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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2:50

伦理道德论文

伦理道德论文例1

企业文化在中国的兴起,使东方文明重伦理、讲道德的优秀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为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伦理道德的观点与内涵,又必然会突破历史的局限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企业伦理道德的内容

伦理是指道德关系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企业伦理是伦理的具体表现之一,通过企业道德规范来调节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行为。所谓企业伦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认同并在实际处理各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善恶标准、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习俗,是人们自觉自愿追求的,对人们行为活动具有约束力。企业伦理道德属于企业文化系统中的习俗要素,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约束是自然的,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影响是长期的。企业伦理道德是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的一种文化,企业伦理道德的优劣对企业的发展又具有深远的影响。企业伦理道德包括员工个体道德和企业法人道德两个方面。

1.员工个体道德。员工个体道德的主体是企业单个的员工,员工个人道德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任何人的道德素质的各个方面都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都统一在人的根本道德价值观念。人内在的根本的道德价值观念,控制、导向、左右和调节人在各种场合下的道德行为。事实上,我国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就是人的道德行为在各种场合的统一性。员工个体道德素质的高低,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也必然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员工个人道德对整个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上,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内容。

2.企业法人道德。企业法人道德是以善良、正直、公正、诚信等为标准,来评价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并调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之间的行为规范。企业道德一方面通过舆论和教育来影响员工个体道德,形成员工的爱憎、善恶、是非的观念,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在企业确定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道德准则,明确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成为约束企业和员工行为的原则和规范。企业法人道德素质的优劣,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比员工个体道德的影响更大,并直接决定着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发展前途。企业道德建设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明确企业法人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根本或关键地位,着眼于用优良的企业法人道德来带动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优化。企业正而后市场平,市场平而后社会稳,社会稳而后民风纯,由此可见,企业法人道德建设的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二、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是我国古代讲的“修己安人”的道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修已的功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安人的行为,体现了一种系统的管理哲学,其根本的核心就是“规规矩矩地做事,诚诚恳恳地做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立于不败地位,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有两个方面的层次,一是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二是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与企业法人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者之中,企业法人道德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应重点加强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

1.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占居重要地位,加强员工个体道德建设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国传统文化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完美人格,儒家文化对人们修身养性的影响已有几千年了。仁、义、礼、智、信、温、良、勤、俭、让、真、善、美、诚、敏、圣、宽、严、勇等,都有着丰富而浓厚的内容,即使在现代高度文明的社会,也有着新的内涵,对人格的完善仍然具有超强的影响力。在我国,企业员工道德建设已有一定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如今,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迎接世纪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企业员工个体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遵守企业行为规范,爱集体,爱岗位,爱劳动,爱他人;讲责任,讲纪律,计协作,讲奉献,讲和谐;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诚实劳动,承认差距;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团结互助,不断创新,创造价值。

2.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企业法人道德与员工个体道德是有区别的,两者在层次上是不同的,企业法人道德缺失的危害远比员工个体道德缺失的危害要大得多。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法人道德的建立,必然会对员工提出相应的要求,必然要部分地体现在每一员工的言行之中,特别会经常性地体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之中。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伦理道德的建设,应充分关注企业的社会道德、生态道德、人际道德和行业道德四个方面的建设。

⑴企业社会道德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在法律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是不道德的,是一种社会病害。一个遵守文明道德行为准则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社会道德。就企业与国家关系来说,毫无疑义,国家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企业无论在何时何地的任何行为,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就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企业大小、强弱,都不能靠损害社会求发展,应充分考虑并承担企业的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如慈善资助等,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的发展环境。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提倡公平合理的文明竞争,在企业自身求发展的同时,不中伤陷害其他企业。

⑵企业生态道德的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个企业对它所处的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是有很大影响的。企业不仅改变自然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而且还会改变社会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一个能与环境共同优化发展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生态道德。就企业与自然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已是责无旁贷,企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做到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和谐。就企业与社会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促进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交通拥挤、生态环境污染等,最大限度地提高对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如促进地区的经济繁荣、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等。

伦理道德论文例2

二、青年研究的行为规则:如何道德地研究

在社会科学中,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都需要将前述尊重个人、善行和公正等基本道德原则贯彻到研究实践之中,这是因为研究伦理的讨论如果仅停留在道德层次的认识和提倡上,一方面很容易造成“泛泛而谈”,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会倾向于“约束”研究者以避免对被研究者造成伤害[6]。也就是说有关人类行为的任何思考,“探索规则”至少是一个重要的伦理维度[7]。青年研究是以青年为本的研究,研究者从事青年研究亦应以基本道德原则为根据,在具体研究情形中,综合不同的原则和考虑来选择“比较正确”的行为规则,如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利益开放等。知情同意是对尊重个人这一基本伦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也就是强调个人在知情的基础上,通过行使自决定自己是否同意参加某项研究。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信息,研究者将研究的基本信息告知研究的参与者,包括项目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等。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要将所有信息公开。因为有时候信息完全公开反而不利于科研的进行,而不完全公开反而有利于达到科研的目标,所以,在对实验对象没有隐性的危险下,可以适当让对象了解研究的性质与结果。比如,当研究对象是青年成人时,其强烈要求了解研究的性质与结果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但是依据笔者在《在职青年职业持续发展研究》中的调查经验[8],有时在质性研究中,过于正式的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反而会增加研究对象的紧张与顾虑,并触发他们的心理防御机制(换位思考,任何人对于签字留下笔迹向来都是比较谨慎的),进而可能会阻碍研究的顺利进展。在这种情况之下,依据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信任关系(研究对象往往是双方相识的熟人介绍而来),非正式的口头相告反而是最佳选择。而当研究对象是心智发展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时,由于他们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参与研究项目的能力相对欠缺,因此,相关研究信息是否告知、告知多少及怎样告知等都是值得研究者思考的问题。比如,笔者以教师的身份在《大学生人生态度现状与转化研究》的访谈调查中,就采取了事先暂不告知大学生具体的研究目的的做法,而在访谈结束后以询问大学生对此次访谈的感受并允许大学生向笔者提出任何疑问的方式让其获得相关信息,与此同时,这也是一种寓教于生活情境中的策略,其目的也是贯彻善行原则,能够让大学生从中受益,即令大学生从积极参与到自我反思中获得对人生问题更深刻的理解,从而促进其心智的成长与成熟。

二是理解,由于参与者的理解能力或研究者的信息表达等因素的影响,参与者对信息的理解不可能是一步列位的,所以研究者必须了解参与者的理解水平,采取恰当的方式传递研究信息。尤其是当研究对象是青少年时,由于其智力、经验等尚不成熟导致其理解力欠缺,因而研究者也无法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寻求代表青少年利益的监护人来帮助决策,也是研究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若青少年本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愿意参与研究,研究者也必须尊重青少年的选择。比如,笔者在《大学生人生态度现状与转化研究》的调查过程中就遇到大三、大四的学生以学习忙、实习找工作等理由婉拒参与或半途退出调查的真实情况。

三是自愿,不仅包括自愿决定是否参与研究,也包括自愿决定是否退出已参加的研究项目。研究者绝不允许利用诱骗、恐吓等外部的手段或压力来达成自己的目的,否则就是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尤其是像笔者一样以教师身份作为研究者或者其他研究者通过老师以未成年学生为研究对象时,学生出于对老师的敬畏或对拒绝之后可能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很可能会违心地选择接受。在这种情况之下,研究者或作为研究者的老师应当寻求一种更为恰当的方式,让学生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与研究项目。依据笔者的经验,一般学生都会接受老师提出的调查邀约,在正式访谈调查之前老师可以通过“没关系”、“放心”等语言来打消学生的疑虑,学生出于对良好师生关系的信任会完全自愿地参与研究。隐私保护则主要体现了善行原则的具体运用,以消除研究对被研究者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最基本的保护方式是匿名与保密。匿名是指参与研究的对象的身份只能为研究者本人或指定的研究成员知晓,或者是完全隐匿,最安全的办法则是将参与者的姓名、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隐匿。比如,发放问卷时采取无记名方式、访谈资料处理时以代码替代私人信息等。保密则是指研究成果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面世,研究者都不应泄露“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包括既不能暴露参与者的姓名、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也不能让公众根据成果中的线索做出合理的推断,追溯到参与者的身份。倘若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采用录音、摄像等形式获取资料,那么,保密还涉及到对音影资料的特殊处理与保存措施。录音、摄像等手段通常作为研究的一部分而存在,虽然并不需要单独地提交个人同意书,但在整个项目的知情同意书中至少应该注明,或者在口头告知中获得研究对象的同意。总而言之,“隐私保护关系到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而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又关系到研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参与者是否愿意按要求行事,是否愿意坚持到研究结束,是否愿意做出准确的回答”[9]。此外,当研究者所面对的被研究者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青少年时,保护他们隐私的行为规则不仅是研究者应尽的道德责任,也是研究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利益开放主要体现了公正的道德原则,是指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表应遵守的规则———“研究者有义务向资助机构和更多公众汇报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成果的义务与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是相伴相生的……研究者有署名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对于任何研究活动的长久有效性、研究者的可信度……和开放社会的利益来说,都是必需的”[10]。这一行为规则既是对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对于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传播高度控制的挑战,也是对不同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文化的人群拥有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权利的保障。作为社会中地位较低的青年群体,利益开放对于他们平等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获得信息与权利具有相当大的民主价值。当然,除了社会民主责任这一要求之外,若受调查的青年对象主动要求研究者向其公开研究成果,研究者应当有优先配合的义务。这是因为他们不仅为该研究成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也承担了潜在的风险。比如,在笔者所调查的在职青年和大学生中,有人会主动表达以后能看到最后研究成果的意愿,他们主要是想通过了解研究成果以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或是人生发展,当然,或许他们还有监督研究者以避免隐私泄露的自我保护目的。面对这种情况,不管被研究者是何种意图,研究者都应积极配合。而且,对被研究者的优先配合义务也体现了善行原则的利他性,即在做到对被研究者无伤害的前提之下,能够让其充分享受研究成果所带来的效益,简言之就是受益。

综上而言,依据笔者的研究经验,在不同的研究情形或某个研究阶段,当研究者选择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利益开放等某个具体的行为规则时,所秉承的伦理原则是不同的,有时会遵循多个原则。这更进一步地说明尊重个人、善行和公平这三条伦理原则在青年研究实践中往往是被综合运用并考量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实际境遇或背景分析法在其中的灵活运用。

