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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7 10:07:24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1

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o、tot、privatization 等。而狭义ppp 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 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 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

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

ppp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对不具有竞争性的准经营性ppp项目,政府的政策性补偿或贴息贷款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将贷款或政策性补助资金,直接委托给政府代建中心进行运作,政府代建中心及spv公司共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根据spv协议分别对项目的子项目进行建设,私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代建中心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待工程建设完毕,根据转让协议,代建公司将建设好的子项目或完整的项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交由spv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减少了政府对私营融资公司的担保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难的问题,这种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优点在于:对项目的补贴可以在项目协议的转让金额中实现;有效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商对建设资金的虚报、建设过程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代建制的实施,既可保证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私营投资商在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等投机的行为,减少了政府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见图1)。

结论

ppp项目融资及管理机制的创新,可以减少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减少政府对在建项目担保风险,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ppp融资机制的改进,避免了以往私营投资者在建设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2

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o、tot、privatization 等。而狭义ppp 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 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 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

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

ppp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对不具有竞争性的准经营性ppp项目,政府的政策性补偿或贴息贷款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将贷款或政策性补助资金,直接委托给政府代建中心进行运作,政府代建中心及spv公司共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根据spv协议分别对项目的子项目进行建设,私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代建中心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待工程建设完毕,根据转让协议,代建公司将建设好的子项目或完整的项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交由spv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减少了政府对私营融资公司的担保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难的问题,这种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优点在于:对项目的补贴可以在项目协议的转让金额中实现;有效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商对建设资金的虚报、建设过程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代建制的实施,既可保证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私营投资商在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等投机的行为,减少了政府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见图1)。

结论

ppp项目融资及管理机制的创新,可以减少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减少政府对在建项目担保风险,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ppp融资机制的改进,避免了以往私营投资者在建设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3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一、新时期投资体制改革要点阐释

国务院于2004年7月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二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是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等。

在这一改革背景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转变政府实物供给方式,尝试PPP/PFI项目融资模式。以少量政府性资金投入为纽带,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公私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带动私人资本投入。建立公私合营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政府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对于一般性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对于涉及政府资金的准经营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则尝试建立公私合营的融资建设模式,如BOT、TOT、PPP/PFI以及捆绑融资等。

二、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学者将城市基础设施定义为既为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又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城市基础设施最根本的性质是公共物品性和成本积聚性。这两个属性直接导致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和产权约束失灵,这也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长期依赖政府投资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时期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明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由政府单一投资转向民间投资,在发展特许经营模式基础上,尝试PPP/PFI项目融资新模式。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组建项目公司,建立公私合营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选择

在国际上,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和实践的巨大变化而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其结果是基础设施逐步走向商业化。最显著的案例是PPP融资模式在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应用取得新的进展。

(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简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源自英国(简写为PPP),它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备受关注的BOT模式。较早的、比较正式的PPP模式出现在1992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计划”(PFl)中。当时。PFI的提出旨在增加私营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参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BOT、TOT、DBFO等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而PFI与狭义的PPP概念非常类似,只不过PFI更强调私人机构的资本投入,因而PFI也是一个概念范畴,它包括 BOT、TOT、BROT、BOOT、BOO、DBFO等多种模式。不少学者将PPP/PFI与BOT模式直接进行比较,这样做在概念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应当明确的是PPP/PFI是指一个大的概念范畴,是一系列可能的选择,而不是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模式有两种极端的发展形式,即完全政府投资的传统采购模式和完全私人投资的商业化模式,其问题的本质在于基础设施国有化与私有化之争。事实上,PPP的本质就在于公共部门不再是直接提供或购买一项资产,而是按规定条款购买一整套服务,实现用户资金价值最大化。更多的证据表明,PPP的方法在基础设施领域比传统采购方式更有利于实现资金使用价值(VFM)。根据当前一些国际组织分类方式,PPP模式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作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之一的BOT项目融资模式,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于1984年开始组织BOT方式的试点工作,1995年的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是国家首批BOT试点项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上海、南京、重庆、宁波、青岛等多个地方实施了BOT项目融资,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特别是2008年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中,BOT、PPP等项目融资方式又大放异彩,并呈现出许多“中国特色”。

(二)捆绑式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北京奥运会场馆建设首次使用了PPP项目融资,并创新使用了捆绑式BOT模式。所谓捆绑式项目融资,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参与者利益捆绑,即项目干系人之间,主要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建立长久的合作伙伴关系:二是项目之间的横向捆绑,即为了使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对私人资本具有吸引力,将这些风险较大的项目与盈利能力较强的经营性项目捆绑在一起进行招标,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机制;三是项目纵向捆绑,即在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内采用设施建设和服务供应的“捆绑式”合同(政府与建造商和运营商联合体订立一次性合同,与之对应的是分类交易合同)。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保证用户获得更好的服务质量,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四、案例分析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4

1 引言

城市建设是一项周期长、过程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人为、自然等因素,这些因素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这也是工程技术以及经济人员关心的问题。我们在下文分别从不同的阶段对如何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探索。

2 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的决策阶段就是一个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对工程的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是项目资金筹措及制订建设贷款计划的依据。对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来说,由于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都是市政府为城市的整体规划发展而反复进行论证后确定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的工程。此阶段是在尚未对项目作出投资的决策之前对项目的相关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拟定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综合评价此项目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益,来决定是否投资此项目,并编制相应的投资估算。

