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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3:37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1

(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2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缔结以来,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在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中,都是以减免关税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从来没有涉及过知识产权。直到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随着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TRIPS协议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一个部分。与此相应,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突现了出来。这样,当今的国际贸易也就有了三大内容,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强调了以下一些内容: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反映了作为计算机软件大国的美国的利益,也反映了软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强调了对于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在专利保护上,强调了对几乎所有的发明都应当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了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以上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

在合法的贸易中,既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可能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在假冒商品的贸易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论是假冒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和商品包装等,还是盗版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有技术,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所以,TRIPS协议的原有题目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重点之一是强调打击假冒商品,从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在TRIPS协议产生以前,国际上已经有一大批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存在。TRIPS协议在贸易的角度定义或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它与其中的四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依据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但不包括协议明确排除在外的条款,也不包括两个公约的程序性条款。这实际上意味着,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和版权的保护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协议本身,还包含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可以说,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标准是TRIPS协议加巴黎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标准是TRIPS协议加伯尔尼公约。而且,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标准高于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的标准。

TRIPS协议还提到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又称邻接权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处理与这两个公约的关系上,TRIPS协议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即在相关条文中列举了或强调了两个公约中某些内容,并做出了适当的修订。这样,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在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上,可以只考虑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不必考虑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由此看来,TRIPS协议提供的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标准,低于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三、争端解决程序

TRIPS协议明确规定,当成员之间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端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进行协商和解决。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为成员解决各种贸易争端,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争端提供了一整套程序,如争端的发起、磋商、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上诉和执行有关裁定的监督等。根据规定,如果败诉方不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胜诉方采取不同程度的贸易制裁措施,直到败诉方完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这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了某种贸易上的强制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TRIPS协议看作是实体性规定,把争端解决程序看作是程序性规定。

四、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不同类别的成员来说,TRIPS协议生效的日期不一样。根据TRIPS协议的过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有一个目前一日期起的四年过渡期,也就是说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过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享有自1996年1月1日起的10年过渡期,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样,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实际上享有11年的过渡期。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3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然而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西化”中国。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

二、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及症结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1.升级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

自1989年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始终是热点问题。在这段时间里,中美巨额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纺织品设限等热点问题已被炒得沸沸扬扬,但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认为,中美贸易摩擦首要解决的应该是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中美两国近年来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交锋,双方为解决这一问题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再次成为中美双方贸易关系中需要通过磋商来加以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分工中,真正有意义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控制,可以轻易地源源不断地从中获取利益。同时,美国以其自己的思维方式推行的“非专属管辖”主张,即不考虑行为发生地、被指控方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情况,仅以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采取行动的依据,这就给其无限的进行干预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两个贸易大国在今后的经贸交流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升级是可以预见的。

2.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症结所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中存在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美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成果缺少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太熟悉,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够。知识产权权利人匮乏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盗版行为的猖獗。

其次,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够。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对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远远不够,相当多的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时,社会上有人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买便宜的盗版CD,照样复制和使用盗版软件,打击侵权行为若不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其打击行动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2)执行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已经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角力的焦点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公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知识产品的出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预计中国的软件盗版率高达90%。当然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有失偏颇,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在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立法条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因而使执法者无据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带有个人主观性,标准不一,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也为侵权者钻法律空子,找关系、托人情开了绿灯。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3)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

权利人的市场行为无疑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易于被滥用。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还可能与市场支配力结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竞争。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如果不受到制约,受损害的除了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还会减低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思路

1.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对公众特别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增强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识、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另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能力。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宏观指导政策,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要相应进行,并争取尽快出台;在加强执法力度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再强化,不断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公正执法。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3.规范权力人市场行为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意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激励竞争。而反过来,如果权利人滥用这种权利,就会造成技术垄断。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我们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参考文献:

[1]赵瑾:中美经济摩擦的焦点和主要问题[J].世界经济2004

[2]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邹薇: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世界经济,(2004)第2期第3-11页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4

