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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经营原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5 15:57:59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1

一、引言

企业管理合理有效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控制做得好不好、够不够、完善不完善,只有将内控这个大前提的基础打好,企业的管理才能行之有效。然而,如何实施、以什么样的指标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却在学术上一直争议不断,同时也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研究热点。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从法律层面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引导,此后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提到了新的高度,开始加强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以及审计的要求。但管理层如何评价内部控制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门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2009年起全面开始实施,要求上市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非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执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内控有效性评价是保证内控充分实施的关键,只有设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内控评价机制,才能真正确保内控的有效实施。

二、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概述

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能够有效地实施制定的内部控制,同时达到预期的设计目的。在大量研究中指出内部控制有效性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内控内容能否实现以及内控目标能否实现。在实现程度方面主要体现:第一,企业制定的内部控制政策以及对应的执行措施是否能做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不脱节脱轨;第二,设计好内控后,企业各个部门能否切切实实的执行,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实际上,在实务操作中,内部控制活动是一项复杂且系统需要多个部门相配合的工程,贯穿于企业管理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因此,在企业内部控制活动中,设计是基础,执行则是保证,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两者均为有效时才能够保证最终的内控结果有效。

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定方法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评价企业实施的内控活动是否达到预期期望水平。换句话说,在评估相关的目标风险时,如果实施内部控制后该风险得以降低,则说明实施的内控是有效的;反之,若风险没有降低,则无效。有效性评价的方法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常用的思路是以定性方法确定内部控制的方向,进而搭建框架,再在这些基础上通过定量方法运用一些指标和数据做出进一步的判断。通过定性与定量的相结合能够较为准确的确定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下面进行简单介绍:

(一)定性方法

主要介绍两种比较通用的方法: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法。

1.详细评价法

详细评价法,简单说就是选定国际通用的内部控制框架为参照物或标准,以此对照要评价的对象,检测其内部控制要素是否齐全、设计是否合乎规范,然后检测内部控制程序运行是否有效,进而识别出控制漏洞,据此综合测试得出一个总体性的报告,通过对发现出的要素进行评估实现控制目标风险的大小,从而评价内控有效性。

这种方法总的思路是从控制到风险,即从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到目标风险。单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看这个方法是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能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个方法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如何对照标准设计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标准框架是有,也阐述了企业要具备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需要哪些关键的构成要素,但如果采用机械套用的方式去一一对应本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构成要素与标准中的列明的要素,然后据此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采用如此单一简单的方式可能得不偿愿,反而会高成本、低效率,最后得出的有效性评价的结果也有可能存在偏差。所以单纯使用详细评价法效果甚微,下面要介绍的风险基础评价法则是人们认识到这一方法的局限性而补充的方法。

2.风险基础评价法

因为详细评价法存在所述的方法上的缺陷,所以实际上企业在进行内控有效性评价选择方法的时候,更青睐于风险基础评价法。这种方法的思路可以说是与详细评价法的思路背道而行,是先从风险入手,然后再到企业的控制。

其方法步骤为,先是对实现企业既定目标所要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接下来审查企业是否具有防范该风险的内控,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行为措施是否到位等;然后对内控有效运行的证据进行收集整理,以此来评价内控是否得到了有效运行;最后,评估企业内控的缺陷漏洞,最终得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评价。当然,由于不同的企业各自的发展目标不同,其所面临的内控风险以及需要把控的重点不同,所以此种方法要求评价主体能够依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对专业能力的要求较高。

(二) 定量方法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所使用的定量方法是基于评价指标上的,所以评价指标的设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指标既满足现实基础同时也要能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要想O立合理、有效的评价指标,需要对企业的营运能力等各项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与企业的结构、运营方式等相匹配,从而将企业的工作予以量化。有了评价指标之后,就可以据此构建数学模型。

常用模型很多,在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

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最早由美国的T.L.Saaty教授提出。这种方法在思维上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都糅合进来,进而形成一种

层次化、系统化的分析方法。它的层次化在于将受多个复杂因素影响的对象划分成不同层次,但各个层次并不是孤立而是彼此有联系的。例如,可以设定目标层,列举出想要达到的不同目标;接下来是准则层,即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具备哪些因素,根据这些因素各自的重要性赋予不同的权重;最后就是方案层,基于上述层次,列举出不同的方案,具体再算出每一方案的总权值,权值最高的即为最佳方案。它的系统化在于并没有将问题分裂开来,而是使之层次化、条理化,便于将抽象问题具体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理论基础为模糊数学,其思维也是将定性方法转化为定量研究,把一些边界不清晰、不明了的因素定量化,也就是运用模糊数学这个工具对多因素复杂性对象做出量化评价。所以该种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一些模糊、抽象、难以量化的问题。尤其在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时候,人作为评价主体主观意识很重要,所以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也很大,这就要求在进行评价的时候能够将所有影响因素都考虑在内,将不确定因素以数学思维予以量化,提高评价的有效性。

四、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指标的设计原则

1.全面性原则。确定评价范围的时候,应该思考周到,应该将企业整个内控的所有构成要素都包含在内,这样才能对企业内控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发现其中的漏洞,得出的评价准确度也越高。

2.有效性原则。在选取评价指标的时候,要遵循有效性原则,选取的指标要确实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且能够可观的描述,同时兼具可操作性。

3.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需要花费人力财力,因此在实际设计指标时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通过评价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大于花费成本,同时能够管控一些重大风险的发生。

4.动态性原则。由于在实际经营管理和生存环境都是在不断变化的,企业的内部控制必须能够动态适应变化,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构成与权重。

(二)评价指标体系

各个企业应根据我国出台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合理构建本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在规范中,提出企业应遵守四个目标,即企业战略目标、企业经营目标、企业报告目标和遵循法律法规目标。在这四个大目标下又相应划分成几个子目标,子目标间互成相依关系,共同构成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对于上述的四个目标,也可体现为企业的战略目标,及企业在今后一段时间里的战略发展规划。能否有效地实现其战略目标不仅在于一开始的目标指定是否合理有效,还在于在今后的实施目标能否得到切实执行,例如经营目标和企业报告目标都是对于战略目标的具体实施,以及是否取得实质性的效果,遵循法律法规是对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的合法性保障。

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企业的一些通用指标,构建如下所示企业内控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结束语

总之,企业内部控制活动是企业防范风险、提升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活动,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更是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一项重中之重的环节,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可以防微杜渐,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在现今时代背景下,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冲击下,企业面临种种不可测的风险,这对企业内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研究不深,有些仅仅停滞于理论阶段,评价也都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同时也缺乏权威的评价指标体系,所以在以后的研究当中应该加强定量研究以及具有普及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国企业本身特有的性质建立真正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J].审计研究,2008,03,48-54.

[2]穆叶赛尔・木衣提,李小燕.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方法述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2:183-184.

[3]蔡鸿轩.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28:34-35.

[4]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COSO,2004.

[5]于增彪,王竞达,瞿卫菁.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基于亚新科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J].审研究,2007(03)

[6]韩传模,汪世果.基于AHP的企业内部控制模糊综合评价[J].会计研究,2009(04)

[7]张谏忠,吴轶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在宝钢的运用[J].会计研究,2005(02)

[8]温涛.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模型及运用[J].统计与决策,2004(04)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2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这就意味着企业要面临的风险也会更加复杂,多种多样的风险中财务风险被列为最重要的一种。所以为了规避财务风险,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研究必然成为重要的课题。电力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不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稳定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对于电力财务风险预警的研究还是比较匮乏的,这些都应该引起电力行业管理者的注意。

一、财务风险的概述

财务风险指的是企业所面临的一种经济风险,是企业的财务活动未来的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这里提到的财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财务的活动成果,也就是收益;另一方面指的是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偿债、营运以及获利能力等。财务风险指的就是财务实际结果比预期结果要少,财务状况变坏的情况。此外,财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损失性与收益性、可预知性与可控性等特点。

二、电力财务风险概述

电力企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能源企业,电力企业的健康运行保证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的生活需求。电力企业和普通企业一样都存在着财务风险,但是由于电力企业其别于其他企业,它的财务风险也与其他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电力财务风险的表现

由于电力企业主要经营的是电力供应、安全供电、电网维护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为:政策性风险、供需失衡风险、电费回收风险、资产设备效用风险、融资风险、投资风险以及筹资风险等。

(二)电力财务风险的特征

电力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就是将电能通过输配电装置安全、可靠、连续、稳定地销售给广大客户,满足其在经济建设以及生活用电的需要。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其财务风险主要有:受政策影响大、资产负债率偏高、客观存在、不确定性、与收益正相关、全面性、损失性等特征。

三、财务风险预警概述

(一)财务风险预警含义

财务风险预警指的是以企业的财务数据、生产或者是预算方案、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为基础,依据财务风险预警理论,通过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分析选定预警指标、设置警度、观察风险指标异动,最终达到在财务危机发生前向有关部门发出警报并且提出规避建议的目的。

(二)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作用

第一,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具有监测作用,财务危机的爆发不可能是突然发生的,是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逐渐积累下来的,最终才达到不可控制的局面,出现财务危机的爆发。财务预警系统可以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测,及时发出警报避免财务危机的爆发。第二,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具有识别作用,识别作用指的是预警系统不仅可以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发出警报,它还可以及时找到出现财务危机的决定性因素,这样就可以为管理者制造时间和空间,尽快地找到解决方法,有效防止财务危机的爆发。第三,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还具有借鉴作用,财务预警系统能够详细地记录危机的产生以及处理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这样就为以后提供了经验,而且能对现有的管理制度提供改善意见,可以消除潜在的隐忧。

四、构建电力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原则

对于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来说,最关键就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观察财务指标细微的变化,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识别出潜在的一些财务风险,为经营决策者提供依据,通过防范风险的发生来减少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在选择财务风险指标时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预知性原则

预知性原则指的就是企业根据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的变化,来预测财务的发展变化的趋势,总结并且制定出这一指标合理的数值,达到有效的界定企业管理经营的状态。

(二)敏锐性原则

敏锐性原则指的是财务风险指标要具备敏锐的反映出企业财务发展方向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整财务系统的一些变量以及参数,合理地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控制财务指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这样就可以减少财务危机发生的几率。

(三)整体性原则

电力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整体,自然它的财务风险指标监测也要全面完整,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对待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产生的原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为企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考虑。

(四)关联性原则

关联性原则指的是电力企业各项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也相互配合。在对指标值进行分析时,要将所有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都涵盖在内,要考虑到各个环节的关联性,以便更好地监测和预防财务风险的爆发。

