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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9 09:24:07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1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82-02

近年来,我国空气污染形势严峻,大气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雾霾天气肆虐。吉林省冬季大雾和霾尘天气频发,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空气质量污染物指标中的NO、PM10年均浓度均有上升,PM10指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为此,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继出台,对全省大气污染整治框架设定、整体规划,以及应急组织机构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保障等方面做了全面的部署。

一、吉林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建设的基本状况

吉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健全表现在两方面。纵向上,省市两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建设基本完成。2014年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继出台。全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实现省市全覆盖。各市政府网站均己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向社会逐点实时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横向上,吉林省应急预案建立起各部门协调应对机制,主要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以及监测预警、专家、督导、保障四个应急工作小组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协调联动主要体现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预防预警”包括会商研判、预警分级、预警等程序措施。在预警阶段,由环保与气象部门会商,确定空气污染水平和预警级别。进入预警状态后,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及时信息预警措施。“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启动、信息、响应终止,在应急响应阶段,根据应急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地区采取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督导辖区采取对公众生活能源消费、交通出行的建议性措施;督促医卫宣传、学校组织的健康防护措施;机动车、燃煤及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等污染控制的强制性措施。

二、吉林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中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纵向层面:基层应急体系尚构建不完备,应急协调和联动缺乏有效落实

目前县市一级整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编制进展情况较为缓慢,配套措施和有效信息不足,导致垂直和横向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不畅。一是省级层面专门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缺位,“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际编制修订进展工作缓慢,目前仍未出台。二是基层应急体系建设不健全。根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县级城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工作。全省形成“省一市(州)一县”三级应急预警体系。但目前各地进展情况并不乐观。如长春市下辖4县(市)中只有德惠市编制、公布应急预案。吉林市除舒兰市结合地方实际编制空气污染预案外,磐石市、蛟河市只有一般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永丰县和桦甸市没有环保应急预案。

(二)横向层面:协调机制中部门职能不清、管辖领域交叉

其一,省市的应急预案中,联动合作的职能分工不清。应急体系整体框架明确,但实际存在着重要概念信息含糊、衔接性不够的问题。监测预警、督导、保障和专家四个工作小组部门职能重复,有的成员部门同属督导和保障小组,有的成员部门既负责监测预警,又参与会商研讨。执行和监督权力的不独立,使得信息传达、执行落实由于部门追求转移责任、减轻任务而存在干预。其二,环保部门本身职能交叉。如城市烧烤行为,如果是室内烧烤却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就应归环保局监察大队管理,而如果是室外烧烤而影响到城市的市容市貌则属环卫局管理。此外,各级政府节能减排由发改委负责,环保政策则由政府相关部门执行,环保厅和监测站只负责数值分析。因此,应急预案指挥协调过程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摩擦阻力过大,协调受阻、联动失灵,对于强调迅速、高效的突发危机应对十分不利。

(三)内在层面:协调所需的信息整合机制欠缺

目前吉林省市监测预警体系的全覆盖,保障了大气污染应急信息的获取。但信息分析与反馈存在着收集和的规范性、全面性和详细度问题。空气质量和污染监测数据,仅是有关大气质量的整体情况,缺乏对污染成分深入的结构与原因分析。应急预案缺乏对不同污染源分类应对,而且气象和环保部门对于空气污染构成、诱因和应对策略等缺乏科学深入的分析,因此,应急部门对于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并不敏感,对于污染结构导致的如交通、患病严重程度等状况认知不足。预案本身以及各执行部门缺乏针对性和侧重性。此外,应急系统内部信息共享不完整,地区监测预警信息碎片化,预警响应未能实现跨区联动,区域间政府在大气污染应急预警和响应中缺乏协调合作。

(四)外在层面: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执行责任制度不完善,协调动力不足

其一,问责主体及其职能范围不明确。“督导组”范围不定,成员部门既要对社会单位行动进行督促落实,也要对本部门自身的任务执行情况作督导、检查。其二,缺乏信息反馈。市(州)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己建立,但无法显示出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防治过程中实际努力程度和效果。责任追究由于缺乏实际可供参考的信息数据,难以对于各部门形成问责压力,应急协调缺乏动力,激励不足。其三,缺乏外部有效参与和监督。对于应急措施涉及到的交通出行、医院、电力和排放控制的实际状况了解,民众具有信息优势。目前应急预案并未体现出政府与社会良好的互动和协作,政府“一言堂”实际却独臂难支,对于自身政策及其执行的实际社会效果并无跟踪反馈和及时纠正。

三、加强吉林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协调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并规范预警信息内容,制定有关信息收集、统一的标准

内容详细、标准统一的数据信息是应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开展应急预警重要的工作内容和保障。不同部门生产的信息在汇集过程中,会由于差异过大而产生在巨量信息中的“孤岛”现象。我省现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对于信息收集、并未给出统一标准,省环保部门在网站的各地实时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在时间、具体监测数据上并不具体,空气质量月报不及时、标准不清晰。对此建议政府出台专门的预警信息规范,包括内部各部门间报送和对外信息统一的内容和标准、具体形式、时间限制等。确保应急响应的信息及时、动态和有效。

