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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3:22

房地产法学论文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1

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四步法 随着 中国 房地产市场由成长期步入成熟期,地产界的竞争也逐步规范化。房地产商要想获得经营利润,除了必须提供适销对路的房源外,还应该降低开发成本,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这一众所周知的简单公式,充分反映了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如何通过IT手段、 科学 的管理 方法 提升房地产 企业 成本管理的水平?明源根据几年来对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的 研究 与实践,结合多家优秀房地产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总结 提炼了“成本管理四步法”。这四个步骤分别是:制定目标、明确岗位职责、跟踪执行、业绩评估。以下就这四个步骤做详细的 分析 : 1.制定目标——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是企业预先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和经过努力所要实现的成本目标,是项目成本的控制线。 许多项目成本失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事先没有建立明确的目标成本,即便有也是相对粗线条的,通常只是个“大致的数”,而真正到了执行时,这个“大致的数”往往就经不起推敲,无法作为项目的控制线。所以这种粗线条的“目标/计划”实际上是“假目标/计划”,其结果导致“走一步看一步”、“拍脑袋做决策”,成本失控就不足为奇了。 目标成本法的基本思想:制定目标成本,将目标成本按规范的成本结构树层层分解;再通过将预算计划落实到部门与行动上,把目标变成可执行的行动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把实际结果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影响 目标成本制定准确性的原因 1)项目进度太紧: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资金回收的压力、或是上市公司基于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需要,房地产公司对项目的进度通常都卡得比较紧,许多项目匆匆上马,为了赶时间/赶进度,经常未等设计完成就开始“招标”、“施工”、“边干边设计”的现象相当普遍。既然“施工图设计”未能在“招标”、“施工”之前完成,就造成了在项 目前 期无法对目标成本进行准确测算。 另外,也正因为招标前不能对“合同标的”进行准确测算,实际业务中只能使用“费率招标”方式取代“总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这就为日后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实际中的许多项目存在着大量的“合同变更”,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采用了“费率招标”的模式。 “欲速则不达”,为了进度却牺牲了成本。业内许多企业都意识到其间的弊端,严格规范开发流程,重点加强“规划设计”、“招标”环节,积极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缺乏规范的目标成本测算体系: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房地产项目具有较高的复杂度,项目周期长、涉及的环节多。项目 发展 、规划设计、招标、签约、施工、竣工结算、销售、物业管理……每个环节都涉及到成本控制,因而要为这样的项目制定“目标成本”就需要有一套规范的体系来保证其顺利实施,即建立企业内部的“目标成本管理规范”。 规范的目的: 保证目标成本的准确性:通过制定统一的流程与标准,使目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2

【论文摘要】 房地产烂尾项目难于处理,除了项目本身面临的种种困境外,现行法律制度不能为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房地产烂尾项目,政府应当以市场监护人的身份,积极干预,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理,其中主要应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烂尾项目的根本出路问题。为了依法、有效地开展处理烂尾项目工作,至少应在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并应严格追究违反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造成房地产项目烂尾的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房地产烂尾项目是指已经进行前期投入,后来由于受市场、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停滞,并留下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从项目外观和现状考察,可以通俗地划分为烂尾楼和烂尾地块。 一、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成因 房地产烂尾项目的大量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房地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产生了过度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泡沫。随着泡沫破灭,政策趋严,资金链断裂,建设项目停滞下来。目前,全国很多城市的房地产烂尾项目,基本上都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这是房地产项目烂尾的最常见原因,所有的烂尾楼和绝大多数的烂尾地块都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也有少数烂尾地块是由于规划调整(例如,为了保护文物古迹、改造路网)等行政行为造成的。 二、房地产烂尾项目的困境 市场原因造成的房地产烂尾项目,面临多种困境,各种困境叠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绝境。其中,最主要的困境是以下三种: (一)被拆迁户寻求法律保护的困境。房地产烂尾项目,小者牵涉十余被拆迁户、几十人,大者牵涉数百被拆迁户、几千人众。多数被拆迁户经年累月处于临迁过渡状态,长期被拖欠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临迁费或者租金)、滞迁费和违约金。他们手握一纸回迁协议,即使打官司也无济于事──开发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偶尔有幸参与执行分配,又因合同纠纷,属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几乎“血本无归”。 (二)开发商身陷巨额债务纠纷的困境。除对被拆迁户的债务外,开发商往往还背负银行贷款债务,与材料供应商、承建商等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债权债务纠纷,可谓官司缠身,积重难返。除了逃逸的开发商外,留下来的大多是资不抵债或者濒临倒闭的开发商。 (三)完全依靠市场寻求项目出路的困境。由于建设项目长期停顿,开发商的资质或者项目规划、用地手续等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在严格限制经营性用地加名、改名,以及禁止不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而私自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下,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努力,仅仅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些烂尾项目几乎只剩下一条绝路。 当被拆迁户持久不断地进行反复、群体性信访、上访,以至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之际,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可是不久发现,在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下,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近似一道无解之题。 三、有关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法律问题 调研房地产烂尾项目,始终无法回避这样一些法律问题: (一)市场和政府的界线究竟在哪儿?政府如何才能不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买单”? (二)从法律角度考虑,这些项目的出路在哪里? (三)怎样保障众多被拆迁户的基本财产利益,从根本上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如何清理烂尾项目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 四、思考 (一)对于房地产烂尾项目,必须实行政府干预。 除了行政行为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的情况外,其他烂尾情况都是市场缺陷造成的后果,诸如资本的逐利性、个体市场行为的微观性和盲目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等等。同时,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制度本身的缺憾,也加剧了被拆迁户的弱势群体地位,以至于被拆迁户身为债权人却无力自救、无法自救。其实,这正是市场不能发挥“无形之手”作用的体现。这时候,政府不应该无所作为,而应该积极发挥“有形之手”的调节作用,主动介入、干预。考虑到这些烂尾项目产生的历史背景,政府更应该负起责任来,有所作为。 但是,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买单”。干预的目的,在于尽快消除烂尾项目妨碍社会与经济正常发展的不良影响和消极作用,其中重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户的基本财产利益;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恢复市场机制的功能。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政府以市场监护人的身份出现,理顺各种关系,帮助市场主体分清责任、落实责任,解决问题,而不应该由政府一律“买单”。不分青红皂白,轻率主张甚至决定政府“买单”,将会给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带来长远后患。 政府干预,采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密切配合的干预方式。只有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才有显效;只有采取法律手段,才能分清责任,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二)应当分类处理,并且主要应采取司法途径,才能解决房地产烂尾项目的根本出路问题。 对于行政行为导致的房地产烂尾项目,自然应由政府负责解决有关遗留问题。对于其他烂尾项目,同样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开发商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烂尾项目,在不违反法律,不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并体现处理结果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不排除通过盘活等市场的途径来处理。但是,鉴于前述种种困境,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所谓司法途径,这里指为被拆迁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本金;法院受理了同一烂尾项目一定比例的案件后,查封该项目并强制执行,优先偿付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本金。显然,采取司法途径,在很多细节问题上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默契和密切配合。 2.对于开发商因未缴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烂尾项目,可以通过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采用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予以收地,收回后作为储备用地,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当然,对这类烂尾项目,也可以结合司法途径来处理。 司法途径、收地以及盘活等市场途径,都是依法而为,都属于法律手段。 对于不涉及被拆迁户的其他债权债务,不是处理烂尾项目的重点,宜由当事人自行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三)创新制度,为解决房地产烂尾项目提供合法并且更有力、有效的手段支持。 如前所述,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处理市场原因造成的房地产烂尾项目,几乎没有出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房地产烂尾项目,一些地方克服了种种困难,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下,出台了一些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的特殊政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是,长远来看,有市场就有市场风险,即使建立了充分的预防机制,也难以完全避免房地产烂尾项目的产生。因此,创新制度,为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提供法律保障,才更具根本性和长远性。 1.设立拆迁补偿安置本金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被拆迁户用安身立命之所与拆迁人交换得一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依照现行法律,物权就转化为债权,而且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性。为此,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 第一,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在法院执行分配顺序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第二,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则,在物权法上创设一种拟制所有权,规定:“房屋被拆除,所有权人在获得全部补偿安置之前,房屋所有权视为未消灭。”这样,通过诉讼,在法院进行执行分配时,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 2.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成本低廉的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把房地产烂尾项目的被拆迁户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针对弱势群体诉讼作出制度安排,主要是缓交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和执行费,免交财产保全担保金等;并且规定,对于经当地政府确认的房地产烂尾项目,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是整个项目。 鉴于很多被拆迁户对开发商心存侥幸,从而存在消极行使诉权的情况,可以在将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时候,考虑把针对房地产烂尾项目提起的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本金的诉讼,纳入公益诉讼中来。 3.实行垫付制度和追偿制度。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一个根本宗旨在于使被拆迁户得到妥善安置,或者使其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得到偿付。这是一条底线, 否则不能说处理结果是成功的。为此,实行垫付制度和追偿制度十分必要。例如,遵循司法途径处理房地产烂尾项目,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本金只能得到部分偿付时,通过制度设置对不足部分给予垫付,由垫付主体向开发商追偿。要明确垫付和追偿的主体及其责任。对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垫付主体,政府可以考虑以其他适当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有必要严格追究违反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造成房地产项目烂尾的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房地产烂尾项目给广大被拆迁人(包括公房所有权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危害甚重。一些房地产项目之所以烂尾,完全是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比如商业欺诈造成的,但是现实中却鲜有不良开发商因此遭受法律的惩处。为了整肃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儆效尤,必须追究这类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包括刑事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可以做到这一点。例如,对违反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给国家、被拆迁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对违反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以抽资、转移监控款、携款潜逃等恶意行为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给国家、被拆迁户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上述个人经济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模糊综合评价法

