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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模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1 09:24:29

民间借贷模式

民间借贷模式例1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资料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低、以及资本使用效率高的特点,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5月末,全国民间借贷总量约为3.38万亿,而2013年民间借贷的金额达到了8.6万亿元,与当年人民币贷款8.89万亿元相差无几,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目前民间借贷出现了很多问题: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转化的倾向;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调查显示高息借款的年利率为36.2%,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7%的家庭有银行贷款,22.3%的家庭有其他借款,即拥有银行贷款又拥有其他借款的家庭只有5.2%;民间借贷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二是民间金融活动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三是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

众筹网络融资是金融市场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自然延伸,是巨量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建设发展有效途径,对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独特价值: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其特点是草根化、平民化,发起与资助都与年龄身份职业等无关,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借贷对借贷对象的约束,能实现借贷权利的平等化,促进民间借贷。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由于固定资本低年复合收益高,可缓解民间借贷中因为趋利而形成的高利贷现象,操作简单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借贷双方可以利用互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与陌生人募集资金,从而缓解民间借贷资金募集对象的局限。众筹中的众筹平台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发挥监管作用,这可以缓解民间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应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股权类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融资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做好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奖励类众筹平台应严格审查项目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同时对融资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并且众筹平台不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捐赠类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人资格、公益项目的情况,并且应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及金融危机持续发酵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风险攀升,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增加等多方面的融资障碍导致小型创业的发展受困,众筹融资模式是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可能。低门创业激发草根创新,也使更多人参与其中,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呈一笔可供项目活动的专项资金。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会促进研发和革新思维发挥作用,促进每个人的新思路和新创意得到成为现实的可能,促生新型行业发展,将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国网络环境正处于空前热烈的发展阶段,加之互联网上对众筹网络融资项目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是一种“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独特行业,使市场和社会文艺共同受益。依托众筹网络融资平台在中国近年的行业发展影响累积,众筹模式可在日后成为网络爆发性新兴投资话题,最后实现走进中国上亿人群家庭,从而用创意概念拉动全民消费、提高内需、推动社会发展。

众筹模式中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比银行贷款多了一重保障,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众筹网络融资模式公司,因为风险控制手段多、租赁灵活,通常情况下比银行贷款审批的速度快,方便快捷。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民间借贷模式例2

其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和监管缺位的矛盾为软法治理提供了空间。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发展迅速,但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在方式、额度等方面相对自由,因此,目前国内尚无关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准确数据。仅据央行的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民间借贷规模约为3.38万亿元,如按照年增长率20%计算,截至2012年底,我国的民间借贷余额约为4万亿元[8]。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然而,正如社会学家贝克所说,当代社会与工业化社会初期不同,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是“风险性”[9]。就防控金融风险而言,人们在面对“民间借贷热”时,理应进行客观的“冷思考”: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现有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对之进行有效规制,民间借贷的监管领域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监管缺位等问题;在系统性制度欠缺和民间借贷发展需求旺盛的双重作用之下,软法治理方式介入民间借贷领域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民间借贷的正外部性与软法治理价值取向的契合

所谓民间借贷的正外部性,是指民间借贷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促进民生发展、打破金融垄断、完善金融法治等溢出效应。民间借贷在其发展历程中几经波折却没有被禁止,反而逐渐获得认可,究其原因,除了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之外,在更深层次上,是因为它的正外部性与一些重要的价值取向相吻合。这些价值取向也是软法治理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1)维护金融自由。自由是软法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软法治理作为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治理模式,它对参与和协商的强调有利于对自由的维护。软法治理的自由价值取向在金融领域体现为对金融自由的维护,而民间借贷的发展和繁荣正有力地推动着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我国金融垄断问题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占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金融市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结构失衡。民间借贷制度的发展及其合法化趋势促使法律赋予民间借贷主体更多的自由,民间借贷主体因此拥有一定程度自由配置金融资源的权利,这就有助于维护经济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的自由竞争。目前,关于打破银行业垄断的政策转向可以说是引入竞争的一个很好的开端,这将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协同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 (2)维护金融公平。软法治理模式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商,其程序保证了各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主张,而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虽然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但至少是在各利益主体都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软法治理的公平取向反映到金融领域就是维护金融公平,金融公平要求金融领域的资源配置不仅应当是高效的,还应当是公平的。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要求消除金融法律制度中违背公平理念的规则,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为各种金融主体提供公平的融资渠道,公平地保护金融主体获得金融资源的权利。简而言之,民间借贷的发展和繁荣所引发的一系列制度创新能够促进金融公平,这与软法治理的价值取向不谋而合。

3.软法规范的治理方式与民间借贷的特点相契合

前文中提到民间借贷具有地域性、灵活性特征,这就要求金融治理充分考虑地方特色,并及时回应民间借贷领域各种情况的变化。就此而言,硬法因在自身普适性、程序性、稳定性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故在适应民间借贷领域的地域性、灵活性特点方面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包容、开放和动态的治理模式,软法治理方式恰好能够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发挥作用。软法治理主要是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商来完成对新秩序的构建,强调社会系统中经济子系统内部以及经济子系统与法律子系统之间的自我调适。因此,民间借贷主体能够充分参与金融秩序的构建,其地域特色也因治理主体的多元和治理事务的丰富而得到彰显。同时,因为软法治理致力于系统内部和系统之间的自我调适,所以能够充分回应民间借贷领域内各种情况的变化。

