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购物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商业贿赂论文

商业贿赂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8 11:46:5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商业贿赂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商业贿赂论文

篇1

一、当前存在商业贿赂的各种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一些有实权的人物在利益的驱动下,在金钱物质的刺激下,有诸多行业的违法者,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在经济流通领域里:勒、卡、要,大吃回扣,收受贿赂以及分成等等手段捞取钱财。据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转让;医药购销,教育图书发行,学生辅导材料摊派购买,旅游交易,各种促销,政府购物,以及各类广告等等行业,他们以多种名誉,多种办法去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并在私下大搞财物交易。收受商业贿赂。视国家法律与不顾,纵然上有政策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各种政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监管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在上述笔者提及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业中,他们时刻都在千方百计,用尽各种手段,巧立帐目,颠倒事非,混淆黑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去真存伪。逃避办案人员的查处。

特别是在庞大的医药行业,房地产开发等复杂的行业经济领域交易中,他们私下的贿赂交易是相当严重和诡秘的。如:在帐目上,有很多方面不设帐。没有传票发票凭证,或者不入帐,不体现。或者是张冠李戴。其次设有明帐暗帐等等卑劣的手段,去搪塞,掩盖办案人员的眼目。另一方面他们经常拒绝办案人员的检查。如:借口不接待、或说财会不在、或说领导公出、或说帐目被上级调走。对此笔者认为,他们的伎俩就是用:一拒、二拖、三搪、四躲、五不见、六等着、七拿假帐。以种种手段方法设障碍,使执法人员耐何不了。因为他们知道只有公安、法院纪检等部门才能制裁他们。因此说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必须有政法部门的配合。才能得到有力的监管。

三、为什么被查处单位如此不择手段

依笔者之见,当前我们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一些年龄较大的有丰富办理经济案件能力的执法人员,有的退居二线;有的已退休。因此目前在执法办案机构中,大都是年轻人员较多,而且有的是新分配来的大学生。或者科室人员经常串换调配。因此使一些人员办案经验不足不丰富。力度不强,办案手段跟不上。尤其是查处商业贿赂的帐目上,似懂非懂,有的根本不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与其它案件有截然的不同。你办案人员必须精通会计的各种科目,方能在各种帐目中看出弄虚作假或者查出破绽。否则,在查处案件中就会苍白无力。

可谓在目前我们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违法单位和个人,他们惯用的就是返奷计。因为他们看出我们的执法人员业务不精通,手段不高明,执法水平薄弱。从而他们伺机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大发不易之财。而且对执法人员不屑一顾。

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必须取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有力配合,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按着法律程序办理。这样才能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别外还要着力提高办案人员办案素质。在通常中应适时请来高深的财会人员,对办案人员进行财会培训,使其不断提高执法者的办案素质。通过经常培训,才能掌握大量的办案知识。才能有力地监管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四、尽快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确保商业贿赂的查处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我们工商、公安、法院、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综合办案能力。那么如何开展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这就需要我们刻苦钻研各种办案知识,学好法,多懂法;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财会科目。应该胸有成竹地撑握和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人人都是多面手。从而在商业流通领域里才能有力地查处和侦破各种商业贿赂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

篇2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篇3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带来了大量的资本与技术,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但是跨国公司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且拥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其跨国属性也决定了它们能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实现市场策略,因而跨国公司极有可能会实施侵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使其经营行为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这一角度就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以及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三)并购行为

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人权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执法能力

篇4

政治坚定勇为人先

肆虐的非典,到今天人们还记忆犹新,危难关头,一个不寻常的案件摆到了*和他的战友面前。距案发时间已半月有余,案件调查陷入僵局,堆积如山的防护服、口罩等扣押物品塞满了半个仓库,上级领导又指示要从速从重查办,市局、分局成立了专案组……,临危授命,*和他的战友们承担起北京市某卫生材料厂制售不合格产品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个人的荣辱担当,瘟疫的肆虐横行,他都无暇顾及了,他带领同志们克服未介入先期调查,对案件情况不清楚等困难,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观看案发现场录象,逐笔核对产品购销凭证,不厌其烦地找当事企业的负责人、现场操作工人、相关证人,反复交代政策,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终于迫使当事企业负责人顾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违法事实。那十几个日日夜夜,*同志顾不上饥劳,忘记了危险,放下了牵挂,白天他与违法当事人斗智斗勇,指导同志们扎实取证,已是凌晨两三点钟,他还要梳理各小组取得的证据,谋划第二天的调查工作。这期间,他连续一周多没有回家,案件调查的紧要关头,他与违法当事人顾某的一次交锋就要持续十几个小时,通过十余天的艰苦努力,他们调取了四百多页证据材料,仅对当事企业负责人顾某的询问笔录就长达3万余字。此案罚没款25万余元,罚没物资货值近二十万元。违法企业得以严惩,有效稳定了非常时期的市场秩序。

在公平交易执法的实践中,*同志更是积极探索,敢为人先。2003年,*同志主办了北京市某水泵厂销售部等三件网上虚假宣传案件,开创了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查办涉网案件的先河;2004年,他主办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顺利结案,这个案例是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承办的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005年他主办的*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成为当年全国工商系统仅有的4个案例中的一例。2006年、2007年*同志参与策划了*分局对互联网领域非法经营活动的集中整治行动。两年间,他主办涉网案件10余件,并将自己多年来查办涉网案件的心得编制成电子课件在分局推广,有效促动了分局涉网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保护知识产权不畏其难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是公平交易执法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违法当事人呈现高智商化趋势,他们有意规避国家法律,钻法律空子,使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新困难。

在查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他带领办案小组冒着40多度的高温,露天保全证据近4个小时;下涿州、奔沧州,走访双方协作工厂,从而取得了加工合同、侵权滤油装置图纸等书证,他克服缺乏机械制图知识的困难,积极和权利人、侵权方技术人员沟通,那一段时间,他不分昼夜地仔细核对形形的机械图纸、辨别其中的异同,妻子开玩笑问他:你是要做工程师呀?几经周折他找到中国专利人专家委员会专家求教、他还多次和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交流,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辨明了是非,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在处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时,当事人崇某不无挑衅地说:“我有备而来,你看我也有知识产权”。原来当事人把权利人注册为注册商标的整版装潢,恶意申请了外观专利。*同志有条不紊地扎实取证,权利人企业登记材料证明权利人是有着几十年经营史的原国有企业、权利人商标印制使用方面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该商标有着二十多年的使用历史、权利人产品销售方面的证据记载了该产品有着数以千万的骄人业绩和上百万元的广告投入。面对铁的事实,崇某表示心服口服,崇某的律师说:“对于您高水平的执法办案表示由衷的钦佩”。