3 项目设计阶段

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城市工程基本不作投资估算,那么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就成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中的图纸及说明,各项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的文件。由于设计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又是签订项目贷款合同的依据,故准确、全面地编制设计概算就成为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一般的工程项目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的准确性要求不高,但是城市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多样,其是由多个项目组成,涉及多个部门,因此为了保证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就必须对概算进行审核。否则的话就可能导致重复预算造成资金的浪费,或者是漏项不能对投资的金额做出正确的反映,会影响政府的决策。因此,在城市建设的项目中必须专设一个部门,对整体的工程了若指掌,在此基础上对设计概算进行科学的审核。这一方面可以在扩初设计的评审中树立经济意识,在遵守设计的前提下选用适用而又经济的方案与材料,在有效的投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另外在审核的过程中能够对设计概算进行科学的查漏补缺,检测出漏项与重复计算,能够较为科学的对概算的工程量、价格和费用进行审核。只有这样,概算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投资的最高额度。

4 施工招投标阶段

城市的工程施工的投招标是投资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投标竞争,业主通过对比优选承包商,这样不仅能够缩短工期、确保质量还能够降低投资。投资管理人员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编制标底,并使标底控制在概算或预算之内。合理的标底投资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高价承包会使业主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低于成本价承包则会造成承包商采购劣质建材、不规范施工、不提供安全保障、延误工期,以及不讲求施工质量等行为。

5 项目的施工阶段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工程的造价已经基本确定,但是这一阶段也是项目资金投入最多的阶段,同时也是极易浪费资金的阶段。因此在此阶段要加强合同的管理。施工合同是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的合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施工本身就具有周期长、工程量大的特点,在施工中干扰因素较多,合同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核心,也是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关键。因此,作为工程师要充分的了解合同中的条款,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一旦发生施工单位索赔的现象,就能从合同中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能够抓住反索赔的机会,将业主的损失降至最低。

6 工程项目的审计阶段

工程的项目审计就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程项目的审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仅要注意项目的事后审计还要重视项目的事前和事中审计。由于项目的施工中牵扯的因素过多,难免会有一些意外的情况发生,影响着施工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施工材料、质量和工程量的确认收到影响。实践证明,如果只注重结算审计将难以实现对工程投资的真实控制。事前审计可使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更趋合理,并帮助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提前把关,有效地防止或避免可以预见的失误。事中审计,即对施工阶段中若干个过程所作的审计,对于施工后阶段来讲,属事前审计,不过这种事前审计更有针对性、效益性,把它做好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 结语

总之,工程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这对于工程的投入资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基本的建设程序,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掌握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投资控制的主动权,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实现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5

通过对各种不同项目的研究,最终寻找一个最优的融资手段。面对各种风险问题,我国市政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要求以节约社会资源为主,建立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提高我国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效率。详细分析我国投融资方面问题,促进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健康、和谐的发展。

一、我国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现状及问题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力军,一直以来就是我国政府,我国利用项目投融资开始,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在电厂采用的类似BOT投融资模式,就是一个市政投融资项目的标志。之后,我国经济增长主要的推动力落在外商的直接投资中。项目投融资凭借其自身特点优势,吸引着各种外资和民间力量,对于我国整个市场资金流向做出一定的转变。这对于我国一些处于危险状态的项目,有一定的帮助。另外,对于国内资金的缺口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弥补,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

对于BOT投融资模式的研究,我国很早就开始了,对这一模式在我国基础产业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有力的基础建设。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需要纳入BOT投融资模式,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一般来说,政府机构不会做出项目担保或承诺,在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做出对外承诺。另外,在特许期内,应该承担一定的维修保养义务。政府会在项目公司特许权期届满后,将其完好收回。

(二)我国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中的问题

在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融投资项目中,会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

1、相关法律、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关项目投融资模式的成熟,需要规范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如今我国政策缺乏更透明、完善的条文规范投融资项目的进程。做为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中,主要的参与者--银行,却没有一定的投融资经验和规定,使得投融资目的不够明确。

2、政府监管问题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中有很多大影响

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于相关利益尤为关注,而我国相关监管力度不够,阻碍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改革和发展。要想稳定吸引社会资本,市政必须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缺乏有力的监管一直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对于整个投融资的高质量渠道而言,有一定的影响。

3、缺乏专业化水平的咨询机构问题凸显

就我国来讲,很多投融资建设还处于一种探索的阶段,市政在进行投资时,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潜力和收费价格变动的把握,不够完整和详细。使得投资方对于项目整体了解甚少,缺乏规范项目的运作,对风险缺乏有力经验。影响到整个项目投融资的谈判过程,真正可以谈判成功的非常少。对于项目的各个投资方来说,需要专业化水平的咨询机来维持各方的联系,要对外部金融、政治十分熟悉以达到项目要求。对于项目的经济强度、目标、指标做出详细的分析,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这般复杂的项目流程管制,一直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我国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一)创造有利于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宽松环境

因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政府加大力度在相关项目投资上,为了分担风险,应该注意营造更有利于项目投融资环境。首先,注意投入更多的法制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上。投融资渠道逐渐多元化,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创造有利的环境。法制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规范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融投资效率。

其次,在之前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过程中,改善过程当中不够合理的地方,通过改革措施对市场格局进行改变。进行价格上的改革,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对投融资模式的建设及经营,投资者承担主要风险。

另外,为了规范投融资项目的实施,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流程涉及到很多层面,需要规范双方的权利问题。在相关合同中,建立一定的规范,明确约定了投资方的成本支出。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完善市政相关投融资项目机制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运营效率,对愿意投资的企业进行刺激,促进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顺利进行。加快相关机制的改革,在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运营中采取更适合的投资方式,吸引社会上更多的资金投入,促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顺利开展。

还应该重视投资主体和专业化项目投融资咨询机构的培育,可以弥补在整个项目进行中的不足,在加快相关部门建设的同时,注意增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应该对相关产业的发展项目做出价格上的调整,理顺价格上问题,政府可以通过与其他社会资金联合的方式进行经营。

(二)进行多元化、全方位“投融资平台”的搭建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需要注意公平性,通过利用各种项目的模式,打开更多样化的发展模式。通过证券模式或是企业自筹资金的形式,或者是贷款国债等其他形式,多方向的发展投资融资的渠道。

