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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7 09:24:18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1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和推动者。近年来,广东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经济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据统计,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3 336.44亿元,同比增长11.9%,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1.8%。同时,民营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也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民营单位有46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达110.83万户,个体工商户348.48万户;民营单位户均创造增加值为49.8万元,户均上缴税收为7.94万元。在出口方面,民营出口高速增长,高端产品成为其出口主力军。广东民营出口总额为1 321.71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22.44亿美元和250.9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和37.9%,占民营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6.1%。另外,民营企业在税收上的贡献也逐年加大。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3 718.96亿元,同比增长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低。据2010年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作为民营经济总量第一大省的广东只有13家,而浙江、江苏两省合计309家,占据榜单60%的席位。从专利技术看,至2008年底,广东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业仍然与专利无缘。据统计,广东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科技自主创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营工业企业只有3.4%。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了19家,广东则只有8家。以上事实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决。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国家将继续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税收支持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以使广东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这一举措,成为“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大战略任务。

二、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是采取税收政策,其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政策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二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最强;三是税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较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民营企业可能的风险成本,提高在此过程中科技创新预期收益,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因素影响很大,所以,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种激励手段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效果最为明显的首选调控手段,它影响着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并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2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从1985年至2004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年均增长20%,高出国有科技投资6个百分点。20多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92000亿元,其中,民营科技投资87000亿元,占29%。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快速增长了国家税收。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纳税1022亿元,占全国工商税的比重达8.9%,比1990年高出2.5个百分点。为我国又开辟了新的稳定的税源,改变了财政收入对公有制经济严重依赖的状况。

一、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

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大科技创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许多税收鼓励措施:[1]

1.减免税 :通过减免税,直接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减免流转税:对专门用于科研的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如法国允许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中抵扣,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印度对为了出口目的而进口的电脑软件一律免征关税。(2)减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最长可获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韩国对转让给本国人的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所得税,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2.费用扣除:主要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美国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R&D投资费用给与税收减免;日本实施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1)提高折旧率:如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 德国为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规定的折旧率,动产部份50%,不动产部份30%。(2)缩短折旧年限:如美国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五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日本对技术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风险大的企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等。

4.投资抵免:允许将用于技术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纳税额。如英国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

5.提取投资风险基金。(1)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基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规定其按上一年度的应税所得缴纳4%?5%的“科技基金税”。(2)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韩国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还通过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现行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转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如对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主要是对特定纳税主体和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1)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资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2)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其他鼓励性税收政策,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等。

三、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较而言,就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及民营科技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现为优惠政策的目标很不明确,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鼓励优惠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应该如何协调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是引进国外技术还是国内自我开发等目标很模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对民营科技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和项目,如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也享受优惠政策,使得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优惠环节来偏重于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基础研究开发的民营科技企业则未予足够重视,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办民营企业享受不到有效优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2.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税制结构虽然是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达70%以上,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较少,而且已有优惠政策中过多的限制条件也束缚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使税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企业实际上从优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还处于高新技术发展起步阶段的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偏重于直接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导致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

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对单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对民营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改革税收优惠环节。借鉴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经验。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应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税收优惠的税种,再完善已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下如可以对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民营科技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红股所得免税等。从而鼓励和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税收优惠应转向间接为主。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适当采取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基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4]

综上所述,借鉴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克服我国税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关学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J].中国科技产业.2000年第5期.19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3

1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民营经济的财税政策经历了区别对待范式、扶持鼓励范式到政策优惠范式,再到第一次专门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开始,成为大力促进范式。在这四个范式转变的过程中,我国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扶持效果日益明显。民营经济的弱势地位得到明显提高,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经过中央政府多年来的努力,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也得到明显改善,逐步确立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这些都说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1民营经济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驱动因素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科技创新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专利产出不断增加;新产品开发效益不断提高;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不断突出。民营经济在各方面的科技创新使得其在市场大环境中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竞争优势突出,国际市场影响力也日益增强,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我国产业转型的重要动力来源。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势,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升级产业链,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先锋的角色。民营经济凭借产业创新中捷足先登的优势,推动物流、军工、金融等垄断行业的开放,在产业分布上也逐渐趋于合理。