二、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的运作现状(一)民间借贷领域内软法规范的渊源

民间借贷领域内软法规范的渊源,是指民间借贷领域内软法规范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从学理角度看,民间借贷是一种市场领域的融资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内软法渊源的划分可以作为民间借贷领域软法规范渊源划分的参考。具体而言,民间借贷领域内软法规范的渊源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民间借贷领域内的部分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既包含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规范,也即学界通常所说的硬法,也包含不具有强制性而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特征的法律规范,后者即可纳入软法的范围[10]。目前,民间借贷领域内的硬法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之中[11],而有关民间借贷的软法规范也可在这些法律中寻见踪迹,典型的例证如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刑法》)等规定。值得期待的是,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立法进程的加快,作为民间借贷领域内软法规范的国家立法将与相关的硬法一起,在调整民间借贷关系中发挥更为直接、有效的作用。

2.民间借贷领域内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一般是指政府所为和所不为的所有内容[12]。其通常以纲要、计划、规划、规程、指南、指导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示范等形式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1)国家政策。这是指由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达到公共治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央和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指导性文件,如银监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省级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行政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2)政党政策。为了实现执政或者参政的政治目标,政党经常制定各种政策,或者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民众就各种公共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此类政策是政党对内规范成员行为、对外宣示政治主张、以期赢得民意支持和实现施政目标的方式之一[13]。

3.民间借贷领域内的自律规范

自律规范是权利主体为了实现自我管理目标而制定并由自己保证实施的规则。其主要有三种类型:(1)社会团体的自律规范。在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的自律规范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享有一定的自,表现之一就是规章制定权,其可以制定包括基本规范、行为规范、惩罚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在内的自律规范[14]。(2)企业、事业组织的自律规范。此类自律规范是指由企业或者事业组织制定的、旨在自我管理、其效力通常仅及于组织成员的自律规范,如公司章程、企业生产守则等。(3)基层自治组织的自律规范。这一类型的自律规范主要包括村规民约等。在民间借贷领域,上述各类自律规范均能够发挥积极的规约作用。

4.民间借贷领域内的专业标准

在经济领域内,专业标准的表现形式繁多,因此理解专业标准须依托一定的分类尺度,如依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机构制定的标准、协会行会制定并得到国家机构认可的标准、社会自治组织制定的标准;依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依照强制性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指导性标准;依照专业标准指向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生产销售与服务提供两个领域的标准等[13]200。目前,我国已经在致力于建立和健全金融业的标准体系,这将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提供重要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的《中国金融标准化报告2010》中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金融标准化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健全科学的标准体系,加快重要标准的研制和,并通过加大金融标准实施力度,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可见,金融业专业标准将成为民间借贷领域的一项重要软法渊源。

5.民间借贷领域内的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当事人普遍知悉并且愿意遵守的一种非正式制度。正如《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所指出的:“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习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知道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了这一习惯。”[15]民间借贷领域的交易习惯长久以来一直作为各地信贷系统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现成的约束办法,维系着借贷关系的稳定与平衡[3]235。

6.民间借贷领域内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作为遵照、遵循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的模范案例。指导性案例有助于人民法院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审理好相类似的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对于进入到司法环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目前虽然尚没有可供参照的指导性案例,但不能忽视未来此类软法规范出现后在民间借贷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目前,民间借贷领域内虽无指导性案例一类软法,但各地(特别是作为民间借贷改革前沿的温州等地)金融审判庭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日渐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必将形成具有普适性指导价值的经典案例,从而为形成民间借贷领域内的指导性案例准备条件。 一旦有了此类软法,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就应当参照这一重要的软法标准。

(二)民间借贷领域软法治理的现实困境

民间借贷领域软法规范的渊源以上述形式存在和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将之作为参照系来考量现有的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可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民间借贷领域软法资源不足

民间借贷领域软法资源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自律规范发展缓慢。我国民间借贷及其行业自律传统虽然历史悠久,但由于诸多原因,适应当前自律需要的民间借贷行业性组织尚未广泛形成,相关自律规范发展缓慢。近年来,尽管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行业开始注重自律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是:在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了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参见:《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鄂府发[2012]40号。) ,但从总体上看,借助自律规范来调整民间借贷行业的运行仍然不尽如人意。(2)过于依赖交易习惯。我国民间借贷的运作也多依据在其长期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进行,但交易习惯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例如,正当性难以保证、容易被优势主体利用等。因此,对交易习惯的过分依赖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系数大大提高。

