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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4 09: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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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运行一年多来,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指导下,在*委党组和委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业务工作交接,落实我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时召开了第一次站务会,会议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领导成员分工和下一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随后,*流域分站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工作衔接,研究布置了下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已落实。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对*流域内授权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流域分站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项目站作为*流域分站的派出机构,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组建项目站,建管中心承担项目站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域分站对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实际,*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项目站的职责、项目站的组建和设立,明确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项目站之间的权责关系,细化了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内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和项目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印发,促进了*流域分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项目法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流域分站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7]339号),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监督权限、监督时限、监督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时发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担受监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对建管中心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项目站组建方案(含项目站人员组成),*流域分站审批,并发文通知项目参建有关单位。项目站人员数量按监督工程规模、内容、投资、进度和专业进行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一年多来,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认真组织开展了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至今已签订了7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承担了陆水水利枢纽除险加固工程、*5年陆水水库维修养护工程、陆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基础设施水电改造工程、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防洪工程、*荆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应急治理工程、*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6年度实施项目*7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继续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加强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各项工程实际,项目站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要点、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质量评定与组织管理、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发送项目法人等单位。项目站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五)认真审核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评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等工作的基础,项目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对划分工作有困难的进行指导和帮助。

同时,项目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要求建设各方依据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六)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施工质量,检查安全事故隐患

为使*流域分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一年多来,*流域分站和各项目站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约计29次,87人次,每次监督检查后除在现场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外,还以质量与安全监督文件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等形式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抽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抽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重点抽查施工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施工现场均进行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每次到工程项目,始终坚持检查工程的现场施工情况,听取现场建设各方的汇报,查阅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各种工程质量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中间产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采用“听、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与工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对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

(七)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为正确、客观地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验收关,项目站积极参加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主动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关口前移,没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所规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仅从阶段验收开始才参加验收工作,而是从实际出发,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困难,参加了单位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各项验收工作打下了基础。

每次参加验收,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都要先查看现场,然后听取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询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逐个标段、逐个单位工程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为了对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流域分站各项目站委托*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7项受监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和数量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要求,重点对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属结构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主要检测内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强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强度、湿抗强度、软化系数、摩氏硬度、块体密度;金属结构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层厚度、材质洛氏硬度、闸门焊缝探伤等。

项目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与检测人员一起到工地,指定检测地点,参与检测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站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篇2

第二条县塘坝整治办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乡(镇)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三条塘坝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按各自参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现场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塘坝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县塘坝整治办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参与塘坝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设备与材料必须使用国家的合格产品,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关健隐蔽部位的工程质量,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程施工。

第八条在工程完工后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或补修直至验收合格。否则,不予签证,工程项目部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塘坝整治办申报开工报告,工程验收应当有县塘坝整治办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从工程开始到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部对工程负总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选定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参建各方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月报,以文字形式如实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的合格率,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质量责任人要对报告的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部要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行业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评定质量等级;牵头组织参建单位整理各类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县塘坝整治办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的质量管理按照《省水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篇3

Reflection on Practice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 hydraulic engineering

Ai zi jiang•Re he mai ti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Xinjiang Kashgar River Basin Management Office, Kashi, Xinjiang 844000)

Abstract: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i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No. 7)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rder specifie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to implement the project legal person (construction uni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units, construction units assurance and government oversight combinedi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over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authorized by the appropriate department of water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in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clearly states: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wate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full-tim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mandator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tinue to strengthe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has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while also facing a lot of problems to face present and future, c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t home and abroa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ory role of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Key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hydraulic engineering; Practical Thinking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工作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遵循“ 监督、帮助、促进”的原则,以抽查为主,大中型工程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小型工程采取巡回监督, 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宏观控制:一是对参建各方的资质、人员进行复核,核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项目划分是否合理, 二是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三是对施工过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是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参与工程验收。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威性不强。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是水利部门自己组织建设的,有的虽说是地方政府成立建设单位,但负责工程建设日常事务的都是水利部门的领导同志,而设计、监理、施工都有带有专业性,存在同体监理、施工现象,这就决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易受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也降低了政府监督的权威性。二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人员结构不合理,专职人员少,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多,学历、职称偏低,专业结构配备不齐全、不合理,不能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更谈不上监督的正常开展。三是忽视了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监督。近年来,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把关不严,造成不少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因此,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非常必要。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理工程主要以抽查为主,监督手段主要凭监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靠肉眼观察和查阅资料,质量核定主要依靠参建各方的检测成果及外观质量,凭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出判断。由于没有质量监督检测结果,使工程质量监督停留在“感观”评价的水平上,不能科学地、准确地、客观地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评价,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