(五)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就是要求风险预警指标可以直观快速的反映出企业财务潜在的风险,要求得到的信息是简明清晰的,分析判断要简洁迅速,这样就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因为繁琐的指标体系必然牵扯到很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的成本与收到的利益不成正比,这样就使得指标预警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对于一个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就决定这一课题一直被人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受到理论方法以及数据条件方面的限制,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力财务风险的特点以及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注意的几个原则,与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防控的实际需要相比较,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在实践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要构建电力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要以本文中提到的财务风险指标的原则为依据,要充分考虑到电力企业本身的特点,要选择普遍适用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指标,还要考虑到企业的现金流能力指标以及发展能力的指标,构建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很多电力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将所有数据收集在一起进行筛选和分析,并借此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所以,在未来的生产管理中,利用大数据进行指标的采集和分析,对电力财务风险进行预警和判断最终得到适合电力财务风险预警模型成为一种趋势,更好的规避电力财务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杨.电力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J].电力与能源,2011,06:449-452.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3

一、基本面:结构与原则

(一)结构与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相比,新规范不再称每个规范为“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而称其为“内部控制规范”,这也标志着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真正进入了以COSO报告要素为主导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此次颁布的规范共有18个,其中基本规范1个,具体规范17个,包括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固定资产、销售、筹资、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对子公司的设置、财务报告的编制、信息披露、预算、人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财政部正在加紧研究和起草关联交易、资产减值、公允价值、企业合并与分立、衍生工具、中介机构聘用等9项具体规范和有关评价标准、实施办法。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不但数量上有了扩展,其内容也更为广泛和深入。旧规范主要立足于会计项目,而新规范主要由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报表编报以及制度支持等三个层次构成,增加了人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由此可见,新规范除强调业务循环外,更加强调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二)原则新规范规定,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和效益原则等七项原则。和旧规范相比,增加了一条重要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由此可见,新规范强调应将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事项区别看待,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1)“制衡性原则”代替了旧规范中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强调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2)修订了对适应性原则的描述,即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新规范还专门制定了一项具体规范,即计算机信息系统,充分反映了其在会计电算化广泛应用的环境下的适应性。

二、具体内容:目标、要素与风险

(一)目标《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所有的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着重从会计角度强调内部控制保证相关会计处理过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旧规范则说明了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的目标为,“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样是从会计的角度,但旧规范从事后处理的角度出发,强调“防错和纠错”。

新规范第4条对内部控制的目标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企业战略;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由此可见,该目标参照了2004年美国颁布的《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Framework>》(《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简称ERM)目标的制定,除包括ERA4中规定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法目标外,同时还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国有大型企业比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加入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这一项。

合法目标是基础,企业出于自身动力的要求会主动去实现战略目标、经营目标、资产的安全完整目标,而唯有报告目标在某种需要下可能发生扭曲和违背,所以新规范中还强调,“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即将财务报告及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放在首位。因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要通过财务报告来反映,掌握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条主线,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掌握了企业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的重心和主体,同时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环节,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是提升企业市场形象与诚信度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

(二)要素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认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并且对这三个要素所应采取的审计程序和影响因素分别进行了论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将内部控制的要素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相对于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内部控制的要素,即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去掉了修饰和限定语,完全与COSO报告一致。

而新规范则规定:“企业内部控制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人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但是,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与检查。”由此可见,新规范仍然参照1992年COSO报告的五要素,并没有引入ERM的八要素,“至少应当考虑”为以后内部控制要素的扩展留有一定的余地。其中,风险评估要素定义为:“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对风险评估要素的分解,实质上对应的就是ERM的风险评估要素的分解,即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内部环

境要素则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其中的人力资源政策专门为一个具体规范,这是一个创新,也强调了内部控制中“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于责任的承担,为避免互相推诿的现象,规范也明确了责任:“企业董事会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企业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加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董事长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经理根据法定职权、企业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总会计师在董事长和经理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

(三)风险 新规范将风险定义为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而ERM框架中的风险,则提出“事项”这一更加中性的概念,即源于内部或外部的影响目标实现的事故或事件。事项可能有负面影响,也可能有正面影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风险是一个事项将会发生并给目标实现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机会是一个事项将会发生并给目标带来正面影响的可能性。带有负面影响的事项阻碍价值创造,或破坏现有的价值,而机会支持价值创造和保持。新规范更加强调负面影响的事项,也提出其中应关注的风险因素。具体如下:

第一,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团队精神等人员素质因素;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计、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基础实力因素;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因素。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4

一、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收入分配效应分析

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分配行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宏观上的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涉及到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居民的分配关系(张庆洪、岳远斌,1998)。虽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积累均不同程度地具有收入分配效应,然而,鉴于本文的研究范围,这里侧重于探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结果可以概括为三种:养老保险基金因运营良好而规模扩大、因运营一般而规模不变、因运营较差而规模缩小。而这种结果反对来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水平,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收入分配。从其影响结果来看,主要有三种:养老保险基金对劳动者个人的再分配影。向、养老保险基金对劳动者代际间收入的再分配和养老保险基金对同代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劳动者个人收入再分配是指劳动者的收入在不同年龄段的再分配,即劳动者劳动期间的部分收入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作用而被延迟到退休期间使用,从而体现出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如在个人帐户管理的储蓄积累式养老保险模式中,个人收入再分配效应表现非常直观,退休收入在形式和内容上均表现为劳动者退休前工作期间收入的一种积累,是延期或转移部分收入的结果。如果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状况一直能够保持良好,则劳动者劳动期间的收入将会小比例地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计划,进而提高其现期消费水平;反之,如果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状况一直不佳,则劳动者劳动期间的收入将会大比例地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计划,进而降低其现期消费水平。

劳动者代际间收入的再分配集中体现在采用现收现付筹资模式的养老保险计划中,现有老年人口的退休费用由生产性劳动人口负担,而现有生产性劳动人口将来的退休费用将由下一代劳动者承担,如此顺延下去,体现出劳动者代际间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可以说现有劳动者是上一代人抚养的结果,并抚养下一代,下一代人将赡养现有劳动者,现有劳动者赡养上一代人。从而形成一种“反馈抚养模式”(殷建强,2001)。这种代际再分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解释,一是当推行某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中年人和年轻人尽管缴费比例一致,但由于中年人要在相对短的时间里获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一部分缴费无疑转移给了中年人,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再分配;二是就两代人的缴费与所获得给付来看,随着工资水平的上升,缴费金额不断增加,给付金额也不断增加,而上一代人的退休金标准是根据其退休前某个时期的工资水平确定的,所以,其缴费额与给付额之间始终存在一个差额,这个差额中有一部分就靠下一代的缴费来弥补,而下一代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须由更下一代的缴费来弥补,同样形成一种代际收入的再分配。如果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状况一直保持良好,则上述的代际再分配比例将大大降低;反之,则将大大提高。

同代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是指收入高低不同的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在养老保险运行机制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状况:高收入者获得的养老金低于其缴费水平,而低收入者获得的养老金则高于其缴费水平。这说明,养老保险计划存在着明显的、形式各异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如果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状况一直保持良好,则上述低收入劳动者给付将更多地依赖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反之,则将更多地依赖高收入者的缴费,并且这种缴费比例有提高的趋势。

二、国外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经验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经过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探索,无论其运营规模,还是其管理方式,都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下面以欧州四国(瑞士、德国、英国和法国)为例,就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做一简要介绍,进而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

1.瑞士的做法

瑞士的养老保险基金受联邦法律管辖,定期向监管当局提交运营状况报告和审计师、精算师的报告。根据张小闻(1998)所做的调查,瑞士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37%)、房地产(19%)、本国股票(15%)、抵押证券(10%)、外国债券(8%)、储蓄(6%)和外国股票(5%)。法律对总投资比例做了如下要求:每一养老保险基金总资产投资于各种股票的比例上限为50%;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的比例上限为70%;投资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雇主本身企业股票的比例上限为10%。同时,对于不同的投资品种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投资比例上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免税,但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收益则要课税。

2.英国的做法

在英国,由雇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的,监管当局每三年对基金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总资产和总负债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如果发现资产大于负债,将降低缴费率;否则,将限期予以纠正。

英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国股票(54%)、外国股票(23%)、本国债券(9%)、外国债券(3%)、房地产(5%)、储蓄(4%)和抵押证券(2%)。英国对于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基本上不加限制,唯一的限制是其资产投资于建立养老金的雇主企业的比例不能超过5%。

3.德国的做法

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联邦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投资于债券(75%)、房地产(13%)、股票(9%)和储蓄(3%)。根据投资公司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为21%—75%,具体比例由各养老金计划灵活掌握;投资于房地产、流动资金和套期保值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上限公别为30%、49%和30%(资产承受倾向风险的上限)。

4.法国的做法

与德国一样,法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法兰西银行进行监管。但基金管理必须通过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而人寿保险公司则可以委托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其主要投资于债券(上限为65%)、房地产、股票和储蓄,但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上限为5%。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分离,不强制雇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并且规定雇主缴费不得超过雇员的四倍。

上述四国的做法可资我国借鉴的经验主要有:

(1)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监管机构,归口管理是上述四国的共同做法,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也必须在监管机构上统一,不能政出多门。

(2)投资渠道多样化是上述四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普遍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风险。

(3)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在政府有效的监管下,充分竞争,服务水平和效率均比较高。

(4)在四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各国均注重培育和发挥审计、精算等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提高了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三、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实行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以来,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个人帐户已经成为一笔不断扩大、滚动增加的积累基金。据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1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498亿元(含征缴收入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补助),总支出2321亿元。到年底,全国有10802万职工和338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比上年增长3.39%和6.65%。其中,企业参保职工为9198万人,离退休人员为316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0.81%和5.1%。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同时补发历年拖欠的养老金14亿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实现全额缴拨,全年基金征缴率达90%以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继续进行。截至2001年年底,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995.1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

尽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经过10多年的发展,规模相当可观。然而,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统一,管理手段软化,因而发生或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能充分实现。

(1)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虽然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下文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但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此熟视无睹,擅自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地方在没有进行详细市场调查和投资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风险性投资和基建投资,进行市政建设投资,甚至是修建楼堂馆所,基金不能如期收回,造成流失。1993年全国被挪占的养老保险基金为51亿元,1994年上升为64亿元。1997年的有关抽样调查显示,7个主要省市的养老保险基金余额中,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其它占款分别为11%、23%和66%。

