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购物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7 09:38:2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大学科研成果转化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

篇1

近年来,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让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发展需求的思路指导下,国家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旨在鼓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文件,从加大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和奖励力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允许大学教授获得公共财政支持的研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高大学教授在专利转让和许可收入中的分配比例、鼓励高校采取更加灵活的教授聘用制度等各个方面,激发高校和科研人员将学术研究成果专利化、产业化的积极性。

然而,大学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功能是多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大学的功能首先是通过教育提升人力资本和通过基础研究推进知识前沿,其次才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直接服务于企业应用技术的发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今天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在大学学术治理和评价机制还没有规范化的制度背景下推进的,这点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美国《拜杜法案》颁布为标志的西方科技成果转化浪潮兴起时的制度条件完全不同――当时相当数量的研究型大学的校董会和教授自身对学术专利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持谨慎、甚至批评的态度,从而促使政府和学校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也特别注意配套性制度建设的跟进,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大学学术研究功能的损害控制在最小。

在政府、学术界和大学几乎一边倒地呼吁大学更多地投入应用研究、通过科技成果专利化和产业化直接服务企业需求的时候,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认真的反思和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一)

事实上,由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设计的不尽合理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走样,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大学科研人员形成的“过度商业化激励”已经初露端倪。根据统计,美国研究型大学中教授个人获得专利许可收入的平均比例是33%左右,且教授获得的专利许可收入中又有很大部分用于实验室和教授所在院系的建设,而不能作为教授个人收入;日本国立大学所获专利的收人为50%上缴国库、50%划归大学所有,且大学留存的专利收入主要列入大学的研究预算收入,而不是科研人员个人的收入。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由于政策只设置了下限而没有设置上限,地方政府和高校在本来已经较高的分配比例上继续层层加码,某些大学规定的科研人员在专利许可收入中的分配比例甚至高达70%。过高的专利收入分配比例的直接后果是出现高校过度专利化的倾向。据统计,目前美国大学专利占其全部专利的比重约为2.0%,而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占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的比重则高达20%左右,即便是实用新型专利,高校的比重都达到了4.3%。

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设计中忽视对高校基础研究功能的影响,还表现在高校对科研人员的非研究性、非教学性活动严重缺乏约束。国外的研究型大学几乎都会对教授在商业组织中的任职和提供商业服务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如MIT和斯坦福对教授提供商业的时间规定为每周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高校禁止教授和学生在对其提供研发经费的企业内持股,教授的学生不能在教授创办的企业中工作,教授不能担任企业的CEO,等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教授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而不是商业性的活动。反观国内,由于缺乏对教授商业性活动的明确规定或者有规定而流于形式,教授将主要精力投入创办和管理企业、学生为教授创办的企业打工、甚至教授与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等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已经对大学的基础研究功能和人才培养功能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我国技术水平不断逼近全球技术前沿,随着原始创新在技术赶超和产业赶超中的战略地位的日益提升,基础研究对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将愈来愈重要。既有的研究表明,大学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促进作用的最主要的机制是企业研发人员阅读大学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其次是企业与大学教授的非正式的、日常的交流,最后才是提供咨询服务、专利许可和合作研发等正式的、直接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就是说,形成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才是大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方式,尽管这样的促进作用是间接的。

因此,如果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之名不恰当地给大学施加商业化的激励,进而破坏大学的基础研究功能,从长远的、全面的社会福利标准判断看是得不偿失的,这种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扭曲了高校科研人员研究方向的选择,诱使教师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直接创造经济利益的应用研究。大学教师与企业研发人员的本质区别在于,大学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是以固定收入为主的“弱激励”(在经济学理论里,弱激励的含义并不是大学科研人员相对于企业研发人员的收入低,而是特指大学科研人员的收入以固定收入为主);而企业研发人员的激励是以可变收入为主、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强激励”。当大学教授同时面临来自学术的弱激励和来自商业化的强激励时,其理性选择是在满足大学职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最大化自己的商业化收益。目前不少大学教授过度投入应用性研究、甚至开发性研究,而忽视基础研究,在完成学校对科研和教学的规定动作后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办公司、申请专利等商业化活动,就是过度商业化激励扭曲效应的现实反映。突破性的科学发现常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转化为工业产品。例如,早在上世纪5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人员就发现了激光,但直到20年以后,激光技术才被应用于工业产品。如果对大学科研人员施加过度的商业化激励,科研人员就会放弃那些短期不能形成经济利益、长期却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基础研究项目。

二是破坏学术研究的公共性和客观性,诱使科研人员过多地服务于为其提供经济利益的少数企业。MIT前任校长、美国著名教育家查尔斯维斯特曾说:“大学过分地趋向功利主义、关于知识产权和新知识传播的错误政策有可能使重要的公开学术对话关闭。当我们发展与产业界的关系时,必须切记大学不能采取过分功利主义的态度。大学的成果应该公开共享,以促进人类发展。”保障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共享和公共性的重要机制是学术的“优先发现权”制度,即谁先将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谁就可以享有同行的认可和学术声誉。而为了获得同行认可,教授在的时候总是尽可能地充分披露自己的研究发现;同时为了扩大自己的学术影响力,科研人员总是希望有尽可能多的其他研究人员使用和拓展自己的研究成果。相反,在专利等商业化激励制度下,研究人员总是尽可能少地披露自己的研究发现,并且只有通过专利许可和授权,其他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够使用其研究成果。

(二)

可以说,学术研究是公共性的,而企业研究是私有性的。相对于学术发表制度,专利制度不利于知识的扩散和应用。如果不加限制地激励大学科研人员使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就会诱使科研人员隐藏或者推迟发表重要的学术发现,从而破坏学术自身的发展机制。

针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存在的过度商业化激励,及其可能形成的对大学学术研究功能的负面影响,未来旨在更合理地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设计应当特别注意:

一是商业化激励与学术激励之间的最佳平衡。综合参考国外研究型大学的一般做法和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在学校和教师之间对专利许可授权、转让获得的收益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在提高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同时,更好地发挥转化收益对科研的反哺作用。

二是在大学和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构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界面,尽量减少商业性活动对教师基础研究的干扰。学习借鉴国外研究型大学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建立学校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对专利的申请、管理和授权许可进行统一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对科研的干扰。对大学教师及其指导学生在企业的任职、工作时间等进行明确的限制,保证教师主要时间和精力对学术研究和教育的投入。

篇2

首先,来了解一下财务管理知识中资金时间价值及银行贷款的计息方式:

1.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是资金周转使用后的增值额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现在的一单位货币与未来的一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要节省现在的一单位货币不消费而改在未来消费,则在未来消费时必须有大于一单位的货币可供消费,作为弥补延迟消费的贴水。

更简单的说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同样数额的资金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即资金的增值特性。现在拥有的一定数量的资金,等价于若干年后更大数量的一笔资金;同理,若干年后的一笔资金,折算为现值时要打一折扣。且利率水平越高,若干年后金额越大。

2.银行贷款的计息方式有两种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如下: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计算公式如下:

其次,来看一份针对本科研项目的调查问卷,这是学生扮作买房者去向昆明两大银行――富滇银行与农业银行咨询买房贷款信息,回来后根据信息所得自行填写的调查问卷,因2015年5月10日,央行降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皆下调0.25个百分点,因此自2015年5月10日后重新进行了问卷调查,所有信息皆来自2015年5月10日后,皆是最新数据。

购房贷款情况调查问卷

调查单位:云南工商学院14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Q1.请填写您所在银行的名称。

Q2.您所在银行放贷的房屋类型有哪几种(可多选):

A.住宅房B.商业用房

Q3.您所在银行对首套房、二套房或多套房的利率政策一致么?

A.一致(请告知一致的利率水平____________)

B.不一致(请跳至Q4)

Q4.请告知您所在银行房贷的最高利率水平和最低利率水平:

(1)首套房下最高利率________;最低利率________。

(2)二套房下最高利率________;最低利率________。

(3)不限套数下最高利率________;最低利率________。

Q5.请告知您所在银行房贷的首付比例情况

(1)首套房下首付比例________;

(2)二套房下首付比例________;

(3)不限套数下首付比例________。

统计问卷后可知:

最后,运用财务管理知识进行选择:

假设100万的房屋,以首套房为例:

1.银行的选择

因首付比例都为最少3成,所以富滇银行和农业银行都可贷70万,但由于昆明住房贷款最高不得超过60万,所以仅可贷60万,若按最高利率取,二者利息相等,选择哪个银行贷款都没差,但若取最低利率水平,则富滇银行利率明显低于农业银行,借助资金时间价值概念,利率水平越高,未来价值越大,意味着付出去的钱越多,因此应该选择富滇银行。

2.还款方式的选择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仅以30年为例,假设选择了富滇银行的最低利率水平3.96%贷款,则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

可得出,30年共还本息和=2850.67*360=1026241.2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

由此可见,每月还款金额递减5.5元,

篇3

②参见戴中保.艺术学门类学科视野下科研成果分类初探[J].新视觉艺术,2013(04):92-93.

③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赵敏祥,袁木棋,曹耀艳,等.盘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N].科技日报,2005-6-7,(第3版).

⑤袁木棋,钱晓峰,袁莹,曹耀艳.关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12):39.

⑥李玉玲,韩宁.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84.

⑦成成.艺术院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初探[J].美术大观,2012(8):184.

⑧李文江.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与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9):154.

篇4

委托人:张模方,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职员。

委托人:罗仑,成都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火车北站东二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赖羿,该厂厂长。

委托人:赖禹,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副厂长。

委托人:赵传华,四川省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研所)因与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正大厂)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正大厂生产和销售的正大牌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以下简称二次净化器),其主要技术特征均落入原告所有并许可给成都科成环境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有偿使用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正大厂立刻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由于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中国专利报》、《四川日报》、《成都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原告化研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是中国专利局授予原告化研所“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专利号:87205109.9)、“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号:90211733.5)等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中国专利局收取专利年费的收据。

证据4和6,是被告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产品说明书、价目表、图片。

证据5、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原告化研所的委托,于1996年8月26日对“二次净化器”是否落入化研所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

证据7、济南市天桥中南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公司于1994年底收到“二次净化器”产品销售广告的证明。

证据8、被告正大厂于1995年3月31日印刷2000张“二次净化器”广告的发票。

证据9、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1995年9月1日对“二次净化器”出具的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检验报告。

证据10?18,是四川省电力局、EDS公司等单位购买或者代销“二次净化器”情况的证明。

证据19、原告化研所于1990年3月30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铸字机废气净化器”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

证据20、原告化研所于1990年7月8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证据21、原告化研所于1993年6月30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企业接收课题组技术成果合同。

证据22?35,是科成公司于1994年4月4日至1997年11月20日期间,以技术转让费、管理费、上交款、技术使用费、综合技术费、技术成果使用费等名义,分14次向原告化研所支付986090.59元的转帐支票、记帐凭证。

被告辩称:(1)被告生产“二次净化器”使用的是名为“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的专利技术,产品已经通过了质量检验并获得推荐证书,与原告的专利不属同一领域,不具有可比性。(2)被告所使用的叶轮,是从九里堤塑料厂合法购买的。(3)原告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已于1995年7月17日失效。(4)原告在1994年3月就知道被告在搞“二次净化器”,而于1996年5月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三项专利。

被告正大厂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996年1月28日,中国专利局授予赖禹“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专利号:ZL94229927.2),以及该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证据2、1995年9月1日、1996年10月18日,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二次净化器”进行检验后分别作出的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成质检(电)字第(961529)号检验报告。

证据3、1996年10月20日,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给“二次净化器”颁发的产品推荐证书和被告的声明。

证据4和11、被告正大厂制定的“二次净化器”企业标准、“二次净化器”说明书。

证据5、1995年9月19日,科成公司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塑料厂加工叶轮的委托书。

证据6、1996年5月29日,九里堤塑料厂出具的收到被告正大厂购买叶轮100个、价值300元的收据。

证据7、1994年10月22日,科成公司与被告正大厂签订的委托制作叶轮模具协议;1995年6月16日、7月18日,科成公司给正大厂支付模具款的转帐支票、增值税发票。

证据8、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6年8月26日出具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

证据9、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8年3月14日对“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作出的《无效公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证据10、成都市锦江区天北印刷厂于1995年12月16日出具的被告正大厂交纳印制“二次净化器”说明书2000张的费用收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正大厂对原告化研所出示的证据1?6、证据8?10、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7、证据11?15、证据17?35有异议。化研所除对正大厂出示的证据6有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化研所享有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专利号:87205109.9)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至1995年7月18日止。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由集风罩(1)、接管(2)、净化器外壳(3)、抽风机(4)、抽风机排气管(5)、净化排气管(7)组成,其特征是在净化器外壳(3)中设有装有催化剂的净化箱(6),该净化箱一面与抽风机排气管(5)连接,另一面与净化排气管(7)连接。