在考虑建设多方位发展的投融资平台时,应该考虑到债券市场的作用,建设更透明的市场债券监管机制。以维护市场运作为主,提高债券的参与者,这也是一种证券化的融投资形式。首先是以政府作为前提的,尽管我国相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实现低成本融资逐渐成为可能。市政市政债券投融资最主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问题,市场逐渐关注到规范化证券的重要意义。

另外,可以对一些具有竞争性的项目,采取转让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模式。可以提高竞争力度,建立更多有效桥梁推进投资。采用准BOT投融资模,这种模式在市政来看是一种项目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对于技术设施投融资而言,政府失去了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拥有。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减少经济上的债务压力,作为股东的政府,使用准BOT投融资模式更有利于对相关项目进行监管,有效解决一些投资问题。

(三)增强项目投融资模式研究和风险评估分析

在市政基础建设中,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应该将相关风险评估用于其中。对于风险价值通过计算方法得出结果,根据结果进一步研究市政投融资项目的进行。为了使得风险概率有效降低,应该通过利用一些有力工具,如VAR工具等进行相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定量的测量,建立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一个完善。

通过有效分析评估,对市政基础建设投融资项目进行分析,在不同模式下的投融资模式进行对比,以降低风险率为主,选择有力的投融资模式。在今后发展中,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以提高项目投资效率。通过比较评价,做出更科学的分析,使得市政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中能够顺利展开工作,为今后整个投融资市场提供建设性意见。

除了以上所说以外,还需要重视对合理项目的投资以及回报率预期的确定。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机会成本和风险贴水是中经济行为,也是决定投资回报率预期的主要因素。对于项目投融资带来的风险,应该根据相关计算公式,在这里可以使用CAPM模型和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计算公式,最终得到一个可以进行综合考虑的项目风险值,对于项目贴现率做出合理选择,根据计算出的投资收益与机会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做出有利于投资利益的合适选择。为风险和投资价值做出的评价,以减少风险为目标做出合理的安排,最终达到合理确定基础服务价格的目标。

三、结束语

我国在客观上要求市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在整体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对相关风险的研究,找寻更合理的投资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了避免投资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市政采取一些法律手段,对投资流程进行正规化控制,提高市政投融资效率,对于未来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辛家鼎.提高我国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J].华东经济管理.2008(03)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6

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加速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产业化、民营化进程,在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燃气、垃圾、轨道交通、道路、电力、供热等领域进行招商引资和市场化。大岳公司一直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提供咨询服务,成功地为当地政府提供了咨询服务,截至目前,项目投资总额1200亿元,完成的项目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如哈尔滨太平污水厂BOT项目是国内规范运作时间最短的项目,合肥王小郢污水厂TOT项目成为国内水务存量资产改制的典型案例等项目。其经验做法如下:

1 发挥工程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

近年我国建立了特许经营制度,能否取得成功,专业化的运作非常重要。公用事业与市民利益关系密切,一个包括投资内容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作期限可能在20年以上,可以降低风险。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涉及财务、商务、法律和技术等方面问题,把各种因素有机的相结合,特许经营项目才能取得成功。咨询机构对项目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积累经验,并掌握项目成功的技巧。政府由于受经验和知识的限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总会有很多处理不好的问题,导致项目失败,影响项目运作效率。因此,发挥工程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2 试点项目循序渐进推动改革

公用事业的改革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和管理规则的调整,局部改革风险小,为全面改革积累经验,一旦失败影响是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试点项目来说,政府很重视,配备有力人员,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及时纠正;通过试点项目的运作可以发现问题,及时在后续项目中调整;试点项目成功了会对原有的体制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效率。

政府部门的人员在试点项目中与工程咨询机构共同工作,这些人员通过项目得到一定的锻炼,为后续项目培养出了一批优秀人才。他们对项目运作的程序很清楚,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一个试点项目的运作,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了有效的规则;项目的实践也使政府认识到项目条件、商务条款和风险分配应相对合理,才能被市场和投资人接受。

如北京第十水厂A厂BOT项目,由原来曾参与该项目运作的部分人员,组织了东坝、垡头、五里坨、北苑、定福庄五座污水处理厂 BOT项目;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工作小组充分吸收第十水厂和肖家河、卢沟桥两个污水处理厂的经验,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五个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写。在招标文件中,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承受能力,对在其它项目中投资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在这五个项目中都放宽了要求,据此固化了很多实质性条款,既保持五个项目都符合北京市的污水管理体制,也提高了谈判效率、缩短了项目运作周期。

通过试点项目积累产业化的运作经验并培养运作人才,在试点项目基本完成时再逐步推进其它项目的运作,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了公用事业改革任务。逐步改革的过程也是公用事业市场培育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改革的推进,社会资金的承受能力会逐渐加强,最终确定的公用事业资产和产品价格将是合理的,政府做出的承诺(协议)将可以执行。

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运作项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在聘请工程咨询机构的标准应该是科学的,关注点是咨询机构的业绩和实力,不是咨询费用;如果机构不专业,则带来的损失远超过节约的咨询费用。其次,要重视兄弟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在运作项目前,应组织人员到已经做过类似项目的城市进行调查研究,学习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汲取他们的教训。第三,应强调以改制目标为导向。在运作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要认真研究如何才能有利于达到改制目标。如为了吸引更多投资人参与项目,在运作大兴天堂河污水BOT项目时,采用了给排名第二、三的投标人经济补偿,提高了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增强了项目竞争,降低了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四,强调竞争的作用。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强调通过竞争提高效率;能竞标的优先考虑竞标,不能竞标的研究可行的竞争方式,以实现项目价值和效率的最高化。

