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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5 09:29:23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1

 

关键词: 经济分析法学 民法方法 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33-06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①是20世纪60年代正式兴起的法学流派。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它被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恰当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对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对经济分析法学和民法方法之革新的关系尚待深入研究。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一)从经济分析到经济分析法学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皆有,而非经济分析法学首创。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以及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当然,真正将经济学与法学紧密结合并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新的可以与传统法学抗衡的法学流派,则非经济分析法学莫属。

 

从理论渊源上考证,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②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都吸取过功利主义思想。经济分析法学缘何得以产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的困境、效益与福利的争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学科间的渗透、法之宏观结果受到重视,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基础。总之,“为适应经济和政治变化的需要,经济学的研究在向法律制度(这个过去被认为当然的既定前提)发展,法学的研究在向整个经济后果(这个过去被忽略了的法律的宏观后果)发展。正是在这两种发展趋势的交叉点上,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③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强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有庞德先生的精辟总结为证:“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作为重点。”④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是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的性质、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是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活力就应当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其核心概念,因为“效率”虽属经济学领域的核心思想,但同样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施行。“法律制度归根到底受效益原理支配,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⑤因而,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纽带乃是客观存在的,运用经济学上的概念、方法与结论对法律或法律现象进行审视和研究亦有可行性。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人类的行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从而在事实上发挥着资源配置之功能。所以,法律之原则与制度在最终意义上都成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手段,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活动都围绕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而展开,从而,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并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良法”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合理地降低法律规则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隐含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有益于人类。这就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由。

 

法律规范(制度)是而且应当是包含了经济逻辑的,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⑥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⑦可见,从分析路径上看,经济分析法学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理论诠释,其所运用的理论为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投入产出法”,其分析的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

 

既然经济分析法学是把效益放在法律价值序列之首位,那么我们评价经济分析法学的是非得失,毋宁说是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是否成立:法律可不可以追求效益目标,可不可以把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⑧既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么法律在总体上应当以社会的主要目标为其主要追求。“法律价值的变化受制于生产力状况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开发性系统”。⑨随着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目标的变化,法律的价值偏重也无法做到“从一而终”。“当一个社会发展到需要把效益作为它在某一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目标的时候,法律可以把效益作为它的首要价值,或者说,这时候法律应当追求效益目标”。⑩我国在经济生活领域已经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般原则,并开始全面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特别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应当在不破坏社会最低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把“效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2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一)从经济分析到经济分析法学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古皆有,而非经济分析法学首创。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以及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当然,真正将经济学与法学紧密结合并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新的可以与传统法学抗衡的法学流派,则非经济分析法学莫属。

从理论渊源上考证,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理论,②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都吸取过功利主义思想。经济分析法学缘何得以产生?回顾历史,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基础;政策选择的困境、效益与福利的争论,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学科间的渗透、法之宏观结果受到重视,是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基础。总之,“为适应经济和政治变化的需要,经济学的研究在向法律制度(这个过去被认为当然的既定前提)发展,法学的研究在向整个经济后果(这个过去被忽略了的法律的宏观后果)发展。正是在这两种发展趋势的交叉点上,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③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强大影响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点有庞德先生的精辟总结为证:“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作为重点。”④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是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的性质、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议题是一个社会要想维持活力就应当从制度上激发和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法学以效率为其核心概念,因为“效率”虽属经济学领域的核心思想,但同样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施行。“法律制度归根到底受效益原理支配,法律安排实质是以效益为轴心”。⑤因而,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纽带乃是客观存在的,运用经济学上的概念、方法与结论对法律或法律现象进行审视和研究亦有可行性。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对人类的行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隐含成本,从而在事实上发挥着资源配置之功能。所以,法律之原则与制度在最终意义上都成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手段,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活动都围绕资源有效配置与利用而展开,从而,市场规律内在地演变为法律逻辑,并影响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各个法治环节。“良法”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的有效安排,可以合理地降低法律规则对人类行为产生的隐含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并有益于人类。这就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由。

法律规范(制度)是而且应当是包含了经济逻辑的,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一方。⑥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极大化,是法的宗旨。⑦可见,从分析路径上看,经济分析法学乃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进行理论诠释,其所运用的理论为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其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投入产出法”,其分析的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

既然经济分析法学是把效益放在法律价值序列之首位,那么我们评价经济分析法学的是非得失,毋宁说是检验这样一个命题是否成立:法律可不可以追求效益目标,可不可以把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⑧既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那么法律在总体上应当以社会的主要目标为其主要追求。“法律价值的变化受制于生产力状况的发展”,“法律价值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开发性系统”。⑨随着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运行模式以及整个社会所追求目标的变化,法律的价值偏重也无法做到“从一而终”。“当一个社会发展到需要把效益作为它在某一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目标的时候,法律可以把效益作为它的首要价值,或者说,这时候法律应当追求效益目标”。⑩我国在经济生活领域已经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一般原则,并开始全面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特别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应当在不破坏社会最低限度的公平的前提下把“效益”作为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

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b11正是由于方法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在法学领域,一个学派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表现出某种理论优势和特色,正是得力于其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色”。b12“经济分析之所以成为一门学科,其原因不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或种种定义,而在于它的研究方法”;“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入侵’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b13经济分析法学已经而且还必将继续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方法和新的视野,使法学研究得到全面的改造,并因此而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考察西方法理学之历史,人们曾经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未曾尝试定量分析。经济分析法学则首开以定量分析方法研究法律之先河。所以波斯纳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b14由于经济学理性自利、理性选择的重要基本预设,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研究的学问,必然探讨规范对人类行为产生效果的面向不谋而合,是以将经济学的分析理论运用在法律学上,就有了迥异于大陆法系释义学传统下以“涵摄”、“三段论法”等法体系研究路线的成果。b15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学不仅仅或者并不主要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是一种思维方式”。b16所以,经济学与法学合作的一个重要影响是使法学研究获得了一种超越传统的全新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定真正找到了出发点和归宿,那就是从人本身出发——这里的人不是道德的人,而是社会和自然的人。由此,通过使激励而不是强制成为整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个法律制度的核心,从而引导人们能够心甘情愿地作出社会可欲的选择。b17

法律规则是一种按序排列的金字塔式的等级体系。高级规则控制着低级规则,“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着创造另一个规范的方式,而且在某种范围内还决定着后者的内容”,“法律就调整着它自己的创造”。b18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这一性质,因此对法律的分析首先是一种规则分析,是根据规则的含义而进行的解释和分析。b19但这又带来了法律的职业化特点——传统法学的研究重点集中于现行法的内容是否清楚、规则体系是否存在漏洞以及现行法内部是否存在妨碍法律作用有效发挥的矛盾。因此,规范的法学研究乃“法言法语”式的研究,无法脱离概念主义法学研究体系的范畴。法律体系完整的一个传统标准,就是最大限度排除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干扰,以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从而法律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封闭和独立的逻辑体系,即就法论法当属法学研究的第一方法。而社会现实是否适应现行法的要求,即法律适用的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

但是,法律的规则分析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日趋广泛,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从而研究法律的相关经济和社会因素就成为‘行动中的法’的逻辑要求”。b20因此,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主要内容是现行法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上的一致性,而非法律的逻辑结构一致性;法律经济分析的重点乃是合理性问题或者法律“为什么”的应然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是什么”的实然问题。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条主义”者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主观地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在玩弄“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可以说,正是因为不满正统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经济分析法学家才开始垂青经济分析方法。在他们看来,传统的研究法律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所决定的判例全部当作似乎是昨天决定的(而不是将旧的判例视为历史的结晶)” 。b21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外在的视角,法律学术也就会流于一般化。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在分析方法上提供了一套传统法学所不具有的、分析人类行为的完整架构。在反对“法条主义”的旗帜下,法律经济分析开启了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成为了传统规则分析的有机补充,离开了经济分析,现代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不完全的。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和实证经济分析即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两者相得益彰,已经并将更大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因此,任何蔑视或蔑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都是十分幼稚和愚蠢的”。b22因此,我们不能把规则分析与经济分析两种方法对立起来。b23

另一方面,经济学的优势还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法律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但法律同样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机制。法律经济分析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通过事前分析新法制定或现行法修订之后果,以尽量预防或避免立法上的失误。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经济分析法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已形成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放、竞争的理论系统,必将为经济学和法学提供更多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b24为此,吸收经济分析法学中的合理成分,改造法律研究的方法,以效益目标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在我国似乎具有更为显著的意义。当然,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有其缺陷,经济分析法学也不例外。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既重视这一新的分析方法,又不能将其绝对化,更不能将其作为反对运用其他分析方法的理由。b25但无论如何,经济分析法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方法,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应当受到批判的,应受批判的只是那种“将这种方法视为法律之全部”的极端做法。

三、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革新的特殊意义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b26但民法是直接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b27因此,民法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其“经济性”更为明显。而如前所述,经济分析法学的宗旨就在于探求具体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所以经济分析最有用武之地的领域就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具有直接经济内容、处于市场经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部门。加之“交易成本”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而交易成本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基于对产品利用能力的不同估计,以及对其自身利益的最大追求所进行的自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换,正因如此,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民法规范,比起运用同样的方法分析调整带有隶属、指令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显得更加驾轻就熟。由于民法的经济性,使得民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从而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方法之革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的共同假定

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引进,“其根源在于法学与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对人本身共有的关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是人类基本的思维方式,而经济学只是更早地发现了这种情况,并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研究的思想与方法;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将会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所以经济学对法律分析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b28可以说,人是经济学与法学“联姻”并形成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介质。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的特殊意义,同样首先在于“人”。

民法与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现实活动,就是人的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民法要调整人的交易行为,首先要认识和了解人的行为动机,并在民法制度设置中形成均衡状态。b29“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b30经验证明,人的基本行为原则就是趋利弊害,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即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b31因此,在经济学上,“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必须把每一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这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b32实际上,经济学界普遍承认的事实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即经济活动主体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理性人”。

