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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关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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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关系论文

篇1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论-文-网]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篇2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篇3

关键词:贸易;政策;经济增长

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否能促进一国经济更快增长?更多的贸易是否就意味着更多的经济增长?对于诸如这类问题的探讨,很多经济学家都做出了努力并且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对外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所以更为开放的外贸政策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罗伯特逊(D.H.Roberts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甚至得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学说。贸易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心,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不外乎是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制定服务,即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及规律,从而政府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对外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但一国改变其对外贸易政策就一定能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需要更多的实证材料。经济理论固然有用,但很多基于经济理论文献所做出的预测与现实结果并不一致。提倡更为自由、开放的贸易理论有其合理成分,但倡导对国内某些产业进行保护使其免受国际竞争的理论也不无道理。本文通过介绍一些研究者对贸易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目的不在于说明其特定的研究结果如何,而是试图找出其研究方法上所忽略的不该忽略的问题,基于此,为提出一套更为有效的研究方法献计献策以供大方之家商榷。

一、已有的实证研究概况

已有的关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讨论主要还是建立在其有力的实证研究结果之上的,尽管众多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进而所建议的对外贸易政策也不尽相同,但所用的研究方法却极其相似。都是通过考察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利用标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把各国对外贸易的开放程度和经济运行情况作为变量,从而试图用实证的方法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研究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所采用的变量和计量经济学方法都在不断地改变、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这些文献的研究结果并不能为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积极的有说服力的建议。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那些方法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解决对贸易政策的制定问题。当我们问及其研究结果是否对贸易政策制定有实践作用时,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研究应该更注重于外贸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式,即通过研究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传递机制而非停留在对其结果之间的关系上研究,会更有利于我们找出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早期的实证研究

对贸易政策和经济运行关系之研究,一种自然而然的方法似乎就是利用统计数据来考察贸易的开放程度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如果开放的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那么自然可以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比那些设置更多国际贸易壁垒的国家经济增长要快,就能实现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进行方面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有: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在研究过程中,考察贸易开放程度所采用的变量主要包括:关税保护水平、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外汇市场扭曲程度以及国家是否垄断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考察经济运行状况主要看GDP增长率。这些研究表明,在二战后的期间,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经济增长也相应地比较快。

开放的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它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它能够导致一国更高的贸易依存度(或叫贸易密集度)。然而,一国的贸易密集度除了受贸易政策所设置的贸易壁垒影响外,地理因素也是影响一国贸易密集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计算一国经济增长时把贸易(注意:不是贸易政策)作为主要因素考虑时,仅仅考察一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程度将不是衡量贸易密集度的最好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后者(地理因素变量)也是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的。在早期的研究中(包括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的研究),都是采用的贸易密集度作为变量而非贸易政策作为变量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自然就包含了非政策性的贸易壁垒。而基于自己的研究结果他们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会带来更快的经济增长和更高的收入水平。

结果确实表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存在积极的关系,然而在运用这些研究结果来衡量贸易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因忽略了开放度到底是受政策影响还是地理因素影响这一问题,我们不免对其结论持怀疑态度。研究过程使用的是贸易密集度,而结论使用的却是贸易政策开放度,其实混淆二者间关系而简单地将其划了等号。我们知道,实证研究方法受到两个关键因素的制约:内生性偏差和变量遗漏偏差。内生性偏差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贸易政策与经济运行有内在关联。早期研究的一般结论都是越开放就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因果律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经济疲软的国家很可能更有设置贸易障碍的倾向,比如说提高关税以弥补国内税收不足。如果回归分析中所遗漏的变量恰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那么此时变量遗漏偏差就会发生。比如说一个拥有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的国家经济增长较快,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和贸易政策恰巧有关,但真正促进经济增长的是经济组织机构的质量本身。那么此时所观测到的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就会被误认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早期研究贸易和经济增长中所采用的标准最小平方回归分析法,由于存在着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那么所得到的关于开放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结果也就存在着偏差估计。以上的例子及其它读者可能想到的例子都充分说明了内生性和变量遗漏不是小小的技术谬误,而是改变研究结果的因素。在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后,文献研究又进一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引入变量估计来纠正内生性偏差,二是使用相关可控变量来解决变量遗漏偏差。随着方法的改进,后来的研究结果证实了早期研究结果确实受到这些偏差影响,而纠正这些偏差的同时却发现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当前的实证研究

一国的贸易密集度既取决于贸易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也取决于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如上所述,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既可能是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内生性)影响,也可能是受其他因素(变量遗漏)影响。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比如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与海洋的接近程度、人口状况等,似乎既不受经济运行状况影响,也不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1999)将外生性特征——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作为变量纳入回归分析之中,研究贸易密集度。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利用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及贸易和经济运行情况间关系来推断政策性贸易壁垒的影响。FrankelandRomer发现,贸易中的地理因素确实会影响一国经济运行:贸易增长10%通常会带来收入增长约10%-20%。这种研究的结果与早期研究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同时说明利用地理因素做变量分析贸易密集度是正确的。这充分说明了贸易密集度除受政策影响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还声称:不同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差别不会象地理因素导致的贸易差别那样影响收入水平。RodriguezandRodrik(2001)的观点认为“即便以地理约束形式的无差别的贸易壁垒对一国经济是有害的,政策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程度和贸易管制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并且,即使政策和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一国收入有着相同的影响,但它们影响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比如相对于二十年前来说,信息科技改变了“距离”在贸易中的角色;同样,关税对贸易的限制作用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和资本的流动的发展也不断改变。