今年年初,世界500强芬兰某造纸集团投诉北京某纸业公司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这类案件属于行政执法的边缘问题,无奈之下权利人最终只有以诉讼方式解决,不但诉讼成本高,而且解决周期也很长。权利人律师几次与当事人交涉均无结果,向工商部门求助。接到投诉后,*感到查办该案件有很大的行政风险,但他很快意识到如果简单地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会使权利人对中国政府的办事效能产生误解,影响西方世界对中国市场竞争环境的认知。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他帮助权利人完善了举证材料,向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想法,领导批准后,他迅速展开调查,他深入市场调查取证,仔细查阅当事人登记变更档案材料,掌握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原北京某国有造纸厂销售科工作,熟知芬兰某造纸集团品牌市场影响的事实,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了少量带有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标注内容的试销产品。历经两次交锋,胡某认识到自己的搭便车行为给市场秩序、给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主动申请变更了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企业名称,更换了产品包装。鉴于当事人股东均为下岗职工,且未产生大的危害后果,*向领导建议对其免于处罚。权利人律师表示满意处理结果:没想到我料想一年半载也不一定有结果的案件,在你们这里仅用了一个多月就解决了。

整治商业贿赂标本兼治

近年来,商业贿赂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日益凸显,*同志也全身心地投身到整治商业贿赂的执法实践中来。2005年,他在查办*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件过程中,明察秋毫,挖掘出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商业贿赂案件,使违法者受到了惩处,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了法制教育,也促使某事业单位健全了防范机制。两年以后,全国深入开展整治商业贿赂活动,该单位领导不无感触地说:“工商部门的执法,不仅帮助我们改正了错误,也挽救了我们的干部”。

去年初,*同志在查办某商标侵权案件时,发现某商业零售企业存在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收取商业贿赂行为,他深入多家供货商倾听意见,取得证据,与该商业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谈话,使收取商业贿赂的商业零售企业认识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并依法接受了处罚。这一案例是市局远郊区分局查办的首例商业零售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收取商业贿赂案件。在几次与商业企业的座谈会中他以案说法,宣传《商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倡议商业零售企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打击商业欺诈重拳出击

近几年来,*同志先后查办了北京某信息中心假借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名义散布虚假信息骗取费用案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案,两案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均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欧典地板”事件发生后,*同志带领全科同志,放弃休息日,深入地板生产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数百页,对案件主办单位的工作给予了全力支持。几年来,他连续3年加强对辖区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整治,结案16件,罚没款50余万元,有效净化了辖区保健食品市场交易环境。

防范传销保稳定尽职尽责

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直是影响首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隐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更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直销工作中,他倡导的与商务部门定期信息通报、与直销企业定期情况互通等工作方法,在发挥工商网格监管优势与强化企业依法自律,提供监管效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市局《每日情况》刊载,受到市局有关领导的重视。2006年夏季,*宋庄潞城地区“拉人头”式传销沉渣泛起,*和同志们一道深入村民中摸情况,并及时与公安部门、宋庄镇及相关村委会联动,进行了多次清剿。在清除聚众传销的执法现场,他直面传销组织者的叫嚣与讹诈,义正辞严地戳穿传销组织者的骗人伎俩;他耐心细致地指导同志们扎实严谨地调取证据,有条不紊地处置各种突况。经过近两个月的清理,有效遏制了该地区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而公安、工商、街道、社区联动的“打传协作机制”也在实战中体现出它强大的效能和影响。

肯于钻研,善于积累

十几年来,*同志勤于思考,善于积累,勇于推广,他自费购买的业务书堆满了家中的书架,他撰写的《北京私企为何长不大》、《组织欠完善管理尚落后》等企业监管类调研在国家级、市级报刊上刊载;《一起“爱心”名义掩盖下的商业贿赂》、《对无店铺销售经营活动问题的探讨》等经检类文章在市工商局内参、市工商学会刊物上发表;《对商业贿赂案件认定查处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论文奖,《他人商标申请外观专利、球没打好被罚两万》一文获2006年千龙网北京工商视点优秀稿件一等奖。

廉洁奉公忠诚事业

篇5

政治坚定勇为人先

肆虐的非典,到今天人们还记忆犹新,危难关头,一个不寻常的案件摆到了*和他的战友面前。距案发时间已半月有余,案件调查陷入僵局,堆积如山的防护服、口罩等扣押物品塞满了半个仓库,上级领导又指示要从速从重查办,市局、分局成立了专案组……,临危授命,*和他的战友们承担起北京市某卫生材料厂制售不合格产品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个人的荣辱担当,瘟疫的肆虐横行,他都无暇顾及了,他带领同志们克服未介入先期调查,对案件情况不清楚等困难,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观看案发现场录象,逐笔核对产品购销凭证,不厌其烦地找当事企业的负责人、现场操作工人、相关证人,反复交代政策,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终于迫使当事企业负责人顾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违法事实。那十几个日日夜夜,*同志顾不上饥劳,忘记了危险,放下了牵挂,白天他与违法当事人斗智斗勇,指导同志们扎实取证,已是凌晨两三点钟,他还要梳理各小组取得的证据,谋划第二天的调查工作。这期间,他连续一周多没有回家,案件调查的紧要关头,他与违法当事人顾某的一次交锋就要持续十几个小时,通过十余天的艰苦努力,他们调取了四百多页证据材料,仅对当事企业负责人顾某的询问笔录就长达3万余字。此案罚没款25万余元,罚没物资货值近二十万元。违法企业得以严惩,有效稳定了非常时期的市场秩序。

