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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7:33

知识产权专业

知识产权专业例1

知识产权专业本科在争议声中终于尘埃落定。2012年10月12日,国家教育部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知识产权作为新增特设专业出现在目录中,代码为:“二、特设专业0301法学类030102T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仍在法学类二级学科中,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专业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名称是“知识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法”,高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

一、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学现状

自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首次招收知识产权本科学生以来,上海大学、暨南大学等20多所院校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专业本科培养探索。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知识产权专业本科还是知识产权法本科。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专业设置在法学院(即使部分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与法学院通常也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只有少数师资力量强、培养中高级人才的知识产权学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其课程设置深深烙上法学教育的传统,学生获得的学位也是法学学士学位。

1,培养目标及课程设置

知识产权人才是复合型人才,业界早已达成共识。我国现在和将来最大量需求的是面向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型、实务型人才,因此知识产权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必须具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应该与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科学技术等理工科多学科知识交叉融合。有学者将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分为“法律+管理”型、“法律+理工”型、“法律+管理+理工”型三种类型[1]。所有类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知识结构中,法律基础知识、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些必备基础知识基础上再加上经济管理学知识或科学技术知识等,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复合型人才。

为了达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一般包括4大块,一是法学基础类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概论;二是经济管理基础类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等;三是知识产权课程,包括知识产权总论、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商业秘密法、公平交易法、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等;四是理工类课程:大学物理、大学化学、机械制图、现代生物基础等。具体的课程设置,各个高校根据自己的特色略有不同。

2.培养模式

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本科生的培养模式有常规班、特色班和双学位或第二学位三种模式。

常规班就是高校招生时统一招收的四年制知识产权本科生,类似一般法学院本科生的培养,只是课程设置不同。华东政法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都是采用这种模式。特色班包括“2+2”或“3+1”两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学院(或知识产权学院)与其他院系结合,从其他专业的大二或大三学生中挑选部分优秀学生集中学习知识产权课程和相关法律基础课程。如重庆理工学院的“2+2”特色班。第三种就是双学位或第二学位教学,以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为代表。

二、知识产权本科教育培养模式比较

培养模式应该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以上三种培养模式各有千秋。

首先是常规班。常规班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一般设在法学院(或知识产权学院),学生能系统地接受法律理论的熏陶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熏陶,学生毕业时的法律素养与知识产权素养较强。这类学生毕业后比较适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或者进一步的深造,成为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这种模式比较适合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些高校课程设置中增加有管理学、微观经济学、知识产权评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战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基础课程,以期培养“法律+管理”类型的复合型人才。

为了培养“法律+技术”和“法律+管理+技术”型的复合型人才,一些高校在常规班课程设置中也增加一些理工科课程,比如,大学物理、大学化学、机械制图、现代生物基础、电学基础等。知识产权本科生招生文理兼收,增加的理工科课程对于文科生来说无异于天书,即使是理科生,因为没有系统接受某技术领域的知识熏陶,仅仅涉及皮毛,培养效果差强人意,有学者称其为“四不像”[2]。

其次是“2+2”或“3+1”特色班。四年本科中学生先后在两个专业(或院系)学习,前面2年或3年学习理工科课程,后面一年或两年学习法律基础课程和知识产权课程。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学生能系统学习两个专业的相关知识,熟悉两个行业领域,具备成为复合型人才的基本条件。

当然这种模式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种模式培养的“技术+法律”型复合型人才,尽管能具备一定的理工科背景知识,也很难达到理工科专业毕业生的水准。由于学生仅仅经历了理工科第一专业的一、二年级的公共课程和一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尚未形成其第一理工科专业的全面知识结构,甚至连其第一理工科专业基础都未奠定就已经离开了其理工科第一专业。学习是一个系统工程,知识有它自身的内在联系。快餐式的学习,对缓解人才缺口较大、人才需求紧迫的困难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培养的学生的能力还是稍嫌不够。另一方面,对于学生来说,获得的学士学位仍然是第一专业的学士学位,法律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只能提供学习经历证明,这对于培养专业知识产权人才来说是不够的。

最后是第二学位和双学位模式。“法学(知识产权方向)”双学士学位培养是一种实用、高效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途径。它可以弥补现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如时间长、集中在硕士和博士学位、其他专业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难以有效结合等),是现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包括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等)的有效补充,可望向社会及时输出既具各种专业技术知识、又具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优秀知识产权人才。但是双学位模式下,第二个学位仍是法学学士学位。

第二学位一般为4+2模式,学生在获得第一个学士学位之后再学两年知识产权课程和法律基础课程,获得的第二个学士学位是法学学士学位。 在现在知识产权硕士大规模扩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已经不再具有明显优势。学生一般会选择六年制或七年制学士+硕士,而不愿选择六年制第二学位。北京大学于2005年停招知识产权二学位学生。

还有一种模式就是辅修,类似双学位模式,不再赘述。

三、知识产权本科教育培养模式建议

中国大学教育的特点决定本科教育培养的是基础性人才,主要目的是知识的传播、技能的培养和理念的熏陶[3]。由于学制和专业的限制,知识产权本科教学与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4],这决定了不可能大范围推行知识产权本科教育,高校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应当慎而又慎。

为了避免类似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本科专业设置的失败教训,应尽量避免直接招收高中生的常规班的教学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对于“法律+技术”、“法律+管理+技术”型复合人才的培养,学生经过4年的大学本科教育,既不能获得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知识,也无法掌握某一专业的自然科学知识,管理学的知识也只能是皮毛的。这种残缺不全的知识结构将严重影响学生继续学习的能力。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依靠法学院。

