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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关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5:52

贸易关系论文

贸易关系论文例1

二、中日两国贸易现状

1.双边贸易增速有所放缓

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历年统计数据中可知:中日贸易总额从1980年的只有89亿美元发展到2006年的2073亿美元,增长了将近23倍。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统计数据2007年日中贸易额达到了2367亿美元,首次超过对美贸易额,中国已经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且比2006年将近增长了12%,连续9年更新历史最高纪录。1980以来,中日两边的贸易额一直呈增长趋势,除了1998年有些例外。2002年中日贸易首次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2006年突破了2000亿美元大关。

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间,日本一直是中国最大的进出口贸易伙伴。但自2004年以来,美国和欧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5年开始贸易增长速度有所缓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贸易额的增长率分别下降至9.8%、12.4%、11.9%。这其中不乏因为全球或地区经济动荡、政治关系多变、国家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增长曲线中的断点和增长趋势的不连续。

2.中日两国贸易统计上的不平衡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分别对中日贸易额的统计数据表明,中方和日方对中日贸易的统计数据严重不平衡。90年代以来,对日贸易收支除少数年份外都是逆差。而日本统计中对华贸易则有巨额的逆差。例如,2000年中国统计的对日贸易收支为1.4亿美元的顺差,而日本的统计中对华贸易则有247.4亿美元的逆差。

2002年以来,中国对日贸易一直呈现逆差,逆差分别为2002年50亿美元、2003年121亿美元、2004年209亿美元、2005年165亿美元、2006年241亿美元。除2005年略有起伏外,总体呈现逐年扩大态势。由于统计口径的原因,日方统计则出现相反的结果,日方在双边贸易中一直逆差,逆差分别为2002年219亿美元、2003年180亿美元、2004年204亿美元、2005年286亿美元、2006年257亿美元。由于中日贸易存在逆差使得日本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断然认为结构性的贸易不平衡,由此进行反倾销调查,紧急进口限制,引起贸易摩擦。日本对中国大葱,香菇等出口产品实行紧急进口限制的背景正在于此。

3.贸易产品结构发生转移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日本向中国出口产品主要是高附加值消费品、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成套设备;中国向日本出口产品主要是煤炭等原材料产品和粮食食品等初级产品(80年代中期以前);电机、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纺织品等工业制成品(80年代中后期)。

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日本向中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发动机及零件、加工机床、数字程控交换机、集成电路,高级数码相机和高级轿车等高技术含量产品;中国向日本出口产品多数以冰箱、风扇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电话机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和少数的高技术含量产品(机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日本对中国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这成为中日之间贸易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由上面分析可知:中日贸易由原材料、纺织品等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向机电产品等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转移,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贸易结构转移。

三、对中日贸易的政策建议

为了中日贸易的更进一步的交流,两国要充分认识以下问题。

1.持续保持中日双边贸易增长要确保两国的政治稳定。中日两国有诸多敏感问题,如历史问题,,问题,日美同盟新一轮强化问题等等,往往造成“政冷经冷”,使得中日贸易也受到影响。中日两国可以经常对围绕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加强节能环保合作、加强贸易投资合作和加强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四大领域展开讨论。

2.中日两国的贸易统计上的不同,往往会引起贸易摩擦。对引起中日统计上的差异不作分析,而断定为结构性的贸易不平衡,由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启动紧急进口限制,这种做法有失平衡。因该正确认识贸易摩擦的成因并尽早解决。如近年来日本“直接投资型产品进口”急剧增加,由此出现的对华贸易逆差,应该用同过去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3.依据国际分工向优势产业转化。在现阶段,一般来说,中国的优势产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日本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两国依据现有的比较优势,对各自的优势产业进行正确的定位,并转化优势产业的话,就可以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以动态的方法来把握优势产业的话,那么应该认识到他的构成是经常变化的。基于产业结构长期预测的两国政策调整,两国应该从多层次来把握优势产业,如不简单的把优势定在劳动力,技术,资本上,而按照劳动力与技术,劳动力与资本,技术与资本的多层次的定位上,这样才能更接近于现实。

总之,中日两国的互补性和互惠性,是面向21世纪中日贸易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只要中日双方都能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消除人为障碍,中日经济贸易合作前景将更加光明。

注:“直接投资型产品进口”是指日本的纺织、服装企业和电器制造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从日本或从第三国及中国筹集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部分制成品以返销的形式出口到日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军红.“中国成日本最大贸易国”的背后玄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日本所,2005.

[2]夏占友.中日经贸关系顾与展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2005.

[3]陈建安.中日企业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及中日产业合作.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2005,4.

[4]刘昌黎.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海外经营的新动向.东北亚论坛,2007.

贸易关系论文例2

1FDI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学观点

1.1替代论:贸易替代

俄林(Ohlin,B.G)等认为,在开放经济中,区际间因生产要素禀赋的差异而引起的生产要素价格差异,将通过生产要素和商品的国际流动两条途径来缩小,直至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前者称为直接均等,后者称为间接均等。自由贸易代替要素流动,间接促进国际间生产要素价格趋于一致。当国际自由贸易出现阻碍时,国际贸易量就会减少,从而扩大了生产要素价格在国际间的差别,进而会促使要素的国际流动。这时资本流动将会替代商品流动,由此达到要素价格的直接均等。

蒙代尔(R.Mundell)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的生产要素的绝对和相对量完全一致,资源实现了最合理的利用和最大限度的福利,并不存在引起要素流动的原因。如果满足要素均等化及两国有相同生产函数的条件,贸易与资本的流动有完全替代的关系。且资本流动越自由,替代国际贸易的作用就越大。资本跨国流动较之商品流动更能自由,更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本资源,并直接起着使各国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的作用。以蒙代尔等为代表的关于FDI对国际贸易的替论有效地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个国家之间发生的直接投资。

1.2互补论:贸易创造

迪克西特(Dixit)、克鲁格曼(Krug?鄄man)等人认为,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资本交易和对外贸易都是不可能完全自由的,因而存在不完全的替代。不论是国际间生产要素的流动,还是国际间商品,都不能消除各国间要素和商品相对稀少的状态。

邓宁的OIL理论认为,企业可以根据所拥有的优势(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在商品出口、技术许可和对外直接投资三种方式中进行相应选择。因而根据这一理论,国际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并存的。

小岛清(KiyoshiKoiiman)认为,生产要素移动虽然减少了商品的稀缺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机会,但另外一方面,生产场所的开辟与建立,会创造新的贸易园地。他提出,国际贸易是按照比较优势进行的,而国际直接投资也应按比较优势的原则进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扩大两国间比较成本的差距,创造出一种新的比较成本格局,从而使得投资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贸易在更大规模上进行,扩大了国际贸易的规模总量。

玛库森(Markusen,1984)在蒙代尔研究的基础上,假定企业可以拥有与使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即假定存在不同的生产技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证明了生产要素流动会增加贸易。

美国经济学家帕特瑞(P.Patrie)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差异进行研究的结论认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不同,使贸易和投资的关系也不同。帕特瑞将国际直接投资分成了三大类: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和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了绕过东道国严厉的贸易壁垒或者是为了占领当地市场的需要,而对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适应当地文化、风俗的要求,以实现在当地生产、销售。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通过在那些拥有一种或多种廉价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与土地这些流动性比较差的生产要素的国家进行的直接投资。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了更好地配合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出口贸易活动,提供各种服务而进行的直接投资。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只有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容易成为贸易的替代。因此贸易替代的投资只是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高水平的贸易保护壁垒最有可能导致以逃避关税或占领本地市场为目标的直接投资的涌入。生产导向型和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则会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

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可分两种,即替代关系和互补关系。现代国际经济学研究大多认为FDI与国际贸易之间更多是互补的关系。

2FDI与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

2.1FDI与中国对外贸易总量变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自从1998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大幅度攀升,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达到11547.4亿美元,相比1984年的535.5亿美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5.8%。2004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606.3亿美元,相比1984年的18.02美元,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0.2%。

关于我国对外贸易总量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建立贸易乘数模型如下:

T(t)=a+mCFDI(t-1)+sFDI(t)+u(t)

775.031.2361.232

R2=0.9381F=136.3374

X(t)=b+nCFDI(t-1)+qFDI(t)+v(t)

361.0940.634210.85758

R2=0.9517F=177.6354

M(t)=c+pCFDI(t-1)+rFDI(t)+w(t)

413.962250.6016370.374895

R2=0.9168F=99.1570

其中,T(t)、X(t)、M(t)分别代表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CFDI(t-1)为第t-1年末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FDI(t)为第t年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a、b、c、m、n、p、s、q、r为待定参数;u(t)、v(t)、w(t)分别为随机误差项。通过回归分析可知,r2=0.9381、0.9517、0.9168,三条直线的拟合度较高,此模型可以用来很好地解释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关系。当FDI每增加1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总量可增加1.232美元。FDI对我国贸易总量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2.2FDI与中国对外贸易结构变化关系的分析

这里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在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体现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我国外贸进出口中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初级产品。从出口来看,随着FDI逐步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实现了由初级产品向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劳动密集型机电产品的转变。我国工业制品在出口中比重已由1990年的74.4%上升到2003年的91.3%。2002年,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产品、电子技术产品出口545.33亿美元和79.17亿美元,分别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80.54%和11.69%,分别增长50.5%和2.3%。从进口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带进了大量的机器设备,特别是外资企业中加工贸易的比重较重,进口了大量的原材料,促使我国的进口结构由消费型转向生产型。自1997年来,机械及运输设备产品的进口比重逐年攀升,初级产品进口则逐年减少,进口商品结构得到改善(见附表)。

3FDI在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1FDI在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年的发展,2002年,中国已超过美国经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作为外资流入的主要载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优化了外贸商品出口结构。但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将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的制约性因素。主要表现在:

(1)引进外资项目层次低。集中反映在技术层次、产业投资上。FDI虽然带来了中国市场需要的先进技术,但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外商手中,转移到中国的只不过是已进入“成本竞争”阶段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对先进的技术,在国际市场上并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进入成本竞争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如电脑、手机等)在我国大量生产和出口,长远看有贸易恶化的倾向。近年来出口价格指数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从产业投向上来看,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具有一定出口优势的食品加工制造、纺织、玩具、自行车等行业,而技术密集型行业投资较小,仅占20%左右。

(2)产业间外商投资分布不均。第二产业仍然是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2002年,在累计吸收合同外资金额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占1.90%、63.31%和34.78%。第一、第三产业吸收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仍不乐观,三产业的不协调发展势必延缓我国工业化进程。

(3)外商投资地区分布不平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不仅存在产业布局的不平衡,还存在区域布局的不平衡。东部地区吸引外资总量远超过中部与西部。2002年东、中、西部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占到86.7%、9.5%、3.8%,而且东部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无疑会进一步拉开东部与中西部的发展水平,制约社会全面发展。

3.2对策建议

贸易关系论文例3

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伴随着这股潮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急聚发展,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认为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场划时代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历时七年之久,经过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较量、讨价还价以及相互妥协,遂产生了世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围与定义

总协定覆盖的国际服务贸易:

A“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外贸海运;

B“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如境外旅游;

C“商业存再commercialpresence”比如某外资银行在他国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

D“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例如,英国律师在香港提供法律服务。

2.机构与运行机制

服务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ofTradeinServices)。服务贸易理事会实质上是总协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它行使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为其设置的诸项功能。此外,理事会必须审查被赋予(连续行使)超过5年以上的任何例外,并决定产生这种例外的基础是否有效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与决议执行机制DisputeSettlementandEnforcement。本协定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仍沿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所采用的程序与规则。[1](三)普遍义务与准则

1.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urNation-MFN

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一项中心原则,它实质上是一项义务-即一国给予另一国及其公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可能给予第三国及其公民的待遇。然而,这项普遍义务不适用于成员国在签订本协定时所作的保留与例外。[2]2.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每一个成员国必须公布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参加的国际协定。但是,机密信息、披露将导致阻碍法律执行的信息、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信息以及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不在此限。

3.经济一体化EconomicIntegration4.国内规章DomesticRegulations

5.相互承认Recognition

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教育学历、资历、行业标准、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相关协定。

6.支付与划拨PaymentandTransfers

7.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

几乎所有的国家使用其公共资金引导和发展产业尤其是国防和科研。此外,政府开支已成为创造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提请各成员国迅速将这一领域框架协议纳入多边贸易机制,希望在随后的各轮谈判中尽快达成一致协议。

8.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s

总协定对环保、人类健康和国防安全等“例外”做出解释。

9.补贴Subsidies

尽管世贸组织设专章(即以“补贴及抵消措施议定书”)将补贴问题纳入其一体化的管理,但服务贸易尚不适用该议定书。

(四)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MarketAccess

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入问题促成了一项初步对等的妥协方案。

2.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国民待遇是仅次于市场准入的重要义务。当一国制定其产业政策时,依照本协定它有义务将给予其国内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同等的(没必要是完全一致)待遇扩大至其它成员国。

(五)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决定

部长会议决定旨在清理一系列(WTO协议生效前)未完成的工作。部长会议有关金融服务的决定结果是达成一份称之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的文件;有关电信服务领域则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此外就专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s、船舶运输、自然人的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内部机构安排、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等达成部长会议决定。

(六)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简要评价

服务的种类包罗万象,而服务几乎囊括了现代经济发展的全部要素:资本流动、信息、技术与人员。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紧急稳定增长的压力。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似乎毫无争议也颇为直接:即在增加就业的同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众所周知,服务业不但直接吸纳了大量的服就业人口还会在境内外间接得创造许多的就业机会。此外,随着服务水准的提高,人人均可从中受益。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但符合多边贸易机制的利益,更是世界经济的根本潮流。[3]无可置疑,基于这种对竞争地位混合式的妥协性质,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避免得存在结构性不足。例如,该总协定第二部分有关水平义务与纪律的规定被附加上不少的条件与限制。附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连同自选式的例外,很可能剥夺某些成员国应享有的(贸易)自由化利益,而使另一部分成员成为规则的特权阶层。美国在金融领域武断且自行其是地罗列最惠国待遇例外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所持的态度颇为强硬:它可以灵活得评估其它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申请,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即美国企业可在对方市场享受的待遇条件)做出申请人能否进入美国市场的结论。[4]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持批评态度较多的方面还集中在其第十九章的规定上。因为它允许“针对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它们开放新的部门、放宽某些交易、按照它们的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市场准入以及当外国投资进入它们市场的条件成熟时,附加旨在促进它们参与世界经济的条件等方面采取‘适当’的灵活性。”这一点被认为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实质性特权,成为它们限制可能提供的开放措施的最有利屏障。[5]中国有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历史上看,被称之为无烟工业的服务贸易曾经一度,受各国非贸易壁垒的严重制约,这种壁垒往往也是无形的。许许多多的努力,如统一或规范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均以失败告终。即便是广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1980年维也那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也未能将服务贸易涵括在内。[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使世界范围的自由化浪潮为之一振。它首开先河,为解放限制服务贸易的政府性措施而引入一套国际化的机制,使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约束自律。其潜在的影响在于:它为提高服务产业的运作效能、增加出口及和平解决争端,建立起一整套可预测的和以规则为导向的机制。[7]例如,依照金融服务的临时协议,所有成员国已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将它们的新承诺扩大到其它成员国。就连被称之为“规则的玩弄者”的美国,虽在谈判之初始终不愿做出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最终,它还是采取积极态度重新考虑其广受批评相关贸易政策。

此外,针对透明度和垄断,该总协定既包括了一般性亦包括了附条件的义务条款;而针对支付与划拨及国内规范,仅规定了附条件的义务。这些均显示了总协定的灵活性。进一步讲,大量未完工的附件、部长级会议决定以及持续进行的谈判,似乎展示了总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增强的逐步和有效得消除歧视性和违反公平竞争的信誉度与能力。

