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比较文学论文

比较文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1:51

比较文学论文

比较文学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I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5-0096-02

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文学也在不断交流、比较。对于中国比较文学来说,进入21世纪后,因为有了之前数百年的发展作为基础,在对于比较文学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已经逐步摆脱了简单的望文生义,即把比较文学看作为简单的中西文学比较。从目前来看,对于比较文学一个比较肯定的解释就是跨文化的文学阐释。摆脱了之前的文学误区后,我们基本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学科定位,这种阐释将使中国比较文学在全球化语境背景下的发展中更加具有特色和优势。在比较文学中,跨文化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因而也就必须面临异文化的问题。不同的地理条件、历史条件、经济条件等都会对文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中西方文化差异的问题历来不仅仅是文学家们探讨的核心,也是很多学科研究的中心问题。在比较文学的研究过程中,无论面临什么样的文化对比,最终还应当回到文学的本位。对于比较文学来说,最终的目的依旧是进一步深化文学阐释。

一、中西方的比较文学

(一)比较文学的基本含义

如果把比较文学看成一门独立的学科,那么比较文学出现的时间就在上世纪初前后。关于比较文学的具体定义,和很多文学名词一样,它同样有很多种解释,不同学者对比较文学的定义来源于不同的出发点。常见的观点中,一般认为比较文学就是对两种或者更多种的民族文学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对于文学和其他艺术种类进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比较研究,也被列入比较文学的范畴内。在西方,主流的比较文学研究派别又可以分为影响研究、平行研究等。

研究比较文学,首先需要明确比较文学是一种文学研究,无论如何探讨比较文学的含义,最终都必须回到文学的本质上。对于比较文学的研究,需要考虑到不同文化甚至不同学科,基于这些背景,探讨人与人之间文学沟通的各种历史与现状。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在探讨比较文学时,必然会面对不同文化,因此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会有不同。所以在面对不一样甚至是完全相对的观点时,需要始终保持互相尊重和理解。

(二)比较文学的历史

比较文学作为一个名词第一次出现在著作中,是1816年法国学者诺埃尔和拉普拉斯合编的《比较文学教程》,但本书仅仅是提到了比较文学这一文学名词,并没有详细涉及比较文学的内涵或者方法论等。让比较文学这一文学用语逐步流传开来的是法国历史学家维尔曼,同时维尔曼也是一名著名的历史学家。知识渊博的维尔曼于1829年出版了《18世纪法国文学综览》,该书是他之前在巴黎大学开设相关讲座的讲稿整理而来。在演讲和书的记录中,维尔曼多次使用比较文学一词,并且对比较文学做了很多阐释和实例,可以说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比较文学的流传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后人也尊称维尔曼为比较文学之父。

(二)中西方的比较文学

比较文学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从狭义的方面看,比较文学就是把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学拿来进行比较。而广义的比较文学,则是把文学同其他各种学科来进行比较,甚至包括自然学科在内。到上世纪末,英国有学者提出,比较文学就是关于跨越两个以上文化的文本研究,这种研究是跨学科的,甚至是跨时空的一种关系研究。由此看来,比较文学不仅仅是跨文化,更是跨越了语言、学科。它产生于文学文化的交往基础,发展到今天,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已经成为一门文学研究的综合性学科门类。中西方历来都有许多学者热衷于比较文学的研究,西方学者中,歌德可以称为比较文学的先驱。从目前来看,世界上的比较文学学派可以分成法国和美国两个派别。在法国比较文学学派中,更加注重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影响和干预。而美国比较文学学派则主要更加注重不同民族文化的比较,并且这种比较是基于相同的历史条件下,找出文化差异性的规律和原因。

中国是文明古国,历代很多文人墨客也喜欢比较文学。但如果引用现代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文学,如果谈及中国的比较文学发展过程,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末著名文学家、革命家梁启超,在其代表作《饮冰室诗话》一书中,梁启超就曾把黄遵宪的长篇诗和西方的史诗作比较。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水浒传》是社会主义小说,具有社会主义思想,并且可以和托尔斯泰、狄更斯相比。还有学者把李白和拜伦相比,把李贺和雪莱相比。虽然从现代意义上的比较文学来看,这些比较只是一些简单的依附,但也足以说明,近代中国社会虽然动荡不安,但在民族觉醒的时候,中西文学比较文学已经有了_端。而后,像我们熟知的作家,如鲁迅、矛盾等人都曾细致研究过不同国家的文学发展情况。到上世纪30年代时,中国逐步开始介绍国外有关比较文学的理论,例如陈铨的《中德文化研究》、钱钟书的《 谈艺录》、朱光潜的《诗论》等都在很多方面对中国比较文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从总体上看,中国比较文学研究学派更加强调跨文化的研究,这就不可避免谈到异文化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中国的强调跨文化研究,还是西方的影响研究、平行研究,比较文学研究的研究都不同于单纯的文学理论或文学批评,他们都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但他们的共性在于,都是以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学作为研究对象。并且这种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比优劣,而是要从一个宏观的视野把自身的文学作品与不同文化背景下诞生的文学作品关联在一起。

二、比较文学与异文化的关系

比较文学的研究目的不是为了比优劣,在研究比较文学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跨文化的问题。对于异文化来说,广义上的异文化指的是与主流文化不同的文化。但在本文中,笔者研究的是比较文学的相关问题,因此在本文里异文化指的就是与中国文化传统所不同的文化,泛指跨国文化、跨民族文化等。

(一)异文化是比较文学研究中必然面对的问题

在比较文学研究过程中,以中国比较文学来说,最常见的是中西方文学的比较。在近代中国,我们可以称之为比较文学的启蒙阶段,例如梁启超等人,他们虽然进行了比较文学的探索,但是往往是简单的依附。例如在前文提到的把李白、李贺等与拜伦,雪莱相比。因为在民族觉醒时期的中国,受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的影响,一些知识分子主张大力学习西方的先进文化知识,甚至带有盲目学习的冲动。但在学习的过程中,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同样不能忽视。因此在进行文学比较时,希望把中国的代表文人与西方文学巨匠相比。在现代比较文学来看,也许这都不能算是严谨的比较文学,只能是简单的依附。而如果我们仔细探寻依附的实质,不难发现还是当时的自卑。而后到新文化运动时期,虽然新文化运动对学与自强,促进中国人的思想解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同样,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新文化运动过程中的一些极端表现,一些极端的革命者认为造成中国不断被列强欺压的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桎梏,即儒家文化对人格的桎梏。在这种心理下,产生了全面否定中国文化的现象。从现代比较文学来看,这些心理都是不可取的。

在研究比较文学的过程中,异文化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而正是有了这些“异文化”,才会产生文学的“比较性”。如果我们把文学限定在狭义的文学创作,无论是诗歌还是小说,抑或是散文,乃至现代的电影剧本等等,文学创作的基础都是人们的社会生活。而文化一样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不同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都会产生不同的文化,因而对文学创作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文学研究

新时期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学界在外国文学研究领域取得了丰厚的成果,较之过去有很大的进步,学界也有人认为这是百年学术史发展过程中研究领域最为开阔的时期。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文学研究大环境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但不同学科之间的互动交流也是很关键的。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真正感觉到在世界上站了起来,改变了原有“不断挨打”的局面。对于比较文学研究来说,学术环境越来越好。同时随着国内教育的发展,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多语言学者,为我们翻译了大量西方文学著作,为我们在进行比较文学研究的时候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时,由于综合国力的提升,我们在进行比较文学研究的过程中,基本上都可以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来比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学作品,这对比较文学的研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摆脱了近代时期中国比较文学的简单依附问题。

比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学。在现代,随着电影事业的发展,很多人也喜爱把电影比较纳入比较文学的范畴。新时期的异文化,已经不单单是某一种文化,甚至是两种乃至多种文化的共同体。当今世界文化输出大国当属美国,我们在研究美国的小说、散文、电影等时,不难发现其中有很多种文化交织的背景。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西方人也认识到中国文化的魅力,在很多西方现代文学作品中都有比较正面的中国文化元素,这对我们进行比较文学研究也是一种启发。

对于未来的中国比较文学研究来说,不仅仅要站在一种宏观的角度,更需要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学术研究。过去我们走过弯路,曾过于贬低自己,强调西方的优越性。也曾过于鄙视外国文化,强调以我为尊。无论是哪一种研究心态,都不能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进行文学研究。因此,探讨异文化与比较文学的关系,核心观点就在于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进行比较文学研究。

三、结语

文学的比较从古至今都在西方和中国盛行,但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文学含义仍旧要从法国人维尔曼于1829年出版的《18世纪法国文学综览》一书说起。中国人虽然在很早开始就探寻比较文学,并且也尝试比较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但受到大的文化环境的影响,往往不是贬低自己就是过于自大。到现代以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在面对异文化的时候我们已经可以站在一种客观的角度斫行比较文学研究。同时,随着全球交往的增强,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的互动也在不断增强,在这种开阔的学术研究环境中,比较文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得以呈现出良好态势。

参考文献:

[1]徐新建.文学研究的跨文明比较[J].中国比较文学,2016(1).

比较文学论文例2

在 18 世纪,非功利的作品常常被称为“诗”(poesy)或诗类。直到 19 世纪,才将实用性作品与非实用性作品作了系统的区分。只有当这种区分获得了普遍性的时候,“文学”才获得其真正的含义。正如西蒙•格诺在《七星百科辞典》的序言中告诉我们的,“在搞技术的人们逐渐把他们的专业提到科学这一高度”的时代,“文学是与功能性地使用书面语言完全不同的写作方式”。但我们不应忘记,直到世纪之交,诺贝尔文学奖还多次授予那些杰出的自然科学家和哲学家呢。由上,韦斯坦因总结,文学可分为“科学的”和“美学的”两部分(里面也有像科幻小说这种属于两可的情况),但是,因为有诸如历史小说、散文、日记、自传等杂交类型的出现,这一领域往往不能划出准确的界限。他说:“从理论上讲,如果希望充分考虑文学研究,就应当限制研究非文学现象,而集中探讨文学现象。但在实际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把研究的范围扩展到文学界限之外。”

韦斯坦因主张一种“收”与“放”两相结合的“文学”研究。所谓“收”,是指他对“文学”范围的考察和规范,他所强调的立基于文学基础上的比较研究,他的“文学”研究所指,乃为出色的语言艺术品和文学性相结合的作品,而非一切文字作品,韦斯坦因和韦勒克一样,强调文学艺术品的美学价值,他说:“文学研究如果降格成为材料的堆砌,它就丧失了尊严,因为不再判断其美学价值了。”所以他认为,研究莎士比亚戏剧的历史渊源,应该是英国文学史家和批评家关注的题目;研究《高老头》中金钱的作用,则是传奇学者和经济史学家感兴趣的题目。此外,他将尼采定位为“诗人”,认为他可以进入文学研究领域,“这不仅因为他写过诗,他的散文风格具有文学性,而且也因为他对许多德国和非德国作家产生过影响。”但是叔本华、博格森、康德、休谟就戴不上“诗人”的帽子,因为他们的著作专业性太强。所谓“放”,是指韦斯坦因为类文学和杂交文学类型留下足够的比较研究空间,他注重具有文学性的作品。韦斯坦因在梳理比较文学史时,曾对布吕纳季耶有所赞誉:“从今天的观点看,布吕纳季耶的思想比他那位杰出的同伴的思想更具现代意识,巴尔登斯伯格后来曾在许多关键问题上采取了他的见解。布吕纳季耶说:‘什么叫“文学的”? 不就是有意识地创造那种独特的东西吗? 或者说得确切些,不就是作者,不论他是知名的还是无名的,本身力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的某种雅和美的观念吗?’”迪尼对布吕纳季耶这一进步的观念同样赞赏,迪尼还进一步评论道:“布吕纳季耶主张文学批评不但必须集中于文学作品的本身,而且须将文学研究与传记、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学科分开。这种见解为 20 世纪的批评艺术做了不少铺路的工作。”"7#(331)从中可见,迪尼和韦斯坦因对“文学”的规定既涉及了文学种类问题,同时也将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形式等涉及美学的问题考虑进去。韦斯坦因既为“文学”划分了疆界,但是又不将其框定死,因为他意识到文学研究中“充满了活跃离题的地带”。与此同时,他仍是反对立足狭隘的文学范围内的比较研究。韦斯坦因有针对性地否定了同行学者将比较文学严格地限定在文学的范围内的做法,“我的同道中有些纯粹派,希望把比较文学严格地限制在文学的范围内。

