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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政府早在2003年印发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并于2007年颁布了《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对推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作了总体安排,明确了三年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2014年自治区结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为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应用,同时,与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院合作,从技术、数据、管理等3个方面展开了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标准规范建立工作,并将以地方标准的形式确定下来,为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相关工作的推进提供标准依据。有力地推动自治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包头市达茂旗为例,达茂旗作为内蒙古西部边远地区传统农牧业大旗,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结果显示,全旗总人口数达到11.4万,农牧民人口为7.5万,占比65.8%。2015年末农牧业实现增加值达到15.38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达到11784元,年增长达到7.7%。截止2016年6月末已建立农牧户信用档案26550户,占全部农户98.02%,被评定为信用户的农牧户为23900户,占已建立信用档案农牧户数的88.2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初见成效。
二、比较分析与发达省份的差距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国内发达的省份相比,差距很大。严重影响内蒙古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
(一)党政统筹协调、各方联动是关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以权威姿态统筹协调引导各方参加,打破各自为政格局,形成合力统筹推动。
(二)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是根本。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发挥信用制度在改善金融服务、优化经济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征信共享平台是基础。征信共享平台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查询了解信用状况提供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信用激励约束“一张网”。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与缺陷
(一)信用体系的社会化程度不够,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从信用本身来说,信用体系不仅仅是信贷的诚信程度,还包括自然人各方面的信用状况,内蒙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想建立好信用环境必须先在法治环境上下功夫,要把信用体系建立起来,最急需的是要加快信用法制建设,使信用方面问题有法可依。所以,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包括社会各方面的信用程度,这也就要求信用体系建设中不但要维护金融信用环境,还要维护公众认知的诚信。也就是要求信用体系建设从社会全方面入手抓信用建设。
(二)农村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割状态,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随着内蒙古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牧民外出务工增加,农村民营企业增加,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关系增加,农村信用范围有所扩大。但这些信息主要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机构等部门,大多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使部分农牧户始终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以包头市达茂旗达茂旗基层乡镇白彦敖包苏木为例,该苏木原有农牧户100多户,而现在除外出打工和经商的农牧户,当地只剩农牧户20余户,使得农牧户信息采集难以达到全面完整。同时绝大部分农牧户对涉及自身隐私如家庭资产、收支和健康状况等的指标较为敏感,不愿填报或少填报,涉及信用、工商、保险等信息难以获得。
(三)农村信用体系处于建设初期,缺乏长期规划和持续推动力。
一方面,由于内蒙古地区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起步较晚,还处于建设初期,对于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的记录还不具备普遍的关注。另一方面,受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等因素影响,地区整体信用意识不高。大多数农牧户小农思想根深蒂固,逃废债务、合同违约、商品交易主体之间失信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甚至为了逃避信用记录的制约,一些人不愿意参与信用信息征集、评级等业务,或者消极对待信息征集,提供虚假信息,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也无法正常进行。
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激励制度,构建政策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确保内蒙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尽快修订完善或制定《担保法》、《征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好依,同时要完善好相关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方面的制度约束和适时激励,保护征信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加强与工商、税务和司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类社会征信机构发展,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二)以政府主导强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在党的十中被明确提出,它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从个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结。现代社会是信用经济,对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目标要求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跟其保持一致步伐。目前,甘肃省已正式启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信用文化建设宣传力度不足,农民信用意识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加强。
一、农村信用体系的内涵
体系,即一个整体。作为整体,其包含了若干有关事物或由某些有意识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信用”一词,随着社会变迁及科学环境变化,不同的学科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经济学中信用是在信任的基础上,以偿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活动,体现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个人认为“农村信用体系”大体为农村不同信用主体之间(农户、农村基层政府、农村中小企业)在借贷活动中相互联系组成的整体,以此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村金融环境。
二、当前甘肃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难点
(一)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信用环境不佳。
自古以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与保障,甘肃省虽然属于资源富集地区,但仍然是一个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省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然而由于农户居住比较分散,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各个村甚至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联系相对薄弱,各自经营,难以实现规模经济与规模效应,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以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对其发放贷款时面临的信用风险也较大,信用环境不佳。
(二)甘肃省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宣传力度不够,农户参与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性不高。
近年来,为了加强甘肃省农村信用的建设,甘肃省各个支行提出进入农村进行信用宣传活动,但是力度仍然不足。目前,在农村普遍存在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对信用知识严重缺乏等问题,广大农户基本没有认识到个人征信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导致农户在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中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三)甘肃省农村信用中介机构建设不完善
信用中介机构是旨在为信用活动的借贷双方提供各种信用服务的经济体,当今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中介机构的形式已经实现了多样化,但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发展不足,信用中介机构数量较少,形式单一,对农村信用的评估工作也主要依赖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应完善农村信用中介机构建设。
