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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3 10:02:22

土地治理论文

土地治理论文例1

土地治理项目概算由当地农发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制定,一般采取的定额偏低,明显低于当地建筑工程的收费标准,并且只计算直接费和税费,没有考虑预备费、措施费等,加上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地点相对分散,原材料、预制构件等基本靠人工二次搬运,工程造价对这部分费率也没有考虑到。因此土地治理项目招标往往是由相当一部分是农建队伍低价中标,这些农建队伍一般由当地农民临时组建,有的人基本的施工技能都没掌握,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也不是很高,这就造成了土地治理项目的施工质量偏低,工程质量差强人意。

1.2责权不对等,建设单位管理困难

土地治理项目现有的管理模式是由当地农发部门统一组织招定标后,由农发部门指定的监理单位监督在建设单位的实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也由农发部门审核下发,建设单位名义上要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能否达到要求,符合自己的使用需求,但是建设单位在监督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掣肘施工单位的权利,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意见往往是不予理睬,而工程监理对建设单位的意见往往也是应付了事,六合基地在近几年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积极与主管的农发部门和监理单位沟通,但是管理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2对提升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思考

2.1强化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力求规划设计精细化,减少后期工程变更

对建设工程而言,初步设计与技施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约为90%,而工程规划的详细与否又直接影响工程设计质量及预算水平,因此,规划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龙头,可以使投资控制工作更主动,当发现详细设计与造价计划产生差异时,主动采取一些控制方法消除差异,使设计更科学、更经济,减少实施中的工程变更。作为农科院来讲,实施土地治理项目是建设高标准试验田,满足科研需要,这就比一般的项目要求规划得更精细,设计的标准更高。但是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设计工作量大,时间又往往很紧,农发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很难对前期的勘探、论证、规划、工程设计等工作做深做实,这样就会导致项目实施后工程的临时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等情况的出现,使实际施工与原有规划设计出现较大的变动,造成项目的资金进度和质量控制都较为被动。基于这个情况,六合基地在项目准备阶段提前邀请工程勘探院和设计院来基地进行勘探、规划和设计,然后交给农发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和审核,这样以来规划设计相对精细,为以后项目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2采取措施,多方面加强工程监理

目前当地农发系统虽然已经推行监理制,但是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规定,目前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内控制使用,低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率,而由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分散、线长面广、费率低等特点,导致监理成本高,而监理公司不愿意全面介入农发工程监理,即使接受了任务,也不愿意拿出那么多的精力来做,往往一个区的项目只派驻2名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从而导致监理效果大打折扣。基于六合区土地治理项目的监理现状,基地自2009年实施土地治理项目以来,一方面加强与项目监理的联系,多次邀请项目监理来基地召开监理例会,加大项目监理的巡视力度,另一方面基地自己聘请了一名监理工程师在基地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加大了现场监理力度,保证了项目工程质量。

土地治理论文例2

    (一)涉农土地协调整治过程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对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不仅仅土地面积非常大,还会涉及到多个村、镇上等村民的用地。对村民的土地经济补贴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村民普遍素质较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一旦处理得不好常会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纠纷。

    (二)不可预见的项目建设因素。由于管理技术水平的局限以及建设项目设备的不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项目施工因素。

土地治理论文例3

二、“本土化”概念溯源

“本土化”(localization)概念最早被应用于经济学领域,指的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实施本土化的策略。“本土化”一词被用于社会科学之中,指的是在对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进行运用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解释当地的现实情况,要充分考虑到理论的适用情况,将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加以改变或修正,增加其解释力,甚至在原有理论基础上提出新的研究框架和范式。我国社会科学的“本土化”可以溯源到“西学东渐”时期。作为近代“西学东渐”历史过程的一部分,现代社会科学从西方引入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与中国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的转型相伴随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在实践中对西方理论体系的消化吸收并要求进行“本土化”的理论创新。可以认为,关于社会科学的“本土化”论题,在包括以及西方国家的华人社会学圈,己经形成了颇具规模的讨论。如前所述,从整个社会科学学术史来看,“本土化”乃是一个用法极为多样的范畴,既可以用来指西方社会科学制度和体系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也可以指对西方社会科学方法、理论在本土语境中的修正或者转化,还可以指那些本来就发自本土文化的社会研究和理论成果。关于“本土化”问题,既可以指理论层面上对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倡导和思辨,又可以指那些实质性的有“本土”创新的社会研究。而在当前的学术界,随着中国国家力量的日渐强大以及国际政治格局的新变化,有更多的学者提出,要实现民族的文化自觉和独立,就应该注重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并构建我们自己的理论话语体系。

三、“本土化”的构建:范式的转移与四个发展阶段

中国政治学的“本土化”理论构建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范式转移的过程。联系到中国政治学发展的实际,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政治学恢复学科建制后,在一段时期内,曾大量地引入和介绍西方的经典学术著作与理论观念,这段时间中国政治学研究是在西方政治理论的范式下对中国问题进行讨论,可以看作是新范式的早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有学者开始进行关于中国本土政治现象与问题的理论构建,比如“群众路线”、“增量民主”、“干部公选”、“压力型体制”、“党内民主”等等本土的政治现象。还有学者从比较研究的理论视角、区域研究的理论视角和通则式研究的理论视角对中国本土政治现象进行理论建构。总的来说,政治学“本土化”的研究路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可以说是四个不同的循序渐进的发展层次,即个案式研究理论框架、比较研究理论框架、区域研究理论框架和通则式研究理论框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四个理论框架的层次并不是彼此分割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包含的。当然,有些理论的提出是涵盖了不同的层次。这既符合库恩所说的范式转化,也符合理论构建的从特殊到一般的发展规律。

