施,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使项目效果持续发挥,在投资决策、方案规划和项目实施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20世纪30年代前,西方经济理论强调自由竞争,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项目评价仅考虑投资的财务效果。二战之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纳了凯恩斯理论和福利经济学思想,加强了国家的经济功能,大量增加公共开支用以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并实行福利政策。由于公共工程与社会福利项目是以社会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评价的重点也从微观财务评价转向宏观的经济和社会评价。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环境与生态问题凸显金融论文,协调发展观逐步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引入项目评价体系。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尤其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促成了在项目评价中,除了要保证经济、环境可行性外,也应保证社会的可行性。基于这样的认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一些国际金融机构近年率先在一些投资项目中引入社会影响分析,项目评价已从单一的财务分析和经济分析,发展到技术、财务、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其中社会评价在项目评价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可否认,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以忽视的、与和谐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和矛盾。比如: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三农问题、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农民工就业问题、城市职工下岗与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中国社会的改革、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还要使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生态脆弱金融论文,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坚持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努力建设低投入、少排污、可循环的国民经济和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种发展战略背景下,社会评价作为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手段将受到更多的重视,中国开展社会评价的需求将会更为迫切。项目投资活动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及监测实施过程中引入社会评价,也是解决项目投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规避社会风险的客观需要。

三、银行贷款评估模型研究

金融是经济活动的中心,同时也必须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如何更好的发挥金融的调节和杠杆作用,如何使贷款项目评价更加合理和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金融业制度创新和完善需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从银行角度出发,在原有贷款项目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加入并强调社会评价对于项目评估的影响,对建立的新贷款评估模型进行研究和分析。

1、原贷款项目评估体系

主要由借款人评审以及债项评审两部分组成,分别占评价指标体系的40%和60%。

1.1 借款人评审

1.1.1 对借款人公司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在工商部门登记情况进行查实。

1.1.2 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及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1.1.3 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联方及交易情况进行分析。

1.1.4 收集借款人近三年的会计信息并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1.1.5 对借款人在管理、技术、市场竞争、财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1.2 债项评审

1.2.1 项目概况。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环境评价的审批情况进行落实和分析。

1.2.2 筹资评审。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意见,核定项目所需总投资,并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

1.2.3 市场评审。对主要产品的目标市场及原材料市场情况进行分析。

1.2.4 财务评审。以项目所处行业为标准金融论文,依据项目财务基础数据计算出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点、投资利润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同时,根据不同项目,对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等。

1.2.5 偿债能力评审。对项目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判断其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覆盖贷款的能力。

原贷款评估体系更多关注的是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没有对社会影响进行评价,已不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优化。

2、新贷款项目评估体系

在原有评估体系进行借款人评审和债项评审的基础上,将社会评价作为一个重要评价内容加入评价体系。

借款人评审及债项评审部分在前部分已介绍,本部分重点对社会评价内容进行说明。

社会评价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社会影响分析、项目与所在地区的互适性分析和社会风险分析。

2.1 项目的社会影响分析。主要分析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

2.1.1 项目对所在地区居民收入的影响。

2.1.2 项目对所在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影响。

2.1.3 项目对所在地区居民就业的影响。

2.1.4 项目对所在地区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2.1.5 项目对所在地区弱势群体利益的影响。

2.1.6 项目对所在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的影响。

2.1.7 项目对当地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容量和城市化进程等的影响。

2.1.8 项目对所在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的影响。

2.2 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分析预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能否接纳、支持项目的存在与发展,考察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关系。

2.2.1 分析预测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态度及参与程度。

2.2.2 分析预测项目所在地区的各级组织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态度。

2.2.3 分析预测项目所在地区现有技术、文化状况能否适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2.3 社会风险分析。在对可能影响项目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识别排序的基础上,选择影响面大、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并容易导致较大矛盾的社会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这种风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