三、青年伦理的研究之维:研究何种伦理

青年伦理研究的理论体系建构应该以青年及青年研究的本质特点为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这个理论体系就犹如失去了根基的高楼大厦。因此,依据青年及青年研究的本质特点,青年伦理研究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研究维度。

其一,道德伦理之维。道德伦理之所以在青年伦理研究中处于首位,重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青年研究首要关注的研究“场域”便是青年的精神世界,而精神世界包括心理(认知、情感、意志)、认识(思维)、伦理(道德)和精神(审美、信念、信仰、理想)这四个层面的九大领域[11],其中,道德伦理是非常重要的领域之一;二是青年作为青年研究的对象,一般而言,其生理的发展先于心理发展,并创造了心理发展的条件(认识的、情感的和意志的)。同样,心理发展先于道德和社会发展,并创造了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条件[12],也就是说,青年的道德发展要远远落后于青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可见,在关注青年精神世界时,尤其要重视青年的道德问题与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促进青年的身心发展平衡。因此,青年伦理研究将道德伦理置于首要维度不仅符合青年研究的规律,而且符合青年发展的规律。

伦理道德论文例3

所谓“动机”,在康德看来,“被理解为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而“意志”则“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Vorstellung)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并且“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找到这种能力。”从定义可以看出,意志是一种规定行为活动的能力,而关键是这种规定是自我规定(即自己规定自己),而不是被别的什么原因所规定。那么意志如何规定自身呢?这是康德对意志的独特理解,他把意志理解成与理性有某种本质联系的东西,因而他才说这种规定能力是“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找到”的。可以说,意志的自我规定也就是理性的自我规定。但是,意志的自我规定还只是原则上的,它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主体对“一定规律”进行表象,然后把这表象当成自身规定根据。动机就是主体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不过,这里用“主观”二字并不表示康德就把动机看成完全是主观的而没有任何客观规定的东西。其实,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把动机定义为“意志的客观根据。”不过这并不是说康德前后矛盾,或者因疏忽而出现不一致,而是体现了康德的一个原则:作为意志规定根据的动机的对象不是随便的别的什么东西,而只能是道德律,因而意志的客观规定根据同时又是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两者在此乃是同一个东西。

问题是,行为的动机为什么必然是道德律呢?这是康德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也是康德伦理学的重点所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是康德自己也没法解决的问题。在他看来,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属于道德本体论的问题,因而也是作为有限理性行为者的人所无法回答的问题。康德只是以一个转向的方式来间接地回答这个问题,即他转而讨论以道德律作为动机(或者不以道德律作为动机)会带来什么结果。康德认为,意志必须是自律的,必须不受任何形式的感性冲动(兴趣、爱好等等)的规定,甚至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意志自律就意味着排除任何感性冲动的影响(在他看来,后者规定意志就意味着意志是他律的)。从否定意义上来说,意志排除了任何感性冲动的规定甚至影响;而从肯定的意义上来说,这种独立却使得意志规定自身(即意志自律)成为可能。排除了他律的自律的意志也就是自由的意志。康德没有很好地论证这种自律和自由的意志何以在先验的意义上是可能的,他只是说,要使行为具有道德意义,意志自律就必须可能。

康德批判了任何形式的以经验性的质料作为意志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伦理学的努力。他认为,“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4]因为“欲求能力的质料”是一个被欲求有现实的对象,即主体行为受到现实对象的支配,以对象的实现为目的。这一目的使得“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因为主体的行为被这一质料性的欲求对象规定了,并且这一规定根据要先于任何实践规则。而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行为就受现实的对象以及对象的实现所带来的“愉快”情感的支配。当一个理性存在者意识到一种“生命的快意”不断伴随着他时,他就感到幸福;而当幸福成了规定行为的原则时,幸福就成了自爱原则。任何形式的情感所建立的都是这同一种类型,这中间只存在愉快程度的不同,却并不存在任何性质的差异。因为当幸福成了行为的准则时,行为的目的就是实现幸福,而以什么方式实现幸福却是不重要的。虽然在行为过程中,主体也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但在此时,理性是屈从于感性的准则而发挥作用的,这些低级的欲求能力也绝不会因为运用了理性而变得“高级”起来。主体的行为既然是为了追求某种经验性的感性目标,那么主体的行为就与动物性的行为一样受经验性的因果性支配,而没有任何自由可言了。既然人的行为已经受经验因果性的支配,那么主体就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他完全可以把这些行为(不管这些行为产生多么坏的后果)解释成受必然性支配的,而不是他自主选择的。这样,一切以他律为基础建立的伦理学都失去了道德意义。

其次,一切形式的伦理学都必须具有普遍必然性,而以他律为基础的幸福和自爱伦理却不可能具有这种普遍必然性。因为主体在感性上的差异是绝对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体会、生活经验、生活目标,对生活的感受也有很大差异,因而对于什么是自己喜欢的、什么是自己爱好的、什么是会给自己带来快乐的,很难达成一个普遍的共识。有些人以金钱为爱好,有些人以美色为爱好,有些人以权力为爱好,有些人则以求知为爱好,这些欲求能力的质料不可能达到普遍统一。因而,“幸福”的概念就只是一个普遍的称谓而已,不可能包含任何特殊的规定;自爱原则虽然可以包含有熟巧的普遍规则,但这也只是一些理论性的规则,在实践规范上不可能是普遍的。主观有效的和单纯经验性的东西是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这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在一般伦理学中也同样适用。

既然意志的规定根据不能包含任何形式的质料,主体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这个“形式”即是指的“普遍立法的单纯形式”,唯有这个单纯形式才是一个意志的充分规定根据,并且是意志自身规定的根据。这个形式是纯粹的,意即独立于经验的,不受任何经验性的情感的影响。这个“普遍立法的单纯形式”表现为这样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当意志的准则独立于任何形式的经验性的质料的影响以后,意志就只受到普遍立法的原则的规定了。而关键是,这个“普遍立法”的主体不是别的,正是理性本身。换句话说每一个理性行为者只要让自己的理性规定了自己的意志,那么他就成了这个普遍立法的主体。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普遍立法对意志的规定就是意志规定自身,也就是意志自律。康德是以批判他律伦理为方法间接肯定了意志自律的可能性。而意志自律则是康德道义论的基础。当然有一个问题,普遍立法原则有多种,为何康德只选择道德律作为唯一的意志规定根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康德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二、道义论与道德情感

上文已述,动机是“存在者意志的主观(且客观)规定根据”。其实是不能脱离道德律来理解动机作为意志之规定根据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动机乃是某种情感性的东西,这种情感性的东西必须放在道德律中来理解:动机是直面道德律时的情感。这一情感由于先于经验而具有普遍性,并且有否定和肯定两个方面。

意志自律要求行为的规则独立于(甚至免于)经验性情感的影响。然而另一方面,人毕竟只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康德虽少言人性,但他承认人同时也是感性的存在者,感性的爱好、兴趣,对快乐的渴望等情感是人本性中所具有的。因而,既然道德律和意志自律意味着对这些情感的拒斥,那么“由于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而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而对于主体来说也意味着“有可能从先天的概念出发来规定一种知识(在这里就是一种纯粹实践理性的知识)对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的关系。”

    这种痛苦的情感是从消极意义上来理解的否定性的情感。从积极意义上来说,由于道德律本身是一种肯定性的东西,它强制性地排除了人内心的感性爱好,却使自身因此而显得更加崇高伟大,令人肃然起敬。它否定了人的一切自大的疾病,使人变得谦卑而渺小,并且在这种崇高与渺小的对比中使人产生一种对道德律本身的“敬重”的情感,就像一个有神论者面对他所信仰的神时心里产生的对神的敬重一样。由于这种敬重的情感是先于经验而产生的,故而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说:“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惟一情感”。

    这样,意志与道德律就使人具有了痛苦与敬重两种情感,前者是病理学上的,后者则是先天的。这两个理由加在一起就是“道德情感”。在康德看来,由于有限理性只有达到了意志自律时才可能产生否定性的情感,所以痛苦的情感只是“有可能”的;但对道德律的敬重则因道德律的先天崇高性以及人的本质的渺小而“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康德做出这一区分的目的在于告诉我们,即使是那些幸福论者(除了那些极度的自大狂以外),他们面对道德律时也必然会对之产生敬重。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任何人对于真正有德性的人都会由衷地产生尊敬的情感,虽然他不一定向外人承认这一点。在康德看来,先天情感的积极肯定方面,即对道德律的敬重,就是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康德说,对道德律的敬重“也必须被看作活动的主观根据,即看作遵守这法则的动机”。

安倍能成分析说,对于法则的敬重,“与其说是道德动力,不如说是在主观上作为动力来考察的那个道德性。”道德法则之所以能成为意志的动机和动力,在于人具有一种先天的道德感——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因为这种道德感是与人的纯粹实践理性相关的,所以必然是先天的情感。接下来的问题是,敬重的情感既然是理性存在者与道德律之间的一种关系,那么是否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产生对道德律的敬重呢?康德的回答是否定的。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以预设了存在者的有限理性为前提的,“对一个最高的、乃至摆脱了一切感性、因而感性也决不可能是其实践理性的障碍的存在者,我们是不能赋予他对法则的敬重的。”

   在康德看来,神是这样的最高理性存在者,但人绝对不是。所以人面对道德律时产生敬重感,而神则没有这个必要。但这也是为什么道德律对人来说必须以绝对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敬重的情感是否是一种愉快的情感呢?康德认为谁要是以愉快的心情来面对敬重,不但不可能,而且此人还只不过是一个虚假的“道德狂热者”。敬重很难说是一种愉快的情感,因为一般来说,敬重是出于不情愿(否则就不必需要绝对命令的形式了),甚至主体常会想着去找到道德律的一些不足和瑕疵,以补偿面对道德榜样时的谦卑给我们带来的损失。不过敬重也很难说就一定是不愉快,因为主体也可以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道德律。虽然有限理性不可能像神一样面对道德律,但人在面对道德律的崇高与伟大时,还是可能被这种崇高与伟大而激励,并因此而产生某种“兴趣”。这种兴趣不是病理学上的感性兴趣,而是只能赋予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并且是以意志的动机为基础的。这种“道德的兴趣”乃是“单纯实践理性的一个纯粹的不依赖于感性的兴趣。”对道德律的兴趣又使人形成符合法则的行为准则,动机概念、兴趣概念和准则概念三者都只能被应用于有限理性存在者。

