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1:27:3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1] 王红卫.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管体系的营造和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2] 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3] 刘进,胡晓平.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5,(16).
[4] 孙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 万进福.中国食品安全执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我们如期地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到了乳山市关于建立农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管理机制从筹建、运营到现今发展的完整的电子版和纸质文献资料(包括行政文件,新闻资料以及第三方论文),全面了解其发展情况、覆盖范围、政策支持以及群众的关注度、遇到过或正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13年5月份,我们根据事先制定调查方案,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即对农产品检验检测局以及各流动站、农副产品种植户、各类农副产品企业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批发市场、超市、消费者农副产品供应相关者进行实地调查,进行拍摄记录,整理了文字与影像资料。同时对各大关键数据进行论证分析,请教我学校农学院老师,对比找出乳山市检验检测局提供给我们的数据的可靠程度以及检测设备的检测精确度。
我们小组成员一起在山东省乳山市的乡镇居民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发放问卷500份,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乡镇居民对质量安全的认知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实施意愿两大部分,旨在从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通过调查分析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实际思路与行为,来剖析目前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所存在的漏洞,并寻求构建规范化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有效途径。发放的问卷收上450份左右,将有效问卷进行整理,提炼出问题二十余项,暴露了检验检测系统的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包括:1、信息披露不及时,2、检测体系没有全面覆盖,对市场中的个体种植户没有进行有效管理,3、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明朗,4、全面多项的检测链没有在实际运用中让群众真正的使用,真正的放心。
此外,我们到农产品质量检测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走访田间地头,向工作人咨询问疑,体验其“从农田到餐桌,从餐桌到农田”全程双向监控质量追溯体系,通过自己亲身体验了解其运作模式并提出相应的一些问题,如:1、监测系统如何覆盖,群众若提出检测需求时上报流程是什么,检测时间如何控制;2、对于问题产品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是否与有关部们相结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进行查处;3、年度抽检频率是什么,样本主要来自哪里?对市场中的个体种植户的食品安全如何监督?4、对于不合格产品是否制定“黑名单”制度,进行公示,介由媒体包括什么?5、设备维护,数据更新的依据来自哪里,执行标准是什么;6、基层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录用标准是什么,是否有专业性要求等问题。并将工作人员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与实施力度进行实际调研,发现问题,找出漏洞,提出农产品质量监测系统的运营方向以做参考,并整理成册。
现阶段,我们对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两种方式获取的资料,将数据资料进行筛选和统计,运用统计学相关知识,获取有效调查数据,并利用SPSS软件验证和解读数据的真实情况与相关程度。与此同时,对调查中获取的影音与文字资料进行分类。
项目实施特色及创新点:
(一)特点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发展新型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仅有利于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生产经营主体,而且能起到推广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的生产模式的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近几年国家和人民颇为关注的事宜,而在现行的政策环境下,如何通过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来保证农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成为目前我国急于解决的问题。所以,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选择本项目的创之处在于:
1.本项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研究核心,从乡镇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实施意愿入手,对监管体系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
2.利用计量经济学的相关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构建回归模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宏观监管行为进行微观量化,从本质上剖析目前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障碍。
3.在调查地点的选择上,本项目以富有代表性且具备典型农业生产特征的乳山市为例,从而保证了数据信息和研究生成果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4.本项目综合运用调研方法,并使用了大量现代信息技术,从而保证了获取信息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5.本项目基于上述研究分析,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具体构建和完善过程进行详细阐述,最终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对策。
下阶段工作计划:待数据被系统分析且相应调查资料整理完毕后,本团队展开第二轮分工查阅文献资料,先顶多论文大纲和开题报告,目的在于理清逻辑思路,然后便按照正规论文的格式撰写论文。其间,本团队会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向指导老师和主管机构如实汇报和总结项目的开展情况,并随时与指导老师进行探讨,保证研究方向的准确性,最终将在多次修改之后定稿。
预期成果包括
(一)形成标准且规范的学术论文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将乳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与我们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所存在的共性问题相结合,针对乳山市体现的矛盾的特殊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用小地方实施有利的优势,并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将其呈现。
(二)构建合理化质量安全监管模型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从而引起了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人民对新的食品安全的认知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消费者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贫乏,生产者为追求利益,不惜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和分析检测技术的水平低等导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食品安全的概论
1.1食品安全的认知
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在我国,食品安全一般理解为食品(食物)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活动中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后代的隐患。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形成的原因
人们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不够重视,我国人民日常的饮食安排,存在着一些缺陷。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化学成分,使用劣质原料。这些并不是因为科技落后,而是因为部分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生产规章制度来执行等,都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3、食品分析检测技术
3.1微波消解(辅助萃取)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怎样准确测定食品样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关键是样品的前处理,因样品的前处理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微波消解法,它结合了高温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热两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热速度快且均匀,无滞后效应,消解时间短只需几分钟至几十分钟,溶剂用量少且没有蒸发损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气体排放,样品采用密闭消解有效地减少了易挥发元素的损失等优点。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检测技术
