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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2:50

公司法硕士论文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1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2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3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4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5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7.03.010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n the Training Mod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Safety Engineering

YE Yongjun, LI Xiangyang, LIU Yingyun, JIANG Fuliang, ZHENG Pingwei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afety Engineering,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Hengyang, Hunan 421001)

Abstract Since 2008,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has undertaken the task of Cultivating Master's degree in the field of safety engineering in 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ora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training, combined with the subject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running schools in recent years, demand-oriented enterprises,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uclear safety engineering masters in the field of personnel train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aster training program, training mode and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ode, and determine the training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five aspects of in-depth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training mode and related measures of the master of Engineering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safety engineering in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is feasible and successful.

Keywords master of engineering; safety engineering; nuclear features; training mode; quality control

0 引言

工程T士培养是我国面向企业生产第一线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重大举措。它通过提高我国工矿企业和工程部门在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企业实力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我国在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立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长期实践证明,这种“进校不离岗”的工程硕士培养方式,避免了传统的工程类研究生培养模式固有的局限性,促进了企业与高校的联系,加快了我国高校从封闭式办学向开放式办学转变步伐,深受委培单位领导和广大科技、管理工作者的欢迎[1-3]。南华大学于2006年首批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点,2007年开始招生,至今已经达8年之久。特别是2008年南华大学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达成为其下属的核厂矿企业培养一批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协议以来,已于2008年、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共招收学员138人,安全工程专业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得到了实质性的壮大、人才培养特色得到彰显。近年来,南华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围绕如何结合学校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培养高素质的核特色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人才进行了努力探索和实践。

1 发挥学科优势,建设核特色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人才培养平台

南华大学是具有鲜明核特色的学校,办学历史悠久,特别在核科学与技术、核燃料与核资源、医疗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等领域已形成较齐全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点依托于南华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近年来,为了培养高质量核特色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人才,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通过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等央企下属的企业、研究院所的深入交流和合作,打造了以邹树梁教授、丁德馨教授等博士生导师为方向带头人的导师队伍,建设了多个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教学平台,包括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核燃料循环技术与装备”、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铀尾矿库退役治理技术中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核设施应急安全技术与装备实验室”、两个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生产运作与安全管理”和“核测控与核安全防护中心”、两个南华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铀矿通风与安全环保技术中心”和“AP1000建造安全技术中心”等。这些校企平台的建设,不仅为工程硕士培养提供了良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教学场所,而且也为学校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研究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互动平台。

2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培养目标达成的基本教学要求,是培养质量得以保证的依据[4-6]。由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企业、科研院所有各自独特的安全生产任务及安全发展战略,从事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职工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人才培养规划及知识结构的要求。因此,南华大学在制定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以及下属的企业、研究院所进行交流,共同制定和修订工程硕士的培养方案。如:2010年和2012年,中核集团安全环保质量部原主任孙先荣和副主任费洪澄先后到我校调研究工程硕士培训班的工作,并就培养方案的修订提出了指导建议。同时,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骨干教师赴三门核电有限公司、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和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地考察,同以上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和一线员工就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安全要求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了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经过多次校企协商和长期的实践,工程硕士的培养方案得到了学员企业的认可。2014年11月,安全环保部主任张金涛在与第四期学员见面会时也对南华大学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肯定。

(1)围绕总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多个研究方向和课程模块方便学员选择。南华大学安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安全工程领域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具有工程应用研究、安全工程设计与实施、技术攻关与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工程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高层次安全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围绕这一总目标,设置了核安全、矿山安全、建筑安全、安全应急管理、安全监测与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六个研究方向,并设置相应的课程组。为了确保每个研究方向的学员能达成培养目标,整个课程体系不仅包括国家工程硕士学位规定的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同时也设置了可供不同研究方向学员自由选择的非学位选修课,以及为非安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学员学习和了解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本科专业补修课。课程教学内容基本是以面向工程实际应用为主,不仅有引导学员了解安全科学国际发展前沿的“安全工程前沿进展”课程,也有让学员系统掌握安全管理和系统安全分析先进方法的“现代安全管理学”和“安全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等必修课程;还有为了提高学生的工程能力,开设的“铀矿通风与辐射安全”、“安全监测与预警技术”、“职业卫生工程学”以及“核安全评价与应急救援”等非学位选修课程。目前,工程硕士的课程体系满足了安全工程专业多学科综合、宽口径培养的人才要求。

(2)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依据国家工程硕士培养的要求,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由学校负责学生的学位课程学习,课程实行学分制,学员应修满学分不低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低于18学分;专业实践为学员必修环节,由学员在企业完成,校外导师负责指导;学位论文是培养学员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经验去解决安全领域工程实际问题的重要环节,也是学员取得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重要条件。学位论文工作主要由学员在企业完成。

3 依据企业生产需求和学校教学规律,采用灵活的学习方式以适应“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模式