对他们来说,如果我答应永远把文学作为起点和目标,也许可以消除疑虑。弗利德里希建议我们把学术研究和教学分开,以便抚慰我们语文学家的良心,但即使如此,我仍然怀疑这种方法是否明智。”这种收放结合的灵活处理方法,为韦斯坦因的比较文学研究留下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对于构成“文学”(此处专指比较文学研究)的内核,韦斯坦因划定了纯文学、美学、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圆周环”。他说:“在我看来,在文学和非美学的或基本上非美学的‘人类的表现领域’(例如哲学、社会学、神学、历史编写学和纯科学或应用科学)之间的研究,答案真不简单。”他按照历时的顺序,论述从法国学派肇始的“文学”在名与实上发生的变化和引起的讨论。同样,他划定圆周而不定死边界。韦斯坦因认为,“索邦的创立者们”最初建立学科,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某些褊狭,决定它必定会把自己限制在一种文艺的氛围之内,他也指出,法国人和德国人在其中不断作出努力试图将比较文学的范围扩展出“纯文学”;然后,二战之后,布朗(C. S. Brown)开始从事文学与艺术的比较研究,他的观点渐渐成为学科内的潮流和常规;“构成比较文学内核的第二个更大一些的圆周环,是对文学和科学之间关系的研究。它超出了美学范畴,因此更有争议。……从历史上来说,社会科学与文艺学的关系要比自然科学密切。”从韦斯坦因的论述来看,他有一种非常明确的倾向,那就是非常青睐文学与其他艺术互相阐发:“只要文学是一种艺术,即它是非功利的积极创造的产物,所以尽管它们的媒材不同,但是它们之间似乎可靠而且很有可能存在的一些共同的因素(反之,它们也为比较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这使得文学与其他缪斯控制的领域有某种自然的亲和力。”至于其他学科范围的比较,他认为既然“文学”范围只是相对固定的,那么只能“讨论方法上较为稳妥的”影响研究,后来,他修正了这一观点,“(我)抛弃了后浪漫主义时代的、似乎是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思想,并恢复了世界文学的观点。”所以,他强调将诸如科幻小说、歌剧、芭蕾舞、漫画等文学的混合形式纳入比较文学研究;他尤其关注纯文学和其他艺术之间存在的联系和互相交融的现象,比如瓦格纳的综合艺术品,或具有多方面才能、用两种或多种不同媒介进行创作的艺术家(如米开朗琪罗)。想要指明比较文学的“比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韦斯坦因认为,必须首先界定“整个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即民族文学、比较文学、世界文学和总体文学。韦斯坦因主要考察的是其余三者与比较文学有所关联之处。

韦斯坦因认为,民族文学是“那些形成比较文学基础的基本单元”,它们在语言的区别上与比较文学形成了分水岭;总体文学和比较文学之间的区分是人为的,二者在方法学上没有什么意义;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有关或重叠的几层含义有:第一,歌德提出的“世界文学”,包含着对各民族文学的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尊重之意,“因为歌德强调国际接触和富有成果的文学之间关系,阻止根除民族文学特色,所以歌德所提出的这个概念对我们的学科是极其有用的。”[5](20)第二,其延伸的含义,“用以指一切时代和世界各地的杰作”,但是在教学中一般只是介绍并讲解它们,这种实践阻碍了比较研究。第三,作为“世界文学史”的缩略用语,必须被理解成世界上所有文学的历史,涵义更为繁杂,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属于文学理论研究的范畴。以上术语,涉及包罗诸多相对流动的边界,需要结合实际,决定它们的归属。综上所述,韦斯坦因以 20 世纪西方语言学转向时期的理念反思比较文学历史;他通过整理比较文学史和梳理文学理论,将语言问题作为区分文学研究中的比较方法和比较文学研究的首要标准提出来;他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敏感地意识到,和语言密切相关的翻译问题将成为比较文学领域中的重要课题;这些,都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不止于此,因为对艺术史的稔熟,在将艺术(主要是造型艺术和歌剧)与文学进行跨学科的比较研究时,韦斯坦因的“跨语言”已经超越了字面意义上的“语言”,既包含时间维度,也具有历史意识,而成为关乎文学艺术创作、关乎文学艺术作品的接受等问题的链接点,成为理解文学和艺术及其关系的一个符号,从而将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立体交叉地综合统一起来,把比较文学研究推入到一个纵深阶段。

比较文学论文例3

二、建构中国比较文学话语体系体现了一种学术创新

这种创新是研究者对中国和国际比较文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理性分析和理性解答,提出新原理,或建构新的理论体系或新学派。中国比较文学话语体系的形成体现在它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术语、概念、范畴和言说体系。如“比较文学”“世界文学”“变异学”“译介学”“比较诗学”“可比性”“阐发研究”以及比较文学的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等核心术语、概念、范畴等都是中国比较文学研究者的关注点,并由此形成了一套理论表述。这里仅以“比较文学”、“世界文学”和“变异学”为例加以说明。比较文学自它诞生以来,不断出现的“比较文学”的定义之争也诉说了它的学科发展史。法国学派和美国学派各有自己的定义,而中国比较文学研究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季羡林、钱钟书、孙景尧、乐黛云、陈惇、杨乃乔、曹顺庆、王向远和方汉文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比较文学”的内涵加以界定。如目前在高校中使用较广的杨乃乔主编的《比较文学概论》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为:“比较文学是以跨民族、跨语言、跨文化与跨学科为比较视域而展开的研究,在学科的成立上以研究主体的比较视域为安身立命的本体,因此强调研究主体的定位,同时比较文学把学科的研究客体定位于民族文学之间与文学及其他学科之间的三种关系:材料事实关系、美学价值关系与学科交叉关系,并在开放与多元的文学研究中追寻体系化的汇通。”这一概念明确了比较文学的“四个特性”“三种关系”“一个本体”和研究客体,受到了学界的认可。方汉文立足于全球化时代比较文学研究的对象特性给出了“比较文学的新定义”:“比较文学是跨越不同文化体系的,通过同一性与差异性的比较来研究世界文学的发展规律与联系的学科。”这个界定充分肯定了“世界文学”作为比较文学这门学科的研究范围与具体对象,重视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比较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逐渐深化,“世界文学”的概念被再一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来,作为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世界文学应该有特定的涵义。但是自从歌德提出这个概念以来,关于它的内涵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近年来,国外研究者如大卫•达姆罗什、克里斯托弗•普伦德加斯特、帕斯卡尔•卡萨诺瓦、弗兰科•莫莱蒂等先后提出自己的理解。国内学者王宁、杨乃乔、方汉文、曹顺庆等也对“世界文学”提出了新的阐释。如王宁从世界主义的角度指出,世界文学可以被描述为:“

(1)各民族优秀文学的经典之总汇;

(2)一种用于从总体上研究、评价和批评文学的全球的、跨文化的和比较的视角;

(3)不同语言中的文学生产、流通、翻译和批评性选择的发展演变过程。”杨乃乔则认为,“世界文学共含有五个层面的意义:总量上的世界文学,欧洲中心主义的世界文学,作为经典的世界文学,歌德理想中的世界文学以及借助翻译在语际传播、折射与阅读的世界文学。”可以看出,这两个界定中都避免了直接下定义的方式,从不同侧面对“世界文学”给以了界定,也不难看出大卫•达姆罗什的影子,因为在他看来,“

1、世界文学是各种民族文学的椭圆形折射;

2、世界文学是在翻译中有所获益的文学;

3、世界文学是一种阅读模式,而不是一系列标准恒定的经典作品;是读者与超乎自己时空的世界发生的间距式距离。”而方汉文则从辩证理性的角度重新定义了“世界文学”:“世界文学就是各个民族和国家文学差异性的同一性的交合与融新。”这种界定凸显了世界文学中的民族文学的差异性和同一性的辩证统一。“变异学研究”是曹顺庆近年来致力建构的一个领域。在《比较文学学》(2005)中,他首先提出“变异性”的话题。2006年,他对“变异学”给出了明确的界定:“比较文学变异学将比较文学的跨越性和文学性作为自己的研究支点,它通过研究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学现象交流的变异状态,以及研究没有事实关系的文学现象之间在同一个范畴上存在的文学表达上的异质性和变异性,从而探究文学现象差异与变异的内在规律性所在。”此后,他又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系统阐释变异学的理论背景、理论核心、研究范围(跨国变异研究、跨语际变异研究、文学文本变异研究、文化变异学研究和跨文明研究)和价值意义等,在国内外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中国比较文学话语体系的形成除了体现在核心概念、术语以外

在学科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也颇有创新。中国比较文学研究者结合本国的比较文学实践,积极探索全球化时代跨越东西方文化研究的比较文学新观念和新理论。例如乐黛云等著的《比较文学原理新编》(1998)立足于文化和文学多元差异性的观念,率先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而不同”的思想引入比较文学研究中来,倡导“和而不同”的多元文化互存与互补观念,主张东西方文学要求同存异、互识互补、和谐相处来促进世界比较文学的共同发展。另外,方汉文的《比较文学高等原理》(2002)从“新辩证观”的视角提出了比较文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中国话语体系建构、比较文学的新定义等论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在该书2011年的修订版中,作者提出了“创建比较文学的中国化新理论体系的初步构想:包括比较文学的本体论、文本论和批评实践等构成部分。”杨乃乔主编的《比较文学概论》对比较思维和比较文学的本体论等构成的划分显示了新世纪以来比较文学研究的新模式。曹顺庆等所著《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研究》(2002)探讨了跨越东西异质文化(文明)间比较文学研究的问题。他主编的《比较文学教程》(2006)“打破了欧美比较文学学科理论体系,概括出一个新的学科理论范式,明确提出了比较文学学科理论一个基本特征与四大研究领域,一个基本特征即‘跨越性’,这包括跨国、跨学科与跨文明;四大研究领域即‘实证性影响研究’、‘变异研究’、‘平行研究’与‘总体文学研究’。”