(2)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无保证。1993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采取购买国家债券的形式进行增值,可以将养老保险与国家预算结合起来,既可以保证基金的增值,又可以完整体现养老与国家的本质联系,还可以缓解一部分国家财政压力。然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不像国外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房地产、股票、企业债券等多种投资,并且投资收益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作为一项长期货币收支计划,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虽然风险很低,但很难达到增值的目的。相反,养老保险基金非常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贬值,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总体支付能力。

(3)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以来,一直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财务制度,具体经办机构只能执行由部门下发的财务制度。由于该制度由制度的执行者自己制定,缺乏完整性、科学性,执行中容易出现基金流失和浪费现象。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由于没有参与基金运营事前和事中管理,只是简单地事后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只能以部门的财务制度为依据进行处理,致使许多问题因无章可循而无法处理。

(4)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低下。正是由于可用于运营的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投资渠道单一,加之缺乏对基金运营的规范监管,因此,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被人为操作现象较为严重,运营效率低下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亟待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其保值增值能力。

(一)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导向

养老保险基金与一般的基金运营不同,它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空间大和资金规模大的特点,除了遵循一般基金运营的原则之外,还有其自身的运营原则,具体如下:

(1)安全性原则:是指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要做到规避风险。它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最基本原则,即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为其资金运用的首要任务。因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关系到已退休人员现在的退休金和在职人员将来的退休金能否得到保证,所以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投入风险较大的项目。否则,一旦投资失败,损失将会惨重,甚至将危及养老保险事业。

(2)流动性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持续性要求基金投资具有流动性。其投资应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为辅。对于某些短期平衡的保险计划来说,投资的流动性原则更为重要。

(3)盈利性原则:指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要确保收到一定的收益回报。应遵照分散化、多元化的投资方针,进行组合投资,但要避免风险投资。即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养老保险战略目标的实现。

(4)社会效益原则。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是长期基金,有很强的稳定性。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可适度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有稳定回报的项目,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与一般投资不同,世界各国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上都有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如对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及其比例有一定限制。此外,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提高其定期存款利率;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所得税等。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向与投资组合的选择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选择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仅要保证基金本身的保值和增值,而且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投资方向的选择必不可少(陈旭明,2002)。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通常投资于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和实物资产(不动产和实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目前,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供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选择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业投资。主要是投资于不动产,尤其是房地产。由于房地产投资是一项中长期投资,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技术性要求很高,所以存在着一定的投资风险。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中,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这种方式虽然投资风险小,但资产的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

(2)购买政府债券。由于国债信誉好,安全性强,风险小,而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易于变现,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

(3)购买企业债券。由于企业有价证券承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可自由转让,风险较股票小。企业债券利率一般较高,但因为无国家财政做后盾,所以风险较国债大。

(4)购买公司股票。股票投资具有投机性强、风险性大、变现灵活、收益丰厚等特点,因而是风险最大,但同时收益也最大的投资方式。

(5)委托投资。指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信托投资。多为间接投资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投资方式因为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而使投资风险较小,并有稳定的较高利息收入。但在投资过程开始前,应规定出最低收益率,投资风险由信托投资机构承担。这种运营方式手续简便,易于操作,收益也有保证。

(6)现金和银行存款。这种投资方法既安全又保值,但由于银行利息很低,所以增值不大,而且如果遇到通货膨胀,养老保险基金有时甚至会贬值。

2.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选择

根据投资组合原则要求,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选择应该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在不同的资产,如到期日、流动性、收益率和风险性不同的资产之间进行合理配置。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刚性,所以必须有一部分资产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以用于短、中期养老金的支付。但是,这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较差,防范通货膨胀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因此,又必须有另一部分资产进行收益性最大、风险性合理的储备性投资。这部分资产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期限最长,收益率最高。为此,可考虑:一方面根据资金的可用程度和可用期限,合理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另一方面进行组合投资,合理安排国债、贷款、现金、投资基金及不动产等项目的比例。因为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各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与此同时,可考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以期获得高收益,但必须在保证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方能进行。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使之法律化。只有如此,各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2)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目前,可考虑借助各家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性公司的优势,具体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公司,参与实业和证券市场投资。至于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可考虑由保监会代行职能。

参考文献

[1]陈旭明。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国研网,2002-08-01.

[2]郭爱英、靳秉强。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探讨。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1999(2)。

[3]孙殿武。设立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体制上的风险。投资与证券,2001(8)。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5

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

2016年11月,李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顺风车单,车辆行驶中与道路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交通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

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的损失。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用61646元,损害公路设施费用360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与顺风车非同一概念。李某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概念区别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该规定可知,网约车不仅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亦因其具有经营性质而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续。

其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规章中,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其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该条明确了纳入行政规制的顺风车概念。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其他城市关于顺风车的规定,与北京市的上述规范大同小异,从中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综上,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故相关车辆和从业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故不需履行上述程序,亦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

2.顺风车的认定条件

顺风车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驾驶员、合乘者直接达成出行意愿;二是驾驶员、合乘者借助信息平台达成出行意愿。实践中,第二种已占主流。

在驾驶员、合乘者通过信息平台达成意愿后,驾驶员的运送行为属于顺风车还是网约车,判断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二是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标准。《合乘意见》中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其他城市亦多是如此。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故此,如驾驶员在信息平台注册了顺风车,借此接收顺风车单并依平台计算的标准收取了成本费用,则可参照地方政府相关意见中驾驶员、合乘者、信息平台的“合作”方式,认定驾驶员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

3.网约车和顺风车的保险理赔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6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7-0111-04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一般不需进行专门识别,当事人所投保的对象即是保险标的。但对于某些特殊的保险合同,尽管当事人投保的目的很明显,而确定保险标的却存在一定难度,保险标的的模糊不清进而引发其他一系列问题,对保险合同双方影响重大。

一、保险标的识别的内涵、条件及标准

所谓保险标的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和条件,在具体保险合同的多个构成要素中,将其中作为保险标的的特定对象辨别出来,并将之作为对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判断的依据。对保险标的进行识别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明确保险标的来解决其他相关的法律和实践问题。对于大多数保险合同而言并不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专门识别,通常根据投保对象就能够确定保险标的。需要进行识别的主要为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少数保险合同,如医疗费用保险、丧葬费用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一般而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识别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较为复杂,通常为多重条件,各条件间具有前后相继的内在关系;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客体不具有惟一性,即至少有两个客体受到损害,且各客体的损害也具有内在因果关联;三是两个或多个受损害的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如有的属于人身伤害,有的属于财产损害;有的属于现有利益的损害,有的属于期待利益的损害等;四是保险合同约定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其他损害只是作为导致此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可能导致作为保险标的的具体对象不清晰,才有必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专门识别。

而所谓保险标的识别标准指在具体保险合同中,识别保险标的应当遵循的规则、运用的方法或手段,同时也指识别保险标的的依据或理由。如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管将身体识别为保险标的,还是将财产损失识别为保险标的,都需要一定的依据或理由,确立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是识别保险标的的前提条件,而确立此标准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险标的与损害的关系、保险标的与投保目的的关系、保险标的与补偿方式和条件的关系。首先,保险标的是投保的对象,其必然存在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必然会受到损害,因此,受到损害是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之一。其次,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某种损害进行补偿,而损失或损害的对象就是保险标的,对受损害的保险标的进行补偿可以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因此针对具体受损对象进行保险补偿能够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之二。再次,人身保险的补偿额度事先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只影响赔与不赔,不影响赔多赔少,而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是否赔偿,同时也影响赔付额度,因此,损害的赔付条件和方式是识别保险标的的标准之三。确立了上述三条标准,保险标的在具体保险合同中就能够顺利地被识别出来。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标准就可以将保险标的识别出来,而在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中,则须同时运用上述三条标准才能够顺利进行识别。如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符合第一个标准,不能达到识别的目的。同时,保险赔付是实现了投保人对身体伤害补偿的目的,还是财产损失赔偿的目的存在一定疑问,因为两种损害具有内在关联,可以认为通过保险给付同时实现上述目的,运用第二条标准也不能达到完全识别的效果。从保险赔付的条件和方式看,保险赔付补偿的直接对象是医疗费用损失,此损失是可以衡量的,保险补偿的多少是以医疗费用支出的多少为限,而如果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则不应存在这样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第三条标准,医疗费用保险应当定性为财产保险。

二、保险标的识别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意义

保险标的识别关系到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而对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又会影响相关保险原则、法律规则的不同适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财产或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保险标的的不同是区别人身财产和财产保险的重要标准,这也成为通过保险标的认定险种性质的重要法律依据。如上文所述,需要识别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一般具有多个客体受到损害的特点,在受到损害的多个客体中,如果有的属于人身利益,有的属于财产利益,确定孰为保险标的就直接决定该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如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进而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等共同构成保险赔付的条件,其中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而支付医疗费用则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如果认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则该保险就是人身保险,如果认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将来可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则此保险就属于财产保险。这也是当前学术界对医疗费用保险究竟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对保险合同定性的不同还直接导致若干保险法律原则或规则的适用,仍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例,如果界定为人身保险,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分摊原则将不能适用,如果界定为财产保险,则重复保险原则将不能适用,其他专门适用于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的规定也将随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影响其适用性,可见,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准确识别保险标的是极为必要的。简言之,保险标的决定合同性质,合同性质决定法律适用。

除医疗费用保险外,通过保险标的识别还可以对许多具有争议的险种或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其中较为典型者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保险,其具体保障责任为,在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后,由保险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人所借款项。仅从该保险名称看,其无疑属于人身保险,但与传统人身保险不同的是,保险人赔偿的对象不是遭受人身伤害的借款人,而是贷款人。贷款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保险赔偿是由于借款人伤残或死亡后,其所贷款项将可能遭受不能收回之风险,因而在此类保险中存在两种损害,即借款人的人身伤害和贷款人因所贷款项不能收回造成的财产损失。从借款人或贷款人投保此类保险的目的看,其不是为了对借款人人身伤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贷款人在所贷款项额度内进行补偿,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根据上文保险标的识别的第二个标准,可以初步判断此种保险为财产性质的保险。再看保险赔偿额度,其以借款人所贷款项为限,不能高于所贷款项,如果借款人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则保险赔偿的数额也相应减少,因而此种保险不符合人身保险为定额保险的特性。根据上文保险标的识别的第三个标准,可以进一步判断此保险为财产保险。此外,从此类保险不宜重复投保等方面看,其亦符合财产保险特性。保险实践中,还存在借款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①,其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一致,其将借款人伤残或死亡后应向贷款人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为保险人向贷款人进行保险赔偿的依据,责任利益属于财产利益范畴,进一步表明此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