建议将知识产权专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项目进行管理。可以借鉴美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经验。在美国,学生首先须获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再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学习知识产权法,学制3年。学生毕业后可获得法律本科学位,才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后来美国人把这种本科学位叫做“博士”,即JurisDoctor(J. D. )[5]。

将知识产权专业本科作为特殊的、独立的项目管理,要区别于常规本科教育,在学制和教学模式上都要突破现有机制。结合目前一些高校关于知识产权本科教学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采用双学位和特色班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简称为“3+1+1”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从其他非法律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大三学生中挑选优秀的且有志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学生。做法可以借鉴我国的研究生入学推免程序,或者设定专门正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的考试程序,学生经过严格考试选定。然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训练。先用一年或一年半时间夯实法律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然后再用半年或一年时间强化知识产权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

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学习时间实际共有5年,先后获得两个学士学位证书即第一专业(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和知识产权学士学位。

在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本科成为了特殊的五年制本科。当然学生在第四年结束时也可以退出,仍然以第一学士学位毕业。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确保学生系统完整地学习并掌握一门非法律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知识,所以要从大三学生中优选,因为一般专业大四学生主要任务是实习和毕业设计。这样可以避免“2+2”模式中的学生理工科背景知识的不专业的缺陷。第二,这种模式确保学生系统完整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因先后有2年系统学习的时间,可以避免“3+1”模式中法律基础不够的缺陷。第三,这种模式与一般双学位模式不同。一般双学位模式下所有学生均可参与,而“3+1+1”模式下,只有大三学生中优秀学生才有资格(要么符合类似研究生入学推免条件的,要么通过考试筛选的),所以入学门槛高一些。另一方面,一般双学位模式下学生在四年的时间同时学习两个专业的课程,而在“3+1+1”模式下,学生先后两个时间段分别学习不同的专业课程,虽然毕业时都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但是学习效果不同。

这种教学模式,最好与企业联合办学,如中联重工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飞利浦与中国人民大学的联合办学等等。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将第五年的实践教学环节直接与企业挂钩,以便学生毕业就可马上进入工作状态,同时还可减少学生急于就业的心理压力。

这种教学模式,通常情况下是学生在本校内内两个不同专业(或院系)间学习。如果真正将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作为特殊的、独立的项目管理,最好是能够跨越校际选择学生,这样可以发挥各高校的优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强强联合。比如,从某优势理工院校优势专业选择优秀学生到法律和知识产权优势院校学习法律和知识产权课程。同时授课老师也可以跨越校际选择。

当然,这种教学模式,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和高校工作的创新,所以知识产权专业本科只能是有条件的高校才可设置的。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本科不应是对法学本科专业的再细化,而应使之成为独立于法学之外的新的本科专业。

基金项目:本论文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专利工程师”基地建设为例”(编号SS13-A-16)支助

[参考文献]

[1]李国英.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J].高教论坛,2012(2):70-72

[2]王.论本科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0-113

[3]唐艳,苏平.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还是理念熏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版),2012(2):123-126

知识产权专业例2

2015年7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标志其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立,这也对做好基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工作提出迫切要求。构建人才评价体系对于科学聘用、评审、考核、选拔人才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相关研究却甚少。人才评价要素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人才评价体系的前提,只有准确制定评价要素才能对人才进行有效评价。文章尝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依据

文章认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需建立在相关理论及现实基础之上,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1)人―职匹配理论。根据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帕森斯提出的人―职匹配理论,每一种职业由于其工作性质、环境、条件、方式的不同,对任职者的能力、人格、生理特征等有不同的要求。当任职者具备职业所要求的素质时,会产生协调作用。因此为促进职业发展,在确定人才评价要素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要求。(2)工作分析方法。该理论强调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关键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确定哪些行为或个性特征是影响此项工作或任务的关键因素。通过进行工作分析,就可以得出人才评价要素及标准。[1](3)胜任力模型思想。该模型(competency model)是为完成某一特定岗位工作,实现高效工作目标,所要求的一系列胜任能力要素的组合。对不同职业的胜任力构成,国内外研究人员建立了不同的理论及其模型,有借鉴意义。将能够决定工作绩效的品质和特征提炼出来建立胜任力模型的思想,为确定人才评价要素开拓了思路。(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特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跨学科、复合型、综合素质高是知识产权人才区别的显著特征。人才评价要素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岗位职责及人才特点。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的原则

(1)体现差异性。评价要素及指标体系要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的特点来确定。从评价对象上看,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各类专业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规律和关键性问题,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才应制订分类评价标准。从评价目的上看,在基于招聘录用、干部选拔、年度考核、推优表彰、职称评审不同目的进行人才评价时,考虑的评价要素及其权重、次序应有不同。(2)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以往的人才评价存在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不能充分反映被评价者的潜在能力,因此,文章在对被评价者进行多维考察的基础上,将结合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路,选取、梳理并归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评价要素。(3)体现科学、公正、规范性。设计人才评价要素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其组成的主要因素和相互联系,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期客观反映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工作过程和效果,才能实现对其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

3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综上所述,文章将基于人―职匹配理论和胜任力模型思想,运用工作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及评审、聘任和考核一系列要求进行分析,确定能胜任该项工作或职位的人的关键特征,并对这些关键特征进行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的评价要素。

3.1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主要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人才,广义上还包括知识产权审查人员、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知识产权教研人员等。其主要工作是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等活动。具体岗位职责有:(1)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包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利地图编制等;(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包含制定知识产权申报战略、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手续管理、侵权行为调查、知识产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诉讼等;(3)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包含专利战略制订、商业秘密管理、建立侵权预警机制等[2];(4)其他方面如对企业专利的具体内容及申报策略负有保密责任。

