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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06 0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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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确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业开始按照《建造合同》进行帐务处理,但是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各种因素,使施工企业并没有完全而彻底地执行,因此在审计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们现在说的未确定的收入,包括标外工程、委托、洽商、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材料差价、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设单位审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确认的机械租赁收入、拆、安装、运输机械的收入、焊接费用收入等。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能否结算回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解释,招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的列示,往往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收入概念,可是对于内审工作来说,恰恰对离任者的经济评价起到关键的作用。

如何确认这些收入,确认多少,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业务能力都是一个考验,当然还要掌握建设单位的确认标准和态度等。

首先要制定确认未确定收入的几个原则,这样就能够在审计实施阶段把握一条标准线和更加有的放矢:

(1)谨慎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设单位尚未批准的未确定的收入,没有建设单位的认可证明材料,审计时该收入将不予采纳。但是在审计报告经批准尚未下发以前,被审计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了认可该部分收入的证明材料,可以调整确认该部分收入,修改审计报告。

(2)客观性原则,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为这些未确定的收入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无论如何列支,都必须在审计时确认为成本。因为这部分成本无论收入取得与否,均已发生,无法逆转。

(3)追认性原则,在审计实施阶段,未确定的事项影响了被审计单位的盈亏结论,一个施工项目的结算往往要跨几个年度,待被审计单位完成该项目的结算后,再行对当时审计时的未确定事项一一确认。在后续的审计重新认定时,对于审计实施阶段的一个在建项目的未确定事项,涉及到原未确定事项实现后的划分问题,做如下规定: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工程项目进行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够按工程节点或工程项目划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审计时前任领导完成的甲方确认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结算量)来分劈这部分未确定收入的结算额。

其次,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有证明资料表明能取得未确定收入,必须进行初步估算该未确定收入的能够回收数额,并且深入考证证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们在对某电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任期审计时,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大约进行了56%,但是审计实施时已经报电厂批准的工作量为合同价的35%.由于电厂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个月,项目经理部采取了加大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措施。当时,项目经理部拿出了一份会议纪要,是建设单位召开的动员大会,投资方(大股东)的总经理的报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个月奖励500万元,二个月1000万元,依次类推。该项目部拿出这么一份会议纪要,按照审计时的工程进度,比原来的网络进度提前了1个月,因此他们要求确认奖励收入500万元。

当时,我们审计组认真研究了会议纪要的每个细节。在报告中,奖励的条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这么一个要件,但是我们可以把它和合同,还有招标文件联系起来看,在合同中明确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这份会议纪要只是起鼓动干劲的激励作用,没有法律效力。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总经理同意了会议纪要的内容,但是还必须有股东会通过后才有效力。因此,尽管当时施工进度提前了一个月,我们也没有确认收入500万元。

又例如,在审计一个项目部时,该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价差和量差的预算资料已经装订整齐,尚未报送到建设单位。并且能够查阅到建设单位为调整材料差而发的文件,从会议纪要中必须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段的概念,一是调整材料的范围。必须掌握两个具体的必要条件:一是购买时的材料发票,一是标准的出库领用单。

审计组用这份会议纪要中限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该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的预算资料进行了检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了剔除。通过审计的实施,被审计单位及时按审计要求进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预算资料,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当然,审计组对材料差的认定是按初始的资料进行了估算。

2、未确定的成本费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另一个难点就是对未确定的成本费用问题如何去确认,同样会影响最后的经营评价结果。这里所说的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未结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办理出库入库手续的材料、未统计结算的机械台班、应摊未摊的其他直接费、应结未结的间接费用等。本来这些成本费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确认的,但是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状况较差、施工地点比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这些未确定成本费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单位的个体差异(领导决策、经营管理)使这种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不仅数额大,而且拖延时间较长,给企业的盈亏状况造成了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必须把这些费用从前任领导的任期内划定一个界限,分清责任,明确盈亏,因此如何确认这些未确定的成本费用也就成了关键所在。

2.1未确定的人工费,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结算的部分。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分包结算尚未完成而预估的成本,必须有分包合同、预付款证明、工程部门的签证单,经审计人员进行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分包工程部分发生的人工费,一般占到总成本的25%,因此在审计时必须给以特别的关注。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结算不及时,平时只是以预付款的方式给付工程款,所以在审计时就很难确定,前任领导在任期间发生的分包结算到底有多少,虽然可以通过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围、工程签证单,但是仅有这些还是不能完全确定分包结算的数额。我们采取的确认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依据分包合同确认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完成,那么该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计取;二是根据完成合同工期的百分比计算。

例如,某施工队伍与被审计单位签定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工程价款2150000元,并且规定了明确的施工范围,合同工期10个月,截止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付施工队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时间为6个月,受建设单位的设备到货影响及图纸滞后等原因,实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如何确认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排查,几乎所有的工序都没有按施工网络进度结尾,属于开口等的状态。尽管只完成了实物工作量的45%,但是实际的成本投入已经发生了,因此确认发生的成本时应该按合同价款的60%考虑。

三是根据预付款的数额确认分包成本。有些时候,工程中断时间很长没有复工,在审计时确认分包成本没有办法依据上述原则,只有按预付款的数额确认了。

2.2未确定的材料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的材料。为了强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单位加强材料成本的会计核算,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预估的材料成本,必须有物资采购合同、办理了出库手续,并对该批材料进行了暂估入库。否则,审计人员将对该材料成本不予采纳。