作为一项框架性协议,总协定仅仅是最终使国际服务贸易迈向全面自由化的万里征程的第一步。伴随着服务产业近年来对全球经济的巨大贡献,总协定已成功得让全世界认识到其本身的价值。在全球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的今天,对总协定的深远影响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必将被证明是不可取的。总而言之,无论总协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与不足,它都是一次对全球贸易(含无形贸易)划时代得解放。[8]二十一世纪之初,全球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减缓。面对金融和商品市场剧烈波动,倒退回保护主义、放弃对外开放与增加贸易机会、放弃经济改革的作法只能适得其反。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得扩大和加强经济合作,任何一个国家才能从一体化的经济中受益。

二、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问题

Marrakesh《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全体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它隐含着,任何一方申请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必须首先成为WTO成员国。按照WTO的组织机构,总理事会依照上述《议定书》第十二条之规定,负责审查申请方的申请。第十二条,作为WTO准入规范,范围不够宽广且在精确的操作性程序缺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这种局限性使WTO对形形申请方敞开大门,也造就WTO多元化的特征……若某个申请方是一个可观的经济大国,这意味着它迅速给它的贸易伙伴提供无数的商机。因此,必然吸引众多的WTO成员直接参与谈判-其后果是使谈判变得更为复杂和冗长。在某种意义上,WTO准入谈判的申请方与感兴趣成员国,就贸易妥协和期望的体制改革等问题上的讨价还价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以最后的加入议定书方式达成退让的机率,大小国家均等。虽然WTO本身以法理清晰和可预见性等原则作为其基石,但中国的加入过程却遵循了一条疲劳性谈判的不平坦道路。

(二)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9]

1.我国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对法律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实际存在着多个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即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依它们的制定机关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等级效力。

2.国内法律渊源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定案依据的等级效力

我国各级法院必须遵守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可援引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委员会、省、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有不同的等级效力:除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最后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制定的规章。

这种等级序列意味着处于低一级规章或法规若与高一级的法规或法律相抵触,即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只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才具有约束力。就我国的法律系统而言,采纳高一级别法律规范的机关,有权识别该规范与低级别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宣布该低级别规范无效。换句话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和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废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颁布的地方法规;国务院有权废止其下属的各部门、各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此类推等等。但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便发现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存在相互抵触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也无权修改和废止低级别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说,依照我国《立法法》,法院无权提出动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它几乎不可能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有权机关进行适当的修正。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对此尚属空白。但考虑到统一适用法律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的案件当中解释法律和法令。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它有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有关案件适用法律和法规,具体做出对各级法院有约束力的指令。因而在事实上,基于这种普遍的约束力,使它的各相指令享有了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我国批准和认可国际条约的法律与实践

我国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该法第64条第14项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权力”。而依照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4项“条约和重要协定”系指,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和协定。理论上讲,我国宪法隐含着“不重要”的国际协定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事实上,《缔结条约程序法》第8条“其它法律文件需经国务院审核和通过。故从宪法角度出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在着拒绝批准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的可能性。

实践中,基于政治架构和权利运作的需要,谈判加入继而批准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往往是由中央最高领导层实质决策的。透过缔结和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整个过程,不难得出这样一种推论,若以国务院的名义缔结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质上不会行使其否决批准权,至少迄今尚无这样的先例。

4.条约作为法律渊源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

鉴于国际条约对于国家如何履行其条约义务并未形成统一的确定的规则,除非某项条约另有约定,它的履行和实施就取决于各缔约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换句话说,一项按正规程序缔结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各缔约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条约必然成为某缔约国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各国的实践在理论上大体可归结为“一元论”和“二元论”。前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两种彼此独立的法律,而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且传统意义上的一元论者主张国内法律规范是从国际法派生出来的,因此国际法可以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在效力上高于国内法。属于这种类型的主要是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后者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所调整的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为国家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国内法所调整的是本国权力管辖之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彼此隶属关系,国际条约必须借助于国内法才能在国内层面发生效力,必须在转化为国内法之后才能得到适用,换句话说,对条约当事国来说可适用的是该国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而非国际条约本身。奉行二元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理论上讲,很难确定我国是属于“一元论”或“二元论”系统。实践上,我国在条约适用方面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从我国历次宪法的情况来看,宪法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应如何适用。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条约问题作了调整,但仍仅限于条约的缔结和国内审批程序而未涉及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条约实施方式:1)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在加入时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虽不直接提及条约的规定,但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即是很好的立法例。2)不具体规定条约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明确国内法律与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产生一个问题:在国际条约规定不允许有保留条款的前提下,国际条约是否应毫无保留得加以适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规定有限制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之效用的嫌疑。因为,它们暗示只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才考虑适用前者。这无疑会使WTO成员对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诚信度,打上一个不大不小的问好。

5.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一些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一些经济贸易、金融政策制度缺乏透明度,加之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已经给国内外的投资者造成很大的疑虑。因利益驱使,而导致的一些地方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表现出来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更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之一。中国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投资、外国服务进入中国市场,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仍不解决,我国按WTO原则所做一系列承诺就会受到破坏,很有可能引发国家间的无休止的贸易争端。

WTO法无论在性质和内容上都与一般国际条约明显不同,这样一种国际协议在我国如何履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无可置疑,对于WTO这样一个内容广泛以及经济贸易利益重要的协定,使得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成为各国共同的必要选择。我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WTO多边贸易机制的有效合作。要取得其他贸易伙伴的信赖,除了用实际行动在经济领域展示我们扩大开放的诚意,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助于使我们的理念获得世界广泛的认同。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实务问题

作为一名WTO成员,它必须保证接受WTO/GATS的全部条款而无所保留。它还必须确保,其本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符合WTO/GATS项下的一揽子义务。这项义务发达国家须在WTO协议生效立后即执行;发展中国家5年内执行;最不发达国家10年内执行。

1.中国的谈判地位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包含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相对优惠的内容。因为在谈判之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的服务贸易产业十分脆弱无法与发达国家成员公平竞争,故而极不情愿加入到乌拉圭回合构筑起来的服务贸易大家庭。发展中国家的另一重忧虑聚焦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可能给其本国脆弱的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仔细权衡入关后可能获得的巨大经济、政治利益;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会认可,它们为促进本国发展目标而制定和执行新的措施的特殊的经济权利与需要,最终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作为相互妥协的结果,总协定一方面许可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不同的甚至是优惠待遇及最低限度的承诺,以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提高这一领域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总协定敦促发达成员建立相关机制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在进入它们市场时获得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商业与技术帮助、注册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10]例如,在其第四、五、十五、十九章等等,总协定提请将特殊的照顾和特别的灵活性赋予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便它们加快逐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发展中国家也被期望采取积极和有效的措施充分得开放本国市场,以便在不久的将来使它们权利与义务逐渐趋于对等。

