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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2 04:36:06

职业伦理论文

职业伦理论文例1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职业伦理论文例2

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尔德认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帮助委托人。尽管政策分析的资助者施加压力,分析者还是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更广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某个组织的人,分析者应该对公共福利事业更感兴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逻辑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成分,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假设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动,因而“人民的统治”是正当的。由理性公民通过现代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现严重的、持续的非良性活动,公民最终能够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改变政府。

第二,党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鉴于“追求公共利益论”可能具有的乌托邦色彩,以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分析者应当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应追求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而应当是党派利益的追求者。这是因为,现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谓“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现代民主政治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本质上呈分散状态的共享利益只有通过党派之间的“观念竞争”以及投票、交易等类似市场行为的过程才能形成。既然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党派观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应回避“党派偏见”,而应当坦率“承认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引导着他的工作;要尽可能的表露他的选择;不宣称他的价值和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医生、律师角色。通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建构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说政策分析者的角色。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背景、对委托人负责的模型。这一模型中实际由双重委托—关系构成:(1)委托者与政策分析者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民与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谁?他应向谁负责?”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较少发生争议。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理论支撑,从而容易引发争论。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对委托人负责,但也要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不同于医生/病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公共责任和广大民众利益的实现问题,具有多层面内容。正如魏陌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这些价值在我们的伦理评估中普遍支配我们对顾客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对顾客选择不同价值间冲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们也应该对我们分析的预测能力持一种现实的谦虚态度。

(1)道德品质的准则。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政策分析师具有双重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前者产生于“顾客导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间的职业关系,以及法律、组织和社会对政策分析师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种信仰、价值和偏好所组成的内在驱动来指导如何去做。

(2)行为选择的准则。政策分析包括对政策方案的预测、回溯和评价,其本质是基于客观分析之上对方案的选择,既包括价值认识也包括价值创造。因此,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首先是政策分析应合乎政治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环境中的一环,因此,作为一个称职的政策分析师,必须要对外在的政治环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过决策者的选择;其次是政策分析应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为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政策目标群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第三是政策分析应体现创造性:政策分析师应该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未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敢于创新。

(3)价值判断准则。价值判断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与价值的结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础。政策分析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事物、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在伦理意义上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政策主体的价值方向、行为决断和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责任。政策分析师应从专业上为弱势群体发声,为“沉默的牺牲者”代言,并由此来确保分散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应有的重视。

四、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政策分析领域的发展,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对于推进我国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包括:社会公正、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服务原则。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迅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顾局部。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备的。库珀在其论著《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也曾说过,“显然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给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导,但它仍然存在于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政策伦理法规中,辞藻华丽的演说中,以及存在于我们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理所当然地,它也存在于我们对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对公务员责任的思考中。”

参考文献:

[1]张昭庆,闫博慧,张陆庆,.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分析[J].职业时空,2007,(2).

职业伦理论文例3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职业伦理论文例4

[分类号]C642.3

作为独立学科的标志之一,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开设各种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信息伦理学课程或专题讲座;同时,图书情报等专业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使之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图书情报专业教育机构为帮助未来从业者深切认识到信息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同时明确专业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有必要强化信息伦理教育。而当前国内的信息伦理教育多被包含在普及性的信息素质教育中,专门面向信息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信息伦理教育尚在探索阶段。因此,我们将结合国内外实践,探索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学课程设置的必要性或重要性,并就教学的目标、内容、实施方式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

