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14 09:44:04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1

「回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的是“征缴”,这是赋予了社会保险及其征缴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征缴”和“收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表述的意义却有极大差异。“收缴”是指收费主体要主动上门去收或者委托收款,是一种被动的、缺乏强制力的费用筹集方式。“征缴”意指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主要由缴费主体(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主动的、强制性的费用筹集方式。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若干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主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干规定》适用于哪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国务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我市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和尚未建立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我市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负责征收?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我市自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建立以来,社会保险费一直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目前,市和区县、街道都设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了一支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征缴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较好地完成了历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我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文件有哪些?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如何实施集中、统一征收?

当前,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文件依据是《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3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4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68号令)四部政府规章以及相配套的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程序,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管理水平,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市正在试行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工作方案,该项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市政府为群众办的60件实事之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征缴地”。按照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以养老保险参保地为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失业保险参保地为准),统一单位各项保险的征缴地。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2

    《若干规定》适用于哪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国务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我市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和尚未建立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我市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负责征收?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我市自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建立以来,社会保险费一直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目前,市和区县、街道都设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了一支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征缴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较好地完成了历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我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文件有哪些?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如何实施集中、统一征收?

    当前,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文件依据是《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3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4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68号令)四部政府规章以及相配套的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程序,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管理水平,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市正在试行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工作方案,该项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市政府为群众办的60件实事之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征缴地”。按照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以养老保险参保地为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失业保险参保地为准),统一单位各项保险的征缴地。

    二是“统一基数核定时间与使用年限”。自2003年起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时间统一为每年的4月1日,缴费基数使用时间统一自当年4月1日起使用至次年3月31日。规定每年的1-3月为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采集缴费工资基数的时间。

    三是“统一缴费工资基数”。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且上限封顶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下限为上年度最低工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3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原来一些地区部分单项社会保险费由其他部门的,从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在我省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未实行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实行过渡办法,即:具备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条件的地区,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尽快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是《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申报缴费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对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单位,一律在直接办理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登记,并持登记证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现分别参加不同地区或机构统筹的,可暂分别申报缴费,待各种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合并征缴后,再统一申报和缴纳。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四、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努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1999年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层层建立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指标,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结合起来。

《征缴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征缴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原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为全额缴费,原来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也要实行全额缴拨办法。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缴费单位缴费能力认定办法,通过对缴费单位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指标的严格科学认定,确定其缴费能力,依法按月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费预提制度,设立全额缴纳社会保费的预备金。职工个人缴费要与企业单位缴费一并全额缴纳,任何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职工个人缴费。各缴费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缴费单位应当主动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情况、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对不按期缴费的,除责令其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应依法强制征缴;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国有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人事部门要对经营者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因企业改组、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复存在的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对缴费单位未按《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或拖延缴纳、拒绝缴纳等违规行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4

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

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不同险种统筹管理范围,实行不同统筹层次的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管理,失业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具体承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承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缴费单位和个人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不同险种社会保险费所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比重分别记入相应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欠缴。缴费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暂不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5

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

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不同险种统筹管理范围,实行不同统筹层次的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管理,失业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具体承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承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缴费单位和个人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不同险种社会保险费所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比重分别记入相应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欠缴。缴费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暂不记入个人帐户,缴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6

(一)社会保险立法层次低。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管的依据主要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不高,造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筹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导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遇到拒缴、少缴或故意拖欠社保费时,却因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而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仅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而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占重要地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国务院仅作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规定。

(二)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到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经严重滞后,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及失地农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未作统一规定,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来确定参保范围。从各地情况看,有的地方按照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有的地方将行政机关、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还有的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甚至失地农民。即使对属于应参保范围内的,仍然有大量的单位和人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这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统一和参保率低的现状,不仅损害了应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约了劳动力的正常合理流动,而且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同时还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职能界定不清,制约征收管理。