(一)个案式研究理论框架

所谓“个案式研究理论框架”指的是通过对于中国现实政治中的单个现象进行观察①。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对于中国政治问题的个案研究可谓不胜枚举,其中,不乏对中国政治学理论进行本土化理论构建的尝试。“群众路线”、“增量民主”、“干部公选”、“压力型体制”、“党内民主”等这些都是本土的政治概念,都是对中国本土政治现象所做的分析与理论构建。对于“群众路线”的分析,余逊达主要将党的群众路线和党注重运用全球视野去整体性处理问题结合起来研究,他认为这对于认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兴衰成败和当前实行的治国理政的思路,尤其是对于当前在全球化条件下理解党如何建构和发挥领导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俞可平对“增量民主”的研究分析了增量民主的意义、要点和目标。俞可平认为,中国特色的政治模式,最明显的特征是通过增量改革来逐渐推进中国的民主治理,扩大公民的政治权益。在观察“干部公选”这一政治现象时,陈家喜认为干部公选的出现不仅预示着干部选拔方式的重要转型,也意味着干部选拔标准的重大变化,分析干部公选的发生与演进,意义与缺失,有助于把握改革以来执政党对精英录用的变化,以及这一变化背后执政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与调适。如何理解当下中国的政府运行,是国内外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关注的焦点。“压力型体制”是尝试描绘这一问题的一个视角。杨雪冬认为“压力型体制试图描绘出中国各级政府在各种压力的驱动下运行,从上而下的政治行政命令是其中最核心的压力,这种体制的成因是传统的动员体制在市场化、现代化新背景下的变形。”王长江探索了什么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如何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探寻中国特色的政治改革之路。上述学者对于中国本土政治中的特有现象进行分析和讨论,提出了对于这些现象的独特解释,同时,也指出了这些政治现象与整个中国政治改革的联系,这就是从个案研究的角度对构建本土政治理论框架的学术努力。

(二)比较研究理论框架

所谓“比较研究理论框架”指的是从比较视角对中外政治现象进行分析的理论建构②。中外政治现象比较研究,是这四种理论视角中最常见、成果最丰富的学术视角。两国之间的比较,尤其是最相似的比较设计,是比较研究中流行的研究视角。比如,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比较。关海庭、刘莹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对中俄做了比较,认为虽然两国的政治发展都有确立和巩固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共同特点,但是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道路的不同,两国形成了完全迥异的民族性格,导致他们与西方文化的关系不同,宗教对社会结构的影响也不同,在此基础上形塑了各自的政治文化。其根源在于两国对待西方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观的根本差异,这也是两国在政治发展中选择不同模式的根本原因③。另外,还有学者对中国和欧洲做了历史的比较。王国斌从经济变化、国家形成和集体行动三个角度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进行比较研究,因为这两个过程既是近代欧洲历史上最重大的两个过程,同时由于西方国家的全球扩张,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世界性的过程。具体来说,王国斌不仅从经济发展的动力视角研究经济变化,也从欧洲武力威胁中国统一前后中国和欧洲政治的历史环境的变化来分析国家的形成,还从政治与民众反抗的视角分析集体行动,并对食物骚乱、抗税运动、叛乱和革命的内在逻辑与环境展开分析。从上述文献中,我们可知,关海庭与刘莹从政治文化与社会转型入手,对中国和俄罗斯进行比较,认为中俄传统政治文化的差异性造成了中俄两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模式。这种比较研究的理论视角对于我们思考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如何从传统政治文化中吸取有益成分,构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有效地推进和深化社会转型等重大问题有重要的启迪。王国斌在中西比较史研究中对中国与欧洲经济、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做了一个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希望能对中国与欧洲历史变化的诸种动力,提出一种新的观点。他以西欧经验作为参照,或者说,依照西欧的历史变化规律来观察中国的有关变化,由此来说这是一个有意义的比较研究。

(三)区域研究理论框架

“区域研究理论框架”指的是通过区域研究的视角,对中国与区域内的不同国家进行观察,比较这些国家政治现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而进行理论构建。与中国政治问题密切相关的区域研究是东亚模式②。很多政治学学者对此展开分析。杜维明等人都认为,由于儒家思想包含着有益的成分,因此他们完全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并能够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霍夫亨兹等人认为,东亚社会在各个方面存在的相似性促进了东亚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学者赤松要等人甚至提出了“雁行发展模式”。从东亚地区的区域研究视角,我们可以找到其对中国问题的启示,也可以为构建中国模式的理论框架做出有益的贡献。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发展中,与其它国家相比,有什么样的相同点和独特性?中国在今后的“雁行发展模式”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从区域研究的视角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对中国政治发展问题所做的理论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四)通则式研究理论框架