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费用保险相类似的还有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应为被保险人的收入,保险事故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工作能力丧失,因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也应当定性为财产保险。正因如此,有人认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属于补偿性质,投保金额并不能完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而是由保险人参考被保险人过去的专职工作收入水平或社会平均年收入水平,同时,还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兼职收入、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以及现时适用的所得税率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保险金额。[1]同理,护理保险实际上也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护理保险是指以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的保险标的应为护理费用,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出现障碍。对于一般的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如果其不与费用相关联,则应认定为人身保险。由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都可能在被保险人实际产生收入损失或护理支出之前就进行保险金给付,因此应将上述保险标的的损失理解为一种期待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利益的损失①。因此,可能出现保险人进行保险给付后,被保险人可能并没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收入损失,或者将所得保险金用于护理支出。简言之,上述险种中“保险标的损失”是建立在合理推论基础上的,与实际情况可能并不完全相符。

三、目前保险标的识别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保险标的识别影响法律原则和保险规则的适用,因此对合理维护当事各方正当权益及公司经营发展无疑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关于保险标的识别的讨论目前在理论界尚属盲区,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也是薄弱环节,正确运用这种识别机制去解决现实问题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思维惯式问题。依据保险标的认定合同性质是普遍能够被接受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方法,但在具体认定保险标的上却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认为只要在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中存在人身伤害事故就应当认定为人身保险,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确立保险标的识别机制,就是要引起对保险责任因果链条的充分重视,由众多事件构成的保险责任因果链条是保险理赔的依据,其中的人身伤害可能并非导致保险赔付的最终事件,实践中容易忽视对因果链条完整性的考察,以“断章取义”的方式形成的判断必然有失偏颇。

(二)法律冲突问题。保险标的识别提供了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但却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上文提及的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按照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应将其定性为财产保险,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之界定为人身保险,与现行规定冲突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等对保险标的识别机制的运用,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规章,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合同条款问题。保险合同条款措词具有诱导性是导致人们对保险标的判断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的认识偏颇常体现在其合同条款中,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如对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完全将其按照意外险处理和对待,在产品名称及合同条款中也明确将之称为意外伤害保险,社会公众因此理所当然地将之视为意外伤害保险,而实际上其与借款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并没有本质的不同,由于后者名称和条款中带有“责任”二字而归属于财产保险。

(四)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影响问题。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某些险种进行定性是否会对现行产、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产生影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将医疗费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定性为财产保险,寿险公司是否还能经营此类业务便存疑问。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简单地扩大或缩减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要依据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控能力来决定其是否可以经营上述业务。如果其具备相应能力,相关法律便可以如赋予财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权利一样,允许寿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五)适用范围问题。从目前保险实践看,将财产保险误认为人身保险的情形较多,而将人身保险误认为财产保险的情形却较为少见,但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并不能排除以后出现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保险标的识别认定险种性质的方法一般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分上,并不一定能适用于其他次级险种的性质认定,例如意外险和健康险的区别不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而是保险事故存在差异,意外险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事故,而健康险以约定的疾病等为保险事故。

四、保险标的识别的实践价值

(一)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有利于准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应当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仅对其和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也是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保险事故的范围。二是有利于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对赔付责任的影响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凡为保险标的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定对其享有保险利益,但在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所有特定对象是否同时为保险标的,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有利于理顺经营环节各种关系并提高经营水平

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保险合同进行定性,不仅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协调保险机构之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使得公司的统计管理更加规范。如保险公司之间①的重复保险分摊问题,在将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识别为财产保险后,是否需要和应该进行保险分摊便很明确,各保险公司不会因此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又如在保险代为权的行使上,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行使问题,保险代位权的适用领域主要为财产保险,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例,如果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将其定性为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后,便可以在理赔额度内向导致被保险人伤害的第三方行使保险代位权,如果第三方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则相应减少赔偿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保险公司在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发挥保障职能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此外,通过识别对保险合同重新定性后,保险公司必然要相应调整和完善保险数据统计管理,在统计时充分体现某些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为业务管理和风险监测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

(三)有利于保护产品创新并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与普通保险相比,需要进行识别的保险通常兼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内容,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例,一般人常会产生疑惑,即为何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而获得保险赔偿的却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贷款人),似乎违背了“谁投保、谁受损、谁受偿”的保险经营原理,产生这种错觉的原因就在于对保险标的认识的错误,如果将此类保险认定为财产保险,上述误解便不复存在。此类保险的出现,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险产品创新的思路,突破了原来只针对单一损害的保险产品的保障局限,实现对连锁损害中的最终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目的。在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中,虽然没有所谓最终受害者,但却具备多重损害的共性,且受害对象(人身)和赔付对象也看似脱节。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上述险种进行重新定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人们的认识偏差,有助于消除质疑,取得认可,最终使该种产品创新方式的延续和发展获得坚实的社会基础。创新思路的保护和运用,无疑对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条件和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保险标的进行识别可以促进保险业务风险管控水平的提高,进而实现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特点不同,导致两类保险面临的风险点各异,对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方法和手段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如果将财产保险按照人身保险管控,或者将人身保险按照财产保险管控,都会因为没有对症下药而人为形成风险隐患。仍以医疗费用保险为例,如果将之定性为人身保险,则在医疗费用支出等只涉及“财产损失”等环节上的风险管控似乎超出了人身保险的风险范围,但实际上医疗环节的风险恰恰是此类保险的风险集中点。因此从风险管控的角度看,将此类保险定性为财产保险更为合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需要进行保险标的识别的险种或保险合同,一般同时存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尽管有时将之定性为财产保险,也只是表明其风险管控着重点的确定应以财产保险特性为依据,并不排除对其与人身伤害有关的风险点也应同时进行管控,如在医疗费用保险风险管控中,应当考虑被保险人的生存率、死亡率、伤残率等,这些对厘定费率以及后续管理均有影响。因此,通过保险标的识别对险种和保险合同准确定性,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确定风险管控着力点,保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7

一、风险管控模式的作用

风险管控模式从管理内容、要求及方法方面提出了规范管理要求,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管理框架,解决风险管控“管什么、怎么管,控什么、怎么控”的问题。

二、风险管控模式的构建原则

1.基于风险的原则

“基于风险”就是根据实际情况,一切从现场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因此,管控模式中的任何一个管理标准都必须针对特定要素的风险而设计,识别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指明管理方向,控制损失。

2.预先控制的原则

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全过程管理,指导企业、员工如何规避风险,实现风险预先控制,预防风险发生。

3.系统性的原则

风险管理体系系统性的原则表现在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从横向与纵向形成一系列链条式的闭环控制。

4.全员参与的原则

风险管理的实施不是哪个领导或哪个部门的事,它强调企业的全员参与,上至最高管理者,下至每一个基层员工,全员参与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5.持续改进的原则

风险管控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持续改进是强化风险管理,实现整体绩效改进,使其符合企业方针政策的过程。

三、企业风险管控模式的构建思路

1.提高干部员工素质和风险意识,扎实风险管控基础

在企业风险管理中,人是最主要的因素,提高干部员工素质,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员工能动性,是确保风险管控的基础。

提高企业全体干部员工对风险管控的认识,风险管控不仅仅涉及企业风险管理,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包括安全管理、内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提升干部员工素质是风险管控的基础,把风险意识根植于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贯穿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增强搞好生产的自觉性。

企业风险管控是建立在共同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只有当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目标明确,观念趋同,风险管理才能更有实效。使每一个员工都有企业再小都应在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的约束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观念;使每一个企业员工都要有风险控制概念和意识,知道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要受到风险管控制度的牵制和约束。

2.明确重点管控节点,规范管理标准

管控节点是风险管控中的风险防控点,按照风险控制原则,结合企业现行有效的风险管控内容和方法进行确定,解决业务活动中具体风险控制关键点。

管理标准规范化,主要是结合业务流程内容与自身管理实际,按照流程控制原则,提出具体管控内容与方法,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的问题。

3.构建模块化管理功能

风险管理的目的就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控制风险要由哪些环节入手是我们构建风险管控模式的基础。根据油田公司内控手册业务流程并结合企业管理实际,确定风险管控七个基本管理单元(安全管理、风险评估与控制、应急与事故管理、作业环境、生产管理、能力要求与培训、检查与审核)。七个单元覆盖了企业传统生产管理的管理范围,并向相关联的范围进行了延伸管理。

4.构建风险决策管理和技术保障系统

构建风险决策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将评估与分析结果进行决策指挥。根据评估与分析结果,得出风险管理政策、目标与指标、责任制度、培训制度以及激励机制,确保决策与投入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构建技术保障系统,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协调处理设计与变化管理、控制环境管理、业务流程管理等。

通过保障系统抓好风险过程控制,以业务关键控制点为重点,建立具有企业自身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突出人员、设备和管理三大要素,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科学确定风险点,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实现对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

5.构建规章制度和管理保障系统

以落实管理规范化和职工作业标准化为重点,完善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作业标准,建立规范、可行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管理手册,确保制度、标准的可操作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确保其安全运行,实现对现场作业风险的有效控制。

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情况下各项控制措施,分系统、分层次、分岗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和职责分工,做到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3.6构建企业风险管控监督机制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管控实行有效的监督,进行定期评审考核,对风险防控不力的,及时进行纠正;对触及风险“红线”的,尤其是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提高风险管控的效能。

四、结论

构建风险管控模式,使生产经营管理从现有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中解脱出来,利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得出符合企业实际现状的风险管理新模式,通过新模式的构建与应用来管理企业,以期强化企业风险管控意识,实现企业风险管理真正自主管理。总之,实行企业风险管控,紧盯消除风险的目标、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把风险管控落实到生产经营工作中去,是我们构建风险管控模式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1]严武.风险统计与决策分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8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

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

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

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

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9

一、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内涵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之中,人们必须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的延伸,贯穿于保险法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合同无效。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说明)、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几个制度规范,均具有成熟的课操作规范。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具体体现有:

(一)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保险法在该基本原则下体现了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提示和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后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如实告知是以保险人询问告知为限度。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本条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诚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规定如未明确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内容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证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具有维护保险标的基本安全的保证义务。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各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保险人在取得合同解除权的一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解除合同权,则权利消灭,是法定的认定保险人弃权的期限标准。第六款则规定保险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承保的,视为弃权,不得再解除合同。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通则诚信原则的异同

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基本法律原则,但二者存在不同之处。

(一)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普遍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一般准则,对保险法也适用。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仅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法的最高准则,要求当事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地位不同

民法根据当事人法律行为在民法领域所属范畴,首先适用特殊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优先适用的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险法领域中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度要求远远高于其他生产、销售、服务领域,投保人基于对保险人的承诺,支付保险费以分散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保险人则基于投保人投保领域发生危险的机率确定赔付比率。双方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一直到保险赔付完毕,均要本着诚实信用。而各方当事人之间诚实信用的信息交流,大大降低了社会成本,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同时,最大诚信原则也限制了作为信息取得较便利占优势一方的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平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笔者办理过大量保险业务案件,拟从承办的二个案例阐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对社会利益平衡产生的影响。

案例一:黄??子胫泄耸俦O展??追止颈O蘸贤婪装?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追止?