在公平交易执法的实践中,*同志更是积极探索,敢为人先。2003年,*同志主办了北京市某水泵厂销售部等三件网上虚假宣传案件,开创了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查办涉网案件的先河;2004年,他主办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顺利结案,这个案例是市工商系统远郊区县分局承办的首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005年他主办的*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成为当年全国工商系统仅有的4个案例中的一例。2006年、2007年*同志参与策划了*分局对互联网领域非法经营活动的集中整治行动。两年间,他主办涉网案件10余件,并将自己多年来查办涉网案件的心得编制成电子课件在分局推广,有效促动了分局涉网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保护知识产权不畏其难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是公平交易执法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违法当事人呈现高智商化趋势,他们有意规避国家法律,钻法律空子,使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新困难。

在查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他带领办案小组冒着40多度的高温,露天保全证据近4个小时;下涿州、奔沧州,走访双方协作工厂,从而取得了加工合同、侵权滤油装置图纸等书证,他克服缺乏机械制图知识的困难,积极和权利人、侵权方技术人员沟通,那一段时间,他不分昼夜地仔细核对形形的机械图纸、辨别其中的异同,妻子开玩笑问他:你是要做工程师呀?几经周折他找到中国专利人专家委员会专家求教、他还多次和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交流,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辨明了是非,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在处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时,当事人崇某不无挑衅地说:“我有备而来,你看我也有知识产权”。原来当事人把权利人注册为注册商标的整版装潢,恶意申请了外观专利。*同志有条不紊地扎实取证,权利人企业登记材料证明权利人是有着几十年经营史的原国有企业、权利人商标印制使用方面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该商标有着二十多年的使用历史、权利人产品销售方面的证据记载了该产品有着数以千万的骄人业绩和上百万元的广告投入。面对铁的事实,崇某表示心服口服,崇某的律师说:“对于您高水平的执法办案表示由衷的钦佩”。

今年年初,世界500强芬兰某造纸集团投诉北京某纸业公司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这类案件属于行政执法的边缘问题,无奈之下权利人最终只有以诉讼方式解决,不但诉讼成本高,而且解决周期也很长。权利人律师几次与当事人交涉均无结果,向工商部门求助。接到投诉后,*感到查办该案件有很大的行政风险,但他很快意识到如果简单地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会使权利人对中国政府的办事效能产生误解,影响西方世界对中国市场竞争环境的认知。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他帮助权利人完善了举证材料,向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想法,领导批准后,他迅速展开调查,他深入市场调查取证,仔细查阅当事人登记变更档案材料,掌握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原北京某国有造纸厂销售科工作,熟知芬兰某造纸集团品牌市场影响的事实,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了少量带有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标注内容的试销产品。历经两次交锋,胡某认识到自己的搭便车行为给市场秩序、给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主动申请变更了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企业名称,更换了产品包装。鉴于当事人股东均为下岗职工,且未产生大的危害后果,*向领导建议对其免于处罚。权利人律师表示满意处理结果:没想到我料想一年半载也不一定有结果的案件,在你们这里仅用了一个多月就解决了。

整治商业贿赂标本兼治

近年来,商业贿赂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日益凸显,*同志也全身心地投身到整治商业贿赂的执法实践中来。2005年,他在查办*区某政府部门限制竞争案件过程中,明察秋毫,挖掘出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商业贿赂案件,使违法者受到了惩处,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了法制教育,也促使某事业单位健全了防范机制。两年以后,全国深入开展整治商业贿赂活动,该单位领导不无感触地说:“工商部门的执法,不仅帮助我们改正了错误,也挽救了我们的干部”。

去年初,*同志在查办某商标侵权案件时,发现某商业零售企业存在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收取商业贿赂行为,他深入多家供货商倾听意见,取得证据,与该商业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谈话,使收取商业贿赂的商业零售企业认识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并依法接受了处罚。这一案例是市局远郊区分局查办的首例商业零售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收取商业贿赂案件。在几次与商业企业的座谈会中他以案说法,宣传《商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倡议商业零售企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打击商业欺诈重拳出击

近几年来,*同志先后查办了北京某信息中心假借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名义散布虚假信息骗取费用案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案,两案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均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欧典地板”事件发生后,*同志带领全科同志,放弃休息日,深入地板生产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数百页,对案件主办单位的工作给予了全力支持。几年来,他连续3年加强对辖区保健食品市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整治,结案16件,罚没款50余万元,有效净化了辖区保健食品市场交易环境。

防范传销保稳定尽职尽责

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直是影响首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隐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更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直销工作中,他倡导的与商务部门定期信息通报、与直销企业定期情况互通等工作方法,在发挥工商网格监管优势与强化企业依法自律,提供监管效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市局《每日情况》刊载,受到市局有关领导的重视。2006年夏季,*宋庄潞城地区“拉人头”式传销沉渣泛起,*和同志们一道深入村民中摸情况,并及时与公安部门、宋庄镇及相关村委会联动,进行了多次清剿。在清除聚众传销的执法现场,他直面传销组织者的叫嚣与讹诈,义正辞严地戳穿传销组织者的骗人伎俩;他耐心细致地指导同志们扎实严谨地调取证据,有条不紊地处置各种突况。经过近两个月的清理,有效遏制了该地区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而公安、工商、街道、社区联动的“打传协作机制”也在实战中体现出它强大的效能和影响。

肯于钻研,善于积累

十几年来,*同志勤于思考,善于积累,勇于推广,他自费购买的业务书堆满了家中的书架,他撰写的《北京私企为何长不大》、《组织欠完善管理尚落后》等企业监管类调研在国家级、市级报刊上刊载;《一起“爱心”名义掩盖下的商业贿赂》、《对无店铺销售经营活动问题的探讨》等经检类文章在市工商局内参、市工商学会刊物上发表;《对商业贿赂案件认定查处相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文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论文奖,《他人商标申请外观专利、球没打好被罚两万》一文获2006年千龙网北京工商视点优秀稿件一等奖。

廉洁奉公忠诚事业

篇6

(一)职务犯罪侦查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的法律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涉及经济和职务犯罪方面的类罪进行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当。按照现有法律的允许,国有控股公司在经营、上市等市场活动中是独立法人的身份,当其内部职工涉及经济犯罪或是职务犯罪时,主体身份难以界定,到底是属于公职人员还是属于企业的聘用人员,主体身份的难界定会导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管辖或者都不管辖的情况出现,这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而涉及企业中的商业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交织的情况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由于改制,很多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但是在商业领域发生的账外回扣、收受贿赂等现象越来越严重,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司、企业业主的利益,更多得是损害群众的整体利益,如高价药品、有毒食品等。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发生的侵吞、收受贿赂等行为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侵害了社会的公平、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仅用现有的法律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自的侦查权来查办这些案件受到的制约非常大。