3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ONTHEMARKETINGABILITYOFREALESTATEENTERPRISESABSTRACTWiththecompetitionoftherealestatemarketincreasing,itiscriticalfortherealestateenterprisestoenhancetheirownmarketingability.Itrequiresenterprisestoevaluatetheirownmarketingcapacityaccuratelyandfindtheweaklinktoimprove.Inordertoanalysisthemarketingcapacityoftherealestateenterprises,thepaperappliesthe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methodtotheevaluationofthemarketingability.ThepapertrytoestablishacompleteevaluationindexsystemofthemarketingcapacityoftherealestateanduseAHPtodeterminethetargetweight,finallyUsethe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toevaluatethemarketingabilityoftherealestateonthebasisoftheanalysisofthecharacteristicsoftherealestatemarketinginthecaseoftherealestateenterprisesinxian.Themainelementsasfollows:ChapterI,Introduction.Themaintopicsofthispaperarethebackground,purposeandsignificance,thestudyathomeandabroad,thethoughtofthepaperandthepossibilityofinnovation.ChapterII,Thebasictheoryoftheevaluationoftherealestatemarketingability.ThechaptermainlydefinestheconceptandthecharacteristicsoftherealestatemarketingandtheimplementationstepsoftheAHP,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ofthelawandtheDelphimethod.ChapterIII,Theevaluationindexsystemoftherealestatemarketingcapacity.Thischaptermainlyintroducesthepurpose,principles,thelogicalframeworkandthebuildingmethodsoftheevaluationindexsystem.ChapterIV,TheanalysisoftheXihuacomapy.Throughfieldresearch,collectinginformationontheXihuarealestateenterprises,thechapteranalysistherealestatecompany''''smarketingsituation.Chapterⅴ,Theimplementationprocessofthe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ontherealestatemarketingability.Thechapterdescribestheapplicationofthe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themarketingcapacityofrealestatetakingXihuaasanexample.ChapterVI,TherecommendationstoenhancethecapacityofmarketingofXihuacomapy.ThechaptermainlytellesthesuggestionstoenhancemarketingabilityoftheXihua.4Thepaperpresentstherealestatemarketingcapacityevaluationindexsystemandaquantitativeevaluationofthemarketingabilityoftherealestateenterprises.Italsoprovidesacomplementarytooltoimprovethebusinessefficiencyanddecision-makingrealoftheestateenterprises.

KEYWORDS:Therealestate,Themarketingcapacity,Evaluationsyste,Fuzzycomprehensiveevaluation5

目录第一章导言

1.1选题背景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的目的

1.2.2研究的意义

1.3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综合

1.3.1国外研究动态

1.3.2国内研究动态

1.3.3关于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1.4文本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4.1研究思路

1.4.2研究方法

1.5研究的主要内容

1.6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的基本理论

2.1房地产企业营销相关概念界定

2.1.1房地产营销

2.1.2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

2.2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综合评价法介绍

2.2.1层次分析法

2.2.2模糊综合评价法.

2.2.3德尔菲法.

第三章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3.1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目的

3.2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

3.3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

3.4指标构建的方法

3.5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的设定

第四章西华房地产公司营销状况分析

4.1公司的基本概况

4.2项目概况

4.3公司营销战略分析

4.4项目的营销环境分析

4.5项目的定位

4.5.1该项目的市场细分

4.5.2项目的定位

4.6项目的营销策划

4.6.1产品策略

4.6.2价格策略

4.6.3营销推广策略

4.7项目的营销实施保障

4.8该公司营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房地产营销能力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实施过程

5.1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层次的权重

5.2建立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集V

5.3构造模糊综合判断矩阵

5.4进行二级模糊综合评判

5.5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判

5.6结论分析

5.7影响该企业营销能力的主要因素分析

第六章提升西华公司营销能力的对策及建议

6.1选择合适的营销发展战略

6.2提高营销策划的实施能力

6.3培养企业文化

6.4建立科学的营销管理体系

6.5塑造优秀的营销组织团队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第一章导言

1.1选题背景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和整顿,以控制房价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在政策的冲击下,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尤其中小房地产企业更是进入举步维艰的地步。面对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提升自身营销能力变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对自身营销能力进行准确评价,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营销能力研究作为企业能力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有理论和实证两个研究方向。前者从企业品牌的培育、营销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市场定位、营销网络建设、促销宣传、营销队伍建设、改进和加强市场服务等方面对企业营销能力进行讨论,是一种横向的研究方式;而后者则在考察企业营销流程各个阶段的基础上,建立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并运用数学、统计学等方法来探讨提高营销能力的途径,是一种纵向的研究方式。两个方向相互借鉴,并且有融合的趋势。我国对营销能力评价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学者已经尝试着将一些定量分析的方法应用到营销能力评价中,但关于房地产营销能力评价的理论指导仍存在空白,导致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评价营销能力时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房地产营销市场已进入全程营销阶段,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尚不能从定量分析的角度来科学的衡量企业的营销能力,仅仅依靠财务指标片面地判断企业的营销能力,不能及时发现营销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进。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从总体趋势和国家的政策导向来看,已经进入科学正规的发展阶段,企业的发展需要科学的决策引领和指导。鉴于此,本文结合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以西安一房地产公司为案例详细说明了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法在评价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中的具体应用。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的目的

本文在分析房地产营销能力各评价指标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采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法,并以一定的案例为依托,设计评价房地产营销能力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为房地产企业科学的评价企业营销能力提供相应的指标体系和模型参考。

1.2.2研究的意义

(1)尝试建立完整的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到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中,填补目前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的理论空白。

(2)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是在房地产全程营销实施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企业开展营销的战略、实施策略和营销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分析与评价,为企业决策提供一种辅助工具,有助于改进企业经营效益,提高房地产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3)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企业的不足之处,或潜在的问题,通过科学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对以后开展营销工作将起到调整、改进的作用,增强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1.3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综合

1.3.1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对企业营销能力的研究是以企业能力的研究为先导。正式提出这一命题的是菲利普·萨尔尼科,他于1957年最早使用企业能力的概念,他认为:能够使一个组织比其他组织做得更好的特殊物质就是企业能力或特殊能力。在此之后,学者将企业能力称为企业竞争力、组织竞争力、组织能力或企业动态能力等。20世纪80年代,黑特和爱尔兰德亦曾研究了公司独特竞争能力与战略产业和绩效的关系。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波特为代表的竞争战略理论风靡一时。波特认为,产业环境中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即新竞争对手的进入,替代品的威胁,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卖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相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波特的理论从基本战略到价值链,提示了企业为增强竞争力,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C.K.Prahalad和G.Hamel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公司核心能力》一文掀起了企业能力研究的热潮。随着企业竞争力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营销竞争力作为企业竞争力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慢慢地就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兴趣。Moller和Antilla在1987年和Broderick、Hooler.Saunders、Piecy在1998年分别对营销竞争力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在他们的研究之后,以Graham.Hooley和John.Fahy为首的一批学者将他们两者的研究成果作了一个综合,得出了初步的营销竞争力多层次模型。Grant对营销竞争力构成要素的划分与Webster和Day有所不同,他从企业竞争力的基本构成入手,对营销竞争力的构成进行垂直细分,得出另外一个营销竞争力多层次模型。在这个模型中,Grant认为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培育是在多种层次上发生的,个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解决[2]。

1.3.2国内研究动态

由于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企业处于粗放型增长过程中,企业营销工作急功近利,营销能力理论研究滞后。随着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关于市场营销的研究才有所发展。国内对营销能力评价的研究是在借鉴国外营销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早期“职能式”营销理论强调的是企业销售能力,以“4P理论”为核心的“策略式”营销理论为代表,它强调的是企业的短期营销能力,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营销环境。进入21世纪,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企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新审视新3形式下企业的营销能力,刘玉来[3]在2005年,在综合理论界对营销能力的概念厘定的基础上详细的提出了营销能力的概念和内涵。之后,很多学者投入到企业营销能力的评价中,企业营销能力评价逐渐由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发展。林映光,孙岚在《企业营销能力综合评价》中将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品市场竞争力,销售活动能力,新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市场决策能力[4];罗孝玲,刘欢在《医药商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中将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为销售业绩指标,营销基础要素指标,营销决策能力指标,营销执行能力指标;杨瑞、杨烨在《企业市场营销能力评价指标研究》中将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为营销观念、营销信息、营销战略、营销决策、营销执行、营销业绩6个方面;瞿国忠,李海延、周君生在《企业营销能力模糊综合评判中》将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为营销理念、营销组织、营销业绩三方面[5];宁振宇在《浅析我国企业营销能力现状及衡量指标》一文中将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设定为市场预测、销售渠道、售后服务、营销水平四个方面;杨瑞等人在《制造型企业市场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一文中将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为营销效益、营销观念、营销战略、营销策略、创新能力、营销组织6个方面。此后,翟国忠,林晓光等将模糊综合评价法运用到企业营销能力评价中,为定量研究企业的营销能力提供了科学的方法。林媛媛将指数平滑模型运用到企业营销能力评价中[6]。陈成程最早将营销能力评价的方法运用到房地产企业中,并结合房地产营销所固有的特性建立了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为进行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评价提供了理论支持[7]。当前国内很多关于营销能力的研究文献仍然把营销能力简单地等同于产品创新能力、分销能力、促销能力等营销工作表面层次的能力,或者把营销能力理解为理念、战略、品牌、质量、成本、技术、推销和网络等能力,而没有将营销置于核心战略的高度看待其能力的发展,没有探求到营销能力真正的持续内涵和其内在要素结构以及各要素的作用机理,很难真正引导企业的营销实践工作长远的发展[8]。

1.3.3关于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综上所述,国外对企业营销能力评价的研究比较系统、全面,走在营销理论研究的前沿。我国的学者对营销能力的研究更多是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与我国的实践结合。目前对企业营销能力的评价研究正由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过渡,国内对企业营销能力的定量研究尚处于初步的探讨阶段。虽然部分学者在理论上提出了企业营销能力评价的指标体系,设立了评价模型,但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局限性。

1.4文本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4.1研究思路

本文从介绍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入手,结合房地产全程营销的特性和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房地产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然后采用层次分4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设立评价模型,定量分析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

1.4.2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形成过程中,在大量查阅国内外文献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1)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本文在阐述房地产营销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基础上,以西安一房地产公司为案例,从实证的角度阐述房地产营销能力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具体应用。

(2)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相互交织,贯穿全文。在定量研究方面,主要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模型,以进行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的定量评价分析。在定性分析方面,除了使用标号段落以外,对于层次和逻辑联系特别紧密的内容,使用了表格的形式以显示其内在关系。

(3)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对评价结果与设立的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的评级集的对比分析,从而确定房地产企业的营销能力等级。

1.5研究的主要内容

(1)阐述房地产企业营销能力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德尔菲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2)阐述房地产全程营销中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逻辑框架、指标体系确定的方法和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以及衡量因素。

(3)根据多层次分析法确定房地产营销能力评价指标的权重,并建立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选定公司的营销能力进行评价。