这种“经济人”和民法视野中的人并无二致。民法是利益机制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因此“民法人”也通常被称为“经济人”或“理性人”。在民法典中基本上隐含了个人主义的两个根本假设:一是社会唯名论(nominalism)立场,鼓励人消解传统的价值规则,实现个人独立的自我设计;二是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性。b33“民法人”就是“经济人”,这源于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而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b34所以,民法应当也只能以人性恶为其逻辑基础。“立法者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人如此自私,以至于假使对他没有限制,他就不会关心任何他人的利益,而且如此聪明,以至于他可能立刻会认识到这种限制的每一漏洞”。b35“雷锋式的人物在民法中是不能被普泛化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诚如伯尔曼说,法律不能创造爱,只是为爱培育土壤”。b36拿最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其理想人格“是这样一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理智的活动并避免损失”。b37

民法学和经济学都是在由这样的“经济人”构成的社会中寻求减少冲突、促进交易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路径。民法就是“经济人”的“人法”,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在亲属法中,贯穿着弱度的经济人假说,人们并没有爱得不可开交,而是经常地进行着利害的计算;而在民法的财产法部分,贯穿着强度的经济人假说,尽管强弱不同,两者是可以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b38

(二)对交易的共同关注

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b39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的平等主体,因此交易构成了这一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市民社会是市民交往的总和”。b40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民法规范的重要使命在于提供交易规则,维持交易秩序及确保交易安全。尽管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但仍可以说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财产交易法,“交易”是民法这一伟大篇章中的关键词。就经济学而言,制度经济学把研究重点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方面)转移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交易方面)。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代表人物康芒斯指出,使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单位就是交易。所谓“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因此,交易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就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互动行为,这一互动行为就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3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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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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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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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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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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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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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4

毫无疑问,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进步和突破都离不开研究方法的变革,当代西方经济学的迅速发展正是源于西方哲学黄金发展时期。在特定的哲学基础和出发点上,西方的经济学者利用个量和总体研究法、实证和规范研究方法、静态和动态研究方法、均衡分析法、数理模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本文试图对这些主要研究方法的缺陷和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

(一)个量研究方法

个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往往使某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局部特征表现的非常淋漓尽致。但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无法观察到宏观经济问题对个量关系和个体经济行为的反作用。二是这种方法得到的结论通常是带有条件性的。主要是因为这种研究方法是基于某些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排除了外部经济因素来研究个体经济行为的。然而在现实中,外部经济因素却常常是经济变化的重要条件,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外部经济因素对经济的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容忽略。

(二)总量研究方法

总量研究方法对把握国民经济全局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只见树林不见树木,从而忽略某个重要经济个体对整个经济总量的影响,因为在这研究方法的内在结构中,经济个体对整体的影响常常是不清楚的。

有些人会认为: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相结合是完美的研究方法,然而现实并非如此。首先,个量和总量并不是可以刻意无缝对接的,它是有条件的,然而这个条件是可变的,没有规律可以遵循。所以很难找到可靠的模型或方法进行自动连接;其次,个量研究方法和总量研究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有区别的。在不同的研究前提下,强行把两种方法进行结合,就很难得出有效的结果。

二、实证和规范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实证分析方法就是研究经济问题是什么的研究方法,由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经济后果是客观事实。保持价值中立是这种方法的核心和基础原则。然而,规范分析方法主要是研究经济的运行应该是什么的研究方法。这种分析方法通常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目标作为依据。

(二)缺陷分析

实证和规范分析方法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这两种方法是有机融合的,各有优缺。即便如此,这种分析方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这种分析方法理论性和教条主义色彩浓厚,与现实往往有着巨大的差距,造成其研究结果的有效性极低。其次,实证研究力图用掌握的有限的经济数据和现象去证明普遍适用的经济命题,不可避免的具有概率性。这就会造成进行规范研究时,经济命题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和前提是错误的,错误的起点和前提自然很难得出正确的经济结论。最重要的是,两种分析方法可能对同一经济现象,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答案。

三、动态和静态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静态研究方法就是抽象掉了了变化过程和时间因素而静止的分析问题的方法。主要致力于说明什么是均衡状态以及均衡状态的达到所需的条件,而不管达到均衡所需的时间和形成均衡的过程。

动态研究方法则对经济体系的变化运动的数量进行分析。它是通过引进时间因素来分析经济事件和经济行为从前到后的变化过程。是否考虑经济数量在时间上的变化从而区分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

(二)缺陷分析

静态分析完全抽离了时间因素和变化过程,静止的孤立的考察某些经济现象,忽略了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和互相影响。因此,我们很难把这种分析结果应用于生活,以知道我们的经济实践。

动态分析是把经济现象看成一个连续的变化的过程。然而这种分析方法复杂难求,即使可以操作,也需要大量的假设前提,而这些假设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自然这样的研究方法也得不出正确的研究结果。明显,它不仅与静态的分析方法有冲突,而且与现实不符,我们自然要对其结果存疑。

四、均衡分析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均衡分析方法就是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变量如何趋于均衡的方法。均衡分析方法通常分为两种: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局部均衡是将经济现象分成经济部分,只对部分进行集中研究,而忽略其他部分。一般均衡侧重于通过各种经济因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析整个经济体系的均衡。

(二)缺陷分析

(1)由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影响均衡的条件经常发生,以至于经济均衡是难以达到的。(2)均衡分析法忽视了过程与结果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因果关系,在解释经济现象时往往忽视均衡过程与均衡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根本无法很好地解释现实中诸多经济现象。(3)均衡分析法最大缺陷的是只是把经济系统中参与人看作是互不联系的单个人(仅研究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因而,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现象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

五、数理模型分析方法

(一)研究方法描述

数据模型分析方法是现代经济学方法论进步的标志,数理方法的应用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研究的工具,而且通过数理的方法还可以发现经济规律,使经济具有了科学的形式。但是通过单纯的理论演绎得到的结论是很难去反映经济事实的。

(二)缺陷分析

首先,这种研究方法注重经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赖于统计事业的发展,然而现实中有很多经济数据是无法量化的,即使可以量化,其中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却无法模型化。其次,数据和数理模型的运用有很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很可能依附于某种政治或经济的力量,从而造成不顾客观实际和具体的社会关系而歪曲经济事实。最重要的是,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实践经验不同,人们考虑经济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就需要不同的经验数据。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忽略这些差异,滥用经济数据,滥用数理模型,随之而来必然是不切实际的研究结论。

六、结语

在西方经济学的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的研究方法被引入经济学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西方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缺陷进行分析,是为了使人们在使用某种研究方法时,注意其却缺陷的干扰,在研究结果中剔除这些缺陷的影响。即使联合使用这些研究方法也有可能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因此,对于联合使用的研究方法的选择应当慎重,以得出有效的可用的研究结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歇尔(英)经济学原理[M]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9.9.1

[2] 方福前 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12.1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5

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非常多,需要学生要具有丰富的知识理论体系,但是高职院校对经济法的开设一般是在学生入学之后的第二年,学生对法学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因此学生只是熟读了课本,却不能吃透该法律的内涵。导致学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来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出现的实际问题了。

1.2传统应试教育制约教学手段创新

教师重理论知识教学、轻实践能力培养;重考试成绩提高、轻创新思维拓展。具体到实践中就是教师采取应试的教育模式,结果导致教学手段被限制,例如基于课时的限制,很多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得不得采取讲授的方法,而不能应用多种教学策略的方法,结果忽视了向学生阐述相关立法的原则与初衷。学生学到的知识永远离不开课本,离不开教材,一旦走向社会就会力不从心,不能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1.3教材混乱,教师不精

教材是支撑整个教学体系的重要因素,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因此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但是结合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材的现状发现,目前存在教育体系中经济法教材种类比较多,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十几种版本的教材,过多的教材版本会给教育教学带来系列的问题:一是过多版本的教材,导致高职院校在选择教材时缺乏针对性,使得教育目的不明确。二是教材内容的繁琐,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以我院校使用的教材为例,我院应用的教材多则500多页,大量的内容依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学生通过自学进行,而由于经济法具有非常专业的知识结构,因此学生的自学又很难得到应有的效果。三是教材的内容比较落后。近些年我国相关法律在不断更新,但是教材的内容却没有及时更新,结果导致学生学到知识具有滞后性。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要求教师知识全面。然而,教经济法的教师主要是从相关院校毕业之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他们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因此该部分教师在教学中也会忽视实践教学。

2将案例教学融入到经济法教学中的意义

2.1有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积极性的调动

经济法教学中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产生厌倦、抵触的心理,典型案例则具有生动性、真实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两者的有机结合能让课堂变得活跃、愉快,激发学生深入钻研的求知欲望和自觉思索、主动创新的热情。而兴趣是学习的第一老师,能够由内而外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让学习变成一件主动的事情,实现从“让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和学习成绩。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经济法教学区别于其它课程的一个重要表现。选择恰当的案例,让学生自行组织信息,运用已学的知识再现真实的情景,优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对案例的印象。这样经济法理论知识才真正转化为动手操作能力,才真正体现出其课程设置的意义所在。

3经济法教学应采取的措施

基于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教学工作经验以及参考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3.1创新教学方法

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学,因此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除了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之外,还需要创新教学模式,建立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策略,并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比如在进行概念教学时需要教师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即重点进行讲解式,而在进行相关立法方面的知识时,需要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的案例将相应的知识融入进去,以此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力。

3.2选取合适的案例

案例可以是来自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也可以来自查阅资料。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就是要求教师选择的案例要具有时代代表性,能够体现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需要教师要多关心社会中发生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提升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二是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必须要具有服务教学任务的性质,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考虑如何通过案例引入引导学生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此达到教学的目标。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启发性是案例引入的最终目的,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通过案例引入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真实目的,而是要求通过案例引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质疑能力,提升他们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