“通则式研究理论框架”指的是尝试摆脱西方理论话语体系的影响,建立一个既可以解释中国又可以解释其它国家,甚至包括西方国家的政治现象的理论框架。作为理论框架的最高阶段,通则式研究理论框架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难构建的一个层次。任何一个理论的内涵与外延都是存在张力的。对于通则式研究框架,学者需要有更高的学术研究视角和更远大的学术抱负才能构建。对于通则式研究理论框架的搭建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徐湘林关于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可以视为通则式理论构建阶段的一个研究实例。徐湘林从历史比较和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变化,指出国家治理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来对社会实施控制与管理的过程。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的互动关系是基于对中国政治实践的实证观察而建立的,同时,这种理论构建也可以用于解释其它国家的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可以视为是力图建立超越西方政治理论命题的通则式理论的尝试④。从上述可知,为了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国的学者在观察中国政治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适用于中国现实的政治理论。当然,对于“本土化”理论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分不同的阶段进行的。对于政治学“本土化”的研究路径分为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四个不同的循序渐进的发展层次,即个案式研究理论框架、比较研究理论框架、区域研究理论框架和通则式研究理论框架,就是对“本土化”理论路径构建的一种探索和观察。

土地治理论文例4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研究分析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目前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理论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土地治理论文例5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研究分析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目前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理论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土地治理论文例6

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基本阐述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进入社会变革、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就近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无论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还是自然科学方面,我国学者都在积极地引入国外的、尤其是西方的相关知识和研究成果,甚至连最基本的学科划分以及知识结构体系都移植于国外。而且,为赶上西方发达国家,与国际接轨,这种所谓的“西学东渐”的现象日趋严重。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尽管我国法律和西方法律仍然存在差异,但是不管在实践或是理论层面,仍随处可见西方法律文明的影子。

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学成归国的法学学者苏力却跳出了法律移植的怪圈,与众不同地发表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著作,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本土资源论的观点,毫无疑问地引起了法学界关于法治现代化以及本土资源的热议。一时间,赞扬、质疑之声四起,各种评论的文章专著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书进行了讨论研究。借用苏力的话说,这本书在法学界引起了一些动静。

二、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的缘起

对于当时主流法学学者提出的“变法”模式,苏力提出强烈质疑。苏力指出,制度都只是人们实践或是行为的产物,而并非由人们设计产生。近现代历史上,中国相对比较成功的制度变革主要源于中国人民,尤其是农民的实践。同时,通过大量的国内外实践经验的比较,苏力证明“变法”并不都是成功的,那些从国外直接移植的或者由法学家精心设计的需要政府强制实施的立法,反而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正如苏力本人所说,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态度是尊重人们的原创。正是基于此,苏力提出了本土资源理论,即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至于何谓本土资源,在苏力看来,本土资源并非仅仅指那些载于历史典籍规章中的传统资源,更指那些存于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各N各样的非正式规范,那些流动在人们生活中对人们起到潜移默化影响的行为模式。

因此,本文主要从第一编变法与法治着手,重点探讨苏力关于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注重本土资源的论证逻辑,并研究参考其他相关书评、针对其论证及其贡献进行评价分析。

三、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的论证逻辑

为了论证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注重利用本土资源这个观点,苏力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为该命题提供理论支持。

1.仅靠“变法”和法律移植都无法完成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在该书中,“变法”是指由专门的立法活动引起的制度变化。苏力认为,首先,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将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运用法律来规制社会发展,基本违背了马克思等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著名论断,割裂了市场经济和法律内在的联系。其次,他通过大量的历史实践,证明这种强制变法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立足于本土资源的法治建设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他并未否认变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而对于法律移植,苏力又指出,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仅仅依靠本国传统资源,来实现法治现代化。法律移植不可避免。但是那种仅仅照搬照抄西方成功的法律制度,脱离中国人们实践和生活的法律移植方式并不可取。此外,被法学学者所推崇的西方法律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变化发展的过程。如果单纯地移植最后的成果,否认西方法律文化自身的发展、变化,则无法完整地借鉴西方法律文明成果,自然不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因此,“变法”和法律移植也必须根植于本土资源,这样才能达到减少交易成本的初衷,更好地实现法治现代化。

2.地方性知识和有限理性要求法治现代化必须重视本土资源

首先,苏力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是一个具体而又完整的知识体系,都有一个具体的大背景,并不是放诸四海而皆准。正如克利福德・吉尔兹所认为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包括了“情调”,即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因此,由于文化和语言的差异,那些法律移植并非完全适合于中国人们的实践生活,更无法替代曾经起到规制人们生活作用的地方性习惯和习俗。其次,苏力引用哈耶克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断,指出正如通过计划无法对市场经济的一些突发状况作出有效反应一样,仅仅依靠法学家制定的文字法规以及所建立的一套司法体系是无法满足法治现代化建设要求的。苏力认为,一个社会法治的形成,需要无限的知识,必须依靠中国人们的实践,而并非仅仅依靠少数法学家的有限理性就能完成。因此,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家间或者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法学家们的有限理性,立足于我国的本土资源,尊重人们的生活实践,使制度更易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

3.中国法律多元化及法律规避现象更加凸显了本土资源的重要性

首先,苏力立足于马克思、韦伯等前一代思想家的结论,通过法律多元化研究,提出每个社会的法律都存在多元化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其次,他指出中国法律多元化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是法律制度中移植引入的外来法律制度、术语等,第二层是传统法制、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行为模式和风俗习惯,改革开放造成的与不同经济模式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之间、地方法律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共存和冲突,又反映了另一层。然而,在法律多元化的社会中,苏力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在书中,苏力通过一个男青年女青年的私了案件,证明了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特定的案件中,选择国家制定法可能使受害人付出更大的代价。即某些国家制定法存在些许不完善的地方,而使受害人不得不选择规避这些制定法,采用民间法。因此,只有“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通力合作或是妥协,才能尽量地减少法律规避现象,推动法治现代化建设。