2012年8月10日,原告根据被告业务员的推销,向被告缴费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告于同年8月11日承保,保险单注明保险金额49万元,交费期满日2032年8月10日,年交保费13132元,并注明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单后附合同条款第七条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了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2013年6月,原告到上海长海医院就诊,2013年7月30日,被确诊为左肾肾细胞癌。原告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赔偿,理由为:原告未告知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原告曾经在体检时被检测出“左肾小结石、右肾错构瘤”。被告在原告索赔后,向原告发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二)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原告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拒绝赔偿、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应当向原告进行保险赔偿。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其启示

本案一审经法院主持,原告和被告调解结案,被告赔付原告352000元。本案例表明了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度问题。从该案来看,最大诚信原则有效地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被告的询问下告知了应该告知的所有事项并记录在投保单。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应当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但本案原告并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是原告未询问体检事项,且体检时的右肾错构瘤没有演变为肾癌,现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右肾细胞癌,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原来体检没有因果关系。可以说,最大诚信原则甚至比保险合同本身还能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人弃权和禁反言问题。被告业务员对原告家庭的情况了解,被告曾经因原告父亲癌症身亡赔付过保险赔偿金,被告承保原告人寿保险时,未要求原告体检,应当视为被告对前期承保事项的弃权,不得在理赔时再主张。

案例二:赖??子肓??住⒅泄窖蟛撇O展??字Ч净袋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123.html" title="交通论文" target="_blank">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埃军/p>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赖??祝?

被告:夏??住⒘??住⒅泄窖蟛撇O展??字Ч?

2012年12月27日上午,夏??准菔徽?C3736M号小型轿车,从泰顺县分水关驶往罗阳镇方向。10时20分许,行经331省道45KM+800M路段时,因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林?准菔徽?C50M7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夏??壮械J鹿嗜吭鹑巍U?C3736M车辆所有人为林??祝昙煊行谥?012年11月,2012年12月26日林??孜衅湫窒虮桓嫱侗=磺肯铡⑸桃等呦眨??字衷谕侗5ゼ啊霸鹑蚊獬魅匪得魇椤鄙锨帧8没当景副O蘸贤小盎档谌咴鹑伪O仗蹩睢钡谄咛醯冢ㄋ模畹谝幌钤级ǎ悍⑸O帐鹿适北O栈滴窗垂娑煅榛蛘呒煅椴缓细竦模O杖瞬桓涸鹋獬ァ!盎盗颈O赵鹑蚊獬魅匪得魇椤钡诙踔忻魅繁O栈滴窗垂娑煅榛蛘呒煅椴缓细竦谋O杖嗣獬鹑巍?

(二)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已经向涉案保险机动车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保险车辆未经检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结果及启示

本案经一审法院认为夏??锥陨姘附煌ㄊ鹿矢喝吭鹑危?C3637M机动车投保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未按照规定检验仍承保,具有过错,林??捉窗垂娑煅榈某盗窘桓??准菔唬簿哂泄恚炫辛畋桓嫦??锥员景杆鹗С械?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锥员景杆鹗С械?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字Ч径员景杆鹗С械?5%的赔偿责任。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例是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自由裁量的结果,体现了保险合同双方都应当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10

[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体现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法 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 法律责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说文解字》曰:“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它不仅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然而,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近年来,保险领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而必须用法律来保障社会信用。对此,新《保险法》予以高度关注,从总则到分则,处处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以及违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规范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诚信原则始于罗马法,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先后确立了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地位越发重要。他已为不少部门法规定为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为维护保险秩序,从而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新《保险法》在“总则”中特别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在保险活动中的特殊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已,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与此相反,那种哄骗对方、不讲信用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对诚信原则的亵渎,甚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 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并就保险人的询问,尤其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亦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当然,若投保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则不违反告知义务,自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序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对此,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新《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三)诚信原则对承保经营的规范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因而,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人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对此,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现行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营销员的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在向客户的告知环节中,若营销员对合同条款说明不实(如夸大保险责任、诱导投保人签单;回避或曲解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回避或曲解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条款等),都将会带来保险纠纷。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营销不仅要对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作严格审核,还必须就合同条款内容及与之相关的事项(如险种、保险费、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投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出险通知期限与方式、保险索赔条件与范围、合同的截止时间等)作为如实说明与解释。尤其是对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等易引起误解和纠纷的条款内容必须向投保人作出准确无误的说明。对新《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经营之道在于诚信。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在这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面对“入世”挑战,保险公司应自觉遵循和努力实践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宗旨和经营理念,这是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为此,新《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作及“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诚信原则对索赔活动的规范 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事件时,就会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或纵火或自残甚至杀害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端。鉴于此,新《保险法》第28条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退回。新《保险法》第65条、第67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五)诚信原则对理赔活动的规范保险人的诚信原则除体现在上述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体现在其对承诺的履行,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上。对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时限作了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实现。理赔是保险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因而这就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但要遵循诚信原则,更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对此,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勘察、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旦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人人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而真正起到为被保险人排忧解难的作用。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还“应当赔偿被保险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外,为保证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二、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强烈呼声。为此,新《保险法》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落 (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序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而骗取保险金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二)对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实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三)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法信则灵。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诚实守信将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动,我国保险业亦将步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从而以崭新的姿态迎接“入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例11

1.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集中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

2.财政职能:是指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财政这一经济范畴本质的反映,具有客观必然性。

3.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预算收入,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权的预算内收入及部分预算外收入。

4.财政收入规模:是指财政收入的数量界限。

5.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6.税收制度:是国家规定的税收法令、条例和征收办法的总称。

7.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采取有偿方式,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

8.公募法:亦称公募拍卖法、公募投标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9.财政支出是财政分配活动的第二阶段,是国家(政府)把筹集到的财政资金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分配活动,是政府履行其职能而支付的相应的费用的资金。

10.政府采购:又称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11.行政管理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外事机构行使其职能所需要的经费支出。

12.国防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国防建设、国防科研事业、军队正规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13.社会保障:是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14.财政补贴:是指在某一确定的经济体制结构下,财政支付给企业和个人的,能够改变现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相对价格,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无偿支出。

15.财政政策:指政府为了实现预定目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与手段。

16.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国家关于各类银行及其各级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17.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借助一些短期的、数量化的金融指标作为实现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效果的传导体和指示器。

18.保险:可以从两个角度定义:一方面,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另一方面,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19.起征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课税对象,都要征税。

20.购买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活动,包括购买进行日常政务活动所需的商品和劳务,也包括用于国家投资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21.复式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将全部财政收支按经济性质分别编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通常分为经费预算和资本预算。

22.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现宏观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和调节货币信用量的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两大内容。

23.信托: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鉴定合格,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24.免征额: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有免征额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5.保值国债:在国债发行时已确定利率基数,但为了避免物价上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国债利率还随市场的物价水平的上涨而上涨。

26.信用: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

27.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和实现的某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28.国家预算:是国家财政的收支计划,它是以收支一览表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是国家财政实现计划管理的工具。

29.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进行无偿的财政资金转移所制定的制度,包括转移支付的原则,实现的目标,转移的形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二、填空题

1.财政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条件),二是(社会条件)。

2.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

3.按收入形式可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大类。

4.财政收入按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分类,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

5.我国现行税率可分为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6.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1950)年公布实施的。

7.决定国债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金融市场利率)、(银行利率)、(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

8.国债的特征:(有偿性)、(自愿性)、(灵活性)。

9.安排财政支出的原则有(量入为出)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和(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原则。

10.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拟定采购计划)、(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采购合同)、(办理资金结算)、(进行效益评估)。

11.行政管理支出按最终用途划分,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2.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属于(社会消费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

13.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14.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取得工资收入的职工和职工雇主各交纳一半的社会保障税)和(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资金)。

15.财政补贴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减少补贴项目)、(明确补贴重点)、(规范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

16.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为标准分类,财政支出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17.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大致分为:(高度集中)、(分散管理)、(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

18.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

19.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20.信用形式主要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

2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是特殊的金融管理机构。

22.西方通货膨胀成因理论中,需求拉上论侧重(社会总需求)的过度;成本推动论侧重(社会总供给)的增加。

23.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被概括为三性,即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4.财政支出效益分析的方法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费用)选择法、(公共劳务)收费法。

25.我国统一货币流通包括(现金流通)领域和(转账结算)领域。

26.信托的职能有(财务管理)、(资财融通)、(信用服务)。

27.紧缩财政政策的措施主要有(削减)财政支出和(增加)税收。

28.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9.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个(历史)范畴。

30.国债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三种:(平价)、(折价)、(溢价)。

31.财政信用措施主要有:(公债)和(财政贷款)。

32.(股份制)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形式。

33.原始存款的策源地是(中央)银行,派生存款的策源地是(商业)银行。

34.中央银行具有(政策)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35.外汇市场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之分。

36.我国的预算年度采用(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对日止。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单项选择题

1.财政属于(B)范畴。A.生产

B.分配

C.交换

D.消费

2.财政是以(A)为主体的分配关系。A.国家

B.企业

C.个人

D.法人

3.目前,我国税收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D)。A.60%

B.70%

C.80%

D.90%

4.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限实际上就是政府履行(C)对财政收入的最低需要量。A.各项工作

B.各项任务

C.各项职能

D.各项计划

5.征税的依据是(C)。A.生产资料所有权

B.产品所有权

C.国家政治权

D.剩余价值支配权

6.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主要是起因于(B)的不同。A.纳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加成和减免

7.(A)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法发行国债。A.公募法

B.承受法

C.出卖法

D.支付法行法

8.当国债采取(D)发行时,如果银行无法将国债全部推销出去,则可能导致非经济货币发行,从而引起通货膨胀。A.直接公募法

B.间接公募法

C.承受法

D.出售法

9.衡量和考察财政支出的指标通常是以财政支出的(A)来表示的。A.绝对量

B.相对量

C.实际指标

D.效益指标

10.财政支出过程实质上是一个(D)过程。A.发放补贴

B.利息支出

C.回笼货币

D.资源配置

11.下列属于人员经费的是(A)。A.职工福利费

B.公务费

C.业务费

D.修缮费

12.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于(C)起实行。A.1995.1.1

B.1996.1.1

C.1997.1.1

D.1998.1.1

13.(A)是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户的各项生产性支出的支援。A.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B.农林企业挖潜改造支出