(四)甘肃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基层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农村基层政府理应为其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来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信用机制,然而实际上相关的信用机制极不健全,比如信用风险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都没有得到落实,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有后顾之忧,进而也影响到了当前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甘肃省农村信用环境
当前,各个地方都在积极倡导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实现或保证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甘肃省传统的农业经济由收到生产力发展的限制,主要依然以自给自足为主,为了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提高农业生产工具,提高农户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农户收入。其次,加强“信用户”“信用村”的评选工作,加大信用的激励制度,也可以选择先评选出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使其起到带头作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氛围。
(二)加大甘肃省农村信用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征信的积极性
为推动甘肃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甘肃省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在信用宣传方面,可以加强一下几点:第一,确定“信用日”、“信用周”和“信用月”,在这些既定的宣传期间,利用现在发达的传媒技术手段,扩大宣传范围。第二,注重日常宣传。应积极开展征信知识在内的金融知识下乡宣传活动,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农户解释征信相关的管理条例,可以采取现场解答农户咨询、向农户分发征信知识等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征信基础知识,使征信知识融入乡村。第三,宣传征信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农户养成遵守信用的好习惯,做到农村征信宣传常态化,使农户认识到征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农村征信建设工作之中。
(三)完善甘肃省农村信用中介机构建设
推动甘肃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为了促进甘肃省农村金融的发展,在金融学角度研究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在金融行业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如资信评估公司、征信所等机构,而在当前甘肃省农村地区,严重缺乏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后劲不足,在完善甘肃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完善农村征信评估和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分散农业贷款风险,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信用活动之中,支持“三农”事业发展。
(四)加大政府在甘肃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为了已发规范信用机构吧,推动甘肃省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甘肃省信用市场,政府应发挥作用:一方面,出台并实施相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例或办法,与农村金融机构向配合,以期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主体信息共享机制,徐进甘肃省农村地区信用与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选择将诚信考核纳入乡镇考核范围。对于信用评分综合较低的村镇可以在其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加以限制,信用等级低的个人不得担任相关村镇领导等。
参考文献
[1]李红杰.影响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因素及政策建议[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35-02
一、沧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首先建立和完善了农户信用档案,推进了农户信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为保存贷款人的所有信贷记录,辅助金融机构准确判断信贷风险,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2009年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对农户信用档案进行大规模的梳理、整合。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对原有纸质档案重新进行梳理、完善、整合,整合后全部建立电子档案,逐步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截至2009年11月,沧州辖内14个县(市)全部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档工作,涉及农村金融机构276个,占全部农村金融机构的72%,已建立信用档案94.7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7.75%。全辖农户电子档案已达47.58万户,占已建立信用档案户数的50%。其次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末达到创建高峰,累计创建信用乡(镇)35个,占全部乡(镇)的20%;评定信用村2052个,占全部行政村的35.5%;评定信用户40万个,占全部农户的32.5%。2007年,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与沧州市农村信用社组织人员开发了沧州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目前,这套系统已经成为沧州市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农户贷款重要的咨询平台和贷后管理预警平台。
二是小额农贷有效链接了“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与“征信+信贷”信用模式,有力助推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是建立了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农民信用意识不断增强:
四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辅助推动功能得到增强,“诚信沧州”、“和谐沧州”建设的外部环境不断优化。2009年,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代市政府起草了《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了打造“诚信沧州、和谐沧州”的工作目标,对沧州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统筹规划。同时,积极督导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五是积极组织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沧州市农村信用联社为省内第一家接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有近28万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信贷关系的农村自然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成功入库,占沧州市乡村劳动年龄内人口总数的10%左右。2009年农村信用社日均查询量达到1000笔左右,2009年前10个月通过查询信用报告拒贷500多笔,金额1.38亿元。个人征信系统的成功接人为农村信用社控制信贷风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信息处于分割状态,评价标准不一,科学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缺位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农村经济活动随行的信贷关系逐渐增多,农村信用分散、量小的特点变得更为突出。这些信用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机构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自成体系,信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各不相同,金融部门也是各自执行内部信用评级标准,信用信息分割严重。如重合同守信用户、诚实纳税户、质量免检户、文明户、卫生先进户、信用户等等。诸多的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只适用于颁发标识牌的单位,并不能被其他部门采信,信息分割导致各类信用评价结果的含金量降低,利用率不高。
(二)农村信用环境整体水平较差,缺乏诚信教育制度和信用观念培养机制
一是农民信用观念差,主动还贷意识不强,随意违约、恶意逃废债务骗取银行贷款。二是对信用社开展的“三信”放款有扶贫认识,如果经营的好就还,经营的不好就不还。由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缺失,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市场行情变化,难免造成亏损,失信也会“一窝蜂”。三是一些农民缺乏诚信意识,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有相当数量的摸底数据失真,也给信用社业务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9月末,沧州农村信用社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发放贷款余额为92.8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达12.5亿元,占比13.4%,不良贷款涉及9.6万农户。
(三)信贷资金供应不适应“三农”的发展,“征信+信贷”难以有效链接
当前支农贷款的额度偏小、期限短、利率高、品种方式单一与“三农”经济的演进导致的资金需求的多元化不匹配,
