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0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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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基础建设、规范建设为保障,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网。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网络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法制教育,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以网管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工商机关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网为依托,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交易的动态监管。
信用管网。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载体,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协同管网。加快推进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条线的统筹协调机制,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构建共治格局。
二、加强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测中心。网络监测中心是实施网络市场日常监管和对涉嫌违法案件集中处理的工作场所,各市(地)、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场所的使用面积和计算机、大型显示器、网络连接等技术配备上给予应有的保障,为履行好网络市场监管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充实专业工作力量。要充分考虑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把熟悉工商业务、计算机操作熟练的干部调整充实到网络监管机构中,建立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的干部队伍。
3.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按照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入库的规范要求,把应入库的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涉网信息及时采集录入,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经营主体数据信息的修改补充更新,确保经营主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省局将对各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归集情况按季进行督导检查。
4.开展业务培训。省局和各市(地)局要认真安排组织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上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网络监管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放宽登记条件,释放市场潜力
深入贯彻落实“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实行一址多照,以园区、基地秘书公司的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四、开展网上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并做好抽查分派、接收处理等相关工作记录。网监机构负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搜索任务和检查计划,归集、整理检查结果数据并分派相关职能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职能机构各司其职,接收分派结果数据并做好网络案件线索及投诉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
五、加强行政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1.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重点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和有关服务等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与重点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机制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行业监督、维护行业信誉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电商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指导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和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我规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机制,促进电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六、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执法
1.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医疗、绿色食品、化妆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未依法进行网上“亮标亮照”、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我省驰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网络交易合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正进一步,邪退一步”。
2.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信息资源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国家有关文件曾指出: 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 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强化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所有这些,为我国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比较传统商品市场,信息资源市场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管体制与机制,势必难以有效应对。传统的市场监管思路对于应对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我们认为,改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即: 应当以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运用先进创新的监管技术与手段,探索长效机制,鼓励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保护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体系框架,可以用下图表示。这个体系框架基本涵盖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体系、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以及法律环境支撑等几个方面。
统一目标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是涉及宏观(国家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等层次)、中观(产业层次)、微观(市场微观主体层次)多个层次的复杂目标体系。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目标体系应当包括: 在市场微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协调共赢; 中观产业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宏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各层次内的目标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统一整体,信息资源市场的有效监管需要综合统筹微观、中观、宏观各个层面的具体目标,有效协调上述各层次目标间的关系,把三个层次目标的和谐统一作为努力方向。在研究制订政策的过程中,要对不同层次目标间的矛盾给于充分重视,以保证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社会行为、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需要,也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然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
当前,由于信息资源市场领域新、发展快、变化多等特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十分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有关环节缺失以及不够细致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效力与效率,不利于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因此,有必要将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加紧对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市场主体与行为特殊性的研究,加快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应当加紧对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补充的出台。
提高监管创新技术
信息资源市场本身的高技术性与信息资源市场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在信息资源市场中运用先进技术的必要性。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吸收现有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方式上努力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监管思路上不断创新,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许多运用传统思路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与矛盾,但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地方,也正是新技术、新手段、新思路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信息资源市场在时间与空间上近乎无界的特性以及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领域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中,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是实现信息资源市场有效监管的根本力量。四类主体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机制与作用各不相同,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组织的自律、中介机构的服务、社会公众的监督四种监管手段的不同分工与相互约束,有助于保证监管的客观公正; 通过四种监管主体的互为补充与协同运转,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实现全面监管。
一直以来,加强卷烟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增强专卖控市能力,提高市场净化水平,提升社会满意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是专卖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和重点,也是专卖管理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更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宗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执法环境的持续改善,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步迈进,如何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卷烟市场监管与和谐社会建设,卷烟市场监管与烟草专卖执法,卷烟市场监管与群众不断攀升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摆在各级专卖管理决策层和专卖执法参与者面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当前,卷烟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
