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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7-31 09:21:34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1

2006年《审计法》首次将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责任审计)纳入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是,从“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看,《审计法》在责任审计职责的授予上仍有不确定性:具体到一个审计对象或审计内容,能否进行责任审计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定。

《审计法》之所以要附加这样的规定,笔者理解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的责任审计在理论上还不充分,在对象上还不明确,在内容上还不清楚,在程序和方法上还不规范。因此,要让《审计法》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职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解决政府审计机关开展责任审计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技术方法的可行性等问题。

一、建设责任政府要求强化责任审计

政府审计是基于公共经济责任关系,代表人民为明确、评价、解除公共资产保管、使用人员的经济责任而产生的。政府审计对责任的关注在内容和程度上是不断发展的。早期政府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主要关注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性和收支合法性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和政府支出的日益扩大,政府支出的绩效成为民众日益关注的问题。于是,政府审计开始在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绩效审计,进一步关注公共财产有效使用责任的履行情况。

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建设责任政府成了大多数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责任政府就是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性质上必须是民主政府,在职能上必须是有限政府,在机制上必须是法治政府,在行为上必须是有效政府。

作为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就是政府的权力要来自于人民,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向人民负责。政府及其官员向人民负责的责任,既包括岗位职责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赋予的义务,也包括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失职、渎职及违法乱纪等问题承担的责任追究。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有内部与外部之分。内部的政府责任控制机制至少包括职业主义的作用、代表性的重要性及伦理道德考虑等;外部的政府责任控制机制至少包括组织的或监督的义务,行政控制、立法监督以及司法争议的解决等。(颜廷锐等,2004)

政府审计是履行监督义务的一种行政控制机制,是政府自身的一个强有力的“免疫系统”。它既能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追究其“消极责任”,也能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履行“积极责任”。综观世界各国政府审计的情况不难发现,不论政府审计的体制如何,政府审计都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在政府责任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是所处的位置不同,发挥作用的层面不同而已。(刘力云,2005)

“关注责任是国家审计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李金华,2005)“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看,国家审计,应走出‘账簿’的本位观。不仅仅考虑财政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更应看到具有较高层次的‘受托责任’;未来的国家审计,应从财政财务责任评价,发展到对行政责任的评价,‘服务吏治’成为审计领域最耀眼的‘亮点’”。(冯均科,2005)

因此,建设责任政府,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开展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公营单位负责人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门审计,明确他们的责任履行程度和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进行更高层次的责任审计。

二、我国开展责任审计特别重要

我国责任审计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产生,而且受到上上下下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这是由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所造成的。

(一)就政治背景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

1.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国家,一方面,权力的制衡不能靠三权分立来实现,只能靠强有力的内部免疫系统来达到;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自身建设,始终注意保持先进性,能够创造和吸收先进的监督方式和机制,保持和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2.与西方国家的政府相比,我国的政府规模更大,职能更多,政府官员对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承担着更大的责任,进行执法检查与监督、实现权力制衡、建立责任政府的任务更重。因此,责任审计是我国独特政治制度的需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提高自身免疫能力的需要。

(二)就经济背景而言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具有虚拟性,国有企业产权总是不那么清晰,所有权监督总是不那么强有力,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总是不那么有效,因而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内部约束力相对薄弱,让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接受更多、更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十分重要。包括责任审计在内的政府审计监督是这种外部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进行责任审计是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自身免疫能力的需要。

(三)就文化传统而言

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官本位”观念比较重的国家。官员的职责重大,常被称为“父母官”;官位等级成为社会最公认的个人成就衡量标准;大多数人期盼当官、升官,因而民众对官员异常关注。这也导致了我国从古至今就有对官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的传统。因此,责任审计在我国产生并受重视,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一种必然结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我国责任审计产生的背景说明,责任审计在我国不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相适应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监督制度,是发挥政府审计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的作用的需要。

三、落实责任审计职责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要尽快明确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目前关于政府责任审计对象争论的焦点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是否属于责任审计的对象。

笔者认为:国有控股或主导企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受人民之托的公共资产的保管使用者,承担着公共受托责任,又是受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经营资产的经营管理者,承担着企业受托经济责任。作为前者,他们应当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后者,他们应当接受国资委所委托的审计。两种审计的目标不同,政府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的目标是公共资产保管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国资委委托的审计的目标是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真实性。因此,应当将国有控股或主导企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纳入政府审计机关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要尽快明确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关于政府责任审计的内容,理论上仍是纷争不断,还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或权威的观点。

笔者认为,明确政府责任审计内容,1.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为限。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各种审计的活动范围;各项审计目标所要求的审计内容范围都应当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限。因此,与被审计领导人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无关的方面,如领导人在组织人事活动中收受个人贿赂,领导人的政治素质、生活作风等等方面,就不应当是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2.以被审计领导人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责任为限。被审计领导人任职期间之外的事项、岗位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任期目标之外的要求,都不应当成为责任审计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在审计领导人岗位职责履行和任期目标实现情况时,应当主要以符合实际的职责履行要求和目标责任状的规定等为评价标准,而不能主要以先进的或完美的责任要求为评价标准。

3.根据法定的审计权限和手段确定责任审计内容。总的说来,现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权限和手段是: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调查。不能通过这种审查、调查查明的情况或问题,就不应当列入审计的内容。例如,受贿、行贿问题是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所不能查明的;生活作风问题,则不属于经济问题,这些问题不应当列入政府责任审计的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政府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是被审计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追究。

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指被审计领导人对其岗位规定的经济职责作为情况、签署的目标责任状等规定的经济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经济义务的履行情况。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追究是指被审计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损失浪费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追究类型: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对其任职期间的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是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党的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经济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贪污、挪用、侵占国家或企业财产。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违的经济方针、政策,以及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是失职、渎职的行为。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基于内部分工而应由自己主管负责的事项,出现重大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作为主要领导人,对由其他领导人主管负责的事项,出现重大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