C.农林部门科技三项费用

D.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性支出

14.(A)是指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支出作资金储备。A.现收现付制

B.完全基金制

C.部分基金制

D.先收后付制

15.国家财政对某些企业或项目的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贴,称为(D)。A.价格补贴

B.外贸补贴

C.房租补贴

D.财政贴息

16.在全国或整个地区建立一个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是(A)。A.高度集中

B.分散管理

C.统分结合

D.其他

17.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相联系的信用形式是(A)。A.商业信用

B.银行信用

C.国家信用

D.消费信用

18.银行在技术上的创造货币能力能否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D)。A.银行贷款

B.银行存款

C.提现率

D.社会再生产等若干内在因素

19.(B)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保险公司

D.证券公司

20.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必须同时具备(C)。A.强制性、相关性、可控性

B.可测性、可控性、固定性

C.可测性、可控性、相关性

D.可靠性、可控性、相关性

21.表示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称为(B)。A.升水

B.贴水

C.平价

D.兑换收入

22.(B)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形式。A.私人

B.股份制

C.国家

D.中央

23.保险是一种(B)制度。A.经济管理

B.经济补偿

C.社会保障

D.社会福利

24.(D)是在买进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以避免汇率风险。A.即期外汇交易

B.远期外汇交易

C.地点套汇

D.掉期交易

25.一般而言,社会成员中,通货膨胀的受害者是(C)。A.政府

B.企业

C.居民

D.投机商

26.(A)是因进出口商品而引起的收支。A.贸易收支

B.劳务收支

C.单方面转移

D.特别提款权

27.财政产生的条件是(B)。A.政治和文化

B.经济和政治

C.经济和效益

D.政治和历史

28.(C)的利率是根据市场物价变动幅度而浮动的。A.固定利率国债

B.市场利率国债

C.保值国债

D.普通国债

29.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B)审查和批准。A.政协

B.人民代表大会

C.法院

D.财政部门

30.在编制预算时就已经安排了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称为(C)。A.决算赤字

B.财政赤字

C.赤字财政

D.财政结余

31.在财政收入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是(C)。A.C

B.V

C.M

D.C+V

32.财政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转移的支出是(B)。A.购买性支出

B.转移性支出

C.可控性支出

D.不可控性支出

33.下列属于公用经费的是(A)。A.公务费

B.工资

C.职工福利费

D.补助工资

34.财政赤字是否具有扩张社会需求的作用,主要取决于(C)。A.财政透支

B.动用上年结余

C.是否具有“创造货币”的性质

D.发行国债

35.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C)。A.个人消费的需要

B.企业生产的需要

C.社会的公共需要

D.家庭的生活需要

36.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也是决定(A)高低的主要因素。A.剩余产品价值率

B.产品合格率

C.工资增长率

D.物价指数

37.国债是指(C)以债务人的身份,采取信用方式,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务。A.企业

B.团体

C.政府

D.个人

38.财政补贴的对象是(B)。A.政府机构

B.企业和居民

C.失业者

D.伤残人

39.(B)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A.银行资本金

B.存款负债

C.向中央银行借款

D.同业拆借

40.我国的中央银行是(A)。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工商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

41.(B)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发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A.原保险

B.再保险

C.单一保险

D.综合保险

42.(A)是金融机构之间旨在调剂资金头寸余缺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的货币市场业务方式。A.同业拆借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国债回购业务

43.(B)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票据,俗称钞票。A.支票

B.银行券

C.大额存款单

D.股票

四、多项选择题

1.资源配置职能是通过财政收支改变资源在(ADE)的配置。A.地区之间

B.国有和集体企业之间

C.个人之间

D.产业部门之间E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

2.经济稳定的含义包括(ABDE)。A.充分就业

B.物价稳定

C.企业收支平衡

D.国际收支平衡

E.合理的经济增长率

3.在现实经济社会中,V与M的比例关系的确定,主要表现为(AD)。A.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B.物价高低

C.外贸顺差

D.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多少

E.原材料消耗的高低

4.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ABCDE)。A.生产技术装备程度

B.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

C.劳动组织和管理水平

D.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

E.自然条件

5.税收具有(ACD)的特征。A.强制性

B.层次性

C.无偿性

D.固定性

E.深刻性

6.我国现行流转税的税种有(ABCD)。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关税

E.资源税

7.国债的偿还方式主要有(ABCDE)。A.分期逐步偿还法式

B.抽签轮次偿还法

C.到期一次偿还法

D.市场购销偿还法

E.以新替旧偿还法

8.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有(BCDE)。A.企业税后留利

B.国家预算资金

C.预算盈余

D.发行新债收入

E.偿债基金

9.以国家职能为标准分类,财政支出可分为(ABCDE)等。A.国防支出

B.行政管理支出

C.社会文教支出

D.债务支出

E.经济建设支出

10.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有(ABCD)。A.政府采购政策

B.政府采购法规

C.政府采购程序

D.政府采购管理

E.政府采购特点

11.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包括(ABCDE)。A.行政支出

B.公安支出

C.国家安全支出

D.司法检查支出

E.外交支出

12.国家可以利用(CDE)等多种手段,全方位支援农业生产发展。A.国家预算的支农资金

B.预算外资金的支农资金

C.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

D.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E.减免农业税

13.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的内容有(ABCD)。A.社会保险

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中的一部分

D.社会优抚

E.社会分配

14.按补贴的经济性质分类,财政补贴可分为(AB)。A.生产补贴

B.生活补贴

C.现金补贴

D.实物补贴

E.财政贴息

15.影响财政收入规模下限指标的因素,一类是刚性的,下列中属于刚性因素的有(ACDE)。A.国防费支出

B.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C.行政管理费支出

D.警察部队支出

E.教育费支出

16.分税制包括(ABCE)等多方面内容。A.分税

B.分权

C.分征

D.利润分成

E.分管

17.商业银行的管理原则可概括为(ACE)。A.盈利性原则

B.行政性原则

C.安全性原则

D.政策性原则

E.流动性原则

18.金融市场的功能有(ABDE)。A.融通资金

B.积累资金

C.管理资金

D.降低风险

E.宏观调换

19.财政是个(ACD)范畴。A.经济

B.政治

C.历史

D.分配

E.文化

20.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有(BCDE)几个方面。A.企业税后留利

B.国家预算资金

C.预算盈余

D.发行新债收入

E.偿债基金

21.内在稳定器主要包括(ACE)。A.累进的公司(企业)所得税

B.增值税

C.个人所得税

D.消费税

E.有明确条件规定的个人的转移支付

22.保险的职能有(ACE)。A.分散危险

B.组织收入

C.组织经济补偿

D.安排支出

E.融通资金

23.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通货膨胀成因理论有(ABCDE)。A.需求拉上论

B.成本推动论

C.菲利普斯曲线论

D.结构失调论

E.国际传导论

24.财政具有(ACE)职能。A.资源配置

B.经济核算

C.收入分配

D.储藏

E.经济稳定

25.税收三要素是指(ABC)。A.纳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附加和减免

E.违章处理

26.决定利率水平的基本因素是(BD)。A.税率水平

B.平均利润率

C.企业管理水平

D.借贷市场中资金供求对比状况

E.固定资产使用率

27.国际租赁包括(ABCDE)。A.金融租赁

B.经营租赁

C.维修租赁

D.衡平租赁

E.回租租赁和综合性租赁

五、判断并改错

1.财政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错。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险的核心内容。

错。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3.信用是一种经济上的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双方面让渡。

错。信用是一种经济上的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

4.借款负债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

错。存款负债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

5.信托的基本职能是信用服务。

错。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

6.财政是国家凭借全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集中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

错。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集中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

7.财政补贴的主体是企业。

错。财政补贴的主体是国家。

8.信用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错。信用的基本职能是资金再分配的职能。

9.商业银行存款是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错。流通中货币是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0.降低风险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

错。融通资金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

11.财政在社会再生产四大环节中属于流通环节。

错。财政在社会再生产四大环节中属于分配环节。

12.确定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纳税人。

错。确定税种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

13.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错。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14.利率灵敏性率大于1,市场利率上升,银行收益减少;市场利率下跌,银行收益增加。

错。利率灵敏率小于1,市场利率上升,银行收益减少;市场利率下跌,银行收益增加。

15.掉期交易一般是为了投机牟利。

错。掉期交易一般是为了轧平头寸。

16.奴隶社会财政范畴得到延伸,产生了国家公债和国家预算。

错。封建社会财政范畴得到延伸,产生了国家公债和国家预算。

17.市场经济中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能够自动出现。

错。市场经济中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不能自动出现,因为就业和物价的整体水平是由总需求水平确定的,并与当时的生产能力有关。

18.劳动生产率是决定剩余产品价值率中M所占比重大小的决定性因素。

错。劳动生率的高低是剩余产品价值率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19.定额税率是不分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错。定额税率是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

20.起征点就是课税对象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错。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课税对象都要征税。

21.市场利率国债的利率是随市场物价变动幅度而浮动的。

错。市场利率国债的利率是依市场的供求关系等随时变动。

22.国债不存在社会负担问题。

错。国债的负担存在三个方面:一、认购者,即债权人的负担;二、政府,即债务负担;三、纳税人的负担。

23.所谓量入为出,就是用支出制约收入。

错。所谓量入为出,是指在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根据收入安排支出,支出总量不能超过收入总量。

24.转移支出是指政府在商品和劳务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错。转移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于补贴、债务利息、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政府财政付出了资金,却没有获得任何商品和劳务所得。

25.业务费属于人员经费支出。

错。业务费属于公用经费支出。

26.工资、职工福利费属于公用经费支出。

错。工资、职工福利费属于人员经费支出。

27.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

对。

28.价格补贴是一种世界性的金融经济现象。

错。价格补贴是因国家价格政策形成有关方面的利益变动而由国家给予的补贴。

六、简答题

1.简述财政三大职能的含义。

答:资源配置职能是通过财政收支改变资源的配置,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使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高效利用,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收入分配职能是指国家财政通过集中性收支调节社会上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达到公平与公正的分布状态。经济稳定职能是指通过财政分配实现经济稳定的目标,即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合理的经济增长率。

2.简述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其实质。

答: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规定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权的一项根本制度。其实质是处理预算资金分配和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