3.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

在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胜任力模型研究成果及业绩成果量化考核的思维,文章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设定在知识、能力、业绩与成果、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四个维度上。

(1)知识。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工作所需的知识结构,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知识产权人才具有跨学科、复合型特点,一方面要有法律、管理、贸易、科技、计算机等综合知识;一方面要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懂一门外语,有与业务领域相关的理工科专业知识。(2)能力。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具备能够胜任工作的出色能力,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复杂、艰苦的工作,对能力要求很高,一方面要有持续学习能力、科学思维能力、抗压力、阅读和理解能力、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能力等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与业务相关的文字撰写能力、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文献检索和分析及翻译能力、知识产权前沿追踪能力、敏锐的专业洞察力和战略发展眼光。(3)工作实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工作实绩、业绩与科研成果、经济贡献、群众满意度五个方面。工作表现重点评价工作是否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及出勤情况;工作实绩主要通过量化考核结果体现,包括完成任务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业绩与科研成果主要指获得表彰与奖励、承担科研项目、论著情况;社会贡献指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及其大小;群众满意度是同事或服务对象对其工作表现及实绩的满意率。(4)个性特征与思想品质。主要考虑被评价人是否有与职业相适应的个性及良好的思想品质。对工作态度、意向与动机、价值观、成就导向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具有责任心、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保密意识、服务意识,是否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严谨细致、接受新鲜事物、研究探索、坚韧、关注细节、诚信、正直的个性及品质。

如表1所述,文章在岗位职责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由知识、能力、业绩、个性与品德构成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评价要素体系,以期尽可能全面地归纳出胜任知识产权工作所需要的人才特征,但是这些要素的关系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权重也应有差异,其中品德是前提条件,知识是基本条件,能力和业绩是核心条件。文章期望通过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评价要素体系为科学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提供借鉴。

知识产权专业例3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4、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5,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6。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7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无规范、无程序、无标准以及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现状,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理论上对专业鉴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该纪要规定:8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另外,各地法院也针对专业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指导本地区的司法实践。其中比较完备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2月26日)所作的规定。9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10”。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也是不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 专业鉴定的比较研究

1、法国的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于法国民事诉讼法中采用“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法国民事诉讼中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法国在诉讼传统上就经常采用鉴定手段进行事实认定。因此,日本有学者认为:法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在事实认定和纠纷处理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无可置疑的。11

在法国,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而采取的。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作成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登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结论后提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12。

根据巴黎法院律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名誉主席保尔·马特里的论述:在工业产权案件中可能采用的预审措施有调查或专家鉴定两种方式,而实际上有关工业产权的案件很少采用调查的办法。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并规定该专家的任务。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报告。双方律师可以就该报告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明专利案件中,法庭也常常不采用专家鉴定进行审理,而是采取双方以专利顾问辅助专门的律师进行辩论的方式,由专利顾问对专业

性问题进行十分详尽的解释13。

2、德国的官方鉴定人制度

在德国,法理上将鉴定人看作法官的助手,以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因此德国要求鉴定人必须完全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像要求法官回避一样申请鉴定人回避。

原则上鉴定应当事人的要求而进行,但法院依职权也有可能采用。根据法律,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的候补名单,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要求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要求的拘束。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采取的并不是这一方法,而一般是由法院自身主动指定鉴定人。14

在联邦的许多州,法律规定法官有权指定鉴定人,这种鉴定人称之为“官方鉴定人”,倘若无特别情况,一般应首先使用官方鉴定人。这种鉴定人被视为执行准司法职务。法官有权根据内心确信而对该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进行价值评估,但其自由心证的过程不受该鉴定结论的约束。15鉴定人通常应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应将它发给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作出书面评论。在必要时,鉴定人应对此评论作出答复。法院也可依职权要求鉴定人进一步阐明其看法。16作为对抗措施,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已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从而质疑官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如遇此情形,法院应通过庭审来询问官方鉴定人以及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或再指定第三鉴定人进行鉴定。但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官方鉴定人的意见是没有争议的。

在“轿车用安全带”(德国专利1228954号)专利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德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官方鉴定及其例外情况。该案中,原告在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1228954号专利,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无效诉讼,该无效诉讼经审理后被驳回。同时,在地区法院的侵权诉讼中被告也两审败诉。后被告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联邦专利法院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判决、撤销地区上诉法院的侵权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时,指定了(官方)专家对该专利的创造性进行鉴定。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指定的专家认为原告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鉴定中关于专利缺乏创造性的问题还没得到证明。而同时,专利权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己方)专家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由汽车安全带领域中的一个专家详细分析了在撤销该专利的起诉中所使用的各种设计,说明了已有技术情况,对这些不同设计的利弊作了解释,并在新颖性、技术先进性和创造性方面与专利进行了比较,最后,最高法院认为这个专家的意见比本院指定的(官方)专家所准备的意见更有说服性,从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撤销该专利的上诉。17

3、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实行对抗式的诉讼构造。在鉴定人的选任上,虽然《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法官有权指定专家,但实践中主要是由当事人委托。鉴定人被作为广义的证人予以看待,一般由当事人选定。当事人花费金钱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鉴定人,由当事人带上法庭,像对待一般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18,故鉴定人被称作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的方式作证。”19但,与证人不同的是,证人必须陈述他曾经察觉到的事实(fact),而专家可以表示意见(opinion)。专家证人所具有知识、技能、经验或训练,或来自经验或者来自所受教育或者来自这两者。因此,他对某一问题的发言能力往往是以传闻为依据。20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与律师合为一体置于同一当事人阵营而与对方对抗,故在美国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21

