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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3 10:01:54

古建筑保护论文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1

文物古建筑是我国建筑文化和精神的承载体,其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建筑文化最为直观的反映形式。纵观世界建筑发展史,我国古建筑可谓别具特色、独树一帜,有着极高的科研价值,所以确保我国古建筑的完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工作迫在眉睫。

1、文物古建筑保护的内容

1.1 保护“本体”

文物古建筑本体中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其是保护的重点内容。而就文物古建筑本体保护的具体内容而言,其主要包括文物古建筑的平面布局、立体造型以及风格和艺术特征等等。通常而言,历代朝代均有其独特的建筑形式和风格,其不仅是建筑制度的反映,也是区域和民族信仰与地区特点等的反映,所以保护文物古建筑本体的原状是保护的重点。针对当前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原则而言,其只需要遵循不改变原则来对这些建筑进行保养、修缮和迁移,确保文物古建筑的“原状”。另外,当前的文物古建筑已经历经时间的变迁而与现代文物建筑有较大的差距,并且大多数的保护修缮工作已经对古建筑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也极大的影响了其艺术和技术价值,所以必须要恢复建筑本体的原状,再现繁荣历史的精华。

1.2 保存古建筑物的材料和结构

在保护文物古建筑的时候,针对不同结构形式的古建筑需要选取对应的建筑材料。相应的古建筑形式和风格需要采取对应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形式。通常而言,材料、结构和艺术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紧密的联系。文物古建筑的材料主要有木、石、砖、瓦和灰等五种材料形式,其中的木石为天然建筑材料,砖、瓦等建筑材料则需要经历加工环节才可以得到,而灰则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材料形式。木料缺乏是当前古建筑修缮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大体积的干木料材料更是严重缺乏,但是湿木材却无法确保古建筑修缮的质量。

另外,文物古建筑的结构形式是古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具体反映。木结构作为古建筑中运用的主要结构形式,其物理和力学性质直接关乎建筑整体的安全性,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古代工匠的工艺和技术水平。随着当前社会发展速率的加快,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日益增多,同时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也日益增多,这直接决定了建筑类型,而一旦在修缮的过程中改变了原有古建筑物的结构形式,那么就会降低古建筑物的科研价值。

1.3 保留原有建筑工艺

为了更好地保存文物古建筑的完整性,除了在建筑材料、结构与行制等方面进行保存外,还要切实确保传统建筑工艺与技术的质量。通常而言,确保原建筑的材料、技术和工艺等是文物古建筑修缮的重要原则,其是确保文物古建筑修缮质量的重要原则。如果传统修缮技术无法解决当前的修缮问题时,可以借助当前的保护和修缮技术来加固文物古建筑,所以新建筑材料和工艺均需要经历前期试验,以确保保护修缮措施的正确性。另外,借助现代科技数的应用可以解决传统技术所无法解决的古建筑保护修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其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技术手段的一种创新,具有传统技术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代替传统技术,而应该各有侧重、各展所长,充分利用二者的优势来提升文物建筑保护的质量。

2、文物古建筑修缮原则

2.1 坚持原样性

“修旧如旧,延年益寿”是当前所有文物建筑物必须要坚持的一个重要修缮原则,同时也是古建筑保护修复的根本宗旨以及一切保护修缮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大凡是文物古建筑均饱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所以只需要通过观察即可了解这些建筑精髓,所以古建筑物的修缮工作就必须要确保其原有的历史文物和信息,使其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而不应达到“返老还童”的效果,从而不可大片重建或者拆迁。文物建筑作为重要的不可再生建筑资源,是历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其代表着当前社会生产和风俗习惯的发展状况,一旦出现破坏就会产生无法挽回。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工作要本着坚持原样性的原则,切实按照建筑原有的构造特点以及损害情况来进行全面修缮。另外,古建筑是我国灿烂建筑文化的真实反映,所以我们必须要尽力去维护和保证它的真实性,确保其原状。

2.2 保持文化性、思想性

文物古建筑非常重视格局的布设,尤其是体现着风水学思想。风水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是对建筑经验和地理环境认识的总结和概括,同时也包含着易学的哲学理念和观念,其在我国建筑中处处存在,故其可以在古建筑构造中来加以运用。但是,当前的修缮技术却逐渐淡化了风水思想,甚至被成为迷信而遭到摒弃。在了解风水学的基础上,必须要确保其文化性和思想性,切不可全盘否定修缮过程中运用那些前人的建筑思想和理念,否则无法达到原样修缮的效果。因此,在古建筑修缮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要更好运用前人的风水等思想和观念,尊重古人修缮的原则,以实现原样修复的效果。

2.3 尊重民族性、地域性

无论是古建筑、还是现代建筑,他们均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所以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必须要注重尊重当地的民族区域特色和手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汉族本身就有不同的建筑风格和特色,所以我国建筑的地域性特别强。因此,在文物古建筑修缮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了解和学习当地建筑的地方和地域特色,以提高文物古建筑修缮的质量。

总之,文物古建筑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是我国建筑艺术和文化的直接承载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古建筑饱经岁月的侵袭而逐渐出现破坏,部分甚至出现了毁灭性的破坏。因此,为了可以使我们的子孙后代可以切实体验我国古建筑中所蕴含的丰富文化,就必须做好其保护修缮工作,以确保文物古建筑永放璀璨文化光芒。

参考文献:

[1]祁伟成.中国古代建筑的修缮原则及技术传承[J].建筑,2011,15(11):27-28.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 A

0 前言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不仅体现着建筑本身的艺术价值,同时,作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中的组成单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古建筑和其他历史文物一样,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为保护传统文化,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进行保护与更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保护和更新的相关理论方法进行梳理是必要的。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建筑遗产相关国际的保护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梳理,随后对我国现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变迁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历史文化街区中古建筑保护的意义与方法进行探讨。

1建筑遗产保护相关国际

1.1雅典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的第一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首次提出了对城市一般历史建筑保护的概念。其主要精神包括:通过创立一个定期的、持久的保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摈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在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风格的前提下,进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修缮。事实上否定了风格性修复的做法;赞成谨慎地运用所有已掌握的现代技术资源,强调这样的加固工作应尽可能地隐藏起来,以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原有外观和特征得以保留;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可识别的;应注意对历史纪念物周边地区的保护,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景观,特别是当其邻近文物古迹时,应给予周边环境特别考虑;一些特殊的建筑群和景色如画的眺望景观也需要加以保护[1]。

1.2威尼斯

1964年5 月31日举行的“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ICOM)” 第二次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威尼斯》。它在重申了《雅典》遗产保护范围与意义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更为完整的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指出建筑遗产不仅包括伟大的建筑艺术珍品,也包括建筑的文化意义。强调了建筑的文化含义及为历史所营造环境的功能。

1.3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文件在单个建筑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历史地段建筑保护的概念。建议中指出“历史地段是指在某一地区(城市或村镇)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代表这一地区历史发展脉络和集中反映地区特色的建筑群。其中或许每一座建筑都够不上文物保护的级别,但从整体来看,却具有非常完整而浓郁的传统风貌,是这一地区历史活的见证,它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落等”。

1.4华盛顿

1987年10月内罗毕建议的内容在《华盛顿》中得到总结。《华盛顿》成为《继威尼斯》之后又一份关于保护历史建筑与历史性城市保护的国际性文件。

《》确定了历史地段及更大地区的历史城镇、城、区保护的意义与作用。《》还明确提出了历史性城市、城区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历史城市的保护应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政策的组成部分;当必须改建建筑物或者重新建造时,必须尊重原有的空间组织,并要把原有的建筑群的价值和素质赋予新建筑等等。它们不仅可以做为历史的见证,而且还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价值”。该的颁布标志着有关城市保护最全面的定义,城市“整体保护”的概念成为西方有形历史遗产保护的最终解释[2]。