谈判之初,中国以何种身份(即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加入GATT/WTO(GATS),成为中外各方争执的法律焦点问题之一。虽然中国主张它日渐趋向市场经济(而大多数成员国并不认同这一点),但无可否认,中国经济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开放程度较总协定的基本要求有明显的差距。不仅如此,中国的谈判对手们将中国视为极具潜在威胁的竞争者。大多数成员-发达国家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给予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地位;中国则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充分考虑其承担一揽子义务与国内支持的承受能力问题。因为放弃这个“底线”,意味着中国在入关后立即承担起发达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像发展中国家那样有5年的过渡期。通常,所有的WTO成员无一例外要求一个申请方确保:统一国内贸易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取消所谓的不平等交易规则;公示其重要的对公平竞争可能产生影响的商业和司法文件以及采取其它的“透明”措施。换句话说,中国显然不能这排斥些服务贸易领域基本的义务。作为一个在上国际贸易领域上升的经济大国,中国自然会被期望承担超过其以往的义务。谈判往往是不同利益相互较量与妥协的结果。因此,中国的入关谈判可能需要突破GATT/WTO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框架限制。举例说明,以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似乎难以接受除广泛得使用“逐步推广”[11]以外的其它改革措施-尽管这样做,WTO成员依照长期形成的有关经济调整的国际贸易政策,会理解为“不公平”。任何一方必须共同面对这样一件事实:中国二十多年来养活着世界1/4的人口,这种处境在21‘世纪的前半叶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扣除中国官方公布的“下岗”[12](即失业)数字,任何来自外部世界对其稚嫩服务产业-创造新型就业的主要源泉的冲击,都会给其相对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甚至引发一场残酷的灾难。不给予这种“逐步推广”,中国内部现存的和未来的抵制势力会愈演愈烈,这种事态与各方达成协议的期望背道而驰。故而谈判的两方势必做出相当的退让。从另一种角度看,中国的社会机构尚处于剧烈得调整当中,企望它们(的运作)在入关之始就符合WTO的通行标准或许极不现实。相反,不经过充分计划而顿开国门(即开放商品和服务贸易),很难不引起恐慌;很难让各方取得预期的利益。[13]简而言之,为铺平达成最终协议的道路,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的现实可能性。除了经济因素,“”亦是不可忽略的环节之一。历史的原因使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实质上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关税区。但政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是全世界公认的代表“大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历来仅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于国际法尊重国家以及兼顾这种复杂的政治现实,只有在中国大陆首先加入后,WTO才能接纳中国台湾以一个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该组织。经济上,中国台湾长期以来早已是世界经济及世界市场重要一分子。尤其是自1992年以来,大陆与台湾双双晋升全球贸易排行榜的前十位。因此,缺乏大陆与台湾的共同参与,WTO的广泛使命就难以实现。

进一步说,中国的入世谈判不单纯是中国本身重要,因为针对中国这一特例而形成的原则,为今后可能进行的俄罗斯及其它前独联体国家的类似谈判活动设定一项先例,也必将对WTO框架下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事项(例如国营贸易)进行相应的修改产生深远的影响。[14]2.中国的国内法律、法规与总协定不符之处需要修正的问题

若中国成功得劝说总协定成员国接受其发展中国家的角色,那么直接影响中国入世的第二个法律实务问题则聚焦于,中国能否消除其现存的对服务贸易不公平限制。中国入世前,外资在华获许经营的服务行业的持股比例一直被中国法律限制在49%(例如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当地成分要求、外汇收支平衡条款、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合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必须备案审查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屡见不鲜。因为不能以人民币进行业务结算以及不能参与面向公众业务[15],外资可以经营的范围仅仅边际性的,实质上被限制于以外币结算向外资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消除与服务产业的国际规范不相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回避的一步。

这一点上,总协定反复强调:“每一个成员必需保持或尽速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应任何一个受影响的服务供应商请求,这些机构应尽快审查(被投诉的)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必要情况下,责成加害方对受损方进行公正、适当的补偿。”[16]关于修改这些不符点,目前中国仍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

中国的现行《宪法》对国际条约(如WTO协议)在其内国司法系统的法律地位未予以规定。而中央和地方的不少机构享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甚至法院无权废除相互矛盾的法律,也无权废止与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性法规、规章。[17]针对中国如何在其国内法律领域兑现WTO协议,WTO成员绝对会要求中国进行大范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样一来,难免牵涉到另一个复杂问题-因为,有时很难明确区分那些是经济问题那些是政治问题。其后果往往造成,阻碍了各方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范围平息争议。

三、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作的准备

普遍认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在经营的本地化问题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前者往往通过投资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和雇用当地人员,将母公司先进的国际标准和经营方式引入宗主国。由于竞争带动资金、技术及管理的升级换代,服务产业不断向分工的纵深发展。这种趋势在扩大了就业的同时,反而将服务成本降低,最终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获益。中国的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使广大民众品尝到商品贸易领域自由竞争的丰硕成果。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自然要将目光转向服务贸易领域。如同前者在开放之初要经历的阵痛一样,后者一定会在兑变中获得新生。这种求变既是普通民众的呼声,是那些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商家的呼声,又符合现政府倡导的和平、稳定及发展的大局观。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所显示的决心与诚意是不容置疑的。