(二)注重信息资源整合,构建重污染大气应急预警信息平台

城市大气重污染成因复杂,预警不确定性大,应急防治需要多部门联动。因此,信息资源的整合、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平台的构筑,对于应急预警和响应十分必要。在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基础上,建立信息分析整理系统,应急指挥部门预警监测工作组要对大气污染指标(如AQI)信息进行收集,此外还需整合其它环境状况,如季节气候、城市交通状况、冬季供热燃煤现状、城市建筑业发展等,从而形成初步的环境数据;再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各部门的应急任务等。并将这两类信息在政府的预警信息平台上实现共享和交互,强化应急指挥部门间沟通、交流。

(三)完善应急决策信息的报送机制,强化决策执行的反馈工作

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不仅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预警监测信息、各部门开展应急响应的任务分配,还需要应急预警、响应的启动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汇报和反馈。可以借鉴其他省份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经验,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省划分为若干区域;再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同时将污染和预警效果报告,细化分区、分级,控制分区。从而实现应急响应工作的逐层报送、分级反馈,保障政府大气重污染应对防治能够及时调整、有效落实。

(四)理顺应急组织工作体制,细化应急响应的联动机制

现有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依然有待完善、具体职责仍需明确。纵向上,市、县应根据地方实情组建应急指挥部门,各级应急指挥领导实行上下级负责制,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实现任务对接,应急专家工作组更多开展相互间的交流、协商。横向上,应明确应急指挥系统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专家和保障工作小组组成的部门单位,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在应急指挥系统中角色定位和职能。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实现分级响应和部门响应相结合。其一要明确主体,应急启动、响应执行相应急保障、终止等,都要对应到具体的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和职能部门。其二,在应急响应的流程上,前后任务部门之间要有顺畅的工作对接,并行任务部门间要强化沟通减少摩擦。在健全现有体制基础上细化联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力求实现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

(五)明确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责任,健全应急后的总结评估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作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核心指标,因此对于大气污染应急防治会存在懈怠、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此,首先要清晰界定有关政府部门在重污染应急预警和响应中的职能和责任,要明确应急预案强制减排措施的责任落实单位,构建起响应任务、响应部门以及信息数据之间的完备集合。在此基础上,摒弃原有的政治运动式的大气污染治理理念,在明确的责任内容和责任层级上进行有限问责,减少污染应急中“走过场”、“作形式”的动机。对于失职属实的,当由应急指挥部的督导工作组追究相应责任。其次,注重突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的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响应终止后开展整体性的应急响应工作执行、效果评估外,还应总结经验、形成应急案例库,推广先进做法。

(六)引入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社会合作协同应对

在突发预警和响应方面,社会力量是政府重要的补充,能够很好协助其应对突发性事件。政府可以健全基层群众性组织,利用组织内部在信息传播上的便捷性、民众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积极自主地开展预警和应对活动。同时,倡导并扶持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开展普及大气污染和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协助政府的应急响应措施的开展和落实。此外,作为具有塑造大众认知、放大事件作用的媒体应受到重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类媒体上公布有关突发事件投诉方式和报警电话。借助新闻媒体在传播灾情信息上的主动权,宣传有关政府预案响应措施、避险、自救等知识和技能,杜绝谣言与错误消息的传播。充分利用利用媒体协助政府应对的同时,还可以以此拓宽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民意、接收决策反馈信息。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2

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处置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应对系统化、保障统筹化,有效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警与响应相结合。建立常规气象监测和环境空气监测预报合作机制,统筹预警环境气象,及时、科学布防应急响应对策,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环境空气重污染。

(二)坚持减灾与减排相结合。把保护受污染人群摆上突出位置,贯穿应急工作全程,尽量减轻健康损害;把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源和排放量作为根本措施,尽可能防范和化解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坚持劝导与严管相结合。注重环境空气重污染危害常识普及和排污行为管理约束,既主动面向社会倡导防范污染损害的建议性措施,更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保证环境管理与为民服务都见成效。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齐抓共管相结合。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办具体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适用范围

环境空气重污染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哈尔滨市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所辖县(市)参照执行。

四、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除承担日常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解决难题外,负责组织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工作。

(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召集人:市环保局局长。会议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局、住房局、城管局、教育局、监察局、执法局、工商局、农委、建委、卫生局、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二)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研判和重污染预报预警、信息,组织重点企业落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内部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放行为。市气象局:负责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建立环境空气重污染联合会商和服务响应机制,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研究。市交通局:负责紧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劝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组织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营运车。市交管局:负责临时调整车辆限行范围、路段和时间,会同市环保局集中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市住房局:负责组织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压缩供暖燃煤量,加强供暖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行业管理。市发改委: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市工信委:负责督导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停止或减少废气排放量大的工段生产。市农委:负责会同区县(市)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应急工作方案。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区政府落实道路保洁应急预案,减少道路扬尘。市建委:负责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市执法局:负责集中查处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查处烧纸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校重污染天气响应机制,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生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预防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市法制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依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严肃追究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区县(市)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挥落实应急措施。

(三)成立专家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空气重污染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保障。