1 信息伦理与图书情报职业的关系

1.1 作为规范学科的信息伦理学注重特定领域中的伦理问题

国际信息伦理中心(ICIE)认为信息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研究一对多等级结构的大众传媒、计算机科学和作为平等媒体的因特网中的伦理问题的应用伦理学科;后者是研究因特网、信息和知识管理以及图书馆、档案领域里的伦理问题的应用伦理学科…。不管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认识,都把信息伦理学定位为应用伦理学科,它是信息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活动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因此,信息伦理学要遵循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学术规范,不能与传统伦理学割裂,需要用传统的伦理道德去规范信息活动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同时,信息伦理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具有不同于传统伦理的内涵与特殊性,它必须根植于信息实践活动,成为解决信息活动中现实道德问题的内在力量。作为规范学科的信息伦理学除了研究信息活动中不同类型信息行为的共性问题,更要着眼于信息行为在特定领域(如图书情报行业)的特殊表现,这就决定了这些问题的处理只能诉诸适应特定领域的应用伦理学。发达国家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发展也表明这一学科既注重学科理论研究,又注重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同时强调了信息专业人员是信息伦理问题的决策者,而不是一般的专业人员。图书情报行业作为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特定领域,伦理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如卡普罗(R.Capurro)在《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一文中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1.2 图书情报职业按照伦理的方式实现其使命

作为公认的一种的职业,图书馆员扮演知识资源与知识受众间的“经纪人”角色。也就是说像医生、律师等其他职业一样,图书馆职业也要按照伦理的方式实现其使命。在现代图书馆运动中,引人注目的成果之一就是重视职业伦理,如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早在1939年就正式颁布了图书馆员的伦理规范。截至2002年7月,在IFLA网站上可检索到已颁布图书馆职业伦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已有27个,类似的还有《数据处理管理协会行为标准》、《美国信息科学学会信息职业人员伦理守则》、《sCIP竞争情报人员从业者伦理守则》等。在图书馆职业规范中涉及到知识获取、知识选择、读者隐私、知识自由、知识产权、知识保存与管理问题,体现了公共存取、客观公正、尊重隐私权与知识产权、精益服务、人文关怀等基本伦理准则,这些都是信息伦理学的核心议题。21世纪的图书馆员作为一种职业不仅不会过时,且将扮演多重角色,即善于交流的知识经济人、社区居民的知识主管、博学敏捷的知识咨询师、某一领域的知识鉴赏家、业余自修的学习辅导员。这意味着图书情报职业将面临更多的伦理挑战,如信息隐私权、信息所有权和资源使用权等,以及散播错误信息、网络色情泛滥、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等带来负面影响的伦理问题。面对这些伦理困境,已有职业伦理规范显得“力不从心”。首先,这些伦理准则的具体含义、图书情报专业人员如何把准则应用于具体工作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解释;其次,当这些准则与其他伦理准则发生矛盾时,图书情报专业人员应如何选择?第三,如何证明准则的伦理正当性?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引入伦理推演机制,这些恰恰属于信息伦理学的范畴。

1.3 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教育尚未纳入正轨

一般而言,对职业伦理的认知和认同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是要通过后天的教育熏陶加以培养。同商业伦理之于商学专业的学生、医学伦理之于医学专业的学生一样,信息论理学也应成为图书情报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Carbo与Almagno曾明确提出信息伦理学课程在图书情报专业教育计划中的重要性,许多参与信息伦理学课程的图书情报专业人员也认为他们从中受益匪浅。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共有25个国家的91所大学开设了各种信息伦理学课程。我们对美国图书情报学院课程体系进行考察,部分院系专门针对图书情报专业学生也开设了相关课程或专题讲座,如肯特州立大学开设“图书情报界的伦理问题”、亚利桑那大学开设“图书馆与信息职业伦理”、匹兹堡大学开设“信息伦理学”、威斯康辛一密尔沃基大学开设“信息技术伦理学(本科层次)”和“伦理学与信息社会(硕士层次)”。在国内,信息伦理学教育多在信息素质、计算机文化等公共课程中以专题的形式出现,或针对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的“计算机伦理学”,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部级精品课程“计算机导论与计算机伦理学”。在图书情报专业开设信息伦理学相关课程的院校并不多见,如南开大学在图书馆学专业本科层次开设了选修课程“信息伦理”,在情报学专业硕士层次开设了“信息伦理学”;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开设的“信息服务与用户”涉及到了信息伦理的内容;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开设有“信息伦理与法规”课程。

综上,把信息伦理学纳入图书情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与意义不言而喻,图书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图书馆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修订版)》就明确提出信息伦理是图书馆学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作为图书情报行业的未来从业者,图书情报专业学生已经进入90后的时代,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往往与前辈有所不同。在这一现实情境下,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课程教学需不断强化。

