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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4 15:23:01

人与自然论文

人与自然论文例1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超级秘书网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人与自然论文例2

树木,可以吸收二氧化炭,吐出氧气。现在,我们的树木在渐渐地消失,人们经常乱砍乱伐,有些同学还在树木的身上跳像筋绳。而那些一次性碗筷,也经常可以在快餐店,小吃店等地方看到。希望人们不要砍树,不要在树木身上跳像筋绳,不要使用一次性碗筷。希望在植树节那天多种一些树木,在平时生活中,多爱惜树木。

蓝天,这个简单的词语,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难看到。工厂排出的污气,汽车排出的尾气,让蓝天变黑,让人们感到呼吸困难。人们的呼吁声,难到你门没有听见吗?希望工厂能搬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去工作,驾驶员们能少排放汽车尾气。让蓝天离我们不在遥远!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水,人类就无法生存。这次冲重庆受了百年不遇的干旱,就是因为缺少水源,让我们承受了七十多亿元的损失。人们在河里洗衣服,往河里倒垃圾,工厂排放的污水等不良行为,我们喝的水,也是从河里取出来的,虽然经过处理,但是还会有脏水,这对我们的安全一点也不利。希望人们都来爱护我们的每一滴水。不然就会像广告词的一句话--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的眼泪。

现在,地球妈妈在哭泣,因为我们伤害了她,同学们我们赶快行动起来,拯救地球妈妈吧!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绿,让我们的蓝天更蓝,让我们喝的水更清更甜。

人与自然论文例3

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致,内隐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以及当代人对这种不和谐的深深忧虑。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在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制造了人与自然的严重对抗,即人类拼命地掠夺和奴役自然界,大自然也对人类每一次胜利都进行疯狂的报复。生态危机作为人与自然不和谐的标志正在诅咒着人类,威胁着人类的在世生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从而营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解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正在承受的生态危机苦难,成为时代的呼唤和价值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意味着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意味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人与自然和谐是一种善,甚至是一种最高的善;相反,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由于其隐喻或象征着毁灭,所以它是一种恶,甚至是一种大恶。扬善去恶是人类价值追求的目的之一,因而解除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将生态从危机中拯救出来,便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价值指向。消除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键是确认产生这种不和谐的根本性原因,以便能够为人类找到拯救生态危机的正确道路。尽管对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原因人们有种种猜测和分析,其中也不乏精辟的见解和论道,但笔者认为,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的断裂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本源性原因,正是在人性方面人与自然发生本质的对立,才在实践行为方面造成了自然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的后果。

在人类早期观念中,人与自然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价值关系意义上的紧张和分裂,无论是中国的儒教、道教和佛教,还是古希腊的哲学自然观,都以各种不同的理解或解释方式将人与自然纳入一个统一的整体之中,人之为人的人性与自然世界之为自然世界的本性在古人那里总是难解难分地纠缠在一起。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道家的“道法自然”、古希腊人的“小宇宙”与“大宇宙”和谐一致的主张,都表达着人与自然本质同一的看法。古人的这种人与自然一体的人性见识,导致了“万物与我齐一”和“顺应自然而生活”的价值追求,形成了与自然宇宙保持和谐一致,千万不要僭越最伟大灵魂为人类安排的这一必然秩序的行为规范。然而,古人的这种存在维度和意义维度却被现代人所遗忘,西方近生的启蒙运动彻底颠覆了古代人的有机论自然观,自然世界由此变成了一台既没有灵魂、也没有生气,完全由力学支配,进行机械运动的机器。自然概念的含义也由古希腊的“生长”、“涌现”、事物发生的“内在根据”,变为了现代的自然界和自然事物的总和。自然世界从一个活的有机体沦落成为死一般的物质世界,人由此也就从自然宇宙中分裂出来,成为与自然世界对立的存在。笛卡尔首开先河,将人与自然界区分为两个各自独立且平行存在的实体,他们之间互不依赖,互不决定,互不派生。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广延,心灵的根本属性是思维。斯宾诺莎反对笛卡儿的二元对立说,主张在自然宇宙中只存在一个实体,那就是上帝,而心灵和物质仅仅是上帝这一实体的两个属性;两个属性之间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它们互不产生、互不限制。结果斯宾诺莎在建立实体一元论的同时,又在事实上造成了一种属性二元论。斯宾诺莎以后,莱布尼茨、康德、黑格尔等人也力图克服机械论自然观的缺陷,消弭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但他们却走向了与古希腊哲人相反的道路,把人看作是自然价值的显现根源。如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和“自然向人生成”;黑格尔则把自然世界看作是“绝对精神”的外化,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属于“主—奴关系”,即人是主人,自然是奴隶。经过现代形而上学的努力,人从自然宇宙中彻底脱落出来并成为与其对立的存在,人与自然从此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自然存在物属于仅具有广延特征的物质世界和客体世界,人类则属于能够思维的心灵世界和主体世界,“目的王国”和“自然王国”之间从此产生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道德鸿沟。

现代人不再像古人那样,以自然宇宙为背景认识自己与自然的同一性,而是将人与自然的对立、不同作为人之为人的标志。这意味着,启蒙之后人从本质方面与自然发生了彻底的断裂,或者说从人的本质方面与自然世界划清了界限。人不再是自然世界之中的存在,而是收缩到以自身为参照系统并仅仅向自身认同的独立存在。如仅仅向自身的认识能力认同,从而认为人是理性存在物;仅仅向自己的类特征认同,从而认为人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启蒙运动将人从自然宇宙一体中独立出来,似乎解放了人类,争取了人的尊严,但事实证明,近现代人的这种自我启蒙和自我解放在给人类带来自由和享乐的同时,也对人自身和自然环境制造了灾难性后果。首先,近现代人解构了人与自然的存在同一性,从而造成了人类自我的迷失,使人类无法准确确认自己在宇宙中的合理位置,误把对自然界的宣战、掠夺和奴役视为人之为人的象征。其次,人不再向自然认同,而成为仅仅向自身认同的存在物,这势必导致自我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强势运行。如现代人类完全扭曲了生物进化的意义,把大自然恩赐给人类的理性,以及生物进化最为辉煌的一幕——人类的诞生,理解为人优越于自然界和自然物的固有资本。人拥有理性,自在地就具有绝对价值,自在地就是目的,所有自然存在物仅仅是服务于人之目的的工具,成为现代性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不可避免地引发人类对自然的促逼和宰制,并直接造成人与自然的现实不和谐。所以,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发生断裂是人与自然最根本和最深刻的分裂和对立,这种断裂直接规定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取向,并为人类占有自然和统治自然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合理而正当的理由。作为人与自然现实不和谐标志的生态危机,正是这种本质断裂的直接逻辑后果。

二人与自然的本质同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根据

当我们确认了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是人与自然分裂和对立的深层原因之后,隐含在这一分析中的一个逻辑推断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即人与自然的内在一致应该是保证人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与自然保持和谐一致的根本性原因。也就是说,人只有在本质方面与自然融合为一个整体,才能确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出一个与自然和谐的现实世界。尽管古人提出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同一的思想,但这仅仅是一种天才的猜测,其中还不乏泛神论糟粕,以及人屈从于自然的自卑心态。真正科学而合理地揭示人与自然的内在一致是人与自然现实和谐的基础,进而是人类社会和谐基础的是马克思。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提出了这一思想,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的分裂、对立的“权力意志”和话语霸权,遮蔽了其思想的灵光,造成现代人对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的同一性产生了遗忘。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并以此作为历史的逻辑起点和分析社会和谐与不和谐的人性论基础。马克思对人的这一规定蕴含着深刻的意义,至今人们还很少论及其中表达的深邃思想。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包含着两种规定性:一方面他必须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为对象表现自己的生命本质,“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P.106);另一方面人也必然是其他自然存在物表现它的生命本质的对象,“假定一种存在物本身既不是对象,又没有对象。这样的存在物首先将是一个惟一的存在物,在它之外没有任何存在物存在,它孤零零地独自存在着。因为,只要有对象存在于我之外,只要我不是独自存在着,那么我就是和在我之外存在的对象不同的他物、另一个现实,也就是说,我是它的对象”[1](P.106)。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像所有自然生命一样,在以它物为对象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同时,又作为表现其他自然物生命本质的对象而在世生存。正如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植物所不可缺少的、确证它的生命的对象,同时植物也是太阳的对象,是太阳的唤醒生命力的对象一样。人类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作为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并不是以某一种或某一类自然存在物为对象,而是以所有自然存在物或整个自然界作为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同样,人类在作为表现它物生命本质的对象时,也不是表现某一自然物的生命本质,而是表现整个自然界的生命本质。人以自然为中介表现自己的生命本质,自然也以人为中介表现它的生命本质:人与自然是互为中介、互为对象的。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但人又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人是自为存在的存在物,是超越自然而然本性的存在物。人作为人的存在,不像动植物那样直接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作为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也不是直接成为其他生命表现它自己本质的对象,而是以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为中介实现人是对象性存在物的本质;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存在方式。通过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人类将自己的本质对象化给自然界,使自然界成为人的作品和人的现实,同时也把自然界的本质内化为自我意识,受到自然界的本质的规定。“对象性的存在物进行对象性活动,如果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进行对象性活动。它所以只创造或设定对象,因为它是被对象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1](P.105)这就是说,人化自然的同时也被自然化,客体被主体化的同时主体也被客体化。由于人是改造自然界实践活动的主体,人被自然所设定也是通过人领悟自然并对自身设定实现的,所以人与自然互相“设定”也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自由活动。人将自己的本质对象化,意味着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人在自然世界之中;人被对象所设定,意味着人“本来就是自然界”,本来就是表现自然界本质的对象,即自然世界也在人之中,人在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在人之中,这表明人与自然界在本质方面是一体的,是内在一致的。人以自然界为对象和作为表现自然界本质的对象,是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不可分割的两个规定性,割裂了这两个规定性也就割裂了人的本质存在,使人成为“非存在物”。马克思在确立了人与自然本质一致这一人性论观念之后,就用这一观念来审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发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这种一体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了异化,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现象。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过程中发生了人同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人同劳动本身的异化、人同自己本质的异化。这三种异化现象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异化。没有自然界,就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和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也就不能存在,人也就不能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人与自然相异化,意味着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和人的对象性本质的丧失:自然界不再是人的自然界,而变成了支配人的异己力量,“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所奴役”,即“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相异的东西同他相对立”;人也不再表现自然界的本质,而成为自然界的占有者和掠夺者,“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这一切感觉的单纯异化即拥有的感觉所代替”[1](P.85)。人与自然发生本质断裂,人类在加工改造自然界的活动中就与自然处于严重的对抗状态。用恩格斯的话说,我们对自然界的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2](P.158)人与自然的严重对抗导致人类对自然物的疯狂剥夺,这使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更为惨烈。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根本性的关系,正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和异化才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异化,以及社会的不公正和社会的不和谐。因为人们为了占有由人与自然关系生化出来的物品和财富,才造成了人与人的分裂和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马克思正是通过对人与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关系即人与自然界的异化关系的分析,揭示了人与人的异化关系和社会的不和谐。“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1](P.59)

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不公正,也是人类社会最不和谐的表现。因此扬弃异化劳动、实现人的解放必须首先消解作为社会不和谐根源的人与自然的分裂与对立,实现人与自然界的本质性的统一,在否定之否定的层面上向合乎人性的人复归。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P.81)马克思在这里表明,扬弃私有财产也就是扬弃人的自我异化,即扬弃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向合乎人是对象性的人这一合乎人性的人复归。这种复归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马克思在这里用“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和“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再次表达了人与自然一体的思想,并认为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融合为一个整体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内在本质,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依据。“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P.83)共产主义社会无疑是最和谐的社会,它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解决,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通过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生成的人性是人与自然现实关系的内在根据,也是社会和谐不和谐的基础。当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发生断裂,人类社会就处于不和谐状态之中,扬弃这种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完成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才能使人获得解放,进而产生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