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发展阶段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第二阶段,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1982年,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形成。第三阶段,重点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2.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现状

从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到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点内容、与文物保护制度相结合的历史遗产保护体系。现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见下图。

图表来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古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贯穿于整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属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其他古建筑则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属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范畴内。

3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保护的意义和方法

3.1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是一种文化载体,它们是城市发展的记号,见证了城市的变化。是一个城市传承的记忆,代表着城市的历史和底蕴。向城市新居民传承着城市的历史,也向慕名而来的游客讲述着城市的过去。古建筑作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是社会不同发展阶段遗留下来的实物。从对古建筑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某一时期科技发展情况,当时的社会生产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对于城市而言就失去了自身的记忆,失去了自身发展的见证。记录历史,展示文化,将古建筑的历史信息完全呈现,就是古建筑保护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除了承载上述信息外,作为群体居住空间,还能够反映当时社会聚居状态和地域居住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同时,它给人们一个实景体验城市历史、感受城市过去的场所。某些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则仍然代表着城市的符号、街区的符号,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作为城市文脉传承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以群体呈现在人们面前,同时也是城市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它们,不仅可以让古建筑重新获得活力,也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个休闲与文化娱乐的好场所。

3.2.2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保护改造方法

(1)规划先行,合理定位。在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涵盖的历史文化街区,在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下,对保护规划所涉及到的保护区域和控制区域做综合定位和控制,以从整体上保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从而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古建筑保护提供相应的环境风貌。

(2)注重环境,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有两类情况,一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进行保护;另一类则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这就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范畴内进行保护。首先要对街区整体历史风貌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周边一定区域的风貌控制要求。

(3)单体改造,保护为主。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古建筑进行保护的时候,可以根据建筑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古建筑的改造利用,旨在恢复古建筑活力,使其更多的融入街区功能。然而,目的必须是充分保护古建筑,在不破坏古建筑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对融入的功能进行综合的考虑,保护改造为主,开发为辅.。

4 结语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体现的价值不仅仅是在于单体古建筑,同样在于古建筑群体给人们的观感和体验。承载着比单体更多的文化意义和内涵。同时,对于群体为对象的古建筑保护的难度,所涉及的层面也更加多样和复杂。在本文中,笔者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和探讨,期望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让历史文化街区中古建筑所承载的文化传承更好的得到继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1-0398-01

前言:中国是文明古国,有着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中国的古建筑,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在世界建筑中独树一帜,拥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与西方石制古建筑不同,中国的古建筑多为木质材料,无论是木质材料的构架结构,还是榫卯结合的形式,都表现出中国独有的特色。作为古建筑保护工作者,应清楚古建筑的损坏特点和修缮方法,在修缮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与艺术的价值,经常维修,从而使古建筑永葆健康状态。

一、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理念

由于古建筑是一定时期文化环境影响下产生的艺术品,因此都具有各自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在保护与修缮的过程中,针对的只是古建筑的物质组成部分,而不改变古建筑的艺术价值与历史价值,因此在保护过程中,针对不同价值的古建筑,需要对其价值进行意义评估,从而拟定不同的保护对策[1]。

在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古建筑保存状况的研究,通过对其材料、保存环境等的研究,找出古建筑损坏的原因和实现古建筑长期保存的办法。此外,还可以利用传统和现代的技术,对古建筑加以保护和修复。在保护和修复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相关的资料,而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想象随意改变,从而破坏了古建筑的历史原貌。

二、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内容

对古建筑的保护,首先要保护的是古建筑的本体,包括古建筑原先的平面格局、造型以及艺术风格等,每个古建筑都有自身的时代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保护古建筑,就是不改变古建筑的原状,不损毁、改建或者拆除古建筑。古建筑的原状,指的是古建筑最初建成时的样子,通过建造时间、类型和工艺手法等找出依据,从而恢复其本来面目,再现当时的风采,进而保留古建筑的文化传统特性。

其次是保存古建筑的材料,以及原有的结构[2]。古建筑的材料主要由木、石、砖、瓦、灰五种构成,由于我国的森林资源缺乏,木材通常是供不应求,基于此种现状,我国的古建筑方式需要采用现今的建筑方式,而湿木材通常难以保证古建组修缮的质量。砖瓦的制作也是古建筑修缮的问题之一,由于传统工艺的大量缺失,现代的砖瓦厂很难烧制出原有的砖瓦,从而使古建筑修缮质量大打折扣。建筑结构决定着建筑类型,古建筑在修缮过程中如果不能保持原有的建筑结构,就会降低古建筑的科学价值,同时也改变了古建筑的形式。

此外还有保存原有的工艺技术,用原有的材料、原有的工艺、原有的技术完成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工作,是实现古建筑保护和修缮的根本保证。当原有的技术难以完成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时,可以利用现代的技术实现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三、中国古建筑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古建筑的保护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从而不利于古建筑的保护。首先是公众的古建筑保护意识不足,人们在参观古建筑的同时,如乱涂乱画等现象,会造成对古建筑的破坏。由于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的兴起,部分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对古建筑进行彻底翻新,从而造成了对古建筑的破坏。

其次,古建筑的保护略显表面化,相关方面的措施不够。部分古建筑的保护仅限与对周围环境的改造,而忽视了对其内部的原状的保护,外表上颇有古韵,而内部则是钢筋水泥加固,失去了古建筑原有的韵味。中国的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消防设施的缺乏通常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2009年7月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怀德堂突发大火,短短几个小时后,百年建筑毁于一旦[3]。

此外,在古建筑保护过程中,通常会忽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古建筑的保护仅仅停留在单个建筑上,而忽视了建筑周围的历史环境与文化氛围。久而久之,古建筑的历史文化氛围也将逐渐消失。

四、解决中国古建筑保护问题的对策

针对中国古建筑保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进一步提出应对措施,首先,提高广大群众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古建筑的保护,成立相关的保护团体,宣传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广大群众和政府部门相配合,共同开展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其次,要加强对古建筑的维护,不仅要维护古建筑的外表,更要维护古建筑的内在。定期对古建筑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保持古建筑的原状。强化古建筑的消防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在发生火灾时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建筑的损坏。加强火灾预防技术的应用,通过各种探测报警系统,做到防患于未然。

再次,将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建设结合。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坚持古建筑保护和城市建设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古建筑保护范围,做到对古建筑本身及周边的文化保护。在城市的建设上,做到与古建筑风格保持协调。

此外,加强对相关人才的培养。通过在高校开设相应的专业来培养专门的人才,通过开设古建筑工艺技术等方面的课程,从而使传统的工艺技术得以代代流传下去。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扩大古建筑保护的队伍,提升保护人员的整体水平,从而便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更好进行。

结语: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国家实力的日益增强,国家与社会对古建筑的保护的关注也逐渐加强。不断发展古建筑保护的理念,关注古建筑保护的内容,针对古建筑保护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公众对古建筑保护意识不足、古建筑保护不够、忽视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等问题,提出提升公众对古建筑保护意识、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将古建筑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对策,从而更好地开展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4

一、前言

对于中国而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厚重的文化底蕴足以值得我们骄傲。中国的古文化在多个方面得到体现,其中古建筑是古代文化的集中反映,成为了古代文明的有效载体,出于保护古代文化的目的,对古建筑的保护是十分必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建设理念的差异,古建筑正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古文化和古代文明是莫大的损失。基于这种状况,我们必须对中国古建筑保护引起足够的重视,应明确古建筑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古建筑保护质量。