2.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途径

篇4

随着我市水利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2003年我市水利工程质监站承担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质监站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与我市质监站联合质监,城市防洪工程直接由市质监站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基建项目按各个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市质量监督站人员为主,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现场质量监督活动,提高质监工作质量。

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要求质量监督员尽可能多进行一些现场质监活动,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查看工程材料、机械设备质量及已完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阅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和复评情况。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监员都会到施工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一些质量问题和隐患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质监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人员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服务,帮助出谋划策,督促、参与解决问题,直到妥善处理完毕。

2、加强职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评定关。

工程质量评定是水利质监部门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任务重,责任大。为做好质评工作、把好质评关,质量监督站、项目站高度重视,在平时质监活动中注意收集工程质量有关信息资料,在工程完工时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细则,认真查阅资料特别是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半成品、桩基等检测资料和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资料,关键部位、关键工艺的施工记录和监理检查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介绍和汇报,并进行充分的现场查验,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作进一步的检测,同时结合历次的抽查评比和项目站质量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评过程中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处理或返工,否则不予评定。

2003年度,我站受监项目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在省质监中心站的指导下,与省质监中心站共同完成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等项目以及我市城市防洪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完成质监项目概算投资额约1.7亿,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到53%以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工程质量,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认可和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的肯定。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为了使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质量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努力规范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工作。2003年受监的工程主要有: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各个受监项目均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项目站全过程跟踪监督,一般项目以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为主,强化宣传教育,对工程建设现场、质量保证检查体系、质量管理情况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质量进行完整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学习及档案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使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站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技能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学习,二是加强质量监督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三是加强在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中学习和提高。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注意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有兼职档案人员进行档案管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泰州市水利局及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领导下,严格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繁重的建设任务相比,与上级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五、2004年度工作思路

篇5

随着我市水利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2004年我市水利工程质监站承担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质监站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与我市质监站联合质监,城市防洪工程直接由市质监站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基建项目按各个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市质量监督站人员为主,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现场质量监督活动,提高质监工作质量。

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要求质量监督员尽可能多进行一些现场质监活动,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查看工程材料、机械设备质量及已完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阅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和复评情况。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监员都会到施工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一些质量问题和隐患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质监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人员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服务,帮助出谋划策,督促、参与解决问题,直到妥善处理完毕。

      2、加强职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评定关。

工程质量评定是水利质监部门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任务重,责任大。为做好质评工作、把好质评关,质量监督站、项目站高度重视,在平时质监活动中注意收集工程质量有关信息资料,在工程完工时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细则,认真查阅资料特别是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半成品、桩基等检测资料和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资料,关键部位、关键工艺的施工记录和监理检查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介绍和汇报,并进行充分的现场查验,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作进一步的检测,同时结合历次的抽查评比和项目站质量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评过程中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处理或返工,否则不予评定。

      2004年度,我站受监项目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在省质监中心站的指导下,与省质监中心站共同完成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等项目以及我市城市防洪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完成质监项目概算投资额约1.7亿,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到53%以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工程质量,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认可和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的肯定。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为了使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质量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努力规范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工作。2004年受监的工程主要有: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各个受监项目均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项目站全过程跟踪监督,一般项目以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为主,强化宣传教育,对工程建设现场、质量保证检查体系、质量管理情况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质量进行完整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学习及档案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使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站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技能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学习,二是加强质量监督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三是加强在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中学习和提高。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注意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有兼职档案人员进行档案管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泰州市水利局及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领导下,严格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繁重的建设任务相比,与上级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五、2005年度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篇6

Abstract: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efforts to implement only by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n all aspects and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fully meet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and the level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is high quality implementation.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status and effect of develop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work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factors play on function of quality supervisory control of project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work of thinking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ving measures, suggestions.

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thinking; explore

中图分类号:TV

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 年) 》规定:“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性质、职责、依据、内容、权限及手段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规范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制度自实施以来,尤其是近10年以来,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水利建设市场的逐步发育完善,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也日趋显现。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值得深思与探讨的。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发展及现状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形成阶段(1986~1988 年) 。在此阶段,行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初期的一些制度与规定,部、省相继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了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正式形成;第二阶段: 发展阶段(1989~1997年)。在此阶段,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费用、质量检测、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水利部先后出台了几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完善了水利工程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 1996),规范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对加强水利水电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阶段:逐步完善阶段(1997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水利部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 号)及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一系列规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规程、规范的出台,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通过20年的发展,一个机构建立健全,制度逐步完善,手段日趋有效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网络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显示出巨大的成效。监督面也逐步扩大。以浙江为例,质量监督覆盖了所有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政府投资的防洪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工程,甚至还了近几年逐步升温的各类民营投资的水电工程项目。

监督效果:(1)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制。实行了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2)规范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建立并完善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遵守质量法规及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建设;(3) 保证了工程建设实体质量。通过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各类构配件等的检查监督,对项目划分的监督,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检查监督,对验收评定的检查监督,杜绝了不合格工程的产生;(4)推动了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与提高生产工艺水平。通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