[摘 要]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实情况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定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实施保护,以此保障产权所有人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取收益的制度。我国作为WTO成员,要高度重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规定,随着我国与国际上贸易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国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 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 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贸易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 WTO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 2.企业大都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企业大都未能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没有员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等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 3.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 一方面,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还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 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执法部门分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各部门执法力度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各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存在地区执法差别和地方保护现象,等等。 二、加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注册名称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册商标方面的限制是全国性的,要是碰上企业商号与商标相同,很容易出现矛盾:又比如仿冒装演问题,商标往往是装演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备注册条件的装演才能申请注册,经核准后才能成为商标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商标法》和《专利法》必须协调;又比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反限制竞争条款,但它只涉及市场交易行为,并未涉及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必须扩大到对食品、医药、化工、动植物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服务标识等领域的保护。在著作权方面,为了达到WTO知识产权协议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要求,建议取消对我国软件著作权人的登记要求:应参照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给予我国软件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及我国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权”:应根据WTO相关的规定,完善对表演者的保护,即表演者应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复制载有其表演活动的录制品。 2.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高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及增值,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在研发机构与市场部门可以挑选员工兼任知识产权联络员识产权工作的触角深入到研发与市场体系。 在贸易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我国企业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企业在合资或与外方合作时,一定要签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品牌不能流失,合作开发的新成果应争取共有,不能只是出卖劳动力,不能一味地搞“贴牌生产”,我们的企业要产生自己的民族品牌,要产生主导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企业要从容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是很 正常的,企业要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地图”,要有完善的预等和应对措施。一旦产生纠纷,要积极、主动、冷静、沉着,找出问题的症结,妥善加以解决。 3.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监控,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滥用 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监控制度,特别是在外贸加工中应注意外国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是否为有效的知识产权,对外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检索,防止企业无意中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者。同时,还应加强出口知识产权监控,注重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管理,跟踪知识产权的登记、许可、变更等。在进军海外市场前,应进行充分知识产权调查,例如,主要竞争对手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品牌等。 我国企业目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往往在对外方许可的技术不进行任何知识产权检索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和出口,这样非常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必要的情况,在详尽而完备的知识产权检索后,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不侵权的法律意见书。即使将来的外贸出口会遇到侵权指控,该法律意见书可以一定程度上作为我国非“恶意”侵权的初步证据作用。 参考文献: 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5