四、关于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的评价

1.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

苏力以交叉学科为背景进行论述,使笔者意识到,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更要注重实践,充分了解法律服务对象的运作原理。此外,本书中,苏力关于本土资源的理论打破了国家强制立法和法律移植的常态,指出“现代法制”和“本土资源”并非使我们处于两难困境。并且,积极地将这两种物质的差别转化成知识上的差别,挑战并且反思了当时盛行的法治现代化模式,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因而,虽然有些学者从结论上或是理解上可能误解了苏力的意思,但是并不能否定本土资源理论的价值。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人们的实践,积极发挥本土资源的积极作用,为营造和谐社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护手段。

2.本土资源理论的不足之处

正如邓正来所说,无论是批判者还是赞扬者,都无法否认苏力提出本土资源论对当时学界所造成的冲击,甚至对于在改变中国法学转向上所起到的推动作用。虽然从总体上看来,苏力的论证逻辑甚是严密,但是笔者认为,其在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的个别观点存在些许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苏力对于地方性知识有一种误读,“地方性”丝毫不意味着空间上的封闭。地方性情境是可以改变、扩展的,而地方性知识也并未给知识的构造与辩护框定界限。相反,它为知识的流通、运用和交叉开启了广阔的空间。其次,苏力在论证本土资源时,未充分论证其本身所具有的消极性。虽然其意识到本土资源存在自身的弱点,并指出利用本土资源并非恢复以往的所有做法,但这些解释似乎仍不够充分、全面。再次,从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苏力将本土资源直接等同于非规范制度和民间法。而笔者认为,苏力应该细分一下逻辑转化的过程,这种直接从社会学概念转变为法律概念的处理显得有点仓促。虽然苏力通过前人的经验对这种方式进行论证,证明其具有可行性,但仍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五、结语

本土资源理论,作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闪光点,在推动法学家关注中国实际、促进法治现代化建设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在文中所指出的些许问题,只是笔者的一些想法,并不是批评,更谈不上批判。笔者也赞同苏力的观点,认为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重视发挥本土资源的积极作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确处理其与法律移植的关系,才能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

[3]K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

[6](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C].王海龙、张家u,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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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5-5843(2013)05-0056-03

[作者简介]谢桂娟,延边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近年来,随着中国发展模式在世界影响力的增强,政治学研究本土化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中国政治学并未真正实现本土化,目前政治学界所使用的基本概念、理论分析框架、研究方法等仍然来自西方,即便是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中国的,但解决问题的方法仍是西方的。正因为西方政治学对中国政治学这种根深蒂固的、源自“学科霸权地位”的影响力,中国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本土化任务格外艰巨。政治学的“补课”任务到底应该补什,西方政治学原理是否是政治学的普遍原理,中国能否有自己的本土政治学,全人类是否有共享的政治学范式?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处理好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的经验以及思考,试图探讨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否能够和谐发展以及如何和谐发展的问题,从而构建中国本土的政治学学科体系。

政治学学科建设是从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角度而言的,并非是指大的学科门类,即政治学为一级学科。国际化与本土化,不仅仅是政治学面临的问题,而且是当代中国学术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中国自19世纪中叶国门洞开之后,文化发展几乎被笼罩在西学的话语权之下,本土化和国际化(西化)的问题就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一、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

通常意义上,谈到政治学的国际化无非就是西方化或美国化。事实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西方政治学的研究传统是由古希腊的圣哲们,尤其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奠定的。古希腊时期,政治学与哲学、伦理学混杂在一起,政治学在总体上从属于哲学,特别是很难与伦理学区分开来。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首先出现在19世纪末的美国,美国政治学继承了从古希腊开始的研究传统。自政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伊始,现代政治研究的中心就从欧洲转移到美国,政治学逐渐美国化了。但这些事实也只能说明,西方政治学或是美国政治学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阶段,并非人类政治文明的全部,更不是唯一。诚如有学者所言:“所谓西方的、美国的政治学说是‘完全的政治科学’,是政治学普遍原理的看法,并不符合现代世界政治发展的客观实际,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把西方政治学说当作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教育和引导我们的学生,那只能使他们陷入歧路,走向自我否定。这种状况应当改变。”而且,西方政治学植根于西方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其基本观点、理论假设及研究方法并不完全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并非西方化或美国化。

那,政治学的国际化就是政治学学术研究的国际化吗?对此,有学者曾把政治学国际化的含义归纳为三点:一是中国政治学将成为世界政治学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具有与国外政治学对话的地位和能力;二是中国政治学者能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高度来诠释中国社会的政治实践,从而建构中国的政治学理论体系;三是从全球战略的高度,扩大视野,积极研究全球性的政治现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强调,政治学的国际化不仅在于理论观点的国际化,更为重要的是研究价值的国际化。显然,这种对政治学国际化内涵的概括是较为客观的。但笔者认为,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并非仅指政治学的科学化、客观化,也并非西方化或美国化,而是政治学学科范式的开放性,即世界政治学。政治学作为一个学科本来就是世界性的,应把西方带有普适性的政治学理论融入本土理论体系之中,把具有世界价值的本土理念推向世界,还原政治学作为世界性学科的本来面目。笔者较为关注的是如何把中国政治学推向世界,把研究中国政治和中国学者研究世界政治的成果推向世界,即从对中国政治文化资源的深入挖掘着手,探讨中国政治学和西方政治学可以共享的学科范式。

