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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5 09:27:46

信用监管案例

信用监管案例例1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5-0060-05

一、对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产生的分析

要分析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监管的效果几乎要追溯到这个机构产生之时。 一些学者在20世纪30年的一些论文旨在实证评测SEC的产生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Dolley(1938)得出了SEC阻碍市场交易的结论, 其证据是按总的市场回报来分离总的交易量进行测算得出市场的流动性是下降的。这个研究引来了Sweezy(1938)和Beach(1939)的批评,他们置疑Dolley对流动性的估计以及人们偏好更多流动性的推定。

1964年,George Stigler(1964a)的论文最早系统地分析了SEC监管的成本和收益。George Stigler对1963年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US SEC,1963)进行的专门调查有尖刻的评论,他(1964a)谴责SEC没有对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进行严密分析。Stigler(1964a,p.120)称SEC的调查是“杂乱的收集传统意见和个人偏见”, 而不是客观地对待可检验的假说。他称:“它可能研究公共政策的效果, 而不能只是假设那些效果是存在并有益的”。

Stigler(1964a)建议的基础实验,正如他所说的,“简化它自身”。他最初的研究问题是“SEC对新发行的股票注册实施监管前后投资者是怎样进展的?”,为了进行这项实验,Stigler研究了1923~1928年间前SEC时期和1949~1955年间后SEC时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发行后业绩表现。为了控制整个市场因素,他测量了个别发行股票与市场指数有关的业绩的比率。结果表明“在这两个时期,购买新发行的普通股票是不明智的”。在前SEC时期和后SEC时期,新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在发行后的两年里都差不多损失了相等数目的钱。Jarrell(1981)和Simon(1989)在之后的研究中,使用了更多的信息和更成熟的期望收益模型, 比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套利定价模型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即SEC产生之后普通的新发行股票表现没有改善。

Stigler(1964a)还发现前SEC时期,公司股票发行后的业绩方差更大。Jarrell(1981)和Simon(1989)报告了相似的结论。Stigler(1964a)特别提到Friend和Herman(1964)的解释,说SEC降低了波动性未免过于简单。但是,Stigler(1964a)说“一个貌似可信的解释存在于一个事实当中:20世纪20年代比20世纪50年代有更多的新公司在使用市场资源――来源于一个观点, 认为SEC的一个主要效果是排挤了新公司的进入”。Jarrell(1981)认同的观点是SEC的一个可能效果在于提高了风险较高的新发行股票的发行成本,Simon(1989)认为这将导致新发行股票取而代之在没有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Mahoney和Mei(2006) 最近对买卖差价和NYSE上市证券的波动性进行了更多分析, 发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SEC的成立降低了信息不对称。

Stigler(1964a)及他在后续分析中的贡献在于引导人们对监管的成本收益进行严密分析。但是,可能存在的一个缺陷在于这些研究关注于重大监管事件前后较长时间跨度的分析, 并且有效地把监管前的时期作为控制样本。SEC是于1929年大风暴之后成立的(May,1939),与其他重大的证券立法一样, 这是一个内生性的反应(Banner,1997)。对这个内生性事件前后的风险和收益这类变量进行研究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政府官员们(1973)测量了1897~1969年这段时期总的市场波动, 测量的结果认为SEC产生之后市场波动性的下降是一种正常的倒退, 与SEC本身无关。

找到一个不直接受监管事件所影响的控制样本是对监管进行简单前后分析的改进。 就像Stigler和Friedland(1962)所说的,“一项法规是否真的对人们的实际行为产生了可估计的效果, 这只能通过对不受这项法规约束的人们的行为进行测验后才能作出判断。”举个例子,Smith(1981)建议将新近监管的美国市场与没有监管的加拿大市场在SEC成立附近的时期进行比较。

一些调查已经尝试了对SEC成立附近时期不受监管控制的企业进行分析。Benston(1973)通过对比SEC1934年成立之前披露和没有披露会计信息、销售信息的企业, 研究了SEC监管中信息披露要求的效果。他发现SEC成立之后,先前披露了销售信息的企业和先前没有披露销售信息的企业, 他们的收益波动性变化没有区别。 通过这些研究结果,Benston(1973)断定“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披露条款对投资者没有明显的价值”。 这些结论遭到Friend和Westerfield(1975)的质疑,他们质问:一个基于前SEC时期披露了销售信息的控制组合是否能够充分地将可能和没有可能受到SEC成立所影响的企业区分开来。