2 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学课程设计思路

从已有信息伦理学课程教学大纲来看,设计思路不尽相同,我们认为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学

课程设计应体现三个基本原则,即服务于社会期望、反映学生需要和符合学科规定性,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核心而又模糊的问题。

2.1 为什么教――信息伦理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从教育与职业视角,假定把信息伦理教育目标分为四个阶段:①第一阶段的目标是通过伦理知识灌输而提高伦理知识水平;②第二阶段的目标是改善伦理的判断力;③第三阶段是提升解决现实伦理问题的智慧;④第四阶段的目标是终身的伦理修习与行为坚守。其中,阶段一和阶段二以为取得资格而学习的学生为对象,阶段三以学生和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为对象,阶段四意味着取得资格后的专业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所进行的教育。可见,图书情报专业人员要正确实践信息伦理,需要具备对信息活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做出正确判断的认知能力、把认知能力转化为伦理行为的能力、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中有效履行信息伦理的管理能力,ICIE对信息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作了具体解释。

具体到信息伦理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则更关注阶段一和阶段二的目标。借鉴美国等高校信息伦理学课程目标阐述,我们设定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课程教学目标如下:①考察信息职业伦理与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增加对信息伦理问题的敏感度;②全面认识与理解知识自由、知识产权、著作权、公平使用、隐私等问题,增进对信息伦理问题的思考推理能力;③明确图书情报专业人员在日常工作实践中所承担的伦理角色与道德责任感;④提高对信息伦理决策过程中模糊情境和不同于自身伦理观点的忍受力;⑤提高信息职业伦理行为困境的认知,强化采取行动的自我强度;⑥具备信息伦理理论与概念的基础知识,同时要跟踪该领域应用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最新观念,使学生了解该学科的前沿动向并使该学科能对专业产生积极影响。这意味着信息伦理教育是一个由增进辨识能力,到判断能力,进而执行适当伦理行为的过程,其中对信息伦理问题的敏感度与思考推理能力的培养是教育目标实现的关键基础。

2.2 教什么――信息伦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

国内外信息伦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差异较大,有的突出了伦理准则的重要性,有的偏向计算机技术伦理。我们认为信息伦理课程内容在设置上应体现三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伦理学基础理论与职业伦理现实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具体教学内容如下:

2.2.1 理论分析工具与方法论信息伦理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具有不同于传统伦理的内涵与特殊性,但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传统伦理学在信息环境下的继承、应用与发展。因此许多学者认为传统伦理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为信息伦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为人们区分正确与错误行为提供了判决标准,理应成为信息伦理学课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这一点恰恰是在图书情报专业教学计划中所欠缺的。尽管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为行为判断提供的标准不尽相同,本质上这些理论使用了不同的推理机制以证明特定行为的正当性,成为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分析工具。纵览西方伦理理论,可以分为义务论、结果论、权力论和德行论四种类型,这在约翰逊和斯皮内罗等人的著作中有所论述。

2.2.2 图书情报职业中的信息伦理议题 对于图书情报职业中的信息伦理议题,应包括公共和专门两部分。公共议题是所有信息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述较多,主要集中在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自由权、信息获取权和信息安全权上,这些理应成为课程教学的重点。专门议题就是与图书情报职业密切相关的信息伦理问题,在公共信息服务活动中,图书情报行业逐渐形成了具有较大共识的价值观和伦理意识、伦理目标和伦理思想,尤以宣扬“公共、公平、共享”的图书馆精神为代表,与具体业务相结合,就形成了获取中的伦理问题、技术服务中的伦理问题、获取服务中的伦理问题、参考咨询中的伦理问题、专门图书馆的伦理问题等。

2.2.3 信息伦理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西方国家的伦理课程设计彰显了西方文化传统中固有的自由意识和民主精神,如果在教学中只是通盘引入国外信息伦理学课程体系,常常面临许多教学难题,如在美国宪法对某些言论自由诉讼案的影响这一问题上存在不解。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儒学传统伦理源远流长,对民众的影响根深蒂固。时代的变化需要构建新型的信息伦理,而信息伦理的构建又必须依赖于对中国本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传统的改造与转化,可见基于本土化而产生的多元化趋势似乎是不可阻挡的。与此同时,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全球一体化趋势下,不同文化背景的信息伦理也趋于整合,求同存异,以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一宗公认的伦理规范系统。

