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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保障机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0 09:24:58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1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2

(一)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推进全民共学法。今年是“三法”实施的第一年,做好“三法”全面、正确实施到位的保障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任务。各县(市、区)劳动部门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适时跟进,统筹安排,积极组织各种普法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依法治理工作,推动“三法”的贯彻实施,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围绕劳动保障民生工程做好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的要求,以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和社会保障民生工程为重点,做好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落实,将普法工作融入到民生工程中,切实为民服务。

(三)强化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三年。按照劳动保障厅和市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五五”普法的内容纳入目标考核,做好“五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总结“五五”普法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改进。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强化机制,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和总结汇报。

二、把握重点,分类指导,学三法,用三法,增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针对性

(一)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力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好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争议仲裁、以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岗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把“三法”的学习培训深入贯彻落实,重点加强对县乡、街道社区、窗口机构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培训和宣传,全面推进学法守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使各级劳动保障干部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强企业经管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结合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设,加大对全市企业经管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解惑释疑工作做好做扎实,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适应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简洁生动,劳动者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进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注重使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规定中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强他们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统筹城乡就业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工作,继续开创和巩固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局面。

三、拓展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送法于民

(一)要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当地实际,开拓创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开拓创新,及时总结“法律六进”活动的新形式、新方法,宣传和推广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有针对性、感染力大、深受欢迎、成效明显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建立经常性、制度性的普法工作模式;全面、准确地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送进企业、单位、机关、乡镇、社区、学校,送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二)拓展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巩固现有的法制宣传教育园地,进一步开拓普法教育、普法传媒、普法网络阵地,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与各部门协调合作配合,在充分运用好传统普法手段的基础上,丰富宣传教育载体,利用网络、远程教育、大众媒体、手机短信等等手段,通过开展知识问答、公益广告、展览、讲座、研讨以及组织讲师团、志愿者开展服务等形式,全面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强化依法行政工作。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3

[中图分类号] F27.4 [文献标识码] B

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作为核心,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推进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政府除了要建立完善的住房、医疗、养老、户籍等制度外,还要通过教育来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适应力与竞争力。职业教育在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根本途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指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受教育程度契合度最高的教育类型,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职业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

一、现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这一群体,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看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求大力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教育,不断提高其能力与素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近年来,政府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农民工教育的政策,充分表明政府解决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的积极态度与意愿。

(一)政策、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后,由于职业教育对于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1996年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国务院2002年《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务院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整个教育工作的重点。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进一步确立了农村职业教育改革的目标、办学格局、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职责、经费来源机制等。这些政策法规显示出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视。

(二)财政保障

为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国家“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的专项资金达48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1130万元,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9省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新生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长期的技能培训。全国各地方也加强了财政投入,其中天津为3.4亿元,江西省为2.96亿元。为了确保农村转移劳动力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中央强调要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同时要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据统计,2006-2013年,中央财政职业教育投入从18.5亿元增加到233.3亿元,年均增长43.6%。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2006-2013年全国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由1141亿元增加到3450亿元,年均增长17.1%,其中: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从525亿元增加到2543亿元,年均增长25.3%,占职业教育总投入的比例从46%提高到74%。政府投入已成为职业教育经费的主渠道。

(三)执行保障

近年来,政府主导和出资的各种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持续不断地开展,成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形式。2003年我国在50个县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试点,2004年农业部、财政部和科技部等6部委联合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中央政府的带动下,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执行上级政府的农民培训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行动,如浙江省从2001年开始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百万职工双证教育培训工程”、“失地农民培训工程”、“十万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及“外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工程”五大培训工程等。“十一五”期间,各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近亿人次。这些项目的实施,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对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和城镇就业的职业教育培训需求迅速增长,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不断增多和发展。

二、我国当前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缺失

(一)缺少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专门涉及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并且内容笼统、分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但只是在第7条、第17条和第18条中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中指出,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其次,国家对农村职业教育进行相关规定时,普遍存在用政策性文件代替法律的现象。我国有关农村职业教育的相关文件虽然较多,但专门性的法律还没有。笔者从查阅的有关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来看,主要是以办法、决定、意见或者通知的形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绝不等同于法律,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就应当把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样才具有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对职业教育的规范主要方式还是大量的立法,政策只是作为一种补充。

(二)缺少职业教育经费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但在教育投入上,还存在着较严重的欠缺。例如,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4%,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6的发展水平。我国长期教育总资源在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不合理,导致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情况与现实需求有一定差距,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更需要经费投入上的有效保障。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由于专业建设、实训设施建设等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教育教学条件,因此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特别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需要政府提高扶持力度,采取特殊措施,实行强有力的保护政策。

(三)缺少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参与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问题,并积极开展了多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例如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但这些教育培训的层次较低,其焦点都放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身上,教育和培训通常为基础性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单一,目的通常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接受过初等或中等教育的农民工,对更高教育需求的渴望正日趋强烈。但是,现行的政策没有关注到这部分人的教育需求,也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这些培训大多存在农业、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机构重叠问题,职业院校参与较少。即使从目前职业院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来看,绝大部分都是被动的,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促进下开展的。作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职业教育体系保障来说,职业院校的积极主动介入肯定是必要的。没有职业院校的参与,许多地方农民工职业教育就没有开展的载体和具体的实施机构。职业院校在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有“双师型”教师队伍、专业门类齐全、健全的实训条件和长期积累的教育培训经验等,这些优势使得职业院校比其他机构和企业的培训更规范。

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将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法制化的管理是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走向规范化的基础。我国政府虽然已经把职业教育的发展摆到了关系国家和民族振兴、提高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地位,但如果不能从法律上予以根本保障,这种地位也只能是暂时的和不牢固的。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鼓励、支持和保障农民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前职后教育培训,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例如美国、日本、英国,均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进行了专门立法,通过立法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法制环境,明确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重要地位以及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等,它们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已接受了高等职业教育。

国家要加快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制度保障。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速立法工作,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要依据新型城镇化推进的需求,建立更能反映地方特征和更具可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投入保障制度。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是在农村物质资本相对匮乏的人群,他们当中即使有参与职业培训的意愿,也难以独自承担较高的教育费用。政府应当承担起大部分的教育经费,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一方面以政府财政为主、加大经费投入;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农村人才工作的投入,形成多渠道教育资源投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经费来源、师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提供必要保障。企业作为农民工劳动技能增强和综合素质提高的直接受益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参与到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对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此外,突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公益性特点,鼓励社会的慈善组织团体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筹集善款。

(三)完善职业院校服务保障。

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完善机构建设为保障。服务社会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应有功能,要充分发挥它们的功能。《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别指出:“职业院校要成为当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技能培训、新技术推广和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基地。”该规划还提出,要建设四十个左右的继续教育示范基地,面向新生代农民工、复转军人以及企业职工开展继续教育,并率先实现年培训人次达到本科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2倍。从长远来看,职业教育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也是职业院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承担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为职业院校的发展寻到了新的支撑点和增长点。

四、结语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职业教育要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发展方向上及时进行战略性调整。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职业院校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模式等一系列的创新,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更高层次的教育发展建立一个螺旋式上升的通道。

[参 考 文 献]

[1]童宗安.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研究[J].时代教育,2014(6):27-28

[2]马建富.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J].职教通讯,2007(1):5-9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4

 Abstract:Currently, because of the objective existence of binary labor market,migrant rural workers can’t enjoy urban residents’equal employment right, which brings them some difficulties in obtaining employment and life risk. Unequal employment of city and countryside system has already become an important obstacle in building an overall well-off socialist society with harmony. In this cas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must strengthen public finance ability and vindicate the equal employment right both for the rural and urban workers.