资金供求机制的错位直接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受阻,从单个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到大农户信息的整合难度加大,已建立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利用率降低,大批先期建立的农户经济档案由于没有信贷业务而被束之高阁,甚至超过了保存期限,即将销毁。
(四)法制建设滞后直接阻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一是信用保障环境缺失。对逃废债务人缺乏强有力制约、制裁手段,当前执法的效率低下和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维权成本。
二是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目前,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已采取了相对简单的失信惩戒措施,一般采取取消授信、不予资金支持、取消信用称号、降低信用等级、行使连带责任、诉讼等措施,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但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整体效果并不明显。
三、对策建议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需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应以“政府推动”为切入点,由金融机构、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定期召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各部门协调联动,整合各方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破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息分散问题。
(二)建立科学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
应从收集的大量信息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记录和特征变量,运用先进的统计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建立评分模型,真实地捕捉历史数据中存在的内在逻辑关系,以统计学的方法全面评估和预测借贷者的信用表现。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地域文化和经济条件划分评分系数,计算出科学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流向。
(三)发挥基层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利用现有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构筑信息平台,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信用信息资源。二是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不断丰富信用信息资源,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三是利用掌握的信用知识资源在广大农村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网点、反假网络,大力开展农村征信宣传和教育活动,深入农户,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征信知识介绍、诚信教育工作,不断强化农村居民的信用观念,
(四)建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尤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为迫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健全机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全面铺开,改善服务、支农惠农”为原则,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机制,建立相配套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支农惠农的框架体系,改善辖内农村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实现我县农村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人行引导、多方参与、稳步推进、支农惠农”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依托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村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级信用创建活动与农户信用评级结果有机结合,鼓励农民通过累积信用记录解决贷款难问题。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用宣传力度,拓展农村信用宣传的广度与深度,鼓励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创新,构建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和农村普惠金融示范县建设。到2015年底达到以下五个目标:
(一)完善农村信用评分体系,做好农村信用档案建档工作。到2015年底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企业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信用信息征集要占全县总户数的95%,实现涉农部门的农户信息大整合。
(二)稳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到2015年底建立信用档案户数35000户,评定信用村70个,信用乡镇5个。
(三)构建多层次农村担保体系,争取到2015年成立3家农户担保机构和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1个农业担保基金,逐步满足农村信贷融资需要。
(四)加大农村信用宣传力度。在农村地区营造良好的“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氛围,为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五)全面实施普惠金融工程,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改善农村金融基础建设,提高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资金投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供给力度,加快构建“基础金融不出村、综合金融不出乡镇”的服务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农户信息征集和标识工作。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依托农户信用电子档案,充分结合各自内部授信规定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分,完善农户信息征集与信用评分体系,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科学评价,按分值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发挥现有的农户信息征集系统功能,按已有贷款、有效信贷需求、无效信贷需求以及无信贷需求,对所有农户进行标识,实行差异化金融服务,实现农户信息共享,从而为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农建立一个基础平台。
(二)推进农村合作专业组织及农村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创建工作载体,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和评级机制。由镇、村干部协助涉农金融机构开展走访活动,加大信息收集力度。
(三)稳步推进信用村镇建设。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级信用创建活动与农户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同时,积极落实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措施:一是扩大信用村、信用户的贷款授信额度;二是信用户贷款利率可比非信用户的贷款利率优惠;三是扩大信用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权限;四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信用乡镇农户资金需求;五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四)健全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由县政府、县农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出台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农村领域的普及与应用、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信用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信用户、信用村贷款以及信用促进会、小额信贷促进会推介担保的农户贷款实行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不守信用行为,除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外,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由政法部门介入加以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如与县计生局、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联手,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象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纳入征信工作管理。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受理其信用、抵押、住房等各种贷款和信用卡办理、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实行信用惩戒。与法院联手,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了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通过采集送达催收单,与拖欠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等办法,督促拖欠人按时归还拖欠贷款。