2.2.4 信息伦理规范这是信息伦理社会调控机制的基本骨架,由信息伦理原则、信息伦理守则以及网络礼仪等构成。一些信息伦理学研究机构和信息职业协(学)会制定了具体的信息伦理守则,如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美国信息科学学会(ASIS)、英国计算机学会(BCS)、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CIPS)、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NC)等都制定了各自的职业伦理守则。研究证明伦理守则在促进行业自律和政策制定、规范信息人员行为和帮助人们进行伦理决策方面,具有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因而教学中可以把信息伦理规范与图书情报职业伦理有机结合起来,培养未来从业者的职业操守。

2.3 如何教――信息伦理学课程的教学方法

对于伦理教育的实施方式,学者们提出许多不同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伦理虽然不容易教,但却可以通过分析及讨论的方式来达成。我们对国内外信息伦理课程以及其他伦理课程(如企业伦理、医学伦理、行政伦理等)所采用的教学方法进行了考察,发现信息伦理学常采用的教学方法有讨论法、案例研究法、价值澄清法、角色扮演法,兹分述如下:

2.3.1 讨论法借助讨论假设或信息活动中的道德困境,如图书馆精神、网络时代图书馆员的权力与责任等,教师阐述故事中包含的道德问题,让学生进行公开讨论,产生道德冲突的困境,以提升学生对道德伦理的理解。只要不违反伦理准则,教师要包容不同观点,因为对一些现实中的伦理问题,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答案。

2.3.2 案例研究法该方法发源于商科,因其成效被引入到信息伦理教育中。如Notre Dame大学大量采用了案例教学,具体案例分析有信息访问案例、文化碰撞案例、垃圾邮件、抗病毒与后门程序案例、网上传销、、网络警察等。案例研究法没有固定的教学方式,可以采取开篇从案例分析导人问题、讲授中穿插案例分析、根据重点与难点问题精心设计案例进行练习巩固等具体方式,教师在教学中扮演引导而不控制、参与而不干预、整理而不修正、鼓励而不强迫的角色。与其在商业学科中的成熟应用相比,案例研究法在信息伦理课程中的应用尚显稚嫩,在案例教材发展上仍有待努力。

2.3.3 价值澄清法该方法是通过“珍视、选择、行

动”的过程,引导学生对自己的情感、信念和行为进行自我分析及反省,以确定行动。在实施过程中,教师的职责在于帮助学生就其所评价的事物进行价值的厘清,而不是诱导学生接受教师的价值体系。具体教学步骤如下:①面对伦理问题找出各种可行的方案;②评估各种可行的方案;③诉诸理性做出理性和自由的抉择;④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⑤根据自己的信念去实践生活。

2.3.4 角色扮演法该方法是借助故事和问题情境的设计,让学生设身处地地扮演故事中的人物,再经由团队共同讨论和扮演技巧的运用,帮助学生练习各种角色的行为,其特点是易于让学生设身处地体验种种经验。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承担引导责任,但讨论及扮演的内容必须取决于学生,通过扮演、讨论、再扮演、再讨论的方式进行,使学生对所探讨的问题留下深刻印象。

教学方法并不是固定的,各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情景,由于教学过程复杂且多变,教师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但是各种教学方法之间并不具有排他性,教师不应仅局限使用一种教学方法,而要有“教学有法,而无定法”的理念,可以采用一种方法为主,多种方法为辅或者多种方法交互使用的方式,以优化教学效果。此外,教学手段上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聊天室、教学网站等延伸课堂教学效果。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学生成绩评定方式要与教学目标、内容与方法相符合,国内外常见的评价方式有上课、考试、论文、案例分析等,具体操作时可以用及格/不及格来评定成绩。

3 结论与建议

面向图书情报职业的信息伦理学课程设计应着力体现图书情报职业与信息伦理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人手:

信息伦理学课程应本着“虚实结合,力戒说教”的宗旨,其教学目标体现知识教育与价值教育的结合,重点在于培育未来图书情报专业人员的信息伦理意识与分辨能力。

信息伦理学课程教学内容设置上应体现三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伦理学基础理论与职业伦理现实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

信息伦理学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注重问题导向,允许灵活性,可以采用一种方法为主,多种方法为辅或者多种方法交互使用的方式。

信息伦理学课程考核方式要与教学目标、内容与方法相符合。

很多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教学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多,如信息伦理学课程的任课教师既要懂伦理学,又要懂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还要融会贯通,这本身构成了信息伦理教学的难点。我们认为这种观念有待修正,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只要持之以恒地勤于钻研课程相关领域的知识,并能引导学生做伦理分析与讨论,都可以教授信息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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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例5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2年第一期 李文君《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关于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滞后的原因

学术素养缺失是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1)学术追求迷失。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学术研究泛化,如研究动机泛化、研究目的泛化、研究内容泛化、研究成果泛化等现象,最终导致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持续性。(2)学术个性缺失。研究者性情浮躁,缺乏对历史的深入分析和比较,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批判意识和敢于直言的学术勇气,在理论研究上人云亦云,从论文到专著,成果千千万万,面孔似曾相识,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缺乏批判意识和创新活力。(3)学术能力不强。研究者更多地依附于“官家”和外国的理论,成为政策的解释者和外国理论的贩卖者,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缺乏自身特色、产生依附现象。(4)学术习惯孤傲。研究者习惯于个体研究方式,缺乏学术争鸣意识,缺少学术对话,彼此之间相互排斥甚至歧视,这些清高孤傲的学术习惯消解了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之张力,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并削弱了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的水平。

摘自《职教通讯》2011年第二十三期 胡小桃,雷道金《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概况、问题与原因分析》

关于高职院校的特色建设

高职院校的特色建设由内而外包括三大战略类型:(1)文化战略。文化战略是高职院校特色战略的源泉和灵魂。第一,文化战略的关键就是通过愿景管理凝聚共同的假设、信念和价值观。第二,文化战略还在于不断优化组织共享的心智模式,也就是打造学习型组织。(2)CI战略。CI战略作为特色建设的战略要素之一,帮助学校从理念、行为与视觉上树立个性形象,是高职院校建设外显特色的有力武器。CI战略包括三个系统:理念识别系统(MI)、行为识别系统(BI)和视觉识别系统(VI),这三大系统对应着高职院校外显特色五大范畴的提升,可以帮助高职院校克服个性和特色的不足,对高职院校特色的良性发展大有裨益。(3)整合传播战略。整合传播战略是组合各种传播方法的综合计划,可以使传播影响力最大化。高职院校特色的整合传播先要从内部做起,此外,学校形象的塑造与整合、对外公关也必不可少。

摘自《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三十四期 李旭《我国高职院校特色构建:内涵阐释与战略组合》

关于职教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至少有以下几种发展趋势,依据这些趋势可对我国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阶段进行简单的判断:(1)从教师职业专业化到教师个体专业化。前者通过“强化分界、提高学历要求、建立自我管理团体”实现;后者通过教师的专业发展实现。(2)从工会主义转向专业主义。“工会主义”是通过专业组织谋求社会对教师专业地位的认可从而获得专业支持的价值取向;“专业主义”是通过订立科学严格的专业标准,提高“入职”门槛,提升专业化程度。(3)从经验化到技术化再到专业化的过程。从世界上教师专业发展的历程看,一般需经历从“工匠型教师”到“技术型教师”再到“反思型教师”的过程。(4)从“被动专业化”向“主动专业化”发展。教师专业化是一个不断地由个体被动专业化向个体主动专业化过渡的过程,逐步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5)从孤立到合作。教师的专业化是一个从“孤立文化”、“捆绑文化”向合作文化、自主文化发展的过程,教师通过合作进行专业发展必然代替教师个体的“单干”式发展。(6)从教师专业化到教师培养专业化。教师培养的专业化可以理解为教师通过培养机构及其制度获得资格认证与质量认可的过程。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2年第三期 辛彦怀《关于职教教师专业化问题的思考》