4实施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要讲好经济法这门课程,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实施案例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还要求教师要更多的掌握其他专业知识,尤其是要具有将多种学科综合应用的能力。例如基于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很多金融知识、会计知识以及文学知识等都会应用其中,因此需要教师要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总之经济法包含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果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其势必会影响教学的效果,最终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对经济法有联系的其他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知识的渗透力不足,无法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打开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2)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及时的教学反思能力。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4.2明确的教学理念

在经济管理学院给学生讲法律应立足管理、结合管理讲法律,这又不同于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法律。课堂内容的组织要结合教材,紧贴企业管理实践,多讲企业经营中法律误区和盲点,以往企业所犯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就要求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多选择失败型、教训型案例,对学生有举一反三作用。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6

经济伦理学研究的方法,如果按照经济与伦理的相互关系来分类,我们可以将之归结为三种:第一,从伦理学到经济学的路线;第二,从经济学到伦理学的路线;第三,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综合路线。

从伦理到经济

伦理思想,作为先导意识,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是与国家的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宏观方略。经济作为“经世济民”的手段,一直服务、服从于社会思路。一种经济政策、实务的出台、运行,都需要得到伦理的首肯、支持、辩护。所以,从伦理来观察、说明、论证经济的合理性,是人类思维的一贯倾向。

中国先秦儒家就是按照“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进行国家经济管理的。孔子的《论语》在伦理学说的基础上,描绘了治国安邦方略,包括对于经济活动的原则性对策。儒家围绕人学、伦理中心问题,在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上,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理想,以此做指导,进行经济活动,主张“以义导利”、“以义制利”、“义利双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济伦理模式,争取实现“富而仁”的境界。伦理规范决定、限制着经济利益的分割。它强调家庭血缘人伦关系,以亲子、长幼等家庭关系为孝悌的出发点,并进而将孝悌理解、扩展为仁道这一普遍价值伦理原则的根据。从小范围的家庭、亲戚血缘关系,延伸到社会、国家、政治生活中,严格规定君与臣、官与民、上级与下级的相互关系等等,已涉及到每个人在社会复杂关系中的独特;从生命的生产与再生产在人的存在过程中所具有的本源意义看,儒家以家庭血缘人伦为轴心,展开其伦理体系,来说明经济活动这些人类事务性工作对于伦理的实现的工具作用,勾画了经济伦理的原则性框架——为仁而富(目的)、“富而仁”(要求)、富中有仁(过程)。

古希腊的柏拉图,第一次提出建立“正义”、“美德”的“理想国”。他的经济、政治理论,有意识地建立在理想伦理思想构架体系上。在其著作《理想国》中,社会不同人等都有对应的职位、角色,从事天份,就是服从正义。他把人分为三等,认为政治的意义是神用金子做的哲学家管理国家,这些人是“杰出”、“最优秀”的人物;而由神用银子做的武士则管理军队。这两类人的工作就是支配人民,实现正义,为民谋利,这样政治就达到最高“善业”程度。最下等的人是神用铜和铁做的,那就是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的唯一责任是劳动生产。经济活动是《理想国》理念、政治蓝图的具体体现,个人严格按照天份,进行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正义的,既符合经济上的职业伦理,又符合社会和人生伦理。当时的所有城邦之中,公民都可以分成为三个部分,即富人、穷人和介于两者中间的中产阶级。富人由于生活奢侈,只会发号施令,不能审慎地考虑问题;穷人则往往由于卑贱而自暴自弃,只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同时,贫富两阶级互不信任,不管它们中的哪一个阶级执政,都会引起党争而发生动乱。只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形成最好的政体;因为中产阶级较为稳定,他们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引起别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阴谋,也不会受人谋害;所以最适于当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仲裁者”。在这种中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中,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还要实行以下几条原则:第一,财产应私有公用,这样可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第二,公民(这里主要指中产阶级)应轮流执政,不得搞终身制;第三,必须实行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城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校对于柏拉图的社会伦理、经济定位理想,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进行了批评,认为是顽固的专制主义、与西方现代自由、平等思想大相径庭。“柏拉图的道德准则是严格的实用主义;它是集体主义或政治实用主义的准则。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这是集体主义的、部落主义的、极权主义的道德理论。”(注:波普尔著,郑一明等译:《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但是,无论如何,柏拉图在伦理体系对于经济问题的贯通上,是有杰出贡献的。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政治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论述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时,就坚决主张“国家的目的”是“美好生活的普遍促进”。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在论述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时,就将经济学的主题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经济研究就与人类行为所追求的目的相联系。而经济动机是工具理性、形而下之学,寻求幸福才是价值理性、目的因、形而上之学、智慧之学、高贵之学。他认为“人天生要过城邦生活”。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爱、中道、友谊、国家正义(合法、恪守法律的好公民)、公平交易、比例平等等一般人性特征和道德规则。

新教运动从宗教的、道德的意义,说明经济、世俗的劳动现象。道德主动参与、影响经济生活,只有在高级信仰与日常经济活动相互结合,寓高尚、神圣于世俗、平淡之中,提倡勤俭、节约、慈善、谨慎、勇敢、宽容、正义等美德,进行持续不断的艰苦的劳动、创造、达到富裕,才是符合上帝的旨意的行为。世俗劳动是一种“典型”的禁欲活动,上帝本身对其选民的赐福表现为他们的劳动取得了成就(即他们通过劳动获得了财富)。如果娱乐是为了一个合理的目的即如果它是增强身体机能所必要的娱乐,那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它成为一种纯粹享乐的手段,或者成为唤醒自豪感、原始本能或邪恶的本能的一种手段,则应受到严厉谴责。清教徒的新道德(禁欲主义、经济合理主义思想、自由主义)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使得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事实。新的宗教伦理作用于经济生活,造就了第一批数量众多而且异常勤奋俭朴的近代企业家和科学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矗

沿着传统文化的演绎思路,从伦理的“主义”到经济的“问题”,自然包容、形成了经济伦理的统合。“从《圣经》到苏格拉底,再到20世纪的存在主义者,‘我们是否应该信奉伦理价值?’和‘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区分正确与错误?’,一直是萦绕着不可回避的,并且明显是难以处理的。这些问题不仅在我们每天的个人生活中出现,同样在我们的职业活动中产生。”(注:EdwardJ.Ottensmeyer,GeraldD.McCarthy.Ethicsintheworkplace.NewYork:McGraw-Hill,Inc.,1996.1.)

在经济伦理学界,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科的学者,看待经济学,进行经济伦理研究,一般采取了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模式。他们成为研究经济伦理学的重要力量。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的罗尔斯《正义论》对于正义理论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对于分配正义的审视,美国堪萨斯大学哲学系的狄乔治(RichardT.DeGeorge),就是主要代表。

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路线,存在着自己的优势。伦理学以哲学领域的世界观高度,对于经济问题有高瞻远瞩的把握;对于经济现象,有独到的见解,有深入的学理上的分析、论证;经济活动的具体实践,都可以在伦理学人类社会幸福的目的、宗旨下,得到体现,显示了伦理学作为理论的强大包容、解释力量。

但是,它存在的欠缺也是不可回避的。伦理学的研究,偏重于理论思辨的逻辑推理和演绎,以致于使得其中的许多理论存在着空泛、不实用、不具体、不精确的倾向。而市场经济与道德的研究,是特别需要面对经济生活复杂的内容的,不能光从市场经济的理论出发进行简单的逻辑推定。过去我们运用抽象概念、判断、推理,来论证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常常造成某些结论和社会现实不相符的后果,对于社会、群众的认识造成误解,甚至在实践上带来预想不到的危害,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从经济到伦理

经济生活、经济研究中,经常面临伦理问题,导致了经济学、管理学等应用学科学者们思考、探讨经济中的伦理问题。例如:美国圣母大学工商学院的恩德勒(GeorgesEnderle)、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茅于轼、汪丁丁等。

经济伦理学应该关注、研究的内容,其实质就是运用伦理理论进行观照、解决经济活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问题导致伦理的追问,使经济伦理得到重视。德·乔治先生认为,经济伦理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一般伦理学原理在经营活动的具体案例与事件中的应用;……第二个方面是元伦理性有关内容;……第三方面内容是对企业预先假设前提的分析;……第四,对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有时会超出伦理学的范畴而涉足于哲学、经济学或组织理论等其他知识领域;……最后一项内容是对值得推崇的道德标准和典范式道德行为的描述。”(注:理查德·T·德·乔治,李布译:《经济伦理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经济活动中的职员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环境、利润与社会责任所关联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服务环节,都与伦理发生密切关系。企业宗旨、价值观、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经营,都需要从伦理的观点加以认识。

经济注重效率,同时自然带来伦理上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它给人们带来的福祉是明显的,充裕丰厚的物质财富,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最终的伦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它隐含着对人的尊重。效率的提高,其核心内容即是“人尽其才”。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正效应之所在;另外,它破天荒首次撕破了遮掩在人们面孔上的虚伪纱布,将功利请到人们议政的殿堂里,功利作为道德的内涵终于得到舆论的认可,效率则是道德功利性的外在表现。市场经济背景下,不仅仅是言利和竞争,它同样需要互助友爱,同样需要人们具有较高思想境界。民族道义、古道热肠、仗义执言、助人为乐等等,到什么时候都是需要的。在人文关怀与市场竞争、效率优先之间,应该有这样一种更高更纯的“黏合剂”——公平机制。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成为经济伦理的关键内容。“涉及到利润、增长、技术进展的问题,都有伦理上的维度:这些包括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对社会总体的影响,工作环境的质量和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安全。”(注:W.MichaelHoffman,JenniferMillsMoore.BusinessEthics[M].NewYork:McGraw-Hill,Inc.,1990,1.)