(三)要尽快规范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自行安排还是受托进行;是单独开展这种审计还是结合其他审计类型一起开展;是离任前进行还是离任后进行;是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等,目前都还不很规范。

笔者认为,在责任审计的安排上,审计机关应当利用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国资委协调,自主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这样做,能体现责任审计作为政府审计法定职责的要求;与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相适应;能充分体现责任审计服务于干部监督、管理需要的本质要求;能够与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协调,并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协助;有利于充分发挥责任审计成果的作用。

在与其他审计类型的关系上,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的领导人员任期内各年度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它不能为各年度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所取代,也不仅仅是任期内各年度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成果的综合。

针对先审计后离任难以做到的现实,笔者设想:对拟晋升、提拔的领导人员全面实行公开后备制,在后备期内由上一级审计机关(中央机关的后备干部由审计署)进行定期责任审计;任职期满的领导人员可在任职期满前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责任审计;对于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的领导人员,其责任审计可以由同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

为了提高责任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责任审计的作用,在责任审计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比较规范后,责任审计不得使用消极方式发表审计意见,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审计评价意见,以确保责任审计的质量和作用的发挥。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金华.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J].财经,2004(24).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2

2006年《审计法》首次将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责任审计)纳入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是,从“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看,《审计法》在责任审计职责的授予上仍有不确定性:具体到一个审计对象或审计内容,能否进行责任审计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定。

《审计法》之所以要附加这样的规定,笔者理解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的责任审计在理论上还不充分,在对象上还不明确,在内容上还不清楚,在程序和方法上还不规范。因此,要让《审计法》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职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解决政府审计机关开展责任审计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技术方法的可行性等问题。

一、建设责任政府要求强化责任审计

政府审计是基于公共经济责任关系,代表人民为明确、评价、解除公共资产保管、使用人员的经济责任而产生的。政府审计对责任的关注在内容和程度上是不断发展的。早期政府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主要关注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性和收支合法性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和政府支出的日益扩大,政府支出的绩效成为民众日益关注的问题。于是,政府审计开始在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绩效审计,进一步关注公共财产有效使用责任的履行情况。

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建设责任政府成了大多数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责任政府就是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性质上必须是民主政府,在职能上必须是有限政府,在机制上必须是法治政府,在行为上必须是有效政府。

作为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就是政府的权力要来自于人民,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向人民负责。政府及其官员向人民负责的责任,既包括岗位职责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赋予的义务,也包括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失职、渎职及违法乱纪等问题承担的责任追究。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有内部与外部之分。内部的政府责任控制机制至少包括职业主义的作用、代表性的重要性及伦理道德考虑等;外部的政府责任控制机制至少包括组织的或监督的义务,行政控制、立法监督以及司法争议的解决等。(颜廷锐等,2004)

政府审计是履行监督义务的一种行政控制机制,是政府自身的一个强有力的“免疫系统”。它既能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追究其“消极责任”,也能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履行“积极责任”。综观世界各国政府审计的情况不难发现,不论政府审计的体制如何,政府审计都是强化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在政府责任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是所处的位置不同,发挥作用的层面不同而已。(刘力云,2005)

“关注责任是国家审计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李金华,2005)“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看,国家审计,应走出‘账簿’的本位观。不仅仅考虑财政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更应看到具有较高层次的‘受托责任’;未来的国家审计,应从财政财务责任评价,发展到对行政责任的评价,‘服务吏治’成为审计领域最耀眼的‘亮点’”。(冯均科,2005)

因此,建设责任政府,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开展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公营单位负责人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门审计,明确他们的责任履行程度和应当受到的责任追究,进行更高层次的责任审计。

二、我国开展责任审计特别重要

我国责任审计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产生,而且受到上上下下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这是由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所造成的。

(一)就政治背景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

1.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专政的国家,一方面,权力的制衡不能靠三权分立来实现,只能靠强有力的内部免疫系统来达到;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自身建设,始终注意保持先进性,能够创造和吸收先进的监督方式和机制,保持和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2.与西方国家的政府相比,我国的政府规模更大,职能更多,政府官员对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承担着更大的责任,进行执法检查与监督、实现权力制衡、建立责任政府的任务更重。因此,责任审计是我国独特政治制度的需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提高自身免疫能力的需要。

(二)就经济背景而言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具有虚拟性,国有企业产权总是不那么清晰,所有权监督总是不那么强有力,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总是不那么有效,因而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内部约束力相对薄弱,让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接受更多、更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十分重要。包括责任审计在内的政府审计监督是这种外部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进行责任审计是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自身免疫能力的需要。

(三)就文化传统而言

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官本位”观念比较重的国家。官员的职责重大,常被称为“父母官”;官位等级成为社会最公认的个人成就衡量标准;大多数人期盼当官、升官,因而民众对官员异常关注。这也导致了我国从古至今就有对官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的传统。因此,责任审计在我国产生并受重视,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一种必然结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我国责任审计产生的背景说明,责任审计在我国不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相适应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监督制度,是发挥政府审计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的作用的需要。

三、落实责任审计职责亟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要尽快明确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目前关于政府责任审计对象争论的焦点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是否属于责任审计的对象。

笔者认为:国有控股或主导企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受人民之托的公共资产的保管使用者,承担着公共受托责任,又是受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经营资产的经营管理者,承担着企业受托经济责任。作为前者,他们应当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后者,他们应当接受国资委所委托的审计。两种审计的目标不同,政府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的目标是公共资产保管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国资委委托的审计的目标是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真实性。因此,应当将国有控股或主导企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纳入政府审计机关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要尽快明确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