原告化研所享有的“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至1997年7月31日止。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由净化器外壳(1)、设于外壳(1)内的抽风机(2)、与抽风机(2)排气管相连通的接管(3)、净化排气管(5)和设于净化排气管(5)管口或其附近的施香器(6)组成,其特征是在净化器外壳(1)内设有装有活性炭吸附剂的净化箱(4),该净化箱的一面与接管(3)相连通,另一面与净化排气管(5)相连通。

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号:90211733.5)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至1998年1月12日止。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在其中心部位有一个可与离心风机转轴连接的轴套(3),在轴套(3)上有起坚固作用的坚固螺钉(4),其特征是在轴套(3)的一端设有与轴套(3)垂直的具有中心圆孔、该圆孔周边与轴套外周密封连接的圆底板(5),在圆底板(5)朝向轴套(3)的面上,沿其边周部位均匀设有与圆底板(5)板面相垂直的其数量可等于或大于8的形状相同的弧形叶片(2),各弧形叶片(2)的凹面朝向风机电机转轴转动方向,弧形叶片(2)凹面的曲率半径R≥6mm,凹面两端连接的弧弦线与本叶轮圆心至该弦线靠近叶轮中心的端点的延长线之间的夹角θ为0°≤θ≤60°,各弧形叶片(2)的另一端与圆环板(1)相连接,该圆环板与圆底板(5)平行、同心。由圆环板(1)、圆底板(5),以及在两板(1、5)之间并与之相垂直且均匀设置的各弧形叶片(2)组成以轴套(3)为中心的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

原告化研所取得上述3个专利后,均以每年不等的价格有偿许可其下属科成公司使用。从1995年8月16日至1998年1月12日,科成公司共向化研所交纳专利实施许可费计584521.57元。

二、被告正大厂生产“二次净化器”使用的“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94229927.2),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6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由集气盒(1),与集气盒相连的连接管(2),净化器外壳(3),进风盖壁(4),抽风机外壳(5),与之相连的抽风轮(6),排风道(7),复印机臭氧一次净化用活性炭(8),复印机臭氧一次净化箱出风口(9),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入风口(10),抽风机固定螺钉(11),净化箱(12),空气净化灭菌灯(13),空气二次过滤活性炭(14),施香器(15),空气净化后的排风口(16),双头式电机(17),室内空气进风口(18),复印机(19),净化箱内隔壁(20),净化箱内隔网(21),电机轴(22),电机(固定座,23),连接净化箱螺钉(24)。“二次净化器”包括了该专利中除空气净化灭菌灯(13)、施香器(15)和复印机(19)之外的全部部件。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被告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分别于1995年9月1日、1995年10月18日作出了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96152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符合所检项目标准要求。在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检验报告上载明,企业的标准备案号为B5101001821?1996,检验结果为:净化后粉尘排放浓度为2. 73mg/立方米标干,粉尘净化效率为59.66%,臭氧净化效率为85.42-3%,净化后臭氧排放浓度为6.39×10    mg/立方米标干。

1995年8月16日,被告正大厂销售给四川省电力局一台“二次净化器”。1998年3月2日,销售给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一台“二次净化器”。

三、1994年10月22日,科成公司委托被告正大厂加工制作叶轮模具,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制作协议。该协议载明,此叶轮用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且该模具系科成公司独家享有。而正大厂生产“二次净化器”所使用的叶轮,与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0211733.5)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被告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虽是使用了赖禹取得的“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但因其生产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化研所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和“室内空气净化器”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等同,即以等同的方式落入了“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保护范围之中。

二、被告正大厂生产“二次净化器”所使用的叶轮,因与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同,故以相同的方式落入了“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的保护范围之中。

三、原告化研所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1995年7月18日失效。被告正大厂首次生产销售“二次净化器”的时间是1995年8月16日。故“二次净化器”不构成对“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侵权。

因原告化研所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分别为1997年7月31日、1998年1月12日,故被告正大厂从1995年8月16日起生产的“二次净化器”,侵犯了化研所享有的“室内空气净化器”与“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

四、从1995年8月16日起至1998年1月12日止,科成公司向原告化研所交纳上述三个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为584521.57元。化研所提出以许可他人实施其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要求被告正大厂赔偿损失15万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五、被告正大厂在答辩中提出其生产的“二次净化器”,实际上只是两套复印机臭氧净化器,没有净化空气的作用。这个主张与其提供的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第(96152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相违背,故不予支持。

六、被告正大厂在答辩中提出,原告化研所于1994年3月就知道该厂在生产“二次净化器”,直至1996年5月才起诉,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正大厂对此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七、被告正大厂在答辩中提出,该厂使用的叶轮是合法购买来的,因此不应构成对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正大厂在1994年10月22日替科成公司加工制作叶轮模具时,科成公司在委托制作协议中就已经声明,该叶轮用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且该叶轮的产权归科成公司所有。因此,正大厂明知该叶轮是用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专用产品,其技术方案与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对正大厂关于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9日判决:

一、被告正大厂赔偿由于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化研所造成的损失15万元。

二、被告正大厂在《中国专利报》、《四川日报》、《成都晚报》上公开向原告化研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其他费用1865元,由被告正大厂负担。

正大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生产的“二次净化器”实际上是两套“复印机臭氧净化器”,这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中指出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与“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使用范围不同,技术主题和发明目的也不同,不属同一技术领域。这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77号《无效公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对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与“室内空气净化器”的区别所做的结论。而上诉人的“二次净化器”也是用于净化复印机墨粉尘的,与“室内空气净化器”不属同一技术领域,并不侵犯“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专利权。二、上诉人制作风机使用的叶轮技术,是1993年从陕西眉县合法获取的。专利法规定,经专利权人许可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制造、使用必要准备的,不视为侵权。因此,上诉人依法使用这种叶轮制作的风机,不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化研所辩称:一、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中提到上诉人的侵权产品可为两套“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但没有排除第二套“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可同时作为“空气净化器”,更没有认定上诉人的侵权产品就是两套“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另外,第977号《无效公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上诉人的请求,对被上诉人的“室内空气净化器”与被上诉人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作出的回答。上诉人提供给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据,是被上诉人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不是上诉人的“二次净化器”。因此,第977号《无效公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只涉及被上诉人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二次净化器”是否存在同样问题。二、上诉人称其在被上诉人的专利申请日前就制造和销售了涉及“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的产品,可是其提供的发票并不能证实这个主张,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的“室内空气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事实是清楚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0年10月24日中国专利局授予被上诉人化研所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申请日是1990年1月12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文本表述为: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它包括有在其中心部位有一个可与离心风机电机转轴连接的轴套(3),在轴套(3)上有起坚固作用的坚固螺钉(4),在轴套(3)的一端设有与轴套(3)垂直的具有中心圆孔,该圆孔边周与轴套外周密封连接的圆底板(5)。在圆底板(5)朝向轴套(3)的面上,沿其边周部位均匀设有与圆底板(5)板面相垂直24片形状相同的弧形叶片(2),各弧形叶片(2)的凹面朝向风机电机转轴转动方向,各弧形叶片(2)的另一端与圆环板(1)相连接,该圆环板与圆底板(5)平行,同心,其特征在于弧形叶片(2)凹面的曲率半径R为10?14mm,弧长为20?24mm,厚度为0.5?1mm,高为26?30mm,凹面两端边接的弧弦线与本叶轮圆心至该弦线靠近叶轮中心的端点的延长线之间的夹角θ为30°≤θ≤45°。