今天经济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兴盛,甚至成为经久不息的社会运动,其根本原因是现实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有什么样的经济秩序,必然会有与之匹配的道德要求。遥想当初,计划经济时期,道德内容与当今时代有着巨大的反差和变异。彼时,人们崇尚的是中庸平和,重义轻利。知识分子耻于言名利,科技人员不敢自诩专家,农民去市场卖个鸡蛋都要像做地下工作。这就是所谓“道德的自身合理性”。从道德产生根源看,合理的道德体现着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从道德的社会性看,合理的道德是合价值与合工具的统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他的“合理性”概念所特有的含义出发,将人的合理分解为价值合理性行动和工具合理性行动两种。再从道德自身看,合理道德是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统一。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形式和社会道德都源于人的利益及其利益现实的需求。市场经济产生的道德必然性就在于,任何一种经济形式的生成或建立,都是与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相关或符合某种道德要求。市场经济取消自然经济,既体现经济自身运行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也蕴含着社会伦理中推陈出新的道德必然性。“经济伦理学是关注今天经济世界的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也许是最容易误解的学科。经济伦理学领域面对特定的经济实践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问题。”(注:O.C.Ferrell,JohnFraedrich.BusinessEthics.Boston:HoughtonMifflinCompany,1991.3.)

市场经济确定的社会动机与目的,就是试图为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方式。这就是市场经济产生的道德必然性之所在。效率原本是个经济学范畴,是资源有限前提下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市场经济推出一系列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迥然不同的道德内容,但注重效率的全新的道德内容却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就像现代作家沈从文笔下的田园风光,一旦受到商品经济的侵袭,竟也变得古道不再,至少也是掺杂了许多世俗的东西。经济秩序发生了裂变,又何必苛求道德的亘古不变?

从经济来认识伦理问题,有自己的特长。实证分析,细致入微,比较严密,改变了伦理学的空洞缺陷;效率的引进,使伦理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在实际生活中的可行途径。

但是,经济中的伦理研究,存在着不少弊端。尤其是在经济学忽视、否认伦理维度时,就更加明显暴露出来。有的经济学家甚至完全抛弃了道德的考虑。“作为经济学家,对人的价值偏好和道德标准是‘管不着’的,经济学家只是在人们已有的价值标准条件下研究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的后果,以及人的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原则上,经济学家就其职业本身来说,可以为希特勒服务,也可以为丘吉尔服务;可以为黑帮服务,也可以为政府服务。就这个意义上而言,经济学是‘道德中性’的学科,经济学家是‘不讲道德’的。”(注:刘伟等:《冲突与和谐的集合——经济与伦理》,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讲究效率,使经济学成为功利主义独霸的园地。功利价值、效用意识,逐渐被拔高到至上的地位,成为衡量行为的唯一标准。这样,美德、正义等人类社会许多不能或者不好确定现实价值的东西,被置若罔闻,人们的行动在狭隘的圈子旋转,为了暂时利益,忽视长远利益;重视物质利益,忽视精神价值;强调自己利益,忽略他人利益。森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的经济学已沦为工程学,没有人性内容了。“‘工程学’方法的特点是,只关注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在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手段。较为典型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动机总是被看作是简单的和易于描述的。”(注: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3页。)

寻求经济与伦理融合

在古代的人类知识与智慧学说中,保持着经济与伦理原始样态的自然结合。作为经济伦理学,它是演绎与归纳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论上的整合,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向交融。其研究内容既有“主义”,又有“问题”。“主义”是涉及伦理价值、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东西,“问题”是联系实际的经济现象、伦理困惑。经济伦理学就是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进行联系、加沟通、搭架桥梁,使其最终融合起来。到近代,亚当·斯密觉察到了经济与伦理的难题,并且开创了试图将两者相结合的思路。

斯密经济学上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建立了“富国裕民”的古典经济学体系;伦理学上的《道德情操论》,阐明了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的伦理思想。他希望自己能够圆满地解决经济上利己与道德上利人的矛盾,也就是早在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提出了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有的叫作“斯密难题”、“斯密悖论”),即《道德情操论》表达的利他主义和《国富论》利己主义的论述相互矛盾的问题。

其实,斯密是把《国富论》看作是自己在《道德情操论》中思想的发挥。经济学和伦理学,按照斯密时代苏格兰大学中的学科分类法,属于“道德哲学”这一门学科,而且不是这门学科的全部,只是该学科的两个构成部分。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谈到本性贪婪和自私的地主的行为动机时说,富人只是从这大量的产品中选用了最贵重和最中意的东西。他们的消费量比穷人少;尽管他们的天性是自私的和贪婪的,虽然他们只图自己方便,虽然他们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在《国富论》中,斯密又谈到唯利是图的资本家的行为动机。他说,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然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它货物。

斯密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出发,来解释人类经济活动的动因。也就是说,经济上的欲望,归于道德的、情感的因素。《道德情操论》寄重托于同情心和正义感,而在《国富论》中则寄希望于竞争机制,只是论述需要的侧重点不同;但对自利行为动机的论述,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是把“同情”作为道德判断核心的,而其作为行为的动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他承认有种种行为动机,不仅有一般的行为动机,而且有善良的行为动机。这些动机包括自爱,这也就是《国富论》开头所说的自利,而不是“自私”。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从利己主义伦理原则来说明“经济人”的活动,他认为,每个人追求财富,就是为了引人注目、被人关心、得到同情、自满自得和博得赞许,是由于“虚荣而不是舒适或快乐”,富人因富有而洋洋得意,穷人因为贫穷而感到羞辱。

经济与伦理的结合,是通过神奇的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公平的承担者的“纽带”联结的。《国富论》中这样来论述:“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在这里,这只“看不见的手”是用来比喻说明竞争过程的有益后果的。而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被用来说明对财富的获取欲本身,如何实现促进人类福利这一更大的社会目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注:亚当·斯密著,蒋自强译:《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0页。)可见,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作用比在《国富论》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基本。在斯密看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而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将促进社会繁荣。社会利益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正是由于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使经济达到“自然平衡”。同时,它可以实现人类社会政治、文化上的平衡。斯密通过互利交换的现实,来阐明其观点。社会法规正是作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具体表现,使不同利益的人得以和平共处、各得其所。

在当代,试图恢复古代、近代思想家对于经济伦理全面思考的学者中森是杰出代表。

森积极探索了经济伦理的贯通,深刻揭示和论证了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经济学的贫困和伦理学的缺陷,进行了经济与伦理相辅相成的创造性劳动。森指出,经济学和伦理学相得益彰、工具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经济学在历史上是作为伦理学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如果经济学关注真实的人,而不是被狭隘的描述方式扭曲和抽象化了的人,那么,经济学研究就不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直接相关,而且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追求有关。经济学跟伦理学的这种关联,规定了对人类社会更基本的目标的评价和增进。

森认为经济与伦理的隔离,是非常不幸的,是违背人类历史认识发展规律的。从经济学上来说,现代主流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动机作了极其狭隘的假设(预设),断言人都追求自利最大化,社会中的人毫无疑问都是“经济人”、“理性人”。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人性具有二元性、多元性,自利的考虑并不是人性的全部动机、内容。而追求自利最大化的狭隘预设对人性以及人的需要作了不真实的理解,排斥了对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关注,拒绝了人类更基本的价值目标和任务。这样,一方面,现代经济学提倡了一种神经分裂症式的生活,固执地追求自利最大化,把它固定化为自圆其说的“定律”,并且仅仅限于物质财富,遗忘和丢失了尊严、自由、权利、爱、同情、神圣等人类社会已经存在的美好东西,形成了极其泛滥的功利主义潮流。另一方面,经济学只强调实证性、数学化、工程学,排斥对经济关系和价值意义的全面关注,表现出不自然的、无伦理的特征。如此的经济学,去影响现实、影响决策,不只是学科的不幸,更是现实的不幸。

森主张经济学家同样关心伦理上的公平。效率、结果的经济功利与公平、自由的道德关怀的协调,是真正的经济学家应该特别重视的,“目前我们要做的工作是使经济学与伦理学进一步结合起来。”但是现在流行的经济平等研究的局限,在于混淆了收入不平等与经济不平等的概念。如果说需要抱怨的话,应该是在经济学中,将研究的重点仅仅局限于非常窄的领域,即收入贫困。这种局限的影响是忽视从其它角度看待不平等和公平,而这些方面对经济政策的制定有深远的影响。过度强调收入贫困和收入不平等,而忽略其它变量,诸如失业、身体疾并缺乏教育和社会排斥等方面的剥夺,实际上扭曲了政策争论。不幸的是,将经济不平等定义为收入不平等在经济学中确实非常普遍,而且常常认为二者实际上是同义的。如果你告诉别人说你在研究经济不平等,别人立即就会得出结论,你是在研究收入分配。然而,收入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之间的不同是重要的。对作为价值或目标的经济平均主义的许多批评都容易针对收入不平等的狭义概念,而没有理解经济不平等的更广泛的概念。例如,追求收入平等的理念会反对给予有更多需要(例如,有残疾的人)的人更大份额的收入,而按照经济平等的规则则不会反对这样做,因为有疾病而造成的对于经济资源的更多的需要,在判断经济平等的条件中必需得到考虑。森通过对于贫困的经济分析,进入到伦理层次,提出了“能力公平论”,来解决实现经济与伦理、效率与公平协调的问题。

森通过贫困、经济不平等进入到经济权利、经济正义,强调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民主、自由,实质上建构了经济伦理学的由“问题”到“主义”的思路。他反对旧的不平等的价值观念(性别歧视、权利垄断等),体现了西方现代正义观、人权观的主流思想。他吸取了罗尔斯、诺齐克的正义论的思想,这一点反映在他是由饥荒的具体现象深入到对于一般的正义的要求,达到经济伦理的思考,而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设定再到实际的应用。这使我们看到正义、人权的确与每个人的实际生活休戚相关,并且已经进入经济活动的操作层面。分配公平的实现——走向分配正义就是要实现经济与伦理的和谐——社会、制度因素在分配上涉及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价值问题。例如对于民主、自由、市尝政府作用的认识。权利共识与社会和谐——经济公平的归宿与目的:福利最大化、合作的作用(穷人与富人之间;囚徒困境;社会契约)、人的自觉选择(克服传统中的落后习俗,如性别歧视)。