 Key words: public finance;migrant rural worker ;equal employment;policy frame 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就业,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城市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制定了“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但是,由于诸多体制性、政策主要是固有的户籍制度还没有消除,城乡二元分割的就业格局造成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不平等。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就业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过分偏向于城市,国家不能将就业资源向农民配置,使农民工不能享受应有的职业培训,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城市中小学生同等的上学待遇,农民工不能享受同等的劳动保障权、医疗养老保障权、同工同酬等合法权利。农民工不能平等享受就业方面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服务,因而不能享受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权利,这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二、城乡劳动力就业不平等现状分析

从本质上讲,造成城乡劳动力就业不平等的原因是建立在二元经济体制上的国家政策扶持的不平等,而重中之重又是财政投入上的严重不平等。我国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战略,把各种有效的资源优先在城市配置,把就业工作的重心放在城市,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否认农村失业的存在,把失业看成是城市特有的现象,忽视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一直没有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就业工作的重心是城市下岗职工及城市失业者,因而,在财政资金上,国家没有列支专门的资金、项目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与城镇职工享受系统的职业培训相比,农村劳动力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享受不到国家扶持的职业技能培训,即使最近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培训规划,但是无论是从资金数量还是从培训规模上比,与城镇职工还是有很大差距;与城镇享有充分社会保障待遇的劳动力相比,农村劳动力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要面临更大的生活风险,对他们的就业造成直接影响。所以,城乡就业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农村劳动力不具备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能力和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

1.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农民工缺乏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能力

教育作为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应该是向全体公民平等开放,农村和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在我国,由于固有的户籍制度,国家财政投入明显不足,农民工及其子女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培训和教育。

(1)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的投入不够。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他们绝大多数外出前没有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不了解工业生产的基本规范,不熟悉城市生活情况,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目前由于政府财政支持的限制,针对农民工政策和措施明显不够,表现在:农民工培训规模偏小,不能满足需要,农民工转移培训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未能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培训投入机制,农民工培训服务体系不完善等等。所以,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环境上与城镇劳动力的不平等。与城镇职工享受的良好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相比,农村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是不公正对待:一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差,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二是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三是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

(2)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直接影响农民工的代际素质及代际就业能力。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早在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教育部等 6 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

;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明确要求流入地政府制定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时,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使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但还有许多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其原因主要是财政投入不足,现有教育资源短缺,一些流入地政府对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重要性和自己应负的责任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没有开列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的农民工子女,这是公办学校收取“借读费”的重要原因。为减轻负担,又能让孩子上学,许多农民工都将孩子送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条件简陋,教师少、素质低,甚至不能按要求开足全部课程,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平等,使农民工处于低层次就业

与城镇劳动力相比,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地方政府的认识差距等因素,导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乏,不能平等享有城市住房及其他公共服务,使他们要面临更大的生活风险,从而陷入不利的境地。这使他们在城市之间流动更加频繁,就业变得更加困难,在职业选择上只能从事临时性的体力劳动。

社会保障缺乏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工伤保险是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但据农业部2005年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2)农民工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劳动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农民工生病时,由于无法承担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游医和其他私人诊所看病,因病重新返贫问题突出。(3)农民工居住条件差。农民工多数是合伙租住地处偏僻的简易房,有的住在拆迁房、废弃的工棚、工作车间,有的住在防空洞、大桥下等,脏乱差问题突出,与城镇劳动力相比,他们的生存环境十分不理想。

三、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公共财政政策思路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期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维护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一个根本的途径是要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投入机制。这要求国家要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将农民工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资金、投入上农民工应与城镇劳动力一视同仁。目前要扭转财政投入过分向城镇劳动力倾斜的局面,必须加大对农民工就业的投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就业平等权利。

1.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民工素质与就业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劳动者的文化水平、知识结构和技能储备等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状况使他们不能满足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他们的就业领域狭窄,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密集型岗位。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自身素质低下就成了他们获取公平就业机会和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一道“瓶颈”。因此,中央及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同时,政府可通过减免税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推动企业、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多方努力,形成“政府埋单,企业参与,农民工受益”的培训机制[1],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加强农民工教育与培训,政府要制定和实施以项目为龙头的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要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制定培训补贴政策,多渠道、大幅度增加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在农民工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培训效率;督促企业落实《劳动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保障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推动企业支持开展农民工培训,使企业和用人单位成为农民工培训的主体;制定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激励政策,通过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方式,鼓励培训机构、职业中介组织以及农民工自身参与培训工作。

2.平等配置各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教育资源过分向城镇倾斜,对农村的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子女尤其是困难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跟随农民工流入城市的学龄儿童,也不能与城市儿童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代际就业能力。当前重点要解决好流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继续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两为主”的原则,把其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也应该对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城市的学校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对社会力量举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在保证基本师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场地等条件。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当按学生人数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并对教师工资给予补贴[2]。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工的职业和生活风险

  在工业社会里,就业与社会保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就业为社会保障提供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又有效地解除劳动者的诸多后顾之忧。因此,在制度安排与政策实践中,应在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两大政策体系之间寻求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有效机制。目前,低层次的就业致使农民工面临组织呵护的缺失,各项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支离破碎,不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备的促进就业和有利于高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更无法实现。因此,建立健全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着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严格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确保所有单位农民工都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要尽快制订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不因农民工流动使养老保险关 系中断,禁止农民工随意退保。(3)将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机制转化。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方面。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是结合得最为紧密的一项制度安排,应从对农民工失业后的消极救济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转向强化促进就业的功能,将重点逐渐转移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方面[3]。(4)尽快解决当前农民工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住房等问题。如在住房方面,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体系,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应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福利。政府应将农民工住房需求纳入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要。引导住宅开发企业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个人出租。地方政府应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如重庆市沙坪坝区按照“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财政投资与企业共同兴建了可容纳400名农民工的廉价农民工公寓;按照“业主主体、市场动作、政策优惠”的方式,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以及公寓区内服务行业的税费等优惠政策,支持业主利用社会闲置的房地产改扩建廉价农民工公寓等。

4.统筹城乡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方面,要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充分挖掘农村就业潜力,扩宽农民工就业渠道。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运、保鲜等产业,拉长产业链条,扩大辐射带动面。采取优惠政策培育壮大农产品龙头企业,鼓励引导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参与农村开发建设,吸引技术人才到农村创业,特别是支持掌握一定知识技能和信息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增加农业就业容量。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加大乡镇企业扶持力度,把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重点,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提高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吸引农民回乡创业[4]。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促进生产要素向城镇集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些都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平等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首先,加快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权。其次,严格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机制上彻底治理工资拖欠问题,避免出现前清后欠现象;严厉打击企业非法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的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法定休息权;加强用人监管,坚决制止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行为[5]。再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改善就业环境及条件,使他们逐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课题组.北京市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问题研究[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21.