五、分级预警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实测与预报,并综合分析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将环境空气重污染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黄、橙、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Ⅲ级黄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201-300定为重度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重度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研判、审定,启动黄色预警。

(二)Ⅱ级橙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301-500定为严重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严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研判、审核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2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批,启动橙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备案。

(三)Ⅰ级红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500以上定为极重污染。当市区12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极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12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1小时内组织市环保局、气象局和专家组会商分析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1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核,再1小时内报市长审批,启动红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六、预警

(一)黄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环保局公众网和市气象局气象用户平台2小时内向社会,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二)橙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尽量避免昼间加油。

(三)红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倡导公众节约用电;一般人群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运动赛事和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应急响应

(一)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但不集中行动。

(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市环保局、气象局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应急办,每8小时更新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每天15时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情况,并固定夜间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按照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垃圾焚烧违法行为;

3、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4、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范围,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煤堆、灰堆和物料堆未有效封闭行为;

6、要求供热单位确保供暖锅炉24小时低温连续作业;

7、确保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从重处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8、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拆扒工程;

9、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

10、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1、增加公交运力;

1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和问责供暖储煤、输送用煤(运灰渣)车辆未有效防尘行为;

(三)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由市环保局、气象局随时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每2小时更新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市长、有关副市长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应对措施及进展情况;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最长每24小时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应急情况、研判污染趋势、部署任务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增加4项强制性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其中,前一日22时前预警并维持到22时后的,或者前一日22时后至当日6时前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6时后至上课前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上课后预警的,不停课,但停止户外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八、预警解除和应急终止

经实测和预测研判,未来不满足预警条件时,由有权决定预警的部门2小时内解除预警或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橙色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评估后,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市长。

九、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所需预警及应急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

十、预案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3

一、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概述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据分析,我国70%左右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雾霾天气频繁发生,市民就相当于“吸尘机”和“过滤器”。有时在石家庄,呼吸上新鲜空气已经成为一种奢求。

(一)石家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等。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排放的烟尘、SO2、NOX和CO的数量占燃料燃烧排放比例分别为99%、93%、81%和97%。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机动车等流动源在交通比较繁忙的街道,如裕华路、中山路等,可能造成空气的严重污染。

(二)石家庄大气污染主要原因

一是大气污染防控体系不完整,发生雾霾天气,在大气污染防控体系中就暴漏出一些问题。二是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不健全,如方案不确定,联防联控难实施等。三是石家庄地理位置特殊,在大气流经石家庄下降过程中,空气温度升高、湿度降低,尤其是冬季空气流动性极差,污染物扩散不及时,极易形成大范围的雾霾天气。

二、预警机制概述

(一)预警概述

预警是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预警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快速性,灵敏快速的信息进行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识别和信息,失去了快速性,预警机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二是准确性,即要对复杂多变的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三是公开性,即预警信息一经确认,就必须客观、如实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预警的作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及时搜集和发现潜在危险或风险信息,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处理,然后根据科学的信息判断标准和信息确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作出预测和判断。二是及时向公众危险或风险可能爆发或即将爆发的信息,以引起有关人员或全社会的警惕。

(二)预警理论的内容

预警机制由预警分析与预控对策两大任务体系构成:预警分析,是潜在的危机或风险的识别、分析与评价,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动;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活动结果,对现行状况进行及时矫正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变化。这样就可以建立防范潜在危机或风险的有效机制,提前做好准备,防范风险。

1.预警分析

预警分析包括三个阶段:监测、识别与诊断。监测是开展预警预控活动的基础,即通过对潜在危机或风险的监测来察觉所处的状态。识别是通过对潜在危机或风险的监测的辩识,来察觉所处环境的变化。判断其为有利变化还是不利变化,为诊断提供预先对策打下基础。诊断是对已识别的变化,分析此变化将产生影响的过程与成因分析,并提供应对的策略。

监测、识别与诊断这三个环节的预警活动,是前后顺序的因果关系。监测活动是预警活动开展的前提,没有明确和准确的监测信息,后两个环节的活动就是盲目的;识别活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有了对潜在危机或风险的判别,才能确立预警工作重点,也使诊断活动有明确的目标;诊断活动使采取预控对策有了科学的判识依据。

2.预控对策

预控对策的目标,是实现对各种不利变化的早期预防与控制,它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危机管理三个阶段。

组织准备指为开展预控对策行动的组织保障活动,是预警预控活动得以连续进行的保证,它包括对策制定与实施活动的制度、标准、规章,目的在于为预控对策活动提供有保障的组织环境。

日常监控主要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日常对策,二是危机模拟。日常对策通过诊断后,对不利变化采取的有效的措施;危机模拟,是在日常对策活动中难以有效控制,而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或变化进行假设与模拟的活动。

危机管理指日常监控活动无法有效扭转不利变化,陷入危机状态时采取的一种特别管理活动。危机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只有在特殊境况下才采用的特别管理方式,以特别的危机计划、领导小组、应急措施,实行的管理过程。

三、构建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

构建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风险防控水平,降低严重大气污染的发生频次,营造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危害。