兴趣是一种道德情感,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有限理性对于道德律可以完全出于“爱”而行动。兴趣不同于病理学的“爱”,就有限理性来说,对法则也是不能有爱的。康德在此批评基督教“爱”的伦理。基督教要求信徒“爱上帝甚于一切和爱你的邻人如爱己”。而这一信条是以命令的形式表达的,这就等于说命令人们去爱。但是,对上帝的爱作为爱好(病理学上的爱)是不可能的,因为上帝不是感官的对象;爱一个人倒是可能的,但这又不是命令,人不可能出于命令去爱一个人。因而在康德看来,基督教的这条伦理法则本身就是有矛盾的。不过康德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基督教伦理,即基督教的这一信条是一个范本,是一个人永远无法达到的目标,因而也是人应该不断去接近的目标。

    这种对基督教伦理的理解当然是康德式的,而且也有康德自己难以解答的矛盾:一个人如何能被要求去做他一辈子(甚至依照灵魂不朽来说几辈子)都无法实现的目标呢?基督教的信条看来是矛盾的,因为只有神性的东西才可能对法则产生“爱”的情感;但是,如果了解到对于神的信仰本身就使得人具有了某种“神性”(这种神性当然是上帝所赋予的,并且也不能与上帝的神性等同),那么从一定程度上产生对信条的爱也是可能的,十一使徒的以身殉道就可以作为例证。当然,康德所要建立的是理性的上帝,所以他不能认同这种信仰的启示事件。不过他批评基督教的信条倒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念,即在康德看来,任何形式的对道德律的“爱”的情感都是出于道德狂热而产生的。康德说:“使人类有责任遵守道德律的那种意向就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自愿的好感,也不是出于哪怕不用命令而自发乐意地从事的努力,而遵守道德律,而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行,也就是在奋斗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自以为具有了意志意向的某种完全的纯洁性时的神圣性。这纯粹是道德上的狂热和自大的膨胀。”[15]因为这种道德狂热和自大使人处于妄想之中,在他们看来,遵守法则不是出于义务,而是出于一种自觉的期待或对法则的爱好。康德坚持,只有无限的理性存在者(他举了上帝的例子)才可能产生对法则的爱好。这样,康德一方面通过倡导“人是立法者”,极大地抬高了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警示人类在道德律面前保持谦卑和敬重,不要狂妄自大,来压低人类在理性存在者群体中的地位。这一升一降使人类的地位体现出某种张力,同时在纵向上极大地扩展了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而人类的地位之所以会体现出这种张力,是因为康德认为人有两重性(感性存在者和理性存在者),以及认为人同时生活在两个世界(感性世界和理智世界),在这两个世界中人分别服从自然规则和自由规则。康德这种把握和观察人自身的双重立场,得到海德格尔的大加赞赏。

三、道义论与人格

康德批评道德狂热,也批评经验性的自私伦理。康德把自私看成一切爱好的集合,这种自私可能是自爱的自私(即对自身超出一切地关爱),也可能是对自身感到称意的自私。前者是自矜,后者是自大。纯粹理性还可以容忍自矜,它只是中止自矜,因为自矜还是一种“有理性的自爱”;但纯粹理性完全排除自大,“因为一切发生在与德性法则相协调之前的对自我尊重的要求都是不值一提的和没有任何资格的”。[17]自大论者以为自己在行为之前就是如何有价值而尊贵的,但在康德看来,人在行为之前(准确地说是在德性行为之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因为“正是与这一法则相协调的某个意向的确定性才是一切个人价值的首要条件”。

   这种“意向的确定性”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意志的自律以及对道德律的敬重。虽然康德批评道德狂热主义者,但康德也指出,对道德律的敬重并不是贬低了人的价值;相反,人的价值正是在对道德律的敬重以及意志自律而产生的“出于”道德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体现人的价值的东西就是“人格”,人格就是“摆脱了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它体现的是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行为能力,也就是行为者的德性的力量。

    人格使人的感性遵循自身的理性规则,使人按照意志的自律而行事。也可以说,人格就是人性中的理性自我立法的部分,它使得人具有了某种神圣性的特征(这种“神圣性”当然不同于上面提到的宗教“神圣性”,因为人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这种神圣性是一种价值的神圣性,它使得人与其他任何理性存在者成为“自在的目的本身”,因为“他凭借其自由的自律而是那本身神圣的道德律的主体。”博格(ThomasPogge)分析康德的“目的”含义时找出:“在康德的著作中,‘目的’一词至少有两种含义。就第一种含义而言,‘目的’就是指想要达到的目标(事态或事物)。就第二种含义而言,‘目的’指自在目的——‘其存在本身具有绝对价值’的存在者,因此是应该被尊重的存在者。”康德此处正是在讲第二种含义上的目的,它体现出人的主体意义。这一主体意义在于,理性存在者“永远不只是用作手段,而且同时本身也用作目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建立了一个“目的王国”。在这个王国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是目的王国的成员”,一方面他是这个王国的立法者(他通过意志自律而实现这一立法),另一方面他也是这个王国的法律的遵守者,他“既作为成员而存在,又作为首脑而存在。”而这一切都必须以他的意志同时通过准则而普遍立法作为前提条件,意即一种责任,一种基于道德律的责任,行为者不是出于任何情感爱好而行动,而是出于对道德律的责任感而行动。这种责任感赋予行为者某种“尊严”,这种尊严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与之代替。人格与尊严,这就是康德伦理学的启蒙意义。

其实在康德那里,目的王国并不是一个冷冰冰的单纯意志自律的王国,他是以“至善”作为这一王国的内容的。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第一部分第二卷中,康德对“至善”进行了论述。“德性”作为行为者的意志体现出的道德力量,是一种“至上的善”,但却还不是“完满的善”,因为后者不仅需要德性,而且需要幸福。德性加上幸福才是“完满的善”,也就是“至善”。所谓“至善”,简单地说就是“纯粹实践理性客体的无条件的总体。”从这里可以看出,康德并不是完全反对幸福,他所反对的,只是以经验性的质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来的幸福。他认为,意志自律和对道德律的敬重同样可以产生一种不同于前者的幸福。因而德性与幸福在至善中不是两个平等的因素,不是幸福决定德性,而是德性决定幸福,幸福“完全精确地按照与德性的比例(作为个人的价值及其配享幸福的资格)来分配”,“努力成为有德性的及有理性地去谋求幸福,这并不是两个不同的行动,而是两个完全同一的行动。”谁有德性,谁就有资格(也才有资格)配享幸福,享受幸福的程度与德性的程度是成比例的。幸福不是一个人在行为中所谋求的东西,而是按其德性和人格的程度分配的东西。康德并不是要在德性之外还引进一个因素作为至善的条件,他只是“照顾”到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感性的方面,以幸福作为一个提高人的理性行为能力(即德性的能力)的“诱因”,以便更好地实现一个伦理的王国。

结语

康德形而上学伦理学可以说是哲学史上对伦理问题探讨得最深刻、也最深奥难懂的理论之一。康德力求从纯粹理性能力本身来建构人的伦理行为法则,以达到他所追求的行为普遍性立法的目标。这一目标与方法一方面使康德伦理学超越了以往一切伦理学理论,建立了一个庞大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虽然其中也有一些矛盾和含混的地方),并给康德之后的伦理思想以深远影响;另一方面,也因为康德在大多数情况下过于追求形式,过于强调理性行为能力对于感性的独立和拒斥,使得康德伦理学在较大程度上只能停留在形式化与原则化的地步,而很难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后人对康德理论的这一倾向也颇多微词。

伦理道德论文例4

一、研究现状

从伦理学的层面研究翻译主要涉及翻译主体品格以及翻译系统中主体间、主客体关系的伦理道德内涵,翻译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翻译行为的伦理道德价值,翻译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评价等问题,根本的目的在于思索和分析翻译行为的伦理道德内涵和意义。以经验的、随想性为主要特征的古典译论,对于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体现在“忠实” 翻译的观念中,在中国古典译论中主要建基于宗法伦理精神,而西方以宗教翻译为基础的早期译论则带有宗教伦理的痕迹。现当代系统的译论要么关注语言学范畴的语言结构规则,要么关注美学范畴的艺术规则而忽视了伦理层面的道德问题,“科学”和“艺术”二元对立长期垄断翻译研究领域的事实就是该现象的有力注脚。wwW.133229.COm20世纪80年代以后,翻译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引起西方翻译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涉及翻译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女性主义的翻译理论注意到翻译和性别差异的联系,揭示了翻译所体现的两性不平等关系;后殖民主义的翻译理论则注意到翻译所体现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角色关系;功能主义的翻译理论则强调翻译的职业服务特点等等。佩姆(anthony pym)在其主编的翻译研究文集《翻译研究向伦理的回归》的前言中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向伦理问题回归。”[1]赫曼斯(theo hermans)、图瑞(gideon toury)等人关于翻译与规范的争论,威努蒂(lawrence venuti)关于译者隐身,诺德(christian nord)对忠实原则的重新解释等等都反映了翻译研究的这一趋向。彻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还从伦理的角度概括了翻译的五种模式,即再现伦理模式、服务伦理模式、交际伦理模式、规范伦理模式、义务伦理模式等,并提出了翻译的四个价值原则,即清晰(clarity)、真实(truth)、信任(trust)和理解(understanding)等。[2]这些研究无疑有助于人们认识翻译在伦理层面的价值发生问题,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其关注点主要在于翻译与规范、翻译的伦理原则等问题。笔者认为,翻译行为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意义及其表现应该成为翻译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翻译的伦理道德表现

伦理道德因素首先是构成译者主体品格的重要内容。传统译论中关于译者基本素养的要求即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比如要求译者具备较高的语言能力和广博的知识之外,还特别强调译者的思想道德修养。中国隋代名僧彦琮在其所著的《辨证论》中提出了“八备说”,其中四条涉及翻译工作者应该具备的人格修养,包括“诚心爱法,志愿益人,不惮久时”(第一条), “将践觉场,先牢戒足,不染讥恶” (第二条), “襟抱平恕,器量虚融,不好专执” (第五条), “耽于道术,淡于名利,不欲高炫” (第六条)。[3]37著名翻译家张谷若先生曾经提出“地道”的翻译原则,该原则中包含着“做人地道”的内涵。