二、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紧迫性分析

从陕西半坡遗址发掘的方形或圆形浅穴式房屋发展到现在,已有六、七千年的历史。修建在崇山峻岭之上、蜿蜒万里的长城 是人类建筑史上的奇迹;建于隋代的河北赵县的安济桥,在科学技术同艺术的完美结合上,早已走在世界桥梁科学的前列;现存的高达67.1米的山西应县佛宫寺木塔,是世界现存最高的木结构建筑;北京明、清两代的故宫,则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建筑精美、保存完整的大规模建筑群。至于我国的古典园林,它的独特的艺术风格,使它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中的一颗明珠。这一系列现存的技术高超、艺术精湛、风格独特的建筑,在世界建筑史上自成系统,独树一帜,是我国古代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象一部部石刻的史书,让我们重温着祖国的历史文化,激发起我们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同时它也是一种可供人观赏的艺术,给人以美的享受。为了保证这些精美的建筑能够为后人所熟知,我们必须开展针对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保证古建筑能够得到妥善的保护,提高保护质量,保证古建筑能够成为历史文化的传承的重要载体和积极因素。因此,我们应明确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紧迫性,认真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三、中国古建筑保护的具体措施分析

结合当前中国古建筑保护的现状及具体做法,为了实现对中国古建筑的有效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认识到古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对城市古建筑进行分区保护

从目前我国对古建筑的保护来看,做的还很不到位,对许多古建筑没有实现有效的保护,我国现有的古建筑保护方案和保护方法和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以巴黎为例,对古建筑的保护是世界公认做的最好的。其成功的经验在于将巴黎的城市进行了分区,对古建筑区进行单独的区域管理,不允许现代建筑涉足,保证了古建筑区的纯粹性。为了保证城市发展,在古建筑区之外建立新市区,既满足了古建筑保护的需要,又实现了城市发展。为此,中国的古建筑保护也可以学习巴黎成功的经验,对城市古建筑进行分区保护,建立古建筑专区,保证古建筑的保护质量。

2、对古建筑进行分类,确定古建筑的保护等级

由于古建筑按照年代和历史价值可以分成多个种类,基于这一认识应将古建筑的保护分成不同等级。从现有的古建筑保护等级来看分类较粗,为了使古建筑的保护更加有效,需要建立古建筑分类保护制度,形成有针对性的保护,使古建筑在保护过程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对古建筑的分类主要可以从历史年代和保留价值来划分,应保证古建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对古建筑保护等级的确认准确有效。目前来看,对古建筑进行分类,确定古建筑的保护等级是十分必要的。

3、在城市建设进程中,注意保护古建筑及古建筑群周边环境

从目前中国古建筑的保护来看,许多古建筑都存在于城市中,受到城市建设进程加快的影响,城市建设过程与古建筑保护成为了必然的矛盾。而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对古建筑的保护不单是保护独立建筑本身,也包括对古建筑周边环境的保护,以及古建筑群的保护。目前我国保护最完善的古建筑群要属北京的故宫了,其他古建筑的保护有些虽然做到了独立建筑的保护,但是周边的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古建筑整体的古文化氛围已经被破坏,对古建筑的保护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在古建筑保护中,不但要做好单独古建筑的保护,同时也要做好古建筑群周边环境的保护,保证古建筑及古建筑群能够发挥整体效果。

4、对古建筑进行全面修缮,发挥古建筑的积极作用,带动旅游经济发展

考虑到古建筑保护中需要大量经费,我们应转变观念,改变纯投入的保护思路,形成保护与利用并重,在保护的同时,发挥古建筑的积极作用,使古建筑成为城市的重要旅游资源,利用古建筑开展观光旅游业务,既实现了古建筑的有效保护,又提高了古建筑的经济效益,使古建筑实现文化经济利益的双丰收。考虑到古建筑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古文化的有效保护,我们在古建筑保护过程中,应努力筹措资金对古建筑进行全面修缮,使古建筑能够实现全面保护,提高古建筑使用寿命的同时,对古建筑实现综合利用,发挥古建筑的教育作用和经济价值,促进古建筑保护工作良性循环地有效进行。

5、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建立完善的古建筑拆迁报批制度

由于目前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对古建筑持不同的想法,为了实现对古建筑的有效保护,避免出现故意损坏古建筑的行为,应从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完善的古建筑拆迁报批制度,保证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古建筑拆迁能够有完整的报批流程,实现对古建筑的有效保护,使开发商不敢轻易损坏古建筑,一定程度上提高古建筑的保护质量。目前来看,这种法律层面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对规范古建筑保护流程,提高古建筑的保护效果,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满足了古建筑保护的现实需求,使古建筑的保护从法律的层面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撑。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考虑到古建筑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对中国古建筑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为此,我们应该采取分区、分类、周边保护、商业开发和建立保护制度等多种手段,全面提高古建筑的保护等级,使得古建筑保护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 赵刚华;;关于古建筑几种保护方式适用性的探讨 [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6期

[2] 王云鸥;;浅谈中国古建筑的传统文化精神 [J];云南科技管理;2011年03期

[3] 刘磊;;贵州万寿宫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地域性特征 [J];城乡建设;2011年09期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古建筑具有艺术价值、科研价值、历史价值等,是人类重要的物质财富和历史遗产。20世纪下半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古建筑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国都在探索古建筑的保护方法。然而古建筑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科技的支持,制度的保障等。结合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很多国家以及国际性古建筑保护组织倡导对古建筑实施利用式保护,即提倡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后工业时代,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增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需求的加强,伴随着休闲时代的到来,古建筑的旅游利用模式迅速发展,很多古建筑开始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发展当地旅游业的同时对古建筑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利用古建筑与游客的规律研究古建筑旅游对古建筑保护的影响。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古建筑的保护历程,分析了古建筑旅游发展历程,最终得出正确协调好古建筑保护与可持续旅游发展的方法。其次,说明古建筑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关键在于可持续,即可持续旅游发展观是最适合古建筑旅游开发的理论。最后,围绕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利用这一核心话题,解决古建筑旅游开发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古建筑、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动态管理模式的研究中寻找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使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利用走上可持续化的发展道路,为古建筑旅游的开发利用提供相应的参考,并丰富我国古建筑的可持续旅游发展研究。

以我国为例,我国历史悠久,古建筑风格多样,遗存量较大。保护古建筑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同时也是向外界展示我国古建筑的文化内涵、扩大我国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的必然要求。目前,传统的文化旅游地以及新型的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促使古建筑旅游业迅猛发展,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增强了政府及当地居民对古建筑的开发保护和利用意识。而过度的旅游开发与利用、保护意识的淡薄等都成为威胁古建筑可持续发展旅游的因素。

一、古建筑的价值认知、古建筑资源

古建筑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如教育利用、文化利用、旅游利用、科研利用等。其中,旅游利用被认为是解决古建筑保护问题的优选方式。[1]将古建筑作为旅游资源并不是一种新颖的旅游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古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古建筑遗产旅游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今,古建筑旅游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旅游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古建筑地区不断被旅游者访问时,古建筑实际上已成为当地旅游资源。

(二)古建筑旅游利用方式研究

1、按古建筑位置划分

按古建筑保护的位置[2],如果不发生移动的保护为原地保护,否则为异地保护。原地保护方式程序较为简单,发展较为成熟,集中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近些年才逐渐兴起,这是发展古建筑旅游业中较为成熟的两种方式。密集度高、体积巨大以及价值量高的古建筑较适合原地保护,目前已发展成熟;集中保护,则适合于小面积点状遗存,将其集中到统一的地点进行管理,便于保护。虽然集中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在保护古建筑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按合作形态划分

