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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关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2 15:08:19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1

一、简述悲剧故事的意义

关于悲剧内容的评判上面,正如英国学者布雷德利所说的:“一个人万事亨通时,由于‘意外事件’而当即身亡,是不足以构成悲剧的……一个人由于疾病、贫穷、恼人的琐事、可悲的恶习或轻微的迫害而慢慢地衰竭而死,这样的故事无论怎样凄楚可怖,从莎士比亚的观念来讲,也不能说是悲剧性。”[1]3-4所以悲剧故事中的主人物,“他的命运影响到整个国家或帝国的兴隆,当他突然从人世显赫的高位跌落在尘土中时,他的覆灭产生了一种对比感,使人感到人是多么的渺小无能,而命运又是多么的不可抗拒,或者说是反复无常;而平民生活的故事无论怎样悲惨也无法与之相比”。[1]6所以迄今为止,莎翁的悲剧仍是文学悲剧中的典范,但他的悲剧精神和原则却和古希腊悲剧是一脉相承的;曹雪芹也是如此。

西方世界对于悲剧故事的喜爱情结既来源于《旧约》和《荷马史诗》,也来源于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496B.C.-406B.C.)所著的《俄狄浦斯王》等等。其古典悲剧理论源于亚里士多德(384B.C.-322B.C.)。它的经典解释,是指好心眼的国王、王子或大将之类人物所出现的不该有的大灾难(如俄狄浦斯王刺瞎自己的双眼在旷野中流浪而死)或死亡。莎士比亚也是遵循着这个原则进行创作的。

令人称奇的是,和古希腊没有任何联系的中国四大名著,也是非常符合西方古典悲剧理论的大悲剧。所以将古典悲剧理论拓展开来分析,很多的经典文学也应属于悲剧系列作品,再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天路历程》、《悲惨世界》、《巴黎圣母院》、《复活》、《呼啸山庄》、《苔丝》、《红字》、《双城记》、《喧哗与骚动》、《老人与海》、《永别了,武器》、《兔子归来》等等。所以说,在世界文学的范围内,所有的伟大作品全部都是符合古典或现代悲剧理论的,这是经受了漫长时间检验的结果。

莎士比亚(1564-1616)说过:“世界是个大舞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活生生的演员,都在按着天定的安排在扮演着黑脸或白脸的角色,直至死去退出这个舞台。现根据历史上人们的表演情况,笔者从道德的角度,把人类分成三大类型:即圣人型、常人型和妖魔型。莎翁则属于圣人型人物,其圣人之表现主要是通过许多作品所展现出来的博怀和圣人的仁爱之心。其一,是其作品的宏大气势,构思奇妙,尤其是作品所反映的道德内涵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经得起圣人的考验;其二,是许多人物所表现出来的圣人般的言行,也就是莎翁的内心愿望和期盼;其三,是莎翁一生甘愿过着清贫、默默无闻的圣人型生活方式,退休四年在家都不愿写一本传记宣传自己。

曹雪芹(1715?-1763?)比莎翁小一百岁,也是个圣人型作家。他不仅从小就经历了家道由盛而衰的重大悲剧性打击,他后来受贫受苦,刻苦学习,而且终于把他对于人生的悲剧认识写在了巨著《红楼梦》之中,从而为中国和世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难得的、特殊的文化遗产。

因为悲剧是人类的基本态势,所以描写悲剧文学作品以触动人们心灵深处的悲悯情怀从而使得读者能够对人类产生尊重、重视以及轻视。同时,悲剧作品讲明了人间的生活真相,鼓励放弃对于人间财物事物的各种贪恋,并讴歌和寄希望于死后灵魂的美好归宿。总之,这都是在以和平的态度在安慰和鼓励在悲剧中生活着的人们,从而使得悲剧作品成为了文学系列作品中的典范和主流。

二、品评世俗的评价

如果我们想对世界范围的文学进行评比的话,那些持传统观念的人们必然会认为莎士比亚是排名第一的文学巨匠。若是换一个角度按照笔者的道德伦理原则来评判的话,排名第一的就应该是吴承恩了。而如果把《圣经》也看做是一部文学作品的话,《圣经》就应该排第一。

但是莎翁和曹氏所创作的故事内容可有一比,故而可以并列;或者说曹氏在前,莎翁在后。首先,应该承认莎翁的高地位是个不容置疑的世界事实。所以,对莎翁和曹氏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1)如何理解好作品中的道德与人生的意义;(2)做些如何有利于翻译的研究,以方便名著的广泛传播。

莎翁的作品极大地丰富、展示了英语的表现力。他的作品字数大约是曹氏的五倍;笔者之所以把曹氏排在莎翁前面,不是看数量,而是看质量。莎翁在一部剧中写一个故事,而曹氏则是在一部书中糅合了数个复杂的故事,前后紧密相连、环环相扣;这就反映了曹氏的文学写作水平、驾驭人物和情节的水平都是远远高于莎翁,其写诗的水平也是相当了得。

比如,“葬花吟”写道:“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天尽头,何处有香丘?……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诗词写得十分悲切、荒凉、空虚和伤感,文字的表现力也已达到了极致。它表面上描写的是林黛玉的心情,实际上表达的是曹雪芹对于人生的极为悲凉但是符合人间实际情况的看法和感觉。所以,这等细腻和深邃的感觉远远不是西方作家能够写出来的。

可是在世界上,曹氏的知名度却远远低于莎翁。

2000年,《纽约时报》和《读者文摘》组织欧、亚、美、澳、非五大洲一百座城市的十万读者进行了投票调查,以精选出世界十部经典长篇名著。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战争与和平》、《巴黎圣母院》、《童年》、《呼啸山庄》、《大卫・科波菲尔》、《红与黑》、《悲惨世界》、《安娜・卡列尼娜》、《约翰・克里斯托夫》、《飘》。[2]

2007年,又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著名作家应邀列出他们最喜欢的10部文学作品。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安娜・卡列尼娜》、《包法利夫人》、《战争与和平》、《洛丽塔》、(报道中未指明)、《哈姆雷特》、(报道中未指明)、(报道中未指明)、契诃夫的短篇小说、(报道中未指明)。[3]

另外,该报道提到了位列这个名单的两个作家,但未说明排名。他们是:(1)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2)乔治・艾略特的《米德尔马契》。显然,该报道缺乏完整的名单,必有难以启齿的滑稽内情。

报道称马克・吐温是美国最好的作家,但是第四名的纳博科夫(美籍俄裔)却已经超过了他的排名,他最多排名第五。所以这是个很有问题的名单,反映出这些当代欧美作家在道德、正义、人格、写作技巧及作品评价等方面都处于比较蜕化的状态。

根据以上两份名单,我们能够品出什么味道呢?大多数的作品都可称为经典,可是世界前十名就不能这样随便排名了。以笔者看来,只有莎翁和雨果两位作家是实至名归的,但是作品没有选对,而其他作家都不配。这两份名单反映出,参与投票的文学读者和作家的文学功底实在不敢恭维,他们连文学故事的味道都品不出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下简单总结一下:

其一,评选者显然更注重于婚外恋的描写,热衷于把婚外情当是作品中的油和盐。他们却不注重道德、宗教对读者的教化作用。他们的评选角度反映出评选者是出自于当代非常世俗和庸俗人们的心态,这是他们道德层次较低的反映,他们是在迎合低级趣味的读者。其二,托尔斯泰四次被提到,是这两次活动中的最大亮点。其实,他最好的作品应是《复活》,却被有意忽略了。其三,2007年来自英美澳等国的“著名”作家的评选水平比10万读者的评选实际上更加倒退了。尤其是契轲夫都被作家们选上了,说明他们的评选心理已是非常紊乱和变异了。

所以,根据严肃文学应该具有的神性和悲剧的特征,及其容量、广度、深度以及教育、指导、安慰作用等原则,笔者认为,曹雪芹的名次应该排在莎士比亚的前面。

《红楼梦》写得何其波澜壮阔,意义深远啊。可为什么不被外国作家和读者所看重呢?其一,是国内几百年来被一股股力量推动着,或忙于打仗、或忙于造反、或忙于挣钱,权势阶层和普罗大众都在有意忽视文学的地位和价值,忽视精神的作用,从而使得推崇文学的人们始终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其二,就是因为小说的“波澜壮阔和意义深远”没办法被单枪匹马的杨宪益、霍克斯翻译出来,其低级的译文从而就大大地贬低了名著的文学价值。集体翻译《红楼梦》的办法一直就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愿意投资。

这样,喜欢文学的西方读者也没法喜欢《红楼梦》了。从而造成外国不喜欢,中国也不喜欢的状态。因为中国一贯的处事方法是,只有外国重视了,中国才重视。可这件事情就变成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不重视翻译,外国就没法翻译、没法读懂、没法重视;然后,因为外国不重视,中国也就跟着不重视了。

以“葬花吟”为例,当我们来细细品味那文字中水平极高的韵味和功力之时,我们就能深刻体会到,曹氏真是极尽其能地彰显了汉字的表达极限,这无疑对汉字而言也是极大的贡献。因此,中国在忽视经典大作家地位的同时,也就是忽视了作家们对于汉语的杰出贡献。人们在轻视经典大作家之时,也就是在轻视自己的母语,轻视自己的母国,轻视自己的祖先。

三、莎翁和曹雪芹的人文环境之比较

世俗之人都想写传记留名于世。莎翁有超凡的天才智慧,他必知道自己能流芳百世。关于这一点,他在第18首十四行诗中已清楚表明了。他在诗中暗示说,只要作品永恒,他则永恒,所以他无须留下传记。传记是不重要的,他的价值、思想都存在于作品之中了。要想了解人生,要想了解莎士比亚,他认为那就去读他的作品好了。

莎士比亚于1564年4月23日出生于英格兰中部的沃里克郡(Warwickshire)的爱汶河(Avon River)畔之斯特拉特福镇(Stratford)。英国文学大师梁实秋也认为,“他的诞辰大概是二十三日”。[4]290他在此地的圣三一教堂受洗,也长眠于此。而从出生地到教堂的这段道路及其他和他有关的东西,都随着他而永垂不朽了。他18岁时突然和比他年长八岁的女子结了婚,23岁时独自去了伦敦加入了演戏行业,并于28岁时崭露头角。他在1611年47岁时写完了最后一部戏剧《暴风雨》。[4]291-292而英国文学大师常耀信却说,莎翁于“49岁时退休”。[5]317这样,其创作的时间充其量只有二十年,却著作盛丰,佳作连连,无与伦比。他于1616年4月23日去世,享年52岁。幸运而有趣的是,生卒的月日都是在同一月同一天。

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是在英国,而不是在别的国家产生了莎士比亚?关键因素就在于英国知识分子的品质中有些非常好的因素:他们愿意且能够保持相当大的独立,不愿做权贵的附庸。因此,他们既能保持并获得必要的尊严,又能为国家和世界作出重要的文化贡献。其次是英国在国家制度的设计方面始终能够给予文人很宽松的创作自由。