1.2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是非常明显,但从改革开放开始以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不断改革创新,民营经济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快的一部分。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民营经济越发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推动力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民经济中最有潜力和增长力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分。随着民营经济向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不断开拓和进步,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效益越来越高、结构也越来越完善,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渗透力最强、最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那一部分。因此,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而财税政策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税收政策不合理,优惠政策效用低

如今双重征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交纳25%的所得税外,民营企业还需要交纳额外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妨碍了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纳税的诚信度,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而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从现行的财税政策来看,只有在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中提到的民营企业财政补贴、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起征点是对民营经济有利的。国家实行很多具有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小企业免税项目、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法、高新技术或鼓励行业企业税收优惠减免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都是根据现行的经济状况而制定的,符合绝大对数企业的要求,对民营企业来说并不具有针对性和有利性,很难激发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

2.2税收征管不规范,影响纳税积极性

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税收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不清晰,或不设置财务账簿甚至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和信息、不合法合规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形实行核定征收。一些基层的税收机关,为了简化收税过程,不管纳税企业账目是否属实,纳税资料是否完整,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给诚实经营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还会影响民营企业以后年度的税款缴纳。此外,执法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不公平执法,使得民营企业财务受挫。由于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机构不够完整,对这些选择性执法行为并不了解。再加上民营企业与税收机关没有建立很好的沟通机制,表达渠道不通畅,更容易使其置于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税收机关滥用核定权和执法权的行为会严重伤害民营企业的纳税信心,大大降低其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损害到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2.3优惠方式单一,优惠力度偏小

在税收优惠方式方面,主体税种十分单一,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在税率优惠方面主要是减半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免交小微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的提高的起征点几乎对民营企业没有影响,减半征收也只有小部分企业能够满足,小税种的减少对民营企业来说更是“无关痛痒”。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从开办期对民营企业进行计算,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提高起征点、税收减免政策形同虚设。而在小税种方面,民营企业在这些税种的投入并不多,征收的数目也是微乎其微,减免后对民营企业整体的税负影响不大。总的来说,这些单一性、不具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民营经济带来的减负效果并不明显,仍然抑制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性、创新性。

3对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的构想

3.1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性

尽快实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实行稳中有进的税收政策,逐渐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拥有核心竞争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率先实行试点,着重去除双重征税负担,促进民营经济资本组合、结构重整、财务创新和技术进步极为有利。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民营企业增值税税负;改善税率制度,实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税收优惠多样性,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征收率,减轻其税收负担,还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3.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

结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不断科技创新,对于环境保护、就业扶持等特定民营企业还应给予政策性扶持。针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应降低企业所得税适用标准,促使这些企业不断改革创新新的核心技术,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从事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国家应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政扶持,对民营企业必须的设备购置费、建设费优惠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可给予享受财政资金贴息补助,并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民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扶持。

3.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4

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权、管理、科技和市场的创新,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在民营经济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大背景下,我们以淄博市2000-2003年的税收资料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分年度的比较分析,测算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淄博市国税收入快速增长做出的贡献,对加强国税税收征管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民营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增长成为推动淄博市国税收入增长的重要力量

自2000-2003年,淄博市民营经济税收年均增长率超过50%,势头迅猛。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民营经济的企业登记比例呈高速增长态势,年增长比例分别为9%和13%。随着多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淄博市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取得了又好又快地发展。调查资料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登记比例近年呈现不断下降趋势,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

第二,民营经济从事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渐繁多。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2003年,民营企业不断涉足多种行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如制造业中,经营产品的数目从2000年的14个增加到2003年的26个,多品种的产品经营,反映了民营资本和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

第三,民营经济的赢利能力不断提高。从2000-2003年,民营赢利企业占被调查民营企业的比重从33%增加到51%,赢利额近几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年增长率除2002年比2001年略有下降外,2001年、2003年比上年的增长率都在2倍以上,民营经济进一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第四,对国税税收的贡献日益增大。逐年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随着多元化经营和赢利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国税税收的贡献也在不断提高。根据税收调查资料取得的数据,从2000-2003年,民营经济对淄博市国税收入的贡献,如表1所示。