在Tracor Vs Hewlett-Packard一案中,原告Tracor公司拥有一项气相色谱检测器的专利,被告Hewlett-Packard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该专利产品。在诉讼中,原告使用了6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除2位对待证事实有亲历性外,其余都是相关专家。而被告仅准备了2位证人,也全都是相关领域专家。这些证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接受双方律师的询问,将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争辩清楚。22

在另外一个涉及一种血液氧化器的专利侵权案中(Shine Vs Benson),原告Shine公司的证人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而被告Benson公司的证人是一名著名医生,该医生是在美国被广泛使用的血液氧化器教科书的作者,被告在诉讼中作了专利无效抗辩和不侵权抗辩,而全部的抗辩理由都是在被告律师对专利发明人和该医生的询问中完成的。23

纵上所述,从法、德两国的鉴定人制度和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及其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鉴定结论在证据法领域中分别采取了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模式。而从法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看,职权探知主义有向辩论主义靠拢的趋势。

(三) 专业鉴定的性质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鉴定现状的无序和混乱,并非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多地采用专业鉴定,才使此问题凸现。反观整个民事诉讼,专业鉴定问题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在90年代初期曾轰动一时的邱满囤诉汪诚信等名誉侵权案中,一审和二审先后共有十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不尽一致,甚至对立,最后竟使法院无所适从24。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表面看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制度设计,但根源却在于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一理论上的模糊认识,直接导致鉴定究竟应由谁来主持,法定鉴定结论的性质是什么,鉴定的主体及其资格和责任等根本问题无从设计。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将鉴定视为证据方法。如美国在辩论主义原则下将鉴定人作为广义的证人,将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适用于证据规则。

第二,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在证据调查严格的职权探知主义原则下,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权威性。

第三,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调查手段,但同时又将其视为证据方法。如德国虽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鉴定人”,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坚持自由心证,而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又通过程序设计使鉴定结论能够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看,第72条和第64、66条的规定,似乎既将鉴定作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又使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立法上强调法官主动调查证据,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将依职权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实践中法官也排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进而更限制了对法定鉴定结论的质疑,减弱甚至放弃对法定鉴定结论的心证,削弱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功能。

以鉴定人的回避为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适用于鉴定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或“指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接到鉴定请求后安排哪个专家进行鉴定,法院既不知道也无权干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谁在从事鉴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这让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25此时,当事人再希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已

成奢望。

笔者认为,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我国在鉴定的证据属性上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在理论上,一方面把鉴定作为法院调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鉴定结论作为普通证据看待,接受质证。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公鉴定(法院指定鉴定)和私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并存甚至对抗。这样,既保持了公鉴定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又确立了私鉴定从不同侧面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强调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方法属性。而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公鉴定和私鉴定一视同仁,使专家面对专家、科学面对科学,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专业观点,使真理越辩越明。

(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制度的思考

改变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专业鉴定现状已毋庸置疑,构建何种新的鉴定制度尚需讨论。笔者认为,可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分为两种。一、基于专门机构的仪器、设备或基于行业规则、准则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测算作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二、基于学识、经验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释、说明所作出的主观性鉴定结论。像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诉讼事实争议焦点的专业性问题,大多属于可以依设备、仪器或规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而一些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讼争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往往属于主观性鉴定结论。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鉴定问题归入这两种类型,将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看待,尤其对于主观性鉴定结论,更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避免非正式地向专家咨询,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按照以上划分,客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一般有:1、确定产品的成分,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3、测定产品的性能指标;4、确定相关的统计、财务数据;5、检索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6、某些普通专业标准下的比较鉴定等。客观性专业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权威性意见,只要鉴定人的选任符合正当程序,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一般不会有异议,法院可以经过质证后直接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在委托鉴定时,应注意委托的范围和内容一要明确,二要由当事人确认,以保证鉴定的效果,避免当事人反悔。

主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有:1、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2、被控侵权物与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专利或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4、商业秘密是否在本领域不公知;5、基于经验对相似性的比较鉴定等。主观性鉴定结论与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同,鉴定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的学识、经验,对法律和本专业领域的理解为基础,对受托鉴定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分析、判断。由于鉴定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鉴定人易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主观性鉴定结论容易被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对此类证据采纳时尤应注意,不宜直接确认其结论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提出己方鉴定人的意见。

对于专业鉴定问题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一是建立鉴定结论的产生规则。前者是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于诉讼中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运用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它体现在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自律和监管之中。

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框架下,明确鉴定既是法院调查的手段,又是当事人的证据方法的属性,进而确立法院指定鉴定(公鉴定)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是规范鉴定结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上、认识上明确鉴定的性质以后,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步骤可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制度的建设。

首先,对于客观性的专业问题,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采纳;对部分主观性的专业问题,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后(即专家证人制度)由法官认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弃法定鉴定的做法,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撤销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而鉴定结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鉴定机构首先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鉴定机构的身份和性质不会保证其结论的权威性反而会影响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能明确出具鉴定结论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建立鉴定人协会或行会,实行行业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监管机关,赋于其建设、考核、发展、淘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能,将来发展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的审判。

最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应当确立行业规范,建立相应的鉴定规则和鉴定程序。同时设定鉴定人的资格标准以保证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明确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应鉴定的内容不能鉴定。另外,还要确立鉴定的工作原则,如独立性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等;完善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同时还要建立鉴定人的责任制度,对由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鉴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问题是证据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都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研究,笔者不惴浅陋,试图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问题作一浅析,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同行切磋。