二、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本土化

相对于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来说,政治学自身建设中的本土化就是中国化。中国政治学(“中国政治学”指的是政治学的中国类型,而不是说在不同国家或地域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政治学是唯一的)的理论源头大概要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留下了大量的政治学遗产,但并没有孕育出近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学。19世纪中叶,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开始流入中国,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近代中国,政治学始终处于翻译和介绍西学的“拿来”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过程中取消了大学中的政治学系科,也不允许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政治学走上了恢复和重建之路。纵观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政治学既不能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资源中生成,也不能从西方照搬或移植过来,而是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摒弃中国传统落后的观念,逐渐使政治学本土化。

多年来,我们虽然一直在努力探索政治学的本土化,但由于西方强势话语的“搅扰”,中国政治学本土化的目标始终没有实现。当前,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升,中国已经成为当代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伟大试验场。对于中国全新的社会主义实践需要一种新的奠基性解读,而这种解读只能用我们自己的话语。这就更彰显了中国政治学本土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为中国本土的政治学,它“必须能够正确描述并科学解释中国社会的现实政治生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规律,预测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前景,从而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但也必须承认,关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也只是政治学本土化的一个层面而已。

政治学自身建设中的本土化并非要将视角局限于中国,放弃对外交流。恰恰相反,中国政治学应该制定走出去的战略,逐步将中国政治学的本土性和原创性成果向国外推介,同时加强对政治学前沿问题的研究以提升中国政治学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尤其在吸收西方政治学先进成果的同时,要有清晰的本土化意识,要从我们独特的视角对全人类的政治现象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并能够把这种思考的结果上升到理论性层面,即“要有意识地在理论化过程中创造新的关键词、概念体系、基本假设、分析框架、研究方法,要以自信的姿态积极与各国政治学者对话,将中国人看中国和世界的心得与各国政治研究者共享”。因此,政治学本土化绝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强调政治学理论的建设与研究方法的选择要关注中国的政治实践,尤其要关注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实践和发展,以此确立中国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和理论路径,避免陷入全盘西化的误区。

综上,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本土化即中国化,是以中国政治文化资源的研究为依托,从中挖掘具有世界意义的中国政治理念,以中国学者科学的创造性思维建构中国的政治学学科范式。其根本宗旨是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一方面重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学科范式的建设,另一方面以批判的眼光审视自我、观察世界,以自信的姿态积极与各国政治学者对话,并以独特的方式参与政治学学科的重建。

三、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和谐共生

在欧美各国,政治学已是理论成熟、体系完整的独立学科。而在中国,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创建中国自己的政治学学科范式,就必须借鉴西方各国政治学已有的理论成果,这必然涉及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关系问题。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不是二律背反的关系,只有二者的和谐发展,中国政治学才能尽快跨越介绍西方政治学理论的起步阶段,改变当前理论研究中“西主中附”的格局,才能为世界政治学研究提供属于中国的实证材料,主动将西方政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之中,并从中培育出中国本土化的政治学理论体系,这涉及到政治学国际化与本土化如何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

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和谐发展并非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扬此抑彼,即避免或坚持国际化的唯科学化、客观化,或坚持中国政治学的本土化倾向,而是走向二者的统一,超越两种模式的自溺和封闭,坚持把国际化、本土化作为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两种互补性旨趣,也就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和谐共生。

目前,在我们的政治学研究中不乏带有普适性的西方政治学理论,但明显缺少具有世界价值的本土理念。中国政治学能否有普适性理念,如何把具有世界价值的本土理念推向世界,即如何把中国政治学推向世界,把研究中国政治和中国学者研究世界的成果推向世界,需要深入挖掘中国的政治文化资源。众所周知,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创立基于西方的文化土壤,同样,政治学理论之中国范式也应该基于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中国古代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思想,如“民本”、“和为贵”等理念。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不仅丰富了当代政治学理论的知识谱系,同时也为中国的和平发展与世界的持久和平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向和选择。不仅如此,历史上的中国也不乏普适性的话语体系,譬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数千年一直就是东亚世界的普适性话语。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对儒家经典进行重新阐释,以儒学的内在脉络作为建立普适性话语体系的依据,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通过与西方政治学概念的部分对接,重建中国的政治学。进而言之,就是在西方普适性与东方普适性之间寻求融合与折衷。

土地治理论文例8

关键词: 本土红色资源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作为我国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肩负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使命。由于社会价值多元化,各种思潮此起彼伏,少数大学生贪图享受,失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这对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挑战。红色资源作为我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其精神内涵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质教育资源,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本土红色资源的运用现状

1.高校利用本土红色资源认识不足。目前,一些高校对红色资源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有教育功能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本土红色资源在本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鲜有高校把本土红色资源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内容融入教学体系之中、把校园红色文化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任务来抓、把网络红色Y源阵地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内容来建,亦鲜有高校设立专门经费开展本土红色资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些都源于高校及其领导对红色资源的特有教育功能认识不到位,导致本土红色资源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够。

