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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建构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随着法学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概念,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它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维度。从权力运行上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包括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程序公正,满足当事人对其合法权利的预期以及适格的司法人员等因素。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守信的履行其司法义务和责任,才能使公众对其认可并产生司法信任。从公众的心理因素上来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心理反映,公众有崇尚司法的观念,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服从和配合,公众积极配合司法权的运行,自觉履行司法判决,使生效的司法裁判真正获得了实效。综上,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1]
(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性。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是指司法过程中信任关系的形成有赖于其理性的制度设计,它是“信用概念从德性伦理到制度伦理的跨越”。[2]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理性信用机制,它依靠的是其程序化的制度设计,对司法权的运行和司法人员执法的明确规定和规制,从而使其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公平。正如有学者所言,“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调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人们迄今为止找到暂时的调控社会的最好方式。”[3]只有高级的法律秩序才能为社会个体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恰好提供了这种功能。
第二,资源性。司法只是人们寻求纠纷解决途径之一,正如棚獭孝雄所言,“在历史上存在的任何社会中,恐怕审判既不是实现权利的唯一场所,也不一定是实现权利的最有效方法。”[4]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救济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脱颖而出, 但它的形成和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司法公信力的资源性决定了
它的可贵性和稀缺性,我们必须明智运用司法公信力,不可浪费。
第三,效率性。正义与效率是司法公信力永远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一方面要维护正义和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经济高效的方式促成这种正义的达成,这才是司法正义的本质。但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力度还需加强,人们对司法制度正义价值的合理性期待还远远得不到满足,如对案件当事人因司法执法效率低下造成的损失,还未建立起相应的补救措施;也没有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对执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员进行处罚。伯尔曼曾告诫我们说:“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现不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还在于它在实现这一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时所体现的高效率。否则,这种公平与正义就是伪正义,不被社会所认可,也同样是没有公信力的。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和前提。
二、中外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
(一)、中国古代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
封建时期的中国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的。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司法公信力融合在对国家统治的服从上。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结构下,司法公信力的维持依靠的是中央集权、宗法伦理的约束和社会对皇权的崇拜。作为治世、司法的基本原则,各朝统治阶级均提倡“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司法审判中强调对证据的运用,限制刑讯逼供,设立回避制度、录囚会审等制度来保障司法公正。西周的“五听”、“五过”制度、死刑复奏制度、鞫谳分司制度、秋审、圆审等制度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滥杀无辜。
然而,封建社会的先天局限性决定了这些制度并不是无差别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封建特权阶级犯罪享有“八议”、“官当”等法律优待,这就注定了这个社会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到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二)、西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
当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健全,法治完善,司法具有强大的公信力。然而,西方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并非凭空产生的,也经历了长期的实践和斗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5]真正实现“法律至上”则是以洛克提出“有限政府论”为确立标志。洛克认为国家要获得在道义和法律上要求他人服从的资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公权力,不得超越法律确定的权力界限,在法律权威面前不存在其他最高权力和特权。另外,开放的社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促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权以中立性和强制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当代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缺失原因
(一) 当代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的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歩。但是,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挑战。
第一,法官自我约束力不高。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言行都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多数场合,法官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法官的个人素质都与裁判的公正与否息息相关,法官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化。但是,大陆现有体制下的法官的情况却不能令 人满意。当前大陆法院依然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这使得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即使这些问题只存在于极少数人和少数法院,但仍严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二,司法裁判执行力缺失。近年来大陆屡屡发生当事人拍卖判决书的情况无疑是对大陆司法公信力一次深刻的责问。司法判决的执行是司法定纷止争,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价值实现。司法的威力在于执行,司法裁判执行的效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司法判决执行力的缺失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践踏了“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对公众的司法信心造成沉重打击。判决书拍卖的不只是判决,还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拍卖的是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和信任。
第三,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中国传统“政法合一”的国家治理方式仍旧荼毒着当代公众的法律意识,虽然现在大陆司法权与行政权已经高度分离,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中重要的一支,独立承担着司法的任务,但是公众对司法权、司法机关仍然有一些误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是利用权力干预来“摆平”对方,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也就是所谓的“打官司先要找关系,没有关系吃官司”心理。[6]
(二)、大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正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己经基本了解,要想切实改变此现状,就应该深层次挖掘问题背后所隐藏的原因,对症下药。
第一,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虽然大陆宪法所确定的“一府两院”的概念赋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同等的权力地位,但由于大陆司法权的运行基础一人、财、物都受控于行政权,政府在法官任免和考核上的话语权优势和对法院财政的控制造成司法权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甚至有些时候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要听命于行政权的指挥,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另外,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行政化的情形。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亦不断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命令,这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以及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价值功能。在法院内部,合议庭依法审理案件,但在做出司法判决时,却要先向院长、庭长等没有参与审判的领导报告,由领导下指示后,才能依领导意愿作出相应判决,就出现了所谓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怪现象,这严重侵犯了独立审判的原则,是对司法独立制度的践踏。
第二,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法律职业者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其中重中之重要数法官,正如大法官肖扬所言:“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7]然而大陆司法职业化特别是法官职业化还面临着种种困境。法官职业准入资格较低,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执业前置”程序不同,大陆推行的是资格考试前置制,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能成为法官,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不代表就具备了法官专业素质,资格考试仅仅是对司法者的一种表面考核,具有的只是社会公示的效力,而非法官资格评价标准。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尽管《法官法》对法官职业准入提出了经验要求,但1-3年的工作经验要求显然离成为一名法官所需要具备的司法经验还差的很远。当前大陆司法者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方面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大陆司法者职业化进程。司法腐败行为的存在,毁灭了公众对社会公正的最后一丝期望,打击了公众对社会的信心,严重挫伤了司法公信力。
第三,司法信仰的缺失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信仰可以说是大陆法制现代化的精神驱动力,然而大陆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现状却令人堪忧,已经渐渐衍变成为司法改革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巨大阻隘。一些人受过去熟人社会人情运作观念影响,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关系利用各种手段给司法机关施压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这种运作的结果必然具有很强的抵制性和扩张性,公众对司法的态度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若放纵任其发展,则将极大伤害大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同时人们对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也会随之消失怠尽。
四、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途径
第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开。司法体制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把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法院机构的问题。规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司法绝不可能会有公信力。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全实现实体公正乃是难中之难,实体公正只能是有限公正,程序公正正好可以弥补实体公正可能存在的局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庚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8]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和做法。
第二,加强法官职业能力建设,提供自身素质。“司法技能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通过讲授的方法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掌握。”[9]“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高度熟悉法律规范以及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本法律素质。”[10]除此之外,“法官必须是负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11]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司法的优良品质,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树立。首先,提高法官选任标准。一个缺乏专业训练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是无法胜任法官一职的。因此,西方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较高的法官任职标准,虽然大陆《法官法》将法官选任标准提高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具备本科学历,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标准还是明显偏低,在大陆从事法律工作仅两三年即可成为法官,而在国外成为法官 则是法律工作者职业生涯的最终成就,他们一般在30岁以前很难获得法官资格。笔者认为,大陆的法官制度应该提高对法官的选任标准,对法官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更加严格。其次,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供给法官丰厚的物质保障。法官也是普通人,并不是一些人所说的“被看作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虑的”。[12]法官不为生计操劳,抵御金钱等物质利益诱惑,才能保持其公正廉洁。国家更应该保障法官的物质生活水平,从而确保法官廉洁、公正审判,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每个法治国家的宝贵经验。最后,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3]要求法官能够保持自身独立性,忠诚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14]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的警示教育,约束法官的行为,确保法官能够清正廉洁。加强违背法官道德行为的惩罚力度,用强制手段根治法官腐败现象。
第三,优化司法外部环境,树立司法权威。优化司法外部环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社会信任与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建立社会信任,培养公众理性司法观,营造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和氛围。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构建以系统信任为主的现代信任机制,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增进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赖。同时,我们要注意提升公众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避免司法万能倾向及对诉权的滥用。此外,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幵通博客、设置邮箱等方式与公众的交流,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公众尊重司法裁判的习惯,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最终让公众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内化为公众守法的动力,在出现法律纠纷时选择诉讼方式,并服从司法判决。“法治的实现并不仅仅是通过对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外在约束,相反而是通过人对内心法则的忠诚。”[15]
[1]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__年第4期,第134页。
[2]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__年第4期,第139页。
[3] 孙发:《司法权威的初步解读—概念、分类、特征》,载《当代法学》20__年第9期,第7页。
[4] [日本]棚獭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页。
[5] 吴涛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页。
[6] 于慎鸿:《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载《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__年第2期。
[7] 肖杨:《人民法院改革的进程与展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__年第3期,第5页。
[8] 倪云:《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__年第9期,第120--121页。
[9]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出版社20__年版,第256页。
[10]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第361页。
[11]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234页。
[12] 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页。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含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股东的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补充,只是作为在特定条件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手段,并不是要否定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基石地位。保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不会被异化从而捍卫该制度的合理性和正义性。通过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偏差进行纠正也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巨大发展。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只有被用于符合其制度目标的前提下才会被承认,而获得正当性,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借助公司这层面纱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那么法律要么绕到公司独立人格的背后直接面对公司的个体成员,要么忽略公司集团中各个公司独立人格而视为经济统一体。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否认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平理论,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所有人地位的同时,也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公司重要事项为利益相关者知道,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破产时的清算制度,资本不变原则,分离原则等等,如果这些保护措施被违反,那么再对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优惠就不具有公平性。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主要的发展概况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美国判例所首创,并被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继受。下面分别介绍其在各国的历史发展脉络。