比如,约翰逊(Johnson,1709-1784)是作家、评论家和辞书编撰家。他编有《英语字典》、《莎士比亚集》。当他在开始编撰英国首部权威字典时就受到了冷遇,他找不到富人的经济支持。但这不算什么,这只是个别权贵的轻蔑行为,并不是国家给予他冷遇或迫害。他可以自己单干,而且单干成功了,并拒绝在功成名就后附上那位权贵的名字。这就是英国知识分子的骨气。

再如,英国有六名女王。一个不足一千年历史的国家,其女王人数居世界之冠。她们是玛丽一世(Mary I, 1553-1558)、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58-1603)、玛丽二世(Mary II, 1689-1702)、安妮(Anne, 1702-1714)、维多利亚(Victoria, 1837-1901)和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 1952-)。他们在位期至2013年总共长达200年,这是全世界唯一的现象。这件事情的善良内涵不容小觑,这充分暗示了英王室在革命的浪潮中不被血洗的根本原因:它是男女平等的,它是一夫一妻的,它是尊敬作家的,它是尊重话语权的,它是尊重人权的。

中国的人文环境一直是由许多知识分子在维护着,但他们的问题很大。他们首先要为中国的许多悲剧负主要责任,而不是由体制负主要责任,因为体制也是由他们所设计和捍卫的。虽然孔子一直在教育他们成为权势阶层的奴隶,他却不能为此承担最大的责任,因为他们不能全面继承孔子的思想。作为一个集体的他们,他们有意无意地愿意放弃自我尊严,去依附于皇权,把良心出卖给权力或出卖给金钱(只有魏征等少数人例外)。仿佛只有得到皇帝的青睐,他们才会感到报国有门。此时,他们必为皇帝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若得不到皇帝的恩宠,他们就感到报国无门,于是或自暴自弃,或心怀不满而招来文字狱。他们错误地把服务皇帝当做是服务国家,即皇帝=国家;并认为,皇帝(或王朝)亡则国家亡。实际上,只有少数时候皇帝的利益等同于国家的利益。

这种错误认识至少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集体无意识,竟然就是存在了两千多年之久的人文环境:它是男女不平等的,它是一夫多妻的,它是不尊敬作家的,它是不尊重人权的,它是不服务于大众的。它造成了自己的悲剧,也造成了国家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造成了曹雪芹们的悲剧。

须知,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在融合和扩大,从未灭亡过。灭亡的只是该家族王朝及其追随者。它是改朝换代了,但只是朝代被彻底更换了,而作为完整国家的中国和中华民族从未灭亡过。可惜的是,中华民族一直就被一代代的知识分子们搅和得内乱不止,他们用笔墨混淆视听、篡改历史、颠倒黑白。他们花了大量的力气搞阴谋诡计,热衷于把灵魂出卖给政治或金钱。虽有少数人愿守中立而最终为人所称道,却鲜有人纷纷仿效。

中国著名红学家周汝昌(1918-2012)先生经过大量的考证,认为曹雪芹是死于乾隆二十八年癸未除夕,即公历1764年2月1日。曹雪芹未完成巨著而在康乾盛世中因贫困辞世,更反映的是社会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反映的是善良知识分子的悲剧。显然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英国。英国政府对于作家的宽容和民众的尊敬,都会使这些天才人士人尽其才。莎翁就是最突出的例子。

比如,在《哈姆雷特》中,莎翁描写了一个很容易被当代人忽略的重要细节:当哈姆雷特被新国王派往英国时,随同押送王子的两个士兵携带有一封信件。信中说,请英国国王见信之后杀掉哈姆雷特。王子在船上偷看了这封信件,就把它改为:请英王见信之后杀掉士兵。结果士兵被杀,王子又返回了丹麦。这是什么意思呢?英国本来比丹麦强大,英王却要担当丹麦国王的鹰犬和杀手?虽然莎翁没有指出这是哪个朝代的英王,但是这出在英国上演的戏剧,难道不是在讽刺、贬低、侮辱“英王”吗?或者是在影射当代英王(女王)吗?按照中国的逻辑,莎翁早就被捕,享受满门抄斩待遇了。若如此,从此以后莎翁还有14部戏剧(包括三大悲剧),以及数十首十四行诗就绝对不会问世了。

莎翁写作的数量很大,其中精品众多。于是有两大问题要问:其一,为何莎翁能成功写下那么多数量的作品,并在作品中畅所欲言到非常自由的地步,就是因为他拥有来自国王的大度、大力的支持。而曹雪芹却要提心吊胆地用隐晦的笔法,偷偷摸摸地写作,且在未完成之际就贫困交加而死了。乾隆盛世中的曹雪芹之死,便是对这种冷酷、冷漠、文字狱社会状态的有力控诉。比如,他只敢取名为《石头记》,而不敢使用《红楼梦》。再如,他描写清朝的故事,可是其发型、人物、朝代却是一个虚构的汉人朝代。

当朝都会认为皇帝是最重要的,曹雪芹饿死也不足惜。可时至今日,五千年来皇帝、国王有五、六百名之多,曹雪芹五千年只有一个。是皇帝重要还是曹雪芹重要?然而,这类悲剧故事亦会不断地重演,不免让人经常长叹唏嘘。

其二,为何莎翁的名声远大于曹雪芹?因为英国愿意以莎翁为荣并极愿向外界介绍莎翁。而在中国,文人们喜欢歪曲理解《红楼梦》,且不愿向外国推荐该书。翻译《红楼梦》的中国人只有杨宪益(1915-2009)。据说他是在狱中无法借助字典而翻译完成的。若如此,这更是典型的中国式贡献了:即肉食者坐享其成,坐牢者却常怀报国之心。另一个译者是英国人David Hawks(1923-2009)。当然都有错译。然而,翻译莎翁著作的中国粉丝却有很多很多,不仅有翻译完莎翁全集的梁实秋,更有翻译了大部分作品的朱生豪,以及卞之琳、孙法理、杨德豫、梁宗岱、张谷若、方重、杨周翰、方平、章益、黄雨石、辜正坤等等。

四、小结

正所谓“时势造英雄”。英国的国家“时势”,造就了英国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很多成就显著的男女作家。从古到今没有断代,是代代相连的承继关系。所以,在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诞生的文学巨匠莎士比亚,正是英国文学在良性人文环境中的杰出代表。这个“良性时势”既有来自皇室的谅解和支持,更有民众的热情拥抱。他们共同构成了、形成了这片适宜于作家成长壮大的土壤。

扪心自问:英国王室之所以没有被血洗更换,那就是他们在近千年的统治中,他们采取了比别国更有人性的统治方法,因而在“因果报应”规律中得以保全。而别国在文学创作上显著的非人性、非天理的统治方法,就导致了皇室的全体覆灭。当他们凶狠、残酷地灭掉了文学天才的声音、灭掉了人们话语权的时候,他们最终就灭掉了自己的小命和统治地位。

所以,曹雪芹的悲剧,《红楼梦》的悲剧,中国四大名著的悲剧,这统统都是中华民族的悲剧。它既是统治者的悲剧,也是历代普通人民的悲剧,历代知识分子的悲剧。因为历代知识分子们在极力维护王权、专制的同时,也基本上赢得了多数知识分子的附和以及人民的支持。他们也就共同营造了两千多年的、完全不适合伟大文学及文学家们成长的、奴性的、万马齐喑的贫瘠土壤和国家时势。这个土壤深刻地腐蚀败坏了过去的人文环境和人文基础,导致我们只有缅怀亘古般的过去和遥远的西方,并寄希望于遥远未来了。

参考文献

[1] 布雷德利.莎士比亚悲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3-34.

[2] 世界十大名著[EB/OL].百度百科.2013-4-30.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2

前言: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运作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就是法的调整对象,他对于确定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权利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环境法,深入理解和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理解环境法的本质,理解环境法的内部结构。认识环境法上的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构建环境权利体系,进而充实、扩展环境法的理论基础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对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相关观点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调整对象并没有展开专门的研究,几乎没有相关的专著或论文,学者大多是在环境法教科书中论及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总体上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社会关系:近年来也有学者对主流观点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不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环境社会关系。

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传统理论的分析

(一)对新理论的否定态度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

1.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二)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在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的单个人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了这种意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等。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是法学理论之中的基本理论之一,以人或人的集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适用法律的重要工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的思路,在上述理论面前遇到了巨大障碍。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主流的法律关系理论,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受一定的哲学观的影响而形成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不应将其当作普适的、终极的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1.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上看。马克思说法律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他并没有明确否认法律不调整人与人关系之外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包括人与环境关系在内的其他关系。既然如此,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反对的。

2.从法的功能来看。传统的法学者认为的“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规范人与人关于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这个“物”是传统意义上的即被传统的物权法和债法规定并被纳入“人”的生产和生活范围了的“物”,它必须有主或能够被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对于一些有主的环境因素,人与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对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无主的环境因素(如大气和流动的海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但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到人类的环境因素但人类不可能与之发生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关系的外层空间环境,再谈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则无实际的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是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问题的。实际上“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早就被国内的许多法学者接受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环境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他部门法也有这个功能和作用,只不过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力度或程度要比其他部门法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环境法着重或主要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三、新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法应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人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现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含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

四、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环境法不仅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意义:

(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决定着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定向

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应定位于承认环境的价值、尊重大自然的尊严、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如果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限定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则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将成为单纯地保护人的利益,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将被扭曲为单纯地保护人的价值,自然环境将被降格为供人类生息的客体资料。只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使环境法既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尊重自然环境的价值和尊严,从而促成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部门建立的基础

一般法学原理认为,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是法律部门建立的基础。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需要的新的理论作为基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环境法部门得以建立并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理论之一。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而环境法部门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就使得环境法部门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形成明显区别,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理论争辩。

五、结论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确立是环境法部门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只限于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一定的哲学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成为认识新问题、发展新理论的障碍。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是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反映、是实现环境正义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1999:80.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1999:229,366.