(二)职务犯罪侦查缺乏专门的法律手段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手段,与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相同,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特别侦查权力和特殊侦查手段,这与其所承担的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不相匹配。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也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并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职务犯罪查办的特殊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三)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

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而各级检察院也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实践中很多职务犯罪案件还牵扯到当地的重要企业,这就牵扯了地方的经济利益,为了保住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当地政府部门往往不配合检察机关的办案。职务犯罪侦查协作离不开请求方和协作方的密切配合,但在实践过程中协作方却设置重重障碍,不配合。有的单位随意确定协作范围,有的单位随意附加协作条件,人为设置障碍,影响了协查工作。另一方面,有的检察机关为了案件保密,防止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干扰,也不愿意主动请求协作。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必须从完善上层建筑开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查办案件范围

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改革,首先改革的应该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范围。应当将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利用职务实施的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权纳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之内。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企业所创造的财富都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如果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范围还仅限于“国有”的话,是不利于打击主体性质模糊的犯罪的。应当将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扩大至商业贿赂、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既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又查办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商业贿赂、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因此,将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的商业贿赂案件、职务侵占案件等与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或是相牵连的案件,全部划归为由检察机关统一实施侦查,以保证检察机关办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特别调查权

1、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权利,允许检察机关组建自己的技侦部门并开展技术侦查。由于腐败犯罪具有高智商、隐秘性的特点,运用常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因此,特殊侦查手段成为许多国家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如日本1999年《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第3条规定,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员认为有充分理由足以不疑将进行实行犯罪的通讯时,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对与犯罪相关联的通讯进行监听。可见,赋予肩负打击腐败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特殊的侦查手段,乃是国际上的普遍共识。而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仍然靠原始的取证方式,仅靠讯问、笔录这样的方式调查取证,虽然现在实现同步录像录音,但这和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集团化、隐蔽化、专业化的趋势相比,检察机关的取证手段过于简单必然限制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

2、赋予检察机关强制取证权。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案件的知情人或单位有作证义务,但其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的行为或不作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取证就以相应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愿意配合为前提。而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要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作证几乎不可能,因此就必须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不提供或虚假提供证据材料的个人或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包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只要有证据证实其不提供或虚假提供证据的,应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处罚。

(三)完善侦查协作机制

职务犯罪作案手法隐蔽性高,形式复杂多样,物证、书证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如果一旦不能迅速及时的固定证据,控制住案件的关键证人、行贿人,那么侦查工作难以继续开展,运用协作机制就可以增大警力,同时兼顾书证和言词证据的采集工作,让侦查工作取得更快的进展。

职务犯罪侦查的协作工作能否取得良好的协作效果,不是依靠单纯的警力相加就能发出最大优势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流畅度、及时性以及资源能否达到合理共享的效果。这就需要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构筑信息网络平台,充分体现资源共享,以弥补空间上的差距,更好的解决跨区域犯罪侦查收到信息阻滞而延误战机等问题。

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强制要求协助权。职务犯罪的查处离不开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而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而西方发达国家则均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协助单位提出无条件提供协助的要求,如新加坡的《预防腐败法》规定了“任何拒绝或不如实向侦查机关提供其所查询的账户、物品、文件或知情事实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可处以二年以下监禁或贰仟元以下罚款,也可两者并罚。”

总而言之,我国可以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为契机,加大打击腐败和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伟国:对完善检察侦查协作工作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句刊》,2010年第22期。

[2]徐益初:论中国反贪机构设置的完善及其职权的强化,《人民检察》,1995年第10期。

篇7

“产业”作为经济学概念,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的企业或组织。很难想象这样一个经济术语会和联系在一起。但当你看到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武汉一家公司与200多家期刊编辑人员有直接联系、雇用着80多名、年利润数百万元的消息时,你会发现,现在的确实开始“产业化”了。

今年1月,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披露,2007年我国“产业”规模约为1.8亿元;到2009年,销售额近10亿元,规模膨胀5.5倍。

用反剽窃软件查询,2007年的样本数据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袭,24%的论文为部分抄袭,仅4%的文章不存在抄袭。

2008年6月2日,互联网上中文仅“”一个关键词搜索量就超过3.5万次。

“只会多,不会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刊杂志编辑举例说,当下一本每年12期的杂志,其年收入不会仅靠这12期,还有很多增刊,以及教师节、儿童节、国庆节都会出的特刊,都可以创收,“一年究竟出了多少期,只有社里知道。”

是什么催生了这种异样的繁荣?有学者直言,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绕不开如今备受诟病的学术评价体制。

目前的学术评价及激励机制,通常以论文和著作数量多少为衡量标准。于是通过量化,复杂的学术评价变得简单快捷。

这种评价制度在实行初期,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但当学术与学者身价、收入直接挂钩,学术评价成为高校社会地位及调节内部利益关系的主要依据时,学术评价的功利性、短视性和种种偏颇便随之产生,致使不少学术研究忽视质量,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机制忽略了我国现阶段“僧多粥少”的现状。沈阳副教授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一般期刊、核心期刊、权威期刊共计9468种;全国学术期刊一年只能248万篇,但全国每年约有l00万高校教师、l00万在校硕士生和博士生、超过30万科学研究人员以及超过500万的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国企工程技术人员、70万农业技术人员、360万卫生行业技术人员,合计超过1180万人,都有需求。

排除部分非每年必发论文的人员外,每年仍有数百万人有发表需求。这数百万人中,相当比例的人迫于毕业、职称评定期限临近等因素,选择求助于市场和非法学术期刊。

不健全的学术评价体制,不但为学术不端者找到了最佳借口,甚至会起到“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真正有水平的论文难以发表而被埋没,名利双收的假学者逐渐“淘汰”严于律己的真人才。有人担心,这种“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恶性循环,会让整个学术界面临崩溃。