关于社会转型期高校组织冲突

社会转型期高校组织冲突的主要表现是:(1)社会转型中行政管理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带来社会权力结构重新配置,引发高校组织的权力结构变化,从而加剧权力关系冲突;(2)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化与调整,在社会关系的变化中势必发生各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从而引发了高校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3)社会转型对社会各组织的职能提出新的要求,导致社会各组织的职能发生调整,引发了高校组织职能任务间的冲突;(4)社会转型导致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变革,管理日益民主化、开放化,引发了高校组织内部管理方式的冲突。

摘自《江苏高教》2012年第一期 董泽芳,郝朝晖《社会转型期高校组织冲突及管理》

关于学术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论文例6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职业伦理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1-0047-02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职业伦理论文例8

一、职业伦理精神在高职学生个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实现高职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

职业道德素养是高职生成长成才的基本素质构成。《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培养的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国家对高职生的要求与专门的技术培养学校的学员不同,高职生除了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之外,还应该具有国家所要求和社会所期待的作为一个合格大学生所应该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应该包括职业道德素养。精神是人们行动的动力和源泉,职业伦理精神是良好职业道德素养形成的重要前提。

(二)学生成就未来事业的需要。

职业伦理精神是职业人的灵魂,是职业发展的最高境界,是职场成功者的必备要素。与本科院校培养的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相比,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是在生产第一线的技能应用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职业伦理精神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只有具备谦虚诚实、廉洁奉公、诚信公道、乐于助人、尽职尽责、敬业奉献的高尚职业伦理精神,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地劳动,才能取得事业成功。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职业人只有具备诚信美德、责任意识、竞争精神、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职业伦理精神,才有可能达到职业生涯的较高层次,从而为成就未来事业奠定伦理精神和健全人格的基础。

二、目前高职学生职业伦理精神状况

从总体上看,目前高职学生职业伦理意识淡化。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单一,除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人生规划》课程的课堂理论传授外,几乎没有其他途径,而且学生对职业道德教育理论课的兴趣不大,职业道德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意识淡薄。

在教育实践层面上,高职院校由于受功利主义与技术主义的影响,从而把职业教育设计成单纯的技能培训,学校往往注重强化专业理论教育,注重与职业有关的的技能训练;在具体的职业技能训练过程中,老师与学生都把目标集中在技能的熟练程度和技能训练的成绩上,忽视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的锤炼与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由此,导致了学生职业伦理意识的淡化,乃至模糊。

三、高职院校学生职业伦理精神培养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下,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将来就业等实际情况出发,高职生作为未来职业人应具备诚信美德、责任意识、竞争精神、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职业伦理精神。

(一)转变教育理念: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视的,而人文素质教育则比较淡化,处于边缘化状态。据调查高职院校学生绝大多数存在“重理轻文”、重“科技”轻“人文”的弊端,所以,学生人文素质偏低。因此,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文化修养、艺术修养、伦理道德修养、哲学修养等,即教会学生如何做人。

(二)优化课程设置: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高职院校而言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即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而且要加强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作风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范畴教育;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育,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评价教育。

具体地说,在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引导学生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职业道德基本范畴及职业道德修养等理论知识,同时要求学生学习自己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法规以及学习社会进步和职业发展对人的素质、能力、品德等方面的要求,努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精神,确立学生的职业道德理想,塑造健全人格。

(三)开展多种实践活动,践行职业伦理精神。对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实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业实践活动,二是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通过专业实践,学生能够感受和体验本行业、本专业的职业伦理内涵,从而增强职业伦理意识。社会实践活动是职业人成长的天地,是增强职业伦理意识、锻炼职业道德品质的理想场所,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理解、掌握和运用职业道德规范,践行职业伦理精神。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将学习到的职业伦理精神运用到实践中去,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领悟、体验和感受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精神的内涵,在实践中领悟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职业伦理精神对展示个人形象及自己的生存发展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惠坚.关于高职教育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6,9.