一是行业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正在从重点突破、理顺关系向完善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转变;结构调整从重组整合、规模扩张向做强做大企业、培育骨干品牌转变;行业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资产经营管理并重转变。同时,我省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已基本取消,属地卷烟工业企业的监管任务不断加大,以市公司为经营主体,以县级局为执法主体的新型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在新形势下,对市场监管理念,市场监管方式,市场监管任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卷烟生产销售方式正在调整。随着“两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卷烟生产由传统的计划管理走向以客户为导向的市场管理,“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卷烟销售网络建设正面临着新的任务。新形势下,对专销结合的途径,专卖管理的考评机制都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市场管理形势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随着行业上下深入开展“两项检查”,规范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加强内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规范经营,已成为专卖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另一方面,随着烟草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航空运输和物流托运已成为违规卷烟的重要流通渠道,违法经营的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技术更加先进,呈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经营特点,对传统卷烟市场监管方式形成了新的挑战。
四是专卖执法环境不断改变。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传统的执法方式和许可行为产生着巨大冲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力度在加大,社会各界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提高,各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加强。如何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使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减、效果不降,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已成为专卖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名专卖管理工作者,面对新的卷烟市场监管形势和任务,使人感到责任和压力,更感到使命和重托。新形势下,作为专卖管理者必须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手段,才能将专卖管理工作不断迈向新的台阶。下面,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新的市场监管形势,谈几点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想法。
日常谈到卷烟市场监管,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收烟”“查案”“抓人”“管市场”,无规律可循,无流程可言,无重点可抓,无头绪可找,违法商户在哪里,我们的监管工作就到哪里。这种狭义的理解仅仅是卷烟市场监管工作的表相,常常使工作陷入被动。卷烟市场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应该建立在大量市场分析基础之上,以完善的制度为支撑,以许可证的管理为手段,以源头部位的治理为重点,以分类管理为基础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务必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工作过程控制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制度,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一项工作,制度都缺少不了,制度建设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更是如此。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内部制度就是加强内控,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提升监管者素质,解决监管工作不严、监管不力、程序不对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证件办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人员培训、学习教育、内部监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从市场监管的第一环节开始控制,强化工作过程的管理,为市场监管打下坚实的人才和政策基础,通过对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控制,使复杂的市场监管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达到规范行为,统一方向,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加强外部制度建设。外部制度就是要加强对外宣传
教育,解决被监管者和社会群众,政策不懂,守法意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守法商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市场监管,零售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宣传教育,违法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经常性地警示不法分子,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外部制度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促使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为卷烟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管的质量。
二、要狠抓证件管理,增强商户自律意识
长期以来,证件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办理轻管理”,注重商户办理证件的审核,缺乏对商户经营过程中许可证的跟踪管理,从而造成“违规商户屡次违规,专卖人员重复查处”的局面,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监管效果,使得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形成“两张皮”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违规商户的心理,商户违规以后往往考虑不是烟草证件的问题(卷烟经营资格)。而是“违规一次无所谓,今天损失一点以后通过违规经营再赚回来”,这种思想在商户中占绝大部分,要打破违法商户的“美梦”。必须要规范证件管理,严格资格准入制度,使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有机地结合,增强商户自我规范意识,变商户“被动管理”为“主动守法”。
(一)提高许可证管理的意识。必须使专卖人员充分认识到证件管理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一是要加强人员培训。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尤其是证件管理和市场巡查的一线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规范操作的程度。二要规范证件管理。不断完善证件办理流程,增加许可公示的范围。要通过人员培训加强和证件管理的规范,提高专卖人员对许可证管理的意识,增强零售商户对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
(二)创新许可证管理的手段。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对零售许可证采用记分制管理。例如,交警部门,为何驾车违规的司机最怕的不是交警部门的罚款,而是扣他们驾驶执照的分数,因为每年扣完一定的分数以后,他们的驾驶资格就会被取消,司机最怕的也就是这一点。这样就使交警部门的工作比较主动,违章驾驶行为逐渐减少。我们可以给每个商户发放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分册》,日常由商户进行保存,然后制定一定的扣分标准:不亮证扣几分、不交纳罚款扣几分、摆放违规卷烟扣几分…..。扣分项目要在执法时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在证件年审的时间,商户必须出示《记分册》,对于扣分项目超过一定数量的不予审验。这样让商户在日常经营中重视证件的问题,提高自律规范意识。
(三)严格违规经营商户的取缔。认真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有关条款,严格落实2次违规商户经营资格的取缔程序。2次违规商户的取缔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具体工作中由于违规信息交流不畅,执法人员认识不高,操作人员执行不严等原因,往往使违规商户逃脱了证件管理的约束。为此,一是应该建立违规商户信息互通制度,使商户的违规行为时刻与卷烟经营资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户一旦违规,立即计入违规档案;二是应该规范违法商户取缔程序。研究和制定违法商户取缔操作程序,既要解决取缔依据和程序的问题,又要解决取缔后商户的遗留问题,切实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取缔条件而未按时取缔的商户,要追究专管人员、稽查人员以及部门领导的责任,真正使违规商户无处可藏,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狠抓重点环节治理,加强源头部位监管
在市场监管中,普遍存在重视对“零售商户”的例行检查,忽视了重点部位,突出环节的监管,“抓了芝麻,漏了西瓜”,找不到工作重点,工作也干了,但是效果不明显。以__为例:在大要案件中查获的违规卷烟是日常管理中查处卷烟的3倍,假如因各种原因,错过了某个大要案件的查处,那么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压力不可低估。因此,卷烟市场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违法卷烟产销网络”、应该是“非法运输违法卷烟流通渠道”。
(一)加大对违法卷烟产销网络的打击力度。一是成立专职“打假破网”机构。对违法卷烟网络的打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大量的分析、研究和调查工作,因此必须要抽调专职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单独从事此项工作。二是深化公安、烟草联合工作机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联合打击、协同作战将是打假破网工作的必经之路。要不断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期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果;要充分利用《__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认真落实相关条款,严格案件移交程序,提高案件侦办质量。三是提高网络案件经营意识。根据__“4.15”特大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侦破经验来看,网络案件的侦办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前提,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基础,烟草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是关键,除此之外,专卖办案人员把握机会的能力,分析经营案件的意识,以及永不放弃、持之以恒的敬业精神对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要提高办案人员把握机会的能力,侦办案件的意识。
(二)加大对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__市场的违法卷烟80%通过汽运渠道流入。因此,打击运输环节卷烟违法行为对卷烟市场监管十分重要。一是要突出搞好宣传。要通过新闻报道、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页等形式,货运环节监管营造浓厚工作氛围;通过公开举报方式,宣传奖励政策,简化举报查处程序等方式建立情报网络;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货运经营者守法意识。二要创新监管手段。要积极探索“搜烟犬”、技术性检测等先进的检查方式,及时发现线索,提高货运环节监管的准确性,增强打击效果。