规范运作是项目成功的基本保障。前些年,各地完成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有的是采用一对一谈判或私下协商的方式完成的,这种方式操作的项目问题比较多。有的项目政府觉得合同不公平,单方终止合同,导致投资人上诉,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有的项目因为当时商定的条件不客观或不可行,导致项目难以执行。而通过规范运作,类似问题可以尽量解决或避免发生。

一是特许经营招商项目的组织工作应该规范。应成立以当地主管城建的市领导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目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运作工作和办理各项领导小组交待的工作,保证项目有条不紊地进行。二是项目运作程序应是规范的。专业的咨询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内各地实践经验设计运作程序,程序获得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工作指南。三是项目文件应是规范的。项目文件是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载体,是政府与潜在投资人沟通的纽带;项目文件中包括的各项协议,是运营期中政府和投资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特许经营重要的合同文本;项目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效果。在准备各项文件时,应注意在保护政府利益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充分吸收国内外惯例成果,认真解决项目本身问题,用国内外投资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形成文件。

4 结合项目实际适度创新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7

一、对湘西地区的优势分析

1、湘西是扶贫攻坚主战场,国家对湘西的政策红利将逐年增加,发展机遇历史最好。湘西地区作为《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1]所列扶贫攻坚的中心区域、省内唯一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覆盖区域、省内唯一的民族自治州,中央政府、省政府对湘西地区的发展给予了重点支持。政策层面对湘西州的倾斜,不断支持湘西州的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

2、湘西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显著。湘西作为重庆、湖北、贵州三省交界处,区域优势明显,搞好湘西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得益于政策的支持,湘西境内上马了高速、高铁等一批重点基建项目,现有的大部分省道、国道都在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与修建,大湘西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启动“加速度”,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3、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态势强劲,发展前景看好。《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在宏观层面的积极支持各个区域的旅游发展[2],整个旅游态势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还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湖南“十三五”旅游业发展研究》提出的发展目标,将为湖南省旅游产业将会带来一个新的黄金十年,这也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的湘西自治州带来了发展契机。

二、湘西地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现状

根据项目区分理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分为经营类项目、准经营类项目和非经营类项目[3],2015年,湘西州共实施固定资产总投资470亿元,其中国有投资为249亿元,非国有投资为121亿元,占比25%,基础设施投资为170亿元,占全年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6%,较上年增长25.9。截止到2016年8月,全州共实现20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3%,其中基础设施共实现投资83.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3%。

1、按经济类型对2015年3-8月、2016年3-8月湘西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情况见下表(单位:亿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5年3-8月份,州内固定资产投主要以国有投资为主,非国有投资均处于低位,可见,2015年州内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以政府主导的国有资本在进行投资;从2016年3月份开始,非国有资本出现高开低走的局面,3月份单月实现30.82亿元投资,较去年同期增长125.4%,创历史新高,国有投资将处于波浪型增长模式。

2、根据投资方向来对比分析2015年3-8月份,2016年3-8月份湘西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从以上数据来看,按照投资方向来分,全州固定资产投资2015年、2016年均集中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上,工业投资不温不火,产业投资出现下滑态势,民生工程稳步提升,技改投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规模有限,房地产开发处于下滑态势。

3、针对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的融资成本对比分析如下(单位:%):

由上表可得,湘西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特点,当地主要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有限,融资产品创新不足,产品品种单一,融资租赁与信托等外地金融机构介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有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缓慢,急需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改善投融资环境,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湘西地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特点

1、融资主体融资能力有限,政府融资平台职能犹在。州内暂未形成大型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部分由原来政府融资平台转化而来的国有企业虽资产规模较大,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限,公司市场化运营还有一定缺陷,主要依靠财政补贴与资产变现或出租实现现金流,该类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十分有限。

2、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具有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主要与政府的财力有关,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与否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如何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按时到位,需要政府对地方配套资金的来源、使用、拨付进行明确与规范。

3、还款来源有限,地方财政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与投资回报机制亟待建立。政府财力有限,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融资效果,就急需对项目还款来源的确定,并建立好资金保障与回报机制,刺激社会资本参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较高。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实施的融资一般均体现融资贵的特点。

5、基础设施项目回收期长,项目收益相较其他地区低。

6、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不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对湘西地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议

1、明确政府投融资职能定位,依法治州,强化政府履约能力,吸引社会资本流入。

基础设施作为公共物品,理应由政府来提供,但随着产权经济学的兴起,这种观念也在发生改变,物品也分为很多类型,有可收费的公共物品,也有非经营性质的物品,并非全部需要政府来进行生产,只要政府对这些物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利用市场的力量完全有可能更好的、更高效率的去完成[5]。因此,重新界定政府在投融资方面的职能异常重要,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做好管理、监督、服务的工作,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高度引起关注,以更严、更高的要求去监管和服务它。

2、加大基础设施项目债券融资力度。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启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6],湘西州财力有限,仅凭财政一支,必难以为继;而国发〔2014〕43号文件,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度举债的权限,明确了通过发债与推广使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问题;而债券拥有资金成本低,发债期限长,能够激活民间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政府还款压力小等优势,故加大基础设施项目债券融资力度,汇集社会民间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显得很有必要。

3、建设新形势下政府投融资体制,编制好中长期财政规划,用足、用好现有政策。

按照中央政策要求,政府举债的途径仅为发债与使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但在举债的过程中是量体裁衣的,湘西应该抓住这轮机会,利用棚户区改造、PPP项目推广、武陵山扶贫等政策,改善湘西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缩短与省内其他地区的差距。利用有利时机,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剥离政府融资平台为政府融资职能,练好“内功”,提高社会资本对湘西政府的信心。

4、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当地主要金融机构金融创新。

(1)以产业基金引领“投贷”结合,助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业基金作为近年来新起的一种创新型投资方式,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银行金融机构利用理财资金投资于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股权,以较强实力的国有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承担回购责任,解决了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本金不足以及抵押担保物不足的情况,同时能在项目运作中撬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从资金链条上能快速推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此种方式是目前实施国家重大项目、扶持重大产业发展的优先选择方式,能实现1+1>2的良好效果[7],摆脱湘西政府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贵,期限短的困扰,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良性发展。