三人与自然的两种和谐关系

人与自然论文例4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由于原苏联法学带到我国的传统的法学观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少有异议,但对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则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与成熟,近几年来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的重要意义。例如,《法理学》认为: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但是,仍然有些学者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持怀疑、否定态度,致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迄今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具有学科特色的基本理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对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缺乏深入的研究和富于说服力的学术争论。例如,过去我国学者在讨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时,往往脱离环境资源法的具体条文和环境资源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从书本概念进行争论,虽然这种研究和讨论是十分必要的,但毕竟有纸上谈兵的感觉,因而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很难取得共识。“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目前国内外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已经含有大量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条款,而且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已经取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丰硕成果,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这些条款和实践,才能明确和掌握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调整机制。本文拟从现实生活、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和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剖析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环境资源的调整对象,希望能引起法学界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关系,是指两个或数个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又称人与环境的关系、人环关系、环境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联系、影响和作用,以及“人与环境”这一综合体所呈现的各种的状态。 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包括个人(即自然人或公民)、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政府组织(包括国家中央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非赢利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全人类(包括当代人类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包括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主要指土地、水、大气、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矿产资源、城市、村庄、风景名胜、人文遗迹(遗址)、自然遗迹(遗址)等自然因素,以及由上述因素组成的大自然,包括整个地球,甚至日月星辰宇宙。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大量具体地表现为个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是指整个人类与整体自然界的关系或者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单位或组织是由个人通过合同、协议或章程组成的人的集合,因而单位或组织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认清绝大多数单位或组织都是个人之间合同或协议关系的纽结很重要,例如,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一系列契约或协议的契约网络,企业行为是所有企业成员博弈的结果。“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因此市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类型 法学界对人与人的关系非常熟悉。人与人的关系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看都非常复杂多样,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情人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朋 友(伙伴)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雇佣关系、阶级关系、主仆关系、敌我关系、内部关系、上下级关系、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等关系、合作关系、同志关系、买卖关系、契约关系、老乡(或乡亲)关系、互相利用关系、利益关系、经济关系、金钱关系、精神(思想)关系等各种关系。但法学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不深、了解不多。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复杂多样,从不同角度归纳出许多类型和种类,现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1.人与自然的实际关系 第一,时间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保持着十分密切的时间联系,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无时不在。例如,我们说某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是说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大自然发生联系;我们说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大自然排放了危险废物,就是说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大自然发生了一次作用。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是任何人都无法摆脱的关系,在不同的时间、日期、季节、年代和历史时期人与自然有不同的关系,例如黎明使人清醒、午夜催人入睡、春天催人渔樵耕读、冬天使人养精蓄锐。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可以分为眼前关系、将来关系等各种关系。人与自然的眼前关系是一种临时关系、现状关系,例如,人为了解决一时的吃饭问题,采取烧荒种地、涸泽而渔等方式,而形成的“树毁人活、鱼死人在”这种人与自然的暂时关系。人与自然的将来关系是一种长远关系、未来关系,例如,因为人滥捕杀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破坏,而在不久的将来所形成的“人没有鸟兽为伴”这种人与自然的未来状态。 第二,空间(或地域、地理)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保持着地域联系,都与一定的空间和地点产生联系。例如,我们说某人生于某地,就是说某人最先在某地与大自然发生联系;我们说某人在某地向大自然排放了危险废物,就是说某人在某地与大自然发生了一次作用。人与自然的地理关系可以分为当地关系、整体关系等各种关系。当地关系又称局部地域关系,是一种小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地理关系,例如,人将本地废物运往外地,造成当地环境清洁的人地关系。整体关系是一种大范围的人与自然的地理关系,例如,人将当地废物运往外地,造成当地环境清洁而外地环境被污染的人地关系。人与自然的空间地域关系也是任何人无法规避的关系,人虽然可以从一个地方迁到另一个地方,但人始终都离不开某个空间或地域。现代科学证明,人体各种化学元素的平均含量与地球地壳中各种化学元素的含量相适应,例如人体血液中的60多种化学元素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含量有明显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当地的自然或地理环境对人类发展的决定作用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先定的、长远的、内在的影响,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条件的长期影响和作用,在不同的地区便产生了不同肤色和特征的民族和人种。 第三,生态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保持着生态联系,不但人体外部存在着一个生态系统(人的外部自然环境是一个生态系统),人体内部存在着一个生态系统(人体内部是一个生态系统),而且人体内外共同形成一个生态系统,人只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人类生态系统或生物链中的一个环节。例如,我们说某人的气味或排泄物吸引了一些苍蝇、蚊子等昆虫和细菌,就是说某人的存在已经成为苍蝇、蚊子等昆虫和细菌的外部环境,或者说某人的存在已经与苍蝇、蚊子等昆虫和细菌一起构成一个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英国植物群落学家坦 斯莱(A.G.Tansley)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的一个概念,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逐渐成为生态学研究的中心。生态系统是生物与环境的综合体, 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消费者主要指动物,分解者主要指各种具有分解能力的微生物,无生命物质指生态系统中各种无生命的无机物、有机物和各种自然因素。上述四个部分在生态系统中存在着营养关系、食物关系,由食物关系、营养关系把多种生物联接起来,一种生物以另一种生物为食,彼此形成一个以食物联接起来的链锁关系,称为食物链,各种食物链相互交叉形成食物网。根据当代生态科学和环境科学的理论,整个地球生物圈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即人类生态系统,在地球生物圈或人类生态系统中,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联系,人与其他生物、生物与非生物之间存在着一种生态关系。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包括食物链或食物网关系(即人与其他生物一样处于食物链、网中的某一个环节,彼此之间维持着一定的联系)、营养关系(或食物关系、吃与被吃的关系)、中心与环境的关系(即在生态系统中,包括人在内的生物是生态系统的中心,而非生物却构成生物的环境)、金字塔关系(即认为人处于生态链或食物链金字塔的最尖端)等各种具体关系。中国古代思想家庄子曾在《庄子?卷五》中用“螳螂捕蟑,黄雀在后”的现象,说明“螳螂捕蟑、鸟吃螳螂、人捉鸟”这种万物相联的生态关系。达尔文在其1859年发表的《物种起源》一书中,曾用猫、田鼠、野蜂、三叶草和牛的相互联系,表述生态食物链的概念,即“家猫多了,田鼠就少了,名叫熊蜂的野蜂就增多,靠熊蜂采蜜时传播花粉的红三叶草就繁茂”。 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奥德姆认为,生态系统中的种群有9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差不多:(1)中性关系,即生物种群的组合只在于利用不同的空间和资源,彼此不受影响。如在同一棵树上,由于在树上取食和栖息的位置不同、取食的方式不同,可以同时生活不同种类的小鸟、昆虫和微生物,它们彼此不相妨碍。人与某些自然物也存在彼此不相妨碍的中心关系。竞争作用,即各种生物竞争同一对象的相互作用,包括竞争生存空间、阳光、食物和配偶等。人与生物也存在竞争关系。(3)资源利用型竞争,即不同种群在竞争稀少资源时,一群对另一群起相反的作用。不同种群竞争的结果是:两个种之间形成平衡调节;一个物种取代或赶走另一个物种。人与动物也存在人兽争食、争水、争栖息地的资源利用关系。(4)偏害作用,又称抗生作用,此时两个相互作用的物种之间,一个受抑制,一个不受影响。人与不少动物都有这种偏害关系。(5)寄生作用。此时寄生者直接攻击寄主,但以其攻击不会导致寄主死亡为限,在寄生物受益与寄主不受严重损害之间维持平衡。(6)捕食作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7)偏利作用。在相互作用的物种中,对一种有利,对另一种不受妨碍。如附着在鲸鱼背上的藤壶,它并不吃鲸鱼的肉和血即对鲸鱼无妨碍,但是它随着鲸鱼遨游觅食而获得好处。(8)原始合作。对相互作用的双方都有利,两者共生相互有利,但两者分开也不会死亡。(9)互利共生。两个相互作用的种群,在相互作用中双方受益,共同生长存活,彼此如果没有对方在自然状态下无法生存。 第四,因果关系。人从其出生到死亡都与大自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人作用于大自然的一切行为都会在大自然留下一定的结果(或痕迹),大自然对人的一切作用也会给人留下结果或痕迹。例如,人砍伐山上树木会给大自然留下一片光山、造成水土流失的结果;大自然一场洪水会给人类造成家破人亡的结果。根据物质循环和能量守恒定律,人对大自然或大自然对人的一切作用都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和影响,即有一因必有一果,因果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最普遍、最多样、最复杂、最现实的关系。包括因人的开发(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的利用(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向环境的排污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的保护(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因人的管理(环境资源)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等各种因果关系。“蝴蝶效应”是一种典型的因果关系,在北京一只蝴蝶摇动翅膀,有可能在纽约形成一股风暴,即单个人的环境行为有可能在自然环境 中引起蝴蝶效应。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机械唯物论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严格的因果必然性,人每时每刻都受因果必然性的制约,人必须适应自然、服从自然;这种因果论的极端就是宿命论。正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所说的:“人在他的一生中没有一刻是自由的。” 机械论的因果论者,将人类社会和个人的一切变化或命运都与自然联系起来,从自然环境的变动寻求社会变动的原因,严重的甚至演变成“天上有异象,人间有异变”、“流星殒落,伟人去世”等迷信思想。唯心主义者则认为人的行为与自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自然或客体只是主体人的创造物,即认为主体人是绝对自由的。笔者认为:一方面,人对自然客体的行动自由应该以自然客体的必然规律为根据,必然既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根据,主体人要顺应客体自然,接受自然的必然限制和制约,不要摆脱自然所限定的范围去盲目自由行动,人只有在自然必然性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进行选择才有自由;另一方面,人不应做自然的奴隶,而应该将人与自然的相互影响与人的实践创造力结合起来,人应该根据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去适应和改造自然,从必然走向自由。 第五,物质交流关系。人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利用环境资源,人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实际上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过程,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利用关系也是人与自然的交流关系。这是一种最大量、直觉、客观存在的、不能否认的关系,如人进行呼吸、新陈代谢所产生的关系,自然体、自然力、自然因素对人的吸引、排斥和侵蚀等,人类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整治、建设环境资源的关系也是一种利用关系、保护关系、交流关系。现代科学证明,人体通过新陈代谢和周围环境即自然进行物质交换,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个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与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 据此,他们坚信:“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因此,如何处理、优化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流、交换或变换关系,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六,利益关系。许多人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作人的利益关系,即人与其利益的关系。人的利益包括人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等方面,传统上人的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被视为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社会利益被视为公共的经济利益),不承认或很少涉及人的环境利益。人的经济利益又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 人的物质利益或财产利益。当人们载着人类中心主义的有色眼睛看待人与自然、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时,往往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单纯的人的利益关系,即将人的自然环境视为人的一种财富或物质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就是人与其财富的关系。简言之,所谓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就是将大自然或环境资源视为人的财富或物质利益,并从这种利益关系出发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待大自然和环境资源的态度、方法均以是否对人有利、有用出发。例如,墨西哥总统 福克斯认为:“黑脉金斑蝶与自然界的其它物种一样,是人类的财产。它们不只是属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组织的财产。因此,我们所有的人都有责任保护它们,让它们生存下去。”将大自然或环境资源视为人的物质利益,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人的利益关系即人与其利益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况则不利于环境保护,因为那时人可以像对待私人财产那样任意处置大自然,从而导致污染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第七,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用关系是众所周知的,从这种人的利用关系出发,不少人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利用关系,即人利用大自然或环境资源来达到人的目的或获得人的利益。形成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的方式是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消耗和享受,广义的利用还包括保护、改善与整治。 2.带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人与自然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也是一种现实的关系。由于大自然或非人生命体不能使用人听得懂、读得懂的语言和文字,目前我们所谈的人与自然的各种关系都是人认为的关系,即用人类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关系。如果动物会说人话或会写人的文字,它们可能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童话或神话中猫、狗对其与人的关系的表达,其实仍然是人自己的一种认识。鉴于人与自然的带有感情色彩的关系相当复杂,本文特作为一种重要关系加以介绍。 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指人类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包括尊敬、热爱、亲近、占有(所有关系)、统治(压迫关系)、征服(掠夺关系)、雇用(剥削关系)、子女、朋友等带有感情色彩、意识形态色彩的身份关系。事实证明,一个人不但可以对另一个人产生感情关系,也可以对大自然和环境资源产生感情关系。人与自然的感情关系的最明显的表现之一,是人对故乡的眷恋和乡情,许多人都自称为某地某山的儿子,如大山的儿子、黄河儿女等。当一个离开故乡几十年的游子重返家乡时,即使故乡已经没有了昔时熟悉的亲朋好友,但故乡的山川地势、“小桥流水、亭台楼阁”甚至一草一木,都会激起他无限的回忆与深思。 人的感情和认识是非常复杂多样的,不同的人对大自然和环境资源有不同的感情关系甚至完全相反的感情关系。例如,有的人视猫、犬为朋友而与之朝夕相处,有的人却任意宰杀之。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可以分为很多类型,例如:传统商人、政客和屠夫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新型生态人、环境保护人士和自然之友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在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身份关系。 传统商人、政客和屠夫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主要有主仆关系、财产关系、敌我关系。主仆关系,又称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即人以主人、统治者、剥削者自居,将大自然视为人的被统治者、被剥削者、奴隶、仆人或支配对象,人可以像主人对待仆人、奴隶主对待奴隶那样任意统治、剥削、处分大自然或环境资源。财产身份关系,即人将大自然视为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当作人的所有物、占有物或利用对象,人可以像对待个人私有物品那样任意占有、买卖和处分大自然。敌我关系,又称掠夺与被掠夺、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即人将大自然特别是动植物视为敌人,人以掠夺者、征服者、刽子手自居,像征服者对待俘虏、刽子手对待罪犯那样对野生动植物、其他非人生命体任意宰杀、烹煮、掠夺、捕猎和砍伐。 新型生态人、环境保护人士和自然之友所形成或追求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主要有家庭关系、养育关系、朋友关系、契约关系、关系、看护关系、宇宙飞船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等。家庭关系又称母子关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在生态人看来,人是大自然的产物,大自然是人的父母,大自然(地球)经过数亿年的发展演变才产生出人类。养育关系,大自然是人的衣食父母,是大自然哺育着人类,人靠大自然为生,人始终享受着大自然的恩惠,人从大自然取得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 质源泉。中国古代思想家管子认为:“人之所生,衣与食也”,“衣食所生,水与土也”(《管子?禁藏》):“地者,万物之本源也,诸生之根菀也”(《管子?水地》)。朋友关系,大自然(特别是鸟、兽等)是人的朋友,人与大自然相伴为生。契约关系,是指人与大自然或大自然的人(在宗教中常指上帝或神)签订契约,形成双向选择、双方同意的共处关系。关系,是人可以代表大自然或动植物说话、参与环境管理和提起诉讼。看护关系,是将人视为地球的看护人或管理员,人对地球具有看管、护理的责任,又称管护关系。宇宙飞船关系是将地球比喻为在茫茫宇宙中的一艘宇宙飞船,人是飞船中的乘客,非人生命体是飞船上的其他乘客,飞船的安危关系着乘客的安危,人与其他乘客同舟共济,乘客与飞船共生死同患难,人与地球环境的关系如同宇宙飞船与飞船上的乘客、人这个乘客与其他乘客的关系一样。可持续发展关系,是指以人为本位,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目标,而建立的人与自然共同进步、可持续生存发展的关系。例如,一位印第安族族长写给富兰克林总统的信所表达的:“我们认为:不是地球属于人类,而是人类属于地球。……所有的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地球和她的子民血脉相通,同呼吸,共命运。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人类在这个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他自身。” 必须指出的是,关爱他物的情愫人类古已有之。在我国的古籍《孟子?公孙丑上》中曾有过这样的记载:孟子见齐宣王,曾看到将被宰杀的牛恐惧发抖的样子,觉得可怜,就说不要用牛了,改用羊吧。百姓却说它以小易大,太吝啬。齐宣王为此感到懊恼。孟子认为,“无伤也,是乃仁术也”,“恩足以及禽兽”,主张将仁政推广到对待自然生物,从这种仁德思想出发,就能行仁政,治理好国家。。《史记 .殷本纪》记载:“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嘻,尽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诸侯闻之,曰:‘汤至德矣,乃禽兽。’”《吕氏春秋》也提及此事,在汤曰“嘻,尽之矣”之后还有“非桀,其孰为此也”之语。这里表明,当时已经认为,猎尽禽兽是暴君的恶行,而惠及禽兽则是至高道德的表现。北宋大思想家张载对此有深刻的论述,他在《西铭》中说:“乾称父,坤称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他主张对于天地,要“善述其事”,“善继其志”。现代美国人走得更远,他们已经制定《仁慈屠宰法》,即规定即使在以动物为食时也要使动物免除不必要的痛苦。 萌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盛行的荒野文学运动,是美国动物伦理学的萌芽。荒野文学是当时美国特有的以野外生态学观察 经验为素材,用小说、故事、随笔、札记的形式抒写野生动物的文学流派,其创作宗旨是倡导崇尚生命的生态伦理信念。代表人物梭罗、缪尔、塞顿等大多为集思想家、荒野探险家和博物学家于一身的清教教徒。他们作品无不洋溢着对野生动物既礼赞又悲悯的真挚情感,蕴涵着深刻的生物中心主义理念。荒野文学标志着美国文化的道德关怀领域开始向自然界扩展,也是现代动物解放运动的精神源泉。对宇宙仁慈和动物善质的宏扬必然会导致出生态道德的结论。几乎所有荒野文学作品都充满着保护野生动物的愿望,珍视野生动物的价值,其动物伦理的真知灼见已为西方学术界广为引证、诠释和研究。荒野作家认为人和其他生物皆为上帝创造的生态共同体的成员,同受恩典,共享荣耀,都具有彼此无涉的内在神圣价值,在生存意义和精神禀赋上是平等的。缪尔看来,不论丑陋的鳄鱼还是美丽的兰花都是“圣灵的显现”,“大自然创造出 动物和植物的目的,很可能首先是为了这些动植物本身的幸福,而不可能首先是为了一个存在物的幸福而创造出所有其它动植物[11]”。在荒野文学中到处都有把动物视为“同胞”、“兄弟”、“邻居”、“朋友”的称谓。女作家赖特称动物为“公民”,她的《鸟公民》一书写的就是“带翅膀的美国人的轶闻趣事”。当代美国著名环境哲学家保尔?泰勒的生命目的中心论与荒野文学的神学目的论是一脉相传的,他以生物科学的论据,证明了“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12] 在上述两类人与自然的感情关系之间,还有一种中性的感情意志关系,主要包括:主客与客体(对象)关系,中心与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开发利用与被开发利用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又称主客关系,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将人作为主体,将自然或环境作为客体,主体和客体的位置是永恒不变的,这是传统法学的观念;二是将活动或行为的发起者作为主体,将活动所作用影响的对象作为客体,主体和客体的位置是可能变动的、相对的,这是当代某些生态法学家的观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可以表述为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又称保护关系,是指人是环境资源的保护者(包括保持者、保育者、改善者),环境资源是人的保护对象;二是开发利用与被开发利用的关系,又称开发利用关系,是指人是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者,环境资源是人开发利用的对象;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称管理关系,是指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中心与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将人作为中心,将围绕人的自然条件作为,这是环境科学的出发点;二是将生物作为中心,将围绕它们的物质条件作为,这是生态学的观点;三是将整个人类生态系统作为中心,将围绕生态系统的物质条件作为,这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 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身份关系的共同特点是,从人与人的关系推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将人与人的关系类推或运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根据、参照或借鉴人与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主仆关系、行政关系(包括上下级关系、君臣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平等主体关系、商品关系(包括合同或契约关系、买卖或交易关系、供求关系)、关系、信托关系等,而认为人与自然之间也存在家庭关系、养育关系、朋友关系、契约或合同关系、主仆关系、财产关系、敌我关系、管理关系、剥削关系、关系、信托关系、买卖或交易关系、供求关系等。必须指出的是,既然是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其种类之多、之繁和存在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感情、思想和理念是丰富多彩而差异极大的。例如,在“极端的人类中心论”者看来,“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能是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征服、奴隶主与奴隶、决定与被决定、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在“极端的自然论”(又称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者看来,人是“宇宙之癌”,人的存在是一种宇宙病态,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敌对关系。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者看来,人既是生态体系中的一员,又是不同于一般生物的高级生物,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靠、和谐共处的朋友关系。有些人只承认自己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否认其他人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只认可传统的经济、政治人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否认新型的生态人认可的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这是一种十分不正常的现象。 3.其他类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也可以将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概括为:显性关系和隐性关系、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单向关系和双向关系、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和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等。显性关系,是指表面的、公开的、可以看得见的关系,如洪涝干旱火山地震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隐性关系,是指暗藏的、隐蔽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关系,或者是一时难断利 弊、难分好坏的关系,如人的肤色体形、起居习惯等与其生活的地理位置、月球引力的关系。有些人,特别是传统经济人或政治人往往只看到人与自然的显性关系而看不到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而新型的生态人既能看到人与自然的显性关系,也能看到隐性关系。 直接关系,如人与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河流的关系,一场大风雪对人体的影响。间接关系,如上游居民滥伐林木能使自己获利,但因造成水土流失、使下游河水变浑变少而使下游居民受害。起初,人们只注意或看到人与自然的直接关系,而忽视人与自然的间接关系。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和注意到人与自然的间接关系。 单向关系,是指由人或大自然一方面决定的关系,例如:黄河、长江流域这一地理位置决定了黄种汉民族的肤色特征,这不是黄种汉民族自己所能选择决定的;人们随意捕杀野生动物,这不是野生动物所能决定的。双向关系,是指由人与大自然双方共同决定的关系,例如,人与犬、猫、猴成为朋友,这是由人与猫、犬、猴双方特征共同决定的。当然,在双方关系中,也有一个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例如,一个野猴将一个婴孩养大,这时猴起着主要作用;一个人将一个猴驯养成一个能为人做事或耍把戏的猴,这里人起着主要作用。在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初期,由大自然单方面决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由大自然起主要作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占有主导地位,有人将此称为“环境决定人”、“自然主宰人”、“天胜人”的时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由人单方面决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由人起主要作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占有主导地位,有人将此称为“人决定环境”、“人主宰自然”、“人胜天”的时代。 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是指不以人的意志或主观感情为转移的关系,例如人与地球存在着万有引力关系,人与地球两极存在着磁场关系,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主要由科学技术手段和实验方法来检查、测定和验证。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是指由人的意志、感情、信仰和思想决定的关系,在不同意志、感情、信仰和思想的人看来有不同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带有意识形态和感情色彩。自然科学工作者往往强调和重视人与自然的客观性较明显的关系,而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往往强调和重视人与自然的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 感情色彩较明显的关系是指根据人的价 值观念、价值判断所认可、描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好的关系(又称良好关系、协调关系、和谐关系、互利关系、利大于弊的关系等)、坏的关系(又称恶劣关系、失调关系、冲突关系、互损关系、弊大于利的关系等)和中性关系(又称不好不坏的关系、利弊相当的关系)。从总体上看,人类和环境资源法努力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良好关系、协调关系、和谐关系和互利关系,人类和环境资源法尽量避免的是人与自然的恶劣关系、失调关系、冲突关系和互损关系。关于人与自然的坏关系,可以举出许多表现,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人工建筑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等现象。例如,人们向河流排放大量污染物造成河流污染,这时人与被污染的河流的关系就是一种坏的人与自然关系。例如,1994年,有人在国家风景名胜区韶山区的韶峰上投资20多万元修建了一尊占地400平方米的弥勒大佛,大佛肚内布置了14个电动人物模特演绎的妖魔鬼怪,阴森恐怖,这与韶山的这块“风水宝地”的自然人文景观很不协调,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 (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 一般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人 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发展都具有客观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通,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碰到过无数次的现象和状态;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确定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3] 马克思明确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4] :“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15] :“过去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16];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主体“自身和自然界的一致,而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愈不能存在了”[17].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18]目前,包括一些法学家在内的一些社会科学家习惯于将社会仅仅理解为人的结合、将社会关系仅仅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观点的严谨防性是值得推敲的,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内的许多社会科学家认为,社会其实是人与自然界的统一,社会关系其实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综合。 人类的进化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使人类初步认识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发展进程。了解和掌握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性,对于认识和掌握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与人的关系的历史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如同人类社会的历史和自然史一样,是一个相互交织的、逐步进化的、连续而分阶段的漫长发展过程。在人类产生之前的地球上,只有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受自然规律的控制或调整。在没有产生生物之前,只有非生命物与非生命物之间的关系。在非人生命体(主要有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产生后,除了存在非生命物与非生命物之间的关系外,还形成了非生命物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关系,非人生命体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关系,后两种关系受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 在人类出现后的地球上,存在如下三种主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在人类早期,人与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人类与“猴类”、“虎类”、“狼类”等“动物类”也没有根本的区别。这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根本的区别,人出于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和生态规律生活,人为了生存即使是“人吃兽、人吃人”也视为“自然正义”、“自然公平”、“自然自由”。也就是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全部受自然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人这种对自然的依赖性及由此形成的秩序,达尔文概括为“适者生存,物竞天择”,即自然秩序。后来有些法学家将这种自然生态规律称为“自然法”、“自在法”、“原始法”,人类的这个时期也被称为“自然法”或“自在法”时期。在人类社会进入“人类文明时期”后,特别是经过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人类树立了对自然界的绝对权威并占据了主宰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人类的这个时期也被称为“人定法”、“人为法”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后,人类社会开始逐渐进入后现代社会、生态化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逐步进入和谐共处的阶段。 2.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互为前提、互相影响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或者就人类社会而言,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同时存在、互为前提、互相影响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劳动或生产活动同时影响自然环境和其他人,即:“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他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19] .与只看到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只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社会学家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人的劳动过程或生产实践活动时,首先承认和肯定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即肯定“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0] ;然后,透过表面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到隐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21] 马克思主义在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前提下,即在承认人对自然的依靠和适应的前提下,强调人对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和能动作用,重视人类对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研究和应用。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强调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对社会、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影响,重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也相当注意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对自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重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后面往往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所以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好人与人的关系。 3.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也不同于物与物的关系 目前有些社会科学家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的关系或物与物的关系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 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区和遗憾。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的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有联系,但却是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的第三种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取决于人即形成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物与物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取决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除了取决于人之外还与物(自然)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它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不能用人与人的关系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不能用物与物的关系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自然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一方,它是不具备人的意识、不会使用人的语言和文字的一方;有人据此断定,不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是在用人与人的关系的标准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自然无声人有声,草木无情人人情”,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另一方即人是有意识的、有智慧、有能力的,因而人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单方面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自然是人与自然关系中起根本性作用的基础性条件,人是人与自然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导性因素。从整体上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除了具有客观性、物质性等特性外,从经济学角度看还具有如下特性:第一,稀缺性。自然资源中的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煤、石油等矿产资源)会逐渐耗竭;即使可以再生的水和空气等资源,也会因为污染而使得人们需求的清洁水和空气成为稀缺资源。第二,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很多属于公共物品或共有物,是许多人可以同时、共同享受的物品。第三,外

人与自然论文例5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或体现、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从概念、抽象思维上找答案,而应该从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找答案,从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找答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对环境资源负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并没有形成过度的冲击,这时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对其他人无关的个人自由行为,与矛盾尖锐的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当平静,国家法律的注意力是保护与人们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来不及考虑通过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就是以往法律或法学理论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和含义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环境资源法(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各种渊源)中有明确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环境资源法中所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种类很多,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小部分;正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关系很多,法律只能调整其中一部分的道理一样。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利用关系、生态关系、物质交流关系和因果关系,即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环境资源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2.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有些法理学家常常把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或精神关系,而不认为它是一种现实关系。法律关系当然体现或反映人或阶级的思想、意志和意识,但是如果因此而将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意志、思想关系则未免失之偏颇。其实,法律关系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适用或实施所引起或形成的现实关系。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改变对法律关系的传统看法,例如《法理学》指出:“不能仅仅看到法律关系的意志形式,而看不到其背后的物质关系。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法律关系看做是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的幻想”,“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27]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本来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一定与法律设定的“人”和“自然”相吻合,更不是经过某些法学家主观解释、加入了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大家知道,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同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物甚至人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的法律将人与人的关系规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将人拟物化,如法律将奴隶规定为物),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而应该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有的法律将人与 自然的关系规定为“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律将物拟人化,如有的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将牛马与奴隶同等对待),则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仍然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实际关系,即实际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为虚拟的关系,它不因人们的主观意识或认识而改变。例如,有人在市场上买回一条鱼,对这一现象有三种认识:一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的鱼发生了人与鱼之间的关系;二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三是认为这一过程同时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分析发现:第一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鱼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得到了一条鱼这种实物,人上街买鱼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鱼而不是为了与某人发生关系,因而首先是人与鱼的关系,是某人看到鱼才产生了买鱼的想法并实施了买鱼的行动,所以这次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鱼的关系;第二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与某人发生了交易这种社会活动、想突出人的重要性,买鱼人之所以去市场首先是因为有人卖鱼,所以这种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次买卖鱼的活动中,既发生了买鱼人与卖鱼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买卖双方与鱼的关系,这次买卖活动中人与鱼和人与人这种实际关系并不因人们的不同意志、定义和人为取舍而消失;更不会因某些法学家从法理学上进行解释而可以否定。这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指出的,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28],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29]. 目前,在各种环境资源法的著作和论文中,经常会发现类似于上述“买卖活动形成的是因鱼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说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环境法概要》[31] 认为环境法是“国家为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然资源法教程》[32] 认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证各种可更新资源的恢复、繁殖和再生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国土法是“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4] .笔者认为,“因环境、自然资源、土地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奥?斯?科尔巴索夫于 1976年在其《生态学:政策-法》一书中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其广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人们在利用、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亦称“生态社会关系”。将俄罗斯生态法定义为俄罗斯联邦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面上看似乎是只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通过进一步地分析发现,“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 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即认为这种社会关系是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实质上是承认环境法在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说环境法或生态法是调整“生态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前面加上一个“生态”作为限制,实质上也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合。 3.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几乎都可以纳入利益关系的范畴 当代环境资源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大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和多元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环境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对人的生存、发展所起的积极的促进的作用;是指环境资源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即人们可以从环境资源获得的利益。大自然或环境资源之所以能够成为有价值的载体、成为人的物质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或性质或有用性;当然人也有对自然的需要和要求。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的新价值观的确立,表明了人(价值主体、财富主体)与自然(价值客体、物质利益载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自然对人的需要同自然满足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这是一种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即因为这些关系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人类的各种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正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保护人与保护环境资源、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够统一起来、并行不悖。目前有的学者从“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人类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的利益不能是保护环境,只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暴露了其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命题,熊掌与鱼不能得兼。从语义学上分析,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利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环境保护法中常常将保护人与保护环境并列[35],这时可以将保护人理解为保护人本身(或人体健康),将保护环境理解为保护人的利益(或环境利益),显然“人的利益”不是指人本身而是指与人有利益关系的某物或某事;在环境资源法中,保护人的利益主要指保护人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或大自然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的载体或物质实体,所以说保护人的(环境)利益就是指保护与人有关的自然环境;正如说保护人的(房产)利益就是保护人的房产一样。某些学者坚持环境保护法只能保护人的利益,不能保护环境,与某些持男子大丈夫主义的丈夫的认识颇为类似。在夫妻关系中,大丈夫主义者认为,维护好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为了保护丈夫的利益,不能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他们不仅不知道妻子就是丈夫(夫妻)利益的实体或载体,而且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把妻子仅仅当作丈夫的客体的思想。 目前不少环境资源法已经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声明,“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了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第1节第1条)。这说明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正当化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它有两种形态,一是道德化,一是合法化(法律化)。道德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舆论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共识,将利益关系内化为习惯性权利(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合法化是指通过国家中介的作用,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 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内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没有正当化、规范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常常会处于一种冲突状态。当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可用的或良好的环境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欲望又总是无止境的。这就形成了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总体上看属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即转化为人们之间尖锐的、无休止的利益之争。只有通过规范划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界限,才能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 4.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 本文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是因为有些人心目中根本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他们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关系或物与物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将自然现象本身和自然过程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些人在反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认为,“自然过程与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些现象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作为法律事实,要求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利用它为社会谋福利,但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3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段话本身是相当谨慎的,他仅仅说自然过程“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笔者可能比他更干脆,我想进一步强调指出,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将来也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张的错误之处是,他们将自然过程或自然现象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一正确结论出发,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他们将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模糊概念中,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 我们研究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是指两个方面或数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不是仅仅指一个方面,“孤掌难鸣,一个巴掌拍不响”,单纯的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但不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加入人后,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自然这两个“巴掌”结合起来,才能拍出响声。诚然,动物、植物、 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除了自然这一方外,还有人,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能力的另一方,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正是因为有人的参与,环境资源法才具备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资源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如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一样。有些学者的用 语比较混乱,他们一时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时又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或人的行为[37];一时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时又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在他们的逻辑中,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概念,自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意思。其实,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等同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或自然规律,也不能等同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即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没有人的因素或人的参与,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是人的行为,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律不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有人参加的关系,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当然,这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人,因而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双方意志或意思的双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单方意志或意思的单向关系(例如,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人与虽有法律主体资格但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白痴之间的关系,由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违法者或罪犯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关系或刑事关系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有一方是人而另一方是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所以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单方意志即人的意志的单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双方意思的双向关系(现代科学证明,某些非人动物同样具有感情和意识,它们可以与人进行身体语言和声音交流)。有些学者以法律调整的关系必须有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为理由,否定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在用人与人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用错了地方;既然法律可以调整单方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什么法律不能调整单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 美国学者凯尔森(H.Kelsen, 1896~1973)认为,“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时间上和空间上发生的,因此,法律规范是与时间有关的。它们是在某一时间和在某一空间(土地)上有效的。所以,我们说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属时和属地的效力范围”;他还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因而法律规范又具有属人和属物的效力范围,“属物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项。规范不仅可以因地、或因时、或因规范所拘束的人的不同,而且因它所调整的事项而不同”[38] .这段话虽然不是直接讨论法律调整对象,而且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人的行为和事项,但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与自然关系重要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序言申明:“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显然,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雄辩地说明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对某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确立、确认、鼓励、限制、改善和取消,也可以是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代替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包括环境资源法所要求建立、鼓励、限制、改善、取消、替换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分析综合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非常丰富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眼前关系和将来关系。时间关系的表现,一是法律规定的人与环境资源作用的时间,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时间或不同时期的人对环境资源的作用。反映在法律上包括对具体环 境资源法律行为的时间规定、法律的适时范围问题、时间尺度问题和时际原则问题等。例如,任何环境资源法都有一个适时范围问题,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环境行为也有一定时间尺度问题。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所设定或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存续时间。 环境资源法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时间尺度是其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主要表现。例如,根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39]这条法令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春天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山林砍伐树木,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以进入山林砍伐树木;在入夏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川泽张网捕鱼,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可以进入川泽张网捕鱼。 和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环境资源法时际原则。在国际环境公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未来世代、当今世代和过去世代的关联等方面。在适用国际环境条约时,要依照条约形成的情况对法律进行适用;对于已经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有效方法获得的权利,如果在适用时不能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就有可能消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当服从于“情势不变”的原则,即在缔结方的协议是以缔约时存在的某种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情况下,当该等情势发生变更时,缔约方便不再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在国内法方面,包括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时际问题也很常见。目前民法对法律冲突案件的时际法已经形成完善的理论。时际问题在环境资源侵权案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对数年前发生的放射性、有害物质、危险物质侵害时。由于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特点,有的环境资源法对法律溯及力作出了具有特色的规定。如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制定,1986年修改)规定:即使在该法成立以前属于合法,如果事发时违反本法,也要被追究责任;即使是按当时的法律办事,如和本法相违背,也按本法处理。我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也规定对该《条例》实施前的滩涂围垦项目有追溯力。 2.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它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适地范围以及环境行为的当地关系、区域关系和整体关系。这里的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和第46条的规定,环 境法只能调整在如下地域范围内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2条的规定,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在这些区域法律也调整任意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我国海域的关系状态。另外,不同的环境 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或地域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大量表现在对人的具体环境行为的地域限制上。最典型的是环境资源法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各种环境资源功能区的法律规定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42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这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空间关系,即规定人们在上述区域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的规定,国家依法划定各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参观考察等活动。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地域、空间关系,也就是说,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形成人与各种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各种人地关系。在没有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之前,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可以在该区域任意处置自然物(如任意打猎、砍伐、开垦)的关系,而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和实施后,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必须保护该区域的野生生物和自然景观的新型关系。 3.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体现和规定。例如,《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4条关于“鉴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的基本,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持、保全自然的秩序和平衡”(第24条)的规定和印度《环境保护法》(1986年)关于“环境”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现存生物、植物、微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的规定,都体现和规定了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1条关于“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法”的规定,是从立法目的上体现和规定了环境法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规定或要求,实际上是在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因为生态环境就是反映人与自然的生态联系的一个概念、一种状态。很多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都体现、规定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4.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是各国环境资源法普遍重视的关系。因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建设、整治环境资源的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引起自然环境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大多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都体现、规定了这种因果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环境行为达到良好的后果,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例如,当代环境资源法中所谓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环境公害,一般都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日本环境法教授原田尚彦认为,所谓公害,“是指以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为原因,大气、水、安静、稳定等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用为其结果,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损害”这一定义下进行的。[40]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中的公害涉及人与自然这两个主要方面,公害实际上是人为活动造成了污染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后果, 法律对环境资源污染的控制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调整。美国当代著名环境法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 H.Rodgers )认为,环境法“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41]威廉?戈德伐教授( William Geldfarb )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42]其实他们是在说,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 5.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体现和规定的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人是利用者、保护者,环境资源是被利用对象、被保护对象。这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环境资源法是对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的确认、设立和改变,是人们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建设环境资源的活动的法定化、正规化、制度化。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实施上述规定,就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有的人认为,环境资源法过分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人的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环境资源法应该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友好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即互相依靠、利用、促进的互利关系。现行许多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如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行政关系等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并不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平等关系完全对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可以是平等的、友好的互惠关系。既然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都是一种利用关系,环境资源法出现大量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不足为怪的,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关系也可以是一种互惠而平等的关系。例如,人为了享受和利用高质量的生活、休息环境而保护生 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6.人与自然之间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目前,环境资源法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不多,但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关系正在发展。《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印度宪法第四部分第51条A款规定每个印度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并对有生命的东西怀有怜悯”。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3年6月)在第2条(基本理念)中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在环境基本法中使用“环境恩泽”这种富于人类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认为间接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 具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律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1973,Humane Care for Animals 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43].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法。在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例如,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此种诉讼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诉讼;从1974年~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44]目前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国际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1925~)教授[45]在其《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发人深思地写道:“人们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整个生物圈吗?如果人们愿意实现这种保护,最适合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生物圈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46] 7.人与自然的其他关系 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外,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中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其他分类。例如:人与自然的管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人,环境资源是被代表对象;人与自然的直接接触关系,如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地关系(人对土地的直接作用)、人水关系(人对水体的直接作用)、人气关系(人对大气的直接作用)、人物关系(人对野生动植物的直接作用);人与自然的间接作用关系,如环境资源法间接调整的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包括因污染物积累、复合和偶然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只体现、规定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在某个环境资源法的同一条文中,可以同时规定几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2日颁布施行)第17条规定:“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这里体现了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高度关系、大小关系、形态关系和色彩关系。随着对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人们还会总结归纳出其他类型的关系。 (三)调整的概念与含义 所谓调整,一般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包括工具、方法、措施、途径等)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活动的需要,按照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即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则、措施和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施加的影 响、改变和协调。简言之,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需要,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与自然关系所施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包括确认、限制、改变、禁止、鼓励、提倡某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具有如下性质:第一,它是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人类可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物质工具设备、自我适应回避、环境道德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第二,它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工具、手段进行的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第三,它是一种带有目的、结果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障性的调整;第四,它是环境资源法的一种作用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能够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专门论述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第一,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而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在法学界尚存在不同看法或争议;第二,环境资源法的直接、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发展和健全主要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恶化,而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论证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和功能。 2.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规范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调整是一个动词,调整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被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行为实施者即行为主体是人。影响、决定、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有两个方面,一是 自然力即大自然的活动,二是人力即人的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实现,即通过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如火山、地震、海潮、风暴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控制这些自然活动;第二,在自然力相对不变或平衡的情况下,与自然力相比,人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环境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第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人的能力的增强,人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指环境资源法能够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自然力能够影响、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功能。 3.只能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法的作用、功能和运行机制。环境资源立法主要解决其具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现、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只要法律法规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有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或潜力;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解决其实际调整作用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人与自然论文例6