从民营经济占税收比重看,占增值税的比重和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平均每年增加约1个百分点,占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也呈缓慢增长态势。从分税种增长速度看,民营经济贡献的增值税除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17%略低以外,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60%,增长速度迅猛。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民营经济2002年缴纳的所得税比2001年下降了25%,但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77%,重新回到快速增长的轨道。

二、民营经济在税负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情况

(一)税负情况

税负是指国家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占税源数量的比重,反映出税收与税源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数量对比关系。税负一方面反映的是国家征税的强度;另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由于增值税提供的税收收入是淄博市的税源主体,民营经济在营业税、消费税中所占的比重过小,因此,对民营经济的税负分析主要以增值税为主。2000-2003年,淄博市民营经济的增值税总体税负情况可以看出,被调查企业增值税的总体税负在4%左右,民营经济的增值税税负略低于总体税负的1%左右。

(二)税收优惠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税收中性的角度看,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经济类型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否则就会有违税法的统一和公平原则。现阶段,民营经济并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只能依附于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等税收政策中。因此,民营经济只有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才能享受到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税收调查资料情况看,目前民营经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占所调查企业的比重仍然较小。

从淄博市的情况看,民营企业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本年享受内销货物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虽绝对额呈现大体的上升趋势,但所占比例逐年降低,而且占比重较小;出口退税额占所调查企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从绝对额来看,2003年比2002年增长23%。所得税享受的减免税额在2003年以前税额过小,2003年减免所得税方面和促进技术进步等允许抵扣的所得额有了显著增加。从总体上看,民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比重过低,只有出口型企业享受的优惠份额较大,这与民营企业规模小、结构单一有密切关系。

三、发展民营经济,完善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民营经济的发展,除了资本、技术、公司治理等内部因素外,市场准入、融资、法律地位等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善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在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把转变服务职能、改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与加强税收征管结合起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一,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完善税收政策、调整政策结构、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和促进企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税,调整、完善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体来讲,增值税方面,重新考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允许占民营经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正常的工商业经营贸易渠道中来。另外,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要适当扩大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幅度;二要鼓励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使高新技术产业更具吸引力;三要转变区域性优惠为产业性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5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01

一、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遇到的问题

1.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不高。大多数税种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例外。事实上,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少,但是法律级次不高,稳定性差,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较为零散,不同的优惠政策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推出的,大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而且多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的,立法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同时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政策调整也较为频繁,这就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较多的行政干预,法制环境不稳定,执行时的随意性大。

2.政策针对性不强,优惠效果不明显。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解决社会就业、残疾人福利、弥补学校经费开支不足,以及第三产业的咨询技术服务业等几部分,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而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不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业远远不够,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这是民营业主普遍反映的问题,事实上,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大多比较概括,具体规定的很少,实际操作困难。同时,政府部门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关注不够,整体意识不强,协调不够,相互之间信息不通,使政策落实效果在基层大打折扣,再就是税收任务的压力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影响,多年以来税收收入以高幅度的超经济增长,税收基数已经很高,难免会有些税务工作者担心落实了优惠政策而完不成税收任务,该优惠的不优惠。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民营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这都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提高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营经济保护法》,加拿大制定有《小企业减税法》等,相比之下,我国民营经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国家的民营经济税收政策,提高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6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

二、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7

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全国工商联对民营经济的概念做的具体阐述:“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民营经济在经历了曲折发展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得到了恢复、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其中最现实的就是政策关,本文着重探讨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二、现行民营经济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简单并且政策导向不明显

我国目前关于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却运用较少,而且缺乏对民营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加快技术创新、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针对性鼓励税收优惠政策,没能很好地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二)税收政策执行时随意性大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不高,大多数税种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而且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小条例(法律)、大细则,同时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减免税规定更是如此,大多采用实施细则、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因而减免税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较多的行政干预,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不能很好地保证税收的法律性。

(三))税收政策存在不平等

多数民营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相对于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等。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流转税

1.推进增值税转型和扩大行业范围

应尽早把增值税由生产型改消费型的试点工作从东北三省向全国铺开,为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同时扩大固定资产准予抵扣的行业范围,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工艺的开发使用。