针对湘西州的实际情况,应该集中整合全州各县市资源,对州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或项目,全州统一规划、统一投融资,建议以州政府的名义成立重点行业的政府产业基金,实事求是,重点突破,基金规模不求大,但求能实际解决项目资金问题。同时在实施基金范围内的项目时,以州发改委的方式立项,依托州级政府的信誉与实力能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基金内项目的建设。同时吸引多家有实力的社会资本企业参与到基金中来,共同推动产业基金的发展。以全州旅游产业扶贫基金设计为例,介绍一下基金的操作模式与交易结构及流程,具体如下:

(2)以项目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ABS)。盘活存量有未来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基础设施融资租赁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具有独特的金融功能,在国际上除传统信贷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它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投资大规模、长期限、低成本筹集项目资本金的渠道,缓解资金的结构性矛盾,降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率。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建设完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资产的流转可以产生部分增值收益,既盘活了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又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又能为政府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资金。

五、结论

建设好美丽湘西,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同类型的项目适合不同的融资方式,随着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政府部门在选择项目融资时要结合不同融资模式的优势与不足,考虑各种模式的使用范围、差异性与互补性,适当地进行融资模式的选择。政府还必须大刀阔斧的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让创新型的融资产品能在湘西落地,能走出一条适合湘西地区长远发展的融资道路。

参考文献:

[1]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

[2]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3] 崔健 刘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J].开放导报,2012(03):109-112.

[4] 梅德平 洪霞.城乡发展一体化中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24-29.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8

一、引言

中共十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道路,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企业生产与居民生活必要的物质支撑条件,其供给总量和建设水平的高低严重制约着城市承载能力,从而影响着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人口加速增长与城市经济社会水平快速发展,这对城市基础设施供给及相应的资金供给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投融资模式选择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将直接影响着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项目投融资模式作为新兴的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将其引入与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实现投融资主体与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拓宽资金来源,减轻地方财政压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内涵及分类

(一)城市基础设施概念界定

根据《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中对基础设施的概念的解释,城市基础设施涵盖城市发展的多个方面的专业术语,但对其并为进行确切地定义。同时,该报告首次提出了 “经济性基础设施”与“社会性基础设施”两个术语。其中“经济性基础设施”是指为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与生活提供所需的工程、设施以及各种有形服务。“社会性基础设施”则被定义为向某一地区提供的,除经济性基础设施之外的无形的产品和服务[1]。从广义角度出发,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经济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其服务对象是城市中企业生产与居民生活。其中,经济性基础设施即狭义上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对城市生产与发展产生直接与支持作用的基础设施提供部门。社会性基础设施是对除经济性基础设施的统称,是指间接参与城市物质生产过程,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设施提供部门。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近年的建设现状出发,本文研究的研究对象为城市“经济性基础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

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依据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提供在消费效用是否可分、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以及技术上是否具有非排他性等标准,相对应地,城市基础设施分为纯公共产品类、私人公共产品类和准公共产品类[2]。

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技术上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与服务。该类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组织进行,主要包括城市绿化、防震防灾、公园等内容。

私人产品是指其消费效用在消费者之间可以进行分割,具有明显竞争性与排他性的产品与服务。这类城市基础设施由企业或私人承担,主要包括暖气、天然气的供给等。

准公共产品是除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外,不完全满足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技术上的排他性特征的产品与服务。这类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与提供可以由政府、企业或者政府和企业联合提供,主要包括道路建设、邮电通信建设、桥梁建设等。

三、项目投融资模式及其比较

(一)主要项目投融资模式

1.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在BOT模式下,政府通过与私营企业签订协议,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对特定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并准许私营企业可以通过收费或者出售其产品等方式,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在特许经营权期限满后,该城市基础设施将无偿交回给政府。

2.TOT模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在TOT模式下,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将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地转让给投资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投资人对其运营管理并通过收费等形式收回成本、获得合理经济效益。在合约期限满后,再将其交回给政府或者原单位。

3.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私营合作制”,是为了合作建设完成某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与私人之间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确定双方在建设与运营期间内权利和义务,实现风险和效益的共担与共享的市场化融资模式。

4.PFI模式

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在PFI模式下,政府根据社会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在特许期内,由私营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及营运。政府在特许期内向私营部门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以使投资主体回收成本。在合约期满后,投资主体再将项目无偿转交给政府。

(二)主要项目投融资模式比较

作为项目投融资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均以建设项目的收益作为基础,综合采用市场化的投融资渠道,以实现投资、建设与运营分离的目的。但在运行机制、投资风险、融资成本、适用范围等方面,三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四、城市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融资模式的匹配路径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选择,决定了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方式、投融资渠道等基本因素,因此,在投融资模式选择中,必须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不同种类的特性、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相关政策等方面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投融资模式有效地为城市基础设施融通资金,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在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和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投融资主体各方的利益诉求。

(一)纯公共产品类城市基础设施

纯公共产品类基础设施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其服务对象是城市全体公众,主要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不考虑其经济效益。由于这类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同时由于没有经济收益,以盈亏为目的的民间投资主体不会考虑对其进行建设与经营。因此,政府必须承担投资主体的角色,依靠政府财政模式,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城市建设维护税、公共事业附加等方式,对此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与运营。对于此类已建成的具有一定收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运营中采用TOT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性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运营管理,允许项目公司通过收费或者政府补贴等方式,收回成本并取得合理经济收益。此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公路建设、环境保护、防震防灾建设等。

