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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2 09:09:41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1

1、把商业技术移民Business Skills Migration更名为企业创新和投资移民Business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 Programme;

2、把原来的13个类别归并为3个,分别是132永居,188临居,888永居;

3、把商业移民签证融入技能筛选系统, 先提交申请意向书,获邀请后才能正式递交申请;

4、临居签证需经过商业移民评分,最低65分;

5、大幅度提高申请人的资产方面的要求。

永久居民签证

取消845类(在澳洲建立生意)、846类(在澳洲偏远地区建立生意)签证。

已持有160-165签证类别的人士可以继续申请890-893永居类别。

申请人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办理签证或申请。

商业精英投资移民签证(132类)

132类别州政府担保签证申请对象为具有高资历的企业主或企业家,具体分为风险投资家和经验丰富的企业家。

需要递交申请意向书EOI系统,同时必须满足下述申请条件:

一、风险投资家

从澳大利亚风险投资协会成员获得风险投资100万澳元以供申请人高价值商业创意的在澳启动生意或产品商业化。

二、经验丰富的企业家

1、计划在澳大利亚经商的具有高资历的企业主;

2、年龄在55岁以下,55岁及以上且能为澳大利亚带来超大经济利益并获得州政府的免年龄限制提名;

3、企业及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50万澳元(其中至少包括40万澳元的企业净资产);

4、企业营业额为300万澳元。

临时居民签证- - - -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新1 8 8类)

原160类、161类、162类、163类、164类、165类合并为新的188类签证。

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1 8 8类)

188类州担保临时签证对英语没有最低要求,有效期为4年,面对两类申请对象:商业创新型申请人和投资型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办理签证或申请,同时必须满足下述申请条件:

创新测试成绩(不得低于合格线65分);

递交申请意向书;

年龄在55岁以下,55岁及以上且能为澳大利亚带来超大经济利益并获得州政府的免年龄限制提名者。

评分标准:

年龄分:25-32岁:30分;33-39岁:25分;40-44岁:20分;45-54岁:15分。

英文水平:雅思每门不低于5分:5分;雅思每门不低于7分:10分;获得洲政府特别提名(州政府认为对本州有独特而巨大贡献的行业):10分。

学历分:职业技能类学历:5分;商科和工科学位:10分。

经商经验分:有7年或以上经商管理或投资经验:15分。

营业额分:50万澳币:5分;100万澳币:15分;150万澳币:25分;200万澳币:35分。

资产分:80万澳币:5分;130万澳币:15分。

商业创新分:有专利注册:15分;有商标注册:10分;合资企业:5分;出口企业(50%产品出口):15分;澳政府指定行业:10分;过往4年曾获得政府创业奖金相当于10万澳元以上:10分。

申请人必须达到65分。

商业创新型申请人

需满足以下条件:

真心承诺在澳成立新公司或加入已存在的公司;

经商事业成功;

企业及个人净资产不少于80万澳元;

企业营业额不少于50万澳元。

投资型申请人

需满足以下条件:

至少有3年直接参与投资;

投资澳洲州债150万澳元4年;

企业及个人净资产至少为225万澳元(无生意额要求)。

临时居民签证转永久居民签证(新888类)

原890类、891类、892类、893类签证合并为新的888类签证。

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新888类)

888类州担保永久居民签证不要求参与创新测试,亦无需提交技术筛选意向书。

申请人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办理签证或申请,并且必须遵守澳大利亚税收、劳动和相关商业法律。

商业创新型申请人

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持有临时签证期间在澳拥有并经营生意;

公司年营业额至少为30万澳元;

以下三个条件中满足其中两个:

生意资产不少于20万澳元;

企业及个人净资产不少于60万澳元;

至少雇佣两名全职员工;

真心承诺将继续在澳经营生意。

投资型申请人

需满足以下条件: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2

以下列举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几个典型城市的相关专利扶植政策,可以更清晰地认识专利可以为企业带来什么,而在专利价值取向上做出抉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基本相同: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上海市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须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余条件和北京基本相同。

苏州市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更突出鼓励企业专利技术转化。

(一)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及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累计4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最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2项以上;

(六)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在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建设、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投入核算、研发人员考核等方面有健全的制度和绩效;

(七)企业近3年的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均在15%以上。其中,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二、专利资助政策

(一)北京市专利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和条件

北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内容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行业等;

(2)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3)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2、资助内容和额度

(1)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实质审查费1200元;

(2)发明专利申请附加费实际支出金额半数;

(3)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费150元;

