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城乡道路规划法

城乡道路规划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8 08:19:45

城乡道路规划法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1

——基础设施全面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城镇建设的核心。建国前,县城道路总长度只有0.3公里,1957年建成211国道县城过境段,既是国道线,又是县城主街道。20__年以来,我们按照环江新区“一心两纵四横”的规划布局,先后建成了环江大道、滨河路、兴隆路、翼龙路、文化路、西滩路、广场环路等一批市政道路。20__年以来,对环州路中街、灵武路、东台路进行了改造建设,同时建成了城北路、育才路等主要道路,配套实施了绿化、亮化、给排水等工程。截止目前,县城道路总长度达到16公里,面积35.1万平方米,有排水管道14.3公里,各种路灯、景观灯786盏,dn50mm以上输配水管网63公里。基础设施总量迅速增加,服务功能趋于完善。

——公用事业全面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增强。社会事业是城镇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通过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社会集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在环江新区划拨建设用地633亩,修建了环江文化广场、滨河绿化带和西山综合开发等一批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和休闲娱乐场所,建成了一批行政事业办公项目和道情皮影博物馆、体育场、新建中学3处文化体育场所,环州商贸城、环州农贸城2个市场,世纪大厦1个大型商场,华强步行街、金鹏商业街、台州商业街3条商业步行街,建成集中供热项目4项,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与进步,带动了城镇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开发突飞猛进,人居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环江新区建成了西苑小区、富泰小区、滨江小区、海阳小区和锦江花园等5个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小区内绿化、硬化、亮化、排水、供热、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旧城区新建了以台州商业街商住楼为中心的住宅楼12幢,改变了原来零星插建、单位和住宅混为一体的格局,居民生活质量和品位有了较大提高。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三章红线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第十六条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章绿线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五章蓝线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六章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紫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紫线,是指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区、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二十九条划定紫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文物、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修改的,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同意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

第三十四条在紫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十七条划定黑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合理布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类别、走向及控制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明确黑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并确定黑线坐标、宽度及相关规范要求。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3

一是全方位开展规划反思,对全市城市规划集中攻坚行动编制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导则和各项技术规定,认真梳理、反思和审视,进一步修改完善。结合近期所编控规、城市设计成果,从城市空间结构、用地布局、旅游用地等方面对总体规划进行反思,适时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开展统筹城乡一体化规划研究工作;二是结合城市实际,谋划大旅游大交通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市域交通专项规划,深化公路与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城市轨道交通体系,综合研究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城市道路、海域交通间的网络交通联系;三是围绕优化生态功能和提升城市品位,研究市域七河大水系整治规划;四是在三个区、市开发区各规划建设3条以上精品特色景观街区,四个县县城、南戴河、黄金海岸各规划建设1条以上精品特色景观街区;五是开展景观设计和色彩设计专题研究,将城市设计的具体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推进城市精品景观建设;六是组织研究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环城市休憩带和城市休闲空间建设规划本文来源:文秘站 ,对东起山海关、西至滦河口景观节点进行规划设计,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地标;七是抓好对城市交通出入口、道路连接线、南戴河一小区、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八是配合康乐里、金三角一带核心片区规划建设,打造标志性中央商务区。配合金梦海湾、范家店、西四村、归提寨和开滦路等片区改造,建设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综合功能区和新型社区。完成××*国际会展中心和旅游大厦等亮点工程规划方案;九是加强海岸线规划巡查工作,开展海滩恢复治理,清理拆除沙滩上各类违规违法建筑;十是围绕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新民居规划建设和城镇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县城、镇规划建设质量和水平。

二、着眼城乡一体,统筹全盘谋划,积极服务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配合完成新机场、津秦客专××*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规划工作;二是完成城市快速路、秦抚快速路、龙港路、新区道路等城市重点道路规划工作;三是按共建、共享一体化要求整体规划北戴河新区管线综合建设,认真开展集中供热、天然气辐射北戴河相应的管线、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四是在旅游景区、商业街区、交通节点研究规划辟建满足市民和游客需要的停车场;五是做好城市第二垃圾发电、重要电力设施、水厂、城市公交等项目的规划工作;六是谋划启动××*博物馆项目。

三、勇于机制创新,强化效能监察,努力提升城乡规划服务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委会、联审会、专家会等城乡规划决策和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滨海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决策机制,提高规划决策水平;二是结合城乡统筹,进一步理顺市局、分局职责划分,加强对县、镇规划工作指导;三是实行局领导分包县区制度,加大对县区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在领办制、备案制、代办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针对现代服务产业、重大工业项目、旅游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的超前介入、超前服务的审批机制,实现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服务项目建设的目标;四是推进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进规划管理手段,开展全市数字规划建设;五是针对批后跟踪管理过程中违规项目执行难、相关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拿出可操作性办法;六是以“严格规划执法、增强规划执行力”为主题,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扼制违法建设,推进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4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全体规划工作者同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也是各有关部门大力协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规划局党组,向为城乡规划事业付出辛勤劳动的规划工作者,向长期支持规划事业发展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市直兄弟部门,向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城乡规划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城乡统筹协调的机制尚未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力量薄弱,村镇规划经费缺乏保障;规划宏观调控研究有待加强,城市规划水平,尤其对中心城区的景观规划仍须提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仍然是薄弱环节;城市边缘的死角盲角的违章建筑依然存在;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形成的违法(章)建设的查处还不彻底。这些问题的存在,集中反映了我们行政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在新的一年里认真研究解决。

2006年全省建设工作把以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为主线,突出海峡西岸城市群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重点作为总体要求,我们城乡规划工作如何落实?首先就是要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严格实施宏观调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配合国土部门合理利用土地;近年来,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力度加大,对遏制盲目扩大城市用地规模、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好2006年的规划建设工作,为“十一五”开好局,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当做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修编各类规划,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通过对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空间布局的控制、根据房地产的销售情况进行房屋建设的时序控制,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和程序,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城乡规划部门责任重大,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城乡规划大有可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中肩负起更大的作用。

三、扎实推进各项城乡规划工作

2006年是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全体规划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努力实现“十一五”的良好开局。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规划工作,按照市委提出的打造“三个基地”、建设生态工贸港口城市的发展目标,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主线,突出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重点,推进项目建设,推进我市人居环境建设、推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推进和谐社会构建,为我市“十一五”时期建设事业全面、快速、协调发展,起好步,开好局做出贡献。2006年,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从提升城市品位入手,认真打造城市环境