1992年7月7日,被上诉人化研所的代表张模方与成都125信箱的代表谢清华签订“成都125信箱与中科院成都有机化研所环保公司风机合同”。合同约定:风机技术是由科成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供方不得将需方提供的有关技术扩散和泄密,更不得向外转让或销售等。合同加盖有科成公司经济合同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印章。

1993年1月至1994年8月,科成公司从上诉人正大厂购进金属材料的中、小型风机300余台。

1994年10月22日,由上诉人正大厂作为合同乙方,与作为合同甲方的科成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叶轮模具协议》中,有以下内容:此叶轮用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模具制作依据实物样品和有关专利资料;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模具,其产权为甲方独家所有,乙方不得转让第三方以及用此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产品。1995年9月29日,科成公司将此模具提供给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塑料厂,委托其加工塑料叶轮。从1995年8月起,正大厂开始从九里堤塑料厂购进塑料叶轮生产“二次净化器”。

上诉人正大厂印制的“二次净化器”说明书称:本机改进了复印机净化装置并增设了室内净化装置等。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1995年9月1日,依据GB4706.1?9 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对上诉人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

进行了质量检验,出具了成质检(电)字第(950708)号检验报告;1996年10月18日,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又依据Q/ZDO01?1996《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企业标准》对“二次净化器”进行了质量检验,出具了成质检(电)字第(961529)检验报告。两次检验的主要项目有:标志、绝缘电阻、电气程度等,检验结论均为符合所检项目标准要求。此外该所在(96)第245号《产品检验通知单》上,对“二次净化器”的检验结果为:净化后粉尘排放浓度为2.73mg/立方米标干,粉尘净化效率为59.66%,臭氧净化效率为-3 85.42%,净化后臭氧排放浓度为6.93×10    mg/立方米标干。

1996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化研所以上诉人正大厂生产和销售的“二次净化器”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专利管理局委托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上诉人正大厂的“二次净化器”(JHQ?2?A型)是否落入被上诉人化研所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提供的资料有:“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专利说明书:“二次净化器”的说明书;标牌上注有“正大电器;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型号:JHQ?2?A型;额定电压:交流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输入功率:60W;ZHENGDA牌”的“二次净化器”实物一件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结论为:1、标牌上注有“正大电器”,型号:JHQ?2?A型的ZHENGDA牌“二次净化器”以等同方式落入“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安装于“二次净化器”上的叶轮,以相同方式落入“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1996年8月26日,上诉人正大厂以被上诉人化研所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与“室内空气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均有净化器外壳、抽风机等,所不同的是净化范围不同及在净化排气管或其附近设置施香器,二者相比,“室内空气净化器”不具创造性为由,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室内空气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公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为:“室内空气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的技术主题是室内空气净化器,国际分类中属A61L9/00类,而名为“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净化的是“复印机或眷影机”产生的臭氧,属B01D53/2类,两者不属同一类,技术主题也有别。且前者具有施香器这一区别特征,该施香器的设置具有可使芳香的净化空气充满室内的实质性特点。故做出维持“室内空气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篇5

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索将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发展途径,从而提升自身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实现综合国力与竞争力的提升。美国的大学已经成为新知识、新技术的“孵化器”,科研成果和科技发明能够通过政府、高校与产业的有效合作迅速进行产业化,真正成为经济繁荣的“发动机”。在美国高校技术转让过程中,政府从宏观上进行控制,创造宽松的法规政策环境,高校则不断调整自身,努力开拓与外界的联系,共同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过程。我国拥有大批的高科技人才和大量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是国家知识与技术原始创新的主要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1.江西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现状

据教育厅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江西省高校科技队伍总人数达1.85万,各类科技平台(包括国家、省部、省教育厅各级)达102个;设有一级学科博士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74个:科技研究机构79个,研究开发基地数十个;形成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05个;建成国家级大学科技园1个,仪器设备近5O亿,实验室面积7O万平方米。同时,我省将启动“440工程”,用4年的时间建设40个“江西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从2012年到2015年,每年遴选10个协同创新中心,对每个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初定2000万元),高校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自筹配套一部分资金,4年总投入为16亿元。为更好地推进人才强省建设,充分发挥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促进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中的作用,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赣鄱英才555工程”。目标是从2010年开始,在10年之内,重在前3~5年,面向海内外引进500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来赣创新创业(简称“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柔性引进500名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顶尖水平的高端人才为赣发展服务(简称“高端人才柔性特聘计划”);立足本省选拔5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简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总体而言,江西省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及科研实力从软件到硬件方面都获得了很大的提升,为高校进行科学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1投入持续增长,转让收入不高。

高校每年产出的科技成果从数量上而言很多,但高校普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江西省作为中部欠发达地区,问题尤为突出。据教育厅近年来科技统计数据,高校科研项目投入的经费2005年为35068万元,到2010年增长到82616.71万元,年增长率达到18.7%。同期,江西省高校重大横向合作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投入总经费波动不大,总数维持在亿元左右规模,但重大横向合作及国际合作项目转让收人,却一直与其投入不符,仅相当于投入的一半左右,投入产出不均衡,具体数据详见表1。

1.2成果数量多,专利产出少。

反映投入产出的另一个指标是获得专利数据,专利反映了成果一定的创新和应用价值。据江西省高校科研统计,从2005年至2010年五年间,江西省高校科研项目总数一直维持在3000~4000项之间,但同期申报专利成功的数量与科研项目总数比长期维持在l%至2%之间,科研成果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凸显不足,见表2。