2.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取消销售额标准,企业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无偷漏税行为,那么不管规模大小都应该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即使对于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应该降低增值税征收率,或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使其实际税负接近一般纳税人水平,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

3.调整关税

对民营企业减少许可限制和减征关税,对其进口的属于国家产业鼓励的设备和技术可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甚至免征关税,从而达到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出口竞争力。

(二)改革和完善所得税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现行所得税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初确实起到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但现在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合形势发展需要。

2.降低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度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5%左右,而我国却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名义税率过高,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也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创办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税率,并设置多档优惠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度,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3.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

严格依法治税,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税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税法,保证税法的权威性。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制定严密、科学、易于操作的执法程序,保证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执法体系。同时要改变目前税收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做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提高税收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针对滥用“核定征收”现象,应改进征收办法。同时要针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现状,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海涛,李军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5(4)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8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法规定

按照的文件精神,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当月的进项税需要按照按当月进项税*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总额的方法做转出。在经营期,该转出部分应计入生产成本。当月进项税是指当月通过税控系统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申请的决策方法

经笔者近几年实务操作以及总结,认为三北地区供热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申请,需要研究企业当时所处状况和预测一段时期内经营情况后,才能做出决定。否则,优惠政策将会成为企业的“负重”政策,适得其反,加重企业的账面经营压力,也会带来税务风险。笔者划分了几种情况,做具体阐述:

1.企业处于基建兼运营期。对于大部分城市供热管网,其建设周期是较长的,持续时间在3-5年,甚至更长,其运营方式是建成一部分即投产一部分。该阶段,企业既有购进基建设备产生的进项税,也会有经营成本、费用产生的进项税。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企业不应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进项税转出金额较多,将增加经营成本,增加亏损额。例1:甘肃省某市,甲供热企业2013年度收取居民热费2000万元,收取非居民热费600万元,同时继续开展热网建设工作,本年度购进供热设备3000万元,购热成本2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进行认证。可以看出,供热企业在正常建设、经营核算情况下,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经营成本增加,比不申请该政策增加亏损430万元。

2.企业处于运营期。一方面由于城市供热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出口热价轻易不作调整,另一方面三北地区供热成本却又是市场化的,供热省、市基本实现了煤热联动机制,每隔1至2两年就会调整进口热价(或热力成本)。因此,需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是出口热价高于进口热价,第二种情况是出口热价低于进口热价。因此需要企业预测购热成本,尤其是燃料费用,充分考虑政策申请后三年内的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笔者针对两种情况通过实例进行阐述。

3.延期申报抵扣进项税。若供热企业能合理估计购热成本,待采暖季结束后再及时结算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采暖季不会有进项税发生,因此,供热企业在申请该政策后将不存在进项税转出金额,但收入却依然按照优惠政策计算,如此,企业将会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以例1说明:申请优惠政策后,收入是2530万元,但成本仍是2500万元,无增值税转出金额影响因素,此时,利润将由亏损转为盈利30万元。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不同地区的供热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税企关系来决定是否使用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可盲目申请,否则会适得其反,给企业经营带来羁绊。供热企业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企业所处的阶段。凡是处于基建、或基建兼经营,供热企业均不应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后,不但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对财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将带来繁琐。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9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10

在我国目前的税务制度下,我国征收的增值税业务主要来自于生产制造业,针对服务业的税收方式主要还是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通过计算企业全部的营业额确定缴纳的税款,这样就导致了重复缴税现象的出现,制约了我国服务性产业的发展。所以加快转变经济形式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我国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有利促进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试点工作后,切实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企业的税务负担,说明了执行这一政策的正确性,通过试点结果的显示,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通过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的数据分析,绝大部门的企业均有大幅度的企业税负减轻现象,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企业出现税负增多的现象,这说明我国执行的“营改增”政策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完善,税负增多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减少,在整体上推中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

当前,随着营改增政策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我国逐步进行全国性的试点工作。虽然目前我国真正执行营改增政策的行业缴纳额的营业税只占到缴税行业的很小的一部分,只包括交通运输也和现代服务业,比较局限和片面。既然营改增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所以应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应用领域,促进经济的全面稳步发展。