要以实施“十一五”规划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规划编制,提高修建性详规的编制水平,在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贯彻城市设计的理念,树立精品意识,逐步完善城市景观建设。一是营造城市特色。尤其是景观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对水仙大街、胜利路、江滨路等主干道周边城市空间、建筑环境、夜景工程、绿化、水系进行严格控制,引导城市空间、水体、绿地构成有机结合的整体。紧扣“开发沿江”这个主题,抓紧规划启动一批拉动效应明显的沿江建设项目,带动南岸片区联动开发,形成九龙江两岸互相呼应的城市景观带,凸显“山水城市”的城市特色;细化新区5.3平方公里概念性规划,抓好厦深铁路漳州站及周边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滨江公园及其配套开发项目的规划,新行政中心及会展、会议、星级宾馆等中心区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总部园区规划,九龙江沿岸绿地景观、文化长廊规划等重大项目规划工作,做好区域性的规划储备;在老城区尤其要做好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打造亮丽的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优化新华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节点的城市设计,为今后的开发建设提供基础资料;2、把握好以新火车站为中心的城市节点的城市设计,提供对周边环境的打造和城市形态的把握依据。这些规划的编制将面向国内、外规划设计单位,并邀请国内、外高手对规划进行评审,按程序进行公示和报批。同时要继续努力向上争取规划专项经费。二是完善城市功能。我们要认真做好市政、园林、绿化的规划服务工作,继续落实建成区各地段公共建筑和市政配套项目,如中小学、环卫施工、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地、公交场站等的项目用地问题,积极配合我市“四创一整治”活动,逐步健全我市建成区的空间形态。尤其是做好“三园”(即江滨公园、荔海公园、湿地公园)的精心规划,加快市区内河系统整治速度,今年我局将配合水利部门做好九十九湾整治规划。加强市容市貌整治力度,有重点地抓好一批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强化城乡结合地带的规划管理,今年下半年,将对25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及1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实行严格的规划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空间形态不走样。三是挖掘城市内涵。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市政府批准的成片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和整理。老城区抓好紫线管理的实施,尤其要把握好以文庙为中心的城市节点,要对其周边的文化品味,文脉延伸和景观的把握提出规划意见,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老城区的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打造漳州古城文化氛围,规划好漳州历史文化名城这张名片。

2、从优化城市路网入手,拓展城市框架

今年,我局将从优化市区路网入手,拓展城市框架,形成合理的路网结构。在建设江滨大道、南昌路等市区道路过程中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江滨大道西延伸段、瑞京路(西段)、钟法路(南段)等拟动工项目的方案审批,项目建设的核准,做到及时核准,靠前服务,积极推进,确保项目按计划落实。认真做好漳华路、延安南路、北环路、西洋坪大桥南至连接线等工程的前期工作,认真做好方案比选,为我市的重点市政项目提供优质的规划服务。各县(市)区规划部门也要在优化城市路网上下功夫,目前,各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猛,我们一定要把握好道路框架这一城市动脉,只有在合理的城市路网指导下进行科学的产业布局,城市才能健康的发展。

3、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围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村镇建设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和“五个必须”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存在的问题,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各县(市、区)要实事求是地挑选几个乡镇,每个乡镇再各挑选几个村作为试点,在3月中旬上报规划、治理试点的村庄名单及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所有试点村应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村庄规划及整治实施计划,尊重村民意愿,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性文书,并在7月份组织完成整治规划评审工作。7月底前将试点村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及评审情况上报市规划局。从8月份起,开始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力争一年见成效,二至三年内全面完成试点村的治理和建设工作。在今年底及明年年中各组织一次试点村规划编制及治理情况检查,结果将上报市政府。

龙海市榜山镇马崎村作为今年全市的重点治理村,须在5月份完成村庄规划及整治实施计划,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容村貌的整治工作。

4、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要积极主动,做好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在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二要在项目带动战略中提供规划的服务与保障。以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为重点,对具有全局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交通重大项目、LNG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城市地下管网项目、城市生态与园林绿化等做全面计划调整,以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三要做好城市联盟的各项规划对接工作。立足对产业布局、重点项目、重大设施、土地等方面的对接工作。在《厦泉漳城市发展走廊规划研究》成果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做好与厦门毗邻地区和经济紧密联系地区的规划衔接,重点解决好厦门海沧与漳州龙海、南太武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规划对接;2、加强区域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协调,配合做好沿海大通道、厦漳跨海大桥、厦深铁路、龙厦铁路等交通走廊的预留,开展厦泉漳城际快速交通走廊的前期研究工作;3、按照共享共建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确定水厂、污水厂、变电站、固体废弃物处理场以及LNG、电力高压走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廊道走向并预留建设空间。4、做好各项规划基础工作,尤其是产业布局规划工作一定要做好,为承接厦门的产业转移创造条件。5、在积极对接厦门的同时,以城市联盟工作原则为指导,以厦深铁路、龙厦铁路的建设为契机,主动做好与龙岩、广东汕头两区域的产业布局规划对接工作。

5、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去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局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建设、监察部门有关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着力防止城乡规划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以及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乡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的要求,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得到长期有效的扼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4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按步骤完成好各项工作。

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审批效率,围绕“营造城市特色,完善城市功能,挖掘城市内涵”的要求,严格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要强化服务,及时、高效完成规划的各项服务工作。要全面实施《漳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规范规划审批行为。对未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县(市)要加强指导,参照《漳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编制,确保城市规划有章可循。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加强基层村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今年计划举办一期全市村镇规划业务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班,使村镇规划业务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将在城市规划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对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大方面进行梳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提交梳理结果和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行政执法各项具体责任制的实施。结合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走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之路,规划局要做好城市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移交衔接工作。认真做好与综合执法局管理机制的衔接,做到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不脱节。继续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对我局各业务科室职责进一步进行分解、明确,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5

一、近年来全市“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的简要回顾

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一年打基础,2006年。三年出形象,五年大变样”乡村建设目标,全市投资15亿元相继铺开了路桥建设、公用设施、绿化美化等30项重点工程,经过三年的奋力实施,30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2.5亿元,有23项全部完工,三年出形象”目标全面实现,乡村形象得到迅速改善,功能和品位得到全面提升。可以说,过去的三年是城建史上投资力度最大、乡村空间扩张最快、乡村特色塑造最明显、乡村面貌改善最显著、人民群众从城建中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中等乡村框架基本拉开。三年来,全市累计投资4.2亿元用于乡村路桥的建设和改造,新建总里程35公里,改造20公里,三贤大道、高架桥、南外环、西外环、金融路延伸等道路相继建成,对新华街、新建路、绵山街、文明街、高速路连接线等乡村主次干道和14条小街小巷实施了全面改造。以这些道路为依托,乡村规划区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初步构筑起中等城市的发展框架。特别是总投资2亿元的三贤大道成为乃至晋中规范最高的景观大道和介孝汾城镇组群建设的骨干道路。目前,市拥有乡村主干道路共计110公里,道路总面积146万平米,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1.2平方米,高于国家园林乡村要求的9平方米。二是公用设施更加健全,乡村功能日趋完善。投资2.5亿元实施乡村集中供热工程,装置完成三台75吨锅炉,铺设主管网21公里,建成换热站26个,实现供热面积280万平米,加上现有汾矿集团100万平米的集中供热面积,全市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380万平米。投资1300万元实施了乡村第二气源厂供气工程,乡村燃气普及率达到90%与中石油就天然气接入达成框架协议,年内将正式接入。兴地引水工程正全部完工,新建成谢峪水厂,乡村供水能力达到4万立方米/日。投资4700万元完成了乡村污水处置厂建设,投资2.1亿元建成全省县级乡村中首个垃圾焚烧电厂。三是园林环卫装备迈上新台阶,乡村景观亮化效果显著。投资1500余万元用于乡村园林、环卫设施建设,新增各类机械40余台,装备水平走在全省县级乡村前列。投资1300万元对三贤大道、旧城区主要街道、绵山街、北坛路、新华街等主干道路灯进行亮化建设和改造,全市新增、改造路灯1800盏,景观灯1000盏,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市民和生活,提升乡村的街景亮化水平。