根据古建筑旅游开发者的合作形态进行划分,古建筑旅游利用又分为政府经营、政企合资及企业经营三种方式。

政府经营是指当地政府对当地古建筑旅游开发的经营规划和日常管理负责。政府在管理当地古建筑的旅游开发中会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政府在经营古建筑旅游发展过程中,注重整体发展,紧密联系社区,关注当地经济收益,为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及收入。但是,这种模式主要依靠政府力量,经营思路狭窄,很容易使旅游业发展规模受到制约。政企合资通常指古建筑旅游业的管理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合作,双方共同参与古建筑的旅游规划经营和管理。政企合作联合了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力量。企业经营指由企业对古建筑注资、规划和开发。企业经营模式启动效果较为明显,并且在景点的开发和经营管理上紧跟市场,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企业经营容易忽略当地居民的受益。

二、当前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意识淡薄

管理部门对古建筑的保护与持续发展意识淡薄,如何协调古建筑的保护与发展旅游业关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另外,受功利主义的驱动,许多古建筑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品”。1999年,湖北襄樊将宋代时期仅存的古城墙强行拆毁;2000 年,福州的历史街区“三坊七巷”被改造为商业街;浙江舟山将定海古城的历史街区和古老住宅以“旧城改造”为名拆毁。

(二)立法滞后,管理混乱

在古建筑保护立法方面,中国至今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缺少了法令的严明保护,产生政出多门、相互干扰的局面,我国古建筑的管理部门权责不明、职能不清现象比较突出。[3]

(三)旅游业的恶性循环规律

古建筑承载的信息越多,人们的期望值越大,在发挥旅游功能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副作用,使古建筑面临巨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旅游超载、庸俗化和过度商业化。在市场经济下,若以文化价值为导向,将旅游功能注入古建筑将双双收益;但旅游经营者若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古建筑的保护,这无疑是杀鸡取卵,形成恶性循环。

(四)人才和资金匮乏

古建筑保护对保护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严格要求。而我国古建筑保护人才稀缺,另外,修复古建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也是目前古建筑保护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理论日益得到认可,并于20世纪九十年代得到广泛关注。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可持续旅游发展》[4],强调在制定旅游发展战略时,要注重维护地方特色、文化和生态环境;此后,世界旅游组织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政府要加强对旅游部门的管理,制止遗产和文化资源的衰败;1997年,亚太旅游和环境部长会议要求“所有新的旅游开发都必须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在传达着一个思想,旅游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旅游发展观包括可持续经济、生态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内容[5],它要求在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旅游发展难免会给旅游地的环境和社会造成伤害;另一方面旅游发展又与环境保护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赖和促进的关系。因此,可持续旅游发展的主要是协调好旅游发展与古建筑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建议与对策

(一)坚持“照原修复”的原则

古建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所承载的完整性的历史信息。“照旧修复”,是指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目的在于保护历史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积极培养人才

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有限,古建筑保护困难,因此需要动员社会资金和力量,使古建筑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应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使保护资金能有效地全部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修复,保证古建筑的保护与修复事业良性运行。

(三)健全管理机制

旅游事业的发展使古建筑重获新生,但职权不清的局面使古建筑管理陷入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并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加快立法进程

法律法规能够强制性规范旅游管理者、经营者和旅游者的行为,减少对古建筑的破坏。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古建筑保护法规,以至于惩罚毁坏古建筑的行为无法可依。至此,我国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旅游立法进程,使有损古建筑的行为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李天元,王连义.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

[2]范凌云,郑皓.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与旅游发展[J].规划师,2003,(6):26-28 .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6

古建筑是一种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一旦受到破坏,就很难复原。在过去二十年的城市发展历程中,为实现城市化建设目标,有许多古建筑被破坏、拆除,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古建筑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没有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认识,了解其发展历史,分析当前现状,提出有效策略,才能有效促进古建筑保护工作。

1 古建筑保护的发展

我国古建筑种类繁多,上到宫廷府邸、陵墓以及宗教寺庙、祭祀性建筑,下到商业、民用以及纪念性、生产性建筑,还包括水利、桥梁等建筑,各种不同的古建筑都有着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应加以保护。

在我国古建筑保护发展中,历代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延长古建筑使用寿命,通常会通过大兴土木的方式,来对古建筑加以改造、重塑,导致古建筑的风格、形式等发生较大改变,缺乏正确的保护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文物保护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由文化部下属文物局专门负责,并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古建筑作为文物的一种,也被列入保护的范围之内。

由于特殊历史时期的影响,许多古建筑在此期间被摧毁,古建筑的保护在此期间基本没有进展,甚至是衰落。在动荡期结束之后,古建筑保护又再次得到重视,古建筑保护的范围也更为广泛,各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也开始对古建筑加以保护[1]。

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受经济发展工作核心的影响,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土地资源、住房资源日益紧缺,各种新建、改造和翻新工程不断涌现,城市旧街区和古建筑的拆除再次兴起,大量古建筑惨遭破坏,古建筑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直至上世纪90年代,古建筑保护成为一项战略性国策,在立法、管理体制等方面逐渐完善,为古建筑保护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对古建筑保护提供了条件。

2 古建筑保护问题与策略

2.1 古建筑保护问题

在古建筑保护的曲折发展过程中,古建筑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古建筑保护的进展,具体问题有:

(1)城市规划缺乏科学观和历史观,唯长官意志,历史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拆除很多真古董,兴建很多假古董;受利益驱动,许多开发商出于经济效益的角度,无视古建筑保护,改造、摧毁古建筑事件屡见不鲜。

(2)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水平较低。在古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中,有许多实行的是内部现代化,外部保持本色的方式,使古建筑失去了原有的韵味、意义,降低了古建筑再利用价值,违背了古建筑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3)古建筑保护缺乏整体性。许多地方古建筑保护只关注重点,单个古建筑的保护。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角度出发,对历史文化区进行保护。加上执行力度有限,也降低了古建筑保护的水平,许多古建筑周边的历史街区被破坏殆尽[2]。

(4)古建筑的消防保护存在不足。在我国古建筑中,材料多以木材为主,极容易发生火灾。虽然许多古建筑配备了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但消防设备数量不足,设计不合理以及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火灾。

2.2 古建筑保护策略

2.2.1 完善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为古建筑保护创造良好条件,使古建筑保护工作有据可依,避免古建筑保护的无序、混乱,有效提高古建筑保护的效果。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要从我国古建筑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其他国家文化保护的先进经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古建筑实情,合理可行的古建筑保护法律,从法律层次上来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在古建筑保护中,公众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要充分重视公众的力量,鼓励公众参与到古建筑保护当中。为此,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古建筑保护宣传的力度,在社会中形成古建筑保护的舆论,介绍古建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古建筑重要性的认识,使其逐渐养成良好的古建筑保护意识。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设置公众平台、意见箱等方式,让公众有发挥自己意见的途径,还要结合适当的奖励措施,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自身的知情权、监督权等,监督社会上出现的古建筑破坏问题,及时反映不良现象,为古建筑保护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3]。