通过调查新近监管的NYSE上市企业和作为控制样本的场外交易市场中不受监管的企业,Chow(1983)在对SEC披露条款负担的分析中表明:披露条款对监管下和不受监管的企业都实施了更为显著的控制。 围绕着关键监管日期运用事件研究分析方法, 并通过与不受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进行比较,Chow(1983)发现1933年的证券法对新近监管的NYSE企业的股东有负财富效应。

二、对SEC信息披露要求延伸的分析

最近更多的研究通过分析SEC监管的扩展,研究了SEC披露政策的效应。SEC的监管1964年延伸到了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1999年扩展到了在场外电子柜台交易系统交易的企业。Ferrell(2003)强调说这类分析比最初的SEC信息披露要求的负担分析有如下的潜在优势。其一,在没有1929年大风暴和随后大萧条苛刻的经济时期, 新SEC的权威也能够得以树立。其二,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被监管的企业为场外交易市场被新监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自然的控制组合。此外,新的披露法案没有平等地影响所有的场外交易企业。

Greenstone et al.(2006) 研究了1964年SEC披露要求扩大到场外交易市场。 他们分析中一个崭新的贡献是使用了1963~1966年期间1196种场外交易(OTC)证券的每周股票收益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是Barron人工收集的。 从1963年1月1日到1965年11月15日,立法扩大了SEC的权利,虽然遭到争议但是仍然实行了,期间他们进行了一个事件研究。把大部分受到新监管影响的场外交易企业反常的盈利与作为样本的已经服从信息披露监管的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上市交易的企业进行了对比。Greenstone et al (2006)发现很多受影响的场外交易公司在监管事件期间有重大的、正的盈利。不足为奇,假使有差不多三年的事件持续时间,他们报道说场外交易(OTC)企业和作为控制样本的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交易的企业不同,对计算反常盈利的方法很敏感。

Ferrel(2003)对1964年从Barron那得来的162个场外交易(OTC)企业样本的监管变化进行了相关研究。他发现场外交易(OTC)公司盈利的波动性相对于作为控制样本的交易所登记上市的公司下降了。

Bushee和Leuz(2005)分析了SEC披露要求扩大到场外电子柜台交易系统(OTCBB)的延伸部分。他对比了已经接受监管的OTCBB公司与那些没有接受监管的公司。 针对监管进程中的一些关键日期,Bushee和Leuz(2005)发现那些已经接受监管的公司产生了正的反常收益, 而那些没有接受监管的公司遭受了财富损失。与股利发放的信息相一致,他们也发现已经接受监管的公司经历了流动性的上升,而没有接受监管的公司遭受了流动性的降低。事实上,一大批没有接受监管的公司选择离开OTCBB,去不够活跃的Pink sheet交易,Bushee和Leuz(2005)把这个结果比作最初20世纪30年代SEC的信息披露要求的负担造成的结果。

在研究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时,受干扰的、漫长的监管过程引起了内生性问题、 异动因素、 选择的忧虑以及其他障碍。因此,关于是否SEC披露政策的收益大于成本在以往的分析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方面, 估计的障碍固存于监管的分析中, 就像Lyon et al(1999)在他们对长期异常收益测验的方法回顾中描述的那样,在该分析中它被称为“不可靠的”,证明了估测监管成本和收益的困难。

Stigler(1972)承认构造孤立监管效果的试验存在困难。但是他强烈辩称道:这种分析的困难并不为拒绝向这方面努力提供借口。“我们能用不断提高的精确性来孤立政策的效果”,“通过进一步的研究结论,能够使政策效果变得更加明确和更加可信赖”。