[3]朱斌,张利华,宋江华.资源、环境与社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K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8-0122-06

中国环境史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20年来,相关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投身于这一领域的学者日渐增多,环境史的理论架构与研究范式等问题也都得到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国内接连召开了两次大型国际环境史会议,出版了两部较有份量的论文集。在2009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环境史大会上,十多位中国学者步出国门,直接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2010年,《历史研究》又专门推出一组环境史笔谈,朱士光等6位学者对环境史的构建模式与发展方向做了进一步探讨。这些都表明环境史日渐壮大,逐渐成为历史学科中重要的研究热点。不过,人们对环境史的认识还存在若干误区,笔者近来做了一些思考,特撰此文进行初步的探讨,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环境史与环境变迁史之关系

为环境史下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一直是诸多环境史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美国学者罗德里克,纳什、莱斯特・比尔斯基、唐纳德・沃斯特以及休斯等人都对环境史的定义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国内学者也做了较多的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就笔者所见,诸多学者的定义都没有对环境史与环境变迁史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少学者自觉不自觉地把环境史等同于环境变迁的历史,相当多的环境史著作其实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完成的。近年来环境史方面的专著层出不穷,有些含金量还颇高,但这些作品大都集中于一个区域或一个时期的环境变迁,未能彰显出环境史的特色和学术理念,自然与历史、环境与人类也并没有被很好地整合到一起。

为什么会出现环境变迁史一统天下的格局呢?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目前的环境史在学理上并没有突破历史地理的束缚,投身于环境史研究的学者大多具有历史地理背景,他们主要运用的仍然是历史地理的理论和方法,从而使得多数成果给人以借环境史之新瓶装历史地理之旧酒的感觉。要想扭转环境变迁史取代环境史的趋势,就要突破历史地理的藩篱。

无庸置疑,生态环境史与历史地理学关系极为密切,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环境史就是在历史地理的基础上生发出来的。多年来,学者们对两者关系进行了较多探讨。最近,参与《历史研究》笔谈的几位学者又对两者的关系做了进一步解构,但历史地理学者与非历史地理学者之间仍存在较多分歧,朱士光认为历史地理学的核心理念――人地关系极其重要。应当也贯彻到环境史的研究中:邹逸麟主张多学科的合作,但其提及的几个应该关注的领域仍处于人地关系的框架中:蓝勇对区域环境史的思路有较多论列,着眼点也仍在环境的变迁上;王利华则认为环境史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厘清历史地理学的人地关系研究与环境史研究之间的区别。

笔者以为,人地关系应该是环境史的重要研究内容,但不应该将其视为环境史的全部内容,更不应该将人地关系理解为环境的变迁。历史地理学为环境史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但后者若受到前者过多的牵制就会导致研究主题狭隘、研究方法单一和生态学理念缺位等若干问题。此外,学理难有突破和思维惰性增长等问题也会接踵而来。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环境变迁是环境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抽去了环境变迁的部分,环境史也就丢掉了安身立命之本:但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变迁史绝不是环境史的全部。若只把注意力聚焦在环境变迁上,对其他问题视而不见,环境史将会陷入僵化呆板的困境。要突破困局,当前要做的主要工作是拓展领域和转换视角。

(一)领域拓展――环境与社会并重。从研究领域来看,环境变迁固然是环境史探究的对象。社会的变迁从未逸出环境史关注范围之外。笔者认为,环境史所关注的变迁,实际上就是自然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塑造与被塑造关系,大致有四种类型:其一,环境的自我塑造。亿万年来。自然环境有其自身的演变机制与脉络,人类未施加影响的情况下,自然界中的海陆进退、气候冷暖干湿交替、地表的升降和地貌的侵蚀搬运等变化进程一刻都未停息过。其二,人类对环境的塑造。人类诞生以来,不断通过自己的活动改变自然界。引起了植被状况、水文条件、动物分布等的变化。其三,人类的自我塑造。人类通过政治、经济与文化活动不断改变自身的物质与精神面貌,也可称之为自我驯化。其四,环境对人类的塑造。环境状况也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族群差异、发展方向、社会结构等等无不受到环境的制约。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已有的环境史研究成果主要关注的是第二类型,即人类对环境的塑造作用。环境科学、生态科学、地质等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已对环境自我塑造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直接为我们所用。唯独环境对人类的塑造及人类对环境的适应方面,学者们用力仍明显不足。而这缺失的部分也恰恰是环境史最有价值的部分,缺失了这部分内容,环境史将会变得极为空洞。

因此,生态环境史应该将以上四种类型全部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环境变迁之外更应考究社会变迁,关注环境与人类之间纷繁复杂又生动鲜活的互动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同样会在我们的观察范围之内。环境史将会是真正的整体史,或许不久的将来。我们通过对自然与社会进行高度整合而开创出许多更新的领域。

(二)视角转换――变与不变兼顾。从研究视角上看,我们应该具有动静兼备的观察方法,探究环境状况时不仅要注意到“变”,也要注意到“不变”。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其一,从质量关系上来看,前工业时代的生产、生活方式虽也有变化,但人类受制于环境又反作用于环境的表征与后果大体上是前后一致的,所以文明演进历程是量变、质变兼有,而以量变为常态。因此,我们在探究传统时代的物流与能流状况时,注意到量变的同时还要注意到质变。其二,从时间跨度上看,长时段的环境与社会都是变动不居的,此为变;而短时段的一切又近乎静止不动,此为不变。其三,从空间区域上看,传统时代的农耕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非农耕区不断地演变为农耕区,此为变:而某一地区一旦成为农耕区后,地表景观的变化也是很微小的,此为不变。

为了更好地切入所讨论的问题,就有必要引入一种“不变”的视角――“准静态”的视角。所谓“准静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动中有静,静中又有动。在这种准静态下,我们分析各个生态要素是如何布列的,这样的布列状况对社会会产生什么影响。人们又如何调适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去应对这种特定的生态状况。准静态视角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1、较长时段但生态状况并无根本性的变化,如史 前长达百万年的时间里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早期农业时代数千年之久的人与环境之互动,都可从准静态切入进行深入剖析。2、探究某一时代某一区域的环境状况与人们生产生活之关系时,相当于从历史演进的胶片中切下某一断片,变化可能是极其微小的。以黄河以北的大部分平原地区为例,当森林、草地、沼泽、湖泊、湿地都开发殆尽后,明清时期的生态环境状况其实再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关注的焦点应该放在特定环境条件限制下的人们的生产生活。这时更多采取“准静态”的视角,就能更好把握环境与人之间的互动调适关系。

总之,通过引入“准静态”视角,可以使环境史实现“动静兼备”,从而大大彰显环境史的特色,帮助我们改变过分关注环境变迁史的现状。

二、环境史与环境保护之关系

近年来环境史理论方面的论文层出不穷,但似尚无学者对环境史与环境保护史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一些非环境史学者往往把环境史等同于环境保护的历史,圈内学者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倾向。标有“环境保护”字样的历史论文非常多,其中尤以关注先秦环保理念的文章为多,在不少学者的笔下,先秦是中国环境状况的黄金时代。关注其他朝代环保状况的文章也不少。仅2010年笔者所见到的就有4篇。

毫无疑问,环境史是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兴起的,其产生发展与环保主义运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环境保护也天然地就是环境史的重要研究内容。但是,环境史却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环境保护史,其研究范围要广阔得多。一言以蔽之,环保史从属于环境史,而环境史却不等同于环保史。只围绕环境的破坏与保护做文章,对环境史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主要的消极影响有以下两个方面:1、环境史的内涵极为丰富,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方方面面都为其所囊括。上文已指出,人对环境的塑造作用只构成环境史研究的一部分,人的塑造作用包括积极与消极两方面,保护又只是积极塑造作用中的一种类型。这么看来,环境保护也只是环境史研究对象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眼光只盯着环境保护这一小块,就犯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认识错误,环境史断难取得长足发展。2、环保思潮是上世纪中后期才兴起的。古代也曾有些具有环保色彩的政府与个人行为。但传统时代的环境问题并不如工业社会严重,相关的行为只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出现,数量非常少,不具有自觉性和现代的环境意识,中国的环境保护意识的真正觉醒可能更要晚至上世纪晚期。若只关注环境保护的话,我们会发现可研究的问题少之又少。此外,若用环保思维去探讨中国古代环境史,可能会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摒弃激进的环保意识形态,奉行生命中心主义。环境史学者大都有着强烈的环境忧患意识,时时牵挂着人类的前途与命运,更多悲天悯人的情怀。可以说,强烈的环境诉求与批判意识正是环境史的灵魂所在。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尽量避免激进的环保主义立场。过分强调环保意识形态,会有趋于偏激而背离客观真实之虞。过强的环保意识,往往导致环境中心主义的立场。站在这一立场看问题,会发现人类诞生以来一直在对环境施加恶的影响,最终推导出的可能是颇有宗教意味的原罪论。

其实,环境无时无刻不在自我演变。而生命出现以来也积极地对环境施加干预,人类诞生后只是使得干预作用进一步强化。不对环境产生任何干预,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人类也不例外,所以环境中心主义的立场是不足取的。我们要批判对环境的过度开发,但这不意味着就要盲目推崇完全无人力干预的荒原。那么我们该采取怎样一种立场呢?王利华最早引入的生命中心主义的立场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他曾在多篇文章和多个场合中表明这一立场,他认为环境史“应当转向对人类与自然协同演进关系的系统思考,‘环境史’应当成为一种既具有强烈现实关怀、又具有深刻历史哲学思考和生命价值追求的特殊事业。”站在生命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观察问题,既纠正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狂妄与自大,又避免了环境中心主义的偏激与悲观,从而可以写出真正客观公允的历史来。

(二)规避衰败论定势思维。学界过多关注环保历史,与衰败论的盛行有关。环境史学者在开展研究前往往已抱有一种先验性的认识,即环境在不断衰退,而衰退的罪魁祸首是人类。于是,多数的研究都是在为这一先验性的结论作注脚。这样的研究模式当然也有其合理之处,却也导致了偏离客观真实和僵化思维的弊病。要走出认识误区,就应纠正这一定势思维。

1、要避免机械决定论或过度联系论。不要把任何自然灾变都与人类对环境的干预扯上关系。将环境的变迁与人类活动联系起来是有道理的,但过于夸大人类的影响力――特别是传统时代――则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有史以来环境的自我变化是惊人的。太阳活动状况、地质变动、洋流与气团异动等自然现象,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依然如此,在传统时代人类更是无能为力。所以,把传统时代环境变迁的原因过多归结到人类身上未必合理。

2、避免唯自然论,不应盲目崇拜不加任何干预的“纯自然”。实际上也并不存在真正的纯自然,我们知道生命诞生以来一直在对环境进行积极的干预。生物在大气组成、物能流动、地质结构、土壤成分、地表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类诞生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对自然的干预。如果去掉所有的干预,整个自然环境将变得死气沉沉。我们要对人类的干预作用加以调控,以便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相处,而非彻底抹去一切干预,那样不惟人类无法生存,所有的生命也将不复存在。

3、避免作简单量化的对比,不应无视史料留存数量的差异,而直接进行量化对比。人们总是对自己生存时代的信息了解最多,而对历史上的信息了解相对要少,于是总容易产生当代灾难要比先前时代多的感觉,从而形成衰败论的观点。如有学者喜欢统计历史上的灾害记录来做量化分析,由此来探讨灾害的发生和变化规律,结论都是自古至今自然灾害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他们很少注意的是,某时代文献遗存数量与距今时间的长短呈负相关关系。越是晚近文献越丰富,关于灾害的记载也越多,反之亦是。这意味着统计分析时样本的选取就是不合理的,其分析的结果往往也经不起推敲。跳出简单的量化分析模式,我们会发现环境状况并非呈线性恶化趋势。

三、环境史与传统史学之关系

国内不少学者对环境史并不完全认同,他们一则以疑,一则以惧。疑的是环境史能否在史学中站稳脚跟,惧的是环境史是否会给传统史学带来致命的冲击。那么环境史与传统史学的关系该如何梳理呢?