1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 第215页。

2 参阅《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390页。

3 参阅《新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16页。

4 参见《科技与法律季刊》1999年第3期。该季刊中登载了谢冠斌、程永顺和田锡平等人的多篇关于知识产权鉴定的论文。

5 陈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科技知识的鉴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

6《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7 详见程永顺《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研究的新课题》载《科技与法律季刊》 1999年第3期。

8《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9 详见《最新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精选》(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第452页。

10 陈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科技知识的鉴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

11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61-264页。

12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232页。

13 详见[法]保尔·马特里《法国司法制度结构和法国法院中的侵权诉讼》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14 [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58页。

15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244-245页。

16 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405页。

17 [德]乌尔里希·克里格尔《一件专利侵权案件的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18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第90页。

19 白绿铉 卞建林译《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226页。

20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第252页。

21 [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65页。

22 [美]戈尔茨坦《美国法院一件专利侵权法律的诉讼的具体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知识产权专业例4

近年来,国内专利申请数量占据前列的公司大部分都与通信技术相关。有专家表示,越来越多的通信新技术已掌控在中国人自己的手里,电信企业正在向着“自主创新”的目标迈进,领先优势也进一步得到彰显。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近年来,国家已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而作为自主创新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更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认识。

据记者了解,华为研发人员比重保持在40%左右,并且每年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用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以华为的3G产品为例,在核心技术的突破上,目前累计的研发投入已经超过50亿元。正是华为在研发上人力财力的巨大投入,才换来了其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须的知识产权能力。

“越来越多的通信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重视,知识产权水平已成为企业的实力象征。”吴凯说。

专利管理模式仍存缺陷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仅有观念上的重视是不够的。

吴凯认为,国际化的大企业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与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部门一起构成企业的核心管理层。“重视研发和完善管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两个基本战略。”

也有专家表示,我国运营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有所欠缺,他们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正在建立过程中。例如中国移动的大部分专利是通过其研究院来申请和管理的,研究院的项目经理在测试研发新产品的同时,还肩负着一定的“专利申请量指标”,另外还要尽量将申请的专利内容写到相应的国际标准中去。

建立产业联盟

知识产权专业例5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09302

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企业所急需的具备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但是,从当前已经开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来看,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校外司法实践结合不紧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快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建设,进行培养方式、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1.1 学校类型多样、层次高,数量逐步增加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学校主要有烟台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保定学院、武汉东湖学院等共计35所高校。从开设专业的高校层次来看有的是综合性重点大学,有的是地区重点院校。从学校的特点来看,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多为政法类院校和理工科大学,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业的自身特点。从开设专业的学校数量上来看,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校数量还不是太多,很多学校也是知识产权作为特设专业后才开始设立的,比如兰州大学。在35所高校里,武汉东湖学院是唯一的民办院校,表明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正受到各级、各类学校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2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突出实务复合性

当前,业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达成了一定共识:知识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且掌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突出体现了这些要求。下面以几所高校为例:

(l)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理工科背景的,能够掌握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学原理和保护的实务知识,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的方向是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中介和保护。

(2)杭州师范大学:该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与教育发展需要,素养全面、有持续发展潜力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毕业后的方向是能在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烟台大学:该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在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就业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4)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门化班。该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能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从事咨询与服务、经营与管理、运用与保护、宣传与推广等工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另外还提出了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应当具备的有关特质,比如: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外语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近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等。

(5)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校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强调“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以及实务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社会中介等机构的。

由以上几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是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

1.3 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具体培养模式

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阶段,即学生基本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识背景后,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开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习。这也是如美国、日本的国家采用的培养模式。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兴起20年来,除了法学院传统的法学学生培养外,也有一些大学开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的实践。从目前来看,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法学为核心,通过课程上的复合设计或者辅修课程的要求,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比如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置的学科平台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烟台大学法学院则侧重引导学生学习计算机相关课程,形成复合的知识结构。湘潭大学的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要求为学生除完成法学(知识产权方向)主修课程外,还必须辅修一个理工类专业(化学、化工、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任选一个),例如机械工程类专业。

第二种模式是知识产权双学位培养,简称“T+2”模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双学位培养属于此种类型。这种培养模式的学制为六年,学生先修完第一学位后,知识产权法最为第二专业开设,和第一种模式中以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辅修专业最为第二学位恰好相反。

第三种模式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这一类型实际上是对其他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的第二专业(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例,该院从普通本科理工科专业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知识产权专业进行2+2(2年理工科专业基础+2年知识产权专业,以下简称2+2)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水平应用复合型专门人才。最后,经过两年的学习颁发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岗位越来越细分。从目前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职责的划分来看,其趋势是职责明晰细分,职业设置上包括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综合管理等具体职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细化,这对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性要求。第二,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71%只要求本科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养更多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已是大势所趋。

3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从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尽管比较多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社会需求联系不紧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应在“反映现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实”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培养,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培养,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培养的创新培养模式。

3.1 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专业对接职业体现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大类: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对培养方向进行细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主要方向可以划分如下:知识产权开发方向、知识产权运用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四个方向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开发方向,以理工科为主,法学专业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学习专利检索、分析等专业技能;知识产权运用方向,以商科专业为主,兼修法学,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据市场需求,该专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以法学为主,学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法律;知识产权管理方向,该方向综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为一个专业来开设。未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划,一方面有利于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与职业的对接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3.2 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当今社会,法律与科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作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该以学习法律为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学习科技知识,将二者很好的融合起来。具体内容参见报告第二部分课程内容改革创新。