四、要狠抓商户分类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新技术对各级网监部门的技术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网络经营企业不断推出新技术,网络经营主体也持续推出新应用。诸多前沿技术的应用不仅扩大了网络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传统的监管技术发展模式难以沿袭和更新。数据挖掘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关键因素,数据的存在形式不断改变,从最初的声音、文字、数字,到现在的图像、语音、视频,每一次鼠标点击、手指滑动,皆已成为数据。同时,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数据和交易数据,数量大、维度广。海量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困难重重。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市场监管亟须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跟进。 网络经营企业往往视交易数据为战略资产,不主动向任何部门提供,而市场监管部门也缺少向相关企业获取数据的高位阶法律依据。一些商家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收集买家的个人隐私数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监管部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监管的需要。当出现人工智能应用的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时,监管部门无法合理规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只有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跟上时展的步伐。
监管理念转变迟缓。不少大型网络经营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升到战略层面,大力引进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建立研发团队。与其相比,市场监管部门受困于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思路陈旧、行动迟缓等,对于网络市场新行业、新业态只能被动跟进,疲于应付,难以有效履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网络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网络交易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给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特性特别适用于网络市场监管,可帮助市场监管部门认识和把握网络市场行为特征,发现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能力。
精准监管的客观要求。网络市场具有跨地域性和隐蔽性特点,任何一个地方的监管部门都面临“地域性监管对应全网级市场”的难题。而人工智能技术是处理海量信息、挖掘违法违规网络商品和交易信息的先进方式,能使监管部门更便捷地依据更多数据信息作出决策,减少出错的概率,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分配和利用,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算法需求,对全网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提炼,对于违法违规网络交易商品和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监控,从而明确监管重点,实施精准监管。
公正监管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网络市场监管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的诉求越来越高。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一方面,可以推动网监执法数据的充分应用,帮助执法人员作出高效、公正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助推执法人员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可以在海量网监案例中挑选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解决了执法人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执法更加透明,还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实现程序公正、办案公正,结果公平,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增强研判能力的迫切要求。法律总是滞后于损害,只有当主观过错促生了具体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之后,法律才能介入,介入的目的也是恢复以前的状态。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结合就能改变这一现象。只要将网络市场易发违法违规行为动机融合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算法中,便有可能通过搜索全网数据预测违法行为,并提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从而将现有的被动式监管转变为研判式监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做到知变在前,有效降低执法成本。
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2016年5月,国务院《“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和2018年,“人工智能”被两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正式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将加速人工智能发展的进程。市场监管部门更应树立时不我待的精神,抓住契机,积极在网络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加快监管立法进程。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传统市场监管带来重大机遇和挑战。而相关监管原则、监管体系尚处于空白,可能造成人工智能的无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势而为,积极推动网络市场人工智能应用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立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给网络经营企业发展人工智能设置原则底线,加大对网络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充分考虑处罚的可操作性。立法要把握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作用,确保对网络经营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全时段、全领域、全覆盖的监管,做到不虚一时、不隙一处、不漏一地。
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当网络经营主体涉足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时,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加。如果不迎难而上革新技术,下大力气夯实技术基础,势必会丧失对新兴领域的监管能力。因此,必须自主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自主完善、自主更新,主动将新技术融入监管执法工作,在实践应用中提升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一,依托人工智能平台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将监管部门内部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商标发展、商品质量抽检等各类业务数据以及有关网络交易数据全部归集到网络市场主体名下,并将这些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梳理成以网络市场主体为核心,关联人员、商品、行业、区域等维度的全景信息视图。
第二,通过人工智能平台构建相应的模型,及时掌握网络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预测预判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减少和防止无效监管,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而后,通过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重视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人才是决定性因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人才作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切实加强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人工智能应用人才的培养。
一、研究缘起
市场监管是指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主体依法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的产品和服务等因素进行监管的行为。其本质在于政府以直接微观的干预手段矫正市场失灵,是在不存在市场最优解的前提下,政府代替市场的一种次优制度安排。良好的市场监管既能够有效的矫正市场失灵,又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秩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切入点,对于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激发市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这对高效的市场监管提出了客观需要。但是目前我国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却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势在必得。基于此,本文以市场监管监管主体是否多元、监管内容是否合理有限、监管手段是否多样、监管程序是否民主法治、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为分析维度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归类分析,并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描绘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和未来转型的方向,为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提供借鉴。
二、我国当前的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的市场监管发轫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管制,形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历届政府机构改革,大致呈现出全面政府管制(计划经济时期)――监管放松(1978年到2003年)――监管改革(2003年至今)的发展脉络。就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整体情况而言属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强制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竞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审批、例行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的一种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的特点就在于:①信任机制的缺失,即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不信任自利的市场主体能够实现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也不信任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在监管工作能够坚持公共利益导向,实现秉公执法;②监管主体的一元化,即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市场监管责任,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参与机制,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几乎不参与或仅仅在形式上参与市场监管工作;③大而全的监管内容,目前我国市场监管内容大概涵盖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等内容;④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能有限。监管手段多以事前严格的审批核准、事中的市场检查或巡视,事后的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为主,难以适应量多异质的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工作容易出现成本效益失衡的问题。⑤对监管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对市场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但是存在监督资源分散、监督缺乏合力;行政监督一权独大,其他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等问题。我国当前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的色彩,虽然具有短期见效快、威慑力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管理念滞后、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监管权力分散、监管职能越位缺位、监管手段单一强制等,这决定了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模式必须转型。