[2]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38-39.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5

(一)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党的*大报告通篇充满了法治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和有效措施。我局将按照党的*大对普法工作的要求,立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党的*大精神落实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三法”)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今年是“三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要在去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三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对“三法”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误解和疑虑。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进程,统筹安排,科学谋划,突出重点,着力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意识,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权威。

(三)加大对劳动保障民生工程政策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围绕劳动保障中心,抓住阶段性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等民生工程政策法规的宣传,为做到应保参保、应保尽保提供政策保障和法律氛围,切实把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二、紧紧围绕三个重点对象,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推动“*”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一)加强对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把普法培训作为系统干部培训的一项必备的重要内容,围绕宪法、行政法、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等重点,开展全系统干部普法培训。巩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争议仲裁、以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岗位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牢固树立起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树立守法诚信的良好形象。结合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他们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劳动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统筹城乡就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入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中去。要通过各种普法宣传形式,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结合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推动普法方式创新,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一)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研究分析全社会对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客观需求,及时推广“法律六进”活动的新形式、新方法,推动“法律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整合普法资源,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搭建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工作平台,整合劳动保障部门各业务机构以及工会、妇联、青年团等普法资源,共同参与到劳动保障普法工作来。要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手机短信等现代传媒,丰富宣传内容,扩大普法覆盖面。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6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全面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配合)

(二)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厉打击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落实《就业促进法》,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三)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继续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

(四)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全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培训50万人,农业部门培训30万人,扶贫办、工会、共青团、妇联各培训5万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力量办学,整合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农民工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省财政部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有关部门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将培训、技能鉴定和发证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培训一批,鉴定一批,发证一批。加快县(区)公共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在县乡建设一批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培训的实训基地。鼓励开展定向、订单、定岗式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对接。提高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稳定率。(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五)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农民工工作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转移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维权工作,提高农民工工作组织化水平。不断扩大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规模,实现以劳务经济的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以转移就业规模的扩大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开展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转移就业家庭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三、优化环境,鼓励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六)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各县已建成的再就业创业园要向农民工开放。今年在人口密集、返乡创业农民工较多的重点乡镇建立10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

(七)完善农民工创业政策。将现行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扩展到回乡创业农民工,把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的范围,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创业农民工,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园内的城乡劳动者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八)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九)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扩面行动,确保全省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5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配合)

(十)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抓紧制订我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经办规程。(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快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在矿山企业和更多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认真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二)切实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三)深化农民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在经常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解决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落户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制度。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规范引导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完善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土地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省农委负责)

(十五)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保障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农民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完善监察执法体制,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等长效机制。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能力。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配合)

六、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调整教育规划和布局,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探索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更广的范围内配置教育资源,使城镇教育资源能够不断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需求。继续清理和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实行就地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坚持与当地学生在学籍管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对我省农民工子女中具有当地学籍的高中应届考生,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高考;对没有取得当地学籍的高中应届借读考生,有关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妥善解决好其就地参加高考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七)注重农民工职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积极开展农民工安全知识培训,将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对职业病多发行业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以建筑工地和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饮食安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配合)

(十八)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加快建立我省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我省在省外务工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配合)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继续贯彻落实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276号)等文件规定,探索建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机制,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各级财政要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积极组织文化团体、文艺工作者到农民工集中地进行文艺演出,开展新时期的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建设工地开办“职工之家”、“职工书屋”,为农民工提供学习、娱乐、锻炼等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增强调查力量,规范调查技术,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7

1教练员权利

1.1教练员权利的特征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释义,权利指的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是自由、民主与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2]。《劳动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第3、7、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表明了劳动权利不可剥夺的“基本性”,教练员作为劳动者基本法律地位的确立,表明教练员权利的一般性特征:一是依法享有法律保障的作为劳动者的一切明确具体的权利,即教练员权利的明确具体性;二是教练员权利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动态变化中逐步完善的,即教练员权利的发展完善性;三是教练员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基础上,没有绝对的权利,即教练员权利的绝对与相对的辩证统一性。教练员工作对象主要是运动员,工作内容主要是竞技体育训练,教练员工作的目的任务在于提高运动员(队)竞技水平,取得比赛胜利。工作环境主要包括运动训练场地器材设施,与训练竞赛密切相关的现代科技支持等方面的物质环境;包括奖惩机制、训练团队配备、主管部门的支持认可、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制度环境;工作态度、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精神环境。教练员工作的物质、制度、精神环境决定了教练员权利具有物质、制度与精神特征。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商业化发展,提升了教练员的职业地位、工资奖金待遇,竞技体育激烈的竞争性使得教练员的流动性增强,经济利益纠纷增多,教练员权利的物质利益特征突出。与以充分发挥市场功效机制调解为主的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竞技体育管理模式相比,以举国体制为基础,职业、专业、业余三种模式共存的中国竞技体育制度环境,其管理模式相对独立封闭、权力高度集中,比赛成绩是教练员价值评定指标体系的核心,体现教练员制度权利特征的职业压力及体现精神权利特征的价值追求不同于职业体育发达国家教练员[3]。以夺标、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最高目的的竞技体育教练员承受巨大的比赛训练压力,俱乐部、体育主管部门侵犯教练员的工资奖金权利、劳动权利、媒体的侵犯肖像名誉权利等现象偶有发生,竞技体育运动员出身的教练员,法律知识缺乏,自身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决定了其不可能像职业俱乐部那样拥有专业的法律律师顾问团队,也不可能像体育主管部门那样拥有丰富的社会行政管理资源,教练员职业特征也决定了其在面对不公侵权行为也不可能孤注一掷,采取像“舍身讨薪”那样的“过激”行为。面对侵犯自身劳动权利的政府部门、职业俱乐部,被无端下课、转岗、克扣工资奖金时,不平等地位决定了吃亏和解、不了了之将成为多数教练员的首选,体现了教练员权利的特殊性与弱势特征。现阶段教练员权利处于普遍性特征被广泛认同,特殊性特征缺少关注,弱势特征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保障。2014年李昕与稠州银行女篮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成为我国发展职业体育20多年来的首例教练员将俱乐部告上法庭,在全国网络媒体引起一时轩然大波。无可讳言,其影响将远远超出事件本身,在体育行业协会难以真正有效自治、仲裁机制无法全面实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事件的解决都将对教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签定和类似纠纷的解决产生深远影响。也会很大程度上阻碍或鼓舞教练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从而避免俱乐部在与教练员发生纠纷时以强者自居,有恃无恐,任意处决的做法。