(1)实行弹性学制。由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工程硕士班学员都是企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骨干,岗位工作任务较重,目前采用集中6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学习学位课程,其他时间在企业一边工作,一边完成工程硕士的相关培养环节,如开题报告、发表学位必须的期刊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等。由于工作与学习矛盾突出,一些学员会因为工作任务繁忙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学习和完成学位论文,所以工程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目前,工程硕士的学制3年,学习期限2-5年,即最短可2年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培养环节的学员,授予学位的时间可延长至5年。

(2)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学员取得入学资格后,学位点将为每个学员指定一名硕士生导师负责学员的培养工作。根据学员选择的研究方向,由导师负责组织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成立指导小组(3~5人),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执行采取导师负责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7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行为,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 G255.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3)04-0085-05

学位论文是高校机构知识库重要的文献类型之一,能取得电子全文授权将是实现各高校机构知识库真正意义的开放存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在中做得最为出色、最具指标意义的是其“国家图书馆”接受“教育部”委托建立的“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截止2013年2月14日,该系统共收集了已取得全文授权的博硕士论文共250794篇,摘要754877篇,覆盖台湾地区137所高校,自2010年6月起访客达103210709人次[1]。而由我国台湾地区的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数据库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只收录了56所台湾地区高校的学位论文摘要、全文共197040篇[2]。可见,现阶段,我国台湾地区的学位论文获取模式是以开放存取为主的。

1 台湾地区高校博硕士论文开放存取及授权书现状调查

为了深入了解台湾地区各高校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及其授权的现状,笔者于2013年1月抽取台湾地区28所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进行了网络调查。这些高校中既有实力位于台湾高校前列的台湾大学、政治大学、成功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中央大学、中兴大学、台湾师范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也包括私立高校如东吴大学、长庚大学、世新大学、南开科技大学等,基本覆盖了台湾地区现有的所有高校类型。

1.1 台湾地区高校博硕士论文开放存取的现状

要了解台湾地区各高校博硕士论文开放存取情况,一是看该校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是否OA,二是看该校在“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中全文授权的数据量,同时也和该校被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实行有偿获取模式的数据量进行对比(见表1)。

在抽取的28所高校中,有17所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免费提供经授权的论文全文,占60.71%;在“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能免费获取全文量超过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实行有偿获取模式的数据量的高校有23所,占82.14%;5所高校在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的数据量较“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多,占2.19%。

1.2 台湾地区高校学位论文授权书的解读

28所高校中,有的院校对学位论文纸本和电子档的授权都在同一张授权书中规定,如台湾大学等;有的院校提供的是学位论文电子档授权书的列印,如中央大学等;有的院校则分别提供纸本和电子档的授权书列印,如逢甲大学、成功大学等。由于开放存取的实现主要是与其电子档授权有关,所以像逢甲大学等高校我们都仅以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授权书为调查对象。不管是否在图书馆网页上提供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下载,这些授权书基本都能通过提交系统进行列印,很多选择是通过提交系统实现的,因此,要准确解读各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必须结合其提交系统授权部分。

1.2.1 授权书提供授权人及论文信息的情况

所调查的台湾地区高校中,所有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全部都在最前方列印或填写详尽的授权人信息及论文信息。这些信息基本上都包括授权人姓名、所在大学、系所、学年度、学期、博(硕士)论文类型、论文名称、指导教授姓名。甚至有些授权书还必须填写授权人的学号,如成功大学;有些授权书在最后还进一步要求授权人提供E-mail、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如台湾大学。

1.2.2 授权形式的规定情况

28所台湾地区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100%都明确表示为非专属授权,意思是学生将著作权的部分权利非独家授权学校及“国家图书馆”或者第三方商业数据库,学生未来仍可主张其所授权的权利,不受授权与否影响。

1.2.3 网络公开范围时间的选择情况

所调查的28所台湾地区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100%都提供了学位论文全文网络公开时间的选择,其中大部分都允许学生自订时间。有18所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还能分别对校内外的公开范围及时间进行选择或自订,占64.29%。

1.2.4 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情况

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的有16所高校,占57.14%。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的有9所高校,其中进一步提供有偿授权权利金回馈选择的有6所高校,占21.43%;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大学、台东大学的转授权第三方采取无偿授权形式,但是强调了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的网络利用,占10.71%。仅在提交系统上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的是交通大学及清华大学2所高校,选择授权后也可进一步对有偿授权权利金回馈形式进行选择,占7.14%。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但是在图书馆其他网页上提供了授权商业数据库商(如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下载的有中正大学1所高校,占3.57%。

1.2.5 “国图”授权的选择情况

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的有12所高校,占42.86%。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上没有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但是提交系统提供了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有10所高校,占35.71%。本校博硕士授权书上有电子全文授权“国图”授权的表述,但是提交系统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有1所高校,占3.57%;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论文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但在图书馆其他说明网页上提供链接是成功大学和中兴大学2所高校,占7.14%;台湾大学、政治大学、台北教育大学3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论文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也没有在图书馆其他说明网页上提供链接,占10.71%。

1.2.6 授权异动申请的情况

有17所高校在其提交系统或者是图书馆表单下载专区提供了学位论文授权异动申请表格的下载,占60.71%;有11所高校则暂时无法在其图书馆网页找到相关的表单下载,占39.29%。