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的监管模式――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
针对强制型监管模式存在的系列问题,少数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结合地方实际创新了市场监管的模式。这类市场监管模式可以称之为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因为它一种过渡性的监管模式,既包含了强制型监管模式的部分要素,又兼具了合作型监管模式的先进理念。事实上,深圳、上海等市场监管改革先行区所建立的市场监管模式就是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在市场监管改革工作中推行了“三合一”改革,整合工商、质检、食药监实现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优化市场监管流程,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公众诉求处置、执法办案领域实现“五个一体化”;推行“一个街镇、一个监管所”模式,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之所以将浦东新区的监管模式归为复合型监管模式是因为相较于强制型监管模式,其进步之处在于有效地理顺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压缩了政府事前审批事项的规模,推动市场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推动关联监管部门的资源、职能、队伍的化学整合,在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执法,构建了政府内部的大监管格局;实现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以及“五个一体化”,推动市场监管流程的优化,有效地提高了监管效能;变革监管部门的管理模式,由垂直模式转变为属地模式,推动监管执法力量的下移,为市场监管工作的落实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监管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难以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例如尚未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合作机制,非政府监管主体参与市场监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运用有限;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配置、执法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限。
四、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
自2012年广东省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大致形成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证照分离”、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制度改革等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客观上对现行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为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转型树立了新的方向标。具体而言包括:监管治理,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监管工作,实现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化;监管服务,即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革新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协作监管,即打破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壁垒,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能为抓手,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的大部门体制,提高监管的合力;信用监管,即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失信惩罚。
(二)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含义和本质特征
基于我国现存的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诸多弊端、改革先行区的复合型市场监管模式的不足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导向作用,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方向应该是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基于多方合作机制基础上的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进行有限监管的一种监管模式。其本质区别就在于:
监管责任的重新分配与监管角色的转变。合作型监管模式强调市场监管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政府一方,而是市场中的全体利益共同体的共同责任。因此它建立了多方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市场主体与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间是一种主动―辅助的关系,市场主体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自我监管;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仅起辅助作用,由直接监管者转变为“自我监管和制度的构建者”,政府的职责仅在于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和强化制度设计来激发培育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
现代监管的理念。现代监管的特征,一是基于规则,二是同政府保持距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命令和控制,而是基于规则,这种规则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代表各方利益的监管规则,是一种能够被人们认可和自觉遵守的监管规则。因此基于规则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现代监管理念。同政府保持距离是指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形成的监管规则不是由政府执行,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执行,由此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监管过程的偏私,保证监管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同政府保持距离的市场监管工作体现了公平、责任的现代监管理念。此外,合作型监管模式还秉承了有限监管的的现代监管理念,监管内容由重主体资格转变为重市场行为、监管方式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完备的法律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是一种高度法治化的监管模式,立法先行、严格执法是其基本原则。在横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和社会性监管领域的各行各业都建立的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使市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在纵向层面,合作型监管模式建立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自上而下、效力递减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从宏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价值和方向进行规范,具有强制力,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监管规则和标准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业内部契约,从微观的角度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细节进行指导,各市场主体在监管工作中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自主监管。因此,该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有效地避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软硬兼施、强度渐进的市场监管手段。合作型市场监管手段形象的可以概括为“温和的大炮,即管制机构要带着大炮才能对被管制者温柔的说话”[[]],一般而言包括两个监管手段系统:一是柔性监管手段体系,通过说服、教育、奖励、资助等手段引导监管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强制监管手段体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使监管对象被动地纠正其不当行为。在实际的市场监管工作中,当监管主体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时,一般先依次采用柔性监管手段解决问题,当柔性监管手段用尽仍不能解决问题时,监管主体就会启用强制性监管手段。因此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的监管手段既可以激发和培育监管对象的公民精神、自我监管意识和能力,又能保证监管工作的威慑力,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治理网络。不同于强制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合作型市场监管模式借鉴治理理念,建立了涵盖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内的市场监管治理网络,在该网络中各监管主体之间是平等信任、相互依赖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完成监管工作。
(三)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的路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三类市场监管模式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合作型监管模式,而非强制型和复合型监管模式。但是在推动市场监管模式转型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层面因监管权分散、监管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不足,政府还无法实现对市场的高效监管;行业协会层面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职能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我国目前的行业监管能力有限;社会监督层面因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机制的缺位、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和参与能力有限,我国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参与度较低;法律层面因立、改、废工作的滞后以及统一的市场监管法的缺位,我国的市场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因社会信用法规和标准缺失、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信用监管无法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施展拳脚。正是以上制约因素使得我国市场监管模式转型工作很难由当前的强制型监管模式到合作型监管模式一步到位实现,而是要坚持渐进主义的演变路径,由强制型监管模式过渡为复合型监管模式,然后在各种制约因素已经解决的基础上由复合型监管模式转变为合作型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王湘军.电信业政府监管研究――行政法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2]上海市工商局办公室课题组.上海推进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5).