该书还深化了“跨文明研究”的表述。其中的“变异研究”是作者提出的颇有创新性的观点,它关注文学交流与传播的过程中由于文化过滤、文学误读、译介、接受等作用而发生的变异情况,并由此探究文学变异的内在规律。在研究方法方面,中国比较文学在历史实证(影响研究)和逻辑美学(平行研究)两种方法论的基础上,将比较文学的研究方法向前推进了一步,业已形成以跨文化研究为主的研究方法,为世界比较文学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得它能一次又一次地绝处逢生,走出“危机”,以致于国内不少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比较文学中国学派”,并充分肯定其贡献。我们认为,中国学派仍在建设中的表述更为妥当。对建设中的“中国学派”而言,独特的方法论应是它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学理依据。20世纪90年代末期,曹顺庆曾经指出:“……中国学派则将以跨文化‘双向阐发法’,中西互补‘异同比较法’,探求民族特色及文化根源‘模子寻根法’、促进中西沟通‘对话法’及旨在追求理论重构‘整合与重构法’等五种方法为支柱,正在和即将构筑起中国学派‘跨文化研究’的理论大厦。”五种研究方法是中国比较文学研究基于自身的理论思考和研究实践提出的。新世纪以来的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的累累硕果证明了这些方法的可行性。在研究领域方面,中国比较文学涉及到学科理论建设、翻译研究、文学人类学、中外文学关系、比较诗学、比较文化、流散文学、海外华人文学、中华民族文学关系、文学符号学、海外汉学等,并已经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不过,国内研究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限于篇幅,这里难以细述,仅论及翻译研究、文学人类学和中外文学关系研究。

翻译研究的繁荣,尤其是翻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出现是比较文学和翻译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这是因为翻译研究一直是比较文学研究的传统领域,也是翻译文学、翻译文学史和译介学的研究对象。文学翻译不仅要转换文字符号,而且要传递和重塑文化观念。翻译文学离不开译者的文学再创造。翻译家不仅要创造性地再现文学作品的原意,而且还要在无法交流之处创造出交流的可能。谢天振的《译介学》(1999)、《译介学导论》(2007)等著作为比较文学的翻译研究奠定理论基础,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案例。“译介学”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的亮点之一。文学人类学新学科的建立。文学人类学是文学与人类学两种不同学科的交叉与结合,是近年来中国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中的最具个性的分支学科。到目前为止,该学科已经出版了两套大型图书:一套是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文化的人类学破译系列”,包括《〈楚辞〉的文化破译》《〈诗经〉的文化阐释》《〈老子〉的文化解读》等。另一套是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人类学论丛”,包括《性别诗学》《文学与治疗》等。另外,“神话学文库”丛书也正陆续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推出。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严格说来,中外文学关系的研究是国际文学关系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关于中外文学关系研究的最大进展,是将20世纪中国文学和世界文学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探讨,全面研究20世纪中国作家所体现的中国传统文化继承与西方文化影响的互动。这开辟了中外文学关系史研究的新研究领域,显示了中国比较文学实证研究的得天独厚。主要成果如15卷“跨文化沟通个案研究丛书”(2005)的出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国文学在国外的研究,也有了长足的进展,8卷本的“跨文化丛书:外国作家与中国文化”(2002)无疑是20世纪一部重大的学术成果。

比较文学论文例4

中学是大学的基础,大学教育要想有一个好的开端,就必须提高中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就中学教师来说,人人都希望自己的教育与教学活动能高效率,但这并非易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诸多因素,如自己的工作能力、教育的大环境与小环境等主客观原因,无论如何,学习、掌握、借鉴各种优秀的教育、教学方法则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一名数学教师,应该了解国内外先进的数学教学方法,找出各种方法的优缺点,然后根据中学的实际情况,吸收他人教学方法的长处,使自己的教学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促进中学教学方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国内外中学数学施教的对象都是中学生,年龄段在13-18岁,心理发展阶段属于青少年期,他们具有相似的心理和认知水平,教学内容大同小异,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正是由于在施教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因此中学数学教学存在着可比性。比较中西方中学数学教学方法,发现有如下的相似之处:

(1)教学程序基本一致。各国中学数学讲授新课基本上采用这样的程序:老师提出问题,学生自学预习: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理解所学的内容;巩固所学的内容;检测所学的知识。

(2)讲授法是各国中学数学教学普遍采用的基本方法。不论中国还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发达国家,数学知识的传授基本上是以讲授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助。

(3)普遍重视启发式教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都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教学方法改革,中学教学也不例外。通过教育改革各国都重视如何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能力的教学,尤其重视启发式教学思想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①

从中学数学教学实际来看,我国的教学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比,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

(1)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关系和作用不同。中国大部分的教学方法都是以老师为中心,有“重教轻学”的倾向,在教学过程中大都是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主要是我国长期的应试教育导致的。尽管我国的教育改革努力向素质教育的方向发展,但由于中考、高考对学生的影响仍然很大,使得大多数学校教育自觉或不自觉地滑向了题海战术、应试教育。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记住数学概念、数学公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较深、较难的数学知识。但弊端是很明显的,它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兴趣,束缚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注意探索学生的好奇心;多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注重应用教育,鼓励学生发展。在教学过程中讲究自愿,学生享受学习的充分自由,学习比较轻松愉快。

数学教学中学生与老师的关系不同也造成教学气氛有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中,老师和学生基本上是朋友关系,可以互相自由地交往、交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辅导提示的作用。课堂上老师有目的地让学生讨论,学生可以自由出入,有时老师甚至可以别出心裁地把课本搬到野外与学生们一起在明媚的阳光下、柔和的清风中愉悦地学习。这种教学方法能促进学生积极开动脑筋,增加对学习数学的快乐,减轻学生压力,造成欢快的教学气氛,但中国学生长期以来处于严格的课堂管理中,强调教室、强调自己的座位,老师也不敢放开,担心过分放松,会造成课堂上活泼有余、严肃不足和自由散漫的混乱场面,因为学习到底不是娱乐。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习惯不同,在严重“尊师”思想的影响下造成了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分严肃,学生过分紧张,再加上数学不同于文科,故事性的内容少,更加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学生很容易感到疲惫懈怠,致使一部分学生特别是差生把学习数学当成是服“若役”。

(2)对培养能力与个性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同。在发达国家中强调个性的培养,鼓励学生自由发展,因而分层次个体教学方法使用得比较多。比如他们在教改中提出的非学校论的教学方法,及计算机程序教学法(把所要学的知识编成程序,让学生面对计算机自学)。这些方法强调自学,注重因材施教,能较好地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满足不同学生学习的需要。但这样的教学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使学生很少听到老师主动的讲解,难以与同学进行互相帮助,互相影响;此外使学生很少接触到课本以外的数学知识,影响学生的社会化。我国一般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是集中型吃“大锅饭”的统一的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知识,有利于教师全面考虑、统筹安排,教师易于把握节奏。但是容易造成优差生的严重分化,教学没有针对性,不利于因材施教,实际上忽视了个性的差异。

在国外的数学教学中,注重对学生的了解和沟通。如美国一些学校使用的教学日记法,学生以日记的形式记录教学中的思维过程、心理状况,使学生与教师能经常通过日记进行交谈,教师易于了解学生的认知水平、知识经验、兴趣及个人思维风格等非智力因素的个体差异,教师能从学生的这些资料中综合出各种学生的成就抱负水平、焦虑水平、意志水平,从而设计出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水平。而我国教师过分注重智力因素,相对忽视了非智力因素,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少,自然而然在他们之间形成隔膜,老师对学生的心理、情感、动机、兴趣难以了解,无法得到反馈,学生的焦虑、交际需要等得不到及时的满足。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的教学具有很大盲目性。②

(3)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与应用数学教育的思想存在差异。国外的教学方法一般注意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重视应用数学教育,具体反映在注重数学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数学中采用的例子尽量来源于现实生活。如日本的CRM教学法(复合的现实数学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选取一些学生熟悉的事物,针对其中所包含的数学知识进行讨论和探索,最后得出结论。这种教学方法深化了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有利于培养他们利用数学眼光看问题和建构数学模型的意识,培养了用数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当然如果过分地联系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我国的教育目标虽然说重视应用教育,但至今未有与之协调的教学方法,事实上成了纸上谈兵,仍然只是从数学本身的结构出发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造成曲高和寡的情形。另一方面,中国当前的教育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非常有效,善解题是中国教学方法中比较突出的特点,这从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以看出。

(4)教学中使用的工具和教学媒体也存在着差异。国外由于经济和科技发达,直观教学手段有了极大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及各类教学媒体普遍被使用。随着我国教育的改革,中国也力争改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但由于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多媒体的普及远远不是近期可以实现的。③

(二)

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在极力推进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因而以后教学的关键是如何提高学生的素质。所谓的全面素质可以概括为“四素质三能力”,即: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身体心理发展素质、劳动技术素质等四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造能力等三能力。故通过中外数学教学方法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我认为改进教学方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重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改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全面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2)重视能力的培养,真正做到使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3)改进教学方法必须与改革考试制度相联系,不破除升学率的压力,就无法使教师与学生从考试的繁重负担中解放出来。必须改变考试凌驾于教学之上,考试是“指挥棒”的不合理状况,使考试成为教学的检测手段,起辅助教学的作用。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世界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因而对任何好的教学法都不能完全照搬,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吸取合理的思想和有效的成分,创立一套合符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不要固守一两种教学方法,而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因材、因人施教是教学方法的唯一出发点。

主要参考文献

比较文学论文例5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内涵及运作机制

(一)比较教学法的内涵及主要特点比较式教学是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提出的。结合当前《国际商法》的实际,学生知识背景现状,大部分学生对大陆法系的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彻),具备用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必须讲授海洋法系的内容。法系不同,技术术语有差异,司法过程、理论迥异,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广泛对比,学生体验互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普通教学方法相比较,比较教学方法具备以下特点:

1.教学内容的平行、丰富。比较式教学内容要‘一分为二’地讲授。这源于国际商法必须将两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两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异明显。法律术语不同;证据制度迥异;一个重实体法,一个讲程序正义,法理和技术细节不同几乎覆盖国际商法所有章节。比较教学,一话两说,学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合同有效要件,我们有主要条款,英美有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而且英国合同条款的分类与违约救济方式挂钩,也与诉讼战略战术挂钩。以实例平行展开,一法两讲,平行横向比较,极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生动而且效果明显。特别是同样术语、细节导致的结果差异让学生印象深刻。

2.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在比较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比较方式多样,有行为比较,如大陆法中的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英国法中的庭际禁令;理念比较,如货物买卖中种类物和特定物分类对所有权和风险的影响两大法系观念上的差异、案例比较、结果比较和程序比较等等。老师与学生一起展现一副清晰明快的两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图画。教师讲课的活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讲台和黑板之间,教师可在学生之间走动、讲解,以便集中学生精力,有利于教师同学生的细致交流。由学生体验的对抗制VS究问式庭审模式,一案两审,反差大,收获也大。

3.教学过程的对立互动性。比较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与教师之间建立起教与学的双向对流,就同一案例从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教师通过实际案例提出讨论题目或启发学生提出问题并开展讨论,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环节而机械地授课的局面。所以比较不是简单的横向比较,二是多层次、多技术、多维度的立体化有质感的比较,必须与已有的技术成果同步进行不悖。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理论依据发现法教学理论认为,学生的认识过程与人类的认识过程有共同之处,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素材,主动地探究发现,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师生共同比较、发现两大法系之异同,让学生参与学习,由被动为主动,有利于消除被动填鸭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课标”理念认为,有效的学习不能单纯地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教师应帮助学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与技能、思想和方法,获得广泛的活动经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学上用纠问式和对抗式比较实际庭审过程,让学生在案件中以一方当事人的角色扮演中体味法律内涵与差异。最新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学习间接知识的方式实现,只有通过对某种活动的直接体验,才能培养相应的能力。根据这一研究成果,我们必须把学生的学习由接受间接知识的过程转变为通过探索获取直接知识的过程。所以本人在实践中,在使用比较教学法时,注重以下几点:

1.设定目标并提出问题。对于理论性强的章节,在讲课过程中要善于先设定学习目标,然后启发学生提出问题。比如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教师列出不同问题并组织各组学生进行两大法系各自的处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师总结并讲解知识要点。经过学生的讨论及对问题的回答,然后教师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本节课程的知识点。这样既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典型案例PK。对与实践联系较为紧密的章节,则寻找实际案例把国际惯例及两大法系的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针对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思考题,鼓励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下判决的程序、依据和结果的差异。

3.利用大量历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师把一些以前历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学生参考,学生通过自己感悟归纳习得技巧和知识。所以此法要求老师学贯中西,知识储备丰富,特别是典型的大陆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较方法的实施效果

在国际商法教学中,比较教学方法的使用,需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可以用互联网技术让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以全面了解学生为前提,必须清楚他们学习的特点、难点和兴趣点。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课堂教学严谨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课都是老师讲授,学生静听,很被动。现在课堂非常活跃,学生持不同法系之见,同一案情,处理判决各有不同。理由依据有时南辕北辙,印象深刻。学生自己必须发现问题,逻辑的提出问题,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各种新问题、新思路不断涌现,经常下课了还有许多学生紧追老师不放,问个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创造性想法常给老师予新的启迪,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合作性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纠问式或对抗式模拟法庭成了师生追求知识‘真理和正义的“天堂”,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愉快,学生在上课时可以自由讨和发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来,老师从不批评,课堂气氛宽松。比较+演绎+发散式思维和英美文化于一体,毫无法学学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均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实际纠纷(authentic),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和分析使学生了解更多书本上没有的实战技巧;另一方面,学生课外查阅文献、搜集素材的过程,对于学生提高阅读能力、积累知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规的对抗式讨论中,每个同学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确解释和解决国际商事不同观念的冲突,所提出的问题,最后经过两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决问题的观点并陈述理由,锻炼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和谐了师生关系。在浓厚的学术的氛围中,老师也平等的与学生在统一规则下对抗辩论,师生教学相长,相互影响与促进;教师上课必须更加认真,更加关注全球的新规与判例、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考试及格率,考证率以及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申报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和外销员考试的,本门课程的学习特别给力。

四、比较教学方法的主要问题

1.教师队伍的素质约束了教学效果。比较式教学不能照本宣科。没有出国学习经历或英美游学经历的老师,很难对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蕴有正确全面的把握,从而客观比较。当前明显的问题是,受惯了大陆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师,用法律关关系的思维来框英美法,大脑被大陆法格式化,用法律关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务游戏规则,既不对有缺陷的现行教材进行取舍,又不针对学生未来的职业要求对英美法之程序部分进行强化,任意决定课程设置内容。而且有些人认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认真的准备就可以现编现导地进行“比较”教学任务了。实施比较式教学要求教师不仅需要理论知识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没有在英语国家亲自诉讼经历,难以完成或胜任教学任务。很多老师讲课时范范比较,学生一头雾。加之国内没有合适的双语教材,阅读材料不丰富,影响了比较教学后的学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数学生很难参与教学活动。没有中国国内《经济法》基础,学习又有困难的学生很难跟上节奏参与教学活动。对课本内容和老师提出的问题以及国际贸易中的普通纠纷案例,凭直觉或经验猜(解决方案),完全没有感觉,不能进行一般性的探讨,不发表个人的见解,是比较教学的一个突出的难点。加之现在学生频繁转专业,完全没有经济、法律基础的原艺术、医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课堂内不主动思考问题,课下更是难以主动查找资料,欠功课太多,这部分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上与其他同学就有了较大的差距。

3.传统课业考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积极性。传统教学中课程的考核大都根据学生平时到课情况(20%导40%不等)及期末考试成绩(80%-60%不等)进行考评。比较教学中成绩的考核需要多样化,可依据学生参与教学的程度,包括平时讨论的积极性、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发言的积极性、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过程考核,如模拟法庭的参与等。此外在期末试卷中应增加学生独立思考试题的比重,重点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比较文学论文例6

在大学中文专业本科教学中,比较文学和文学批评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归于外国文学学科领域,而文学批评则是文艺学中与文学理论、文学史共同构筑“三足鼎立”基本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不争的共识是:“‘比较文学’中的‘文学’,单指文学研究而言,不包括文学创作。所以,比较文学属于文学研究。是文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明确了比较文学的学科归属和基本属性。比较文学也就有了质的规定;而文学批评是一种以文学欣赏为前提、以文学理论为指导、以各种具体的文学现象为对象的研究、评价活动。既然如此.比较文学就应该是文学批评的重要内容;而比较文学一旦纳入文学批评的视野,就具有了方法论的意义。学界对于比较文学和文学批评的探讨,更多地是分而论之,对两者的天然联系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尽管乐黛云、陈悖等比较文学界的前辈都不失时机地强调比较文学与文学研究的融通,并呼吁比较文学方法论的拓展,但未能引起批评界应有的响应。在文学批评领域,人们论及方法,更多地关注的是文学批评本身的内在方法和外在方法等方法论体系,比较文学与文学批评之关涉以及比较文学方法论意义的研究还属于薄弱环节。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点,尝试着讨论文学批评视域中的比较文学方法论之意义。

一、比较与比较文学

任何存在物都无法独自存在,任何事物都处于与别的事物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之中。比较的意识应该是随着人类意识的产生而产生的;有意识的比较思维在人类思维的历史上也会找到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和学理基础;比较的方法作为人类思维的基础,其运用也可以一直追溯到遥远的古代。英国女学者波斯奈特指出:“用比较法来获得知识或者交流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思维本身的历史一样悠久”;并将比较称之为支撑人类思维的“原始的脚手架。”

从学理上推论:比较意识的产生,比较思维的形成,比较方法的运用,似乎一脉贯之,清晰地勾勒出“比较”概念的生成。《辞海》这样解释“比较”: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可见,察同辨异是“比较”的基本特性;而察同辨异也是一切学术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比较方法的运用存在于一切学科之中。

法国比较文学研究者梵第根早就意识到比较之于文学研究的重要:“一种心智的产物是罕有孤立。不论作者有意无意,像一幅画一座塑像,一个奏鸣曲一样,一部书也是归入一个系列之中的,它有着前驱者,它也会有后继者。”马克思、恩格斯对比较文学产生的背景作了极为科学的说明:“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他们的预言很快被证实。19世纪上半叶,比较文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开始发展起来。直至成为一门显学。

比较文学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学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以及文学与其他艺术门类和其他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的比较研究,包括影响研究、平行研究和跨学科研究:而不同国家的学者强调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以第根、伽列等为代表的法国学者强调不同民族文学的影响研究,以韦勒克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强调不同民族文学的平行研究,以阿历克谢耶夫和日尔蒙斯基为代表的俄罗斯学者则认为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不可分,应该同时并重。

比较文学研究尽管各有侧重,以致形成不同学派,但其共同点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方法特征就是比较。“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与人类思维中早已存在的比较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并没有根本的差异,然而,比较文学又并非单纯的比较,有时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比较文学中的比较具有某种特异的东西,这种特异性在于:进行比较文学研究,需要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这时作为研究主体的‘我’无法超然于研究对象之外。而往往先在地认同于两个要素之中的一个.这样我们要处理的就不仅仅是两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见。比较文学学科中“比较”的意义具有特定的并且确切的学理内容,它是一种旨在把握“双边”或“多边”文学的内在关系.并进而认识它们的本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思维形态、思维过程和方法论。

总之,比较是一种思维过程和方法:有意识的比较思维体现于人类思维的发展进程之中:比较方法的运用存在于一切学科之中: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有其特定的内涵,是一种跨民族、跨学科、跨文化的比较;而比较文学一旦纳入文学批评的视野,就具有了方法沦的意义。撇开文学批评而泛谈比较文学方法论.抑或文学批评方法论中忽略比较文学方法,这些都必不能探骊得珠,甚至会南辕北辙。

二、文学批评中比较文学思维的渗透

比较文学的研究趋向是在民族文化文学的差异性和同一性之间建立一种辩证的关系,在世界文化的范围中寻觅思维本质的共性,它是辩证思维方式与方法论的结合。“如果单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比较文学作历时性的追溯,那么.我们便可以发现.由于各个时期比较文学观念的不同,它的理论背景和指导思想的不同.因而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也是各不相同的。”影响研究、平行研究、跨文化研究的应运而生就是很好的说明。我们还可以发现,比较文学基本的研究方法都与文学批评的理论、方法有着天然的关联,即文学批评中渗透着比较文学的意识和思维,诸如:社会历史批评与影响研究,新批评、符号学与平行研究,接受理论与比较文学,女性主义批评与比较文学,文化批判与比较文学等等。

陈悖等学者在《比较文学》中指出:历史的实证的方法和审美的批评方法.是比较文学史上存在的两种基本的研究方法。并对其流变作了梳理:在l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上半期,比较文学被看成文学史的一个分支,影响研究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几乎成了唯一的方法这类研究在理论上发展到极端,就是梵第根所主张的,把比较文学看成历史科学,只作事实的搜索考证,研究因果联系,而排斥审美批评。50年代之后,美国学者提倡平行研究,他们的理论背景是形式主义和新批评,因而在实践上强调审美的批评方法.强调“文学性”。这种梳理,实际上触及到了文学批评中的社会历史批评、原型批评、新批评、符号学与比较文学中的影响研究、平行研究的关系问题。社会历史批评与影响研究都注重事实的考据,强调实证分析,探微索隐地辨析、说明文学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因果关系;新批评、符号学与平行研究都运用审美的批评方法,致力于发掘无事实联系的文学现象之间的内在的美学价值,体现了法国学者金伯勒的思考:文学的比较研究不应当局限于“事实联系的研究”.而必须尝试把研究导向对作品的价值的思考。

文学批评中读者反应批评的理论主干是接受美学,作为文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它将读者置于批评的中心,为考察文学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接受理论强调读者的参与和创造,重视读者的接受过程;比较文学关注作品的“创作经过路线”。考量比较的放送与接受,两者有颇多接近之处。接受理论创始人之一的尧斯为了论证接受理论与比较文学的关系,曾经讨论了“歌德的《浮士德》与瓦莱里的《浮士德》:论问题与回答的阐释学”。将德国的歌德与法国的瓦莱里的作品相比。这显然是比较文学的视野;而其中叉涉及到瓦莱里对歌德的接受问题,这又属读者反应批评的范畴。尧斯正是领悟到了接受理论中的比较意识以及比较文学中的接受因子,才强调:“我们研究《浮士德》时,所提出的问题,一定要针对歌德的《浮士德》和后来瓦莱里的《浮士德》所回答的问题,对症下药。”他还通过比较和接受研究发现:“歌德以他的人性戏剧回答浮士德神话的原始问题时,已经作r些改动。瓦莱里也发现歌德的《浮士德》的回答已不能满足他。于是他提出浮士德神话中蕴涵的另一个问题。”尧斯的批评实践,充分证明了随着比较文学创作活动、放送者、接受者关系网的渗透,接受美学、读者批评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论层面.并由此开辟了文学研究新的探索途径。