2 台湾地区高校学位论文授权及实现开放存取的经验

2.1 主管部门主张开放存取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位授予法》第8条规定“博、硕士论文应以文件、录影带、录音带、光碟或其他方式,于‘国立中央图书馆’保存之”。“教育部”在2010年补助“国立中央图书馆”构建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这一台湾地区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平台,先后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发函给各高校,要求“以公开利用为原则,若延后公开则需订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为5年,且应避免永不公开之情况”[3],“将学位论文之纸本及电子档案送存‘国家图书馆’,并鼓励所属研究生授权公开” [4]。

纸本学位论文的公开利用原则在台湾地区高校中基本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基本都预设同意图书馆可以公开上架阅览,如果有申请专利或投稿等考量的,不同意纸本立即上架陈列的,必须另外填写延后公开发表声明书,而且延后公开期限至多为5年。异议主要是学位论文的电子档的网络公开期限是否也是5年为限。在所调查的高校中,有的高校如南开科技大学对学位论文的电子档暂不开放的最长年限也设定为5年。有的高校如台湾大学对电子档的网络公开日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更多的是像成功大学、逢甲大学、朝阳科技大学、台湾科技大学等高校在提交系统的说明文字中建议授权人如无特殊情况,请尽量勾选较高开放权限的选项或立即开放选项[5-7]。

2.2 仿UMI学位论文开发模式及开放存取度

上文调查的28所台湾高校中的成功大学、台湾大学、中兴大学、台北教育大学均表示仿照UMI(Universal Microform Internationally Dissertation Publishing学位论文开发模式。这几所高校自身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构建都是采用了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一般都和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博士、硕士论文授权电子合约”取得作者授权,在校外范围要利用这几所高校的学位论文全文,主要是通过注册付费的形式利用旗下的商业数据库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来获取。

这几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有以下三个特点。

(1)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详尽且居于显著位置。这几所高校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直接详尽规定了转授权内容。尤其是电子全文转授权于商业数据库部分,提供了有偿授权、无偿授权、不同意授权等多种选择,其中的有偿授权部分进一步提供了有偿授权产生的权利金是捐赠学校相关部门作为发展基金还是回馈本人的多项选择。

(2)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这几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家图书馆”的表述或选择。成功大学、中兴大学则在图书馆相关网页上有提供“国家图书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的授权链接,成功大学更是在独立于提交系统之外的另外一个授权书列印系统提供了“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的下载,让有将博硕士论文电子全文提交给“国图”意愿的作者下载填写提交。所以成功大学也是上述四所高校硕士论文电子全文授权“国家图书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篇数最多的高校。台湾大学、台北教育大学都没有提供相应的链接。台湾大学则在其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常见问题文件中列明“研究生的纸本论文既已由图书馆代缴‘国图’,即已符合学位授予法的要求,缴交电子全文至‘国图’非办理毕业离校的必要条件,研究生可以依个人意愿办理[8]。”

(3)总体开放存取度较低。上述四所高校中,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实现部分(作者愿意将电子全文无偿授权校外网络公开)开放存取的只有成功大学1所高校,其余3所高校实行了IP限制。现阶段,校外读者要免费利用台湾大学、中兴大学、台北教育大学的博硕士论文全文,只有通过“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这一平台。但由于这几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表述或选择,从上文表1中的调查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包括成功大学在内,这几所高校在“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中的全文授权的数据量都远低于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实行有偿获取模式的数据量,台湾大学、中兴大学更是不足其五分之一。

2.3 仿NDLTD模式及开放存取度

台湾地区的“国家图书馆”是NDLTD(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学位络数字图书馆)的机构会员,其构建的“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也是仿照NDLTD的模式的。实行以“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作为校外读者获取自身机构博硕士学位论文的最主要平台而不是商业数据库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在上述调查的28所高校中有台南大学、南开科技大学、中央大学、屏东教育大学、中正大学、嘉义大学、东华大学、台中教育大学、台北市立教育大学、逢甲大学、朝阳科技大学、南华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大叶大学、世新大学17所高校,占60.71%。

这些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有以下三个特点。

(1)没有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这些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没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更没有电子全文有偿授权商业数据库的选择和表述。只有中正大学在图书馆其他页面提供了“中正大学与华艺数位合作之博硕士论文授权书”的下载,但是迄今为止,中正大学授权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数据量也还是相当低的。

(2)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表述或者选择,提醒同意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研究生要列印单独的“‘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其中9所高校既在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同意不同意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网络公开时间的选择或自订时间,也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中也列印出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等相关表述。

(3)总体开放程度高。上述17所高校中,除了台南大学、嘉义大学、东华大学、台中教育大学、逢甲大学等5所高校,其余12所高校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本身都尊重授权人的选择,只要愿意对校外读者开放的,都能实现开放存取。台南大学、南开科技大学、屏东教育大学、嘉义大学、台中教育大学、台北市立教育大学、逢甲大学、南华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东吴大学、世新大学11所高校授权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数据库篇数还是0,中正大学、东华大学、铭传大学、大叶大学4所高校授权数也仅为数篇,仅中央大学、朝阳科技大学2所高校授权篇数较多,但与其授权“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的篇数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可见,校外获取这些高校的学位论文全文最主要是通过“台湾博硕士知识加值系统”及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的开放存取形式。