(二)城乡规划调控有力。请名家、找高手做规划,2006年以来,先后投资近3000万元委托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等全国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市乡村总体规划》市旧城维护与改造总体布局规划》市乡村道路建设规划》市城市绿地、供热、供水、供气、消防、排水专项规划》义安镇、三佳乡城镇建设规划》等30余项,基本形成乡村总规、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相互衔接、相融互补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进“阳光规划”成立了市乡村规划委员会,组建了市乡村规划评审专家库,定期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初步行成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科学决策,依法审批”规划审核体系。城乡规划指导下,全市城乡建设更加规范有序,节点、立面及整体建设更加合理,建设品位逐步提升。同时,加快推进村镇建设步伐加快,近三年来,全市完成村镇建设投资2.9亿元。全市各乡镇新修建道路40多条,全长近200公里,一会曹市长还要对全市的公路建设进行总结;累计铺设给排水管道11公里,下水道12公里,自来水通水率达97%新增商住房面积5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1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3.5平方米。同时,农村环境整治深入推进,高标准建成60个生态示范园林村,使村镇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村镇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

(三)园林乡村建设效果卓著。采取规划建绿、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等方式,加快园林乡村建设步伐,乡村景观水平显著提升,200620072008年连续三年新增乡村绿地超越100万平米。完成了新华街、绵山街、新建路等道路的绿化改造工程,建成了乡村内环景观带。三贤大道景观绿化成为一大亮点,完成投资2000万元,新增绿化面积60万平米。实施了迎宾广场新建、火车站广场、东城公园、汾秀公园改造等一大批乡村绿化重点工程。目前,市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10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7平方米,全部达到园林乡村规范,并于去年顺利通过了省级园林乡村的验收。

(四)建设与管理并重。晋中市率先提出了四城联创”目标,去年,市被授予省级卫生城市,并通过了省级园林乡村的考核验收,同时,四城联创”工作受晋中市政府惩处,乡村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一是乡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全市道路保洁总面积达到235万平米,较2006年的两倍还多,南北河沿街、裕华路、西大街等重点路段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保洁。乡村道路的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对主要路段实行了一扫四保、一冲两洒”二是市场经营秩序明显改善。投资4500万元新建南街金属构件、鑫东方建材、长鸿家具等5个9万平米专业、便民市场,城区汽修汽配、殡葬服务等行业实现了划行归市。对城区临时摊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定街道、定区域、定时间经营,完全解决了北坛路临时摊点占道经营问题。三是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投资1400万元实施了交通指挥中心、天眼工程”建设,新增、改造红绿灯20套,新增隔离护栏10公里,深入实施疏通工程,规范货运车辆在城区行驶,对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切实提高了管理的效果。四是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全市累计新增乡村住宅面积180万平米,世纪馨园、盛华丽园、福馨园、宏顺家园等一批高标准居住小区相继建成入住,乡村人均住宅面积达到28平方米。开工经济适用房3.3万平米、400套,廉租房1.7万平米、400套。

(五)城建筹融资渠道拓宽。群众参与,社会化运作”方式进行,完成了定阳路、南北文明街、融路延伸段的改造和建设。采用民间资本,完成了乡村集中供热、污水处置、垃圾发电厂的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1.7亿元的贷款用于乡村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产权置换方式新建成全市标准一流的北坛小学。引进福建乐辉、北京浙温工贸公司公司参与投资我市南北河沿改造,两家公司合计投资额超越4亿元。

凝聚着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付出和汗水,同志们上述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此,对大家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需要注意的目前,市的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示在一是市政基础设施仍然单薄,供热、供气、供电不能满足乡村快速发展的需要,乡村排水管网的改造这两年比较滞后。二是乡村个性不够鲜明,特色、精品不够突出,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与近邻孝义市相比,路网等基础设施上还有一定差异。三是城中村”和城效结合部规划和建设管理相对单薄,违法建设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还相当突出。四是乡村管理“韧”劲不够,脏、乱、差”现象时有反弹。五是小城镇建设管理粗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为我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真抓实干,掌握关键。全力推进2009年全市“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

重点围绕“五年大变化”要求,2009年的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要依照打造大太原都市圈南部区域性中心乡村、介孝汾城镇组群核心乡村和担当晋中建设山西中部最具活力的经济带和乡村群龙头的目标。完成现有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一批新的道路建设和改造、公用设施、乡村绿化、便民利民等重点工程,进一步凸现的中心乡村、功能乡村、特色乡村”地位。要突出“四城联创”载体功能,力争再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完成“四城联创”工作。为此,要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重点加大五个片区控制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力度。继续对城区地图进行补测,1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要求。为明年《乡村总体规划》修编做好准备。要突出乡村特色,加强人文景观的维护,重视大型建筑物和标志性建筑的设计,尽快完成文体中心的规划设计;加强街景设计,统一管理,形成一街一景的风格,一街一景的特色。要注重小城镇的规划建设,未完成小城镇规划编制的6个镇今年要启动完成。强化规划管理,严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评审关,所有建设项目必需经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继续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对无证开工、随意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侵占绿地,随意提高建筑密度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要进行查处。规划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执法一定要严,对乱搭乱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对违法建筑,要做到露头就拆,毫不手软,市执法大队要尽快完成已明确的绵山街等路段几处违法建筑的撤除工作。

消除断头路,2完善配套、整合改造市政设施。一是继续推进乡村路网建设。完成在建的军民路、史公路、西外环延伸、北坛西路延伸、迎翠街延伸、经天路延伸6条道路。优化、完善乡村道路网络。同时,新开工军民路(新华街—经天街段)新建工程,实施南北河沿街道路改造,形成乡村外环道路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乡村内部的路网通行条件。二是加快实施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设施改造。规范乡村供热、供气的运行体制,完善监管制度,保证平安、稳定、有序运行。今年,要投资1亿元开工乡村第二热源厂,新增供热面积170万平米,确保新建成的住宅小区有稳定热源。积极推进天然气接入工程,年内争取正式供气。加快推进乡村电网改造,完成定阳变电站建设,启动南北河沿街变电站,解决南北河沿街供电问题。对西南排干和中排干纬二路段进行改造,提高乡村防洪能力。实施乡村污水处置厂配套工程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工程。