把环境史视作洪水猛兽是没有道理的,环境史之于传统史学,并不是完全的决裂与背弃,两者之间继承的色彩颇为浓厚。环境史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传统史学之基础上的,且天然地与传统史学密不可分。历史地理、农业史、考古学构成了环境史重要的本土渊源,而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人口史、灾荒史等史学分支也为环境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没有传统史学提供的丰富营养。也就不可能有环境史的茁壮成长。传统史学所关注的一切事项也都在环境史的关注范围内,环境史只是力争在传统史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谋求新的更合理的叙述形式与阐述模式,其真正旨趣在于“取百科之道术,求故实之新知”。 通过对新旧史学的更好整合,新课题和新领域将不断涌现。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不同类型的研究可以分别冠名为社会生态史、生态社会史、政治生态史、生态政治史、经济生态史、生态经济史、文化生态史、生态文化史、军事生态史、生态军事史、生活生态史、生态生活史、性别生态史、生态性别史等等。

与其说环境史是要颠覆传统史学,不如说是要引入新思维新视角更换新鲜血液来改造传统史学。我们的叙述模式与阐释方式都会有所变化,但我们的根基依然在传统史学。环境史为史学引入了新视角、新理论和新方法,是对传统史学的视角、理论和方法的补充,而非彻底。

从研究对象来看,我们是要纠正重人事、轻自然的史学传统,为以往的历史研究添加更多的自然元素。环境史将人类历史舞台拓宽并添加更多的非人“道具”与“演员”,以求更全面更客观地叙述并解释历史;同时让人类回归到“芸芸众生”之中,以更谦卑――的态度重新审视自己走过的道路。概括起来说,其研究理路为“自然进入历史,历史回归自然”。在环境史架构下,自然环境不再是史学可有可无的背景与点缀,而是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史要“将环境因素纳入历史解释主体范畴,认为环境一人以外的其他生物、大的自然发展进程与人一样,是创造历史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样,在重视自然因素作用的同时,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从而勾画出更为立体更接近真实的历史图景。

从学术理念来看,环境史把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引入史学研究,搭建起了生态一社会二元一体的研究模式,从而改进了传统史学的社会一元单线条模式。如何在研究中践行生态学理论并探究生态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学者们做了较多的思考。王利华较早把“人类生态系统”概念引入了环境史,他认为环境史“将人类及其周围环境视为一个复杂的生命系统即‘人类生态系统’,考察这个生命系统的历史结构、历史功能及其时代演变,主要着眼于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特别是生命系统的延续与保护,探讨不同系统要素尤其是人类因素与自然因素之间的历史关系,揭示系统演化的历史动力机制”。王建革近年来接连推出了两部专著和一系列文章,在环境史的理论建设和具体研究方面颇多建树。他最近推出的《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在探究晚近时期社会对特定环境的适应状况时分析精当,运用生态理念和生态分析更好地整合了环境与社会两个层面,书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学习。

让学界对环境史产生疑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环境史似乎在鼓吹“环境决定论”。这种疑虑并非毫无道理,国外学者克罗斯比、贾雷德,戴蒙德等人的著作中环境决定论的色彩就非常明显。而国内学者在阐释环境史理念时,也或多或少会有环境决定论的倾向。那么环境史究竟如何看待曾大行其道又因遭受猛烈攻击而式微的环境决定论呢?应该把环境的作用摆在什么样的位置呢?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

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

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

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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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30-02

一、人在情境中

20世纪初 Marry Richmond 和Jane Addams 在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中都推行“人在情境中”的理论范式。例如,Marry Richmond在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中提出“在情境中理解行为”,强调利用环境资源以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提升(Goldstein,1995;引自曾华源等,2002)。这一点奠定了社会工作从环境角度理解和干预个人以及个人行为的框架,检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提升个人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和手段。之后心理暨社会学派的汉密尔顿提出了“人与环境”一词,并用其来界定社会工作的特质。20世纪50年代的心理社会学派的托尔(Towle)正式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概念(许莉娅等,2004)。随着社会工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不断提升,“人在情境中”逐渐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实务原则。Holis(1964)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观点在于“人与他的情境”(person and his situation)。到了80年代,在对个案工作的概念界定中都广泛提及人与情境视角,关注社会与个人的背景(Goldstein,1996;P91;引自Cornell,2006)。随着精神分析和心理诊断治疗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社会工作于是将“人在情境中”这一概念纳入到其定义之中。在1987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等权威机构将社会工作界定为以“人在环境中”为基础的知识和理论以及服务(Northen,1995,P8;引自Cornell,2006)。“人在情境中”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核心。

“人在情境中”在英语中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person-in-situation”,另外一种是“person-in-environment”。

心理暨社会学派使用的就是 “person-in-situation”这一表达方式,强调情境为个人的“situation”。该学派的“人在情境中”指个人受到其生存环境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并且人的内心事实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经常处于交互作用状态,因此必须注重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许莉娅等,2004:23)。“person-in-environment”由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于1994年正式使用,“人在环境中”指用以描述案主的人际、环境、心理与身体健康状况的知识系统,该系统兼顾了案主的问题和能力,强调问题不止来源于个体特质同时也存在于个人与环境的复杂性(Karls&Wanderl,1997;引自曾华源,2006)。

尽管“人在情境中”的表达方式不一,词汇背后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也不相同,综合而言,无论哪种表达方式都包含了三个层面:人的层面、环境的层面、人与环境关系层面。不同的理论对人的层面、环境层面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根据这三个维度比较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

二、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比较

(一)人的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相信人的能力,认为个人是主动的有目标的,有能力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和选择,实现自我的发展。人的发展能力包括人际关联能力、胜任力等。人际关联指个人拥有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这种能力始于亲子间的依附关系的建立,并因此建构了个人在未来生命周期内所发展出来的各种互惠性的照顾关系。胜任力指通过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的个人掌控环境的能力,包括自我的效能感、建立人际关系、做决定的能力、获取资源和支持的能力(郑丽珍,2002:258)。

增强权能理论认为应将人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人。每个人都不能缺少权能,个人的权能不是他人给予的,而是要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个人需求不足或者出现问题无法实现自我,主要是因为人受到来自于环境本身的压迫,而产生无力感、边缘化、缺权化(郑丽珍,2002),因而无法与环境进行交流,缺乏掌控自己生活空间行使决策权力的机会。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在人性的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强权能理论都对人持积极的肯定态度,相信人的价值和能力。将个人的问题与环境的状况联系起来,避免对人问题笼统道德化的归因。

(二)情境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借用生态学中的“栖息地”一词来指代环境,栖息地指个人所在的文化脉络中的物理以及社会环境。首先,环境是结构性的。环境系统化分为不同层次。其认为个人所在的系统层次是一个层层相扣的巢状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微观、中介、外在、宏观系统(Bronfenbrenner,1979;引自郑丽珍,2002:260)。同时,生态系统也将时间纳入到情境场域之中,主要指人的生命周期(life coerse)。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生命历程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不仅包括家庭、学校、工作以及社区的改变,还包括社会思想、价值和观念的改变(Riley, 1997;引自Germain&Gitterman,1995)。时间维度又可以具体包括:个人时间、历史时间以及社会时间(Germain&Gitterman,1995)。

增权理论的目标在于协助案主获得掌控生活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以降低社会情境的压迫。其所说的社会情境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下形成的情境,包括主流意识信念、社会阶级地位落差、社会权利不均、社会标签和控制因素等(郑丽珍,2002b;引自曾华源,2006)。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人们无法有效地从主流的社会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社会主流环境排斥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断地被边缘化,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弱势群体感到改变无望,产生无力感。

在情境层面上,生态系统理论对于情境的定义非常广泛,基本上将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其中,建立了一个综融性的系统体系。尽管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包含的情境意义广泛,但其更强调面向人的情境,人生活的环境呈现由近及远的分层分布状态。相比之下,增权理论则更强调社会制度性和结构性的环境,个人的自我实现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制度和机构的不公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受到制度的压迫和钳制,无法获取成长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

(三)人与环境关系层面

生态系统理论认为自身与其他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生态思维(ecological thinking)”(Germain & Gitteman,1995),认为人在情境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与环境互相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郑丽珍,2002:257)。互惠性的关系体现在人与环境之间并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相互影响的。人的改变会影响环境,受到影响的环境同时也会反作用于个人。人作为环境的主体,个体问题在于个体能否适应环境,也取决于个体与环境间是否能维持良好的调和度。首先,个体依赖于环境。个人在不同的成长发展阶段需要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支持。如果个人胜任能力不足,就将无法从环境中获取资源以满足其需求,从而导致个体的问题。其次,个人需要适应环境。个人为了持续地从系统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需要与环境保持适度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社会生态系统中称之为“调和程度(person-environment fit)”(German&

Gitterman,1995)。人尊重环境,如果个体从环境中获取资源超过了环境的能力,那么就会逐步造成环境各系统的污染。人类一旦无法从环境中获取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会发展功能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解组或死亡(郑丽珍,2002)。考虑到环境本身的结构可能也会对人产生的限制与障碍,即环境对于个体也产生反作用。

增权理论相信个体的问题不在于个体本身,而在于环境的压迫和限制。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权能障碍。直接权能障碍限制个体获取物质资源,间接权能障碍指缺少维系社会均等的资源结构和社会价值,个体缺乏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自我价值(郑丽珍,2002)。缺乏权能将导致无力感,个人因而无法有效地与环境进行交流,长此以往,弱势的个人将陷入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他们在心理上会逐渐接受并内化主流环境对于他们的标签,逐渐缺乏改变的动力,弱势群体更加被边缘化。

回到人与情境的关系层面上,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所展现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互为主体关系,人在情境中表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互惠交流关系。人通过提升胜任能力与环境建立良好的关系,环境也会产生好的人际关系(曾华源,2006)。增权理论关注人与环境之间是循环关系(曾华源,2006)。其逻辑在于:社会结构的压制导致微观层次个人的无力心理状态,这种状态转而影响个体的社会参与。个体想要改变自己的境遇,首先要通过意识的提升,看到环境对于人的压制,提升改变的能力,才能去改变社会结构。

三、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介入策略比较

对于界定问题的来源会影响社会工作处遇模式的方向和策略。根据上文的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持不同的观点,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的介入模式。

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的观点,在生命历程中的事件会被界定为“问题”的,经常是发生在人与环境复杂的交流系统中所引起的落差或失衡,并进而产生压力或危机的感受,称之为“生活的问题”(German&Gitterman,1980,1996;Pardeck,1996;Hartman,1983;引自郑丽珍,2002:265)。具体而言,生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困难的生活转型或创伤性实践,指的是个人与家庭生活周期阶段的交替和演变,包括生理和社会的变动,预期与非预期的,长期或突发的,这个会带来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2)环境压力,个人从环境中获得资源以增进自己的适应能力,但环境本身的结构也会阻碍个人的适应性发展,比如不平等的机会、难以应付和没有回应的组织都会影响个人的生活;(3)功能失调的人际过程,包括剥夺、不协调的期望,不良的人际过程都会影响个人生活的结果和对环境的应对(Payne,2005;引自何雪松,2007:91)。