2.民间借贷领域软法的实施缺乏组织保障

软法的实施并不依靠强制力,而是倚重社会组织所形成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的强弱直接影响软法的实施效果。因此,要确保软法能够有效实施,首先就要确保软法拥有足够的约束力。影响约束力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有:(1)社会组织的权威性。权威性表明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程度,因此,当不同的组织拥有不同的权威时,其获得服从的程度也是不同的。(2)社会组织内部联系的紧密性。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与社会组织内部联系的紧密程度成正比关系,社会组织内部联系越紧密,成员之间就越容易达成共识,社会制裁手段就越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社会监控也就更容易实现,社会组织的约束力也就越强,反之,约束力就越弱。目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尚未形成大规模的行业组织,除国家政策外,其他形式的软法多依靠分散的个人或松散的、临时的组织以自愿的形式来实施,存在着随意性强、分散化和不稳定等问题,实施效果难以保证。

3.民间借贷领域软法的正当性存在不足

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很多软法规范由于层次较低,其正当性难以保证。“不正当软法”的存在不但不能使民间借贷得到有效的治理,还会导致社会公众质疑甚至否定软法治理的正当性,形成“软法非治理”的悖论[16]。因此,如何保证软法的正当性——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商制定出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软法规范,是亟需探讨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软法渊源,其正当性主要取决于相应制度对多元利益的平等保护程度。软法治理的形成首先必须保证软法对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共同尊重和利益维护,也就是说,必须把保证软法的正当性放在第一位。

三、构建以保障民生为旨归的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一)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的构建思路

1.确立民间借贷软法治理目标的民生旨向

将保障民生作为民间借贷软法治理的基本目标,有两个方面的考量:其一,保障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生问题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性问题。在我国,有关民生的思想源远流长,诸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子·霸言》)、“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二程文集》卷五)等保障民生的主张历来都为执政者所重视,成为其治国安邦的重要方略。在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的今天,保障民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只有将保障民生作为基本目标,才能在社会治理中作出总体性和长远性的规划,才能以“善政”的方略达致“善治”的目标。其二,保障民生的基本目标对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的构建具有指导作用。民间借贷领域的软法治理是一个新课题,完成这项课题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急于构建新的制度体系而降低对制度合理性的重视,不能因追求效率而以临时性举措代替长远的制度考量。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领域的制度缺失致使我们在构建新的制度时缺乏经验指导。因此,为确保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方案的合理性,笔者主张,将保障民生作为其基本目标,并作为检验该制度方案是否有效的一项重要价值标准。

2.突出民间借贷领域的治理重点

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或无偿转让资金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事行为,一般公众在生活中发生的民间借贷多属此类民事行为。以收取利息为目的的货币流通则具有资金融通的功用,具有商事行为的性质[17]。如果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并且反复地发放贷款,那么就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种经营活动,应属商事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性质的多重性决定了规制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因此,需要在各种民间借贷行为中确定规制的重点。根据这样的思路,规范民间借贷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商事性借贷。对其进行规制的内容包括:民间借贷主体的市场准入、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民间借贷主体的资金来源等。在规范商事性民间借贷的软法运行成熟后,应抽取其中适用范围广、形式稳定的规范经由立法程序实现软法的硬化,形成民间借贷领域的硬法规范,构建起该领域“软/硬法混合规制”[1]441的治理框架。

3.鼓励民间借贷行业加强自律管理

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规模庞大,在各地分布广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的社会基础较好。在实践中,民间借贷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在自律管理中发挥以下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协调各方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活动的过程中发挥沟通和传导作用。其次,行业协会属于非政府组织,以实现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为宗旨,为本行业提供公共产品,以弥补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最后,行业协会是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其成员之间容易达成共识,因而行业协会的行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综上所述,鼓励民间借贷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将有助于民间借贷健康、稳定地运行,并促使民间借贷的软法治理规范更趋合理和完善[13]155-157。

(二)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模式的构建方案

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是解决民间借贷领域诸多问题的一个新视角,但并不是对既有制度的绝对否定,也不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因此,在构建具体治理模式时,应当将现有的社会治理结构作为参考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结构体系(即“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理论框架)已不足以反映社会结构的现实,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大量涌现更是加速了它的崩溃。在此背景下,传统的二元研究范式也转变成“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研究范式,民间借贷的软法治理应当在此三元研究范式内构建起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有机互动的治理模式。其相互联系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民间借贷软法治理的宏观层面

民间借贷宏观层面的软法治理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制定包含软法规范的国家法和公共政策来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国家法与公共政策的规范,二者能够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其中,公共政策包括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两种类型。就国家政策而言,其制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各部委。民间借贷的宏观治理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者之间的职能协调问题。笔者认为,软法治理本身强调系统的自我调适,加上民间借贷属于金融领域的问题,因此由我国金融系统中的高层管理部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来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公共政策,是最符合软法治理精神的选择。另外,就民间借贷领域现存的公共政策而言,多集中于对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的合法性地位的确认,而鲜有对民间借贷发展的具体指引2012年,温州、珠江三角洲、泉州等地虽然获准建立部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但是其相关的改革方案仅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框架性的设想。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政策措施需要在试错中逐渐成熟,并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 ,这也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限制。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民间借贷行业形成能够有效维护行业利益的中间层主体来连接政府与市场,以中间层主体为媒介向政府表达其利益诉求,促使政府制定符合民间借贷发展需要的公共政策。民间借贷行业中间层主体的建立,涉及中观层面的问题,体现了民间借贷软法治理宏观层面与中观层面的联系。