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具有理性思维、批判思维与辩证思维等多种思维底蕴

“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既是一门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课,也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较强的课程,具备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批判思维与辩证思维等创新能力所需要的思维底蕴。第一,“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能力。理论思维是人类在知识和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认识事务本质、规律和普遍联系的一种理性思维。从课程内容方面讲,“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涉及很多自然科学方面的概念、观点与理论,这些理论能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从课程性质方面讲,“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属于哲学门类,哲学是抽象思维较强的学科,哲学类课程的学习过程就是对抽象思维能力锻炼和提升的过程。如,对生态自然观部分的学习,既要理解和掌握相关系统科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也要理解和掌握生态科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既要从科学视角审视生态自然观产生的现实根源与逻辑必然性,也要从哲学视角审视其理论内涵与当代价值。任何科学研究活动都必须运用理论思维,许多伟大的科学家也是哲学家,如爱因斯坦、玻尔、波恩、贝塔朗菲、普里高津等。著名物理学家波恩指出:“关于哲学,每一个现代科学家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同哲学思维错综地交织在一起的。”研究生教育要超越感性思维与经验思维,培养和锻炼研究生形成普遍性、规律性认识的抽象思维。“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是多学科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其抽象程度与理性思维水平要高于一般的专业科学理论,能够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理性思维能力。第二,“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批判思维能力。所谓批判性,就是人们对已有的理论知识、思想观念等提出怀疑,并通过科学研究寻找真理,实现对现存事物的改造和思想理论的革新。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同时带来了资源匮乏、生态危机等问题。“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不仅是对现实的了解和理论的学习,而且是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些内容作批判性考察,考察其理论根源、现实根源与价值观根源。如,对“科学技术与社会”部分的学习,不能简单认为科学技术是好的、万能的,也不能简单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科技运用都是善的、正当的,而要研究科学技术的发展状态及其在社会中广泛应用的科学技术根源、现实社会根源与科学技术观根源。对既定事实与理论的怀疑与批判是创新素质与能力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味地循规蹈矩、因循守旧、崇拜偶像、迷信权威,就只能复古守成,难以创新。具有批判性思维能力才能对不断变化的事物去伪求真,追根溯源。是对前人既定的理论框架完全接受,还是大胆反思和批判、推陈出新,成为评判人们是否具有自主创新意识的重要参量。“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倡导批判性的科学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与实事求是的科学追求,有助于培养和增加研究生的批判思维能力。第三,“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有助于培养和锻炼研究生的辩证思维能力。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自然辩证法概论”以辩证的视角理解人、自然、科学技术、社会及其之间的关系。如,对科学的理解,既要理解其可确证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可证伪性的一面;既要理解其个体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社会性的一面;既要理解其“小科学”时代的意义,也要理解其“大科学”时代的意义;既要理解其简单性的本质,也要理解其复杂性的本质;既要理解其对人类社会积极性的一面,也要理解其消极性甚至破坏性的一面;既要理解与认识科学,也要理解与认识非科学、伪科学与反科学;既要避免科学主义,也要避免反科学主义。

人与自然论文例7

    一

生态存在论主要从有机整体的视角,揭示人与 世界万物的存在是一种系统的关系存在。从其存在 状态看,它是一个生命自组织演化系统。这一大的演 化系统可分为系统自身的自组织演化、系统之间的 自组织演化和系统内在要素(子系统)之间的协同自 组织演化。在这一巨大的生态存在自演化系统中,从 无机界到有机界,从亚原子、原子、分子、细胞原生 物、生物有机体到文化,既是具有自稳自组性的有机 系统,又是生态存在系统的一个部分。从系统哲学范 式的观点看,每一系统相对于整个生态系统都具有 自身的存在价值,都会在自身所处的生态位上获得 相应的价值承认;但它作为整个生态大系统的一部 分,却不应将自己的存在价值凌驾于整个大系统之 上,因为系统价值高于部分价值,每一系统作为一个 部分都必须服从生态大系统的规范。而且就系统内 的各个部分、各个系统来说,它们不是原子式的存在,而是系统关联性的存在。

     因此,生态系统的生命 演化与维系,相对于其他生命系统的存在就构成了 一种终极制约性。恰如著名学者拉兹洛所言,“自然 是终极因”。对于人类的存在来说,没有形而上的 终极预设与追求,便失去存在之根、力量之源。而形 而上的预设作为一种逻辑设定,往往不太容易被经 验证实或证伪。这在现代文化语境中几乎是不言而 喻的通则。但在生态文化视野中,生态存在的终极本 体性,却是人们可以经验感觉的事实。现代人类实践 的无度扩张已经触及到地球的极限,生态灾难频发, 彰显了地球的有限性和生态系的脆弱性。生态存在 作为一种终极本体性设定不仅仅是理论的推演,也 是现代人类存在经验的潜在呼唤。

生态存在论内含了可能性与现实性双重纬度上 的理想设定,从其存在特性看具有六大本质特征,这 六大本质特征既是从生态存在视野对万事万物的存 在本性的概括,也是对生态美的本质特征的概括。第 一,一体性。一体性的基础是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在 生命存在的终极意义上,人与自然是一体的,万物是 平等的,如桑德拉巴哈古纳的诗意吟颂:“我们必须 聆听树木的心跳,因为它和我们一样,都是活生生的 生命。”〔2〕第二,共生性。人、自然、万物的本原一体 性,是生态存在论状态的整体表征。而支持存在一体 性的规则就是共生性,不仅是万物之间的共生,更根 本的是人与自然万物的共生。对于人来说,共生不仅 意味着生存规则,而且是一种境界的提升。在机械 论、工业文明的行为模式中,人类越来越淡忘了人与 自然共生这一始源性的终极真实,共生性将重新唤回人与自然的生命连结与亲和。第三,互通性。

     共生的本性必然要求互通,任何生命自组织演化系统都 不是孤立的,其自身生态活力的保持,必须依赖与其 他生命系统进行充分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而且 互通不是因与果的线性过程,而是网络式的双向整 合。这种互通并非由于存在者之间的利益需求,而是 植根于存在者之间的生命亲和,“从演化进程来看, 人类可能是在漫长的时间里,发展出一种深植于基 因、渴望其他物种相伴的需求”。为此,威尔森创造了 一个新词“亲生命性” (biophilia)来形容这种需求,意 指“专注于生命与生命互动进程的先天倾向。第 四,融合性。融合性则是互通性的进一步具体化,它 体现为存在者与环境的融合。环境对于存在者并不 是工具性的、手段性的,它本身构成存在的一个有机 部分。融合性内在地包含着存在者与环境的共生与 互通。第五,和合性。对于融合性来说,和合性是对它 的一个必要的逻辑制约与提升。融合不是同一,不是 无视万物的差异与对立,否则生态存在便失去了根 基与活性,所谓“同则不继”,所谓“和实生物”。“和” 在此取“以他平他谓之和”之意。同时又赋予辩证法 的对立统一规律以生态学的纬度与滋养。第六,自主 自觉性。自主自觉性则是和合性的逻辑延伸及对一 体性的实践回应,同时又内含了生态美学结构层次 的逻辑预期。在“他”、、对立”的意义上,“自主性”是 “和”的逻辑表征,体现生命存在对自身所处生态位 及价值功能的自主意识;在“合”、“统一”的意义上, 自觉性体现了具体存在在实践层面对和合性、一体 性的潜在认同,开辟了生态美学向其他结构层次过 度的逻辑前景。

就生态存在论来说,这六大本质特性在逻辑上 已不再是单纯的辩证否定与逻辑回归的关系,更根 本的是具有彼此互补协同制约的关系,通过彼此的 协同、制约、互补,形成充满生态活力的和谐境界。也 就是说,生态存在论所具有的这六大特性实质上也 就是生态存在美的最基本特性,因而从生态存在论 的视角看,“和谐”只是万物存在方式的主要存在形 式和状态。所以从生态存在谈论美,我们不同意“美 是和谐”之说,因为这在特定意义上是把存在的形式 看成了美存在的本身,或者说把现象的东西当成了 本质的东西。但和谐美又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笔 者在与周来祥先生合写的文章中集中阐发过这一思 想,因而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自我否定。当然,这种否 定并不意味着不能从“和谐”的角度谈“美”,而是说 “和谐”只是求索美的途径,美的真正的奥秘在和谐 的形式背后。这颇像现象学所说的,出场的事物以未出场的事物为背景,未出场的事物是出场的事物 的内在本质。也就是说,从生态存在论的存在状态 最容易把美定义为“和谐”,而从生态存在论的本质 内涵又深感“美是和谐”之说有待理论上的深化。

     二

 

人的存在实践是一种双重的统一,即以自然的 方式而存在和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在的统一。人“以 自然的方式而存在”指向生态存在本体的终极性诉 求,它力求超越既有文明文化事实的存在语境,含蕴 着向生态存在境界的跃升。而生态存在境界由潜能 向现实的不断转化、拓展,又必须依赖于人的主体性 的实践性活动,这种实践活动,由于植根生态存在的 本体性逻辑制约,便内蕴着、自然以人的方式而存 在”的过程。如此人的实践便展现了人以自然而存在 和自然以人而存在的统一。因此,生态主体论美学, 作为生态美学在认识论和实践论这一命题上的体 现,其本质特性是,以生态存在本体为终极制约,以 生态实践为基本中介,在人与自然的双向整合中,实 现着生态存在境界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拓展。 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都有它的自然本性, 可以说是自然本性的社会化,离开人的自然本性谈 人的社会性是一种无根之谈,自然可以离开人而存 在,而人须臾也不能离开自然而存在。人作为社会性 主体的存在,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一体性存在的一种 特殊方式,“人及自然二者相互依附于一个连续发展 的整体。这个同时包含人及自然的现实整体必须被 视为一个能容许人及自然能在其中相互转化的动态 的创造转化过程”。

     只有这样理解人作为主体的存 在,才能更全面理解人如何实践、认识、审美。就如何 实践而论,一般强调实践的社会性。实践是人的一种 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人以外的自然物似乎没有, 但这种认识是有缺欠的,且不说动物也有较自觉的 实践行为,就是非动物的自然所具有的自组织的演 化(有机规律)就有一种潜在的价值趋向,也就是合 自然的目的性。就此而论,自然物也是一种合规律性 合目的性的存在,具有主体活动的特性。而且正是自 然的这种存在方式决定了人应该如何实践,但恰恰 在这方面人把它遗忘了,这是人类破坏自然和自己 否定自己的根源,这种实践行为明显是丑的,却成为 以往探讨美和美的本质的哲学基础。就我们自身坚 持的“和谐”美而论,应该承认“和谐”美学在一个辩 证的视野中较为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命题,但受制 于和谐美学诞生时历史语境的制约,在具体认识上 同样也未能摆脱这一局限。如、美的本质是人和自然、人和人、主体和客体的和谐统一,是客观的合规 律性、主观的合目的性,是真和善(客观上的真、主体 实践上的善的和谐统一”。

    这种观点显然是非生 态文化的,作为和谐美的理论基础,有鲜明的以非和 谐的思想谈和谐美之嫌。而现在从生态文化的角度 看实践,就变为双重合规律性与双重合目的性:即既 要合因果规律(合线性规律)又要合有机规律(非线 性规律),而且前者要受后者的统摄;既要合人的目 的,又要合自然的目的,而且要在合自然目的的基础 上实现人的目的。人的这种实践行为,能真正打通人 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生命联系,人与自然互动共 生、相异共荣,人在自然中又在自然外,这是人之为 人的存在本性。进而言之,也就是实践以自然的方式 进行活动而自然却变成了以人的方式而存在,使生 态实践在特定意义上成了生态存在论的展开,并成 了生态美学的一种重要的基础。

现代认识论或实践论美学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主 客体关系的模式,或者说主体统治客体的模式,除客 观论美学之外,其他美本质论最终落脚于主体的人。 而生态认识论美学与主体认识论思维模式不同,它 从单向的“主体一客体”模式转变为“主体(A)—客 体(自然)一主体(人)”交往关系模式。主体(包括代 内主体与代际主体)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关系,这种 主体间性关系在现实的交往活动与非现实的(潜在 的现实 )交往活动中都以人与自然一体性关系为基 础,自然对人都有终极限制性。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 物种,不论过去(已存在)、“现在”(当下在场),还是 “将来”,其活动都要以自然为中介,自然在这三大向 度中规定着人的认识活动和价值活动。 人的现实活 动(现在向度),既要承担前人赋予的历史责任,即对 原本的历史注入应有的现实内容,又要承担后人可 能提出的未来使命,把主客体认识论关系所具有的 单向的工具理性,转向三向度互补相生的自然理性 和社会理性,使之真正成为生态认识论美学的哲学 基础。

    三

生态环境美学是生态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生态存在论美学和生态主体论美学的具体存在方 式。这从生态环境价值与生态存在论和生态主体论 的内在关系可以看得很清楚。从生态环境价值论看 生态环境美,我们认为生态环境价值是“环境价值””与“环境的价值”的统一。所谓“环境价值”,就是从人 与环境的一体性关系看环境,环境并不在人之外,而 在人之内,环境就是人的生命本身,人离开自身生存的环境就不复存在。人对环境的需求不是一种外在 的需求而是一种内在的本性需求,所谓“大人者,以 天地万物为一体也。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 非意之也,其仁之本若是”。这就是环境价值的存 在论本性。但人与环境不只是一种内在的一体性关 系,同时也与环境存在着一种非一体性的外在关系, 或者说主客体关系,即人的某种功利性的需要与环 境建立的价值关系,即所谓“环境的价值”。

    生态环境 美学就建立在具有生态存在论本性的“环境价值”和 具有主体论本性的“环境的价值”的基础上,二者的 统一构成了生态环境美学的哲学基础。因此生态环 境美也有两种形态,即环境美和环境的美。环境美更 多具有生态存在美的特性,但又不能完全归结为生 态存在美,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在特定的具体环 境中与环境建立起来的一种一体性的审美关系,环 境对人自身就具有某种人学的性质,可称之为似存 在美。而环境的美,本质上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的美, 即作为审美主体的人把环境视为审美对象构成的 美,它更多的具有主体性美的特性,但又不完全同于 主体性的美,在这里环境作为审美对象,美与不美并 不完全取决于主体对它的判断,人与环境同样是一 种同生共运、相异共荣的关系,它内在地渗透着存在 论美的因素,可称之为似生态主体论美。

虽然从两种视角一一“环境价值”和“环境的价 值”可把生态环境美学分为环境美与环境的美,但我 们更注重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是环境的美所 具有的存在论美学特性。从生态价值论的角度看,生 态环境价值作为一种有机的价值系统,虽然分为“环 境价值”和“环境的价值”,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 网络关系,其环境价值可以说既是网络的纽结,又是 价值成果的储存单位;环境的价值则既是网络的网 线,又是新价值生成的基本条件。这颇似美国环境伦 理学家罗尔斯顿所说:“在一个功能性的整体中…… 其内在价值恰似波动中的粒子,而工具价值亦如粒 子组成的波动。

    正是“环境价值”和“环境的价值” 的这种内在联系决定了“环境美”和“环境的美”的内 在联系。也就是说,环境的美虽然是一种人与环境的 对象性关系的美,它更具有主体美的特性,但它的生 命之根、审美之源却在于人与环境的一体性关系。这 正如罗尔斯顿在《哲学走向荒野》中所说:“在荒野中 旅行,能让我们的身体获得直接贴近自然的体验”, 荒野“给我们提供接触终极存在的体验,而这种体验 在城市中是无法获得的”。这就是从“环境美”看 “环境的美”。对“环境的美”与“环境美”的关系,如果 进一步用海德格尔“之间”的哲学观点来解释,可以认识得更清楚。

    海德格尔曾对“在某某之间”和“在其 间”,进行过严格的区分,前者是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它既包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包含现代哲学讲的 主客体关系,它们彼此之间的这种关系当然是一种 非一体性的存在关系;而“在其间”却是“存在论”意 义上的“在其间”,它“为一切存在者开启存在的可 能,因而是提供生存尺度的、构成人生命运的真正的 在之间”。我们所说“环境美”显然更倾向于一种 “在其间”的存在美,而“环境的美”它显然在形式上 以对象性的关系存在,卩“在某某之间”的方式存在, 但实质上却是存在论美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 它与 环境美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共生的关系。

生态文艺美学作为生态美学的一种特殊形态或 者更精神化的存在,可以以更自由的方式与生态存 在论美学、 生态主体论美学和生态环境美学发生直 接或间接的联系,变为自己精神反映的内容。但从更 深层次看,生态文艺美学却有不同于以上三大美学 的本质特征,它更具精神生态化,精神生态是生态文 艺美学的主要表现对象。因此,生态文艺美学不但要 以对近现代文艺的非生态化精神的否定来确立自己 的表现的对象,更要以精神生态学家的风姿探索生 态文艺美学的表现内容和形式,这条道路虽然很艰 难、很漫长,但它是文艺美学最灿烂的明天。