森的贫困与分配正义的伦理理论,对于我们经济伦理学的构架具有启发性。以经济公平为起点,追求经济与伦理的平衡与统一。在经济事实与道德判断、经济活动与价值目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上努力,应该是经济伦理的题中之义。进而,由经济到社会,再由社会到经济,人类社会的综合发展指数是经济繁荣、政治民主、文化先进、道德文明、教育发达等的“和合”或者叫有机统一。作为社会经济“顽症”,贫困问题的解决和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在发展、社会进步中不断解决,中国也不例外:注意标本兼治方法——认真对待权利、能力的开发、能力的利用、能力实现的条件。

在理论上,森以悲惨的贫困与饥荒为线索,开展福利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关心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溶入人类的同情、怜悯、正义、慈善,这正是道德应该特别重视的十分实际的问题;贫困的研究表面上看是经济学问题,但是他认为在粮食问题后面,涉及粮食与人的关系,有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社会制度的安排问题、权利关系安排问题,有广阔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价值)视野,是今天伦理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伦理面临的重大课题;探讨分配的决定因素在于权利关系。展开对于公平分配问题的认识,寻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思路。同时,对建立经济伦理学体系有重要意义。通过森的由贫困、经济问题进入到分配、伦理理论的切入范例,我们认识到经济伦理学体系的建构起点线——在经济正义的基础上的经济和谐发展,来论述经济公平的关键在于权利安排,强调经济问题背后的社会政治、文化因素制约、互动,提出社会、经济、文化一体化运作指标的和合模式,也就是经济公平、经济伦理的真正宗旨和实现途径。

在实践上,森关心弱者、从权利公正方面、社会制度方面帮助、对待他们,而不仅仅是人道方面的援助。虽然现在的贫困问题越来越少,但是通过认识它的特殊性,对于我们经济进步中必然出现的残酷竞争造成的失败者、弱者问题的解决,提升人类社会的家园和谐,是有借鉴作用的。首先,在道德层面上,我们应该重视弱者、从权利公正方面、社会制度方面帮助、对待他们,而不仅仅是人道方面的援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层面上,通过社会政治、法律、价值(民主、平等)的因素来考虑经济发展的原因,注入公平的机制,考虑到社会福利,反对纯粹工程学意义上的片面观点,实在是经济运行需要考虑的。再次,在社会发展层面上,我们应该在物的方面与人的方面、效率与公平、经济尺度与伦理尺度上实现两者的结合、协调。在市尝政府和道德的多种维度上,进行全面的构思、运作,避免人为的、社会的弊端、灾害,从而真正为人类社会造福。

能像森一样认真从事、并且卓有成效地联结经济与伦理,有意识地从经济伦理的有机统一来研究的,毕竟是少数。况且,森的工作,也没有从根本上、完全地解决经济与伦理的长期分离。这说明了近代以后,学科分门别类造成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立刻化解的,仍然需要在两方面的沟通、融合上,进行不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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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7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244-02

一、前言

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与理论性很强的综合性课程,其作为大学财经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在整个教学阶段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由于西方经济学的课程体系及知识结构十分庞大,因此导致学生学习无味、中途放弃甚至厌学等普遍性教学问题成为我国高校教学的突出性题。在此形势下,不断提高各大高校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及培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探索一种既符合时展规律又符合师生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迫在眉睫。

特别是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动媒体技术也深入、广泛在高校教学课堂中使用。但是,这种深度教学一般只在高校的PPT课堂教学中使用,因此定位不准确及设计制作突出性和目的性不强等问题,使PPT教学媒体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互联网媒体辅助教学模式,不但不能全面提高高校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反而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基于高校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枯燥、知识理论复杂、学生互动参与程度低等特点,作为西方经济学教学的教师,需要立足于高校实际,充分结合学生的学习特点及成长规律,采用一种科学的教学方式将课堂、书本中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生动、浅显的知识内容,从而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促进我国高校教学事业不断发展。

二、互动媒体下的教学优势分析

其实,互动媒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英文字母“Multimedia”,即多媒体。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多媒体技术的不断进步,高校课堂教学逐步全面实现了信息化和网络化。互动媒体的本质属性就是信息的友好交互及不同交互对象之间的信息展示,通过远程技术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尽管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及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我国高校课堂教学基本实现了数字化及网络化和信息化,但是在信息的双向交互及信息传播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互动性不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教师单方在传递信息,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所以,面对主流形势下的信息沟通与人机交互实践,要想让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在双向信息交流中发挥最充分的作用,必须通过“人”这一最核心的交互主体,采用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进行课堂教学设计。不仅要使教学媒介服务于教学过程,还要使教学对象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教学媒介。

而互动媒体下的研讨式教学方案设计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具体的科学教学交互活动安排,从而使师生充分利用数据互动媒体设备与信息资源,以此促进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升。具体而言,从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课堂教学设计目的来看,其已突破了传统封闭式及单向性教学模式,使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更加明确。

三、互动媒体下的西方经济学教学设计方法

(一)西方经济学教学的整体设计方法

西方经济学教学实践的整体设计方法主要是在互动媒体环境下对教学总体方案进行科学设计。通过教学活动的整体优化设计,从而使学生明确教学目标,进而结合相关的教学课题去设计所需要及必须经历的教学情境。在此交互设计过程中,通过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能够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前全面熟悉所有教学流程,因此使教学的任务更加明确,使教学的目的指向性更强,更有利于学生在后续教学实践环节展示自己的专业才能。在此过程中,通过教学情境预设,为师生之间情感交流及课堂教学群体之间的经验分享提供了良好的渠道。通过教学情境设计,旨在促进师生之间及学生与教师之间进行经验分享与交流,同时为共同制动教学目标、计划及优化教学流程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会。如下图为互动媒体下的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案总体设计构架:

(二)西方经济学教学中交互的媒介设计

交互学习中核心是师生,基础是媒介。因此,交互媒介工具设计需要进一步明确师生之间应该使用哪一种互动媒体及哪一种课堂教学的信息展示工具更为合适,同时要结合教学特点及学生的个性化差异,选择恰当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工具及行为管理评价工具。信息展示工具的功能,在于使学习者能够以恰当的身份及方式去接触和介入、加工、甚至内化教学信息内容。因此,从这一层面而言,信息沟通工具设计,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责任意识,使之能够以教学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实践环节始终,从而构建师生之间的良好交互体系。这就要求在互动媒体设计过程中,选择具体的信息通信工具及信息共享工具和师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协同学习的工具。与此同时,需要科学选择教学管理评价工具,通过不断优化设计,能够对互动媒体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效果进行积极评价,从中找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结合学生的学习反馈建议,对教学方案进行不断调整。

(三)西方经济学教学中交互的内容设计

交互内容是学习者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通过结合教学信息资源,从而对教学中所涉及到的信息资源目标内容、支撑内容、交互规则等进行科学设计。针对具体的教学目标与任务,互动媒体下的交互内容设计,首先需要学习者充分了解教学的目的,从而从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相关教学资源与信息,并逐步提升其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于设计者而言,首先需要对交互性学习中的学习资源类型、学习资源具体来源及学习资源的获取途径进行科学归类总结,以此充分发挥学习资源在互动媒体下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的重大作用。

在此过程中,学习者需针对学习效果进行自我评价,从而设计相关的支撑学习内容,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及自我独立能力。与此同时,教师需在教学内容设计过程中,给予学生科学的指导和建议。除此之外,师生在教学互动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活动进行风险控制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可供参考借鉴的(包括行动操作手册以及教学互动方案指南在内的)交互规格说明。在教学内容设计过程中,要突出学生的核心作用,使学生尽快融入到学习过程中,以评促教。

(四)西方经济学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互设计方法

互动媒体下的西方经济学教学设计,师生交互设计是重点。而人际交流与沟通的核心依然是师生双方。在教学过程中,重点要突出学生的的学习认知能力,注重学生知识技能的获取及知识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情感交流态度的变化记录等。在互动媒体环境下,教师与学生共处于同一个教学维度中,因此互动媒体可发挥其良好的交互性作用,这种多维性的交互既可以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互,同时也可以是师生之间的交互,甚至是学生与互动媒体之间的交互等,从而构建一个基于“人――机――人”的信息交互传播链条。

(五)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互设计方法

学习者之间的交互设计主要是基于不同学习差异个体之间的交互性学习探索实践方式。基于教学活动的整体设计安排,可使不同学习者之间进行合作交互及竞争交互,甚至可在不同学习者之间进行角色的深度交互等。因此,从上述师生交互模式设计分析中可知,其实质上是一种学生主体与学习客体之间的交互性学习模式,而学习者之间的交互设计,从设计目的来看,其本质上是不同学习主体之间,为了同一个学习目标而达成共同学习意愿,从而通过小组角色互换、研讨甚至争论,从而不断培养学生学习主动能力的学习模式。因此,基于学生之间的互动媒体教学设计,有助于不同学习团队之间进行沟通、展示和汇报。从而以差异为前提、以个性为核心、以共性为目标,在相互沟通交流中达成统一的学习共识。

四、互动媒体下西方经济学教学的优化策略――研讨式教学法

基于上述互动分析,本文为了设计一种更加契合互动性学习特征的教学方案,创新性地引入了研讨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主要特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从而构建的一种基于师生之间共同交互性学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将教师的教学任务与科研工作有机结合,从而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养成独立学习的良好习惯,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研讨性教学方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理论的学习局面,更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及学生学习思维能力的培养。具体而言,其具有互动性及探究性、灵活性、自主性等特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按照以下策略科学实施。

(一)优化课前准备工作

为了尽可能避免教师自发性及盲目性等不切实际的教学,从而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不高等情况出现,在研讨式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做到“三备”,备学生、备主题及备教材。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要全面了解学生在既往学习过程中是否学习过与西方经济学相关联的课程,同时明确其对具体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外,在此过程中还需了解学生是否具有主动独立去图书馆以及利用网络资源查找相关学习资料,从而提炼自己观点的能力,教师可通过网络调查问卷形式或纸质问卷形式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提升教学的针对性。