2.民间借贷软法治理的中观层面

民间借贷中观层面的软法治理,是指以社会中间层为主的民间借贷治理。在三元治理结构的社会里,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监督政府、完善公共政策、协调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关系的功能。在民间借贷领域,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治理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的治理。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长期受限,目前还没有广泛建立起能够有效自律的行业协会。因此,民间借贷中观层面软法治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依靠民间借贷主体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民间借贷行业的独立和自律,民间借贷才能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可由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对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自律规范,比如,针对民间借贷领域个人之间借贷这类分散的借贷关系, 可以建立个人借贷协会对其进行规制;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的民间借贷,可以建立企业借贷协会予以规制。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因其规制的对象不同,规制的重点也应有所区分。民间借贷行业协会的成立,要以民间借贷市场主体能够达成共识为前提。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由于其自身发展的成熟度不高,利益追求难以统一,很难达成共识。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必须通过各方权利义务的明晰及其行使来实现,而这是微观层面的民间借贷软法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

3.民间借贷软法治理的微观层面

民间借贷微观层面的软法治理,是指以民间借贷市场主体本身为对象的治理,治理的内容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民间借贷交易活动。这一层面的治理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明确民间借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民间借贷进行治理的依据,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各方的权利义务多由交易习惯确定。由于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对交易习惯的依赖已经越来越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因此,制度设计者应当寻求更加符合现代交易需要与法治精神的软法形式来弥补传统交易习惯的不足:应当鼓励民间借贷主体采用更为确定的软法规范来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就目前而言,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借贷主体倾向于订立书面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些民间小额信贷机构也通过内部规章和章程来规定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流动数量。规章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着民间信贷资金流动、使用、收益、管理的效果, 也关系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18]。

结语民间借贷的软法治理方式并非是舶来之物,其在我国民间早就以交易习惯这一软法规范形式长期存在。在金融业日益兴旺发达的今天,民间借贷治理已经成为关系到金融体制改革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社会问题。对此问题的求解,既要致力于挖掘传统的软法治理工具,又要善于借鉴和移植域外金融制度中有益的软法治理方案,同时,发挥好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等各方的作用,以保障民生为目标来构建民间借贷的软法治理模式。在此意义上,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的一段话于今仍然不无价值:“建立一个新的信贷系统需要有一个新的约束办法。在当地的信贷系统中,对到期不还者有现成的约束办法。如果能利用传统的渠道,再用政府的力量将其改进,似乎成功的机会会大一些。”[3]235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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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模式例3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达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民间借贷模式例4

JEL分类号:E62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台州是股份合作制的发祥地,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州民间融资呈现出组织化、信息化趋势,从早期各种形式的“会”逐渐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融资组织演变,同时还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解在本轮稳健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台州民间融资发展的最新情况,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亲友圈互模式

亲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等关系基础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互,因此,借贷双方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借贷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或互换。

这种模式的主要形式有:亲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贷,主要是为解决临时的生产性或生活性资金需求。如生产中缺少部分生产资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亲戚、朋友间发生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业务上有一定往来的朋友之间的借贷,以解决其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亲友圈的投资型借贷,相较于前两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资金借贷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对稍高,但这种借贷关系不连续、不连贯。亲友圈互融资模式是当前台州民间借贷的主流,所占份额达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

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组织机构个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以民间借贷作为营生手段的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组织跨界经营的融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公开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时有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超范围经营,更多的是依靠“资金掮客”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个体高利放贷形式,在调查中发现,在台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贷者,这些人拥有大量的资金,并对当地的形势非常了解。平时带着现金直接上门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营生手段。非法集资,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甚至有少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集资人许诺以超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回报,一些群众纷纷冒险参与,也有人利用自身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充当融资掮客。从中赚取利差。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

(一)基于理论模型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国际上对民间融资规模的统计和测算,通常的是采用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测度。我们采用NOF方法,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这个维度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假定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贷款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由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贷款、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GDP并非现成的统计指标,我们对现有数据进行了整理汇集,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割,通过公式计算,得到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为1552亿元(如表2)。

(二)基于抽样调查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首先,测算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分别计算样本企业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企业户数计算企业的民间融资总额。这里的企业户数采用2008年经济普查的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数,根据工商注册企业数的增长率换算得到2010年企业户数(如表3)。

测算得到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为516亿元。由于样本中的小型企业多为银行贷款客户。导致小型企业样本的贷款与民间融资比过高。从而使得这种方法计算的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偏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样本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判断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在300-400亿元之间。

其次,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规模。通过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住户样本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各自的总户数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总额(如表4)。

测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1467亿元。由于农户样本分布范围多集中于城市边缘,这部分农户收入较高、融资需求较大,以及用个体工商户代表非农户,这两方面原因可能导致测算的居民家庭民间融资额偏大。经适当调整,我们判断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200-1400亿元之间。