1.2教练员权利的表现形式教练员拥有宪法所规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领域综合广泛的基本权利以及来源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刑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具体权利。教练员作为一种有法律明确界定的社会职业,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职业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物质、制度、利益、自由、主张、正当、应得、权力、意志等是教练员权利的构成要素,自由与利益是教练员权利要素最重要的表现形式[4]。教练员与运动员密不可分性及其从事体育工作的特殊性,使得运动员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练员的权利,教练员权利实现与运动员、运动成绩、竞赛规则、技术环境密不可分,教练员以对运动员进行选材、训练、竞赛、管理为劳动工作内容,制度环境影响下的教练员工作成效决定了教练员权利的利益要素的具体内容。教练员利益诉求表达与认可跟其工作对象——运动员(队)竞赛成绩密切相关,很多教练员往往因为比赛成绩的不理想而被俱乐部中途更换、辞退,如2014—2015赛季新疆男篮的中途换帅,四川男篮邱大宗的下课,这种与成绩挂钩,习以为常,合理性被广泛认同的更换教练员方式,职业俱乐部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也都在看似平静和谐气氛下完成,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竞赛成绩条款规定,自然令人无可厚非。2014年李昕与稠州银行女篮俱乐部所签合同细节成为双方争论焦点,一方归因于俱乐部违约,另一方则归因于教练员自身行为而难以和解。教练员作为竞技体育不可或缺的特殊劳动者,权利内容表现为组织管理队伍、自由制定训练计划、选择训练方法手段、制定比赛战术、安排参赛队员、指导训练竞赛、公平竞赛、评定队员表现、获得报酬、奖金分配、荣誉权、受教育权、包括训练理念、方法手段等方面的体育知识产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人身权商品化效能、隐私权限制、名誉权保障等权利表现。

1.3教练员权利的实现途径权利只有在法治的背景下才能得以充分实现,法治是权利的保障,保障权利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所在,也是公正价值理念向现实转化的衔接点。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教练员权利的保护,只能依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程序性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等普遍适用的法律。在专门性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目前除了少量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地方性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涉及到了教练员工资制度、职称评定奖励措施等权利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教练员权利保护的正规法规条款,仅在2004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给予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医疗照顾的通知》。在竞技体育职业剧烈变化的现实中很难对现役教练员权利保障发挥作用,而在《体育法》中也无对教练员权利的原则性规定,更无落到实处并在现实中能够发挥作用的法规。根据中国篮球协会关于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03条,俱乐部、运动队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或注册、转会等争议时,当事各方应努力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向中国篮协申请调解或裁决。而在面对李昕事件,中国篮协却以俱乐部和教练员双方“扯皮”为借口,以无法律授权处理为依据,报以无能为力的心态。2014年底,中国足协针对俱乐部欠薪,通过在对俱乐部批准注册,参赛资格确认上严密把关,进行协会内部有效解决,坚决杜绝恶意欠薪事件发生。足球字(2014)594号文件充分表明中国足协在对待俱乐部欠薪、股权转让上的坚决态度,充分利用了仲裁权,保障了劳方权利,树立了协会形象。中国足协历时半年多对刘健与青岛中能、广州恒大转会纠纷作出的最终裁决,虽时间漫长,却为处理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借鉴。依据《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职业教练员作为普通公民,在职业劳动方面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外,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作为劳动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俱乐部在保障教练员权利方面应在制度订立上有所作为,对处理解决突发事件有所预案和依据,避免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导致的遇事一人说了算的变相侵权行为,教练员一方面则应严格履行作为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以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教练员应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操守,主观上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奋斗,虚心好学,勇于创新。在训练、比赛、日常生活中处处关爱队员、凡事能够头脑清醒,用心去做,对金钱与利益取之有道用之有理,避免师徒反目,日常琐事所困。教练员必须始终对运动员身心健康、运动前途负责,带好队,打好比赛,处理好训练比赛及日常生活中师徒关系,关注队员成长与球队发展,职业教练员能够真正成为俱乐部发展过程中专业技术领域的掌舵人,全身心融入到俱乐部大家庭中去,履行好自己作为职业教练员应尽的义务。避免教练员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荣誉等驱使下,对运动员进行的严重违背科学,不顾青少年运动员身心发育特点而采取“拔苗助长”、“杀鸡取卵”等摧残运动员身心健康乃至葬送运动前途的训练管理方式,以及在传统“师道尊严”观念影响下,对“严师出高徒”的片面理解,导致过激威严行为下正常师徒关系决裂。“邹春兰事件”、“王德显事件”应为广大教练员敲响警钟[5]。郭修金(2011)从社会共生理论的视角,提出了从伦理、平等、互利、业缘几个方面构建优化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社会共生关系,树立自由平等和谐共生关系下的共同远大目标,促进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健康和谐发展[6]。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俱乐部能够提供保障教练员工作顺利实施的物质环境;教练员能够在身心愉悦情绪体验中不懈奋斗、甘于奉献的精神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奖惩制度保障激励教练员全身心投入到运动员选材、训练比赛、体育科研的制度环境;三者的完美结合,保障教练员权利实现。物质是基础、精神是动力、法律制度是保障教练员权利实现的必须条件。教练员权利的保护在适用一般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应通过特别体育行业立法将其权利法律化,突出教练员职业特殊性特征,培养教练员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保证实现教练员权利的渠道畅通,更好实现教练员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个人权利。避免行业协会内部无法解决,诉诸法律又困难重重,使得身单力孤的教练员因不堪承受精神与物质的各方压力而不得不选择息事宁人吃哑巴亏,损害自身权利。

2教练员权利的保障问题

2.1教练员权利的保障机制“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内涵以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圭臬,包括了权利立法、维权执法以及权利的司法和准司法救济一系列的制度运作。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法律上之力,权利人凭其可以实现法律允许的目的。保障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原则,无保障即无权利[4]。教练员权利的实现必须从物质、制度层面完善教练员职业保障体系,对劳资双方以经济为主的诸多纠纷能够有法可依,执法高效,从精神、心理层面关心教练员的成长,缓解教练员职业压力。