2 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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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是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其他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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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它直接关系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工程质量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

一、建立工程监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监控作用。为此,即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建设单位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和企业自检,要在建立输变电工程监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概括为:①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③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同时,还要建立以工程监理为核心的监理、检验和质管组织:①监理工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输变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输变电工程承包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均具有监督权,以负责保护双方利益。②建设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③施工单位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复检。

二、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在企业施工过程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国家及行业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成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的本工程组织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成立本工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于,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说组织机构不能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势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组织机构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掌握;并贯穿到施工现场中去;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施工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施工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施工过程中违章、违规行为。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责任制要深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是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应该体现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施工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

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有利于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施工一线施工的实施,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监控管理和方法手段

1.施工质量监控的作用与目的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2.施工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熟悉和掌握监控的范围及重点,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预控状态,在一般情况下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为:

(1)学习及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监控的首要环节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设计意图,因为一个不符合设计的产品是没有什么质量可言的。然而,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要把学习与会审结合起来。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查图纸差错,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施工。有时,虽然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但由于施工较困难,为保证施工质量,需要对设计进行适当的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

(2)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监控是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监控。不仅要检查进场实物,还要检查质保书,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钢材、水泥、砂、石料等还要根据规定做复试。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等环节亦要进行监控。

(3)抓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程施工是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而质量监控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子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监控目标。

(4)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监控的重点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如框架结构中的梁、柱是关键部位,铁塔组立过程中的节点间主材弯曲是关键部位,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耐张、压接管位置握着力是关键部位,变电站断路器操动机构加热装置的绝缘及控制元件的绝缘情况是关键部位等等。

3.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手段质量监控对施工现场来说一般有事前监控、施工中监控和事后监控。如对设计图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监控,应在有关分项施工前进行,这样能更好地实现事先控制。对于在施工中容易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重点加强过程中的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纠正,真正做到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有些分项工程虽然已经完成,但离整体交工尚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对产品若不注意保护,则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实行监控,直到交工为止。

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随着科学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完善,逐步走向系列化、科学化。然而当前工作人员还应充分发挥传统的和现有技术、质量管理方法,把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达到监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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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计量器具的管理与使用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使用功能和工程量的确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整个建筑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的效果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例如因经纬仪未校验及本身固定角度偏差,造成建筑物轴线位移;又如水平仪未经校验及使用过程中的不当,造成场地排水坡向不正确;再如,压力表未经校验,造成管道打压不准等。所以工程计量器具的管理是一个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随着科技进步、技术更新,不断有新的计量器具更新换代,计量精准度不断提高,不光要求施工人员在使用技巧上的提高,更对工程计量器具在使用、保管、校验等计量器具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当前在在中小型建筑工程方面使用计量器具简介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计量器具不仅是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而且是计量部门提供计量保证的技术基础。工程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生产各个领域,在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中小型建筑工程方面计量器具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建设单位管理中常见问题:

工程建设单位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没有设专职计量器具管理人员,没有制定相应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多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分散管理,使用人员不固定;计量器具已多年未经校验检测,精准度无法保证;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计量器具管理无相应监督管理制度,施工管理过程中基本未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

(二)、监理单位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因中小型建筑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较小、技术要求低,造成监理单位对此类建筑工程管理不重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往往很少巡视现场,选派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不高,许多人员对工程计量器具管理了解甚少,更无从谈管理;监理公司对监理项目部配备的计量器具不足,不能满足管理工作需求,个别单位给监理项目部甚至只配备卷尺、靠尺,对工程的校核复查借用施工单位的计量器具,基本的检测计量器具不全,工程质量管理又如何谈起;部分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管理程序不熟,个别监理人员甚至不知道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计量器具需检查登记,以确保工程计量器具的使用有效。

(三)、施工单位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中小型建筑工程投资少、利润低,中标企业多为二、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且因为国家建筑业发展过快,建筑工程市场管理不规范,中标施工队伍各种条件参差不齐,施工企业与施工队伍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存在管理漏洞较多,没有相应的计量器具管理规定,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只在企业ISO9000认证时,只拿少数工程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验以蒙混过关,如此施工队伍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可想而知;施工现场的流动性很大,多数的人员都是农民工,而且建筑的施工季节性强,这也就造成了计量器具的数量和种类经常在变化,难以控制,而很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队伍往往没有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在施工现场有很多的大量小型、简易或是自制的计量器具,比如木工水暖用的水平尺,还有一些自制的有固定容积、长度的器具等,这些设备都是没有通过有关检定规程来检验的,如何确保施工过程中计量器具计量的准确性,这往往也没有专人负责。