(三)基于典型调查的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为区分亲友圈互和职业化逐利性这两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民间融资,我们单独对民间融资中的职业化逐利性模式进行了测算。该测算主要采用典型调查法,据台州市黄岩区某多年从事民间借贷的业内人士估算,当地专业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当前的民间融资额大概在9亿元左右。黄岩区的民间融资活跃程度,相对于玉环、临海等较为活跃的县市来说,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考虑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我们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调剂商行、典当行等,全市合计707家,黄岩区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专业化民间融资规模约148亿元。根据我们对台州辖内各县市的GDP规模、存贷款规模、存贷比、现金出入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述规模基本合理,综合判断全市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00-150亿元之间。

(四)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验证与结论

1、民间融资总规模。通过两种方法测算2011年6月末台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一是基于NOF理论模型得到的数值是1552亿元,二是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数值约为1500-1800亿元,前者落在后者区间之内,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数值区间是合理的,最终判断全市的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500-1800亿元,区间中值为1650亿元。

2、民间融资两种模式的规模比例。通过典型调查

法测算得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约100-150亿元,区间中值125亿元,轧差所得亲友圈互民间融资规模约1350-1700亿元,区间中值1525亿元,两者比例约为1:12.2,可见亲友圈互民间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3、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00.41亿元,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1650亿元,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5:1。我们曾对2005年末全市民间融资余额作过测算,当时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65:1,说明台州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总体趋于下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正规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大量增加引导和吸收了部分民间的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二是正规金融的发展速度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从而压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民间融资的运行趋势及特点

(一)需求: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主体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41户(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企业为25户(60.98%),融资现象普遍且活跃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其中,企业户均民间融资余额为354.2万元,是2009年户均融资余额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户均融资余额为18.48万元。不同主体活跃程度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活跃程度高于企业,调查显示居民家庭活跃度比企业高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手续较复杂。而且资金借出者难以真实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更多的是倾向于把资金借给知根知底的企业主个人,与台州当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是直接对接企业主个人相印证:非工业企业活跃程度高于工业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融资活跃度为66.67%,高于工业企业13.7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工业企业一般视需求确定生产量,在接单后开工生产,经营状态较稳定,资金需求平稳,可事先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而非工业企业由于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更多寻求融资效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来解决:小型企业活跃程度高于中型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借贷活跃度为64.71%,高于中型企业21.8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小型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径:亲友圈互融资主流地位强化。实体企业转向经营资金现象有所显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居民家庭的闲置资金等,以在亲朋好友圈之间流动为主。从以上对台州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结果来看,通过亲友圈的资金约为1525亿元,通过职业化渠道的资金约为125亿元。问卷数据显示,融入资金方面,体现亲友圈借贷的“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本单位职工)”、“其他企业”的融入方式共占样本总融入资金额的79.34%,这一比例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个百分点;融出资金构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导,占融出资金总量的比例高达94.98%。从借贷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亲友圈互的融资模式是民间融资的主流并有强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前通胀压力显现、银行存款“负利率”现象下,民间资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市场上也有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通过经营信贷资金赚取利差,民间融资成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实业经营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样本企业,资产总额3200万元。融出资金余额1018万元,其中有150万元融出资金系“通过银行等非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应关注相关风险。一旦企业融出资金未得到偿付,不仅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后果。也将牵涉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用途:民间借贷行为总体合理,少数高利转借、等非常规用途有上升苗头

调查显示,现阶段民间融资用途总体趋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以及一般性生产经营,选择用于“个体经营”的占总生产频数的43.86%。其中农村住户侧重于“购买修建房屋”、“农业生产”、“生活支出”三大类,个体户借款用途则集中在“个体经营”、“购买修建房屋”和“偿还欠款贷款”方面。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资金周转、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初创期投资的资本金,选择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占比为57.14%,选择用于“过桥资金”和“企业初创期”也均高达17.86%。主要体现民间融资是一种临时性辅助功能,也是企业初创期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非常规用途的民间融资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合法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地方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1年上半年,台州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起数及涉案金额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温岭市石塘镇“日日会”爆发倒会现象,涉案数千人、金额上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高利转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股票期货以及等,一旦风险爆发,影响恶劣、危害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结构差异较大,居民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呈反向关系

从样本情况看,居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15.64%,企业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业借贷利率分布变化不大,个人借贷成本则弹性较大,居民家庭样本借贷月利[1‰,10‰]区间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区间分布则由17.33%骤升至56.1%。从人民银行台州中支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来看,2011年台州民间借贷利率也呈上升态势,6月份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个基点,增幅高达33.02%。同时,利率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反映农户及企业等一般社会主体间借贷的普通借贷利率为17.45%。而反映融资性中介机构与一般社会主体间以短期垫资为主的隐蔽借贷利率则高达30.36%。

总体上看,民间融资短期化现象明显,且居民家庭借贷利率与融资期限的关系与银行呈反向关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间借贷风险相对企业较低。主要体现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短期资金借贷关系结束后很难较快找到下一借贷对象,资金闲置导致短期综合成本较高。而长期借贷关系则代表稳定的收入预期,故利率与期限出现反向关系。企业借贷利率则与银行一致。体现资金的占用成本,与借贷期限呈正向关系。