3.简述国际金融市场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货币金融业的总和,它由经营国际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组成。其具有以下特点:它不受任何一国法规的确管制市场的范围广,包括西方国家所有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心,非居民投资者和借款人可以任意选择投资和借款地点。市场上的借贷活动,主要是在外国贷款人或投资人与外国借款之间进行的。市场上的借贷的货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为主。

4.简述国债的特征。

答:有偿性: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如期偿还。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自愿性:国债的发行和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和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灵活性: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不能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

5.简述相机抉择稳定器的概念及主要的财政政策工具。

答:相机抉择稳定器指为了使经济达到预定的总需求水平和就业水平,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财政措施。相机抉择稳定器主要包括调整政府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水平;调整税率;调整税收起征点和减免税规定;调整转移支付条件;调整加速折旧政策等。

6.简述中央银行一般性政策工具的内容。

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规模,从而间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操作方法。再贴现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间接干预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操作方法。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参与有价证券买卖,从而影响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的一种操作方法。

7.简述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含义。

政策职能:根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应确定货币政策目标和制定金融政策,通过利率、信贷、汇率汇率等措施,改变社会货币信用的总量和方向,影响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和利润,最终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微观领域得到落实。管理职能: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防止金融紊乱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必须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措施,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服务职能:中央银行有义务对政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主要体现在其办理的各种业务中。

8.简述治理通货膨胀的一般措施。

答:紧缩政策:通过紧缩财政支出和银行信贷达到收缩货币供应量以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和方法。紧缩财政支出的措施主要有削减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紧缩货币政策的措施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供给政策:通过发展生产,增加社会总供给,以弥补供需缺口,从而解决通货膨胀的措施和方法。供给政策运用的措施一般有:降低所得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更新设备和调整产业结构等。控制物价和工资:政府采取限制物价和工资上升的措施来抑制通货膨胀时物价上涨的过猛势头,但不宜长久使用。币制改革:当通货膨胀已达到恶性程度时,应该是实行币制改革。历史上曾采用过废弃、恢复和减值三种。

9.简述制约信用扩张与收缩的因素。

答: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以及实现金融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用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中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它与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和派生存款量成反比。2、付现率:亦称现金漏损率,指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取贷款的数量占贷款总量的比例。借款人以提取现金形式支取贷款,使得银行的存款余额减少,在法定存款准备金不便的情况下,意味着银行必须减少贷款的发放,由此引起整个银行体系信用规模的缩小。

10.试述金融市场的功能。

答:1、融通资金的功能: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一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二是金融机构间的融资;三是地域间的资金转移,有利于国际与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和往来。2、积累资金的功能:金融市场上资金短缺方运用股票、债券的发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活动;资金盈余方则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将自己的一部分积蓄提交给证券发放者,从事投资活动,这样,以金融工具为媒介,完成了资金投资、增值、积累的全过程。3、降低风险的功能:金融市场拥有众多的金融工具可供投资者选择。金融工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市场的运作有以严格的法定规则为依据。这一切使投资者一方面能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有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4、宏观调控的功能:金融市场是中央银行推行货币政策的场所,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吞吐基础货币,直接调控社会货币供应量。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买卖和发行,实质是资金的重新分配和组合,利率的变动使资金得以优化配置,实现经济的宏观调节。

11.税收有哪些特征?如何理解?

答:1、强制性: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付给纳税人任何代价。3、固定性: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12.简述分税制的概念及其优点。

答: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其优点:1、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消除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随意性,使各级政府真正建立起独立的一级预算。2、有利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促进整个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3、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移,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4、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逐步缩小地区是的差距。

13.财政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答:1、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2、财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剩余产品。3、财政分配的形式一般采用货币分配形式。4、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14.简述收入分配职能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答:收入分配职能是指国家财政通过集中性收支调节社会上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达到公平与公正的分布状态。主要内容:1、调节企业利润水平。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节使企业的利润水平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主观努力状况,使企业在大致相同的条件下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2、调节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5.财政收入的分类。

答:1、按收入形式分类。(1)税收收入。(2)非税收收入。2、按国民经济部门分类。(1)农业收入;(2)工业收入;(3)建筑业收入;(4)交通运输业收入;(5)商业收入;(6)服务业收入;(7)其他行业收入。3、按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分类。(1)生产劳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2)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

16.影响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限和上限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限指标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刚性因素,是政府存在、实现其固有职能必不可少的开支。另一类因素可以带有一定弹性,但也要有一定保证,主要是指生产性支出。财政收入数量的上限指标,要受三个因素制约:国民收入总量;剩余产品M总量;M中留给企业自行支配的总量。

17.税收有哪些分类?

答:1、按课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2、按税收的计税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与从量税;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5、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8.税制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税制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附加和减免、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构成。

19.简述国债的种类。

答:国债的种类有:1、按照国债发行的区域为标准,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2、按照偿还期限为标准,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3、按照债券是否流通,可分为可转让国债和不可转让国债。4、按照利率情况为标志,可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市场利率国债和保值国债。5、按照借债的方法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6、按照国债的计量单位为标准,可分为货币国债、实物国债和折实国债。

20.论述财政支出对经济的影响。

答:一、购买性支出对经济的影响:1、对流通领域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劳务必须通过市场销售以后才能进入消费,市场上必须有足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销售才得以实现。2、对生产领域的影响。(1)当购买性支出增加时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增长,这会导致市场价格水平上升,生产企业利润提高,企业会因利润率提高而扩大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增多,又可能推动生产生产资料的企业扩大生产,所需劳动力的增多,又引起就业人数的增多,从而引起消费品的社会需求膨胀,生产消费品的企业的生产规模同样可能因之而扩大。(2)

21.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

答:政府采购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采购行为法律化、制度化;2、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3、采购过程中遵循竞争、透明和公平原则;4、采购方式灵活多样;5、具有国际性和开放性。

22.如何控制行政管理费的规模?

答:第一,合理调整规划支出范围,严格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硬化预算约束力。第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支出效率。第三,深化与优化行政组织结构,转变行政职能和完善行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

23.简述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的内容。

答:一、按支出的部门划分:文化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事业费、体育事业费、通讯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此外还包括出版、文物、档案、地震、海洋、计划生育等项事业的事业费支出。二、按支出的用途划分:1、人员经费支出,2、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

24.试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模式。

答: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取得工资收入的职工和职工的雇主各交纳一半的社会保障税;二是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其特点是:在社会保险开始实施时,保险费率比较低,但随着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其收入要随支出水平平均上升幅度经常作出调整。二、完全基金制:为社会保险设立一种基金,这项基金在数量上能够满足今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津贴的需要。其特点是:投保人的缴费水平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变,从而可以避免缴费水平随着保险支出增加而不断调整,但完全基金制要求在实施社会保险初期实行较高的缴费率,以建立基金。三、部分基金制:缴费水平在满足一定阶段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储备。其特点是:根据分阶段平衡的原则调整缴费率,缴费率在保险举办初期较低,以后随着支出

的提高分阶段提高,从长期看,缴费率呈阶梯式的上升趋势。

25.大多数国家能接受的国家预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影响较大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家预算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公开性:是指全部预算收支必须经过人代会(议会)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使之置于人民监督之下。2、完整性:是指国家预算应包括它的全部财政收支,不准少列收支、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3、统一性:是指国家预算是由中央级预算和地方总预算组成。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都要列入各级预算中;下级预算都要包括在上级预算中;各级预算都要统一在国家预算中。4、可靠性:是指预算收支数字的依据必须可靠,计算正确,不能假定,更不能任意编造。5、年度性:是指国家预算必须按年度编制,要列清全年的财政收支,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入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

26.试比较单式预算与复式预算的不同特点和作用。

答:复式预算同单式预算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从对财政活动的反映程度看,单式样预算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可以较为明确地反映财政活动的总体情况,更符合统一性和完整性的预算原则;缺点是没有按财政收支的经济性质分别编列和平衡,看不出各项收支之间的对应平衡关系,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建设工程效益的具体情况,不利于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复式预算正好相反,虽然总体功能较弱,但对收支结构和经济建设工程状况的反映则较为明确,可以根据财政收入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分析与管理,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实行宏观决策和管理。从操作过程来看,单式预算简洁、清楚、全面,编制和审批也比较容易;复式预算科学、严谨,便于政府对财政活动进行分析,有利于对收支的控制。

27.试述预算外资金的特点。

答:预算外资金的特点;1、自主性:是指预算外资金作为地方财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收自支的资金,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上述单位,由它们自主支配和使用。2、专用性:是指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专门用途,应该专款专用,不能任意混用,如折旧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养路费是用于公路维护保养的等等。3、分散性:是指预算外资金属于非集中性资金,其来源项目繁多,并分散由各地区、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掌握使用,资金的支出有多种用途。4、灵活性:是指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比较灵活,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自行安排使用,而不必像预算内资金那样,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管理方法也可以多种多样,以适应预算外资金的活动特点。

28.简述财政目标的主要特点。

答:财政目标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财政目标一旦确定,便具有必须实现的约束力。政府对财政目标的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对目标实现途径、实现手段以及实现方式进行科学的分析与思考之后,经过必要的程序确定下来的。第二个特点是财政目标既可以是一元的,又可以是多元的。一般地,一个国家的财政目标往往不只一个,而是多个。第三个特点是在时效上的阶段性。从根本上说,财政目标的确定与实现,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而在不同时期,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上,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是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阶段性,决定了财政目标在时效上的阶段性。

29.简述五种信用形式。

答:1、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通常所说的企业间赊销和预付货款就是其主要做法。在发生商业信用过程中,一般要“立字为据”,作为债权储务关系的证明,即所谓商业票据。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用。它包括两方面活动:一是银行以吸收存款等形式,筹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二是通过贷款等形式运用所筹集到的资金。3、国家信用:是指政府的借贷活动,其主要形式就是由政府发行债券以筹措资金。作为国家信用的工具就是公债和国库券。政府发行债券有两种情况:一是发行短期国库券,期限在一年之内,目的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发行长期公债,以筹措资金弥补当年财政收支赤字或进行长期投资。4、消费信用:是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一般直接用于生活消费。消费信用有两种类型:一是类似商业信用,由企业以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将消费品提供给消费者;一是属于银行信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以抵押贷款方式提供资金。5、民间信用:在民间个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习惯上称之为个人信用或民间信用。这种借贷过去主要是用以解决生活困难。现在,民间信用常常是人们为发展生产和从事流通活动筹措营运资金的渠道,资金使用方向有了重大变化。