全面完成省级园林乡村创立的基础上向全国园林乡村迈进。一是要投资3000万元建设占地面积40万平米的汾河湿地公园,3高标准、高品位实施乡村绿化。巩固乡村绿化取得的成果。打造全省一流的滨河景观带。二是要完成军民路、史公路、北坛路延伸等新建道路绿化,新增绿地10万平米;对北坛路、新建路等城区主干道的绿化进行改造,提升品位。三是要对现有的汾秀公园、东城公园、迎宾广场要增加精品景观、提升人文气息。四是要新增一中、盛华丽园等一批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和小区。五是要加强乡村绿地的常态管理,提高绿地管护水平,适时做好乡村绿地的更新、补栽、增绿工作。

加快保证性住房建设的精神,4扎实推进利民惠民工程。一是要全面贯彻国家扩大内需。建的400套3.3万平米、经济适用房和400套2万平米廉租住房要确保完工,同时,新开工或回购一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二是要继续加大小街小巷的改造力度,今年要完成5条小街小巷的改造。三是要完成新建路、体育路、金融路、金华街的路灯改造,基本完成城区的亮化工程建设。四是要新增一批便民市场停车场、公厕、垃圾箱等服务设施。旧城区、绵山街、金融街等街道新建2-3个小型便民市场,文明街、光明路等占道摊点全部进入,完全解决马路市场乱摆乱设的问题。新布局建设一批公厕,目前,市的万人拥有公厕仅有2座,离国家园林乡村和优秀旅游乡村的规范差了一半,通过今年的努力,这项指标上争取全面达标。

推进文化旅游工程,5积极实施文化旅游工程。着眼于打造的乡村亮点、文化精品和旅游景点。提升乡村品位,全面推进中国优秀旅游乡村创立。总投资1.5亿元的文体中心5月份以前完成规划设计,争取上半年正式开工。实施好后土庙、祆神楼广场的建设,增加绿化景观和停车场。做好张壁古堡的深度开发,打造精品景区,今年要新建总面积5000平米的停车场。加快推进天竣山风景区的维护开发工作,五一”前文风塔的修复工作要全面启动。市旅游局要在6月底前牵头完成新增20块旅游标识标牌的任务。

加快道路、绿化、电力、供水、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6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要从规划入手。不时完善城镇功能,以增强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城镇化进程。要依照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的原则,抓好村镇建设。城关、宋古、绵山等城区乡镇要协调好镇区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义安、张兰、义棠等基础水平比较好的水平,完善公用设施建筑的基础上,要在建筑的控制上下功夫,明确风貌、形态,要细化到建筑的高度、体量、形象和颜色等指标,形成整体、协调的风格。龙凤镇要加大张壁古堡的维护与开发。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7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从严从细治理乡村乱扔、乱倒、乱贴、乱画等现象。一是要继续加大环卫机械的投入力度。全面落实主次干道“一扫四保”一冲两洒”清扫保洁规范,巩固好去年乡村环境整治的效果。城关、宋古、绵山等乡镇要抓好“城中村”卫生整治,有条件的村要全部纳入乡村环卫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环境卫生问题。二是要清理好城市“牛皮癣”坚决杜绝和清除好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各类小广告和乱喷制贩假证电话号码。环卫部门要做好乡村主要街道的小广告清理,各办事处要做好小街小巷的清理工作。公安、城管部门要实行重点地段重点守护,重点问题重点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消除乡村“牛皮癣”三是要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全市各单位都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高度重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把“门前三包”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切实履行职责,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主抓,把工作落到实处。环卫部门要负责督促临街商业门店做好“门前三包”确保乡村主次干道的整洁、有序。

努力形成严格科学、高效、规范的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格局。今年5月底前,8规范乡村交通管理。加快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成总投资1400万元的城区交通监控中心建设,启用电子警察系统,将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交警部门要抽调警力集中整治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等交通违章行为,查处超载、抛洒车辆。环卫部门和执法大队要规范城区商业街自行车的停放,切实提高管理效果。

规划部门负责对乡村主干道、商场等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9开展乡村广告整治。一是要减量。当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突出问题是过多过乱。要全面撤除取缔过街的龙门架广告;园林部门负责对绿化带、人行道上的广告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顺序审批设置的广告、存在平安隐患的广告一律予以清除,对影响视觉景观的广告,一律要清除或整改。二是要规范。规划部门要对乡村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每条街道、每个区域都明确一定的数量、体量、色彩、高度等,防止整齐不齐,高低不一,色彩混乱。要边整治,边完善,及时规范管理顺序,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

今后要鼓励建设把一批占地面积较大、功能设施齐全的精品住宅小区,实现房地产开由数量型向效益型、精品型转变,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继续发展。二是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平安生产,严防建筑平安事故发生,所有建筑工程必需操持“一书两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属违章建设的要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对手续完善的项目,要落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加大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业继续健康发展。三是要规范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建筑资料不得乱堆乱放,10规范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工地管理。一是规范住宅小区开发。更不得占用乡村道路、人行道,运输车辆不得飞扬洒漏,建筑工地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和场内道路硬化,建筑四周必需设置质量合格的平安网、封闭网和平安防护通道。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纠处。

三、迎难而上,坚定信心。确保完成2009年的工作任务

四城联创”和各项建设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五年大变样”目标的实现,2009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同时,2009年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更是检验我队伍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敬业精神的重要之年。只有坚定信心,强化责任,齐心协力,埋头苦干,迎难而上,才干确保2009年各项任务的圆满完在

(一)进一步增强城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乡村面貌是一个乡村综合实力的体现。与建设区域性中心乡村的要求相比,与全市人民的迫切愿望相比,特别是依照“五年大变样”目标要求,任务仍然艰巨。建设系统广大干部思想上必需高度重视,认识上更加清醒,行动上更加自觉,措施上更加有力。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已经分解到建设系统各单位,并明确了相关负责同志,大家对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必需要倾注真心,使上真劲,多下实招。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6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

1、建设项目选址概述

建设项目选址是执行城乡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国家、省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做出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同时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指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建规〔2012〕125号)》为本省的选址报告编制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增强了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有效保障了城乡规划的实施。

2、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相结合,保证其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同时,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相结合,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和规划的实施。因此,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立项、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各项要求。

作为区域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相互协调需要注意以下方面: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与周边用地进行相容性分析;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交通、电力、通讯、市政、防灾的协调性分析;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的协调性分析。

3、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选址编制情况

省道S307是连接亳州、蚌埠、滁州的一条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在安徽省公路网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现状省道S307道路为二级公路,目前已不能满通需求,道路标准需要提升,道路配套设施需要完善,升级改造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沿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S307交通量稳步增长,交通负荷日趋增大,超重车辆较多,现有道路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且病害呈加剧趋势。加上路面宽度只有14~22.5米不等,通行能力与等级难以与衔接路段匹配,也与其在路网中的功能、地位不相适应。且既有路段穿越部分城区、镇区及人口聚集区,与区内交通产生一定的交织,街道化状况日趋严重。为完善道路功能,提升道路等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将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工程改建,并进行论证研究。