(五)风险:总体违约率较低,但交易方式相对原始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违约率相对较低。企业样本中96%的借贷能按期偿还,居民家庭样本中92.68%的借贷款项如期偿还,只有少数出现延期偿还,但均未出现不能偿还借款的现象。然而,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一张借条即可成交,

且极少对借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8%的企业样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样本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在交易条件上,很少通过第三人担保或以物资、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绝大多数仅凭信用交易,分别有84%的企业样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样本通过该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四、对民间融资的评判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亲友圈互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亲友圈互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亲友圈互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亲友圈互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间资金或进入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由于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不确定性会削弱甚至抵消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央行的基准利率走势是一致的,但是,民间融资的流向可能与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间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国家政策导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目标行业,如房地产业、“两高一资”等行业,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成效,不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培育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业态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业“专卖店”。引导设立该类组织有益于对市场进行细分。二是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粮食基金会等新型微小金融组织。三是引导设立新型金融业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

(二)优化现有金融结构,着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发展注重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银行机构。二是应借鉴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专业、专注的运行模式,创新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制度与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实,着力规范现有隐性的民间融资机构

对职业化逐利性模式,引导规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导能正常运转隐性民间融资组织阳光化。对亲友圈互模式,适当宽容是主基调。在完善法律、借贷环境的基础上对其适当宽容。

(四)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应完善跟踪制度。从速处理,使之成为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了解民间融资最新形势,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经贸、工商、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查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方面的纲领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二是修订完善现有《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明晰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丁傻峰,刘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

[2]李建军,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的变化:1978~2008年[J],金融研究,2010,4

[3]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4]史晋川,叶敏,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5]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民间借贷模式例5

一、引言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信用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中下企业、农民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异常活跃,当地居民拥有大量“不知出路”的民间资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将热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2011年央行总计上调6次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发展为中小企业生存提供出路的同时也带来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温州“老板跑路”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温州民间资本面临崩盘,引发当地金融危机恐慌。温总理亲自去温州调研,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问题值得深思。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攀升,风险日益加大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二)民间借贷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资本多流向房地产、煤炭行业、新型高利润产业和投机性较强的领域。以温州为例,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这也是由于我国的投融资体制限制了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难以进入像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

(三)对于民间借贷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正是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复杂,借贷合同的签订更多是“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处在金融体系之外,不利监管。同时,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风险日益增大。我国没有科学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只一味地抑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管理或监管机构,存在监管方式不正确,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各种威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和谐的违法违规事件在温州、江浙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遍地开花”。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冲击金融秩序,同时不易监管和调控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其利率大多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几倍,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央银行也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为追求高收益,大多流向高风险高利润的投机领域,这些行业大多数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民间资金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且借贷利率较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由于资金来源多,放贷便利,能在短期内满足中小型企业资金融通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甚至高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企业面临着短期必须偿还债务以及债务利息负担重的双重压力。所以,企业为获得高利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领域,而放弃对实体经济的投入。这类借贷、投机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投资出现较严重损失,难以偿还债务,就可能出现“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发生在温州的企业主“跑路”事件,也是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这类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

(三)民间借贷带来了经济社会不稳定风险,引发信用体系危机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一定区域的熟人、亲友之间,以“关系人情”作为担保口头达成协议,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借贷合约不具有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就会引发各种债务纠纷和社会问题。如2011年以来,温州发生多起“老板跑路”的不负责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种“失信跑路”行为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更多的信用违约风险,增加市场交易成本。

四、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长时间内被认为和“高利贷”一样恶劣,不被政府和正规金融机构承认。但近几年由于市场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使资金得到有效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其积极的影响。“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仅浙江,可以说,这些年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异军突起,特别是这两年民营经济在金融危机寒冬中能继续发展,民间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给民间借贷正名,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让其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

(二)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够使民间借贷更合理化发展,便于监管,保证其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打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营造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加大对风险等金融知识和法律的宣传

民间借贷如同水一样,管理民间借贷的发展就像管理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正确的引导其发展,使其流向需要民间资金的中小企业发展。民间资本现还没有“流”到地面,还是在地下潜行。民间借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借贷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引导民间融资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

(四)政府应拓宽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法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五)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不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将其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其不断被推高的利息存在很大潜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严格划分出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保证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六)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

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模式例6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模式例7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模式例8

一、纯粹从事点对点服务的P2P平台

纯粹从事点对点服务的P2P平台属于信息平台,其法律定位属于广告者,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P2P平台

P2P网贷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多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并没有取得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P2P中的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模式是当前国内P2P行业中比较普遍的服务模式,其中以“宜信”网络借贷平台最具代表性。

宜信运作模式是指出借人本人既不直接或者也不以其他间接地方式参与借款人身份信息和资产信用状况的审核,同时出借人也不直接与借款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借贷合同,出借人只是与宜信的第三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在这份债权转让合同中,宜信向出借人做出承诺,如果出现借款人到期不还借款的情况,宜信不仅会赔偿出借人出借的全部的本金,还会赔偿相应的利息。从宜信模式可以看出,P2P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模式就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该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并提供担保的模式,与小贷担保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增加了一种债权分割与转让的法律关系。