(4)根据营销能力评价的结果,分析该企业营销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高企业营销能力的具体措施。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G6420;TU-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6)0301090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方法,旨在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1]。不能否认的是,“当前中国大学普遍的沉闷状态是令人忧郁的,课堂本是一个应激起大脑风暴的地方,但是它寂静得令人可怕。”[2]因此,教育改革方向是打破课堂上教师“满堂灌”、无视学生存在的传统教学模式,积极推行“以生为本,师生互动”为核心的参与式教学方法[3],即教师通过组织、设计“活动”的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学的全过程,重视培养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意愿与能力[4]。本文以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为例,探讨应用参与式教学法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供教育工作者参考借鉴。

一、参与式教学方法的内涵

参与式教学方法的理念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英国,原为执行国际援项目的方法,因其具有充分调动项目执行者积极性的特点,被引进到教育领域,发展成为一种被教育界广泛认同并应用的教学模式[5-6]。该教学法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核心思想,其观点是教育应该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自主发展能力的、有创造性的社会主体,其本质是进行交互的学习活动和主体间多维对话的设计,是以教师及学生平等、互动的理念为基础,让学生亲自参与、亲自操作,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7-10]。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将参与式教学法的特点总结为:(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具体来看,与“填鸭式”“灌输式”等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参与式教学法在教师角色、学生角色、授课目的及教学模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如表1所示。表1参与式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对比关注重点参与式教学传统教学教师角色学习管理者、课堂组织者和知识创新者知识传授者学生角色主动参与者被动接受者授课目的注重互动和反思传授信息及知识教学模式探究模式接受模式二、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特点

房地产经济学是笔者所在学校工程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律[11-12]。总体来看,该课程有以下两大特点:

一是综合性。房地产经济学是一门以房地产经济运行现象及其资源配置活动为研究对象、具有很强综合性和交叉性的新兴而引人注目的应用经济学科。具体来看,该学科是建立在经济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应用学科,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密切结合的学科。

二是实践性。房地产经济学课程内容包括地租理论、区位理论、房地产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运行原理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等,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课程。

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特点,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引入行之有效的参与式教学方法,采用开放式教学内容的讲解――突破课本局限,应用提问式的授课方法――多问问题,布置无标准答案的习题和多样化的学习成果展示等。应用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等参与式教学方法[13],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学习不再局限于课堂,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参与式教学法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笔者从教6年来,坚持主体性、互动性、反思性的原则,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参与式教学方法,取得了理想的教学效果。教学中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为核心,注重从“让学生学”向“学生要学”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以下三方面做足功课:激发兴趣、讲究方法及适度考核。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何激发学生对房地产经济学这一主干课程的学习兴趣是搞好教学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在初次授课时,笔者重点介绍该门课程的讲授方式,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将该课程体系简单归纳为“2+3+4”模式。“3”即:概念、特点和分类,主要是针对房地产、房地产业、房地产供需等基础知识的讲解。“2”即:两个难点,一是利用四象限模型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律;二是利用过滤模型解释新房建设补贴的过滤效应。在讲授这两个难点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没有过多进行深奥晦涩的理论研究和模型探讨,而是将重点置于成熟经典的经济学原理和理论的介绍上,通过课堂传授,培养学生能对身边的经济现象进行一定分析的能力。“4”即:在讲授基础知识和难点的基础上,精心准备4篇文章,其内容涵盖:房价越调越涨形成“中央空调”效应的原因分析、房地产开发报建“潜规则”分析、房地产泡沫形成及预警分析和住房公积金“济富劫贫”原因阐释等。可见,用一个简单的模式总结该课程的教学特点及其内容,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其对这门课程产生兴趣。

(二)科学的教学方法

针对学生缺乏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且当代大学生较有个性,实践经验欠缺,知识面较窄等问题,教师在授课中需要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提高课程的应用价值[12]。也就是说,教师应该将教学方法从以讲授为主向参与式教学转变,采用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等具体方式。

1.课堂即兴讨论

房地产经济学是一门来源于现实生活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教师可以在讲课过程中向学生提出一些既紧扣教学内容又能引起学生兴趣的现实问题,给学生一定时间进行课堂即兴讨论。如在讲到房地产宏观调控时,设置课堂互动环节:“你是愿意租房住还是买房住?为什么?”再如,就目前房地产的调控现状,和学生一起分析由于土地垄断、超发货币和贫富悬殊三个主要原因形成房价越调越涨、越涨越调的“中央空调”现象等。让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最终再由教师来把握讨论结果,引导学生的课程学习。教师讲得精彩固然是上好一节课的基本要素,但是让学生参与讲解,可以使学生体验到一种成就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其主动学习。

2.专题讨论

专题讨论与课堂即兴讨论不同,需要有相对完整的一段时间,一般一个专题的讨论至少需要1节课或者更长的时间。专题讨论一般以小组(一般4~5位学生)为单位,每次设置3~4个讨论小组,教师在课堂上提出与房地产经济学相关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如在讲解第七章房地产税收时,结合《一虎一席谈》的一期节目――《房产税会进行到底吗?》要求学生围绕该问题在课后完成资料的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房产税的定义、性质和作用等基础知识、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征收房产税的实践、总结视频对话中各位专家的意见。最为重要的是由学生自己阐述个人的观点(赞成或反对)等。学生通过在课下收集与整理基础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小组代表阐述该小组观点,由小组成员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教师作最后的总结工作。相比短时间的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在整个专题讨论过程中,学生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也掌握了学习的方法。

3.适当的考核方式

除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科学的教学方法外,提高参与式教学效果还需考虑适当的考核方式。“分分分,学生的命根”,学习好坏最终的评价标准还是分数的高低,分数也最为学生所关心[14]。在符合学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特点,以鼓励学生参与为指导思想,将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设定为总成绩的40%(一般课程的平时成绩仅为20%)。需要注意的是平时成绩的设定方式,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平时成绩应从考勤、论文及参与度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核。具体来看,教师在授课时应严格考勤,教学任务结束后公布学生的考勤情况。同时,鼓励学生尽可能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拿出自己的学习成果(如科研小论文、学习心得、自制课件等)。教师应重视和尊重学生的学习成果,并给予适当的奖励,从而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提高教学效果。图1为参与式教学方法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思路。

图1参与式教学法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四、结语

从高校教学过程的实践应用来看,参与式教学方法能够创造民主、平等、宽松的大学课堂氛围,培养学生积极的思维方式,激发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兴趣。参与式教学法还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学习责任;参与式教学法更能够让教师和学生共同进步,真正体现教学相长,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笔者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价标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由于受主客观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参与式教学方法的实践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参与式教学方法适用于哪些课程?适用于哪些学生?如何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张翼星. 当前大学本科教育中的两个问题[J]. 高等教育研究,2007(1):73-76.

[2]张楚廷. 大学里,什么是一堂好课[J]. 高等教育研究,2007(3):73-76.

[3]钟有为. “参与式”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J].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0(9) :114-115.

[4]罗瑞珍. 参与式教学法在《国际市场营销学》教学中的应用心得[J]. 经济师,2010(2):134- 135.

[5]窦强. 参与式教学理念在高校教学过程中的实践应用[J]. 青年文学家,2011(6):46.

[6]张凤林. 参与式教学的课堂组织与实施策略探究[J]. 学理论, 2012(15):227-228.

[7]易忠君. 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教师角色转换探讨[J].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3(2):81-83

[8]李书华. 《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探讨――引入参与式教学的思考[J]. 教育教学论坛, 2014(2):248-249.

[9]韩玮. “参与式”教学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应用研究[J]. 教育教学论坛,2014(33) :54-55.

[10]张凤林,邓凯元. 参与式教学课堂实例及评析[J].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2(1):62-66.

[11]周波. 谈参与式教学模式在高校教育中的应用[J]. 时代教育,2014(9):67-68.

[12]陈建国,许凤. 工程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J]. 高等建筑教育, 2010(1):89-94.

[13]徐淑红. 论工程管理专业课程设计系统化改革思路与策略[J]. 高等建筑教育,2010(4):133-136.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5

关键词: 工程管理;房地产类课程;教学问题分析;改革对策

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real estate courses;analysis of teaching problem;refor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253-02

0引言

对于学习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房产类课程无疑是重要的主干课程,能否学好它对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重要的意义。这类课程的理论与实践联系非常紧密、学科交叉性强、涉及面较广、理论更新速度快、概念性问题多而且需要大量记忆,使得教学过程中学生难免会觉得枯燥无味,再加上传统的理论灌输教学模式,学生对课程学习的兴趣降低,使得这类课程的开设也失去了意义。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对该类课程的重视,有必要对房产类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对策。

1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传统式理论灌输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在课堂上传统的理论灌输以老师为主导,传统的板书,学生在下边做笔记,学生根本没有参与到课堂中来,课堂气氛死气沉沉,虽然老师在课堂上有时也举几个案例进行解释,但是由于学生基本没有实践的经验,有时也是似懂非懂,长此以往,导致学生失去了兴趣,听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应该打破这种满堂课灌输理论的模式,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兴趣,积极的参与到课堂中来,目前,也有不少学者对该类课程也进行了改革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张海燕[1]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课程的改革与实践一文中提出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开设专题讲座以及精心组织课堂讨论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马欣对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类课程中的应用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些学者对房产类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实践为今后该类课程的教学提供了经验和新的思路。

1.2 学生实践机会少,缺乏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长期的课堂教学导致了学生很少有外出实践的机会,从而不能真正的理解课堂上学习的基本理论,不能使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房产类课程的开设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深入学习房地产理论的基础上,在将来的实践工作中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就需要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为学生争取到实践的机会,对学生多进行实践锻炼,不仅可以促进学生加深对课程基本理论的理解,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思考和动手的能力。

1.3 教材内容陈旧,新的概念和理论不能及时更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产业经过的20多年里发展,其市场机制、相关制度和法规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房地产类课程的教学内容也随着时间的变迁而积累和更新,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将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房地产市场必将进一步发展壮大,这也使得房地产市场和产业面临许多的新问题和新课题,国家将随着这种变化制定新的相关制度以及法规等规范房地产市场。由于教材的编制和更新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教材内容陈旧也是学校存在的普遍问题,但是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进行教材内容的补充和更新。