(一)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最早出现在1809年的一个判例中,当时美国最高法院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身份,以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但美国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真正创立是在1905年的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随后理论界1912年有人正式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1939年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气公司一案,美国法院确立了母子公司在子公司出资不足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是否予以清偿以及清偿顺位问题。除判例学说外,《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章第20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股票的购买人,就其所购股票而言,除了付清价款,不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并不对公司的活动或债务承担个人责任,除了因为他自己的行为或活动,他才可能对公司的活动或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二)英国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由于英国公司人格独立的实体法则比较根深蒂固,为了避免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可能对公司人格独立造成不当侵害,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英国以成文法形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48年的英国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况,1985年的公司法以及1986的破产法规定,当公司解散,清算时,如果公司实施了诈害债权人或者其他非法行为,法院可以判例有关股东给公司资产进行资助的责任。
(三)德国的直索责任在德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被称为直索责任,该理论形成于1920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1920年6月22日,德国最高法院在一则判例中一反常态,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单个股东与公司视为统一体,开创了德国的透视理论之先河[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德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起来的,而这些判例又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66条关于禁止滥用权利规定考虑到经济交往和现实生活的需要做出的。终于在1980年重新公布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制度,德国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非常严格,对资合性质的股份公司更是苛刻,这点从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即可得出(四)日本的法人格否认法理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引进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日本的法人格否认法理主要受德国学说的影响,强调主观滥用论的标准。1969年最高院的一个判决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了该理论。上述表明自从美国法院在判例中创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来的百余年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无论是在各国的司法判例和立法实践中,还是在该制度的理论探究领域都在不断丰富和深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学说,适用概况,适用场合,适用要件,适用程序都逐渐确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世界范围内的趋势。
三、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承认及评析
(一)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承认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创下了世界之最,最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华颖霖:《对新公司法中法人格否认的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13页。]。
(二)对我国新公司法关于此项制度的评析1.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表现尚不充分,暂不做列举性的规定,为了使立法规定成开放性体系,同时因为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多种多样,列举形式很难穷尽,但是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严格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保持法律适用统一性,应当采取概括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列举下列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的情形;人格混同,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人格回避侵权责任,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契约义务。2.以制订法形式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大进步,在新公司法生效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对公司股东滥用人格独立的情形,法院主要是通过使用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显而易见,适用这样的法条依据肯定会造成很大的模糊性,对于很多滥用公司人格独立的情形,司法实践极少动用此项制度规制,导致对公司债权人保护不周。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64条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果都留待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将可能导致公司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违设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意,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一定要在公司法中限定其适用的基本要件,明确其制度的基本法理,从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更好地体现其精髓,具体完善意见如下:1.公司法人格否制度的适用前提条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公司独立人格[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才可能适用该制度,如果公司尚未成立或成立无效,公司则没有法人格可言,更谈不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践中对那些未依法成立的公司所负担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我国立法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行为要件强调的是公司法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第73页。]。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是建立在公司股东合理利用公司形式基础之上,既要求股东必须正当地行使有限责任的权利。如果股东具体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那么就会否认个公司的独立人格。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仅仅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实施的逃避债务的行为,过于狭窄,而且失之于原则化。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对非法股东的规制。我认为行为要件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行为:(1)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非法转移或被股东挪作他用,严重背离了分离原则,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完全同一,公司的账簿合一,公司财产记录模糊,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一体化等等,这些都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公司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2)业务混同,主要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不单独进行,从而使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丧失。(3)组织机构混同,例如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兼任,公司与股东或者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纪录,或者根本没有记录。3.忽略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因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损害时的保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是滥用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关心股东的滥用人格情形,他们关注的只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损害发生才会打破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对利益的保护在债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并无不同,甚至国家和社会利益受损失会更严重,范围更广。公司的责任不仅在于外部债权人上,也对国家和社会负责。4.根据客观标准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需要主观要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的争论,在德国,主观滥用论者主要依据的是德国民法典226条关于权利滥用要件的规定,即要求具有对他人施加损害为目的主观标准,凡故意的施加损害意图的权利行使者,都必须对造成的损害与公司负连带责任。但有些学者认为,强调主观要件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不必要究其是否有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他人的故意。我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采用客观标准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因为采用客观主义的标准,可以大大地减轻法人格滥用的举证责任,因为外部债权人或利益相关者无法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具有隐蔽性,这样使主张法人格滥用者的举证责任过重,如果采用主观滥用论则会影响到该制度的作用发挥。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类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居于中心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经营决策。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由上可见,我国奉行的“股东本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实施监督与控制,保证他们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为。客观地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设计是符合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的客观制约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国有股权的保护,有意淡化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过分考虑企业经营自的实现,人为地淡化和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设计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司同典型的现代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政机关化”的影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两方面缺陷:
(一)公司内部治来源:()理结构失衡。股东构成比例不合理,股东大会权能虚化
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结构,而股东结构状况直接影响着各类主体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缺失。股东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当股东(尤其是大量的没有投票权的小股东)发现经营者不能保证其权益和公司利益而无法“用手投票”来监督和控制经营者时,就将其手中的股份及时转让,导致公司被收购而易主。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之一。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必须通过公司法人机关的活动来实现,而法人机关的活动又必须以公司的财产为基础。把股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目的是要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所有权,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或独立的企业财产,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的生产经营完全负责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机关职权配置上对各种利益相关人实行权力制衡。公司法人机关的职权配置应体现公司中复杂利益群体间的制衡关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公司企业,说到底又是由单个的自然人所构成的。这些人可区分为出资者和员工,员工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营管理者一般员工。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内部必然存在着既统一又矛盾的复杂的利益群体关系。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与我国公司制的体制有关。如果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四个条件,予以综合配置。
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是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
其次,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模式为基础进行构造,也即银行在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经营者调控模式中可创建经理市场,采取具体的措施,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确立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是围绕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而展开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总体来讲,公法可以从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来设计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不作为的义务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组织享有的一项可以用来对抗政府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行使专横权力的自由,属于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这种自由是与“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财产权在本质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拥有财产;二是抵制非法剥夺。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障,旨在明确公民权利的同时,勘定政府权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权力不是无限的,它须以公民的权利存在为界碑,须以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为使命。“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1]“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2]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指出:“私有财产权至少在150年间是作为政府权力之界限的个人权利的最典型的例证,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合法范围之界限。”[3]
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配置状况及行使的有效性构成了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力量。“基本权利是设立权利、客观法律规范和一般解释原则的基础,对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只有根据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权利。”[4]“一个立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人领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力的侵犯。”[5]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说道:“意味着应受制于宪法,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权力,划定政府的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法通过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划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随意侵入,政府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应当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公法为政府设定的不作为的义务既约束政府制定规则的活动,也约束政府具体的管理行为。政府在制定规则时,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不得随意创制限制或剥夺公民财产权利或为公民设定某种财产义务的规范,否则无效。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处罚种类,法规、规章可以依法一定的处罚种类,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处罚种类;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要求政府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非法没收,不得违法采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情况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行政权力不随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在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时期,由于商品交换对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国家对待私权利的态度就是尽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预,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权力仅限于处理纠纷、保卫国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围内。所以当时的法治理论认为,只要政府不干预,权利就能够实现。这成为自由主义时期法治理论的核心理念。[7]到了现代(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现代化使得国家职能日益扩大,干预社会的力度不断增强,政府不仅负有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责任,还负有维持法律秩序、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与“私域”之间仍应有一条界线,应该有各自的活动范围。行政权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必须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权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张,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权利,那么政府要剥夺他的此项权利就是错误的,即便这样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审批为例,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审批权极度膨胀,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严重地限制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导致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与蔓延。