面对“堕落”的学风,相关部门试图通过推行反剽窃软件来遏制歪风邪气。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剽窃之风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措施促使买家开始寻求中介,或直接联系“”买论文。加上市场提供的便捷服务,还保证质量和原创性,更是助推了2009年市场的活跃。

同样助推市场的,还有“宽进宽出”的人才培养机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高校动辄六年才能让研究生毕业不同,中国的硕士、博士一般只需三年左右时间就能毕业,而且如果达到规定的指标并完成毕业论文,即使你一本书没读过,同样可以毕业。但严格的要求,又使他们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这就导致了“关系论文”、“金券论文”(通过缴纳高价购买权——编者注)或现象的产生。

法律监管的缺失,客观上也为市场提供了生存环境。据了解,国内大部分公司获批的经营业务为文化培训、网络咨询服务等,但公司收入源主要是、。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支持,行为难以定性,只能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商业贿赂和商业欺诈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并且最后的处罚力度一般比较轻。

由此,大规模的现象看来绝非偶然,背后隐藏的是学术体制弊端及法律规范的缺失。要惩治这种学术腐败,只有从源头开始,彻底清除制度性腐败。

篇8

(1)业务收入情况:全院业务总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其中门急诊收入万元,同比增长%,住院收入万元,同比增长23.34%。

(2)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全院门急诊量人次,同比增长%;出院病人数为人次,同比增长10.33%;住院手术病人**人次,同比增长**人次;床位使用率%,同比上升8.51个百分点。

二、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全面提升医院管理效能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决定和各项工作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市、市卫生局的工作部署,我院继续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了我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了医院管理水平。

1.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探索科学管理创新机制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拓宽思路,开阔视野,我们分批组织各临床和职能科室主任,到上海中山医院、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姜堰人民医院学习借鉴他们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作法,派出**名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相关人员参加了省市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培训班。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基本现代化医院和医院管理年的要求,我们将学到的经验、做法与医院的实际结合起来,对医院以往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医疗、护理、感染管理、服务流程、医德医风、医患沟通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归纳、完善和整理,经过近半年的精心工作,《如皋市人民医院职责制度汇编》已基本定稿,从7月份起在全院推行,这标志着我院在加强和完善制度管理方面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2.树立质量意识,抓好制度规范的落实

在健全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医院始终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突出的地位,狠抓了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包括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类技术规范,围绕体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敏感的核心制度,突出抓住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三大重点。一是各督查组领导每周带领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深入科室进行一次行政查房,督查包括监控措施在内的医疗质量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到位,进行现场办公,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检查指导“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今年来,共进行督查和行政查房**次,通过不间断地监督和检查,使全体医护人员能够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操作规程,保证了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做到必要的检查一项不缺,不合理的检查一项不做,既保证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又减轻了病人的治病负担。二是按照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由医务科组织对科室日常工作、质量教育、病历质量和医疗护理文书等内容进行每月抽查和每季度全面检查,针对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医疗质量分析,写出医疗质量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使各科室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及时整改。组织全院性医疗安全专题教育及医患沟通讲座各一次,并邀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医疗知情同意及告知专题讲座。召开内、外科医生座谈会4次,就如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展开了讨论。进一步加强运行病历督查,上半年共查运行病历份,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基本杜绝重度缺陷。组织召开病案委员会次,评审年四季度归档病历份,抽一季度归档病历份,送外院评审,甲级率%。三是进一步加强医技科室的管理,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医院影像、检验、病理等医技科室的管理进行督导检查,认真落实了报告审核制度,保证为临床科室提供可靠的诊断治疗依据。

3.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一是为了扎实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我们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新农合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病情为病人进行相关检查,认真按照《如皋市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如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实施细则》为病人制定治疗方案,使参合农民报销比例达到**%。二是组织下乡医疗队进行义诊,今年来,我们组织医疗队进行义诊**次,义诊中我们免费群众量血压、查血型和进行健康咨询,今年共免费为群众做体检次,发放预防保健宣传材料余份。三是我们通过抗生素使用实行三级管理、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干预制度、合理使用临床药物的评估措施、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加强药品的使用管理等措施,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使医疗费用大幅度下降,今年1~5月份全院的药占比,同比下降个百分点,住院病人人均费用和门诊病人人均费用和三年前同比增长幅度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使患者实实在在地得到了实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4.充分利用区域医疗资源,加强与基层医院和乡村医生的沟通与合作

为进一步落实市局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双向转诊、构建和谐医疗市场,今年来,我们一直把全员营销和下基层联谊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推进和落实。我们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向转诊、免费进修培训、业务讲座等方式加强与基层医院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有效利用区域卫生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两个效益的目的。从5月份开始,院领导带领各科专家分批深入到各乡镇,与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座谈、交流,介绍我院的新技术、新项目、专家团队以及先进的医疗设备,加强与民营医院和社区服务站的沟通。目前,我们已经与10个乡镇的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约进行了联谊座谈。对于转诊病人,凡经我院检查及诊断,一级医院有能力诊治的,转回各医院诊治,转诊的重症病人在经过我院救治后处于康复期的,也可以转回原送诊医院诊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一级医院的床位使用率,又提高了我院的床位周转率。这种业务协作的开展,既加强了与基层医院的沟通联系,又能促进我院业务的提高和发展,既可解决当地的技术难题,又可从当地送来不少疑难急重病人,满足我院发展的需要,许多过去辗转到外地大医院就诊的病人,现在花相对很少的钱,在我院就能治愈,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三、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激发全院职工的工作热情

在人事制度方面。实施了人才租赁、自主招聘,完善人才的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分配,通过春季毕业生招聘和租赁制人员招聘工作,上半年年共引进硕士研究生4名、本科生15名,与13人签订人才租赁合同,并顺利完成职能保障科室人员的竞聘工作,对合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们注重不断完善人员考核体系,通过完善竞争择优的筛选机制、完善公正的考核机制、进退有序的代谢机制,逐步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在分配制度方面,按照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建立重绩效、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绩效方案适当拉开院内职工的收入差距。去年底,经职代会审议,院党委会讨论通过了新的绩效考核方案,新绩效方案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将工作量、技术含量、风险、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要素作为分配依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配系数,加大向临床一线、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增加了外科手术科室的站台补贴。新的绩效方案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医院的综合目标责任书也做了相应调整,充分体现工作量指标,不再是鞭打快牛,在保证医疗质量和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多看病人,多收病人,就能获得更多的报酬,同时规定,全院各科室经全面综合考核,医疗服务质量好、效益优、效率高的科室,年底实行重奖,着力营造人人刻苦钻研、互相促进、竞相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极大的调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分配制度成为促进医院发展的动力。