1.4 考核形式单调,重视笔试成绩忽略了实践的重要性目前学校的考试形式基本是平时学习表现获得的成绩(主要包括课堂回答问题、课堂分组讨论、课下完成作业以及课外实践等)和期末考试的笔试,而平时成绩一般占到20%~30%,主要还是以期末的笔试成绩为主,最后可能学生的成绩都相对较高,但培养出的也基本是高分低能的学生,从而使得该课程也就失去意义。在国内,许多高校的教师也对考核形式提出了一些新的方法,如徐迎磊提出了考核形式转变以突出实践技能考核为中心,采取个人笔试、小组任务实训打分、作业等实践成绩列入到期末成绩中,而且占到总成绩的50%[2];潘安平在对建筑与房地产法规课程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523”模式,即“理论教学(50%)+自学(20%)+案例讲析(30%)”[3],并在教学中为学生推荐一些相关读物,取得较好的效果。这些教学考核形式的改革很值得去借鉴和学习。

2课程教学改革的对策

面对房地产类课程存在的问题,通过前面的阐述可知从事该专业方向的教师也提出了一些很有意义的改革措施以及亲身实践的一些成果,但是目前这类课程的教学改革形成的体系仍不完善,需要继续探索改革的对策来应对当前课程教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2.1 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了使学生对房地产类课程产生兴趣,就应该把学生从以教师为主导的满堂灌的课堂中解放出来,通过采取一些策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营造出活跃的课堂气氛,激发出学生对课程的兴趣。

2.1.1 分组进行专题辩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提前拟定一个辩论专题,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让小组成员去查阅与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对专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在上课时,先是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对专题进行阐述,发表小组对专题的认识和看法,代表发言结束后,各小组学生就每个小组的观点和看法进行比较分析,交换意见,得出各小组对专题的认识程度与存在的不足,最后教师综合分析后,对每个小组进行点评。通过这样的专题辩论,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对所学的知识认识的更加深刻,而且在讨论中也培养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和思考问题的能力。

2.1.2 学生自举案例在课堂进行分析教师在某一章节讲解时,可以让学生结合自己所学的课程基本原理,就日常生活中学生碰到的一些案例让学生搜集资料或进行调研,让学生制定出解决案例的方案。实际上房地产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是随处可见的,象一个学生在自举案例时就以自己的哥哥为例,其哥哥在大学毕业后在当地找了工作,先是租房子住,工作几年后准备要结婚了,就遇到了需要解决住房的问题。是继续租房呢?买新房呢还是买二手房呢?这就涉及到房地产评价业务以及工作过程的理论知识。最后学生的哥哥选择了购房而不再租房,这又涉及到了房地产市场问题,除了要考虑可以支付的首付以及家庭的年收入等,还要考虑如何安排按揭借款和还贷计划,如何根据预算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住房等,制定出合理的购房方案,在课堂上讨论学生的购房方案,学生可以对房地产购房环节的理论问题得到深刻的理解。

2.1.3 学校建立科技创新项目基金,鼓励学生创新意识学校可以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学生就所学专业的某个研究方向进行研究或将新理论新方法应用于实践为课题申请该项目基金,该项目主要以学生为主,教师辅助给予指导。这样学生可以外出进行调研,深入了解课题方向的最新进展以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大的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激发了学生的兴趣,不仅提高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且也培养了学生一定的独立科研能力。最后以提交科研报告以及成果的形式进行评定,学生在完成课题的同时,也系统的掌握了相关的知识。

2.2 教材的选用及其内容补充更新选取最新的教材无疑是解决教学内容陈旧的办法,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了解到目前房地产目前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到,但前面也提到教材的更新明显滞后于新的理论和方法的出现,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所用教材内容进行补充:

2.2.1 教师应该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掌握最新的课程理论知识体系。通常教师也不能只局限于一本教科书,还需要辅助1~2本参考书,应该建议学院或校图书馆订阅一些房地产类的相关杂志,因为这些杂志一般都介绍了房地产市场和产业的最新动态,这样学生通过杂志可以间接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开阔学生的眼界。

2.2.2 教材内容也不可以仅局限于国内的房地产理论认识,也可以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目前的房地产产业和市场理论进行了解,如美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与传统的房地产融资具有其特殊的优势,在我国实现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利大于弊,可以通过课堂讨论,从而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2.2.3 通过互联网,教师和学生都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资源,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国情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影响、目前房地产行业人才的供求、房地产的税费改革等问题,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学习。

2.3 提高学生的实践教学比例,鼓励学生到企业实习传统的考核方式使得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所占比例较小,提高实践教学比例对学习房产类课程的学生至关重要,建议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各占50%,分别对两个环节的教学进行考核,最后评出总成绩。通过打破以前陈旧的考核模式,不仅不耽误学习该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而且也使学生能够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实践动手能力将得到显著的提高。具体的教学实践环节也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进行,由于现在学生数量较多,实习地点的选择和确定也是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根据学校所具备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学生的实践锻炼学习。

2.3.1 进行校内的实践性教学,主要以课程作业和课程设计为主。教师可以通过自己的一些科研项目为学生提供课程设计题目,学生可以通过这样课程设计项目,锻炼自己的专业技能。

2.3.2 可以通过联系本校毕业多年从事房地产类专业的学生,他们其中一部分已在企业领导层任职,与他们建立合作关系,分批将学生推荐到其单位进行实习,围绕专业技能培养,选择某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背景,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营销策划和物业管理投标方案编制等,对专业技能进行初步训练,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

2.3.3 组织学生参观建筑施工现场,了解项目工程概况,提高对建筑文化知识、建筑施工过程的认识,如果可以参加工程实际工作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将要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来说意义更大。

3结语

房地产类课程是与实际联系非常紧密的专业课,在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领域的新政策和发展动态,同时应对教学内容及时补充更新;在教学过程教师要重视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本文针对房地产类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实用可行的对策,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136-2

一、引言

房地产业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休戚相关,在拉动经济、刺激消费等方面功不可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又由于房地产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区域特征,因此本文选择了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房地产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内容分析法研究重庆房地产的热点问题。

二、研究方法

房地产业领域研究涉猎很多方面,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历年来学者专家在重庆房地产方面的研究进行分析。

(一)研究方法

内容分析法是教育技术学研究的一种专门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对明显的传播内容,做客观而有系统的量化并加以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多用于分析某一领域的特征与趋势。过程主要包括确定分析样本、确定分析类目、样本评判、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结果的解释与结论的形成等步骤。

(二)信息来源

本文选取的样本来源于“万方学术搜索”数据库,时间范围无限制,通过在题名栏中键入“重庆房地产”这几个关键词,检索到75篇期刊论文,以它们为分析样本进行分析。

三、研究内容统计

(一)研究数量

由表1可得,历年来学者专家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关于重庆房地产相关论文的数量。从整体上来看,1994年之前并未搜索到相关文章,1994年之后每年的数量分布较为均衡,但都比较少,可见对于重庆房地产问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其中,2002年研究重庆房地产问题的文章数目最多,为8篇,占总数的10.67%。

从2006年开始,文章数量有所增加,关注度有所提高。究其原因,2006年春季,由房地产市场引起的美国“次贷危机”初现端倪,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金融市场,进而影响到世界经济,尤其是房地产市场。这几年重庆房地产问题研究的论文出现增加的现象,与“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密不可分。另外,2007年是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城市的直辖10周年,同时又是城乡统筹新政特区。这些外部概念的刺激也使得重庆迎来房地产市场爆发式增长的一年。这说明在论文的选题上与时俱进,关注经济热点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二)研究内容

关于重庆房地产的文章的主要选题方向集中在重庆房地产市场现状及趋势、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与房地产相关的会议报告和房地产企业行为这四个方面,共57篇,占到总数的76%。其中,研究重庆房地产市场现状与趋势的论文数量最多,有23篇,占总数的30.67%。

在搜索到的论文当中,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企业行为这两个选题方向一直都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但是出乎笔者意料的是,重庆房地产相关会议论文数量竟占到总数的13.33%,这个比例还是相当大的,但是这类文章的研究价值却不大;另外,国内很多学者专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重庆这个区域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例如作为房地产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的利用、房地产价格走势、房地产泡沫以及近年来城市迅速发展的轨道交通对周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等等。

(三)研究性质

由于得到的数据主要是分类数据,因此对变量的统计采用频数和百分比的方法。

表2显示,在关于重庆房地产问题的研究文献中,纯理论的研究占据了大半壁江山,比例高达74.67%,而对相关问题的定量研究却稍显不足。从时间上看,定量研究的文献2007年以前仅有2篇,绝大部分出现在2007年以后。这一方面表明对重庆房地产进行定量测度研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另一方面时间上的巧合说明07年的“次贷危机”对地区房地产可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通过学者的文章显现出来。

四、研究热点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现状及趋势

房地产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对一个城市的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收集到的75篇文章中,有23篇是研究重庆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总结众专家学者的研究,笔者发现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一般可从三个层次去探讨:从宏观层面来看,国际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对国内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影响.随着近期美、欧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衰退,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从中观层面来看,我国现在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许多一线城市和沿海大城市持续高涨的房价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从微观层面来看,重庆房地产业为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重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产业之一。纵观近年来重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开发投资量大,速度快,新开工面积增长较快,房地产供给者和需求者对未来市场信息指数上升,供需两旺。

对于未来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在保经济和保就业的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放松银根和增加流动性不可避免,而重庆市政府清晰科学的城市建设整体发展思路,这些条件都将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很多利好;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重庆的保障性住房在资金投入、建设速度、投入使用数量和管理分配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会迎来一定的挑战。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风险过大的苗头并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因而,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探索性研究,无论是对房地产市场还是对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在总结15篇研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期刊论文的基础上,笔者得出结论:要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就必须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政府的宏观调控就不可或缺;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不仅仅要立足于调控土地供给,还要甄别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打击虚假和投机需求,保护真实的居住需求;做到土地供应、抑制投机、减少刚性需求三个方面一起动手来稳定房地产市场;政府应从完善金融市场、改革房地产土地开发制度及改善房地产产品结构等多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三)房地产企业行为

历年来关于重庆市房地产企业行为的研究中,数量相对较多,主题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例如房地产企业营销渠道、房地产企业品牌的形象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企业发展研究、企业地票交易的账务处理等等。这些研究涉及企业行为的实际效益,应用性强,研究价值巨大。

五、结论

通过对搜集到的75篇文章的认真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纵向来看,论文在选题上的时效性很强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级房贷"引起了全球金融市场的混乱,淋漓尽致地展现了“现代金融风险"的新变化,及时来研究房地产问题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二)从内容上看