建立精神生态文艺美学当然应该立足于当今时 代,因为文学艺术本质上是一种时代精神的体现。而 生态文艺美学作为精神生态反映形式,它自身就是 一种崭新的时代精神,或者说是在“人类纪”时代特 有的人类“精神圈”的一种突围和重构。在整个现代 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精神圈”,奠基于以往人类 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历史,天然缺失生态纬度自然 生命活力的滋润,使人类的生命存在远离与自然相 谐和的感应体验方式,“人类对自然的依存越低,他 的生存便越贫乏和卑微”,“人类自认高于其他物种, 这不会带来人性的提升”。实现人类“精神圈”的 生态化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命题。精神生态化建构的 文化基础是现代文化向生态文化的转型,生态文艺 美学作为精神生态的直接反映形式,不但是现代文 化向生态文化转型的内在推动力,而且能以更为感 性的形式展现生态文化“精神圈”的建立一精神圈 的生态化,起到其他文化形态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吸 收古代和现代文艺精神精华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 既不同于古代也不同于近现代的一种展现精神生态 的文艺美学。

生态美学代表着一种新的美学转型, 美学的转 型意味着美的本质观的提升,及与之相适应的艺术 本质观的结构性转换。生态文艺美学的基本逻辑构 架立足于生态存在论与生态主体论的双重视角。从 生态存在论与生态主体论的双重视角建构生态文艺 美学,更能清晰地凸现以往文艺美学的逻辑缺失。当 然这不是说以往的文艺美学思想没有自身的合理 性,而是说任何理论既得益于自身诞生的历史语境, 也受制于这一历史语境。以往文艺美学思想的最大 缺失就是自然美的边缘化,包括作者1990年出版的 《文艺美学》。艺术是人类主体的精神创造物,其存在 形式是人类精神品格的集中表现,“文学史,就其最 深刻的意义来说,……即人类的精神史”。

     文艺美 学以人类的艺术创造与欣赏为研究对象,是对人类 文艺现象的形而上反思,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是对人 类精神、情感状态的理论烛照。只是这种理论烛照难 免带有与历史同行的盲点,“先是谢林,后是黑格尔、 左尔格高扬艺术,贬低自然,把审美活动与艺术活动 等同起来,于是美学基本问题便成了艺术与现实生 活的关系,或者更明确地说,成了艺术的超越性问 题”;“百年来中国美学几乎始终囿于艺术活动之内, 把艺术对现实生活的认识和超越当作美学的基本问 题,自然美(包括社会美)虽然也时时被人提起,却被 置于从属的、边缘的位置。在既有美学理论的探 讨中,虽然也关注到自然美,但并没有给予自然美以 应有的重视,在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自然无 论如何也不能和人类的主动创造相比,自然美至多 也不过被当做人类某种精神状态的象征,从而遮蔽 了自然美的深刻本质,、心灵和它的艺术美高于自然。

对于自然、自然美的边缘化,属于一个时代的 缺失。随着人类生存困境与难题的凸现,时代呼唤 人类精神回归远离的家园,呼唤培育人类对自然的 谦逊与敬畏,呼唤新型人类精神品格的塑造。文学 艺术作为人类精神境界的集中展现,面临着责无旁 贷的历史重任。而要回应这一呼唤,文艺美学应该 有对自己进行自我否定的勇气,随着时代语境的转 换,如果我们仍然一般地坚持“美的本质反映在艺 术中,就是主观与客观、表现与再现、情感与认识、 真与善的统一”〔14〕,就很难回答新时代提出的问题 和缺乏对现实的应对力,而作为对未来艺术的一种 逻辑预期则隐含着更大的欠缺。因此我们认为从生 态存在论与生态主体论双重视角建构新型的生态文 艺美学就变得十分必要与迫切。

人与自然论文例8

一、生态价值观的基本观点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通过揭示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生态中心中义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内在缺陷,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异化,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的问题。解决这一目标的唯一前景,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同共产主义结合起来,建构自己的生态价值观。

在生态价值观上,一般存在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倾向。生态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强调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理应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作为生态主体,将自然作为生态客体,其生态价值观则是自然对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判断。强调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离开了人类,自然也就无所谓价值,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类比为“贵族和臣民之间的关系”①,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人类像贵族保护臣民那样,承担起保护自然的责任。

针对绿色运动中流行的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生态社会主义者揭露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自然之间异化的现实,指出人类在检讨人与自然关系,解决生态危机时,应当把人类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不应当放弃“人类尺度”②,应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与自然是通过人的实践而形成的整体性存在,所以生态问题不是自然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一方面,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我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自然界之上;我们赖以进行交流的一切群众性机构以及生命本身,都取决于我们和生物圈之间的明智的、毕恭毕敬的相互作用”③。自然又是人化(社会化)的自然,因此社会和自然不是对立的。另一方面,自然制约并改变着社会,社会也在改变自然;被改变了的自然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的进步,因此社会和自然又是互相作用的。如此反复,构成了人与自然日益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按照人与自然互相统一的历史关系,当代生态危机的出现,是由于现行人类对自然的统治方式继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与自然的历史性的统一和人类自由的真正实现是未来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方面。人们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自觉意识与深刻把握,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一个新的绿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统一。

简言之,生态社会主义强调,以“人的尺度”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统一性、历史性,因而当代生态问题不是自然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二、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中共十六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中国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写入党的政治报告,“生态文明”的提出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做出的庄严承诺。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价值观的理论对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的理论建设和实践的意义有重要的启示。

从我国生态文明理论建设研究来看,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昭示我们应当转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的范式,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不能因追求增长造成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建设主要停留在引进和借鉴西方绿色理论,较多体现为认同西方生态中心主义和技术中心中义在生态价值观上的理论观点,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蕴涵的生态文明理论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挖掘和整理,因而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建设“西方化”的倾向较为严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在本质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它要求从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两个维度解决生态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既弥补了后现代研究范式把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缺陷,又弥补了可持续发展研究范式维护生态保护中的制度维度的缺陷,理应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共有的研究范式。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辅相成,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地球,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上,结合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实践,建构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中的生态文明理论,实现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是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看,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昭示我们,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把生态保护同追求经济发展、维护人们生存的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应该看到,我国虽然地大物博,自然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水平较低,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生态危机意识,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效益,一味追逐经济的数量上的增长,使社会的价值取向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数量和增长速度,忽视社会效益与生态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因此,必须解决怎样才能既快速、健康,又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危机意识、生态效益观,坚持将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积极的内在驱动力和有利的环境。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④,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思想资源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及早建立一个资源殷实、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生态社会主义者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当做自己的理论渊源,但是并没有将马克思主义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贯穿于全部理论,在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整体把握中,存在理论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注释:

①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58-59.

②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5.

③[美]弗・卡普拉,查・斯普雷纳克著.石音等译.绿色政治――全球的希望.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57.

参考文献:

[1]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人与自然论文例9

一、马克思恩格斯是否具有生态思想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不是生态学家以及是否具有生态思想,中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西方现代生态主义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赞扬资本主义和工业革命,主张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战胜自然,支配自然,发展生产力,主张“自然的人化”。由此可以认为,他们是反生态主义的。与此相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则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与生态学存在内在的关联,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生态思想。然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是生态学家,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内部一直存在着的争论。

杜秀娟教授在《一场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是生态学家的争论——解读西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一个视角》一文中梳理了西方主要学派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主要观点及代表人物。文章从正反两个方面介绍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的态度。

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不承认马克思恩格斯是生态学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自己的系统的生态学思想。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有些生态学思想,但生态学根本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内容。

本·阿格尔是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他认为在马克思关注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曾涉及资本主义的生态危机。北美生态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奥康纳反对把历史唯物主义和生态学完全对立起来,同时他也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没有更多的涉及关注到生态问题。德里格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在宏观上涉及了社会-自然关系,但没有在对资本-劳动关系的研究中更多地考虑到生态的方面。

总而言之,西方部分学者或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根本不具有生态思想,或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包含有生态思想,但在其总体的理论框架中是次要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生态思想不是马克思理论的主流,而且也没有被很好地继承和发扬。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也有许多的学者主张马克思恩格斯是生态学家。他们认为生态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体系有机组成成分,马克思恩格斯是最早的生态社会主义者。

豪沃德·帕森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论生态学》一书中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的观点,认为马克思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的理论中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压迫到共产主义的统一。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在其2000年出版的《马克思的生态学:唯物主义与自然》一书中肯定了马克思具有丰富的生态思想,肯定了马克思是伟大的生态学家。

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相对,中国学者更多地倾向于马克思恩格斯具有生态思想,认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来源和基础。

何福平教授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依据与路径选择》一文中,指出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理论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世界观指导和方法论基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破坏生态行为的批判为我们提出了警示、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为我国当前生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李怀涛博士的《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意蕴》一文认为,马克思确立了以实践为中介的自然观,真正实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体现了科学的生态观。

葛恒云教授《马克思自然观的深刻意蕴及其当代意义》一文认为,马克思哲学中的自然,具有社会历史的意蕴。实践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中介。马克思指出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并且突出了解决这种对立的途径,其中有着丰富的生态思想,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

张渝政教授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中认为,由于时代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生态问题还没有突出到关系人类生存发展的地位,因此马克思恩斯没有就生态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的理论分散在他们的经济、社会、政治、哲学等理论体系中。文章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制度与生态问题等几个方面梳理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

正如张渝政教授文中所指出的,由于历史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就生态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的理论是零散地存在于他们的经济、社会、政治、哲学等理论体系中。因此,梳理、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就成为当今学者无法回避的任务和使命。一些学者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余维祥副教授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探微》一文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性,把人与自然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人类通过实践这一中介与自然发生关系,按照自身的需要改造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

李怀涛博士《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意蕴》文章,将马克思不同时期的自然观分开来考察,指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由唯心主义转向了唯物主义,赞同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自然观的批判,确立了人类学的自然观。青年马克思在《手稿》中的自然观体现了深刻的生态思想,但他的人类学的自然观终究把自然归结为人化自然,偏重于人的单方面作用于自然的活动。到1845年,马克思实现了哲学思想的革命性变革,确立了实践作为自己新世界观的理论基石,根本扬弃了旧哲学主客分离的思维模式,以实践为中介,实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由此出发,他深入剖析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对资本主义物质变换裂缝进行了生态批判。

李崇富教授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及其现实意义》一文中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实践观中都包含有丰富的生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即自然辩证法,即研究自然界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人同自然界具有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实践关系”、“理论关系”和“价值关系”。恩格斯论述了人类历史上由于实践的盲目性而导致自然界报复的教训,从而表达了深刻的生态思想。恩格斯指出,人类在实践中“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的时候,“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考察,从而发现剩余价值理论的同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反生态性质也做了深刻的揭露。

刘丹、马晓辉在《马克思物质循环理论及其当代价值》文中,从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物质循环理论入手,指出物质循环理论实质上是循环经济理论的最早思想渊源。文章研究了马克思“物质变换”与“物质循环”理论,通过马克思“物质变换裂缝”理论以及“生产排泄物”问题,指出其中已经包含了生态经济循环的意义。毛新博士在《马克思物质变换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分析》文中同样研究了马克思“物质交换”及“物质循环”理论,指出其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仙娥、万冬冬的《<资本论>中生态思想的逻辑蕴涵与当代价值》考察了《资本论》中的资本逻辑,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关系的异化、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经济根源以及解决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根本途径等重要生态思想。

范燕宁、马芹《论马克思生产力思想的生态维度》从分析马克思生产力思想入手,指出马克思生产力思想蕴涵着丰富的生态思想,其中不仅包含着自然生态要素对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科学论证,包含着对生产力反生态发展的社会根源的揭示以及对生产力资本化所带来的生态异化的批判,更有着对未来生产力发展中实现人与自然真正和谐的生态价值诉求。从而反驳了西方一些学者对马克思生产力理论反生态的指责。

余维祥副教授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三重维度及其意义》一文,从世界观、价值论和社会制度三个维度,分析了马克思三大理论的生态思想。文章认为,唯物主义世界观主张人与自然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是生态唯物主义。生态唯物主义为今天我们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提出的物质变换裂缝理论批判了工业化对自然造成的破坏,导致了生态失衡,从理论上解释了今天生态危机产生的原因,为生态危机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三、结语

随着生态问题的不断突出,生态研究必然会进一步深入,国内外投入到这一领域的学者也将越来越多。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进一步研究,有利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和实践。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看到,国内的研究起步较晚,尚处在初步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时需要加以鉴别,更多的吸收有用的成果,为我所用,推动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研究和社会主义生态学发展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

[1]杜秀娟.一场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是生态学家的争论——解读西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一个视角[J].社会科学辑刊,2010,(4).

[2]何福平.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依据与路径选择[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1).

[3]李怀涛.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意蕴[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2).

[4]葛恒云.马克思自然观的深刻意蕴及其当代意义[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9).

[5]张渝政.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6]余维祥.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探微[J].生态经济,2010,(9).

[7]李崇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及其现实意义[J].湖南社会科学,2011,(1).

[8]刘丹,马晓辉.马克思物质循环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理论学刊,2011,(5).

人与自然论文例10

二、20世纪世界发展的宝贵经验与惨痛教训

当我们对20世纪世界文明的历史发展作一整体的鸟瞰,就不难发现,在20世纪里,世界文明发展明显地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景象:在20世纪的上半叶,人类遭受了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和世界的战争大灾难,在20世纪的后半叶,人类取得空前未有的科技和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却遭受着全球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大灾难,这又使当今人类陷入空前未有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困境。正因如此,才使人类逐渐地从自然界的无情惩罚中醒悟过来,引起一场全球的生态觉醒运动,这就是生态觉悟的产生与发展。它是人类的进化过程中意识和观念的最伟大的革命。由此形成人类对世界系统存在极限的认识,发现了地球资源与环境有限性,这是20世纪头等重要的科学发现之一。

1、两项辉煌的成就

20世纪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变化的世纪。今日之现代生产力不仅与19世纪相比已面目全非,即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年左右的时间里,人类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生产力总和还要多。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世界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突出表现在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的大发展,固然因素甚多,但其中最主要的两点: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二是世界经济市场化正在形成全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这就是著名学者汝信先生所说的20世纪人类取得的两个方面的伟大成就。

在工业经济时代里,发生了三次具有划时代的科技革命。第一次科技革命发生在18世纪中叶,确立了以蒸汽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类基本生产手段由手工工具向大机器的转变,揭开了工业经济时代的序幕。第二次科技革命发生在19世纪中叶以后,确立以电力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类基本生产手段由蒸汽动力机械化向电力动力自动化的转变,创造了辉煌的工业文明。第三次科技革命即人们常称为现代科技革命,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以来,进入了人们所说高新技术革命阶段。八九十年代形成了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核心的现代科技革命新高潮,进入新世纪正在迅速发展和产业化。现代科技革命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是前两次科技革命所望尘莫及的,它把工业文明推向了顶峰,使工业经济时代走到了尽头,正在迎接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跃进步,现代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一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自从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来,就实行市场经济,只是到了战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由传统市场经济发育成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二是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独联体国家和中东欧国家都陆续走上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道路,正在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推进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四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除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已走上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外,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正发展和完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加快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因而,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探索适应自己国家国情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使各国经济运行的“游戏规则”能够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建立,甚至要纳入其制度框架,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世界化,或者说是加速世界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这已成为21世纪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

2、两大严重的灾难

众所周知,在20世纪上半叶,人类生存与发展曾陷入席卷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大萧条和两次世界大战的大灾难。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1999:不战而胜》一书说:“到1999年,我们将把20世纪追忆为人类历史上最血腥和最辉煌的时期。1.2亿百姓受戮于这个世纪的130场战争——比1990年以前的全部战争中的死亡的总和还多”。然而,值得幸庆的是,这场空前的灾难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出现战后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就标志着从世界全局来说基本被消除。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概括起来,就是“和平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人类避免世界战争是大有希望,即是说人类是不会葬身于核战争灾难之中。但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是,20世纪以来,现代科技在人类利用及其发展市场经济中产生了一种反自然的异化力量,使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在创造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却摧毁了人类自身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导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即不可持续发展危机,人类遭受着空前的生态灾难。正如美国著名科学家卡普拉在《转折点:科学、社会、兴起中的新文化》一书所说:现在全球生态体系和生命进化处于危险之中,处于一场大规模的生态灾难之中。我们可以肯定,人类取得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繁荣的两项伟大成就时,又使两者具有“反自然”性质,甚至可以说正在毁灭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体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人类即使摆脱了世界核战争威胁下的有毁灭的危险,如果处理不好“环境与发展”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难免葬身于生态灾难之中。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今世界确实存在着威胁全人类和地球上其它生命的全球生态危机,它是20世纪人类遭受的巨大灾难,并成为21世纪世界文明发展的最大危险。

3、一次最伟大的觉醒

自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一些先知先觉的人们都在思考,人类文明会像几千年以前的世界三大文明一样突然湮灭吗?在人类进化史上的巴比伦文明、哈巴拉文明和玛雅文明,是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它们却主要毁灭于生态灾难之中。但是现代人类与玛雅人却有不同之处,就在于现代人类全面反思世界文明的发展进程尤其工业文明的发展道路,深刻认识到工业文明及传统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一条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正是这条道路才使“人类正走向自我毁灭”!因此,人类在生态环境问题上逐渐觉醒过来,引起了一场人类意识的伟大革命。它的根本标志就是生态意识或生态觉醒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表明,现代人类具有生态觉醒,是与玛雅人根本不同的。当今人类从未没有像今天这样清醒地意识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知道必须做些什么和怎样去做,从而避免玛雅人的生态毁灭。

众所周知,传统意识主要是以人统治和征服自然为指导思想,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尺度,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形成人统治、主宰与征服自然的理论体系,它在本质上是“唯人论”的意识。生态觉醒突破了这种理论框架,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与和谐相处与共同生息,形成“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理论体系。所以,我们可以把生态意识定义为:人、社会和自然和谐发展关系所反映的思想、理论、感情和意志的总和。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把世界系统看作为“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是“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意识。这是人类意识的一次深刻革命,是人类对人、社会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一次伟大觉醒,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觉悟。正如樊浩教授所指出的:“生态觉悟的实质不只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而且是对世界的合理秩序,对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对人的行为合理性的深刻反省”。因此,“20世纪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深刻的觉悟之一,就是生态觉醒。从遍及全球的绿色运动到联合国和世界各国制定的生态伦理的规范,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理论,无不在实践和理论的层面上标志着20世纪人类文明的生态觉醒”。[1]

4、一个头等重要的发现

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进化史经历了两次历史性转变:一是人类对人和自然关系的认识,从人类完全依赖于自然、融化于自然的混沌同一性,到人与自然存在区别,并不是混沌同一性而产生自治思想。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一次划时代的飞跃。这次飞跃导致人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二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从人与自然的完全对立、相互对抗、相互毁灭乃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体完全瓦解,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生息、协同进化,乃至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体。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飞跃。这次飞跃必将使人类创造真正的现代文明。

如果说,第一次飞跃,人类认识自己利用与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可以不受自然生态的限制,其行为的选择是无限度自由的话;那么,第二次飞跃正好相反,人类认识到自己的利用与改造自然的活动是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生态极限所束缚的”,人类行为选择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自然生态容许的限度内,即限制在地球承载力的极限之内,这是生态“绝对法则”。现代人类的这种生态觉悟,就是人类对地球存在极限的认识,以及其它将如何影响人类进化的认识,从而出现了地球有限性的客观规律,它的理性形态就是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这是20世纪人类文明的头等重要的发展,是20世纪现代科学的最大贡献。

在人类对地球存在极限的认识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梅都斯等人是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的先驱。1972年,罗马俱乐部的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发表,随即掀起了所谓悲观派和乐观派对人类未来生态环境与发展前景的大论战。乐观论者对《增长的极限》报告的激烈抨击,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不仅尖锐批判了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及其政策主张即“零度增长论”;而且全盘否定了梅多斯等人的增长极限论的理论基础即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对此,我们赞同前者,反对后者,还必须为《增长的极限》报告提出的地球有限论彻底翻案。我们认为,这个报告指出的地球有限论即有限世界系统决定了增长的极限的著名论断,是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理论。实践证明,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的缺陷,不在于世界系统存在极限以及超越极限引起灾难性恶果;而在于这个模型的落脚点是要以停止增长的方式达到或维护全球均衡,这就是著名的“零度增长论”。地球有限论即地球的资源存量有限和环境容量有限的新观念,实质上是一种现代经济增长已临近自然生态极限的理论。它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深刻动摇了地球的资源与环境无限论即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为人类认识地球的有限性开辟了道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梅都斯等人是头等重要发现的先行者,是对科学做出最大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1] 樊浩:《当代伦理精神的生态合理性》,《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三、生态本位论的立论依据

1、世界发展正在迈向生态时代

首先,20世纪全球生态灾难唤醒了人类,教育了人类,改变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当今人类适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新趋势,创造了以生态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使现代文明形式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几百年来,人类苦心创造的工业文明发展到今天,从总体上来看,它基本上完成其历史使命,已经陷入难以自拔的重重危机之中,可以说是日薄西山,气息奄奄。正在从兴盛走向衰落。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确面临着深刻的生态危机,生态形势十分严峻,但决不是表明人类文明发展已无出路。因为,在工业文明高度发展过程中,在生长着否定工业文明的因素,却为生态文明兴起开辟广阔的道路。工业文明衰败之日,正是生态文明萌芽之时。正象工业文明脱胎于农业文明一样,生态文明脱胎于工业文明,它引导人类文明继续向前发展。真正的现代文明是生态文明;只有生态文明才是真正的人类文明。因此,从世界文明的形式来看时代,当今人类即将走出征服与掠夺自然,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工业文明时代,正在进入保护建设自然,以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共同生息与共同繁荣的生态文明时代。因此,我们所说的生态时代,就是指人、社会和自然的发展关系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这是人类智慧的胜利。

其次,人类正在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时代已降临中华大地。这是世界系统运行的必然进程,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基本走向。人类进化与世界系统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代,即蒙昧时代、征服时代、生态时代。因而生态时代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生态时代的现代文明,本质上是生态文明;没有生态文明,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新文明。21世纪应该是生态文明发展的世纪,这正反映了世界文明在21世纪的人、社会与自然关系发展中的新特点。

再次,根据20世纪生态文明兴起与发展为代表的人类文明新进程的客观实际,国内外学者站在新时代的发展前沿,最充分地适应新时展的要求,提出生态时代问题。著名的后现代主义者托马斯·伯里曾把后现代文明说成是生态时代的精神,并预示人类的未来社会应当是一个追求生态文明的所谓“生态时代”。在我国,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公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庄严宣告:“人类处于普通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标志着人类文明进入可持续发展新时代的开始,可持续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系统运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理论与实践表明,生态文明,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三位一体的。因此,我完全可以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标志着人类文明已进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时代,可持续性的生态文明必将成为世界系统运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

2、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革命是伟大觉醒的实践标志

历史事实表明,整个工业文明是在人征服自然、掠夺自然、统治自然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工业革命的全面胜利,极大瓦解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体,工业文明的高度发展,严重地摧毁了现代经济社会的生态基础,使当今世界系统的大部分重要的生态系统已处于崩溃状态,把人类推到与自然界全面对抗和尖锐对立的生态灾难的绝境,使人类文明走进不可持续发展的死胡同。由此决定了21世界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最根本的、最紧迫的战略任务,就是全面实现生态觉悟从思想意识的殿堂走向实践的洪流。它既是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基本标志,又是这种转变的实践基础。显而易见,重建地球生态系统在本质上是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这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巨大变革的伟大实践,是人类生态觉醒的实践标志,也是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关键所在。现在,让我们简略回顾一下几十年来生态革命产生与兴起的历史进程:

第一,从生态意识的产生到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即20世纪60年代后期掀起的反公害运动,喊出了“还我阳光”、“ 还我蓝天”、“还我清水”的强烈抗议之声,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不同形式投入了这场环境保护运动,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国际性潮流,并一浪高一浪地向前发展,到1972年世界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为标志,使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形成高潮。它揭示了人类开展生态革命与创建生态文明的序幕。

第二,环保运动向广度扩展到生态运动迅速席卷全球,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世界生态环境运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态危机的全球征侯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到了空前尖锐的程度,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交织一起,直至整个大自然危机,已成为笼罩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魔影,直接严重威胁着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的生存。人类需要进行一场生态革命(即环境革命)来拯救人类自身的命运和地球的存亡。于是全人类为进行这场生态革命采取全球范围的共同行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建设自然;从个人到家庭,从各种社会组织、各个政党和各国政府乃至全世界,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表现了前所未有的关心与重视,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为标志,人类全球生态环境运动达到新高潮。它反映了人类正在进行生态革命告别工业文明时代,用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接生态文明时代的来临。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生态运动,又叫绿色运动。它向广度与深度扩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向可持续发展领域渗透与融合,有力推动着重建地球生态系统。当前,绿色文明浪潮正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几乎覆盖了世界系统运动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极大地冲击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标志着人类文明发展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的生态革命高潮在21世纪必然到来,将推进人类由征服、掠夺到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大转变,为生态文明建设与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现实道路。

第四,生态革命的主要任务和根本目标,就是阻止工业文明发展对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的根本性破坏,医治现代经济社会活动造成的污染给自然生态系统留下的创伤,并保持生物圈的完整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再生产,创建生态健全的适宜于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确保现代文明发展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可见,生态革命的任务和目标是双重的,它既是拯救人类的革命,又是拯救地球的革命,也是重建人与自然的有机整体与和谐发展的革命。这是一场彻底的人与自然发展关系的革命实践,是世界系统的全方位、最深层的巨大变革之一。

3、世界系统是人、社会和自然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

生态革命重建这种有机整体,是还给客观世界以本来面目。因此,无论就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还是现代生态意识,把人、社会和自然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是符合客观世界实际的。

首先,世界系统本来就是人与其它生命形式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人类并不是分离或高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的特殊存在。人类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是现代科学的基本结论。它告诉我们,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生态环境——地球生物圈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地球生态系统具有相互依存的有机性,即世界系统中人、社会和自然都是有机的生命体,存在着广泛而普遍的内在联系,人与非人自然的一切有机生命体,不仅是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而且是由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二是地球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即这是一个由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现实世界系统中,脱离开自然的社会同脱离开社会的自然一样,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存在完全脱离社会因素的纯自然规律,也不存在完全脱离自然因素的纯社会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相应地,人类文明历史是自然史和人类史的统一,两个方面是密切相联的、相互制约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其次,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随着工业文明高度发展,人类实践活动的广泛与深化,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和自然界的生态过程已经完全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而浑为一体。今天,在现实世界系统中,把它区分为自然界和社会只有相对意义,而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交织和相互融合比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更为重要。因此,当今维系人类生命和非人自然生命形式的这个濒临失衡的球体上,客观存在的只是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作用、互相转化的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当今人类进行的生态革命,就是重塑和实现人、社会和自然有机整体,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高度整合、整体优化、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再次,人的两重性是世界系统成为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体的根本原因。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首先是自然的人,属于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存在于自然界,成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成员。但是,人这种生命物种,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生物,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生物,有智慧的生物,是社会的生命物种,成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因此,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与其它生命物种不同,就是人生活在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世界。人是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物,这是人区别于非人类生命物种的根本之点。前者是人的自然生态特征,是反映人的自然属性;后者是人的社会经济特征,是反映人的社会属性。“人就是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有机统一体。正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才构成了人的本质。这两种属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同时发挥作用的。这两种属性是人的两重性,没有自然属性,或者没有社会属性,都使人不成其为人”。[1]人的两重性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同时发生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人及其它实践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一是人及其实践活动对社会环境的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两方面的关系没有逻辑先后和时间先后的区分,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是分离存在的,而是有机统一的。这就是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整体。

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世界文明发展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人、社会与自然应该成为新的更高水平的和谐统一整体。这正是人的两重性在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行为的实践中表现为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才使自然生态演替进化和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成为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

现在,我们可以对前面的论述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当今,世界系统实际运行的概念模型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这个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的运行与发展客观上要求以生态为本位。生态本位是以生态觉悟与生态意识为思想先导、以地球有限性和人、社会与自然有机统一体为客观依据、以生态革命及绿色文明浪潮为实践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它是生态文明的理论表现,是生态时代的必然逻辑。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态本位论是世界文明发展进入生态时代的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发展观和实现观。

[1] 刘思华著:《理论生态经济学若干问题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四、生态本位论的几个理论支柱

1、自然生态价值理论

至今,在我国仍有一些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按照西方近代伦理学和哲学传统理论,从主(人)客(自然)体价值关系模式出发,在总体上把价值规定为客观对主体的意义,武断的将价值的来源完全归于人的主体性,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因而他们主张把价值范畴严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围,极力反对把它扩展到自然界,否认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价值,尤其是完全否定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我称之为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与此相反,生态伦理学和生态哲学论者认为,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现时代,迫使我们必须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仅要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非人自然的价值,主张把价值范畴由人的世界范围扩展到非人自然的世界范围,涵盖整个自在世界即整个世界系统;尤其是要承认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建立完整的自然生态价值理论。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美国杰出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指出:“在实践中,环境理论学的根本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在理论上,它的根本要求是确定意义深远的价值理论,以此为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1]在我国出版的论著中,如余谋昌的《生态学哲学》、《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余正荣的《生态智慧论》、林娅的《环境哲学概论》等著作,都论证了自然界的价值,肯定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笔者赞同。在此仅强调三点.

首先,按照生态学的观点,不仅有“以人为主体的生态”,还有“以生物为主体的生态”,它包括以生物个体为主体的生态,以生物群落为主体的生态,以生物圈全部生物为主体的生态。在这里,很明显,主体不具有唯一性,不仅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是主体,其它所有的生命物种也是主体,世界系统的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都是主体。人类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世界系统唯一的主体,即人类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世界系统唯一的价值主体。事实上,不仅仅人这种生命物种是价值主体,其它所有的生命物种也是价值主体,世界系统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都是价值主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持人与自然的统一性,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性,建立起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整体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观动摇甚至扬弃了人在整个世界系统中的先验的、唯一的主体地位,消除了人在世界中优先的价值地位和先验的价值合理性,从而否定了任何价值主体独霸权。

其次,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的价值是自然的性质,是由自然系统的结构决定的一种性质,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地具有的属性。自然价值是以和谐的生态关系或自然关系表现时,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人类的层次,是人与环境关系的价值,这就是自然界具有以人为尺度的价值,即作为人的工具价值。这从自然的角度来看,是它的外在价值。一是从生物的层次,是生物与非生物的生态关系的价值,即自然界本身、生命与自然界的生存,具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价值,它不依于评价主体,内在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之中,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在世界系统运行过程中,与人类生命形式一样,非人类生命形式利用地球生态资源,地球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健康、安全和正常运转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这是因为,“在生物圈的时空范围内,各种植物、各种动物、各种微生物与自然环境编成目的——手段的立体交*网络,保持着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它们只有内在的目的性和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2]可见,自然生态价值论的核心是:肯定自然的自身价值,承认非人类生物的内在价值,目前,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有了共识。

再次,我们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仅要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且要承认自然的整体价值。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把价值范畴扩展到自组织系统,价值则是自组织系统的本质特性。地球生物圈作为一种自组织系统是只有整体的价值的。因此,地球生态系统所具有的不仅仅是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它更具有系统价值。这个价值并不完全体现在物种个体价值上,也不是部分价值的总和,而是一种高于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这就是地球生物圈的整体价值。它是自然生态价值论的精华。生态价值观所追求和确论的价值合理性,本质上是地球生态系统整体的合理性,并认为它是合理性价值的主体,生态价值合理性存在于地球生态系统整体之中。不言而喻,生态价值观确实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价值观,生态本位正是建立在这种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

2、自然生态权利理论

生态哲学和生态伦理学在自然生态价值的理论框架内,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这实际上不仅是肯定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整体利益的生态伦理的合法性依据。因此,生态价值观把人类对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建立在地球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承认、关注和尊重非人类生物和地球生态系统按生态规律可持续生存的权利。

环境伦理学其革命性变革的重要表现就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理论学把伦理关系严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围内,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系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用道德伦理规范来调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发展关系。在这里,有几点值得我们重视:(1)深层生态学的一个基本伦理规范,就是每一种非人类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若无充足理由人类没有任何权利毁灭其它生命。(2)动物权利论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3)生物平等主义认为,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而,人类必须把所有的生命物种都视为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的实体。(4)生态整体主义认为,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系统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生命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实体,人类不仅要尊重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其它生命物种;而且要尊重这个共同体本身。

在我国,生态(环境)伦理学提出的自然界的权利包含三层涵义:[3]

首先,自然界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性,是指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这就是说,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都是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成员,可以而且应当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具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其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在生命世界以生存表现出来。任何一种生命物种的生存,既是它自身的存在,又是为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提供条件,为其他的生命物种而存在。生存是所有的生命物种的目的,我们必须承认不仅仅人是目的,而且要承认其它生命物种也是目的。为了生存必须具有权利,与此同时,一种生命物种的生存是作为其它生命物种的存在条件,为其它生命物种的生存服务,这是它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则是生存的基本规律。它要求人类的实践活动不得违背这种生存的基本规律。再次,自然界的权利平等性,这是指地球生物圈中的各种生命物种都具有自己的特定的生态位发挥着特定的作用,正是所有生命物种的相互作用和综合作用,创造和维持地球生态系统适宜生命生存的条件,维持地球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及其它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因此,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所有生命物种生存的权利只有平等性,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都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

我们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来考察现代人类的生存意识与实践活动,可以概括出两点结论:一是现代人类迄今的生存与发展,部分地是以非人类生命物种存在状态的破坏甚至毁灭为巨大代价,导致的生态灾难不仅加速生物灭绝过程,而且使人类自身的生存处于困境之中;二是现代人类要持续生存与发展,又必须以非人类生命物种的充分存在和地球生物圈共同体的完整与健康为基本条件。因此,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都指出所有生命物种生存的道德问题。可以肯定地说,从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转变开始,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问题就不再是纯自然性的问题,而是具有社会性。它客观要求现代人类道德进化到一个新阶段,即把道德权利观念扩展到非人类生命物种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这是现代人类整体的道德觉悟的新进展。

与人类生存的权利一样,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的权利也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即自然界的生存权力和生物利益的统一。所谓生态权力,是指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破坏自然生态而遭到自然界的无情惩罚的现象,它是地球生态系统存在着的一种对人类行为的制约、选择甚至强制的力量。所谓生物利益,是生物的生存或繁衍必需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及其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所必须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它是基于所有生物及生物共同体固有的价值和内在需要,体现并保持在生态活动过程中。[4]传统伦理学只是承认和关心人类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而不承认和关心其它生命物种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更不承认和关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生态伦理学不仅重视和关心人类的生存权力与利益,而且确认和关心非人类生物的生存权力与利益,及其地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权力与利益。

这里人类与非人类生物权力的根本区别是,人类的权力是事先人为设定的,并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形成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准则,是人们在自觉能动地去履行这种权力。而自然生态权力是自然生态系统运行的内在固有机制,并成为生物圈共同体的活动规范,它是一种自然反射力量。因此,自然生态权力在本质上是自然生态规律发生作用的一种对人类破坏自然生态行为的制约或强制力量,即自动限制力量。这种自然生态权力实现形式又往往是“后发制人”,并表现为一种总的较长的趋势,逐渐显露这种权力的“威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否认自然生态权力,无异于否认自然生态规律,这就与自然界事实不符。所以,我们确认自然界的权力和利益,是完全符合世界系统运行的客观事实的,并不意味着非人类生命物种同人类一样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动的能力,更不意味着否定了人类的在经济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主体地位。当然,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主体能力的实现,必须尊重与维护其它生命物种和自然界的存在权利,保障它们的利益,承担对它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这是人类实践活动要以生态为本位的一个根本之点。

3、实践选择两重性理论

自然生态价值论和自然生态权利论,无论从理论选择还是从实践选择,必须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人类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既是为满足人类生物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其人类自身的利益(包括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是为了满足非人类生物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其非人类生物的存在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这就是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的、终极的价值尺度,我们称之为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实践选择两重性的理论,实际地宣告了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的认识史和实践史的终结,必将开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与协同进化的认识史和实践史的新篇章。

第一,长期以来,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的思想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这突出表现在,西方近现代确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发展观,普遍地存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于现代人们的精神世界,支配着现代人类的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形成把人当作万事万物存在的唯一目的和终极尺度的思维定势。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作为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不自觉地把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放在实践活动过程的绝对优先地位,使工业文明发展完全走上了一条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人类生存发展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这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必然选择。当今,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进行全面与深刻地反思,由此产生的遍及世界的生态运动与绿色文明浪潮。在迎接生态文明时代到来之际,人类中心论者坚持包括生态革命的伟大实践在内的人类实践选择是唯一的、终极的价值尺度,仍然只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并声称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超越的“绝对真理”。对此,正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说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超越,只能算是一种独断论的现代神话。”我要补充一句,说现代人类实践选择仍是单向的终极价值尺度不可超越的,只能算是远离现实世界系统的现代童话。工业革命以来的几百年间,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表明,现代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都应该服从作为世界系统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必须首先着眼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和安全,既要满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这两方面的关系,在现代人类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是分离存在的,而是同时发生,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构成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目的的两重性。因此,两重目的与终极价值尺度,才构成现代人类实践的本性。只承认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一种终极目的,而否定另一种终极目的,都不可能真正认识现代人类实践的本性。

第二,当人类中心主义受到现实世界系统运行的严重挑战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扬弃传统的人类征服、掠夺和主宰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被称之为弱化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它开始承认非人类生命物种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权利。但是,它在现代人类实践选择仍然坚持单向的终极价值尺度,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自然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人类的利益与需要既是保护生态环境行为的根本依据,也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因此,他们主张把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放到首位的同时,也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的利益。这就是说,从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出发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解决现今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摆脱生态危机。这是一种错误的实践选择,也是一个实践方向的错误:(1)20世纪生态灾难使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更加明显和十分突出;同时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唯人论”不仅抹杀了人与自然的同一性,而且否定了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因此,在21世纪的生态文明时代,自然自身的需要与利益同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相比,至少是同等重要,并行不悖的,在某种情况下和某种意义上,比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更为重要、更为基础,应当放到优先地位。(2)人类只是从自己一种生命物种的需要与利益出发,在实践活动中就会把保护生态环境的努力限制在与自己直接的生存环境的范围,往往会忽视甚至不考虑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环境,不顾地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利益,无视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忽视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共同利益的客观需要。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现今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摆脱生态危机,反而事与愿违,最终既保护不了人类自身,也保护不了自然自身。(3)我们要特别强调的,当人类的需要与利益同非人类生物的需要与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这种单向的实践选择的价值尺度,就很自然地为了人类的需要与利益而牺牲非人类生物的需要与利益,往往会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人类的生存发展,最终只能是继续重蹈工业生态时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巨大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牺牲生态环境来维持人类生存发展,是没有出路的。

第三,上述说明,单向的实践选择的终极尺度,是不能有效地保护人类直接的生存环境,尤其是不能真正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与安全,不符合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目的的两重性。由于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完整、健康与安全,包含着人类的利益和直接的生存环境的稳定、健康与安全,这就决定了人类必须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需要与利益出发来维护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共同需要。这样做才能最终达到既实现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同时又能有效地保护自然本身的目的。

第四,人类实践活动终极目的的两重性,是由人的两重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全球生态灾难的恶果确实是落在人类自身身上,但它会使人的自然属性与生态因素比以往任何时期显得更为突出、更加重要。因而,现代人的两重性互相依存越来越紧密,不仅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要越来越受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而且人的自然属性的发展,也要受到整个生态系统的障碍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作为自然的人,自己是一种生命物种,是整个地球生物圈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它在这个生物共同体中生活必须遵守生物圈的活动规范,按照生物生存的基本规律,这就是实现非人类生命物种及整个地球生物圈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人作为社会的人,则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它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生存必须遵守人类社会经济的行为规范,按照人类生存的基本规律,去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以,严格地说,现代人的两重性,决定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对于生态本位理论来说,既要研究社会经济意义上的人,它把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人类实践选择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尺度;又要研究自然生态意义上的人,它把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人类实践选择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尺度。因此,判别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合理性,不仅仅以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取向为依据,还必须以非人类生命物种及整个生物圈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取向为依据加以权衡,这种双向实践选择是有机统一的,形成以现代人的两重性为基础的人类实践选择两重性理论,从而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战略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1] h·罗尔斯顿:《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叶平译,《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p.w.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princeton, new jersey, 1986.9.

[3] 余谋昌:《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叶平;《生态权力观和生态利益观探讨》,《哲学动态》1995年第3期。

五、生态本位论的基本框架

应该说,生态本位论的客观依据和理论基础是构成生态本位论的总体框架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能够勾画出生态本位本身的清晰图象。

1、生态本位论的基本内涵

所谓生态本位论,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地球生物圈共同体是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体,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现实形态表现为世界系统是“生态——经济——社会”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不仅人类物种是存在主体,而且其它生命物种也是存在主体。这就是说,不仅仅人类物种是价值主体,其它生命物种也是价值主体,而且地球生物圈整体还是价值主体。二是在世界系统中非人类物种并非仅为人的存在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于社会的世界的价值、利益、权力及运行目的和生存力量的道德地位的实体;任何生态系统都是价值和权利存在的一个基本单元,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有机的生命体,没有它地球生物圈共同体就不可能生存。三是地球生物圈整体比个体更为重要,它作为独立的整体价值和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拥有独立的生存发展权利,一方面负有对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持续生存发展应尽的义务。

这个生态本位论的内涵与外延,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生态本位的价值观,是以地球生物圈的整体性为价值的本位,追求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合理性,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的整体价值观。现代人类一切实践活动都要服从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整体利益,即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

第二,生态本位的发展观,是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基础的本位,追求保持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发展,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观。它强调自然界是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现代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要以生态发展为根本,只有与自然生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生态本位的实现观,是地球生物圈的自然生态阈限为限度的本位,追求人类实践活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是一种保护世界系统运行的生态合理性的现实现。它特别关注现代人类各种实践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强调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实践活动应当给予鼓励,反之则应当给予抛弃,维持自然生态在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优先地位。

第四,生态本位作为实践选择两重性的理论表现,充分地表达了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性理论,正确地揭示了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规律性,即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优化、高度整合、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可见,生态本位论实质上是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论。这就扔弃了人类物种在世界系统中的先验的、绝对主宰地位,比其它生命物种先天优越,消解了人类物种在世界系统中的优先的价值地位和先验的价值合理性,从而宣告了“唯人论”即人类自我为中心论的价值观、发展观和实现观的终结。

2、生态本位论的主要观点

(1)生态基础论。生态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生存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只是工业革命在创建工业文明的过程中极大破坏了它的生态基础,违背了这个客观规律,由此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无情惩罚,迫使人类进行深刻反思,才认识到自然生态不仅是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世界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自然界,它是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相互融合的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它必须服从自然界存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所以,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自然生态系统是社会经济各系统的基础,在自然生态系统和现代人类实践活动中,自然生态系统是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基础。因此,现代人类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自然生态为基础,必须以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与生态资源的持久、稳定的供给能力为基础,使现代人类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上。” [1]并确保这种基础受到绝对保护和健康发展,使其能够稳定地支撑现代人类持续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生态决定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从人与自然的统一的观点看待客观世界认为,人类社会产生之后,自然发展史和人类发展史就应该是统一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2]与此相应地,人类社会发展是生态环境决定作用与社会经济决定作用的统一。这里所说的生态环境决定作用是指在社会生存、社会生产及其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不是对社会性质、社会制度、社会形态的演变的直接决定作用。早在1980年新版的前苏联《政治经济学》一书就明确指出:过去“谁都不谈社会生产的‘生态因素’,它曾是微不足道的,如今‘生态因素’不依我们的愿望为转移地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强大要素,不仅如此,已经到了生态因素变成‘生态决定因素’,不能简单地不负责任地对待它的时候了”。[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随着生态时代的到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必须考虑到生态环境改变对社会经济的决定作用。”[4]

(3)生态内因论。长期以来,反生态环境决定论的传统理论,把生态环境从现实的世界系统中分割开来,与人类经济社会完全孤立地考察,把生态环境仅仅看成是一种社会的世界的外在力量,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外在因素,于是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或世界的发展史就好象是互不相干的东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工业经济时代的二三百年,无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东方经济学,先是经济增长理论,后是经济发展理论,都把生态环境看作经济增长或发展的外在变量,是生产力发展的外部条件,这就是传统经济发展观念的“生态环境外因论”。20世纪的生态灾难,尤其80年代以来世界系统生产力运行与发展的实践表明,生态环境不仅是现代生产力运行的外部环境,而且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因素,成为现代生产力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形成一种新型的关系,环境变化和生态影响将日益决定现代经济发展的模式、道路和方向,使得生态环境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力量。[5]这就是“生态环境内因论”。可持续发展经济理论的确定,为把生态环境内化为独立的现代经济发展要素提供了客观经济框架,21世纪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将会围绕这一主题展开。

(4)生态优先论。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提出了自然界对人类的优先地位的光辉思想。自然界对于人类的优先地位“既表现在自然界对于人及其意识的先在性上,也表现在人的生存对自然界本质的依赖性上,更突出地表现在人对自然界及其物质的固有规律性的遵循上。”而“人的目的的每一次实现恰恰都是人遵从了自然及其规律”。[6]因此,生态应该也必须优先,这是生态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过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今人类文明正在进入生态时代,生态优先已经正在成为现代人类实践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过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态优先规律不仅是(或应该是)世界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或应该是)人类处理与自然关系的最高法则。[7]因此,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必须首先遵循生态优先规律;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要根据生态系统安全优先的原则,构建自己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安全体系。

(5)生态利益最高论。从广义来讲,生态利益是几个方面构成的:①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的外现形式的生物利益,它是生命物种本身固有价值和内在需要的体现;②生态系统的工具价值的外观形式的生态利益,它主要是指生态系统中满足人类生态需要的一定数量的自然生态成果,是为整个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生态消费资料的外在价值的体现;③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外观形式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生物圈的整体利益。可见,广义的生态利益包括了人类的生存利益,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因此,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就应当把生态利益放在首位,一切社会经济决策也应当把生态利益置于首位,并具有否决权。这就逻辑地和现实地要求我们把协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放在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地位,实现生态优先发展。