当前的研究还将早期研究中所忽略的两组变量考虑进去,结果发现早期研究所得的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是不成立的。第一组包括与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有关的变量。这里,地理被认为是长期发展的直接的决定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国距离赤道的距离。EasterlyandLevine(2003)指出:“……与适度的气候相比,热带环境更有不利于生产的倾向,更多的疾病,存在着不能有效使用在适度气候区域发展起来的生产技术的影响因素”,以此来说明在实证分析中应该包括“距赤道的距离”这一因素。RodriguezandRodrik(2001)andIrwinandTervio(2002)在使用FrankelandRomer的理论模型分析时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结果发现贸易对收入的影响程度要大打折扣并且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其他的诸如一国在热带地区所占面积百分比等因素也不断地被纳入分析之中。结果都表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果不复存在了。第二组变量与一国组织机构的发展有关。将这些变量纳入回归分析的模型之中,同样存在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Acemoglu,Johnson,andRobinson(2001)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他们的有关文献,由于受到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他们的研究同样遭遇了“失败”,即没能找出贸易与经济增长间的确定的关系。

这些研究文献都试图从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的实证资料中找出贸易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确切关系。但最后的结论都是站不住脚的,还需要用其它的数据集,变量,方法等做进一步研究。然而现有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一旦早期研究中的诸如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得到解决,就没有证据说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的因果联系。结果似乎是令人失望的,毕竟这些研究都没能够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从中了解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二、宏观回归分析实证研究的局限性

即使研究人员能够找到象上面所述的一整套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解决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使用宏观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仍然存在着局限性。换言之,即使所使用的回归模型是接近完美的,分析中至少还存在以下两点缺陷:一是每个贸易-增长的回归模型都将贸易政策概括为一维指标,另一个就是所有的回归模型都不考虑贸易政策对政府依赖性。粗略地看一下贸易政策是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就能发现这些模型的结论是令人费解的。首先,贸易政策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比如贸易政策可以影响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影响企业定价及刺激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贸易政策影响贸易量;贸易政策还会刺激不同部门不断扩张或收缩,不断扩张的生产部门由于产量的提高而可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性,收缩的部门会重新分配无效率的资源。其次,贸易政策的手段或工具很多,包括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出口刺激。再次,某些政策通过特定渠道实施的部分效应可能也取决于经济环境的特征,国家的发达程度,金融部门的完善程度等都会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说,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是特定经济环境下,一系列政策工具通过多种渠道共同作用的结果。考虑到其多样性的特征,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单靠典型的贸易-增长线性回归模型实际上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故将一国贸易政策不同方面的综合作用结果简单的融合为一种变量——贸易开放度,是不科学的。另外这些分析政策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模型中,排除了国家的影响,即其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很显然这是一个很苛刻的假设前提,适合于一个贫困国家的政策可能不适合富裕国家。总之,经济环境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关键性作用。比如一些东亚国家采取的出口导向战略而拉丁美洲国家采取的进口替代战略,如何将这两种不同的战略方式糅合在一种回归分析模型中?如果不考虑政策工具、政策实施的经济环境及作用机制而单纯地认为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都是有害的话,那么用于分析贸易-经济增长的回归模型似乎就是比较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也就说明了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同时也向我们暗示:如果我们想要理解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就不得不改变我们所询问的问题的类型以及所要寻找的答案的类型,因为我们相信上述所涉及的回归模型是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寻找其他的可能的方法。

三、使用微观经济数据,注重对传递机制的研究

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现有的实证分析的做法及其局限性,并且发现其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没有说服力的。没有确切答案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本身不重要,相反,我们很想知道自由贸易的“赞歌”真的能起作用吗?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如果实施得当的话,真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其实在现有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大多使用的都是宏观数据资料,注重于对结果而非传递机制的研究,因而其所得结论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并且这种只注重结果的研究严重地限制了现有贸易-经济增长文献中的政策关联性。所以对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就应该从注重结果转向注重传递机制,——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

(一)使用的数据资料问题。现有的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文献大都使用各国宏观经济资料。总的来说,使用这种资料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它们所能给予的信息是不够丰富的。进行生产和贸易的不是国家,而是一国的公司企业和消费者。因而衡量贸易对收入的影响时就不能不使用这些微观经济数据。使用的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背后的想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它具有“平均作用”。有的公司赢利,有的亏损;有的消费者得利,有的却遭受损失;有些产业在更为开放的自由贸易下能够兴旺而有些产业则不断萎缩,而宏观数据都将这些结果加以综合“平均化”了。且这种“平均化作用”不仅仅对一个国家,而是对所有的国家都是起作用的,因而其说服力是微弱的。