关于政府责任审计的内容,理论上仍是纷争不断,还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或权威的观点。

笔者认为,明确政府责任审计内容,1.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涉及的范围为限。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各种审计的活动范围;各项审计目标所要求的审计内容范围都应当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限。因此,与被审计领导人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无关的方面,如领导人在组织人事活动中收受个人贿赂,领导人的政治素质、生活作风等等方面,就不应当是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

2.以被审计领导人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责任为限。被审计领导人任职期间之外的事项、岗位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任期目标之外的要求,都不应当成为责任审计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在审计领导人岗位职责履行和任期目标实现情况时,应当主要以符合实际的职责履行要求和目标责任状的规定等为评价标准,而不能主要以先进的或完美的责任要求为评价标准。

3.根据法定的审计权限和手段确定责任审计内容。总的说来,现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权限和手段是: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调查。不能通过这种审查、调查查明的情况或问题,就不应当列入审计的内容。例如,受贿、行贿问题是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所不能查明的;生活作风问题,则不属于经济问题,这些问题不应当列入政府责任审计的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政府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是被审计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追究。

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指被审计领导人对其岗位规定的经济职责作为情况、签署的目标责任状等规定的经济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经济义务的履行情况。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追究是指被审计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损失浪费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追究类型: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对其任职期间的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是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党的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经济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贪污、挪用、侵占国家或企业财产。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违反党的经济方针、政策,以及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是失职、渎职的行为。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基于内部分工而应由自己主管负责的事项,出现重大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作为主要领导人,对由其他领导人主管负责的事项,出现重大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

(三)要尽快规范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自行安排还是受托进行;是单独开展这种审计还是结合其他审计类型一起开展;是离任前进行还是离任后进行;是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等,目前都还不很规范。

笔者认为,在责任审计的安排上,审计机关应当利用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国资委协调,自主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这样做,能体现责任审计作为政府审计法定职责的要求;与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相适应;能充分体现责任审计服务于干部监督、管理需要的本质要求;能够与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协调,并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协助;有利于充分发挥责任审计成果的作用。

在与其他审计类型的关系上,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的领导人员任期内各年度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它不能为各年度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所取代,也不仅仅是任期内各年度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成果的综合。

针对先审计后离任难以做到的现实,笔者设想:对拟晋升、提拔的领导人员全面实行公开后备制,在后备期内由上一级审计机关(中央机关的后备干部由审计署)进行定期责任审计;任职期满的领导人员可在任职期满前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责任审计;对于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的领导人员,其责任审计可以由同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

为了提高责任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责任审计的作用,在责任审计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比较规范后,责任审计不得使用消极方式发表审计意见,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发表审计评价意见,以确保责任审计的质量和作用的发挥。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金华.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J].财经,2004(24).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3

经济责任审计中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要求建立起来的新的审计监督制度,也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对此,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相比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特定的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定对象是人,是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由特定人的任期来界定审计的范围和事项。

2、特殊的审计目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与时俱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目的,就是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服务,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3、特别的审计程序。一是特有的审计项目立项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先有干部管理部门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的建议书或者委托书,再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二是特有的审计实施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时,一般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组织审计进点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进点会上就自己任职期间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在提交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和单位的意见。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委托的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对结果进行利用等。

4、特有的审计内容。一是具有综合性。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旨在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既涉及常规审计内容,也涉及专项审计和其他审计调查的内容,同时运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来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管理行为和管理结果的审计,评价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应负责任的大小。二是审计的内容具有时效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领导干部的任期是紧密联系的,不是任期的经济责任事项,原则上不作为审计的内容。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除《审计法》的规定以外,中央和省、市都陆续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有中办、国办印发的两个《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确定及执行程序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省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等,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和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现状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近年来,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了加强;二是县区管理的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形成了制度,做到了逢离必审;三是市直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到了深入发展,一批违法违纪人和事得到了及时查处和纠正;四是任中审计得到了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和警示双重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五是通过对县委书记、县(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起到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的作用,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六是审计方法不断改进,审计结果的时效性和审计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五年来,市、县区审计机关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605项,累计查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偷漏税款,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违规乱收费、乱摊派、设立小金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核算不规范等各类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及损失浪费问题金额4个多亿元,其中: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违纪违规金额1.83亿元,管理不规范问题金额2.47亿元,损失浪费金额670万元。这些数据说明有些领导干部在运用手中的权力时,在履行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时法律法规意识和纪律观念还相当淡薄,以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能力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必须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一是非税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执行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有的胡花乱用,这个问题财政部门有,但在各部门、各单位普遍存在;二是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不尽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特别在建设项目的结算过程中比较突出;三是截留坐支非税收入;四是虚列支出;五是在具有行政审批权和执法处罚权的单位普遍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无依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等,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六是个别政法机关利用职权乱收费,设立帐外帐、小金库,截留坐支罚没收入,挪用扣压案款,挥霍浪费等;七是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争取项目和项目建设方面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八是在一些行业和单位违规集资的问题较为突出;九是在一些部门、单位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违规发放各类补贴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报销移动电话费的问题和以加班费等名义发放补贴较为普遍;十是违反规定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十一是违规采取问题比较突出;十二是个别单位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导致单位存在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十三是个别领导干部自身放松了纪律要求,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十四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履行职责时急功近利,眼前政绩想的多,长远利益和科学发展想的少,存在“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十五是一些县区、乡镇和单位财政收支不实,债务沉重,难以为继;十六是不合规发票报账,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问题是由于领导干部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以法行政的观念和财经法规意识不强造成的,同时也与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问责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说明各级审计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做到以法行政、以法理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警觉和注意。