这次会议在浙江义乌召开,受到了浙江省委省政府、金华市委市政府和义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昨天晚上,浙江省委赵洪祝书记、浙江省政府吕祖善省长会见了我们总局来的同志,对我们在浙江义乌召开的现场经验交流会,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浙江省政府副省长王建满同志,金华市委副书记、金华市市长陈昆忠同志,金华市委常委、义乌市委书记吴蔚荣同志今天在繁忙的公务中亲临会议指导,刚才作了重要讲话。中央和地方有关新闻单位对我们的工作十分关心和支持,也分别派代表出席了今天的会议。浙江省和义乌市工商局的同志们为开好这次会议。精心筹备。周密安排,为我们提供了周到的服务,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浙江省工商系统的同志们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改革发展、创新监管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浙江省工商系统不少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全国工商系统引起了良好反响,近年来又培养树立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这个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典型,为我们召开这次现场会和在全国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供了鲜活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和与会各省市代表,对浙江省委、省政府、金华市委、市政府和义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对新闻界的朋友,对浙江省及义乌市工商局的同志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在这次会上,刘凡同志将代表总局作主题报告,全面阐述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义乌等地创造的宝贵经验,对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出部署。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认识和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新时期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创新
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首先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创新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伴随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市场作为商品流通的载体。也随着市场经济前进的脚步迅速发展壮大。市场组织形态从简易的农贸市场发展到设施完备的现代化市场,从单一的生活资料市场扩充为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共同发展,从有形的商品市场发展到虚拟市场网络交易、电子合同等无形市场;市场经营主体从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发展成为多元经济主体同场竞争:市场交易方式从对手交易为主发展成为多种交易方式并存。拍卖、经纪、展示、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现代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主导交易方式。作为联接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内贸与外贸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各类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类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对监管、规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加强市场监管,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必须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市场发展的状况,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形态比较简单,主要采取驻场监管方式。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适应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推出了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等新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进入新世纪。面对蓬勃发展、星罗棋布、全面?转型升级的市场,面对逐渐向信息化、网络化、国际化迈进的市场,仅靠有限的监管力量和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迅猛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机制创新。创新是推进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市场监管机制是市场监管工作跟上时代步伐的必然选择。为此,近年来,总局在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之后,在总结各地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实践的基础上,部署全系统全面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实践充分表明。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切实可行、成效明显,有利于增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依法实施科学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是新时期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创新。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和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关键。
创新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落实不断完善的工作要求。从近年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实践和效果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_是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关键。诚实是金。信用是魂,市场交换的本身是信用交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以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采集记录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信用信息,为区分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优劣,实施精确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公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信用信息,为进行社会监督,促进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我约束。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依据信用优劣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使信用与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成本效益直接挂钩,能有效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自觉守法经营。因此,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抓住了建立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关键,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二是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障经济规范有序运行。实施市
场信用分类监管,以区分市场主体信用优劣为基础、以健全市场规则为I保障,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有力地提高了监管效能,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三是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对近年来监管机制创新成果的丰富和发展。近几年来,为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我们先后在全系统推进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去年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又实现了“两个1000%”和“一个彻底解决”的目标等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监管的对象从单一的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展到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拓宽了信用分类监管的领域,是监管机制改革举措的丰富发展和创新突破,也是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巩固的需要。
(三)浙江义乌的改革实践,为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义乌,这座被誉为“建在市场之上的城市”,改革开放以来,走过了从简易的马路市场发展成为驰名中外的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不平凡历程。特别是近年来,根据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向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升级转型对市场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义乌市工商局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浙江省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创新市场监管机制的部署,紧扣“信用立市”的脉搏,以信用监管为突破口,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创建了集信用征集、评价反馈、分类监管、分类奖惩为一体,以商业文明为引领,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商品分级监管为基础。信用指数、品牌比对、质量监测三大中心为链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维权、合同履约、经营者自律四大机制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义乌的改革实践表明,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举措。一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通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公开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监督,有力地鼓励了守信经营,有力地惩戒了失信行为。同时在信用监管机制的引导下,经营者诚信守约意识、依法经营意识得到明显提升。诚信经营成为广大经营者自觉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从根本上得到了有效规范。二是有利于整合市场监管资源,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根据经营者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用在“刀刃上”,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有效提高了广大经营者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公开经营者守信信息,披露经营者失信记录,提供市场信用信息查询。既服务了社会,降低了交易风险,又强化了社会监督,加大了失信经营成本,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诚招天下客,通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规范的扩大。促进市场的繁荣活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总之,义乌创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体系比较健全,结构比较合理,信息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效果良好,为我们在全系统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了可资学习借鉴的有益经验。