三、对Sarbanes-Oxley法案的分析

有很多重要的、当前与SEC监管相关的主题,包括Sarbanes-Oxley法案的影响,SEC对共同基金的监管, 以及监管公平披露的效果。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极大地扩张了SEC在监管公司治理方面的权利。正如Romano(2005)所描述的那样,这项法案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超越了证券监管的传统披露要求,而转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指引。新监管中含有特别的指引, 包括公司要有独立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禁止公司对官员贷款,以及财务报告书要有行政证明的规定(Karmel,2005)。 J. Harold Mulherin(2007)回顾了监管的经济学研究理论和证据,他的目的是通过利用现存的文献, 更好地实现对监管成本和收益的进一步估计, 其研究的重点放在有关SEC的监管上。 与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的全球趋势相反(Shleifer,1998),SEC的权利看起来却在膨胀。例如,Sarbanes-Oxley法案中,SEC的权利超越了简单的信息披露规定, 而采用对现行公司政策更为积极的指引(Romano,2005)。

监管的反作用本质和这项法案进化的漫长时期, 使得判断市场何时接收了该法案通过的信息变得困难。由于制定市场反应的特殊时间具有不确定性,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5)使用了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6月这个较长的时间窗口去获取关于监管的所有信息。 通过对比,Jain和Rezaee (2005),Li,Pincus和Rego(2006)以及Zhang(2005)都确定了市场认识到监管的关键日期, 尽管他们的研究中这些关键日期不同。

既然市场对Sarbanes-Oxley法案的反应时间难以确定, 那么研究没有产生一致的结论是不足为奇的。Zhang(2005)说这项法案对美国股票市场产生了总的负效应。 相反,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5),Jain和Rezaee(2005) 以及Li,Pincus和Rego(2006)说这项法案产生了总的正效应。此外,即使对这项法案的研究得到了同样的总效应, 在新法案的典型效果上也产生了不同的结论。 例如,Jain和Rezaee(2005)研究表明这项法案意欲增加已经顺从法案命令的公司的价值,而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5)研究表明这项法案增加了没有顺从法令的公司的价值。

若干研究已经采取措施来缓和在分析Sarbanes-Oxley法案对股东财富的总效应时产生的不确定状态。 缺乏控制样本是确定这项法案的总效应的一个主要困难,也是造成所有反事实研究的原因。通过研究Sarbanes-Oxley法案对服从该法案的交叉上市的non-U.S.ADRs的效果,Litvak(2007)克服了这个困难,使用国别、产业、规模相称的公司作为控制样本, 对法案产生过程中的14个关键日期进行了事件研究,发现相对于相称的公司,受监管的ADRs产生了负的异常收益。Smith(2006)进行了类似分析后下此结论: 对于交叉上市的公司,Sarbanes-Oxley法案的预期成本高于收益。

对这些研究的另外一个改进是正式对新监管强加约束的预期典型效果进行模型分析。Wintoki(2007) 认为Sarbanes-Oxley法案的部分条款强化了公司董事会结构的独立性。 基于外部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从2002年1月15日到2002年8月15日,他将公司分成各种类别, 然后按照时间索引研究了这些投资组合, 此间法令经历了从提出到通过的过程。 研究发现高外部监管成本和低外部监管收益的那类公司在Sarbanes-Oxley法案监管中遭受了财富损失。 他解释说:Sarbanes-Oxley法案使那些年轻的、 规模小的成长型公司增加了净成本。

监管的事件研究分析的一个有用补充是透过股票价格去看实际操作效果。Linck et al(2007)通过估计Sarbanes-Oxley法案和其他治理法规对这个时代领导者的供给和需求效果进行了分析。 使用了从1990~2004年的数据, 他发现Sarbanes-Oxley法案实施之后,公司董事会变大了、更加独立了、会议更多了。 同样的, 管理成本如领导者报酬、领导者和工作人员保险都上升了, 对小的公司影响相反。Linck et al(2007)指出,扩大董事会的独立性,表面上看起来是法规预期结果, 但是这个独立性是不是改善了公司的业绩还不清楚。此外,研究引发的一个问题是, 更高的领导者报酬和更大的董事会是否是这项新管理法规设计者的预期结果。