(二)传递机制。当问及是否贸易能够使一个国家更加富裕时,似乎就需要贸易和收入的宏观数据来说明,然而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很多经济文献只研究了结果而回避了对传递机制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或许能够用他们的所谓经济模型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但是一个真正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模型应该首先能够回答以下问题。1、该模型应包括哪些变量,不同的变量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所使用的变量是否都是使用计量经济学分析所必要的?2、哪些变量是外生变量,哪些不是?3、贸易是通过那些渠道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因为贸易和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很多方式相互作用的,单维贸易指数的简单线型回归分析并不能适合所有的情况。4、那些是动态变量?即要找到一个模型来说明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又牵涉到两个相关问题。首先,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变化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措施相配套。这其实就是如上所述的政策作用对国家的依赖性。其次,即使不存在着这种依赖性,一些能够用来解释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的诸如运输费用和信息科技等基础项目,他们的作用是如何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简言之,这样的模型要求我们去思考“为什么”贸易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能不能”的问题。如果能够作到这些,就基本上避免现有的研究方法的弊端,这就要求我们选择适当的模型加强对传递机制的研究,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要根据不同情形制定或选择不同的贸易政策。

如果没有一个适当的模型,对上述问题就难以回答。按照上面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模型,首先一个优势就是能够让我们找出贸易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当计量经济学与某一经济行为模型联系更为密切时,我们能够通过反复检测来验证模型的实用性,并对模型加以重新审视。这种反复的过程同时让我们不断地寻求更为合理的能够有实证数据支持的模型。

如果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能够向这一方向发展,那么这些研究就应包括:1、注重对企业等微观主题研究,调查是否从国外引进更为激烈的竞争能够使得国内市场更具有竞争性,从而更加有效配置资源和提高实际收入水平。2、是否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能够促使国内企业提高生产能力,从而促进经济增长。3、研究国际贸易的外溢效应。货物贸易可能会连带知识、科技转移,知识的积累又会促进经济增长。4、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通过观察模仿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实现知识转移,知识的积累会促进经济增长。5、对外直接投资是否会有利于一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

以上所列都是一些不完整的例证而已,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那么多经济学家对经济全球化会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感兴趣。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同,其相关的政策意义也就不同。比如对于南非国家来说,FDI的就业效果带动的经济增长较明显而通过货物贸易连带的知识转移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极其有限。那么此时政策制定就更倾向于鼓励FDI发展。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会因经济环境和政策工具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对其所能给予的答案也只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更加具体而非泛泛的解释。但这毕竟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更为可靠的指导作用。

四、贸易政策的性质在不断改变

无论是使用传统的回归分析法还是本文所提倡的特殊方法,都要权衡贸易政策在其中的作用。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莫过于关税和配额了,它们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以实施各自的发展和工业化战略。所以将其纳入回归分析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贸易政策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再对贸易-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时,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极其权衡似乎显得不在那么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双边的、区域性的以及多边的贸易协定大大约束了它们的实施效果,例如出口补贴就是WTO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得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作用不断降低。了解贸易政策的性质的变化,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以往的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文献。读者们不免要问,在传统贸易政策工具作用越来越微弱的今天,什么样的贸易政策变得更重要?我想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促进出口和吸引外资了。随着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两个方面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第一,将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纳入我们的分析之中固然重要,但也具有挑战性。重要是因为我们需要知道比如税收优惠吸引的外商投资是否就能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挑战性是因为对这些新工具的权衡是存在难度的。第二,关税和配额往往因部门不同而不同,即具有“部门特性”,其实这种特性在新的贸易政策工具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它们的使用范围可能相对更为狭窄,因而不适宜用于贸易-经济增长的宏观分析。当我们放眼未来,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下一轮浪潮就需要首先解决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所带来的问题。

五、结论

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可惜的是很长时间的研究也未能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答案。早期的研究证实了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但由于方法上的缺陷,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当前的研究方法克服了早期的方法缺陷,但却无法找到二者间的联系。简单的线性回归理论分析无法说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重要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微妙,且相互作用要依赖特定的机制和取决于特定环境。更多地使用微观经济论据而非宏观论据,对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建立特定的模型,而不是仅仅考察宏观结果,惟有向这一方向发展,才更有助于我们找出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只能在更狭窄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对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不能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对某一方面给出特定的答案。因为我坚信,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参考文献:

1.Edwards,S.(1993),“Openness,tradeliberalization,andgrowthin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XXXI(3),1358-1393.

2.Harrison,A.(1996),“Opennessandgrowth:Atime-series,cross-countryanalysisfor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DevelopingEconomics,48,419-447.

3.Edwards,S.(1998),“Openness,productivity,andgrowth:Whatdowereallyknow?”

EconomicJournal,108(March),383-398.

4.Hall,R.andC.Jones(1999),“Whydosomecountriesproducesomuchmoreoutputperworkerthanothers,”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14,1,83-116.