(二)准公共产品类城市基础设施

准公共产品类城市基础设施具有非完全的技术上的非排他性与消费性上的非竞争性,存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此类城市基础设施虽能产生一定的项目收益,但由于政府对其收费费率的限制,在其经营过程中经营收入并不能完全弥补经营之处,甚至会产生一定亏损[3]。因此,对于此类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模式,政府应该经济的发展水平、当地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建设项目的特征,制定相应的优惠性政策与制度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鼓励私营企业进入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采用多样化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如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等,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效率。同时,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税收政策与补贴,帮助企业收回成本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益,以提高民间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这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地铁、医院、学校等。

对于准公共产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的选择,应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结合BOT、TOT、PPP模式的适用范围,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模式,以发挥其最大的投融资效用。BOT模式一般适用于技术较为成熟、收益率较为稳定但未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未建设项目,如供水网管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TOT模式比较使用范围广泛,适合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已建成项目;PPP模式一般适用于政策性较强、需政府与企业共同分担投资分担的建设项目,如监狱、学校等。

(三)私人产品类城市基础设施

私人产品类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技术上的排他性与消费上的竞争性,能产生长期稳定的现金收益,通过完善的收费机制与定价机制, 投资成本能够得到回收并实现盈利。因此,对于此类基础设施采用任何投融资模式都能完成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可操作性较高。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长期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国外独资企业、民间投资主体、外商等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发行股票等传统型投融资模式以及市政债券、投资资金、信托的创新型投融资模式,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同时,也可以采用BOT、TOT、PPP等项目融资模式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建设与运营,提高基础设施的营运效率。此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水、天然气、石油开发、高速公路等。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以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因此,为保证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国外经验,项目投融资模式创造性地加以运用与改进,以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多样化以及资金供求结构的合理化。(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9

在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但基础设施短缺问题的凸显使得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对此,我国在基础建设方面采用了PPP模式,让企业有了与政府合作的契机,共同完成基础建设,如此不仅可以降低政府在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同时也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然而,随着外企的参与及复杂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使得我国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难度加大、风险加剧。对此,笔者以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为例,究其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中扮演的角色进行研究,希望可以协助我国大型建筑企业更好运行PPP项目,促进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分析

(一)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必要性

PPP模式已经成为新时代下各国政府面对极大基础设施需求和财政压力的两全选择,基础设施PPP项目必然会在日后持续发展。在此种机遇下,大型建筑企业应当把握此机遇,将单纯设施建设转移到投资者身份,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上,如此可以扩大建筑企业的业务范围,促使建筑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的发展。另外,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身份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可以培养建筑企业资本运作和融资能力,缩短企业与国际大型建筑企业之间的距离,为促进我国大型建筑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大型建筑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面临的问题

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需要解决与政府之间的问题、与其他参与投资者之间的问题。

1、与政府之间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基础设施PPP项目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制定与实施有很大影响。所以,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过程中,应当与政府协调,为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落实基础设施PPP项目创造条件。但在政府未能合理履行自身的职责,使公共管理不健全、提出观点危害到企业利益、投资决策不科学等问题出现情况下,需要建筑企业采用适合的处理措施来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2、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存在问题。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参与者可以有多个企业或单位。因此,在政府提出基础设施PPP项目中,除了建筑企业之外,还可能有其他参与者。而在具体制定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建筑企业在市场选择、项目目标确定、项目期望、风险承担等方面上与其他参与者产生分歧,此时就需要建筑企业正视此种局面,合理解决各种问题或矛盾。

二、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角色分配

大型建筑企业作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主体,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制定及落实直接关系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筑企业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并在其制定和落实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提出意见或对策,有利于PPP项目科学、合理的落实,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一)建筑企业在PPP项目前期承担的角色

1、组间项目时合作伙伴的选择。因为组间项目中合作伙伴的选择,对后续PPP项目能否良好的运营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使PPP项目良好的运营,在组间项目的合作伙伴选择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当参与组间联合体的决策、综合评价合作伙伴以及确定最佳备选合作伙伴,以选择适合的、最佳的合作伙伴。

2、投资者之间合作方式的选择。典型的PPP项目的制定与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商业机构,而这个商业机构是由投资者组成的,因此投资者之间应当选择适合的合作方式,如此才能够在彼此合作中,更好的规划制定和运用基础设施PPP项目。在选择投资者合作方式中,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投资方式及当前公共部门融资情况,提出适合的合作方式。

(二)建筑企业在PPP项目制定与运营中承担的角色

1、建筑企业在PPP项目制定中承担的角色。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融资资金的投入使用。为了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建筑企业应当在项目承包管理、分包管理中发挥作用,选择信誉好的承包商,并监督承包商的项目分包工作,确保项目各个方面的制定由适合单位负责。

2、建筑企业在PPP项目运营中承担的角色。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营好坏直接关系投资者经济利润获得的高低。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经济利润,建筑企业应当在PPP项目运营中参与PPP项目运营方式选择、PPP项目的试运营、PPP项目的优化调整,促使PPP项目运营良好,降低运营风险,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结束语:我国大型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PPP项目制定与运营的过程中,应当扮演各种角色,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项目承包管理、项目运营方式选择、项目试运营等各个环节,以便项目可以良好的运营,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使建筑企业获得更多利润,促进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10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172-02

中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加,由政府主导、以财政支持、以银行信贷为主的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已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和挑战,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BT、BOT、产业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出现并不断衍生创新,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提供了新方向和新思路。

一、BT建设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

1.BT建设模式特征。近年来BT建设模式愈发广泛地应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例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工程、深圳地铁五号线工程、佛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BT建设模式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BT项目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并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由该投资人根据招投标要求组建项目公司承担投资、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移交并向BT项目发起人分期收回对价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每个项目中BT建设模式具体运作不尽相同,但它们具备一些共同优点和特征。一是有效缓解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财政压力;二是市场化运作方式有助于提升建设效率;三是合同法律关系复杂,考验业主协调能力。