为了治理审批过多过乱的现象,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将行政许可纳入法治的轨道。该法压缩了行政许可范围,削减了行政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手续,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9],并在第13条中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第20条还规定,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遵循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民自主优先的原则,政府只能在市场失灵、社会与公民不能的领域发挥调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场与社会,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弥补市场缺陷”,绝不能让政府成为市场的主角。《行政许可法》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扩大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创建一个有限、透明、诚信、责任的政府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二、为政府设定作为的义务,促使政府积极履行职责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类权利只要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公民的房屋产权,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颁发产权证书;公民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颁发许可证书;因发生自然灾害而使公民陷入困境时,政府要履行救助的义务;等等。公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政府设定作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政府有义务确认公民的财产权益,如产权确认。通过政府的确认,使公民的财产权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从而保护公民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且使其权利为他人所认同。(2)政府对因特殊原因或处于特定条件下的个人与组织有提供救助的义务,以帮助其维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现代国家由于国民之生活对行政机关依赖与日俱增,给付行政已成为国家作用之重要机能。”[10]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与此相对应,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涉及到救助与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公民获得救助的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来说,提供救助是一种法律上的职责或义务;而对于被救助的相对人来说,获得救助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3)政府有义务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如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侵权纠纷的裁决和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政府有义务对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通过行政奖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人们更多地实施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考虑到人们对经济利益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奖励的作用,这既是对个人、组织应当获得的物质利益的保护,又能激发人们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5)政府有义务对具备条件的个人、组织予以许可。个人与组织一旦获得许可,即可从事某种活动,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6)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权利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即个人享有法律权利的范围、内容的广泛丰富程度与社会发展进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权利总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扩大和增多。社会文明程度愈高,人们对权利的渴求愈是强烈,法律也会相应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因此,赋予人们尽可能多的权利和承认人们更多的行为自由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法治理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国家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卫与增进公民的各种自由与权利。政府的全部职责就是“尽其所能保护每一个在其管辖下的人的人权,并且必须尊重因而绝不以任何行动侵犯与它有关的所有人的人权。”[11]在现代,财产权已具备了新的时代特征,财产权的含义与内容已越来越广泛。1964年美国学者查尔斯·雷齐提出一个至今仍很著名的观点,即各种形式的政府赠与物应被看作一种“新的财产”,因而应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政府正在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主要包括:薪水与福利、职业许可、专营许可、政府合同、补贴、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劳务等。这些财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的形态,而对这些财产的分配是通过公法实现的,而不是私法。[12]一些新型的财产权的出现,对政府提出了挑战,要求政府积极履行义务,主动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获取利益和实现其财产权。而在此过程中公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设立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是交涉、沟通、协调、选择的方式与过程的总和。“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法律程序就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13]在现代国家实行法治的过程中,程序扮演着承载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价值功能的角色。近现代民主、法治所催生的现代程序,在要求程序本身的正当、合理、人道的基础上,强调程序限制恣意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价值功能。[14]正当法律程序具有防止恣意、专断,抑制公权力的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英国1215年《自由大》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自由权或自由习俗、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这是封建贵族利用法律程序对王权的限制,体现了法律程序对自由和财产的初始保障。在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用以约束国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的权利。”该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受英国程序正义观念的影响,美国也接受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并使正当程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美国,如果说权力分立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范围,那么正当法律程序则是权力行使的边界或底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一直起着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福利冲突的角色。”[15]美国最早、最完整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美国1791年12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7月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可以说是整个权利典章的核心,它暗示了两个前提:第一,承认任何人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第二,政府如果要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16]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成为美国的基石,使美国宪法成为“活的”宪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17].
在英美国家首先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道屏障,已超越了英美法系的传统文化藩篱,为许多国家所认同和效仿,并在程序立法中确立下来,成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公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程序对权力的制约是长期而稳定的。美国有学者指出,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对财产权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它“包括了所有对政府干预财产权的行为所作的来自宪法的明示和和默示的限制”[18].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历史过程来看,现代宪法已经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较强调对私有财产权被政府限制或剥夺时的正当程序保护。“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19]“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控制(权力)比实体控制更重要,因为权力的划分是相对稳定的……而职权的行使却是经常性的,若无程序规则约束,则会时时构成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威胁。”[20]程序控制方式注重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控制,它能弥补实体性控制的不足,通过将公民纳入到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来,以解决权力运行中的失控问题。程序控制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当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让他们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和权利,通过赋予公民程序抗辩权,实现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促使政府行使权力、作出决定时要具备正当理由,保持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促进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萨恩斯坦指出:“对财产权的程序而非实体保护。它是指,在政府干预公民财产之前,要给他听证的机会。这种条款可以完成两项任务:第一,它有助于正确发现事实。独立的法庭主持的听证,保证财产不会被随意地、忽发奇想地或基于歧视性和无关的理由而被征用。在听证中,必须列举事实,以证明对财产的剥夺,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听证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尊严性和参与。不经听证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就是说,政府在对公民做出不利行为之前,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个限制也增进了政府的正统性。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在对相对人的利益采取损害行为之前,政府给予他们听证的机会,能使人们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21]
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并导致具体法律制度中程序规定零散、不科学、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在传统观念中,程序仅仅是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缺乏用程序制约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当程序”理念。这与现代建设及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不合拍的。我国宪法中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规定。有学者从程序的角度反观中国宪法以及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认为就实体性内容而言,中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权利实现的程序和形式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宪法中缺乏对有关权利之实现和保障的程序性规定。[22]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1989年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提出了要求,首次输入了行政行为要遵守正当程序的理念。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出现了体现正当程序精神的规定,如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就规定有告之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情报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这对克服和防止行政权运行的随意性和随机胜,保护的公民财产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为制定统一的程序法奠定了基础。现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已对正当程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程序立法问题,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可以说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的事情。
正当法律程序并非只具有消极的控权作用,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所搭建起来的对质、交流、沟通的平台,有助于将公民纳入政府行为的过程中来,增强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以减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冲突和对抗,增进双方的了解、信任与合作,这既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利益的增进,从而形成一个互动的态势和双赢的结果。
四、设定责任与救济机制
政府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过程中享有职权和职责,与此相对应,就必须为政府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一致。“权力受其本性使然,一旦脱离了责任的规制,就注定会恣意妄为,践踏人间正义。如果权力是烈马,责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龙头。”[23]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权力与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只有将职权的行使与职责的履行置于责任的状态之下,才能促使职权的合法公正行使、职责的正确及时履行,也才能促使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变形走样而收到预期的效果。这具体要求:第一,法律赋予政府一项职权与职责时,必须同时设定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法定。第二,责任的轻重要与职权及职责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做到权责相当。第三,设立一套追究责任的制度与机制,以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做到有责必究。
财产权与救济是紧密相连的,救济是法律的灵魂,权利离不开救济(Rightsdependuponremedies),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本质。”[24]“法律和救济,或者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25]“很难设想有一种没有救济办法的权利;因为缺少权利和缺少救济办法是互为因果的。”[26]“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总是脆弱的,难以对抗强大的公权力。”[27]公法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使命,当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公法的功能就难于彰显。健全、有效的公法救济制度对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权利救济,特别是对公权力侵害的救济,整个权利的大厦必将倾覆,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将名存实亡,而整个人类必将苟活于专制与恐怖的世界里。”[28]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或者受到公权力侵害后获得及时补救,公法上设定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如违宪审查、申诉、、苦情处理、议会监察专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国家赔偿等。通过这些救济途径与手段的综合运用,形成一个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链条。有学者认为,公民权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国家权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和强化权利的救济制度。健全而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权利获得了制度支持,权利的实现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济;另一方面,权利救济对国家权力也发挥着抑制和监督的作用。[29]就对公权力中行政权造成损害的救济而言,现代各国行政法,都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救济手段。如在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和申诉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向部长、议会、行政裁判所、法院以及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申诉而得到救济。在美国,有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的行政救济制度。在日本,行政救济是指“关于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作用以及填补行政作用所造成的给人民利益带来的财产损失的行政上救济制度的总称。日本的宪法、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案件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灾害对策基本法等都有关于行政救济的明文规定。在法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来体现的。在我国,已设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这些救济途径的运作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财产权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需要,我国还应积极完善救济制度,包括拓展救济的途径,扩大救济的范围,强化救济的力度,以增强救济的有效性。
注释:
[1][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1—174页。
[2]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
[3][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9页。
[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5][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1页。
[6][美]路易斯·亨金著:《·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7]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页。
[9]《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须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须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须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参见王和雄著:《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页。
[11][英]A.J.M.米尔恩著:《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
[12]PrivatepropertyRightandAmericanConstitution,NewHaven,Conn,1977.转引自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3辑。
[13]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14]吴建依:《程序与控权》,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5]Jerry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6.