我国目前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其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即在一个行政区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只能有一个,或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的税务机关是否有对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行使核定职责,“条例”中没有明确。而另一个征收主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明确有核定权。没有核定职能的征收主体不能算一个完整的征收主体,“条例”在税务征收主体的职责上存在明显的缺失。税务机关承担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职责,但却不具有缴费登记、缴费申报、制定征收计划、核定缴费基数、实施处罚等与组织收入相关的管理权限,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应征数据组织征收,征收工作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加强对缴费人的日常管理,不能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掌握真实费源的优势。

(四)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目前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缴入财政专户的方式,分别是直接缴入财政专户、通过征收专户缴入财政专户和先直接缴入国库再由国库划入财政专户。实行前两种方式,不仅给征收、核算、对帐等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而且给滞留、挪用和挤占资金提供了可能,这两种方式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机制存在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做出重大变革,即社会保险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当前,未形成有效稳定的社会保险筹集机制,资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一大难题,因而社会保险“费改税”不会像其他“费改税”那样,受部门既得利益受影响而消极抵制。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有经济实力支撑。

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国民收入有显著的增长,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表明,**年到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上升到3587元,增加了26.4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00.40上升到11759元,增加了22.4倍。同时,我国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潜力相当大。2000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3万亿元,2006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6.66万亿元。可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险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将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已经具备的健全的征收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还可以使该项收入法制化、公开化、规范化,节约了征收成本。目前全国有19个省、市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税务机关开征社会保险税作了有益的探索。

(四)开征社会保险税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方式发展的趋势。

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以社会保险税代替其他筹资方式的趋势。社会保险税在有一些国家中已成为最重要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断提高为这些国家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是使这些国家的直接税收比重不断增大;二是促使这些国家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三是增强了税收对维护社会稳定、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越成熟与完善,就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与收入调节。从开征该税种的国家来看,无论是他们征税的依据,还是税制设计和征收与管理的办法都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的筹资手段。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反过来也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虽然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但“费”和“税”在理论上却有着不同的原理和机制。税收是国家依据行政权力,为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向纳税人收取的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及事业单位为行使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而向被管理者或受处罚者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具有灵活性、适度强制性和受益性的特征。“税”和“费”的主要区别是:税收的征收对象具有普遍性,而收费的征收对象是特定的受益者;税收由国家统筹使用,满足公共需要,而收费一般与特定的行为挂钩,基本上具有对等补偿性质;税收具有严格的强制性,而收费具有灵活性。我国的收费状况复杂而且混乱,因此“费”改“税”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不是所有的费都可以改为税收,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

普遍待遇型保障,与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公益性和非对称性特点相适应,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确立普遍待遇型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

(二)采用个人强制储蓄方式来解决个人帐户问题。

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的特定受益性是制约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瓶颈。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为统帐结合方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由于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行为,只能从大众角度出发,注重保障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因此其保障水平比较低,仅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统筹资金,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以个人强制储蓄方式来代替个人帐户积累。个人使用身份证统一编码,每个人在银行有“强制统筹储蓄保险账号”,不论在哪里被雇佣,强制储蓄保险金被自动地划入这个账号之下。被授权的商业银行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接受这个强制储蓄资金管理的业务,保障这个资金的安全。国家对个人强制储蓄不仅不征收任何税收,而且在通货膨胀的时候,还要给予保值处理。

(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方式

如果经济发展滞缓,大批企业生存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不能收到好的效果,反而会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资金强制征收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用征税的方式能有效地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因此,选择经济发展速度快的时期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能收到预期效果。

(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影响着社会保险筹资方式。

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费对统筹层次的要求也不如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距离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群不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的制度等问题,需要向一体化目标努力。此外,要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衔接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方式。

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因此,应选择国家财力积累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的时期,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

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问题,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解决的。