符号学成为西方各种形式主义批评坚实的理论支撑,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都直接从中获得灵感。符号学研究力图借鉴语言符号分析法和代码理论,从意义建构的“零框架”上寻求人类文化的同一性.这与比较文学的跨学科(文学与语言学联姻)、跨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的异同)研究如出一辙。在比较文学平行研究中,有一种间接比较称为理论移植.即以一国文学理论去阐释另一国文学作品(俗称“西论中用”)。上世纪70、80年代.台湾学者杨牧和大陆学者周英雄先后对宋人郭茂倩《乐府诗集》卷二十六中的一首小诗《公无渡河》的分析,就是借用西方文学批评中结构主义二元对立原则和符号学原理解读中国文学作品的典型案例;论者从形式因素人手,创造性地从语音层次的分析上升到语义层次的分析,由此传达出对生命的喟叹,进而揭示悲剧精神,充分体现了比较文学的理论移植方法与文学批评的符号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融合;这种批评实践,是结构主义诗学中国化的开拓性尝试,并显示出比较文学与文学批评的不解之缘。

女性主义批评由于其性别的独特性、理念的多元性、视角的开放性,自然与比较文学研究产生了许多契合点。当今世界女性主义批评运动千姿百态.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使发生在不同国度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活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注重社会实践而轻视理论化的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理性而多元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法国流派、争取女权强调本民族文化认同感的东方女性主义批评。新见迭出,不乏胜解,各领风骚,形成了比较文学研究的新视阈。并昭示人们:无论是社会学女性主义批评、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还是心理学女性主义批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批评。一旦跨越民族、跨越国界、跨越文化.就具有了比较文学方法论的意义。

此外,从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的文学和社会学、文学和心理学的传通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窥见到原型批评、心理分析批评甚至精神分析批评等文学批评方法的特质。

辨析文学批评方法与比较文学方法之关涉.使我们得到的启示是:比较文学学科的边缘性决定了它必然要与其他学科发生紧密的关系,最引人注目的方法特征就是比较;而比较文学的根本属性是文学研究.也就决定了它在文学批评的视野中必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将比较文学方法论纳入文学批评的视野,是文学批评方法论教学与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比较文学方法论意义

比较文学是比较思维与比较方法结合的产物。它以理解不同文化和文学问的差异性和同一性的辩证思维为主导,其研究方法也因此超越形式的异同类比,而包括了各种文学的不同研究方式,从而展现各种文学的特征和它们之间的辩证联系。

问题在于,处于当下这个多元参照和学科整合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历史性地从方法论、认识论和学科本体论的不同层面,去理解和认识“比较”的不同内涵及其对于文学研究的意义?去思考和探寻这种比较的价值目标将如何影响到比较文学学科方法和文学研究范式的有效性?有学者对此有着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当下所谓现代性视域和多元文化语境中,比较’只能建立在坚定不移地拆解文化中心主义、肯定多元文化共生权利、坚持价值倾向和发展担当互补共存的意识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这些价值理念的支撑,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方法.甚至是跨越文化、语言、民族的比较研究,同样不能保证得到这个时代的文化对话所期待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比较文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方法论的探索,许多学者致力于新时期文学研究方法有效性的考求;在一致推重“比较”作为比较文学的出发点、思维方式和基本方法的前提下,学界还就“阐发法”、“异同比较法”、“寻根法”、“对话”等研究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实践证明,它们无论是在比较文学领域还是在文学批评范畴,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阐发研究既是一种研究类型.也是一种比较方法。它是中国学者的一个创造。王国维、胡适、闻一多等现代学者曾尝试这种实践;1976年台湾学者古添洪把“援用西方的理论与方法.以开发中国文学的宝藏”的研究,称作“阐发”研究。这种间接比较实质上属于理论移植,即以一国文学理论去阐释另一国文学作品:而一国文学理论是从该国文学创作总结、抽象而来,在被用于另一国作品阐释时,无可避免地隐含着两种作品的比较:理论移用中的逆与顺,折射出两种作品的异与同。

平行研究中根据性质类型可分为类比研究和对比研究,称为“异同比较法”。这是一种跨文化的比较研究.是在异质异源的不同文化体系之间进行的比较。它要求从求同出发,进而辨异,进而探究其深层原因;同时,在异同的比较研究中,发现各自的民族特色和独特价值,寻求相互的了解、沟通和融合。

“寻根法”即“文化模子寻根法”,它是跨文化研究中文化冲突、文化碰撞的产物,是美籍华裔学者叶维廉提出的。他主张在进行不同类型文化背景的文学比较研究时.以文化模子的寻根作为基础.而且必须从两个模子的叠合处察同辨异,寻根探源,并认为,只有这样.方能穷究事物的本来面貌.达到两者的融合。叶维廉的思考.为中西文学比较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比较文学论文例7