二、“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通过制定新政策,进一步的对经济进行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有效促进了我国的宏观经济,优化了国有产业的调整,建立健全了国家的财政体系。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在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前提下,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落实确实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降低的税收负担,企业得以有充分的资金运作公司,使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企业可以通过外购商品和服务算包括的纳税款项进行抵扣,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的根本表现形式,是又减轻的税务负担与增加的财务负担相结合产生的净税收负担所影响的。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真正使企业达到减税的效果,促进企业的发展,一些财政部门提供了专项资金,对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谁无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增加的企业进行补助,做到专款专用,通过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税务情况缴纳减税申请,财政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最后进行资金的帮扶,确保营转增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政策转型过程中,难免遇到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自身存在不足的问题,所以就需要财政部门进行过渡性的扶持,真正给企业带来实惠,给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二)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自从我国营改增政策执行以来,税务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营改增政策确实能给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减轻的效果,让企业自觉自愿遵守营改增政策,这样能够有效落实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同时,对于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减税效果明显的企业,作为营改增政策执行榜样加大力度进行宣传表彰,促进营改增政策的有效落实。除此之外,关于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或者出现的其他的相关的问题,相关财政部门应该做到积极调查问题出现的原因,给企业解决问题,给予税务负担加重的企业经济帮扶,尽快处理问题,提供给企业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措施。同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情况,由上级部门出台相应的整改政策,完善营改增政策,促进政策的全面落实。除此之外,由于营改增政策在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成功实施,下一步应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范围,广泛将营改增政策落实到整个行业中去,在设备安装业,建筑业,电子通信业等行业中,转变以往的税收政策,执行营改增政策,促进所有行业减轻谁无负担,促进经济稳步的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业务,完成充分抵扣,彻底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总体税负减少或平稳下降的局面,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大产业产业结构比例严重失调。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政策,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准有极大的积极推动作用,增强了服务业的比重,促进三大产业的和谐发展,推动经济快速稳步发展。实行营改增政策能够减轻服务业的税务负担,间接的降低了服务性企业的成本,给服务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整体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改变以往由于产业不同带来的税收差别问题,消除税收歧视现象。而且有效改变同一产业税负不均情况的出现,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减低各行各业的税负成本,同时出现联动减税效果,营业税改增值税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情况的发生,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税务征收制度,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除此之外,外购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降低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纳税负担,间接给纳税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物质支持。营改增政策减少了税务征收力度,也间接的增加了国民和企业的输入,促进了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的推动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有效地处理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随之商品的价格也就降低,带动了群众的消费意识,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影响。

在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财政部门实行分税制的税务制度,税务种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税。中央财政部门主要征收中央税,共同税,地方财政部门主要征收地方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收来源,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就导致地方财政部门的收入降低。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部门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公共服务项目,地方财政部门需要自己出资建设,在营改增政策的环境下,地方财政部门得不到资金支持,公共服务项目难以实施。财务部门在税务款项的转移支付中,存在着与政治制度的不协调的问题,在技术上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做到上缴的税额与转移支出所得到的收入相符合。综上所述,由于中央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在职权上存在着极大地不均衡现象,极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收入,需要制定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政策,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来源,才能切实落实营改增政策的有效进行。

三、营改增政策落实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制度,加大对营改增政策实施中导致税负增加企业的扶植力度,给予经济补贴和政策帮扶,使企业在政策改革中完成转型,保持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在完成营改增政的转型之后,企业需要获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缴税的凭证,但是企业往往面临无法获取发票的状况。所以必须制定相关的措施保证企业纳税人能够顺利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三)由于在服务业和制造业营改增政策的成功实施,需要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范围。全面降低各行各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保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营改增政策应该考虑到其的长远发展问题,通过对企业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不断发展,制定出与时俱进的营改增政策,优化企业税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创新性,时代性。

营改增政策的政策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不断完善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企业的产业升级能力,促进营改增政策在各行业的推广实施,做到所有行业所有企业稳步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式[J].财经问题研究,2013.5.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11