3.2.1近红外光谱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近红外光是指介于可见光和中红外光之间的电磁波,波长范围是700-2500nm,一般有机物在该区的近红外光谱吸收主要是含氢基团(OH,CH,NH,SH,PH)等的倍频和合频吸收[7]。近红外光谱常用的测量技术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红外光线可以穿透许多透明材料,因此,无需打开玻璃瓶盖,可以直接对玻璃瓶内的物品进行测量,极适合于生产过程和恶劣环境下的样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生物酶不仅在食品发酵工业中应用广泛,而且还在食品检测技术中有着一定的作用。如在国际果汁市场中,苹果汁是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产品,苹果汁中添加苹果酸是比较常见的掺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体能够与相应抗原及半抗原发生自发的、高选择性的特异性结合这一性质,通过将特定抗体(或抗原)作为选择性试剂来对相应待测抗原(或抗体)进行分析测定的方法。
4、结论
就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食品安全存在着如下问题:消费者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认识不够;生产者对《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够重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技术水平落后等。
基于这个问题监管部门采用一些新的检测技术是必要的,如近红外光谱、原子荧光、免疫分析技术等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新的检测技术缩短了分析时间、提高了分析的灵敏度、实现了在线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种组分同时进行分析等优点。
参考文献:
[1]高阳,杨薇,王佳江等.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1):15-16
[2]陈亚成,赵德明.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监控体系的建立.《现代农业科技》,2009(9):281-2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9(11):14-16
[4]蔡支农,郑丰杰.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对策,科技创业月刊,2006(9):88-89
[5]郑丰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对策.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6(l2),26(6):73-75
[6]蒋士强,陈万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分析测试技术.现代科学仪器,2003(1):4-7
[7]王多加,周向阳,金同铭等.近红外光谱检测技术在农业和食品分析上的应用.光谱学与光谱分析Spectroscopy and Spectral Analysis,2004(4),24(4):447-450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管理涉及到多方面、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研究起步较晚,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就显得特别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产业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 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此,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启动了“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行动计划”。河南省作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课题承担省份之一,结合我省实际,选定小麦和猪肉两类大宗产品,以鹤壁市为综合示范区,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运行链条,就其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集成组装配套,开展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河南省在设计课题方案时,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本着实际需要和拾遗补缺的原则,设立了11个专题和2个行动。其中“食品安全政府推进行动”是总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单纯的技术应用。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安全,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会导致最终消费食品的不安全。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科技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协调、引导和推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限制,目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还非常薄弱。为此,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2 食品安全的主体
2.1 食品安全的复杂性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其属性而言,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安全的生产技术,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没有安全的标准,就不可能界定食品的安全性;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就无法确定食品是否安全。众所周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方面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不仅需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而这些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
2.2 食品安全的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技术是食品安全的支撑。但是,食品安全技术又有其特殊性,技术的应用与采纳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环境。一般来说,应用科学技术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或成本的节约;而食品安全技术不比其他技术,往往是为了使生产出来的食品达到安全标准,需要限定一些投入品的使用,往往让生产者寻求替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技术的选择。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生产者或企业,其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认知、市场的认可或其它有效的约束,食品也就不可能形成高质量、高价格的市场均衡,其对食品安全技术的采纳就仅仅成了出于道德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示范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全面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既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环境保障条件,又牵涉到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的义务、责任和认识。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技术应用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企业和消费者。
2.3 食品安全的模式特征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三大主体。但三者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只有三者达成了共同认知,形成了相同的推动力,食品安全技术才能够得以较好的转化和应用。其中,作为食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从政策上制定必要的规定和约束,引导、指导和强制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因此,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政府在制度上的支持和推动。
企业是安全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食品安全技术的接受应用者,其行为直接决定着食品的安全水平和程度。企业只有建立了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否安全,最终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只有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食品,才能逐步实现优质优价,才有利于引导和加快食品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或生产者才会对食品安全技术产生强的需求动力。
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分析研究,结合鹤壁市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课题组研究提出了“技术支撑,政府推动,企业自律,意识提升”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模式特征。