四、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然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所有社会经营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为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利益、促进从业人员的合理流动,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它需要国家、生产经营主体、职工个人均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应当是公平和对等的。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强制力不足,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在承担社会义务上的不同。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甚至完全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的企业相比,经营成本和利润会有很大差别,形成不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符。只有以社会保险费改税,才能确保所有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的下公平竞争,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就是要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安居乐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要保证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帮助所有参保人员化解因失业、疾病、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因而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社会约有7亿多从业人员,参保离退休人员4621万人万离退休人员,未来5—10年每年又将新增就业人口1000万人以上,今后十年的城镇失业率预计将达到10%以上,失业人口将在2000万左右。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使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不能享有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利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只有开征社会保险税,才能通过税收的刚性确保广大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强制性

以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将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更加具有法律保障。与社会保险费相比,社会保险税的刚性将会使社保基金的筹集力度得到进一步增强。从目前全国19个省市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看,无论是征管力度还是征收效果都有较大提高因此,开征社会保险税,能够发挥税务部门的征管优势,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力度,确保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四)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条件己具备

前文己述,社会保险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需要选择适当时机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种经济条件是基本具备的。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平稳、高速发展,经济增长连续多年达到8%左右,据国家统计局的核算结果显示,按可比价格计算,2006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2002-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均超过9%。2001年至2005全国财政收入由16384亿元增至31628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0%。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39343.62亿元比2005年增加7694.33亿元,增长24.3%。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将为社会保险税的开征提供财力支持。

五、社会保险税税制构想

纳税人。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农村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因地制宜,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7

一、工作目标

从20__年开始,在全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今年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20__年全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德阳、绵阳、广元、阿坝4个地震重灾市(州)应在今年实现市(州)级统筹。

二、工作标准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三、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州)统一核算调度使用(含扩权强县试点县)。

(二)当期基金征收的管理。

1.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市(州)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2.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州)收入户划转至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3.有条件的市(州)可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直接缴入市(州)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由市(州)拨付。

(三)当期基金支出的管理。

1.市(州)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州)政府批准执行。

2.市(州)本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需求编制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定,由市(州)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每月按时划拨市(州)本级、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财政按缺口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垫支,其余部分从县(市、区)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市(州)级统筹基金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五)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暂留存县(市、区)按原基金管理程序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六)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后,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市(州)级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扩面征缴的工作责任、业务经办的工作流程、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的奖惩措施等。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各市(州)政府应承担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完成目标任务后的支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三)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拨给,各级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8

问: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问: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问: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问: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哪里?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9

基本经验之二:社保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一般都是随各国经济发展状况、负担者的承受能力逐步发展后形成的,既不能超越现实,又必须符合国情。如立法的完善,征缴范围的扩大,社保项目的增多以及负担水平的提高,都必须有一个渐进的由低到高,由不健全到健全的发展过程。

基本经验之三:社保基金普遍实行了收、管、用分离的做法,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社保部门负责支出管理和基金运营管理,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并有利于各司其职,强化管理和协作配合。

基本经验之四:社保体制的主体部分,是通过政府征缴社保税(费),来保障国家对完成社保任务的资金的需求。同时,兼用财政拨款、商业保险、社会捐助、救济等手段来实现整个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效果明显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机制,按照国家的规定,全国有一半以上的省市由原来社保部门直接征收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一举措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有分工,责任明确,消除了“坐收坐支”“差额拨款”等带来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弊端。

二是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广泛接触纳税人、熟悉纳税人财务情况的优势,在征税的同时征收社保费,避免了人、财、物的浪费,降低了征收成本。

三是增大了强制性,扩大了征收面,发现了大量的少缴、未缴户,严格了核查管理工作。

四是增收效率有了很大提高,广东、福建、辽宁等省的社保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比以前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实践已经初步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但仍有改革不到位之处。首先是立法滞后,征收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强制力度还不够。其次是按现行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稽核等均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税务机关只能依据其提供的数据来征收,有征收权,没有管理检查权,对漏征漏管户无权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是税务机关只是“代

征”,而不是其法定职责,不利于增强税务机关的责任感,以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征收质量和水平。