(一)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分析

1.石家庄大气污染监测

要及时搜集和发现大气污染危机信息,首先要对其进行监测。包括监视和预测两项内容。监视是指对可能引起大气污染危机的各种因素和征兆进行严密的观察。预测是指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大气污染危机类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估计。监视和预测是相辅相成的。监测是预警的前提条件,没有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就不可能及时搜集和发现危急信息,更不可能发出大气污染预警信号,当然也谈不上进行预控和制定处理计划。

(1)在大气污染监测时,石家庄市的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监测预警信息。同时环境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2)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网络的划分原则及责任主体,分片负责。网格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

(3)形成环保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统一使用的自动监控体系。应增加自动监测点位,拓展环境空气中自动监测项目,同时开展PM2.5及其前体物质的遥感监测。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增加重金属检测,提升水环境监测管理水平。整合现有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形成超标区域图,分析超标原因,并提出管理措施。

(4)监测点设置区分轻、重度污染区。雾霾高发的区域,各设立监测点。监测点选好后,专业人员将每月在各监测点进行空气PM2.5采样。监测人员每月在各监测点进行空气PM2.5采样,每次连续采样7天,采样时间为24小时,遇到雾霾每天连续采样,监测PM2.5质量浓度,并分析PM2.5中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多环芳烃、阴阳离子等的含量。

2.石家庄大气污染识别诊断

根据石家庄市大气中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成果,大气中的PM2.5有45%来自于扬尘,包括建筑扬尘、道路尘、土壤尘、料场堆场尘等在内的扬尘源类是PM10最主要的贡献源。“在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的采暖期和以风沙尘为主的春季结束后,近期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应放在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地面扬尘、农田扬尘、料场堆场扬尘等扬尘源类的治理上。

建立监测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危机征兆,准确把握危机诱因、未来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一要加强信息收集,该系统的任务是对大气污染危机风险源和征兆等信息进行收集。二是信息加工,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决策,根据信息加工子系统的结果决定是否发出预警及预警的级别。四是发出预警,当监测结果显示大气污染危机的征兆时,立即发出明确无误的预警信息。

(二)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控预控对策

1.组织准备

(1)大气污染预警指挥部。成立石家庄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范围内聘请1000名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其有权利向相关部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监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大气污染信息平台。空气污染预警及时。预警工作程序为: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以电子邮件报市空气预警办,并进行电话确认。当预警临界值后,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和媒体等渠道预警信息,同时发送至各类短信平台,由短信平台将预警信息转发给市民及公众。

(3)环保警察。建立环境警察队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作用。2013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正式成立,专打各类环境“黑手”。环保警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侦办全市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参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析、研究环境犯罪信息和规律,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查处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长效机制。

(4)建立治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从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社会控制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有关政府规章、能源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资金收付、政府工作推动和资金支付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加大力度,实现对大气污染的防控和治理。

2.日常监控

市空气预警办根据简报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各单位立即执行。预警应急措施按预警期限到期自动解除。当AQI指数1天达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当AQI指数1天达到极重污染(AQI指数≥5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市空气预警办当日向社会极重污染日预警,同时启动相关预警应急措施。

为了更细致掌握石家庄的每日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石家庄建立了“空气质量昨日分析与今日预测”制度。每天晚上12点过后,根据前一天每小时的监测情况,分析前一天空气质量状况、影响因素,同时,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对未来的天气预报,对第二天的空气质量状况进行预测,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这份分析预测内容,会报市政府,以便政府各部门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尽量减少污染。

3.危机管理

根据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在全市范围内三种空气污染预警(不含沙尘暴天气):重度污染日预警(200

应对空气污染预警不力将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各项规定和要求,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要在第二天上午12∶00前及时反馈至市空气预警办。市空气预警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新闻媒体不定时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情节严重的,在年终考核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由市监察局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结语

建立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防控预警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和联防联控制度,充分发挥现代网络的功能,建立网络预警信息系统,使决策部门和公民都能够同步得到原始信息、获得更多的信息评价、进行多渠道的信息对比,为大气污染的事件的处置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控预警的公众参与,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民的遭遇大气严重污染时的减灾自护能力。加强对大气污染及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大气污染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内在规律性,使得人民群众在不利的大气条件下获得最佳生产和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彬华,王利超,唐征,马堂文,赵玉明.城市大气重污染事件预警机制研究[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4(04).

[2]张维平,蔡放波. 对美国、日本和中国预警机制现状的评述[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5).

[3]刘鹏.发达国家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特征[J].经济纵横.2007(07).

[4]黄顺康.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研究[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6).

[5] 张维平.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和预警机制[J].兰州学刊.2006(03).

[6] 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欧洲考察团. 借鉴欧洲经验加快我国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步伐--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欧洲考察报告之一[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05).