2.高校利用本土红色资源挖掘不多。目前,有些高校虽说开展了红色资源教育活动,但形式比较单一,大多是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走马观花式的参观,忽视对红色资源所蕴含的真正内涵、精神和时代价值的领悟,没有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鲜有高校对本土红色资源形成、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行清理,对其红色精神内涵进行挖掘,使本土红色资源体现出来的红色精神没有理论化和系统化,红色资源的育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没能使本土红色资源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鲜活素材。

3.高校利用本土红色资源保障不力。从2004年起,虽然国家规定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票,但是对红色资源景区仍实行收费制,这就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据了解,目前只有少数高校为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设立专门经费。如果没有经费保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就不易充分发挥本土红色资源特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和作用。

二、本土红色资源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拓宽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引领大学生价值的载体,各高校始终围绕“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思路,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方法。但当前在各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力点和结合点找不准、教育途径和方法固化等问题。今天的大学生思维活跃、思想开放,应开拓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预期目标。红色资源作为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具有其他教育手段不可比拟和替代的教化育人功能和作用。如能把本土红色资源作为教育资源引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将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辟新的途径。

2.有利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当前,各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努力解决其实效性,而红色资源蕴涵了崇高的理想信念、厚重的先进文化、丰富的革命精神、高尚的人格魅力,具有超越时空的强烈感染力、说服力、震撼力和强大的教育功能,对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德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具有重要的作用[1]。本土红色资源离学生很近,甚至一些真实的革命史实就发生在他们的父辈或祖辈身上。红色资源具有让革命事迹穿越时空、价值永恒和不可再生的特性,能让学生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让他们情真意切地体会到革命先辈们为了国家解放、人民幸福不屈不挠、英勇奋战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革命精神、思想作风和优良品质,让他们真正地跨时空感受先辈们的艰苦奋斗经历、感人肺腑的英雄事迹,领悟每个红色资源背后的精神实质,具有很强的感染力、说服力和引领力。

3.有利于强化思政理论课教学的效果。在现有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中,某些教师依然按照固有的教学方法,将学生定位于只是听课的学生,没有让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教学效果不佳。红色资源以事实为依据,以历史为主线,从不同角度真实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真理的奋斗历程,其中蕴涵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精神,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精神,内涵丰富,寓意高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供了丰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源泉[2]。通过利用红色资源所进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可以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从课堂内延伸到课堂外,从历史联想到现实,从理论说教转为亲身感悟,让大学生真正领悟到什么是信仰的力量和顽强的精神,改变了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完善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增强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强化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

三、本土红色资源的运用途径

1.依托本土红色资源推进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开设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仍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红色资源作为一种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是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充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和创新意识[3]。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0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这为本土红色资源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内容、强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作为高校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以课堂教学为切入点,对本土红色资源与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发挥本土红色资源的作用,丰富和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进一步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针对性、生动性和实效性。各高校可以利用寒暑假或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本土红色资源地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如红色旅游、重走红色革命之路、重温红色历史等,也可以在现场举行特定的入党、入团和主题班会活动等,学习革命先辈的艰苦奋斗、不怕牺牲、信念坚定的革命精神,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体验性教学,让学生融入其中,让思想政治理论课变得有吸引力。

2.依托本土红色资源推进高校校园红色文化建设。校园文化是学校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及管理、生活等活动中,由学校主动倡导,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创造并认同的具有本校特色的一切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4]。高校应充分认识红色资源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以本土红色资源为着力点,重塑校园文化,打造校园红色文化,使大学生的思想灵魂在红色文化中受到深刻洗礼,提升精神境界。校园红色文化是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红色资源为内容,以红色精神为主题,通过各种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打造校园红色文化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5]。校园红色文化重点是推动红色精神全面融入校园,将红色资源中所蕴含的勇于开拓、艰苦奋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等价值观念、精神内涵与大学精神相结合,在学校的各种实践活动中进行倡导,形成让全体学生自觉遵循的价值追求。

3.依托本土红色资源推进高校网络红色阵地建设。“网络是新时期传播红色文化和发挥红色文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有效载体和途径”[6],随着数字化校园的普及,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进行线下教育外,还必须关注线上教育渠道,将网络作为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网络具有资源共享性、便捷性、互有裕不受时间及地点限制的优点,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网络资源优势和大学生对网络使用的普遍性,加强与本土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红色资源教育网站,开通公众微博、微信,集中展现各红色资源基地承载着的革命奋斗历程,把重要的革命事件、重要的历史图片、重要的革命著作和重要的人物简介呈现给学生,开展红色纪念活动,开辟红色论坛,构建起“时时可得、处处可及”以红色精神为主题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在网络阵地建设上,栏目设计要考虑吸引大学生关注、参与和互动,要体现趣味性、知识性、思想性和教育性,让学生通过红色网络阵地建设实现环境熏陶,潜移默化,使其思想受到教育、得到深化,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驱动力。

参考文献:

[1]张泰城,肖发生.红色资源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教学与研究,2010(1):72.