2.3未确定的机械费,主要指施工过程中已发生,而尚未办理结算的机械费成本。在审计实施阶段,对于租用的机械预估成本时,必须有机械租用协议、台班费结算单、预付款证明等资料,经审计人员估算后可对该成本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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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法律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研究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司法精神病学》 曾绪承主编 群众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 郑瞻培主编 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 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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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是对其经济责任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二是基本建设的投入及效果,三是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的发展及民生资金的落实效果。

(二)任职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一是有哪些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二是做出决策的制度、程序和效果。任职期间是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是否遵循了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决策事项的执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并分析对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

(三)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情况

通过对任职期间的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揭示财政收支增减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了解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审查其所在单位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包括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及资产流失情况等。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其真实性、效益型与合法性,从而对领导干部不能完成的相关指标的责任进行明晰。最后,还应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评定。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支中的重大事项;非税收入收缴和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财政专款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执行有关经济决策、财经法规、内控制度及日常财务管理情况等。

(四)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

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是否能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需要审计的事项

包括未纳入上述审计内容但属本地经济工作重点及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委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重要问题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存问题

(一)审计人员无法满足审计需要

审计人员应具备多方面的素质,除了财会知识以外,还包括宏观的经管知识等,还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熟悉程度,具备初步的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及综合分析的能力。当前,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够全面,这些都对审计工作持续开展造成限制。此外,审计工作技术性很强,难以通过短期、简单培训增加审计人员的队伍,提供合格的审计人员。从目前我国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审计人员编制情况可以知道,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任务需要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被审计干部对经济责任的审计往往也存在错误认识,对审计工作存在排斥现象,影响审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资料的收集。

(二)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虽然我国相关规定中对与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进行了界定,但对其的解释比较笼统,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往往会造成实际的审计工作中会出现责任认定不明确、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领导责任间区别不清,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进行。此外,审计人员在认定经济责任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选择性,容易过分夸大干部功绩,避免涉及负面事实,导致审计结果往往报喜不报忧,难以正确指出领导干部的决策失误与等情况。另外,对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是考察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的方式,目前很多审计工作都是在领导干部离任以后进行的,这就会造成评价结果与干部任免的脱节,使得经济责任的审计容易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其评价、管理和监督作用。

(三)审计结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终结阶段,审计机关会根据审计过程中的工作内容提出审计意见,并做出审计决定,将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这是完成委托审计的过程。但实际情况往往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能切实执行,或是不能完全执行,拖延执行等,这些都会削弱审计权威性,减弱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提升审计工作效能的途径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尝试从如下方面进行解决和完善:

(一)完善经济责任的审计机构

建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来说据有很多的益处。审计机关不需要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小组,可以有专人负责审计活动,这些人员就有更多的时间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计算机等其他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和学习,这些都能够更好地满足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此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可以传达出这样的信息: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与监督形式,被审计干部应该重视审计工作,并积极配合。

(二)关于审计手段与方法的改进

审计手段与审计方法的改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建立以内控制度和风险导向作为基础的审计制度,并通过计算机工具进行辅助,通过这种手段与方法的改善,能够对审计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三)创新经济责任的审计方式

经济责任的审计必须坚持审计后离任或离任-审计-任职的原则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犯下的错误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并对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从而顺利地保护国家财产,达到审计工作与干部的任免相挂钩,从而建立有效地人员聘用的机制。

(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综合性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之一。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财会意识和计算机技能等,为了更好地满足审计工作的具体需要,应对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便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完善他们的知识体系,从而及时地对复合型人才进行吸纳,充实专职审计人员的队伍,从而加强我国经济责任的审计队伍建设。

(五)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法律环境对于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意义重大,只有更好的法制化程度才能促进审计效能的充分发挥,对于当时不适应我国国情的一些法律法规应进行及时调整,以便充分发挥法律发挥对于审计工作的有效保证,从而充分建设出能够充分发挥效能的审计体制。保证审计工作有法保障、有法可依。

(六)建立相对完善、公正、标准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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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开展的时间不长,同时在又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因而在审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受托性。受托性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它审计类型最明显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列入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又有别于上级或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工作

(二)专一性。相对于其它审计来说,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和审计内容的范围,和审计对象的专一。

(三)事后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事后审计行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对经济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无法也不可能进行事前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责审计时效性差。“先审计、后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现在普遍存在“先任后审”的逆程序作法,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作用也无从发挥。特别是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给追究责任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动频繁,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断增多,而审计部门力量有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难以及时执行到位。

(二)经责审计责任难界定。如果经济责任不能准确界定,审计结果就难以运用到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以下两个责任难以划分:一是与下属单位的经济责任不能及时划分。如:一些地方在对乡镇进行责任审计时,只审计他们机关的财务状况,对站所、村的账目未全面审计和核查,从而造成经济责任认定范围不全,导致有些被审单位把工作侧重点放在保证机关运转和资产购置上,放松对下属单位的监管,甚至将经济责任向各站所转嫁,逃避责任追究。三是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这一问题尤其在乡镇表现比较突出,乡镇党委书记是负总责的,而乡镇财政一般又是乡镇长主管的,在划分经济责任时,究竟应由乡镇长负责,还是由党委书记负责,以谁为主负责,还是共同负责,各承担的责任是多少,难以定论。