2.制约科研成果转化因素探讨

通过文献研究可知,制约我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因素有很多,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包括:政府、企业和高校,这是成功实现科研成果转化所必不可少的三个主体;从转化条件的角度可以分为自身要素和外部环境。要实现科研成果的诸多转化,需要三个行为主体缺一不可的支持,也需要考虑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

2.1制约科研成果自身因素。

2.1.1经费投入不足,资金筹集难。资金筹集难一是商业信贷是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二是创业风险投资缺乏退出渠道。

2.1.2高校人才的制约。长期以来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学术重于市场。

2.1.3企业与高校间信息不对称。企业和高校之间没有形成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缺少快速、广泛的交流、洽谈、协商、合作的平台和机遇,这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2.2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因素。

2.2.1高校的科研体制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我省高校的科研模式导致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严重脱节,形成的成果缺乏实用性,很难适应市场的需要。其次,传统的科研体制重视学术水平,不重视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工作,而中试基地的缺乏和中试经费的短缺已成为目前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2.2.2利益分配不合理阻碍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从高校与企业的角度来看,转让双方往往都从对己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角度对成果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价,从而导致转让无法实现。

2.2.3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体系和保障不健全、不完善。

2.3政府方面主要制约因素。地方政府政策对高校科研项目支持不足,相关的科研成果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社会资源分配不合理,资金投入不足。

2.4社会和企业方面主要制约因素。

社会和企业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实施者,因此他们的需求及与高校科研成果信息的匹配度决定了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社会对高校科研认可度不高影响了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信任,企业与高校间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科研成果转化难的现状。

2.5高校方面主要制约因素。

高校是高校科研成果的发源地,也是能从根本上改善科研成果转化难现状的关键。高校科研资金不足,高校对本校科研成果的对外宣传推广力度不足,导致成果信息传递不出去,高校内部转化动力不足,激励机制不完善,未能充分带动科研人员科研激情和成果转化动力是高校队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

3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建议

3.1加强高校内部建设。

首先,要转变观念,建立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成果转化。其次,设立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进行科研成果信息的共享开展科研成果论坛,加强科研成果对外宣传。同时,定期举行相关的科研成果论坛,邀请相关行业企业来参与,加强互动交流。另外,与企业社会联系,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制度。

3.2健全激励机制,加快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首先,转变观念,把科研成果转化融入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其次,推行新型分配制度,有效激励科研人员;最后,改革并不断完善体制。

3.3加强与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强化科技成果交易中介组织的地位和功能。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就是要建立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以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服务体系。

3.4加强大学工业技术园区的建设。

大学科技园是大学科研机构和产业结合的载体。大学科技园可以把高校的科研成果通过孵化或其他有效形式引进企业。

参考文献:

篇6

当前,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综合国力的评判中,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显得十分迫切。

高校作为主要的科技成果来源地之一,其产学研现状直接关系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根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取得6000-8000项科技成果,实现成果产业化的不到10%,现阶段我国的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均存在着巨大浪费。面对这一现状,本文以安徽大学为视角,分析其科研工作现状,并具体提出几点有关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安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根据合肥市科技局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度全省共登记科技成果860项,但有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项目只有233项,净利润54.7亿元,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27%。而从安徽大学科技处于2011年6月14日所公布的统计数据了解到,安徽大学科研成果共有204项,其中化学化工类科研项目40项,生物、环境、食品、医药类科研项目28项,电子信息类科研项目59项,材料类科研项目17项,专利技术类60项。虽然高校科技成果较多,但是最后被用于实际生产并产生利润的优质项目较少。

二、高校内部政策环境分析

为了找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本文首先就安徽大学相关的政策大环境进行分析,试图找出问题所在。具体如下:

(一)对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

对科技成果转化或咨询报告被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采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地厅级政府部门或获得省级以上学会、行业协会等奖励的,安徽大学将给予0.3-5万元奖励。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5万元/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万元/项。

该政策一方面提高了研究人员从事科研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对科研成果的肯定。在学校进行科研工作的过程中,必要的奖励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对其进行鼓励和倡导,科研工作才能走得更远,进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校企信息对接机制

在浏览学校科技处网站时,我们可以找到各类企业的技术需求信息。通过这种信息对接方式,避免了研究工作的盲目性。此外,产学研对接会是校企信息交流的另一种实现形式,学校和企业借助面对面的交流,确定合作意向和方案,完成科研成果与企业对接。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来说,校企信息交流平台有利于改善科研与社会脱节的现象,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使学校真正发挥科研基地的作用。

(三)设立专项基金,为科技成果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安徽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和“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前者主要针对3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视不同学科资助经费2-5万元;而后者支持实验和应用性项目每项不低于20万元,理论和人文社科性项目每项不低于10万元。通过在高校内部设立各项基金,支持科研工作,为继续深入研究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对以后可能的成果转化作了铺垫。

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安徽大学的政策概述,我们发现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科研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是制约成果转化率的关键。安徽大学现有政策中未能很好地体现鼓励高校教师从事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和产业化,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政策仅依据论文专著发表量以及取得的成果奖项,而忽略了成果应用转化数量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指标。这意味着科研成果导向有偏,学校不仅是科研基地,更应是提供社会所需的科研成果供应地,因此倡导高校研究人员及科研成果走出去才是必然选择。

(二)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科研经费是关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学校科研项目分为横向和纵向项目,对于与企业合作的纵向项目来说,往往由于研究时间的制约,当成果出炉后,企业已经不需要该项技术,或者在研究途中,需求方资金出现困难,无法继续和学校的合作,致使项目被搁置,这种情况在校园里屡见不鲜。因此,学校对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于一项有前景的研究课题来说是必要的,通过了解合肥市其他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我们发现合肥工业大学实施了科研项目垫资借款,针对经费不足的课题学校给予支持,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三)缺乏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

虽然在安大科技处网站上可以看到很多有技术需求信息,但是在学校内部未能真正形成一个专业的技术中介机构,学校的科研成果虽然数目多,但真正被运用的项目并不多。因此,构建由技术经纪人(熟知专业技术和科研流程,并精通经济管理知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中介机构是必要的,通过该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利用其提供的相关市场信息,保证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科技成果转化对策建议

篇7

一、引言

高等院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科研任务。高校教师不仅是教书育人的主力军,也是我国科研队伍的一支主力军。

科研成果转化通俗地讲就是要把在实验室生产出来的科研成果转化成为企业生产的能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指的是把高校中的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将它推广、应用到企业中去,使科研成果产品化、规模化、市场化。