四、加大学科人才建设力度,不断提升科研管理水平

1.不断加快学科建设步伐。一是已获得的南通市临床重点专科称号的消化内科,继续进行巩固和提高,开展内镜下治疗和科研项目;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普外科建设,对普外科实行独立建科,根据重点专科的要求不断完善硬、软件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了“钬激光治疗下肢静脉曲张”科研项目,确保进入重点专科;三是在人才和技术力量上已具备重点专科雏型的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等学科,要求他们充分抓住重点学科建设的机遇,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资源整合工作,争取多出科研,多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积极参与市级重点专科的竞争和评选,争取年内跻身重点建设专科的行列;四是医疗市场和患者需求广泛的肿瘤科、传染、骨科、儿科等科室,鼓励他们全面加快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的步伐,肿瘤科借助直线加速器和16排CT投入使用的契机,不断加大对外宣传营销和自身建设的力度,力求迅速做大做强,抢占医疗份额,形成学科优势。

2.不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医院今年要重点抓好普外科、传染科、妇产科、脑外科、急诊科等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继续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选送十余名学科骨干和高年资优秀医生外出进修深造,依托国内知名医院的教学优势提高医学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之尽快成为医院及县域学科领域的权威,逐步形成优势,发挥专家、名医辐射效应,并创造条件使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不断拓展医疗服务领域。我们将把培养重点从个别学科带头人,转移到优秀中青年骨干和低年资、低职称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医师,对3~5年的年轻医师实行导师制,专人培养,并制定一套的考核措施,既考核学生,也考核老师,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进行规范化培养与管理,提供充分发挥能力的机会,让创造型的人才脱颖而出。同时积极引进高学历专业人才,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强吸引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大了“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根据培训计划,以医学临床“三基三严”培训为中心内容,认真抓好医务人员分级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住院医师的在职培训,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全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考促学,狠练基本功。对全院45周岁以下在职在编的医技人员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考试,对护理人员每月进行1~2项三基操作考核,参考率达100%,对不合格者强化培训补考,使合格率达100%。“5.12”护士节期间,护理部在全院岗位练兵的基础上举行了护理三基理论竞赛。

3.坚持走科技兴院之路。心内科《如城地区金婚夫妇代谢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盐敏感性高血压动脉顺应性及相关临床研究》、普外科《钬激光治疗大隐静脉曲张》、传染科和检验科共同研发的《乙肝病毒C基因多位点变异与临床的研究》4项科研项目年内均有望结题。同时,我们积极引导并支持临床、医技各科室引进新技术,开展临床科研工作,上半年共有6个项目分别报南通市科技局和如皋市科技局申请立项。

五、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以创建“无红包医院”和整治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为主线,积极抓好了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根据上级相关会议精神,我院继续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力度,阐明政策,晓以利害,正确引导,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人员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此外,我院还设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箱。进行了4次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重点检查收受回扣、“红包”以及“三不合理”和乱收费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管领导对负责药品、器械、后勤物资、一次性耗材采购的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与各科室签订了《行风责任状》。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要求,召开了全院医师大会,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院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开展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结合,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尤其重点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继续完善住院清单制度,严肃查处受回扣、红包等违规违纪问题,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边整边改的成效。

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开展了以“四个一”为主题的“我为病人解一难”、“人人都是服务窗口,个个代表人院形象”、“关注生命,关爱病人”等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培养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成为知荣辱,学医理,懂哲理,明伦理,解心理,善沟通的医学人才,进一步达到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美化服务环境的目的。严明院规院纪,落实奖惩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努力争创一流服务。共召开工休座谈会次,走访病房6个,下发问卷**份,患者满意率达**%。电话回访出院患者余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余条,有些建议已被我们采用,促进了医院良性发展。这些举措的实施,满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需求,树立了医院的声誉和威望,维护了卫生系统的集体荣誉和形象。

六、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十一五”建设规划

为大力改善就医条件,促进医疗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市委市政府要求我院在“十一五”期间必须达到的张床位以上规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医院“十一五”发展规划,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快基本建设步伐,对医院东、西北角和西南角土地分步实施拆迁和土地征用,并拟兴建一幢门急诊病房综合楼。

1.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推进情况

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总投资约亿元,该项目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大实事工程之一。医院专门组建了该项目的筹建组和基建办公室,由分管后勤的副院长具体分管工程的推进实施工作,并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院门急诊病房综合楼工程的相关工作正在按预期的目标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已完成了招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工程等项目的招标工作,5月份完成了现场勘探,勘探报告已交工程设计单位东南大学设计院,待优化方案报规划和消防、人防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扩初评审阶段。预计9月份可破土动工。

2.院东、西北角和西南角土地征用工作推进情况

为配合全市的“六城同创”活动,美化城市环境,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我院东、西北角和西南角实施土地征用和改造。

通过市建设局、如城镇、城管局、拆迁办等各单位和相关部门以及城南社区的通力协作,我院积极配合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和阻力,院东北角拆迁事宜于已圆满完成,东北角拆迁共征用土地平方米,并按照拆迁政策斥资万元购置商品房对拆迁户进行了妥善安排。在完成了院东北角拆迁工作后,原计划在拆迁位置上新建一座平方米的后勤综合楼,但根据市建设局实地测算,需退道路红线接近米,征用的土地面积只能作绿化用地。我们及时调整方案,报规划批准后新建了临时病案周转房,拆除原病案室后,在病案室原址(医技楼西侧)新建了平方米的直线加速器机房,今年已通过竣工验收。

西北角土地面积计平方米,拆迁工作正处于推进阶段。经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医院西北角的拆迁评估概算,西北角拆迁共涉及户拆迁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总拆迁补偿额约万元。日完成了交房拆迁工作,现处于拆迁安置阶段。