(三)经责审计成果运用不到位。目前,各级组织、纪检、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没有完善的机制,大都放在了审计实施和听取情况上,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深层次地研究和剖析,没有完善相应的制度,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

(四)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被审计领导和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或认识有偏差,这给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阻力。

(五)审计力量不足与时效性不强。审计力量和时效性不强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绝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首先是造成审计机关审计目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审计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其次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旧账,在资料提供上不积极、不主动;三是很多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提拔重用,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压力。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性不强。一是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较早,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使审计部门难以依法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下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依据作用,但对审任衔接、经济责任的认定以及追究处理上,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具体操作增加了难度。

(二)干部任用程序与审计工作程序在操作上难以同步。随着干部任用和交流的力度逐渐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执行的难度也随之提高。这主要是组织部门调整任用干部的程序节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严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考察和公示时间一般在二十天左右。而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则需要较长的时间保证,从发通知到提交审计报告,一般需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有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单位情况复杂,审计所需时间会更长,不可能在考察和公示期内拿出审计结果。这样就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干部调整很难协调进行,往往会出现审计尚未实施,新任领导即已到位;或审计报告未出,被审计领导早已赴任的现象,给确定、追究领导责任,落实审计结果带来困难。

(三)思想重视不够。某些主管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去看待。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缺少分析研究,也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应该纠正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对拖延办理或拒不办理的单位,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造成审计和处理相脱节。

(四)审计力量不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过程复杂,有时还需要延伸审计,工作量很大,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特别是换届以后,审计力量不足和需审计干部数量上升的矛盾更显突出。

三、措施及建议意见

(一)加大推行任期内审计的力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变被动为主动,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是通过任期内的审计积累相关资料,在干部调任时尽快拿出审计意见,缩短调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以解决“审”、“任”的衔接困难。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根据部门和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年度审计档案,储存、利用常规审计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算账”变为年度考核。

(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为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局面,可将资金量小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内部审计承担,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由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机关由以前的独立承担任务,转为对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督。这样既缓解了审计时间紧、人员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审计机关搞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

(三)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一是把审计成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的一把“尺子”,归入干部考核档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并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和工作中的不足,将审计成果纳入选人用人、法纪监督和领导决策的程序;对政绩突出、严格自律的予以提拔。二是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的意识。实现由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建立成果运用机制,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并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从完善制度、机制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为主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权力监督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和人员素质。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财经法规培训,促进其带头自觉执行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其次应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和政策理论的培训,增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人员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最后还需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队伍的建设,涉及重要事项的工作,均由专职人员严格把关,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以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财会队伍。

【参考文献】

[1]李成姬-经济责任审计要做到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J]-《当代审计》-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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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中央两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下发后,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我市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临时委托项目逐年减少,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三是审计实施阶段找准审计重点和切入点。我们在出台文件操作规程设计上注重抓了以下审计重点:(一)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及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工商企业发展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三)有关部门的管理情况。(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审计重点这一主线,我们摸索了几个审计切入点:第一从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性测试,找出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第二从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入手,筛选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亲自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重点;第三从被审计单位干部任期内制定下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性文件入手,作为检查执行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的切入点;第四从集体和个别座谈了解入手,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经济活动作为审计工作的审计切入点;第五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及群众举报线索入手,确定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审计切入点。

四是审计终结阶段搞好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成果体现,而审计报告又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因此写好两个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在审计成果利用上反复讨论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方法和经验,在今年4月出台的《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同步出台了《关于在干部选拔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制度,并单独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办法的做法在全省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中国审计报》、《江西日报》、《审计与理财》对此专门进行了报导。

(一)坚持“凡动必审”,是指对按照《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办理提拔、交流、调整等任免事项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实行“考审同步”,是指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起来,在考察成果中直接体现、利用审计结果。(三)推行“市县联审”,是指对拟提拔为县级领导干部的乡镇和县(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直接派出审计组或派人员指导县(区)审计局审计组对提拔对象进行审计,审计组直接向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做到“先审后提”,是指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需在正式任职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推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基础上,对运用审计结果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一)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调整的重要依据。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或存在一般性问题但不影响正式任职的,予以正式任职;问题较严重的,经查实后,取消任职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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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链式审计”的方法运用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从履职入手定思路,从责任入手查问题,从行为入手取证据,从人和事入手做评价”的审计思路,链式审计方法的运用核心应从“责任”入手,即:责任到哪里,审计到哪里,围绕“一条主线”、沿着“两条路径”、把握“三个环节”开展实施,即:以履职过程为主线,沿着决策过程和内控机制的两条路径,从决策、执行、效果三个环节充分把握责任的形成及责任界定。在选择审计的切入点时,由于高管人员的责任事项主要涉及由其直接决策或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所以,链式审计方法应从“决策审计链”开始切入,按照决策从上至下的传递环节进行查证,从决策、执行、效果三个方面判断其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具体运用上应选取被审计对象直接决策或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实质性验证,主要验证重大决策事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同时结合其业务经营发展状况进行对比映证。在重大决策事项样本选择上应以综合分析和问卷调查为基础,通过审阅党委会、办公会、贷审会等会议纪要和相关业务经营分析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全面、综合分析被审行业务发展特点和被审人履职中的亮点,从宏观层面和治理层面揭示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不足,继而较快锁定审计重点。同时,有针对性地编制贷审会、财审会等决策执行情况调查表,交由被审计行相关部门进行全辖核查,审计人员根据反馈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具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作为审计重点,从中选取样本。在实行“行政管理链”审计时,除查阅相关部门职责、岗位分工文件、授权文件外,还要多方面开展访谈,通过与各层级干部员工的分层访谈,从不同层面了解被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部门和岗位制约情况、部门间协调情况、廉洁从业情况等。通过对公文流转的审计,则可以比较直观地查证被审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审计样本确定后,各条线业务审计应按照“业务流程链”开展,对审计发现问题按照业务环节和授权范围介定责任,在开展业务流程审计之前,应结合其战略方向和业务发展特点,对条线业务进行总体分析把握,做到有的放矢,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分析成因,合理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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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控制;经济责任;内部审计