2.2.3 采取差异化、针对性保护方式

我国的古建筑类型较多,一刀切、统一的保护模式并不适用,所以,在古建筑保护中,需要根据古建筑的具体类型,采取针对性、差异化的保护。比如纪念性古建筑,基本不具备学术价值,主要是为了纪念历史人物或者事件,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保证古建筑的继续使用,使其象征意义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学术价值较高,具有科研意义的古建筑,其价值体现在古建筑本身上,与地址无关,在保护时,应当侧重于古建筑的完整性、详实性等方面;对于艺术价值较高,达不到文物保护标准的古建筑,可以将其作为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代表,将其融入到城市景观当中,起到丰富城市文化内涵的作用。

2.2.4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

在现代古建筑保护中,为提高保护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还需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力度,来辅助完成古建筑保护工作。以近些年来古建筑保护普遍应用的GIS技术为例,可以为古建筑建立详实、全面的数据库,包括地理位置、空间分布、建筑风格、平面图、实际测量图、三维扫描图以及历史维护记录等等,在这些信息基础上,可以为古建筑保护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确保古建筑保护方案制定的合理、科学,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2.5 做好古建筑保护人才的培养

古建筑的保护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包括历史、民俗、建筑、技术等等,对人才素质要求相对较高,需要有专门的保护人才。因此,政府要与高校之间进行联合,针对古建筑保护的需求,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组织高水平教授进行授课,并与企业展开合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促进古建筑保护人才培养工作的进步,以成立高素质的古建筑保护队伍,做好古建筑的文化知识普及,促进古建筑保护工作的提高。

3 结语

综上所述,古建筑保护工作在近些年来发展迅猛,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加强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视,了解其存在的价值及其意义,探讨有效的策略并加以实施,从而实现古建筑保护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7

皖南山区的美,不仅在于其绿树成荫的山色,更在于分布其间的众多古建筑,这些被绿树相映、溪水环绕的古建筑见证了徽商的崛起与兴盛,体现了古徽州人商人的斗志、文人的雅致、隐士的情志,它们是一个时代地域风情的写照,更是明清建筑风格的完美遗存。无论是从整体布局还是到单体设计,或是从水系构架到色彩运用,还是从天井安置到三雕装饰,每一个建筑理念都完美地结合了时代的风格与地域的特色,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及艺术价值,是人类历史遗留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一、皖南古建筑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现状

关于古建筑的保护,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尤其在希腊、意大利、法国等文明古国,对于古建筑保护在实践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提出了系统的观念与主张,但在中国对古建筑的研究与保护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正处于一个文物保护的探索时代,怎样保护文物成为每一位文物工作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同样,对于如何保护皖南古建筑也正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方面。目前,比较成熟的保护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原地保护,另一种为异地保护。相比之下,原地保护程序较为简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原地保护制度,而异地保护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在文物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在诸多制度上还未健全。

2011年4月11日新安江国际文化长廊建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利用三年的时间,将不宜在原地保护的140~200幢古民居,统一搬迁集中保护。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皖南地区依据本地区文化优势,保护各项文物遗存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与效益因素,对散落于各村镇的古建筑实行“原地保护为主、异地保护为辅”的保护形式。从潜口明园、清园到歙县徽园的建立,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相互促进,成为新市场经济下保护皖南古建筑、彰显皖南建筑风采的又一重要形式。

二、物权时代迁移古建筑产权不清

所谓产权,是指有关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根据《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换句话说,在尊重历史传承的基础上,法律允许和保护私人或集体对皖南古民居拥有所有权,这一点对于原地保护十分适用,但对于异地保护来说就很难适用,因为异地保护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这些往往是原古建筑所有者不能承担或无法承担的,而对于人力、物力的支出方,他们希望的是能够利用市场经济获得回报,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产权的变动。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关系到我国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我国文物保护事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对古建筑进行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时,各行为方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各行为方之间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对古建筑进行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时,不仅应明确产权所有者对财产能做什么,能获得哪些利益,还应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必须尽哪些义务和责任,而这些在当前形势下都还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上述产权变动过程中产权不清。

或许,有些反对异地保护的学者会认为,既然产权不清,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实行异地保护,更不应该实行迁移开发。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时违背现今发展潮流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角色的转变已经提上了各级政府的议程,政府不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者,各级文物部门也不再是文物保护的惟一力量,皖南古建筑的保护需要民间力量的帮助,鼓励并引导民间力量合理保护古建筑成为当前文物部门重要工作之一,对古建筑迁移开发中的产权界定也就成为了耽误之急。

三、基于现代公私伙伴关系下的三种产权界定模型

1. BTO模式下的产权界定

所谓BTO是指“建设―转让―经营”的模式,古建筑实行异地保护和迁移开发过程中,在特许情况下,民间资金投资修缮古建筑并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建成后把所有权移交公共部门,然后可以有限制经营该古建筑20年~40年,在此期间取得门票、税收或其他收入。

这种模式在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推广,而是采用融资的形式,参与文物建设与修缮过程中。由于我国当前文物数量十分众多,保护形势也较为严峻,每年国家虽然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工作中,但依然是杯水车薪。以歙县为例,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79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6处,且绝大多数由于年代久远,岁月侵蚀较为严重,其维护和修缮工作又岂是数千万元能够满足的啊。因此,吸引民间资金加入修缮、建设古建筑的工程之中,已成为解决当前古建筑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途径。

作为一种新型文物保护形式,有其优点,也有缺点。我们首先来看优点:第一,作为文物保护工程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可以为文物保护事业吸引资金,缓解目前资金短缺困境;第二,民间资金的投入能够调动民间文物保护力量的发展,促进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整体发展,提高公民文物保护意识;第三,BTO模式带有很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够将古建筑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古建筑的保护,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模式的不足之处:第一,要求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件商品,经营者必定会受市场因素影响而改变古建筑固有属性,这也是这一模式目前并没有普遍推广的主要原因;第二,民间投资者索取的是有限制的经营权和短期收益权,对于民间资金的投资,投资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和详细预算;第三,文物维护成本加大,实现市场化经营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即为旅游,既要吸引游客前来观光,又要尽可能减少对文物的破坏,对于文物保护部门来说工作难度加大。

由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BTO模式在古建筑保护中必须分为两个阶段、两种形式,我们暂且可以称之为完全型BTO和限制型BTO。

因此,各地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的话,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尤其是关于文物开发相关法规的完善程度,而选择合适的BTO模型,否则,不但不能促进古建筑的保护,而且还会因为市场的不规律变化,影响到古建筑的长期保护工作,甚至带来毁灭性破坏,因此,一个地区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程度不仅需要文物工作者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面进步的支持,古建筑保护的发展彰显着社会的进步。

2. LBO模式下的产权界定

所谓LBO是指“租赁―建设―经营”的模式,古建筑实行异地保护和迁移开发过程中,在公共部门监管下,民间投资方出资租赁公共部门所拥有的或是民间人士所拥有的古建筑,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以修缮维护,在合同期内合理经营古建筑,获得相应回报。

这种模式在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已初见成效,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和应用这一模式来扩大文物保护力量,下面我们以歙县实行的“百村千幢”工程为例,介绍这一模式的应用。

歙县境内“百村千幢”工程数据统计表

注:以上数据来自歙县文物局政务公告,2010年6月18日公布。

从以上原地保护的试点工程我们可以看出,其实LBO模式应用非常简单,在双发达成合同的前提下,公共部门介入维护古建筑产权的合理化转移,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都可以寻求新的产权所有者,而新的所有者必须承担起建设使命,在古建筑保护与开发中即为修缮和维护,并最终享有部分产权。