学者专家对重庆房地产问题的研究范围比较狭窄,绝大部分集中在重庆房地产市场现状及趋势、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与房地产相关的会议报告和房地产企业行为这四个方面,而忽视了房地产相关的其他问题。即使是在这四个大方向的选题上,研究的内容也比较传统,涉猎范围窄,探讨不够深入,创新点不多。

(三)在研究性质上

纯理论研究的论文数量居多,定量研究太少,不过观察定量研究的趋势,相信定量研究的方法会被越来越多的学者重视并加以采用。

(四)由于收集到的样本数较少,对研究资料的统计分析难免缺乏全面性。所以对房地产市场未来趋势的研究不足,是本文的一大缺憾,今后会对这方面再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冷宇.浅谈重庆房地产市场现状及发展[J].城市建设,2012,(14).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7

1.目前我国高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基本概况

我国房地产高等教育起步较晚,办学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多数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模糊,缺乏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与社会需求相脱节[1]。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一个综合性非常强,兼具工程、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多学科知识的复杂性专业,不少院校对该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问题感到不好把握,同时在其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上也存在争议[2]。例如,有的高校认为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法律、金融、投资和工程知识,其中大部分都是工商管理专业知识,现代房地产教育应以法商管理综合知识为基础[3];另外一些高校认为房地产的学科基础是土木工程,强调房地产专业要有工程技术作为厚基础。

在这样的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力结构多有欠缺,没有专业方向感,进而导致学生就业迷茫。因此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构建、教学方式改革及实践教学等方面均有待于加强与完善。由于房地产专业是一个新专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要想使该专业教育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必须更新观念,进行大胆的探索,构建具有本院特色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针对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池州学院及时找准定位,依托本校尤其是本系在管理、法律、工商、工程等方面的优势,制定具有池州学院特色的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体系,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2.池州学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从我院房地产专业前几届毕业生跟踪调查的情况看,他们绝大多数在房地产业基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策划、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融资、房地产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工作。通过和他们的沟通及对市场上房地产人才需求机构的调查,我们发现房地产专业人才不仅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房地产专业知识,而且应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人际沟通、公关组织管理等能力。

根据社会对该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我院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适应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的新要求,致力于培养具备基本的建设工程管理与房地产规划设计策划等方面知识,系统掌握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理论与方法,熟悉房地产法规和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在房地产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营销策划领域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较坚实基础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要求毕业生熟悉和掌握房地产基本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咨询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与融资、房地产项目营销、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基本技能。

3.池州学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社会环境下,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规范,以及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和人才培养计划[4]。根据根据能力结构的不同,人才培养模式可划分为研究型、应用型、研究―应用型三种[4]。研究型模式着重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宽厚,能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人才。应用型模式培养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社会建设工作的人才。研究―应用型模式介于研究型和应用型之间,在科研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上并重。

我院根据自己的特点、优势和市场实际需求,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采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所谓的应,就是适应;用,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5]。与研究型人才相比较,其更注重对学生应用性知识及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应用型房地产专业人才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能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具备较强社会实践能力,能在房地产业以及与房地产业相关部门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人才。在具体培养过程中,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是在教学上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我院要求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每门课程实践教学部分不得少于整个教学大纲的25%;其次是在知识结构上,以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体现对一线应用性人才的培养,我院大力开展与专业有关的社会服务活动,改变理论与实践脱的封闭式办学状况,组织师生到房地产业各个基层单位实习调研,以增加教学的针对性。

4.池州学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特色人才培养方案

4.1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特色课程体系的构建

我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构建在广泛调查了解社会需求后,综合提炼调研结果,体现出一种独特的办学思路,突出了房地产专业特色。课程体系从大的方面可分为理论课程体系和实践课程体系,其中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比重较大,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体现应用型技能培养的教学理念。

理论课程体系注重夯实基础,拓宽专业视野,体现专业特色,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个模块组成。公共基础课主要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语言表达与应用能力等。

专业必修课本着“宽口径、厚基础”的原则,根据本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回避具有共性的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等课程,直接开设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会计学、房地产开发经营与估价等特色专业基础课,帮助学生掌握本专业所涉及的基础知识,以及从事房地产经营估价所需要的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使学生形成房地产经营估价的基础理论知识框架。同时还根据房地产经营估价领域对本专业毕业生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的要求,设置针对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如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估价与实务、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营销等,重点培养学生在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地产估价及房地产营销策划领域的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是根据不同学生的基本素质差异,发挥学生所长,以任选课的形式开设房屋建筑学、建筑施工、土地规划、物业管理等方面课程,在同一层面上培养多种规格的毕业生,满足用人单位不同层面、不同岗位的人才需求。这样学生毕业后除房地产行业外,还可根据自身能力和从业喜好选择参加建设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土地规划部门岗位。

同时,教学内容不断更新,针对一些课程增加一些课外调查研究,比如《池州市房地产价格调查》、《池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调研》等。

4.2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特色教学方式的创新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是一门行业性应用学科,操作性较强,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我院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改革传统教学方法,重视实践教学,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开放型”教学模式。如安排房地产市场调研、项目策划、楼盘营销策划、房地产交易谈判等实践活动。根据学生认识问题的不同阶段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如理论讲授、案例讨论、分组辩论、市场调研、报告展示等课堂组织方式,改变传统教学中学生被动听课的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实行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引导学生主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比如让大家利用周末时间去市场分组调查《池州市房地产价格》、讨论《新国十条对房地产价格走向的影响》、策划《池州市碧桂园营销方案》等。把理论和实践环节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基本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实践合作关系,让学生深入到房地产相关单位的第一线,带着对书本的疑问、专业的困惑去接触社会、认识专业、培养专业意识。这是本着让学生“走出去”的原则。另外,在鼓励学生“走出去”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实行“请进来”原则,诸如聘请池州市房地产业的企业家、管理人员及优秀的从业人员,让他们走进课堂对学生进行房地产专业实践知识的教育,传授实践经验,剖析实战案例,增强学生对本专业的感性认识,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从而使理论与实践完美地结合,达到应用能力培养的目的。这样一方面可使学生所学知识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可为学生今后的就业提供一些良好机会。

此外,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要求本专业必须配备一支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方能满足特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院不断改善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实践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参加考试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执业资格,成为“双师型”教师。同时,还积极创造条件让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他们广泛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并将其充分运用到教学中来。

4.结语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我院的特色专业,从2004年开始招收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学生,到目前为止,我院在专业培养方案上作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和特色探索。在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过程中,随着社会对该专业需求的变化,我们不断优化和改进原有培养方案,逐步完善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特色专业培养方案。

参考文献:

[1]蒋根谋,金峻炎.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培养方案改革的探讨[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21,(12):115-117.

[2]项喜章,万文君,付晓灵.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理工高教研究2002,21,(2):36-37.

[3]肖艳,母小曼.工程管理专业中房地产类课程的设置与实践[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144-146.

[4]初建宇,王丽芸.房地产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154-155.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8

作为论证话语的视野架构,厘清公民住房权含义以及在此界定下的房地产应然与实然是现实与理论的需要。公民住房权是舶来品术语,历史较为悠久,存在于多个文献资料,随着时间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得以逐步丰满。

1.人权条约下的含义界定:房地产的应然

从国际范围来看,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住房权的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包括住房在内的生活水准;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条指出,所有公民有权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包括住房在内的生活水准。从这些最基本、普遍性的人权条约可以看出,公民的住房是人权命题中的应有之义。针对公民住房权,国际社会采取了更为具体的行为:1991年适足住房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命、1991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1994年《住房权国际公约(草案)》、1995年《迈向住房权利的战略计划》、1995年《适足住房权特别报告员最终报告》、1997年《住房人权:联合国事实清单第21号》、1997年《第七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强迫驱逐》、1999年联合国住房权计划的批准和2001年联合国人居中心升格为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等。

其中1991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首先在第1条强调了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这一《意见》对公民住房权的具体含义作了精细的表述:(1) 适足的住房权利适用于每个人且不应受到任何歧视;(2)住房权利是所有人不论其收入或经济来源如何都享有的、适足的安全、和平和尊严地居住某处的权利;(3)所有人不论使用的形式都应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4)合适的住房要有符合要求的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5)住房有关的个人或家庭费用是力所能及的;(6)适足的住房必须是适合于居住的;(7)适足的住房应处于便利就业选择、保健服务、就学、托儿中心和其他社会设施之地点;(8)适当的文化环境。

按照公民住房权自有含义,社会中的个人主体具有适足居住的权利,而要达此目的,房地产这一载体是必须存在的介质。综合人权公约对公民住房权的阐述,笔者认为,这一人权意义下的房地产应然具有的内涵大致可以从这些方面理解:(1)在市场经济情势下,房地产业存在一个基本的底线,即是社会中的各个阶层要具有力所能及支付水平下的适足居住空间;(2)社会中的各个阶层个人主体拥有人权含义的公民住房权,不意味着这些主体都拥有公民住房权对应的房地产这一载体的所有权;(3)国家具有提供针对社会中的各个阶层适足居住的房地产的义务;(4)严格限制房地产的剥削性,这是因为房地产的天然代际传递性与天然代内财富转移性,使得房地产非常容易成为公民个人财富转移工具;(5)房地产的合理利润与超发货币承载工具条件下的超额利润要做严格区分,国家不能将房地产视作滥发货币的倾倒地;(6)房地产具有人权性与资本性二重性,协调两者关系要按照人权高于资本、资本服务于人权的原则进行;(7)房地产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于房地产创造者,特别是这一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房地产不能反噬劳动者;(8)房地产的具体形式受限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房地产的具体体现之一的小产权房,自然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房地产的应有含义。我们在讨论小产权房法律出路时,无疑应当遵循公民住房权意义下的房地产应有含义的要求,进而使用这一含义作为标准来检验小产权房法律出路的设置。

2.社会实践中的人为解构:房地产的实然

不少决策制定者对于公民住房权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还存在极大的误区。他们简单地将住房权利等同于住房救济,将公民住房权的内涵和外延大大窄化。这种对公民住房权概念的错误理解往往基于一个预设,即大多数居民都能够通过住房市场获得公民住房权的满足,政府只需关注那些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社会群体。〔1〕这一存在于政府决策者头脑中的基本认识被体现在了具体的各级政府的各种会议文件、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中,压缩之后的公民住房权的主体对象在现实中基本上限定于低收入阶层。至于那些无法从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自己支付货币成本获得住房,又不符合窄化之后的政府在文件中致力于解决的收入阶层人群的公民住房权被忽视了。我们如果仔细考究这一窄化的动因可以发现,政府作出这样选择的一个最基本的利益动机在于政府意图,以及实际上已经获得的巨额地租收益。