2.BT模式潜在投资建设风险。由于BT建设模式下项目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建设和资金回收时间较长等特点,致使项目运作过程中带有一定的经济技术风险。众多专家和学者对BT建设模式风险识别分类和风险防范做出系列专题研究,周磊和周正康对BT建设模式项目运营中风险进行了分析,按照风险分摊原则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措施{1}。王耀辉和马荣国在构建BT项目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模糊综合评价分析模型法以衡量BT项目融资风险。{2}

作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产业基金模式的发起人,基于BT项目发起人或业主的视角更为关注BT项目投资人的投资能力和工程管理能力风险。在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仅仅依靠BT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难以保障项目如期建设的巨额资金投入,BT项目投资人往往通过银行贷款等再融资推进项目建设,项目投资人的再融资能力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影响因素,融资能力不足不仅会导致项目投资人资金链紧张,甚至会导致BT建设项目搁置并抑制项目公益性社会效益的发挥。在项目管理能力方面,虽然BT项目业主的投融资和施工建设工作转移至BT项目投资人,但为了防止BT模式下项目投资人及其他参与单位在建设中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还必须对项目建设实施严格的流程监管,以防范工程质量领域风险。正是鉴于BT建设项目投资人存在的上述风险点,在杭州湾新区项目招投标设计时业主方创新性提出引入产业投资基金,在拓宽建设资金来源的同时,利用产业基金的专业性以防范BT建设项目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参与BT建设的必要性

(一)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概况及国内外运行经验

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的有机融合体,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经营相融合的一种资本运营模式和金融制度创新。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实现吸纳和集聚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引导民资进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并通过股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20世纪70年代起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发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进一步降低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积极尝试和探索产业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009年光大控股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共同组建光大麦格理基础设施产业基金,2012年3月全国工商联发起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借助基金平台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二)杭州湾新区BT+产业投资基金模式构建

1.杭州湾模式发起设立背景。

(1)最大限度破解工期约束。宁波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项目直接服务于上海大众汽车浙江宁波基地及其周边零部件配套企业,项目必须在上海大众汽车浙江宁波基地量产前投入使用。采用传统BT建设模式由于涉及到项目投资人向银行金融机构再融资需求,银行要进行BT项目公司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调查、审查、落实抵押担保等措施致使融资流程相对较长,难以在时效上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项目公司资金来源有利于加快融资进程,满足项目建设的时间紧、任务重的要求。

(2)缓解财政时序错配压力。从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对比看,无论是全部基础设施投资、还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速度,都大大高于同期GDP的名义增长速度。{3}杭州湾新区亦不例外,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短期内新区财政面临着暂时性建设资金短缺,借助BT+产业投资基金的创新模式,合理疏导富庶的江浙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区财政资金需求与盈余的时间错配产生的财政紧张局面。

(3)突破传统银行债权融资压力。受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收紧影响,借助产业基金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产业基金的稳定经营,而且能够在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突破了银监会清理和限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政策约束。BT+产业基金的创新模式秉承基金股权投资特性并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BT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均无需提供任何融资抵押担保措施,亦无需杭州湾新区提供财政兜底承诺。

2.杭州湾模式运营结构设计。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BT+产业基金模式中基金总规模35亿元,第一阶段总认缴出资额8.3亿元,首期认缴出资1.6亿元,产业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发起设立并构建项目资金池。BT项目发起人按照基金规模20%的比例出资,BT项目发起人发起并参与产业基金运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保持政府必要的调控能力。其余绝大部分资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江浙地区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出资,并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执行合伙人负责基金运作管理。

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投资并控股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向银行申请市场化再融资进一步放大财务杠杆。通过BT+产业基金的创新模式优化设计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信用额度超额投放,突破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限制并有效降低信用风险。BT项目发起人以项目业主和产业基金投资人的双重身份全流程参与项目建设,有效强化项目资金运用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模式的创新与特色

1.开放滚动的产业基金设立模式。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银行项目贷款的贷款额度固定、贷款期限固定、资金使用固定,它以基金规模可滚动发展、投资方可中途增加、基金投向不局限于单个项目的多重滚动方式令人耳目一新。首先,基金可以视项目情况调整规模实施滚动发展,历经多个阶段分层次梯度发行募集,最终规模可达35亿元。其次,基金投资方可中途加入或退出,根据项目投资和资金募集情况各投资方可分阶段追加或减少对基金的出资额,各投资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时间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再次,基金不局限于单个项目或特定项目,在投资期限内可参与杭州湾新区内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实现基金的多重滚动开发。

2.产业投资基金控股BT项目公司。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以集中投资绝对控股的投资策略区别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分散投资参股为主的投资范式,通过产业基金投资控股BT建设项目公司,能够避免作为小股东所承受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控制分配政策等风险。同时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稳定的基金运营管理能力,在同等竞争条件下通过创新模式使投资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以及更加市场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BT建设商务成本,并且杜绝政府直接投融资引发的财政资金运作效率不足及相关道德风险,

3.基金和BT项目同步双重管理。在传统BT模式的理念下,BT工程竣工移交给相关单位之前,BT项目承办人对BT工程具有绝对的控制权,BT项目发起人对项目的控制较弱。{4}杭州湾新区模式中项目业主以BT项目发起人和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双重身份参与整个项目全程运作,并具有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委托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另外,产业基金执行合伙人在管理基金的同时直接管理BT工程建设,完全的市场化机制在投资管理、概预算、项目管理、资金支付、工程技术方面发挥了第三方监管作用,弥补了传统BT模式单一监管的不足,使之有利于寻求项目成本、时间、资源和质量四要素的最优均衡。

4.借助民资拓展建设资金来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且需要专业管理,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进入这一领域门槛极高,普通投资者难以分享中国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使广大闲散投资者能够通过基金渠道参与具有稳定和较好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并通过股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结合项目公司的再融资可实现财政资金10余倍的财务杠杆放大作用。通过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在疏导民间资本同时有效探索国资和民资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协同联合,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的公平分配。