四、对SEC公平披露(FD)条例的分析

在2000年,SEC正式通过了公平披露(FD)条例。这项监管变化公开的目的是结束选择披露的实践,而某些股票市场分析师获得一些特权能够优先得到公司的信息。 新监管规则要求公司在披露这些信息的时候, 要么公开向所有利益相关的市场参与者披露, 要么就根本不披露, 这是一种信息社会主义。在某些方面, 这种监管的基础与内部交易规则的基础相同, 后者要求内部交易者要么披露交易信息要么放弃交易。 在这些案例中, 披露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他们也不能选择性地去获取没有被披露的信息。

一些证据可以证明FD条例降低了市场分析师的信息优势。Heflin et al(2003)和Gintschel及Markov(2004)都认为市场分析师的预测对价格冲击有所下降。Eleswarapu et al(2004)认为有关盈余的公告中买卖价差中逆向选择的成分有所下降。

虽然市场分析师预测和盈余公告方面的证据表明FD条例发挥了作用。剩下的问题是FD条例实际上是否有助于信息流向投资者。Irani和Karamanou(2003)和Moharanram和Sunder(2003)认为实施FD条例之后分析师的作用有所下降。 其他的研究称很多FD条例对信息环境的影响是源于异动因素。Bailey et al(2003) 说控制了十进制计价的影响后,会计盈余披露的价格效应没有重大的改变。 类似的,Collver(2007) 说实施FD条例之后通过预先得知有效信息而进行的交易有所下降,但是,这些效果大部分应该归因于十进制计价法则而不是监管本身。Francis et al(2006) 运用了不受新监管约束的ADRs作为对照组后得出结论,认为FD条例对美国公司的信息环境没有特殊的效果。

就像对Sarbanes-Oxley法案的案例分析一样,有一些实证也认为FD条例对小规模的公司有不对称的影响。Agramal et al(2006)发现FD条例减少了分析师的精确预测,特别是小公司。Gomes et al(2007)认为FD条例减少了信息生产,并且对小企业传递复杂信息的作用不均衡。Ahmed and Schneible(2007)认为高技术公司信息的质量在实施FD条例之后变坏了。

另外一个有意义的研究主题是FD条例信息条款对各种竞争者的影响。Cornett et al(2005) 说FD条例降低了投资银行中分析师的优势。 将来的研究可以从更广的角度考虑FD条例对提供上市公司信息的各种特殊利益者的影响。

信息从公司到市场可以通过四个渠道传送:(1)公司除了强制披露,还可以自愿向公众披露信息,如利润预报;(2)公司可以选择性披露信息,如电话通知,或者一对一会议;(3)卖方分析师可以对外公开其研究成果,如分析报告;(4)外部人员制造私人信息,“知情交易者”可以在其信息基础上交易。在暗含的假设下――同样的信息最终会通过其他渠道特别是第一种渠道流到市场――FD条例试图去降低第二个渠道的信息流动。 但是,FD条例同样影响了第三个渠道, 因为它的最大作用对象是分析师。一些学者预测FD条例在信息对所有人公开之后导致了分析师作用的降低; 或者没有选择性披露的帮助,分析师不能充分分析信息,大幅度降低了分析师的作用(coffee,2000)。如果分析者以前的作用现在被其他信息流动渠道取代了, 那么市场的效率就不会改变。这是FD条例的逻辑,也是我们的关注点。

Armando Gomes, Gary Gorton, Leonardo Mad-ureira(2007)的实证研究,主要是探讨FD条例颁布前后公司的各种不同横截面差异。 主要研究结果是:FD条例导致了信息产生渠道的再分配,并且这个再分配有资产定价的效果。 他们证明了小公司平均损失了17%的分析师, 而大公司平均赢得了7%的分析师。此外,大公司在FD条例规定之后自愿披露的信息比FD条例颁布之前增加了两倍(通过预先公告的方式);小公司没有明显的增加。 我们发现这个盈余预报再分配渠道的误差与市场对盈余公告的反应是一致的。小公司产生了更高的预测误差(Agrawal等人2006年发现了同样的结果),更大的会计盈余公告波动性以及更高的信息缺口; 大公司这方面没有显著的增加。 这些结果表明大公司能够用第一个和第三个渠道替代第二个渠道的缺失, 但是小公司却不能这样。 这个再分配对小公司产生了更高的资金成本,对大公司没有显著改变。