我们只要梳理下现行有关住房,尤其是直接体现公民住房权的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就可以发现是存在极大的缺陷的:首先,是位阶较低,现实层面的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些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政策多是地方性的,欠缺全国性的统一性的法律配套体系;其次,是内容空洞、模糊,从享有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主体对象范围等来看,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差。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学界理论的研究也是重点关注政府的现实操作。我国关于公民住房权的研究近乎空白,缘于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住房问题,对国家而言是一个产业和经济问题;对民众而言是个高房价问题;对学者而言是一个实践并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的形而上的问题。目前研究住房政策和住房立法的学者以从事房地产、区域经济、财政金融研究者居多。〔2〕

另外,政府为此进行的财政支出所占整个政府的财政支出是比较低的,即使是已经建成或者通过其他路径转换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大多自身结构较差、位置偏远、生活不便、社区配套不完整,对比前文论述的公民住房权语境下的应有含义就发现差距是巨大的。政府的目光盯着的是那些可以带来土地财政收入的商品房,这些房地产无论是地段、基础设施、周围的环境,基本上都是上佳之选。尤其是近10年来的政府在体现公民住房权的房地产上的不作为,现在已经很难在那些发展成熟的城市好的区域完成体现公民住房权的房地产建设,房地产实然上已经走向了背离体现公民住房权的道路。在这种情形下,位于城市内部区域的小产权房浮上台面,在理论上学者已经开始探讨。如有学者主张,小产权房的出现有着复杂的经济、社会、法律原因。如果仅仅为了消除违法性而对小产权房一拆了之,势必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利益混乱,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考虑到公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种种不足,小产权房在保障住房权利方面的社会功能应该得到肯定。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我们可以将小产权房改造为公租房,从而建立集体公租房制度。〔3〕毕竟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可缓解中低收入者无力购买商品房尴尬的境况、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增加供给,平抑商品房价格、有效缓解城市化带来的人口在城市聚集的社会压力、遏制游离于国家政策控制之外小产权房的地下市场,所以,意义非常重大。〔4〕

二、小产权房:非独立房地产

小产权房其实是一个老问题。在20世纪90 年代房地产市场启动之初,特别是在一些快速工业化的区域以及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城市,得不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独立、完整赋权的小产权房不断涌现。但是小产权房的内涵、类别等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规范界定,更多的是在社会实践以及学者理论的总结之后渐次统一为主流的认识。现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普通民众对小产权房的直接反映是将其与农村土地、农民身份连接在一起的。按照学界的理论通说,我们可以将小产权房定义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或违规修建的,没有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土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5〕

1.小产权房的农村土地依赖

历史上小产权房的种类很多,除了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还有存在于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1)1988年的房改提出住房制度改革,将原来依赖于国家财政、个别单位自己财力已经或者将要建造的公有住房私有化。从公有住房的房改政策可以清楚看出,这一类的所谓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有全部产权的,以后出售也不用补交土地出让金,只要满足出售的年限即可,而且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2)划拨的建设用地是允许建造住房的,但是划拨的建设用地如果没有满足法定条件,对外销售的此类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无法获得现行法律的完整产权。这一类的小产权房只要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取得批准,就是完整的产权房,法律对此类的小产权房不是禁止而是限制。这两类国有土地上的小产权房更多地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存量住房,而且能够购买这些小产权房的主体是有限的,从整个规模上来看也不是在社会实践中人们通常理解的小产权房。

无论是哪一种小产权房,都离不开现行的土地制度。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是一种二元制度,在所有权层面存在两个权利不同的主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但是其权利是有限的:(1)农村宅基地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只能分给本集体的农民进行用于解决自己家庭居住的建设,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本集体农民只有无偿使用权,出售后不再有权获得;(2)农村土地中的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目的,这一点从土地用途转变的审批机关的高位阶性可以看出来;(3)农村土地中的建设用地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基本上是用于农村集体的公共基础建设、集体企业等用地。现行的土地法律明文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的商品房开发,如果要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建设并出售,必须先经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再建房出售给买房者。因此,集体组织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因土地使用性质不合法,即房屋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建设用地属性,所以不能办理国家承认的产权证。〔6〕

现在的小产权房在满足城市工作的打工者居住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如果仅仅是着眼于公民住房权对于公民居住的需求满足,抛开农村土地的非经济性功能,小产权房某种程度上符合公民住房权的应然含义下对于房地产的要求,特别是在公民的支付能力方面。但是,关键点是小产权房立足于农村土地,天然依赖于农村土地,它并不是独立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动产,它的价格低廉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的全部经济价值没有反映在其价格中,更不论农村土地的人权价值了。小产权房的农村土地依赖性决定了其在客观上是农村土地的一部分,不因为已经具有非土地的形态而改变这一点。

2.小产权房的农民身份依赖

类似于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我国的公民身份被人为划分为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民与城市居民两种不同的户籍身份,这不是简单的人口管理措施而是与每一个人的教育、就业、财富、社会保障等捆绑在一起的人身地位制度。城乡户籍制度与城乡土地制度是一个互相配合的体系,农民的身份与农民因为这个身份获得的土地权利与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当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以农民这个特定的成员资格和身份关系为基础,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一旦农民农转非,身份的变更就会导致土地权利的失去。农民使用农村土地建造住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限定用于农业用途的耕地以及农村的建设用地不能建设用于满足农民居住的住房,农民只能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是一种受限的房地产。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经过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只限于农村村民。〔7〕虽然《宪法》第10条第4款、《物权法》第151条-第153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第63条既未禁止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亦未对受让对象作出限制。但自1999年以来,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住房的转让作出超出法律范围的限制,从不同角度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取得和使用对象限定为本集体成员之内的农民,禁止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为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发放产权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对此种转让行为持否定态度。〔8〕

无论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原有乡镇企业因为破产等原因闲置的土地上,还是建设在用于集体设施建设的土地上,还是建设在耕地上,还是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现在社会实践中的建设主体主要是农民或者是与农民有关的相关主体。比如农村集体、乡镇政府等。这些主体通过各种的回避手法,利用自己与农村集体土地有关的身份建设小产权房,特别是有权获得农村宅基地的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通过建设高层小产权房。按照学界的理论通说以及社会公众的约定认识,小产权房是农民以及与农民有关的相关主体利用土地的二元漏洞、城乡二元户籍缺陷建造起来获取利益的房地产。小产权房可以提供廉价的可供居住的房地产,可以部分缓解现实的高房价、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带来的公民住房权的缺失。小产权房的这一功能是建立在城乡户籍与土地的二元基础上的,如果抹去小产权房的农民烙印,小产权房也就不再是廉价的房地产,这一点也可以从现实中的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实践转正操作得到佐证。

三、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资本利益下的短期化进路

学界基于现实公民住房权的载体即房地产的供需关系的失衡、房地产的持有主体的不公平性,从实现公民住房权的成本最小化出发,主张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情势下扩张公民住房权的载体即房地产的涵盖范围。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作为已经存在的现成房地产自然被看作是扩张的第一选择。为了达此目的,学界从经济学、法学等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多个视角作了充足的准备。考察这些论证的理由,基本上可归为与农村土地本身的资源性相关的理由,差别在于是直接论证农村土地资源本身,还是通过讨论农村土地的农民主体利益间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发展权。但是,诸多纷繁复杂小产权房合法的理论是单纯实现公民住房权,还是通过借助公民住房权这一新时期的时髦理由服务于别的目的?真正的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我们讨论公民住房权与小产房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1.土地资源优化理论的介质

具体到我们国家农村土地资源优化,学者们引进、借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地区的土地发展权理论,试图将这一理论适用于中国农村土地,解决目前小产权房的问题。所谓土地发展权是因限制土地发展而形成的,若无限制,则无土地发展权一说。对土地发展的限制一般有两种类型,城市规划中的分区控制,这是常见的限制;第二种类型不属于分区控制,比如为了保护耕地限制农地转化为商业用地,为保护生态将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统统划入保护区限制开发。〔9〕从土地发展权内涵上看是指改变土地现状用途或提高建设用地强度等利用方式,进行非农建设开发的权力。改变现状用途一般特指由农地或未利用土地(包括生态用地)转变成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强度一般特指增加原有建设用地的密度、容积率或投资强度,例如在农村居民点用地上进行更高强度的城市开发。〔10〕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在狭义上使用了土地发展权即农村土地发展权,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农地的不同用途和分布,进行小产权房建设意味着将土地从利用效益低的土地用途转变为效益高的用途。〔11〕目前,小产权房问题从形式上看是实践与法律的冲突,实质上是实践代表的利益分配与立法精神的冲突。在国家的垄断征地市场时,农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被国家与房地产开发商分享,而在小产权房开发中则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占有。〔12〕

学者们意图选择小产权房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介质,连接国际土地发展权理论与中国的农村土地,这样运作的理由是通过合法化小产权房,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源优化。农村土地在新时期倡导公民住房权的趋势下,建设小产权房可以增加整个社会房地产供给总量,在满足农民自身居住要求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城市部分居民的住房要求。〔13〕另外,农民通过出售、出租等形式处置小产权房,增强了经济要素的流动性,满足了局部市场需求,农民因此得到实惠,从而有利于增进农村资源流动性,增加农民收入。〔14〕从演化视角来看,农民增加小产权房开发行为等于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结构中嵌入了一种经济形态或活动模式,这种模式有助于和其他社会结构进行连接并产生网络化效应。〔15〕这一连接过程实际上是将农村土地单纯的看作资源,视作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致的普通资源。在这样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理论操作模式自然可以与资本自由交换,尤其是在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家支柱产业的实践条件下,利用农村土地已存的小产权房合法化以及未来进行房地产业开发,无疑现阶段看来比进行农业获得收益大得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仅从农村土地经济价值来看,将其简单视作普通资源是一种静态的观点。普通的自然资源无论是不是附属于土地,一旦被利用,就完成了作为自然资源的状态,不会以原有状态产生持续的利益。农村土地无论被以何种方式利用,土地还是土地,被利用的农村土地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持续增值。换言之,土地发展权等诸多土地资源优化理论视野下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实际上是社会资本通过小产权房这一介质支付农村土地的阶段利益成本,未来农村土地的持续收益随着小产权合法化成为了资本的收益。小产权合法化表面扩张了公民住房权的载体范围,实际上却是牺牲了农村土地的更大利益,是资本利益优先的路径。从长远来看,小产权合法化后,我们后代的公民住房权具体的载体会失去存在基础即土地。小产权合法化更有利于资本而不是社会主体的公民住房权。