二、抓住关键环节。进一步夯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环节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紧紧抓住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打牢工作基础。扎实稳步推进。
(一)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积极性。
市场主要由开办者和人市经营者两个部分构成。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两个积极性。一是要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的积极性。市场开办者是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要求其牢固树立诚信管理意识,认真履行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职责,诚信提供市场交易场地和设施,诚信组织管理市场交易,诚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二是要充分调动入市经营者的积极性。入市经营者是商品经营的主体,各个经营者的信用度直接构成和影响市场的总体信用度。要积极引导、督促人市经营者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自觉做到诚信兴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同时还要充分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没有消费者无以成市。诚实守信既是商品生产经营者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不断发展壮大的保障,也是消费者的愿望。广大消费者作为诚信经营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市场信用度的权威评判者。要通过建立消费维权联络员、健全12315投诉举报机制等多种形式,调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信用市场建设活动中来,努力营造推进市场信用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积极健全科学有效的市场信用考核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体系完整、构成合理的市场信用考核评估体系,是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市场信用由商品质量、合同履约、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维权、信贷、纳税等众多要素构成,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市场信用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对构成市场信用的要素及其重要性、影响力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按照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原则,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市场信用考核评估体系,为准确评定市场信用等级、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大力推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需要,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的重要机制创新。要保障这个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努力做到以现代化、高科技的手段。体现高水平的监管。建设高信用的市场,实现高效益的发展。各地要把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同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列3,32作日程,积极研究开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抓紧建立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信息平台,努力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手段的信息化、网络化、现代化,以现代监管技术为支撑,不断提高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加强领导是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稳步推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认真学习借鉴义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办法,积极稳步地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加强队伍培训,适应工作需要。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监管,科技含量较高,必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适应工作需要。目前我们市场监管队伍的素质与形势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必须进一步重视教育培训。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队伍政治理论素质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要抓好现代市场监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使广大市场监管干部掌握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所需要的新知识。三是要强化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学习和培训。要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信息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网络技术又熟悉市场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全面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搞好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重点是抓好对市场开办者和人市经营者的宣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和积极成效,使市场开办者充分认识到信用是强市之路,使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信用是经营之本,从而积极支持、热情参与信用市场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良好氛围。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柠檬市场”,网络商品信息的不对称使买家可能无法分辨商品质量的好坏,最终导致低质量卖家取代高质量卖家,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必须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网络购物市场正常秩序。政府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机制。网络购物市场的运行比较复杂,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但由于各部门监管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地带,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需要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监管盲区。行业协会需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行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虽然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来提高行业自律性,但还不成熟。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不明显,在网络购物市场治理中的影响力不强,在引导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方面缺乏有效作为,需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网络购物交易平台需要加强自身监管。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是交易主体完成交易的主要场所。由于缺乏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导致其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未有效落实其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而且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现有的卖方准入限制、在线信誉机制和商品质量检验等监管措施也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体现公平性和权威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体现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较多,缺乏系统和专业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法规只限于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网络购物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导致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对交易中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网络购物交易双方失信的现象很严重,由失信带来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已成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要有先进的监管技术。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含量高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方法很难适应。国家工商总局确立了“以网管网”的技术监管方法,但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在部分省市的实践效果存在很多不足。随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日益复杂,需通过先进的监管技术来应对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难题。
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市场内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内部监管的主体是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网络购物市场中存在的交易平台主要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企业自建交易平台是指网络商品经营企业建立的商品交易平台,主要销售企业自营商品。监管的内容。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交易前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监控、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采集与记录等;交易中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商品质量保证、违规欺诈处罚、电子合同的监管等;交易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保证、物流配送中的质量保证、商品质量问题赔付或处理等。
(二)市场外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运行的环节比较复杂,每个环节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主要的监管主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邮政局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其他部门是辅助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商务部承担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规则制定的监管职责;公安部承担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对互联网出版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网络购物交易支付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国家邮政局承担物流配送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自觉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