篇4

选取新疆进口额和出口额作为衡量对外贸易的变量,分别记为IN,OUT;选择实际GDP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变量。数据为1984年至2009年的年度数据,数据来自《新疆统计年鉴》和《新疆五十年》。GDP以1978年的价格为基期100,根据各期GDP指数计算得的实际GDP,换算公式为:该年度实际GDP=1978年GDP×该年度基于1978年的GDP指数,其中1978年的GDP为39.07亿元人民币。换算后实际GDP(简记为GDP)、进口额(IN)、出口额(OUT)。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样本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分别记为LnGDP、LnIN、LnOUT。

新疆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篇5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

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篇6

统计指标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龙头”。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问题,3年前有过一场讨论,国家统计局也召开过专题研讨会,形成的共识为:贸易统计既要反映全社会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运行全貌,又要反映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行业的发展变化状况。一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保留,因为它是反映全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的唯一指标,许多地区还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计划考核指标,尽管这一指标具有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产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贸易统计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

近年来,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上述两条主线,进行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经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对当前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应不灵敏。例如,对政府关心的商品市场总量平衡状况、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石油、钢材等)供求信息反应得不够;同时反映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指标和分组过于简单,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业连锁经营和现代商业业态状况的统计制度。2、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目前贸易企业生产资料销售量仅占社会销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产资料市场全貌;同时价格信息是商品市场最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价格统计与流转统计为“两张皮”,按不同的统计方法从两个渠道自下而上地统计,难于科学、全面和及时的分析商品市场全貌。3、现行的贸易餐饮企业的统计限额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目前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过高,能够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全数调查的企业数量太少,从而形成了与其他专业统计“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结果,贸易统计必须“抓小放大”,因为按现行限额标准,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的商品流转量所占比重很大,影响市场趋势。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又难于抓住和抓好。这是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贸易统计非调查(或派生)指标很少,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了贸易统计资料的深度开发。加之现行统计资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贸易统计资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贸易统计指标的设计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采取务实和相对灵活的原则。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应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复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核算制度。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域,绝大部分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相对宽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转向如何启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商品总量平衡以防止市场波动、如何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国家安全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内市场起着预警的功能。可考虑仅要求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局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算,并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贸易餐饮企业统计划型标准。贸易餐饮业企业划型尚无国家标准,但统计上有一个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录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笔者认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分别为20人、60人和40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的47%,其中零售企业仅占26%;企业单位不足3万家。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其销售额应该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额比重应提高到60%以上。届时限额以上企业约达到7万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今后贸易统计只要紧紧抓住这7万家限额以上企业,工作就会变得较为主动,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同时现行的许多贸易统计信息(如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指标)也会“身价倍增”,变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计划期内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从而完成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的过渡,并完善贸易统计指标体系。我国即将加入WTO,贸易统计必须象其他专业统计一样,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现行的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由于其自身存在许多弊端和目前资料采集方面的制约,数据质量不断下降,已经难以为继;从现在开始,必须统一认识,逐步弱化这一指标,相应突出和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可能的话应含服务业)的商品零售额统计,因为它涵盖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额,目前可考虑同时公布以上两个指标,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现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同时完整的商品市场是由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市场组成,生产资料流通总规模的发展变化,反映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要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主要依据工业统计报表和贸易统计报表有关指标,按季度测算社会中间产品销售总额(或称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宏观上反映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变化,这项工作对于贸易统计来说也是责无旁贷的。

(四)要从宏观上研究商品流转统计与商品价格统计的配套问题。这个问题目前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现行统计体制问题,但现在必须认真的研究。在现行统计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设想将目前商品零售价格统计基层的采价过程与目前基层商品流转统计过程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商品价格统计和流转统计基础资料的配套,然后按现行统计体制,在县级统计局“分家”,分别按贸易统计和价格统计的不同渠道逐级上报。这样综合资料和许多结构性资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关于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制度是政府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报送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的专门规定,它既是对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具体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统计制度的改革相对于指标体系改革而言,既有从属性,又有相对独立性。就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来讲,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贸易报表制度修订要遵循“进度侧重反映趋势、年度侧重反映总量与结构”的原则。目前贸易餐饮业报表体系中,必须精简进度报表内容与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轻装上阵,快速反映商品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进度统计只要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主要构成情况;年度统计则必须全面反映贸易餐饮企业基本情况、流通总规模及其结构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济效益等,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产业发展现状、为宏观决策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要强化商品类值统计、弱化现行行业统计。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标志越来越难以反映贸易企业真实状况,因为按现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己经无法准确地界定和将其划归为某个行业,流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的情况己不复存在。年度统计中的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统计应加强,因为它反映企业所有制结构;而行业分组目录要大为压缩,仅区分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即可,因为再细分既难于操作,也缺乏经济分析意义。同时要强化对贸易企业商品经营类值的统计,因为详尽的商品分类信息,对处于上游的生产环节和处于下游的消费环节均具有导向作用。建议将目前我国商品分类目录由37个增加到60个以上。

(三)要加强对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开始抢占我国零售市场。这样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百货商店零售业态,目前国内零售市场可谓“百花齐放”:连锁经营迅速发展,连锁企业达1500余家,连锁门店超过26000家,销售额突破了1500亿元,超级市场和专卖店亦应运而生。我国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已步入重组时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盖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制度,既不能为政府提供零售市场翔实的结构资料,也不利于我国零售业的国际比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连锁经营和零售业态统计制度,无论是对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还是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定期统计制度。商品交易市场即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现货交易市场。这种我国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发展很快,目前全国较为规范的市场近6万家,年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商品零售额己占全社会的20%。对繁荣经济、方便生活、安排就业均作出了贡献,这种交易形式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存在和发展。我局在1999年进行了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快速调查基础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的季报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轨。今后主要从报表运作方式、完善统计指标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要尽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我国目前的商品市场己处于买方市场,大家关心的己经不是哪些商品好销,而是哪种品牌的商品好销,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己经成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信息。统计部门必须顺应市场形势的变化,适时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可考虑将目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年报表设计改造成“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年报表,选择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30种商品进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统计。