知识产权专业例6

一、组织召开2011年年会

峰会的召开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专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2011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法官,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演讲。该部分演讲由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罗东川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些看法;

二是,在国际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

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最新进展。

1. 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罗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律师仍大有所为,律师不但应该介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应该介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始终。当然,现在的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有国际背景的律师还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应该通过每一个个案扎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这个前提下,立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律适用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平等的职业共同体的观念,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律师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线,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特别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只有相关的法官和律师都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进步。

2.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以增加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作为首要前提,贯彻于战略的每个方面。

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管理,对于整个国家的gdp增长有极大的影响,确立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利益的观念;

另一方面则需要以全球的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了解国际标准。

对此,我国近年来主要取得了这几点经验和教训。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得到国家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内法与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相统一;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双轨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负担;

第四,执法标准的统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协调。

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最后,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罗法官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执法体系,注意各部门的配合;

第三,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第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

第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证据交换、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第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及在现有情况下完善再审制度;

第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协调;

第十,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诉讼的判定及解决。

在演讲结束后,罗法官又就统一商标、著作、专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标、专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等问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

(二)深入展开对专利法律业务的研究与讨论

按照会议的议程2011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做了专利法律业务的讲座。该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十几个方面。

1. 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在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部分,程法官做了总结。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XX年专利法修改后对管辖问题,法院做的重新划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辖。专利在去年(XX)《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庭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标准不一样。

2.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问题

在XX年7月1日实行的专利法当中,第57条第二款讲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这个规定是XX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重要的变化。现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提出来进一步要搞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在最高法院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曾经把“可以”两个字,改成“应当”,就是可以出具检索报告,改成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检索报告根本不立案等实例案件的介绍。

3. 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

在专利诉讼当中案件多涉及到关于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问题,85年、92年和XX年三个司法解释,针对中止不中止这个问题。程法官把解释分了三个阶段,基本上第一个阶段,在讲中止不中止。第一阶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个阶段不中止的多,第三个阶段是回归了法律的原样。

4.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与允诺销售问题

5. 专利间接侵权与诉前禁令的问题

关于间接侵权我们国家专利法到现在为止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最高法院的文件当中提到过间接侵权。比如,一些总结和一些讲话当中提到过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范围比较宽泛。目前,社会上看到学理上的解释,谈到间接侵权的问题,说法很多。在实务中,北京法院有一个侵权判决,也谈到了间接侵权,明确表示对产品而言怎么样、对方法怎么样。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这个问题。关于诉前禁令问题,他认为:专利法61条规定了诉前禁令,从立法本意上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应该同意或者允许这个条款写进来。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他认为必须提交担保,必须是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在先权利与侵权赔偿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专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权利的问题。专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条,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应当说理论上是一个进步。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把什么叫在先权,在先权包括什么做了一个规定。并就冲突的相关处理办法与大家做了沟通。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在民法通则没有改的情况下,没有间接的赔偿,也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所以,目前从国内的情况看,权利人普遍认为赔偿太低,尤其是外国的权利人认为我们的赔偿太低。

7. 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

就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等,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新的规定,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以及在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程法官的发言,使与会的代表受益良多。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专利法47条的溯及力条款。这个条在1985年的法条当中是没有的。1985年的专利法第50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演讲后,程永顺法官对各位律师提出的问题关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与法官就商标诉讼业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沟通

原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应本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标诉讼业务和与会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沟通。涉及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判定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救济问题和确认不侵权著作、商标权之诉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张庭长介绍了注册商标的一些实质性条件,比如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等具体的案例。在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从对相同商标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对解释什么是类似商品,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释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就承揽加工者侵权责任、商标更换、平行进口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还就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另外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误认的问题,他指出从商标法基本原理看,商标权所要制止的主要行为就是混淆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案例对这一观点阐述。

张庭长简单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他总结审判实务的经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使用和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在侵权救济问题上,介绍了停止侵权、赔偿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赔偿的原则、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和能否超出50万元等,逐一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就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讲解。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最近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就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做了沟通并回答了相关的问题。蒋庭长的演讲在2011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他介绍详细地介绍了该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五)分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

2011年6月17日上午,全国律协知产委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德成律师就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与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内容包括: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等。

李律师主张要将目前的业务点连成链,并以出版业为例阐述这一观点。他认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业务为中心先整合,分别延伸至该业务的上游和下游,然后把本所业务和关联业务连成链,以合作为主,形成共赢的局面。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产品应当多元化,并以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为例进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师业务点总结为:金融产品标识商标化、金融产品商标的流程化、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金融新产品模仿的风险控制、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营业务与新产品的品牌建设等。

他强调核心业务要不断地创新并精心呵护,并以文化创意与信息网络的交叉为例,指出该业务的交叉领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研发的主要点。李律师形象地比喻高新技术的发展像栽树、文化产业的发展像种蘑菇;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业务像栽树,与核心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像种蘑菇。在实务中,他建议大家要关注引起本业务领域行业重视的技术,要看整合不同技术和行业资源的故事,要关注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经营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稳定性,要注意安插和应用知识产权成果,要强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延续性。

李律师建议律师同行要熟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在法律的适用与案由的确定问题上要跳出技术之外。善于从各地法院收集并总结判决,针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规则的归纳,并应用于指导客户业务,要特别关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问题上,他就如下问题与律师同行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策略:信息网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知识产权安排,网络融合和网吧数字娱乐应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与娱乐产品在线发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融资方案设计。

(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和业务开拓

2011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罗东川在本次年会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两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了讲解。