(五)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积极鼓励涉农金融机构依托农户信息征集系统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将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二女结扎户小额贴息贷款、巾帼扶贫贴息贷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等,在县扩大“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农户联保贷款,提高惠农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面。
(六)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各种类型的担保组织,完善“三农”信贷担保服务,发挥县小额信贷促进会在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农户+自然人+促进会+担保基金”、“促进会+担保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基金+促进会”、“农业产权+促进会+担保基金”、“小额信贷促进会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等促进会担保方式,积极为农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推介、担保服务。推广农业企业担保公司贷款、村级农民担保公司贷款、农业企业联保贷款、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保证贷款,解决农村信贷担保难的瓶颈制约。
(七)培育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意识。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作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二是注意做好对乡村两级干部的诚信宣传工作,大力推动其带头讲诚信、守诚信,养成良好守信践约的精神风貌,并协助信用社做好诚信宣传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组织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在农村开展信用知识系列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教育广大农民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自觉保护自身的信用信息,并将这些良好信用记录积极运用到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努力把农户培养成为有较强信用意识和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和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人行、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法院、统计局、林业局、国土局、房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等各项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有关部门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职责为:
1、县发改局、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机制,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创新。
2、县农办、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法院、统计局、林业局、国土局、房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围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本部门掌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采集的责任银行,推动农村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应用。县财政局要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全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做好财政保障。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低收入群体比较集中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不能满足普惠金融发展的需求。一是农村地区信用活动水平较低。农民收入和储蓄水平较低,限制了农村信用机构动员社会资金的能力,加剧了信贷配给的现象,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长期处于抑制状态。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活动处在非常低的水平,不利于农村信用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农村地区的征信信息系统不够健全。目前农村地区征信信息系统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征信管理局能够真正采集到的农户信用信息一般限于农户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信息,对于农户经济交易与支出信息的采集比较困难,导致农户个人信息资料内容非常单薄,很难为判断其信用水平提供有力参考。从农村信用机构自身的征信系统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登记咨询信息管理系统服务面狭窄,无法向全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其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效应。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较小。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面临资本实力较弱、资金来源匮乏、服务“三农”能力不足的问题,完全依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激活现有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市场。四是农村信用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农业对自然条件及市场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农业生产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一旦农业受灾减产,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和还贷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农业的产、供、销链条没有紧密连接,农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在价格和质量上缺乏竞争力,一旦农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收入下降,还贷能力减弱。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农户和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服务,积极推出银行卡支农惠农项目和农民工银行卡等特色业务,积极采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在农村推广移动支付、POS机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切实解决农村地区物理网点不足的问题,满足农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尽管我国农村金融类型不断丰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取得新进展,但农村贷款难、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且质量不高的问题仍很突出,究其原因,还在于农村金融创新滞后,金融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
金融活动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是通过具体信用行为的实施和信用关系的形成以及信用制度的保障来实现的,也由此构成了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制度。信用作为行为规范是抽象的,一旦付诸实践,产生信用行为,信用就具体化了。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实施信用行为而结成的关系,形成信用关系,当信用关系趋于普遍化和经常化,就上升为一种交易规则和秩序,使信用关系制度化。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时是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随着经济行为的契约化,信用关系更依赖于制度的保障。各地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对农村信用制度缺失的一种高度关注和积极完善的行为。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的市场,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很显然,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面对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避免地或大或小的承担着信用风险,既然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无论是信用意识,还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都需要交易对手去分析辨别,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面对农民资金需求呈现的分散性、小额化、周期长、不易监督的特点,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能使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农户信用状况,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民贷款困难问题。