2.4 兼顾型开发模式及其开放存取度

兼顾型开发模式的高校既鼓励研究生将博硕士电子全文授权“国图”进行推广,也鼓励授权商业数据库进行推广,其有两大特点。

(1)兼顾型开发模式的授权特点。长庚大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台湾师范大学、彰化师范大学、台东大学等6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同时提供了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也提供了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表述或选择。长庚大学、彰化师范大学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上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类似于仿UMI模式的成功大学、中兴大学、台湾大学,在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同意的研究生要单独列印单独的“‘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上没有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但是在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是否同意“有偿授权华艺数位”,同意的研究生则需另外列印并亲笔签署“华艺数位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博硕士论文全文电子学位论文授权书”一份,这两所高校还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是否同意“全文电子档送交‘国家图书馆’”的表述或选择。台湾师范大学、台东大学两所高校也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是否同意“全文电子档送交‘国家图书馆’”的表述或选择,与交通大学、清华大学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这两所高校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上都直接列明了非专属、无偿转授权第三方,且强调了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的网络利用。

(2)总体开放存取度也较高。上述6所高校中,除了长庚大学、台湾师范师范大学,其他4所高校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尊重授权人的选择,只要愿意对校外读者开放的,都能实现开放存取。在这几个高校同时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及转授权第三方选择的情况下,目前台湾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篇数和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基本相当,都为9000多篇。长庚大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彰化师范大学、台东大学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篇数则比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多了不少,其中长庚大学、彰化师范大学、台东大学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还分别是0、1、2。

2.5 以自身机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放存取为主要推广平台的模式

在所调查的28所台湾地区高校中,政治大学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政治大学的本校博硕士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直接列明了非专属、无偿转授权第三方,但是都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关于电子全文开放时间的拟订,政治大学自身机构学位论文数据库采取的是校内外一致的做法,没有像很多高校一样分别对校内、校外进行限定,只要同意在网络公开的,校内外都可以同一时间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全文。截止2013年2月14日,政治大学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篇数为2338,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为6577,远远少于自身机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对校外全文开放授权的篇数。

2.6 充分尊重授权人的选择权利

由于各高校开发自身机构的博硕士论文的模式不同,所以各高校博硕士电子文档授权书或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的范围各有侧重与不同,但都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选择权利。授权人能保留自己的学位论文电子全文不授权“国图”或者其他商业数据库的权利,可以选择甚至自订公开的时间及范围。非专属授权形式更是给予授权人更多的选择空间。仿UMI学位论文开发模式的高校的授权选择虽然没有提供“国图”的选择,但毕业生如果想把自己的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提交到“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供全球用户免费阅读可以自行到“国图”提交系统提交并签订“‘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同样的,仿NDLTD模式的高校的毕业生也可以自行和华艺数位签订授权书,把自己的学位论文提交到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进行商业推广。相当多的高校在一定期限内还允许毕业生通过填写授权异动申请改变对其原有授权进行改变。

2.7 授权书规范且能独立具有法律效力

所调查的台湾地区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都相当规范,除了上文提到的对授权对象、授权形式、授权内容、地域范围、时间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外,每一份授权书都列明授权人包括系所等在内的详细信息及论文题名、导师姓名,最后还有授权人及导师的签名,不需要和各自的博硕士论文装订在一起也能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也值得我们大陆高校学习。

3 结语

我国台湾地区各高校学位论文开发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各高校授权选择的侧重点不一样,也决定了其开放存取度。但无论何种模式,都充分尊重著作权人选择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侵权诉讼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国家图书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自由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资料库[EB/OL].[2013-02-14]. http://ndltd.ncl.edu.tw.

[2]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华艺线上图书馆硕博士论文校院浏览[EB/OL].[2013-02-14]. http:///thesisbrowse.aspx?tag=1.

[3]台高通字第0970140061号函[EB/OL].[2013-03-13].http://etd.lib.nctu.edu.tw/gs32/stdcdr_ncu/0970003169.pdf.

[4]台高(二)字第1010085280号函[EB/OL].[2013-03-13]. http://webapp.yuntech.edu.tw/Announce/1630/201205311137_112847R.pdf.

[5]国立成功大学数位论文全文系统论文作者缴交转档及登入连线操作手册[EB/OL].[2013-03-13].http://ncku.edu.tw/source/home/EtdNcku_op.pdf.