(6)生态第一生产力论。如前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整个世界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在于它不仅孕育了世界系统生产力本身,而且决定着生产力系统能否继续存在和以什么状态存在及其以什么方式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是生产力之母,即它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这同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实际上是社会生产力论。它只是对社会经济系统而言的,不涉及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以及自然生态系统和整个世界系统的相互关系。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概括近百年来,特别是现代科技革命以来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从现代科学技术已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决定现代生产力水平的第一位的原因,越来越成为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位变革作用的事实,提出“科学技术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现在,我们从生态是生产力之母的意义上,依据当前整个世界系统运行的实际状况,把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从社会经济系统扩展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明确提出“生态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新观念,确立生态系统的第一生产力地位,这就为协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现代生产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认识工具。

(7)生态伦理论。这是一种以生态原则为伦理原则的生态本位观念。它所追求和确证的道德合理性,本质上是生态合理性,并以生态合理性构建现代伦理精神和伦理价值标准。因此,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真正含义,就是现代人类伦理精神和伦理价值标准的生态合理性,即现代人类道德的生态化趋势,尤其是要树立人类正确的生态善恶观、提高生态觉悟、养成生态良心、尊重生态道德、申张生态正义、履行生态义务。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问题,就是人类实践活动应当也必须承认和尊重非人类物种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存在权利,维护非人类物种的生存利益及其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把伦理关系的范围即道德对象的范围从社会的世界扩展到自然的世界的所有生物及其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建立起人类和自然界所有生物及它们的整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统一。所以,生态伦理不仅反映了人与社会的对话,更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对话,是现代人类伦理精神和道德进化向生态文明时代迈进的必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发展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飞跃。

(8)生态建设根本论。21世纪人类文明建设,在本质上是生态文明建设。现代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都应该按照生态优先规律,发展生态第一生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这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是21世纪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之本。因此,生态本位论在其现实性上,就必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是21世纪世界系统运行的根本目标和人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在我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自然生产力,解决和发展生态生产力,这将是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最根本的、最突出的任务之一。现在,我们可以说,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巨大代价的时代,已经开始转向大规模生态建设和大规模经济建设同步进行与协调发展的历史时期。在21世纪初期,我国生态环境正在迎来建国以来第一个建设高潮,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这一伟大实践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生态本位论是有坚实的实践基础的。

3、生态本位论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生态本位论是与人类自我本位论相对而言的。在工业文明时代的几百年间,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占居统治地位,人类实践活动是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本位。现实世界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所有生物都是以保存自身物种为目的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自我中心主义是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自然本质。人类实践活动以自我为本位,确实是符合所有生命物种都是以自我为本位的自然法则的。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以往人类中心论是一种“唯人论”的自我实现过程,当今已经走到了尽头。这是因为,第一,支撑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我本位论,确实使工业文明从兴盛走向衰落,把现代人类引进不可持续发展的死胡同。因此,从世界范围的总体上看,20世纪末期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历史终结,现代人类正在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它实际上宣告了以人类为中心的自我本位的实践史和认识史的终结。第二,当今的客观世界现实是,由于工业文明的高度发达,人类自身拥有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已经没有哪一个生命物种能够威胁作为一个强大物种的人类生存;反之,人类倒几乎可以灭绝任何一个生物物种,正如阿·托夫勒所指出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文明,能创造出这种手段,能够不仅摧毁一个城市,而且可以毁灭整个地球。[8] “第三,生态灾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非人类生命物种灭绝。当今,在世界范围内,生物物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失着。有关资料表明,自200年前的工业革命开始后,生物物种每4年一个物种被灭绝;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地球生态环境遭受人类活动的巨大破坏,生物的灭绝速度达到每4天一个物种灭绝。而到了90年代则加快到每4个小时一个物种灭绝。21世纪第一个地球日(4月22日)那天,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向世人敲响了新世纪的警钟:钟表的时针每走一个数字就有一个历经千万年进化的生物从地球上永远消失。据科学家估计,由于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近代物种的丧失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比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现在,物种的丧失速度由大致每天一个物种加快到每小时一个种,生物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到了惊人程度。这使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完整性受到极大威胁。人们越来越担心一些关键物种的灭绝可能会使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无法维持。总之,历史与现实表明,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必须用生态本位代替自我本位,这是历史的必然。如果说,过去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奉行自我本位的发展观和实现观,是符合所有生命物种都是以自我为本位的自然法则;那么,完全可以说,现在生态文明时代,人类选择以生态为本位的发展观和实现观,不仅更是符合这个自然法则;而且完全符合现实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客观要求,体现了人类物种和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

当今世界系统运行的现实和逻辑正在确证,生态本位的实质是以生态合理性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取向,构建生态文明的发展观和实现观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以生态世界观和生态价值观为理论基础的生态合理性,是鲜明地体现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观和实现观,这是生态本位的理论合理性。这已在前面作过论证,在此不再详述。以生态革命和生态建设及绿色文明浪潮为实践基础的生态合理性,是如实地反映生态文明时代人类的实践的本性,这是生态本位的实践合理性。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生态本位论要求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必须按照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去实现整个世界系统运行的生态合理性,即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方位的生态化,也就是内在要求经济、科技、文教、政治、社会活动的生态化,从而满足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生态发展的需要,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共同繁荣的至高境界。

作为一种生态文明的发展观和实现观,生态本位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还在于即它能够实现生态伦理立场的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的有机统一。从理论选择上看,生态本位吸取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本性的合理内核,扬弃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反自然的本质;从实践选择上看,生态本位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协调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协调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扬弃了前者的“唯人论”的倾向,不仅没有否定人类的主体性,而且恰当地肯定了人类的伟大能动作用,证明人类在现阶段已经在与自然的对话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给自己有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把自己当作自然界中的一员,与之和谐相处。如果说,哥白尼发现了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在文明史上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那么,我们现在也应该承认,认识到人类不是自然界的中心,同样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9]

[1]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译本第1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0页。

[3] 刘思华主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第191页、第192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 同上注

[5] 刘思华主编:《绿色经济论》第二章,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6] 林娅:《环境哲学概论》第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o年版。

[7] 刘长明:《生态是生产力论——兼论生态优先规律》,《中文史哲》2000年第3期。

[8] 阿·托夫勒:《第三次浪潮》第175-176页,三联书店1983年版。

[9] 曲格平:《我们需要一场变革》第239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六、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

1、生态本位论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在联系

由上可知,生态本位论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的理论合理性是实现了从人类中心论到非人类中心论的飞跃,向着生态中心论作了某些倾斜;它的实践合理性是实现了非人类中心论向可持续发展论的飞跃,是对生态中心论的实践选择的科学扬弃。这样,生态本位论就囊括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优点,克服了两者的缺陷,还给当今世界系统以本来面目,形成了一种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相统一的生态文明发展观与实现观,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可持续发展观是人类发展观由工业文明发展观与实现观向生态文明发展观与实现观的历史性飞跃,是一种划时代的全新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合理成份,对两者的优点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并能够克服两者伦理立场上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对立的现象,从而确证了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生态本位论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在联系不仅在于它们都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证否定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证综合;最根本的则在于,可持续发展观揭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要求尊重和维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力,要求保护和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建立一种人与自然相互共存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因此,可持续发展观主张现代人类的生存发展行为应该也必须在一定的“生态规范”下进行,追求各种实践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说,可持续发展观在本质上也是以生态合理性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取向的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即是一种以生态为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这与作为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的生态本位论是完全一致的。

2、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发展观的根本区别

很明显,从时代的特征来看,一个是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一个是工业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从两者的基本内涵来看,一个是生态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一个是自我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们的本质不同,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西方生态中心论者将可持续发展观视为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被人类中心主义者引为同道,这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及本质特征的。其实,可持续发展恰恰是对人的自我中心论的辩证否定。何中华先生指出:“整个西方近现代文化就是以这种人的自我中心论为基本取向展开的,无论是对自然的驾驭和支配,还是对异族文明的征服和同化,都体现这一主旋律。它构成了传统发展观的基本内核。然而,正是这种旧发展观使经济和社会在发展的可持续性方面遇到了深刻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可持续发展观的建立恰恰是基于对人的自我中心论的辩证扬弃而实现的。”[1]因此,把以人的自我中心论为基本取向即以自我为本位,说成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内核,是与可持续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只有以生态合理性为根本理念的生态本位,才是构成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内核与本质特征。

尽管布氏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著名报告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确实有某种含糊性,因而使人们有向人类中心论倾斜之嫌,对它的理解也是众说纷法。现在,在国际国内从不同角度对可持续发展这个新概念进行表达,据不完全统计近200种说法。尽管有着众多的表述,但其宗旨始终围绕着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生产、更新能力及其维护其完整性,使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合理性问题。我们从全球具有较大影响的几大类可持续发展定义来看,都强调了生态合理性这个关键的核心问题。例如,着重从自然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述,是从整个人类生存生活的生物圈的立场出发,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寻求一种最佳的生态系统以支持生态的完整性和人类整体生存生活愿望的实现,并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得以持续”;着重从社会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述,认为“在生存于不超出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类社会的生活品质,”并强调人类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要与地球承载能力保持平衡等;着重从科技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述,认为“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着重从经济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达,认为“自然资本不变前提下的经济发展,或今天的资源使用不能减少未来的实际收入”,是“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世界自然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 [2]可见,可持续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它规定了现今人类不仅需要与子孙后代共享地球资源环境,而且要与其它生命物种共享地球资源环境。因此,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含义,可以表达为,在满足当代人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需要的能力;在满足人类自身物质需要的同时,不损害非人类生命物种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是对自我本位的传统发展观的科学扬弃,充分体现了生态本位论的实践选择两重性原理,与以往一切发展观相比是质的飞跃,使人类对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进入一个新阶段。

3、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双重协调机制

唯物辩证历史观告诉我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两条生命线。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就是这两种关系即两对矛盾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而构成现实世界系统的矛盾运动的过程。然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和处理现实世界系统中这两大基本关系时,都各持一端:前者坚持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单一性,只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而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解决,尤其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整体价值,及其人类物种与其它生命物种之间道德关系的客观性,必然是单一的协调机制。后者仅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看到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平等性,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现实世界系统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及其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忽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也是单一的协调机制。正是由于它们各方的缺陷,就造成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偏颇。

可持续发展思想与战略的深邃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上述偏颇,深刻地揭示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双重和谐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肯定了给人与人以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利和给人与自然以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利,是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应当优先考虑的两个根本问题;从而确证了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构建了同时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这两对矛盾的双重协调机制,使两对矛盾的协调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并达到完满的统一。

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矛盾运动发展到当代,突出表现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并存交织,直至整个大自然危机差点造成人类“自掘坟墓”的悲剧。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界对于人类的优先地位更加凸现,协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以成为当今现实现世界系统运行最大的实际问题,处理好人与自然的矛盾,乃是包括人类在内所有生命物种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当我们把可持续发展的双重协调机制纳入生态本位论的基本框架,在处理现实世界系统中两大基本关系时,不仅仅只是肯定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对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更重要是要承认处理好后者的关系对协调好前者的关系也只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人与人的关系具有更基础的作用,离开了这一点,就偏离了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现实世界已充分表明,现代人类的前途与命运还要取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系,这就必然要求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应当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为根本目标,去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并把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置于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之上。所以,完整准确地把握人与自然、人与人两对矛盾的双重协调机制,处理好现实世界系统中两大基本关系,“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着眼,从人与人的关系着手。要以整个人类同自然界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为前提,去协调处理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并通过解决这种关系问题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3]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和谐统一的协调发展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语),已成为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是现实世界系统运行的最高目标。

4、确立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是一场彻底的思想文化革命

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当今世界安身立命问题。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现代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的最根本错误,就只是从自身一个物种的利益出发,用牺牲其它生物的利益及其所有生物的共同利益即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来实现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利益。这种错误在20世纪下半叶达到了高峰,给世界系统带来了深重的生态危机(包括资源与环境危机)。因此,理性思考应当作出的回答:当代全球生态危机是现代人类生存的危机,也是现代人类存在方式的危机;更深层次的它还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危机,在本质上乃是一种文化危机,准确地说,是工业文明思想文化危机。所以,我们应当承认,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以人类对自己的终极价值尺度为核心的思想文化的深层价值体系,确实是当代全球生态危机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思想根源。陈中立先生谈到海德格尔、金岳霖两位大哲学家不赞成人类中心论时指出:“在海德格尔看来,人之所以会走到如此地步,是由于许多世纪以来,西方人的思想一直活动在人类中心论的框架内,活动在主客两极化的框架内。” [4]

工业文明思想文化是以对自然的征服,统治和占有来实现人类自身利益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取向。它的历史功绩是猛烈地冲击了古代以自然为神,迷信自然,畏惧自然、乞求自然的消极自然观,使人是自然的附属物变为自然的主人,创造了辉煌的工业文明。这是人类进化史上一次重大的飞跃。如此同时,这种理念与价值取向也是以人为尺度征服、统治与占有自然的理性立场的合法性依据。它视自然为敌,把自然界看作征服、掠夺、主宰的对象,是人类的附属物,促使人类对自然疯狂地掠夺、无节制地榨取,无限度地占有,以毁灭地球生态系统来换取工业文明的高度发达,它成为20世纪人类支配自己行为的“铁定”法则。这样,工业文明思想文化使人与自然相互关系演变采取了一种相互对抗、相互毁灭的历史形式。正如余谋昌先生所指出的:“不论是哲学、宗教、教育和科学,还是经济学和社会物质生产,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和出发点,这就是把人和自然分开,主张为了人的利益利用自然、征服自然和主宰自然,为人类统治自然指明道路和提供手段。整个现代文明(确切地说,是整个工业文明——引者注)是在人统治自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5]因此,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摒弃了把人类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物种,*征服、统治和占有自然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的理念与价值取向;它揭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要求人类必须尊重和维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它强调人存在于自然之内,既不是自然的奴隶,也不是自然的主宰,只是自然之子、自然之友,人类作为“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组织者和受托管理人,与自然是共存共荣的伙伴,人与自然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因此,自然必须从是人类的附属物恢复其母亲的地位,人类必须由自然的主宰转变成为“地球村”的普通成员,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必将会创造比工业文明更加辉煌灿烂的生态文明。这是人类进化史上又一次重大的飞跃,在其现实性上真正促使这个飞跃,则是人类历史发展以来世界系统的全方位的巨大变革,是一场彻底的现代人类思想文化的伟大革命。

通常所说的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也就是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这是西方传统哲学的基本观念与主流,也是工业文明价值观、发展观与实现观的认识根据。因而,工业文明思想文化是以本客体分割、人与自然分离的二元对立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哲学基础,这也是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和实现观的哲学基础。它不仅深深地影响了西方人而且统治了整个人类几个世纪,直至今日仍占据一些人的头脑,以致成为他们的思维趋势和行为习惯。与此同时,他们还认为主客二分是不可超越的惟一真理,人与自然二元论就是永恒法则。客观世界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律是如此吗?不是。对于主客二分理论同世界上所有学说一样,不能看作是亘古不变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极终真理。正如玻尔在总结全部思想文化史的历史教训时曾经深刻指出的,“相信只有一种真正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 [6] “当今人类文明正处于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时代转变,人类必然面临着思维模式的转换,即是超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彻底抛弃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论的思维趋势,建立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思维模式,从而建构主客有机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生态时代和现实世界系统赋予当今人类的历史使命,是确立生态本位论的可持续发展观的关键所在。

推进这场深刻的思想文化革命,就必须从哲学思想的层面上变革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它主要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分割与对立、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抗的两极来观察世界。这种主客两极的思维模式把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认为人是站在自然界以外,从其对立面来认识和作用于自然;只有人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是自然的征服者、统治者和主宰者;而自然仅仅作为一种纯客观存在,是人的世界(即社会的世界)的外在物,从而把自然的世界这部分世界系统删除了,剩下的只是人的世界即半边世界系统。所以,主客二元对立论可以称之为半边世界系统论。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就还给世界系统以本来面目,把人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有机协调地整合成为完整的世界系统,即“生态——经济——社会”的有机统一整体。

在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新世界观和方法论看来,客观世界系统本来就是人类物种和其它各种生命形式存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人类并不是分离或高于其它自然存在的特殊存在。人类与其它自然存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是现代科学的基本结论。因此,在生态经济社会有机统一整体中,主体与客体是相通的,是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发展的。主体与客体是随着世界系统的变化,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的统一。这是客观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辩证法。可见,确立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实质上宣告了以人为惟一主体、以主客对立为思维模式、以自我为本位的传统价值观、发展观与实现观的终结。

综上所述,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现,是对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的革命性变革。它规定人类必须以重建地球生态系统而达到维护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利益:它倡导人类实践活动应当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并在促进地球生物圈的健康和繁荣的基础上,实现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利益。这是生态本位论的可持续发展观所追求的“双赢”的发展轨迹与最终目的,是21世纪人类实践选择的双重终极价值尺度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只有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才是既能维护地球生态环境安全与健康,又能使人类社会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两全之策,全人类共同努力认真实践这种发展战略,就一定能够创造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健康与繁荣的绿色新世界!人类实践活动实现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的最高层次含义就在于此。

主要参考文献:

1、樊浩:《当代伦理精神的生态合理性》,《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2、《刘思华选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余谋昌:《生态学哲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林娅:《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余正荣:《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6年版。

6、纳什著,杨通讲译:《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青岛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叶平:《生态权力观和生态利益观探讨》,《哲学动态》1995年第3期。

[1] 何中华:《可持续发展观及其哲学意蕴》,《哲学研究》1996年第9期。

[2] 刘思华主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第38页至 4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 柳树滋:《大自然观》第32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人与自然论文例11

二、20世纪世界发展的宝贵经验与惨痛教训

当我们对20世纪世界文明的历史发展作一整体的鸟瞰,就不难发现,在20世纪里,世界文明发展明显地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景象:在20世纪的上半叶,人类遭受了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和世界的战争大灾难,在20世纪的后半叶,人类取得空前未有的科技和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却遭受着全球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大灾难,这又使当今人类陷入空前未有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困境。正因如此,才使人类逐渐地从自然界的无情惩罚中醒悟过来,引起一场全球的生态觉醒运动,这就是生态觉悟的产生与发展。它是人类的进化过程中意识和观念的最伟大的革命。由此形成人类对世界系统存在极限的认识,发现了地球资源与环境有限性,这是20世纪头等重要的科学发现之一。

1、两项辉煌的成就

20世纪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变化的世纪。今日之现代生产力不仅与19世纪相比已面目全非,即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年左右的时间里,人类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生产力总和还要多。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世界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突出表现在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的大发展,固然因素甚多,但其中最主要的两点: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二是世界经济市场化正在形成全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这就是著名学者汝信先生所说的20世纪人类取得的两个方面的伟大成就。

在工业经济时代里,发生了三次具有划时代的科技革命。第一次科技革命发生在18世纪中叶,确立了以蒸汽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类基本生产手段由手工工具向大机器的转变,揭开了工业经济时代的序幕。第二次科技革命发生在19世纪中叶以后,确立以电力动力技术为主导的工业生产技术体系,实现了人类基本生产手段由蒸汽动力机械化向电力动力自动化的转变,创造了辉煌的工业文明。第三次科技革命即人们常称为现代科技革命,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70年代以来,进入了人们所说高新技术革命阶段。八九十年代形成了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核心的现代科技革命新高潮,进入新世纪正在迅速发展和产业化。现代科技革命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是前两次科技革命所望尘莫及的,它把工业文明推向了顶峰,使工业经济时代走到了尽头,正在迎接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跃进步,现代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一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自从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来,就实行市场经济,只是到了战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由传统市场经济发育成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二是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独联体国家和中东欧国家都陆续走上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道路,正在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推进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四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除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已走上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外,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正发展和完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加快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因而,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探索适应自己国家国情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使各国经济运行的“游戏规则”能够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建立,甚至要纳入其制度框架,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世界化,或者说是加速世界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这已成为21世纪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

2、两大严重的灾难

众所周知,在20世纪上半叶,人类生存与发展曾陷入席卷全球的经济大危机、大萧条和两次世界大战的大灾难。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1999:不战而胜》一书说:“到1999年,我们将把20世纪追忆为人类历史上最血腥和最辉煌的时期。1.2亿百姓受戮于这个世纪的130场战争——比1990年以前的全部战争中的死亡的总和还多”。然而,值得幸庆的是,这场空前的灾难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出现战后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就标志着从世界全局来说基本被消除。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概括起来,就是“和平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人类避免世界战争是大有希望,即是说人类是不会葬身于核战争灾难之中。但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是,20世纪以来,现代科技在人类利用及其发展市场经济中产生了一种反自然的异化力量,使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在创造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却摧毁了人类自身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导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即不可持续发展危机,人类遭受着空前的生态灾难。正如美国著名科学家卡普拉在《转折点:科学、社会、兴起中的新文化》一书所说:现在全球生态体系和生命进化处于危险之中,处于一场大规模的生态灾难之中。我们可以肯定,人类取得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繁荣的两项伟大成就时,又使两者具有“反自然”性质,甚至可以说正在毁灭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体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人类即使摆脱了世界核战争威胁下的有毁灭的危险,如果处理不好“环境与发展”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难免葬身于生态灾难之中。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今世界确实存在着威胁全人类和地球上其它生命的全球生态危机,它是20世纪人类遭受的巨大灾难,并成为21世纪世界文明发展的最大危险。

3、一次最伟大的觉醒

自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一些先知先觉的人们都在思考,人类文明会像几千年以前的世界三大文明一样突然湮灭吗?在人类进化史上的巴比伦文明、哈巴拉文明和玛雅文明,是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它们却主要毁灭于生态灾难之中。但是现代人类与玛雅人却有不同之处,就在于现代人类全面反思世界文明的发展进程尤其工业文明的发展道路,深刻认识到工业文明及传统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一条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正是这条道路才使“人类正走向自我毁灭”!因此,人类在生态环境问题上逐渐觉醒过来,引起了一场人类意识的伟大革命。它的根本标志就是生态意识或生态觉醒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表明,现代人类具有生态觉醒,是与玛雅人根本不同的。当今人类从未没有像今天这样清醒地意识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危机,知道必须做些什么和怎样去做,从而避免玛雅人的生态毁灭。

众所周知,传统意识主要是以人统治和征服自然为指导思想,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尺度,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形成人统治、主宰与征服自然的理论体系,它在本质上是“唯人论”的意识。生态觉醒突破了这种理论框架,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与和谐相处与共同生息,形成“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理论体系。所以,我们可以把生态意识定义为:人、社会和自然和谐发展关系所反映的思想、理论、感情和意志的总和。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把世界系统看作为“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是“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意识。这是人类意识的一次深刻革命,是人类对人、社会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一次伟大觉醒,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觉悟。正如樊浩教授所指出的:“生态觉悟的实质不只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而且是对世界的合理秩序,对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对人的行为合理性的深刻反省”。因此,“20世纪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深刻的觉悟之一,就是生态觉醒。从遍及全球的绿色运动到联合国和世界各国制定的生态伦理的规范,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理论,无不在实践和理论的层面上标志着20世纪人类文明的生态觉醒”。[1]

4、一个头等重要的发现

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进化史经历了两次历史性转变:一是人类对人和自然关系的认识,从人类完全依赖于自然、融化于自然的混沌同一性,到人与自然存在区别,并不是混沌同一性而产生自治思想。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一次划时代的飞跃。这次飞跃导致人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二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从人与自然的完全对立、相互对抗、相互毁灭乃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体完全瓦解,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生息、协同进化,乃至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体。这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飞跃。这次飞跃必将使人类创造真正的现代文明。