4、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4.1与沿线城乡规划的协调

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的选址与城乡规划的关系论证包括:建设项目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与县城及沿线乡镇的规划协调。其中,前者的具体内容是:省道S307改建工程选址与亳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蒙城县、涡阳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之间的相互协调,后者的具体内容是:改建工程选址是否与蒙城县、涡阳县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城市用地性质和建设要求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

本项目在蒙城和涡阳县城规划区内采用改线方案避让规划建设区,在规划区范围外采用原线升级拓宽方案。结合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和涡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经过分析认为,省道S307改建工程选址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同时与沿线城镇总体规划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和协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2与沿线土地利用的协调

根据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涡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蒙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用地已列入亳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因此工程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且本工程为老路改建项目,路线方案设计时已尽可能利用原路占地,符合提高交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保护耕地的要求。

线路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避让沿线的重要城镇、厂矿、工业园区、大型基础设施等因素,线路没有占用城市、工业园区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同时避开基本农田,尽量少占耕地和林地,少占土地、集约、节约用地。

4.3与城镇交通、防灾系统的协调

作为亳州市域东西的横向通道,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选址与城镇交通、防灾系统保持了衔接和协调,在采取了相关的技术措施后,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

在亳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规划中提出了对省道S307进行改建,并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已列入交通类重点建设项目。道路沿线区域总体交通条件较好,沿线地段施工运行可利用省道S202、省道S203、省道S305及现状省道S307,还有沿线的县道和乡村公路可以使用。

路径选线经过地区位于我国大陆的东南部,其所处的大地构造单元及其大地构造分区按《中国及邻区海陆大地构造图》,属于华北断块区。线路所在区域现处在地壳相对稳定阶段,场地稳定性较好。线路建设沿线的消防、人防等其他防灾设施没有造成不利的影响。

4.4与城镇环境保护的协调

从省道S307涡阳至蒙城段改建工程的选线开始考虑水土保持,做到道路与周围景观协调,减少对原有地形、地貌的破坏,在方案选择上做到减少拆迁,便民不扰民,使路线走向方案与城镇规划保持协调,与其衔接的主要道路相互结合。

在靠近村镇的路段适当加密绿化,以美化环境,衰减噪声和大气污染。本设计采取了尽量提高绿化率的措施,路基边坡植草绿化,在不影响视线情况下选择适当位置,种植低矮灌木配以草皮。

4.5与城镇建设管控的协调

在道路建设管理控制中,省道S307应保持与影响道路建设的要素进行有效协调,具体表现有:建立道路建设质量管理机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并待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严格审查各项安全措施,重点关注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要点、安全技术措施等。

4.6对沿线压覆矿产资源的分析

根据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线路用地压覆部分矿产资源普查区。政府、公路局已与煤矿单位签订协议书,同意线路改建工程,对潜在的相关损毁费用提出解决方案,按相关规定对矿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沿线压覆矿产资源对道路无安全影响。

5、结语

建设项目选址,尤其是区域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关系到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居民生活需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通过分析论证,项目选址与沿线城镇规划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和协调,方便其进行实施建设,有利于降低国家项目投资成本、缩短建设工期,也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进行科学的、多角度的综合评价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进行符合城乡规划的论证是其选址论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具体要求。

参考文献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7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乡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村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组织村、组干部进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形式:①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②组织人员在镇区中心广场和人流集散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③在宣传栏内制作《城乡规划法》和规划专栏,长期宣传。④组织宣传车辆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要建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尤其要加大对镇、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审批管理和土地监察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切实加强乡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乡镇规划和行政村规划。

1 加快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

各乡(镇)政府应依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加快编制建制镇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优先加快重点镇、中心村和公路沿线控制区等重点地段的规划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完成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施行,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建设的错误行为。

2 明确报批,确保规划实施

作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领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建设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土地征用或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批准的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领取“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建设部门依法审批,核发《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经乡(镇)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人员现场放线后工程方可开工。

严禁在公路两旁违法建房,确需在公路沿线建设的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即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米。特殊情况,在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时,必须征得县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需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3 明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村居民个人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县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 万元以上或300 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服从规划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监督查处力度。各乡镇要加强与建设、土地、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制止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乡镇村庄规划的严肃性,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安居做好保障服务。

4 完善配套,提高管理水平

4.1 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加强以道路、绿化、管网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广场、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功能配套设施。加大给排水工程建设投入,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抓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4.2 加强城镇环境的综合管理

以环境整治为抓好,以“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重点,强化镇容镇貌管理,做到日常维护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三改一池”一体化建设技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建设清洁文明、管理有序、舒适和谐的农村新集镇。

5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1 发挥中心镇的示范带动发展

做大盘强中心镇、引导发展其他镇,以中心镇建设的示范作用带动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成为集聚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农村的纽带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农业专业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资源、立足实际,大力培育乡镇特色工业,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育乡镇集贸市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形成产业支撑,增强中心镇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

5.2 抓好城乡统筹示范点建设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8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得到很快的发展,尤其是在发达的地区和东部沿海一带,城市和乡村之间不断融合,城市郊区化和乡村城镇化的进程也不断加快。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做到“五个统筹”。而当中统筹城乡发展是核心,实现其他几个统筹的前提和途径。

城乡一体化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必须科学规划。城乡规划一体化就是对城乡发展目标、性质和规模、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以及重点建筑和主要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展示城乡各个区域的发展前景,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依据和方向。

二、城市化过程中的城乡规划一体化探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昔日的农田村庄现在已经变成繁华的街区。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依然没有改变,依然适用于两部法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把城市和乡村相互割裂,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法律。

1、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意义深远。这也意味着我国将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体制,进入到一个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全新时代。

2、在这部法律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统筹城乡管理,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逐步消除城乡矛盾,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三、当前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一体化模式多样,实质归一,那就是以现代社会结构代替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形成若干个中心城市、城市群、城市郊区、农村中心城镇四位一体的城市网络体系,真正实现人们公共资源共享、经济福利共享、现代文明共享,这是一个很美好的现代城市勾勒图。

1、但在城乡一体化实践中,值得深思和尚待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在城乡资源的整合分配时,如何保护农民的私有利益,做到依法征地,依法使用,如何能体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不能把城乡一体化简单为“城市掠夺农村”或“城市占领农村”。如何在推进城乡文化融合方面,有更新的思路,而不是把它理解为建几个文化大院这么简单,要彰显城乡社区不同的景观、风格和功能,要使城市更像城市,农村更像农村。如何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问题,这里的高效农业是泛指,要让广大农民在效率面前无事可做而主动找出路,主动分流,主动走向城市,主动接受培训,主动从农村解放出来。如何确保失地无技农民的后期安置,如何拓宽他们的培训渠道和就业渠道,多形式、多门路使被征地农民得以安置,并享受到应有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要建失地农民创业一条街,要鼓励被征地社区兴办的各种企业,确保在农民转变为居民后失地不失收。