[16]徐亚文:《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程序正义条款初探》,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1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6页。
[18][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19][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20]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
[21]参见[美]萨恩斯坦:《与财产权》,刘刚译.
[22]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3]齐延平:《权力运行的道德底线与责任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4][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25][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26][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通过与许多设计界专家的交流,黄蔚女士(桥中设计咨询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和创办人)总结出了很多宝贵的适合我国设计公司的发展策略,即如何才能在保持盈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脱颖而出,抓住中国制造业蓬勃发展的大好机会,成为国际一流的设计公司。她着重针对中国设计界的现状提出了包括客户管理,行销,人力资源以及企业未来规划等方面的宝贵方法。
随着中国经济近二十年来的飞速发展,对于设计的需求也日趋旺盛,同时中国企业对设计的认识也逐渐深刻,由过去对海外产品的简单模仿到如今意识到独特的设计对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蓬勃的经济环境和企业的逐渐重视和支持给中国设计界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契机,日本国际设计交流协会(JDF)于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对上海及广州两地设计事务所的一次权威调查显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设计界进入了一个“大爆炸”阶段,不仅在数量上急速攀升,在规模上也急剧扩大,几年前由两三个人发起成立,目前已发展至规模达50人~100人的事务所屡见不鲜。
在不断的学习探索、摸爬滚打中,中国的设计公司积累了自身实力,形成了自己的特长:如计算机操作能力强、人员充足、开发速度快等。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设计行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即:还仅仅停留在造型设计的层次上,缺乏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系统思考的能力,调查、策略、流程,运营等能力较弱,同时由于经验和技巧不足,设计质量不高,设计流程中各阶段的工作比较粗糙。
可以看到,中国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和细分,成熟和细分不仅指消费者市场,也指行业和更广义的社会分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设计逐渐在企业事务中形成特殊而举足轻重的地位,自然而然地渐渐脱离企业,形成了独立而专业的设计行业。因为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往往会在自身内部建立很多的职能和部门,企业有自己庞大的设计部门,市场部门,公关部门,内部的广告公司和媒体部门,然而最终却导致了效率的低下、思路的狭隘、观念的落后和腐败的盛行。而将这些委托给专业的设计公司却可以更好地在利益分享的前提下配置和整合资源,保证更有创意、管理严谨有序且具有生产力的解决方案。
时代赋予了设计公司新的定义和内涵,对设计公司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设计公司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疲于比稿,为了竞标大打价格战,到处用各种方法和伎俩拉生意。事实证明,一味地降价、比稿只能导致设计公司为了生存问题疲于奔命,陷入埋头苦干的泥潭而无法发展,同时还助长有些公司骗稿、混稿的风气,使整个设计行业陷入恶性循环。其实不重视设计,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企业本身,深圳一家公司通过征稿的方式骗取了一些学生的设计方案,然而由于方案的不成熟和缺乏沟通使得设计在投产时遇到了各种工艺结构等问题,本来可在半年内完成的项目最终却花了一年多才勉强上市,公司也因此损失惨重,这样的例子在国内十分普遍。随着行业市场的不断规范,国际知名企业大量进入中国市场,我们的设计公司只有加强优势,增加服务价值,规范管理,与客户建立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合作关系,才能改变现状,也只有这样定位的公司才能在市场若干年的大浪淘沙之后成为幸存者。
黄蔚女士将中国的设计业态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
﹡1980年至1990年是纯粹的模仿(copy)阶段。
﹡1990年至2000年是追随(following)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内的公司开始在模仿国外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小变动。
﹡2000年至2010年可以视为本土设计崛起(localization)的阶段,也就是开始根据中国用户的喜好来对现有产品进行本土化调整和改良性设计。
﹡2010年至2020年则将是创新(innovation)阶段,我们中国设计将会有世界一流影响力的品牌,他们将为本土市场和国际市场带来完全独立的创新性设计。
面对广阔的前景,我们要如何在今后的市场上立足,如何形成规范的行业规范,如何迎接国外来的朋友?设计公司应将眼光放得更远些,依靠我们自身,在服务好本土企业和品牌的基础上建立战略联盟和不断加强核心的竞争能力。
如何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户
形成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是设计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也是我们的设计公司所欠缺的,一直以来的价格战使得不少设计公司不得不草草对待客户,匆匆给出并不完善的方案,企业也对设计公司不够尊重和信任,一味通过报价来取舍投标公司,导致设计公司与企业关系的畸形,使得设计公司客户的回头率较低。
下面介绍一些实用法则,维护和发展长期客户关系。
1.加强自身的竞争优势,增加服务的策略性和质量。
﹡为了确立竞争优势,首先要确立你的公司在市场中独一无二的地位,显示出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本质区别。要耐心地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宗旨、知识产权和工作方法,让他们了解公司的设计能力、技术支持以及公司提供的独特服务。
﹡介绍公司的成功案例对树立客户信心极为重要,向他们证实你们为客户创造的独特成效。要强调公司的策略,方案,计划以及其他服务,比如专利技术等,以协助客户赶超其竞争对手。提供一些老客户作为参考,向他们描述公司与老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续约情况。还可以介绍一下成功方案背后的核心员工和团队。
﹡为客户详细说明项目流程,比如最终的书面计划书将如何形成,如何从员工处获得信息,与他们一起列出投资回报远景,自始至终都要与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良好的交流,最后还应有一个跟踪期,确保方案或计划能够圆满实施。
﹡时刻注意市场的变化,了解什么才是卖点?客户购买什么?客户可能购买设计公司提供的整套服务,也可能购买处于策略和概念阶段的产品,再由公司内部团队执行和发展这些方案。大多数客户更喜欢模板式的表述,将其部分按客户的要求配置,从而显示出你的个性化服务,在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尽量考虑地深入和全面,了解客户真正地需要,也要注重发掘客户的潜在需要。
﹡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资源,改进工作方法和技术,吸纳更多人才对于吸引客户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与客户互动,交流,并进一步理解客户的生意,组织结构乃至他们的个性,提供更为专业地服务。
﹡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工作范围或者调整工作流程。删去一些繁复的介绍,加快工作进程,略去不重要的程序,在不降低服务质量或不影响方案效果的基础上可以多个程序同时进行,为客户带来更快捷有效的服务。
2.多样化的客户管理。
﹡重视与老客户形成的密切的合作关系,要为他们提供更好地服务并将他们归入“A”类客户组。老客户是新工作的最佳来源,所需成本却是最低的,应训练你的客户经理以及员工们在已有项目中寻找商机的能力。当然,也要注重创造与新客户的强大合作关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客户关系来确保稳定的工作来源。
一般公司的客户比例遵循一个80/20原则,即20%的客户占公司总收益的80%(也有些公司该比率为70/30和75/25)。但是对于设计公司来说,这是个高风险的状态。你的“A”类客户组可以集中于那些带来最大收益流的关键客户,但由于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客户的开支难以预测,因此专家更提倡多样化的收益流。﹡一些设计公司建议在第一阶段服务提供折扣优惠以吸引客户了解自己。不过要记住,优惠只针对服务初期,显示你有诚意营造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你所提供的服务也要根据折扣相应减少,而接下来的服务或额外的方案不应再提供折扣。
不轻易降价是设计公司都要遵守的原则问题。如果连你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劳动,更不用说你的客户了。要向客户清楚说明你的工作范围和相应的收费标准。
﹡要严格依照双方协议的付款时间,这对公司长期的财务稳健和士气非常关键。款项逾期未付时就应停止相应的工作。谨慎考虑是否要继续维持无利润客户。
3.创造性地开拓市场。
﹡对于某些设计公司来说,过窄的客户群就是他们的发展障碍。以项目形式运作的设计公司需要让目标领域的高层人士都尽可能知晓自己的公司,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构思项目时想到自己。国外很多成功的设计公司都是通过一个个目标客户的开发、积累慢慢建立起自己的客户资料库。比如,向目标公司的财务总监发送品牌评估方面的邮件和追踪电话。不能等待生意自己送上门来,也不要期望客户会主动回电回邮。应发动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积极搜寻潜在客户。
﹡建立客户资料库,通过它来使客户公司的决策者知晓你所提供的服务,适时地用信件或者网络方式为他们送上合适的宣传材料,印刷品,新闻稿,讲座以及节日卡片。利用这些资料信息挖掘目前有潜力的老客户的需要,可以帮助你评估并建立核心客户关系,同时也可以向他们适时地推荐新的服务项目。对每一份客户合同进行备份,记录项目进行中发生的事宜和以后的进程。
﹡建立网站使客户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详细情况,清楚标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和负责人的邮件地址。此外还要经常更新公司信息。