2008年5・12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很多政策。在诸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从税收优惠角度给予了有关单位、个人以积极的扶持。

一、国家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已有的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既有中央的,又有地方的;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具体的税种,又涉及征管、税务登记等方面。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性。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政策之中:

(一)国务院2008年6月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 21号)

这个文件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就业等。其中税收政策部分有很多的优惠内容,是地震发生后出台的法律级次最高的、针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

国发[2008] 21号中的税收政策从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优惠,部分内容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4.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发[2008] 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底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号

这一政策先于国发[2008]21号出台,是原各税种优惠政策中,涉及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的汇总。

该政策的优惠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政策中的优惠内容在国发[2008]21号中均有体现,这里就不再详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67号

这一政策主要从税务登记证的角度给予企业优惠,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这一政策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五)四川省2008年7月底出台的《四川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该政策是中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如:

1.个人所得税方面: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2.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3.营业税: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5 000元。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国家针对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幅度大,对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重大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

(一)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

按现在税收政策规定,捐赠单位捐赠自产的商品免增值税,如果是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比如汽车、成品油等),按现在政策却不能免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企业在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属于自愿和无偿的。这属于公益事业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明显支持灾区救灾和重建的行为。捐赠企业为此也不会要求取得任何回报,是回报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捐赠企业捐赠了消费税应税产品,按现在政策规定却还要缴纳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这类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增加灾区重建资金、相应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从而影响灾区重建。因此,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是不利于捐赠企业、不利于灾区、也不利于政府的税收政策。

(二)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

营业税应税企业(比如路桥公司)抗震救灾期间到灾区一线提供筑路、修桥等营业税劳务(捐赠性质),有一些劳务是有偿的,会有一部分收入,但收入金额仅是为了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有些收入甚至不能全部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按现在政策规定这部分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免营业税。

在抗震救灾过程中,这类企业在紧急、危险的时刻作出到地震现场提供筑路、修桥等劳务的决定,公司的财产、员工在灾区面临着巨大的危险。这一勇敢行为确属不易。这类企业作出到灾区现场救灾决定时,纯粹是捐赠性质,并未考虑向政策方面获取补偿,仅仅是为了尽社会的责任。而这类企业实际取得的补偿收入微乎其微,有些不足以补偿其支出,包括燃油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如果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则增加了这类企业的支出金额,不能体现国家对公益捐赠行为捐赠的支持,也会影响这类企业救灾的积极性。

(三)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是指捐赠金额是全额扣除,而不是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涉及的金额是指捐赠货物、财产、劳务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两者不应该混淆。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单位将自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的货物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按现在政策规定,甲单位应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所得税 25 ((1 100―1 000)×25%)

贷:产成品1 000

应交税金――所得税25((1 100―1 000)×25%)

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例1中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 0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100万元,却无优惠政策规定:不再作为视同销售。也就是说,仍然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货物要免增值税,也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却仍然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显然增加了捐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鼓励企业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过短

国办[2008] 21号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规定为: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上述规定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即很多政策只优惠一年,作者认为这一优惠期限过短,不利于灾区重建,如:

国办[2008] 21号规定,对于捐赠单位捐赠的金额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仅限于2008年时间。由于灾区重建资金需求量很大,且工作持续时间会很长,企业在2009年(含)以后再通过政府等部门向灾区提供的捐赠,却只能按会计利润的12%在税前扣除,不利于鼓励企业向灾区捐赠。

尽管政策中规定了“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但由于国务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优惠确需延长期限,这将会影响企业在未来作出捐赠决策。有些企业很有可能在2008捐赠后,因为优惠政策是否延长期限不得而知,未来捐赠可能会涉及交纳增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从而在2009年以及以后年度不再作出捐赠决定,不利于灾区的重建工作。

三、建议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这一税收政策现状,建议增加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捐赠单位将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针对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的现状,建议增加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应税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到受灾严重地区现场救灾而直接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针对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现状,建议如下

有关部门应完善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针对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过短,建议如下

明确延长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以便于社会各界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灾后重建过程中,让灾区更快、更好地恢复、成长起来。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