Armando Gomes, Gary Gorton, Leonardo Mad-ureira(2007)进一步分析了公司的其他特征,以便解释FD条例的横截面效果。 他们探究了Merton(1987)的投资者认知假设, 该假设认为那些没有分析师关注或公众认识度很低的公司拥有更高的资金成本。认为公司问题和公司自愿披露激励之间的联系,与投资者认知假设相一致。在FD条例颁布之后完全失去了分析师关注的小公司的股票资金成本大大增加, 而先前没有分析师关注的小公司股票――假设没有任何分析师在FD条例颁布之前从选择性披露政策中获利――其资金成本没有重大改变。此外,他们发现复杂公司(用无形资产作为复杂)比不太复杂公司更受FD条例的逆向影响。

FD条例颁布后同时发生的事件有2001年早期开始的经济衰退和技术泡沫的破灭。Armando Go-mes,Gary Gorton,Leonardo Madureira(2007)进行了不同的稳固性实验以表明他们的研究结果受FD条例的影响而不受其他同期事件的影响。 他们的分析排除了那些很容易受泡沫破灭影响的高新技术公司。 虽然横截面分析的结果和稳固性实验不能得出结论性的证据来表明那些效果只受FD条例影响,但是强有力地证明了FD条例是这个结果背后一个重要的驱动力量。

参考文献:

[1]Coffee,J.C.,1984. Market failure and the economic case for a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Virginia Law Review 70:717-753.

[2]Cornett,M.M.,Tehranian,H.,Yalcin,A.,2005. 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 and the market's reaction to analystrecommendation changes. Working Paper.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3]Demsetz,H.,1967.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7:347-359.

[4]Demsetz,H.,1969. Information and efficiency: another viewpoin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2:1-22.

[5]Demsetz,H.,Lehn,K.,1985.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ownership: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3:1155-1177.

[6]Diamond,J.,1999. Guns,Germs,and Steel: The Fates of Human Societies. W.W. Norton & Company,New York.

[7]Dillon,N.,2001. Columbia Prof Nobel Winner Shares Econ Prize with 2 Others. Daily News. October 11,2001.

[8]Dolley,J.C.,1938. The effec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the stock-trading volume of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8:8-26.

[9]Easterbrook,F.H.,Fischel,D.R.,1984. Mandatory disclosure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Virginia Law Review 70:669-715.

[10]Eleswarapu,V.R.,Thompson,R.,Venkataraman,K.,2004. The impact of 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 trading costs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39:209-225.

[11]Fama,E.F.,1991.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II. Journal of Finance 46:1575-1617.

[12]Fama,E.F.,1998. Market efficiency,long-returns,and behavioral fina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49:283-306.

[13]Ferrell,A.,2003. Mandated disclosure and stock returns: evidence from the over-the-counter market. Working Paper. Harvard Law School.

信用监管案例例2

会议认为,根据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未来几年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总体目标是:全面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方针服务,为基层组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服务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吸收已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

本次会议所确定的总体目标,较之第五届理事会“九五”规划的表述,一是更加突出服务意识,以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二是更加强调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的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的协调,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二、会计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会议认为,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会计监管需要从内部、外部两个不同层面展开,具体包括内部会计监管(也称会计监控,指的是会计对组织内部经济活动的监督控制)、外部会计监管(也称会计管制,指的是政府、社会对组织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控制)、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等。

1、内部会计监管问题研究。具体包括:如何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控制职能,确保组织的经济活动合规、有效运行;如何适应会计主体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发展变化,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如何建立会计信息质量和单位履行会计法规制度的控制标准(规范性标准或示范性标准);研究单位内部会计监控的形式与途径,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2、外部会计监管问题研究。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主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法规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法律保障;研究政府监管的方式、范围,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如何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研究财政、审计、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部门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以及相互关系;研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研究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的关系;研究市场机制及社会舆论对会计监管的作用等。