2.2教练员权利的保障问题教练员权利的保障问题主要存在两方面,一方面,因为教练员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得权利受侵难以保障,我国多数职业教练员虽受聘任职于俱乐部,因自身人事编所属的人事机构与地方政府、俱乐部之间的千丝万缕联系,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考虑到各方面利害关系和身受多方束缚,只能求助于项目协会,而多数项目协会由于不具有仲裁职能,内部妥善有效解决纠纷能力不足,在调解难以满足当事人合理要求的情况下,独自为战、不言而喻弱势地位的教练员往往出于自身今后发展考虑,害怕事情闹大,而难以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被迫忍气吞声,选择吃亏和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体育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缺乏对教练员权利的保障条款规定,保障教练员权利的法规机制不够完善,相应法律的空白,使教练员在与俱乐部鉴定合同时,不能够完全参照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合同范本。没有严格依法鉴定的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也容易导致纠纷无法可依,难以有效保障教练员权利。李昕虽然与稠州银行女篮俱乐部鉴定了三年固定期限貌似国外的全保障合同,遗憾的是因国内教练员与俱乐部鉴定的劳动合同仅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无“全保障性合同”之说。因李昕与浙江女篮签订的“全保障性合同”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司法机构难以认可,也就类似于无效合同,而国际球员在与国内的俱乐部签约时都会将具有全保障合同规定的FAT(国际篮联仲裁庭)条款加上,球员与俱乐部发生争议时,提交给FAT进行裁决[7]。依据《劳动法》第97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昕与稠州银行鉴定的三年全保障合同,其无效的“全保障”订立的原因归属问题将引起争议。我国教练员与球队鉴定的合同没有统一标准,以何种方式解约取决于合同条款细节,合同关键条款用词的模糊性导致争议纠纷。对于李昕与稠州银行女篮事件,俱乐部与李昕就训练中打骂球员、罢训、联赛战术失误、尽全力还是必须夺取冠军、请假真实性、是否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围绕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各持己见。中国足协在解聘卡马乔后,因足协当时所签合同缺陷,没有制定具体的成绩指标,无法量化及实现合同目的,以至于在足协无法容忍对方的比赛成绩、训练理念、个人职业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而将其解聘后,其向国际足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足协按合同全额赔付其剩余款项。2012年6月,JR-史密斯向国际篮联(FIBA)浙江稠州男篮拖欠其106万美元工资,最终因其合同中明确说明了无故缺席球队训练,要按比例扣其工资而败诉。合同细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对教练员权利保障的范围。在国外因职业俱乐部与教练员难以继续合作下去而提前解约的情况多有发生,有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如双方难以协商,也有教练员全额领取合同内工资的。NBA2012—2013赛季,麦克•布朗虽仅执教湖人队5场比赛即被解聘,却拿到了合同规定的之后两个赛季高达1100万美元的薪水与补偿金。尼克斯队一个赛季后单方面解除了和拉里•布朗2005年鉴定的5年5500万美元的合同,并拒付剩余4000万美元合同,拉里•布朗根据合同条款,请时任NBA总裁大卫•斯特恩进行仲裁而获得1850万美元。项目协会对俱乐部监督管理权利的弱化与浪费,不利于对教练员权利的保障。李昕就稠州女篮违约向中国篮协进行申诉后,篮协无法依据行业自治原则有效解决纠纷,在篮协调解无果又无权进行裁决的情况下,李昕只得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交由劳动仲裁。而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需要45—60天的仲裁期限,如调解双方难以和解,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诉。过长的申诉期必将影响教练员生活及就业选择,球队情况的复杂性与合同标准的不一致性,增大了纠纷解决的困难性。暴露了项目协会在维护行业内部健康发展、保障教练员权利中的尴尬地位,通过体育系统内部机制的自我完善,加强内部自治,协调外部监督,建立职业体育行业内部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尽早出台相应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建构来切实保障有关教练员的权利,已经成为职业体育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

3教练员权利的保障对策

保障教练员权利首先应由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制度与机构职能建设上构建教练员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体育项目协会内部自治功能及其在纠纷解决上较仲裁、司法具有的高效、便捷、快速、专业性强的时效优势,对俱乐部在教练员权利保障上加强监管,建立教练员工会,建立健全保障教练员权利的法规及法律援助体系,提升教练员捍卫自身权利的自觉性。

3.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明细劳动合同依据我国法律,鉴定明确的、细节的专业化条款合同来有效维护教练员合法权利,制定详尽细致专业化的合同范本,避免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只能各抒己见,难以调解事件发生。在鉴定合同时要经过公正,有法律顾问提供帮助,对诸如无法得到我国法律支持的保障合同应进行特殊说明,避免教练员法律意识弱,合同本身存在问题及明显的强弱势力差距导致的侵犯教练员权利的“阴阳合同”出现。合同签订的期限、成绩要求、如何辞退,要有明确的赔偿规定。针对全保障合同,考虑到竞技体育运动成绩的多重决定因素,不是仅凭教练员个人力量能够左右,最后成绩好坏,责任全部由教练员承担有失公平,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承认保障性合同的效力,不但可以改变教练员的弱势地位,降低教练员职业的风险,还将有利于教练员大胆引用改进训练方法手段,促进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

3.2建立教练员法律援助机构,培养体育经纪人,规范职业体育市场教练员从事体育工作所致争议的特殊专业性特征决定了一般法律援助机构在协助处理相关问题的难度,应通过制定全国性的体育法律援助发展规划,筹措体育法律援助基金,协调好体育系统内外部关系,培养体育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在体育系统内部建立能够平衡双方利益诉求,代表所有职业教练员利益且独立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俱乐部管理之外,保障教练员权利的体育法律援助机构,明确体育法律援助机构的争议范围,保障教练员权利。应从立法、管理组织、监督、信息上建立具有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性质,且具有高度复合的多学科知识结构的体育经纪人及其团队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体育经纪人考核、培训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培养知法、懂法、能够充分利用法律保障教练员权利的体育经纪人。在鉴定合同时,能够为教练员提供专业的经纪人团队,全面预测整个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事件,保障教练员权利。建立完善职业体育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和退出机制,从竞技水平、后备队伍培养、管理经营、产权财务、经营标准等方面对俱乐部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全面审核,规范优化职业体育市场环境,使教练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能够得到物质与制度上的保障。协调好教练员与以减少资金投入、提高项目水平、增加政绩为目的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体育俱乐部三者之间关系,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俱乐部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能够兼顾教练员权利的保障。

3.3加强教练员所属体育主管部门、项目协会对教练员权利的保障权利之所以能够享有、自由行使与实现,是因为其背后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撑[4]。国家的积极干预将更有利于权利的实现。作为体育主管部门与管理单项赛事的体育项目协会应为教练员权利保障制定内部政策法规,关注教练员权利与成长,避免因管理者的妥协纵容、置身事外导致的对侵犯教练员权利现象制约和监管权利的弱化,因无仲裁权导致的调解功能丧失。通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体育法》的修改,从我国体育实际出发,本着国家法制统一、接轨国际体育惯例、操作过程科学等原则,建立程序多元化,具有高效、专业、技术性特征的体育仲裁制度[10]。去体育项目协会行政化的公共管理职能,强化协会作为项目自治组织的性质,健全规范与体育仲裁制度相衔接的项目协会内部自治制度,建立系统、便捷高效的专业性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改变部分项目协会只能调解无权仲裁的尴尬境地,在纠纷处理上明确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的便捷高效、体育仲裁解决的专业技术性强、司法解决权威性强而时效性差的特征,依据竞技体育纠纷内部解决有限自制的原则,对司法介入体育纠纷加以明确,建立一个机制规则清晰、责任义务与责权利益明确的职业体育实体,将有效促进教练员权利保障。