三、关于贸易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贸易统计抽样调查工作是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提到议事日程上的。从小型贸易企业开始,到目前己经扩大至包括个体经商户在内的全部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进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进的速度明显加快,目前各地区普遍完成了小型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近10个地区经过连续抽样调查的观察和验证,己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抽样调查精度,具备了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的条件。这项工作的成绩应该肯定,但影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和深入开展的问题仍很多。除具有与其他专业抽样调查工作相同的问题(如受分级经济管理模式的制约而使抽样调查工作的推广困难重重、各种干扰因素影响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受传统统计调查模式的影响和束缚而使统计系统自身缺乏调查方法改革的内在动力等)之外,目前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还受调查方法、调查体制以及保障条件等因素制约。所以必须从整个统计设计和理顺统计体制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才能使贸易抽样调查工作深入和扎实地开展下去,真正发挥出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突破口”的功能。

从近期工作看,各地区已普遍开展了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只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同而己。目前必须尽快结束全面试点,将工作重点转入抽样调查成果的应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2-3年内使各地区的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达到具备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调查数据的条件,并在经费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在尽可能多的地区实现数据替代。数据替代及其相关工作的完成,即贸易抽样调查工作基本到位。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必须尽快对全国的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和样本户调查指标进行规范和统一。对贸易抽样调查方法的采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只提供了参考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入应用阶段后,改变各地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以利于调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经过多年的实践,可以按“小型企业采用分层等距抽样、个体户采用整群抽样”的思路来规范和统一全国的贸易抽样方法。各地区根据这个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抽样总体和样本量,只要对本地区有足够的代表性即可。国家只要求达到一定的调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与格式上报抽样调查资料。同时对样本企业(户)的调查指标和相关要求(如调查频率、数据采集方式等)也应统一,以利于抽样资料地区之间的可比和全国抽样调查成果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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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讲,贸易与人权发生制度性联系(冲突)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与国际法深刻发展、变迁的结果。有学者在讨论时设想了美国公民与中国公民间进行两次对话:第一次是在“9?11事件”发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国公民问一位善良的中国公民:你知道我现在最想听到的祝福是什么吗?中国公民反问道:你知道我现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吗?结果两人同时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为不要再在美国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第二次是随着“非典”爆发与蔓延,一位美国公民与一位中国公民再次进行了内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样简短的对话。不过这次对话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国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国公民间展开的。回答的内容自然变换为:希望任何传染病不要再在中国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发生。对此设想,与会的学者们认为这两次对话反映出公共产品的需求已经全球化了,但是,公共产品与生活用品在生产、供给上是严重不平衡的,而且这种不平衡还为两种代表性的制度即国际人权体制与世界贸易体制所强化,这自然引起了贸易与人权在物质、制度和价值层面上的紧张关系。

二、两者制度性冲突的表现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通过充分讨论认为,贸易与人权制度性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说是多层次的。其最浅层次的冲突是一种权利性的冲突。就WTO对权利的影响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权利、扩大了权利的效力范围以及提高了权利的保护标准。这自然会对维护人性尊严的人权权利产生深刻的影响:(1)知识产权对抗健康权、生命权。TRIPS协议要求所有成员方给予知识产权以高标准、高规格保护,知识产权似乎是迄今唯一获得全球保护的“权利”。但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健康权未能越国界一步由所有成员方共同保护,其结果往往导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越界”吞噬发展中国家国民的生命和健康权。有学者指出,随着多哈部长会议发表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宣言》,该问题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决。(2)知识产权对抗劳工权。有学者指出,“当WTO确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权利时,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为它涉及到商标但不涉及到劳工标准。”(3)贸易自由权与人权的例外保护。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不论是对还是对人权来讲,WTO体制都是一个扩张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权与却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贸易自由。或者说,在WTO体制内,由于自由贸易被各成员方所崇尚,人权保护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贸易自由,所有国内和国际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和公共卫生标准都得向自由贸易让步。

三、西方学者关于消解相关冲突的理论

有学者介绍了就如何调和贸易与人权的紧张关系,西方社会的三个主要理论流派:

(一)“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论直接源自“比较优势”论。在杰克逊教授看来,GATT/WTO体制的目标就是使贸易跨越国界,实现自由化,追求“比较优势”经济理论所描述的利益。通过约束贸易限制的使用,贸易体制可以减少无效率和让市场在没有国家干预下运转,因而增进全球财富。而财富的增加便为人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效率优先”论认为贸易自然会促进人权,反对人为地把人权与贸易挂钩。

(二)“人权优先”论。“人权优先”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其对效率、福利等经济性价值排他性地追逐,严重地冲击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强调人权才是目的,贸易等只能是手段;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使贸易从属于人权。“人权优先论”者大多主张修订WTO协定,允许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例外地使用贸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议在GATT第20条(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条款以强制实施核心劳工标准。