(三)监管支撑体系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需要法律、信用、技术等环境的支撑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法律体系。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是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基础。建立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提高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信用体系。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特别是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培养网络购物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任感,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技术体系。网络购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有效地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新的监管技术的支撑。监管技术的发展可以给监管部门带来便利,减少工作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
构建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
完善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签名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以及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的立法,加快《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加快网络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学校教育系统和各类宣传系统进行信用教育,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公开的网络交易征信服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并且与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支付相联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交易主体加入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积极研发监管技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和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技术,加强大数据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技术监管需要监管队伍既懂得工商业务又熟悉网络交易模式和信息技术,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效能。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次的政府监管主体联合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避免政府监管主体管辖权的冲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创新监管模式,扩大网络交易监管范围,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沟通机制;政府其他监管主体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监管职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电子商务协会要承担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修改制定电子商务行业规则、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规范竞争、自觉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能;互联网协会要承担制定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监管职能;消费者协会要承担建立消费教育制度,积极向网络购物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的安全知识,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的监管职能。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监管职能。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审查网络交易主体的经营证照信息,检查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以及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商品的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某些卖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买家评论进行删除,造假,使网络交易平台的评价缺乏真实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快发展非盈利的第三方网络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卖家的监管职能,为买家提供真实的商品评价信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法定的监管主体,积极调动各商业银行参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工作,督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自身监管职能。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市场退出环节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确保客户沉淀资金的安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控制。
作者:徐伟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等.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1
2.杨跃.网络商品交易监管[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3.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项部署。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公平消保工作和市场合同工作的副局长按照分工分别抓好职责内的工作,公平消保股负责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工商所和检查大队主要做好检查工作。并于今年*月*日召开了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所长参加的市场监管工作会议。
三、加强工作督查
成立以分管公平交易工作的副局长为组长,市经贸局、公平消保股、检查大队、消委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农村市场监管督查工作小组。督查小组任务是及时了解辖区工商所开展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情况。督查组已深入到了*、*、*、*、*、*等乡镇进行督查,向经营者了解片段人员是否介入监管、查阅片段人员巡查记录等情况。
四、做好宣传活动
(一)构建“大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大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的总体要求。当前,工商行政监管领域不断拓宽,已遍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监管任务日重,风险也在不断扩大。按照周伯华局长提出“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的要求,必须加快建立一套与“职能多、任务重、风险大”监管情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发挥新作用。
2.建立“大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更好地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目前,天津正在进入站在高起点上实现新发展、再上新水平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服务好天津经济发展,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任务要求,工商部门就必须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努力做到创新监管、规范监管、高效监管,促进天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
3.建立“大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更好地实现“四个转变”的必然要求。要完成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转变”,即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法由突击专项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现代网络技术为依托,通过构建新的监管模式将“四个转变”纳入其中,进而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构建“大监管”体系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树立“全部工作下放到网格,全部任务落实在网格”的思想认识,探索建立科学、严谨、高效、完整的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资源、提高效能、规范市场秩序,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抢占制高点,在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达到高水平。
(三)构建“大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
“大监管”体系,就是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以市场主体为主要监管对象,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广告、合同等为主要监管内容,以规制市场主体、监控交易行为、监测交易商品为主要监管机制.以实现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市场监管模式。
二、构建“大监管”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构建“大监管”体系,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局、分局、工商所的监管力量,有效整合工商系统各种资源,完善保障措施,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新格局。
(一)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为“大监管”体系搭建依托平台
所谓网格化管理,就是将管辖区按分局、工商所、巡查干部划分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网络,明确和强化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实现对辖区市场秩序日常监管有效控制的基本工作方式。其特点就是“落脚点在管事,着力点在管人”,即通过“横向到边、任务到人”式管理,把经济户口、市场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责任人身上,从而形成集管理、考核、监管为一体的责任管理模式。实践证明,通过这种责任监管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把“情况能发现、事态能控制、问题能处理”的监管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推行网格化监管以来,天津市工商系统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一抓建章立制,实现网格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抓责任到人,实现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三抓网格化监管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实现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的资源信息化和手段技术化;四是抓网格化监管措施创新,实现监管到位,防范监管执法风险。目前,全市21个分局管辖区域已全部被网格化管理责任网络所覆盖,154个工商所共划分了1004个监管责任网格,相应确定了1037名网格责任人,平均每个分局48个网格,每个工商所7个网格,1个网格平均监管各类市场主体300余户,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网格化日常监管,工商部门的检查巡查职能在网格化管理系统中得以实现。
(二)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全面加强市场监管
1.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围绕《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以网格化巡查为基础,制定了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的“十查十看”标准,强化对食品经营者的巡查力度。2009年,了14期消费警示和快速检测报告,公布了8个品种12个批次的质量不合格食品;通过开展系列食品执法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食品经营者17.8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1319户,查获过期、“三无”、假冒伪劣食品6.18吨。