[6]朝阳科技大学博硕士论文系统电子论文上传操作说明手册[EB/OL]. [2013-03-13].http://www1.lib.cyut.edu.tw/eThesys/manual.pdf.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9

一 机械工程领域在职研究生创新及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培养模式构建的思路

目前国内对于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所做的专门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生教育现状、存在问题、教学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改革及教学模式创新等方面 [5,6] ,有些研究者目前对于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提出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培养理念,但是还只是局限在培养平台的建立上,没有具体实施的实例。而我国的工程硕士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上往往与工学硕士相近,只重视论文的学术水平而忽视工程应用,不能满足企业和社会的需求。

鉴于目前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现状,为了提高机械工程领域产品开发类培养方向的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创新及创业能力,建立全新的培养模式,在学生论文选题之初就应该重视培养学生对于产品开发和市场的调研能力的培养以及和公司运作相关的有关知识的了解,使学生们学会对于机械产品的市场调研方法,选择市场急需的产品来开发研究,结合论文工作开发出产品的生产工艺,并将产品推向市场。采用该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仅是局限于对某个机械产品所需生产技术的开发工作,而是从市场开发、公司运作等多个方面来考虑问题,使培养的学生在毕业后具备创新和创业两种能力,不仅能够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而且还可以成为自主创业的能手,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提高研究生的就业适应性和创业能动性。

(二)课题的市场调研是本研究生培养模式构建的前提和基础

考虑到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一般都有职业背景,且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以及职业素养,其中不乏生产单位的技术骨干,对于机械产品的生产工艺甚至市场状况都有一定的了解的特点,采用的培养模式应该由导师在自己的成果或是自己熟知的研究领域内,为学生筛选出与学科前沿发展紧密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的工程实际课题,为每一个研究生因人而异地设计好理论研究方向。在研究方向的设计上要以每个学生的研究方向为主,对研究生实施个性化管理,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每位学生在拿到导师提供的工程实际课题以后,首先需要对于课题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市场推广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对产品和技术的市场调研能力,由学生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题,所以在构建该种培养模式时,应该在研究生对于某种机械产品的市场调研、生产工艺创新研究、市场推广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来进行。

(三)培养方案的修订是研究生培养模式构建的关键

在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采取个性化培养方案,导师除了给学生选择本领域所需的必须掌握的课程以外,还可聘请与学生选择课题相关的交叉学科的老师作为导师组参与课程设置的工作。对于开发产品类的学生可适量加入对公司(或企业)运作相关的有关知识(比如公司的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这些知识对于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创业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开拓学生的思路,使学生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去思考问题,使学生不仅仅是局限于对某个机械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而是从市场开发、公司运作等多个方面来考虑问题。对于这部分知识点,在现有的培养方案中可以采取让学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市场调研报告或是采取听取讲座并撰写专题报告的方式进行培养。

二 机械工程领域在职研究生创新及创业能力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

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保证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保证, 该保障体系主要包含研究生培养的硬件建设、导师队伍的建设以及质量考核体系建设三个组成部分。

(一)研究生培养的硬件建设

对于研究生培养的硬件方面,由于在构建的培养模式下需要多学科的教学资源作为研究生的跨学科培养的硬件保障,所以作为导师应该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老师的交流与合作,为多学科培养研究生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打破封闭式的培养模式,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与自己的研究领域相关的企业产品市场调研及技术开发工作,并把相关的企业确定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基地,建立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创新平台以及高校重点学科为依托的产学研结合新模式,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出扎实的培养平台,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提供硬件保障。

(二) 导师队伍的建设

由于国内大部分的高校在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方面还是多采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所以导致了现有的导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本培养模式对导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鼓励导师们积极开展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有可能的话还可以去企业挂职锻炼,参加企业的产品开发、设计及技术改造,甚至参与企业的经济运行、营销和管理。另外要选择相关企业的技术人才作为在职研究生培养的副导师,鼓励导师们与副导师加强交流与合作,为在职工程硕士的培养提供高水平的导师队伍,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另外,由于本培养模式下还需要学生掌握产品市场调研以及公司运作相关的知识点,这些工作可通过导师与企业副导师以及与学校工程实训中心技术人员和商学院老师组成导师组的方式解决。

(三)质量考核体系建设

首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理论学习和专业实践能力的 考核体系方面,将学生的学习态度、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作为主要的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导师考核及同学评价及综合测评等多种方式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当提高结合工程实际的考察课程科目的比例。对于市场调研及公司运作等知识点的考核采取在导师组指导下撰写市场调研报告或是专题报告的方式进行。

其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实习实践考核及综合能力的考核体系方面,应根据学生的企业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企业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方面来考核评定成绩,整体评价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再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论文质量考核体系方面,评价论文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应该是看论文的应用价值或经济效益,重点考察学生是否具备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论文的实用性、经济性和社会性。

三 具体培养过程的实施和验证

本文第一作者结合本课题的研究,将自己的研究思路用于自己的机械工程领域,在职培养的工程硕士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作者的一个学生是2011年入校的在职工程硕士,进校时是一个民营企业的技术骨干,擅长数控机床编程操作等工作。作者给学生列出了3个工程实际课题,学生经过3个月的市场调研后选择了“基于快速成型的树脂铸造模具的制造”课题,他认为这个课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广阔,这个项目引起了他的学习兴趣。本文作者聘请了我们学校工程实训中心、商学院以及研究生处的老师作为导师组给学生制定了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除了机械工程领域必须掌握的一些课程以外,包含了产品开发所需的知识点,包括了市场调研方法、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以及财务管理等知识点,并分别由相关的老师进行个别辅导。该学生经过3年的培养,不仅完成了硕士论文,而且还从原单位辞职,自己购买数控加工设备,创办了自己的模具公司,走上了自主创业的道路。可以说该学生的表现证明本文构建的机械工程硕士创新及创业能力培养模式是合理的,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四 结语