(三)“例外平衡”论。“例外平衡”论者认为,尽管全球贸易体制和人权体制存在冲突,但前者从一开始就注重协调和后者的冲突,并且通过设定“例外条款”,特别是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即第20条-承认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护人权等价值和贸易价值发生冲突,前者应当优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两者的冲突。所以迄今没有证据表明WTO表现出来的灵活性不足以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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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

借助于进口产品来开拓国内市场,引发该产业在国内的发展。当该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规模经济得到充分利用,生产成本显著下降时,再利用本国某些生产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出口该产品,并通过国际市场的开拓,进一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2.出口

即使本国的工业生产面向世界市场,并以制成品出口逐步替代过去的初级产品出口,其主要目的是利用扩大出口带动整个工业结构调整。具体做法为:首先在国内开发新产品,形成国内市场,以此促进该产业的发展。当国内市场趋于饱和时,便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出口。随着国外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出口有关技术和输出资本。当国外生产能力形成之后,再把这种产品以更低价格打回本国市场,以此促进国内这一产业的收缩,乃至转向其他新产品的开发。通过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该国的产业结构便不断发生变动,从而获得动态比较利益。

3.贸易二元化

一国既需要由出口产业,也需要有不出口的产业,这样国内产业结构才能均衡发展。同时,一国的出口产业会对不出口的产业产生影响。

综上,国际贸易能有效调整产业间各种耦合方式,提高产业协调性,强化结构聚合效应。

(二)产业结构影响国际贸易的形式

1.在自由贸易中,产业结构的差异决定了各国贸易机会成本的差异

产业结构的差异,不管是阶段性差异还是部门结构差异,都会体现为边际转换率的不同。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的国家,由于其技术层次较低,那么为了换取它所需要的工业品,就不得不动用更多的资源,所丧失的机会成本就会很大。对于产业结构层次较高的国家,由于技术层次高,转换率高,因而用较少的资源生产工业品就能换取较多资源生产的初级产品,这就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变相掠夺,即使贸易条件均衡的情况下,这种掠夺也是存在的。

2.产业结构的阶段性差异与国际贸易条件

产业结构的阶段性差异是由生产技术体系的差异决定的,是技术层次差异的表现。技术的不断进步,意味着边际转换率的不断提高,从而改变某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边际转换率的提高,对于既定的贸易条件,就意味着贸易条件的相对改善,而对于技术停滞或进步缓慢的国家来说,就意昧着它对于技术进步国的贸易条件相对恶化了。

3.产业结构的部门性差异与国际贸易中适应经济波动的能力

产业结构较完全的国家,其适应经济波动的能力强于产业结构单一的国家,并且可以通过向它国输出这种波动来稳定自己的经济。而产业结构单一的国家由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使它在适应经济波动上显得极其脆弱。

二、我国产业结构与国际贸易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业结构总体现状

我国的产业结构经过长期的调整得到了较大改进,但与世界各国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产值结构突出地表现为总体水平低下,结构严重失衡:第一产业严重滞后,第二产业过度超前,第三产业发展不足。而且第二产业的超前发展,是建立在大量消耗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为代价的。

(二)我国国际贸易的现状

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以进养出当属于这一类型。以进养出是指利用国外原材料和技术加工生产成品再出口。在国内生产有潜力,国外销路较好,而在原材料和零部件短缺的条件下开展以进养出业务,可以充分发挥劳动力丰富的优势,挖掘设备、技术潜力,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形成劳动密集型要素组合方式。

(三)应注意的问题

1.结构开放的负效应

国际贸易有可能在没有改善国内产业结构甚至导致国内产业结构恶化的情况下也会带来短期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是以国内资源的大量低效使用为代价的,最终仍会阻碍经济增长。

2.注意深度开放结构下的国际产业分布与产业转移。在各国生产要素禀赋差异基础上的国际分工分业格局,必然是发达国家主要发展尖端产业,中等发达国家主要发展现代产业,而发展中国家主要发展传统产业。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这一产业分布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完整的产业关联,然而从每一国家来说,其产业结构则是“残缺不全”的,有必要提防国民经济由于国内产业结构“空心化”,造成国民经济内部机制失控;另一方面,还应注意借助于某种力量(如政府扶植等)发挥潜在要素禀赋优势的产业潜能。

3.我们应根据世界贸易结构的变化趋势,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以动态比较利益为着眼点,坚持可持续性、资源效益性和竞争性原则,在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的同时,扩大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在保持传统产品竞争优势的同时,创造新的优势,促进结构升级。

4.优化资源配置就要发挥资源比较优势,建立主导产业群,实现经济规模化。必须运用财政金融的“整合力”,促进企业广泛开展分工与协作,使企业从“各自为阵”、“封闭全能型”向“市场牵动型”、“产业拉动型”、“群体联动型”转化,推动产业优化组合。

5.应以新兴产业的发展带动整个产业结构的跨越式成长。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强化第三产业的开放,发挥我国劳动力和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国际间长短期资本的输出入管理,鼓励跨国公司的国际经营,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6.把技术化作为发挥后发优势的战略目标,促进和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按传统的方式建立起的低技术含量的经济成长方式,会因能源和物资等的匮乏,非但没有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反而扩大了差距。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渗透性和增值性,提高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才能加速产业结构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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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背景