3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管理监督水平、生产经营者素质、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的重点环节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难点与重点主要是制度建设、公众意识提升、产业组织建设、科技平台与信息平台建设等。
3.1 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着重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评估,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制度、标识制度、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企业信用制度、预警制度等研究。实践证明,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就不可能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再好的技术也很难得以推广和应用。如在小麦种植基地建设上,可以研究开发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小麦种植生产技术和规程;但如果不从管理上、制度上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禁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净化投入品市场,也就不可能确保所产小麦的安全性。
3.2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社会公众、农户、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科技培训与道德教育等途径的研究,探索出不同的培训方式与途径,使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都能树立新的观念,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遵照食品安全的原则。
3.3 创新产业组织
在现行的“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基地+农户”产业化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课题组重点对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行了研究。实践证明,通过引导农民
成立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使项目示范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安全生产行为,这种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4 构建科技平台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而科研条件的改善、科研设施的装备,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食品安全科技工作涉及的学科多、部门多,必须整合科研队伍,加强协作攻关。河南省承担该项课题,共有10余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示范企业参与联合攻关,以项目为纽带,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创新了科研联合工作的理念与机制。
3.5 建设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认同。通过对信息服务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的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农村信息服务的有效模式。还建成、开通了河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该网设有信息动态、关键技术、安全预警、国家标准、专家答疑、政策法规等栏目;收集了小麦、生猪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法律法规等,方便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各类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4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行动
食品安全河南课题是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产学研相结合,多单位、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实施按照“点、线、面”的模式整体推进,主要从源头监控入手布“点”,沿“农田到餐桌”这条“线”,以一定区域为中心,在“面”上进行整体推进。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主要有:
4.1 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清理评估行动
着重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阶段国家及河南省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初步找出了食品安全交叉管理和管理缺位方面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政策性措施。同时,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省省情,提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及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设想,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实践基础。
4.2 科技管理行动
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圆满完成,还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管理细则》。该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课题组织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提出了具体办法。明确了课题实施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课题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课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经常召开专题招标会、调度会、协调会、碰头会、技术对接会、半年检查会和年度工作会,及时编发《食品安全》简报,保障了课题实施分工合作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4.3 联合执法行动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涉及农业、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在目前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框架下,以生猪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为例,监管环节主要包括:养殖场环境、养殖、投入品、防疫、屠宰、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包装、标识、销售及消费等诸多环节。通过研究,提出了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下,建立“联合执法行动”长效机制方案。依照相应的标准、法规进行监控、检测和依法行政,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监管链条和从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市场(零售店)的“绿色通道”。
4.4 理论研讨行动
示范区是一项工程,社会各界对其认识还不一致。为此,课题组多次邀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召开理论研讨会。2005年4月24日,针对当时的苏丹红事件,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农科院组织召开了河南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理论研讨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2005年“3.15”前夕,召开了“河南省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坛的主题是“营造和谐环境,保证食品安全”。2004年还应邀参加了北京“全球食品安全论坛”,提交的论文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通过举办或参加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理论研讨会,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内涵、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有了更深刻地认识,找到了“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问题的成因,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5 宣传教育行动
为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004年5月17-22日,省、市联动,在鹤壁市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项目示范区还经常利用板面、挂图、宣传车、散发传单等形式,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向广大村民、居民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先后播发领导讲话、示范区建设专题片、企业形象展示、食品安全消费指南等内容268篇(次)。淇县还制作了《科技600秒》电视专题,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知识和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省食品安全课题管理办公室多次策划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2005年4月,项目组邀请《河南日报》社记者,深入鹤壁示范区进行全面采访,以记者的视觉、耳闻目睹,专题报道了《种麦养猪,如何远离污染》专稿。2005年春季,“瘦肉精”事件闹得纷纷扬扬,及时邀请《河南商报》的记者,将课题研究出来的最新成果“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进行了宣传报道。《科学时报》2005年8月9日还对河南课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河南日报》上开辟了《专家解读食品安全专栏》,2004-2005年累计发表食品安全知识性文章18篇;《河南农业科学》也开辟了《食品安全》栏目,2005年累计发表文章17篇。同时,还组织专家编写小麦、生猪科普教材7本,养猪科技图书3种(正式出版)、食品安全知识性资料多种,定期、不定期进行科技讲座。示范区达到了户户都有明白卡、家家都有明白人,当地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著提升。