中国加入WTO以来,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四、结束语

成功得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使中国得以重新按市场规律配置资源、重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这些都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利用服务贸易创造就业的特征,将大多数农村和城镇剩余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产业,既是中国实现稳定走向繁荣富强的梦想,也是其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贸易大国的必经之路。这种成功的转化离不开明确的司法保障和一系列有效的财产权保证,更应增强法治体系加大透明度和监管力度。总之,中国未来面临着沉重的任务和艰巨的考验。一旦抓住机遇,中国一定会履行她向自己的人民以及世界许下的诺言。18即便这一进程是缓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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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文化逐渐成为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分析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充分利用本民族文化资源,创造国际贸易竞争力提供依据。 论文关键词:文化;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差异性;互补性 1 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只有尊重并深入研究不同文化,才能更好地开拓国际贸易市场。 (1)分析文化的差异性,有利于跨国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控制。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合理地利用文化差异,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2)发掘民族文化精髓,融合异邦文化,力创国际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形象的树立需要追加许多内容,在质量优胜的基础上,它不仅需要命名得好、商标设计得精美,还需要品牌的服务、宣传等附加内容做得出色,而这些内容的开发、拓展和保护都离不开文化这一要素。企业要想创立知名品牌,必须走名优化道路,以民族文化为基点,营造品牌的独特文化氛围,打造出特色产品。同时,针对不同国际目标市场的不同文化需求,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位,对品牌加入目的国文化风格,在保持产品特色的同时符合目标市场消费者的偏好,这样走出的一条有较深的文化底蕴做基石的品牌之路,才能创造出辉煌的业绩。 综上所述,文化同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基本物质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关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需要。人们从商品和服务中购买的主要是故事,情感,生活方式 和心灵体验。因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将加入更多的文化因素。这样,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开放的环境中,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才能提高中国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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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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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利用浙江省1989-2005年宏观经济数据,对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结果表明,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短期均衡关系显著,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出口贸易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 投资,贸易-[飞诺网FENO.CN] 论文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0.7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073.91亿美元,年均增长31.2%,高出全国同期年均增长速度14.2个百分点。尽管浙江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在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迅速增长,对外直接投资额从1989年的499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7000万美元,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可见,浙江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为了衡量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在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对外贸易关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实证研究尤其是具体到某一省份的实证研究就更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时间较短,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少,占GDP和进出口的比重都不大,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尚不显著。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尤其是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会进一步凸现,研究这一经济现象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 迄今为止,虽然对各国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为数众多,但众多的理论分析所得出的代表性结论只有二个:一是以芒德尔为代表的相互替代关系理论(Mundell,1957);二是以小岛清 (1987)为代表的相互补充关系理论。芒德尔于1957年提出了著名的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芒德尔认为,由于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常常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有效地避开贸易壁垒,成为对外贸易的替代物,从而也就出现了“贸易替代型对外直接投资”。而小岛清的互补模型则认为,国际直接投资并不是对国际贸易的简单替代,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互补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也可以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小岛清模型的基本含义是:在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生产函数不同的条件下,一国对另一国的直接投资可以扩大对方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改变双方的比较优劣势的态势,从而直接创造了对外贸易。无论是芒德尔的替代模型,还是小岛清的互补模型,都是从传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上衍生出来的,并没有经过实证的检验。这既有统计数据残缺不全的限制,也有统计方法与工具上的瓶颈。 从总体上看,对外直接投资与投资国对外贸易之间的互补性要大于替代性,为数不少的经验统计显示,贸易与直接投资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Lipsey、Ramstetter 和 Blomstrom(2000)依据日本、美国、瑞士的统计数据,研究了这些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同行业的国际贸易更多地显示的是正面的积极影响。Markuson(1983) 和Svensson (1984) 对要素流动和商品贸易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指出它们之间表现为替代性还是互补性, 依赖于贸易和非贸易要素之间是“合作的”还是“非合作的”,如果两者是合作的, 那么,贸易和投资表现为互补关系,如果两者是非合作的, 那么,贸易和投资表现为替代关系。以上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理论分析,而对于有其自身特点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分析,最具代表性的是Agarwal(1986)对印度进行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贸易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 上述结论的差异表明,在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替代或互补关系,且这些研究大多数是针对发达国家,对于处在转型经济的中国来说意义甚微。由于国内对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甚少,而具体到某一省份对两者关系的研究更鲜有人为之,本文试图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本文基于浙江省的历年统计数据,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两者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研究两者之间的短期均衡关系。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 由于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加之统计数据并不完善,样本仅设定在1989-2005年之间。本文选取浙江年鉴和200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对外直接投资额(CFDI)衡量对外直接投资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FDI)衡量外商对浙江省直接投资量,以出口额(EX)、进口额(IM)来衡量对外贸易。蔡锐和刘泉(2004)认为, FFDI 在中国发挥作用时,中国的吸收能力存在时滞问题,同理,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也可能存在时滞问题。所以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到上一年度为止累计的浙江省内外向对外直接投资值总和(ACFDI、AFFDI )。同时浙江省经济增长较快,其影响不容忽视,于是引入变量“浙江省生产总值指数(GDP)”来度量浙江省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 (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在对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分析之前,首先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判别序列的平稳性。只有平稳的时间序列才能进行回归分析。在此对序列采用ADF检验,其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LnGDP、LnCFDI、lnACFDI分别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平稳性检验,表明这些变量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即零阶单整。LnEX和LnIM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没有通过平稳性检验,而其差分后的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这两个变量是一阶差分平稳的,即一阶单整。同理可知,LnAFFDI差分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该变量也是一阶单整。对LnFFDI进行二阶差分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平稳性检验,即二阶单整。 综上所述,序列lnEX、lnIM、 lnCFDI、lnACFDI、lnFFDI、lnAFFDI、lnGDP均为二阶单整序列。依据协整理论,对于通过平稳性检验且为同阶单整序列来说,可以进行协整检验,分析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近年来,不少国内外研究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文献均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拉动作用,着重分析两者直接的相互影响关系,得到出口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有长期均衡关系而进口与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长期稳定关系(张如庆,2005)。其研究的重点只放在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的作用上,低估甚至忽视了对外直接投资对进口贸易的滞后推动作用。因此,本文为避免忽视进口的作用,首先单独分析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及其滞后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及其滞后因素与出口、进口之间的关系,建立如下模型: lnEXt=a0+a1lnCFDIt+a2lnACFDIt+a3lnFFDIt+a4lnAFFDIt+a5lnGDPt+ε1t (1) lnIMt=b0+b1lnCFDIt+b2lnACFDIt+b3lnFFDIt+b4lnAFFDIt+b5lnGDPt+ε2t  综合考察这些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依据DW值与t值,运用向后回归法进一步筛选可以被替代的变量,删除t值不显著变量,同时消除模型中的多重共线性和自相关。 对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解释变量)与出口额、进口额(被解释变量)做OLS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其残差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回归方程(1)表示LnEX与LnCFDI、LnFFDI、LnAFFDI、LnGDP之间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2)表示LnIM与LnCFDI、LnAFFDI、LnGDP之间的线性关系。根据表3与表4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额对出口总额、进口总额的作用较显著,模型拟合优度较高,且不存在序列相关与异方差。模型估计式(1)、(2)的残差序列为平稳性,变量lnEX、lnIM与lnCFDI、lnFFDI、Ln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由回归方程(1)可知,CFDI每增长1%,EX将增长0.0709%;FFDI每增长1%,EX将增长2.5622%;AFFDI每增长1%,EX将减少0.312821%;GDP每增长1%,EX将增长2.2407%。原因在于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CFDI)起步较晚,相对于外商直接投资(FFDI)来说总量较少,所以对出口的贡献程度没有外商直接投资来得明显,但由回归结果可知,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对出口贸易产生了正向影响,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带动了浙江省出口贸易的发展;从短期来看,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产生正向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却对浙江省出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与一般看法和直接统计结果相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赚取垄断利润的动机越来越明显,市场导向型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的替代作用将逐步显现。 由回归方程(2)可知, CFDI每增长1%,IM将增长0.054923%;AFFDI每增长1%,IM将减少0.241292%;GDP每增长1%,IM将增长2.333%。同理,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CFDI)对进口的贡献程度也没有外商直接投资来得明显,但由回归方程可知,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导致了进口的增长,说明对外直接投资中为了获得自然资源、技术与管理经验的投资对浙江省进口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相对缺乏、原材料稀少的实情,从而带动了浙江省进口贸易的发展;而外商直接投资对浙江省进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说明更多的外商在浙江省实现了生产和销售的本土化,需要进口的原料更多地来自本土,从国外的进口减少了。(四)误差修正模型 误差修正模型(Error Correction Model)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计量经济模型,成为协整分析的一个延伸。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表明这些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而这种稳定的关系是在短期动态过程的不断调整下得以维持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短期出现了偏离均衡的现象,必然会通过对误差的修正使变量重返均衡状态,误差修正模型将短期的波动和长期均衡结合在一个模型中。 由协整检验可以知道浙江对外直接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额、浙江省生产总指数与进、出口贸易之间存在着惟一的协整关系,因此可对各模型分别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lnEXt=0.027ΔlnCFDIt+0.099ΔlnFFDIt-0.346ΔlnAFFDIt+2.412ΔlnGDPt-1.062ECMt-1 t :(0.839666)(1.154311)(-2.395444)(5.941397) (-3.837613)(3) lnIMt=0.042ΔlnCFDIt-0.313ΔlnAFFDIt+2.425ΔlnGDPt-1.115ECMt-1 t : (1.332574)(-2.847501)(6.042488)(-3.679680)(4) 在误差修正模型(3)中,协整关系对EX的增长起到了反向修正作用,当超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均衡约束(ECMt-1)时,则误差修正作用降低了当期EX(弹性系数为-1.062),EX的动态调整过程具有一定稳定性,而且误差修正模型ECM项对应t值较高,说明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 出口贸易之间短期比较稳定。 在误差修正模型(4)中,协整关系对IM的增长也起到了反向修正作用,当IM超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均衡约束(ECMt-1)时,修正作用也降低了当期IM(弹性系数为-1.115)。IM的动态调整过程具有稳定性,这体现着短期内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口贸易的稳定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浙江对外直接投资额CFDI、外商直接投资额FFDI、生产总指数GDP与进口贸易额、出口贸易额之间的协整检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口增长、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可得出以下结论: (1)从长期关系看, CFDI、FFDI、GDP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惟一的协整关系。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产生促进作用,两者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关系。究其原因,在浙江省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若干年内,对外直接投资在浙江省已经逐渐转型,从追求人力资源优势的生产型投资逐步转向追求市场的市场型投资。这样的转变从长期的趋势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无疑明显影响到了浙江省出口的增长规模。同时,对外直接投资也能产生出口引致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等出口的增加。 从前文实证分析来看,CFDI、FFDI、GD P与进口贸易之间也存在惟一的协整关系,即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表现为对进口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母国原材料的进口(邱立成,1999)。浙江省经济实力虽位于全国前列,但资源极其匮乏,人均资源占有量很低,许多重要的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几乎完全依赖外省或是从国外进口。因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能在国外获取自然资源、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它们对进口贸易无疑有强劲的促进作用。其次,随着浙江省国际贸易地位的提高,已经或者将要遭受到越来越多的外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所设置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为规避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能缓和双边经济关系,化解贸易威胁论(张如庆,2005),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纵观全局,现阶段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额与贸易额相比,比重还很小,2005年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比例为1∶0.00158(注:根据2005年浙江省统计年鉴相关指标计算得出。),而世界对外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比例为1∶0.5634(注:根据2011年《世界数据报告》相关指标计算得出。)。表明浙江省的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从短期关系看,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CFDI与出口贸易短期均衡关系显著。从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其中CFDI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存在着一个由短期向长期均衡调整的机制,且t值显著,证明了对外直接投资能促进母国出口贸易(邱立成,1999)。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限制到鼓励的发展历程(齐晓华,2004)。由于其规模太小,对进出口的影响还不及外商直接投资FFDI来得大。但据权威研究报告预测(王亚平,2004),“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进一步扩大。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强省也首当其冲,必然大幅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额。随着浙江省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的进一步增大,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将逐渐增强。 本文实证表明,浙江省CFDI与进口贸易也存在短期均衡关系显著,CFDI与进口贸易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个由短期向长期均衡调整的机制。相比之下,CFDI对进口贸易的短期调整作用更强。 从浙江省当前贸易战略出发, 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充分重视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对能产生进出口贸易 互补、创造效应的对外直接投资给予各种政策优惠,从而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往政府有关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大多涉及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而并不直接制定与贸易有关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我们必须跳出这种思维模式,直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使浙江省企业步入国际化发展阶段,逐步建立自己的跨国公司,提升产业结构。 对企业界而言,加入WT0 后,国内市场上国内外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只是固守本地市场而放弃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其国内市场份额势必逐渐被吞食。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浙江省企业必须增强国际竞争意识,积极“走出去”,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进一步拓宽企业的生存空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投资促进贸易,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贸易关系论文例7