三、实施社保税的目标可分步实施

从当前经济形势的客观需要来看,加强社保体制的建设已刻不容缓。一是“十五”期间经济结构将作进一步的调整,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二是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拉大,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一部分居民收入下降使其基本生活条件受到影响,易于引发社会矛盾。三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劳动力流动性加大,更要求我加快社保体制的建设。

目前改税的条件逐步成熟。一是国务院已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为建立社保税制度提供了依据。二是由税务机关社保费的面不断扩大,已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税积累了经验。因此,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的目标应当明确,但改革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将部分省市由税务部门拓展到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第二步待时机成熟即改费为税,将改为税务部门直接承担征收任务。

四、设计社会保险税征税方案要立足于现实,并逐步完善

1.社会保险税要法制化。社会保障税征缴条例可先由国务院公布行政条例的办法实施,经过逐步完善再由人大立法。

2.社会保险税覆盖面。从长远来说要覆盖全社会,但目前鉴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可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范围。

3.纳入社会保险税的项目。可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四个项目,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可以采取统一执行项目与地区灵活选择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前三个项目可作为全国执行项目;其他保险项目可作为地方选择项目,这样以体现灵活性。

4.负担水平。要兼顾需要与可能,开始阶段宜低不宜高。具体适用税率在全国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可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由省级人大选择决定。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10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2015~2016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制度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原则、方式、渠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构成、管理运营、机构职责进行了明确。目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我们应当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中的存在问题,并以新的制度办法为依托,把握时展趋势,探索优化新时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制度安排是“国家―单位(集体)保障制”,具有国家负责、单位(集体)包办,板块结构、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等特征。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改革时期。1986年国务院制定有关待业保险的法规,1991年颁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选择江苏镇江、江西九江作为医疗保险改革试点,1995年推动统账结合模式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1999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上了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发展道路,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并日益呈现出“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征。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社保基金征缴环节,各地征收机关与汇缴流程不同,资金归集效率存在差异

1999年,国务院通过第259号令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因此目前不同地区由不同机构进行征收,实际征收效果也各不相同。《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指出,201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企业部门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重仅81.19%。从2006年至2014年,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部门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断下降,从89.98%下降至81.19%,而且各地缴费率差异也较大。

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流程来看,各省甚至同省各市均未统一,存在四种不同方式。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划入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财政专户,二是税务机关代收,通过联网系统直接划入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三是税务机关代收后先缴入国库预算内收入科目,再根据财政部门开出的划款凭证,将资金划至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四是税务机关代收后缴入国库作为预算外收入资金管理,再根据财政部门开出的划款凭证,将资金划至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以上各种征收模式的不同导致各地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归集效率、在途时间各异,其中第三、四种征收模式环节多、流程长,间接影响了社保基金后续的保值增值。

(二)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环节,尚未实现全面集中统筹管理,不同险种投资渠道也需继续完善

目前,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较多,如企业养老保险的统筹主体为省级社保机构,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则由市级或者县级统筹管理,省、市、县三级社保机构均有存放、运营、管理社保资金的职能,资金管理较为分散。这种分散管理模式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增加了管理成本,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未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二是各地管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管理理念各异,导致了各地的社保资金增值效益不同。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基金除投资银行存款、中央票据、国债、地方债以外,也可以一定比例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多种产品。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如何确定投资组合的最佳比例,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而且,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如何投资管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制度办法予以规定。

三、新时期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优化建议

(一)全国统一社保基金征缴模式,全面实施税务部门代收,条件成熟时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鉴于目前各地社保费征缴模式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有效归集,建议统一由税务部门代收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专户。这种征缴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节约成本,减少了社保机构征缴成本,减轻了财政部门划款工作量;二是减少环节,通过精简社保资金流转环节,加快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资金归集效率,三是便于社保的完整征缴,通过税务部门代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更容易实现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四是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社保基金后续投资管理的开展。同时,建议在此基础上逐步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保费征缴的法律层次,通过法律约束增强社保征缴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社保体系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通过媒体加强社保正面宣传,增强民众参保意识,完善落实欠缴惩罚制度,促进社保缴费率的提高