﹡公共关系(PREVENT)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你可以鼓励员工和负责人积极参与媒体活动——比如电视节目和公共活动,投身公益事业,在各种会议上发表看法,出席权威评审团以及为商务和专业期刊杂志撰写文章。作为公司则可以参加一些商务展,商业活动或者以公司名义组织讨论会和评审会来扩展客户渠道。此外还可以通过出版书籍,刊登广告,赢得奖项和竞赛来吸引客户的注意力。
如何提升项目价值,保证项目质量
很多企业内部本身都具备设计和开发的能力,那么为什么即使是一家成功的企业仍要向设计公司寻求帮助以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呢?IDEO的一次调查显示有以下四个主要原因:
﹡成熟的能力。基于丰富的资源,设计公司正好提供了超出企业内部能力的专业服务。
﹡速度。井然有序的项目管理程序和独立的操作过程可为企业获得赢取市场的快速反应。
﹡专业知识。设计公司通过大量项目经验所积累的在材料、技术或市场方面的先进专业知识是企业内部团队所欠缺和生疏的。
﹡创新。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设计公司会用全新的视点关注企业的议题并产生构想为企业寻找新的突破口。
这些原因揭示了设计公司的价值并不是留于设计出表面装饰华丽的产品,而是如何经营、通过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设计的关键并不是因为它能让事物的外观更美丽或者获取什么奖项,而是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满足消费者不断更新的观念和潜在的需求。人们总是不断要求追加服务而企业也希望不断提高其无形资产价值。设计公司要做的是站在沟通双方的角度上,更充分地理解什么是商品,什么是顾客,而什么又是组织管理等等看似基本的问题,为企业解决困扰,从根本上为他们提供解决方案,因此设计元素是基于这一系列研究,通过深入挖掘形成的,决不是浮于表面的东西。
举个例子来说,由普通学生设计的企业LOGO一般只能开价2000元左右,而一位资深设计师的作品的价值却是20万,是前者的100倍。他们之间的差距不在于后者的方案比前者漂亮100倍,也不在于后者提供了比前者多100倍的方案(现实情况总是相反的),这里根本的区别是学生倾向于为了设计而设计,注重表面形式却忽略了设计最重要的内涵。而大师们在构思方案之前却是做足功课,理解企业的文化,管理,深入了解项目背后的信息和客户真正的需要,抱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再来进行创作,胸有成竹,水到渠成地形成自己的作品,而设计的真正价值也正是如此。
是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得利润呢?还是通过挖掘客户需求来创造价值?事实证明价格战只是一种短视行为,一味埋头于压低设计价格将导致设计公司陷入疲于奔命的恶性循环,没有资金和时间来深入理解项目,设计作品也将渐渐丧失灵魂,成为毫无创新可言的表面功夫。要真正提升公司的实力和价值,首先要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成为客户的伙伴,通过成功的合作取得相互尊重的平等地位,提高设计的附加价值,这样才能获取相应的利润,积累资金并进一步投资于员工培训,学习等活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运营机制。
要从疲于奔命的恶性循环转变到创造价值的良性运营循环,提升所操作的项目价值和质量,设计公司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公司策略性目标的贡献
﹡通过高层决策者与管理者的支持,将“设计行为”界定为和企业的重要活动建立关联。
﹡将“设计策略”作为最高准则之一,并得到企业最高管理层的认可和监督。
2.管理设计资源
﹡建立完整的设计咨询与市场研究计划、用户研究,以拟定“设计战略”。
﹡设计人力资源的最佳化与员工训培训。
﹡建立完整的设计资料库(如文章、案例知识、图库、书籍、项目过程文档等),强化产品开发知识管理。这项工作也被称为整合“信息孤岛”,即:把信息由分散变为分享。因为前期的经验和知识对于设计公司来说,是提升工作效率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整合的过程就好像将一个团队由一群羊变成了一头狮子。
﹡设计设备及设计工具的整合与最佳化。
3.管理设计过程
﹡建立标准的设计作业程序和管制方法。
﹡确立设计品质准则。
﹡每一个设计步骤都要与客户进行沟通检讨与确认。
﹡设计专案的时间管理、人力配置、设备分配与资源预算管理。
﹡与客户的前后衔接部门的联系。
4.建立设计资讯和创意构想的网络
﹡设计活动的完整记录。
﹡强大健全的设计资料库。
﹡设计理念的宣扬。
这里要强调项目计划的重要性,只有在项目之初制定周全完整的计划才能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少走弯路,从而确保项目价值和质量,项目计划的重要性概括来说有以下几点:
﹡避免遗漏重要的任务
﹡更畅通的沟通渠道
﹡团队间对项目达成共识
﹡避免灰色地带
﹡预先识别可能的风险/困难
﹡图形显示项目进展,一目了然
﹡项目经理有了可用的管理工具
﹡将“突发事件”的数量降低到最小
二、企业管理特色
近年来,圣境物业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宏观战略的指引下,关注细节、注重服务,探索企业发展提升、转型之路,并凭借人才梯队战略、服务标准化和项目节能管控等三大支撑,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
(一)人才决定服务的维度
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注重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团队成员专业化基础和追求卓越的理念,使得企业始终关注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力求通过服务标准化推行,持续创造和保持一流的工作业绩;通过开展多样性培训、组织员工活动、基层调研、企业文化宣传等多途径,增强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向心力。积极探索与实践“产学结合”,为企业不断培养与锻造一大批学习型专业化的物业经理人和中坚力量,继续坚定不移的落实“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激励政策,拓展物业高端人才的引进渠道,形成一支稳固的高素质人才梯队,截止截止2014年10月底,共计引进18名管理培训生,80名本科以上管理人员。圣境物业公司还确立了人性化管理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打造一支“快乐工作,快乐生活”的健康向上的员工队伍。在团队建设过程中,先后紧跟集团公司步伐,做好党群建设,工会围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这一中心任务,坚持党课等活动,学习曲江的“塔山精神”,在广大员工中树立了“热爱圣境”、服务是光荣的、“甘做一片绿叶”的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了圣境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品质。
(二)厉行节约,提升服务的精度
曲江文化大厦是一座5A智能化甲级写字楼,为了管好大厦,圣境物业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十分重视大厦的节能减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2012年公司尝试性投入120万现代化设备,如扫地机、清洗机、抛光机等,运用科学技术,提高工作质效,降低人力成本的投入的同时减少用工风险;
2.完善机制,实现管理节能,针对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先后为大厦量身定制了《公共区域照明控制管理规定》等,用制度保证了节能的持续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形态由传统的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经济时代的来临,为企业财务管理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条件,但也使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改革。本文对新经济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一、新经济的特点
1.产业结构升级。随着世界科学枝术的迅猛发展,以新型材料和计算机等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使世界经济向信息化时代过渡。信息化时代是通讯业、信息业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从以自然资源为主导的第一产业,以及以物质资本为主导的第二产业向以人力资源为主导的第三产业转换。产业结构升级,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产品由高消耗、低附加值的产品向资源节约、高附加值转变。这种新经济是在计算机信息技革命的带动下,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和环境技术等七大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的经济,这种经济具有低失业、低通货膨胀、低财政赤字和可持续高增长的特点。包括技术创新、观念创新和经济运行机制创新在内的创新是新经济的核心;人力资本的开发和积累是新经济增长的基本源泉。
2.注重人力资本运作。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成为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发展的源动力。有许多企业其市值远远高于物质资产的价值,原因就在于拥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创造了高额的价值。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曾指出,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促使美国农业生产的产量迅速增加和农业生产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已不是土地、劳动力数量或资本存量的增加,而是农业工人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z人们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本的吸收、投入以及相关的刹余价值的分配。
3.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新经济时代,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互联网被企业广泛应用。信息量的拥有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资源配笠的优化程度,虚拟网上交易大量出现。大量数字信息为企业提供众多的商机,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创造财富提供更多的机遇。
总之,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高科技产业越来越多,信息技术得到应用,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的比例有所提高,人力资本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新经济在我国有初步的发展,新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的一种新形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它的特点,认真分析新经济时企业的影响,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在新经济时代能够更好的开展。