本文构建的培养模式及质量保障体系,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上既重视了论文的学术水平也重视了论文的工程应用,满足了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质量的需求;在选题方面强调了课题的市场调研是培养模式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学生对产品和技术的市场调研能力;在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根据学生课题研究的需要,采取了个性化的培养方案,避免了由于机械工程研究生属于理工科类招生范畴,课程设置只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于学科前沿和相关交叉学科课程的设置明显不足的弊端。

本文构建的培养模式及质量保障体系丰富了机械工程领域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研究生培养的硬件建设、导师队伍的建设以及质量考核体系建设的研究内容,确保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本培养模式及质量保障体系经过了作者实际培养过程的检验,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倪敬,孙B.面向企业需求的机械工程硕士创新培养模式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4(16).

[2]黄东兆,胡忠举.机械工程硕士的培养现状及发展前景[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

[3]章雁.创新教育视域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成要素及保障体系[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版),2013(7).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3-0100-0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的招生规模扩大得最快。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2012年我国硕士研究生计划招生51.72万人,比2011年招生计划增加4.44%。专业学位硕士计划招生18.75万人,比2011年增加26.09%。表1是近3年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据及增长率分析。

从表1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以每年4%―5%的增长速度在增加,而且招生类型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学术型硕士招生计划3年累计减少超过20%,而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计划累计增加了两倍多,数量增加了13万余人。

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是社会对应用型高层次人才迫切需求的正确反映。目前国家设置了19个专业的硕士专业学位、1个专业的学士专业学位和4个专业的博士专业学位。但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还缺乏经验,特别是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相对于比较成熟的教育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在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对于工程硕士,不仅要求掌握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工程实践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和专业技术教育仅靠课堂教学和学校的实验室设备是难以完成的。

为了对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进行探索,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和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奥维斯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合作培养实践,目前已培养两届毕业研究生共9人,其中4人留在了合作培养企业并成为技术骨干。本文对该合作培养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

一、 研究生校企合作培养的动机

在工程硕士培养中,高校非常希望与专业技术相关的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但大型国企往往对此兴趣不大。对于大量的民营企业来说,则非常缺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招收到满意的硕士毕业生比较困难。为此,他们有兴趣与学校合作进行工程硕士合作培养,提供实习和研发实践机会,同时将企业专业技术与工程硕士的整个培养过程相结合,并希望最后培养的工程硕士留在企业成为专业技术人才。

对于被培养的研究生来说,也有接受合作培养的意愿。由于工程硕士的实践应用能力要求,研究生需要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和综合应用、项目研发的培养、锻炼机会。进行合作培养,既提高了工程硕士的理论水平,更能有效培养其实践应用能力和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学校教育的特点是理论性强,知识系统全面,教育效率高,但无法在校内完全真实模拟工程实际工作环境,不可能跟上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变化,而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需要通过实际研发项目来实现。通过和企业合作培养工程硕士,可以较好地解决高校工程硕士培养中的这些问题。民营企业通过与高校进行工程硕士合作培养,可以解决企业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同时可以解决企业的一些实际工程技术难题。所以在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中,高校、企业和研究生三方都是有进行合作的意愿的。

二、 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实践

(一) 合作制定培养计划

我们的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首先从合作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开始。制定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是既要考虑合作企业的技术专业性,更要坚持注重知识的全面性。所以在工程硕士的合作培养计划中没有减少传统必修课程和重要的专业课程,而是增加了2至3门与合作企业专业技术相关的课程。

同时对于实践环节,直接将最后两年的学习放在企业,在导师指导下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工作。最后的毕业论文也选与企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课题。

设置学校和企业双导师,以学校导师为主,企业选择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副导师,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工作的培养指导。

(二) 参与技术项目研发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在我们的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中,注重了培养目标的高层次。核心是科研项目的支撑,即合作培养中导师带领所培养的研究生全面参与学校与企业合作的科研项目。

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与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承担了广东省产学研项目“表面贴片安装生产线焊膏印刷质量在线三维检测仪的研制”,有4名研究生参与了该项目。具体从前期调研、项目规划、申报书的撰写到项目实施,研究生都在导师的指导下全程参与。

同时,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与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还合作进行了“COB邦定机器视觉检测系统研发”项目,有两名研究生参与了该项目。五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还与江门市一家电子企业合作进行了“车载多媒体系统研发”项目,有4名研究生参与。