Key words: risk control;economic responsibility;internal audit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3-0160-02

0 引言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内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自始自终都关注企事业单位风险。依据风险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对企事业单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单位治理程序进行评价,协助企事业单位管理风险,实现企事业价值增值的确证和咨询活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能动的管理控制机制。安徽行政(经管)学院,是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1年,主要承担公务员培训、学历教育、科研咨询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等职能。置身市场经济改革大潮,学院始终注重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之路。2012年10月,在学院部分资源整合后,成立了由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抽调13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个审计工作组,历时3个月集中对23名工作岗位变动的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坚持以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为重点,以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经济决策、廉洁自律、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等八个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内控制度测试、财务账簿审查、原始凭证和会议纪要调阅,实地核对固定资产、协议和库存材料,召开座谈会23场,访谈教职工220多人次等方式,形成23名同志的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进行了通报,提出审计整改建议51条,取得了良好效果。

1 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内部审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以风险导向的审计理论为指导,站在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和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保护干部的层面,就事论理,对事不对人,把脉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风险点,按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业务程序的规定,审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1 测试风险点 首先调查了解被审单位制度建设和会议记录情况,掌握议事规则、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及时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情况确定单位内部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然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方向,通过实质性测试,有针对性地收集原始资料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发现重大疑点问题,可延伸追索审计。

1.2 边审计边整改 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就发现的一般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一些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指出的不足和问题,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在审计中发现个别我院与外单位的合作协议内容不尽合理,执行不够规范,及时指出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进一步规范了双方责权利,重新签订了合作协议,使学院在合作中的收益与此前相比有了较大增长。针对存在的财务报销手续不尽完善等共性问题,财务部门及时开展了财会基础知识培训。经过专业培训后,学院各部门在购买办公用品报销时,完善了验收人员签字等相关手续。通过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推行重大项目“先审计后结算”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使财权、物权在制度约束下更加规范地运行。

1.3 抓重点环节 不拘泥于细枝末节,不在传统的财经法纪审计上兜圈子,而是从大处着眼,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看发展过程,抓大的节点,带动提升审计层次。通过审计,全面总结一个部门工作经验教训,展示部门发展变化情况,对被审计人履职尽责情况,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廉政等做出符合实际、客观公正的评价。

2 关于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2.1 组织架构是关键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治性、专业性强,敏感问题多。成立院级审计领导小组,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抽调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

2.2 分工协作是基础 分工理论是现代社会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根据分工协作理论,在内部审计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既明确分工负责,又分工不分家,通力合作,激情干事,和谐共事,集体讨论,民主协商,达成共识,尽心尽责地做好审计工作的一整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和审计方法,为保质保量地出具审计报告打下了坚实基础。

2.3 促进发展是目标 内部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发展是硬道理。应珍惜单位和谐、事业发展的局面,在政策上鼓励有创收能力的单位开源节流,奖励增收节支,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分调动每一位教职工的积极性。

2.4 履职尽责是重点 学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过程和效果的审计。不同于其他常规性审计,应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实行审计内容向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全过程拓展,以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为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审计。围绕领导干部在经济事项决策、执行过程,通过一系列审计调查、查阅会议记录、结合账面情况,运用审计分析方法,审查决策机制是否民主、科学,检查决策的收入支出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效益,并结合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制度审计理念及方法进行相关风险分析,提升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审计报告的水平。

2.5 依法审计是根本 本着“既要对组织负责,又要对个人负责”原则,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坚持原则,依法审计,把握底线,做到“一个声音喊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审计报告对存在问题的表述和责任认定持谨慎态度,重要问题和结论性的评价与审计建议,均通过集体讨论,反复斟酌,逐字逐句推敲,在找到充分确凿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审计成员的所有争论和意见分歧都解决后,才能写进报告。审计语言要求审计报告的文字表述要庄重、简洁、准确、平和。

2.6 结果运用是依归 应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资料库,重视审计成果的利用。在高校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中,审计部门应注重搜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廉政建设方面的资料,分别录入按领导干部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中,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能充分利用以上资料,减少重复审计工作,节约审计资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应事先根据组织需要,确定近期岗位必须审计的部门或单位,再根据审计档案资料记载,结合以前年度已审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卓和平.基于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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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对任期审计的要求也日趋提高,如何有效提高任期审计的效率、效果成了各家审计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影响商业银行任期审计效率与效果的主要因素

(一)重视程度不够

根据银监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任期审计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需要。而现实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仍然存在。审计机构接受提请进行审计时,被审对象的去向已大致确定,审计结果仅仅为了帮助被审人获取银监局任职资格,该状况影响了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同时因审计组长职级低于被审对象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审计人员心存顾虑,造成任期审计流于形式,极大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项目计划不确定