四、加快城乡规划一体化进程的途径

遏制城乡发展的失衡现象,解决二元结构的突出矛盾,不仅要靠中央政府的政策向“三农”倾斜,而且要靠工农、城乡的直接互动,逐步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转变。而要实现这个转变,最大的障碍就是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体制。所以要从体制上下工夫,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筹的管理体制。

1、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制。将城乡分立、多头分设的规划部门统一于一个统筹城乡规划的部门之中,对城乡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建设、城乡住宅建设、城乡道路建设、水面和绿地分布、生态环境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空间布局。

2、构建城乡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直管城市或城乡分割管理一律向农村延伸,实行统一管理,创造城乡一体的行政管理模式。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鼓励和支持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出租、入股、质押、置换等各种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实行多种补偿安置办法,切实解决好土地被征占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城市要构建完善的土地开发制度,土地开发要适度。

3、构建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制。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加快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行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健全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体系,建立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享有平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4、构建城乡基础设施一体体制。①加快城乡公路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公路交通体系。②深化水利体制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健全供水、防洪和水生态环境保障体系。重点抓好江河防洪安全工程、微水节灌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③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和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电网输送体系。

5、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接轨。

6、此外,还要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户籍体制、城乡一体的生态环境体制、城乡一体的财政和税收体制、城乡一体的产业布局体制等的改革。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规划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未来的进程中,要坚持城市反哺农村,工业支持农业,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统筹规划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城乡规划一体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6年10月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9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精心、精细、精品”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改善和提高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与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先行原则,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重点工程和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设施设置中做好先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一切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二)坚持统筹发展与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好主城、县城(城镇)和乡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环保型、节能型材料,广泛采用环保节能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坚持全面实施与重点推进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城乡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全市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工作实行强力推进,加大对居民小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抓紧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

(四)坚持资源共享与创新机制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城市部(事)件管理和监督的科学化、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构建城乡一体的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分工协作、市民参与、全面覆盖的“大城管”系统,实现城市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全面提高管理效能。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和市统筹、区实施的原则,市、县、乡三级和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城乡环境管理工作。

(六)坚持广泛动员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城乡环境管理工作,从决策到实施对城乡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市民关注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步建立听证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三、总体目标

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快城乡环境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数字城管系统;加快城乡环卫事业发展,搞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乡各类污染源治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桥梁和停、洗车场管理;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我市城乡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覆盖、长效管理的目标。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数字城管系统建设

积极借鉴外地数字城管建设的先进做法,总结五华、西山、官渡和安宁数字城管建设经验,按照“城管为民、资源共享、科学决策、节俭建设、以城带乡、创新模式、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市城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建设部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快我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设置本地区数字城管办公室,开通全市统一的“12319”(城建服务热线),全面推进“棋盘式、方格化”管理。**年9月底前完成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和市级平台建设,实现联动运行,11月份接受建设部专家组验收;2009年完成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石林县、晋宁县数字城管建设,并与市级平动;2010年完成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数字城管建设,使数字城管系统覆盖全市。

(二)加强城乡卫生管理

1.全面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落实市场运作补偿机制。建立“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城乡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四级管理体制。**年,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要完成县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年6月底前,在主城四区所辖乡镇全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安宁市、呈贡县要在有条件的乡镇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其他各县和东川区要启动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年完成滇池流域乡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2009年完成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剩余乡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

2.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与辖区内的公共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环卫站,负责环卫设施的购置建设和维护管理、垃圾清运,以及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村(社区)组建专业的保洁队伍,负责本村农户、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负责村道、沟渠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3.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市垃圾处理运营体制。各级财政在安排道路清扫保洁经费时,应不低于市级规定的标准,并将经费核拨给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进出口公路路产路权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沿线两边1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辖区河道垃圾的清理和保洁工作由县级水利部门(滇管局)负责(产权单位可将产权地段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偿委托属地环卫部门管理)。辖区城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上述地段环境卫生的经常性检查,督促上述责任单位开展好环卫保洁整治工作。

(三)垃圾无害化处理两年突破工程

1.加快**市东、西郊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西郊发电厂**年3月正式发电,东郊发电厂**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市城管局要完成东、西郊垃圾填埋场2座渗滤液处理站建设,启动西郊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盘龙区、五华区各完成新建1座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2.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年各乡(镇)配备一辆载重量不低于5吨的密封垃圾收运车,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配备5辆载重量不低于5吨的密封垃圾收运车;2009年底前,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人口总量各建成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采用市场化等多种方式投融资建设,市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09年,实现我市所有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60%以上,主城区达到100%,提升我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水平,推动城乡环境不断改善。

(四)强化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管理

1.市城管局负责拟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要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和管理标准;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核准;会同市规划局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店招店牌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批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2.各县(市)区利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行特许经营(招标、拍卖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许可证,办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登记。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城镇)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审批和设置,并参与验收;对违规审批和违法设置的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3.**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要求,负责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街道、县城道路两侧店招店牌的规范和整治;授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属地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进行审批和管理;每季度将辖区内审批的店招店牌报市城管局备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根据授权,依据《**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试行)》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店招店牌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4.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依据《**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县城、乡镇总体规划,2009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内城市、县城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逐步编制并实施乡镇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初审,上报市城管局核准同意后,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置许可证,并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照明工作

1.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管委会,**年要编制完成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15年)。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行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和备案制;实行城市照明企业资质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制。

2.2010年前重点完善功能照明,各县(市)区城市公共区域路灯装置率、亮灯率达98%以上;组织完成主城区老旧超限灯具光源的节能改造,严禁安装使用高强度、大功率探照灯和大面积霓虹灯,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应用率达95%以上;更新换代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水泥灯杆、电力共用灯杆以及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金属灯杆。

3.主城区公益性的城市照明电费和维护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区域建筑物景观照明工程同步实施装表计量、统一控制,电费由财政保障;利用市级城市照明控制中心现有技术平台,逐步扩大控制范围,集中统一控制,达到高效节能、资源利用最大化。其他各县(市)区要建立自成一体的城市照明控制系统。

(六)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工作

1.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市城管局负责拟定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管养维护;指导、督促各县(市)区道路和桥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管养工作。

2.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城市道路和一般桥梁的年度管养维护计划,组织实施管养维护;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技术档案。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行为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开挖的审批、收费和修复,并负责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各县(市)区要组建道路、桥梁管养专业队伍,定期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完善辖区城市内道路、桥梁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制订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管养维护。

(七)规范机动车停、洗车场管理

1.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要结合片区详细规划和**市静态交通规划,根据片区人口密度,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提升档次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停、洗车场的规划,最大程度满足片区居民停车和洗车需求。

2.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洗车场的管理工作,严禁擅自占道设置停、洗车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规划许可的已建露天硬地化停车场进行生态化改造,拓展城乡绿化空间;新建露天停车场要将绿化工作纳入统一规划。市城管局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停、洗车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持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1.市城管、公安、工商、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环境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协调保障主城区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对各类占道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持续整治,实施长效管理;加快各类集贸市场建设,疏堵结合,逐步建立对占道行为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2.加强施工环境整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施工环境的治理,辖区内施工责任主体应对建筑工地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从严规范建筑渣土和散体物料运输;在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污染。