(三) 理论与实践间的循环螺旋上升

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的实践环节,不是简单地在企业工作,而是在一年理论学习基础上,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实践活动。企业解决技术问题的传统方法是经验和尝试,往往比较盲目、片面,效率低。经过工程硕士培养的研发方法是:首先进行调研,分析已有的方法、技术现状,然后是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指导下进行尝试和解决相关问题。往往效率高,考虑问题更系统、全面,可以找到最佳解决方法。

另一方面,工程硕士在实践中又会发现新问题,发现知识和能力的不足,将这种不足反馈到理论学习,将问题反馈到理论研究,可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高知识和能力水平。

经过理论研究和理论再学习,又可以将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到广泛的实践应用中。这样通过从理论、实践的反复循环,既可以做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又可以较好地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三、 培养效果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为了评估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实践的效果,我们对该合作培养已毕业的9名研究生做了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分别是用人企业、合作培养企业、导师、研究生本人、毕业论文评阅人和答辩评委。调查内容主要是评价这9名研究生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研发能力、毕业论文3个方面情况以及对合作培养的满意程度。评价分为5档或直接按百分制打分:优秀/很满意(90―100分)、良好/满意(80―90分)、中等/一般(70―80分)、及格/不太满意(60―70分)、不及格/很不满意(低于60分)。

表2是对这9名参与合作培养的研究生的评价调查结果的平均值数据。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参与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的研究生,总体培养效果要明显好于传统培养模式。表4是合作培养效果与传统培养模式相比提高的百分比。

与传统培养模式相比,合作培养研发能力提高最多,理论知识特别是专业知识也有比较明显的改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但毕业论文质量略有下降。

进一步对合作企业、研究生和导师进行调研得知,合作培养实践效果不完全一致,与两个不同企业的合作培养效果差异很大。其中,与东莞市神州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培养效果很好,企业、导师、学生都比较满意,即表2中编号1―5的研究生。而与另一家江门市电子企业的合作培养,则三方均不很满意,参与的4名学生意见最大,但碍于各种因素在问卷中不能完全反映。这4名学生都没有在企业坚持完成最后两年的合作培养,而且最后的毕业论文也是与企业实践几乎无关的重新选题,所以质量较差,也导致了表4对比中毕业论文质量比传统培养的下降。

分析工程硕士校企合作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有:(1) 导师没有完全参与合作培养,没有进入企业;(2) 没有校企科研合作项目支撑;(3) 企业研发方向与导师的科研方向、研究生培养方向有差异;(4) 开始进行合作培养时没有考虑学生的意愿。

四、 总结与展望

总体看来,经过校企合作培养,较好地提高了工程硕士实践应用能力。在我们的合作培养实践中1人获评优秀毕业生,两人获评优秀毕业论文,申请发明专利1项。合作成功的重要因素是:企业研发方向与学生培养方向一致,导师进入企业指导,有合作科研项目支撑。导师几乎每周去企业一次,学生主要住在企业,因为企业有更好的研发设备和环境,同时可以通过VPN访问学校的信息资源。

当然,工程硕士的校企合作培养仍然存在很多困难,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何在培养计划中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和比例,如何处理理论知识宽泛与专业深度的问题,如何对工程硕士的研发实践进行评价,如何找到好的合作企业建立合作培养基地或研究生工作站等。

参考文献

[1] 研究生专业学位总体设计研究课题组.开创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时代――研究生专业学位总体设计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3.

[2] 邱均平,王学东,王碧云,等.中国研究生教育评价报告:2010―2011\[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38.

[3] 陈新忠,董泽芳.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成要素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1):47.

公司法硕士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硕士的培养在财税学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革趋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单纯的科学硕士学位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端税务专业实践人才的需要[1];第二,随着财税学科博士培养规模的扩大,原来赋予科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相当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专业硕士进而减少科学硕士的比重,成为财税学科研究生学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被正式纳入到新增专业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确定,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务硕士培养的相关课程。最近两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问题,苏建(2010)通过对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的考察,详细介绍了该校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2]。古建芹(2010)把税务专业硕士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个层次,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并提出了具体的课程体系构想[3]。黄静和杨杨(2011)强调,为突出税务专业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实践性、应用型和职业性[4]。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教学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将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税务硕士课程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