由于计划的不确定,任期审计项目呈现突发性、集中性和无计划性的特点。容易造成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短时间内不匹配,使得审计人员无暇应接的情况。

(三)审计评价内容合理性不足

任期审计评价体系由多因素相互作用。在现行模式下,审计人员往往忽略政策、市场、区域经济等因素,仅以考核指标来评价被审计人聘期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和被审行的持续经营能力强弱。任期审计往往涉及的审计期间较长,范围较广,被审人的分工也经常发生变化。另外,在不同时期,上级机构经营管理战略目标不同,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不同审计人员在相同业务、相同年度指标的选取也有差异,从而可能得出迥然不同的评价结果,造成审计结果客观性不足,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度不高。

(四)审计流程规范性不足

各商业银行的任期审计办法中对任期审计程序管理做了明晰的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仍存在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业务流程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一是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把握不清,审计人员在编制方案、收集证据和报告发现时,未以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大小为标准来确定审计范围、重点和报告内容。在现场审计时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结果是审计发现问题、报告内容与被审计人履职责任契合度不大。二是审计报告中评价语言规范性不足,审计人员将被审对象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内容作简单的“复制”、“粘贴”,甚至评价内容出现专业术语和口语化词语,严重影响了任期审计项目的效率和效果。

(五)审计人员不稳定

审计项目的质量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敏感性密切相关。专项审计项目一般情况均由各审计机构专业团队承担,在资源配置各审计机构均会给予优先权,而任期审计项目仅能在剩余资源中临时抽调人员,而临时抽调人员也可能因不熟悉任期审计,加之审前准备不充分,无法保证审计的广度与深度,极大地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提高任期审计效率与效果的途径

(一)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任期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审计难度大的工作。为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审计机构应与驻地分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升效率。

1.任期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管的必要措施

各审计机构必须认识到任期审计是银行监管机构及总行赋予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是加强干部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改变任期审计只是帮助被审人取得任职资格的认识。在开展任期审计项目时,应根据不同级别,确定不同层次审计人员担任组长。提高审计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消除审计人员顾虑,提高任期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人的履职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鉴定。

2.加强与驻地行人力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加计划前瞻性

审计机构要增强年度任期审计计划的主动性、前瞻性,加强与驻地分行人力资源部沟通,促使该部门有计划、分批次下达审计提请书,使内审机构有充足审计资源来完成任期审计项目。同时审计机构对年度审计任务的日程安排,要留有余地。一旦接到提请任期审计的任务,可适度调整自选项目的完成时间,将时间安排让位任期审计,或将任期审计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进行。

3.做好与计财部门的联系,保障相关评价指标及时完整

审计机构应与驻地分行计财部门积极沟通,一是每年年初可邀请计财部门专家进行财务管理知识培训。着力帮助审计人员提升分析被审行综合经营情况分析的能力。二是定期收集相关财务报表,及时获取经营相关数据。

4.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有利准确界定责任

审计前,审计机构要主动走访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审计中,及时沟通,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视情况请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前介入。对纪检监察部门已有明确经济责任界定结论的,可直接引用;若未有经济责任界定结论时,可参照业务部门责任认定结论,依据相关标准界定经济责任;若业务部门尚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项,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参照认定结论,依据责任界定分类标准。

(二)确定合理适用的评价体系

任期审计评价体系是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综合系统,要全面客观地考虑系统性、空间性特征,并依据发展变化情况而不断进行科学的动态调整。区分超额完成、完成和未完成三个层次的指标评价,针对未完成的指标,重点分析其变化趋势、在系统内和当地同业的排名、占比等情况。同时,将当地经济环境纳入分析范畴,动态全面考虑阶段性、区域性特征,挖掘未完成的原因,后续措施及效果,以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增强审计效果。

(三)统一管理、规范操作

1.构建专业团队,推行前后台分离

审计机构应明确相关处室为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对任期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业化建设。推行前后台分离的模式,即审计组作为前台,主要负责非现场分析、现场查证、报告初稿的撰写工作;牵头部门专业团队作为后台,主要负责审计总体方案,研究审计重点、加强与驻地分行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定期维护与更新信息,规范审计流程等工作。

2.项目管理标准化

3.增加流程实效性

审计机构可结合驻地分行现有管理模式,完善现行标准审计流程,以增加流程实效性。

(1)采取网上问卷调查

网上问卷调查系统分为前后台两部分。前台由接受调查人员通过网络浏览器登录,输入预先设置的密码进入答题;后台主要用于系统管理、问卷管理及数据统计,由审计人员操作。实践证明,网上问卷调查具有成本低、操作简单、参与调查人员不受限制的特点,有利于扩展信息来源渠道。同时,由于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能消除参与调查人员的顾虑,从而获得真实客观的资料。

(2)增加多层级报告审议流程,确保审计报告质量

审计报告要以重要性、相关性、客观性相结合为原则,审慎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职情况。项目主审在完成审计报告并交由审计组长进行初审后,应增加报告质量审核员、牵头处室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多级审核。经过逐级审核,对未达标报告进行意见批注后予以退回,直到符合要求方可进入下一审核环节,以达到保证报告质量的目的。

(3)及时掌握银监局审查反馈结果

监管制度面向全部金融机构,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有自身发展特色,内审机构通常依托于本行的风险导向。因此,这就需要审计部门保持对监管机构信息的敏感性,持续关注和跟进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宏观政策调控等因素,多方掌握信息,从而在增强审计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的同时也兼顾了控制风险的成本。

参考文献

[1] 柳才萍.商业银行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审计实务,2006,3.