(4)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3、向外国申请专利

(1)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2)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二)北京市专利鼓励政策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1、资助对象 北京市单位和个人

2、要求

(1)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3)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3、资助内容和额度

(1)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助的资助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1、资助对象和条件

北京市的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

2、资助内容

(1)有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

(2)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

(3)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4)技术实施的管理

3、资助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三)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

一般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2)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3)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4)专利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专项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四)深圳市专利资助政策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1)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服务机构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2)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4)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此外,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五)苏州专利资助政策

对专利申报进行资助

(1)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每件1000元;

(2)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每件1500元;

(3)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每件3000元(含省级资助)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5000元;

(4)区内企业申请国外专利,获得国家和江苏省资助的,给予50%的匹配资助。

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xx〕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 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1纸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5)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更名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 电子报件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补发证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1)

2.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2)

3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3)

八、审批期限

(一)认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期限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理时限:更名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补发证书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 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网址: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 电话咨询: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咨询:

(四) 受理点咨询: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 窗口或信函投诉: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xx03

(二) 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 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的申请办理。

(二)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发生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4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部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部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部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县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组建的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通过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资助,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填写《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监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小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5

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企业迁出审批

1、公司成立及以往变更时管委会的批复;

2、批准证书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报告原件;

6、企业注册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执行董事、股东的决定原件;

8、企业原章程复印件;

9、企业执行董事名单原件;

10、《各职能部门意见征询单》;

11、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

四、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请注销海关登记(清关)

五、浦东新区财政局申请注销财政登记

六、黄浦区商务委企业迁入审批

1、公司成立及以往变更时管委会的批复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新注册地及经营地有效证明原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如有);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如有);

7、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如有);企业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如有)

8、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9、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承诺书、进口设备清单等附件);

10、公司新名称核准复印件;(如有)

11、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12、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3、由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4、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6

第三条贴息资金从当年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如遇预算执行完毕,则根据企业申报时间,依次纳入下一年度操作。

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选择市内的部分银行作为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的,经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审议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增设为协作银行。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贴息资金适用对象为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含技改项目)。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没有逾期未还银行贷款的记录,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二)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以及省“6·18”专项资金资助企业;

(三)符合《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106号)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

(四)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产业扶持导向:

1.光电、光伏等高新技术产业;

2.电子信息、物联网、工业设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生物与新医药、农产品深加工、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3.区政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定的其他科技产业。

(二)科研产品或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可迅速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

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以下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一)纳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以及获得省“6·18”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8号)(简称“”)、《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委办[]2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委办发[]21号)要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2号)(简称“双百计划”)要求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领衔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面向本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生产配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四)纳入本区组织的银企校对接活动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为确保贴息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申请贴息资金补助的企业除应满足上述实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有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实行按年度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额度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当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贴息标准利率”),根据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项目技术质量水平、资金落实情况、创新能力、市场潜力等状况综合评定。

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自贷款之日起两年。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企业申请贴息采取事先申报、事中监控及事后兑现的方式。

(一)事先申报。企业事先向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计划等),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确认后,通知协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评审,银行评审通过后,予以放款。

(二)事中监控。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后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主动接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对每笔提款和资金流向的监管,研发项目应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三)事后兑现。企业偿付了相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凭《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银行出具的企业资金使用评价及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贴息额度,上报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四章评审规则

第十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贴息资金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与财务评审,并邀请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审形式为实地考核、会议验收、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对项目贷款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会议验收是指评审委员会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听取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合同书规定指标完成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去向的介绍,通过查阅申报材料、质询等程序,对项目的技术内容与财务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实地考核、会议验收情况,参照《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项目验收评分表》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采取百分制,其中:技术评审(科技创新指标)占60%,财务评审(资金使用情况)占40%。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单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值,即为验收项目的最终综合评分。

评审委员会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情况的,将终止评审、不予贴息,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贴息资金的申报。

第十五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贴息标准利率、项目综合评分,按下列原则确定贴息额度,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一)项目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100%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二)项目综合得分80-89分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85%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三)项目综合得分70-79分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70%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四)项目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以贴息。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7

第一条在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奖、市发明创新大赛中获得一定奖级的专利,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二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资助的项目,市级要求配套的,上述资金资助视作配套,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发明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设计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四条申领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登录市企业专利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填写完整信息;

(二)收到确认通知后到区科技局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证书或市发明创新大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3、市区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支付费凭证复印件(国内授权专利无需提交此项)。

(三)经审核后专利资助经费将分批自动汇入申请人所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每年6月、12月)资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是指经定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资助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五)知识产权的产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6项以上或发明2项以上;