论文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趋势之一是大量使用标准合同。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开展,作为规范贸易当事人的国际贸易合同正在向着标准化、格式化的趋势发展,其对我们固有的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以国际标准合同为分析基础,客观地评价国际标准合同,并且提出对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际标准合同 示范合同 发展中国家 意思自治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 世纪初, 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 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性交易向连续性交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 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 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 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 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 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 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 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 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 贬多褒少, 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 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 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 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 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 年1 月和1997 年1 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⑥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法学研究.1997(3). ⑦王策,朱景晖.标准合同及未来立法模式研究.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3)

贸易关系论文例8

关键词:贸易;政策;经济增长

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否能促进一国经济更快增长?更多的贸易是否就意味着更多的经济增长?对于诸如这类问题的探讨,很多经济学家都做出了努力并且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对外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所以更为开放的外贸政策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罗伯特逊(D.H.Roberts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甚至得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学说。贸易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心,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不外乎是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制定服务,即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及规律,从而政府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对外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但一国改变其对外贸易政策就一定能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需要更多的实证材料。经济理论固然有用,但很多基于经济理论文献所做出的预测与现实结果并不一致。提倡更为自由、开放的贸易理论有其合理成分,但倡导对国内某些产业进行保护使其免受国际竞争的理论也不无道理。本文通过介绍一些研究者对贸易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目的不在于说明其特定的研究结果如何,而是试图找出其研究方法上所忽略的不该忽略的问题,基于此,为提出一套更为有效的研究方法献计献策以供大方之家商榷。

一、已有的实证研究概况

已有的关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讨论主要还是建立在其有力的实证研究结果之上的,尽管众多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进而所建议的对外贸易政策也不尽相同,但所用的研究方法却极其相似。都是通过考察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利用标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把各国对外贸易的开放程度和经济运行情况作为变量,从而试图用实证的方法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研究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所采用的变量和计量经济学方法都在不断地改变、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这些文献的研究结果并不能为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积极的有说服力的建议。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那些方法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解决对贸易政策的制定问题。当我们问及其研究结果是否对贸易政策制定有实践作用时,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研究应该更注重于外贸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式,即通过研究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传递机制而非停留在对其结果之间的关系上研究,会更有利于我们找出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早期的实证研究

对贸易政策和经济运行关系之研究,一种自然而然的方法似乎就是利用统计数据来考察贸易的开放程度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如果开放的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那么自然可以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比那些设置更多国际贸易壁垒的国家经济增长要快,就能实现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进行方面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有: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在研究过程中,考察贸易开放程度所采用的变量主要包括:关税保护水平、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外汇市场扭曲程度以及国家是否垄断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考察经济运行状况主要看GDP增长率。这些研究表明,在二战后的期间,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经济增长也相应地比较快。

开放的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它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它能够导致一国更高的贸易依存度(或叫贸易密集度)。然而,一国的贸易密集度除了受贸易政策所设置的贸易壁垒影响外,地理因素也是影响一国贸易密集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计算一国经济增长时把贸易(注意:不是贸易政策)作为主要因素考虑时,仅仅考察一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程度将不是衡量贸易密集度的最好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后者(地理因素变量)也是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的。在早期的研究中(包括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的研究),都是采用的贸易密集度作为变量而非贸易政策作为变量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自然就包含了非政策性的贸易壁垒。而基于自己的研究结果他们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会带来更快的经济增长和更高的收入水平。

结果确实表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存在积极的关系,然而在运用这些研究结果来衡量贸易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因忽略了开放度到底是受政策影响还是地理因素影响这一问题,我们不免对其结论持怀疑态度。研究过程使用的是贸易密集度,而结论使用的却是贸易政策开放度,其实混淆二者间关系而简单地将其划了等号。我们知道,实证研究方法受到两个关键因素的制约:内生性偏差和变量遗漏偏差。内生性偏差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贸易政策与经济运行有内在关联。早期研究的一般结论都是越开放就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因果律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经济疲软的国家很可能更有设置贸易障碍的倾向,比如说提高关税以弥补国内税收不足。如果回归分析中所遗漏的变量恰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那么此时变量遗漏偏差就会发生。比如说一个拥有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的国家经济增长较快,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和贸易政策恰巧有关,但真正促进经济增长的是经济组织机构的质量本身。那么此时所观测到的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就会被误认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早期研究贸易和经济增长中所采用的标准最小平方回归分析法,由于存在着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那么所得到的关于开放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结果也就存在着偏差估计。以上的例子及其它读者可能想到的例子都充分说明了内生性和变量遗漏不是小小的技术谬误,而是改变研究结果的因素。在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后,文献研究又进一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引入变量估计来纠正内生性偏差,二是使用相关可控变量来解决变量遗漏偏差。随着方法的改进,后来的研究结果证实了早期研究结果确实受到这些偏差影响,而纠正这些偏差的同时却发现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当前的实证研究

一国的贸易密集度既取决于贸易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也取决于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如上所述,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既可能是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内生性)影响,也可能是受其他因素(变量遗漏)影响。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比如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与海洋的接近程度、人口状况等,似乎既不受经济运行状况影响,也不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1999)将外生性特征——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作为变量纳入回归分析之中,研究贸易密集度。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利用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及贸易和经济运行情况间关系来推断政策性贸易壁垒的影响。FrankelandRomer发现,贸易中的地理因素确实会影响一国经济运行:贸易增长10%通常会带来收入增长约10%-20%。这种研究的结果与早期研究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同时说明利用地理因素做变量分析贸易密集度是正确的。这充分说明了贸易密集度除受政策影响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还声称:不同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差别不会象地理因素导致的贸易差别那样影响收入水平。RodriguezandRodrik(2001)的观点认为“即便以地理约束形式的无差别的贸易壁垒对一国经济是有害的,政策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程度和贸易管制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并且,即使政策和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一国收入有着相同的影响,但它们影响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比如相对于二十年前来说,信息科技改变了“距离”在贸易中的角色;同样,关税对贸易的限制作用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和资本的流动的发展也不断改变。

当前的研究还将早期研究中所忽略的两组变量考虑进去,结果发现早期研究所得的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是不成立的。第一组包括与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有关的变量。这里,地理被认为是长期发展的直接的决定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国距离赤道的距离。EasterlyandLevine(2003)指出:“……与适度的气候相比,热带环境更有不利于生产的倾向,更多的疾病,存在着不能有效使用在适度气候区域发展起来的生产技术的影响因素”,以此来说明在实证分析中应该包括“距赤道的距离”这一因素。RodriguezandRodrik(2001)andIrwinandTervio(2002)在使用FrankelandRomer的理论模型分析时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结果发现贸易对收入的影响程度要大打折扣并且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其他的诸如一国在热带地区所占面积百分比等因素也不断地被纳入分析之中。结果都表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果不复存在了。第二组变量与一国组织机构的发展有关。将这些变量纳入回归分析的模型之中,同样存在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Acemoglu,Johnson,andRobinson(2001)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他们的有关文献,由于受到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他们的研究同样遭遇了“失败”,即没能找出贸易与经济增长间的确定的关系。