三、经济责任追究规定和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提醒

1、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规定

当前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中查出问题的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印发的《省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等,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好、学习好这几个文件,对于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发展,防止在履行工作职责和经济责任时少犯或不犯错误,保障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意义重大。根据《省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时,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纪检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一是擅自扩大审计权限或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款、违规担保,特别是造成损失浪费的;三是因集体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中存在问题,造成损失浪费的;四是不履行经济管理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及税费流失的;五是以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六是乱集资、乱摊贩、乱罚款、乱收费的;七是私存私放公款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八是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九是在国家项目建设中,转包和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分包工程的;十是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不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导致审计结果失真的;十一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屡查屡犯的;十二是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罚没收入、非税收入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十三是审计发现的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对于以上问题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的,按照《市县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规定,将给予包括戒免谈话、建议免职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在内的组织处理。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4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与常规审计有所不同,常规审计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监督评价机制,目的是分清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领导干部防腐拒变、廉洁勤政,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高职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教学、科研为重点,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定位不高。缺少学校的重视与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得不到坚强的保障。

2.审计职能相互关联

高职院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学校决策层的领导下,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高职院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在诸多方面仍受到限制,如审计部门与同样隶属于校领导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工作关联,审计人员的人事关系、薪酬关系、绩效关系等受其他职能部门管理,这些关联关系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客观性。

3.审计风险亟待控制

高职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各部门负责人为审计对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财务信息为手段,重点关注各责任部门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对于完整、真实的财务资料,审计人员可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正确判断。如果没有会计记录或会计记录不全面,隐密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将会受到严重制约。

4.审计承诺流于形式

审计人员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审计对象以书面形式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审计对象签署审计承诺书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经程序,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有的审计对象只要收到承诺书就签,对具体承诺内容不重视,随意性很强;有的审计对象思想负担较重,不愿签署承诺,借口推脱。如果承诺不真实、不全面,势必误导审计人员工作的方向。

5.审计评价结果滞后

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对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任期时的经济责任评价。从原则上来说,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审计实践来看,审计评价与结果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任用和审计相脱节。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因素影响,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在组织形式上采用“先离后审”,审计工作尚未开展,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已经下达。领导干部在离任或升迁后才被审计,导致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得不到保证,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失去了现实意义。

6.审计队伍建设薄弱

高职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受学校组织部门的委托而开展的,组织部门对审计时间和范围给予明确规定,审计部门没有自行安排审计时间和范围的权力。组织部委托审计的时间具有不可预测性,再加上集中的“先离后审”任务和薄弱的审计力量,在紧张的审计时间内集中完成大量工作非常困难,产生审计评价客观性不足与审计质量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另外,从审计队伍自身素质来看,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仍在不断探索之中,有的审计人员对各项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理解认识还停留在旧制度的时点上,使得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很难有所突破。

二、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措施

1.创新理念,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

审计部门肩负着为学校教育事业保驾护航的重大责任,提高审计监督服务质量是学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是推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规范经济行为的有效保障。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学校审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强与学校决策层的沟通,揭露经济责任审计中产生的问题,分析各项违法违纪行为的原因,总结各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后产生的效果。只有通过对审计工作不断了解,决策层才能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2.坚持原则,切实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高职院审计部门除了独立履行监督职能外,与其他兄弟部门一样,更多的是要发挥服务作用。服务质量的提高依赖于规范的工作流程,规范的工作流程可以避免方方面面的利益冲突,进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首先,应该制定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绕开突击式的集中审计,将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效结合。其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小组,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布置会议,制定项目方案,对实施审计的对象、范围、内容、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学校决策层汇报。再次,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各项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为准绳,对各审计项目严格按审计工作流程操作,分清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

3.和谐审计,创造良好的经济责任审计氛围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审计工作同样需要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和纠正错误,调查、取证只是工作的手段。审计人员应加强与审计对象的沟通,提高他们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理性认知,消除抵触心理,转变观念,走出“谁有问题才审谁”的思维误区,增强工作信心。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从财务审计入手,财务信息如果反映不全面、不真实,就会给审计工作带来风险。因此,审计人员不能仅简单地采用“就账论账”的传统方法查账,还要与纪委、组织部门的举报、干部考核等相结合,全面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深入调查可疑事项,事实求是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允许其对有关事项说明,尊重其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最终在理解、沟通的基础上完成各项审计任务。

4.因地制宜,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高职院审计部门也应当按规定遵照执行,要求审计对象就经济责任审计资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这也是正确界定审计人员责任与审计对象责任的方式。审计对象应端正态度,严肃对待,认清责任,配合审计部门提供相应审计材料。审计部门在承诺的基础上,通过将调查采集信息与审计对象承诺后信息相对比,通过筛选,找出审计重点,充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

5.公开结果,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高职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采用的都是“先离后审”,“先离后审”便于工作的自然衔接,不至于造成管理上的脱节。但“先离后审”耽误审计时间,有些问题与前任领导沟通后还需再与现任领导协调。推行审计结果的公开,可以加强公开透明的力度,及时划清前任领导与后任领导的责任,促进各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得到有效的整改与落实。审计结果公开后还要重视结果的利用,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学校要对审计结果和建议进行研究,按照制度作出奖惩决定,并把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个人档案永久保存,作为在干部提拔、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公开审计结果,全校师生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有所了解。只有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大限度置于广大教职工监督之下,审计监督才能真正成为遏制各项违法乱纪行为的威慑力量。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5

201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审计署印发的《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均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发展方向,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提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同时,提出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要求在2012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