[7]杨峰.完善我国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思路与对策[D].电子科技大学.2008.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4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同步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和能源结构,不断深化废气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清洁空气行动的有效机制,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改善的目标,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核心城区提供一流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2012年,深化禁燃区创建成果,开展城区燃油锅炉专项整治,淘汰6家单位9台15蒸吨燃油锅炉。完成区域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废品收集点的调查摸底,初步建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制度,选择数家建筑工地开展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建立垃圾焚烧异味防治管理制度,全面监管垃圾非法焚烧现象;建立区清洁空气信息监管系统。

(二)2013年,全面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和道路扬尘污染规范化整治,基本杜绝垃圾焚烧现象,继续开展城区燃油锅炉淘汰,群众大气污染投诉明显下降。

(三)2014年,全面完成城区燃油锅炉淘汰,建立城区东片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性办法,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区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金属熔炼等行业工业废气治理。以熔炼行业熔炼废气整治、机械制造和汽车修理等行业有机废气整治为重点,制定相关治理技术规范和整治标准,引导企业采用清洁工艺,使用清洁原料组织生产,禁止工业废气无组织超标排放。

(二)加强城区燃油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淘汰现有燃油锅炉,对按期实施燃油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对燃油锅炉非法使用燃料油行为进行查处,争取到2014年基本完成燃油锅炉淘汰工作。

(三)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都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的常态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围绕建筑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实施“三阶段”管理制度。

(五)加强垃圾焚烧异味污染防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垃圾收集网络,防治因收集能力不足产生垃圾焚烧现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和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加大对擅自焚烧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擅自焚烧行为。

(六)建立清洁空气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全过程监管,对各施工阶段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拍照存档,开展整体扬尘防治情况综合评价。对垃圾收集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站实施动态管理,由城管部门定期巡查执法,并输入监管信息平台,巡查结果列入街道和部门生态区考核重要内容。环保部门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5

引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落实效果直接影响着环保工程的建设水平。人们通过采取有力的防治工作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到位落实,优化环境工程的运作,因此,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并积极寻求科学的管理措施,促进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

一、完善管理制度

(一)完善监督制度在污染防治管理中,配套制度是管理者执行义务、责任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做好制度建设工作,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其中,在监督制度建设中,首先,需根据国家、省的空气质量标准,结合当前区域空气质量情况,确立清晰的大气质量优化阶段性、总体目标,再基于此,罗列出重点的防治工作任务,并构建出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其次,根据方案内容,清晰梳理防治任务实施流程,然后结合阶段性、总体目标,提出流程中各项工作程序的实施标准、实施要求。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阶段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以规范企业、个人的排污行为,同时,保证各项管理职责的落实到位。此外,还Discusstheairpollutionpreven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inenvironmentalengineering要针对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并定期对排污行为进行检查,核实排污行为的许可状态,以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力度,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

(二)完善具体防治制度具体防治制度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对具体的防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保证防治工作落实的准确性,因此,应将该项制度的建设,作为管理措施的一部分,以促进大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高质量推进。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针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及其他方面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基于此,在具体防治制度的建设中,应根据具体污染防治方法、措施,来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例如:在燃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要注重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设,以限制污染排放量,达到污染治理的效果,而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则需重点加强房屋建设扬尘管理制度建设力度,以弱化扬尘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二、健全管理机制

(一)健全监管机制管理机制是大气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框架,健全的配套机制,能够保证管理责任的层层压实,促进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健全管理机制是优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其中,在监管机制建设中,首先,应要求排污行为主体,如企业、公司等,建立一个排污申报岗位,负责在排污之前,向管理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且需要申报时,阐明污染种类、排放去向等信息。其次,管理部门需要完善自身的申报审批体系,对申报信息予以查明、考量,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批准,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再次,管理部门还要建立监督小组,采用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针对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排污主体严格按照申请标准,完成排污活动。最后,构建一个监督举报平台,倡导组织、个人,积极检举违规的大气排污行为,以深入优化监督管理效果,实现监督机制的建设。

(二)健全预警应急机制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前瞻性,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以便于管理部门提前做好防治工作,降低严重大气污染问题出现的几率,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在预警应急机制的建设中,首先,应为环保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构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环保管理部门结合气象条件,对大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其次,构建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基于大气状态数据,评估当前的大气质量,以及大气质量的动态变化趋势。最后,设置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并当大气质量指标值超出标准值时,对应急措施予以落实,达到前瞻性的大气污染防治,以规避严重大气污染风险。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制定应急方案时,需将单位、市民通报措施,设置在方案中,以降低大气污染风险对单位、市民,运作、生活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者专业水平

(一)强化人才引进在污染防治管理中,管理者作为防治管理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其业务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效果,因此,应强化团队建设力度,以提升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进而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在此过程中,管理部门可以从人才引进、培训这两方面团队建设工作入手,推动管理者专业水平的优化发展。其中,在人才引进方面,应基于当前优质人才短缺的现状,适当提高岗位待遇与准入门槛,以加强优质人才的引进,同时,需有效运用社招活动,并迎合现代人的信息获取习惯,采用网络渠道,如公众号等,社招消息,扩大社招宣传范围,为优质人才的筛选提供良好条件。此外,还要做好招聘考核工作,并加强对专业知识、受教育水平、责任意识等方面的考核,实现从源头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为管理团队建设夯实基础。