二、新经济环境下我国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人力资本重视程度不够。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本对企业的贡献日益加大。而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下的财务管理,一味地关注物质资本,时知识资本的重视不够;只重视有形资产和投入资本的配豆,忽视知识资本的有效配里,忽视了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作用;只注重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损害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也只有关于物质资料的相关指标分析,对人力资源的考核指标缺失。因此,加剧了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矛质,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激励和约束制度的不完善。纵观我国财务管理的发展,我们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一步步走过来的。在计划经济下,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进行经营,人员配备及工资福利,统统由国家统一制仃和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关系不明确,相关的责、权、利不对等,激励和约束机制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逐渐清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开始建立和健全。但是现有的制度,在面对人力资源生产要素地位日益提高的今天,就显得有些薄弱了。
3.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目前我国虽然会计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但具有较高职称的较少。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数为126.9万人,其中,初级资格52.6万人,中级资格74.3万人;通过考试取得初、中级合格证书的有17.8万人,其中,初级资格9.5万人,中级资格8.3万人。2006年报考注册会计师共有55.98万人,仅有76508人取得了单科合格成绩。2006年全国约3.53万人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率仅为15.22。不难发现,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普遍较低,且只限于简单的账务处理,缺乏相关的理财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影响了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下发展的步伐。
4.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差。随着经济全球化,外资企业的入驻,金融产品的增多,企业而临的挑战要比以往更多而我们现在的企业大部分只是进行简单的生产加工,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较差。
5.筹资方式单一、投资范围有限。计划经济时代资金的调拨、分配和使用由国家统一安排,企业筹资、投资自主性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大部分开始企业自主筹资,自负盈亏。但筹资的方式较少,投资的范围也不广泛。一方面,我国企业中,国有企业主要靠国家拨款或从银行获得货款进行筹资,中小企业大部分也是通过银行获货款,筹资方式过于单一,而且由于审批过程较为冗长、手续较多、金额有限等原因,造成好多项目由于资金不到位,而不得不放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的投资主要以对内提高营运能力为主,或对国内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的范围有限,无法获得更多的收益。
三、新经济下我国财务管理发展方向
1.财务目标。
财务目标指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它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经历了利润最大化、每股利润最大化的时代,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但是随着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上升。建立在传统工业时代的以物质资本为主导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显然已不合时宜。在新经济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应定位于“相关利益主体”这一角度。因为新经济时代物质企业的经济利益不仅仅归属于股东,而且也归属于相关利益主体,例如债权人、员工、顾客等。只有兼顾各方利益才能减少非企业股东对目标的抵触行为,实现企业合谙稳定的发展。
2.财务活动。
(1)融资渠道广,方式多样企业融资决策的重点是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获得所需资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广泛应用,各种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宽广、融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而且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外资银行以及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开始更多地进入我国,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筹资渠道,选择经济的融资方式。
(2)投资项目多。投资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传统工业时代,企业以现金、实物等要素投入为主,主要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日常营运。新经济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的知识和技术成为企业生存、发展、获利的重要因素,此时,企业除了过去的物质投资外,还需要对人力资源等新领域进行投资,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素质,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一体化,企业投资除面对国内市场,还将面向国际市场,可供投资的项目增多,投资的领域更加广泛。
(3)营运管理的现代化。伴随着新经济的来临,Inteme: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普及,跨国企业的增多,企业间频繁的国际贸易,传统的财务管理手段已无法满足财务信息化的及时、高效的要求,企业在进行营运管理时必须改进财务管理手段,运用电子货币、电子商务等网络财务管理系统降低企业财务管理的营运成本,实现财务信馨决速传递和处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并使企业由以前的静态管理走向实时的动态管理,零存货等现代管理方法的广泛应用指日可待。新经济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财务管理地位大大提高。这方面的例子比较多,以美国的沃尔玛为例,这家零售企业在1983年有641家连锁店,销售额550亿美元,到了1997年变成300。家连锁店,稍售领达到205。亿美元,但它只占当时北美1400亿美元市场的7%,显然尚有许多成长的空间。借助于网络经济,现在沃尔玛的店已超过3000家,每家店约有70000种不同的产品。新经济使集权与分权管理得到了统一,仍以沃尔玛为例,其所含的每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当它设立分店的时候,先调查这个地区与原来的哪个地区是相似的,因为不可能把海上捕获的产品拿到内陆的商店去卖。在网络财务的协同下,每家店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人文条件,作出销售不同产品的选择,这种分权化的管理是非常成功的。沃尔玛的网络财务系统能够在每天关门以后90分钟内就可以知道这个店梢售额是多少,卖了什么东西,及所有你想知道的资料,包括哪一类的产品卖得好,可详细到哪一个牌子,哪一个规模。目前,沃尔玛每平方英尺梢售额超过了300美元,是美国零售业平均水平的2倍。
(4)收益分配方面。新经济时代,由于人力资本在企业财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的收益分配不再是按谁出资谁受益,而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共享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凭借物质资本所有权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其知识、技术参与企业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各方的利益,削弱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3.财务关系。
一般来说,企业财务关系包括投资者与受资者的财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财务关系、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财务关系以及企业员工之间的财务关系。不同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侧重点不一样,在物质资本主导的工业经济时代,企业更加注重与物质资本投入者的关系,因为工业经济时代,人力资本的附加值较低。但知识经济时代,这五类关系仍然存在,但这五类关系的协调从以协调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的财务关系为主,转向以协调企业与员工的财务关系为主。此时,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人才,就拥有了竞争力,人力资源在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非常重视人力资本的投入和人力资本的管理,从而更加关注与员工的关系,希望通过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促进企业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4.财务管理观念。
在新经济时代,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地更新理念,以顺应环境的改变。首先,企业在开展财务活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人力资源的开发,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围绕人力资源价值管理来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的各项内容。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竞争程度的加剧,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金融全球化和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网上银行”及“电子货币”外资的引入,金融产品的增加,既给企业带来机遇,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新的风险,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不断地更新知识,培养风险衡量的能力,建立风险预测模型,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一、我国国债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目前我国国债发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债持有者结构不合理。我国凭证式国债持有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在各网点新增开户购买国债的投资者也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个人持有的国债比例约为国债发行总量的60%,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机构投资者相对缺乏,而且机构投资者无论从构成、分布和资源配置上都很薄弱,不便于国债集中托管进行交易。