3.推进防盗笼(栏)规范化管理。市级城管、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防盗笼(栏)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要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对临街建筑物立面设置不规范的防盗笼(栏)的整治工作;严禁在新建小区设置外挑式防盗笼(栏)。

4.深入开展打击城市非法营运。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城市非法营运的治理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停靠点,切实改善出租汽车、公交车、道路客运车辆的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客运环境明显改善,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公交和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滇池流域污水处理厂

**年,继续实施第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第七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开工实施第五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完成第七、第五污水处理厂改扩建50%基础处理工程,以及第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土建的70%。启动第一、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脱磷除氮(消毒)处理装置,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建设。继续推进呈贡新城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捞鱼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总投资的40%,洛龙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总投资的30%;呈贡新区雨水管网建设完成总投资的15%。启动流域集镇及村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0全面完成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成第七污水处理厂,完成主城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改扩建工程,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结合环湖公路建设,实施环湖东岸和环湖南岸截污工程建设,全面实现环湖截污。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建成114个村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一级保护区以外建成109个村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十)环湖截污及入滇主要河道截污整治工程

**年,依托环湖公路建设环湖截污工程,**年上半年动工实施环湖东路截污管渠建设,年内动工实施环湖南路截污干渠工程。完成盘龙江综合整治一年行动计划,实施宝象河综合整治,动工实施玉带河-篆塘河、洛龙河、西坝河、金汁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海河7条入湖河道截污及水环境治理工程。建立入湖河道“河(段)长负责制”,由河道流经区域主要领导对辖区水质目标和截污目标负总责,分段监控、分段管理、分段考核、分段问责,实行最严格的河道管理和监督考核。启动入湖河道水质监测系统建设,采用自动和人工的方式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在常年有流量的河道入湖口处启动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在河道行政管理辖区交界处进行水质水量监测。

2009年——2010年对没有实施整治的入滇池主要河道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工程。

(十一)加强城乡各类污染源治理

1.加快推进249台4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取缔和改用清洁能源工作。以阳宗海火力电厂烟气脱硫工程为重点,加强对58家废气排放重点工业企业治理和监管工作,完成24家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确保稳定达标。

2.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颁布实施《**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开工建设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示范线和检测网络传输系统。

3.强化饮食业污染整治。各县(市)区重点清理整顿未办理环保手续的餐饮业,督促已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的餐饮业按期完成限期整改工作;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油烟污染扰民餐饮业的查处力度。

4.防治区域环境噪声:推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市主城区建立部门联动的环境噪声长效监管体制,全面加强工业噪声、商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噪声的环境监管,开展主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巩固及新建工作。完成县(市)区噪声功能区的区划工作及噪声监管培训工作。

5.控制交通噪声:主城区主要街道设立机动车喇叭“禁鸣”标志,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实施处罚;完成30个噪声显示屏建设;建成二环快速系统,公交分担率达到30%;有效缓解主干道交通压力,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五、完善城乡环境管理保障机制

加强城乡环境一体化管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好各类问题,努力把环境管理真正延伸到基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环境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三个拓展”,即:城市管理由主街干道向社区拓展,由城市中心区向城郊拓展,由主城区向郊县区拓展。通过由里向外的强化管理,逐步提升管理水平。

(一)落实投入保障机制

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性资金补贴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督促各县(市)区配套落实财政资金。各县(市)区应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城乡环境一体化管理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持续加大对城乡环境管理投入。

(二)健全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坚持以专项规划为龙头,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和细化完善工作,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城乡环境管理机制和制度,努力健全我市城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城乡环境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三)完善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

按照“市抓主、区抓次;市统筹、区实施”的总体要求,推动城乡环境管理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和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四)建立系统的考核评价体系

各县(市)区要把加强城乡环境管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年度计划中各类环境设施建设情况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完备情况;各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

(五)建立顺畅的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公安、工商、规划、建设、环保、财政、卫生、商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乡环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加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审批、管理、处罚等各环节无缝对接。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10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旧城区的整治应当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主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第四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公用设施控制区域,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综合考虑本市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规划技术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规划技术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届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

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和设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涉及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审计监督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第八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城乡道路规划法例11

就县城十大工程和城镇建设工作先讲两点意见。下面。

一、2009年城建工作回顾

特别是县城建设继续沿着2008年的大干势头,2009年的城乡建设工作。围绕“陕南生态旅游重镇,西安绿色产品基地,秦岭山水宜居山城”县城建设总体目标,狠抓以县城十大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城镇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加强了规划刚性管理。08年完成县城总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一是完善了规划。2009年完成了县城2平方公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河水体景观规划、县城绿化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完成了云盖寺镇、米粮镇、结子乡及30个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覆盖率明显提高。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制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查处,有效地遏制了城镇规划区内乱修乱建的现象。

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二是以2009年十大工程为重点的县城建设全面推进。2009年度。全力以赴抗击金融危机对我县经济发展的影响。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决定趁着2008年“乡村建设年”势头,继续实施“2009年度县城十大工程”建设,县财政累计投入5000余万元,拉动整个城镇建设投资3亿元,近年来城镇建设投资最多的一年,为全县经济社会由低速开局、回升到趋于平稳的良好发展态势做出了极大地贡献。一年来,紧扣县城十大工程建设这一重点,克难求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县城建设取得了新业绩。

廉租房项目1个,2009年度县城十大工程建设中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8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个,完成总投资1.49亿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8756万元,中心广场一期、锦湖公园一期、乡村路桥建设等工程完工,有效完善了乡村功能,改善了乡村环境,提升了乡村品味。廉租房建设项目完成投资4000余万元,建成3.1万平方米,走在全市前列,市政府在县召开了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现场会。另外还争取到农村危房改造试点900户,已到位资金621万元,试点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顺利。天坤都市、龙鼎盛世明珠、锦鸿豪庭、世纪豪城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顺利,2009年完成投资17880万元,竣工面积94632平方米,其中被列入十大工程的天坤都市项目完成投资2100万元,为群众提供了充分的房源,也保证了县2009年度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为城镇化稳步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镇村建设稳步推进。09年,三是统筹城乡。加大城乡建设统筹力度,突出县城建设,抓住重点集镇建设,积极配合开展新农村建设,实施镇杨公路沿线村居环境综合整治,争取将云盖寺镇列入了陕西省陕南重点镇建设项目,争取到国家投资100万元,指导并实施了米粮镇、铁厂镇、茅坪镇、西口镇、杨泗乡集镇街道硬化改造,全县集镇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建筑业管理规范有序。房地产市场开展了小产权房专项治理和房地产领域违规变卦规划、调整规划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四是强化行业管理。规范了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质量平安管理,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加大建筑业强制性规范规范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工程质量合格率一直在高位运行。强化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岗位平安培训教育,建筑行业没有出现不安全事故。招投标管理、墙改节能建材管理、劳保统筹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促管理,五是抓建设。市容市貌明显改善。围绕创“国卫”目标,不时加强乡村建设,继续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转变管理方式,县城环境卫生状况大为改善,县城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这些成果的取得。省市各级职能部门支持指导的结果,更是座的各位领导精心指导,各部门、承担建设任务的各单位和各乡镇克难攻坚、大干苦干的结果,借此机会,谨向各位领导、各部门、承担建设任务的各单位和各乡镇表示衷心的感谢!