抛开种种对翻译工作者的规定和素质要求,翻译的伦理道德内涵体现在翻译工作者的精神品格上。众所周知,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翻译都被看作低等、次要、边缘化的活动,翻译人员的社会地位低下。贝洛克(helaire belloc)曾在1931年说过,翻译的艺术是一种附属的艺术,是派生的,因此,它从来没有取得与原作对等的尊贵地位,且在文人中受到批判。[4]直到今天,无论从社会声望还是物质报酬方面,翻译都无法和创作相比。在2007年首届中坤国际诗歌奖颁奖典礼上,德国学者兼翻译家顾彬还对世界范围内的多数翻译家不被所在国重视以及生活窘迫的现状表示同情,并呼吁提高翻译家待遇。他说,翻译工作是一种艰苦的工作,译者既要忠实原著、理解原著,还要用好的母语在译文中进行再创作。许多译者为翻译工作耗尽心血、精力和时间,却一生默默无闻、无名无利。他们最大的安慰是看到,通过他们的译诗、译文、译著,使原作者及原著在另一种语言中产生影响、获得成功。的确,很多翻译工作者不惜面对种种困难和压力,热情地投身于翻译事业。例如,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面对种种困难和社会政治压力,翻译家们把大量的优秀外国文学作品介绍到中国。茅盾在1945年为《现代翻译小说选》所写的“序文”中写道:试论文学翻译的伦理道德内涵生活的不安定,工作报酬的微薄,乃至工具书之不能具备,精善原本之难得——这一切,都影响到近几年来翻译工作的量,乃至一部分译本的质;但是屈指一数,这几年来译作范围之广阔,不亦大可说明我们的从事外国文学之介绍者非但不曾在困难前却步,而且是目光四射,精神勃发的么?从古典文学直到当代的战争文学,从古代希腊,直到今天流离失所还没有自己的祖国的犹太民族,史诗、戏剧、诗、小说,我们的翻译文库真可以说一句琳琅满目。为了输进新的健康的血液,优秀的世界文学的传统,我们的翻译工作者曾经怎样地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啊![5]

转贴于 http://

这段话不仅肯定了翻译工作者的成绩,也赞扬了他们的精神人格。没有翻译,人们可能就无法读到世界上伟大的文学作品http://,无法了解和继承优秀的文化传统;没有翻译,不同民族就缺乏沟通的桥梁,人类就可能缺少发展的动力。

翻译家之“有所为”的思想观念和翻译动机中有着十分突出的伦理内涵和道德倾向。这种倾向首先表现为译者追求自我实现的品格。袁莉指出,翻译“不是对原作品意义的追索或还原”,而是“译者主体自身存在方式的呈现,同时也是译者在理解他人的基点上对自我本性的一次深化理解”[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翻译是译者认识自我、发挥自我潜能、追求成功的人生和真实自我的过程和方式,是“译者生存、发展、实现自我生存价值的本能需要”[7]。例如,茅盾把翻译与人生的意义联系起来,巴金把翻译看作“我的生活的一部分”,因而选择译介那些积极宣传人生意义和目的的作品,瞿秋白把翻译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事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成自己的职责,傅雷认为翻译是“崇高的事业”等等。

译者的自我实现与对社会现状的道德关注紧密相连。人的自我实现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现实和文化相联系。同样,译者的价值选择和价值目标会受到所处社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对社会现实的关注,承担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正体现了翻译家的精神品格。历史表明,伟大的翻译家是积极的社会观察家,他们对社会变化和发展潮流非常敏感。由于熟知两种语言文化,他们往往能够判断出哪些是最需要的,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策略来翻译。例如,在中国翻译文学史上,自觉服从于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是翻译家翻译选题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翻译家的参与社会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所决定的。[8]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编辑王央乐曾经指出,译者和编辑的责任是为读者提供“最需要的”和“尽可能好的”文学作品,为此,要在研究的基础上择书而译。[9]28-29他所说的“研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做到对外国文学有足够的了解和足够的研究,要对国内的需要有足够的了解和足够的研究。黄雨石在分析鲁迅的“宁信而不顺”的原则时认为,这一原则表现的基本精神是鲁迅先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但无损于鲁迅先生的伟大人格,甚至可以说是他的伟大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10]郑振铎在1921年《盲目的翻译家》一文中也曾呼吁选择翻译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现实的作品:

不过在实际上,不惟新近的杂志上的作品不宜乱译,就是有确定价值的作品也似乎不宜乱译。在现在的时候,来译但丁(danto)的《神曲》,莎士比亚的《韩美雷特》(hamlet), 贵推(geother)的《法乌斯特》(faust)似乎也有些不经济吧。翻译家呀!请先睁开眼睛看看原书,开开(看看)现在的中国,然后再从事于翻译。[3]228

翻译体现了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探索和追求,这在《圣经》“巴别塔”的故事中有所体现。威尔斯(wilss)认为,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巴别塔可以看作是引发笔译、口译者需求的事件。[11]表面看来,语言不同是催生翻译需要的前提,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人类为什么需要通过翻译而进行交流和沟通呢?答案就在于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追问。这可以从追问“巴别”的含义以及建造巴别塔对人类的意味来思考翻译与人类终极追求的联系。在《巴别通天塔》(de tours de babel)一文中,德里达引用伏尔泰(voltaire) 在《哲学词典》(dictionarie philosophique)关于“巴别(babel)”的词条。在德里达看来,伏尔泰认为“巴别”不仅有“混乱(confusion)”的意思,而且兼指[父亲]之名,“是当作父名使用的上帝之名”[12]。在基督教中,上帝创造了一切,是万能之神,而从人的存在来看,上帝不过意味着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一种预设。因此,能够生活在“上帝之城”,意味着能够拥有万能的力量,拥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建造巴别塔象征着人类共同追求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行为。虽然上帝“混乱”了人类的语言,但人类建造巴别塔的愿望和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这就需要翻译。由此可见,在深层上,翻译和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追求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人类终极存在的关怀使译者从个体自我升华到人类“大我”,把翻译与人的现实需求和未来需求的统一联系在一起。翻译体现了译者对人类的热爱和对人类未来的关怀,巴金的翻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巴金说自己选择翻译的作品都是积极宣传人生的意义和目的、热爱生活热爱人类的。他解释为什么翻译爱罗先柯的作品时说:“这个俄罗斯的盲诗人,他以人类的悲哀为自己的悲哀,他爱人类更甚于爱自身。他像一个琴师,他把他的对于人类的爱和现实社会制度的恨谱入了琴弦,加上一个美妙而凄哀的形式,弹奏出来,打动了人们的心坎。”[13]在《巴比塔文丛》代前言中,许钧、唐谨说:“人类不能没有翻译。数千年来,人类始终没有放弃过对‘翻译’的努力,一代又一代的翻译家在‘不可为’中争取有所为,而正是通过他们的有所为,人类得以共存与不断沟通,人类文明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恰如季羡林先生所言,‘翻译之为用大矣哉’。”[14]

三、伦理道德体现于翻译中的对话和策略

把翻译与价值关怀联系起来不仅有助于理解译者、作者以及读者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解读译者的某些策略选择。换句话说,在作者、译者和读者以及文本的关系中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在传统译论中,译者通常被要求“忠实”于作者,原文作者被摆在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译者则必须“愚忠”于原文。这一原则所体现的作者和译者的不平等关系遭到了当代翻译理论的反驳和挑战。功能主义的翻译理论,剥夺了原文和原作者的权威地位,强调译者对读者负责的服务精神。而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解构主义的翻译理论则颠覆了传统的译者/作者关系,突出译者的主体性,给予译者一定的“自由”。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探讨译者、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如杨恒达、吕俊、孙宁宁。他们一方面承认译者、作者和读者三者的平等对话关系,另一方面也反对解构主义等给予译者过度自由和权威的观点,强调以文本作者主体的可认知性为前提,涉及译者的真诚性与良心。杨恒达认为:“既然译者是以作者的身份说话,他在翻译中就有一个否定自身、进入文本作者主体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译者的伟大之处在于甘愿把自己看作文本作者的传声筒,他既是认识主体,又要否定自己,尽量让作者借他的语言来说话。这就像演员一样,既要认识角色,又要成为角色。能否做到这一点,或者尽可能接近这一点,就要看译者是否真诚,是否有对得起作者、对得起读者的良心,这是一个道德问题。”[15]转贴于 http://

毫无疑问,强调译者、作者和http://读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正确的,但是把译者仅仅看作作者的传声筒,则忽视了译者价值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译者、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伦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译者应该确保翻译能为原作增值。韦勒克和沃伦指出,一件艺术品的全部意义,是不能仅仅以其作者和同时代人的看法来界定的。它是一个累计过程的结果,也即历代的无数读者对此进行的批评过程的结果。[16]这一观点从时间的维度揭示了艺术作品的增值过程。翻译则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为艺术作品增加了读者,从而为艺术作品增值。因此,译者应该本着负责的精神保证译文的质量。钱钟书在《林纾的翻译》一文中指出:“坏翻译会发生一种消灭原作的功效。拙劣晦涩的译文无形中替作者拒绝读者;他对译本看不下去,就连原作也不想看了。这类翻译不是居间,而是离间,摧毁了读者进一步和原作直接联系的可能性,扫尽读者的兴趣,同时也破坏原作的名誉。”[17]避免这种“坏翻译”的发生不仅有赖于译者的水平和能力,更取决于译者的责任感,涉及译者的良心和道德。

作者、译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在价值关怀方面的内容是三者关系中更重要的方面,即在三者关系中体现着共同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关怀,特别是对美和善的赞美,对丑和恶的批判,对人性的塑造等等。傅雷在《翻译经验点滴》中的一段话充分揭示了这种关系:

文学的对象既然以人为主,人生经验不丰富,就不能充分体会一部作品的妙处。而人情世故是没有具体知识可学的。所以我们除了专业修养、广泛涉猎外,还得训练我们观察、感受、想象的能力;平时要深入生活,了解人,关心人,关心一切,才能亦步亦趋地跟在伟大的作家后面,把他的心曲诉说给读者听。因为文学家是解剖社会的医生,挖掘灵魂的探险家,悲天悯人的宗教家,热情如沸的革命家;所以要做他的代言人,也得像宗教家一般的虔诚,像科学家一般的精密,像革命志士一般的刻苦顽强。[18]

茅盾的翻译观中也表露了这种关系。他的翻译观和文学观一致,都强调表现人生,使人的精神向上,并肯定翻译和创作同等的重要:

自古至今的文学家没有一个人曾经独立完成了这件大工作,必须和拢来,乃得稍近完成;必须得加上从今以后无量数的文学家努力的结果,乃得更近于完成。在这意义上,我觉得翻译文学作品和创作一般地重要,而在尚未有成熟的 “人的文学”之邦像现在的我国,翻译尤为重要;否则,将以何者疗救灵魂的贫乏,修补人性的缺陷呢?[3]239

共同的价值关怀正是译者和作者对话的基础,这种意识同样体现在译者和读者的关系中。例如,对读者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许多译者的翻译动机,并决定着译者的文本和翻译策略选择。1888年,天津时报馆刻印张赤山的名为《海国妙语》(原著为伊索的《伊索本作》)的译本,在前言中译者明确指出,翻译的目的不仅在于娱乐读者,还在于道德启蒙:

余恐日久散佚,因竭意搜罗,得七十篇,爰手抄付梓,以供诸君子茶余酒后之谈,庶可传播遐迩,借以启迪愚朦,于惩戒一端,未必无所裨益,或能引人憬然思,恍然悟,感发归正,束身检行,是则寸衷所深祈祷者,幸勿徒以解颐为快焉可耳。是为序。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天中节,赤山畸士谨识于紫竹林之知之讲会。[19]

翻译家李俍民在谈到为什么选择翻译革命英雄主义的作品时说:“我相信,对青少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在照顾他们物质生活的同时用大力进行教育,进行英雄人物与模范人物的品德教育。解放十七年来,这种教育方法,显然是行之有效的。我之所以要选择外国文学作品中有关英雄烈士题材的书介绍给我国读者,主要的用意就在于此。”[9]283-289

伦理道德论文例5

关键词:家庭伦理道德传承家庭伦理道德标准

一、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阐释

(一)父慈子孝在传统的家庭伦理中,亲子伦理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甚至被视为比夫妻、兄弟关系更为重要的家庭关系。“父子兄弟夫妇,人伦之大。一家之中,惟此三亲而已父子尤其本也。”(张履祥《训子语))传统家庭伦理强调的父慈子孝.既注重子女对长辈行“孝”。也强调长辈对子女的抚养、关心和爱护。“慈”德的内涵很丰富,主要包括养子、爱子、教子等方面。“孝”的内涵主要有孝养、孝敬、孝顺等。孔子说:“为人父。止于慈。(《札记·大学>)一父慈就是父对子物质上的供养、满足,精神上关爱,呵护,对子女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施以“慈道”,子女对父母则要尽以“孝道”。正因为“父慈”。所以“子孝”,子女要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是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在儒家家庭伦理中。父慈子孝是对父子伦理的根本要求,它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最主要方面。只有在家庭道德中修以慈孝,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和谐家庭。兄友弟悌。兄友弟悌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又一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兄弟问的手足深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主要是指兄弟间的团结友爱。兄弟团结友爱是家庭和睦、家道昌盛的重要标志。颜之推说:“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絮,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随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颜氏家训·兄弟))兄弟姐妹乃手足同胞。是家庭重要的亲缘关系。悌就是处理兄弟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兄友弟恭。“友”是兄对弟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兄长要爱护、关系弟;“恭”是弟对兄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弟对兄敬从、恭顺、谦恭而有礼。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中.相对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而言,兄弟关系具有更多的平等因素,其道德规范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应在现代家庭以及社会中加以发扬。

(二)夫义妇顺。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十分注重的。《礼记·婚义》中说:“婚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矣。故君重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夫妇之间的婚姻便没有后代的延续,夫妻关系是各种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处于服从的地位,是~种主从关系,在现代社会对这样的制度我们应该加以批判。当然在传统的夫妻伦理中也有许多值得歌颂的伦理准则,比如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同干共苦等。这些合理的因素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孑L子说:“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札记·礼运》)传统家庭伦理十分强调夫妻合义而顺,男女婚配要考虑双方的性情和修养是否般配,追求“夫妇和顺,相敬如宾”,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注重夫妻双方的互敬互爱,以求家庭和谐。

二、当代青年的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及伦理分析

(一)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婚姻和家庭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缔结了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家庭的成立。然而作为婚姻主体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当代青年人的婚恋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择偶标准和恋爱方式多样化。在社会转型期前,青年择偶一般都把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社会关系作为主要标准。明显表现出以家庭利益为转移的倾向。然而现在的青年男女双方在择偶标准上更注重个人条件。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和婚姻自由理念的倡导。青年人的择偶标准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注重个人条件,个人素质,把双方的感情放在首位。二是性观念较为开放。性是婚姻的自然基础,满足性需求是人们结成婚姻建立家庭的一个内在动因。传统社会对性的看法是的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忽视其在婚姻中的地位。三是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市场经济带来了平等、自由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夫妻要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愿望,更加注重个性的和谐.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重要构成部分。青年人的家庭经济观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的支配权上,夫妻之间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继承权,注重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同时,在家庭消费方面,青年人主张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支配权。青年人的生育观已经摒弃了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大多数青年人认为生育一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把注意力集中在下一代的教育上,当然也有青年人为了自我的个人实现以及看到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和谐现象选择了不生育孩子。即“丁克家庭”。以达到实现自己理想的目的。总体上,当代青年人的家庭道德观有其进步的因素,摒弃了传统的一些旧思想。更加注重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爱情婚姻等合理的家庭道德观念。

(二)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伦理分析。根据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可以看出家庭道德观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如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等。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由自由恋爱引起的婚外情,由性开放引起的婚前等。这些弊端要求青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观。

首先在婚恋观上要端正恋爱态度,提倡文明交往,新时期的恋爱道德要求人们在恋爱中志同道合,共同发展。真正高尚的爱情和婚姻不仅是异性的吸引,更重要的是情操和志趣以及心里的一致与和谐。同时要求青年人要文明交往.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包括现代的恋爱不文明现象、婚外情、第三者等。

其次是在家庭经济关系上,由于受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一些青年人将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准则运用到家庭中来,如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啃老”方式等。这是对我国传统家庭道德的一个挑战,在新时期我们要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家庭中的经济问题,严格遵守“孝”的原则来处理在奉养老人的经济问题,以正确处理家庭经济关系。·在正确处理家庭经济关系的同时要大力弘扬“孝”的传统文化。最后在生育观方面。青年人要注重对下一代的教育。运用科学的教育方式.尤其是关注下一代的道德培养,减少社会问题少年的出现。

伦理道德论文例6

论文关键词:会计伦理信息失真现状分析

最近十几年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我国会计领域出现了普遍的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起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究其原因,虽有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会计行为人的道德意识日渐淡薄、道德意志日渐薄弱,经不起金钱、名利的诱惑而丧失最基本的会计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进而导致了这些不道德会计行为的发生。

由于会计活动及其活动结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领域的这些不道德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影响了会计职业者的声誉,造成了会计行业风气的下降,也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风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这是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吻合的一种不和谐现象。所以,会计伦理道德规范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会计伦理现状与分析

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其创造的文化源远流长,其中许多经典的伦理文化运用到了会计职业,如仁义、和谐、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而忘私等,都是会计从业人员的高尚品质。本文通过研究文献并进行了必要的问卷调查来探讨我国当前会计伦理的现状。

(一)会计道德教育情况不容乐观

国家会计学院《会汁诚信教育》课题组曾对会计职业道德课的开设情况进行过相关调查,结果如下: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没有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这方面的课程,一小部分是“有但不独立”,即有内容但没有单独设课,陈琪、戴蓬军和马正凯也曾对目前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获得情况如表1、表2:

表l结果显示,290名专科学生只有20名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只占专科学生总人数的6.9%;380名本科学生有l5人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只占本科学生总数的3.9%;285名研究生中有130人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只占研究生总数的45.6%,有25人通过其他课程和方式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只占研究生总数的8.8%。经过回访和实地访谈了解到,三类学生中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大部分是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在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中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研究生中有一部分学生专门从事过会计职业道德研究或者相关研究,从其他途径学习了会计职业道德课程。80.1%的在校学生没有学习过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这说明大部分学校的会计专业没有设置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或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说明大学中会计专业课程的设置和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方而还存在缺陷。

表2结果显示,290名专科学生中有280人不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占专科学生人数的96.6%;380名本科学生中有367人不了解,约占本科学生人数的96.6%;285名研究生中有151人不了解,约占研究生人数的53%。被调查的学生中共有798人不了解基本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占被调查人数的83.4%;共中有141人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一般了解,分别为:专科生6人、本科生11人、研究生124人,约占被调查学生人数的14.8%;三类学生中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非常了解的只有16人,其中专科生4人、本科生2人、研究生1O人,只占被调查总人数的1.8%。有83.4%的被调查学生不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说明了我们在教学中存在不重视对会计专业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缺陷。

(二)会计从业人员会计职业道德的状况

为了解当前企业会计伦理状况,笔者设计了问卷,并随机选取当地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对涉及会计从业人员会计道德的调查结果,如表3、表4、表5、表6、表7:

如上表所示,会计从业人员会计职业道德暴露的主要问题有:

(1)从业人员对会计伦理的理解程度总体不高,对会计伦理不理解的占到了75.77%,必须加强对会计伦理的教育;(2)除了极少数人认为伦理“不重要,可忽略”和“不清楚”外,多数人承认伦理道德对企业有重要性,会计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得到共识;(3)会计报表的可信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几乎不相信”和“完全不相信”的占到了接近一半,可见会计从业人员对自己的职业信心不足;(4)对会计造假现象,“了解技巧,学习一下”和“漠不关心”的占到了65.39%,说明大部分人已经对会计造假现象麻木,有认同的趋势,可见全面遵守会计职业道德面临很大的困难;(5)正常工作中,大部分人还是能有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意识,完全不遵守的只占一成,但是迫于上级压力的情况下,大部分会计人员都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说明公司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影响着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也说明了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议

通过研究文献并进行了必要的问卷垌,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当前我国会计人员有一定的道德意识,当然也有一定的伦理基础,但对会汁职业道德的认同感不强,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视为常物,而且对会计道德的操作运用很差。必须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现提出以卜议:

(一)加强会计道德教育

目前在我国高等院校的会计学专业的教学体系中,会计道德教育的课程建设问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存在着伦理的道德教育与科技知识的能力教育相分离的现象,使道德教育缺乏载体。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提高其综合素质,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后续教育。在教育体系上,要建立分层次的教育系统,在教学方法上,应采用以案例为主的方式;在教学手段上,应大力发展以网络为基础的远程教育系统;再教育形式上,应不限于课堂教学,还应采取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二)加强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