3、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研究,主要包括:信息披露有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包括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在内的会计标准,进一步加强会计法规建设和会计制度建设,继续研究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研究国有企业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问题;研究制定非财务信息方面的准则等),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目标,加大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研究力度;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及信息技术发展对我国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及对策;财务报告的呈报频率及中期财务报告若干特殊问题研究;合并会计报表和分部报告问题研究;风险防范、表外风险及其披露问题研究;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与评价标准研究;企业内部财务报告问题研究,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和财务信息的可读性研究。

(二)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研究

会议认为,会计诚信教育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会计诚信为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但市场经济发展又对会计诚信建设产生了各种扭曲性的影响,上市公司由会计舞弊导致的诚信危机正严重影响着人们对会计职业的信任。为此,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会计人员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会计诚信的氛围成为当务之急。

1、会计诚信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研究。主要有:结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会计服务市场问题研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自律机制研究;重点研究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怎样最大限度地实现会计的诚信原则。

2、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研究。包括会计人员工作能力框架研究和职业能力框架研究;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评价体系研究;会计人员执业纪律及自律机制研究;会计执业资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会计委派制实践中的理论问题研究。

信用监管案例例3

当前,募捐主体混乱,真假难辨,多头募捐现象严重;一些募捐行为失范,募集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募捐活动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募捐组织和行业的公信力有待提高;缺乏必要的执法依据,政府监管相对缺位,服务职能有待增强……这些在募捐活动中暴露的问题阻断了公众对募捐的参与热情,阻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2011年12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主要针对《公益事业捐赠法》未涉及的、《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较为原则的公开劝募予以规范和调整,遵循“主体法定、活动备案、行为规范、信息公开、政府监管”的基本思路,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规范募捐活动,从而提高募捐组织的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募捐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据悉,此次上海募捐地方立法不仅是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还将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参考。

主体法定:拓展民间捐赠资源

针对当前开展募捐活动的主体混乱,多头募捐、资源分散的问题,条例草案对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据《红十字会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目前本市共有公募基金会48家;二是根据本市开展公益活动的实际需要,对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纳入募捐组织的范畴,据初步统计,此类社会团体全市约161家。

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表示,在红十字、公募基金会以外,引入一定数量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有利于拓展更多的民间捐赠资源,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募捐活动的渠道,即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马伊里把这一规定解读为,旨在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公益目的开展募捐活动预留通道,不至于影响其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还可以起到依托募捐组织规范募捐行为的作用。

但在审议中,张载养委员则认为募捐主体过于宽泛。“捐献的主体范围广是好事,但募捐的主体不宜过多。”张载养指出,现在的问题不是募捐的主体太少,而是对募捐主体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仅经过登记与挂靠就具有募捐主体的资格的规定存在不妥,建议予以修改。

活动备案:有效规范各类募捐活动

为了规范募捐活动的开展,条例草案设置了募捐活动的事前备案制度,即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考虑到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且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募捐组织可以在募捐活动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制度,使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跟进后续监管,从而有效规范各类募捐活动。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在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募捐组织申请备案的募捐方案内容如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如何处理,条例草案并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对募捐活动的事前备案制度作进一步研究。

袁以星委员则认为,募捐行为是在客观影响下的主观意愿,因此应经过行政许可,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更需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而且,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也规定地方有权设定许可。

信息公开:提升募捐组织公信力

募捐活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滞后,不仅使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难以得到保障,也影响了募捐组织的公信力。据统计,本市建立网站的公募基金会不足30%。而上海师范大学《地方慈善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所提供的“上海市募捐立法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484人中有44.1%的人认为在实施捐赠时,要考虑募捐组织的公信力,观察善款能否得到善用;33.7%的人关注募捐活动是否透明。

为此,条例草案特设专章规范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明确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对募捐组织应当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从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募捐组织应当公开本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是规定了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前,向社会公开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方案;三是规定了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种类、数额,捐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等募捐情况;四是规定了募捐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总额,使用募集财产的总量,剩余募集财产的数量等募集财产使用的情况;五是募捐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年度财务审计情况,并对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捐赠人可以要求对其捐赠行为、捐赠财产等有关信息不予公开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此,施雷委员强调,应把设立统一平台公开募捐信息列为强制性条款,所有合法的募捐机构都有义务在平台上公开信息。