【论文关键词】: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商业经济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日益密切,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遭遇国际贸易自由化(1)时,两者是怎样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还是紧密联系的?文章做了简明的分析。 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国际贸易是全球化的推动力。伴随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1.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2007年,我国年度外贸进出口总值首次超过2万亿美元,达217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净增加4134亿美元,全年累计贸易顺差2622亿美元。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不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 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来越高,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保护的过度加强,会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由于技术的创新和扩散,产品和生物一样,也有一个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应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策略。 技术创新是产业发展链的开端,而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贯穿于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农业社会中,对部分群体的知识产权侵犯构不成对社会发展的阻碍。随着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促进和推动作用,超过任何一个时代。此时,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对社会效率的增加作用明显。随着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社会效率的增长逐渐缓慢,当社会效率达到最大值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能够很好地权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当保护标准超过该点时,社会效率不是上升,而是下降。因此,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效率的上升。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各国应寻求适度保护标准,在静态损失与动态效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发展中国家应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中保护垄断的尺度控制在"保护创新"的边界中。 2.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速度连续6年保持在20%以上,进出口规模翻了两番。随着相关承诺的逐步实施,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进行的竞争,成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济安全。 ⑴ 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专利战略 对我国来说,研制出高新技术还不够,拥有有效的专利战略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专利战略,并把它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但是我国大部分的国内企业还没有申请过专利,因此,制定有效的专利战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刻不容缓。包括:1.基本专利战略,企业在准确地预测未来技术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将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专利申请的基本方向。2.专利与商标相结合战略,企业间签订协议,相互交换专利的使用权和商标的使用权。3.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的专利权运用战略,企业在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前,先在输入国申请专利,保护资本、技术和产品的独占权。 ⑵ 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自身研发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立法和配套法规,要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起以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核心,《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贸易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补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为支持的法律框架体系。进一步改善与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增强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 ⑶ 增强我国企业和全社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 低。据调查,我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件数不足2.2%。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民营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的比例更小。我国50个最著名的品牌商标在调查的5个国家(地区)注册情况中,未注册的比率高达53.2%。我国企业必须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⑷ 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主要是由于我国技术创新的激励、决策、运行、调节、扩散等机制的建设不够完善。在政府层面,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在企业层面,确立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把技术创新与市场相结合;在研究机构和高校层面,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中坚作用,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立技术中心。 ⑸ 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我国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解决贸易争端,比如在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的"软肋"之一,现在,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正在步调一致地展开行动。美国也多次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理由,用WTO规则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难。对此,中国应积极应对,运用WTO规则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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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加入全球经济化浪潮中的因素推动下,中美两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两国经贸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实际上,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的需要。中国已经把自主创新上升到国策,未来中国将向创新型的国家发展,要做到这一步,必须解决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本文在参考了大量学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性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策略方案。 【论文关键词】 执法力度 权利人市场行为 保护意识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然而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西化”中国。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 二、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及症结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1.升级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 自1989年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始终是热点问题。在这段时间里,中美巨额贸易逆差、人民币汇率、纺织品设限等热点问题已被炒得沸沸扬扬,但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认为,中美贸易摩擦首要解决的应该是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中美两国近年来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交锋,双方为解决这一问题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再次成为中美双方贸易关系中需要通过磋商来加以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分工中,真正有意义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控制,可以轻易地源源不断地从中获取利益。同时,美国以其自己的思维方式推行的“非专属管辖”主张,即不考虑行为发生地、被指控方的国籍或与国家执行司法权有关的情况,仅以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采取行动的依据,这就给其无限的进行干预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两个贸易大国在今后的经贸交流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升级是可以预见的。 2.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症结所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中存在纠纷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美国政府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仍然存在一些弊病: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己的成果缺少保护意识,具体表现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太熟悉,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够。知识产权权利人匮乏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盗版行为的猖獗。 其次,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够。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对广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远远不够,相当多的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或了解甚少。因此,在我国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产品时,社会上有人 对此反应冷淡,照样买便宜的盗版CD,照样复制和使用盗版软件,打击侵权行为若不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其打击行动往往收效不大。因此,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 (2)执行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已经成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角力的焦点之一。美国国会和美国公众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影响到美国知识产品的出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预计中国的软件盗版率高达90%。 当然这个数字对我们来说有失偏颇,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在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知识产权的立法条目存有漏洞,有些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因而使执法者无据可依,在量刑上很大程度地带有个人主观性,标准不一,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现象。这种情况,也为侵权者钻法律空子,找关系、托人情开了绿灯。立法是执法的基础,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 (3)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 权利人的市场行为无疑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竞争,但同时也易于被滥用。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还可能与市场支配力结合在一起,被用以限制竞争。这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如果不受到制约,受损害的除了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还会减低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初衷相悖。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进行制约就成为必要。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思路 1.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对公众特别是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尤其是专利意识教育,显得格外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增强三种意识:知识产权的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意识、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另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能力。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建章立制迫在眉睫,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宏观指导政策,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是立法,二是执法。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加紧相关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也要相应进行,并争取尽快出台;在加强执法力度方面:知识产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再强化,不断提高法官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公正执法。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3.规范权力人市场行为 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的一个明显差距,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意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知识产权立法的本意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激励竞争。而反过来,如果权利人滥用这种权利,就会造成技术垄断。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我们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第476页 王丽丽:从中美知识产权博弈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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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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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世界经济上角度来看,在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 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叶慧霖. 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 . 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黄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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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9

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了医药人员的创新热情,医药产品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也促进了我国医药产品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1982年以后颁布了商标法和专利法等,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几次修订,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3次修正,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3次修正。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产品贸易额由2009年的531.5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的896.93亿美元(见图1),医药产品的专利申请量也从2009年的37863件增加到2013年的92482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医药产品贸易的重要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减少医药贸易摩擦。近几十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有效避免和解决医药贸易摩擦案件。