(二)强化人才培训在人才培训方面,首先,应结合当前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工作任务规划等实际情况,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培训计划,帮助管理者熟悉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等内容,增强其业务执行能力。其次,需根据培训计划,设置阶段性的考核,以巩固培训工作效果,同时,还可以将考核结果设置为绩效计算参考内容,增强管理者的自我提升意识,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性。最后,优化培训方法,并加强培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以达到更加高效的培训效果,例如:引入内训软件,并利用该类软件普遍具备的签到打卡、线上考试等功能,提高培训学习的便捷性,加快推动管理团队业务能力水平的发展,促进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可持续优化。

四、提高技术管理力度

(一)提高技术引进力度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技术环节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着防治工作的效率、质量等方面,因此,需将提高技术管理力度纳入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体系的建设中。其中,在技术的引进管理中,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对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引入,以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准确性,优化环境工程建设效果。以大气污染防治监控技术的引入管理为例,为了达到高效、实时的监控效果,向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资料依据,可以考虑引入电监控技术,以实现大气污染监控的自动化运行。在引进管理中,需构建配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如技术导则、技术要求等,而且要对技术的实施体系,进行安全试验,待确认无问题后,再将该技术投入使用,保证该技术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以顺利达到预期的技术引入效果。

(二)提高技术推广力度在技术推广方面,为了提高整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推广管理措施,来扩大技术的应用范围,促进污染防治工作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考察防治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并开展推广可行性研究。其次,确认技术可行性、合理性无问题后,制定推广试验计划,验证防治技术的应用效果。再次,待验证完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在方案编制中,应包含人才培养、岗位设置、设备采购等内容,确保方案内容具体、清晰,且具备足够的可行性。最后,按照推广方案内容,构建出阶段性推广目标,然后再细化构建推广工作流程、程序,再将具体的推广工作,逐层下沉,以顺利落实推广方案,达到技术推广管理的目的[1]。

五、优化配套设施建设

(一)优化设施引进一般来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复杂多样的检测、观测工作,而这些工作的落实离不开配套设备设施的支持,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应采取有效的配套设施建设措施,以及时对现有设施进行优化升级,提升其性能水平,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性。在此过程中,管理者可以从设施采购、安装这两点入手,对设施性能予以管控,以增强设施引进效果。在采购方面,应选择口碑好、资质齐全的供应商,同时,做好验收工作,确认设施质量、性能无问题后,再将其投入使用,为后续设施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此外,如果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高,那么就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认供应商,以优化设施的性价比。在安装方面,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的设施,通常比较精密,在安装时需要委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或采用外包的方式,委托施工方进行安装。若采用外包方式,则需将质量要求明确、具体地罗列在合同条款中,并做好竣工验收,保证安装效果,提升设施引进管理水平[2]。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6

中图分类号:X5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04602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多次出现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辽宁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逐年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治理效果,但是重污染天气在冬季期间依然频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仍然较重。如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影响,是当前该省大气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1,2]。

2辽宁省重污染天气现状

辽宁省是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建成并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实施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监测数据统计2014~2016年期间全省共计发生重污染天气451天次,其中供暖期发生391天次,占比86.7%;非供暖期60天次占比13.3%。辽宁省冬季取暖期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发生频率是非供暖期的重污染天数的6.5倍;2014~2016年全省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分别是细颗粒物(PM2.5)占比90%、可吸入颗粒物(PM10)占比6.9%、臭氧(O3)占比3.1%。根据近年的监测数据分析,辽宁省的冬季取暖和春季沙尘造成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季节性特征,特别是取暖期不利气象条件、受外源输入型污染与本地污染源叠加更易形成持续时间长、污染重的重污染天气过程[3]。

3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方面,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和修编完成了两版省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2014~2016年间全省累计启动应急预案75次,在APEC、国庆阅兵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环境空气保障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3.1预警预报能力急需加强

目前,辽宁省已建成省级和沈阳、大连市级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对外预警预报信息。其余12个市也相应的建立了预警预报系统,但很多未形成真正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和体系。由于预报能力和经验有限,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报可能出现偏差,导致出现“预警失误”、“滞后响应”或“提前结束响应”等问题[4]。

3.2责任部门责任未有效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应急响应的内容根据不同等级包括限产停产、车辆限行、学校停课等一系列措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完成。在辽宁省近3年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践来看,有的地方存在着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责任部门未有效落实相关责任。

3.3预案响应实施的监督和后评估制度不足

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应的是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目前,该省的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重在对预警预报的形势研判和是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等的监督。虽然该省建立了现场督导组现场督查制度,但是对应急响应的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行的后评估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欠缺。各市每次的应对相应措施效果和实施后评估都主要以工作总结形式为主,缺乏好的量化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部分城市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相对较低。

3.4预警信息时效有待提高

从近年的工作实际来看,预警信息涉及诸多中间环节,比如应急预案的启动一般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传真或是短信指令的形式发送给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再根据自身的职责传达给相应的部门执行预案响应措施,这样的中间环节就容易出现遗漏和滞后情况,影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时效。此外,对公众预警信息主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有的缺少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对公众日常生活进行指导等内容,其时效、覆盖面均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群众的恐慌和引起社会舆论、谣言等不良反应。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预警预报工作