30.简述金融工具的特征。

答: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偿还性:是指各种金融工具(除股票外)一般都载明到期偿还的义务和期限。第二,可转让性,即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可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转让。金融工具持有人可随时将金融工具出售,获取现金。凡能随时出卖而换回现金的金融工具,一般称之为流动性强。第三,安全性:是指投资于金融工具的本金安全收回的保障程度,或者说避免风险的程度。第四,收益性:是指投资于金融工具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

31.简述制约货币供应量的因素。

答:实现上,银行在技术上的创造货币能力能否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再生产若干内在因素:1、企业和部门的贷款需求。在商业银行具有存款并可派生的条件下,如果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不好,企业不愿扩大生产,也不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也难发挥其派生能力。显然,只有经济稳定增长,经济形势看好,企业才会积极寻求贷款以扩大生产,商业银行才有机会扩大贷款和存款派生能力,乃至达到派生的最大限度。可见,银行能否扩大货币供应,并不在于银行本身愿望,而在于经济发展状况。2、企业、单位和居民持有现金的状况。客户提现率是影响商业银行派生能力的一项因素。而客户愿意持有多少现金,是高些还是低些,又能由许多客观经济因素决定的,如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金融机构发展的程度,流通体制和交易方式的变化等等。

32.简述现代银行的主要特征。

答:现代银行的主要特征有:1、利率水平适当,一般都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如英格兰银行一开始就规定利率为4%~6%,这样就使职能资本家通过借贷进行投资有利可图。2、信用功能扩大,除经营存贷款外,还发行货币,代客户办理信托、汇兑、信用证、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3、具备信用创造功能,早期银行具备“信用中介”功能,但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现代银行是信用中介机构相信用创造机构的统一,而“信用创造”则是现代银行最本质特点。4、现代银行多为股份制形式的银行。5、现代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日趋现代化、多样化和国际化。

33.简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主要有:第一,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政府的意图,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当然,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也要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第二,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另外还有向政府借款、向国内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向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等。第三,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如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发贷款、基础建设贷款、改善环境的建设贷款、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贷款。

34.简述商业银行的管理原则。

答:商业银行的管理原则:1、盈利性原则: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力争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也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换取最大的经营成果。盈利性原则不仅体现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性质,而且反映了银行业竞争对商业银行的要求。2、安全性原则:是指银行避免资产损失的可靠程度。引起银行经营的风险大致有两类:一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影响市场波动因素的不确定性,如利率升降、商品供求变化等因素所导致的银行资产损失的风险。二是违约风险。这是借款人不能履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3、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保持资产在不发生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即当银行需要资金时,能够通过迅速收回资产予以满足。

35.简述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及主要方法。

答: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通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实行资产和负债的统一、协调的一种管理理论。主要采用的方法有:1、资金汇集法:资金汇集法不考虑各种资金来源的性质,把商业银行吸收的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资本金等统一汇集起来,然后按商业银行经营需要进行分配和运用。2、资产分配法:是按不同资金来源的稳定程度确定资产的分配和运用。3、管理科学的方法: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种创新。它将管理科学方法引入银行经营管理,使银行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度大大提高。4、资金流动性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种自我清偿机制来满足流动性需求。具体操作是: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按到期日长短和金额大小,进行“梯次”排列,使到期需要清偿的负债都能顺利地由到期的资产来满足,然后选择一定的权数,加权计算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5、利率灵敏性管理方法: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可划分为固定利率资产和负债、浮动利率资产和负债两类。利率灵敏性管理的重点放在浮动利率的资产和负债方面。这种管理方法是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趋势,比较浮动利率资产和负债的数额。

36.论述信托的职能。

答:1、财务管理职能:即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指受托人,即各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职能。这一职能就是“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2、资财融通职能:是指信托作为金融业务,具有调剂、融通资金和物资余缺的职能。3、信用服务职能:是指信托机构可以根据社会各主体的实际需要,提供内容丰富的信用服务的职能。如: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催收欠款,收款付款,信用签证,履约担保和经济咨询等。

37.论述保险的职能。

答:1、分散危险:是指保险人在最大范围内,通过向各个相互独立的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这些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遇到的危险损失化为必然,由保险人把“必然”的损失集中承担下来,并且使某些被保险人一旦遇到危险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予以承担。2、组织经济补偿:指保险人把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付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遭受危险损失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实行经济补偿,以对抗危险,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3、融通资金:指保险人通过利用聚集起来的保险基金而实现的货币资金融通。

38.简述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规定这一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第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除上述条件外,设立保险公司还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9.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比,具有如下优势:第一,直接融资受资金供应数量和时间上的限制,有时供需双方很难达成协议,影响融资的顺利进行。间接融资不仅能突破资金数量和时间的局限,而且作为金融中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推出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和工具,以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要求。第二,直接融资因证券购买方对证券发行者的资信状况难以作全面的了解,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间接融资由于购入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证券,信用可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和投资前又可凭借所掌握的各类资料和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决定是否贷款和投资,这样就能规避、防范和降低融资风险。第三,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誉高于企业、单位,因而间接证券的流动性强于直接证券。

40.简述证券交易主要的四种方式。

答:1、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2、期货交易:也称定期清算交易。它是在证券买卖成交以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数量在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3、信用交易:亦称“垫头交易”。这是客户凭借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经纪人的信用。4、期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不以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而以证券的买入或卖出权利为对象签订契约,买方在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和佣金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价格享有买卖或终止买卖某种证券的权利的一种交易方式。

41.什么是通货膨胀?理解这一概念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从货币学角度看,通货膨胀终究是一种货币现象,因为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一定量的商品要实现价值,必须要有相应量的货币与之对应。在货币供给过多,超过经济发展对货币的客观需求量,就会出现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这就是通货膨胀。在理解通货膨胀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通货膨胀是在纸质货币流通下所持有的经济现象。第二,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紧密相关,但不等同。第三,通货膨胀是持续的普遍的物价上涨过程。第四,通货膨胀的不同时期,对物价影响的程度不一样。

42.我国通货膨胀的成因有哪些?请简单说明。

答: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的通货膨胀成因不仅复杂,而且呈多样化趋势。其主要表现在:1、投资膨胀:是指因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失控,引起社会总需求扩张的货币供给量的过度增长。因为投资膨胀的必然结果是基本建设规模扩大,基本建设战线拉长。基本建设项目投产后固然能增加生产能力,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却要增加货币供给并从流通中取走商品物资。因此,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受到现有财力和物力的限制,超过这一限度,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尤其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和银行两个部门。这样财政支出过大,银行信贷扩张就成了货币供给量成倍增加、通货膨胀加剧的重要根源。2、消费膨胀:是指因消费基金的增长,引起社会总需求扩张的货币供给量的过度增长。在我国,消费膨胀表现在:第一,工资性货币投放的增长率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第二,部分地区的高消费,由此使物价全面上涨。3、成本推动:是指因工资和生产资料的提高引起社会总需求扩张的货币供给量的过度增长。在我国,由于体制改革,一方面是企业对工资和产品价格自主权的扩大;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的滞后。企业为保证一定的利润水平,在成本上升的同时相应提高了商品售价,从而使货币供给量增加,形成通货膨胀。4、结构失调:是指社会供需结构的错位和产业部门结构的不协调,也是我国通货膨胀的重要的根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货币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消费习惯、偏好、结构也有了很大的变化,高档商品消费比重迅速上升。但社会供给受技术水平和重要原材料、关键设备的制约,一时难以调整产业结构以适应消费需求。这样,未免出现部分商品的供不应求,价格看涨;另一些商品却积压滞销,使货币流通和市场出现不稳定现象。产业部门结构的不协调,也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造成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特别是两大部类之间比例的失调,第一部类增加过快;第二部类相对落后,以致投放于第一部类货币不能与第二部类提供的商品相对应,引起过多的货币滞留在流通领域,影响物价和市场的稳定。除上述四大通货膨胀的基本成因外,社会公众对我国通货膨胀的预期,以及较弱的心理承受能力所形成的抢购风潮,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

43.我国治理通货膨胀的对策有哪些?

答:我国治理通货膨胀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方法,即:既紧缩过度增长的需求膨胀,又积极组织商品生产,增加社会总供给;既注意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又注重货币供给的调控和管理、努力使社会的货币供给适应社会对货币的需求。具体地说,我国治理通货膨胀的对策有:1、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保证基本建设投资与国力相适应。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目的是克服社会总需求的膨胀。因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扩大,一是需要相应增加流动资金。从而使银行增发贷款;二是需要财政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易引发投资膨胀;三是需要增加商品物资供应,直接会导致消费膨胀。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实质是控制社会经济主体的信贷、投资和消费行为,而三项行为的控制皆着眼于克服总需求的过度,因而对治理通货膨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制定合理的收入政策,克服消费基金膨胀。正确的收入政策必须使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即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不应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在收入分配结构上,要警惕收入分配不合理倾向,尽量防止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过大,以避免社会成员因盲目攀比而牵动消费基金增长。3、促进生产结构的合理化,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发展生产,增加社会有效供给是解决我国通货膨胀的根本出路。发展生产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资金供给充裕;二是生产结构协调。4、保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社会总需求膨胀,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支出过多而引起的。因此,要想根治通货膨胀就必须保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如果难免出现赤字,也要尽可能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这样,才能避免财政性货币发行。5、强化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的职能。中央银行对治理通货膨胀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以利于通货膨胀的治理。

44.简述国际金融市场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货币经营业的总和,它由经营国际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组成。它经营的内容主要是国际性的资金借贷、结算,以及证券、外汇和黄金的交易等。具体来看,国际金融市场具有如下特点:1、它不受任何一国法规的管制;2、市场的范围广,包括西方国家所有的国际离岸金融业务中心,非居民投资者和借款人可以任意选择投资和借款地点;3、市场上的借贷活动,主要是在外国贷款人或投资人与外国借款人之间进行的;4、市场上借贷的货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为全。

45.分析我国银行走向世界,目前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答:我国银行在走向世界,走向全球的过程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谨慎稳妥。目前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中央银行和金融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问题。第二,金融机构的设立与业务分工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实体,追求最大的经营效益始终是设立金融机构和进行业务分工的首选原则。我国银行无论是走出去,还是留在国内从事金融业务都要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切忌随潮流盲目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至于降低银行效益。第三,银行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这种风险既来自国家政局方面,又来自世界经济的循环和周转;既有市场汇率、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又有债务人信誉方面的风险。

七、计算题

1.假设法定准备金率为20%,原始存款为300万元,试计算存款乘数、派生存款扩张倍数、银行体系的存款扩大总额、派生存款总量。

解:存款乘数=1/20%=5

派生存款扩张倍数=5-1=4

银行体系的存款扩大总额=300*5=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