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较、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其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厚非的。涉农金融机构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体看仍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法人,面对高度分散经营的农户,其交易成本极高,加上担保、保险缺失,贷款利率受到管制,执行利率无法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也就无法补偿其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当涉农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别关照时,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其支农积极性如何可以预见。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挖掘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三农”领域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而解决农村贷款难题,否则纯粹靠行政行为或有限的财政奖励或贴息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更难以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由此可见,农村金融供需错位、农村金融创新推进缓慢,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农村信用制度的缺失。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是解决农村贷款难题、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现实选择。
二、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分配不同权重,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总体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公司+基地+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发展。
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要达到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是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因为尽管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发展的资本,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是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则,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是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政府、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是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是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农民主要资产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就很难解决农民贷款担保抵押不足的难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农村信用制度的积极性也难以有效提升,农村金融创新也面临很大的瓶颈制约。
三、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思考
自2002年我国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各地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改革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化、解决农民融资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也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基础条件。
十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改革是一个主要选择,也必将给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各地推进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建立能真正解决农村资金需求、实现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因此,要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核心的农村产权,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引导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可先行一步,使产权抵押范围向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全面延伸,通过示范作用反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最终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关系。
二是丰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突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四是重视现有评价结果的运用,发挥其引导作用。利用现有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从额度、期限、利率等多方面提高贷款满意率,重点做好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工作,发挥现有体系的示范引导作用。
五是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预防性制度规范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规范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六是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罚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一)因地制宜,整区推进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为切实改善隆阳区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近年来特别是“一创两建”工作会议以来,我社结合农村实际,以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为切入点,将农户建档评级工作作为改善“三农”服务的重要基础工作,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联社领导班子将农户建档评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调研,因地制宜,确定了“一社一策、一村一策、整村推进、不留死角”的工作思路;二是修订《隆阳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建档评级工作实施方案》和《隆阳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完善了信贷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升了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针对性;三是强化内部业务培训。使信贷人员熟练掌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办法以及农户建档评级授信业务;四是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调整完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2012年组织人员花大力气对系统中农户信用信息进行了补充维护。针对农户居住面广、分散问题,为便于工作人员采集农户信息,近两年我社投入30万元为29个有贷款经营权的基社配备了异体打印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等硬件设备;五是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机制。联社通过采取按月统计数据监测、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营业网点进行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基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巩固工作成果。
(二)通过申请贷款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用档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国家支农政策扶持的重要载体,为农民发家致富发挥着“领头羊”作用,也是金融创新贷款模式、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平台。截至2012年末,隆阳区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17个,涉及农户36768户。然而,受总体经济实力不强、信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始终困扰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为改变这一状况,我社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组织管理和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申请贷款卡方式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档案,同时参加人民银行举行的征信知识培训学习。仅2012年就有2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了贷款卡。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培植工作,增强了它们的信用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通过信用评级,积极主动向担保机构推荐,促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贷款
由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信用档案、参与了信用评级,2012年我社积极推荐,成功引入云南宏浩融资有限公司为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对其咖啡种植收购、油菜种植收购、蔬菜种植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金额共计2400万元,涉及农户5168户。例如:保山玉龙海油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267户,油菜种植面积498亩,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2012年该合作社确定了规模化经营发展目标。为增加原材料收购量,我社为其提供了1500万元贷款解决其资金周转困难;隆阳区双桥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处芒宽乡(该乡同时也是隆阳区联社创建的“信用乡”),主要以咖啡种植加工销售为主,2012年急需800万元资金引进一套新型的年产7000吨咖啡米的加工设备,我社及时给予贷款支持,惠及511户种植大户。