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看到城镇建设工作取得成果的同时,近几年是县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最大、城乡建设步伐最快、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最硬、人居环境改善最明显的几年。还更要看到制约我县城镇建设快速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滞后。县城、中心集镇和新农村建设三个层面都存在规划滞后的问题,有的起点太低、规范不高、规划不细、不全面,甚至个别乡镇局部村还没有规划,这些都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快速推进。二是发展缓慢。纵向看,县城乡建设近年来取得了较大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横向与其他兄弟县区、大中城市以及突破发展的要求相比,发展速度还显太慢,差别仍在不时拉大。三是管理粗放。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城镇意识还比较低,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履职水平还亟待提高。四是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思维创新不够,满足于一般水平,高标准、高质量的大手笔精品亮点工程和标志性建筑太少。五是执法不严。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管理缺位、人情执法、随意执法现象,许多工作职责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六是经营不够。缺乏经营乡村意识和长效管理机制,乡村经营管理投入相对缺乏。上述问题,必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尽快加以解决。

二、2010年城镇建设工作任务

今年城镇建设工作能否取得效果,2010年是十一五”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于顺利实现“十一五”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城镇带动战略,以县城建设为核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增强城镇辐射带动功能。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县委十六届七次全体会议和县十六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老区暂缓、新区发展、老项目完善”县城建设发展思路,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县城品位,注重改善民生,增强发展后劲,加快建设功能要素齐全、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镇。全年城镇建设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城建规划这个纲领。规划是城镇建设的纲。

县的城乡建设规划已逐步形成体系,一要继续完善规划体系。经过近几年的修编、编制和完善。已经完成了县城总体规划(2008版)和部分镇村的建设规划,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已编制完成了一部分,今年,要完成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街区、小区规划,要加紧跟进,以免形成规划跟着建设跑的现象。要加快县城至云镇、县城至王家坪的区域建设规划,与县城建设形成一体两翼的发展规划。要加快完成茅坪回族镇、西口回族镇总体规划修编及5个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

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需无条件执行的规范,二要树立规划的刚性指导地位。城乡建设规划一经编修、审批通过。各级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容不得半点含糊。县城规划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县城建局负责,各乡镇的镇村建设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建局要做好镇村规划的指导、监管工作。

严格依照规划来审批管理各种建设行为,三要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县城建局和各乡镇要明确规划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厉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对那些不批就建、不批就占、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的违法违章现象,县城建局要敢于动真碰硬,该罚的要罚,该拆的就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以确保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的全面落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抓住县城建设这个核心。县城建设是整个城镇建设的核心。今年要紧紧抓住2010年县城十大工程建设这个核心。

其中新建项目4个、续建项目6个。一是县城二级汽车客运站工程。投资5000万元,今年实施的县城建设十大工程。完成站前广场、客运大楼、停车场及辅助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48800平方米,由交通局、永安公司负责实施;二是涝巷街南段拓宽改建工程。投资500万元,拆迁建行家属楼,对24米街道进行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并启动安排楼建设,由城建局负责实施;三是污水处置厂工程。投资1500万元,启动污水处置厂厂区建设及附属设施建设,启动污水主管道建设,由水利局负责实施;四是垃圾处置场工程。投资800万元,启动附属设施建设,由市政局负责实施;五是中心广场二期工程。投资1500万元,建设二期广场1000平方米,完成综合写字楼主体工程,由城建局、龙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实施;六是公园完善工程。投资400万元,完成绣屏公园西入园道路拓宽改造及锦湖公园C区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工程,由绣屏公园建设指挥部、城建局负责实施;七是过境公路建设工程。投资3300万元,完成水源至县河豆腐岩5公里道路建设,其中新建道路4公里,拓宽改造道路1公里,加宽桥梁2座,由交通局负责实施;八是宏华综合市场改建工程。投资2000万元,完成市场大棚扩建,新建冷库及货运配套设施,由商务办、秦鼎公司负责实施;九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560万元,完成二级客运站道路配套工程、后街西段道路、岭前西路北段道路、青山沟口桥、公厕建设及其它小区小巷道路建设,由城建局负责实施;十是廉租房建设工程。投资2000万元,完成青槐二期廉租房建设任务,实施大西沟和姚家湾廉租房建设,由城建局负责实施。

县财政将投入3000余万元,今年这十大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继续实施城镇带动战略的重要举措。争取上级扶持资金7400万元,企业投资6980万元,共拉动1.75亿资金投入城镇建设,力度是继去年之后最大的一年。这些项目主要突出了对县城功能完善、环境改善十分迫切的项目和民生项目,对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完善县城功能,改善县城环境和形象,早日实现国家卫生县城奋斗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大家振奋身心,尽快投入到十大工程建设当中去,全力争取开门红。

(三)抓住城建管理这个重点。一个城镇发展的好坏。软件管理是关键。要坚持“硬件上项目、软件上水平”软硬齐抓的管理思路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管理工作原则,全面抓好县城和集镇建设管理工作。

要大手笔谋划,一是推进乡村建设中。大思路发展。要进一步强化乡村资源商品化、乡村建设产业化、乡村治理企业化的理念,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乡村空间和功能载体的资本进行营运,达到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目的

要继续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拆迁安排上。发挥好条块作用,以块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拆迁安排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合各类群体的拆迁安排方法,做到集体、个人利益两兼顾。

要继续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三是项目建设上。确保建设主体有资质、有能力、有水平,严禁层层转包、分包,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保证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

要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四是日常管理上。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乡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主体作用,明晰责任、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积极营造卫生干净、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县城建局要联合市政局、电力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已经建成的公园、路灯、行道树木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要制定出台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方法、城区公园管理方法、户外广告管理方法等一系列乡村管理制度,广泛宣传,引导市民遵守,提升市民意识。

要创新理念搞设计,五是建筑业管理上。严格招投标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平安监管、加强新墙材和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依法做好房地产交易和市场管理规范工作,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四)抓好镇村建设这个基础。城镇建设龙头在县城。也是城乡资源不时整合、共享共用的过程。一方面要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县城功能和品位,发挥县城的辐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集镇和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逐步统一融合,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多措并举,一是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集镇建设。今年,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激励方法,鼓励各乡镇多渠道争取建设资金,多措施建设集镇。杨泗、高峰等集镇建设已列入今年建设计划,要采取以工代赈、街户共建、社会捐助等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建设,促使集镇面貌改观。县城建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建设集镇积极性的维护,加强规划支持力度,协助各乡镇搞好镇村建设发展规划,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支持集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