在这个模式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第三方将拥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进行分割从而以部分的形式让与给出借人,从形式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形式类似资产交易或证券化的雏形,转让贷款债权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某种证券形式。将一位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借给很多借款人;或是将一笔较大金额的借款分成许多份,由不同的出借人来认购,而这种借贷是否构成债券型理财产品是个问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对证券是进行缩限解释的,即我国的证券仅限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从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国务院没有认定前,受立法的限制,网络借贷平台的转让债权模式目前无法纳入证券的监管范围。

三、基于P2P的小贷担保模式一红岭创投

基于P2P的小贷担保模式就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在居间服务同时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以这种模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的代表性网络借贷平台是“红岭创投”。“红岭创投”的小贷担保模式的基础是设立一个资金池,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多样,包括平台自投资金,借款人冻结资金等从而确保资金充足,在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本金时,平台就从资金池里提出资金来归还出借人的资金,减小了出借人的投资风险,此外红岭创投除了设立资金池,还成立了自己的担保公司,还可以由自己的担保公司归还出借人的本金,当然与此同时,“红岭创投”收取的费用除了一般网络借贷平台收取的基本服务费,还向客户收取担保费用。

从红岭创投模式可以看出基于P2P小贷担保模式其本质就是在P2P借贷基本模式(中介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平台担保,其包含的法律关系只是比基本模式(中介模式)多了一个平台与出借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四、P2P作为居间法律平台的风险

P2P作为居间服务平台,也应遵守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即意味着如果P2P平台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借贷双方利益的,不仅会丧失其报酬请求权,同时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人报酬不应受四倍利率限制。门槛低,期限短,收益高是投资者选择P2P平台的有力动因,尽管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超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由于P2P平台自身独有的优势,很多人仍然愿意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资,寻求短期内的高利率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部分学者认为P2P平台也有可能碰触到“高利贷”的法律红线,很多法院也以居间报酬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P2P平台的中介服务费不应受四倍利率的限制。原因在于,P2P平立于借贷双方,对借贷合同并无介入权,平台签订的应属于居间合同,而四倍标准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无关。对此,最近的司法实践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99号判决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福建高院的判决支持了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且认为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福建高院认为中介费只限于借款期间,而不支持对逾期付款期间也收取中介费。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M].中国人大学出版社,2011.

民间借贷模式例9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资本需求越来越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受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调高放贷标准的影响,在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业主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

1、民间借贷规模大,利率高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宏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近几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1]相关研究报告预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由于受民间借贷高回报,高利率的吸引,大批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体和社团组织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大潮当中。近年,受金融机构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攀升,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个别地区曝出的高利率令人瞠目。

2、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

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银行借贷条件的苛刻,或者制度的严谨,一般中小企业业主无法问津,因此民间借贷更活跃,方便,据笔者了解主要存在如下形式。

一,公司法人之间借贷到期归还,收取一定利息,也有不收息的。

二,公司法人向员工、亲戚、朋友借钱,或付息或分利。

三,法人与法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

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加限定,还款期限事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归还。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相比于金融机构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显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灵活、手续简洁的特点。

二、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和情感因素

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政府掌控。早期,民间金融机构被列为非法组织,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到银行去贷款一直是老百姓不敢想的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后,各种行业百废待兴。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拓宽融资贷款渠道,政府才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政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金融”的特点,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2]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重的家族血缘意识,这种借贷一般是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多是无息的,或象征性地付点利息,出借者一般都出于友好或礼尚往来,这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2、信贷政策的影响

许多研究报告认为民间借贷来自于“金融抑制”。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产生。[3]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贷差持续增大,进而造成了有不少资金在银行闲置,但是急需用钱的个体、中小企业主却得不到贷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在市场中占有更多优势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个体散户,居民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手续烦琐繁杂。一笔贷款一般需要经过调查、担保(质押、抵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奈之下,一些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财产用作抵押,也没有担保人作担保的小企业、个体户、农户就选择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尽管利息稍高,但还是利大于弊能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3、高利诱惑和盈利思维的驱动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强烈的逐利欲望,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往往会将自己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来赚取一定额的利息或回报。而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加之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加之民间借贷的供需两旺和放款者追求高额利息的欲望催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加上预期的高收益,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资信的考核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当贷款拖期或者无力偿还,放贷者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对借款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和恐吓,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

2、民间借贷对金融安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不在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下,所以不具有金融机构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竞争中,容易引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资金数以万亿计,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不受金融监管,无法动态掌握资金流向,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更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四、结语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在满足中小企业资本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特点,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模式例10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民间借贷模式例11

一、吴英案回顾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始末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亿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吴英案争议的焦点