在中国的近代化历程中,中国文学与世界文明的接触已不可避免。而20世纪,则是中国文学与世界文学频繁接触的世纪,与中国对现代化的诉求相适应,中国文学对世界文学的学习与借鉴,也更加自觉和日趋理性。因此,研究中国文学,特别是研究20世纪的中国文学,就必须对中国文学与外来因素的密切关系给予关注。1993年,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范伯群、朱栋霖两位教授主编的《1898—1949中外文学比较史》;2009年9月,江苏教育出版社又出版了朱栋霖教授主编的《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两部书以文学的现代化、本土化作为20世纪中国文学的基本考察视角与轴线,使之贯穿全书的论述,仔细梳理和研究了中国现当代文学在外来文化影响下,如何对外来文化吸纳、排斥、从而进行变异与自我创造,实现文学现代化和本土化的过程,并以比较文学的特有立场与宽广视域描述与探讨了中国现当代文学的中外文学关系史面貌,从而实现了对中国现当代文学学科的拓展与创新,也为中国比较文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贡献。如果说《1898—1949中外文学比较史》填补了中国现代文学中外文学关系史系统研究的空白的话,那么《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则又填补了中国当代文学中外文学关系史系统研究的空白,两部书共同完成了对20世纪中国文学中外文学关系的系统梳理和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学术价值。2009年出版的《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由上、下两卷组成,共计139万言,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翔实、有独创性地论述中国当代文学与外来影响关系的文学史著作。除了承继朱栋霖教授一以贯之的“人的发现”这一文学史主题线索之外,其特色还在于:(1)以比较文学的方法和理论重新诠释了1949—2000年间的中国文学面貌,显示了在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文学史关系研究中,比较文学方法与理论的自觉运用及其所获得的成效;(2)论著研究中外文学关系时重点关注中国当代作家在外来影响中如何进行主体的自我创造,以及如何建构本土文学的问题,并对中国文学对本土文化和外来影响所进行的“创造性转化”,做了细致的梳理和理论分析。这对于21世纪的中国文学如何处理中外文学关系,中国文学在全球化与民族化的关系中如何得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比较文学理论和方法的自觉运用 《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的文学史叙述以文学思潮的变更为各历史阶段的基本框架,同时也将对重要创作情况(作家作品)的分析结合其中。先后介绍和论述了西方现代主义、精神分析学、意识流艺术、存在主义、后现代主义、魔幻现实主义、黑色幽默、女性主义、叙述学、荒诞派等外国文艺思潮及其作品与中国文学的关系;也分编分别介绍和论述了劳伦斯、福克纳、卡夫卡、昆德拉、布莱希特、梅耶荷德等作家作品与中国文学的关系;并从国别文学的角度评述了俄苏文学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文学、日本文学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文学等的国别文学史关系;还从跨学科领域分编评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基督教文学、儒家文化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文学等跨学科的文学史关系。这些都显示了比较文学视角和方法在中国当代中外文学关系史研究中的自觉运用,从而开掘了对中国当代中外文学关系史进行新的阐释的可能途径。影响研究的方法是此著最为常用的研究方法。 以论著对荒诞意识的介绍为例,论著首先简要梳理了荒诞意识在国外作为一种思潮的兴起,并描述了荒诞意识作为一种文学表述的创作概况,虽然论述简洁,但却能列举典型,其分析也能切中本质,使读者对荒诞意识产生较强的感性体验和理性认知。论著在对中西社会荒诞现象及其本质的揭示中,通过对谌容《减去十岁》、张洁《他有什么病》、格非《枣树下的故事》等小说作品,将荒诞意识在中国新时期文学创作中的表现加以分析,从而确证了中国社会荒诞现象的存在。论著还指出,“荒诞意识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小说中频繁出现,除了受到西方现代哲学和现代主义文学的影响之外,还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有密切的关系”[1]176。论著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又比如论著在论述王蒙的意识流小说时,仔细区别了王蒙意识流小说与《尤利西斯》、《追忆似水年华》等意识流小说的差距,指出:“王蒙忽略了从非理性角度认识人、从自然状态中书写人的层面”[1]312;“王蒙的意识流小说虽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意识流小说,但他确实揉进了西方意识流的某些技法,是有时代特色、中国气派的。他笔下流泻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人生世相之流,是历经十年浩劫之后处于转机之中的中国人民的激情之流。王蒙的意识流小说提示着中国当代文学叙事艺术的革新”[1]311。由此可见,论著并非浮光掠影似地简单讲述影响的事实,而是把重点放在对中国文学自身特点的考察上,使读者能够感知到当代文学创作并不只是一个简单“拿来”的问题。平行研究也是论著常使用的方法。尤其是在跨学科的文学文化关系研究中,论著关注了中国当代基督教文学的状况,这是论著作者视野开阔的又一表现。《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以“八九十年代的中国基督教文学”为专编对中国当代基督教文学加以介绍,既是对中国当代文学多元化面貌的如实反映,也是对以往中国当代文学史书写的补充。文学与宗教的关系,是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文学和宗教的内在关系来说,两者都属意识领域的精神现象,但二者对于意识的言说和表达方式又不尽一致。论著指出中国基督教文学的作者有两种身份,即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身份,因此可以归纳出中国基督教文学所包含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基督徒作家创作的纯正的基督教文学和非基督徒作家创作的非纯正的基督教文学。论著指出:“如果说,前者是以文学语言承载了基督教信仰之言的话,那么后者则是以文学语言认同了基督教文化精神。”[1]466难能可贵的是,论著对中国当代基督教文学的面貌进行了描述,涉及到其作家群落、书写形态、传播途径等,并对中国当代基督教文学在圣经文学、灵修文学、救赎文学等主题领域的创作进行评述,最后落脚于中国基督教文学的人学内质。论著对中国当代基督教文学的梳理,在中国当代文学史建构中具有独特的贡献。#p#分页标题#e# 应该说,《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正是从比较文学的视角和研究方法出发,建构了中国当代文学新的文学史观、文学价值观。在中外文学关系史研究中,若要表面地指出中国作家所受的外国文学影响,其实并非难事,但如果要深刻揭示其内在原因就不那么容易了。该论著并不是将中国当代文学所受的外来影响做材料的堆积,而是在比较文学视野和方法的指导下,不仅理清了中国当代作家所受外来影响的脉络,而且从特定的民族文化心理入手,着重探讨了中国当代文学对中外文学的继承、借鉴与“创造性转化”过程,深刻剖析了中国当代文学在外来影响下的变异和自身的民族化努力。这就从根本上阐明了中外文学沟通的历史原因,为比较文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路,显示了作者把中国当代文学的发展置身于广阔的世界文化背景中来加以审视和探讨的开阔的学术视野。 二、中国当代文学的“创造性转化”(CreativeTransformation) 中国当代文学所进行的“创造性转化”是贯穿《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著名现代文学史家唐弢先生就曾说过:“每一个国家的文学,主要是自己的民族传统,这是历史发展自然形成的……外来思潮,不管什么创作方法,现实主义也好,浪漫主义也好,象征主义也好,古典主义也好,要在这个国家里生长,必须把根扎在泥土里,必须结合这个国家的民族特点、欣赏习惯、美学兴趣等等,慢慢地和原来的传统融合,一部分被抛弃了,一部分被吸收了,然后新的民族风格才能建立起来。”[2]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文学界正在逐渐摆脱借鉴、模仿乃至照搬外来文学的阴影。实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创造性发展,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应是新世纪中国文学努力的方向。1993年的《1898—1949中外文学比较史》就对中国文学的现代化有着颇为清醒的辩证思考,论著认为中国文学的现代化并不是完全接受西方文学影响的结果。论著从中国文学现代化的内外两重原因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而对中国文学现代化进程中的“创造性转化”机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该论著指出:“中外文化、文学的交流、碰撞、冲突、对抗而激荡的文化潮流,成为现代中国文学生存的文化环境。中国文学的现代化、民族化置于这文化潮流中,它需要同时处理三个问题:如何鉴别地、有机地承受、吸纳外来文化、文学的影响;如何合理地继承中华民族的本土文化、文学传统;如何在主体文化格局中实现自身文化、文学机制的‘创造性转化’。这就构成了中国文学现代化、民族化的三层内涵。”[3]97“中国文化、文学的现代化,不仅受到外来文化、文学的强烈激荡与影响,而且其根本动因在于其自身。中国近、现代的社会现实对其文化机制提出了变革要求,迫使这一文化机制内部产生强烈变革的要求与动向”。“但是这一解释只说明了中国文化、文学现代化的外力影响与本土的社会现实动因。应该看到,中国文化、文学的现代化还承传了一部分本土传统文化精神。”[3]70朱栋霖等人的看法正是对以往中国现代文学“西来”说、“舶来品”说等简单观念的有力校正。 秉持中国传统文化参与构建了中国现代文学独立民族品格的文化立场,《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在关注中国新时期文学时,也注意到了中国新时期文学与传统文化的潜在关系。仅以该论著中的“儒家文化与八九十年代中国文学”这一编为例,该编对新时期文学创作中吸纳新潮而又坚守本土文化,在现代人学观念中接纳儒家人学思想的文化立场给与了关注。论著指出:“依据人的发现、人的发展的基本理念,我们对儒家文化的态度,首先肯定其有精华,其次认为儒家文化要进入现代社会必须经过创造性的转化,这种创造性的转化实际上也正是以现代人学观念为基础对儒家文化的吸收。”[4]520“以个体的人作为儒学现代应用的基础,势必会引起对儒学一些基本概念的改造,如何在现代人学基础上汲取儒学精华,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的理论问题,也需要实践的检验。”[4]532 论著在论述新时期文学创作的文化立场上,既看到了其对儒家传统文化的重视,又发现了创作对西方现代人学观念的关注,同时还注意到了创作中渗透着对中外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的自觉意识。就20世纪80年代的创作而言,论著认为:“80年代作家的精神内核与中国传统士的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4]533论著选择了宗璞80年代的小说《南渡记》、《东藏记》等为分析对象,指出小说中所展示的人物是中国第一代具有启蒙精神的现代知识分子群像。这些知识分子既有传统的儒家传统作为生命根基,又吸收了西方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华,“从而使他们对人的理解比传统的士大夫阶层大大地扩展了,开始从儒家对群体性的追求转变为对个体的重视,这是从传统到现代的人学观念的一个大的发展”。“现代知识分子人的观念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他们内在的精神世界,所以他们的士的精神既是士的传统的延续,又具有了现代的质素。”[4]542论著还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充分个人化、个性体验化的写作,文化态度的分化,对时局的不同观照角度,都对古代士的精神在今日的弘扬提出了质疑。在多元化的时代,作家如何以个体的方式实现他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实现士的精神的现代转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4]539可见,论著关于中国当代文学创作对中外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的论述,不仅视野广阔,而且也有颇为独到的见解,它不仅涉及到了中外文学更为深层的文化层面,而且对中国当代文学追求自己民族品格的努力进行了极富意义的探讨,这正是“创造性转化”的意义所在,也是民族文学发展的合理途径。而贯穿全著的“创造性转化”,正是作者所要着力体现的重点。 总之,《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在对中国20世纪后五十年的中外文学关系史研究中,自觉运用了比较文学的方法和视野,对中国当代文学进行了多角度的观察,而在这其中,尤其重视中国当代文学对中外文化、文学资源的“创造性转化”,这种转化,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民族化追求,顺应了全球化的历史发展潮流。论著通过对这种追求的论述,探索了中国当代文学发展的自身逻辑,并将促进中国文学在全球化时代更加积极、自觉地建构自己的民族品格。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论著不仅在理论上为中国当代文学史研究开阔了视野,实现了对中国当代文学学科的拓展与创新。更为重要的是,论著对中国文学追求独立品格的探讨,启示并预见了21世纪中国文学的发展和前进方向,这无论是对于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21世纪中国文学的创作实践来讲,都势必会产生重要的影响。《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是一部匠心独具、视野开阔的中国当代文学史系统论著。#p#分页标题#e# 当然,《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这样一部系统论著也难免留下一些缺憾。首先,论著主要以外国文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为研究的立足点,但对同时期中国文学在外国的传播,则有所忽略,新时期以来,中国当代文学作品已经流播国外,产生了相当影响。如冯骥才的作品在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地都有版本流传,而其作品《神鞭》在牛津大学还被编入教材;刘心武、王蒙、谌容、余华、王朔、张洁、残雪、王安忆等人的小说在日本也颇受关注等等,论著对上述情况尚无涉及。其次,论著以外国文学在中国的传播、影响为主要研究内容,它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的“中外文学比较史”,而更像是“中国文学的外来影响与接受史”。论著重点关注了外来影响对中国文学的生发以及中国文学的“创造性转化”,这种理论建构既是对论著内在逻辑的约束,也为后来的研究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我们可以以世界文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为研究立足点继续向前探索,也可以对同时期中国文学在国外的传播进行观照;还可以在继续深入研究中国大陆文学的同时,对港、澳、台文学做系统的研究;我们既能从作家直接接受影响的角度,也可以从作家间接接受影响的角度,在作家接受方式对其创作的影响等等方面,寻找到新的学术生长点。因此,《1949—2000中外文学比较史》也只能说是一部开创之作,而并非一部终结之作。

比较文学论文例8

这里所说的“超文学研究”与已有的大量比较文学学科理论著作中所说的“跨学科研究”,并不是一回事。

什么是“跨学科研究”呢?我国现有各种比较文学学科著作对“跨学科研究”的解说,大都全盘接受了美国学派所倡导的“跨学科研究”的主张,认为“跨学科研究”是比较文学研究的组成部分。通常的解释是:“跨学科研究包括文学与其它艺术门类之间的关系研究,文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以及文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过,我们在认可“跨学科研究”是比较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前,首先必须解答这样的问题:第一,“跨学科研究”是所有科学研究中的共通的研究方法,抑或只是文学研究中的研究方法?第二,“跨学科研究”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还是文学研究中的特殊方法(只是比较文学研究才使用的方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跨学科研究”是当今各门学科中通用的研究方法,并不是文学研究的专属。科学的本意就是“分科之学”,分科就是一种分析,然而光分析还不行,还要“综合”,而“跨学科”就是一种综合。自然科学中的数、理、化、生物、医学等学科的研究,往往必须“跨学科”,以至产生了“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新的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跨学科研究中,也有“教育心理学”、“教育经济学”、“历史哲学”、“宗教心理学”这样的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哲学、自然科学的跨学科研究,才能解决一个问题。如我国最近完成的“夏商周断代研究”的课题,就是历史学、考古学、文字学、数学、物理学、化学、文艺学等跨学科的专家学者联合攻关的结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回答也是肯定的:“跨学科研究”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而不是只有比较文学研究才使用的方法。“文学是人学”,一切由人所创造的学问,都与文学有密切的关联,这是不言而喻的。而研究文学势必要“跨进”这些学科。例如,我国读者最熟悉的恩格斯对巴尔扎克创作的评价。恩格斯从经济学、统计学看问题,这就使文学与经济发生了关系;从阶级分析的角度谈到了巴尔扎克与传统贵族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态度,这就使文学与社会学发生了关系;又谈到巴尔扎克对法国风俗史的描绘,这就使文学与历史学发生了关系。可见,文学评论与文学研究,势必会不断地涉及到纯文学之外的各种学科——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然而,虽然恩格斯评论巴尔扎克的时候跨了学科,我们也决不能把恩格斯对巴尔扎克的评论视为“比较文学”。再如,我国研究《红楼梦》的“红学”,王国维的研究角度是叔本华的悲剧哲学,俞平伯等“索隐派”用的是历史考据学的角度与方法,毛泽东等人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现在更有很多人从宗教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与佛教、道教的关系,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之“梦”及人物的变态心理,从性学角度研究男女两性关系,从医学角度研究林黛玉等人的病情和药方,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与宫廷政治,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中的经济问题,从语言学角度使用计算机统计《红楼梦》中的用字用词规律。……《红楼梦》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是“跨学科”的。然而,我们可以因为红学研究都跨了学科,就把“红学”划归到比较文学学科中来吗?当然不能!凡有一些文学研究经验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一旦提笔写文章,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跨学科”,“一不小心”就“跨了学科”。对文学研究来说,最容易“跨”的,是社会学、心理学、艺术学、哲学、宗教学、民俗学、历史学等。有很多文学研究的文章,仔细分析起来,就跨了许多的学科。前些年文学研究和评论界提倡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观照作品,其实质就是提倡用“跨学科”的广阔视野来研究文学现象,而不能一味胶着于某一学科的视角。可见,如果我们单从“跨学科”来看问题,则大部分文学评论、文学研究的论著和文章,特别是有一定深度的论著和文章,都是“跨学科”的,然而,我们能把这些文章都视为“比较文学”的成果吗?都视为比较文学研究吗?当然不能!文学研究,除了纯形式的文本研究(像当代英美有些“新批评”理论家所做的那样,尽管纯粹的形式的、纯文本的研究极难做到“纯粹”)之外,即使纯粹的字句分析那也是跨学科的——从文学“跨”到了语言学,更不必说字句和形式之外的研究了。可见,“跨学科”是文学评论的文学研究中的共同途径和方法。文学与其它学科的这种“跨学科研究”,甚至形成了若干新的交叉学科,如“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文艺美学”、“文学史料学”等。但是,恐怕很少有人赞成把“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或“文艺美学”等看成是“比较文学”,尽管它们是文学的“跨学科研究”。