这些研究文献都试图从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的实证资料中找出贸易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确切关系。但最后的结论都是站不住脚的,还需要用其它的数据集,变量,方法等做进一步研究。然而现有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一旦早期研究中的诸如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得到解决,就没有证据说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的因果联系。结果似乎是令人失望的,毕竟这些研究都没能够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从中了解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二、宏观回归分析实证研究的局限性

即使研究人员能够找到象上面所述的一整套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解决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使用宏观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仍然存在着局限性。换言之,即使所使用的回归模型是接近完美的,分析中至少还存在以下两点缺陷:一是每个贸易-增长的回归模型都将贸易政策概括为一维指标,另一个就是所有的回归模型都不考虑贸易政策对政府依赖性。粗略地看一下贸易政策是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就能发现这些模型的结论是令人费解的。首先,贸易政策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比如贸易政策可以影响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影响企业定价及刺激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贸易政策影响贸易量;贸易政策还会刺激不同部门不断扩张或收缩,不断扩张的生产部门由于产量的提高而可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性,收缩的部门会重新分配无效率的资源。其次,贸易政策的手段或工具很多,包括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出口刺激。再次,某些政策通过特定渠道实施的部分效应可能也取决于经济环境的特征,国家的发达程度,金融部门的完善程度等都会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说,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是特定经济环境下,一系列政策工具通过多种渠道共同作用的结果。考虑到其多样性的特征,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单靠典型的贸易-增长线性回归模型实际上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故将一国贸易政策不同方面的综合作用结果简单的融合为一种变量——贸易开放度,是不科学的。另外这些分析政策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模型中,排除了国家的影响,即其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很显然这是一个很苛刻的假设前提,适合于一个贫困国家的政策可能不适合富裕国家。总之,经济环境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关键性作用。比如一些东亚国家采取的出口导向战略而拉丁美洲国家采取的进口替代战略,如何将这两种不同的战略方式糅合在一种回归分析模型中?如果不考虑政策工具、政策实施的经济环境及作用机制而单纯地认为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都是有害的话,那么用于分析贸易-经济增长的回归模型似乎就是比较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也就说明了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同时也向我们暗示:如果我们想要理解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就不得不改变我们所询问的问题的类型以及所要寻找的答案的类型,因为我们相信上述所涉及的回归模型是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寻找其他的可能的方法。

三、使用微观经济数据,注重对传递机制的研究

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现有的实证分析的做法及其局限性,并且发现其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没有说服力的。没有确切答案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本身不重要,相反,我们很想知道自由贸易的“赞歌”真的能起作用吗?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如果实施得当的话,真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其实在现有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大多使用的都是宏观数据资料,注重于对结果而非传递机制的研究,因而其所得结论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并且这种只注重结果的研究严重地限制了现有贸易-经济增长文献中的政策关联性。所以对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就应该从注重结果转向注重传递机制,——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

(一)使用的数据资料问题。现有的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文献大都使用各国宏观经济资料。总的来说,使用这种资料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它们所能给予的信息是不够丰富的。进行生产和贸易的不是国家,而是一国的公司企业和消费者。因而衡量贸易对收入的影响时就不能不使用这些微观经济数据。使用的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背后的想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它具有“平均作用”。有的公司赢利,有的亏损;有的消费者得利,有的却遭受损失;有些产业在更为开放的自由贸易下能够兴旺而有些产业则不断萎缩,而宏观数据都将这些结果加以综合“平均化”了。且这种“平均化作用”不仅仅对一个国家,而是对所有的国家都是起作用的,因而其说服力是微弱的。

(二)传递机制。当问及是否贸易能够使一个国家更加富裕时,似乎就需要贸易和收入的宏观数据来说明,然而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很多经济文献只研究了结果而回避了对传递机制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或许能够用他们的所谓经济模型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但是一个真正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模型应该首先能够回答以下问题。1、该模型应包括哪些变量,不同的变量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所使用的变量是否都是使用计量经济学分析所必要的?2、哪些变量是外生变量,哪些不是?3、贸易是通过那些渠道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因为贸易和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很多方式相互作用的,单维贸易指数的简单线型回归分析并不能适合所有的情况。4、那些是动态变量?即要找到一个模型来说明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又牵涉到两个相关问题。首先,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变化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措施相配套。这其实就是如上所述的政策作用对国家的依赖性。其次,即使不存在着这种依赖性,一些能够用来解释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的诸如运输费用和信息科技等基础项目,他们的作用是如何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简言之,这样的模型要求我们去思考“为什么”贸易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能不能”的问题。如果能够作到这些,就基本上避免现有的研究方法的弊端,这就要求我们选择适当的模型加强对传递机制的研究,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要根据不同情形制定或选择不同的贸易政策。

如果没有一个适当的模型,对上述问题就难以回答。按照上面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模型,首先一个优势就是能够让我们找出贸易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当计量经济学与某一经济行为模型联系更为密切时,我们能够通过反复检测来验证模型的实用性,并对模型加以重新审视。这种反复的过程同时让我们不断地寻求更为合理的能够有实证数据支持的模型。

如果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能够向这一方向发展,那么这些研究就应包括:1、注重对企业等微观主题研究,调查是否从国外引进更为激烈的竞争能够使得国内市场更具有竞争性,从而更加有效配置资源和提高实际收入水平。2、是否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能够促使国内企业提高生产能力,从而促进经济增长。3、研究国际贸易的外溢效应。货物贸易可能会连带知识、科技转移,知识的积累又会促进经济增长。4、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通过观察模仿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实现知识转移,知识的积累会促进经济增长。5、对外直接投资是否会有利于一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

以上所列都是一些不完整的例证而已,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那么多经济学家对经济全球化会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感兴趣。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同,其相关的政策意义也就不同。比如对于南非国家来说,FDI的就业效果带动的经济增长较明显而通过货物贸易连带的知识转移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极其有限。那么此时政策制定就更倾向于鼓励FDI发展。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会因经济环境和政策工具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对其所能给予的答案也只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更加具体而非泛泛的解释。但这毕竟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更为可靠的指导作用。

四、贸易政策的性质在不断改变

无论是使用传统的回归分析法还是本文所提倡的特殊方法,都要权衡贸易政策在其中的作用。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莫过于关税和配额了,它们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以实施各自的发展和工业化战略。所以将其纳入回归分析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贸易政策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再对贸易-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时,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极其权衡似乎显得不在那么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双边的、区域性的以及多边的贸易协定大大约束了它们的实施效果,例如出口补贴就是WTO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得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作用不断降低。了解贸易政策的性质的变化,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以往的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文献。读者们不免要问,在传统贸易政策工具作用越来越微弱的今天,什么样的贸易政策变得更重要?我想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促进出口和吸引外资了。随着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两个方面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第一,将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纳入我们的分析之中固然重要,但也具有挑战性。重要是因为我们需要知道比如税收优惠吸引的外商投资是否就能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挑战性是因为对这些新工具的权衡是存在难度的。第二,关税和配额往往因部门不同而不同,即具有“部门特性”,其实这种特性在新的贸易政策工具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它们的使用范围可能相对更为狭窄,因而不适宜用于贸易-经济增长的宏观分析。当我们放眼未来,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下一轮浪潮就需要首先解决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所带来的问题。

五、结论

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可惜的是很长时间的研究也未能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答案。早期的研究证实了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但由于方法上的缺陷,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当前的研究方法克服了早期的方法缺陷,但却无法找到二者间的联系。简单的线性回归理论分析无法说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重要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微妙,且相互作用要依赖特定的机制和取决于特定环境。更多地使用微观经济论据而非宏观论据,对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建立特定的模型,而不是仅仅考察宏观结果,惟有向这一方向发展,才更有助于我们找出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只能在更狭窄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对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不能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对某一方面给出特定的答案。因为我坚信,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参考文献:

1.Edwards,S.(1993),“Openness,tradeliberalization,andgrowthin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XXXI(3),1358-1393.

2.Harrison,A.(1996),“Opennessandgrowth:Atime-series,cross-countryanalysisfor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DevelopingEconomics,48,419-447.

3.Edwards,S.(1998),“Openness,productivity,andgrowth:Whatdowereallyknow?”