同样,作为一种新型保护形式,LBO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优点为:第一,形式简单。LBO的运作形式类似于当前市场经济中的房屋租赁,只不过这里的建筑既是形式意义上的建筑,又是文化意义上的珍藏;第二,民间投入成本较低。相比其他几种模式,LBO成本低、见效快,备受投资方欢迎;第三,古建筑利用率较高。通过LBO转让的古建筑可以用来进行居住、旅游等多途径开发,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发展;第四,LBO模式能够通过民间资金的合理使用。将民间文物保护力度发挥到最大,根据“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这些古建筑能够得到持续而长久的维护。缺点为:第一,修缮有度、使用有据。各地需要针对每一栋古建筑制定修缮方案,严格监控每一幢古建筑的使用情况,防止古建筑受到破坏;第二,租赁者选择要慎重。文化产品的继承者必须懂文化、珍惜文化,对于古建筑来说能够有一位关注并熟知古建筑的人士成为租赁者再好不过了,但这样的人士并不多;第三,对于私有古建筑来说,产权所有人的态度很大层面决定了LBO模式的推行情况,所以做好思想动员与行为解释工作成为了公共部门又一重大难题。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尽管LBO模式的推广存在难题,但就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来看,LBO模式在不同领域已发挥了其优势,下面我们来看看在古建筑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中,LBO模式下产权是如何分配的。

从上述模型可以看出,通过LBO转让之后,租赁方可以享有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四项产权,而古建筑原有者仅保留所有权与处置权,所以这种模式对产权所属变化较大,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让原有者完全了解租赁后的情况,使LBO处于一种公平的运作形式之下。

3. BBO模式下的产权界定

所谓BBO是指“购买―建设―经营”的模式,古建筑实行异地保护和迁移开发过程中,民间人士通过自身努力,收集散落于民间的古建筑,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古建筑复古建设,并取得古建筑经营权的模式。

这种模式在我国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鲜被提及,但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古建筑的异地保护和迁移开发过程中,根据“修旧如旧”的原则,尽量使用古代建筑材料,这就往往需要向民间人士寻访“旧件”。正是因为这种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使得这一模式处于长期不断发展之中,我们可以想象当某一位甚至几位民间人士“旧件”藏品足够拼架起一栋古建筑时,他们就可能化零为整,重现一栋新的古建筑,这无疑是一种缓慢的古建筑迁移开发形式。其实BBO模式在目前古建筑异地保护案例中时有发生,尽管其法规约束尚未成型,这也不免带来一些文物保护上的争论,歙县西园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西园位于黄山脚下, 徽州古城歙县,练江西岸,26栋已建成的房屋,各具体例,古色古香,完美重现了明代建筑肥粱瘦柱,简约舒展,清朝及民国建筑内涵丰富、雕饰细腻的特征风貌,无不尽显徽商大家族宅第礼仪、教化、进取、休闲等诸多功能。其设计师徐普来历经多年将散落在古徽州六县一府的精美明清古建筑尽收园内,呈现了西园胜景,吸引了大批游客,自己也作为开发商而获益。或许正是因为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西园建设存在违规行为,2011年西园被歙县国土资源局下令没收。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BBO模式在古建筑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中的应用存在着重大风险,但其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有时民间资金的运作往往会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效益,带来更深刻的社会影响。所以,对这种模式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优点:第一,谁建设、谁拥有,能够极大调动民间人士保护热情,促使民间资金积极投身文物保护事业;第二,能够以市场最优原则来选择古建筑的建设,实现古建筑异地保护和迁移开发效益实现最大化;第三,能够完全以社会力量为主导,创建新的旅游热点,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第四,能够树立模范作用,以民间人士的成功引导更多的民间人士关注文物、保护文物,实现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保护古建筑。同时,对其缺点我们也不能忽视,第一,会滋生文物盗卖行为,市场机制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优先的机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之下,我们可以肯定众多文物会处于不法之徒的惦记之中;第二,法规性缺陷,截止目前尚没有具体法律规章出台规范这一行为,这也使得许多民间人士对此望而怯步;第三,人员性稀缺,纵观当今古玩市场的火爆,再看看一栋古建筑所需的材料如此众多,其造价十分惊人,更不用说当今文物的稀缺,光是拥有如此雄厚财力的民间人士就为数不多,更何况是爱好文物、关注文物的就更少了。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对于BBO模式在古建筑异地保护和迁移开发中的应用,目前学术界对其合理性尚处于争论之中,对其产权的划分更是说法不一,在此,笔者仅提出个人看法,以供大家借鉴。

BBO模式下产权划分

笔者认为,作为文物工作的一部分,民间合法收藏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当他们以BBO形式实现古建筑风貌再现之时,我们必须维护其合法产权,这其中就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五大权利,但作为产权的最后一项处置权,却不能为民间人士所拥有,这是因为一旦古建筑建成,其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文物价值就会得以体现,随意处置反而会引起文物市场的不合理运作,所以由公共部门掌握其处置权,在建设者放弃经营权时,公共部门可介入古建筑处置工作,尽量保证文物的长久保存。

四、结语

什么是文物,在《辞海》中对“文物”是这样定义的:“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这个定义十分宽泛,第一要是历史遗留的,第二要具有文化内涵。但在现实文物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限制,我们并不能将所有文物都加以保护,我们只能在文物的基础上划分重点,对各级重点文物实行等级化保护,对于那些公共部门无力涉及的文物,我们要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入保护,在这期间产权划分就尤显重要了。在此,笔者希望更多学者能够投入到皖南古建筑的保护之中,也希望皖南古建筑异地保护与迁移开发能在产权清晰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楼庆西.《中国古建筑二十讲》.三联书店出版,2004年3月

[2]黄山市政府信息网.新安江国际文化长廊项目正式启动,2011年4月18日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8

我国拥有大量的古村落、古民居,无论从建筑角度还是文化角度讲,均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其目前的处境却非常尴尬。有的已经人为拆除,销声匿迹;有的已人去楼空,任其衰败;有的则处于保护与开发的两难境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走访了皖南和晋中这两处古民居村落相对集中,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深厚历史文化内涵的区域。

1皖南古村落的保护开发研究

1.1皖南古村落、民居概况

皖南古村落是指安徽省长江以南地域范围内具有共同地域文化背景的历史传统村落[m。明清时代,徽州府的辖区包括祁门、休宁、黔县、款县、绩溪以及江西姿源六县,在这六县所形成的“徽州文化圈”范围内存在许多形态、意境相近,而又特色鲜明的古村落。

皖南古村落的择地选址讲究风水理论,背山面水,负阴抱阳,依山势水势灵活建设,以山水为依托,与自然相融合。村落空间独具特色,因土地资源紧缺,村落多密集建设,街巷狭窄,房屋紧密相邻,且多带二层楼阁,加之两侧挺拔高耸的马头墙,街巷愈发显得狭窄幽深(见图1,图2)。民居的典型单元形制是三开间一庭院,建筑平面左右对称,尊卑有序。中为厅堂,待客礼仪之所;两侧厢房为卧室;楼梯在中厅后或左右两侧。人口狭小的天井用于通风采光,当地人巧妙地运用造园手法,在咫尺之间营造出意趣昂然的生活情趣。室内装修多清雅简洁,重视文化品位,随处可见楹联匾额,体现了居住者的文化艺术素养以及对高尚情操的向往与追求(见图3)。

1.2保护开况

战略措施:1)保护第一,永续利用。西递是世界文化遗产,只有将这些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妥善的保护才能继续发挥它们的作用,体现它们的价值;2)政府统筹,多方合作。古村落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保证资金到位,但是政府必须做好统筹工作,监管保护开发的各个环节,防止盲目运作;3)权责利平衡。由政府带头,制定一套规范的权责利平衡关系,包括政府、出资人以及村民等的利益分配与责任制度;4)弹性发展。按步骤、按情况酌情进行发展,每一步都要谨慎小心、设想周到。 保护措施:首先将历史风貌地区划分为环境协调区、建设控制区和保护区。环境协调区内严格控制大中型项目的建设,保护山体植被,维护村落的周边环境风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建筑建造的尺度、风格、材料等必须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保护区范围内严格保护村落原有风貌与格局,对新建建筑严格把关,并且对建筑进行分级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建筑、保护建筑与改建建筑。