因此,我们在学科理论上必须明确: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必须是同时又是跨语言、跨文化、跨民族的研究,那才是比较文学,才是我们所说的“超文学”的研究;单单“跨学科”不是比较文学。例如,在宗教与文学的跨学科研究中,研究佛教与中国文学、基督教与中国文学、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是比较文学的研究,因为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对于中国来说,是外来的宗教,这样的跨学科研究同时也是跨文化的研究,属于比较文学研究;而关于中国本土宗教道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的研究,还有某一国家的政治与该国家的文学的关系研究,某一国家的内部战争与文学的关系研究等,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这种研究没有跨文化、跨国界、跨民族,这只是一般的跨学科研究,而不属于真正的比较文学研究。在这里,“跨语言、跨文化、跨民族、跨国界”应该是比较文学学科成立的必要的前提。换言之,有些“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属于比较文学——当这种研究是“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时候;而另一些“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则不一定是比较文学——当这种研究没有“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时候。总之,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是将某些国际性、世界性的社会事件、历史现象、文化思潮,如政治、经济、军事(战争)、宗教哲学思想等,作为研究文学的角度、切入点或参照系,来研究某一民族、某一国家的文学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与文学相关的有关社会文化现象或学科领域的“国际性”。

可见,我们不使用“跨学科”或“科际整合”这样的概念,而是使用“超文学”这一新的概念,是表示不能苟同美国学派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尽管这种看法已经为不少人所接受。使用“超文学”这一概念,有助于对漫无边际的“跨学科”而导致的比较文学学科无所不包的膨胀和边界失控加以约束。它可以提醒人们:“跨学科研究”是所有科学研究中的共通的研究方法,也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因此,我们不能把“跨学科”研究等同于“比较文学”。

二、“超文学研究”的方法及适用范围

现有的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教材和专著,绝大部分都在“跨学科研究”的专章中,列专节分别论述文学与其它艺术、文学与哲学、与历史学、与心理学、与宗教、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诚然,搞清这些学科之间的关系对于跨学科研究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只是文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研究,是一般的跨学科研究的原理层面上的东西,还不是我们所指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方法,不是总体地描述文学与其它学科的一般关系,而是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从具体的问题出发,研究有关国际性、全球性、或世界性的政治事件和政治运动、经济形势、军事与战争、哲学与宗教思想等,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某一时代的文学、甚或全球文学的关系。“超文学”的研究,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在这个前提下建立自己的方法,确定自己的适用范围的。

同“跨学科”的研究相比,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方法的范围是有限定的,有条件的。与文学相对的被比较的另一方,必须是“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这是比较文学“超文学研究”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什么是“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呢?“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不同于所谓“学科”。“学科”本身是抽象的、人为划分的东西,“学科”是科学研究的范围与对象的圈定,而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与课题本身。而“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可以被划到某一学科内,但它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东西。例如,对文学影响甚大的弗洛伊德主义,可以划归“心理学”或“哲学”学科,但弗洛伊德主义作为“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又不等于“心理学学科”或“哲学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我们所说的与文学关系密切的“国际性事件”之一,可以把“第二次世界大战”划到“军事”学科,但它显然不等于“军事”学科。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所涉及到的正是这种具体的“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它们不是被圈定的学科,而是在一定的时空内有传播力、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的思潮与事件。这些思潮和事件大体包括政治思潮、经济形势、跨国战争、宗教信仰、哲学美学思潮等。在这样的界定中,自然科学作为一个学科与文学学科的关系,不在“超文学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与自然科学有关的、具有传播力的国际性思潮,如唯科学主义思潮与文学的关系等,则属于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范围。

例如,在政治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研究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所谓“红色三十年代”的共产主义政治思想对欧美文学、对亚洲文学乃至整个世界文学的影响。那时,以共产主义为理想的左翼政治思潮,极大地改变了那个时代世纪文学的面貌,而且,左翼政治思潮从欧洲、俄苏发源,迅速地波及了包括日本、朝鲜、中国、印度、土耳其等在内的亚洲国家,并影响到文学,形成了文学史上所说的颇具声势的“无产阶级文学”。同样的,六十至七十年代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不仅对国际政治本身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于不少国家的文学也产生了影响。在美国、在英法等欧洲国家,在日本,甚至在黑人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出现了呼应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的“文学作品”,出现了规模不等的青年人的“造反文学”,出现了歌颂毛泽东的诗歌;相反地,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反对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文学作品。另外,虽然有些政治事件并没有国际性的影响,但对比较文学而言也有价值。如,二十世纪后半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歌功颂德的文学,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很值得进行超文学的比较研究;在二十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的所谓“冷战”时期,在某些敌对国家出现了具有强烈冷战色彩的文学,如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国家的“反美”文学,中国的七十年代大量出现的“反对苏联修正主义”的文学,作为政治与文学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都相当具有研究价值。但是,上述提到的这些课题,目前的研究均非常薄弱。在我国,艾晓明博士的博士论文《中国左翼文学思潮探源》[1]是研究三十年代中国左翼文学与国际共产主义政治及国际左翼文学的不可多得的力作。而上述其它方面的研究,则基本是空白。

在国际经济形势与文学的“超文学”比较文学研究中,也存在着许多诱人的研究课题。例如,历史上的经济活动、商业活动对文学的影响,商人在文学的国际传播中的作用,如古代的“丝绸之路”是闻名的连接东西方重要的国际商业、经济通道,“丝绸之路”的经济活动对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对中东地区乃至古罗马帝国文学有何影响?是人们感兴趣的问题。而描述“丝绸之路”的各国文学作品,也非常值得加以收集整理和系统研究。在古代文学中,反映经济活动的作品有不少,如阿拉伯的故事集《一千零一夜》,大部分故事以商人为主角,以商业活动为题材,我国阿拉伯文学专家郅溥浩先生在其专著《神话与现实——〈一千零一夜〉论》[2]中,有一专节,从国际商贸的角度,对《辛伯达航海旅行的故事》做了独到的分析,并把它与中国的“三言二拍”中的有关作品做了比较,是经济与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成功的例子。日本十七世纪的作家井原西鹤的作品中,有一类小说称为“町人物”,即经济小说,笔者曾在《井原西鹤市井文学初论》[3]中,以当时的东西方经济状况为大背景,对他的经济小说作了分析。到了现代社会,经济与文学的“联姻”现象越来越突出,例如法国十九世纪大作家巴尔扎克,被英国作家毛姆称为“认识日常生活中经济重要性的第一个作家”(毛姆《巴尔扎克及其〈高老头〉》);马克思也认为巴尔扎克在其作品中所提供的经济材料,比那些职业的经济学家?统计学家还要多。在现代世界中,经济的全球化对各国文学的影响,越来越成为全球化的文化现象。如1929年的那场世界经济危机就在中国文学中留下了印记,茅盾、叶圣陶、叶紫等在三十年代初写作的反映农村凋敝商人破产的作品,都以当时的世界经济危机作为大背景。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对亚洲各国、对我国的港台地区的文学,产生了一定影响。七十年代以来,在日本文学中产生了“经济小说”、企业商战文学这种类型,并影响到了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文学。看来,商品经济与文学活动、文学作品的商品化等问题,已经成为比较文学“超学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文学与战争、与军事的关系,历来密不可分。古代世界文学的史诗,是以描写部族之间、民族之间的血腥战争为基本特征的。可以说,没有战争,就没有史诗,而这些战争往往是“跨民族”的、没有国界的战争。到了现代,除了一个国家的内战之外,所有大规模的战争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或国际集团与国际集团之间的战争,因此,战争本身往往就是“跨国界”的人类行为,战争对文学的影响也往往是跨越国界的影响。从战争、军事的角度来研究文学现象,很多情况下就是揭示战争与文学关系的“超文学研究”。特别是二十世纪上半期的两次空前规模的世界大战,对作家的文学创作所产生的刺激是空前的。可以说,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二十世纪“战争文学”的繁荣。要深入研究以世界大战为背景、为题材、为主题的“战争文学”,就必须立足于战争与文学的关系,在“战争”与“文学”之间,在不同的交战国之间,找到独特的契合点、交叉点和问题点。一方面,研究战争及战争史的学者,应该重视并充分利用“战争文学”这一不可替代的材料,重视战争文学所特有的对战争的形象、细致的描写,以补充战争史文献的缺欠和不足;另一方面,研究文学的学者,面对战争文学作品,不能只逗留在作家作品的审美分析、人物性格的分析、作品形式与技巧的分析等纯文学层面,而必须研究战争与作家的立场与观点,例如作家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思想,抑或是作家的法西斯主义思想,作家的好战态度与反战态度;必须研究战争与作品的人物形象,战争与作品中的人性、战争与审美、战争与文学的价值判断等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文学研究中乃至比较文学研究中,关于战争文学的“超文学”的研究,还很少见,还没有被展开。笔者的《“笔部队”与侵华战争——对日本侵华文学的研究与批判》[4]一书,是战争与文学的“超文学”比较文学研究的一个尝试;倪乐雄的专题论文集《战争与文化传统——对历史的另一种观察》[5]中的有关论文,如《武亦载道——兼谈儒文化与战争文学》?〈诗经〉与〈伊利亚特〉战争审美背景与特征之比较》等,从中外文化比较的开阔视野,成功地展开了中外战争文学的比较研究。但是,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研究战争文学的论文和著作,还都局限于“战争题材”本身,局限在国别文学内部。这种研究也有战争与文学的“跨学科”意识,但是,却往往没有把视野进一步扩大为跨国界的、跨文化的广度,因而它还只是一般的“跨学科”的研究,还不是真正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另一方面,将反法西斯主义文学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学现象进行总体的比较的研究,就很切合战争与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途径;同样,对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法西斯主义文学的研究,也必须具有跨国界的世界文学的总体眼光。对中国的抗日文学的研究,仅仅站在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内部还不够,还必须有自觉的中日文化的比较意识,必须将中国的抗日文学与日本侵华文学置于一个特定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对比,研究才可能深入。

宗教是最具有国际传播性的一种文化现象。文学与国际性的宗教的“超文学”的研究,其目的在于揭示宗教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共生的关系。这种研究有两个基本的立足点。其一,是在宗教中看文学,所谓“在宗教中看文学”,就是立足于宗教,去寻找和发现宗教如何借助文学,如何通过文学来宣道布教。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宗教性的文学作品,亦简称“宗教文学”。如起源于印度、流传于亚洲广大地区的佛教文学,包括本生故事、佛传故事等;起源于犹太民族,而流传于全世界的圣经故事、圣经诗歌等。其二,是在文学中看宗教。所谓“在文学中看宗教”,就是立足于文学,看作家如何受到宗教的影响,作家如何借助宗教意象、宗教观念、宗教思维方式来构思作品、描写人物、表达情感和思想。这两种不同立足点的研究,目的都在于揭示外来的宗教文化如何影响和作用于文学。在以往的比较文学研究中,文学与外来宗教的比较研究受到了重视,涌现出了大批的成果。在我国,关于印度传来的佛教对中国文学的影响的研究,已经相当广泛和深入了。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就陆续有梁启超、鲁迅、胡适、陈寅恪、许地山、季羡林、赵国华、孙昌武、谭桂林等重要的研究家。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佛教及佛教文学对于激发中国作家的想象力,对于志怪小说、神魔小说的形成,对于汉语声韵的发现及诗歌韵律的完善与定型,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佛经的翻译,对于大量印度民间故事传入中国,对于引进和丰富中国语言中的词汇、语法,对于文言文体的通俗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基督教与中国文学‘特别是与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的关系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光这个课题的博士论文,就出版了五六种。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特别是与我国的回族和维吾尔族等西北部少数民族文学,也有深刻的联系。近来面世的马丽蓉著《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与伊斯兰文化》[6]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具有开拓性。