政府监管:当好“监督者”

为了有效规范募捐活动,除了募捐组织加强自律和社会监督之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也必不可少。

信用监管案例例4

当今世界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随着信息化深入各行各业,信息系统在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北海市应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和“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的监测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监测工作从传统的工作模式向信息化管理转变。现对信息系统在北海市慢性病监测中的应用进行阐述。

1 慢性病管理信息化

慢性病管理信息化主要是通过建立涵盖广泛的慢性病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地开展规范、持续的常规监测并结合定期的大规模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收集信息和管理的一种卫生服务模式[1]。信息系统的使用丰富和规范了慢性病监测信息网络,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促进慢性病管理信息化。

2 信息系统在慢性病监测中的应用[2-3]

目前北海市的慢性病专病监测信息系统都是基于互联网。各监测点只需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通过浏览器就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访问系统,使用简单,易于掌握。

2.1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业务子系统,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管理。收集人口死亡信息,为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提供数据依据。系统涵盖报告卡管理、漏报管理、统计分析、字典管理等内容,实现信息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利用-信息全过程管理。医疗机构对病例作出死亡诊断后规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核无误后录入系统。

数据录入:“死亡卡录入”界面由个人情况和死亡信息组成,死亡编码通过关键字查询字典生成。当有必填的数据项漏填或数据格式错误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醒。

数据查询和审核:在“浏览死亡卡”界面,可根据不同条件查询个案,支持随时调阅,若有内容更新可即时修改和保存。个案填写合格后审核通过,若不合格将返回原报告单位订正。

数据:系统根据一定条件设置功能,选择一定的查询范围后对已录入个案批量,避免一人多次登记,控制数据的准确性。

统计分析:系统设有定时分析、实时分析、卫统报表统计和质量分析。其中定时分析能进行分地区、分年龄、分时间、分地区死因顺位等因素统计,模式多样,满足不同的数据需求。

2.2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 “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是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另一个业务子系统,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管理。2015年起,北海市应用该系统进行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高血压和糖尿病个案的信息收集。

系统包含数据录入、查询、审核、和批量导入导出数据等功能。查询管理界面按数据来源对报告卡进行分类,其中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传送过来的病例标红,提示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心脑血管个案的死亡信息。系统支持数据批量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批量导入数据功能需下载模版按要求编辑好格式;批量导出数据能使信息在系统的约束外进行更多的灵活处理,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

2.3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 “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由广西肿瘤防治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开发和组织管理,收集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的病例信息。

系统界面结构清晰,录入时解剖学部位和形态学编码由字典智能识别并通过确认填写,保存时自动检测数据逻辑性并跳出相应提示。查询管理界面按报卡完整性分为待整理卡、发病卡、死亡卡等,支持修改、删除、合并和,支持随访信息的后续跟进。

3 信息系统在慢性病监测中的应用效果[4-5]

3.1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传统的信息处理模式以人为主体,效率低、错误率高。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为环节,复杂的信息处理都交给计算机来做,控制了数据的逻辑性与指标的一致性,提高了数据质量。个案的快速查询和自动生成报表,避免了手工查找与统计的繁琐,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3.2实现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水平 慢性病经由系统报告,很快就能从网络传送到各级平台,反馈及时,信息灵敏。卫生行政部门和报告单位通过系统就能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掌握监测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变了慢性病监测管理手段,提高了管理水平。

3.3整合资源,实现共享 系统会将不同地市报告的居民死亡个案信息、慢性病个案信息根据户籍地自动推送到个案属地,实现各地合作和资源共享。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平台能提供最完整的居民死亡信息,自动推送心脑血管疾病的死亡信息到“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及补充肿瘤死亡病例,很大程度减少了另两个系统的漏报,能有效促进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等重点慢性病报告工作,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和完整性。2015年“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重点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和“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分别登记报告个案8784例、5909例和2996例,推送心脑血管疾病等重点慢性病死亡信息416条,为“肿瘤登记管理子系统”补充肿瘤死亡病例307条。

4 结论

信息系统给慢性病监测工作带来很大便利,但平台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和持续性的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深度上,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的统一要求,整体规划和制定信息平台的成长目标,逐步实现和完善系统功能,在各专病系统之间创建数据接口,支持数据共享,减少相同信息的重复录入,优化工作流程,降低人力成本;广度上,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医院、社区的慢性病管理信息平台相对接,实现数据交流,将分布的人群疾病信息块有效地连接和整合起来,使监测信息更完整准确,为慢性病防控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龚怀宇.国内外慢病监测管理信息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0,7(6):24-25.