西递在保护村落空间实体等物质文化的同时,更注重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鼓励人们继续生活在村落中,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效地保护了村落的社会、经济、文化内涵,使村落特有的传统历史文化得以继承发扬。

2晋中古村落民居的保护开发研究

2. 1晋中村落、民居概况

自古以来山西地薄人稠,人们在本土上不易生存,纷纷外出经商以谋生计,衣锦还乡后便建造了大批建筑艺术价值极高的地主庄园。山西地区古村落较多,但格局比较完整、建筑比较完美的村落主要集中在晋中地区。

晋中地主庄园择址科学,讲究风水。灵石静升镇王家大院占据当地居高临下的北山坡,一则负阴抱阳、背山面水;二则坡间形成一条条天然的排水沟,无水患之虞;三则宅后生态自然风光调节小气候。庄园多采用严整的规划布局,以经济实力为依托,筑就高大坚固的围墙,城防设施严密(见图4)。高大封闭的院墙划分内外,形成外雄内秀、外封内敞的空间体系。山西合院的基本构成元素有正房、厢房、倒座、宅门几部分,它们通过过厅和垂花门串联成多进规模较大的院落,形成前堂后宅、前园后院的合院类型(见图5,图6)。民居院落中轴对称、空间布局等级严明,反映着尊卑、男女、长幼的区别,传统的封建礼制思想得到充分的体现。

2.2保护开况

蜚声海内外的乔家大院位于山西祁县乔家堡,现为祁县民俗博物馆。大院门前修建的商业一条街凌乱地延伸到了新建的停车场边,加之几处随意设置的酒店旅馆,破坏了村落的环境氛围,给古朴的村落蒙上了一层商业俗气。王家大院位于灵石县静升镇,现为中国民居艺术馆,居民已经迁出,只留下了豪华富丽却略显坚硬生冷的房子,没有了人的生活,整个建筑群失去了动人的灵性。曹家三多堂博物馆位于太谷县北恍村中,村中拆掉了老房子,新建了成片的平顶红砖房,而城堡式的三多堂就唐突地立于这一片红砖房之中,孤独地晚视着村落中陌生的一切。

仅将各处大院中的单体建筑完好的保护起来,却迁出了里面的居民,使之变成各种博物馆,这样做改变了其原本的功能属性;同时大院外部的村落环境也遭到一些不协调因素的破坏。大院虽然依然矗立在那里,但内外环境的改变,使其失去了生命的律动,脱离了乡土和村落环境,大院的文化与内涵就略显单薄,剩下的仅仅是一组建筑而已。

3皖南、晋中地区古村落民居的保护开发比较

1)皖南古村落采用“动态”的保护模式,村落就地保护,公众参与其中;晋中大院采取“静态”保护模式,迁出生活在里面的居民,只单纯的保护建筑本身。

2)皖南古村落的保护内容包括村落的环境、格局及民居,并且在改善村落基础设施、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村落的民俗生活。晋中大院只保留建筑本身,忽略了所在的村落环境与乡土生活,把这些原本活生生的居住性大院变成了静悄悄的博物馆。

3)皖南古村落采取的动态保护模式的难度很大,需要完备的管理措施与较高的基础设施水平,在进行村落保护的同时,还要改善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满足保护与发展的双重要求。晋中大院的静态保护模式运作起来比较简单,没有居民生活在里面,减少了人为的不必要的破坏,对建筑的保护而言是有利的并且效果是显著的,但不利于村落历史文化的延承。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9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10

引言

黄山市历史上称"徽州",是徽州文化的发源地,历史源远流长,素有"东南邹鲁"、"文物之海"之称。201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确定,整个黄山市现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地2处(黄山,黟县西递、宏村),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歙县),名镇名村12处(黟县西递、宏村、屏山、南屏,歙县渔梁、棠樾、许村、关麓村,徽州区唐模、呈坎,休宁县万安镇、黄村),部级历史文化保护街区2处(屯溪老街,歙县渔梁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黟县),名镇名村8处(徽州区潜口、西溪南,休宁县右龙、黄村,黟县关麓,歙县雄村、昌溪、瞻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33处,其中"国保"17处、"省保"110处、"市保"100处,县保253处,不可移动文物点8230处,其中皖南古民居6264幢。古祠堂、古民居遍布于全市各个乡镇村落,与优美的山川相得益彰、交相辉映。

一、 黄山市古建筑遗存现状

为了深入了解黄山市古建筑的现状,我们将第三次文物普查中8041处古建筑按照功能、时间、材质和位置分别加以分类,并进行走访调研。

1.1按功能分类

通过以上分类可知,黄山现存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除无生产性建筑、社交建筑、园囿建筑外,柴泽俊先生所列的其他8类皆有。但以上的分类并不十分严格,因为有一些古建筑本身就有多重功用,还有一些古建筑是组合型建筑或建筑群,其中包括具有不同功用的多个古建筑。在8041处古建筑当中,民居建筑占的比例最大,共有6127处,占总数的76.20%;其次是祭祀建筑,共710处,占总数的8.83%;再次是桥梁及水坝建筑,共456处,占总数的5.67%;而其他几类总共才有748处,占总数的9.30%。

1.2按主材质分类

以上分类把黄山市现存8041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材质分为砖质、石质、木质、土石、砖木、砖木石等六大类,也并不是十分精确。因为在这8041处古建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组合型建筑或建筑群,它们一般由多个不同功用、不同材质的单体建筑组成。除此之外,有一些单体建筑,虽然我们把它们定位为某一种材质的古建筑,但并不否定其仍然使用了其他的材质。比如,乐寿桥的材质是木质,但其底座却是石砌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将以其主体建筑或主要部分为准。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黄山现存8041处古建筑中,砖木石类数量最多,共有6090处,占总数的75.74%;而砖木结构的其次,共1851处,占总数的23.02%;石质结构又其次,共54处,占总数的0.67%;剩余3类材质结构的古建筑,共46处,占总数的0.59%。徽州古建筑所用材质的这一特点与中国其他地区古建筑的特征是一致的。

1.3按时间分类

与按功能、材质分类一样,按时间分类也并不十分严格。有一些古建筑时间跨度较大,曾经多次重修或扩建,对于这一类古建筑,我们分类时的基本态度是以其现存最古老建筑为基准。对于那些组合型建筑或建筑群中各单体建筑所属时代不一致的问题,我们按照其中最早建筑与最晚建筑所形成的时间区间来表示,这样就可以比较清晰地把其所属时代的复杂性呈现出来。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黄山现存8041处古建筑类文保单位中,占比例最大的是明清建筑,共6223处,占总数的77.39%;其次是中华民国建筑,共1757处,占总数的21.85%;其他4个时期的建筑,共61处,占0.76%。这符合时间越古的建筑保存下来的越少的一般规律。

二、古建筑保护概况

为了对徽州古建筑的保护现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更好地促进文物保护工作与增强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文物保护意识,我们组对第三次文物普查中的8041处古建筑进行抽样调查。