如果说,第一次飞跃,人类认识自己利用与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可以不受自然生态的限制,其行为的选择是无限度自由的话;那么,第二次飞跃正好相反,人类认识到自己的利用与改造自然的活动是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生态极限所束缚的”,人类行为选择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自然生态容许的限度内,即限制在地球承载力的极限之内,这是生态“绝对法则”。现代人类的这种生态觉悟,就是人类对地球存在极限的认识,以及其它将如何影响人类进化的认识,从而出现了地球有限性的客观规律,它的理性形态就是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这是20世纪人类文明的头等重要的发展,是20世纪现代科学的最大贡献。

在人类对地球存在极限的认识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梅都斯等人是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的先驱。1972年,罗马俱乐部的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发表,随即掀起了所谓悲观派和乐观派对人类未来生态环境与发展前景的大论战。乐观论者对《增长的极限》报告的激烈抨击,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不仅尖锐批判了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及其政策主张即“零度增长论”;而且全盘否定了梅多斯等人的增长极限论的理论基础即地球资源环境有限论。对此,我们赞同前者,反对后者,还必须为《增长的极限》报告提出的地球有限论彻底翻案。我们认为,这个报告指出的地球有限论即有限世界系统决定了增长的极限的著名论断,是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理论。实践证明,罗马俱乐部全球模型的缺陷,不在于世界系统存在极限以及超越极限引起灾难性恶果;而在于这个模型的落脚点是要以停止增长的方式达到或维护全球均衡,这就是著名的“零度增长论”。地球有限论即地球的资源存量有限和环境容量有限的新观念,实质上是一种现代经济增长已临近自然生态极限的理论。它在全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深刻动摇了地球的资源与环境无限论即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为人类认识地球的有限性开辟了道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梅都斯等人是头等重要发现的先行者,是对科学做出最大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有其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1] 樊浩:《当代伦理精神的生态合理性》,《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三、生态本位论的立论依据

1、世界发展正在迈向生态时代

首先,20世纪全球生态灾难唤醒了人类,教育了人类,改变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当今人类适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新趋势,创造了以生态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使现代文明形式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几百年来,人类苦心创造的工业文明发展到今天,从总体上来看,它基本上完成其历史使命,已经陷入难以自拔的重重危机之中,可以说是日薄西山,气息奄奄。正在从兴盛走向衰落。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确面临着深刻的生态危机,生态形势十分严峻,但决不是表明人类文明发展已无出路。因为,在工业文明高度发展过程中,在生长着否定工业文明的因素,却为生态文明兴起开辟广阔的道路。工业文明衰败之日,正是生态文明萌芽之时。正象工业文明脱胎于农业文明一样,生态文明脱胎于工业文明,它引导人类文明继续向前发展。真正的现代文明是生态文明;只有生态文明才是真正的人类文明。因此,从世界文明的形式来看时代,当今人类即将走出征服与掠夺自然,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工业文明时代,正在进入保护建设自然,以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共同生息与共同繁荣的生态文明时代。因此,我们所说的生态时代,就是指人、社会和自然的发展关系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这是人类智慧的胜利。

其次,人类正在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时代已降临中华大地。这是世界系统运行的必然进程,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基本走向。人类进化与世界系统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代,即蒙昧时代、征服时代、生态时代。因而生态时代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客观现实性。生态时代的现代文明,本质上是生态文明;没有生态文明,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新文明。21世纪应该是生态文明发展的世纪,这正反映了世界文明在21世纪的人、社会与自然关系发展中的新特点。

再次,根据20世纪生态文明兴起与发展为代表的人类文明新进程的客观实际,国内外学者站在新时代的发展前沿,最充分地适应新时展的要求,提出生态时代问题。著名的后现代主义者托马斯·伯里曾把后现代文明说成是生态时代的精神,并预示人类的未来社会应当是一个追求生态文明的所谓“生态时代”。在我国,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公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庄严宣告:“人类处于普通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标志着人类文明进入可持续发展新时代的开始,可持续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系统运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理论与实践表明,生态文明,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三位一体的。因此,我完全可以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标志着人类文明已进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时代,可持续性的生态文明必将成为世界系统运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主导潮流。

2、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革命是伟大觉醒的实践标志

历史事实表明,整个工业文明是在人征服自然、掠夺自然、统治自然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工业革命的全面胜利,极大瓦解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体,工业文明的高度发展,严重地摧毁了现代经济社会的生态基础,使当今世界系统的大部分重要的生态系统已处于崩溃状态,把人类推到与自然界全面对抗和尖锐对立的生态灾难的绝境,使人类文明走进不可持续发展的死胡同。由此决定了21世界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最根本的、最紧迫的战略任务,就是全面实现生态觉悟从思想意识的殿堂走向实践的洪流。它既是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基本标志,又是这种转变的实践基础。显而易见,重建地球生态系统在本质上是重建人与自然有机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这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巨大变革的伟大实践,是人类生态觉醒的实践标志,也是解决全球生态危机的关键所在。现在,让我们简略回顾一下几十年来生态革命产生与兴起的历史进程:

第一,从生态意识的产生到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即20世纪60年代后期掀起的反公害运动,喊出了“还我阳光”、“ 还我蓝天”、“还我清水”的强烈抗议之声,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不同形式投入了这场环境保护运动,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国际性潮流,并一浪高一浪地向前发展,到1972年世界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为标志,使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形成高潮。它揭示了人类开展生态革命与创建生态文明的序幕。

第二,环保运动向广度扩展到生态运动迅速席卷全球,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世界生态环境运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态危机的全球征侯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到了空前尖锐的程度,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交织一起,直至整个大自然危机,已成为笼罩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魔影,直接严重威胁着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的生存。人类需要进行一场生态革命(即环境革命)来拯救人类自身的命运和地球的存亡。于是全人类为进行这场生态革命采取全球范围的共同行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建设自然;从个人到家庭,从各种社会组织、各个政党和各国政府乃至全世界,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表现了前所未有的关心与重视,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为标志,人类全球生态环境运动达到新高潮。它反映了人类正在进行生态革命告别工业文明时代,用可持续发展战略迎接生态文明时代的来临。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生态运动,又叫绿色运动。它向广度与深度扩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向可持续发展领域渗透与融合,有力推动着重建地球生态系统。当前,绿色文明浪潮正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几乎覆盖了世界系统运动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极大地冲击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标志着人类文明发展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的生态革命高潮在21世纪必然到来,将推进人类由征服、掠夺到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大转变,为生态文明建设与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现实道路。

第四,生态革命的主要任务和根本目标,就是阻止工业文明发展对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的根本性破坏,医治现代经济社会活动造成的污染给自然生态系统留下的创伤,并保持生物圈的完整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再生产,创建生态健全的适宜于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确保现代文明发展对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可见,生态革命的任务和目标是双重的,它既是拯救人类的革命,又是拯救地球的革命,也是重建人与自然的有机整体与和谐发展的革命。这是一场彻底的人与自然发展关系的革命实践,是世界系统的全方位、最深层的巨大变革之一。

3、世界系统是人、社会和自然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

生态革命重建这种有机整体,是还给客观世界以本来面目。因此,无论就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还是现代生态意识,把人、社会和自然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是符合客观世界实际的。

首先,世界系统本来就是人与其它生命形式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人类并不是分离或高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的特殊存在。人类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是现代科学的基本结论。它告诉我们,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生态环境——地球生物圈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地球生态系统具有相互依存的有机性,即世界系统中人、社会和自然都是有机的生命体,存在着广泛而普遍的内在联系,人与非人自然的一切有机生命体,不仅是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而且是由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二是地球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即这是一个由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现实世界系统中,脱离开自然的社会同脱离开社会的自然一样,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存在完全脱离社会因素的纯自然规律,也不存在完全脱离自然因素的纯社会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相应地,人类文明历史是自然史和人类史的统一,两个方面是密切相联的、相互制约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其次,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随着工业文明高度发展,人类实践活动的广泛与深化,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和自然界的生态过程已经完全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而浑为一体。今天,在现实世界系统中,把它区分为自然界和社会只有相对意义,而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交织和相互融合比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更为重要。因此,当今维系人类生命和非人自然生命形式的这个濒临失衡的球体上,客观存在的只是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作用、互相转化的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当今人类进行的生态革命,就是重塑和实现人、社会和自然有机整体,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高度整合、整体优化、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再次,人的两重性是世界系统成为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体的根本原因。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首先是自然的人,属于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存在于自然界,成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成员。但是,人这种生命物种,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生物,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生物,有智慧的生物,是社会的生命物种,成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因此,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与其它生命物种不同,就是人生活在两个世界: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世界。人是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物,这是人区别于非人类生命物种的根本之点。前者是人的自然生态特征,是反映人的自然属性;后者是人的社会经济特征,是反映人的社会属性。“人就是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有机统一体。正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才构成了人的本质。这两种属性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同时发挥作用的。这两种属性是人的两重性,没有自然属性,或者没有社会属性,都使人不成其为人”。[1]人的两重性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同时发生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人及其它实践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一是人及其实践活动对社会环境的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两方面的关系没有逻辑先后和时间先后的区分,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是分离存在的,而是有机统一的。这就是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整体。

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世界文明发展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人、社会与自然应该成为新的更高水平的和谐统一整体。这正是人的两重性在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行为的实践中表现为自然生态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才使自然生态演替进化和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相互交织与相互融合成为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

现在,我们可以对前面的论述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当今,世界系统实际运行的概念模型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这个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的运行与发展客观上要求以生态为本位。生态本位是以生态觉悟与生态意识为思想先导、以地球有限性和人、社会与自然有机统一体为客观依据、以生态革命及绿色文明浪潮为实践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它是生态文明的理论表现,是生态时代的必然逻辑。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态本位论是世界文明发展进入生态时代的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发展观和实现观。

[1] 刘思华著:《理论生态经济学若干问题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四、生态本位论的几个理论支柱

1、自然生态价值理论

至今,在我国仍有一些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按照西方近代伦理学和哲学传统理论,从主(人)客(自然)体价值关系模式出发,在总体上把价值规定为客观对主体的意义,武断的将价值的来源完全归于人的主体性,人是唯一的价值主体。因而他们主张把价值范畴严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围,极力反对把它扩展到自然界,否认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价值,尤其是完全否定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我称之为自然生态的内在价值。与此相反,生态伦理学和生态哲学论者认为,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现时代,迫使我们必须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仅要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非人自然的价值,主张把价值范畴由人的世界范围扩展到非人自然的世界范围,涵盖整个自在世界即整个世界系统;尤其是要承认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建立完整的自然生态价值理论。自然价值论的代表人物、美国杰出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指出:“在实践中,环境理论学的根本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在理论上,它的根本要求是确定意义深远的价值理论,以此为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1]在我国出版的论著中,如余谋昌的《生态学哲学》、《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余正荣的《生态智慧论》、林娅的《环境哲学概论》等著作,都论证了自然界的价值,肯定非人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笔者赞同。在此仅强调三点.

首先,按照生态学的观点,不仅有“以人为主体的生态”,还有“以生物为主体的生态”,它包括以生物个体为主体的生态,以生物群落为主体的生态,以生物圈全部生物为主体的生态。在这里,很明显,主体不具有唯一性,不仅人作为一种生命物种是主体,其它所有的生命物种也是主体,世界系统的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都是主体。人类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世界系统唯一的主体,即人类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世界系统唯一的价值主体。事实上,不仅仅人这种生命物种是价值主体,其它所有的生命物种也是价值主体,世界系统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都是价值主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坚持人与自然的统一性,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性,建立起人、社会和自然有机统一整体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观动摇甚至扬弃了人在整个世界系统中的先验的、唯一的主体地位,消除了人在世界中优先的价值地位和先验的价值合理性,从而否定了任何价值主体独霸权。

其次,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的价值是自然的性质,是由自然系统的结构决定的一种性质,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地具有的属性。自然价值是以和谐的生态关系或自然关系表现时,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人类的层次,是人与环境关系的价值,这就是自然界具有以人为尺度的价值,即作为人的工具价值。这从自然的角度来看,是它的外在价值。一是从生物的层次,是生物与非生物的生态关系的价值,即自然界本身、生命与自然界的生存,具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价值,它不依于评价主体,内在地存在于生态系统之中,这是自然的内在价值。在世界系统运行过程中,与人类生命形式一样,非人类生命形式利用地球生态资源,地球基本生态过程的健全、健康、安全和正常运转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这是因为,“在生物圈的时空范围内,各种植物、各种动物、各种微生物与自然环境编成目的——手段的立体交*网络,保持着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它们只有内在的目的性和不可替代的内在价值”。[2]可见,自然生态价值论的核心是:肯定自然的自身价值,承认非人类生物的内在价值,目前,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有了共识。

再次,我们超越主客体价值关系模式,不仅要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而且要承认自然的整体价值。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把价值范畴扩展到自组织系统,价值则是自组织系统的本质特性。地球生物圈作为一种自组织系统是只有整体的价值的。因此,地球生态系统所具有的不仅仅是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它更具有系统价值。这个价值并不完全体现在物种个体价值上,也不是部分价值的总和,而是一种高于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这就是地球生物圈的整体价值。它是自然生态价值论的精华。生态价值观所追求和确论的价值合理性,本质上是地球生态系统整体的合理性,并认为它是合理性价值的主体,生态价值合理性存在于地球生态系统整体之中。不言而喻,生态价值观确实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价值观,生态本位正是建立在这种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

2、自然生态权利理论

生态哲学和生态伦理学在自然生态价值的理论框架内,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这实际上不仅是肯定自然界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整体利益的生态伦理的合法性依据。因此,生态价值观把人类对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建立在地球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承认、关注和尊重非人类生物和地球生态系统按生态规律可持续生存的权利。

环境伦理学其革命性变革的重要表现就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理论学把伦理关系严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围内,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系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用道德伦理规范来调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发展关系。在这里,有几点值得我们重视:(1)深层生态学的一个基本伦理规范,就是每一种非人类生命形式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若无充足理由人类没有任何权利毁灭其它生命。(2)动物权利论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3)生物平等主义认为,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而,人类必须把所有的生命物种都视为有同等的天赋价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的实体。(4)生态整体主义认为,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系统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生命物种本身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实体,人类不仅要尊重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其它生命物种;而且要尊重这个共同体本身。

在我国,生态(环境)伦理学提出的自然界的权利包含三层涵义:[3]

首先,自然界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性,是指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这就是说,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都是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成员,可以而且应当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具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其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在生命世界以生存表现出来。任何一种生命物种的生存,既是它自身的存在,又是为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提供条件,为其他的生命物种而存在。生存是所有的生命物种的目的,我们必须承认不仅仅人是目的,而且要承认其它生命物种也是目的。为了生存必须具有权利,与此同时,一种生命物种的生存是作为其它生命物种的存在条件,为其它生命物种的生存服务,这是它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则是生存的基本规律。它要求人类的实践活动不得违背这种生存的基本规律。再次,自然界的权利平等性,这是指地球生物圈中的各种生命物种都具有自己的特定的生态位发挥着特定的作用,正是所有生命物种的相互作用和综合作用,创造和维持地球生态系统适宜生命生存的条件,维持地球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及其它的稳定性和整体性。因此,地球生态系统共同体中的所有生命物种生存的权利只有平等性,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都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

我们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来考察现代人类的生存意识与实践活动,可以概括出两点结论:一是现代人类迄今的生存与发展,部分地是以非人类生命物种存在状态的破坏甚至毁灭为巨大代价,导致的生态灾难不仅加速生物灭绝过程,而且使人类自身的生存处于困境之中;二是现代人类要持续生存与发展,又必须以非人类生命物种的充分存在和地球生物圈共同体的完整与健康为基本条件。因此,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都指出所有生命物种生存的道德问题。可以肯定地说,从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转变开始,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问题就不再是纯自然性的问题,而是具有社会性。它客观要求现代人类道德进化到一个新阶段,即把道德权利观念扩展到非人类生命物种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这是现代人类整体的道德觉悟的新进展。

与人类生存的权利一样,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的权利也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即自然界的生存权力和生物利益的统一。所谓生态权力,是指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破坏自然生态而遭到自然界的无情惩罚的现象,它是地球生态系统存在着的一种对人类行为的制约、选择甚至强制的力量。所谓生物利益,是生物的生存或繁衍必需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及其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所必须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它是基于所有生物及生物共同体固有的价值和内在需要,体现并保持在生态活动过程中。[4]传统伦理学只是承认和关心人类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而不承认和关心其它生命物种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更不承认和关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的权力与利益。生态伦理学不仅重视和关心人类的生存权力与利益,而且确认和关心非人类生物的生存权力与利益,及其地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权力与利益。

这里人类与非人类生物权力的根本区别是,人类的权力是事先人为设定的,并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形成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准则,是人们在自觉能动地去履行这种权力。而自然生态权力是自然生态系统运行的内在固有机制,并成为生物圈共同体的活动规范,它是一种自然反射力量。因此,自然生态权力在本质上是自然生态规律发生作用的一种对人类破坏自然生态行为的制约或强制力量,即自动限制力量。这种自然生态权力实现形式又往往是“后发制人”,并表现为一种总的较长的趋势,逐渐显露这种权力的“威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否认自然生态权力,无异于否认自然生态规律,这就与自然界事实不符。所以,我们确认自然界的权力和利益,是完全符合世界系统运行的客观事实的,并不意味着非人类生命物种同人类一样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动的能力,更不意味着否定了人类的在经济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主体地位。当然,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主体能力的实现,必须尊重与维护其它生命物种和自然界的存在权利,保障它们的利益,承担对它们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这是人类实践活动要以生态为本位的一个根本之点。

3、实践选择两重性理论

自然生态价值论和自然生态权利论,无论从理论选择还是从实践选择,必须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人类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既是为满足人类生物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其人类自身的利益(包括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是为了满足非人类生物生存发展的需要,实现其非人类生物的存在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这就是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的、终极的价值尺度,我们称之为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实践选择两重性的理论,实际地宣告了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的认识史和实践史的终结,必将开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与协同进化的认识史和实践史的新篇章。

第一,长期以来,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的思想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这突出表现在,西方近现代确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和发展观,普遍地存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于现代人们的精神世界,支配着现代人类的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形成把人当作万事万物存在的唯一目的和终极尺度的思维定势。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作为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不自觉地把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放在实践活动过程的绝对优先地位,使工业文明发展完全走上了一条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人类生存发展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这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必然选择。当今,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上“唯人论”进行全面与深刻地反思,由此产生的遍及世界的生态运动与绿色文明浪潮。在迎接生态文明时代到来之际,人类中心论者坚持包括生态革命的伟大实践在内的人类实践选择是唯一的、终极的价值尺度,仍然只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需要,并声称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超越的“绝对真理”。对此,正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说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超越,只能算是一种独断论的现代神话。”我要补充一句,说现代人类实践选择仍是单向的终极价值尺度不可超越的,只能算是远离现实世界系统的现代童话。工业革命以来的几百年间,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史和认识史表明,现代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都应该服从作为世界系统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必须首先着眼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和安全,既要满足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需要,又要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这两方面的关系,在现代人类实践活动过程中不是分离存在的,而是同时发生,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构成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目的的两重性。因此,两重目的与终极价值尺度,才构成现代人类实践的本性。只承认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一种终极目的,而否定另一种终极目的,都不可能真正认识现代人类实践的本性。

第二,当人类中心主义受到现实世界系统运行的严重挑战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扬弃传统的人类征服、掠夺和主宰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被称之为弱化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它开始承认非人类生命物种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权利。但是,它在现代人类实践选择仍然坚持单向的终极价值尺度,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自然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人类的利益与需要既是保护生态环境行为的根本依据,也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因此,他们主张把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放到首位的同时,也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的利益。这就是说,从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出发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解决现今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摆脱生态危机。这是一种错误的实践选择,也是一个实践方向的错误:(1)20世纪生态灾难使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更加明显和十分突出;同时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唯人论”不仅抹杀了人与自然的同一性,而且否定了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因此,在21世纪的生态文明时代,自然自身的需要与利益同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相比,至少是同等重要,并行不悖的,在某种情况下和某种意义上,比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更为重要、更为基础,应当放到优先地位。(2)人类只是从自己一种生命物种的需要与利益出发,在实践活动中就会把保护生态环境的努力限制在与自己直接的生存环境的范围,往往会忽视甚至不考虑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环境,不顾地球生物圈整体的生存利益,无视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忽视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共同利益的客观需要。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现今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摆脱生态危机,反而事与愿违,最终既保护不了人类自身,也保护不了自然自身。(3)我们要特别强调的,当人类的需要与利益同非人类生物的需要与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这种单向的实践选择的价值尺度,就很自然地为了人类的需要与利益而牺牲非人类生物的需要与利益,往往会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人类的生存发展,最终只能是继续重蹈工业生态时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巨大代价的不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牺牲生态环境来维持人类生存发展,是没有出路的。

第三,上述说明,单向的实践选择的终极尺度,是不能有效地保护人类直接的生存环境,尤其是不能真正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与安全,不符合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目的的两重性。由于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完整、健康与安全,包含着人类的利益和直接的生存环境的稳定、健康与安全,这就决定了人类必须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需要与利益出发来维护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共同需要。这样做才能最终达到既实现人类自身的需要与利益,同时又能有效地保护自然本身的目的。

第四,人类实践活动终极目的的两重性,是由人的两重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全球生态灾难的恶果确实是落在人类自身身上,但它会使人的自然属性与生态因素比以往任何时期显得更为突出、更加重要。因而,现代人的两重性互相依存越来越紧密,不仅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要越来越受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而且人的自然属性的发展,也要受到整个生态系统的障碍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人作为自然的人,自己是一种生命物种,是整个地球生物圈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它在这个生物共同体中生活必须遵守生物圈的活动规范,按照生物生存的基本规律,这就是实现非人类生命物种及整个地球生物圈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人作为社会的人,则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它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生存必须遵守人类社会经济的行为规范,按照人类生存的基本规律,去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以,严格地说,现代人的两重性,决定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对于生态本位理论来说,既要研究社会经济意义上的人,它把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人类实践选择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尺度;又要研究自然生态意义上的人,它把非人类生命物种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人类实践选择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尺度。因此,判别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合理性,不仅仅以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取向为依据,还必须以非人类生命物种及整个生物圈生存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取向为依据加以权衡,这种双向实践选择是有机统一的,形成以现代人的两重性为基础的人类实践选择两重性理论,从而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战略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1] H·罗尔斯顿:《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叶平译,《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P.W.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Princeton, New Jersey, 1986.9.