3.4建立教练员工会,转变教练员弱势群体地位教练员个人面对的侵害自身利益的被告方多是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机构、社会企事业团体、媒体等,非平等主体的弱式地位明显。工会作为劳动者自愿组成的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虽无立法、执法与行政处罚权,却能够依据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政策法规,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代表教练员进行交涉,维护教练员合法权利。教练员可以通过组织工会、集体协商等方式增强在与主管部门、俱乐部交易中的实力和地位,为自身争取合法劳动权利。职业化高度发展的美国职业篮球联盟早在1976年就成立了教练员工会,对于协调联盟俱乐部与教练员之间的关系,提高联盟职业教练员的业务能力,为教练员获得更好就业机会与退休保障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在教练员权利受到损害时,教练员工会能够以集体的名义与联盟、球队积极协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教练员单兵作战的弱势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工会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独立性,与用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联系且经济上具有很大依附性,受多方限制,仅以行使一般的建议性要求为主,对违背劳动政策法规的行为所能够做的就是代表会员依法进行交涉、请求和诉讼。所能起的最大作用也仅是引起国家社会的更广泛关注,处境软弱的状态弱化了工会自主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限制了维权职责的发挥,难以实现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诉讼权利,最终对于劳动者权利保护还是要靠政府行为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所以,加强保障工会法定权利真正实现的同时,还要依靠国家以社会公正与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制定合理切实可行的调解劳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有效保障劳动者权利。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8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

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教育部于2010年12月6日公布了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从4方面开展工作,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成为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试点地区。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成为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试点地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江苏省和浙江省则试点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司长郑富芝2010年12月10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关于学前教育试点的主要任务是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这项改革的试点是作为教育体制改革十大改革试点的头一项任务。

高中和职业教育的意义也同样非常重大。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而职业教育关系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就业及“三农”问题的解决,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同样必须高度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而在职业教育方面,《纲要》指出,到2020年,要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与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不同,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纲要》明确,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要更加合理,特色要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要得到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而在实践中,深圳市早在2007年就决心要创办一所高水平新机制的科技大学,适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并支持南方科技大学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南方科技大学也表示,将实行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全面教育体系,把学生培养成真正有国际视野、独立思考能力、社会责任感和文化修养的创新型人才。目前,南方科技大学已经做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自主考试,招收50名首期教改实验班的学生。

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它和每个人实现发展的空间和可能性紧密相连。无疑,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就业永远是政府谋划民生的头等大事。

长期以来,中国面临着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性矛盾,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从城镇来看,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此外,还有大量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伍人员需要就业。而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目前还有1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在劳动力供方旺盛的情况下,社会相应的需求却并没有与之同步增多。除总量性矛盾之外,近年来,我国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也十分突出。出现了“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的现象,如春季农民工的招工难和秋季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难交错产生,部分企业“招工难”与求职者“就业难”同时并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9月10日发表的《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指出,面对就业压力大等挑战,中国政府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劳动者提高整体素质,逐步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持续加大公共投入,促进平等就业。通过加强就业援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导向,解决了国有企业3000多万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2005~2009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000多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近4500万人。200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92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3%。

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指出,要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现了中央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的基本立场。而除了强调要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之外,此次会议还明确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事实上,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劳动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态势,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在这一态势下显得十分迫切。2010年,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工会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深入调研、总结浙江传化集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制定《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2010年,工会切实抓好源头参与,继续推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参与了《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十多部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普遍开展了工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为服务好8854.7万农民工会员,工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和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深入开展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调研,推动解决农民工有关问题。积极建立和完善异地维权协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维权和帮扶案件4274件,涉及农民工98921人。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与人民的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指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完善转移接续办法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9

(一)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不同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以及由此体现的劳动贡献差异是导致行业工资差距的微观因素。行业工资高的金融等行业的员工在学历和知识结构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员工的教育水平比较高。排在末位的农林牧渔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员工教育水平比较低,而劳动力供给量则比较丰富。教育水平逐渐成为导致工资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劳动者受教育水平越高,其劳动生产率和边际产品价值也越高,往往得到较高的工资;反之,受教育水平越低,其劳动生产率和边际产品价值也越低,往往工资较低。工资行业差距多为受教育水平的外在表现。实证研究发现,教育对工资差距的贡献非常显著。我国劳动者的教育水平对工资差距的影响一直保持在13%左右的贡献水平,劳动者教育回报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数量增长趋缓、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提高、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上升,产业部门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对专业技术工人的需求增加。这些改变意味着低素质劳动力在经济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正在逐渐上升。实证研究表明,劳动力数量在人力资本贡献函数中的作用已不再显著,说明经济正从劳动密集向人力资本密集转变。今后,人力资本质量的提高将继续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二)分配机制不合理我国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还不十分成熟,生产力发展也很不平衡,行业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分配机制不合理扩大了行业工资差距。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也有待合理化。大量本应上缴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利润留在企业内部,对这些社会财富缺乏有效监管,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企业向员工发放过高的奖金和补贴。企业利润反映的只是垄断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中的显性部分,还有一部分超额收益以超出正常劳动回报率的收益形式存在。垄断企业多数由计划经济时代垄断行业的管理部门演化而来,国家对垄断企业的利润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水平扩张倾向缺乏必要的预算约束,对各行业劳动者工资的正常增长缺乏明确的保障,客观上形成垄断行业利润分配的垄断,加大了行业工资差距。

(三)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力市场决定,劳动力市场呈现以下特点: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市场力量不均衡,制度不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致使由劳动力供求决定的均衡劳动者工资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导致行业工资差距加大。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主要表现形式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失业率。1996年~2009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持续上升,从3%上升到4.2%。这表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相对过剩。工资制度的不尽完善导致工人工资水平长期偏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工人的劳动贡献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相关制度安排的缺位和不完善,导致行业工资差距扩大和工资外所得的存在;行业垄断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资差距。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加大教育投入,特别是通过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知识与技能,增加熟练劳动力的供给。随着我国进入产业结构迅速变化的新阶段,通过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结构,对高层次的创新型人才提出迫切的需求。产业升级需要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劳动者。强化企业在职员工高等教育是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平的主要着力点。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发展企业在职员工高等教育规划,以提高企业在职员工的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高素质的劳动力储备。在规划中应当明确在职员工高等教育的方向,即引导面向未来的在职人员高等教育和先导培训,加强对高等教育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在职员工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以及对未来转换岗位和创业技能的要求。在规划中对高等教育培养的目标、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的选择等也应当给予明确的指导意见。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10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框架下,合理配置全社会的经济资源,加大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促使城市和农村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改变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作为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内容,旨在树立城乡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教育培训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一、 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界定