在从国内理论与实务研究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联系较紧密,尤其在政府审计领域,我国的学者在学习研究国外绩效审计经验过程中,容易出现二者混同的现象,认为绩效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雷同”,或混淆“审事”与“评人”,影响了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与实施,也限制了绩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为了在我国高效发展绩效审计,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由于作者客观能力有限,本文主要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进行职能对比研究,探索两者在政府审计领域中的作用发挥方式。

1.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的定义与发展现状概述

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的职能对比研究,我们需要对其定义理论进行解析,从理论上认识并指导实践,结合其发展现状,引出其后续的审计职能对比研究。

1.1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计模式,是检查和鉴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其个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审计制度。其主要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2010年是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改革发展的一年,颁布的新规定扩大了审计范围,从1999年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地厅级,2000年开始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2000-2010年十年中,审计署一共对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了审计,其已走向制度化,发展迅速。在省部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关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经济政策的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重大资金管理使用和重点项目建设、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揭示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政府负债管理和建立政府负债风险预警机制等建议。1998-2010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人员共计41万余人,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余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40多万篇。可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取得了突出成效。

1.2 绩效审计的定义

最高国际审计组织INTOSAI明确规定:绩效审计是政府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独立性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出建议并引导实施改进。国内蔡春等(2006)认为,绩效审计是绩效审计师按照授权通过收集、分析、评价审计证据,对组织行为及其各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将审计结果提交给各相关部门,并作为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控制的一种技术工具,旨在促进和提高受托经济责任中的绩效责任的到全面有效履行。

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晚于国外,审计署关于印发《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出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摸索和总结绩效审计经验和方法,2009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可见,我国政府审计体系越来越重视绩效审计,从理论走向了自我特色实践道路。

2.审计职能对比及引出问题思考

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如火如荼,成效斐然,同时绩效审计也走向实践道路,均向规范制度化发展,而其发展的最终归宿点在于其效用职能的恰当充分发挥,有因此其职能的正确发挥应该受到重视。

2.1 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与绩效审计职能对比

综合国内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文献来看,其主要有监督、鉴证和评价三方面职能,监督是基本职能,评价和鉴证职能体现其特征,而评价是核心问题。从我国研究国外绩效审计理论的文献来看,蔡春等(2006)认为绩效审计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即:(1)政府解除受托经济责任;(2)价值增值职能。谢志华等(2006)认为,结合绩效审计实践对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制定和公关决策等的作用机理,绩效审计的职能可初步分为两个层面:(1)确证或解除受托责任层面,执行能力与信息不对称;(2)政府决策有用层面。

2.2 两者职能定位界限是否存在重合点或冲突点,以及两者互相利用点

两种审计在职能方面,联系点在于评价被审单位责任人履行经济职责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需要绩效审计来对具体被审计经济事项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评价,区别在于评价的对象不是全部事项而是局限于被审单位责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决策的事项,而绩效审计评价的对象是被审计专项经济事项的全过程。所以,我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的职能出发点相同,但是其职能落脚点不同,定位上虽然形不似而神似,终极目的都是为决策有用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侧重于宏观经济领域的绩效审计,重在评价被审计的某一部门、企业和机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改善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以提高经济效率;侧重于微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责任审计,重在监督和评价被审的领导人员或某具体组织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防腐败于未然,确证或解除受托经济责任,为管理单位提供更多合理建议,选择更适合的人员在合适的领导位置发挥最大的效用。两者之间的交叉与纵伸关系,使其两者在职能上具有延展联系,在结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互相利用空间。

3.结语

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审计职能的对比研究,我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认定个人经济责任的履行需要考虑宏观经济效果,评价职能应该以宏观评价统帅微观评价来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用。绩效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都是源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管理层次垂直或扁平化发展为基础而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在政府公共领域,经济责任审计重在监督和评价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职责的局部范围,而绩效审计则对被审计所在的部门、企业、机构或专项资金运用整体的经济、效益、效率性进行督评。侧重于宏观经济领域的绩效审计与侧重于微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责任审计珠联璧合,多角度充分发挥政府审计效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联系人民,为人民服务,进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制,实现真正的民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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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aa-Aldin Abdul Rahim and A.Al Athmay.2008.Performance auditing and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in Brunei Darussalam[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798-811.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6

首先,诚挚地欢迎区审计局、审计组各位领导和同志来我局对我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下面,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将xx年至xxxx年人局长以来的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7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高等本科院校中开展已经有了一段历史,但是在一些建校时间比较短的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得比较晚,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加大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为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高职院校开展的大多是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学校的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大促进了学校的发展。但是当前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工作方法和方式有待改进。

一、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审计机构不健全。

据调查,很多的高职院校的审计工作都是与财务部或者其他部门合作的,没有属于自己专业的设计人才,使得审计工作的重点倾向于财务,而忽视了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一些高职院校根本就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使得审计工作开展时没有可靠的依据,没有一些对其进行约束的条条框框,造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过程的不规范。许多刚成立不久的高职院校,其审计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兼职的,但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于其他的审计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它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涉及的范围较广,其难度也很大,只有一些有经验的人员才能胜任。所以像这些高职院校应着力于较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二)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少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

到目前为止,虽然国家颁布了两条关于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律条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但是它们只对高职院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范围以及原则做了一些简单的概述,只能从整体上规范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它们没有对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审计评价标准。因此,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参考的依据就很少,工作效率低。

(三)高职院校的领导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够重视。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大阻力来至于学校的上级领导。上级领导没有意识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学校的其他的部门也不是很配合,限制了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每年给审计处划拨的经费非常有限,不利于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领导很少了解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分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是学校一把手领导,而是二级领导;人员上也没有配备有审计资格的人,人手不足,导致审计人员工作时精力不够。