四、杭州湾模式的继续探索及应用前景

1.拓展产业基金上市退出模式。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采用传统回购的退出方式,产业基金作为BT项目公司股东分享红利,退出方式较为狭窄,盈利模式简单。基础设施的投资一般很难在短期获得巨额回报,而必须通过长期的建设和专业的管理逐步实现投资回报。{5}本着长期持有并运营产业基金的角度考虑,为了满足投资者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基金设立一段时间后将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本身上市而非建设项目上市,从而为基金投资者拓宽退出渠道并实现盈利机会,另一方面公开市场的开放性极大程度上拓展了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

2.BT回购成本的合理设置。BT项目回购价款和回购策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首先体现在项目发起人对BT项目的回购价格与BT项目实际造价间的差额部分,其次为项目发起人支付的BT投资期和建设期的利息费用。在BT项目的招标和商务谈判阶段,原则上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在业主给予项目投资人投资收益固定回报的利息费用时,应重点预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年浮动趋势与宏观经济趋势, 并与投资方谈判商定。{6}

3.融资租赁继续盘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融资方式,能够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拓宽承租人的融资渠道,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又一新方向。对于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建成并回购的基础设施可以探索售后回租的方式,采用融资租赁能够盘活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有效释放政府前期投入的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固定资产的再投资。通过融资租赁放大政府的投资规模和投资乘数效应,将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7}

同比传统模式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杭州湾新区BT+产业基金创新模式仅在成本控制方面的比较优势已初现端倪,随着项目滚动开发基金二期、三期成本领先优势将得以进一步巩固。杭州湾模式推动了宁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实现了政府、企业、银行、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多方受益、合作共赢的新局面,有利于形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高效运作和可持续来源,为杭州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全新思路并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周磊,周正康.市政项目的BT融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4(9):108-109

{2}王耀辉,马荣国.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融资风险模糊评价[J].交通运输工程学报,2009(9):103-107

{3}刘勇.中国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债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4}陈湘生,容建华等.BT模式在深圳地铁5号线工程中的应用与创新[J].铁道建筑,2012(3):P135-138

{5}蔡志洲,何小峰.澳大利亚产业基金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导刊,2007(5):50-53

{6}严玲,赵华,杨苓刚.BT建设模式下回购总价的确定及控制策略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12):75-81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例11

现行投融资体制以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我国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主要有:①财政融资。②负债融资,主要是通过借债方式(发行国债、国内银行信贷和国际信贷),利用外资。③企业积累融资模式,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和价格机制改革,自筹资金占的比例越来越高。④经营资源融资模式,主要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经营无形资产收入和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收入。⑤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资本融资模式,虽然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城建领域,尤其随着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BOT、TOT、PPP、ABS等投融资模式的使用,但是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只占利用外资的17%左右,民间资本投入数量也相当有限。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是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总体来说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在整个城建中的比例越来越小,自筹资金凸显了其重要性;而外商投资和民间资本虽然相对较小,但其发展空间巨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①投融资主体单一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旧的投融资体制的束缚,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主体一直是由政府、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担任。单一的投融资主体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困难,资金短缺,进而使得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严重不足,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需求。②投融资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与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增长相反,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比例严重偏低,投资总量明显不足,导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发展极不协调。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计只占GDP的3%左右(大部分时期小于3%),远不及世行推荐比重。除了总量不足以外,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结构也不尽合理,基础建设投资过度依赖财政预算和银行贷款,但其增长速度明显赶不上基础建设资金需求增长速度。③投融资渠道狭窄。从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总体特征为:一是政府投资占据主导作用。二是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直接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较低。

3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李秉仁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在7万亿元左右。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王元京指出,预计“十二五”期间,国内贷款占整个投资的比重将从“十一五”的15.6%,下降到“十二五”的15%。自筹资金及其他投资资金的比例,有望从76.5%上升到77.4%。资金短缺是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性矛盾。面对庞大的资金需求,财政预算支出增长远跟不上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增长,银行债务融资的风险日益严重,通过增发国债和向国外借款的筹资空间有限。在此种情况下,只有进行投融资模式创新才能够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需要。

3.1引导社会资本的多样化

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建设项目中,以项目资产收益特性是否有收费机制及其投资价值回报机制,将基础设施项目区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从而可以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管理模式、权益归属。对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政府在严格控制规划的前提下,充分放权,鼓励与吸纳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但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定价调价机制,限制投资者获取高额利润,保障公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对于带有一定公益性的准经营项目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特殊性,相当多的项目无法通过市场获得投资回报,发达国家采用特定的定价方式、价格补偿和以分期付款购买的方式来提升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我国应逐步建立良好的定价机制和补偿制度,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的试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营化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03年世界上最长的跨海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08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占了50.26%,由宁波海通集团、方太厨具等17家民营企业分别组成5家股东参与项目。在单个民企难以承担项目时,民间财团彰显出强劲的实力。从民间资本来看,我国的储蓄率一直保持在4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一举突破20万亿元,达21.79万亿元。加之近年来,政府取消了多项对私营企业歧视性信贷政策,为私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打开了融资通道。通过公私合作,政府可利用私营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压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还可以利用私营企业的闲置资金,这样就解决了政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政府利用合同规范中的公共福利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2灵活配置资源的新型项目融资形式

①利用资本市场。第一,股票融资。通过对市政公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将优质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注入其中,然后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实现资产的证券化,筹集建设资金的方式。该种模式不仅可以使市政公用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获得融资,而且还将完善市政公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实现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管理的效率。第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收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建设;扩展基础资产的范围,打破银行间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成为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②项目融资。同时政府还可以积极的开展项目融资,如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BT模式、ABS模式,通过采用新的投融资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降低政府负债,并且能给项目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