加强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建设,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提供好技术支持,提高省级和沈阳、大连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覆盖范围,对各市做好技术指导。同时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性工作,开展全方位污染源调查,建立排放源清单,建立排放源清单的动态更新及维护机制,确保污染源数据的连贯性和时效性[5]。注重培养专职预警预报人员,加强环保、气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率。

4.2强化政府主导和应急预案体系衔接

要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切实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分工和主要责任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响应措施逐一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预案体系衔接,细化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应急预案的实效性。

4.3科学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

加大科学研究投入,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基础上,做好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库,从应急预案的制定、出台、响应等方面和每一次发生的重污染过程科学性和实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6]。根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和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响应调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精准治理雾霾。

4.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后督察

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信息和启动应急预案情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落实工作情况实施后督察,对工作中履职不力的个人和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响应措施落到实处。

4.5加强信息公开

针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容易发生负面的社会舆论。要加强信息公开宣传工作,从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预报信息、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流程、工作效果、防范措施等信息,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给公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客观和及时的报道把控社会舆情,避免谣言造成不良影响。

5Y语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短期内辽宁省整体大气环境不能得到根本转变的情况下,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对大气污染物的“削峰减频”的有效抓手,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对改善整体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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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会青.关于城市大气污染现状与综合防治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5 ,40(7):98~101.

[2]马寅,曹兴,薛丽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状及对策探讨[J].甘肃科技, 2017 ,31(18):7~9.

[3]张晓峰.辽宁省大气污染特征浅析[J]. 农业与技术, 2016 (13):137~138.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二十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

(三)其他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第三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每月公布其上一个月的空气质量和排名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主要媒体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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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重点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污染源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立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组织、政策、资金、制度保障体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2天以上,主要大气污染(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下同)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二)重点监控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烟尘。

(三)重点监控污染源

1.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

2.燃煤烟尘污染;

3.物料场(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煤炭及开挖黄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场、堆;

4.机动车尾气;

5.餐饮炉灶油、烟尘排放;

6.秸秆无组织焚烧等。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解

(一)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区市政园林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污染行为的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达不到密闭或覆盖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渣土准运证。扩大城市道路冲洗和机扫保洁范围,提高城市道路冲洗、清扫保洁和机械化吸尘的频率。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要严格遵守《道路环卫作业扬尘控制技术规范》。继续实施主城区城市道路铺装沥青路面工程,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严禁在中心城区和居民区附近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场。

2.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城区内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违章建筑拆除工程、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控制扬尘行业技术规范,逐步禁止在城区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各施工单位要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控制扬尘方案并签订控制施工扬尘责任书。

3.控制地面扬尘和保护城市生态。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结合“宜居”建设,加快实施城市生态林、滨河生态林、城市干道绿化、城市社区公园,实施裸地绿化,减少城区地面。整治非法采(碎)石场,禁止填占湖、库、塘,在滩涂和河道周边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湿地生态。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堆、矿堆、灰堆和露天堆场、仓库要设置围挡,落实覆盖或晒水降尘措施。

4.抓好扬尘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制定扬尘控制示范区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和示范工地。

(二)控制燃煤及氮氧化物污染

1.加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结合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控制火电、大吨位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污染。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和电煤供应调配,开展重点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大气污染排放水平。推进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2.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火电、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新建工业企业投产时必须同步完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减排指标替代置换项目。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单位要重视产业布局,优化搬迁企业战略布局。

3.控制现有污染源。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加强重点燃煤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施建设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水泥、冶金和垃圾焚烧等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加强燃煤电厂(含热电联产,下同)二氧化硫排放监控。严格执行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工作。各镇乡街道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建设无煤社区和基本无煤场镇,制定并执行燃煤炉灶改天然气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按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排气监测机构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可以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区公安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和“黄标车”限行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对机动车实行分类标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速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和“黄标车淘汰”进程,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油气,逐步开展加油站及油库的燃油挥发污染防治工作。

(四)整治餐饮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

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各镇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要合力开展污染扰民油烟及废气整治工作。杜绝餐饮油烟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在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露天焚烧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焚烧沥青、秸秆、电线、油毡、皮革、橡胶、塑料、垃圾、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废弃物;推广绿色焚烧,销毁行政罚没物资时,能够不焚烧处置的尽量不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尽可能在环保型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焚烧炉集中焚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油化工、制鞋、印刷、电子、皮革服装翻新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五)抓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加强区内联防联控,认真落实“蓝天行动”有关要求,强化上下联动、案件移送、综合治理,建立大气污染源信息共享库,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污染源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加强与周边区县的环保工作联系,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联合行动,预防和避免区域性大气污染事件。

(六)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灰霾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区市政园林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要逐步对主城区重点交通地段、大型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实行电子自动监控;抓好人工增雨保障空气质量,在具备气象条件和连续空气污染的情况下,抓好人工增雨工作。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科委等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科学研究,为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七)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经济政策;区经济信息委要继续协调实施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区环保局要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检查。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报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9