(四)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单一。

当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偏重于财务收支状况的方面,对于经济效益状况方面没有引起重视。高职院校的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没有调查清楚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程序、经济效益以及经济责任人遵纪守法的情况,而是直接对被审计本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使得审计结果只限于账面,不能够完整地反映真实的情况。虽然说账本上也能看出一点问题,但是现在对账本的舞弊手段非常的现进高明,天衣无缝,根本无法查出实质的问题,失去了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义。

(五)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由于某方面的原因,对被审计单位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得出了一些与事实不一致的结论,导致被审计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从而使得审计单位不得不承担这种错判的责任。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责任设计的风险比其他的审计要大很多。引起这种风险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外部原因,比如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不健全,使得审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从而审计人员做出了错误的判定。其次,人为原因,比如参与审计的人员不够多,不能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使得审计人员可能有造假的嫌疑。

二、高职院校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改进措施

(一)国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国家要尽快建立健全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确保高职院校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的法律条文使得高职院校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有法可依,大大地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需要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

(二)加大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单独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建立审计处网站来加大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工作人员可以将学校的审计过程的进展以及审计结果公布在网站上,并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件,让全校的教职工对审计工作有所了解,同时还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之后,高校可以将经济责任设计的内容、审计程序以及审计报告在校内大范围公开,以加强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对于审计工作的全面理解。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特征。当前许多学校对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的本质特征缺乏正确理解,把机构设置在财务管理范围内,这样无法监督财务部门的工作。因此审计部门应是高职院校中的独立部门,与财务部门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工作职责的监督部门。

(三)充分利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高职院校要将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纳入人事考核当中,从根本上杜绝的现象,尽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肃清学校领导的不正之风,加大廉政建设。

三、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思路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设计工作与其他审计工作不同,其范围与难度都比较高,下面简单谈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审计立项。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建议审计事项,一种计划的管理方式,实际工作中要重点注意 “一个依据,三种立项方式”。一个依据主要是指审计部门要依据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的任务建议书安排立项工作。三种立项方式分别是综合立项、单独立项、相关立项。

(二)审计方案。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案出了一些基本常规内容之外,还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审计范围的时间性和审计事项的延伸性要明确。对于干部的审计要重点审计最近三年的,对于出现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追根究底。审计事项的延伸性是指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一些相关事宜的调查,从而确保设计结果的可靠性。

(三)审计通知书。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前三天,要对被审计者和其所在的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且要取得被审计者以及其单位接收审计通知书的回执单。审计通知书除包括常规审计的内容之外,还应包含审计事项的时间和范围,并要求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事项的有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首先,应该对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进行财务的收支情况的审计,要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当对被审计人的行为进行取证时,至少要保证有两名审计人员,保证取证过程的公开性。

(五)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要征求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对其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10天之内将意见提交给审计组。审计组收到之后,再对审计意见进行核实,最后送往学校。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管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校的领导应该要加大对其的重视程度。本文中,笔者主要提出了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足以及一些改进措施,希望对于高职院校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8

一、高职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

高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党委和组织人事部的授权权限对学院党政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因轮岗或离任而离开现工作岗位之前,就其任职期间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工作做出审计鉴定和科学的评价。如高职学院的财务处处长平调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长时,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则为财务处处长。

二、高职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职学院对轮岗或离任系部中层正职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是管理干部的需要,又是党风廉政建设根治腐败,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在促使中层正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部门内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强压作用。但就四川高职学院而言,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领导对审计部门关心不够,人员素质单一

当前四川省的高职学院在内审机构设置方面不够科学、审计人员的结构存在严重极为不合理的现象。

在机构设置上,绝大多数的高职学院将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三块牌子、一套人员,象征性的配置2至3名略会财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工作,而对大量的基建工程结算,感到无所适从。有的高校如民办高职学院仅在财务处下设置审计工作组。因此对于在短期的1~2个月内要完成中层领导干部审计并向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提交科学、全面的审计报告,风险较大。

(二)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选拔任用存在严重脱钩的现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处长、主任等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组织对中层干部审计,后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调整”的原则实施。但是有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并没有本着“先重后轻、主次有别”的原则,对学院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中层正职,如后产处长、财务处分、组织人事部长、院办主任、招办主任、国资处长等重要部门进行预先安排,而是在中层干部集中调整后,在学院党委会上审定、并交由组织部授权委托,学院审计工作处只能在组织部授权委托下接受审计工作任务,“先组织对中层干部审计,后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调整”的原则成为了一句空话。

(三)尚未形成的可供操作的评价办法

目前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对校管的中层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这一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上有了政策法规依据,但有的项目内容在实际的审计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从而使内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被审计对象审计评价的尺度难以掌握。审计运用的条款是否恰当,审计结论是否让被审计者信服,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运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滞后,从而使审计质量和效果难以有效的实现。

三、开展高职学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合理设置审计机构,培养多层面的审计人员

高职学院应本着审计监督和防止“带病提拔”的需要,设置独立审计工作处,由学院院长主管,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外的《招投标管理法》和《工程建设规范》等,着力提高审计理论政策水平;党委和行政要为审计人员到企业、到兄弟院校、审计机关上挂充电、锻炼、经验交流学习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二)制定科学的工作预案,着力降低审计风险

高职学院党委应充分考虑到中层干部特别是党政部门正职轮岗、副职一般不调整的基本规律,事前召开党委会,授权组织人事部着手安排轮岗调整中层干部正职经济责任审计。以防止审计的集中性和盲目性。从四川省内2所厅办高职学院和12所地方、行业性的高职学院调查问卷和了解的情况来看,高职学院中层干部每3年微调,每5年全调,基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正职干部轮岗调整的周期性,学院党委应在中层正职调整前的3~4个月提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安排,以防止出现集中审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为降低审计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审计制度建设,构建科学规范的审计评价体系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界定经济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又是对经济责任者是非功过的综合论述,即要客观公正,还需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因此评价体系的中心应该围绕构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为主要目标,即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效益性、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来建立评价模型和权重,充分显现其合理、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通过定性分析评价指标与定量分析评价指标,全面科学评价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履职绩效。