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现状

高等院校是智力资源高度密集的地方,是产学研链条中重要的一环,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国民经济产业技术升级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高等教育的行业特殊性,使得高等院校的智力资源向社会生产活动的转移受到限制,大量的高校科技成果无法被应用于生产实践。统计显示,我国高校每年有近万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其中30%以上的成果被称为国际首创、国际领先或填补了国内空白,但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占10%左右,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高转化率相比差距甚大。

当前,如何建立高效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智力资源对生产的支撑作用,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三、高校教学与高校科研成果的关系

教学和科研是高校的两个主要职能,二者在高校的发展中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一方面,教学可以促进科研发展,在教学过程中能发现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科研活动可以围绕这些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研究活动;另一方面,科研活动能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师在科研活动中能接触到更多的新思想、新知识和新信息,并在教学活动中传播给学生,这有助于改进和丰富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科研和教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矛盾对立但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对科研和教学的辩证关系有清醒的认识,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科研和教学的平衡发展。

四、高校教师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一)深入实际找课题

严格说来,科研的最终目的是应用于实践,为生产服务。即使是基础科学研究,也是为应用研究服务。一个人如果不是单纯为了出成果而搞科研,那么在开始一项科研时,他首先要确定这项科研是否有价值,是否容易转化为生产力,而确定一项课题是否有价值、是否容易转化为生产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看生产实践中是否需要它。高校教师更能深入企业调查了解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难题,或深入市场研究社会需要但市场上处于供给空白的课题,从而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开发,得到的成果不仅容易转化为生产力,而且高校自己开发生产也会有好的收益。

(二)调研认真、细致

高校教师在生产之前,先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什么课题需要解决、什么产品需要生产,而且搞清楚这些课题、产品是否有人在研究、生产,科研工作已经进展到什么程度,还有多大的研究开发空间等等。只有把这些问题都搞清楚,才不会浪费人、财、物力以重复别人的劳动,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科研成果,达到成果的高效转化。

(三)产学研结合力度强

高校教师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同时,利用深入企业和市场第一线的大好时机,与企业进行广泛交流,来增进了解,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企业更多的资金和转化方面的支持,促进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别是保证中试环节的资金投入。另外这也能保证企业稳定的高新技术来源,做好企业自身的技术储备,不失时机地进行技术更新和产品换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到成果共享。如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美国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等。

(四)注重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成果转化的积极作用

我国高校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高新技术成果问世,如果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制度不严格,会造成大量知识成果流失严重,对高校科技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

我国高校教师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到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建立了健全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开发、技术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五)开办学术交流,提高社会对高校科研成果的认知度

学术交流,可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可促进多学科科技人员组合成科研团队,可加速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促进高校优势学科群的形成,可加强高校与科研机构及企业横向科研项目的合作。高校教师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加强高校的科学研究工作,促使高校科技人员了解相关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研究方向、研究方法以及发展趋势,为他们的科研提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综合学科的研究信息,拓宽高校了科技人员的研究领域,对高校科研工作有积极促进的作用。

五、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高校的人事考核政策

篇8

科研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它除了具有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以外,还应该具备实用价值,并且实用价值应该是其核心价值。但我国目前的科研成果往往欠缺实用价值,科研成果市场化率非常低,而且途径单一。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加强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视,加快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步伐,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科研成果市场化的现状

1.科研成果市场化的周期长、转化率过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如何转化,是长期以来困扰社会科学界的一个问题。社会科学是一种知识形态的潜在的生产力,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特别是对基础理论研究是否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不同的理解。但由于科研成果的诞生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其市场化的转化也随之复杂,这就使其转化周期长,效率低。

2.科研成果市场化的途径单一、专业性不强。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公开出版发行的方式面示学术界与社会。这是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的最主要、最常见的形式;2、以内部报告的形式,为党和国家、政府部门、地方省市和企业的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正确的理论方法,服务于社会;3以在学术研讨会议上发言或提交论文的方式,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4、以学术评价、评论的方式,向学术界和社会介绍和阐释社会科学成果的研究内容。然而这些途径往往很少和实际相联系,而且过于形式化,不具有专业性。

二、制约科研成果市场化的因素

1.缺乏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意识。科研部门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头,其主观意愿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因素。长期以来,科研部门十分重视理论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缺乏对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重视。而且一些科研机构缺乏奖励机制,无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以及将科研成果市场化的主动性。因此,必须要加强科研人员的培训,使科研人员从意识上重视科研成果的市场化。

2.科研成果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科研体制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制定,导致科研项目缺乏针对性、与市场相分离。 另外,科研部门的理论性探索比较多,实践性研究比较少,研究多侧重于技术领域的前沿和高新,研究过程缺乏市场调研和企业的参与,较少关注市场需求和经济效应。科研部门与企业、市场信息不对称,致使产生的成果或先进有余而实用性不足,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3.一些科研人员缺乏相应的实践素养。有些科研人员只是重视理论学习以及理论研究,无法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从而使科研成果缺乏向市场化转变的可操作性。因此,科研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

三、促进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措施

1.转变思想观念,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首先,科研部门的领导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树立高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验室建设协同发展。同时科研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改变从事科研是为了发论文、提职称的错误观念。重新审视科研的目的,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实现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与科研人员人生价值的最大统一。

2.结合现实需求,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机制。首先,科研过程要注重市场导向。目前很多科研部门在选择科研项目时,很少考虑市场需求。然而为了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化,就必须从项目源头入手重视市场需求、吸收企业参与研究,搭建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与企业联合,定期交流,掌握市场动态。除此之外,成果鉴定过程中也要完善工业性试验,使科技成果具备实用性、新颖性、效益性及理论上的科学性。只有把市场需求与学科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使科研过程与生产效益紧密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成熟性、实用性和效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成功。其次要积极利用技术中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四、结语

杨振宁曾说过:“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但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样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为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保证。

但目前我国的科研成果市场化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市场化的过程十分的漫长,缺乏效率,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重视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是科技成果发明的主要力量,也是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主要力量,因此这些部门要更加重视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在尊重市场自的前提下,要提高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胡秋靖;浅述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构成和特点[J]管理观察;2009(14).

[2] 夏季;谈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之机制创新[J]当代经济;2009(18).