土地治理论文例9

1.积极推行生态友好型土地整治沈阳市“十二五”土地整治规划力求推行生态友好型土地整治,将生态安全理念贯穿土地整治全过程,实施原生态景观保护工程。土地整治活动要保护现有生态要素和景观要素,降低对原始生态环境的干扰。积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景观风貌提升工程,提高土地覆盖的镶嵌性及生态景观服务功能。加强了生态景观型土地整治技术的应用。提出土地整治工程应将规划设计与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相结合,推广生态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土地整治中的应用,做到点、线、面协调统一,构筑物的造型及色彩与自然协调统一。2.着力构建基础性生态网络沈阳市“十二五”土地整治规划重视构建基础性生态网络。在土地整治活动中首先加强了生态建设的宏观控制。注重区域生态功能协调,切实按照生态功能区划进行城市建设与产业布局。其次加强了生态核心区保护与建设。优先保护湿地、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重点保护半自然生境,本地植物多样性较高、特有物种群落和生境、自然遗留地、文化遗产保护等区域,增加自然区域面积,可持续地保存、维护和发展具有国家及国际意义的生态系统,形成生态核心区。最后合理布设了景观生态廊道。加强生态修复和重建,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连接残存自然、半自然生境,加强各生态系统之间的有机联系,提高景观连通性。3.大力恢复与重建退化生态系统沈阳市“十二五”土地整治规划对恢复与重建退化生态系统提出了具体措施。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面,坚持规模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积极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水土流失,有效遏制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在风蚀沙化土地防治方面。深入建设乔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体系,防止流沙蔓延和扩展。扩大人工种草面积,通过采取改良草地、围栏封育等生物和工程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有效保护和恢复。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卫工河生态化改造,深入开展辽河、浑河沈阳段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促进水质改善。

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1.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土地整治规划实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程度的评价可以包括土地整治活动的前中后三个阶段,首先,土地整治活动前期几乎没有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其次,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多强调新增耕地规模、农用地整治规模、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规模、宜耕后备土地开发规模等经济目标,较为普遍的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再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缺乏定量的土地整治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及评价体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对生态环境建设质量审核重视不够,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风险监测与风险防治投入不足。2.土地整治实施过程中的生态问题考虑不够土地整治活动在开展的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施工、速效化学材料等技术手段来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和短期效益的土地整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无论是未利用地开发活动、农用地整治及建设用地整治活动,大型施工机械对表土层的碾压,爆破、机械噪音等对生物栖息地的扰动,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等都给土壤结构、生物多样性等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负面效应。同时,不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布局及施工时间,不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也会对不同尺度的生态景观格局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3.生态环境监测及评价机制亟需建立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土地整治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监测工作关注较少,缺乏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机制。在过多的追求“数量”及短期“经济效益”的土地整治活动中,土地整治的生态环境风险意识淡薄。同时对生态效益及影响的评价多停留在针对固定项目的定性分析上,缺乏项目间的比对分析及定量评价体系,导致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客观性不强,亟需建立相对应的监测及生态效益评价机制。

土地治理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努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指导原则。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二、指导思想分析

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规模和范围、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

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等,统筹安排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重点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的衔接。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工作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1-2020年为规划期。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重点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等。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新农村建设建新区复垦区、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整治土地权属调整和建立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四、技术路线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采用建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基础,结合DOM影像图,调查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依据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及规模。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阶段,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技术组等组织机构,对乡镇及国土所进行土地整治专题培训,编制工作计划制定技术方案,收集、整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调查汇总分析阶段,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成果等资料,编制调查底图,以图表结合的方式,查清各类可供整治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分析评价土地整治潜力,摸清乡镇中心村建新区类型、数量及规模。编制规划方案阶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规划初选方案。

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工作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工作动员和技术培训。

召开座谈会、资料收集、填报情况、问卷调查、实地踏勘、走访农户等。调点调点调点调点。耕地利用情况调查;村镇用地调查;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

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

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户均宅基地标准法;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率法。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根据地形坡度、土壤质地、水源条件、水利设施、交通等因素,分区片测算可复垦增加耕地系数,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拆并潜力级别。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 现实潜力是指在目前的自然环境、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度供给等约束条件下,在规划期内可以实现的新增有效土地面积。可采取构建限制条件修正系数指标体系。

制约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经济、社会、成本和效益等因素。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

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经济合理性原则;生态环境优化原则;技术可行性原则。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从生态安全性、自然适宜性和经济可行性三大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整治的潜力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4、农民对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拆迁意愿

5、经济投入和融资能力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土地整治潜力、整治分区和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生产规划、水利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县乡道路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农用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单项重大项目和以上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项目组成土地综合整治重大项目。

六、结束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首先涉及土地利用类别划分及获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目前我国采用统一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获取是一项复杂庞大且 重要的工作,需要集技术、专业人才、物力的配合进行全面调查。

参考文献:

[1]严金明.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

[2]吴次芳,潘文灿等.国土规划的理论方法.科学出版社,,2003.9

[3]束克欣,叶燕妹等.土地管理基础.地质出版社,2004.6

土地治理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25 ― 02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党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三农”问题的核心和根源也是农村土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如何进行,运用什么来凝聚和引导成了当今的热点问题。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从政策主导到法治主导这样的思路变迁。农村改革是按照土地制度改革为主线进行的。但前两次农村无一例外都是政策引导下的产物,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理论根源是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进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没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当前,法治取代政策成为了党执政兴国新的理念与工具,农村有了新的契机。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主导时期(1978―2000)