职业伦理论文例9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职业伦理论文例10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教师专业伦理研究”(项目编号:2011C113)

随着社会对教师素质及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教师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教师的专业伦理研究已成为研究的热点。在世界范围内,这一课题越来越多地受到教育研究者的重视。

1 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缘起

1.1 教师专业伦理的研究

教师不是一般的社会成员,而是承担“教育”这一特殊社会职能的职业群体,因此他们不仅要遵守一般的社会伦理,也要履行由教育工作所派生出来的特殊伦理规范。教师专业伦理是应教师全面专业化的要求提出来的,所谓“专业伦理”,英文用“professionalethics”一词表示,中文翻译为“专业伦理”或“职业伦理”。一般认为专业伦理是“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订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一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教师专业伦理”即是指教师为维护职业声誉,在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业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一套基本的制度化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教师职业社会及其专业伦理性的集中表现。

专业伦理水平的情况已经成为衡量一种职业能否称得上专业的重要指标之一。1948年,美国教育协会颁布的专业八条标准中提出,专业是“置服务于个人利益之上”的;1956年,利伯曼提出的专业八项特征,明确了专业是“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1984年,曾荣光在对“专业”的核心特质进行规定时,突出强调专业人员要“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要“具备客观的服务态度”,并且这种服务必须“公正不偏”。因此,教师若要成为专业人员,已不再是仅仅为了生计的单独个体,而是按照一定的专业伦理标准进行活动进而解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社会不可分割的一分子。在教师的专业化进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专业伦理,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兴起

教师是人类一项古老的职业,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对这一职业的伦理道德要求,并且对师德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没有把教师职业看做是一门职业,所以师德建设停留在一般个人道德层面。在20世纪之前的欧美主要关注教师的个人成长,对教师的职业伦理研究属于非系统阶段。学者们主要用实证的方法分析教师的品质与人格,如卡他斯和韦帕斯调查访问教师、家长、行政人员、教育学教授等人群,概括优秀教师现有或应有的25项职业品质和行为特征,作为改进师资训练课程的依据。有的研究对成功教师与失败教师的显著品德进行比较;还有的研究是分析教师的品质与教学成功的相关度。这些研究的焦点集中在教师个人身上,试图挖掘教师应具备职业特质。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指出,应当把教师职业作为专门的职业。“这个专业是一种要求教员具备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它要求对所辖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的用共同的责任感。”以此为契机,欧美等发达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兴起了教师专业化运动。为适应专业化时代对教师伦理的新要求,教师专业伦理的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现状

2.1 西方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等国关于有关教师伦理的思考在视角上不断丰富,形成了哲学分析、经验探究与案例反思并行的格局,涌现了一系列卓有影响的代表性成果,如里奇的《教育专业伦理》、斯特赖克和索尔蒂斯的《教学伦理》、斯科特的《教师专业主义的道德基础》、卡尔的《专业主义与教学伦理》。里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教育测验,首先,要遵守把学生作为“人”来尊重的原则;其次,要避免用可能导致给学生贴带贬义的标签、羞辱学生、嘲弄学生之类的方式来进行测验;第三,要体现真实性,反对舞弊,保护正直诚实的学生,公正无私地对待学生;第四尊重学生的隐私。斯特赖克和索尔蒂斯讨论了有关教学的伦理问题和规范,采用案例讨论的方式对“教学的道德困惑”、“惩罚与程序公正”、“精神自由”、“平等对待学生”等方面的争论,分别提供有关教学的道德分歧和事实材料。

西方学者对教师专业伦理的研究已明显突破教师职业道德的框架,研究越来越关注探讨某种具体教育活动中的伦理矛盾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伦理规范,其主要目的在于培养教师的伦理意识、澄清教育活动中的道德争论,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提供原则思路。研究的方法受认知心理学思潮的影响,后来也吸收了现象学的方法思想和概念心理学的理论,主要采用访谈法、实证法和叙事法。现在,教师专业伦理研究在国外已经引起众多研究者的关注形成了相当的研究规模。