(四)以农户信用为担保,有效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成本
我社与区社保局就业中心联合推出了针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创业贷款,以“聚沙成塔”形式,有效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难题,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减轻了合作社融资负担。其做法是:将原来社保局就业中心规定的申请创业贷款需求由个人按“一人一照一证”提供资料的办法变更为专业合作社“社员共用一照一证”,但条件是社员必需建立有信用档案、被评为信用农户,即由合作社下的多个“信用农户”统一使用本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创业贷款。获贷后,由就业中心监督,合作社理事长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按计划归还。自2011年以来,通过以上方式累计向47个农业专业合作社中569名社员投放创业贷款3361万元。
二、取得的成效
一、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信息不对称
普惠金融的核心和目的是共享与普惠,旨在建立有效的、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尤其为小微经济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邹力宏,2014)。就当前农村地区而言,普惠金融机构与农村小微经济体(包括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农村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环节不能取得农村小微经济体完备的会计记录和贷款去向等相关资料,而农村小微经济体对于自己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贷款使用等情况比较清楚,在提供资料时总是避忧就喜、避实就虚,因此普惠金融机构便只能凭借农村小微经济体提供的信息和当地农业信贷市场的一般情况来研判信贷风险,无法准确掌握单个借款人的风险偏好、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贷款发放后,普惠金融机构也无法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农村小微经济体可能违背合同约定,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动,从而损害普惠金融机构的利益,当借款者违约、契约执行的难题无法解决,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表现出非效率的特征(谭文培,2013)。此外,农村小微经济体小额分散的贷款需求、偏僻的地理位置和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薄弱使得普惠金融机构收集和调查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成倍增加,普惠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或较少为农村小微经济体提供金融服务,从而背离了普惠金融机构的设立初衷,阻碍了金融信贷向农村地区的流入,造成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信号传递
(一)信号传递模型的基本假设
信号传递模型本质上是一个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通过向具有信息劣势的一方传递某种信号来表明自己的某些特性。本文以信号传递模型分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原理。在该模型中,局中人分别为农村小微经济体和普惠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小微经济体是信号发送者,普惠金融机构是信息接收者。普惠金融机构对农村小微经济体的真实类型并不知情,为了选择最优行为,普惠金融机构需要从农村小微经济体的行动中对其类型做出概率判断,再选择最优行动。其基本假设如下:
1、信贷市场的两类交易主体:农村小微经济体和普惠金融机构都是理性的,二者决策依据都是使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
2、假定农村小微经济体所需资金为L+I,其中I是通过自身经营或利润留存能够提供的资金,L是农村小微经济体的资金缺口,需通过向普惠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来补足。假设普惠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小微经济体的借款利率定价为r,还款方式为在到期日同时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
3、把农村小微经济体的产品质量、运营策略、管理水平、经营者素质及信用等影响未来收益的因素统称为农村小微经济体质量,并假定农村小微经济体的质量、未来收益、诚信情况等信息只有其自己知道。在提供贷款时,根据农村小微经济体的类型,普惠金融机构将要求提供抵押品Dθ,
其中θ=G,G代表高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
B,B代表低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抵押品的变现率为λ,0≤λ≤1。
4、农村小微经济体根据自己的类型向普惠金融机构传递信号x,x信号信息包括农村小微经济体信用情况、运营情况、财务报告、预期贷款利润、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为争取得到贷款农村小微经济体往往对信号x进行粉饰,但这需要成本。成本主要包括虚假信息被发现后处罚的损失和声誉风险。假定高质量的农村小微经济体不需要粉饰信号,其发出的信号为xG;低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发出的粉饰信号为xB。农村小微经济体的粉饰成本为Cθ(x),其中Cθ(x≤xB)=0。
5、普惠金融机构不知晓农村小微经济体的真实类型,只知道农村小微经济体属于类型θ的概率为p(θ)。普惠金融机构根据农村小微经济体发出的信号x,运用贝叶斯法则对先验概率修正得到后验概率p(θ|x)。普惠金融机构根据修正后的后验概率来判断农村小微经济体的类型并选择合适的授信方案。
6、获得贷款后,农村小微经济体运营成功的概率为βθ,成功后的运营收益为R,且收益R应大于贷款还款额H,即R≥H=L(1+r)。运营失败的概率为1-βθ,相应的运营收益为0。农村小微经济体若能够按时归还借款,将获得额外收益S(如提高信用,增加融资便利等)。
7、若农村小微经济体的运营情况良好,其履约概率为αθ,普惠金融机构将收回贷款和利率H=L(1+r),农村小微经济体得到的净收益为R-H+S;如果运营失败,农村小微经济体将选择违约,普惠金融机构变现抵押品,得到λDθ,农村小微经济体除了损失抵押品Dθ外,还会带来额外损失F(如声誉的损失,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妨碍以后再融资带来的损失等)。
(二)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实现过程
农村小微经济体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向普惠金融机构发出信号x,普惠金融机构在观察到农村小微经济体发出的信号x后,使用贝叶斯法则对其先验概率p(θ)修正得到后验概率p(θ|x),并据此来判断农村小微经济体的类型和预期盈利水平。农村小微经济体知晓普惠金融机构将根据发出的信号做决策,因而农村小微经济体将选择最优信号x*使得农村小微经济体的效用函数最大,即通过求maxU(x,θ),得出x的最优值x*。
信号传递博弈有三种类型的均衡:即分离均衡、混同均衡和准分离均衡。分离均衡是指农村小微经济体传递的信号能反映出它的真实类型,能够给普惠金融机构的判断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依据。分离均衡是普惠金融机构所期望的均衡状态,即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微经济体分别以1的概率发出不同的真实信号。以下来分析达到分离均衡状态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因为在分离均衡状态下,低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的最优选择是发出信号xB,此时粉饰成本CB(x)=0。而高质量的农村小微经济体发出信号xG。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对博弈结果的解释
(5)式表明,当粉饰成本实现C(x)>(1-βα)(D-D)时,信号传递博弈进入了分离均衡的状态下。从(5)式可以看出要达到分离均衡的状态,取决于以下因素:农村小微经济体发出信号的粉饰成本、普惠金融机构对高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和低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设置的不同抵押条件、低质量农村小微经济体的运营成功概率及农村小微经济体的履约概率。从本文研究角度可以得出分离均衡状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到:
1、提高农村小微经济体发出信号的粉饰成本。由式(5)可知,农村小微经济体粉饰成本越大,该式成立的可能性也越大。可采取以下方式提高粉饰成本,比如建立可以多渠道了解农村小微经济体情况的信息平台,完善农村小微经济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政府、银行、农村小微经济体三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等。
2、提高农村小微经济体的履约概率。不断提高违约的声誉损失,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实施典型失信主体“黑名单”、诚信示范主体“红名单”曝光和评选,普惠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提高对有违约行为的农村小微经济体在信贷市场上的准入门槛,并加大对农村小微经济体贷款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
3、设置合理、科学的抵押条件。针对农村小微经济体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微经济体设置相应的抵押率,并建立完善、规范的入押程序。除抵押外,也可以利用担保、联保等增级措施,作为抵押的补充。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县域普惠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准确掌握和判断农村小微经济体的信用状况,增加信号的粉饰成本,并通过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提高违约的声誉损失,从而督促资金需求方积极履约。因此,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增加粉饰成本,提高声誉损失,有效发挥征信的激励约束功能,对于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县域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拓宽县域普惠金融征信体系覆盖面