平方米),不含库房及货币安置面积仅用于购房就需约余万元。市建设局已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用地红线图,现已与房产公司签订对接安置协议。为确保拆迁工作的早日完成,医院主动多次与城南社区联系沟通,并先后组织或参与了3次拆迁工作协调会,商讨相关事宜。目前,虹桥楼已完成过渡安置协议,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预计7月底前全面交房。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9

企业道德风险是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企业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并广泛存在于企业与政府、企业股东与经理、企业经理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从一个不彻底的中央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向一个不彻底的市场经济形态过渡的过程中,传统道德与价值体系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分崩离析,新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远未确立,企业道德风险愈演愈烈,并呈现出参与企业普遍、行为表现多样等特征。

一、企业道德风险表现多样并具有更强的蒙蔽性和欺骗性

根据企业道德风险的行为表现及其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我国的企业道德风险大体有如下情形:

1.政策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谋求某些特殊权利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并主要表现为:(1)权钱交易。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企业活动应受政策规定的制约,企业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一些政府部门又掌握有资源分配的权力。为逃避政府监管或获取某些不当的资源分配机会,某些掌握权力的部门或人物就成为企业关注的对象,赞助费、好处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或根本不为人所知的形式就应运而生了。(2)逃税漏税现象的盛行。税收会导致企业利润的直接减少.因而企业用尽做假账、虚开发票、虚开扣除项目等多种方式来逃避税收。更甚者一些经营者采取不注册,无照经营或使用假执照经营等方式逃避监管,导致税款大量流失。(3)生产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技术过时或是对自然环境有害、对人民身体健康有害的产品,如许多高毒性的农药,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产品。但由于这些产品仍有一定的市场,许多企业就在利润驱使下贸然生产,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4)视劳动法为一纸空文,肆意践踏劳动者权益等。企业中不执行劳动法的现象极为普遍,任意辞退职工,工作时间过长,环境过于恶劣,福利与薪酬得不到保障等现象比比皆是。

2.市场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最大化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是:(1)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仅在200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011件,占全国工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2)不守信用,肆意毁约不遵,合同欺诈行为严重。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3.2万件,涉案合同金额34.0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35件;查处涉农合同违法案件4865件,涉案金额3.31亿多元。(3)千方百计转嫁责任和经营风险,逃避债务等。企业一方面是采用多种手段骗取巨额贷款;另一方面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务,严重损害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杨文开介绍,在改制企业中,四大国有银行中的贷款本息为5295亿元,逃废本息达2522亿元,逃废占比为47.65%。有关部门统计,各大银行在企业改制中被逃废的债务,工商银行占49%,农行银行占48%,中国银行占57%,建设银行占47%,交通银行占59%,平均占到一半左右。

3.公益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公共利益,从事危害自然环境,妨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风险突出地表现在对社会公德或自然环境的破坏上,如乱采滥伐,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大量排放废物,制造环境污染等。福建省仙游县尾电池冶炼厂投产l3年来,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向大气排放危险废物,导致该厂周围农作物生产受影响和203名群众血铅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人民币100多万元。

二、道德风险的实施得到精心组织。且常与个别行政官员相勾结

我国转轨时期,行政权力继续直接控制大量社会资源的流动与分配,政府和企业之间权利的不对称,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归附于政府权力的庇佑之下,希望以较小的租金投人换取公共政策的倾斜。据建设部统计,2006年全国建设系统违法违纪和涉嫌违法违纪人员共415人,其中,建设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占68%。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也较为突出,2006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l608件,占同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6.3l%。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于2007年联合开展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中,公布的26个案例中有4个案例涉及、权钱交易,最高涉案金额399.6万元,涉案人员包括福州市仓山区原区委书记、重庆市江北区原区委常委、福州市仓山区建设局原副局长、扬州市规划局原局长、上海市松江工业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动迁科原科长等各级官员。“三鹿毒奶粉”事件中,石家庄政府对事件的瞒报和放纵,已成路人皆知的事情。

篇10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体系设计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经营者通过非法竞争的手段争取市场控制权,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因此通过法律引导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势在必行。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施行,而同属于竞争法律制度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施行,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反垄断规定。”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施行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走上分立道路。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辅之以散见在《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政、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将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规制。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突出行政制裁,采取了行政控制为主、司法控制为辅的模式” 。

从法条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四章集中规定了法律责任,共十三条,以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划分标准,囊括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显而易见,行政责任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经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主要部分设计的立法初衷。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归属到私法的范畴中去 并以民事责任作为主要救济手段。以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评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行政责任规定。

(一)规制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共列举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市场混同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串标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市场混同行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

(二)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

(三)处罚程序和标准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有两种形式: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节”执行,罚款额度包括“一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直接罚款和“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间接罚款。

(四)救济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救济程序的发起仍是在同一体系内的监督检查部门,是以行政复议的形式开展的。诉讼是第二救济手段,当以诉讼手段寻求救济时,诉讼的双方是权利人和行政机关,能否高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值得思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到第三十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表现为行政权力介入私权纠纷中,行政权力干预不正常的市场竞争。在双方经营者和行政机关构成的三方不正当竞争纠纷格局中,行政机关本身是纠纷发生以后介入的,它的立场和作用面临矛盾:究竟是作为平行介入的执法机关还是作为位于更高位阶的裁判机关?

如果采用前者,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和处罚权,参与收集不正当竞争证据,这样显然会造成被诉侵权人处于被动地位,造成双方当事人地位和力量的不平等,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对方当事人。由此看来这种行政程序并不适应私权纠纷的处理”。

如果采用后者,行政机关则与司法机关发生管辖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并没有特别地赋予行政机关准司法权。

笔者尝试从两大法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机关的设置来思考这一问题。

(一)美国的行政执法机关设置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竞争立法模式。知识产权法、商法都体现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美国的竞争法执法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它并没有直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罚的权力。其行使职权需要审慎地借助司法手段,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无论何时,委员会确信:(1)个人、合伙人、公司从事于或将从事于传播或导致传播虚假广告;(2)委员会对此提出诉状,在诉状被复审法院驳回或撤销之前,或委员会的停止令最终有效之前,委员会确信,禁止该行为具有重要的公众利益。委员会将指定律师在美国区法院或准州法院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传播或引导传播虚假广告。依据充足的证明,可在没有担保情形下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该诉讼可在上述当事人居住或营业的区提起。