1、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

2、人力资源开发:我们这里主要指广义的人力资源开发,即对人力资源进行数量控制、质量提高、资源配置等一系列活动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它不仅包括教育、培训,还包括激励保障、组织调配等。

3、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根据城乡一体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含义,结合本文的主

要内容,笔者认为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是指国家对城市和农村人口进行统一的教育培训、激发潜能、激励保障、合理配置等一系列综合性的行为活动过程,以此提高城乡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知识技能、水平,使农民顺利转化为城市居民;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通过国家实施城乡平等的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来实现;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国民待遇上的一致,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必要性:城乡差别及其危害

(一)城乡差别

我们这里所指的城乡差别主要是与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城乡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

1、城乡教育差别

(1)经费差别:从近十年教育经费数据的统计得知,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这四年全国小学城乡生均教育经费之比分别为1.80︰1,1.83︰1,1.86︰1,1.82︰1;同期初中城乡生均教育经费之比分别为1.59︰1,1.75︰1,1.97︰1,1.94︰1。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全国城乡生均教育经费之比接近2︰1,【2】

(2)资源差别:首先,办学条件的差距。现阶段一些城市学校不惜重金大搞素质教育,而许多农村学校最基本的教育设施如校舍、教学设备、图书都难以保证。小学、中学校舍危房率农村要比城市分别高过5.71、4.09个百分点,而实验仪器达标比例农村要比城市分别低22.47、11.86个百分点。【3】另外,从师资数量看,农村教师数量相对不足。2002年,我国城市中小学生师比为:小学18.74︰1,初中16.67︰1,高中16.84︰1,农村分别为21.88︰1,20.16︰1,17.76︰1;从师资质量看,城市优于农村,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农村。2002年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分别占全国中小学代课教师总数的46.23%和87.03%。【4】

2、城乡培训差别: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之一。但目前,农民及农民工的培训与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重视与支持程度相比,相差甚远。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约1.5亿人,每年还有600多万新增劳动力,其中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者仅占9.1%,农民工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情况更差,以四川为例,760多万出川农民工中,持有职业技能证书者仅占5%,绝大部分人外出打工没有一技之长。尽管社会上的各种成人教育和培训机构,表面上是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公民,但很显然,这些机构无论从培训规模、培训方式还是培训内容上,都是排斥农民工的,而地方政府也没有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培训责任来。【5】

3、城乡就业制度差别:城市人口的劳动力市场,一旦就业就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城市劳动力处于在多种保障条件下为提高生活质量而选择的状态之中;进城农民的劳动力市场,即使在城市就业,进城农民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处于高流动、高风险、缺少稳定性的为生存而奔波的处境。农民工进入城市绝大多数都是在工资低、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的第二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其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不是建立在劳动者劳动能力和素质的基础上,而是以户籍身份为标志建立起来的,即使农民工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第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他们也无法进入该市场,所以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取得平等的就业资格,他们仍然作为被排斥的对象而遭受就业歧视。

4、城乡社会保障差别: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城乡分割为主要特征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改革一直把重点放在城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目前,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将农村放在次要位置,广大农村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已有起步外,其他保险项目仍不够完善。从年人均占有社会保障费上看,城镇人均占有达455元,农民人均只有15元,相差整整30倍。【6】

(二)城乡差别的严重危害

1、效率的损失:城乡在教育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等与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的制度方面的差别,使社会资源不能以效率为转移进行配置,影响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城乡教育培训方面的巨大差别,导致农村人口科技文化素质低下,制约了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严重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阻碍了城镇化进程,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公平的牺牲:城乡不平等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城乡在教育资源、教育经费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严重违反公平要义。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更值得关注,这项权利在城市公办学校的高收费门槛和家长羞涩的钱囊面前都可能成为奢望。

3、稳定的代价:城乡教育的差别,导致农村人口的素质低下,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农村的发展。对于农民工子女,他们作为打工者的第二代移民,已经很难再被拴系在农村土地上,这就注定,他们大多数都将成为城市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命运、心态与受教育程度,将直接影响我们未来社会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失学的农民工子女,他们耽误的不只是自己的前途,还会成为未来社会的“定时炸弹”,影响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养老病死息息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

三、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措施

1、 城乡教育一体化:应从城乡教育事业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个

部门、各个地区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功能,建立四个统筹的城乡教育一体化的大教育体制。

(1) 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城乡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布局,建立一个能够打破按照

城乡、行政级别、所有制、就业状态来规划的体制。

(2) 统筹预算:统筹城乡教育投资的规模、结构、布局,建立一个高层政府能够有效

平衡基层政府投资预算缺口的、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资需求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

(3) 统筹资产:统筹城乡教育资产存量的配置结构和布局,建立一个能使教育资产集

约配置的、多部门共享的、有效整合与调配的、促进城乡之间资产转移的资产管理体制。

(4) 统筹人事:统筹城乡教育人事资源的配置结构与布局,建立一个使城乡之间、学

校之间人员充分流动的、城市有效支援农村的教师管理体制。【7】

2、 城乡培训一体化:通过统筹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进城农民

工的培训,是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城乡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1)各级政府应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加大对进城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将农民工教育培训拨款纳入到整个教育经费中统筹考虑并确保其不断增长。

(2)城市职教、成教机构要实行灵活多样办学,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和内容。一方面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就业需要,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和企业联系密切、信息灵通、师资力量强等优势,与企业及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把办学触角伸到农村,使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输出、企业劳动用工密切结合,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为企业输送合格实用人才。

(3)企事业单位应该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范围,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改变“只使用不培训”、单纯追求利润的做法。【8】

3、城乡就业制度一体化: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1)调整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的目标取向,发挥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

(2)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对进城农民工进行适当管理是必要的,但要城乡兼顾、控制适度。实际上,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与城镇劳动力就业的互补性远大于竞争性。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没有真正起到引导农民有序流动的作用。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清理各地区制定的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

(3)打破身份界限,统一用工手续和待遇。企业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等对待,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微观基础。用人单位用工要实行统一待遇,工资标准要切实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要严格招工手续,落实有关用工政策,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9】

4、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在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之间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构筑一个阶梯,打造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相互沟通、相互连接和相互转化的平台,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向城市社会保障的过渡,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1)以效率为导向。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边际调整,逐步优化”的原则,它以效率为导向,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保障效果和功能的开发。由于随着农村征地开发,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因此对提高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水平提出了客观的要求,而直接实现社会保障的一体化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这是现阶段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承受的,另外,尽管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但失去土地后,由于能力的差异,与城镇市民相比,他们的生活水平短期内与市民还会有一定的差距。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正好提供了一种制度过渡的有效途径。