从近几年的凭证式国债个人投资者的年龄结构看,个人投资者的总体年龄结构偏大,新增和个人投资者多为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由于投资者年龄结构偏大,对于国债发行创新的新品种接受程度低、了解速度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新品种的推广效果。
(三)目前国债业务在农村基本处于空白。我国县级以下的广大农村占有全国70%左右的人口数量,但由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收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只保留县级以上的网点,县级网点大量收缩,广大农村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两家金融机构,但这两家农村金融机构不是国债承销机构,不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农村人口要购买国债必须到县城以上的金融机构才能办理,因此凭证式国债销售不到农村,国债业务在农村几乎处于空白。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增加中长期国债发行比例。
(二)合理制定国债发行利率水平和手续费率。
一方面适当提高国债发行手续费,增加基层金融机构承销动力。适当提高国债业务手续费可以提高承销机构在发行、兑付业务中的积极性,同时要求各承销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销售网点的激励机制,提高国债承销商的服务质量,提高国债发行、兑付的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合理掌握国债发行成本和投资者收益率的平衡点,以提高机构投资者投资中、长期国债的积极性,增加机构投资国债的比例,培养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国债的利率水平偏高,且利率以行政方式确定,因此国债发行成本偏高,利率变化不随市场供需而浮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政赤字,但如果将发行利率定位过低又将影响投资者购买积极性。因此如何掌控好这个平衡点,尤其对中、长期国债的发行有较大影响。目前我国对国债发行、管理的讨论较多,但在国债利率的合理制定机制方面的讨论较少,并且我们国家目前国债发行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的技术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本人认为这将是在以后需不断研讨、实践的方向。
(三)做好国债业务在农村的宣传、发挖农村销售市场。
从目前国债发行的情况看,各承销机构县级网点往往得不到国债销售额度,如需要发行或增加额度往往要提前给上级网点打招呼,这影响了国债向基层市场发展速度,因此建议各承销机构应加大对县级网点的承销配额,扩大县级网点的国债宣传和促销力度,提高国债在县级基层网点的覆盖率。
同时要挖掘农村市场购买力,开发农村国债发行的空白市场,促使国债下乡。这既有利于实现增加广大农民群众的投资渠道,突出“三农”建设中服务农民的要求,又有利于国家广泛募集资金,因此可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金融机构遍及农村的网点将凭证式国债发行的市场延伸到基层农村,实现国债发行、兑付下乡。
关键词:资源观;跨国公司;子公司;特定优势
一、引言
近二十年来,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在国际管理和战略管理研究的领域中,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广泛注意和极大兴趣,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热点。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子公司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前沿思想的创造者、重要研究任务的承担者以及战略规划实施的积极参与者。即海外子公司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知识网络体系中重要的学习者和知识贡献者,而跨国公司特定优势的产生和维持正由原先的单一母公司导向转向整个公司网络的集体责任。于是,跨国公司内部一种新的优势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子公司特定优势。本文介绍了子公司特定优势的由来和概念,并利用资源观分析了被国外学者誉为跨国公司第四层优势的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对跨国公司管理者和以后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竞争优势的产生
1.资源和能力。费达(Fahy,1996)指出,一个组织产生租金的资产可以被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组织的资源。他认为,资源一般都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所有权和价值。所有权是指被合法化了的资源,资源也可以包括本质上没有被合法化的。对资源比较合适的一种衡量方法就是交换价值,因此,资源相对容易在公司间交易;(2)组织的能力,即运用资源的能力,通常是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的一种资源的组合。能力关键的特征就是他们是公司特有的,并且可随着时间发展。能力通常基于信息或知识资产,一般都是跨功能的,产生于个体操作能力的整合,一般很难通过市场购买或者模仿。
布莱克(Black)和波尔(Boal,1994)的研究表明,资源间的相互组合形成两种关系类型:内聚资源和系统资源。内聚资源由资源简单连接而形成,是线性组合;系统资源是通过资源间的复杂网络创造的。企业能力就是一种系统资源,是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组织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
2.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竞争优势是跨国公司理论与实践中的中心问题,英国里丁大学教授邓宁(Dunning,l976,l981)综合了内部化理论、垄断优势理论、要素禀赋论,以及区位理论,从而形成了跨国公司折衷理论,抽象提出跨国公司成功对外直接投资的“三优势范式”(OILParadigm):所有权特定优势(Ownership—specificAdvantage)或企业特定优势(FirmSpecificAdvantage,FSA)、区位特定优势(LocationSpecificAdvantage)和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Advantage)。按照资源观,跨国公司的成功其实是国家特定资源和企业特定资源的组合。可以把内部化优势也叫做企业特定优势,因为内部化和协调可被看作一种管理能力,因此也来源于企业特定资源。故而“三优势”实质上等同于企业特定优势集合和区位特定优势集合的结合。
3.子公司特定优势。1998年,迈瑞(Moore)和克勒(Heeler)对加拿大拥有治理权(mandate)和不拥有治理权的跨国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同一国家、同一产业中不同的海外子公司获取国际授权的能力是不同的;属于同一跨国公司,但在不同国家市场中经营的子公司获取国际授权的能力也是不同的。迈瑞和克勒认为,这两点现象足以证明传统的折衷范式(EclecticParadigm)中的所有权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都已经无法充分解释子公司之间的现存差别,尽管它们同属于一家跨国公司,或它们在相同国家、相同产业开展业务。因此,他们指出除了传统的OIL优势以外,跨国公司还存在第四种优势,即基于子公司层面的子公司特定优势(SubsidiarySpecificAdvantage,SSA)。这种优势有些类似于区位优势但又与区位优势不同,因为它不是自然禀赋造就的,况且不像区位优势那样在一个国家内共享。总之,这种特定优势根植于子公司层面,是某个子公司独特的。瑞格曼(Rugman,2001)指出,子公司的特定优势能穿越边界进行价值创造,如通过世界性产品委任,但知识本身具有流动障碍,如隔离机制,它使知识很难在整个跨国公司内被充分吸收。换句话说,当子公司专有知识嵌入终端产品和服务中时,它会使整个公司获取世界范围内的租金,但当它以中间产品(如知识)的形式体现时,这样的优势不能在内部充分转移。于是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可被定义为“位于子公司层面的,不易在跨国公司内部共享和转移的优势”。下面我们就看看子公司的特定优势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4.子公司形成特定优势的动态特征。子公司的特定优势就是通过跨国公司层面非区位限制的特定资源和东道国子公司层面的特定资源同东道国特定区位资源结合运用而产生。子公司在利用资源获取特定优势上,管理当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哪个产品市场上竞争,采用何种战略参与竞争,如何运用资源和能力,管理者必须做出战略选择。特定优势的获得可以使子公司获得卓越绩效,而持续性的特定优势又需要在绩效的基础上进行再投资。
子公司特定优势作为子公司独有优势,其产生过程也印证了子公司战略角色的演变和发展。子公司注重将所有权优势与区位特定优势相结合,形成独特的子公司特定优势。同时子公司特定优势会为子公司带来比较竞争优势,成为子公司与母公司进行谈判的重要“筹码”,这又会进一步激励其向着更高的战略地位发展。
三、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
1.驱动因素。布肯歇(Birkinshaw)根据能力和特许的变化组合,把子公司的演变模式归纳成为五种:母公司驱动型投资、子公司驱动的特许扩展、子公司驱动特许强化型、母公司驱动撤资型和子公司能力逐渐衰减型。前三种模式跟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是相一致的,布肯歇子公司角色演化的“能力—特许”也是基于资源观,研究框架的基本出发点是子公司资源和能力的积累导致子公司委托自的扩大和缩小,能力和特许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子公司的演进,但这个演化模式要受到外界驱动因素的影响。瑞格曼指出,这几个驱动因素同样适用于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1)母公司指派。在子公司刚进入海外市场时,跨国公司母公司决定子公司的资源分配以及责、权、利安排,子公司执行总部的计划和任务,母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是决定子公司特定优势发展的基础,在子公司的成长过程中,母公司的资源支持和特权的委任也会对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2)子公司选择。以资源基础论来研究企业的子公司层次时发现,子公司内所拥有的专业化资源的程度,与子公司对整体公司的贡献程度有显著关系(RothandMorrison,1992)。此外,国际化阶段、产品依赖度、研发的独立性、相对其他子公司的功能优势、以及管理能力等子公司特征,与子公司是否能成为全球委托自的角色类型,有显著的关联性。由此可知,子公司自身拥有的能力、技术等都会影响子公司战略地位及特定优势的发展。(3)东道国环境。东道国环境包括区位重要性、资源、竞争情况、当地机构(如政府、产业组织、社会团体、供应商、消费者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影响子公司对当地需求的响应力及其创新的能力,进而影响其特定优势的形成和发展。以资源基础论为基础,格歇尔和布特雷特(GhoshalandBartlett,1989)的实证研究中发现,跨国子公司的创新,需要当地丰富的资源作为引发创新的条件。