篇9

传统的高校科研管理模式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虽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促进高校科研管理的措施,高校科研管范围十分广泛,其涉及项目确立、科研投入、科研转出以及成果应用等,高校建设要想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不但需要在科研工作上有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要有质的飞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高校在科研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奖励机制以及科技评价体系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而科研管理工作又直接影响着高校的科研水平,因此构建高校科研创新管理模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科研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式落后于时代的需求

从高校当前的科研管理理念来分析,其相对比较落后且不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虽然高校在科研管理上制定了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管理方式只是为规章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依据,而且一味地重视科研人员严格服从,无法形成科学、合理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这种现代化管理理念的缺失严重阻碍了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而且也不符合知识经济时代对高校科研管理的需求。

2.教育管理和科技管理的矛盾与冲突

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工作属于国家科技部管理,而科研机构的教育工作则属于教育部管理,虽然明确规定高校的科研组织属于教育管理,但是在大学之外进行的科研却处于科技部,因此在高校科研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这两个部门必然在科研人才和经费投入方面产生竞争和矛盾,两种管理模式并行的方式在高校科研创新发展中有一定的阻碍作用,而且极易造成科研资源和资金的浪费,所以必须构建全新的科研管理模式来协调教育管理和科研管理之间的矛盾。

3.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机制不健全

我国高校的科研机构采用的是分散式管理,不同学科和不同院系之间的科研机构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难以组建全面的、优秀的科研团队,因此也就难以完成社会当前对科技成果的需求,同时也限制了高校科研机构对社会前沿性课题研究的能力,除了这种分散式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方面也存在问题,由于缺乏市场信心的引导,多数高校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成果经鉴定环节,并不重视经科研成果转为市场价值,这就形成了当前高校科研成果缺乏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下等局面,而且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并没有经费的管理权限,制定奖励机制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在很大程度上消耗了科研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高校科研创新管理措施

1.培养高校科研管理的创新理念

创新理念的培养首先需要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在科技和文化领域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对该成果具有独特的使用权利,而高校作为高文化、高素质人才聚集的地方应该具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但是我国科研部门明确规定科技成果需要遵守知识共享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削弱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产权的保护意识,因此必须消除这种传统的观念,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引导我姑高校科研人员逐渐建立产权保护意识,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尊重人才,这种全新的管理机制可以促使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科研事业当中。

2.完善科研创新管理手段

首先,要建立学习型的科研团队,并完善高校科研队伍的知识结构,对不同院系的科研人员进行重新的调配,打破原来院系分家的独立局面,并吸收具备现代化管理理念和拥有文理较差知识结构的高素质人才,而且要改变当前高校科研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现状,从根本上来讲是减少管理组织体制的中间层次,将基本的决策权和信息处理权下放给基层的科研人员,有科研人员自行决定知识和信息是否共享,而科研机构的高层负责制定战略性管理决策,横向加深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在科研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最佳的配置。

其次,结合本校科研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科研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培养模式,要深入挖掘学科前沿领头人的作用,并将其确定为青年学术人才的带头人,要依靠学科骨干教师的广泛力量,支持他们共同参与科研项目的探讨和研究,建立一支自我学习、自我发展以及自我提升的科研团队。要破除高校当前存在的教育和科研两分离的现状,并将科研信息传输至教学工作中,培养最新最全的科技人员,而科研信息在教育中得到验证之后反馈给科研人员,实现教育和科研水平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3.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交流

高校发展科研事业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的要求进行的,因此科研成果需要转化实际的产品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在高校科研创新管理中必须强调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这也是高校服务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的途径,虽然多数高校很早之前就已经注意到科研成果转化的问题,但是针对此问题的尝试也仅仅停留在校内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交流平台,而且并没有系统性的指导,只是在高校内部实现了转化和交流,并没有对社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在该平台之下进一步建立多个子系统,例如:科研成果转化档案管理平台、科研项目跟踪管理平台、科研信息交流管理平台等,以一种多层次、多方位、多结构的形式简化科研成果的转化途径,进而实现对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的实时跟踪和管理。

四、结束语

当下社会之所以被称为知识经济的社会,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科学技术和信息服务的社会化、大众化,而且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元素,所以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者要站在创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地结合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创新高校科研的建设方式和内容,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这也是我国高校发展的必然结果,高校档案工作者要把握好高校科研创新管理的机遇,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加快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

参考文献:

篇10

虽然食品研发能力突出,但也存在着科研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不完善,科研成果转化路径不清晰等突出问题。为此,哈市提出,各高校和研发机构,要抓住当前企业对高校科研成果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及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意识不断提升的有利契机,强化协作共赢的意识,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加快推动组建以相关高校院所以及农业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绿色食品工业研究院,将具有转化价值的科研成果纳入食品工业研究院,依托这一平台加快成果的转化和落地,并在该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评估和营销两套体系,定期向社会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信息,吸引各地投资者来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此外,哈市还将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把科研成果转化落地情况作为对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鼓励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科研成果转化,享受科研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哈尔滨市政府将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中试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将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科研成果加快实现产业化。

延伸阅读:

哈尔滨绿色食品品牌领先全国副省级城市

从哈尔滨市农委获悉,哈市通过培养绿色食品龙头加工企业、引导企业多认证绿色食品、为企业搭建展销平台等措施,使得绿色食品产业不断发展,在不断刷新“三品”认证面积与产品认证数量的同时,哈市绿色食品品牌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也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篇11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科教兴国,科教强国的战略,因此我国的很多科研院所都在积极的响应国家号召,不断的组织优秀人才进行科研创新和研发。我国科研院所在研发成果上的成绩还是非常可喜的,但是科研成果最终是需要工业转化的,工业转化不仅能够有效的检验科研成果的最终质量,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经济发展创造价值。但是我国的科研院所在工业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并不是非常的顺利,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瓶颈。现在困扰我国科研院所进一步研发创新的不是研发经费或者是研发难度,而是研发成果的成功转化率。作为我国科研院所研发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成果转化必须向深层次的领域迈进,大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成功率。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帮助科研院所处理上述的问题。我国科研院所必须向产学研结合,多途径创新机制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有效工业转化,突破科研成果的转化瓶颈。

1 我国科研院所在科研成果转化问题上存在的问题和制约瓶颈

关于我国科研院所在科研成果转化问题上存在的瓶颈和制约问题的阐述以及分析,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个方面是在我国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中,相关的技术交易以及技术转让市场并没有得到完善。第二个方面是在我国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促进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第三个方面是在我国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不均衡是科研成果转化的一个瓶颈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论述以及分析。