2009年,美国嘉吉公司以南通市外贸保健品有限公司在美销售的素食氨糖侵犯其公司已注册的专利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向中方实施337调查,南通公司经过1个月的思考及权衡决定应诉,采取中美律师合作的方式,最终美方自愿撤诉,南通公司获胜。取得胜利的主要原因是南通公司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此调查积极应对,维护了公司及国家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医药产业极其落后,药品主要依赖于进口,不能满足国内需求[3]。专利法及商标法确立后,原料药品种和产量都有所增加,医药产品也可满足国内的需求,并向国外出口,由此引发了不少争端,但从这些纠纷中获胜后也更巩固了中国的地位。如天方药业的非那雄胺片于2004年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号,正要上市前却意外发现默沙东已于2002年获得了此药的专利,于是,天方药业委托人就其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于2004年向复审会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2007年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天方药业获胜。这是一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而使药企获得专利及利润的案例。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4]。

1.2消极影响

过度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形成垄断利润。产权拥有人会对其创造成果实行垄断权利,并用法律手段保护这一权利,以求达到利益最大化。医药产业属于高技术产业,一些专利人可能会在关键的技术方面减少生产及销售数量,造成供小于求,形成高额的垄断利润。辉瑞的立普妥于1997年获得专利并陆续在世界各国问世,上市后备受关注,给辉瑞公司带来了800亿美元的收入,堪称全球最畅销药,也是辉瑞公司的“王牌”,连续7年的销售额超过100亿。正是由于立普妥申请了专利保护,所以没有仿制药敢上市,辉瑞公司也因此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过度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流通。一种产品申请专利后会受到保护,这种保护可以说是针对拥有者的保护,其他使用者如果想借鉴这种技术,或想生产销售这类产品,必须经过拥有者允许并支付一笔使用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药技术的流通和传播。而且,要使医药商品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受侵犯,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这从某种意义上增加了社会成本[5]。

如1996年美籍华裔科学家何大一提出用“鸡尾酒疗法”治疗艾滋病,该药可使HIV病毒消失,给许多艾滋病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其价格非常昂贵。艾滋病属于世界性难题,根据2000年的统计,全球70%以上的患者都分布在非洲各地,而此药在这些国家的治疗费用是每年1万美元左右,这对收入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的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有些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在本国生产美国、欧洲各国的一些专利产品,比如巴西。2001年,美国就巴西仿制其“鸡尾酒疗法”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讼,结果是双方和解,美国将在巴西生产该产品来降低药价。由此可见,过度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流通,有时甚至会给全球带来经济负担。过度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国际贸易纠纷。国务院前总理说过,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际贸易上。近些年,虽然我国的医药产品出口额及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许多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技术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建立起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也因此产生诸多争端。第114届三期广交会于2013年10月31日在广州开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在广交会上表示,中国医药贸易摩擦案件不断发生,2011年12起,2012年6起,而且涉案金额较高,如“酒石酸”案涉案金额达240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外贸国家对本土知识产权的重视及中国自身产能过剩的原因。

2政策与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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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世界贸易组织(WTO)将知识产权贸易视为其三大支柱之一。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贸易首先从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例如欧美国家对外版权贸易的历史可追溯到l886年《伯尔尼公约》的诞生,而大规模的对外知识产权贸易活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形成高潮。在最近十几年中,世界知识产权贸易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5年~2000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总出口额增长了47.2%。并且在2003年~2005年间均保持着两位数的快速增长。从贸易额来看,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同时,知识产权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例正在逐步上升,就绝对值来看,2000年~2005年间,世界知识产权出口总额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例均保持在5%~6%之间。2003年~2004年间,这一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但在2004年~2005年间却开始呈现上升趋势。在2002年、2004年及2005年中,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增长率均高于世界服务出口增长率,这说明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规模不仅在绝对值上保持着增长,而且增长速度也很快。因此,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应该引起各国的重视,包括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