基于此,生态系统理论提出了“生命模型”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生态系统理论认为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家庭、次文化、社区等各个层次系统,综合各种工作手法,通过多元和多面向的干预策略而增进个人适应能力或者加强或建立社会支持以达成个人与环境的调和度。具体的干预手段例如:增进适应性的技巧以降低个人源于压力而产生的挫折感;增进个人的能力以去除环境障碍,增进个人的人格动力等。当然,生态系统理论看到了环境本身可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与困扰,强调环境改变的重要性,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层,环境改变的重点是个人生活所处的微观与中观层面,对于大的社会制度等宏观情境的改变社会工作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增权理论认为个人的问题在于社会环境与结构,而不在于个人本身。个人受到环境的限制和压迫以及长期的负向对待,因而缺乏权能与资源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增权理论的干预策略在于增强“权能”。“权能”,即权力与能力,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利动力,也指个人对自己受压迫处境的意识提升。社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增权:(1)个人层次,使个人觉得他有能力去影响或解决问题;(2)人际层次,指帮助个人获得和他人合作促成解决问题的经验;(3)环境层次,改善社会制度或结构。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的介入焦点都包括个人和环境,但是生态系统理论更强调个人的改变以适应环境,强调适应性仍说明了生态理论假设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压制了激变社会变革的可能性(Payne,1991;引自周玫琪等,1995)。增权理论试图增强个人的权能以改变受到压制的环境,相比之下更注重社会环境的改变。

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对于“人在情境中”的诠释不同,但是两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是融合的。生态系统理论在策略上同样也强调增权。增权是生态系统理论生命模式的重要实务原则之一(for example, Lee, 1994; Simon, 1994; Solomon, 1976, 1982;引自German&Gitterman,1995)。增权策略适用于“生活模式”的各方面。例如,对于个体进行增权,提升个体的自尊、胜任力、人际关系能力等(German&Gitterman,1995)。同样,在增权理论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中,利用生态系统对于环境的结构化框架分析案主面临的境遇,为增权提供了介入方向。

四、小结

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都强调“人在情境中”,关注个人和环境的关系。通过人的维度对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增权理论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对于“人在情境中”的理解和诠释不尽相同。毋庸置疑,两者都对“个人问题”和“公共议题”进行了区别化对待,看到了个人问题背后存在的环境因素,避免了对个体道德化的归因。生态系统理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人与环境综融性的分析框架,但是生态系统理论在实际的操作上有诸多的限制,强调对于案主适应环境,使个体仍然顺从于主流的社会压力与结构,忽略了案主的主动性。相反,增权理论弥补了生态系统理论,首先强调环境中的压迫与限制,试图由个体的自我成长汇集成大的社会改变和社会运动(Torre 1985,引自郑丽珍,2002)。

通过对应性的比较分析,尽管生态系统理论与增权理论各自的假设与理念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没有哪一个理论是完美无缺的,这提醒我们必须以整合理论的视角看待人的问题与需求。

参考文献:

[1]何雪松. 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佩恩.当代社会工作理论:批判的导论[M].周玫琪,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3]宋丽玉,曾华源, 施教裕, 郑丽珍.社会工作理论——处境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 北: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2

[4]许莉娅 .个案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6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西部大开发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各项建设工程蓬勃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也被提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如何协调共进也得到举国上下政界、企业界及科技、学术等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重视,并倾力进行调查、研究,以寻求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也能得到完善保护与治理的最佳途径和方略,以促使中国早日建成小康社会。最近中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构想,实际上也包含要更加注重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

在这样一个大的发展形势下,中国史学界也更加关注环境史的研究,并聚焦于对历史上环境与社会间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之探析,这无疑是既有重大的学术、理论价值,也是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之举。为了对促进当前环境史研究工作尽绵薄之力,笔者谨对几个有关问题陈述刍荛之见。

一关于中国环境史的渊源问题

任何学科的渊源问题,都是其学术发展史上的严肃而又重大的课题,中国环境史是如何萌生、发展的,自亦不能例外。近见北京大学历史系包茂宏教授的《解释中国历史的新思维:环境史——评述伊懋可教授的新著(象之退隐:中国环境史)》一文的一条注释中论到:“环境史作为一个分支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是19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大致上在1990年代传人中国。”接着又写道:“在此之前,中国已有非常丰富的历史地理学研究成果,其中也包括许多环境史的研究内容。”应该指出他关于中国历史地理学研究成果中包括环境史研究内容的见解是完全正确的,而关于中国的环境史研究是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传人的论断却值得商榷。事实上,他的前述第一个论点就为辩驳他的第二个论点提供了充分的论据。

中国历史地理学史展示,由于中国有着源远流长、成果丰硕的沿革地理学与古典历史地理学的长期发展与积累,所以到上世纪30年代,一批史学家与地学家受现代科技知识与学术思想的影响,面对强邻虎视、国事危殆的局势,遂在以天下兴亡为己任的爱国热情的激励下,即在上述沿革地理和古典历史地理等传统学科基础上,创立并形成了历史地理学这门新兴学科。他们一方面以新的学术观点,继续深化沿革地理学研究,另方面对历史上的自然环境变迁也进行了超越前人的探究,在历史时期气候、物候、地貌、土壤、植被、动物、河流与湖泊变迁方面都推出了一批颇有深度的成果。如:竺可桢在《国风)1932年第4期上发表的《中国历史时代之气候变迁》(朱炳海译);《禹贡)1934年第2期登载的蒙文通讲,王树民记录的《古代河域气候有如今江域说》等。由此可见,历史地理学的兴起与发展,同时也孕育并催生了中国环境史研究。

到上世纪50年代,中国历史地理学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62年初,北京大学侯仁之教授发表了《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明确论定历史地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类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人的活动和影响而产生的”。历史地理学的主要工作“不仅要‘复原’过去时代的地理环境,而且还须寻找其发展演变的规律,阐明当前地理环境的形成和特点。”该文总结了此前有关历史地理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建立起了颇为完整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论。与此同时,谭其骧院士与史念海、陈桥驿教授等一批老、中、青学者,也在各自研究的领域做出了建树。特别是谭其骧院士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8大册与谭其骧、史念海、陈桥驿汇总定稿的《中国自然地理·历史自然地理》的先后出版,既体现了中国历史地理学界的整体实力,又标志着这门新兴学科已趋于成熟。而在历史自然地理多个分支领域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果,也对史学界关注环境史的学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从一些主要研究农史、林史、水利史的专家也开始注重相应的环境变迁问题研究上可得到印证。因此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史的兴盛,虽然也受到国外,当然包括英、美等国环境史学家们学术思想与研究方法的影响。但毋庸置疑,其渊源还在中国自身蕴涵的丰厚的史学以及上世纪30年代兴起并发展成熟的历史地理学的激发。

二关于环境史与历史地理学关系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环境史与历史地理学关系十分密切,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差别,是属性与研究内容都有一定区别的两门学科。因而我对伊懋可(markelvin)教授所论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从原则上讲,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唯一的区分就是由不同的学术文化产生的界限”的观点难以认同。且不说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被学界公认为分属地理学与历史学两大学科门类,也不说迄今关于环境史学的定义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说两门学科间有些理论观点与研究方法有共通之处,但因学科属性使然,彼此在研究的切入点与落脚点上均有所不同。概略地说,环境史是为解读历史提供新思维,…历史地理学则是为研究地理环境提供新视角。如再略加引申,则可认为,历史自然地理学是将人为活动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因与营力,与自然要素自身变化规律结合起来,探明人类历史时期自然环境之变化历程及其复合型的演变规律。而环境史,按笔者目前的认识则是以人类历史时期环境变化作为对照物,着重探讨经由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因而二者间区别是明显的。当然上述状况使这两门学科都具有警世资政的积极社会效应,互补互济的关系也是很明显的。

三关于环境史理论建设问题

这是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国比较而言,历史地理学在基础理论建设方面起步早,已进行了相当的研讨。自侯仁之院士《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发表后,实际上已确定了人地关系说在历史地理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近一段时间,笔者也不揣浅薄,做了一些探讨。1992年应本科之母校中山大学庆祝自然地理专业创办40周年征文所需,撰写了《论历史自然地理在当前地理学学科体系改造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文,在该文中提出了人类历史时期之人地关系是一“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新概念。并作了如下阐释:“人类历史时期之‘人地关系’,实际上就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活动与不断变化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一个双向制约体系。当然,参加到这一体系中来的,不论是人类社会活动方面的,还是自然地理环境方面的,都有众多的要素,彼此交织,交相感应,形成一个复杂的本系。”

当然这一阐释还是很初步的。1994年,为参加陕西师范大学与美国北依阿华大学联合在西安举行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学术会议”,笔者在提交会议的论文《制定并执行正确的政策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点——以中国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工作为例》中,就当今全球普遍面对的“环境与发展”难题,依据前述人地关系是一“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理论观点,拟定了一个环境与发展人地关系系统诸因素相互制约影响之模型图。见下图:

对上列模型,笔者论述了各因素间彼此相互影响制约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并着重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主导作用。

2003年l2月,笔者为参加由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孙中山思想国际研究中心、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西部大开发与环境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制约作用与应对方略》一文中,笔者也为西部地区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协调推进工作,依人地关系是一“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理论观点,对人为活动方面设计出多元复合模型图(见图2)。从下图中可以看到,只有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置于基础地位,在国家西部开发战略与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在科技、教育事业的支撑下,合理利用本地区自然与历史人文资源及加入wto后开放的国际环境所提供的条件,充分考虑民族因素的影响,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机制,进行生态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旅游业、服务业等)优选,并促其快速发展,才能顺利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以上仅是两个用以具体说明人地关系是一个在人为活动主导作用下“多元复合双向制约体系”的理论观点近年来有所深化并获得应用的实例。其内容本身不一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然而其理论思想与方法确有借鉴意义与推广价值。

正如一些环境史学家所阐明的,“环境史研究人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作用的关系”,环境史的理论基础也当是人地关系理论。所以环境史学家在研讨与创建学科理论体系时,也可以人地关系理作基础,根据不同国家与区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与具体判定人和地两方面的相关要素,也可对相应的各要素影响、制约模型,再逐一展开研究。这样,很可能会得到可说明具体地区具体历史时期人地关系实质状况的观点,从而充分达到环境史研究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或许是历史地理学与环境史学理论建设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四关于环境史与环境志关系问题

在我国传统治史工作中,自司马迁在《史记》中撰成“八书”,班固在《汉书》中设十志以来的两千余年中,志因其具有更大的警世资政作用而一直受到重视。除了历代正史中有志外,在我国还涌现出大批地方志,不仅留存了大量史料,也直接丰富与推动了史学研究与纂著工作。因而治史离不了修志。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7

尼克•史蒂文森在《认识媒介文化》一书中概括了西方媒介研究的三种主要范式:批判范式、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媒介形态范式。批判范式探究媒介的内容与意识形态、权力控制等因素的关系;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探究媒介的符号意义以及受众对符号的解读;媒介形态范式考察媒介本身对我们共同视野的影响[1](P3)。从他对这三种媒介研究范式的分析中能看出,西方的媒介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媒介所承载的内容方面,正像英国传播学者大卫•霍尔莫斯所说的那样:“除了少数几个理论家,比如麦克卢汉、德博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包括鲍德里亚,媒介研究的主流领域很少关注媒介的形式和某一种具体的媒介,看起来图像的具体内容以及围绕图像进行的表述具有一种魔力,这种魔力掩盖了促使内容得以实现循环的特定传播模式。传播学研究,尤其是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传播学研究已经对人际传播中实际存在的互动过程以及信源、信宿和信息之间的双重传播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然而,即使考虑到上面提到的那几个理论家,传播媒介的实际结构特性所产生的社会意义相对来说很少受到重视。”[2](P5)然而随着信息媒介的技术革新,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互联网大肆扩张,对传播媒介的社会意义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于是带来了一种转机,使我们能全面理解媒介所包含的综合维度,而不仅仅是作为附属于语言学的衍生品。媒介研究似乎一直在等待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对象,那就是互联网,互联网为媒介理论提供了恰如其分的视角,使其得以借助媒介来理解传播。”[2](P5)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迫使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媒介形式本身对人、社会、文化的影响,考察媒介形态特点所构建的媒介环境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这种研究范式逐渐形成一个比较紧密的学术集群———媒介环境学,成为与批判学派和经验学派并行的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