2.2 我国的研究

“教师专业伦理”一词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伦理等词语一起混用,并没有严格的区分。1988年由王正平主编,国内九所高等师范院校合作编写的《教育伦理学》明确提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道德的学问。”把教育伦理学界定为研究教师职业劳动领域内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科学。这种观点多年一直被人们所接受。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认为把伦理学研究缩小到教师的职业道德,不能涵盖教育领域中的全部伦理问题。有学者从宏观的方法论层面和微观的具体伦理规范层面对我国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研究,指出传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存在诸多问题:规范强调身份伦理,未充分考虑到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因而不能够彰显行业的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专业或职业的特殊伦理规范;另一方面,规范注重经验模式,未形成相应的理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从广大教师道德修养的实际水平出发,充分尊重教师的道德权利,而是制订形而上的条条框框,难以付诸实施,难以以此为依据对教师进行道德评价。另有学者在详细研究了我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文后指出,我国传统师德规范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制订缺乏深入的研究,条文表述较为原则;二是职业特征把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三是没有处理好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许多教育学者立足本国语境,主张从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观念转移。“引导传统师德向教师专业化时代的专业伦理过渡。成为教师队伍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这种转移不仅是国际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是走出我国传统师德困境的内在要求。如传统师德的维护主要依靠的是教师的个体自觉,在目标上多强调教师的理想人格或个人修养,在要求上显得比较粗糙、抽象或一般,没有很好地体现教师专业的独特性。为了实现这种转移,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我国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策略,例如:确立“专业”和“服务”的观念,促进专业伦理规范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健全教师专业伦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加强教师专业伦理的培训。与西方相比,这些研究不限于描述事实或解释问题,更多地是以明晰的价值立场和直接的策略陈述,试图为我国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提供方向。是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一大“特色”。

当前,我国教师专业伦理还比较个体化、零碎,还没有形成体系。美国为适应专业化时代对教师伦理的新要求,全国教育协会对《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在《规范》的结构和陈述方式上作了重大调整,于1975年正式颁布。至此,《全国教育协会准则》渐趋完善,成为美国教师专业伦理的核心纲领。这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伦理理论提供了范本。

3 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发展趋势

随着教师伦理研究在教育领域的进一步深入,教师专业伦理研究进入一个全新而快速发展的时期。

当代教师伦理研究主要呈现出三种取向:规范取向旨在追求学校道德目的的达成,以教师为道德主体,重在规约教师的教育行为;专业取向旨在遵循专业主义的要求,以教师为专业主体,重在改善教师的专业品质,实践取向旨在寻求对技术主义的超越,以教师为实践主体,重在提升教师的实践智慧。这三种研究取向相互交错,为建立一种整合的教师伦理研究范式提供了可能性。

在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中,建立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显得尤为必要。经验型教师仅凭职业道德来约束,相对带有被动受制约性;而专业型教师须通过专业伦理规范来导引,体现出教师的自主性与自觉性。作为一种专业的伦理要求,不同于普通职业道德规范,应当从专业角度出发,加强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建设,从而体现教师的专业素质与专业精神。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有利于维护教师的师德形象,有利于提升教师的专业品质,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有利于维护教师的专业自,从而确保其独立地、高效地开展专业工作。但是仅仅有专业规范是不够的,毕竟规范只能提供有限的条款,在面对复杂多变具有无限可能的教育情境,教师仍需进行适时、适地的专业伦理判断。而且专业伦理规范中的种种戒律无法穷尽规范所有的专业行为,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倡导“德行伦理”,指出专业人员可以透过专业工作,养成良好的道德判断力,实现专业理想,进而达成个人能力的卓越与良好关系的两全。

总的说来,无论中西,专业取向的研究不再泛泛地讨论教师伦理问题,而是将教育(或教学)视为“专业工作”,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关注教师专业的特性及其伦理要求,旨在提高教师的专业品质和专业地位。是否拥有一套成熟的教师专业伦理,既关涉到学生教育权益的保障,也影响到教师专业自主和专业形象的维持。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教师团体及其他社会群体,都试图通过建立和完善教师专业伦理准则指导和约束教师的专业活动,再者就是在教师教育培养过程中,建设教师伦理课程和活动提升教师的德行伦理。

参考文献:

职业伦理论文例11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