一国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一国的创新能力,本文旨在对中国和世界主要知识产权贸易国的贸易竞争力进行多维比较和分析,进而分析我国整体的创新能力。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根据WTO国际贸易统计 中的统计指标解释,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相关数据统计包含在了“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中。根据WTO的统计规则,“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被解释为:包括为使用无形的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利而收取和支付的费用,如专利、版权、商标、工业加工和特许经营 。因此,本文中各国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数据采用WTO国际贸易统计中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的统计数据。

一、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1.知识产权贸易额的国际比较

表1列出了2005年世界知识产权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总体来看,在发达国家中,欧盟、美国、日本在世界知识产权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排名中均位居前三位。欧盟、日本、美国在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中的份额共占93.8%,这表明这三个经济体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中具有很高的出口市场占有率。这一指标直接反映了这三个经济体在知识产权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实现状态,它表明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竞争中, 这三个经济体具有很大的实力地盘。而在世界知识产权进口市场中,欧盟、美国、日本共占有72.9%的市场份额,这又表明此三个经济体为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国。而查看两表中发展中国家的排名可以看到,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主要出口国前15名的排名中,发展中国家只有4个,中国以第14位的排名位列其中,在发展中国家中已经名列前茅。而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主要进口国前15名的排名中,中国排名第6,是发展中国家中排名最前的国家,这表明,就贸易额来说,虽然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但无论是知识产权出口还是进口,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均属知识产权贸易大国。

注:表中欧盟贸易额包括欧盟内部各国之间的贸易,--表示该国不在主要进、出口前15国中

数据来源:《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2.出口市场占有率及出口年增长率的国际比较

出口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年增长率是考察一国或地区某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两个最直观的指标。从表2可以看出,比较各知识产权主要贸易国家及地区1995年~2005年间各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占有率,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欧盟、日本三国都名列前三位,并且在这一期间,欧盟、美国、日本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占有率总额均在90%左右。尤其是美国,在1995年~2005年间,美国各年的知识产权出口市场占有率均在50%左右,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是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中名副其实的霸主。而在总体占有份额较小的发展中国家中(2005年发展中国家的总出口市场占有率约为0.3%),中国在这一期间均保持着稳定的出口市场占有率(约为0.1%)。

出口年增长率这一指标反应了一国或地区某行业贸易的扩张速度和发展势头。从表3可以看到,在发达国家中,在2002年~2005年间,美国的知识产权出口年增长率均在9%左右,以较快且稳定的速率增长。同一期间,欧盟的知识产权出口均以两位数的高增长率保持快速增长。而日本在2002年经历了负增长后,在2003年~2005年间开始保持高增长势头。在发展中国家中,2004年~2005年间,巴拉圭的知识产权出口经历了负增长,埃及的知识产权出口有所增长,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出口陷入停滞。

数据来源:1995年~2004年数据来自《2006年WTO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数据来自《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数据来源:2001年~2004年数据来自《2006年WTO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数据来自《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3.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在衡量一国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时,通常使用的一个指标是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表示的是一国某产业或商品贸易差额占其贸易总额的比值。它能够反映相对于世界市场上由其他国家所供应的一种产品而言,本国生产的同种产品是否处于竞争优势及其程度。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中,1995年~2005年间,欧盟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均处于逆差状态,从绝对值来看,知识产权贸易具有微弱的竞争劣势,但从动态变化来看,欧盟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在缓慢提高。日本在1995年~2002年间,知识产权贸易也处于逆差状态,在此期间,贸易竞争力处于微弱劣势,但在2003年~2005年,该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状态逆转,转为贸易顺差,贸易竞争力也开始稳步上升,具有了微弱的竞争优势。不同于上述其他发达国家,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在1995年~2005年间一直保持贸易顺差,在1995年,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之后几年中虽然数值有所下降,但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保持在0.3以上,说明美国的知识产权一直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在发展中国家中,知识产权贸易大部分处于贸易逆差状态,并且国际竞争力较低。中国从1995年~2005年间,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指数基本均在-0.9左右,处于极大的竞争劣势状态。

数据来源:1995年~2004年数据来自《2006年WTO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数据来自《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二、我国创新能力的国际比较及发展