一、媒介环境学概述

媒介环境学虽然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北美就出现了,但是正如霍尔莫斯所言,真正形成一种流派是以互联网的兴起为契机。媒介环境学的主要源流是多伦多学派和纽约学派,多伦多学派的代表是哈罗德•伊尼斯和马歇尔•麦克卢汉,二人号称“多伦多双星”。纽约学派以尼尔•波斯曼为旗手,他最早把“MediaEcology”这个词语学术化和体制化,在纽约大学设立了媒介环境学的博士学位点,称得上是媒介环境学的学科奠基人。媒介环境学的理论立足点是“人”,认为相对于人来说,媒介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媒介的形式特性构成社会传播环境,媒介技术所提供的传播倾向对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会进一步影响人类的思想和社会文化的样态。伊尼斯、麦克卢汉、波斯曼、尼斯特洛姆、翁、莱文森、梅洛维茨、林文刚等媒介环境学代表人物从媒介与环境互动的“人文———技术”视角考察各种媒介形态本身对人的心理、思维、感知等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介对人类社会文化的重大影响,力求为人类传播活动的发展提供一种反制力量,提醒人们对媒介的偏向和影响做好预先准备和防范,以维护媒介环境的平衡。最能代表媒介环境学思想精华的是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媒介就是讯息本身,而不只是其物质载体。媒介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变化的重要因素,从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来看,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是这个时代的传播工具的性质、它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媒介构成我们的传播环境,人与媒介环境的关系就像鱼和水的关系,人是鱼,而媒介就像人生存于其中的水,媒介创造了一种完全把我们包裹住的感知环境,“结果就是我们看不到这个环境,就像鱼儿看不到水一样,这个过程建构了我们的感觉,我们与它亲密无间。自动的感知导致一种休克的状态,就像水仙花神那样麻木地沉醉于自己的倒影,我们也被自己创造的技术所控制”[3]。

国内对媒介环境学的关注始自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传播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中,张咏华、李明伟、何道宽等传播学者把目光投向新兴的媒介形态研究。张咏华著《媒介分析:传播技术神话的解读》综合分析了伊尼斯、麦克卢汉、威廉斯、梅洛维茨等人的媒介理论,着重梳理他们关于媒介技术及其影响的观点,并且对国内媒介研究进行述评,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李明伟的博士论文《媒介形态理论研究》(2005)把伊尼斯、麦克卢汉、梅洛维茨、莱文森等人的思想作为传播学研究的一种范式来加以界定和阐释,系统分析了他称之为“媒介形态理论”流派的整体情况,认为“媒介形态理论是从研究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性出发,关注媒介形态(尤其是社会主导媒介)及其变化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影响这样一种研究范式”[4](P11)。何道宽翻译了大量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著作,连续发表多篇关于媒介环境学派及其主要理论家的评述,阐释这个新兴传播学派的源流、理论命题等;并与李明伟、美国传播学者林文刚①等人对“MediaEcology”这个学派的名称翻译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其与国内本土的“媒介生态学”研究存在范式、内涵、旨趣、方法等多方面的不同,直译为“媒介生态学”会产生混淆。为了与国内媒介生态学相区别,也为了更恰当反映这个学派的内涵和主旨,最终决定依据这个学派的根本性质和研究主旨,而不是采取字面直译的方法,将其定名为“媒介环境学”。媒介环境学被中国学者视作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这种认识不是人为的拔高,而是基于现实传播环境所做出的客观思考。当下网络和移动终端媒介已经成为主流,多元而且发展迅速的媒介形态带来全新的传播实践和体验,全媒体、融媒体、复媒介等新概念迭出,传播学也要跟随这种变化而更新,在媒介化生存的社会中,世界和中国都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传播现象的理论,以期获得理性的思索。“媒介环境学所关注的媒介技术及其对人和社会的影响,更贴近传播学本来应有的母题。研究面向公众和处于媒介环境中的个体与社会,有助于改变行政、市场导向主导的传播学研究格局,回应公众的需求”[5]。

二、引入媒介环境学视阈拓展文学传播学研究

媒介环境学派主导了20世纪后半期传播学的媒介转向,并将历史意识和宏观模式分析引入传播学研究,开拓了传播学研究的新视角和新领域。从目前情况来看,媒介环境学的引进译介工作在何道宽等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我们面临的是在与国外媒介理论研究互动的基础上,如何把这个理论的研究导向本土化,结合我们的具体理论现实和社会现实,对其进行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解读和深化。媒介环境学理论走向本土化和深化的途径之一就是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交叉。研究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既是对文学现实处境的回应,也体现了当下学术融合和学科交叉发展的趋势,可以为文学和文艺学研究拓展新的增长领域,同时也是传播学研究本土化的体现。文学首先是一种基于媒介的艺术,文学活动与传播活动产生交叉互动的平台也是媒介。媒介的形态特征必然会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体面貌。当文学传播研究开始关注媒介问题时,传统的世界—作者—文本—读者的框架开始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而作为文学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的媒介,越来越显示出它对文学传播活动的重大影响力。无论是作者与媒介,文本与媒介,还是读者与媒介的关系,都对文学传播的具体形态和效果产生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作为文学传播的第五维,媒介与文学的关系成为文学传播学的重要理论焦点和学科增长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媒介环境学主张泛技术论、泛媒介论、泛环境论、泛文化论。换言之,一切技术都是媒介、环境和文化”,这是媒介环境学有别于其他传播学派的最重要的理念[6]。一般认为,媒介是个静态的、消极的、中性的概念,仅仅是承载信息的容器罢了,而麦克卢汉这样阐释他那句名言“媒介即讯息”:“任何媒介,无论广播还是轮子,都有一个趋势,那就是创造一个全新的环境,这样的人的环境往往带有一种难以看见的属性。我们对环境习而不察,但得到一个补偿机制,那就是注意环境的内容。”

正是在内容的诱惑之下,经验学派不遗余力地追寻着变化莫测的传播过程,试图用有限的实证主义的策略来对付无限的多变的传播现实;批判学派用寻求正义和公平的价值标杆衡量媒介传播的权力,力求媒介内容的客观公正,而没有充分注意到媒介本身的倾向性。麦克卢汉用他那警钟一样的格言提醒我们,媒介并不仅仅是告诉我们世界发生的变化,实际上它们自己才是这些变化的真正的内容和原因。所以积极地接触并且深刻分析西方的媒介研究理论,借鉴其理论观点和视角,对文学活动进行新的开掘和尝试,是目前文学传播学充实学科内涵的需要,也是扩展学科发展前途的重要途径之一。将媒介环境学引入文学研究,对我国文学传播学研究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媒介曾经被认为是外在的物质载体,似乎是中立的,毫无价值倾向的,以至于长期被文学研究所忽视,我们的文学研究把目光更多地投向文学作品、文学流派、文学理论等研究对象。文学传播学是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以及传播学的促进下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研究领域,这个领域最初仍然倾向于关注文学传播媒介所承载的内容的传播,对文学传播媒介自身的考察不足。媒介环境学的主要学者尼斯特洛姆认为媒介环境学的核心思想是由物理学的相对论引申而来,“观察者使用的探索工具不同,对世界认识的结果不同。所以,人类要研究这个并不独立于人类存在的,随着观察者和探索工具变化的世界,就需要研究探索工具本身,因为探索工具本身影响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而媒介技术就是探索工具之一,不同的媒介技术可以影响并导致人们对世界的不同认识”[8]。

对文学而言,这些探索工具不仅仅是文学所依附的书籍、报刊、影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物质形态,还包括语言,语言在组织构建现实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学传播学要研究各种探索工具包括语言如何通过文学活动构建和重构我们栖息其中的现实世界。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视野能够激发我们从媒介形态特性的角度思考问题,换一个角度,也许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文学理论和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文化动因和发展轨迹可以显现出来。二是为文学研究提供更高的追求。媒介环境学研究的目的是把媒介作为环境,从中透视社会文化历史变迁的整体轨迹和规律,宏观理解社会现象和历史变革。媒介环境学是思想批评传统的一部分,这种研究目标带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它促使我们把目光从具体个案上移开,上升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分析,认识到人类能够了解的现实是观察条件综合作用之后的现实,观察条件限制、改变了我们所能了解和认知的现实;认识到媒介的局限性、人自身的局限性。正是基于这种对局限性的洞察,媒介环境学从着眼于人类文明发展未来的出发点考察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历史,力求为主流思想提供反制力量,确保社会环境的平衡。这就给文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的目标参照,借助对媒介形态及其形成的媒介环境的研究,考察文学传播活动这个社会传播子系统与媒介的互动关系;分析在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重新界定人类传播活动的情况下,如何认识文学在数字传播环境中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在关注文学发展命运和轨迹的同时,探索文学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制衡和推动作用,以及维持人类精神情感世界平衡的意义。三是丰富文学研究的方法。

在方法论层面上,媒介环境学以直觉洞察和宏观模式识别为主,将哲学思辨、直观体验、历史对比、模式识别等研究方法综合起来,为文学研究提供了拓展新方法的可能性。麦克卢汉等媒介环境学者把模式识别作为理解文化和技术的手段,不是采用线性的、三段论式的论述,而是采用类似于立体主义画派的那种多维视角共存的论述方式。所以他的解释提供观点,却不提供论证,转向形而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直接把握某种事物之所以成为这种事物的原因。麦克卢汉的目的是超越线性视觉原理,吁求恢复多元感知的模式识别方式,重新认识关系模式,并用这种多维关系模式理解媒介。长期的文字传统把文学研究范式局限在线性逻辑推延的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其他的研究范式。因此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文学研究尝试开放的多维度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从新的视角和标准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历史中文学的角色、作用和价值。目前无论是在文学传播研究中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还是以媒介环境学的视阈考察文学现象和文学活动,这两方面的相关研究都需要继续加强。截止2017年1月,以“媒介”为主题词并含“文学”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能搜索到三千多篇文献,其中以论述新兴的网络媒介、视觉媒介等对文学的影响居多。从这些文章的参考文献能够看出,初期他们所参考的理论和方法大多来自文学理论、文化研究、美学、哲学等,即使借助传播学理论也大多是经验学派和批判学派的理论。随着媒介环境学逐渐被中国学者熟悉并接受,麦克卢汉、伊尼斯、波斯曼、莱文森等人的理论和观点正在逐渐成为分析文学传播问题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总体来看,目前关于文学与媒介的关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关于网络等新媒介对文学及文艺理论的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从宏观媒介环境的视角分析文学现象和文学发展的研究还亟需拓展,我们在研究文学传播问题时尚需开拓视野和方法,对媒介形态塑造的媒介环境与文学生产、文学接受、文学批评等的相互关系予以更多的重视。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文学传播学的研究亟需从传播学的新范式中吸取富有启发性的新观点和新视角来扩展理论视野,开掘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尤其需要改变目前媒介环境意识淡薄的现象,重视媒介在文学传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从宏观规律和微观现象两个方面对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为数字化媒介环境中的文学艺术提供理性启示和方法支持。媒介环境学也需要通过与其他学科的对接融合拓展自己的适用性,将理论触角探入学科交叉领域,培育传播学本土化研究的成果。麦克卢汉对艺术家寄予厚望:“(媒介)环境纯粹是一套基本规则,一种总体上囊括一切的力量,这种形式几乎辨认不出来,唯一的例外是艺术家,他们一般用激情向人们解释新环境的性质,提出对付新环境需要的文化策略。”[7](P46)文学艺术身处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虽然媒介环境经历着巨变,但是作为人类精神家园的文学仍然散发着它无可代替的魅力。只有参与到媒介环境的变化中去,放弃情绪化的表述,从文学与媒介的互动关系中探查其中的规律和秘密,对文学的价值和界限做出比较清醒客观的认识,才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气度和风范的体现。