2.1国保一般保护的比省保好

截至2012年底,黄山市现存古建筑类文保单位中有17处是国保,110处为省保。通过我们的现场调查发现,这17处国保的保护状况要好于110处省保。虽然这17处国保在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总体上看,保护状况良好,没有破坏较为严重的情况发生。然而,省保的保护状况却不能令人乐观。除个别有旅游开发价值和有宗教部门出资不断修缮的古建筑保护良好之外,大部分保护状况不如国保,而且多有破坏极为严重的情况存在。

2.2材质较硬的一般保护较好

前面文章第一部分已经对黄山市现存8041处古建筑类文保单位的材质作了统计,主要有石质、木质、土石、砖石、砖木、砖木石等六大类,而各类材质的质地坚硬程度有一定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影响到对古建筑的保护。一般来说,材质较为坚硬的古建筑易于保护,相反,材质不够坚硬的古建筑则易于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在以上所列材质中,石质古建筑质地相对比较坚硬,抵抗人为破坏与自然侵蚀的能力较强,保护状况也较为良好。比如,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城西50余公里的永丰乡岭下村必吉岭头的五福庙,建于元末,民国14年重修,五福庙一进三开间,为全石结构,是宗教纪念建筑物,距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除期间遭到破坏外,目前基本保存完好。又如珠塘坝,花山摩崖石刻,板石潭石刻等等石质建筑,虽历经几百余年的风雨侵蚀,但仍然能够相对较好保存至今。然而,纯木结构的古建筑大多易于破坏,目前安徽省现存数量较少。即使有现存者,也大多曾经经过了多次的重修,这都是因为木质构件易于腐烂的缘故。

2.3位于城区比乡村的保护好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我们已经按照所处位置对黄山市现存古建筑类文保单位进行了分类,把其分为城区、近郊与乡村三类。就分类情况来看,位于城区的143处,位于近郊的5431处,而位于乡村的2467处。而古建筑所处位置对其保护状况有一定的影响,位于城区的一般保护较好,而位于偏远乡村的则保护要差一些。

三、结语

依据以上初步结果,我们建议加大对文物保护与文物修缮的资金投入,以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请有专业资格的古建公司承担,有关部门应该禁止非法使用古建筑类文保单位,对开发旅游,扩大建筑规模等工程加强控制与监督管理,确保对古建筑没有造成破坏。

徽州古建筑、古民居是徽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徽州文化的重要传承载体。虽然各级政府做了大量的维护工作,但是通过调研和走访,我们不可忽视地看到,目前保护工作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现实使用中对于古建筑的维护与修缮仍存不足。目前,我们仅针对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进行初步分析和一般评价。我们将进一步扩大调研取证范围,总结归纳,制定《徽州古建筑质量评价标准》,对徽州古建筑进行量化评定,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提供科学有效的科学依据。

保护徽州古建就是保护我们的精神家园和文化瑰宝,我们应该珍惜老祖宗的智慧结晶和时代的恩赐,让徽州文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古建筑保护论文例11

【关键词】

古建筑;价值;保护;思路

中国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每一件保存下来的古建筑都是弥足珍贵的国宝。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是对一个朝代的见证,是一个城市的文脉,他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状况。建筑本身是一卷丰富的历史档案,它忠实地反映了我们的过去。古建筑能否在我们当代人手中安然无恙地继承下去,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正视面对的严峻问题。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是历史托付于我们的重要使命。

保护古建筑就是保护中国的传统文化。任何一座古建筑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风俗习惯等等。例如,传统建筑体现出传统的伦理观念。从古建筑的宫、殿、门、阁,体量、形制、色彩中我们可以判断等级、贵贱,从庶民的宅院到帝王的宫殿,都是有严格的布局、井然的秩序,反映着人的关系与地位的差异;中国古建筑善于将功能多样、风格迥异的建筑单体通过空间序列上的安排、组合,取得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多样性统一的特点。

每一座古建筑都是一件艺术臻品,或厚重雄浑,或华丽繁缛,台基、立柱、斗拱、屋顶,有机地组合成一幅比例协调生动美观的图画;若是群体建筑,重重院落,主次有序,更会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除了建筑本身的架构之外,建筑的门、窗、天花板等及装饰图案更是依据建筑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表现出丰富的艺术内涵和工匠们精湛的制作技艺。

古建筑代表着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从春秋末年到秦汉时期,古建筑从干栏式建筑到梁上立柱、柱上架梁,再到穿斗式木构架形式,出现拱券式、叠涩式艺术风格, 高台建筑、重楼建筑相继确立了自身的体系,成为日后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主体构造形式。到了隋、唐、宋辽时期,古建筑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建筑类型的更完善,建筑技术上组合梁柱的运用,辅作层的出现,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广泛使用图纸和模型等。从斗拱使用范围的扩大、砖木混合结构建筑、建筑群的发展,到《营造法式》的完成,中国古建筑无论是在实践操作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元代建筑技术中已使用减柱法、移柱法、外檐大额作等工艺。中国木构架结构建筑经过三千年的发展,由简陋到成熟、复杂,再进而趋向简化。明、清时期是我国古建筑发展的最后一个高峰,明朝的官式建筑已高度标准化、定型化。建筑群的成熟,将各种大小不同、形式不同的建筑巧妙组合,重重院落中建筑的不同组合与庭院空间的变化使他们既适应功能要求,又取得良好的艺术效果;斗拱比例减小,构造简化,逐渐退化为装饰,摒弃了宋金以前木构建筑以斗拱拱材的高与宽为“ 材”, 以斗拱两层拱之间的高度为“”作为模数来权衡设计的方法,开始以的宽度――“斗口”为基本模数衡量古建筑的体量大小,简化设计,这些建筑技术的进步反映了建筑科技发展水平的高度。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城市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区域发展与老城区保护发生矛盾时,一些古建筑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老城区成片消失的同时我们的城市正在走向雷同,耸立的高楼,拥挤的街道,闪烁的霓虹灯,少了一份人情味和归属感,城市变得没有特色,没有文化底蕴了。之所以在古建筑保护中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与实际操作严重不符。

那么,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好这些弥足珍贵的传统古建筑呢?

第一,要明确修缮古建筑的目的。古建筑保护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长其寿命,而且需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充分地保留自然对其留下的历史烙印。

第二,要研究保护什么的问题。古建筑保护首先要保存建筑本体,因为许多历史综合信息只能依赖建筑本体而存在,保护古建筑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才能完整地保留下古建筑的各类信息。中国古建筑的主流当属木构建筑。现存的木构建筑中,大多是明清建筑,元代以前的木构建筑存世极少。木构建筑是榫卯结构,在保护时要关注建筑本体、建造工艺、手段以及周期性的维护方法等。

第三,要探讨古建筑保护的依据。《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古建筑的修缮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有学者认为文物法所提的“原状”是指该建筑物初建时的状况,是健康的状况,而不是残破的状况;是未经后人拆改的状况,而不是被拆改后的面目全非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对于影响整体的局部问题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以延续现状。 同时要尽可能把维修工程控制在建筑内部,避免对建筑外貌做大的改变;另外要尊重传统木建筑的维护方法,关注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修缮古建筑只有按照原形制、采用原有材料、使用原有技术、实施原有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这才是搞好文物古建筑修缮的根本保证。

第四,要注重古建筑保护的方法。古建筑的修缮有多种方法,应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完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本体的干预减小到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扩大修缮范围。

对古建筑进行保护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课题。中西方国家对古建筑的保护都在进行探索。欧洲的一些国家不仅在大学里开设了古建筑保护和修复专业,而且社会上也有专业性极强的古建筑修复类工程公司。我国在古建筑保护与重修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中也走了不少弯路,例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营建没有价值的人造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