2、企业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或者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定;

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含8件)。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知识产权产品上年销售额占企业年总销售额50%以上。

第九条资助额度

(一)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知识产权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各级认定条件的企业,配套资助差额补足。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书之一:

1、企业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2、企业商标:提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证明材料;

3、企业著作权: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

(六)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七)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八)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申报制度,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请,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知识产权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或企业商标荣誉被撤销的、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开始不享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政策资助。

第三章知识产权转化资助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是指我区内企业法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转化活动,根据转化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

第十五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的对象为列入我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且分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内,单项发明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技术成为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自标准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国际标准)或1000万元(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在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为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

3、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第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经核准后按三年内销售总额的2%、1%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资助。

(二)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在享受区其它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已获得一定级别商标的基础上新获得更高级别商标名称的,差额补足。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区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请表》,并视项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书、权利说明书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式文本、商标或名牌产品证书;

5、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6、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7、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章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以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获得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后的利息补助。

第二十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必须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企业,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及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以上。

第二十一条资助额度

知识产权融资利息补助自贷款之日起享受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已获得区其他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区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手续;

3、借款合同及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研发人员情况及研发费用台帐;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9、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是指对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资助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

(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新注册机构,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

(三)主要从事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对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资助额度按市:区1:0.5规定资助。

(二)对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新注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创办经费补助。

(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相关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项目申请表;

2、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相应资助的经费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从注册之日起算一个年度内财务报表;

5、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报表和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至市科技信息网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下载。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8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部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部级、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部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组建的科技中介机机构,部级、省级、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县“一厂一企”的政策。

(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资助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新产品、科技成果,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2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度资金资助,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并填写《xx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二)1万元以上的额度资金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县财政局监督,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9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由企业申报纳税时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条件

(1)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地方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3)企业年度开票销售额在8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奖励50%。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3、需提供的资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请奖励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已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或证书。

(2)新产品查新报告。

(3)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该新产品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建的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部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3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4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双创"办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双创"办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双创"办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双创"办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双创办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双创"办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双创"鼓励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三、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双创"办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好处,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10

第三条共建创新(孵化)载体的主要任务应是:

1、为企业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

2、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3、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4、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6、进行检测检验等有关的公共技术服务;

7、其他。

第四条对联建或独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补助,依其建设的所属性质,分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助。

第五条载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注册的设立内部独立建帐制度);

2、有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

3、有规范的运作《章程》和详细的《建设运行方案》;

4、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200㎡以上;(对孵化器建设,要求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达2000㎡以上,引进企业30家以上)

5、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6人以上;其中来自高校院(所)等合作方在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并有明确的学科带头人;(对孵化器,要求入孵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3个以上)

6、载体的研究与服务方向应符合我区的产业导向;

7、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制度;

8、其他。

第六条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市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建设运行方案》复印件;

5、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建设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告(审计报告);

7、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8、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学科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孵化器需提供引进企业的数量及效益等材料);

9、其他。

第七条申请的基本程序:

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八条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为受理。

第九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受理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的付款时限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成立次月起一年内。

第十条申请受理后,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将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补助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单位资格、共建合同书、载体建设投入情况等。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

对独立注册的、入选项目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经费补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审核确定的载体进行项目公示。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例11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资助项目分为A、B两类,A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

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其资助项目分为A、B、C、D等类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两类项目。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3.已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任一类型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计划。在受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报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其它类型计划。

(二)申报各类型计划的申请者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扬帆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2周岁。

(2)申请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3)申请者未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启明星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5周岁。

(2)A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B类项目申请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有博士学位,或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3.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

(2)已形成以申请者为核心的稳定的科研团队,团队中人才结构、梯队配置合理。

(3)学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有独立主持部级科研项目的经历;技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担任所在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并有主持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的经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依托企业申报的,应与依托企业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

4、浦江计划

(1)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2)A类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B类创新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但在海外知名跨国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B类创业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者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支持。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11]538号)旨在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工程师、优秀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打造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遴选条件:

1.科学家工作室。

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研究方向处于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具有发展成为世界级科技大师的潜力;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坚持科学精神、品德高尚。

首席科学家由有关部门、地方或国内外权威专家推荐产生。科学家工作室要有具体的科研规划、建设方案和部门(地方)支持措施,加强与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的衔接。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首席科学家人选和工作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会同有关部门或地方批准建设。

2.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表现出较强的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企业创办不足5年;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同等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法人科技特派员的法人代表以及“”创业人才入选者优先。

4.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所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核心人员相对稳定;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5.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