(2)体现一体化特征。建立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一方面要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向市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方向转化,不断缩小原来二元结构的差距,使农村社会保障向城市社会保障的转化成为可能;在社会保障水平的增长速度上,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长速度大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增长速度,实现农民市民化社会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要将农村社会保障人员逐渐引渡到城市社会保障中,最后剩余的少部分农村社会保障人员,政府可以采用“托底”方式,一次性转入城市社会保障中,最终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10】

参考资料:

【1】 虞建华.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城乡一体化研究【D】.浙江大学,2005,5

【2】 查有梁.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新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6,1:18-20

【3】 【4】朱迎春,周志刚.从教育公平原则看中国城乡教育差距【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4:25-27

【5】 蔡建文.中国农民工生存纪实【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1:256

【6】 陈勇.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6,4:43-46

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例11

今年以来,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同志,根据中纪委六次、省纪委七次会议和国务院、省政府四次廉政会议精神的要求,围绕省厅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与本地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机制,全面履行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加强了系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建设,促进了系统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主要工作的情况

年初,省厅党组下达了*年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任务,党组书记、厅长张勇对贯彻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厅机关和各地在落实这些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上,紧密结合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的落实:

1、继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仍然是我们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今年协助派助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我们重点督导抓了通过建立和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治理,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已出台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外,今年又出台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国家的部署下,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情况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执法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和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审查,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面推行了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尤其是省厅与省监察厅在九月份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险征缴执法大检查,属于全国首例,反响很大。鹰潭市及时出台《鹰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开展执法大检查,深受农民工的好评。1-9月,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到投诉举报1.62万件,立案8448件,结案率达98%,审查用人单位2.87万户,涉及劳动者165.6万人,为6.29万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6551.7万元,补签劳动合同16.4万人,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3.94亿元,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252万元,我省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卓有成效,大大地缓解了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矛盾。宜春、南昌、萍乡、抚州、鹰潭等地纪检机构加大了督促检查的力度,促进了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此外,开展了“强化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大了对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等重大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及时地预防和纠正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侵权行为的发生。省厅还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了*省*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组织指导各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状况,提出了*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调整方案,已经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制定了《*省工资支付规定》。通过以上工作有效地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资关系的进一步稳定和谐。

2、继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社会基金和就业资金的安全

全社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越来越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是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目前,全国每年运转的社保基金达18000亿,我省也达200亿,这些都老百姓的养命钱,管好这笔钱,不仅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虽然国家一再强调,但基金管理方面违纪违法现象仍然存在,这几年,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在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作了专门的强调,前不久,驻部纪检组长崔会烈同志来*调研,曾语重心长向我们反复强调劳动保障纪检监察目前加强对社保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厅党组对基金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年初对此便作了部署,张勇厅长多次叮嘱我们,切忌不可马虎大意。劳动保障部34号、25号文下发后我省及时进行了专门的贯彻安排,把劳动保障部要求做的养老保险内控检查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加大清还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到9月底全省共收回挤占挪用社保基金1.17亿元,还有大量的违规行为经检查发现后得到了及时整改纠正。上饶市在检查后迅速出台了《上饶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管理。吉安市在加强基金监督的同时还开展对机关内部财会的审计,以防止劳动保障机关内部违规使用各类资金现象的发生。10月27日,我们召开了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检查表明,我省在基金管理尤其是就业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纪违法苗头和问题,加强对社保基金和就业资金的监管任务仍然十分紧迫。

3、继续深化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劳动保障系统的服务窗口,承担着就业再就业、劳动关系协调和社会保险经办等工作,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我们把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作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行风建设的长期任务和工作平台,就是为了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窗口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劳动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去年我省创建工作取得了成效,宜春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等七个单位受到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表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等38个单位受到了省厅表彰,授予了优质服务窗口,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服务窗口的创建活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今年以来,各地在总结去年优质服务窗口建设的基础上,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要求,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以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正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为内容,继续深入在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就业服务、社保经办、劳动监察、仲裁、等服务窗口以及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等岗位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动,不断提高窗口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进一步促进了行风的好转,使劳动保障系统的窗口建设又上了新的台阶。南昌、上饶、景德镇、赣州、吉安、九江、新余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建设较去年有了新的提高。

4、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和效能监察,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

制度建设和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机制,全面落实两个《条例》和《实施纲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效能监察,促进和提高了劳动保障系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一是抓了反腐倡廉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的教育活动,机关支部每周政治学习以和总书记倡导的“八荣八耻”为重点,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各类腐败案例,参加知识竞赛,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深入进行了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二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劳动行政监察、劳动仲裁和劳动行政复议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三是进行廉政责任制考核。省厅机关按照赣劳社党组[2003]17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要求,采取查阅登记记录、问卷调查、个别了解等方式,对厅属8个支部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进行了通报,对存在不足的单位提出了改正意见。对干部竞争上岗全程进行监督,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南昌市建立了下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向局纪检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取得了好的效果。新余市注重建立廉政责任制并加强考核,促进了机关作风的好转;四是按要求介入劳动保障系统各类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参与劳动保障系统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杜绝了各类不良现象行为的发生;五是抓了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省厅张勇厅长多次率队到省市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接听市民热线,现场解答政策和处理问题,尤其是个别弱势群众投诉的一些较棘手的问题,在张勇厅长亲自过问和督促下得到了及时的解决,社会反响非常好。鹰潭和上饶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参加“行风热线”直播,当场答复市民咨询和投诉。九江市局通过抓行风建设,机关作风有了大的转变,在市政府部门评议中名列前茅;六是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据统计,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纪检系统监察部门共接到群众举报132件,都做到了认真受理、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其中署实名举报、确有违纪行为的案件正在查处之中。景德镇市纪检追回被挪用和骗取的社保基金14万多元。九江、宜春、吉安、抚州、上饶市劳动保障局对省厅转去的件高度重视,本着对单位和同志负责的态度,认真答复,按照书面上报调查结果,有的还专程来省厅汇报调查核实的情况,保证了渠道的畅通。

二、关于年前和下步的工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六中全会提出“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当前,我们除了要按要求完成年初省厅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外,还要学好六中全会精神,把六中全会《决定》作为我们工作的指南。

1、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劳动保障系统的党风政风建设。

一是要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协助派驻部门党组织认真组织劳动保障系统的党员干部,紧密结合思想实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教育,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肩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使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履行好赋予的职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廉洁从政的各类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办劳动保障系统内党风廉政方面和基金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案件,坚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三是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追求享乐等不良风气。严格执行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跑官要官、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收钱敛财以及参加等五条规定。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自学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2、纪检监察工作要与劳动保障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服务

我们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关键是要领会精髓,抓准我们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位置,把我们的工作与劳动保障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