三、中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计量器具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需要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现场的上述单位项目部更需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一个好的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就没有符合精度要求的工程计量器具;没有符合精度要求的工程计量器具,就没有准确的工程计量检测数据;没有准确的工程计量检测数据,建筑工程质量就难以保证。因此,工程施工参建各方都应本着质量为主的方针,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抓好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建设,从人、财、物几方面去积极落实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推动本单位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有效运行,打造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建造优质建筑工程。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程序管理,注重管理细节

1、建设单位首先要认识到工程计量器具管理的重要性,并大力推广实施;其次要在投标企业考察及投标队伍在建项目现场考察中要重点考察有无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情况,如果允许应要求投标单位在标书中明确工程重点结构部位使用工程计量器具及精度要求;施工过程中要把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做为对监理单位管理考核的一条,认真考核。

2、监理单位应先熟悉图纸及相应规范,选择符合工程实际需要且精度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器具,配备工程现场监理部,工程现场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选定工程计量器具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实施;开工前,认真审核批准施工单位工程计量器具使用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工程计量器具有哪些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并是否按周期检定校准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工程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执行,并做好工程计量器具使用记录,定期整理归档。

3、项目经理部对计量器具的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和生产需要,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台账档案。

(2)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需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周期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度已知,以便能作为证实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依据。

(3)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

(4)使用计量标准时必须严格按该设备使用说明操作,用毕擦拭干净、断电,并加盖仪器罩,使仪表处于非工作状态。

(5)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专(兼)职计量管理员对施工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跟踪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建立现场使用计量器具台账(施工用检测设备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项目上计量编号、状态。

负责现场使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

负责现场巡视计量器具的完好状态。

(6)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专用或自制检具用作检验手段时,使用前由现场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要求加以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交项目经理部计量管理员保存,随竣工资料归档。

(7)计量器具应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对使用中的各类仪器、仪表,不允许随意摔打磕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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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颁布实施,在《统一标准》中对检验批验收做了大量细致的定义、解释及规定。检验批是建筑工程中组成中的最基本的小单元,做好检验批验收,是监理工作中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根本性的工作。它是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以下是笔者对检验批验收的几点看法:

一、做好基本的检验批验收的重要性

高楼大厦平地起,是每一砖每一瓦构筑成了它的脊梁,是辛勤的建筑劳动者的每一滴汗水铸就了它的辉煌。这一切的一切都须从最基本的检验批开始。

1.《统一标准》对检验批合格质量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为: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单位工程合格的条件必须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所含检验批质量合格。因此检验批作为构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基本的最小单元,如果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不合格,这个单位工程的质量就不能评为合格。千里大堤,溃于蚁穴,所以我们应狠抓检验批的验收工作。

二、检验批验收,标准应明确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各检验批中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对有一些不明确的还须进一步查证,例如:规范中提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仅土建部分就约有300处,这些要求应在施工图纸中去找,施工图中无规定的,应在开工前图纸会审时提出,要求设计单位书面答复并加以补充,供日后验收作为依据。另外,验收规范中提出按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的条文就约有30处,因此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审查签认,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

三、检验批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是前提

《统一标准》强制条文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验收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自检表数字与实际的工程中存在较大的差距,这都是施工单位不严格自检造成。有些工程施工单位将“自控”与“监理”验收合二为一,这都是不正确的,这实际是对工程质量的极端不负责任。国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第18条明文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检验批验收、报验是手续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实行报验制,并规定了报验表的格式。

工程质量报验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报验时应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证明。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审时,应附有相关的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要求的资料及规范规定的表格。通过报验这一个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可全面了解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便于发现问题,更好地控制检验批的质量,报验是施工单位要重视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郑重其事,是质量管理中的必然程序。

五、检验批验收,验收人员即主体要合格

《统一标准》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工程(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验收,及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不同层次的工程师实施验收。同理,检验批验收的记录,应由施工项目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施工方为专业质量检查员,只有他们才有权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监理工程师应为具有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才算是合法的验收签字人。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应是专职管理人员,是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固定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六、检验批验收,内容要全面,资料应完备

检验批验收,一定要仔细、慎重,对照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等一系列文件,全面地细致的检查,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所有要求核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复验记录等,通过检验批验收,消除发现的不合格项,避免遗留质量隐患。

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如下资料:

1.检验批质量报验表;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如发生);

4.施工记录(如需要);

5.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验单;

6.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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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有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供电、供热、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时,应当将配套设施的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体工程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不合理缩短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主要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监理人员,并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监理措施,在监理前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并审签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参加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并做签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从工程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任务书以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技术指标数据可靠完整;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核验;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提品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保养说明,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自行装修造成损坏和质量隐患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3%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帐户。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建设行政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该项材料费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申请质量核验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单位将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检测、试验费2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