三、借助媒介环境学研究文学传播需注意的问题

“媒介即讯息”的本意绝不是让人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只关注媒介而不关注其内容,借鉴媒介环境学来分析文学传播活动也并非意味着文学的内容不重要。文学的艺术审美价值主要还是由文学作品的具体内涵来实现的。当我们引入媒介环境学的视野之后,会发现文学的内容与媒介形式,不论是与文学的符号媒介形式还是物质媒介形式之间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的内容并不是独立于媒介的,相反,一定时期的媒介形态与文学内容以及文学传播的方式和效果都存在交互关系。而且从文学发生的历史来看,文学传播经历了不止一次重大媒介变革,这些变革也相应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影响到文学的内容,可以说我们今天的文学是经历多次媒介演变的累积结果。文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提醒我们在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与文学研究的相互适应性,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注文学主体的能动性

就像许多学者在分析媒介环境学的局限性时所说的那样,媒介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单独对社会和文化发挥作用的因素,媒介的作用和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构建多元化理解和阐释的关系模式时,仍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将某个因素的影响夸大,遮蔽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做出误导性的结论。尤其要注意的是关注作为文学主体的人的作用,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人面对媒介时不是被动的,媒介是人创造的产物,也是人选择的产物,所以人的意识、情感、思维、立场等是影响媒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媒介如何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因素,毕竟媒介的作用也好,媒介对社会的影响也好,都要借助人以及人的社会化活动为中介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又是媒介的“媒介”。媒介环境学更多地关注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在某些问题和方面忽视了人的能动性,这些局限性是我们考察文学传播研究活动时应该予以纠正的。

(二)注重间性分析

无论是线性的逻辑思维也好,还是麦克卢汉所采用的“四元因果关系”模式也好,任何处于关系性存在的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其存在的状态和行动轨迹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是关系性的存在。所以我们要采用主体间性的方法去分析媒介环境对文学传播的影响,既要考虑媒介技术和媒介形态对文学创作、出版、发行、阅读、反馈等环节的影响,也不能把媒介的形式和内容割裂开,还要考虑媒介对文学内容的影响;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对媒介的影响和反作用,从多个方面,综合多种因素考察文学与媒介的相互关系。既要看到媒介形式的影响,也要看到媒介并不是个空壳,要结合内容进行分析;既要看到文学活动中的媒介,又要看到媒介环境中的文学,两者互为背景,互为主体,形成主体间性的关系。这样我们才能全面地认识文学传播活动的内涵、属性及其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将媒介环境学视阈引入文学传播学研究是对社会现实的呼应,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学科发展和理论生长的自然选择,文学自身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的多元的传播活动的理论和方法。从媒介环境的角度看待文学活动,可以重新认识和理解文学活动运行的内在社会机制和艺术生产机制,重新阐释文学的文化价值和艺术规则,实现从传播学的视角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从文学的视角丰富传播学研究的本土化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M].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李明伟.媒介形态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5.

[5]陈力丹,毛湛文.媒介环境学在中国接受的过程和社会语境[J].现代传播,2013,(10).

[6]何道宽.媒介环境学:从边缘到庙堂[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3).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8

近年来关于网络舆论的研究不断增多,传播学、管理学、情报学等诸多学科不断介入,相继推出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同时我们看到,作为多种现实社会因素复杂互动的结果,网络舆论的研究与治理更需要综合视角与理念的介入,本文在社会学视域下,全面审视网络舆论的生态逻辑,并尝试对网络舆论生态进行意义重构,以此推进网络舆论治理中生态理念的介入。

一、社会生态学的概念介入

在生态学中,生态的概念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19世纪60年代,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提出了“生态学”一词,即研究生物体、种群、群落与其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生态学”概念中,环境要素是构成生态系统的重要物质基础。这就将生物本身与其所处的环境联系在一起。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环境不再局限于自然环境中的空气、水分等无机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了生物与其他生物体之间的竞争、共生等有机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生物个体与一系列环境系统相互嵌入与影响的关系,并对“生态系统”进行思考。于是,关于生态问题的研究,出现了生态一生态系统一自然生态系统一“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脉络,“生态”概念也从原来的生物学范畴延伸到社会学领域,从对自然生态的关怀转向对社会生态的关注。

美国生态学家布克钦在《生态学与革命思想》一书中提出“社会生态学”概念,全面阐释了社会生态的思想,指出人类社会与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他提出了“社会”和“生态”两个向度,“社会”向度强调从社会视角对生态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以寻求构建平衡的生态社会,体现的是社会关怀。“生态”向度主要从生态学视角出发,倡导运用生态学的相关思路和方法进行自然重建,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工具价值。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一些学者对社会生态的研究也逐渐兴起并发展,生态意识不再停留在社会因素对生态的作用上,而是将社会作为独立的有机生态系统M行思考,由此推及到网络社会。

遵循社会生态的逻辑思维,网络社会无疑也是一个自我协调演化的生态系统。它不仅是一种技术结构,更是一种社会文化关系,即表面上是技术化延伸的结果,但实质上是社会互动关系的具体投射。网络社会中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及其与环境之间相互联动、相互影响,组成了复杂的生态系统。其中,网络舆论作为网络社会的重要因子,直接影响着网络社会生态的发展。当然,以社会生态学视角重新审视网络舆情,并不是简单地将其作为网络社会生态的因子,而是要看到,网络舆论的发生和发展也不是孤立的,具有自身的传播和发展规律,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我生成和演化的生态系统。

二、网络舆论生态的意义建构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谣言、舆论暴力、舆论绑架等诸多问题不断显现,网络舆论生态概念的重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网络技术大发展带来的诸多舆论问题的回应和反思。在此,将网络舆论生态概念的核心定义为“关系”与“互动”,强调个体与群体、舆论与环境、过程与结果等各要素的有机统一与和谐共生。

(一)关系

网络舆论生态关注的是一种关系。网络舆论生态的概念是将网络舆论本身视为一种关系结构。不同的舆论产生于不同的环境,舆论的相互作用又会创造新的环境,因此,我们在研究网络舆论生态时,并不是仅仅局限于了解舆论本身,而是要关注舆论之间、舆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也关注舆论自身所创造的符号环境或所创造的特殊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嵌入与映射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生态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现实社会舆论生态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网络社会环境与现实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此概念中实现统和。

(二)互动

网络舆论生态强调的是一种互动。与网络舆论环境的静态描述不同,网络舆论生态概念的核心是“互动”,即各要素或系统之间的互动,并且关注如何通过这种互动产生一种健康平衡的舆论环境。其中,任何与舆论产生一定互动关系的环境都可以是“网络舆论生态”系统的要素,包括技术、经济、政治、文化等。它关注环境中各种因素的互动。

(三)平衡

网络舆论生态倡导的是一种平衡。生态学提出了“平衡”的概念,强调保护性、恢复性和创造性的生态解决办法,特别强调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最高境界,也是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目标,其核心要义在于,网络舆论各要素系统(包括舆论主体与舆论环境及各中介要素等)通过相互碰撞、交流、融合等作用实现结构与功能的协调与稳定,最终实现和谐共生。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舆论生态平衡是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衡,并不具有稳定性,而是具有阶段性特征。而且,这里所说的平衡与正面舆论、负面舆论的多少无关,与舆论活跃程度无关,是网络舆论各要素之间能够互相激发、协调的一种状态。因此,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目标也不是消灭负面舆论,而是实现正负舆论协调共生的健康状态。

(四)开放

网络舆论生态提倡的是开放和多元。网络舆论生态概念内容丰富,可以从不同视角、不同领域、不同维度去解读。从舆论主体来看,包括草根舆论生态、媒介舆论生态、官方舆论生态等;从具体内容来看,网络舆论生态也分为政治舆论生态、经济舆论生态等;从舆论平台或途径来看,也可以分为微博舆论生态、微信舆论生态、手机舆论生态等。

(五)思维

网络舆论生态传递的是一种思维。它不单将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生物”现象,而是将其作为一系列的有机整体,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它将个体与群体、舆论与环境、过程与结果等有机统一起来,综合起来进行考察。这有利于提升网络舆论研判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网络舆论生态的结构分层

网络舆论生B既崇尚以人为本,将人看作是生态系统的核心,同时也强调技术理性,关注技术对网络舆论的影响。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物质环境,及其衍生或相关的社会文化环境,成为网络舆论生态系统的重要环境结构,直接影响网络舆论生态的发展状态,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渗透,以达到动态平衡。

(一)技术环境

媒介本身就是一种技术。各种舆论场中,媒介传播技术直接决定和影响着网络舆情的发生和发展,不同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手段,不同媒介平台,均会导致舆论发生不同的走向。从总体上看,作为网络舆论的生存环境,技术性特征是网络舆论实现的关键性因素,直接影响着网络舆论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也影响着舆论传播的深度。如博客、BBS上的舆论传播速度和广度远远低于微信和微博。同样,由于微信和微博在信息传播上的差异性,也导致这两个舆论生态场明显不同,微信舆论主体之间的关系大多是强关系、小圈子,相对比较稳定,微博舆论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弱关系,处于相对松散的不确定状态。当然,我们所说的技术并不单纯指媒介技术。其中既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等纯技术范畴,也包括网络语言等影响网民发表和舆论传播的技术性要素。换句话说,网络舆论在其发生和传播过程中,也受到非媒介技术规范的钳制。比如,人们因为掌握信息技术、语言技术等关键资源和因素能力不同,而在网络舆论生态环境中处于不同的位置,拥有资源多的人则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舆论生态中往往成为核心或者领袖。当前,随着自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出现跨群体、跨地域、跨国界的交互式扩散,受众由被动地接受信息到主动参与传播信息,原有的“主流”与“非主流”、“权威”与“非权威”等概念被不断解构,网络舆论生态中一些关系和现象遭遇新的解读和重组。