普惠金融机构具有小而散、数量多的特点,全国仅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就超过9000家。但是目前全国村镇银行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仅有150家,占全国村镇银行数量的15%。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仅有300家,占全国小贷公司数量不足4%。诸多为普惠金融提供支持的机构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凸显现有征信体系对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有限。此外,央行征信系统主要采集银行信贷记录信息,有信贷记录的人群仅覆盖中国约24%的人口,部分普惠金融对象的信用数据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因此,首先要进一步推进运营状况良好、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各类小微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对其接人征信系统的途径、准入审核和政策许可,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方案;其次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广泛征集,降低普惠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成本;第三要为普惠金融机构提供更广泛的低成本征信增值服务,满足其多元化的征信需求。
(二)加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及运用
一方面,系统平台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承担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传递以及辅助分析的重要职能,系统平台的建设及完善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当前,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普遍存在功能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需要尽快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从而在运行效率和功能灵活性方面满足需求。另一方面,系统信用信息的充分运用也是人民银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的重要体现。在建立了完善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及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应用,农村小微经济体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将大大提升,粉饰成本也将随之上升。通过人民银行、政府部门以及普惠金融机构对系统数据的分析运用,发挥系统数据在货币政策评价、政府目标考核、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进一步突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三)强化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
(一)深入调查,集思广益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创两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好事,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常言道:“思路决定出路”。在行党组会和行办会反复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决定进行“四个调研”,探寻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一是对辖区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涉农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服务者和受益者。我支行对辖区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收集了它们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26条意见和建议;二是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政府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者。我们对县农林局、县发改委、县经济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作了调研,共收集建议12条;三是到村委会进行调研。村委会是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在试点工作启动前,我们先后到5个村委会进行调研,收集建议13条;四是深入农户进行调研。农户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主体,我们选择10户农户进行调研,倾听他们的意见,收集意见8条。
(二)确定目标,各负其责
在前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支行党组决定:一是把上级下达的实现农户信用信息采集50%的任务数扩大到了100%,形成全覆盖;二是借助县、乡两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三是由涉农金融机构负责对已采集农户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和初评,把好数据质量关。
(三)主动汇报,健全机制
支行党组把调研形成的工作思路和初步实施方案向分管金融的副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县政府于2012年2月印发《石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在我支行的推动下,2012年4月24日,召开了石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明细了分值量化考核标准。要求在乡镇(街道办)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在村委会组建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因地制宜,抓好落实
一是制定《石林县农户家庭资产评定标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工作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其中对农户家庭资产信息的采集与打分是关键环节。为此,我们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联动涉农金融机构制定了《石林县农户家庭资产评定标准》,解决了在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农户家庭资产信息采集与评分的难题。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确定业务辅导员。我支行采取以乡镇(街道办)为片区,由支行领导带队奔赴各乡镇(街道办)做工作动员和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由乡镇分管领导、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民小组长、大学生村官和涉农金融机构网点负责人等参加的数据采集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办)由涉农金融机构确定一名业务辅导员。三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采集农户信息。“走出去”的方式是利用早晚农户在家的时间,深入农户家中直接采集农户信息;“请进来”的方式是利用广播把农户请到村委会集中采集信息。四是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作用。我们在各村委会确定一名大学生村官参与农户信息采集工作,并发挥其计算机操作熟练的优势,由他们负责农户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了信息录入质量。五是切实抓好“三信”评定工作。科学制定信用农户及信用村(镇)评选条件、流程,确保“三信”评定质量。针对信用村(镇)考评,除考核信用农户创建面、农户贷款面、农户贷款不良率、按期归还农户贷款占比等条件外,还将当地政府部门文明村镇创建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六是加强督促检查。我支行联合政府督办,每月定期对各片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将督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县长专题汇报,并将《石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讯》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办)进行通报督办,确保了各项阶段性工作指标任务及时完成。
二、初步成效
一是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建档面达到86%。截至2012年12月末,县支行已为45414户农户建立了信用信息档案,建档面为86%;已成功导入《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21586户,为实现涉农金融机构共享农户信用信息与评价结果创造了条件。
二是完成首批“信用户”和“信用村”发证和授牌工作。2012年10月17日,举行了石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暨首批信用村和信用户发证仪式。在会上举行了第一批“信用户”(11959户)、“信用村”(9个)授牌仪式和“信用户”代表现场放贷工作。截至2012年12月末,工作小组评定信用户28014户、信用村29个、信用乡镇1个,分别占已采集农户数和村委会、乡镇的61.69%、31.18%和20%。初步达到了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工作目标。
三是信用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2012年末,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出的信用农户给予4.76亿元的贷款授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农户分别授予3万至5万元以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农户在授信额度内凭“证”贷款,随借随贷,周转使用,在三日内就可办理完毕。同时还可享受比非信用农户低0.36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让信用农户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诚实守信的好处。