1.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端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需求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财税部门;二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作为政府机构,对内需要那些深谙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能够对现有税源进行评估,有能力对本辖区未来税收收入做出合理预测的实践型人才;对外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惯例,能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人才。企业则需要那些了解企业经营过程,能够为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税收实务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业在兼并重组时会遇到税收问题,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会遇到税收问题,凡此种种。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排达到为企业节约税收并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经过良好技能训练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税收实务型人才的支持。但是当前财政税收专业培养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无法满足政府财税部门和企业对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对税务硕士的人才培养要着眼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课程设置自然也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2.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应该符合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流转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相对而言,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课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工薪所得的课税,由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安排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税收征管。财产税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税收体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将下降,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上升。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所得税和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流转税则无法做到。在中国居民收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种必然选择。未来可以预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1)由分项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变;(2)由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直接申报转变。在财产税方面,可以预见的变革是对私人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税收制度的变化必将对税务硕士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税务硕士的培养要预见到这种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进行课程设计。这类课程在眼下看来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却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3.税务硕士的课程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在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具体的实务操作固然重要,但运用基本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与税收实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理论知识应该成为税务硕士全部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管理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尤其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更多地是属于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税务硕士来说,掌握管理学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是必要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是税务硕士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总之,税务工作的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作支撑,就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无法发现解决问题的一般规律。缺乏基本理论素养的学生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往往发展潜力不大,所以在税务硕士的课程设计中,不但要“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4.税务硕士要与财税科学硕士的课程设置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税务硕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财税专业科学硕士脱胎而来,而且税务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缺乏办学经验,这就使得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学硕士课程设置的思维定式。再者,近些年来由于科学硕士的培养为适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也在向“实践性”靠拢,“科学性”有所下降,从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学性”又想追求“实践性”的矛盾状态,成了一锅“夹生饭”。结果是科学硕士既没有体现较高的“科学性”,也没有在“实践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将税务硕士与传统的科学硕士培养区分开来,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让财税专业的科学硕士回归其阳春白雪的本位,强调其科学研究的属性;另一方面,税务专业硕士则应专注于实践特色,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二、中外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了税务专业硕士教育,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学在专业硕士层次上设有税务学位的培养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大学包括纽约大学、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国外大学对税务硕士的培养通常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的范畴。这些专业尽管没有税务硕士的独立名称,但都偏重于对学生进行税收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些学位培养计划的大多数毕业生通常专注于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领域,比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分工比较细有关,同时也受到一国税收制度复杂程度的影响。税务硕士毕业以后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多种选择,可以为私人和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筹划、申报纳税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税收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为适应这些工作的需要,大学在培养税务硕士时设置的主干课程一般包括:会计、审计、道德伦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与个人税务筹划、税法、税收战略。那些想专攻具体类型税收实务知识的学生可能会选择附加的专题,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课程。

中国税务硕士的培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合理的课程设计仍在探索中。为了规范各高校对税务硕士的培养,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方案。该方案规定,税务硕士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24学分,非学位课至少8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专题、国际税收专题、税务管理专题、税务筹划专题。非学位课包括:税务稽查专题、高级税务会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实务、税务实务、税收信息化、税务争议专题、公文写作、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专题、战略管理、公共管理、数量分析方法等。

比较中国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培养方案,我们会发现一些共性的特点:其一,重视实务操作,两种方案都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目标。其二,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三,两种方案都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在税务硕士培养中的重要性。两种课程体系的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的立足点不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立足点通常是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或法律,以这些课程为基础,然后向税务专业知识领域延伸;国内出台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是以税收实务和税收理论为基础,然后向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扩展,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税收实务知识占绝大部分比重。第二,对知识结构点和面的处理方法不同,国外的课程设置是由面及点,即从主题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次级主题课(税收实务一般性知识)具体税种的专题课(所得税、房地产税或财产税);而国内目前设计的培养方案没有涉及到具体税种的课程安排,缺少由面及点的层次感。第三,课程的数量差异明显,国外大学的课程数量显然要小于国内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数量。第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很少安排经济学课程,而国内培养方案涉及到经济学的课程有三门,即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和数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有道德和伦理学的课程安排,国内的培养计划中则没有类似的课程安排。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两种课程设置体系代表了两种思维方式,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一种课程设计更具有优越性。两种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现行的税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为税务硕士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则受到制度性限制。毫无疑问,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无论在征税方面还是在纳税方面都比间接税要复杂得多。随着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必将上升,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将随之下降,社会对某一税种的税收服务需求将增加,这将对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施加影响。

三、中国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优化

依据前文提出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四点原则,对比国外已有的经验,我们可以对目前国内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做出如下评价:(1)目前的指导性方案基本体现了培养税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在全部22门课程中,实务性质的课程有14门之多,比重高达近70%。而且还规定教学实践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2)税务课程的设置虽然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对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够。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税等各项税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财产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务硕士的培养应该为即将到来的税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储备。(3)去除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真正用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4)与财税科学硕士相比较,许多课程并无明显差别。根据我们的调查,国内高校在财税科学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几乎都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稽查、税务管理等课程。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当下税务硕士培养与科学硕士培养的目标边界并不明晰,甚至与本科教学也很难拉开档次。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硕士发展的前途。

由于中国的税务硕士培养指导性方案刚刚出台,并未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可行。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1)课程数量可以做适当的合并精简,一些专业课程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有交叉重复。比如可以将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专题合并为一门课,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还可以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信息化合并为一门课程,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2)为适应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房地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这类课程。(3)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对税务硕士道德的培养,税收伦理学也应该成为税务硕士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4)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强化案例教学,以此区别于科学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另外,要对科学硕士的课程进行重新规范,尽量减少其中的实务型课程,强化其学术精神的培养。(5)为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有几种方案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延长学制期限,由二年改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种是效法国外专业硕士培养,取消毕业论文环节;第三种适当缩短实践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 雷根强,童锦治,林文生.关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展望[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4.

[2] 苏建.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对中国税务硕士教育的启示[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