(二)社会文化环境

网络舆论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的社会文化环境成为网络舆论生态的重要滋生土壤,它们建构着网络舆情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络舆论的复杂性、多元性和碎片化特征。纵观以往研究,许多都是以舆论为中心,强调舆论给社会带来的进步和风险,却不同程度地弱化了社会文化因素(如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等)对舆论的作用,比如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对“网络舆论生态”的建构和影响。换句话说,网络舆情的发生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形态紧密相关,其中不断传递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准则、道德规范等为网络舆情提供了空间和可能。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文化”形态既包括网络社会文化,也包括现实社会文化,二者相互嵌入、相互影响,共同构成网络舆论生态的文化圈层。但在实践中,网络社会文化比现实社会文化更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更容易催生各种社会热点问题和焦点现象,这也直接决定了网络舆论生态的多元、多样和多变的特征。

(三)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的发生、发展与消解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在这个过程中,网络环境、媒体平台、网络话语等生态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催化,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都会引发舆论的变异,由此影响网络舆论生态的平衡状态。当前,网络舆论表现出以下特性。第一,舆论热点的转化性。具体舆论事件衍生出其他事件,某个舆论议题转向其他议题。舆论的转化性也带来了不确定性。如“表哥”杨达才事件中,关注点由对包茂高速公路上重大交通事故,转向杨达才在事故现场面带微笑的照片。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又从“微笑门事件”转向到“表哥事件”,从态度问题衍生出问题。第二,舆论主体的罗宾汉情结。在舆论事件中,人们往往具有同情弱者的心态,如在涉及到官与民、贫与富之间的矛盾时,总不自觉地站在“弱势群体”的一边,其中可能会忽略事件的是非曲直。第三,舆论传播的高度传染性。单线传播转向交互传播,传统媒体的线状传播转化为网络媒体的网状传播,形成了链状、环状、树状相结合的传播结构,实现了舆论的裂变式传播,速度和广度都是令人难以想象的迅捷和广泛。例如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首先在推特上发酵,后来迅速在中东一些国家扩散蔓延,这种传染力是非常强大的。第四,舆论的不确定性。网络舆论变得越来越复杂,事实与谣言并存,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模糊,其不确定性、模糊性、脆弱性不断显现。

四、网络舆论生态的变迁

从近年来的网络热点事件中可以看出,知识分子作为网络舆论的重要主体,在突发事件发展舆论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媒体和网站等平台成为网络舆论发展的重要环境要素,而语言文本等则成为反映网络舆论生态图景的重要因子。在此,仅从官方话语、知识分子话语及媒体话语的转变,发现当前网络舆论生态已经发生变化。

(一)官方舆论生态的大众化

当前,传统的官方话语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网络时代人们的思想习惯,这不仅损害了人们对官员的信心和信任,也直接影响了政府形象。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后,空洞、客套的官方话语生态开始悄然发生变化,话语吸引力、感染力、感召力进一步提升,假、空、长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改善,尤其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等生动形象的语言,成为当前官方舆论生态改善的重要典范。

(二)媒体舆论生态的“萌”化

在网络社会中,新闻媒体成为话语权的重要掌控者,在舆论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社会文化环境下,新闻媒体,无论是传统新闻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处于角色的碰撞和转换之中,媒体的话语风格也悄悄发生了变化,一改过去较为严肃、拘谨、呆板的形象,变得更接地气、更有亲和力和活力。例如,2013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微博发了条“再见了,北京”的微博,借用某夫妻移居大理的心路历程,吐槽北京的雾霾现象,文风清新,一度成为网络舆论场焦点这一微博的表述方式打破了媒体官方体例的束缚,成为网络舆论生态变化的标志性事件。

(三)网络舆论生态复杂化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9

与“原因、结果论”相联系是“手段、目的论”。所谓“手段、目的论”,是将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定为手段,将法律调整或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目的,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种手段,才能达到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说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等于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人认为:“国家通过以强制手段为特征的法律途径,颁布环境保护法去解决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实质就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达到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在这里‘协调’与‘调整’有着不同的意义,协调是目的,而‘调整’是手段,即通过‘改变原有的情况,使适应客观环境的要求’,这意味着调整的主体应有意识地改变自己来适应环境要求。可见,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18]

笔者认为,对“原因、结果论”和“手段、目的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同学者运用“原因、结果论”,有不同的背景、目的和结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用“原因、结果论”反对或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通常的作法是,首先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通过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或原因,将社会关系作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结果,最终否定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例如,《环境保护法教程》首先指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然后加以分析,“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119]

对于这种“原因、结果论”,笔者剖析如下:

第一,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或原因,将社会关系作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结果,对这种说法笔者原则上并不反对,正如笔者原则上并不反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定义一样。因为这种说法没有限定社会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运用上述“原因、结果论”,无论怎么推理,也不能最终否定环境资源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诸如“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说法,如果进行严格、全面地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正命题,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说“教师可以搞教学”这种说法没有否定“教师既可以搞教学又可以搞科研”一样。如果没有特别加上“环境保护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句话,人们从逻辑上可以把“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理解为:环境保护法既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也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因为“保护环境”已经肯定了人与环境关系的存在,即表示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理解为“调整因‘保护与被保护’这种人与环境的关系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企图通过“原因、结果论”得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其逻辑上的错误可以用“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纠纷”的事例来说明。某甲与某乙是一对夫妇,某甲找某丙女为情妇,为此某甲与某乙闹离婚;某律师认为这是因某丙插足而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某甲与某丙不存在关系,即认为这是因第三者插足所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笔者认为,在这一纠纷中,既存在因某丙插足所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关系,也存在着某甲与某丙的情人关系,不能认为这是因某丙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关系,而否认某甲与某丙存在着情人关系。因此,所谓“原因、结果法”,实质上是掩耳盗铃法。

第三,在本例中,说“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运用“原因、结果论”;说“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现象、本质论”与“直接、间接论”的混合,本文在前面已经剖析了它们的不合理性;由于其推理和分析存在错误即前两个错误,“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这一结论也不成立。

2.用“原因、结果论”说明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关系

通常的作法是,首先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通过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将社会关系视为相关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果,通过分析,得出法律既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又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论。例如,《环境资源法学教程》首先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总和”;[120]然后加以分析,“环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因环境资源问题或环境资源事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 [121] “我们说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时已将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里的社会关系本身就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离开了环境资源这一媒介就不可能有环境法的社会关系”[122];最后得出结论,“因此,环境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关系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实际上包括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两个方面” [123] .

对于这种“原因、结果论”,笔者剖析如下:

第一,这种“原因、结果论”是一种分步表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方法。主要分成如下步骤:第一步是将环境资源法限定于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没有限定这种社会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且限定这种社会关系是因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二步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指出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三是得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第二,这种“原因、结果论”的赖以达到目的的关键是第二步,即论证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例如,《环境资源学教程》[124]指出:“我们说环境法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时已经将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社会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实际上已经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关系。” [125]有些持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张的人不同意上述解释,但另外一些持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张的人同意并采纳上述解释,例如,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首先指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6];然后解释说,“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二个主要方面:(1)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2)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127]“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28]“环境法律关系,虽然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但它并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究其发生的根源,是人们在各种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中,即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互相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中介物,离开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就没有了环境法律关系” ,[129]“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的重要特征” ,[130]“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除了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以外,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 [131].

3.用“原因、结果论”将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搁置起来

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对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个问题缺乏深入研究,还没有得出肯定的结论,或者觉得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或者不愿意明确表态支持哪种意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明确说明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此时,这种“原因、结果论”虽然不失为称得上一种解释的艺术、模糊的手段、进退自如的战略,但并没有明确指出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是,只要稍加深入分析便可发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说法,已经寓示着或体现了环境保护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道理,因为“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已经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已经包括“人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

4.“手段、目的论”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理论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从词义还是从习惯用法看,并没有“协调”是目的或只能用于目的、“调整”是手段或只能用于手段的区别。目前我国法学界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概念,协调与调整都是指人的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行为,两者不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不能笼统地说“调整什么”是手段,“协调什么”是目的。

分析“手段、目的论”发现,“手段、目的论”的用意虽然是想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但他们给人们带来的信息却是自相矛盾的,即他们告诉人们的恰恰是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例如,程正康教授在论述“要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只能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做到”[132]的观点时反复强调:“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将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为自己的任务”,[133]“制定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134]环境法“这个体系内的各种法律、法令,其目标是共同的,即要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135]“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人与环境之间的客观关系决定的”,[136]“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137].上述论述使人们深深感到,无论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法律手段还是法律目的,都是肯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里只有法律手段和目的的问题,而没有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既然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什么又认定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不是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永远无法达到其目的吗?

另外,如果非要从目的和手段来分析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笔者替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论者着想,不如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手段,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目的,这样可能更符合持“人与人关系范式”或“阶级斗争范式”论者的本意。因为,持阶级斗争范式的学者的口头禅是,“法律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所谓“目的、手段论”,完全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5.析“起初、最终论”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10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人与环境关系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3-02

环境伦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1923年,法国的施韦兹在《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伦理观:尊重生命、保护生命。这代表着环境伦理思想的开端。1933年,美国的莱奥波尔德在《大地伦理学》中,提出必须把人类当作大自然中平等的成员,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并且要建立起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新的价值尺度,这是人与自然关系在理论中的重大进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蕾切尔·卡逊出版了《寂静的春天》,将人类正当行为的内涵重新进行了解释,扩大到包括对自然界的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罗尔斯顿进一步在《环境伦理》一书中系统地建构了关于环境伦理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人类中心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人类的价值评判为标准,围绕人的需要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思想。人类中心主义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作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三、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人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除上述理论之外,还有其他较有影响的理论。动物福利论(animal welfare theory)者认为动物也有与人一样的幸福或痛苦的感觉,也具有成为生命主体的种种特征,拥有值得我们尊重的天赋价值。生命中心论(biocentrism)者认为不仅动物有权利,而且包括植物在内的所有生物一般来说都有其自身的内在“固有价值”,都应受到同等的尊重。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者认为一切存在物(包括人在内)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来看,一切存在物都有其目的性,他们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地位。

四、结语

社会文明及其演进植根于人类协调、控制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人和自然界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 马克思还指出,尊重自然,善待万物,就必须铲除以蔑视和贬低自然界为特质的异化劳动。异化劳动贬损了自然界,使自然界成为“日益腐败的自然界”[2]。

目前,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说在西方环境伦理领域日益居于主流地位。社会发展是多维的、复杂的,包括一系列交复的进程,所以对待环境伦理问题,不能一叶障目,就事论事谈环境。

人类应站在一个新的角度看待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其实质是人类社会伦理关系的宿主,两者相容共生一起构成了整体的系统,我们只有抛弃传统的“对抗模式”、“绝对不相容”以及“割裂系统”的思维方式,在思想上把地球看作整体的系统,把公正、尊严、自由考量进去,通过对环境伦理学的后现代主义构建,不断否定现代社会发展所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走出长期以来人类“非输即赢”的视角研究环境伦理,实现在探索构建和谐的道路上真正前进[3]。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报告,表明中国的环境伦理将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将在促进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转变的同时,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生态化转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