2.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在实行“网格化”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通过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等级分类,更加合理有效地分配了工商所的资源,使市场监管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了对“限塑”、活禽市场等多次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市场秩序;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共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案件16件,没收化肥14.9吨,农药222.5公斤.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3.加强广告监管。把广告监测作为大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推动广告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了广告监管预警、案件移送、案件查办责任制度,完善了虚假宣传涉及商品和违法广告停止制度。从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商品人手。开展了对虚假违法广告涉及商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行动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商品、统一经营场所的“三统一”原则。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广告行为。
4.加强合同监管。依托“网格化”管理,在监管上确保做到“四到位”,即合同法规宣传到位、指导合同订立到位、监督履行合同到位、合同违法查处到位。近年来,围绕国计民生的热点。制定并推广了50个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婚介等多个行业:开展了合同签订和使用情况的一系列专项检查,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整治力度,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好评。
(三)适应网格化管理的需要,推进“大监管”体系的“软”建设
全系统坚持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积极推进数据中心、应用系统和网络建设,形成了业务内网、政务专网、公共服务网三网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网络格局。建设功能完整、数据完备的数字化平台,整合各业务子系统,努力消除信息孤岛,推进建立业务条线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的现代化、立体化的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数据量化指标体系和数据分析中心,更加准确地反映工商管理各项监管职能。
为适应“网格化”监管的需要。天津市工商系统大力
推进“红盾素质工程”,实施了“三年考一次、一轮考三年”的全员培训考核计划,培训2万多人次;组织开展了15项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活动,共选拔出15名“业务状元”和75名“业务能手”。全系统正在形成靠素质立身、靠岗位锻炼、靠实绩进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大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监管风险加大。一是相对滞后。目前互联网、手机、LED大屏幕等新兴媒体不断涌现,媒体广告监管就存在着确定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二是规定不明确。《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中的“相适应”、“规定距离”以及3l条中“必要时”等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只能工作人员自行把握,一旦出现问题将被追究责任。三是缺乏配套规定。《合同法》第127条赋予了工商部门对合同“监督处理”.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及相关制度,导致合同监管难度大,监管力度不够。
2.监管方式转变难度较大,粗放式监管依然存在。虽然近年来全系统加快了“四个转变”的步伐,但是一些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以时间的突击性、资源的集中性、监管的被动性为主要特征的突击专项整治,以主要依靠经验式、手工式、分散式、对抗式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手段等各种粗放式监管还不能完全摆脱,要从根本上实现监管方式的精细化、监管领域的高端化、监管方法的日常规范化、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仍需较长的过程。
3.监管“网格”不完善,亟待进一步整合。一是网格区域划分不尽合理。有的工商所网格监管面积达到了20平方公里以上,而相应网格责任人执法人员较少.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二是执法人员工作分配未实现整合。对网格单元的巡查、食品安全监管、个体户验照、专项整治等工作整合度差,存在人力资源浪费的情况。三是现有“网格化”监管系统还存在横向联合不完全、信息共享平台不健全等薄弱环节。目前,“大监管”体系中的一些部门还处于各自为战的境地,存在同一经营户重复巡查、同一企业重复监管的现象。
4.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边界难把握。由于部门职责不明,使得监管边界难以准确把握,在一些领域形成监管缺位或越位监管的现象。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质监部门只负责规模以上企业,大量食品加工小作坊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营业执照。在农资市场监管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门是农资监管和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的主管部门。而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例.工商部门一直作为农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对农资监管涉入较深,监管越位不仅造成了部门间交叉执法。而且给工商部门带来了不必要的监管风险和经济负担。
5.信息沟通不充分,技术水平待提高。一是“网格化”监管的技术手段有待完善,三级监管责任网格系统中的监督、反馈功能还未全部实现;二是机关业务部门对“网格化”监管研究不够深入,网格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待办工作操作存在一定难度;三是日常监管巡查信息技术装备有待提高,基层执法检查主要通过纸制表格进行记录,无法实现与监管系统及时互联,无法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数据及时查询。
四、完善“大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不断为“大监管”体系夯实基础
1.加强建章立制,明确工作任务。建立相应制度,如基层监管干部日常监管巡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到什么程度才算监管到位;违法行为哪些应当由基层监管干部查处、哪些应当通过问题流转报告机制落实;处室之间、科室之间、科所之间如何协调配合等,进一步加快日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步伐。
2.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中下达工作任务的途径、形式、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反馈的方式、需要的统计、分析信息数据等方面功能,研究制定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的措施办法。督促检查各项监管业务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办法和对策,提高网格化管理工作效率,真正把防止发生重大市场违法行为、降低监管执法风险落到实处。
3.创新措施办法,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全部工作下放到网格,全部任务落实在网格”的要求,立足现代市场监管特点,尝试对特殊行业设置专门的网格单元,制定专门的巡查方案,细化巡查的频度、项目,明确监管方向。要进一步梳理“网格化”监管区域中的企业类型,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从而使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降低执法资源的损耗。
(二)拓展和延伸监管领域,进一步提升“大监管”体系的监管效能
1.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一方面,应加大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经济户口.研究、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规章制度,完善企业“黑牌数据库”制度,探索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等。积极推行差异化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主责的必办、规定有配合责任的协办、未规定工商部门职责的酌办”的原则,梳理确定各业务部门重点监管领域的风险点,建立风险级别标准,加强对风险点的监管巡查。另一方面,应贯彻监管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妥善治理无照经营,树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变无为有”的工作理念,降低门槛、放宽准人.扩大市场主体数量,变无照为有照,变无序为有序,变监管缺失为有效监管,推动建立“政府统一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支持配合”的治理机制。
2.加强传统领域延伸监管。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要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动态监管,监督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落实,实现“进货源头清、流转渠道清、监管过程清”的监管目标。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监管;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信息;规范商品展销会经营行为。在广告监管方面,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广告监管工作要求.不断加大监测范围,形成全方位的广告监管网络,减少监管风险;拓展广告案件办案领域,使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前移和后延,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扼杀在萌芽状态:研究制定本市广告监管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各相关部门共同管好广告市场,壮大广告行业。在合同监管方面,要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围绕经济发展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和政府监管难点,修订已有示范文本、制定出台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拍卖市场监管,努力实现效能监管。
3.加强对新兴业态、新兴领域拓展延伸监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初级生产要素和工业消费品市场对经济的拉动效用日益弱化,配置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资源的要素市场、无形市场等高层次市场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工商部门监管领域延伸的方向。因此,要逐步将监管的触角从普通市场向专业市场延伸,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延伸,从低端领域向高端领域延伸,努力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兴起,工商部门就应及时了解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特点、把握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违法违规经营的规律,积极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及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推动实现网上“亮照经营”,开发应用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建立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和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网上交易秩序.等等。
(三)进一步强化“软”建设,为“大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