新《会计法》规范了会计行为,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某些方面操作性差。如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明确哪些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一章提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等词都没有量化,也无具体的解释,给执法带来了困难;对财务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也缺乏操作性,“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三)加大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不大,不会对造假者带来威慑的作用。有些情况下违反会计法规,常常就只是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了之,或者是罚款了之,惩罚力度不大,对他们自身没有影响,还是一如既往地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会计法》规定,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处以3000至5万元的罚款。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最多是l0万元,这10万元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造假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样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应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应数倍于其捩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应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四)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监控制度,把住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一关。会计内部监督必须改变会计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做法,会计内部监督要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其次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保证注册会计师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原则。不但要提高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干预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应规范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制定合理的价格,并把审计费用写在出具的审计报告里,接受监督,这样能减少事务所压价拉客而出具虚假报表的可能。

(五)加强企业伦理建设

伦理道德论文例7

关键词:人性;道德伦理;刑法

1引言

现代人类面临着空前的威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掠夺式开发利用,使现代人类面临着来自大自然的严厉惩罚;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以往的各种社会策略不仅未能使人类摆脱冲突、贫困、犯罪和战争,反而使全人类陷入了核威胁、恐怖主义之类的严重危机之中。在现代文明危机面前,人们希望现代法治成为救赎人类的重要力量,希望现代刑法能够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现代刑法似乎不堪重托-伴随着刑法规范的极度膨胀和刑罚适用量的迅猛增加,刑法效能却呈现出急剧下降之势。这招致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感:人权主义者谴责刑法的适用范围过宽,集体主义者指责刑法对犯罪打击不力。刑法实践的失败,呼吁刑法理论重新反思以往的制度规范,为立法者提供恰当的刑法改进方案。但是,令人焦虑的是,现代刑法学似乎并没有从睡梦中清醒过来,而是一味沉迷于构筑学术壁垒、开展无谓的学术争论之中,在严峻的社会形势和神圣的理论使命面前束手无策、倍显窘态。在包括刑事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刑法理论几乎成了与刑法实务无关的“说法”。危机和困境迫使我们反思以往的刑法和刑法理论,重新设计刑法的未来。

2刑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刑法的“合理性”问题是刑法学的出发点。“合理性”中的“理”,本义就是“道理”、“事理”、“规律”。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谋求生存、繁衍和幸福。但是,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惨剧证明,人类活动带给人们的并非都是福社。人的行为是所有社会矛盾(包括犯罪现象在内)产生的直接肇因,所以,任何旨在维护人类存续、增进人类幸福的文明设计必须首先了解人的行为规律(即人性),然后再以符合这一规律的方式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否则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最后法律手段,刑法也不例外。现代刑法能否摆脱危机、现代刑法学能否走出困境,取决于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对人的行为规律(即人性)的正确认识或预设;二是对刑法地位和性质的清醒认识。换言之,刑法合理性中的“理”就蕴涵在人的行为规律和刑法的“最后法”性质之中。

伦理是最为稳定、最为持久、最为基本的那部分社会道德。人们对某一事物的道德评断会有分歧,但人与人大致相同的基本需要决定了在歧异的道德观念中,有一个内容一致、持续稳定的关于是非善恶的看法,即伦理。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道理或准则,是终极意义上的善和价值本身,对于人类有着重大的意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满足-被满足”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伦理”只能在公众心目中寻找,其载体是绝大多数民众的善恶共识。

法律-一种道德强制手段-无非是要将众多歧异的善恶观念统一起来,用一种利益分配模式否定其他利益分配倾向。在歧异的个人好恶和多元的道德观念下,依照“快乐法则”行事的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展开了争夺资源的斗争,并产生了解决需要满足问题的公共机构-国家(国际社会)。国家本身就是道德政治的产物,它的作用在于通过政治法律手段协调社会关系(本质上是需要满足关系)。为了“定纷止争”,确保人们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地满足各自的需要,国家必须确认或选择某种道德,以期将社会公众的行为纳入统一的轨道。然而,如果仅仅把立法者的善恶主张表述出来,那根本无法达到道德统一的目的,因为,人们无尽的欲望和独特的快乐体认,决定了个人必然会反抗法律。为了确保国家意欲推行的利益满足方式(即行为方式)的有效性,排除来自个人的反抗,法律就必须借助个体行为的“快乐法则”,运用社会赏罚手段干预人的需要满足方式和程度。国家可以制定和推行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法律是天然合理的。法律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取决于它确认的是什么样的道德,以及它推行道德的方式。“普天之下,凡有人类文明所载,其生活条件相若者,则生活之基本法则亦必相若,非任何立法者所可态意改废。”只有遵从民众善恶观念的立法和司法才是正义和有效的。一部刑法史是人类社会历史的组成部分,它不止记录着人类刑法演进的曲折历程,还蕴含着刑法的规律。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同类相残一直在人类悲剧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和平相处,有序生活,人类探索并尝试着各种社会治理手段,刑法就是其中最早出现的社会治理手段之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刑法呈现出不同的色彩,但始终是它所处的那个时代的伦理特征的反映。通过探询刑法的诞生发展历程,文章指出,原始刑法之“野蛮”、“残酷”、“血腥”,古代刑法之“神权”、“特权”,、“残酷”、“态意”,近代刑法之“理性”、“人道”、“平等”、“人权”,都深植于当时的社会伦理之中。刑法的诞生、发展历程,向我们昭示了“刑法不得违背伦理”这一绝对法则。

现代社会条件下,民众的是非善恶共识是不是可以作为刑法的基础?以民众的是非善恶共识作为刑法的基础,会不会使刑法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的工具?笔者认为,“刑法不得违背伦理要求”的必要性来自人性和刑法本身,强调“刑法不得违背伦理的要求”的紧迫性恰恰来自这个时代。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的发展,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国家统治权)开始由国家向社会复归,国家权力开始真正接受民众的制约和评判,刑法已不是超越善恶评判的“绝对命令”,而是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善恶观念评判的对象。“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新的伦理共识逐步形成和扩大,也决定了刑法必须打破“小国寡民”时代的观念,遵从相关各方的道德共识。尊崇民众的伦理善恶观念,不会贬低现代刑法的地位,也不会使现代刑法失去理性、成为多数人暴政的工具。相反,不尊崇民众善恶观念的刑法才是非理性的、专制和暴政的工具。一切人类活动都需要从某一传统中汲取其全部元气。在价值多元、危机频仍的现代,热爱传统和共识,绝对不可被看作是一种反动的政治取向,毁识也许是最大的罪行。如今,我们必须在容易引起社会反应的刑法领域中维护共识,创建有利于人类团结的秩序。

3结语

近百年来,在接踵而至的社会巨变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屡遭贬抑。近年来,中国刑法学领域内“西学东进”之风日盛,中国传统刑法学显得“门前冷落鞍马稀”。西方刑法理论在中国刑法学领域的过分张扬,威胁到了中国传统刑法学的延续和传承。作为文化组成部分,中国刑法学发展必须考虑世界文化的未来发展,必须考虑中华文化传统的独立性问题。“和而不同”的中国传统哲理,提醒学界同仁关注传统刑法学的文化使命。中西刑法在协调“罪”与“恶”冲突方式的差异、西方刑法的伦理复归,向我们昭示了发扬中国传统刑法特色的绝对意义。中国刑法学人必须承担起发扬传统伦理刑法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伦理道德论文例8

二、在网络课程资源建设中铺设好

单一的文字教材或零散的网上课程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学生需求。职业道德与药学伦理作为中央电大精品课程,在其资源建设过程中根据顶层设计之架构,在许多环节中铺设好课程实践教学之基石,便于真正落实。一是专设临床案例栏目。该栏目呈现32个与医药道德有关的临床案例,涉及到药品科研、生产、营销、医院药学、药品监督及药学人员间关系等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通过案例呈现、专家解析、学习体会交流三个方面来帮助学生理解在药学领域中的道德要求与基本规范,从案例中可以分析其透射出的理论是什么,学生学习体会交流中可以看到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二是视频教材讲授中分析药学领域中的热点伦理道德案例。由于文字教材课时与字数的比例要求不能呈现大量的临床案例(该课程2学分,文字教材36万字),因此视频教材不能是文字教材的照搬,而是与文字教材互补,用生动的图文并茂和热点案例引入的形式讲授理论知识,打破课程实践环节中“到一个实践场地,找一个案例,然后进行分析,最后完成任务”这种既耗时、又难以控制落实的“形式上”的课程实践教学,以这种形式达到“润物细无声”,真正落实课程实践教学,让学生有所获得。三是面授教学的PPT以案例导入形式开展教学。网络课程中的教学辅导栏目中有每一章节的教学PPT,便于教学点辅导教师或者学生下载使用,每一章节的PPT中都以案例导入形式来引导该章节的学习,并且在知识点中有临床案例的举例。这种方式旨在统一PPT的基础上,引导教学点辅导教师落实好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防止随意教学。四是试题库建设中融入较多临床案例,实质上为侧面评价课程实践教学。由于系统办学,教学点辅导教师对职业道德与药学伦理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如何,作为省校教师无法得知,但可以在学生的学习评价上进行设计,因此在课程的试题库建设中就有很多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例如判断题:“反应停”事件警示我们医药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严肃认真遵守行为的准则。例如单选题:李时珍用了27年才写成《本草纲目》,最能体现其哪项道德品质?因为在视频教材中老师讲解过这些案例,在试题库中设计这样的题目就是用来评价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是否达到。

三、在各种形式的教学中落实好

开放教育教学是基于网络并适应成人特点开展的教学,包括面授辅导(不超过课时的1/3)、实时交互与非实时交互的网上教学、小组讨论等。职业道德与药学伦理课程的面授辅导因为有统一的PPT,对临床案例搜集和教学就能保证和落实。非实时交互教学一般在一个时间段按照教学一体化方案设计一个主题,如学习第4、5、6章时讨论主题为“安乐死药物研究中的道德”,学习第7、8、9章时讨论主题为“病人合法用药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并且在临床案例栏目中学生可以交流学习体会。每学期省校平台组织1次网上实时交互专题教学,用案例形式来组织教学,落实课程实践教学。