四是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环境显著改善。随着农村信用环境和农户融资环境的改善,201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8400元,同比增长19.8%;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由2011年的3.46%,下降到2012年的1.11%。
三、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
由人民银行推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建裆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是一项工作量繁重而艰巨的创新工作。昆明中支行领导和业务部门始终给予了我们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可以说如果没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这项工作是难以推进和完成的。
(二)政府支持是保障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县委、县政府率先垂范,在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归还乡镇政府、学校在农村信用社的陈欠贷款283万元。同时,由县纪委牵头,对党政机关干部银行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共收回贷款1350万元。这些举措,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了农民群众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各乡镇都把“信用村”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无形资产,想方设法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形成了良好的信用氛围,目前全县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户为主体,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二、农村信用社营销机制进一步优化
农户信贷评分体系不仅对信贷相关信息进行评分,而且对家庭信息、综合信息等能表明农户非信贷情况信息进行评分,从而能更全面、更准确地对农户进行评价。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了信用社贷款营销机制的变革,促进了信用社资金的合理使用,扩大了信用贷款的覆盖面,有效满足了农民的贷款需求。
三、金融服务经济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旬阳县建立了“创业贷款”和外出务工人员贷款制度,加大了对农村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创业金融信贷服务和支持力度;试点推行林权抵押和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拓宽了信贷条件;建立了“订单农业+信贷”服务模式,大力支持烟叶等主导产业发展;推行“富秦家乐卡”业务,实现了信贷消费一体化,还款还息智能化,开辟农户小额贷款“绿色通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评定授信个体工商户1842户,授信总金额3万元,组成“信用共同体”349个1109户,占授信总户的60.21%,有效破解了个体工商户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瓶颈问题。
四、密切了社群关系
(一)农户信用档案建设与评价情况
博州辖下两县一市一口岸,总人口48.73万余人,其中:农业人口22.21万余人,农户数8.15万余户。辖内已开展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和建立农户信用评价的有,博乐市农村信用联社、精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温泉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博州分行、农业银行博州分行和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共33个金融机构网点;正在建立农户信用评价的有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共5个金融机构网点。截至2012年4月末,全州涉农金融机构已为7.29万户农户建立经济档案,占全州农户数的89.45%,评定信用户5.8万户,占建档农户的79.56%。
(二)惠农卡的发放及授信情况
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服务,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推广发行“惠农准贷记卡”。截至2012年4月末,农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发行“惠农卡”0.02万张,授信0.02万户,发放小额农户贷款1990万元。
(三)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情况
截至2012年4月末,全州已评定信用农户5.8万户,占建档农户的79.56%,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分别达129、4个。
(四)农村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情况
博州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每年的评定工作,截至2012年4月末,全州涉农金融机构已对166户农村中小企业进行了信用等级评级,全州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37286万元,分别占全州各项贷款余额和涉农的49.51%和55.05%。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情况
据调查,截至2012年4月末,博州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2户,有3户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拥有信用档案。
二、采取措施
(一)政府推动、人行指导、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积极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思想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在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实践中,博州中支结合人总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引》,制定《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博州地区农村信用社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即以“信用工程”创建为载体,以农村征信体系和农村信用宣传为抓手,以建立、完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与自治州政府沟通协调,以博州政办发〔2009〕90号建立起了由19家成员单位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及要求,在全州建立起了以地方及农五师党政为服务的组织主体、以人民银行为服务的指导主体、以村队及连队为服务的传导主体、以涉农金融机构为服务的营销主体的“四位一体”合力互动的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二)积极开展农村征信宣传工作
博州中支通过三个方面全面推动农村征信宣传工作。一是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村征信宣传网络体系。为全面推动博州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博州政府批转了由博州中支起草了《博州农村征信宣传工作站创建实施方案》,成立了博州农村征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了“县(市)-乡(镇)-村三位一体”的农村征信宣传网络体系,为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了坚强宣传阵地。二是开展了“金融知识进牧区,征信宣传入草原”系列活动。博州中支组织金融机构成立了“征信知识宣传队”,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知识带入牧区。三是举办农五师“三信工程”创建宣讲暨“征信和金融知识进团场”宣传周活动。为全面推动农五师信用环境建设,加快农五师“三信工程”创建步伐,博州中支在兵团农五师9个团场开展了“三信工程”创建宣讲活动暨“征信和金融知识进团场”宣传周活动。在活动期间,举办了30多场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实现3000余名团场职工与信用知识的“零距离接触”,为农五师开展农牧团场信用环境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制度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民的信用工程,必须有严密的制度来推动它的发展并防患于未然。因此博州中支制定了《全面推进博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兵团农五师开展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在博州地方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在兵团农五师以创建“信用户、信用连队、信用团场”为主要载体,以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健全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涉农金融机构实施利率优惠措施,积极服务“信用户”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以来,博州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设计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评出农户信用状况,不断增强农户信用意识,为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合理放贷提供参考依据,并对“信用户”实施利率优惠政策。据调查,博乐市农村信用联社一年期基准利率为6.56%,对 “信用户”实行上浮10%的利率优惠政策,利率上浮空间大大低于信用评级较低的农户。利率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博州农户信用意识逐步提高,为博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取得成效
(一)农民融资难问题得到缓解
截至2012年5月末,博州有3万户农户获得贷款,农户贷款面达37.43%;农户贷款余额185359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883269万元的20.98%,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2589万元,农户联保贷款65161万元。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信用社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