1.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中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为刑事违法行为,但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也比较淡泊。XX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中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作为重要的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不能够有效的用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行追诉标准非常高,当时我国承诺降低刑事救济的追诉标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主要致力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改,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关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知识产权磋商开始密切,美方对我国的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追诉标准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压力和我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情况下,促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加强。在XX年,我国出台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有整体协调的作用,每一种保护都有自己的范围,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而是要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保证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创新能力能发挥作用。

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罗主任还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会选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布。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刑事、民事等各种裁判文书。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还通过新闻会、网络及时相关的信息。

2.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释中主要降低了追诉标准并对刑法知识产权条文中一些术语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解决了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刑罚的适用力度,界定了复制发行的概念,并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演讲后,罗主任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复制发行概念的立法缘由、互联网复制拷贝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答复的函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答。

(七)进一步了解著作权司法审判信息与行政执法状况

就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决和著作权的行政执法问题,本次年会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是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

1.著作权司法审判的信息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11年6月17日下午,陈庭长先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和与会的律师代表做了分享。他还特别就侵权构成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到:民法跟我们版权法的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原则和原理的重视;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发侵权的构成与法律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问题以及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适用等。陈庭长还结合了一些具体案例,就版权和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交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对律师实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实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就与会代表关心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了提问。他谈到,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在XX年修改以后,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概念,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看,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有独创性构成艺术品就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两个独立的保护范围,保护的客体是分离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许司长介绍了涉外版权的新动向,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商谈的一些内容,包括已进行的全国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关心的提高行政处罚执法透明度的问题。关于正在进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国方面关心的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以及网络盗版的问题。针对网络盗版,美国提出了几个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扩大化;冻结专门进行盗版软件活动的银行账户以及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终端客户的信息。我国一一予以回应,表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几点。

关于正在进行的wto诉讼,是与会律师们比较关心的话题,许司长对此简单地做了介绍。美国认为必须经被侵权商标权人同意才可以拍卖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物品,而中国缺少向侵权商标权人征求意见这一步骤,这违反了trips协议。还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认为这条法令有违trips协议。许司长最后总结,美国目的在于打开中国市场,而不是真正关心盗版问题。

许司长的演讲中还介绍如下几个方面引起国内外重视的问题:

(1)XX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予以批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6月9日这条约已经正式生效。

(2)关于apec论坛峰会中,中美双方关于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的探讨。美方的真正用意在于,要求政府来承担约束终端客户的责任。最后中美双方妥协,约定apec各经济体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

(3)最新的几个规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的关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违反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版权局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形成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了盗版系统软件的使用,获得国内外各方好评。

(4)XX年的《行政投诉指南》以及国家版权局开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权进入中学课堂”活动,以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书籍。

演讲后,许司长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程序、出版物印数备案、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承担、艺术作品的署名、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本次年会出版的两本图书分别为:《商标业务指南》(32万字)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55字)。经过充分讨论评选出十篇优秀的论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颁发了“优秀论文奖”。

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会的成果,还制作了十九张光盘。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赠送给各地律师协会的礼物,展示了会议成果。本次会议还在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增选了名委员,现有委员 人,研讨员 人,扩大了本专业委员会影响力。

二、召开“《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

2011年3月10日、1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在全国律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本次会议就专利法的修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涉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权力扩张不符合专利法的私法属性

专利法的性质为私法,大范畴属于民法范围,其中涉及到的专利授权、确权虽然有行政程序的内容,但是并不能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性质。但专利法修订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多,而专利权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空间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空间却过小,这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建议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加强司法的力量,偏重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过分强化行政的准司法权,以避免在保护上的多程序性。

2.缺少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设计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但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部分发明人的积极性。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为加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建议考虑设计更为合理有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在保证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专利体制。

3.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上应有所侧重

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专利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的稳定性,突出对发明专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利法的目的。

4.应合理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保护的水平不应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一些专利权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滥用专利权打压民族企业的倾向。因此,建议明确滥用专利权的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既能引导专利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具体法条的修改意见

三、出席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大会主办分论坛

本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新业务论坛,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执委主席李德成律师发表了 “金融创新中的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彩演讲。

四、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深圳举办

1.围绕大局、打击犯罪、保障创新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为本次论坛的核心和亮点,看到这么多的成果、成就、经验和业绩,我发自内心的为此而高兴,并向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曾经和现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这么多,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还会受到那么多的指责、甚至非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打击知识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评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成效,不能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为标准。况且,因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有几百人被判刑,这个数字也是惊心的!应当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作为评判的科学依据。所以也就有了下面这段话: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有效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保障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创新能力的积极发挥。虽然说没有什么惊人之处,但是确有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打击策略。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并不等于说抓的人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一定上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要反复强调的问题,要放在这个大局中来考察、分析并慎重决策!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看作是一盘下不完的棋的话,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以是车、可以是马、可以是炮,当然还可能是车、马、炮的集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弥漫的销烟下还要有粮草的供应和兵、士的供给!更何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内容组成。既然我们不能过度夸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作用,当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过分的要求。说到过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门槛制度”就是其一!这就所说讲的要有原则的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2.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有力有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系统而复杂,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策略要有力有节,在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会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保障功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业规模等问题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厘清,并大大减少了争议。对于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过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上。这是两码事。

刑事保护制度与所有的制度一样都存在着局限性,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认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如果用法律去处理非法律问题,就会引发更多严重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头卖光盘和卖西瓜,对于抱着孩子的妇女和老公来讲,可能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特别地慎重。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要以充分的社会政策为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说,“零门槛”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点,形成合力、理性调整