5 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在当前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5.1 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多环节、多因素的风险,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以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为保障。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基础体系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2 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准人制度是在以往对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市场食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体系。其指导思想是“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开放市场,强制退出”;其基本思路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
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食品(及其经营者)实施全过程有效控制。目前,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还有很大难度,政府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力引导、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5.3 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还存在资金总量投入不够、部门资金分散、资金浪费现象严重与资金投向亟需调整等问题。应该完善管理体制,确定相关部门的预算,并调整投向,提高投资效率。同时,政府应鼓励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投入,要在财政与金融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在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等。
5.4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教育与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改善食品的安全状况。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大学相关专业设置薄弱,政府决策者与行业从业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安全培训,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化。而教育、培训在食品安全公众意识提升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与示范工作,逐步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
5.5 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一.我国近几年出现的食品的特征化事实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在此之后,卫生部又对相关所有的牛奶品牌进行了调查,发现伊利,蒙牛等多家牛奶品牌也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相当一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要制作一部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法律制度是要耗费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往往会留下一些类似于合同中的缺口,如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过度注重一些可能的风险,商讨如何分配这一风险,那么就会加大我们的交易成本,我们在法律制定的时候留下的缺口就要求我们在双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将双方的损失进行分担。
法律通常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分配,从而尽可能最小化交易成本。
分配风险的成本>分配损失的成本*损失的概率,那么可以留下缺口
分配风险的成本
因此,像广大专家泛泛的去建议我国法律去如何完善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交易成本,一些不必要完善的条款如果一再的去完善,不但不会有更好的效果,反而会加大交易成本。
2.法律监管方面
另一部分专家把我国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归咎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认为我国监管部门角色不清,权限不清,定义不清。但是,我国的监管部门究竟是监管不力还是不去监管;究竟是无法监管出问题,还是监管到一些食品部门有问题而视之不理;他们不去监管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这些问题,我们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就可以分析清楚。
从以下的等式我们可以知道:
违法的企业的惩罚=企业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对违法企业的惩罚的力度
所以对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力度,一个是惩罚力度,假使我们的监管部门不监管,我们违法企业被发现的概率就是0,那么即使加大我们的惩罚力度,加大立法,那么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就不会得到改善;同样的,我们监管部门加大力度,加强执法,但是我们国家的处罚部门不执行处罚,那么我们的惩罚还是0,我国的食品行业还是无法改善。
下面我们先引入一个博弈模型,然后根据模型对我国食品安全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由我们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我国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否揭发也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因此是一个零和博弈。
②.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那么我们的企业可以因为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食品企业的“红包”,因此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说的正和博弈,我们的企业和监管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③.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选择正和博弈,双方都会有收益,所以不管我们的监管部门还是惩罚部门只要有一方面忽略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国家对违法部门的惩罚就形同虚设。因此唯一受到危害的就是我们消费者,购买商品身体受到伤害,却追讨公道无门。
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1.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食品卫生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至今日,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也正在制定中。该法基本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生产、消费中所有环节及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在此次法律制度改革中,我国的食品安全在很多方面受到了完善:以前的1:2倍索赔变成10倍索赔,从而可以给不法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出现问题的食品必须召回;食品中若使用添加剂则需备案;取消“免检”产品,“免检”产品有时恰恰是问题产品;严格监管餐饮企业;食品实行先赔偿再追究责任;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这一系列新法规的出台,使我国食品行业质量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安全部门监管改革
(1)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可以布置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建立严格的监管部门监督体系
为了避免监管部门渎职的现象,立法机构应该严格制定相关措施法律,如若发现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可以理科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实行连坐制度,监管部门下属收取贿赂,该部门发现问题不揭发,整个部门都有受到惩罚,这样可以加强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互相揭发。
(3)实施高薪养廉,对监管人员实行切实的保护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互略,一个原因可以说是薪水较低,通过这种收回扣的途径增加自身收益;而另一个原因是惧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因此针对这两个愿意我们可以增加公务员薪水,提高公务员收益,使监管部门的公务员能尽职尽力的为百姓服务;并且对监管部门的公务员及其家庭资料保密并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使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无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切实为公众服务。