这一时期处于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的确立时期,的指导性文件一般是“中央一号文件”或者是党的决议文件。虽然在宪法的修正案中有所提及,但也只是一语带过,并未有完整的农村法律出台。这一时期,党通过政策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在2000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土地征用可以采取征用和征收两种形式。正是在根本性大法宪法中的规定,使得我国农村进入了新的法制时期。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制并存的时期(2000―2007)

这一时期土地承包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范,但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规范继续在农村改革中发挥巨大主导作用,土地征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制度中的矛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收入结构变化、农民转型等一系列因素而日益凸显。《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3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土地制度正式确立。在2004年第三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治主导时期(2007―)

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为农村的法治主导时期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深化了农村。虽然我国农村在理论划分上进入了法治时期,但由于我国地域性差异以及法治时期的过程性差异的客观存在,进入了法治时期既不代表法治共识被所有人接受也不代表解决了所有的问题。这一时期,法治共识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新的治理模式。法治共识取代政策、法制模式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是最能统合改革分歧、最能为各界所认同的最大共识。改革需要法治共识,由于改革共识是针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改革发展中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而提出的战略方针,是一种获取绝大多数民众认可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二、农村的困境

党引导农村将人民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的程序中面临着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理论问题困境包含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虚位性的追问及法律的权威缺失等问题,实践问题困境包含土地政策的“有法不依”及相应的法律权益无法落实等问题。

(一)农村的理论困境

1.农村立法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围绕着农村土地所产生的大量矛盾与利益博弈,都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权威有关。涉及农村土地大多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之中的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时候是靠地方政策运作,甚至可能是一村一政策。以农村确权颁证工作为例,据媒体报道,“十七届三中全会提过现有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有些地方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就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而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具体规定”〔1〕

2.农村中土地所有权虚置

现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虽是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但在中国的很多农村地区实际处于虚置状态。〔2〕因而,我国农村的理论困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所有权虚位的讨论上,即由于集体所有权的虚无对的理论发展产生了抑制。由于现行集体所有权利的虚化和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质,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的外衣掩盖下,成为政府和利益既得者权力寻租的后花园。〔3〕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设置的虚位性,必须改革土地的产权制度、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案。

(二)农村的实践困境

1.农村土地政策问题上的“有法不依”

在基层,人为因素导致的违法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在现行的制度中,村集体仍然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一级载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权利,对全村土地的调整、分配、转换和负担等享有决定权。〔4〕虽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允许进行土地调整,但事实上却是“一些乡村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5〕

2.农村的法律新型权益无法落实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户自身产生了分化,新型的产权关系虽然建立了,但是土地流转市场等新型权益的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践层面的认可。在当前土地所有制的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影响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的关键因素,也是地权是否稳定的关键因素。〔6〕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涉及土地流转的法规上限制性太强,缺少自愿性的谈判协调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这就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如何在农村中践行法治共识

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必须考虑现有的现实条件,可操作性以及思维上的误区。农村的主逻辑应该是法治框架内的改革,法律是改革不能突破的底线。将法治共识贯彻到国家、社会及公民三个层面,势必对解决农村中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对推进农村的进程大有裨益。

(一)国家层面:围绕树立法律权威的法律共识

1.国家要贯彻共识树立法律权威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虽然奠定了农村经济长久发展的法律基础,但是在涉及农村土地的转让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方面,需要制定更加清晰的土地产权法,对使用者、转让者、收益者、处分者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只有明确的产权制度,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国家还要整合土地资源,量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办法》,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的土地权利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分明确权利的界限,才能树立我国的法律权威。

2.中国语境下的探究集体所有权的共识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讨论,都要放在中国语境这个大前提下来讨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塑造实践是一个试错过程,其基本的行动模式是“问题―回应”,通过社会问题反映出农地所有权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冲突,通过调整相关政策回应实践需要;在实践中试验新的制度规则成效,再将成熟的制度规则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则。〔7〕农地所有权形态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不应该是理想化的理论模式,而应该是能否回应中国具体历史环境中的地权矛盾与调整诉求,能否解决面对的社会问题。〔8〕因此,大谈特谈集体所有权的理论问题而忽视对实践问题切实研究是国内理论界的通病,农民要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而不是口惠而实不至。

(二)社会层面:增强社会组织的福利保障功能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东中西部区域差异过大等因素导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与相应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我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事关整个改革的成败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在农村中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不可否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利益的再分配,因而,在相关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应围绕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和社会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而展开。

(三)公民层面:农民树立起依法保护自己土地权利的法律共识

1.农民要坚定法治信念、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农村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才是当前农村的最大共识。只有将这个共识置于法治共识的大前提下,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保障。无论是相对于基层政府还是征地的利益集团或者组织,农民始终是弱势的一方,无论是动用社会资源的力量还是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上都有很大的差异。但农民要坚定法治信念,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2.农民要提高自身素质、锻造法治思维解决困境

农民问题,核心就是解决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农民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土地的收益权等等都需要国家和社会凝聚法治共识并落实法治共识的成果。一方面,我国务农农民的职业化程度低,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非农农民希望市民化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低是造成我国农民无法转型和融入市民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就农民个人而言,应发挥自身的内在作用,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提升市场化水平,增强就业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

〔参 考 文 献〕

〔1〕农村法治建设应该以土地为重点〔N〕.法制日报,2014.

〔2〕刘永佶.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01).

〔3〕赖丽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J〕.江西社会科学,2009,(10).

〔4〕丁任重,倪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08,(01).

〔5〕中共中央关于做好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Z〕.新华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