2.权变因素。子公司特定优势的特点表明跨国公司的知识基础包括非区位FSA(容易在内部扩散,通过范围经济实现全球开发),区位FSA(不易在内部扩散,只能获得国家响应的利益)和子公司特定优势。子公司特定优势可嵌入在终端产品和服务中,使整个公司获取世界范围内的租金,但却不能在跨国公司内部充分转移。因此,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受上面三个驱动因素的共同影响外,还受到以下四个权变因素的影响:(1)有关子公司能力必须表现为隐含性的、跟特定情境相关(当地嵌入,且对于子公司早期的技术和组织轨迹有路径依赖性)的知识。这些能力必须基于东道国的国家知识发展系统,因为移动壁垒的存在,很难在跨国公司内部转移。(2)子公司特定优势必须反映出其与其他兄弟子公司能力代沟的存在。布肯歇(1998)把这种现象描述为子公司的“专有资源”,这种专有资源是跨国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没有的。在跨国公司内部市场中,为了获得重要的战略地位,各个子公司为获取“专有资源”而竞争,而这种竞争态势又能激发子公司管理层建立特定优势的动力和努力。(3)子公司特定优势不会产生负面的外部化。即子公司的特定优势不会影响其它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受到其他子公司的反对和抑制,且受到母公司的同意和支持。(4)在跨国公司层面的非区位特定优势与子公司特定优势存在协同。也就是说,总公司层面的FSA和子公司层面的SSA,两者的租金创造能力之间必须存在着协同,两者有利益相互依赖性。协同度越高,激发创造新SSA的可能性越大。
四、结论
子公司特定优势提高了子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地位和角色扩展能力,也增强了跨国公司的知识基础并能为跨国公司创造价值,虽然子公司专有知识在内部较难扩散,但如果跨国公司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了该类知识在跨国网络内的转移,就可以充分发挥知识的杠杆作用,产生巨大的绩效。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子公司特定优势的存在,这会引起他们对内部知识移动壁垒更多的关注。并且,由本文可知,子公司的特定优势不仅表现在企业内部优势资源的定位与评价,而且具有外部环境依赖性。企业要使核心能力产生预期效用,必须将其置于合适的地方网络环境中,企业须认识到自身在这种价值网络中的战略地位,将资源投入到价值网络的关键点,并与网络成员共同营造整个价值系统。子公司特定优势的重要性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全球化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研究背景
员工工作满意是指人们因为感觉到工作本身可以满足或者有助于满足自己的工作价值观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愉悦的感觉。民营企业作为现代经济一种不可或缺的企业形态,已经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影响重大。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营企业的竞争也日益残酷,据《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的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目前平均寿命仅为2.9年,因此民营企业要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充分寻找、利用一切资源,而作为企业重要资源的员工也必将引起民营企业越来越高的重视。如何吸引、留住、激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让其保持高昂的士气成为了民营企业生存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对企业员工的工作满意度研究已较为深入、系统,但民营企业中低学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被严重忽视了,低学历员工是企业第一线的生产人员,是直接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操作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工作满意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多年来这一群体的工作满意度却被严重忽视。因而本研究以此为选题,将低学历员工界定为具有高中(含中专)及其以下学历的员工。通过问卷调查形式,通过分析民营企业中低学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找出提高低学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措施。
2民营企业低学历员工工作满意度研究
2.1员工工作满意度描述分析通过本次调查发现,民营企业中低学历员工总体工作满意度不高,平均分为3.21,本量表6个因子的平均分排序依次为工作关系(3.41)、组织氛围(3.34)、工作本身(3.19)、工作条件(3.17)、个人发展(3.15)、工作回报(2.98),各指标平均分见表一。其中只有工作关系、组织氛围两因子的平均分略高于总体工作满意度的平均分。
2.2员工工作满意度差异性分析
2.2.1不同性别员工独立样本下检验不同性别员工在3,4两项指标上呈现显著性差异,低学历员工基本从事第一线生产工作,体力耗费较大,鉴于男女员工在生理、体质上的差异,女性员工在体力上承受能力、抗压能力较之男性较弱,因而在第3项指标的工作满意度上产生显著性差异(P<0.05);男女员工对第4项指标的工作满意度都很低,只是女性员工的工作不满意度较之男性员工显得更为强烈,因而产生明显差异((P<0.05)。
2.2.2不同年龄员工独立样本下检验对不同年龄员工进行丁检验发现,25岁以下员工与26-35岁员工在所调查的24个项目均未出现显著性差异。这表明在低学历员工中,员工不会因为年龄的不同对工作满意度产生显著性差异。
2.2.3不同学历员工独立样本下检验不同学历员工在4,5,10三项指标上呈现显著性差异,原因可能是高中(含中专)学历的员工通常拥有一技之长,在工作中更能发挥技术特长,获得成就感,工作收入也较之高中以下学历的员工更稳定,因而在第5,10二项指标上更能获得一定的满意度;同时在第4项指标上,平均分都不高,因而虽然出现显著性差异,仍需共同提高这一方面的工作满意度。
2.2.4不同工龄员工方差((ANOVA)检验不同工龄员工在5,6,10这三项指标上呈现显著性差异,通过多重比较检验(LSD)进一步分析发现:未满1年的员工与其它两工龄段的员工在5,6两项上存在显著性差异,主要原因可能是经过一年及更长时间的工作,员工不仅在知识或技能上得到了丰富,而且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会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可,因而较之未满1年的新员工就会更有成就感;在第15项检验中,3年以上工龄的员工与未满1年的员工存在着显著性差异,与1年以上未满3年的员工临近显著性差异,这可能由于随着工龄的增长,在工作中更能获得主动性,对工具、设备的使用更有自,因而员工工龄越长,这方面的工作满意度也就越高。
3提高低学历员工工作满意度应对策略
3.1管理者要认识低学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重要性员工工作满意度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是已被多数管理者所认同的,管理者已经把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中高层人员的工作满意度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来看待,而一线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其工作满意度被严重忽略了,在相同的科技条件下,保持并稳步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对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产出高效率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因而要提高低学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企业管理者要从根本上重视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
3.2制订科学的薪资制度薪资制度是衡量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生命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薪酬分配是否公平,都是影响员工的薪酬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本次调查中工作回报这一因子的得分最低(2.98),这也说明了建立一个科学的薪资制度,保证其薪酬公平性的必要。企业要在资源承受的范围内,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要根据每个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实行“高绩效,高薪酬”的公平,在兼顾内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适当地拉开薪酬的差距,让贡献大者获得较高的薪酬,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其获得工作满意度。同时注重薪酬的公平性,防止因薪酬的不公平造成不满意,而产生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下降,甚至导致的离职现象。
3.3认可员工的工作成绩及时认可员工的工作成绩,对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本次调查项目中“出色的业绩总能为我赢得赞许或奖励”的平均分仅为2.90,说明了民营企业管理者缺乏对员工出色工作业绩认可的意识,这会降低员工工作成绩带来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使他们继续努力工作的减少,工作热情也会降低。因而要加强对员工工作的认可,这不仅能激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可以防止企业一线工作人员的流失,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
3.4加强员工的培训与学习培训与学习的机会对工作满意度有重要影响。从本次调查的项目中“这个岗位有充分多的培训、晋升机会”中的平均分3.11来看,目前民营企业低学历员工在这一项目的满意度不高,低学历员工大部分都是一线操作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岗位轮换培训的方法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增强员工技能,改善或扩展员工职业技能,延长员工职业生命周期,让员工切实感受到企业对其的重视程度,提升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从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事故,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