2.土地实质私有目标的过渡

政府十余年来着力发展商品性房地产,尽管是在满足人民居住要求的理由下进行,看似在提供数量极其庞大的公民住房权的载体,但实际上极其庞大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拥有商品性房地产,几近形成了房地产私有化不可逆的趋势。农村土地作为最后一块基本没有被资本侵袭的领域,一直是资本及其力量谋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资本及其力量从国内外已存的理论中找寻支撑,达到最终私有化农村土地的目的,前文已述的土地资源优化就是其中之一。但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我国土地二元体制下的公有制规定成为了资本及其力量难以突破的障碍,按照宪法以及关于土地的规定,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具有强烈的身份性。农村宅基地只能是农村集体中的农民有权获得,建设用地的利用主体基本上也是农村集体,除了四类荒地之外的土地尤其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须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他的主体无权获得,这一点无论是直接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还是间接的通过抵押等担保方式都无法获得。农村土地长期压制下的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巨大级差地租令资本极为垂涎。在无法直接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情形下,寻求迂回通路成为了资本唯一的选择。农村集体、集体成员以及其他主体在商品性房地产开发大潮中,为了获得利益的回报,利用法律的空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了大量的小产权房。这些主体建造小产权房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进入市场或租、或售,此时在农村集体土地与资本之间就有了一个可能的连接桥梁。一旦小产权房合法化,在遵循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资本通过拥有合法后的小产权房就可以占有、使用农村土地更进一步,由于农村土地现在的所有权不同于国有土地的全国同一性,它是分散的,资本进而甚至会逐步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学者们原来设想通过合法化小产权房来扩张公民住房权的载体范围,企图以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民住房权问题。但是国有土地开发商品性房地产的现实历程说明,通过商品性房地产通路来解决公民住房权问题的结果只能是将公民的住房权纳入资本的支配,毕竟资本的核心是获取利润,而不是解决人权问题。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合法化小产权房只会是又一次的国有土地开发商品性房地产的历史重现。不同于已经市场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市场基本上没有建立,匆忙合法化小产权房会将原来人为压制下的农村土地收益送给资本。多年来的房地产超高收益使得资本不会仅仅满足于得到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才是资本的终极目标,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只是资本在目前无法直接介入农村土地的情势下选择的一条过渡路径而已。

四、小产权房的非法化:人权价值下的长期化进路

与主张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学者比较,主张小产权房非法化的学者不是很多,梳理这些学者的主张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后会占用农村耕地,从而危及中国的粮食安全,持这一主张的学者在非法化理论中是最多的;二是合法化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可以使少部分郊区农民受益,但并不能惠及多数农民,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城乡结构与差距问题,反而会导致一个庞大的土地食利集团的形成,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16〕无疑,这些学者的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非法的更深层次的理由在于,小产权房带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下天然具有的人权价值,匆忙合法化小产权房会失去这一人权价值。

1.土地上人权保障的载体:公民住房权的应然要求

人权作为现代社会人尽皆知的普世价值要素之一,平等、自由、尊严是其抽象意义上的普遍含义,这些含义的主体不是只对部分人而是对社会中的全体成员,涵盖了代内、代际成员,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人人尊严的生活在社会中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前文表述的诸多人权条约对于人权含义的确认、范界的框定表明人权即是抽象的,更是具体的。平等、自由、尊严的人权内涵正是通过具体领域的点滴实践,逐步真正的使人成为人人平等、自由、有尊严的社会主体。公民住房权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权在社会主体居住上的具体体现与要求,笔者前述公民住房权自身的应然含义以及这一含义下的房地产的应然含义明确了人权在人类居住上的要求。社会主体天然有权人人平等、自由、有尊严的获得居住的空间,具体来说就是公民有权人人平等、自由、有尊严的获得或者自己建造或者有政府提供适足居住的房地产。

按照这一标准,考察农村土地就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在人人平等、自由、有尊严的条件下无偿获得建造自己住房的宅基地,虽然只有农民这一部分性的社会主体有资格获得,但是这一制度的人权光辉是不能抹杀的。农民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住房在空间、社会文化、基本设施等方面基本符合公民住房权适足居住的要求。城市居民要想获得或者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同时要得到法律认可的话就要承受越来越离谱的高房价,而目前的高房价违背市场规律,违背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和期待,违背人们的社会正义感。对比一下城市居民的住房权,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二元公有制之下,农村土地制度是符合公民住房权的要求的,也符合联合国人居署在内罗毕会议上制定的一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住房权指标体系,包含住房适足性指标、强制驱逐指标、露宿指标、平等性指标、法律保障指标、国际融入等指标。〔故此,农村土地上的房地产作为公民住房权的载体应当是保持彰显其人权性而不是相反。小产权房合法化后,短时间内部分不具有农民身份的主体可以获得低于现在市场高房价的房地产,看起来似乎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公民住房权。但是笔者前面已经说明资本介入进来其目的不会是为了公民的住房权,根本的目标是私有化土地,这会在根本上动摇为实现公民住房权的基础。农民可以在人人平等、无偿获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为前提的,私有化后的农村土地重新获得意味着要承担市场成本,不再是无偿的。小产权房非法化后,短时间内部分不具有农民身份的主体无权获得低于现在市场高房价的房地产,看起来似乎更大程度上远离了了公民住房权。但是,这也切断了资本介入公民住房权的载体通路,保持了农村土地上的房地产的人权性,长期来看有利于社会整体公民住房权的实现。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因此而主张禁止房地产的商品化,只是要限制房地产的商品化比例,这一问题笔者另文详述。小产权房是农民在实现自己的公民住房权过程中的被短期利益诱惑下的副产品,剪除这一横生的副产品冗枝,更有利于公民住房权这棵大树的成长。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9

参与式教学方法的理念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英国,原为执行国际援助性项目的方法,因其具有充分调动项目执行者积极性的特点,被引进到教育领域,发展成为一种被教育界广泛认同并应用的教学模式[5-6]。该教学法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核心思想,其观点是教育应该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自主发展能力的、有创造性的社会主体,其本质是进行交互的学习活动和主体间多维对话的设计,是以教师及学生平等、互动的理念为基础,让学生亲自参与、亲自操作,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7-10]。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将参与式教学法的特点总结为:(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具体来看,与“填鸭式”“灌输式”等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参与式教学法在教师角色、学生角色、授课目的及教学模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如表1所示。表1参与式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对比关注重点参与式教学传统教学教师角色学习管理者、课堂组织者和知识创新者知识传授者学生角色主动参与者被动接受者授课目的注重互动和反思传授信息及知识教学模式探究模式接受模式二、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特点

房地产经济学是笔者所在学校工程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律[11-12]。总体来看,该课程有以下两大特点:

一是综合性。房地产经济学是一门以房地产经济运行现象及其资源配置活动为研究对象、具有很强综合性和交叉性的新兴而引人注目的应用经济学科。具体来看,该学科是建立在经济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应用学科,是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密切结合的学科。

二是实践性。房地产经济学课程内容包括地租理论、区位理论、房地产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及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运行原理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等,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课程。

房地产经济学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特点,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引入行之有效的参与式教学方法,采用开放式教学内容的讲解――突破课本局限,应用提问式的授课方法――多问问题,布置无标准答案的习题和多样化的学习成果展示等。应用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等参与式教学方法[13],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学习不再局限于课堂,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参与式教学法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笔者从教6年来,坚持主体性、互动性、反思性的原则,在房地产经济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参与式教学方法,取得了理想的教学效果。教学中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为核心,注重从“让学生学”向“学生要学”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以下三方面做足功课:激发兴趣、讲究方法及适度考核。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何激发学生对房地产经济学这一主干课程的学习兴趣是搞好教学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在初次授课时,笔者重点介绍该门课程的讲授方式,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将该课程体系简单归纳为“2+3+4”模式。“3”即:概念、特点和分类,主要是针对房地产、房地产业、房地产供需等基础知识的讲解。“2”即:两个难点,一是利用四象限模型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律;二是利用过滤模型解释新房建设补贴的过滤效应。在讲授这两个难点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没有过多进行深奥晦涩的理论研究和模型探讨,而是将重点置于成熟经典的经济学原理和理论的介绍上,通过课堂传授,培养学生能对身边的经济现象进行一定分析的能力。“4”即:在讲授基础知识和难点的基础上,精心准备4篇文章,其内容涵盖:房价越调越涨形成“中央空调”效应的原因分析、房地产开发报建“潜规则”分析、房地产泡沫形成及预警分析和住房公积金“济富劫贫”原因阐释等。可见,用一个简单的模式总结该课程的教学特点及其内容,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其对这门课程产生兴趣。

(二)科学的教学方法

针对学生缺乏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且当代大学生较有个性,实践经验欠缺,知识面较窄等问题,教师在授课中需要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提高课程的应用价值[12]。也就是说,教师应该将教学方法从以讲授为主向参与式教学转变,采用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等具体方式。

1.课堂即兴讨论

房地产经济学是一门来源于现实生活并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教师可以在讲课过程中向学生提出一些既紧扣教学内容又能引起学生兴趣的现实问题,给学生一定时间进行课堂即兴讨论。如在讲到房地产宏观调控时,设置课堂互动环节:“你是愿意租房住还是买房住?为什么?”再如,就目前房地产的调控现状,和学生一起分析由于土地垄断、超发货币和贫富悬殊三个主要原因形成房价越调越涨、越涨越调的“中央空调”现象等。让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最终再由教师来把握讨论结果,引导学生的课程学习。教师讲得精彩固然是上好一节课的基本要素,但是让学生参与讲解,可以使学生体验到一种成就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其主动学习。