其次,针对教学具体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主题。在确定教学研讨的课堂主题时,教师需要充分把握不同教学资源之间的横向及纵向联系,从而使网络平台中海量的信息资源成为学生学习的重要资源。

除此之外,教师要合理选择符合教学实际的教学参考书目。

在学生的课外学习时间,学生可以通过查阅教师指定的西方经济学课外读本或者杂质、媒体、APP甚至财经类公共账号等,不断拓展自己的眼界及知R迁移能力、显示问题分析能力和海量信息检索和识别能力等。在研讨式学习过程中,教师要发挥引路者的作用,积极引导学生通过阅读及比较和借鉴等方式,加强生活实际与经济学理论之间的联系。在此信息检索与利用过程中,经济学界知名人士的微博、微信、博客及校园论坛,还有网络平台中的各大门户网站、校内图书馆电子资源、纸质资源等都要尽可能成为延伸学生学习链条的新领域,但教师需给出学生具体的参考意见,以免学生盲目学习。

(二)重视过程的考核导向

当前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的最大弊端就是教师不愿将日常研讨性教学的学习情况纳入课程的最终绩效考核中。因此,导致学生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存在。在研讨式教学模式下,教学过程中引入课程考核环节,教师可结合学生的教学模块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使学生参与的每一项活动及每一个环节都能有效纳入到教学质量考评过程中。与传统的终期教学考评模式相比,研讨式教学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教师可于互动媒体平台中设置各个环节的考核日期截止时间,从而督促学生强化自我考评意识。

(三)重视软硬件的投入

如前所述,研讨式教学模式总体而言利大于弊,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仅花费时间长,而且研讨式教学更加适合于学生的小班教学,因此在这种环境下进行教学,师生之间可以展开更加频繁的交流。对此,在西方经济学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以互动媒体为核心,充分完善高校的教学硬件设施与软件设施,从而加大对高校文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平衡硬件设施及互动媒体资源设备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数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动媒体支撑下的西方经济学教学,有助于学生在经济学教学课堂中与教师及教学设备进行友好交互,从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体系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刘旺霞,夏力.西方经济学教学方式方法及改革研究新进展[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1)

[2] 杨建云.“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的改革[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5(2)

[3] 吕指臣,刘贞,朱开伟,蒲刚清,郭伟.基于云平台的宏微观经济学教学方法分析[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5(5)

[4] 刘越.提高西方经济学本科课程教学效果的路径――兼论西方经济学课程的特点[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2(3)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8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成本法的评估思路依照这种理论基础而形成。

第一、劳动价值论是应用成本法界定资产价值构成的基础。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构成,可见任何资产的价值都是通过分析在生产该资产过程中投入的成本决定的,即耗费的资本。第二,劳动价值论是资产的重置成本计算的理论依据。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格是由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生产的剩余价值构成。实际上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只有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因此商品的价值可以由生产成本和利润组成,即资产的价值也可以表述为生产成本和利润之和。第三、劳动价值论中的资本循环和周转理论是资产实体性贬值的理论基础。对于固定资本而言,它是以物质形态全部进入生产过程,价值是逐渐地一部分一部分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固定资本在使用时存在的损耗是通过该商品销售获得的价值得到补偿,把这部分价值补偿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就是折旧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就是资产的有形损耗,它的测量就是基于资本循环和周转理论。第四,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时间理论是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将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使得生产相同功能的产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生产效率大大提高,然而按照原来的生产方式生产的个别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相对延长,生产效率相对较低,收益会下降。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恰恰是由于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收益额减少造成的。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均衡价值理论为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商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该商品的供需情况决定,即商品的价值是由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双方力量达成一致时的均衡价值所决定的。

首先,均衡价值理论的完全竞争市场条件满足市场法要求的公开市场条件。市场法的应用要求有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交易越频繁,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越容易获得,越容易形成某一类资产的市场行情。均衡价值理论是基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确定商品均衡价格,满足公开市场条件。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均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双方都有充足的时间收集信息,进行询价,自愿交易,并且通过公开市场,避免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以参照资产的均衡价值为基础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更容易反映出资产的真实价值。

其次,理性投资者不会购买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功能的替代品的资产。在资产评估中运用均衡价值论就是承认市场交易结果的相对合理性,以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为参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即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为获得同等满足的替代品所花费的成本。

三、收益法

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该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效用,是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主观效用,效用越大价值越大。

第一,效用价值论是将产品或劳务能否满足人们的欲望的主观判断作为解释该产品或劳务的价值大小的理论。应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实际上是从产生收益能力的角度来评估一项资产,因此它只是适用于能直接产生收益,或者说有现金流的资产,即被评估的资产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值越大,被评估的资产价值越大;预期收益值越小,被评估的资产价值越小。第二,收益法评估中的资产预期收益是客观收益并非资产的实际收益。被评估资产是在持续使用中客观上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用货币计量得出的值才是收益法要求的预期收益额。然而资产的实际收益额往往由于不同经营主体对同一资产的经营能力的差异,造成实际收益额不同,不能客观的反映该项资产的收益情况,资产价值的评估受到影响。第三,理性投资者在投资某项资产时,不仅要考虑它的预期收益,还要考虑它的风险。资产的价值是在使用过程中不断让渡,不断补偿,投资者总是期望未来回报大于当前投资,因此要衡量预期收益、风险补偿和资产现值的关系。收益法评估过程是要计算未来使用期限各年的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因此要考虑获得未来预期收益而承担的风险。

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尽管每种方法的应用思路不同,但都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学理论形成的。分析资产评估方法的经济学理论,

对于加深资产评估理论的理解和更有效的运用资产评估方法有着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9

[中图分类号] F406.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1-0084-05

一、引言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处理和渎职侵权案件逐年递增,不仅给党和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地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传统的法学界和政治经济学领域都是注重研究对事中事后的处理方法的分析研究,而通过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对很多潜在的人的犯罪行为和组织的工作动机进行有效研究。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实际依据,从社会具体实际出发来寻找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可以从中探讨可能存在的制度缺陷,找到传统理论和现实工作的不匹配之处。

二、综述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一般来说,贪污和渎职犯罪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概率是相辅相成的,更确切地说,贪污是一种具体的涉及公共财物损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处理两类重大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检察院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后的案件,承担批捕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公诉的责任,批捕的案件数量和决定的案件数量往往也是呈正相关的关系,而在实际数据分析中会存在并不合理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权威网站的统计数据进行相关性回归分析,以数据来阐述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

显著性检验就是事先对总体(随机变量)的参数或总体分布形式做出一个假设,然后利用样本信息来判断这个假设(备择假设)是否合理,即判断总体的真实情况与原假设是否有显著性差异。或者说,显著性检验要判断样本与我们对总体所做的假设之间的差异是纯属机会变异,还是由我们所做的假设与总体真实情况之间不一致所引起的。显著性检验的基本原理是提出“无效假设”和检验“无效假设”成立的机率(P)水平的选择。本文通过对近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捕的贪污罪的案件数量、渎职罪批捕的案件数量。决定的贪污罪的案件数量和决定的渎职罪的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在spss计量软件中进行相关性分析和显著性检验。在显著性检验中,一般来说p值的选定一般为0.01和0.05,如果p值小于0.01说明显著性很强,拒绝原假设。p值在0.01和0.05之间说明有一定的显著性,原假设不成立。如果p值大于0.05说明两组数据不显著,原假设成立,两组数据不相关。

从表1、2可以看出,检察院对于贪污罪决定批捕的案件数量和渎职罪决定批捕的数量的相关性在0.05以上显著。Pearson和Spearman计算方法下的相关系数均在0.7以上,显著性较强。

与此同时,贪污罪决定的案件数量和渎职罪决定的案件数量在0.01以上显著,Pearson和Spearman方法下的相关系数均达到了0.9以上,本组数据(见表3、4)的显著性很强。

在本组(见表5、6)数据中,贪污案件检察院决定审查的数量和贪污案件检察院批捕的数量中的显著性达到了0.356,对于其他两组计算方法中数值更是达到了0.751和0.655,这说明两组数据不相关,不具有显著性。

相反地,渎职案件检察院决定的数量和决定批捕的数量的p值为0.048,(见表7、8)说明有一定的显著性虽然不是很强,但是有一定的相关性。

四、可能性情r分析

以上数据均来自于国际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2015版,因此数据来源具有一定的官方权威性。

首先,第一组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检察机关在贪污案件中决定批捕的案件数和在渎职案件中决定批捕的案件数存在较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贪污案件的发生和渎职案件的发生往往很大概率是相辅相成的,贪污往往伴随着渎职,渎职往往伴随着贪污。具体说来,贪污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渎职犯罪。与此同时,第二组数据中检察机关在贪污案件中决定的案件数和在渎职案件中决定的案件数中的显著性更强,相关系数达到了0.919. 本组数据更加明显地验证了第一组数据中得出结论的可靠性。

其次,根据常理和经验来分析,第三组数据分析中检察机关决定批捕的贪污案件数量和决定的贪污案件数量应该相关性很强,而实际分析结果却让人感觉大相径庭。两组数据不具有显著性,相关性很弱。究其原因,假设官方的统计数据来源的准确度、可靠度比较高的情况下,说明两组数据中还有其他因素决定各自数据的数量。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在检察机关实际司法工作过程中一些可能性的因素:

第一,在司法过程中,检察院决定提起国家公诉的贪污案件中只有一部分是检察机关独立侦查、审理最后定案的。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临时巡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案件定性后移交检察院处理的。这些案件往往在移交之后直接由检察院提起国家公诉后移交法院处理,而不再进行强制措施。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之多会影响两组数据的显著性和相关性。