[2] 高旭.商业银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J].中国内部审计,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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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5-0111-02

1 前 言

审计整改是审计后续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帮助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强化审计整改,一方面可以借此减少各种风险、控制漏洞、治理缺陷,另一方面还可以将一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作用于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从而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因此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

2 内部审计整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六五四台经历了从1995年的更新改造到西新工程二期、三期,每个项目投资额都达到了国家审计的范围,期间十年财政部先后三次委派北京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台的工程项目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审计,他们提出的审计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一针见血,审计结论专业、到位、通俗易懂,通过和他们的业务沟通和交流,开阔了思路和眼界,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从那以后才懂得审计整改起到了对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梳理作用,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内审人员的以后工作的指导意义。但在目前形势下审计整改意见面临很多的困惑:

(1) 一些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意识弱化甚至空缺,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实践中,有的审计单位对象认为审计报告送达后,此项审计工作已经结束。认识不到位,未将审计整改放在重要位置,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对象都在同一单位,有碍于熟人、朋友、同事的情面,怕得罪人,有为难情绪。有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表面上赞同审计的意见或建议并承诺予以整改,但事实上却对审计整改的事项拖延、推诿。目前存在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常常发生滞后现象,不能发挥为组织部门选拔提供依据的作用,这种客观事实更加弱化了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意识。

(2) 通过审计整改对问题的责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业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抵触情绪。一些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就是查问题、找麻烦。审计部门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后,审计披露的问题会影响部门和个人的评价和考核,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触犯法律等,同时还要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在组织实施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的过程中,有些规章制度可能理解得不够到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有时不够准确,不通俗易懂,很自然地会使被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不支持。

(3) 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开展责任追究所必需的专业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工作关系到被审计者的评价和考核,涉及行政事业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对业务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一方面应该对所审计的业务工作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明白问题发生的来龙去脉,能够确定应该负主要责任的关键点和人物;另一方面应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目前大多数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形同虚设,由于大多数内审人员都是兼职的,既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不经常参与单位的经济活动,也缺乏实务经验和必需的专业知识,经常被单位领导忽视其工作职能和职责。尽管近几年内部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新的提高,但是与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相对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 对内部审计整改的标准和效果缺乏评判依据。实践中,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走过场的单位、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理手段,没有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未严格执行审计建议或决定的被审计部门,有指导督办的责任,却无作出处理或者提请作出强制执行的权力,整改的决定权仍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手中。

(5) 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审计整改的机制尚未形成,在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很少单位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分管人事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在审计整改的督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现阶段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深,整改程序不顺,效率不高,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还待有效加强。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不仅仅是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共同责任,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组织人事、资产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参与及协调配合,使审计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

3 有效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

3.1 改变观念,提高审计整改的自觉性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要提高认识,将违规问题纠正,管理问责与督促被审计单位将审计和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内部审计部门应注重服务和帮助业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其意识到审计工作是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者,从而提高审计整改的自觉性。要探索建立单位内部审计整改责任制,建立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等参加的审计整改机制。提高单位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为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在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当好单位的经济“卫士”和“参谋”作用。

3.2 要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督办机制

在审计发现问题要进行适度的参与,发挥职责赋予的检查、评价、建议和报告的权力。被审计单位要逐级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抓好整改。业务管理部门要以问题整改为契机,从制度上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约束,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把它作为衡量整改工作是否符合标准的重要内容。另外要建立审计整改责任移交制度,实施审计整改工作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性和实效性。

3.3 提高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操作性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与体现。内部审计部门要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过程中尽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保证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报告中文字、措辞的运用要准确到位。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情况,切实可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深化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时限,细化整改的相关内容,制定整改任务进度表,增强被审计单位对整改工作的信心和操作性。

3.4 适度进行公告审计整改结果推动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连续性的工程,在公告审计结果的同时,适度公开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是推动审计整改的有效途径。排除保密项目和工程,可以借鉴住房审计结果公告的做法,尝试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推行审计结果以及后续整改进度的公告制度。可以先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的情况先进行分类汇总,再以情况通报或者简报等方式向内部公众公告。这样做既满足公众知情权,又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增强了审计透明度,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

3.5 开展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这样做有利于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是否得当,效果是否显著,确保审计成果的落实。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进行定期审计回访,如发现被审计对象未执行审计整改的,应查明其原因,并督促其整改与落实。同时积极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进行“帮促”工作,帮助他们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对整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认真做好督促工作甚至通报批评和处理,以提高审计权威,确保审计整改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苏珊·斯维茨尔.后萨奥时代的内部审计报告[M]. 王光远,译.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2]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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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作用可以归纳为:能够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升经营管理的水平;能够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促进企业转变经营管理方式,提升经济效益。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障企业整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法规法纪;治理意义上的监督;协助完善内部控制。该目标具体体现在:协助企业审查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组织目标和方针的适当性及其履行的有效性,这是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一种综合性检验,鉴明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存在的或潜在的薄弱环节,协助企业领导确认经营方针、决策是否合理、可行,并积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做好部门的“经济良医”,以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制度及能力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地位问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无论是民间审计、政府审计还是内部审计皆如此。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最突出原则就是独立性和权威性两个方面,这两个原则一个反映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另一个反映机构隶属领导的情况。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不少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会计机构重合,“一套人马”既当会计,又当审计,自己做账自己审,独立性缺失,或者内部审计隶属会计部门,对财务经理负责,这样难免会削弱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出现粉饰业绩的现象,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内部审计难以起到应有的制约监督作用。