四、课程实践教学探索的实效与几点体会

(一)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

职业道德与药学伦理的教学内容理论性强,六个药学领域的职业规范、道德伦理内容难以记忆且容易混淆,通过课程实践教学以临床案例导入、投射理论、分析案例,在各个环节都这样设计并应用,教学内容变得简单明了,面授辅导教师能讲深讲透重难点,不用费神如何设计教学内容、找案例、找实践基地。同时学生对临床案例非常亲切,工作中常发生的案例能够用理论的知识得到解答,能够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且巩固了理论知识。湖南电大从2012年春开始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完善和实践,反馈非常好。分校和教学点老师不用为“如何教学、备课、找案例、找实践基地”而发愁;学生学习兴趣空前高涨,长沙电大、药学分校、卫生分校反馈学生到课率明显高于其他课程,并且对面授课中的案例非常感兴趣。在省校开展的网上实时交互中,学生还分享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供大家分析,在交流中学生明显感觉到要警醒自己在工作中违反这样那样的操作规范、政策法规及道德伦理。从近几年的学生成绩分析也可以看出,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方面有所提高。

伦理道德论文例9

伊斯兰教是两世并重的宗教。穆斯林在谋求基本生存条件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过程中为有效地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实现自身价值,满足心灵寄托,便以《古兰经》、“圣训”为思想准绳形成牢固的关于家庭关系、社会交往、从业思想等一系列重要的规范性要求,总结出闪烁着伊斯兰思想光辉的道德风范和伦理准则。这一准则在日久年深的社会实践中日臻完善,自成体系,成为一代又一代穆斯林的重要精神支柱,对提高穆斯林精神修养、道德素质,改善穆斯林地区的社会风气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穆斯林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温馨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及以积极的态度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等,视为真主赋予人类社会的神圣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人必须以一种敬畏的心态和信仰的诚意去身体力行加以实践,而这其中无一不蕴涵着伊斯兰纤而美好的道德伦理因素。不难想象,脱离这种道德约束的行为,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安宁,人际关系和谐和健康等带来极大的破坏,而且也与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相违背。

伊斯兰伦理道德观的确立,源于经训原则,并与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等关系十分密切,因而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思想文化根基。中阿文化的交流融合,使伊斯兰伦理道德的适应和影响范围,从伊斯兰世界向东方社会乃至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扩展和延伸,发展成为世界上大部分人们所普遍遵循的社会公德,如在中国,伊斯兰教倡导的勤政廉洁、秉公办事、尊师重友、尊老爱幼、扶若济困、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道德行为,不光在穆斯林民族中得到推崇,同时,也是穆斯林民族以外的其他兄弟民族所接受和遵从的,成为中华民族全体人民崇尚和洛守的美德就行,成为衡量一个优秀民族健康心理素质和美好精神情操及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坚持爱国主义教育是伊斯兰教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为人民的事业前赴后继,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建功立业,是穆斯林优秀品质的精髓。在我国历史上,每当国家,民族处于危急存亡的严峻时刻,穆斯林挺身而出,不怕流血牺牲,为国效命的英雄事迹不胜枚举,这种壮举正是他们所具有的高尚道德情操和正确人生观的最好体现。在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时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是我国穆斯林伦理道德修养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伊斯兰精神的显著特点旧对现实生活持积极向上的态度,并且认为营造今世是为了后世,这样这能够使穆斯林站在神圣信仰和遵从主命的高度去认识自己对时代、对社会、对人类应有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有一位宗教思想家曾写下这样的铭言:“名实兼收,不独润身还润屋;经营俱到,真能成己更成人。”他要求人们的作为必须具有明显的,公众的社会目的及相应的效益,凡做事应名实相符,有益于大众,有益于社会和国家,在自己取得成功的时候,也要想到对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这一思想明显的反映了伊斯兰教的人世态度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它对于国家建设与富强,民族进步与振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于国计民生与人民利益的大事,伊斯兰教总是从各方面动员和鼓励人们予以关注并热情的参与,以实际行动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主动地投身其中,努力贡献自己的力量和才智。如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家实行的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的转型,西部大开发等许多重大的战略决策,我国穆斯林是非常欢迎的,更何况这些重大战略决策和举措是与穆斯林自身的利益和长远发展息息相关的,参与了它,也就是办了有利于自己琢子孙后代的大事。

伊斯兰伦理道德体系,不是短期内的应景产物,也不是只在某些特殊地域适用的生活制度,而是一种世界性的行为规范准则,它经历了上千年的考验和人类实践的反复检验,长期不衰、历久而弥坚,在伊斯兰文化向世界传播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影响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及生活方式的作用。但是必须承认对于某一穆斯林群体或穆斯林个人而言,良好的道德意识的形成,伦理观念的增强,不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从抓抓坠地到进人坟墓都需要不间断,不停息地去学习、去汲取伊斯兰思想文化的精华和先进的科学知识,才能跳上有伦理道德意义的人生道路,才会有提高精神修养水平的自觉行动。不论个人或民族,文化积淀愈深通能自觉的去下理性参悟功夫,也就愈会形成较高水准的道德品质。同一信仰的不同个人之间对伦理道德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及其实践上,不一定完全相同,对事物价值的衡量和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主要缘于接受教育的程度、文化涵养水平、生活环境的影响不同所致。有一位哲人说过这样一句话“居广居、由正路,方能保合元气;友良友、亲明师,不啻坐于春风”。所以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水平,坚持守正、自洁,修行养性是养成良好的伦理道德素质的前提,而良好的道德伦理行为则应是教育与学习长期熏陶的结果。早在伊斯兰教初创时期先知就很重视文化知识的学习,他有两段著名圣训“求知是每个穆斯林的天职”、“学问虽远在中国,也应当去寻求。”先知又说:“谁踏上求学的大道,真主已经使谁走上直达乐园的途。”这是他对求知者的高度评价和赞誉。先知在阿拉伯半岛传播伊斯兰教的成功,就在于他用伊斯兰文明的力量凝聚了人心,改变了四分五裂的部落割据状况,形成一个统一的穆斯林整体世界,这也可以说是伊斯兰伦理道德之光启迪阿拉伯民族的心灵取得的重大胜利。伊斯兰教在向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其他各地的传播中,同样没有忽视和放松对信仰者在伦理道德方面耐心地教化,因而才有了不受疆域之限水陆之隔的空前发展,直到今天在世界范围内仍保持着日盛一日的强劲势头。伊斯兰教传到那里,便把作为宗教基石的精神文明和伦理道德原则带到那里,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宗教意识、精神面貌和为人处事的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促使人类文明的向前发展。

伊斯兰伦理道德中融有的理性成份,从一个侧面反映、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功能,因为真正的宗教是崇尚理性,注重人们的道德修养,用教理教义去擦亮人们的心灵之窗,使他们对美好和善良的东西有深刻的感受,从而启迪他们不断追求上进,不断完善自我,实现人生理想。而以散布和贩卖低下灰色的精神垃圾为能事的所谓“宗教”,不是真正的宗教,是,其歪理邪说只能扼杀理性,给人们的精神和生命造成痛苦甚至灾难。所以我们宣扬正确的宗教伦理道德,也是让人们知道如何去识别和抵制错误的、虚假的,是宗教学者们的一项严肃而光荣的工作任务,也是宗教伦理道德建设中的大事。当前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和社会经济关系的重新调整,势必使原来传统道德和行为规范中某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部分受到冲击。而一些新的道德标准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给已有的伦理道德体系增添新的内容,从而使社会生活,人们的相互交往活动建立在更富有活力,更符合宗教教义和时代特点的良性、有序的健康运行轨道;同时,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人当中也会出现伦理道德失衡,甚至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等现象,严重危害社会安宁,干扰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公民伦理道德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健全的法制环境,则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能够营造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既要重视广泛的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又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运用各种手段,多种方法,不同形式,全面提高人们的思想觉司和法制观念。伊斯兰伦理道德教育要在这场浩大的社会文明建设工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积极用道德的感召力量来唤醒人们的良知,使他们从思想深处产生震憾和道德约束力,使人们以美好的心灵,文明规范的举止净化社人环境,以积极主动的敬业精神建设我们生存的家园。

宗教道德规范还主张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既重视行为的动机,又强调行为的效果。教义指出:抱着爱心和奉献精神去关心别人,帮助别人,成全别人就是一种好的动机,就是一种施舍,就会得到好的效果。若无动机,则无效果可言;效果是动机的兑现和转化,若动机不纯,其效果有可能会走向它的反面。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高尚和精神情操和诚实的敬业精神。既要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又要为社会履行义务,为大众谋求幸福。既享用通过劳动创造的成果,也反对挥霍浪费,暴殓天物。伊斯兰教认为奢侈浪费是一种罪过,信仰不仅是精神生活的重要支柱,而且也应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既具有服务于社会的意识,又重视爱意识支配而产生实际行动。如果只有信仰而无实践活动,则信仰的诚意得不到体现,其信仰也只能是空泛肤浅的,没有什么意义。也无社会价值。

真主明确的启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要敬畏真主,要和诚实的人在一起”。(9:119—)先知曾说:“你们坚持诚实的美德。因为诚实会引导你们走向正义”。中国穆斯林先哲曾用“忠厚留有余地步;和平养无限天机”来高度概括这一美德,它的核心内容是“忠厚”与“和平”,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对道德修养起码的要求,一个人只要作到“忠厚”、“和平”这两点,他就是一个实践了圣人晓谕的诚实的穆斯林,一个在行为上为人们树立了榜样的人。