在学术研究中,部分学者用专利的数量来衡量一国创新能力的大小。而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着严重的逆差,知识产权贸易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较差,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出口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很小,出口增长缓慢,但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进口额和出口额均名列前茅,并且出口市场占有率也位于前列。这说明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具备了较强的创新能力,而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创新能力仍有待提高。

提高一国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便是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产业。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ter)提出了著名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这一理论着重讨论了特定国家( 地区) 的特定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的各种条件, 即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竞争优势与以下四个要素密切相关: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以及支撑产业的状况、公司的战略、结构和竞争。波特同时指出竞争力也会受到机遇和政府两个辅助因素的影响。下文将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及产业的发展之道。

1.要素条件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如果一国拥有对产业发展十分重要的低成本要素或独特的高质量要素,该国就可能在该产业获得竞争优势。而要素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要素和推进要素,基本要素是自然具备的,既定的要素;推进要素则需要经过后天努力、投资才能获得。知识产权包含内容广泛,以版权产业为例,基本要素包括纸张及其他原材料、资金、非技术人员(主要是各种后勤人员)、半技术人员(主要是各种助理编辑、排版和印刷工人),推进要素包括高质量人力资本(出版家、作者、编辑和高层次营销人员)、高科技的出版介质和使出版流程电子化的机器设备,以及最重要的知识资本和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员。推进要素具有稀缺的特征,因此它所创造的竞争优势不容易被取代,因而是竞争优势的长远来源。要想不断提升竞争优势,就必须不断培育、获得推进要素。

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及产业要想在要素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加大投资培养、优化推进要素,即着重培养、储备高水平的人力资本。通过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在职培训使得相关人员不仅具有优秀的专业技术,而且要能够洞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市场需求的变化,能够参与到与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各个环节。同时,技术要素对于知识产权贸易及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国应该注重培养各方面的技术人员以及推进技术创新,在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同时加大本土研发的资金投入。

2.需求条件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需求条件是指国内对于特定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国内需求对于产业竞争优势的影响主要通过精明、有经验的买主刺激,前瞻性的买方需求等环节起作用。例如:(1)有经验、精明的买主有助于产品高标准的建立,从而促使知识产权的卖方不断改进和创新。(2)前瞻性的买方需求有助于国内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甚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3)国内市场需求与国际市场需求的重叠也将影响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有助于知识产权的输出。

同时,我国应着力于提高人民的人均GDP, 一国的人均GDP代表着该国个人知识储备的多少,人均GDP的提高必然带动人们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需求。例如,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国内读者对科技、财经类图书的需求与日俱增,适应读者需求,我国国内完全可以创作出高质量的科技类、财经类图书,并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开展版权贸易。这便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发展。

3.相关产业和支撑产业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相关产业指与某产业共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营销渠道的产业,支撑产业指向某产业提供投入的产业。前者能够给某产业带来先进技术,帮助其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后者可以降低某产业的成本、为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投入品。知识产权贸易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知识产权产业相关的产业和支撑性产业的支持。具体来说,相关产业主要指利用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后向产业。对于支撑产业,以版权产业为例,支撑产业主要有指作者队伍、造纸业、出版印刷设备供应商等。这些产业通过产业链间接作用于知识产权产业及知识产权贸易的竞争力。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产业的相关产业和支撑产业。

4.企业的结构、战略和竞争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这一因素是指一国对于公司成立、组织、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内特定行业竞争的状况。

从这一角度考察,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采取有力措施,促使企业优化其结构、战略,为知识产权产业内的公司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和环境,促进行业内的良性竞争。

5.机遇和政府因素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机遇因素,例如大的革新可以引起另一个行业的结构重组,可以为一个国家的公司提供取代另一国家公司的机会。对于政府因素,政府对于政策的选择可以降低或提升一国产业或贸易的国家竞争力。例如,政府施行的规定可以改变一国的需求条件,反垄断法令的实施会影响一国某行业竞争的密集度,而且政府对于教育的投资会改变一国的要素禀赋。

在机遇与政府作用方面,我国可以利用政策法规改变我国在知识产权贸易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同时可以利用政府的政策导向促使上述四种因素发生变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的加强。