知识产权专业例7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中国传媒的主要力量,知识产权素质应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可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2.是时代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素质就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传媒成果的产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创新的成果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3.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知识产权在领导嘴里或许是经常提到的词,但是真正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要投入去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单位的领导就不是很重视。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

二、现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及弊端

1.在专业设置下,把知识产权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忽视了对理工类、综合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人才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梯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二“梯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三“梯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安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工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等等都未涉及理工类、综合类大学。根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在我国有影响的理工类和综合类高校的调研统计显示,上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

2.师资资源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务实。在教学中,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教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自然科学、生物技术等内容,而且教学方法单一。

3.教材编写良莠不齐。目前,知识产权教材种类繁多,各个学校的教师,不管是否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都来编写教材,造成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某些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

知识产权专业例8

一、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紧迫性

1.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在经济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知识经济开始进入百姓生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显重要。对在校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这是新时期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新闻学专业学生是未来中国传媒的主要力量,知识产权素质应为其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可以训练学生保护、运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2.是时代的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人力、资金、自然资源以外最重要的资源,它作为一种包含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素质就是运用、创造、保护、经营知识成果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传媒成果的产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创新的成果知识只有实现产权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

3.是传媒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环境下的传媒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我国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在西方国家,这种中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发挥着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为作者维权,如法国的记者协会、美国电影家协会、英国演出权利协会、日本的文艺着作权保护同盟等。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知识产权在领导嘴里或许是经常提到的词,但是真正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要投入去研究这个问题,有很多单位的领导就不是很重视。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

二、现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及弊端

1.在专业设置下,把知识产权专业归属于法学系列,忽视了对理工类、综合类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早、培养人才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梯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二“梯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第三“梯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安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中心、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工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山东大学等等都未涉及理工类、综合类大学。 根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在我国有影响的理工类和综合类高校的调研统计显示,上过知识产权课程的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5%。

2.师资资源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高,教学方法单一,重理论、轻务实。在教学中,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教授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较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自然科学、生物技术等内容,而且教学方法单一。

3.教材编写良莠不齐。目前,知识产权教材种类繁多,各个学校的教师,不管是否从事知识产权专业都来编写教材,造成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某些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强对新闻学大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素质基本知识的对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内容体系。在课程设计上,首先应注重内容的系统性和前瞻性,除介绍传统的专利性、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外,还要讲解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生物技术知识发展等热点问题,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投资、管理和运用的相关知识传递,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和直观性。

知识产权专业例9

    完善专利法既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动力之一。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专利法在三次修改的过程中不断加大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力度。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明确了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为科技创新创造了更好条件。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更为合理地对职务发明进行界定,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科技创新的繁荣。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新形势下,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提上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后的新闻会上表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进行的。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体现了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特点,在立法宗旨上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规定。“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有利于我们国家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新闻会上表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在各个方面,都是围绕上述目的来进行的,在专利授权标准、专利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的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创新国家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对专利授权实行“相对新颖性”的制度要求,专利的数量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专利大国,位居世界各国前列。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这将切实有效地提高我国专利授权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专利授权和保护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现代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专利法的三次修改,均发挥了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从1985年至1992年,在专利法开始实施的7年时间里,专利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专利技术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规定的完善,提高了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突出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专利法于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专利法修改吸收和借鉴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许多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并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此修改对当时正准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要求,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专利的授权标准,同时还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制裁和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专利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不但增加了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支出进行赔偿的规定,还增加了对侵权损害难以确定时的法定赔偿的规定,同时对4种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规定了先后顺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法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对降低维权成本和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发明创新的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蒋志培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同时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假冒专利产品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此修改加强了专利行政保护的力度,将更加有利于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发挥专利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与国际规则接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也正在形成全球统一规则,中国不能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之外。专利法的三次修改,都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和引进国际上的成熟经验。

    为了履行我国作出的对外承诺,使我国专利制度进一步符合国际规则,1992年,我国在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根据《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使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基本符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

    2000年的第二次专利法修改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等方面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我国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在专利国际申请方面明确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权利和应当满足的条件,与TRIPS协议更趋一致;在与TRIPS协议接轨方面增加了许诺销售、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取消了“终局决定”的规定,改进了强制许可制度等。

    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符合国际标准,此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对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强制许可等方面做了规定。如关于遗传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陈广君表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

    修法具有前瞻性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与世界前沿科技紧密相连,知识产权的立法修法必须面向未来,跟上时展的步伐,关注前沿科技的新情况、新问题。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删除了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当时,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以仿制为主。为了振兴化学工业,推进化工领域前沿技术的进步,专利法对化学物质给予了专利权保护。同样,为了提高食品工业的技术水平,以及促进药品的研发,专利法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也给予了专利权保护。

知识产权专业例10

为了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议如下:

一、采用选修课、必修课、网络课程以及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在高校中面对不同专业学生普遍开展知识产权普识教育,加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二、知识产权教育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因此应该研究建立高校、政府、企业协调合作的知识产权教育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三、知识产权教育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因此高校应该开门办学,加强实践教育环节。高校应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增加在内容上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知识产权专业例11

为了完善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议如下:

一、采用选修课、必修课、网络课程以及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在高校中面对不同专业学生普遍开展知识产权普识教育,加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二、知识产权教育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因此应该研究建立高校、政府、企业协调合作的知识产权教育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三、知识产权教育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因此高校应该开门办学,加强实践教育环节。高校应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增加在内容上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根据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要求,结合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加强知识产权课程体系建设,文理交叉,科技与法律并举,管理与外语兼具。在相关部门支持下,依托知识产权教育条件比较好的高校,邀请相关实务部门人员参加,联合开展高校知识产权课程研究,并有计划地开展新课程教学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