(1)在我国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中,相关的技术交易以及技术转让市场并没有得到完善,造成信息不对称。现阶段在我国的科研成果市场中,还是缺乏相对统一和开放的科研成果技术交易市场和科研成果转化市场,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不能够及时的让相关企业知晓,企业就没有选择以及购买科研成果技术的途径,这种情况说明我国的科研院所和技术需求单位并没有一个非常顺畅的接触和沟通渠道。同时我国的相关企业也不能够将需要的科研技术及时的通过相应渠道反馈给科研院所中。我国现在的科研院所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科研环境,重视理论研究,对于技术应用则没有看重;重视技术研究,对于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则没有看重。这种研发态度和环境就导致了我国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的过程中,同外界很少联系或者是不联系,这样就会进一步的导致成果的供应单位和需求单位的不了解和不信任。导致科研成果的理论知识和具体应用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以及工业应用。

(2)在我国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促进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在我国科研院所中,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创建科研院所自己的高科技企业,这样能够有效的,及时的将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实现成果的商品化。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正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科研院所成立高科技企业需要很多的资金,同时也需要科研院所具备进一步经营的能力,特别是需要经营型人才。这一问题是科研院所的难点之一。我国的科研院所技术型人才密集,但经营型人才缺乏,缺乏商业化运作能力;同时大部分科研院所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有限,需要高科技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资金的招募,但是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有高投入以及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很多的资金投资者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处于观望的状态,银行也由于高风险等原因不愿意将资金借贷给高科技企业,这样就给高科技企业的运行和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我国相关部门规定,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是不具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格,这样就导致我国的高科技公司不能够通过股票发行或者是债券发行的方式来募集资金。上述的问题也是我国科研成果没有有效转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瓶颈。我国科研院所成立的高科技公司在成立之初,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运作,主要的原因有三个,第一个是高科技企业并没有充足的资本积累;第二个是高科技企业没有畅通的资金筹集渠道;第三个是由于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资金筹集的能力较弱。上述三个原因就导致了高科技企业的运行不畅,没有足够的能力将科研院所研发的科研成果进行有效工业化,商品化转化。是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瓶颈。

(3)在我国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不均衡是科研成果转化的一个瓶颈问题。在我国的科研院所中,科研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在研发期间主要有三个因素推动了研发的有效进行。一个因素是充足的科研经费;第二个因素是科学的市场检验;第三个因素是衍生问题的动态处理。上述的三个因素在研发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研发过程中,研发成果的转化离不开上述三个因素的帮助。虽然我国对于科研人员的待遇问题出台了很多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旨在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但是科研院所的相关领导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没有足够的支持和重视,没有严格的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来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在我国的科研院所中,科研成果主要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具体的成果转化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难以确定最终的受益主体。在我国现在的科研院所中,科研成果的转化主要功劳在于相关领导的正确领导以及科研单位提供的优质的科研环境,忽视了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的付出和努力。因此在成果转化利益分配过程中,科研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大部分的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全部给了相关的领导。这样就直接的伤害了科研人员的科研进取心以及主动性,积极性。这样的问题进一步发展就是个别的科研人员同外界人士合作,造成科研院所的技术流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分析

(1)我国现阶段科研院所在对待科研成果态度上具有形式化的问题以及表象化的问题。在我国科研院所中,科研项目的立项以及相应的后续程序严格的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在遇到科研难题时,会找相关的科研同行进行咨询,或者是查阅文献以及检索引证。关于科研项目的具体进程只是汇报给相关的管理部门。我国现在的科研立项大多是一些形式化或者表面化的东西,导致科研项目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很多科研院所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项目获取经费。很多的立项科研成果是通过不计成本的投入在实验室中模拟形成,但是在我国的商业领域需要的是最小的投入最大的回报,因此我国的科研成果很难到达商业上的要求。我国的科研成果在投入生产过程中长时间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这就是科研过程中形式化或者是表象化的危害。

(2)在我国的科研院所进行科研成果研发过程中为了片面的追求洋化的科研成果而忽视了科研成果的本土化。科研院所撰写的博士或硕士科研论文,以及各项科研课题的申报与获批,其中,均有“国际相同研究领域、成果及水平”等模板要求。瞄准国际前沿本身并没有什么瑕疵,但一味最求国际先进,与国内的需求和实际脱节,这种追求洋化的重复投入,从根本上遗失了本土化和适用化的内在需求,也忽略了我国工业化短暂进程的内在特点。

(3)在我国的科研院所中,相应的科研管理机制和体系制约了科研成果研究的正常运转,这样就导致了科研成果的虚拟化问题科研院所的评职机制、教学科研考核机制和名利驱动机制等,导致科研人员注重的目标不是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化,而是科技成果本身的研究过程与成果鉴定。简单说,科研证书完全满足了名誉的需求。“用与不用、用好不用好”完全是企业与社会的行为,学术研究呈现了虚拟化和泡沫化的乱象。

3 我国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工业转化过程中遇到瓶颈的处理方法

关于我国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工业转化过程中遇到瓶颈问题的处理方法的论述以及分析,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个方面是在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实行产学研三位一体化方针,同时要创新拓展转化过程中的实施路径。第二个方面是在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的过程中,我们正确的使用风险投资相关运营模式,同时还要对风险投资的相关运营模式进行创新。第三个方面是在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的过程中,相关院所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研发转化激励体系。下面进行详细的论述以及分析。

(1)在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实行产学研三位一体化方针,同时要不断拓展转化过程中的实施路径,多模式,多渠道实现成果的市场化。转化技术合作模式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技术合作是一种资源优势互补的合作,高校和企业能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合理分工,这种需求和资源结构的互补性能够产生比单一资源单独使用更大的效率,在合作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资源的配置也更加合理。

(2) 在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的过程中,我们正确的使用风险投资相关运营模式,同时还要对风险投资的相关运营模式进行创新 风险投资是科研院所通向资本市场、促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捷径。利用风险投资有助于缩短科研研究到工业生产的周期,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的择优培植机制,为我国科研院所附属科技企业的成熟创造了条件,对我国科研院所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催化作用。

(3)在科研成果工业化转化的过程中,相关院所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研发转化激励体系。对于科研人员来讲,科技成果转化成的实际收益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有效的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科研院所应该不断的完善和建立科研收益分配制度来鼓励相关的科研人员。在美国,科研成果的转化收益有三分之一是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辛苦努力和付出。这样的结果能够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有效的处理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让科研人员积极的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进程。让科研成果真真正正的转化成为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帮助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刘静,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模式选择[J],当代经济,2013(3):92-93.

[2]左猛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运营模式的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2010:28.

[3]朱双庆.技术入股型公司治理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0: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