伦理道德论文例10

(二)我国体育产业中引入道德资本的作用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引入道德资本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作为一种精神资本及知识资本,道德资本介入体育产业对其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本要素。1.重构体育企业的经营理念,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在资本主义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市场经济无道德、伦理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常态。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资产阶级的社会里,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是为了金钱存在的,他们本身也是为了金钱活着的,好像全世界只有赚钱能让他们快乐,他们完全忘记了世界上除了金钱还有其他的幸福。”在当时的社会,商人因此被人认为是自私、冰冷、毫无道德感的机器。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道德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伦理道德在经济中的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伦理道德在经济中的这一作用也更加凸显,因此,让道德资本介入体育产业对体育产业的经营理念的重构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体育产业是一种“为人”的产业,基于消费者需要进行生产,“以人为本”是其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显然,体育产业是一种具有道德感的行业,经济最大化的做法与真正的企业精神是相悖的,并不符合社会的期望[7]。所以,道德资本的介入,能够更好地重构和规范其经营理念,为其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灵魂,使体育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2.使体育企业生产向人性化靠近,提高其市场占有率“产品人性化”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能最大化地满足,人们的本质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离不开其“人气指数”,而“人气指数”则与企业“道德指数”和人性化产品分不开。在《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德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科斯洛夫斯基曾指出“商品中的非物质性价值成分所占比重正在不断增长”,所以,企业必须重视文化道德“软实力”,对道德资本加以重视。商海如战场,谁能称霸成为领跑者,最主要的还是其产品及服务,相对体育产品而言,主要看其产品是否人性化、是否具有道德理念。体育企业的道德资本意识,可以促使其始终立足于人性化,打造出一流的人性化产品,如耐克、特步等,其企业理念都与道德资本有密切关联。体育产业要受到消费者的认同,必须转变文化价值观念,向文化和道德营销转型,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道德信任感。道德资本的介入能有效促进其转型,使其更受消费者喜爱,从而促进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3.减少体育企业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成本贯穿在任何管理和交易中,减少成本是经济交易中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管理学的流行观点认为,保证对下属的严密控制能尽可能地缩减管理跨度,进而减少管理成本。道德资本的介入能够将有形资本激活,加快有形资本的运转[8]。在管理上,道德资本通过对组织制度人性化的设计,能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成员的潜能,将员工这种有形资产盘活,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使生产效率得以提高。宁波智丹体育公司提出如下道德资本理念:诚信、认真、精益求精;安踏对道德理念的恪守存在于每一个员工的心中,企业员工在这种道德规则之下自然会履行各自职责,为其减少了不少管理成本。道德资本对交易费用的节省也有重要作用,交易费用的问题主要在于失信这种道德问题。不信任和猜忌会增加交易费用,“信任”这种道德资本若介入其中,必定能赢得人们的信任感,使交易成本有所降低。

二、在我国体育产业中培育道德资本的策略

中国体育产业的成就有目共睹,早在1998年,中国已经被世界评为世界体育用品生产大本营,2000年世界体育用品产量中仅我国就占据65%,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总值增长规模每年更是高达493亿元以上,但道德资本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介入却并不容乐观,归结起来,一是因为道德环境恶劣,二是企业经营理念的扭曲。因此,培育体育产业道德资本要成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完善体育法规,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是约束体育产业的两大规则,只是法律法规更具有直接约束力。对体育产业法规进行构建和完善除了可以规范体育市场外,还能提高道德资本的介入和运用,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工作1994年才开始,起步较晚,总体看来体育产业法规的数量十分有限,仍然需要完善。道德环境的好坏对人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说古已有之,可见环境的重要性。因此在完善体育法规之外,必须培育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体育企业作为道德主体必须积极地培育道德环境,从自身做起,绝不做违背道德之事,坚持美德、正义、勇敢与诚实,在道德的依托下转变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提高道德权利意识,满足消费者和公众对体育企业的道德要求。体育法规的完善与培育良好“道德环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体育法规的完善能够为“道德环境”提供制度保障,良好“道德环境”则能促使体育法规更好地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体育领域的道德资本介入状况。

(二)体育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做讲道德、讲良心的体育企业要改善道德资本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介入现状,体育企业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为此,体育企业应该不断学习、创新,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企业文化的不断发展,并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对体育企业家们来说,更要明白自己的责任,时刻谨记自己心中流淌着“道德血液”。领导的带头作用能很好地激发企业其他管理者和员工的创新热情,调动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给企业发展注入更大的精神动力。2007年对超过4000名企业家的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优秀的领导必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更多消费者的调查也显示,具有强烈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更受他们信任。所以,在道德资本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评价企业准绳的今天,体育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做讲道德、讲良心的体育企业。

伦理道德论文例11

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然而,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经济领域中诚信的缺失已经给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尽快建立和完善经济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国民的共识。但在信用体系建立的机制选择上,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是法制他律与伦理自律孰轻孰重、谁为根本的问题。笔者在肯定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的同时,更加倾向于重视伦理道德机制作用的发挥。 一、伦理与法制在经济诚信建设中的辩证作用 1.伦理自律与法制他律是经济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双重保证 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机制的建立,核心是要形成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约机制,因为失信行为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失信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制度、信用立法和信用教育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各得其所。信用制度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与安排,为人们的信用活动提供基本的价值判断、行为规范及合理预期,信用制度的根本意图在于实现守信的收益高于成本。信用立法是要通过更为强制性的“他律”保证信用制度各种规则的正常执行及根本意图的实现,通过失信惩戒力度的加大来提高失信成本,并相对地增加守信收益。诚信道德教育则是要通过人的社会理性的培养,德商的提高,将守信内化为其自觉的意愿,从而提高失信的心理道德成本。因此,对信用风险治理的过程从来就是法律制度和道德说教交织而成的。 2.伦理自律是建立信用体系的根本所在 关于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孰重孰轻,谁为根本,历来仁者见仁,作者见智。随着经济应用伦理学的崛起与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从伦理的角度思考诚信问题。我们在此强调伦理自律作用的根本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要素是人,人基于道德理念而对诚信原则自觉自愿的遵守是解决信用问题的根本。作为一个社会人与经济人,人之行为具有自发的社会伦理倾向与经济倾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伦理的介入程度和影响程度取决于人的伦理素养和道德取向。能够站在更高层次更大角度看待利益问题的人较能够更多地展现其行为中的伦理倾向,其行为在更有助于其自身利益实现的同时也更具社会合理性。 从经济人角度出发,人们是否愿意诚信,主要在于内心对诚信的偏好程度。我们不能把失信的主要责任推给社会,怪罪于外在的法制的不完善,因为人的活动主要取决于人的动机而非外部的压力和条件。给定相同的客观大环境,个人的行为选择各不相同,多数人选择的是守法,欺诈违法者只是少数人,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的道德准则和底线不同。道德底线是防止信用风险产生及蔓延的最好武器。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不仅仅是由于其绝对的权威性,还因为人们的伦理道德信念给这种强制性的实施提供了心理学的基础。此外,如果伦理道德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法律制度管辖的范围就可以缩小,由此而来的法律成本也可以降低,从而市场秩序的效率将会有所提高。  (2)伦理道德是法制作用发挥的基础和保障。法律包含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以道德正义为根基,建立在公平合理的道德基础之上,其内容本身具有道德性倾向。制度又何尝不是如此。制度的基础也是人们普遍的伦理道德状态和价值取向。当前,道德的正义概念正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更重要的是,法制在设计与执行中,只有从根本上被视为是正义的、符合道德的,得到人们普遍心的认可和尊重,才能被普遍有效地服从和履行。法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的普遍尊重,而对法制的这种尊重,就已经蕴含有这种法制的正义和道德性质了。 (3)在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上,法制他律较之道德自律有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其一,现实市场经济是复杂多样的,任何制度法律都不是万能的,难以做到百密而无一疏。相比之下,伦理机制的成本优势较为突出。其二,法律制度过程本身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法律的约束范围往往局限于一国一地,不像伦理道德那般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律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包括全部的道德,它只能就执法层面可行的方面制定规范。政策法律制定者与执行者的伦理道德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制过程的道德风险的大小。其三,法制外在的他律作用也不及伦理道德的内在自律作用的效果。强制性的法制只能通过对失信的惩戒对公众起警示作用,对于信用资本的正面积累没有帮助但以道德礼仪来引导,百姓会因自觉廉耻而遵守法规。其四,法制 在发挥作用时,还存在着滞后性(即其制定与出台通常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反映,缺乏预防作用)、僵化性(即不能随意修改、解释和灵活执行)、模糊粗糙、缺乏明确解释和实际操作性,以及间断多变性、无助于长期预期的形成等固有缺陷,从而使法制的作用效果受到影响。 (4)我国当前法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他律作用尚难以有效发挥。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经济法规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特别是缺少针对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导致法律自身的信用也得不到维护。同时,作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基础的产权制度尚处于初步改革与建设当中。无论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是私有企业产权的保护,都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下,伦理道德的自律作用更显重要。 二、加强经济诚信建设中的道德伦理环境建设 1.营造浓郁的社会道德文化氛围 营造浓郁的社会道德文化氛围之目的是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广阔的人文素质基础。经济领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文化结构与文化信念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经济参与主体的道德价值观。社会文化在此处的意义是提供伦理框架,经济行为主体在该框架内制定自己的行为规范。诚信道德文化能否成为社会文化的主流,关键在于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程度和认可程度。特别是人们能否在经济人的面具下重新找回自己社会人、伦理人、道德人的本位。多方参与的多层次的伦理道德教育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视。道德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增加人们的伦理道德知识,知是行的前提,有什么样的知,便会导致什么样的行和果。应在社会、学校和家庭各个层面大力倡导和普及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以及西方先进伦理知识,使人们把握其中的精髓,积淀丰富的道德知识储备,在此基础上通过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道德信念,确立积极向善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日后的行为提供有益的道德动机。在广泛的公民道德教育基础之上,职业道德教育也必不可少。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所有经济主体进一步增加经济行为中的道德理性与社会责任感,淡化机会主义倾向,理解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理解当前信用资源的稀缺与宝贵,从而在实际行动中主动用心地呵护信用,自觉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2.加强企业的伦理文化建设 企业诚信是经济诚信的重要组成。加强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的目标是要使诚信原则成为企业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企业文化的作用在于,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指导企业或员工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的价值观中认为外部的信任对企业发展最有价值的时候,企业就会在更多的时候重视企业道德形象的树立,重视企业伦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伦理是协调和规范企业内外关系及相关活动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是伦理在企业决策中的实际应用。 企业诚信伦理文化的建设首先要求企业能树立长期持久的经营理念。企业短期的繁荣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获得,但企业持续增长的力量却只能从人类几千年来操守的价值公理中获得,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便是这样的公理之一。除此之外,还要求企业注重经营目标的道德属性,树立开明的利己观,遵循建立在顾及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之上的道德标准;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重视诚信道德资源的积累;完善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信用奖惩机制等。特别要指出的是,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能否卓有成效,与企业管理者甚有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领导者本人的道德素质决定了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状况。 3.加强法律制度的伦理化建设 加强法律制度的伦理化建设,为的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环境,为诚信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外部保障。伦理是法制的基础,法律政策和制度规范制定中应遵循和体现基本的伦理要求,具有道德合理性。同样,法制执行过程也要体现起码的伦理要求,特别是公正诚信的要求。由于法制的订立与执行主体是执掌有关权利的人,因而,法制的伦理化首先对法制制定者与执行者提出了伦理人的要求。其次,公开是建立信任的关键,无论法律制度的制定还是执行都应倡导公开原则,最大限度地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使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加完 善,使公众对法律制度建立的动机及诚意没有怀疑,使法制更具权威性。实际上,法制的诚信伦理化建设不仅仅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的外在保障,更是法制建设本身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