美国蒙特赫里约克学院的教授施奈特(Patricia Higino Schneider)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 :一国的创新能力与该国的人均GDP、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人力资本的积累、研发经费的投入、基础设施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密切关系。而通过上文的分析,在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的同时,这些因素均可得到发展,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及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我国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例11

香港的创新环境优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发表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香港在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之中位列第七,在亚太地区中居于首位。美国权威杂志《福布斯》去年中曾发表文章,将香港誉为是继美国的硅谷和纽约之后,最有潜力的四个科技中心之一。香港近年在科研的发展越趋蓬勃,不论是大学还是科技企业,都有很多优秀的科技成果,当中不少更成功商品化。而香港的创意产业如电影、出版等都有理想表现,擅长创造知识产权。香港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不但可担当海外公司开拓大中华和东南亚市场的服务枢纽,也可以成为内地企业走向国际的跳板。

在知识产权贸易日趋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重要枢纽,其优势相当明显。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涵盖多个行业和范畴,例如信息科技、电子、电讯、品牌及产品设计、创意工业(电影、音乐作品及软件)等,涉及的交易总额难以独立计算,但不少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都表示,近年在香港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不断增加。其中,创新科技和文化及创意产业都是以知识产权主导的高增值产业。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贸发局)助理总裁叶泽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记者专访时介绍说道:“香港有完善可靠的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执法机构打击侵权凌厉有效,为企业缔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作为国际商业枢纽以及亚洲最大私募基金中心,香港所提供的财务融资等各类专业服务一应俱全,不少海外公司、国际买家和专业知识产权中介公司都在港设有区域总部,形成庞大的商业网络。香港是连接内地与海外的桥梁。近年内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的需求殷切,香港具备融资人、律师、仲裁员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提供效率卓越的中介服务。加上香港公司掌握内地市场脉搏,能协助海外企业改良知识产权以迎合内地用家需要。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供货商,例如Transpacific IP 和CPA Global 等,都在港设立办事处,可见香港比区内其他竞争对手更胜一筹。”

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遗余力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的“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Business of IP Asia Forum)历史虽然不算很久,但已经成为亚洲知识产权界一年一度的盛事。论坛旨在为知识产权业人士和商界领袖提供一个理想平台,共同探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的最新发展,与全球业界人士及商界领袖探讨知识产权贸易未来发展方向及机遇。论坛内容丰富,除主题演讲外,大会安排了讨论环节、交流午餐会、专题工作坊及商贸配对活动。去年,香港特区政府首次作为主办机构之一参与举办论坛,突显了特区政府旨在把香港打造成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决心。行政长官梁振英更是大力支持,亲临开幕式致辞。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也出席了论坛,可谓“重量级”嘉宾云集。

在去年的论坛中,香港贸发局正式推出全新的“亚洲知识产权交易平台”(Asia IP Exchange)。这个平台由香港贸发局所创立并管理,是一个免费的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及数据库。用家可透过这个网站发掘更多知识产权贸易商机,并与全球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增强联系。交易平台结合23个伙伴机构的参与,包括来自欧洲、北美、中国内地和亚洲其他国家等境外机构,以及本地科研机构及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提供超过25,000项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项目,涵盖商标、专利、版权及外观设计,让业界免费查阅,同时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无论是一个知识产权拥有者正在出售其发明专利、商标、版权作品或设计,或是制造商想要购买技术以提高操作效能,又或是知识产权服务供应商都可从本平台发掘到有用的知识产权贸易信息,进一步便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从平台开放到现在,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发展便吸引了很多用户。叶泽恩先生对平台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他说:“我们为强化平台的内容,提供更多可供交易的知识产权项目,积极与全球的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合作。较早前,我亦亲身去到瑞士日内瓦,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签署合作备忘录,让旗下专门推动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的WIPO Green成为我们第23个合作伙伴,将为我们提供绿色科技知识产权。今次合作有助促进环保行业发展,以及亚洲和欧洲之间的环保技术转移。短短半年间,Asia IP Exchange已经吸纳了全球超过110个国家及地区的会员,平台累积浏览量达到20万页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