第二,一些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的现象也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很大影响。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中,往往会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在一些有足够证据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一些本应移交法院的案件没有被移交,一些证据不足的潜在性冤假错案被移交法院,对数据的可靠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最后,第四组数据表明,检察机关决定的渎职侵权案件数和决定批捕的渎职侵权案件数的p值为0.048,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显著性还没有达到特别强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渎职侵权案件的审理、定案和往往是检察机关独立完成的,绝大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后处理的。另一方面,单纯的渎职案件往往在影响和危害很大的时候才被检察机关发现,轻微的渎职问题往往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甚至没有被发现而不了了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非常被动。最后渎职案件往往伴随着其他职务犯罪发生,单纯的渎职案件发生概率较小,也可能影响数据的显著性和相关性。

五、结论和建议

针对以上的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关性和显著性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现两组数据的内在联系,如果联系不显著,则一定是某些实际因素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误差对数据产生影响。通过实证数据检验分析表明,贪污罪和渎职罪往往在实际工作中伴随发生的,而且相关度、显著度极高。而决定批捕和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的数据不显著,渎职罪的数据较为显著,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尚需完善。具体来说以下方面可以改进加强:

1. 适当提高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时的主动权,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处理来自纪委、公安、审计等其他监察机关的移交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批捕侦查的案件相对较少,工作较为被动。

2. 加强检察机关队伍素质建设,权的滥用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尽可能最大化地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概率。

3.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往往形同虚设,很多大案要案往往是伴随着严重的贪污和渎职犯罪,而且并行发生。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一些相对不算严重的贪污和渎职行为如果能够及早发现、有效制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在违法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10

一、古代先哲的制度思想萌芽

“制度”在中文中的基本内涵为:以法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规则和以财产权让渡为内容的规定(张宇燕,1992)。如《礼记·礼运》日:“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至于制度的起源,孔子认为是上天授权圣王设立:“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苟子则从“礼”的角度,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论述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导致冲突和产权规则的形成:“礼起于何也?日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工,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是礼之所起也。”他也视制度为“先王”所定,与孔子一样,认识到制度产生于人的行为,为人而设。在制度结构中,古人以“礼”作为纲纪和核心,而以“法”和“德”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强力手段和道义手段,这一方面尤以苟子为代表。显然,这是把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结合起来考察制度的功能。制度思想的另一源泉是古希腊思想家。他们主要关心经济和组织的效率,色诺芬、柏拉图对组织、专业化与分工的论述,可以说是古典经济学的思想渊源。古罗马学者则把制度的视角集中到法律方面,其财产法和合同法后来成了西方世界民法体系的思想源泉,而现代公司制度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古代思想中的制度分析,一般是融人百科全书式的哲学思想,并且服务于其他理论分析;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并不占居主导地位。他们的分析大体上是一种经验与归纳式的,从整体出发,不太注重逻辑演绎。他们对制度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有深刻了解,但未能提出关于制度的系统理论。

二、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制度

思想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先对组织生产的规则——分工作了系统论述,并进一步分析了不同制度对财富生产的影响,同时从经济史的角度分析了某些制度的演化。在斯密的体系中,生产以分工为特征,分工起源于人类相互交换的倾向。分工与专业化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并且分工的演化会受市场制度的制约(或称“斯密定理”)。但这一思想为新古典主流经济学长期忽视,直到20世纪20年代扬格深化和发展了斯密的思想(AllynYoung,1928)。近年来的发展主要反映在内生增长理论和新兴古典经济学上,如杨一博兰德模型("fangandBorland,1991)和贝克尔一墨非模型(BeekerandMuyphy,1992)。这些理论重新发挥了斯密的分工制度思想,将人们对经济增长源泉的注意力再度引向制度,从而克服了主流经济学的某些缺陷。

在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体系中,既有对以“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为标志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分析,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古典经济学的一条副线(周小亮,1999);同时又有对社会法律制度的分析,后者实际上论证了前者的制度环境。在《国富论》中斯密试图证明一套特定的规则如何比另一套规则更有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这属于比较制度分析。他所推崇的制度结构,是个人对经济资财拥有排他性私人权利的结构(埃格特森,1996)。这论证了一种贯穿整个古典经济学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而斯密从“经济人”的自利和无意识增进社会利益来论述这一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这种分析方法为后人所遵循并成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出发点。

在斯密的制度分析中,市场制度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它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自利之人实现自身需要并通过“是非的意识”促使整个社会不断地道德进步。

从现代经济学的基本人性假设——经济人看,制度背景寓于其中。斯密并未提出“经济人”这一概念,但他确实分析了其基本含义。然而,他分析的行为者,一方面是超历史的自利的个体,另一方面又具有资本家、工人、地主的阶级差异,是处于特定经济制度之下的实实在在的个体。这同后来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应该是有本质的差别的。斯密还分析了资本主义起源的制度演化。这既可以看作制度演进理论的先驱,又可以看作新经济史理论的发端。在《国富论》上卷的第三编“论各国财富增长的不同途径”中,分析了城市与商业文明的起源,也就是欧洲由中世纪的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的工商社会的演化。

三、斯密继承者的两个发展方向

斯密之后,因为对价值创造及源泉的不同看法,经济学主要分成两大流派:以劳动价值论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否定劳动价值论而寻求斯密其他价值源泉解释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二者之间除了价值论上的分歧外,在经济分析方法上也有极大的区别,表现为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制度分析与非制度分析的分流。

西方主流经济学视制度为既定的外生变量,或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研究“黑板经济学”(科斯,1994),致力于模型化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局限于分析符合“帕累托效率”的完全竞争市场和设计一套能达到这种理想状态的竞争规则。传统的微观经济学虽然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但它所面对的一直是一个无“磨擦力”从而是非现实的世界。不过,认为主流经济学完全不注意制度分析并不十分公平。在它的体系中,有对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计划与市场效率的比较分析,这相当于制度分析(青木昌彦等,1999)。但它的制度分析也仅仅到这一层次;它承认政治、法律、货币和其他制度的存在,但对它们的分析过于肤浅。

马克思继承了斯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思想,并充分注意到李嘉图思想中的利益冲突,对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作了深人彻底的剖析。制度被视为一系列总括多方面的规则,其核心是所有制,并分作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要理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明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必须采用抽象的历史的方法,结合利益冲突、文化习惯来考察资本主义制度。由此,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揭示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基本演变规律。由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马克思分析的是宏观上的整体制度,而且是作为制度特殊的资本主义制度。但它确实从一个角度对资本主义制度作了成功的研究,而且在理论基础、关注对象和价值判断上皆不同于其他制度分析,最终成为经济学分析中争议最大影响也最大的一朵奇葩。

四、当代西方向主流挑战的两个异端:新老制度主义

当代制度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新老制度主义者的对立,尽管这种对立已引起了有关学者的不安和力图协调它们(参考卢瑟福的一系列著作);学者们目前的研究尚在对比二者异同阶段。另一个问题有人也提出来了,即国内的研究对老制度主义重视不够,而且有所误解(张林,2001)。

(一)老制度主义

老制度主义传统可以追溯到以凡勃伦、康芒斯、米切尔为代表的美国制度主义。新近的发展既来自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等的新制度学派,又同费斯特、格罗锡、图尔等的主张一致。它有两大研究纲领:一是凡勃伦一阿里斯纲领,强调商业或金钱经济与实业经济的基本二分法(卢瑟福,1999),更一般地表达成思想和行为的制度方式与技术方式二分法或礼仪方式与工具方式二分法(瓦勒.1982;芒克斯,1988);二是康芒斯一塞缪尔斯一施密德纲领,它关注法律、产权和组织,它们的演变及其对法律和经济权力、经济交易和收人分配的影响(卢瑟福,1999)。后一研究纲领更接近于新制度主义。

对于老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被明确地集中到制度上,相应地采用制度、结构和演进的整体分析方法,并结合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

老制度主义对经济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不懈的追求与坚持,影响了西方经济理论甚至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相比于主流经济学的数学化模型,确实是独辟蹊径,别开生面,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

(二)现代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强大的挑战

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一般认为发轫于科斯对企业性质所作的开拓性研究,主要代表为科斯、诺思、威廉姆森、布坎南等,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法经济学和新经济史学等。按其内核整理,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二是交易费用经济学,三是制度演化理论

从基本方法上,可分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向主流经济学靠拢,包括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它们用正统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去研究当作稀缺资源的制度,因而不过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科斯,1994),方法论方面并无任何创新,只是扩展了传统经济学的适用范围,这又依赖于对其基本假设的批判与修正:在现实经济世界中充满了风险、不确定性,信息是不完全的,人是有限理性和无知的;这就需要制度来规范、引导人的行为并协助人实现其利益目标。这是一个正交易成本的经济,由此引人交易成本分析方式,使制度研究能够在经验实证层面进行,因而能接近科学地研究问题(周业安,2001)。由于这一方向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最大化公理和边际分析的运用,它已同主流经济学有效融合而成为新古典框架内的制度选择模型。

二是向社会学、管理学靠拢,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制度演化理论。在交易费用对经济的解释中,尽管已经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但是一些根本问题也随着研究的深人而凸显出来,主要是在于交易费用概念本身的界定和无节制的使用上。这使它已经得到了罪有应得的坏名声(费雪,1977)。积极的态度不是抛弃而是发展它。在威廉姆森的一系列研究中,机会主义倾向和契约人的概念更进一步受到强调,而理性与非理性、正式规则与传统习惯等得到调和。由于正统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相对静态性,迪屈奇试图把它动态化,充分重视了权力和组织演进的动态特征(迪屈奇,1999)。也是由于传统制度分析的静态缺陷,更多学者强调对制度演化进行动态分析,以超越新古典的制度框架和交易成本理论,例如过渡经济学、演化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所作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博弈论方法已在制度的动态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分析制度演进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

五、结语:对制度分析方法的反思

制度分析的总体特征是把制度作为考察对象,但在具体考察方式及结论上又各具特色,由此而形成了各种流派。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从整体还是个体、宏观还是微观研究制度,都暴露出各自的缺陷。