EconomicJournal,108(March),383-398.

4.Hall,R.andC.Jones(1999),“Whydosomecountriesproducesomuchmoreoutputperworkerthanothers,”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14,1,83-116.

贸易关系论文例9

【论文摘要】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众多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引致的技术创新,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论文关键词】国际技术 贸易 创新 发展中国家 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 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 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贸易关系论文例10

1 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只有尊重并深入研究不同文化,才能更好地开拓国际贸易市场。 (1)分析文化的差异性,有利于跨国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控制。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合理地利用文化差异,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2)发掘民族文化精髓,融合异邦文化,力创国际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形象的树立需要追加许多内容,在质量优胜的基础上,它不仅需要命名得好、商标设计得精美,还需要品牌的服务、宣传等附加内容做得出色,而这些内容的开发、拓展和保护都离不开文化这一要素。企业要想创立知名品牌,必须走名优化道路,以民族文化为基点,营造品牌的独特文化氛围,打造出特色产品。同时,针对不同国际目标市场的不同文化需求,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位,对品牌加入目的国文化风格,在保持产品特色的同时符合目标市场消费者的偏好,这样走出的一条有较深的文化底蕴做基石的品牌之路,才能创造出辉煌的业绩。 综上所述,文化同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基本物质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关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需要。人们从商品和服务中购买的主要是故事,情感,生活方式和心灵体验。因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将加入更多的文化因素。这样,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就显得 尤为重要

贸易关系论文例11

1.建交前阶段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当时特殊的国外环境,除了同北欧和瑞士等少数几个西方国家建交外,我与包括联邦德国在内的西方大国并无外交关系。1957年两国有关机构签订过为期1年的民间贸易协定。中德之间以间接、民间和半官方形式的贸易往来并没有中断过。

2.建交后阶段

在中国加合国和国际威望不断提高的大环境下,1972年10月11日中德正式建交。两国国家关系的改善和一系列政府间有关协定的签署,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机会。

3.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阶段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好时期,也是中德经贸关系发展的较快时期。首先是我国经济发展加快,为发展对德经贸关系提供了物质基础;

其次两国关系良好,国家领导人互访频繁,有利于经贸关系的发展;

第三中国在两德统一问题上,采取尊重德国人民的立场,受到德国各界的好评;

第四包括投资在内的其它经济合作有了巨大的发展;

第五中德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环保、教育、旅游等处于全方位的发展时期。

二、中德贸易关系的现状

1.2001年的中德贸易关系的主要情况是:

(1)2001年中德贸易首次突破200亿美元大关在德国和欧盟以及世界经济贸易增长放慢、美国经济出现衰退和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走入低谷的情况下,2001年中德贸易的发展情况良好,达235.2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9.5%,高于我国外贸增幅12个百分点,在我国外贸中的比重由2000年的4.1%,增至4.6%.其中对德出口97.54亿美元,从德进口137.7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加5.1%和32.3%.在我国对欧盟5大伙伴国(德、英、荷、法、意)贸易中,中德贸易增幅最大。

(2)进口增幅远大于出口,贸易逆差进一步增加。去年我从德国的进口比上年增加32.3%,大于出口增幅27.2个百分点。我国对德贸易逆差由上年的11.31亿美元增至40.18亿美元,增幅达255.3%.德国是我与欧盟各国贸易中逆差最多的国家,也使德国成为我国除台湾省、韩国和俄罗斯以外第四大逆差国和地区。

(3)2001年我部分轻纺产品的出口下降,例如陶瓷产品出口下降17.7%,塑料及制品出口下降5.1%,纺织品出口下降4.5%等;

而食品、机械产品等出口的增幅较大。例如对德食品出口增加23.8%,运输设备出口增加21.7%,其中船舶出口增幅更高达47.1%.

(4)从进口商品看,2001年增幅较大的重要产品有塑料及橡胶制品(35.1%)、钢铁及制品(78.6%)、机电产品(29.3%)、运输设备(71.7%)、光学及精密仪器(53.0%)、家具(43.8%)等。

下降的商品有:包括动、植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在内的食品经济品进口下降近40%,木及其制品下降34.9%等。

三、中德贸易关系的特点

1.中德贸易在中国与欧盟贸易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我海关统计,2001年我国与欧盟贸易为766.27亿美元(出口409.04亿美元,进口357.23亿美元),其中中德贸易为235.26亿美元(出口97.54亿美元,进口137.72亿美元),占30.7%.如果单从进口看,比重更大,为38.6%,超过占第二位英国的1.28倍,大体上是法、意、荷3国之和。中德贸易在德国外贸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据德方统计,2001年中德贸易在德国外贸中排列第十一位。如果单从德方进口看,中国居第十位,排在爱尔兰和西班牙之前。

2.中德贸易我方是逆差国

引起我方出现逆差的原因,除了存在着限制的实际情况外,与双方出口商品结构的不同有很大的关系。要使我方逆差出现较大的改变,首先要依托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大力增加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其次要了解德国市场,在经营、管理、推销上下功夫。

3.发展中德贸易与欧盟的整体状况联系起来

在欧盟单一市场形成,统一外贸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下,发展中德贸易要与加强与欧盟合作联系起来。例如欧盟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对我国的出口限制带有某些歧视性色彩等,对此采取应对措施是必要的。

4.机械设备进口是中德贸易的重中之重

德国是我国传统的机械设备进口国。从6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工业的技术装备和更新,开始转向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德国是首选国家之一。有一个时期,我国每年从德国进口的90%以上是机械设备。目前这个比例有所下降,但也在80%左右。

5.对德出口产品中的技术含量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对德出口的产品中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有很大增加。以2001年与1991年相比,10年间我国对德出口的包括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运输设备、光学和精密仪器产品成倍增加。2001年我国的这类产品占我国对德出口近一半,金额达48.35亿美元。

6.中德贸易中的技术贸易占有一定地位

在引进机器设备的同时引进相关技术这是中德贸易的一个特点,也是德国技术出口的一个特点。技术贸易是扩大中德贸易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每年大约100亿美元的技术进口中,欧盟占了近一半,而其中德国又是最大的技术引进国。

四、德国的对华政策

首先,推行一个中国的政策。欧盟各国的对华政策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各国仍有不同。这里面有一个考虑的角度问题。有的国家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考虑的多些,有的国家可能对美国的关系和态度考虑的多些,这样得出的看法也就不完全一样。德国从本身利益和两国的友好关系出发,始终支持和推行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德国不论那一个党派当政,这个对华政策的前提是没有分歧的;

其次,德国对华政策的着眼点在于加强双边经济贸易合作和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和影响。1993年德国科尔总理在考察亚洲4国的基础上首次提出新亚洲政策。其重点之一在于全面估价中德关系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同中国的经贸关系和合作;

第三,由于两国关系较好,德国对华关系的开展是全方位的。不仅有经济和贸易合作,而且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

第四,德国是欧盟制定对华政策的带头羊。上世纪90年代欧盟多次对华政策和战略的制定,大都受到德国的影响和推动。

五、对2002年中德贸易的估计和前景

1.对2002年中德贸易的估计

2002年中德贸易形势有严峻的一面,如世界及德国经济仍然疲软等;也有有利的一面,这就是今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高速度发展,国内市场仍将比较活跃等。主要的估计是:

(1)从整体情况看,今年中德贸易的增幅将小于去年

2001年中德贸易的增幅为近20%,今年估计将在15%左右,绝对金额将再创历史新高。其原因在于去年引起中德贸易较大幅度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从德国进口增幅较大,今年估计进口增幅小于去年;出口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德国经济呈恢复性增长状态、内需有所增加,而增幅将大于去年。

(2)中德贸易逆差将有所缩小

去年中德贸易我方逆差40亿美元,今年在我对德出口增幅扩大、进口增幅缩小的情况下,我方逆差可能有所减少。估计全年逆差在30亿美元左右。

(3)今年对德出口的增长点主要在机电产品

去年我国对德出口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机电产品已达48.35亿美元。今年超过55亿美元大关是有可能的。

(4)今年我从德国进口仍将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