二、工作重点

(一)履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在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以减少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污染物排放为主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机制,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源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加强空气质量的预测、监测工作;完善空气质量信息报告机制;实时空气质量数据及健康防护提示;协调有关部门在持续出现严重和极重污染天气时,通过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空气质量及应急措施等信息的。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区环保局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大队、局办公室、法规宣教科、生态科、计财科负责人。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管理科,董志新担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环境管理科:负责协调区局各相关部门、科室建立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科室及单位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同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会同监察大队制定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及限产限排内容,并根据企业状况,及时调整限产限排企业和限产限排内容;在出现持续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及时通知环境监察大队采取应急监管措施;

办公室:负责收集上级环保部门下发重污染天气启动和解除通知,及时向局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在持续出现极重污染天气时向相关区控企业发送限产限排通知,并监督其落实;监督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在出现持续极重污染天气时下发企业限产限排通知。

法规宣教科:负责与区委宣传部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组织做好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

生态科: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全区空气质量、健康防护提示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计财科:负责全局参加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五、工作机制

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201-300)及以上,同时未来48小时将持续出现重度污染天气、严重污染天气、极重污染天气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环境管理科在收到市环保局关于启动持续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通知后,要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在半小时内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提出实施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议。

(二)区指挥部同意采取应急措施后,环境管理科以区指挥部办公室名义起草通知,经区指挥部审核后下发至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知其落实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三)环境管理科与相关部门、科室确定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起草限产限排通知报局领导小组批准,监察大队将限产限排通知送达相关企业。

(四)监察大队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检查限产限排企业落实情况,监督未纳入限产限排范围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排放及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或停产,并依法高限处罚。

(五)环境管理科接到市环保局关于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要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提出解除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10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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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伟伟,张宇.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3,(7):67.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例11

近年,我国频发大面积严重的灰霾天气,据专家研究,西方150多年发展经历的各类大气污染在我国集中爆发,挥之不去的灰霾反映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异常严峻。空气质量的恶化不仅影响百姓健康,同时会使我国付出经济发展上的巨额成本。改善空气质量已成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十条”,其中提出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即各级政府的做好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同时,还要注重区域间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才能确保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欧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理论和操作体系已经比较成熟,能够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提供许多借鉴之处。

1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

美国的大气污染联合控制管理体制中,不仅有联邦环境保护署以及各州和城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组建了独立的州际输送委员会,直接向联邦环境保护署负责,对大气污染的州际飘移进行监管。联邦环境保护署在组建州际输送委员会时,为了确保委员会成员构成合理,充分考虑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部门。具体的人员构成如下:各州长或者州长委派的人,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署辖下各地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该负责人委派的人,以及由州长任命的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官员等。输送委员会对各州的大气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域策略进行研究,向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提交评估和研究报告,为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从联防联控上提供决策建议,对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各州进行统筹规划。

1.1 州际合作与联邦合作机制

美国联邦政府在1963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方案经过不断的修订完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州际合作和联邦合作机制提供法律基础。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规定,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全方面的合作,并为这种合作提供便利;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积极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在遵循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对州和地方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就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交流和合作,以达到跨区域协作共识。

清洁空气法还对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合作进行了规定,鼓励由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起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合作活动,鼓励联邦政府各部门尽可能利用一切资源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总而言之,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全方位地体现在污染治理中。不仅从法律制度上为各区域的相关协调、相互配合提供了可能性,贯彻落实方面,也通过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大气污染跨区域协作的效果。

1.2 资金和技术支持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也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跨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能够顺利实施,清洁空气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联邦财政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联合行动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州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州政府在接到项目资金申请后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金申请。在技术支持方面,清洁空气法也有明文的规定,“对于污染控制机构和其他适当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院校、组织及个人,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协作,并在技术服务和在财务上提供帮助”。以上规定均表明了联邦环境保护署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态度。

2 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各成员国之间地势犬牙交错,因此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也非常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欧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组织框架主要由下面几个部分构成: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以及欧洲环境局。其中,欧洲委员会是一个综合性事务机构,承担着大气污染防治的大部分管理职责,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任何行为开展调查,做出调查报告,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委员会还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请申诉。欧洲议会可以接受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或意见,并针对该建议或意见进行讨论。部长理事会在通过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案中承担着具体事务的实施工作,也可以将实施权直接授权给委员会进行管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区域委员会可以公开发表意见,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欧洲法院负责受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申诉,并做出裁判。而欧洲环境局主要承担着开展针对有关大气污染状况调查的任务。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密切监控污染源,建立数据库,收集、整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欧盟各成员国以供其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空气污染防治决策。此外,在欧洲委员会下还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1 以片区为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欧盟出台的2008/50/EC指令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大气污染防治的片区,以片区为单位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片区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单位,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评估的基本单位。此外,2008/50/EC指令还详细规定了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估时,片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应采取怎样的防治措施。

2.2 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2008/50/EC指令也有详细的规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鼓励成员国间协作配合,也可以要求欧洲委员会加合行动中,为成员国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且在必要时,欧洲委员会也可以根据2001/81/EC指令的规定,开展欧盟层面的联合整治行动,以消除跨区域污染。欧盟成员国应全力配合相邻成员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为协同合作做好准备,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帮助。成员国应为相邻成员国提供必要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尊重相邻成员国的知情权。当大气污染有扩散进相邻成员国的趋势时,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告知。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由大气污染的流动性决定了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必须要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通过对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的分析,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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