一方面,继承正统分析方法的流派以理性人假定为出发点,采用最大化框架和边际方法分析最优制度选择,实际上是从人类个体行为出发来解释和说明制度问题;然而制度如果被当作一系列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那么它只能是集体选择的结果,从而被深深地打上集体的烙印,单纯考虑个体是无法认识到制度的本质的。另一方面,如果从整体结构的思路去研究制度,由于制度形成的逻辑起点在于个体,如何从个体过渡到整体就成为一个问题,换言之,就是制度宏观分析缺乏一个微观基础。

通常,老制度主义者自称是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者,新制度经济学则被限定在经济学的个体主义方法上。根据卢瑟福(1999)的归纳,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是指:①社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②社会整体制约其部分的行为与功能;③个人行为只能由整体来解释。方法论个体主义则指:①目标和利益源于个人;②社会制度的变迁形成于个体行为;③一切制度只能通过个人行为加以合理解释。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11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022-02

1 引言

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实验室中的实验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经济学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传统的经济学一直被认为是一门先验性的社会科学,而不是理论与观测相互影响的观测科学。这是因为经济学是一门复杂性的学科,这一复杂性既来自于复杂的外在环境,更主要来自于人的因素。人们似乎很难在实验室中建立可重复的经济环境,所以人们一直普遍认为实验室中的实验研究只能用于“硬科学”,而不能用于经济学。直到19世纪80年代,经济学才将试验的方法引入经济学研究中。目前实验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新的分支,被列入《经济学文献杂志》的分类体系中。

2 文献综述及实验经济学的发展

实验经济学是在受控制的实验室条件下,分析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经济学家在挑选的受试对象的参与下,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并给以一定的物质报酬,以仿真的方法创造与实际经济相似的一种实验室环境,不断改变实验参数,对得到的实验数据分析整理加工,用以检验已经有的经济理论及其前提假设,或者发现新的理论及为一些决策提供理论分析。

实验经济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738年波努利提出的“圣彼得堡悖论”,但是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实验可以在经济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则是200多年后的事了。1948年,著名经济学家张伯伦在哈佛大学创造了第一个课堂市场实验,用以验证市场的不完全性。张伯伦的学生史密斯很受启发,开始深入研究经济学的试验方法。他用试验方法检验价格理论,提出经济学领域的“风洞试验”,并具体提出了实验设计的五项原则,首次把实验经济学引入到教学中,为实验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阶段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30-50年代),是实验经济学的早期研究。主要包括Thurstone(1931)、Mosteller和Nogee(1951)以及Allais(1953)等对个体决策的实验研究,Nash(1950)、Dresher和Flood(1952)以及Schelling(1957)等对博弈假设的实验研究,Chamberlin(1948)、Siegel和Fouraker(1960)等对市场组织的实验研究。这一时期的实验研究缺乏思想上的指导,对实验的结果持怀疑态度。

第二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是实验经济学的发展成熟时期。除了上述所说的人外,Charles Plot和Michael Levine(1978)的工作揭示了议程对选择机制结果的影响。把实验方法扩展到公共选择和政治经济学领域。在Charles Plot和Vernon Smith的努力下,实验经济学建立了初步的理论体系,在方法论上也有了根本性的突破。

第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是实验经济学框架大体形成的时期。行为理论的成熟、合理的预期理论和计算机的应用为实验的进行创造了有力条件,使实验结果更为可靠。1998年,专门刊登实验经济学论文的期刊(Experimental Econmics)创刊,标志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2年弗农•史密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使实验经济学正式迈入主流经济学的行列。

3 经济学的实验方法与应用

3.1 经济学的实验方法

3.1.1 实验设计

经济学理论的实验不可能完全复制出现实经济的运行过程,因此经济学家一般通过演化模拟分析和方针技巧来构造出与实际环境相似的实验室环境,让实验者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中做出反应。在实验设计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确定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2)确定实验条件的基本要素;

(3)选择和确定作为处理变量的关键因素和重要的干扰因素;

(4)为被实验者准备“实验说明”;

(5)进行测试性实验;

(6)根据测试性实验改进或者简化“实验说明”以及实验条件。

3.1.2 比较和评估分析

首先,将“效率”作为比较标准。普洛特和史密斯将效率定义为被试的报酬总和与最大可能报酬的比率,并把它作为比较分析互相竞争理论的依据,探讨对理论模型标准的改进。

其次,采用独立自动变量。在实验中要独立的变动每个自变量,获得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作用的准确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

最后,评估结论建立在概率分布的基础上。现实生活中的人不可能始终处于理性状态,非理性会使人的行为无法预期,因此经济理论的实验数据一般呈概率分布状态,评估出的结论是用结论与其概率密度的乘积来表示。

3.1.3 运用行为和心理分析来解释实验结果

经济实验是以社会中的人作为被实验者,而并非假设中的“理性人”,所研究是理性与非理的统一。因此,要借助行为与心理分析的方法,通过运用展望理论、心里间隔理论等行为心理理论,来分析实验中出现的非理性现象。

3.2 实验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实验在经济学中主要有三种用途:理论的验证与评价,寻求新信息和新思想以及验证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

3.2.1 理论验证和评价

对各种经济理论进行实验检验,是实验经济学最为重要的作用。当对某个问题只存在一种理论时,可以通过实验找出解释这个理论的条件,并检验理论的效力,如果实验结果与预期存在偏差,并且这种偏差大到无法用随机或简单误差来解释,则这个理论就应该受到怀疑;当对某个问题存在多种理论时,通过设计一个能使不同模型得出不同预期结果的实验,可以比较和评价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

3.2.2 寻求新信息与新思想

实验经济学已在实验中引入原有理论忽略的因素,探索并发现新的理论。推进一个理论向前进步的一种重要途径就是设计实验,构想需要探索的实验情景,然后观察到底会发生什么,以此来搞清楚前进的方向。

3.2.3 验证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

在经济学中,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仅仅从理论上思考是不够的,而设计一个恰当的实验可以为问题的实际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例如,在政策推行之前,通过实验来检验政策可能带来的效果,能够明显的降低政策的试错成本,为政策的真正推行提供决策依据。

4 实验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实验经济学在我国起步较晚。1994年,汪丁丁教授发表的“实验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学建设”一文是我国最早介绍实验经济学基本理论的文章。蔡志明(1997)、余剑梅(1999)、高宏祯(2003)等也对实验经济学的发展和研究领域作了系统介绍,并阐述了其经济学方法论的意义和应用,介绍了实验经济学中的“最后通牒博弈”、“双向拍卖市场”等模型。

除了对实验经济学的总体介绍外,我国学者也逐步借鉴国外已有的实验研究成果,进行模仿性质的实验研究。孙志明、黄民翔和迟峰(2004)设计了电力竞价实验,考察了按系统边际价格结算和按报价价格结算两种模式对市场电价水平的影响。金雪军、杨晓兰(2004)构造了一个信息完全对称的实验室证券市场,利用来自中国的实验数据对理性预期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

其实,我国的每项改革方案的出台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几乎都需要“实验”,比如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特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等。以我国二十多年来的金融市场改革为例,金融领域的改革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循序渐进,遵循着“试点――推广”的思路进行,不断地试错、完善,这本身就是一种实验的思想。中国金融改革按阶段一步步向前发展,每阶段的改革之前都要对前阶段改革实验的利弊进行总结,来指导下一阶段改革的方向和力度。

当然,中国的经济实验与实验经济学的经济实验还是有一些区别。中国的经济实验一般是首先放在某个地区或单位来进行,即在综合的、在真实环境中实施的尝试,一般周期比较长,对实验结果的解释弹性大。而实验经济学的实验则是放在实验室的仿真的环境下,可以对影响因素进行控制。可以说实验经济学的经济实验是一种小试,而中国的经济实验是一种中试乃至大试。

5 实验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5.1 实验经济学可以为我国的经济改革提供有效的指导。

实验经济学中“风洞”方法的应用可以说是最具有应用价值的方面,即在某项经济改革实施前可以先在实验室里进行模拟操作。例如在决定是否放开电力市场,是否对公共部门实施私有化、民航机票价格改革等问题上进行实验。中国目前正处在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实验经济学的出现为我国经济改革模式的制定提供了先导性平台。目前中国的经济试点具有地区性,容易受到当地风俗习惯、政策、经济基础的影响,在向其他地区的推广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应该寻找更好、适用性更广、成本更低的试点方式。

与我国传统的试点改革相比,实验模拟具有成本小、准确度搞、适用面广等优点,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不同人群中重复进行,以此找到规律性的问题。通过实验,可以找到许多规律性的内容和人们行为的共性特征,将其运用到政策的制定中去,从而避免地区改革试点中适应性不广的问题。

5.2 实验经济学在我国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史密斯认为,市场经济和价格机制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它将无数个人利己的综合作用反映在一个参数中。以我国股票市场为例,很多经济学家都对股市进行了研究,但效果不大。因为股市中的每个人组合在一起并不一定是理性的,容易出现金融泡沫现象。原来传统的研究并没有对股市中的个进行深入研究,实验经济学能够使我们在可控制的实验环境下观察个体的决策行为,对证券交易制度的有效构建具有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5.3 实验经济学在我国高校教育中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虽然实验经济学传到中国的时间并不长,没有多少人了解它,但已引起了中国足够的重视。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陈禹教授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经济科学实验室。目前,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开大学、暨南大学等国内大学的经济学院或管理学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学实验室,旨在将实验经济学方法引入我国的经济学研究中。相信随着实验经济学知识的普及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扶持,实验经济学将会成为我国大学里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可以改变目前国内纯粹地钻研经济学理论的现状。

6 结语

与传统经济学相比,实验经济学不仅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构建了连接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桥梁,同时也使得经济学的研究更具有实践性和趣味性。随着实验经济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及更多的研究者参与到实验经济学的研究中来,实验经济学的应用范围必将越来越广,为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重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弗农•史密斯,李建标等译.实验经济学论文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Smith,Vernon L.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Competitive Market Behavior[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2:111-137.

[3]Chamberlin,Edward H.An Experimental Imperfect Market[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