参考文献

[1]陈博.剖析“任前审计”.中国审计,2010,(05).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9

一、在思想上,要勇于改革创新

作为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既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又是本乡镇重大工作的决策者。所以,一个乡镇的工作搞得怎样,关键取决于党委书记有没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超前的工作,这就要求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责任感。一个优秀的党委书记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对本乡镇的工作不断提出新目标,以此促进自己不断的追求。要想做到这一点,一是要有怕干不好工作的危机感;二是要有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做的欠债感;三是要有自身应当具备的某些知识和能力而没有具备的不足感。有了这些,才有与干部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思想准备;才有不怕任何艰难困苦、励精图治、坚定开创工作新局面、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信心和决心,才能不断激励自己奋勇进取,攀登新的高峰。凡有“怕苦怕累怕困难,庸庸碌碌守摊摊,熬过几年进县城,舒舒服服度晚年”的思想,不可能有所作为,也难以胜任乡镇党委书记职务。正是基于这一点,党委书记应该经常围绕着在新形势下,是创业,还是守摊,是开拓进取,还是抱残守缺的问题,查思想,查工作干劲,查创业精神,使改革不断赋予新意。

(二)紧迫感。乡镇工作的客观条件,需要党委书记具有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这一特点决定乡镇党委书记的最佳任期不会太长。这就要求党委书记应具有时效观念,有雷厉风行的紧迫感。能今天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能马上办的事不等一会儿办,问题看准了就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一步一个脚印地带领干部群众把任期目标变为现实。在工作上要分清轻重缓急,讲究方法,提高效率,善于找准对本乡镇经济发展带有突破性的战略重点,全力靠上去抓出成效。真正把多数人受益,群众急需,长期起作用又力所能及的每一件事办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创新精神。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后,党中央又提出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到了一个乡镇,如何去贯彻执行呢?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必须要有改革创新意识,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具体讲就是要体现出“快”、“新”。“快”就是中央方针、政策一经传达下来,就要立即组织实施,“敢为天下先”,敢于进行别人没有进行的试验,不能片面地强调所谓“绝对保险”,搞“一看二慢三通过”那一套。“新”就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如果只会照搬照转,事事都向上级要办法,没有自己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就不能做开拓性工作,不可能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在事业上是很难取得成功的。

二、在工作方法上,要发挥集体力量

乡镇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光靠哪一个人去干是不行的。作为党委书记要学会“弹钢琴”的方法,当好指挥员,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力量,把大家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形成“书记掌舵,委员划船”的新格局。要实现这一点,党委书记必须做到:

(一)充分发扬民主。民主意识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素质。特别是当前,增强民主意识,显得更为重要。现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要求日益强烈,要求政治民主的意识大大增强,只有顺应这一形势,改变和克服过去那种高高在上、行政命令的领导方式和方法,才会充分发挥好、调动好、保护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点燃建设家园这颗“火种”,让农民建设新农村的激情涌动,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那么,怎样才能充分发扬民主呢?首先,要树立强烈的民主意识,重大的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搞“家长制”、“一言堂”。坚持做到:研究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独断专行,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布置工作,注意尊重接受任务者的意愿;做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疏导的方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党委成员和下级干部工作中出了问题,上不推下卸,横加指责,自己要勇于承担责任;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推心置腹、肝胆相照地谈心,帮助他们认识错误,使其幡然醒悟。其次,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当前主要应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党委民主决策程序》等,使党内民主规范化、制度化。

(二)大胆用人放权。一个班子能否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关键还在于党委书记是否能够做到大胆用人放权。在用人上,党委书记对委员要有信任感,真正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在放权上,对委员要责权相称,委员分管什么工作,就应该给予什么权力。书记不能大小事一把抓,大小事一手揽。要做到“定其职、给其权、信其人、夸其绩”,让其他领导同志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这样,既发挥了班子群体内每个成员和各个部门的整体效能,又相应地减轻了主要领导的工作压力,以便集中精力抓好面上的工作。

(三)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就是要解决各种矛盾,消除各种摩擦。作为一个基层党委书记,就应该具有平衡、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及人际之间关系的本领。千方百计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一切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为委员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人际环境。主要应协调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支持党政分开的原则,不以党代政,不包揽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对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乡镇经济活动上的重大事宜,要敢于抓、善于管,不能光喊不干,当“甩手掌柜”。二是处理好党委书记与乡镇长的关系,这是两套班子团结合作的关键所在。要经常和乡镇长沟通思想,做到知其所愿、晓其所难,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三是处理好党委和各部门、各村的关系。只有这些关系理顺了,领导同志才能左右逢源,如鱼得水,全面工作才能在困难多、压力大的情况下打开局面。

三、在作风上,要当好表率

乡镇党委书记的行为、作风如何,代表着一级党委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基层,影响着统管的对象。这就要求党委书记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已,加强作风修养,为全乡镇的干部作出表率。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10

为了全面规范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进行,两办2010年10月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后,教育部也于2011年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中央纪委机关、审计署等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对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他们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监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是通过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其任职或部门单位的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遵守财经法规的全面检查,由离任审计形式发展到任中,离任并实施,从重点审计到全面覆盖审计,同时为下任领导顺利开展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打下基础。