金融危机中,由于一些国家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收购、接管,信用恶化和萎缩,贸易中的履约风险和结算风险增大,使国际贸易萎缩,加剧国际市场激烈竞争,全球范围内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趋于保守,贸易保护主义威胁增大。在趋紧的贸易大环境中,我国出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以致于国内现在关于人民币应该保持升值趋势还是通过贬值来刺激出口的争论再起。

2人民币升值对国际收支变动的影响

2.1人民币升值对经常项目帐户收支变动的影响

至于贸易互补度方面,新疆国际商贸大通道的贸易定位,就是缘于我国与中亚国家间极强的贸易互补性存在,这是新疆边贸发展的基础。人民币升值会否使贸易互补度下降从而降低贸易流量呢?应该不会,理由是:第一,中亚国家由于历史原因,产业结构失衡造成国内对新疆出口的日用消费品和机电产品需求强烈。虽然新疆也面临着其他国家如土耳其、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以及一些西亚国家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但新疆出口商品物美价廉的竞争优势短期内还不可动摇;第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国内能源供应增长较慢,使能源进口依存度不断提高,2007年开始已经上升到50%以上。中亚作为世界上能源储量排名第三位的地区,能够通过陆路通道向我国供应油气资源,对实现我国能源进口市场多元化和运输方式多样化,减少我国面临的能源安全威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显然,即使人民币继续升值,也不会因为其带来贸易互补度降低,从而缩减贸易流量。总体来看,人民币升值对扩大贸易规模是有利的,对新疆经常项目帐户会产生收入增加效应。至于支出方面,升值使人民币购买力增加,带来的通常是进口成本下降,进口贸易流量显著扩大。

2.2人民币升值对资本和金融项目帐户收支变动的影响

(1)人民币升值对短期投机资本流动的影响。

如果人民币长期升值趋势确定,就会产生不断继续升值的心理预期,从而使人民币升值投机将加重,短期资本流入增加。而且,短期资本还可能通过外贸套汇、假合资项目等渠道入境。入境的国际热钱将选择诸如房地产等受益于升值而产生明显增值的市场进行投资,因为人民币升值预期会增加国外机构的投资信心,也可能使他们获得投资收益和升值收益的双重利润。

(2)人民币升值对直接投资流动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看似会增加直接投资成本,降低直接投资热情,其实未必。因为:第一,如果直接投资目的是为了发展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则存在人民币升值使其出口制成品美元价格提高,削弱了价格国际竞争力,如不提高美元价格,则出口利润减少的情况。但人民币升值同样会带来进口原材料的美元价格下降的现象,两者相抵后的结果是汇率升值对出口利润影响没有想象那么大。2008年我国沿海地区出现的大面积的加工贸易型企业倒闭和转移风潮,关键因素并非人民币升值,而是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在我国到了转型升级的转折点;第二,如果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战略投资,其并不在乎人民币升值所增加的一点投资成本,而是看中了我国拥有巨大消费潜力的国内市场。而且其投资基本是长期投资,升值后其在我国存量资产反而能够得到增值收益。

3人民币升值对新疆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3.1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

不能否认,人民币升值会使新疆出口商品美元价格提高,降低其在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但这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也为原先一味依靠廉价优势,在国际市场打价格战的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使其在关注比较优势的同时,还必须提高对竞争优势的关注程度,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手段也将逐渐从单一的价格竞争手段向各种非价格竞争手段转变。从长远来看,人民币升值将有助于新疆外贸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质量和效益型,促使新疆企业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快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提高非价格竞争的能力,提高出口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2改善贸易条件,避免“贫困化增长”

“贫困化增长”往往是由贸易条件恶化导致的。其出现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出口商品是在国际市场占有较高市场份额,而且需求价格弹性较低。从新疆2008年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主要属于消费刚性较强的服装、鞋帽、箱包、纺织品、农产品等日用消费品,其也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在中亚市场占据较高市场份额。显然,新疆一定程度上具备出现“贫困化增长”的可能性。解决办法只有提升出口价格水平,降低进口价格水平,改善贸易条件,而人民币升值正好带来了这种价格效应。超级秘书网

3.3降低资源进口成本,增加进口规模

新疆进出口贸易严重不平衡,比如2007年新疆出口额115亿美元,而进口只有22亿美元,贸易顺差程度远高于全国水平。这本身就意味着新疆外贸发展并不合理和健康。出口只是换汇手段和过程,进口才应该是最终目的。因为只有进口,才能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乃至经验、文化等等,以及国内短缺的商品和物资。后者可以保障国内各部门发展的平衡和国民经济体系的健康,前者可以帮助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等,最终使经济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发展。人民币升值使进口成本下降,一方面使中亚能源和资源等主要进口品在不考虑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前提下变的比以前廉价,从而为新疆大量增加能源、资源进口带来良好机遇。目前进口规模有限,主要是因为能源、资源运输通道的制约。随着中哈输油管道一期的竣工输油,二期的开工建设,随着中国—中亚输气管道在2010年的全面竣工使用等,新疆能源进口将面临快速增长态势。人民币升值显然可使进口节约更多成本;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使中亚国家资产价格变的更便宜,在我国积极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新疆企业完全可以抓住升值的机遇,积极购买中亚国家的能源、矿产资源资产,为将来扩大能源、资源进口奠定坚实基础。