3.食品企业提高诚信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之一。诚信问题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就难以开展。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使消费者能方便地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此同时加大对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最大限度地防止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4.消费者安全意识增强
消费者个人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应多加注意食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同时注意提前了解产品是否检验合格,不要图价格便宜而去购买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在餐饮方面进行消费的时候应该注重食品的卫生情况,经营商是否是持有效证件进行营业,路边摊贩的食品尽量不去购买,因为无法保证质量。
四.结论
根据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还是有待于改善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制力度,保证我们消费者权益和健康不受损害;我们的企业应该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消费者,要有诚实信用的理念;而我们消费者应该多多关注食品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类似的食品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使我们国家食品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对策》,黄艳,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9 年第15 卷第1 期。
[2]《盘点2008中国食品安全重要经历》,闫燕,特别报道。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一、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
我们查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法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时,可以发现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并没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严格,只有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才认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因为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屏障,如果只是没有营养,而没有对人体造成损害也没有造成损害的威胁时是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的食品安全,因此,刑法中对应的食品安全应当禁止食品无毒无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备受关注的食品事件,从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到老酸奶,毒生姜,接着便是病死猪肉,假羊肉事件。无论是哪一个,一出来无不成为焦点,为人们所谈论,而这些却仅仅只是被媒体爆料,被百姓所发现的一部分,另外肯定不可否认还存在许多我们没有发现的事件,不知道下次我们又会听到怎样的消息。现在关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
在2013年5月3日,两高公布了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内,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共计的案件为1533件,生效判决的人数为2088人这说明了现在法院审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数量的上升,更说明现在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数量的增加,也同样可以看出国家对打击食品安全的力度加大。
而根据媒体对有关食品安全案件的报道可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犯罪规模大。现在一个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对不是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而是每个环节都有隐患,从食品的最初加工,到最后销售到顾客手中,都是环环相扣的,每个环节都有其独有的路径并形成系统的规模,以食品最初的加工为例,许多新闻媒体进行暗访时就发现,其实进行加工的并不是一家、两家,有时一个村都在加工一个食品。二是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就最近两高会上公布的数据就可知,审结的案件达到数百件,生效判决的人数就已达到数千人,并且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所涉的金额加起来也肯定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数字,而这些还仅仅只是移交审判机关审决的案件。三是新型添加剂屡出不穷。我们可以发现每次出现的食品中的添加剂的名称都不一样,而且许多都是我们从未接触过的,从染色剂到牛肉膏等等,在曝光都是之前闻所未闻的。四、危害对象广,时间长。由于食品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食品,有可能出现在超市,也有可能出现在饭店,但最后一定是进入人们的饭桌,其销售对象不特定,造成的影响极其广泛;而且有的食品的危害时间很长,以毒奶粉为例,由于劣质奶粉的原因,出现了许多“大头娃娃”,其需要治疗的时间和疗程太过长久,而且并不容易治愈,对孩子的影响可能就是一辈子。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97刑法时才正式出现在刑法之中,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并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做出了新的修改,并且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惩罚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实可分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为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延伸犯罪则与之相反,其并没有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却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等。
在刑法修正(八)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较之前刑法的规定取消了拘禁和单处罚金的情形;删除了罚金的计算方法,更加方便了罚金刑的适用;同时扩大了加重情节的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将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删除了单处罚金的情形;其实,从食品的生产到销售国家都有一个监管体系,监管人员有职责维护食品安全。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监管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还特别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的专门规定,其实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完全可以规定在职务犯罪中,但是因此也可以看出此次刑法修改对民生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减少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对此罪处以死刑,既增加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威慑力,也说明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的加大。
四、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具体适用罚金的计算方法,这样一来,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计算罚金的数额才可行,法官如何才能在尽量多的案件中达到平衡。其次,如何让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其他严重情节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刑。其处罚力度更大,而怎样区分什么是基本情节,如何才是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怎样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又保护行为人的权利。
五、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解释的新规定
2013年5月3日,两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文进行修改后,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对当初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弥补,适用的情节规定更加具体。其主要体现有: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Donna Reberts and Laurian Unnevehr: Trends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Trade Disputes[J],2002(4)
[2]陈东星:欧盟食品安全法及其监控体系——兼评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的借鉴[J] 新疆社会科学 2003 ,1
[3]梁小萌: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规制[J]探求,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