引发民众热议的是民众并不清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而现有规则的模糊性、不合理性更加增加此类案件的争议性。如判断非法集资一个重要标准是集资对象属于不特定人群。而吴英的集资对象林等11人,他们之中有些是吴英的亲戚朋友,有些成为企业的高管。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社会公众”,在法律上未明确。再如法院认定吴英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基于的事实是吴英明知自己不可能承担如此高的债务,却仍然向债权人大量借款,且借得的款项并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来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但是,吴英与杨等11人签订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吴英虽然将集资款的一部分用于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但大部分还是用于酒店经营以及房地产投资。集资款的使用是企业的自由,吴英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是刑事责任。此外,酒店经营、房地产投资都是回报周期很长的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成本。而杨等将吴英软禁的行为导致吴英的资产被查封,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根据吴英资产被查封时的价值评估,足以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可法院对于杨等人的非法拘禁并没有追究,却以吴英无法偿还集资款认定吴英的行为为集资诈骗,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如果都要求企业完全依照合同,并且单凭以集资款无法归还为由认定非法集资,那么一方面,企业的积极性会经受严重的打击,企业已经被束缚在合同中。可是,商机往往都是转瞬即逝的,企业遇到一个比原计划更好的商机,却因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错失良机;另一方面,企业将承担随时还款的沉重义务。而国家对此又过多采取刑法制裁以及“一刀切”打击。这种“一刀切”的定义过于简单化、机械化,而根据这种机械化的概念定义犯罪并且使用刑法制裁未免过于草率。长此以往,企业将减少甚至完全放弃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对民间借贷还是对我国财政收入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吴英案中所暴露出来的现有法律制度在民间借贷尤其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方面存在的不足引起了学者的担忧,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亚布力论坛上更是喊出了“保护吴英就是我们自己”的呼声。

二、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融资的法理分析

(一)金融服务受限

一个企业想要合法获得资金有三个办法:第一,上市;第二,银行借款;第三,私募。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上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银行信贷门槛高,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银行制定的信用评定等级,从而无法从银行贷款。因此,中小企业转而寻求私募。而相对宽松、手续简单,资金充足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

(二)民间资本游离

金融危机之后,数以千亿的民间资金游离。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亿,而且每年以14%的速度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改善投资机构,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改善民生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难以取代的重要力量。如此大的民间资金,一旦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融资,并且获得利益之后,其他投资者便会在市场上盲目跟风,同时,对高回报的追逐心理加剧了歪风邪气的蔓延。

(三)监管力度不到位

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我国没有一个确定的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监管。民间借贷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发展为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如果缺少了必要的监管,让民间借贷独自生活在阴暗中,难免会导致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融资。并且放任的时间越长,异化的几率越大,后果越严重。

三、非刑法手段规范民间借贷模式的建议

鉴于我国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民间借贷尤其是中小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以非刑法手段规范民间借贷模式,需要政府、金融市场共同努力。政府为主,金融市场次之。

(一)政府

1.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作为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后备力量是否强劲。美国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管理机构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效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呈现区域集聚,竞争压力大,需要由政府出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全程导航。因此,各地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职权,充分履行其职能,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和贷款援助,帮助小企业联系融资事宜以及提供管理培训和咨询。

2.鼓励个人间小额借贷的发展

国家在放宽金融限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同时,应当鼓励个人间借贷(P2P)发展。与美国个人间借贷相比,一方面,个人拥有更多的民间闲置资金但资金分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诸多商务人士的首选。这些都为个人间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但是,美国的个人间借贷平台中的诸多制度如真实信息披露制度、利率制度等都是有政府管理机构进行监管。而在我国,相关方面还刚刚起步。所以,个人间借贷在我国拥有良好的基础,也会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个人间借贷尚不具有实践操作性。

3.加快《民间借贷法》制定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民间借贷法》。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如此分散且不完备的规范不利于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因此,制定一部《民间借贷法》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在2012年“两会”期间,甚至有浙江的学者向大会提交了自己草拟的《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法》的出台将成为规范模式中的基石,让一切民间借贷活动有法可依。

4.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第一,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引导人民合法投资,合法获利。因为民间借贷是市场化的产物,极易误入歧途。政府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大力推动民间项目立项,既保证资金运转安全,又盘活了民间闲置资本,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第二,对规模化民间借贷要定期监管。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频繁,已经呈现规模化趋势,同时,如“拍拍贷”等“P2P”模式的信用网上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服务民间借贷的同时,也比零散型借贷有着更高的风险。如何对规模化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可以借鉴证券管理制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严格执行交易登记制度;其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金运转以及信用监管制度;其三,加强风险预警。

第三,加强对第三方抵押担保机构的监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三方担保承担着降低借贷风险的职能。可由于民间借贷很少寻求第三方担保。担保机构中一部分倒闭,一部分异化为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组织。对第三方抵押担保机构的监管,可以将担保机构纳入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或者个人间借贷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民间借贷体系,统一监管。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市场的垄断就是严苛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很多民间借贷无法进入金融融资市场,更别提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因此,完善金融市场,让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是有必要的。对于民间借贷的准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资金准入。以往的金融行业的资本来源为公众的存款、发放的债券、像央行借款等形式。而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一直采取观望保守的态度。现如今,国家有了一定的政策。无论是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等领域”还是“新36条”,这些都体现国家在逐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限制。

第二,业务准入。民间借贷服务的范围为中小企业以及公民,国家可适度放宽限制,让民间借贷进入金融领域,与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竞争,既减轻金融机构资金压力,又可促使整个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和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