4结论

(1)人民币继续升值对新疆国际收支的影响表现在:经常项目项下会带来贸易规模的增加进而使国际收支额上升;在资本和金融帐户下会产生短期投机资本的增加,但直接投资不会受明显影响,所以该帐户国际收支额也会相应上升。(2)人民币升值对新疆出口贸易的影响,短期来看是不利的,长期来看,通过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贸易条件改善等等,有利于新疆外贸实现可持续发展。(3)对新疆进口贸易来说,升值意味着巨大的机遇,在新疆能源、资源运输瓶颈解决后,如果升值,必将带来新疆进口空前增长的井喷局面。

参考文献

[1]易纲,张磊.国际金融[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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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利益相关者: 企业实现转型的内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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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商贩的矛盾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外来人口增加。他们缺少生产资料,一部分成为工人,另一部分成为商贩。商贩多以贩卖水果蔬菜、零食小吃为主,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但另一方面,由于商贩整体素质偏低,对垃圾处理不当破坏环境,乱摆摊位容易导致交通堵塞。政府为了维护市容,设立城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商贩进行罚款、没收设备器具等处罚。但这对于原本就处于低收入状态的商贩来说难以接受,在抗议无效后较易引发暴力事件,尤其是在商贩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摊贩集中地更易发生。

事实上,城管与商贩的矛盾并非完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简单来说商贩为获得利润选择摆摊,但摆摊对环境、交通等造成影响,城管部门为了减轻甚至消除其影响,选择对地摊取缔,商贩因此利润受损。应该看出,商贩的目标是取得利润,而城管目标是降低不利影响,所以,只要商贩确保在摆摊期间主动降低对环境、交通的影响,也就是规范经营,两者的矛盾便可以消除。针对于此,实施怎样的措施使商贩主动选择规范经营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针对城管与商贩的矛盾,国内有不少文献进行了博弈分析,解释了其产生原因、指出可行的解决措施。王菲(2011)年建立了流动小摊贩与城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预期,博弈陷入“经营、围堵”的结果。同时城管部门管理形式单一、执法方式不当加重了两者的矛盾[1]。向彦任(2011)通过城管与商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选择帮扶商贩,他们的效应可同时提高,两者将最终走向合作[2]。

本文通过博弈论的基本原理首先对商贩的三种处理方式:简单罚款、颁发许可证和帮扶商贩进行博弈模型分析,找出影响商贩违规摆摊概率的因素,并对三种处理方式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

1、简单罚款的博弈分析

1.1 简单罚款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简单罚款下的措施中,商贩不存在规范经营的选择,城管部门不区分商贩的经营情况,对检查到的正在摆摊的商贩都进行处罚。在这种措施下,城管选择检查或不检查,商贩选择摆摊或不摆摊。当城管检查到商贩摆摊时对其罚款,罚款金额为X(为起约束作用,罚金需大于商贩的利润),并勒令其撤除摊位。

当商贩选择不摆摊城管不检查的支付为0;检查的支付为—C,表示城管由于检查耗费的人力等成本。当商贩选择摆摊时城管不检查的支付为—K,其中K表示由于商贩的不规范经营导致对环境的破坏及造成交通堵塞等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城管选择检查的支付为X—C,城管收到罚金X,耗费了检查成本C,并使商贩对环境交通的破坏K降为0。

当城管不检查时商贩摆摊的支付为V,表示商贩利润为 V(V

假设商贩和城管拥有完美信息,则两者的博弈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其支付矩阵为表 1:

1.2 简单罚款模型下的结果分析

从结果可看出,当商贩意识到城管的检查成本升高时,会更多的选择摆摊;当对商贩罚款金额升高时,商贩会更少的选择摆摊;当对环境交通破坏严重时,城管部门会迫于上级政府及群众反映的压力,增强对商贩的打击力度,从而商贩会减少摆摊。

商贩违规经营的利润增加会提高城管检查概率,因为当检查机关意识到小摊的利润升高时,认为小摊会更多的涌现从而对环境影响更为严重,会更多的选择检查。

同时,虽然从增加对商贩的罚款金额可有效减少小摊数量,降低检查次数。但在实际生活中需对罚款金额慎重决定,如果城管执法给商贩造成的损失不大,会让商贩忽略城管的权威,但是如果处罚超出商贩承受能力,往往会激化矛盾[1]。

2、颁发许可证的博弈研究

2.1 颁发许可证模型的建立

针对简单罚款下无规范经营概念的弊端,有人提出了参照管理小餐馆的方法规范管理商贩,向商贩以一定价格出售许可证,并由城管部门针对商贩制定规范,为商贩划定摊位、规定营业时间、规定卫生要求等。城管部门对商贩是否持有许可证进行检查时,对持有许可证的商贩不予管制,对无许可证摆摊的商贩予以罚款。由商贩自由选择是否购买许可证。

现假设政府决定向商贩提供许可证,许可证售价为M。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商贩是否持有许可证,如检查到的商贩有许可证,则只对其位置不当等行为进行纠正,如无许可证予以罚款。通过提供许可证的举措,使持证小摊成为合法经营,而政府也由最初的坚决反对变为一定程度上的容忍。

小摊贩因为移动位置清理垃圾等使其利润降低为V′( V′

提供许可证后,其支付矩阵可表示为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