哲学与文学的关系也特别的紧密。外来哲学思想对某一本土文学的影响和渗透,可以改变本土作家的世界观,可以影响作家对世界、对人生及文艺的认识角度与方法,从而使作家的创作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在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的研究中,外来哲学思想与某一本土文学的关系,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如,在东亚文化区域中,中国的哲学思想曾影响到了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中国的老庄哲学的自然、无为的观念和儒家哲学中的忠孝观念等,对日本历代文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晚明时期的“实学派”的哲学思想影响到了朝鲜,使朝鲜产生了“实学派”文学。对阿拉伯文学造成很大影响的“苏菲主义”神秘哲学,受到了印度的吠檀多派哲学和欧洲的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的影响。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哲学思潮对东方文学的影响特别明显。如尼采的“权力意志”及“超人哲学”,弗洛伊德主义、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哲学等,在东方文学中,或引发了相关的文学思潮,或出现了相关的文学流派,或出现了表现相关哲学思想的作品,或促进了文学批评观念与方法的变革。应该说,二十世纪东方各国的先锋派的文学,无一不同西方的哲学思潮有关,换言之,外来哲学思潮是东方现代文学发展嬗变的重要的外部推动力之一。

看来,作为比较文学的基本方法之一,“超文学研究”在谨慎规定自身的同时,也可以在许多丰富的、有价值的研究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艾晓明《中国左翼思潮探源》,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

[2] 郅薄浩《神话与现实——〈一千零一夜〉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3] 王向远《井原西鹤市井文学初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增刊

比较文学论文例9

2.全球化时代海峡两岸比较文学的对话——"2007年复旦-辅仁比较文学博士论文学术交流论坛"综述

3.第三届“北大-复旦比较文学学术论坛”笔谈——关于比较文学博士养成的浅见

4.关于比较文学博士养成的浅见

5.中国比较文学教学的新篇章──热烈祝贺北京大学设立比较文学博士点

6.台大比较文学博士班简介

7.“一带一路”语境下的比较文学和中国当代文学 

8.中国比较文学泰斗季羡林——季羡林比较文学思想论略 

9.博士论文的选题与就业的关系

10.第三届“北大-复旦比较文学学术论坛”笔谈——博士论文的选题与就业的关系

11.关于比较文学:约书亚·司哥德尔教授访谈(英文) 

12.上海高校比较文学专业创设"博士沙龙"

13.比较文学的中国学派——兼论第四种比较文学观 

14 论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的关系

15 比较文学形象学 

16 跨文明比较文学研究——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转折与建构

17 比较文学学科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 

18 移动的边界:比较文学的百年学科发展定位 

19 学科调整与理论重构——从“外国文学”到“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20 比较文学与第三种文学批评——兼论比较文学介入当代文学研究的可能性

21 近年中国比较文学研究概述 

22 比较文学美国学派的理论视域及文学理论研究性质

23 比较文学“危机说”辨 

24 比较文学研究的目的论向度分析

25 比较文学的诉求:全球文学史观与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

26 重新规范比较文学学科领域

27 跨越性、可比性、文学性——论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

2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的学科命意及发展趋向 

29 二十一世纪比较文学反思

30 外国文学就是比较文学

31 “译文学”之于比较文学的作用与功能

32 中国比较文学百年史整体观

33 中国学派:比较文学第三阶段学科理论的建构

34 从现代文学到比较文学 

35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建构建设性的跨学科关系

36 比较文学研究方法及其在语文教学中的应用和价值

37 中国比较文学学科的“全球本土化”历程及其走向 

38 作为学科的比较文学之精神基础——论勒内·艾田伯的“比较文学是人文主义”

39 跨学科:比较文学成功的对策之一

40 比较文学可比性的再探讨——对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反思

41 第二届“北大—复旦比较文学学术论坛”推荐书目

42 比较文学变异学的学术背景与理论构想 

43 比较文学学术系谱中的三个阶段与三种形态

44 国际比较文学发展的新理论与新格局

45 比什么?不比什么?——比较文学的差异性研究范式通论

46 比较文学的互文性与创造性文本的生成 

47 比较文学危机及出路之我见 

48 比较文学:在退守中求得生机

49 比较文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意识形态功能 

50 中国比较文学30年的主题学研究  

51 论比较文学翻译研究 

52 比较文学、传统与创新:马歇尔·布朗访谈录(英文)

53 中国比较文学学科建设的三种运行模式

54 比较文学研究的现状和前瞻

55 海外华文文学的比较文学意义

56 比较文学中国学派三十年 

57 对“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名称的质疑与再论“比较文学”的定位

58 比较文学:影响研究、平行研究与文化研究之争——论20世纪比较文学方法论的危机及其化解

59 比较文学学科的“死亡”与“再生” 

60 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纷纷扰扰30年

61 比较文学研究方法论上的五大难题 

62 文学间性:比较文学学科存在的前提 

63 关于比较文学研究的九个命题和三条建议

64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比较文学的“再生”与发展

65 比较文学和比较美学生态范式的发展

66 比较文学:再次处于十字路口 

67 跨族群对话:中国比较文学的双重路径

68 比较文学视野中文学传播模式的历史嬗变与当下态势

69 修辞学与比较文学研究(上)——一个现代方法论的考察与古代“哲学对话”的实例分析

70 “世界文学”的命运与比较文学的前景

71 中国比较文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前景

72 中日比较文学研究之现状与未来 

73 当代美国比较文学的反思 

74 变异学: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重大突破

75 对中国比较文学教材观的反思——兼及王向远与夏景之争

76 当代文化研究对比较文学的挑战与彼此的互补

77 比较文学的人文主义传统

78 论比较文学研究中自我和他者的关系 

79 当前比较文学的危机与出路

80 全球化语境下比较文学学科定位的再思考

81 比较文学的教学与比较视域的培养——评杨乃乔主编的教材《比较文学概论》

82 互动认知(Reciprocal Cognition):比较文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83 比较文学的立场问题——以荣格与卫礼贤的立场为例 

84 超越“国别文学”的“世界文学”:比较文学的理论形态和学科变迁

85 戴望舒翻译梵·第根《比较文学论》的缘由及意义

86 对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再探讨 

87 比较文学学科中的影响变异学研究 

88 比较文学作为文学批评:学理、范例和批评

89 “宏观比较文学”与本科生比较文学课程内容的全面更新 

90 中国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体系化与本土化 

91 比较文学未来发展之路——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变异学

92 译介学:渊源、性质、内容与方法——兼评比较文学论著、教材中有关"译介学"的论述

93 比较文学·比较诗学·人文之道 

94 建构比较文学学科研究新范式

95 比较文学视野下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回顾与瞻望

96 再论杨周翰的比较文学和世界文学研究 

97 论高校本科比较文学课程教学内容的“文学史化” 

98 全球化、文化研究和中西比较文学研究

99 比较文学平行研究中的变异问题

100 网络时代的比较文学·世界文学的理念(笔谈)  

101 比较文学变异学学科理论体系的新建构

102 “比较”的超越性与比较文学的可比性

103 比较文学在当代中国的复兴与发展(1978-2008)——在中国比较文学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学术总结报告

104 丧钟为谁而鸣——比较文学的民族性和世界性 

105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文学——中国视野——在17届国际比较文学年会上的发言 

106 流散文学与比较文学:机理及联结 

107 文化经典、文论话语与比较文学

108 乐黛云教授在比较文学学科重建中的贡献 

109 中国当代比较文学三十年——寻找文学性原点

110 比较文学概念的语言分析及五种相关学科概念的界分

111 四川比较文学三十年 

112 试论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 

113 学科交叉与比较文学学科建设

114 全球化语境下比较文学教学改革的可行性刍议——兼论比较文学学科的生存空间

115 从方法论看中国比较文学百年史

116 跨越性与比较文学学科定义的界定

117 变异学——世界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研究的突破

118 从“比较文学”定义之争看比较文学的学科特征

119 比较文学学科的“死亡”与“再生”

120 “涟漪式”发展的比较文学研究之路——曹顺庆先生的比较文学研究

121 跨类还是在分类系统中言说——对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另一种陈述

122 比较文学:理论、界限和研究方法

比较文学论文例10

解决学生的意见分歧。学生对同一问题看法不一致,这在语文课堂上是最为常见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常会针对一个话题据理力争,各抒己见,课堂气氛热烈。每遇此况,我都注意认真揣摩他们意见的缘由和思想,去发现他们的“之所以然”,以便对症下药。例如分析“临事而迷”这一成语的词性及关系时,学生比较集中的看法有四种:偏正式动词短词、并列式动词短词、偏正式形容词短词、并列式形容词短词。到底哪一个是正确答案?我只是把四个答案板书黑板上,不急着公布谁是谁非,因为留着悬念倒有利于诱发学生积极展开思考。我首先让他们弄清“临事而迷”的意思,这里关键是弄清“迷”是何义。“迷”是“迷惑、糊涂”的意思,它一般不能带宾语,同时能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反映了形容词的词性特点。进而我又组织学生回顾偏正与并列两种关系的特点,加以比较区别。通过多层次多方位的比较辨析,教师未下判定,学生却已经找到了正确认识,一致认定“临事而迷”是偏正式形容词短语。得出正确答案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结束,我还要让学生知道,他们为什么对或为什么错,从而掌握在课堂上已经演绎过的有效的解题方法。学生通过对一个问题的训练,不仅弥补了有关知识的缺漏,还纠正了以往解题的错误思维方式,从而提高了分析能力。

解决师生之间的意见分歧。在语文教学中应做到师生平等。我经常向学生宣传做学问应该不“唯书”,不“唯上”而“唯理”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我认为做学问除了要谦虚外,还要有破除迷信,敢于怀疑,勇于向权威挑战的信心和勇气。学生倘若养成勤思考、常比较、敢质疑的习惯,那么不仅能克服死读书的僵化局面,还有助于他们积极开动脑筋,主动自觉辨清问题的是非,提高自学能力。这有助于教学相长,师生双方同步提高,真正起了“长江后浪推前浪”的积极作用。另外,给学生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让他们与教师开展学术争论,并不影响教师威信,反而会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交流,使学生更亲近教师,信任教师,这无疑为“情感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剂,调动了学生学习语文的极大兴趣。师生分歧意见的比较,有利于教师捕捉学生偏见的根源,一旦发现,教师就紧追不放,授之以理,这也可以说是“欲擒故纵”吧。当然,让学生充分发表议论,对教师本身也是一种促进,必须在课前课后多花时间,使自己对教材的理解更深刻,处理更科学。有时我故意抛出一个错误见解,以刺激学生据理力争,在课堂上形成唇枪舌剑的局面,这样更能激发他们学好语文这门功课的欲望,而且也造就了学生敢于向权威挑战的勇气和胆略。

比较文学论文例11

【内容提要】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比较法对比较法概念的比较中心主义理解,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工具性、实践性定位,在理论上的浅薄和贫乏,在方法论上的单一陈旧。比较法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重构自己的概念、理论体系和方法论。本文提出,比较法是研究人类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以此为基础,比较法可以建构起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大量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历史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时代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分析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 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 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中国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自然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 ,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政治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 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目前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 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规律。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色色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 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 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艺术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参考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应用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 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音乐、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哲学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历史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The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