笔者调查了江苏宜兴当地68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结论如图1所示。被调查的68家企业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12家,占样本总量的17.65%,而剩下的56家企业,其中38家企业无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并入他部,占调查总数的64.29%,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占7.14%,设在财务部的占51.79%,归属于监事会的占5.36%,甚至还有3.57%既没有独立机构也无专职人员。这样的机构设置,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节省了开支,但实质上,由于行为决策上的依附性必将导致内部审计组织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影响工作效率及效果。

在被调查的68家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或总裁的户数为13家,占统计总数的23.21%;隶属于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的户数为14家,占统计总数的25%;隶属于总会计师的户数为7家,占统计总数的12.5%,如下页图2所示。这三者居多,占总比例的60.71%,但内部审计机构无论从独立性、层次还是地位来讲,都是相对较弱的。总经理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便于对生产经营予以有效的监督及评价,但由于内审人员受雇或受聘于经营者及总经理,其任免、奖惩、升迁均受其操纵,这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即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管理层存在蓄意操控公司、扭曲治理机制控制权等行为,也难以站在第三方独立人角度实施有效监督及调整,故该设置不利于对总经理的受托经济责任、业绩等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而在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这两种模式下,内部审计只能开展部分日常性的稽查工作,难以拓展到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行层面,同时内审工作及财务工作由一人领导,必将加大舞弊风险,违背了审计与会计不可兼容的原则。图2中内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户数为5家,占统计总数的8.93%,户数较少的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已意识到监事会虽能保持权威对董事及经理予以有效监督,但同时又仅限于此,中止了参与管理者完善内控制度、战略决策的协助服务性,而且易造成两机构职能重叠现象的发生。图2中符合国家法规认可的隶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户数为12家,占统计总数的21.43%,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较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便于内部审计为委托人服务,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而且也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协助管理层提出建议和对策,从而提高服务效益。但美中不足的是,一旦总经理身兼数职或管理层与决策层存在裙带关系,那么董事不独立,相应的审计委员会也无法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视角有效地实施监督职责。设想是否可以设立一个内部审计机制体系,在定位上保持其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又能保持内部审计执行部门在基层监督经营运作,为总经理的决策提供协助作用,这成为业内人士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制度问题。

1.内部审计法律法规滞后。《审计法》第29条提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该规定是以国家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辅,甚至只是附带,同时强调内部审计要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只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1985年12月,国家审计署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首例法规依据,随后,又在1989年、1995年和2003年分别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更新。2014年1月,审计署对该规定进行修订,草拟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但就总体而言,与我国审计三大监督体系中其他两类相比,内部审计在法律法规制度上明显滞后,实务操作中缺乏一套完整、科学和具备一定权威的内部审计专业法规来指导。

2.内部审计准则尚待调整且可执行性存在问题。2013年8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体系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构成。准则较全面地界定了我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总纲、活动的目标、宗旨、范围、性质、功能及应遵循的具体规范,一定程度上既体现了国际上IIA组织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阐述的宗旨要求,也反映了我国国情的需要。但是对内部审计执行情况调查却不容乐观,企业对于内部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否过于随意化,从侧面体现了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不够,内部审计协会对准则宣传及指导的力度不强,没有形成职业化发展的趋势。

(三)企业自身内部审计制度问题。从图3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制定审计计划制度的有29家,占总数的51.79%,制定审计处理处罚制度的有5家,占总数的8.93%,制定后续审计制度的有6家,占总数的10.71%。通过上述数据及图示分析,目前企业对于审计计划制度的安排还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后续的处罚、考核、评价制度尤为薄弱,表现形式为严进宽出,这样不能扎扎实实地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法律还不完整,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上还有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此时从比较全面、长远的目标来看,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将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不仅清晰到法人,甚至明确到自然人,是尤为必要的。这样不仅参加经济活动的主体是清晰的,而且承担法律后果、担负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责任的主体也是明确的,将使得投机行为及违法行为串通舞弊的后果最终归结到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损失,一旦企业的兴衰与个人紧密联系,舞弊行为必将得到适当的控制,这同时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对制度的要求。钱伯斯曾说,内部审计总是在经济较困难的时候最受关注。那么,面对全球经济发展前景堪忧、国内经济转型与资源不足的压力凸显,有必要转变内审初衷,加大对审计组织机制中的环境约束、组织制衡及考核追究制度等的界定、解释、说明,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

总体说来,内部审计制度方面呈现出法律主体欠缺,行业准则操作性较差,内部审计自身制度设定不乐观,特别是对后续执行情况的要求及处罚考核情况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三、内部审计机制整改的主要困惑

随着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也越来越受关注。审计整改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重要体现。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而审计整改是帮助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强化整改,一方面可以借此消除各种减值风险、控制漏洞、治理缺陷,另一方面还可以将这些有价值的审计信息作用于单位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活动,从而创造出超过预期价值的价值。审计整改是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共同责任。然而,目前内部审计整改面临着一些困惑:

(一)一些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审计整改意识弱化甚至缺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实践中,有的审计对象认为审计报告送达后,此项审计工作已经结束,认识不到位,未将审计整改放在重要位置。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对象都在同一单位,有碍于熟人、朋友、同事的情面,怕得罪人,有畏难情绪。有的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表面上赞同审计的意见或建议并承诺予以整改,但事实上却对审计整改的事项拖延、推诿。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常有滞后现象,不能发挥为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依据的作用,这种客观事实更加弱化了被审计对象执行整改的意识。

(二)审计对问题的责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业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抵触情绪。某些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就是查问题、找麻烦。建立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后,审计披露的问题会影响部门和个人的评价和考核,严重的还会施加行政处分,做出经济处罚。同时,在组织实施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的过程中,内审部门对有些规章制度理解得不够到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有时不够准确,自然会使部分干部职工对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不支持、不配合,增加审计整改工作的难度。

(三)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开展责任追究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工作关系到被审计者的评价和考核,涉及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对业务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一方面应该对业务工作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明白问题发生的来龙去脉,能够确定应该负主要责任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应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尽管近年来内部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是与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相对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对内部审计整改的标准和效果缺乏评判依据。实践中,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走过场的单位、部门,缺乏相应的处理手段,没有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未严格执行审计建议或决定的被审计部门,有指导督办的责任,却无作出处理或者提请作出强制执行的权力,整改的决定权仍在被审计部门手中。

(五)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督促审计整改的机制尚未形成。在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多数单位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在审计整改的督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阶段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深,整改程序不顺,效率不高,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有待加强。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不仅仅是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共同责任,还应加强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组织人事、资产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参与及协调配合,使审计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

四、内部审计机制整改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传统观念,走出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误区。原有的观念一直认为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政府进行监督,但是单纯凭借政府的监督,并不能够实现企业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科学性,而是需要企业自己来解决。因此需要企业领导者转变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才能形成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大推动力。企业的多层领导需要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认识到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这是完善企业管理结构的重要措施。

(二)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督办机制。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时要进行适度的参与,发挥职责赋予的检查、评价、建议和报告的权力。被审计单位要逐级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抓好整改。业务管理部门要以问题整改为契机,从制度上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约束,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把它作为衡量整改工作是否符合标准的重要内容。另外要建立审计整改责任移交制度,实施审计整改工作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性和实效性。

(三)建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分析其出现违规现象的原因,如是属于主观原因的,通过对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内部审计,防微杜渐,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违法、违规的苗头。属于制度设计缺陷的,如是内部管理制度、内部运行过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所造成的,就应对相应操作规程、工艺流程进行调整,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堵住漏洞,及时对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保证内控制度的先进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应审查资产盘盈盘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堵库存商品盘点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在内部审计中如有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要决不姑息手软,积极和司法部门取得联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以起到警戒的作用。

(四)提高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操作性。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与体现。内部审计部门要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过程中尽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保证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和追究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报告中文字、措辞的运用要准确到位。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情况,切实可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深化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时限,细化整改的相关内容,制定整改任务进度表,增强被审计单位对整改工作的信心和操作性。

篇11

规范作用。新准则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准则。新准则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新准则规范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确定、审计程序运行、市计组运作、外部人员聘任、重大违法行为检查、审计结果公告、审计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审计档案管理、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充分认识新准则规范的作用,审计人员必须增强遵守规范的意识,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中自觉地按照审计规范办事。

标准作用。审计标准就像是审计工作的“通行证”。新准则被明确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并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如审计人员职业要求、职业道德标准、独立性要求;审计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标准;审计判断、审计复核、项目审理标准以及审计责任认定标准等。充分认识新准则的标准作用,一方面可以用这些标准作为评估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另一方面还可以由此构建我国新的国家审计标准体系。

约束作用。新准则在我国审计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规章层次的法规,其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包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以及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其他诸多“应当”和“不得”的条款。充分认识新准则的约束作用,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应当”和“不得”条款下新准则的各项规定,“应当”的必须严格执行,不折不扣,“不得”的决不违反,令行禁止。

推介作用。新准则除了约束性条款外,还明确“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良好的审计实务是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通过长期审计实践,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新准则如此进行推介,其用意一方面是为了经验共享,另一方面也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充分认识新准则的推介作用,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可以根据所处审计环境情况、承扭的审计任务难易程度、人员自身素质条件等,对使用“可以”的条款有针对性地加以运用。

解答作用。新准则是广大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工作手册”,因此,它必须能够对审计活动涉及到的有关概念和术语作出“名词解释”。新准则在这方面,不辱使命,对审计主客体责任内涵、审计各个目标内涵,审计职业道德各个要素的内涵,审计证据及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概念,重大违法行为概念等都给出了相关解释和定义。充分认识新准则的解答作用,有利于审计人员对新准则有关条款的正确把握和执行,减少不当理解可能给工作带来的损害。

控制作用。新准则较好地将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确立的审计质量控制理念和有关措施引入进来,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第六章还规定了审计质量控制目标、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的范围、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审计质量控制的层级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持续评估等内容,再加上其他各章、各条款相关标准的建立,使新准则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权威性文件。充分认识新准则的控制作用,将会大大提高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水平。

强调作用。新准则根据我国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一些特别事项纳入到准则之中,并用专门章节予以特别强调。如第四章第四节把对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包括概念、评估内容、判断重点、应对措施等。在第五章第五节还对审计整改检查事项作了专门规定,包括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建立、审计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报告程序等。充分认识新准则的强调作用,需要审计人员在学习贯彻中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些新规定应用的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