2.专题讨论

专题讨论与课堂即兴讨论不同,需要有相对完整的一段时间,一般一个专题的讨论至少需要1节课或者更长的时间。专题讨论一般以小组(一般4~5位学生)为单位,每次设置3~4个讨论小组,教师在课堂上提出与房地产经济学相关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如在讲解第七章房地产税收时,结合《一虎一席谈》的一期节目――《房产税会进行到底吗?》要求学生围绕该问题在课后完成资料的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房产税的定义、性质和作用等基础知识、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征收房产税的实践、总结视频对话中各位专家的意见。最为重要的是由学生自己阐述个人的观点(赞成或反对)等。学生通过在课下收集与整理基础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小组代表阐述该小组观点,由小组成员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教师作最后的总结工作。相比短时间的课堂即兴讨论、专题讨论,有利于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在整个专题讨论过程中,学生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也掌握了学习的方法。

3.适当的考核方式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10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就必须首先做好立法工作,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前提。但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立法实践需要有立法理论加以说明、指导的时候,人们往往并没有钻研这样的立法理论,提不出也不想去提出为立法实践所需要的立法理论。因此,一方面已积累的房地产立法实践经验没有得到认真、及时的总结,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科学的解答,发展着的立法实践没有系统的立法理论予以指导;另一方面,大批的人力、财力、物力被投放至离立法实践甚远的或零散的、分割的细部研究领域中,使许多理论或陈旧、或脱离实际、或不足以系统指导实践。于是,尽管近20年来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实践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地说明,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令人尴尬的现象,比如,针对同一法律客体,以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为基础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让执法者不知所措;又如,作为强制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执行应该是钢铁般的不容置疑,但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应该如何如何”的字样比比皆是,常使人疑为道德准则而不是国家法律。凡此种种现象并不是偶然、个别地发生,而是在我国房地产立法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大量出现着,已经成为一种“痼疾”。要解决这个“痼疾”,传统的理论、现成的学科或零散的议论都是不够的,必须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即必须从房地产立法学的角度来总结我国已有的房地产立法实践经验和教训,探讨未来房地产立法的构想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协调及房地产立法技术的提高等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切实地、逐步地实现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不是匆忙地、粗枝大叶地、仅为了填补法律空白而草草地制订、颁布一部又一部既缺乏操作性又时有冲突或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

正是基于这个启示,本论文借助立法学的理论来分析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法制建设的过程并着重运用这一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立法原则、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等问题做集中探讨,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可行的房地产立法建议。

2 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特点与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已初见轮廓,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对其发展规律的了解和管理的经验还积累得不够,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切实推进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就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做静态的评价,而应着眼于法律的创制,从动态的角度总结过去立法的一贯作法,探讨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根本方法。

2.1 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特点

2.1.1 从立法原则上看, 房地产立法是对房地产经济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工作是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经营的实际需要,把过去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经济特区的一些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办法、规章、决定、指示等总结提高,使之条理化,再经过上上下下讨论、层层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公布为长期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房地产立法更多地体现为“滞后性”立法且立法所需的时间较长。

2.1.2 从立法过程上看, 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属于行政部门立法模式

一般说来,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立法的程序可概括为以下5个步骤:

第一,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主持房地产法律的立项;第二,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主管和行政部门论证起草;第三,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局作初步审查论证;第四,全国人大法工委再行审查论证;第五,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因此,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受部门利益左右的程度较大。

2.1.3 从立法内容上看, 我国房地产立法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产物

一般说来,立法要明确、具体、周密和严谨。但是,在我国,为了使法律法规符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立法者在立法时往往不做过细的规定,以便各地因地制宜地适用法律。因此,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简单,规定也比较原则。

2.1.4 从立法依据上讲,政策是我国房地产立法的主要基础,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法的规范作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权经常变动且住房制度改革尚未成型,经常会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房地产财产关系,这时就需按政策对这些社会关系加以界定,而一旦政策改变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必须重新界定。所以说,我国的房地产政策时常起着法律的作用。当然,这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局面不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稳定,更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和法治化进程,应尽早结束。

2.1.5 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房地产立法质量不高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立法对立法者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科学活动。这就要求立法时要更加注重法律规范自身的严谨性、结构的逻辑性、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换句话讲,对一部法的创制应视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的规律

性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联性。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房地产立法还做得远远不够。因此说,科学性不强、质量不高也是我国房地产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2 我国房地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有什么样的立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整体质量是衡量立法工作的重要标准,这个原理对房地产立法也同样适用。虽然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系列单行法规并列、诸多规章相补充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但立法质量特别是法律体系的整体质量却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就会使法律、法规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或法律体系的整体效益相互抵销,无法达到立法应有的效果。

从根本上讲,房地产法律体系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是房地产立法中存在问题的综合反映,集中表现在“缺”和“乱”两个方面:

所谓“缺”,是指构筑房地产法律体系核心的法律和作为房地产立法体系支柱的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尚未出台,法律体系残缺不全,这是房地产立法不完善的表现。从立法学角度看,有无作为龙头的基本法,是某一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需要一部完整的、先进的房地产法为其保驾护航,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从结构和条文内容看它们都不具有房地产基本法的性质,充其量只能被称作“准基本法”,实在难当此任。就单行法而言,一些反映房地产经济一般要求的重要法律如住宅法、物业转让法等至今仍未出台。没有这些发展房地产经济所必需的配套法律,房地产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完善,其缺陷也不会消除。

所谓“乱”,是指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支离破碎、杂乱无章。①立法层次结构不清。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关系就非常混乱。首先,从标题上和理论上无法确定二者是从属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其次,从内容上看,二者既有从属又有并行还有矛盾的部分。这两大重要法律之间的混乱关系给房地产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无穷的后患。②法律规范之间交叉重复。由于对“房地产”的概念认识不统一,对房地产的管理也非常分散。每个相关部门受部门权力职能和利益的影响,在承担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起草任务,设计具体条文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或追求本部门的利益得失,同时,每个机关在起草法律草案或制定法规、部门规章时,都强调法律的“完善”,而不考虑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结果造成大量的重复立法,损害了法律公正和立法效果。③司法代替立法。以房地产行政部门为主组建班子,制定法律草案的立法行为带有偶然性和短期性特征,致使职业立法阶层在我国难以形成,不利于法律的长期发展。在现行房地产立法过程中,立法班子都是临时组建的,法律出台后,则予以解散。由于机构职能和人员不固定,立法者不可能长期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这使我国经济立法解释相当薄弱。为解决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与法律适用的矛盾,最高司法机关不得不大规模地动用司法解释权予以弥补,在某些相关法律空白地带频繁出现超越权限进行解释的现象,从而使以制定法为传统的中国在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违宪的“法官造法”个例。

3 优化我国房地产立法原则

房地产法学论文例11

1房地产策划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就业空间广阔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国房地产界衍生了一个特殊的新兴职业——房地产策划师。据住建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有65%的房产企业急需策划人员,有90%的企业出现岗位空缺。”这表明,目前中国从事房地产策划工作的人员还远远不够,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在房地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今天,随着中国城市化,城市国际化的进程的加快,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据智联招聘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房地产策划师已经连续三年蝉联智联招聘十大热门职位。 2005年3月为了满足对房地产策划师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推出《房地产策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将房地产策划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并将房地产策划师共分为四个等级。

房地产策划师可在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投资分析、开发、策划、销售工作;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咨询工作;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销售、咨询工作;在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也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拍卖行、资产评估事务所从事相关岗位等等多种工作。

2房地产策划师的专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能力特征

2.1房地产策划师的专业能力的培养

房地产策划师的专业能力培养,需要通过系统学习和掌握现代房地产市场营销及策划理论、销售与管理基础理论、规划设计等知识,锻炼房地产市场调查、项目策划、房屋销售技能及管理等专业能力,同时要加强熟悉房地产政策法规。

2.2房地产策划师的职业能力特征

房地产策划师的职业能力特征包括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协调合作能力以及信息处理能力和计算能力。同时,房地产策划师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房地产市场营销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是高职高专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重组课程内容”;“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相结合”;“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等。这无疑为创建富于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指明了方向。

3.1科学系统地进行专业课程体系设计

专业知识主要课程可以设计安排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房地产概论、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消费者心理学、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房地产市场策划、房地产商务谈判及推销技巧、公关礼仪、房地产定价理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理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建筑概论、房屋结构与识图、城市规划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概预算、物业管理、房屋维修与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学、房地产投资分析与开发经营、经济法实务、房地产法律法规等课程。

从事房地产策划与销售管理等工作,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房地产营销与工程建设的关系等方面要求较多,涉及的学科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内外环境以及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建筑结构、建筑设备与材料等基础知识。房地产项目开发早期就较多涉及到与房地产营销后期的协调,如售楼处包装、样板房建设、销售培训内容等,但随着房地产营销意识的深入,房地产产品本身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市场和自身条件而确定房地产产品定位,从营销角度出发指导规划设计已成为普遍做法,这就要求房地产策划师具备更为专业的知识。

3.2加强校内“房地产实训中心”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建设房地产产品概念展示厅(配置房地产主题概念的模型、效果图、沙盘及展示设备),满足形成房地产概念资料库,满足专业及专业群建筑产品从认知与运营等方面的教学需要功能;

建设概念设计实训室(配置概念设计用桌椅,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设计资料库),满足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初步、建筑设计原理、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规划等基本技能的实训功能;

建设房地产营销实训大厅(配置楼盘沙盘,洽谈桌椅,销售管理软件及其它售楼道具),满足开展销售策划与销售实务技能实训,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房产营销业务房地产网上交易与交流平台,满足房地产营销员培训需要;

建设样板间实训室,通过建筑构造、装饰构造节点剖析与展示,满足房地产产品销售、建筑构造、装饰构造等方面的教学和实训需要,满足房地产营销员培训需要;

建设物业设备实训室(配置各类物业设备,包括消防系统,楼宇智能化运行系统等),满足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设备运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教学工作需要,提供建筑设备安装施工、运行、调试、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教学工作需要和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上岗培训需要。

在加强院内“房地产实训中心”的同时,要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利用。通过与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签订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协议,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这些校外实习基地一方面为学生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会和实践条件,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输入了新鲜血液并储备了急需的人才。

3.3加强《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

《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是房地产市场营销专业的一门主干专业核心必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对学生从事房地产行业的策划、销售等相关职业能力培养起主要支撑作用,可以帮助分析房地产市场,掌握策划与销售规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本课程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尝试。

1)自编教材、建立教材群,并重组课程内容,与房地产行业对执业人员的职业认证要求结合起来。采用“双教材”教学,即文字教材与多媒体教材相结合。

2)进行教学模式创新。有针对性地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3)进行教学方式创新。实行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如讨论式教学、边讲边练、社会实践等,在教学过程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教育观。

通过精品课程建设,促进形成特色专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