[3] 余谋昌:《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叶平;《生态权力观和生态利益观探讨》,《哲学动态》1995年第3期。 五、生态本位论的基本框架

应该说,生态本位论的客观依据和理论基础是构成生态本位论的总体框架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能够勾画出生态本位本身的清晰图象。

1、生态本位论的基本内涵

所谓生态本位论,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地球生物圈共同体是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体,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现实形态表现为世界系统是“生态——经济——社会”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不仅人类物种是存在主体,而且其它生命物种也是存在主体。这就是说,不仅仅人类物种是价值主体,其它生命物种也是价值主体,而且地球生物圈整体还是价值主体。二是在世界系统中非人类物种并非仅为人的存在而存在,它是具有独立于社会的世界的价值、利益、权力及运行目的和生存力量的道德地位的实体;任何生态系统都是价值和权利存在的一个基本单元,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有机的生命体,没有它地球生物圈共同体就不可能生存。三是地球生物圈整体比个体更为重要,它作为独立的整体价值和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拥有独立的生存发展权利,一方面负有对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持续生存发展应尽的义务。

这个生态本位论的内涵与外延,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生态本位的价值观,是以地球生物圈的整体性为价值的本位,追求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合理性,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的整体价值观。现代人类一切实践活动都要服从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整体利益,即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

第二,生态本位的发展观,是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基础的本位,追求保持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发展,是一种“生态——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观。它强调自然界是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现代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要以生态发展为根本,只有与自然生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生态本位的实现观,是地球生物圈的自然生态阈限为限度的本位,追求人类实践活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是一种保护世界系统运行的生态合理性的现实现。它特别关注现代人类各种实践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强调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实践活动应当给予鼓励,反之则应当给予抛弃,维持自然生态在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优先地位。

第四,生态本位作为实践选择两重性的理论表现,充分地表达了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两重性理论,正确地揭示了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规律性,即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优化、高度整合、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可见,生态本位论实质上是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论。这就扔弃了人类物种在世界系统中的先验的、绝对主宰地位,比其它生命物种先天优越,消解了人类物种在世界系统中的优先的价值地位和先验的价值合理性,从而宣告了“唯人论”即人类自我为中心论的价值观、发展观和实现观的终结。

2、生态本位论的主要观点

(1)生态基础论。生态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生存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只是工业革命在创建工业文明的过程中极大破坏了它的生态基础,违背了这个客观规律,由此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无情惩罚,迫使人类进行深刻反思,才认识到自然生态不仅是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世界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自然界,它是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相互融合的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它必须服从自然界存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所以,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自然生态系统是社会经济各系统的基础,在自然生态系统和现代人类实践活动中,自然生态系统是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基础。因此,现代人类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自然生态为基础,必须以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与生态资源的持久、稳定的供给能力为基础,使现代人类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上。” [1]并确保这种基础受到绝对保护和健康发展,使其能够稳定地支撑现代人类持续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生态决定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论从人与自然的统一的观点看待客观世界认为,人类社会产生之后,自然发展史和人类发展史就应该是统一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2]与此相应地,人类社会发展是生态环境决定作用与社会经济决定作用的统一。这里所说的生态环境决定作用是指在社会生存、社会生产及其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不是对社会性质、社会制度、社会形态的演变的直接决定作用。早在1980年新版的前苏联《政治经济学》一书就明确指出:过去“谁都不谈社会生产的‘生态因素’,它曾是微不足道的,如今‘生态因素’不依我们的愿望为转移地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强大要素,不仅如此,已经到了生态因素变成‘生态决定因素’,不能简单地不负责任地对待它的时候了”。[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随着生态时代的到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必须考虑到生态环境改变对社会经济的决定作用。”[4]

(3)生态内因论。长期以来,反生态环境决定论的传统理论,把生态环境从现实的世界系统中分割开来,与人类经济社会完全孤立地考察,把生态环境仅仅看成是一种社会的世界的外在力量,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外在因素,于是自然的世界和社会的或世界的发展史就好象是互不相干的东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工业经济时代的二三百年,无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东方经济学,先是经济增长理论,后是经济发展理论,都把生态环境看作经济增长或发展的外在变量,是生产力发展的外部条件,这就是传统经济发展观念的“生态环境外因论”。20世纪的生态灾难,尤其80年代以来世界系统生产力运行与发展的实践表明,生态环境不仅是现代生产力运行的外部环境,而且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因素,成为现代生产力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形成一种新型的关系,环境变化和生态影响将日益决定现代经济发展的模式、道路和方向,使得生态环境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力量。[5]这就是“生态环境内因论”。可持续发展经济理论的确定,为把生态环境内化为独立的现代经济发展要素提供了客观经济框架,21世纪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将会围绕这一主题展开。

(4)生态优先论。早在150多年前,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提出了自然界对人类的优先地位的光辉思想。自然界对于人类的优先地位“既表现在自然界对于人及其意识的先在性上,也表现在人的生存对自然界本质的依赖性上,更突出地表现在人对自然界及其物质的固有规律性的遵循上。”而“人的目的的每一次实现恰恰都是人遵从了自然及其规律”。[6]因此,生态应该也必须优先,这是生态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过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今人类文明正在进入生态时代,生态优先已经正在成为现代人类实践活动中享有优先权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过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态优先规律不仅是(或应该是)世界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或应该是)人类处理与自然关系的最高法则。[7]因此,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必须首先遵循生态优先规律;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要根据生态系统安全优先的原则,构建自己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安全体系。

(5)生态利益最高论。从广义来讲,生态利益是几个方面构成的:①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的外现形式的生物利益,它是生命物种本身固有价值和内在需要的体现;②生态系统的工具价值的外观形式的生态利益,它主要是指生态系统中满足人类生态需要的一定数量的自然生态成果,是为整个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生态消费资料的外在价值的体现;③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外观形式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生物圈的整体利益。可见,广义的生态利益包括了人类的生存利益,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因此,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就应当把生态利益放在首位,一切社会经济决策也应当把生态利益置于首位,并具有否决权。这就逻辑地和现实地要求我们把协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放在现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地位,实现生态优先发展。

(6)生态第一生产力论。如前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整个世界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在于它不仅孕育了世界系统生产力本身,而且决定着生产力系统能否继续存在和以什么状态存在及其以什么方式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是生产力之母,即它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这同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实际上是社会生产力论。它只是对社会经济系统而言的,不涉及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以及自然生态系统和整个世界系统的相互关系。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概括近百年来,特别是现代科技革命以来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从现代科学技术已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决定现代生产力水平的第一位的原因,越来越成为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位变革作用的事实,提出“科学技术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现在,我们从生态是生产力之母的意义上,依据当前整个世界系统运行的实际状况,把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从社会经济系统扩展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明确提出“生态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新观念,确立生态系统的第一生产力地位,这就为协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现代生产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认识工具。

(7)生态伦理论。这是一种以生态原则为伦理原则的生态本位观念。它所追求和确证的道德合理性,本质上是生态合理性,并以生态合理性构建现代伦理精神和伦理价值标准。因此,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真正含义,就是现代人类伦理精神和伦理价值标准的生态合理性,即现代人类道德的生态化趋势,尤其是要树立人类正确的生态善恶观、提高生态觉悟、养成生态良心、尊重生态道德、申张生态正义、履行生态义务。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问题,就是人类实践活动应当也必须承认和尊重非人类物种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存在权利,维护非人类物种的生存利益及其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把伦理关系的范围即道德对象的范围从社会的世界扩展到自然的世界的所有生物及其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建立起人类和自然界所有生物及它们的整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统一。所以,生态伦理不仅反映了人与社会的对话,更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对话,是现代人类伦理精神和道德进化向生态文明时代迈进的必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发展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飞跃。

(8)生态建设根本论。21世纪人类文明建设,在本质上是生态文明建设。现代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都应该按照生态优先规律,发展生态第一生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这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是21世纪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之本。因此,生态本位论在其现实性上,就必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是21世纪世界系统运行的根本目标和人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在我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自然生产力,解决和发展生态生产力,这将是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最根本的、最突出的任务之一。现在,我们可以说,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以牺牲生态环境为巨大代价的时代,已经开始转向大规模生态建设和大规模经济建设同步进行与协调发展的历史时期。在21世纪初期,我国生态环境正在迎来建国以来第一个建设高潮,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这一伟大实践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生态本位论是有坚实的实践基础的。

3、生态本位论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生态本位论是与人类自我本位论相对而言的。在工业文明时代的几百年间,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占居统治地位,人类实践活动是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本位。现实世界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所有生物都是以保存自身物种为目的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自我中心主义是包括人类物种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自然本质。人类实践活动以自我为本位,确实是符合所有生命物种都是以自我为本位的自然法则的。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以往人类中心论是一种“唯人论”的自我实现过程,当今已经走到了尽头。这是因为,第一,支撑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我本位论,确实使工业文明从兴盛走向衰落,把现代人类引进不可持续发展的死胡同。因此,从世界范围的总体上看,20世纪末期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历史终结,现代人类正在进入生态文明时代,它实际上宣告了以人类为中心的自我本位的实践史和认识史的终结。第二,当今的客观世界现实是,由于工业文明的高度发达,人类自身拥有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已经没有哪一个生命物种能够威胁作为一个强大物种的人类生存;反之,人类倒几乎可以灭绝任何一个生物物种,正如阿·托夫勒所指出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文明,能创造出这种手段,能够不仅摧毁一个城市,而且可以毁灭整个地球。[8] “第三,生态灾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非人类生命物种灭绝。当今,在世界范围内,生物物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失着。有关资料表明,自200年前的工业革命开始后,生物物种每4年一个物种被灭绝;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地球生态环境遭受人类活动的巨大破坏,生物的灭绝速度达到每4天一个物种灭绝。而到了90年代则加快到每4个小时一个物种灭绝。21世纪第一个地球日(4月22日)那天,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向世人敲响了新世纪的警钟:钟表的时针每走一个数字就有一个历经千万年进化的生物从地球上永远消失。据科学家估计,由于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近代物种的丧失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比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现在,物种的丧失速度由大致每天一个物种加快到每小时一个种,生物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到了惊人程度。这使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完整性受到极大威胁。人们越来越担心一些关键物种的灭绝可能会使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无法维持。总之,历史与现实表明,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必须用生态本位代替自我本位,这是历史的必然。如果说,过去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奉行自我本位的发展观和实现观,是符合所有生命物种都是以自我为本位的自然法则;那么,完全可以说,现在生态文明时代,人类选择以生态为本位的发展观和实现观,不仅更是符合这个自然法则;而且完全符合现实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客观要求,体现了人类物种和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

当今世界系统运行的现实和逻辑正在确证,生态本位的实质是以生态合理性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取向,构建生态文明的发展观和实现观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以生态世界观和生态价值观为理论基础的生态合理性,是鲜明地体现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观和实现观,这是生态本位的理论合理性。这已在前面作过论证,在此不再详述。以生态革命和生态建设及绿色文明浪潮为实践基础的生态合理性,是如实地反映生态文明时代人类的实践的本性,这是生态本位的实践合理性。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生态本位论要求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必须按照实践选择的两重性,去实现整个世界系统运行的生态合理性,即是“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全方位的生态化,也就是内在要求经济、科技、文教、政治、社会活动的生态化,从而满足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生态发展的需要,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共同繁荣的至高境界。

作为一种生态文明的发展观和实现观,生态本位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还在于即它能够实现生态伦理立场的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的有机统一。从理论选择上看,生态本位吸取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本性的合理内核,扬弃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反自然的本质;从实践选择上看,生态本位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协调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协调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扬弃了前者的“唯人论”的倾向,不仅没有否定人类的主体性,而且恰当地肯定了人类的伟大能动作用,证明人类在现阶段已经在与自然的对话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给自己有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把自己当作自然界中的一员,与之和谐相处。如果说,哥白尼发现了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在文明史上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那么,我们现在也应该承认,认识到人类不是自然界的中心,同样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9]

[1]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译本第1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0页。

[3] 刘思华主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第191页、第192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 同上注

[5] 刘思华主编:《绿色经济论》第二章,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6] 林娅:《环境哲学概论》第2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O年版。

[7] 刘长明:《生态是生产力论——兼论生态优先规律》,《中文史哲》2000年第3期。

[8] 阿·托夫勒:《第三次浪潮》第175-176页,三联书店1983年版。

[9] 曲格平:《我们需要一场变革》第239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六、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

1、生态本位论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在联系

由上可知,生态本位论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的理论合理性是实现了从人类中心论到非人类中心论的飞跃,向着生态中心论作了某些倾斜;它的实践合理性是实现了非人类中心论向可持续发展论的飞跃,是对生态中心论的实践选择的科学扬弃。这样,生态本位论就囊括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优点,克服了两者的缺陷,还给当今世界系统以本来面目,形成了一种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相统一的生态文明发展观与实现观,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可持续发展观是人类发展观由工业文明发展观与实现观向生态文明发展观与实现观的历史性飞跃,是一种划时代的全新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合理成份,对两者的优点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并能够克服两者伦理立场上理论选择与实践选择对立的现象,从而确证了生态伦理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生态本位论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在联系不仅在于它们都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证否定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辩证综合;最根本的则在于,可持续发展观揭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要求尊重和维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力,要求保护和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建立一种人与自然相互共存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因此,可持续发展观主张现代人类的生存发展行为应该也必须在一定的“生态规范”下进行,追求各种实践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说,可持续发展观在本质上也是以生态合理性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取向的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即是一种以生态为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这与作为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的生态本位论是完全一致的。

2、可持续发展观与传统发展观的根本区别

很明显,从时代的特征来看,一个是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一个是工业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从两者的基本内涵来看,一个是生态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一个是自我本位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们的本质不同,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西方生态中心论者将可持续发展观视为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被人类中心主义者引为同道,这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及本质特征的。其实,可持续发展恰恰是对人的自我中心论的辩证否定。何中华先生指出:“整个西方近现代文化就是以这种人的自我中心论为基本取向展开的,无论是对自然的驾驭和支配,还是对异族文明的征服和同化,都体现这一主旋律。它构成了传统发展观的基本内核。然而,正是这种旧发展观使经济和社会在发展的可持续性方面遇到了深刻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可持续发展观的建立恰恰是基于对人的自我中心论的辩证扬弃而实现的。”[1]因此,把以人的自我中心论为基本取向即以自我为本位,说成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内核,是与可持续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只有以生态合理性为根本理念的生态本位,才是构成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内核与本质特征。

尽管布氏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著名报告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确实有某种含糊性,因而使人们有向人类中心论倾斜之嫌,对它的理解也是众说纷法。现在,在国际国内从不同角度对可持续发展这个新概念进行表达,据不完全统计近200种说法。尽管有着众多的表述,但其宗旨始终围绕着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生产、更新能力及其维护其完整性,使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合理性问题。我们从全球具有较大影响的几大类可持续发展定义来看,都强调了生态合理性这个关键的核心问题。例如,着重从自然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述,是从整个人类生存生活的生物圈的立场出发,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寻求一种最佳的生态系统以支持生态的完整性和人类整体生存生活愿望的实现,并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得以持续”;着重从社会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述,认为“在生存于不超出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改善人类社会的生活品质,”并强调人类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要与地球承载能力保持平衡等;着重从科技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述,认为“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或技术系统”;着重从经济属性定义可持续发展的代表性表达,认为“自然资本不变前提下的经济发展,或今天的资源使用不能减少未来的实际收入”,是“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世界自然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 [2]可见,可持续发展观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它规定了现今人类不仅需要与子孙后代共享地球资源环境,而且要与其它生命物种共享地球资源环境。因此,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含义,可以表达为,在满足当代人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需要的能力;在满足人类自身物质需要的同时,不损害非人类生命物种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是对自我本位的传统发展观的科学扬弃,充分体现了生态本位论的实践选择两重性原理,与以往一切发展观相比是质的飞跃,使人类对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规律性的认识进入一个新阶段。

3、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双重协调机制

唯物辩证历史观告诉我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两条生命线。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就是这两种关系即两对矛盾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而构成现实世界系统的矛盾运动的过程。然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和处理现实世界系统中这两大基本关系时,都各持一端:前者坚持现代人类实践选择的单一性,只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而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解决,尤其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整体价值,及其人类物种与其它生命物种之间道德关系的客观性,必然是单一的协调机制。后者仅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看到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平等性,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现实世界系统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及其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忽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也是单一的协调机制。正是由于它们各方的缺陷,就造成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偏颇。

可持续发展思想与战略的深邃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上述偏颇,深刻地揭示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双重和谐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肯定了给人与人以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利和给人与自然以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利,是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应当优先考虑的两个根本问题;从而确证了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构建了同时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这两对矛盾的双重协调机制,使两对矛盾的协调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并达到完满的统一。

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矛盾运动发展到当代,突出表现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并存交织,直至整个大自然危机差点造成人类“自掘坟墓”的悲剧。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界对于人类的优先地位更加凸现,协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以成为当今现实现世界系统运行最大的实际问题,处理好人与自然的矛盾,乃是包括人类在内所有生命物种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当我们把可持续发展的双重协调机制纳入生态本位论的基本框架,在处理现实世界系统中两大基本关系时,不仅仅只是肯定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对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更重要是要承认处理好后者的关系对协调好前者的关系也只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人与人的关系具有更基础的作用,离开了这一点,就偏离了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现实世界已充分表明,现代人类的前途与命运还要取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系,这就必然要求现代人类实践活动,应当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为根本目标,去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并把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置于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之上。所以,完整准确地把握人与自然、人与人两对矛盾的双重协调机制,处理好现实世界系统中两大基本关系,“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着眼,从人与人的关系着手。要以整个人类同自然界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为前提,去协调处理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并通过解决这种关系问题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3]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和谐统一的协调发展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语),已成为现代人类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是现实世界系统运行的最高目标。

4、确立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是一场彻底的思想文化革命

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当今世界安身立命问题。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现代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行为的最根本错误,就只是从自身一个物种的利益出发,用牺牲其它生物的利益及其所有生物的共同利益即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来实现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利益。这种错误在20世纪下半叶达到了高峰,给世界系统带来了深重的生态危机(包括资源与环境危机)。因此,理性思考应当作出的回答:当代全球生态危机是现代人类生存的危机,也是现代人类存在方式的危机;更深层次的它还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危机,在本质上乃是一种文化危机,准确地说,是工业文明思想文化危机。所以,我们应当承认,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以人类对自己的终极价值尺度为核心的思想文化的深层价值体系,确实是当代全球生态危机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思想根源。陈中立先生谈到海德格尔、金岳霖两位大哲学家不赞成人类中心论时指出:“在海德格尔看来,人之所以会走到如此地步,是由于许多世纪以来,西方人的思想一直活动在人类中心论的框架内,活动在主客两极化的框架内。” [4]

工业文明思想文化是以对自然的征服,统治和占有来实现人类自身利益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取向。它的历史功绩是猛烈地冲击了古代以自然为神,迷信自然,畏惧自然、乞求自然的消极自然观,使人是自然的附属物变为自然的主人,创造了辉煌的工业文明。这是人类进化史上一次重大的飞跃。如此同时,这种理念与价值取向也是以人为尺度征服、统治与占有自然的理性立场的合法性依据。它视自然为敌,把自然界看作征服、掠夺、主宰的对象,是人类的附属物,促使人类对自然疯狂地掠夺、无节制地榨取,无限度地占有,以毁灭地球生态系统来换取工业文明的高度发达,它成为20世纪人类支配自己行为的“铁定”法则。这样,工业文明思想文化使人与自然相互关系演变采取了一种相互对抗、相互毁灭的历史形式。正如余谋昌先生所指出的:“不论是哲学、宗教、教育和科学,还是经济学和社会物质生产,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和出发点,这就是把人和自然分开,主张为了人的利益利用自然、征服自然和主宰自然,为人类统治自然指明道路和提供手段。整个现代文明(确切地说,是整个工业文明——引者注)是在人统治自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5]因此,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摒弃了把人类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物种,*征服、统治和占有自然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的理念与价值取向;它揭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整体价值,要求人类必须尊重和维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它强调人存在于自然之内,既不是自然的奴隶,也不是自然的主宰,只是自然之子、自然之友,人类作为“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组织者和受托管理人,与自然是共存共荣的伙伴,人与自然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因此,自然必须从是人类的附属物恢复其母亲的地位,人类必须由自然的主宰转变成为“地球村”的普通成员,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必将会创造比工业文明更加辉煌灿烂的生态文明。这是人类进化史上又一次重大的飞跃,在其现实性上真正促使这个飞跃,则是人类历史发展以来世界系统的全方位的巨大变革,是一场彻底的现代人类思想文化的伟大革命。

通常所说的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也就是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这是西方传统哲学的基本观念与主流,也是工业文明价值观、发展观与实现观的认识根据。因而,工业文明思想文化是以本客体分割、人与自然分离的二元对立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哲学基础,这也是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和实现观的哲学基础。它不仅深深地影响了西方人而且统治了整个人类几个世纪,直至今日仍占据一些人的头脑,以致成为他们的思维趋势和行为习惯。与此同时,他们还认为主客二分是不可超越的惟一真理,人与自然二元论就是永恒法则。客观世界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律是如此吗?不是。对于主客二分理论同世界上所有学说一样,不能看作是亘古不变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极终真理。正如玻尔在总结全部思想文化史的历史教训时曾经深刻指出的,“相信只有一种真正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 [6] “当今人类文明正处于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时代转变,人类必然面临着思维模式的转换,即是超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彻底抛弃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论的思维趋势,建立生态经济社会有机整体思维模式,从而建构主客有机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生态时代和现实世界系统赋予当今人类的历史使命,是确立生态本位论的可持续发展观的关键所在。

推进这场深刻的思想文化革命,就必须从哲学思想的层面上变革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它主要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分割与对立、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抗的两极来观察世界。这种主客两极的思维模式把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认为人是站在自然界以外,从其对立面来认识和作用于自然;只有人才是唯一的价值主体,是自然的征服者、统治者和主宰者;而自然仅仅作为一种纯客观存在,是人的世界(即社会的世界)的外在物,从而把自然的世界这部分世界系统删除了,剩下的只是人的世界即半边世界系统。所以,主客二元对立论可以称之为半边世界系统论。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就还给世界系统以本来面目,把人的世界和自然的世界有机协调地整合成为完整的世界系统,即“生态——经济——社会”的有机统一整体。

在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新世界观和方法论看来,客观世界系统本来就是人类物种和其它各种生命形式存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人类并不是分离或高于其它自然存在的特殊存在。人类与其它自然存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这是现代科学的基本结论。因此,在生态经济社会有机统一整体中,主体与客体是相通的,是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发展的。主体与客体是随着世界系统的变化,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的统一。这是客观世界系统运行与发展的辩证法。可见,确立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观,实质上宣告了以人为惟一主体、以主客对立为思维模式、以自我为本位的传统价值观、发展观与实现观的终结。

综上所述,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现,是对以人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观的革命性变革。它规定人类必须以重建地球生态系统而达到维护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利益:它倡导人类实践活动应当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并在促进地球生物圈的健康和繁荣的基础上,实现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利益。这是生态本位论的可持续发展观所追求的“双赢”的发展轨迹与最终目的,是21世纪人类实践选择的双重终极价值尺度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只有以生态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才是既能维护地球生态环境安全与健康,又能使人类社会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两全之策,全人类共同努力认真实践这种发展战略,就一定能够创造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健康与繁荣的绿色新世界!人类实践活动实现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整体利益的最高层次含义就在于此。

主要参考文献

1、樊浩:《当代伦理精神的生态合理性》,《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2、《刘思华选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余谋昌:《生态学哲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林娅:《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余正荣:《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6年版。

6、纳什著,杨通讲译:《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青岛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叶平:《生态权力观和生态利益观探讨》,《哲学动态》1995年第3期。

[1] 何中华:《可持续发展观及其哲学意蕴》,《哲学研究》1996年第9期。

[2] 刘思华主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第38页至 4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 柳树滋:《大自然观》第32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