“禁止令”这一带有行政色彩的指令仍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从中一方面体现出美国开放、自由的市场体制,行政部门只处于市场监督者的角色,监督职能与执法处罚职能分离,重视司法的绝对权威。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对不正当行为的规制中,美国坚持以私法救济为主,公法救济为辅,建立健全了完整的私法救济体系(如作为法律渊源的《蓝哈姆法》,针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侵权行为法重述》等)。

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采取的是“司法控制”模式,司法机关是责任追究的主导,行政机关的参与受到了限制。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政权力得到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为“诉讼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要求意味着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本质上属于私人争议的问题没有裁决权,这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管理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权力只延伸到对竞争过程或消费大众构成实际威胁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二)德国的行政执法机关设置

德国的竞争法采用分立形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行政责任。德国法学界有人对此提出批评,认为现行法对不正当竞争制裁的力度不够大、效率不够高,应当效仿反垄断法设置卡特尔局的做法,设立相应的反不正当执法机关。

卡特尔局是德国联邦经济与劳动部的下属机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是高级公务员,主要是律师和经济学家。局内按行业划分十一个决议处,在裁定案件时,决议处三人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局内还设公共采购法庭(负责对政府公共采购投标人的保护)、总体政策部(就特定法律事宜提出建议、参与法律改革)、诉讼部(参与民事诉讼)。

卡特尔局是一个专业的经济法律部分,从组成人员知识结构、人员数量、行政方式来看,这都是一个追求小而精的行政部门。这个机构隶属德国联邦政府,权力虽大但其行使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能实现对政府、企业强有效的监督。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

通过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美国、德国、日本法律对比,可以发现,各国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责任设置普遍重视民事责任规定,限制行政权力介入,绝大多数国家仅规定了私法救济途径,这与我国依赖行政手段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恰恰相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民事责任规定和行政责任规定从条文数量上看不均等,严重失衡;从条文内容上看,法定情节有待细化,惩戒手段单一,财产处罚的力度亟需加强。自1993年颁布至今,《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修订,借鉴外国同类法,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篇11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就第7条的罪名认定,学界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应定“商业受贿罪”,但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是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加以认定。同一法条的内容,以不同视觉切入,得出相左结论,颇耐人寻味。但无可置疑的是,“两高”对该罪罪名的确立,将会对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和司法中理解和把握该条的立法旨意大有裨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较之于原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订,似乎只及于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但由于犯罪构成是由法定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一个要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乃至于改变犯罪成立的界域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学通说认为:“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两高”确定的这一司法罪名,将会给我们理解和把握修正后的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据笔者意见,“两高”这一罪名的命题,正是在贿赂犯罪的界域中明确划分了利用公共权利的受贿与利用非公共权利的受贿两种类型。这一划分也正契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反受贿犯罪的定罪机制,该《公约》恪守腐败犯罪源于职务的特质,将实施腐败犯罪的行为主体明确定位于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一级的受贿主体是公职人员,包括国际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一级的受贿主体是私营部门的领导或任何人员。受贿罪的实质就是权利寻租,实行权钱交易。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力的性质不同,在受贿犯罪中利用权力受贿起到的作用其效果各异。因而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对修正后的有关本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要件,在原来的基础上有必要做一重新审视。

    一、关于本罪的概念及侵犯的法益

    (一)本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内容和“两高”针对其内容所确立的罪名,本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括在单位的从业身份)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较大,致使其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其概念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淡化了在本条语境下“单位”一词的公共属性,还其法人化的本色,使其回归于市民社会。在以往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把这种“单位”作为在公权力的支配下的集合体,赋予浓郁的公有特色。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更多的是作为经济实体脱离于公权力的控制和支配,生存于市民社会之中;其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是具有独立经济实力,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实体,突破了原《刑法》条文中仅指公司、企业之限制;其三,行为人接受贿赂的行为与其利用职务或者利用在单位从业的身份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四,收受贿赂数额较大且损害了单位利益。本行为构成犯罪,受贿数额要达到法定标准。一般表现出是以损害单位利益为代价。

    (二)本罪的侵犯法益

    按照通说的观点,认为本罪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随着改革的深入,事情的变化,对于本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就刑法对本罪原保护的以公有制为前提的企业管理制度,随着企业改制和股份制改造的进程,其企业作为公共体的公有制性质已经蜕化,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越发凸现私营经济的特色,因而这样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以原刑法重点保护其公有制为特色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继而刑法所担当起的保护法益也随之发生了变异,这种变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作为集合体的单位,再不是按照财产所有制性质进行归类,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而是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且投资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尤其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及其他单位”的内容,其投资主体更具灵活性和宽泛性。这样的划分其实质也说明了这些集合体的非公有制的性质。

    第二,随着这些单位性质的民事主体化,其成员中所任职务的公权力的属性逐趋向弱化,因而,其职务反映出要求工作人员自身廉洁与否对公共权力的危害相对下降,对此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减小。但另一种具有刑事惩罚性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事随之而生,即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管理者对单位负有的职责和忠诚义务的违反,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形凸现出来。这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增的第6章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有关规定可作佐证,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6章的148条分两款作了规定,第1款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2款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从此条法理上分析,“忠实和勤勉义务”应是其上位概念,换言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是属于对其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在随后的第150条、第152条对违反这些义务的高管人员如何进行责任追究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罪的设置正是对这些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如果某些公司、企业人员的职权具有公共权利的特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侵犯了其职务的廉洁性,如: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163条第3款作了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基于以上分析,本罪侵犯的法益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及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经济利益。

    二、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与审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是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以上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述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163条第1、2款修正后的规定,从这两款的逻辑关系看,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包含于第1款之中的,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专条规定,关于这一点,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作了充分论证。他认为:《刑法))163条第2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的问题,所谓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因而即使第163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此,以下几个问题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一)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何谓利用职务之便?对此,学界的通说主张,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经营、管理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可见,这里的职务应限于管理性质的活动。至于劳务之便、工作之便,则不应涵盖在内,从以上对本罪侵害法益的论述中可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其职务所涉的公共属性已经蜕化,更多体现出是其成员对单位的勤勉和忠诚义务,表现出的是职业操守的优劣,直接影响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学者认为本罪的职务之便是在公司、企业的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这种业务既包括单位的管理工作,也包括劳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