一、开展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落实两办《规定》,促进高校科学发展的需要

(一)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保障高职院校良好的经济活动及运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责任包括了政策责任,经济管理及绩效责任,社会责任,个人廉政责任等等,所以它会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随着高职教育改革,职业教育的蓬勃兴起,办学规模逐步。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在自主办学的同时,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商业服务;多渠道筹资办学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学院的多方面,高校干部的职权也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广泛的联系。实施高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保障高职院校经济活动良好运行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对于促进高职院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决策的科学化具有推动作用。近年来,高职院校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校管理出现复杂问题的同时高校风险也在增加。随着高校经济活动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组织机构不断庞杂,高校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决策事项越来越复杂,在相关领域相继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容易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如盲目对外投资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财务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帐实不符;招投标管理不严,基建项目设计不规范,投资计划及内容任意改变。高职院校现状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加强。因此加强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对于促进高职院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决策的科学化具有推动作用。

二、履行内审职责,积极开展高职院校中层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一)开展高职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2003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审计的事项中包括“经济责任”;国家教委 2004年的《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7条第10款对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也作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和2007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11年2月《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就审计内容,公布审计结果作出了具体规定,再次强调并规范了教育系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10年12月22日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举办的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下称《规定》)座谈会上,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强调,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积极探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内部审计机构空间广阔、责无旁贷。审计署要求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规定》,理清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和重点;二是要明确经济责任,制定评价标准,准确区分责任,恰当做出结论;三是审计人员、被审计对象、授权审计单位三方要配合互动、互相支持。

(二)高职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高职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院系、处。二级机构等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上述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共同的内容主要有:拟定和实施部门发展规划方面,包括按目标责任履行相关职责;科学执行重大决策方面,包括决策的效果。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率、教师的科研成果情况、学生的获奖、学费收缴情况等;财务收支管理方面,各项收人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学院资金或其他收入的行为,有无在学生中进行乱收费的行为;遵守廉政规定方面,包括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情况等,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关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重大教学事故和学生管理事故;扩展到绩效管理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不同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各有侧重和不同:

三、开展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正确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高职院校积极开展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保障学院经济活动的安全、完整,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价,也是保护学校财产、保护干部急需进行的工作。

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一是不要片面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一方面有些教职工错误的认为,被审计对象他们的职位是只晋升不降级的,审计只不过是做表面功夫,走格式化程序,另一方面也有有教职工错误的认为被审计对象是有问题才审计,有些审计对象也认为学院对其审计就是不信任,常规的经济监督形式不被理解;二是不能正确的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以为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和考察了,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评价干部的唯一指标。因此,我们在宣传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同时必须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是重点审计其是否正确履职,是否廉洁从政,重点是其岗位经济责任,而非全部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仅仅是对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而非全部手段。如果能正确运用审计成果,对于促进高校科学发展的意义是深远的。

(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重要保障。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委托建议书,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因经济责任审计有时时间跨度长,内容多且覆盖面广,必须依靠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从当前审计实践来看,由于高校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前没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健全,学院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学院实际,依照国务院、审计署、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按照审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因此,这就需要着力建章立制。在此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共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审计档案,把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材料归入干部政绩档案中,严格分清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落到实处。

(三)规范遵循审计业务流程,突出审计内容。内部审计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并严格审计会议制度、保密制度,制度是机制的基础,根据学院制度科学规范审计业务流程;在审计内容和重点上坚持一岗双责,同责同审,凡审必严。既要注重真实性的审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在强化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不仅揭示违纪违法问题,更要堵塞管理漏洞,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建设。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工作综合性强,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审计质量,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成败。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全面的财务知识的业务水平,还要有熟悉法律法规的政策水平。更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将“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有机融合,搭建专业交流平台,通过优化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就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办发(2010第[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2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3第[4]号):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例11

一、反腐背景下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反腐背景下央行内控管理需求的日益迫切,我们有必要对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与定位进行修正。

1.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的需要。依据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5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将审计监督纳入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2006年我国出台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监督机构,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2012年党的十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反腐、改革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其查处和揭露腐败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使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审计监督发现和揭露腐败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更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2.适应央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近几年,为贯彻党的十关于“反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会议精神,央行着力于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坚持不懈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巡视督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防力度,加强重点领域岗位的风险排查。央行对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重点工作的高标准和高要求,必将引发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职能的转变。

3.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在各项金融改革举措中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是提升金融改革实效和推进金融高效运行的基础,央行作为金融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应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把反腐要求落实到各项业务工作和管理中,切实发挥好金融服务支持社会反腐的作用,而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金融改革反腐败进程,实现金融改革的高效、廉洁和自律。

综上所述,原有以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已不能适应当前反腐和央行发展及金融改革的需求。

二、反腐背景下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新定位

央行内部审计能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与作用定位是关键。以反腐为目的的央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与实务性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产生的动因、基本法律依据、程序和审计载体等方面基本一致,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和央行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反腐背景下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与作用应有所拓展、有所创新。

1.目标定位。反腐背景下央行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应包括基本目标和特定目标,基本目标包括检查、鉴证和核实相关经济活动及工作目标完成状况,并对履行决策、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督职责应负的经济责任、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做出评价,依法揭示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此规范经济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定目标则是运用审计的手段和方法严厉打击和遏制腐败行为,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着力揭示腐败涉及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2.职责定位。一是预防和控制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发挥内部控制监督作用,又要促进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预防和杜绝因管理漏洞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造成的贪腐问题。二是监督和促进职责。各级行应对领导干部任期行为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有效的全程监控,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督促他们自觉承担起廉洁自律的职责和任务。三是发现和揭露职责。充分利用审计在人员素质、审计程序、审计技术和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独特的综合优势,切实发现犯罪线索、查实犯罪事实,做好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是评价和辅助职责。内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评、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承担向纪检监察、司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进行辅助审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