由于部分媒体对于社保制度建设及投资管理方面的发展成效宣传不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于社保未来的支付能力信心不足,不重视社保费用的缴纳,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完整征收。事实上我们应正确理性地看待我国的社保发展状况,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普遍养老金制度,全民医保的目标基本实现,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持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尽管目前局部地区的个别保险项目存在着收支缺口,社保体系在制度设计、统筹安排及投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整体社会保险财务状况良好,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日益增长,社保事业持续发展。因此应加强对社保体系发展成效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全面、系统地介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运行情况,提升参保人对社保制度的了解程度,增强对社保基金未来向好发展的信心。同时,应继续完善社保基金征缴的配套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加大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通过正面引导与违规处罚双管齐下,增强参保人的缴费意识,保证社保基金的完整征缴。

(三)加快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促进集中管理和公平分配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尚未发展成熟到这一阶段。为了提高现阶段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效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在全国统筹尚未实现之前,该办法的出台为各地省级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较好的运营渠道,有助于形成投资规模效应,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管理能力较弱地区的社保基金投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待条件成熟后仍应继续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尽快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全国统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统筹,实现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预期目标。

(四)针对不同类型和项目基金特点,确定投资侧重点,合理选择投资品种

社会保险按照不同用途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按照资金存储和使用方式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种。由于资金性质不同,各类险种、各类账户的资金运作周期长短不一,收入支出配比要求也不同。在设计具体投资方案时,我们应细化投资资金分类,根据各类资金的特征确定投资侧重点,实现在保障社保基金日常支出的前提下,存量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以养老保险基金为例,其中的个人账户运行周期较长,可优先考虑期限长、收益高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如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股票、基金等项目。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账户具有现收现付的特征,应优先考虑变现能力强、收益稳定的短期投资品种,如银行存款、中央票据、国债、地方债等项目。

(五)遵循审慎稳健的原则,合理配置投资比例,兼顾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对于一年期以下的短期投资规定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一年期以上收益稳定的存款类、债券类、基金类等投资产品规定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在确定养老基金投资方向时应把握审慎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控制高风险产品投资比例,在保证资金安全、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合理配置投资比例,并根据市场状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提高养老基金收益水平。同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险种资金也可以参照养老基金的管理模式进行投资管理,促进社保体系的良性持续发展。

(六)适时发行定向特别国债,增加社保基金投资渠道,保障社保基金稳定收益

目前银行存款、债券等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收益较低,股票、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受外部环境、市场因素等多方面影响,在不同时期的收益率起伏较大,未能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由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关系到国计民生,建议由财政部向社保基金发行一定规模的定向特别国债,兼顾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以美国为例,其社保基金定向国债的利率最低为4%,有些年份高达6%,为社保基金的稳定收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建议我国参照美国模式,面向社保基金发行此类不在市场上流通的特别国债,票面利率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普通国债利率,期限可根据基金支出需要灵活确定。同时,定向特别国债还可用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在保证社保基金收益率的同时提高社会综合效益。

(七)设定合适的最低收益率,及时动态调整投资方案,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顺利实现

为了保证参保人的利益,评价社保基金的投资效果,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率。我们也应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根据银行存款、国债、地方债、股权、股票等短中长期投资收益率,结合通货膨胀率,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最低收益率,在投资前作为社保基金投资方案可行性评估的重要参考,在投资完成后作为社保基金投资效果评价的关键考核指标。如果社保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率低于预先设定的最低收益率,需及时分析原有的投资方案,通过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方向等手段提升投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摘自《人民日报》2月24日第7版,中国医疗保险[J],2011(4),

[2]袁军,杨成,国外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经验及启示[J].浙江金融,2010(1).

[3]贺德孝,加快建立社保基金投资体制[J].中国社会保障,2014(5).

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条例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