[2]杨雷,贺媛,袁延楠,等.北京市癌症早诊早治信息平台建设初探[J].中国肿瘤,2015,24(7):535-538.

信用监管案例例5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建立专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案卷之间的自然联系,符合规范性、系统性的要求;其次,一律用诸如碳素墨水之类的耐久材料书写案卷和卷内目录;准确划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需永久保存的档案是指在研究等方面具有利用价值的材料,长期保存的档案是指在十六至五十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材料,短期保存的档案是指在十五年之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2]再次,强化档案管理保密意识,借出监测档案时,要严格履行审批、归还手续,确保监测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1.2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涉览广泛、精通业务。自觉遵守《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和《科技档案工作条例》,通过自学、培训等方式,学习环境监测和档案管理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改进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努力掌握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管理技能;其次要敬岗爱业、尽职尽责。档案工作任务繁重,单调冷清,档案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以高昂的斗志、严谨的作风、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中去,[3]恪守尽职严于律己,认真做好档案的立档、归档、借阅、移交等工作。2.3实现监测档案微机化管理由于环境监测档案具有信息量大、涉及面广,数据关联性强等特点,运用计算机管理新技术,将档案管理与公文处理、监测工作自动化相结合,组成全面的管理系统,实现文档一体化,不但可以提高档案卷宗检索、查找的速度,更重要的是可利用微机的快速运算,大容量贮存空间及准确的逻辑判别功能,对现存的档案资料,根据不同的需要从各个角度,去计算分析,汇总提供信息,将更加方便监测档案信息的提取、组合和利用。[4]中山市环境监测站的电子档案系统是较成功的先进典型,值得借鉴和推广。

2环境监测档案的重要价值及现实意义

2.1历史参考价值,为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环境监测档案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环境监测档案包含了各个时期环境监测的工作成果,学术思想,技术水平,以及国家、地方对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标准要求的全部动态。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统计和评价,可以重现历史上某时期、某阶段的生存环境状况,借此了解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生活环境的影响。评估、预测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都可以用监测档案中的数据来表现和判断,以数据为依据处理污染纠纷、污染事故,为政府决策、环境执法、科学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2.2社会经济价值,为企业审核考评提供依据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各界对环境监测档案的利用逐年增加,环境监测档案的经济价值正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环境监测档案中蕴含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有效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可以为一些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产生非常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例如充分有效地利用当地环境监测档案中相关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可以为企业顺利年度环保审核和排污申报提供依据,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环境监测档案的社会经济价值是其开发利用的重要原因,其价值只有在利用中才能体现,并在利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5]

2.3科学技术价值,为环境科研提供基础资料

环境监测档案具有很高的科学技术价值,档案材料所记录的技术手段、技术内容、技术成果,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同时期的环境监测技术拥有不同的特点,而某些监测技术甚至可以作为不同时期的划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监测档案中这些具有时代性的数据和报告,为科研人员进行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信息。例如,在编制《南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6-2010年度)》过程中,编写人员查阅监测档案12次,获取6万余个地表水、大气、噪声等监测数据。再如,通过对历年来被监测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等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比对、研究论证,可以为本地区环境科研提供基础资料和有效论据。

信用监管案例例6

[关键词]审计失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

研究动机

在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0年的长足发展时,独立审计的信息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证券市场的“老三案”到“新三案”,再到近两年来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案的出现,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信息使用者都在不断地思考着原因与对策。

游士兵、吴圣涛(2001)考察了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违规的226个处罚公告,统计出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在346个观察值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例占10.7%;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比重为8.4%,两者合计19.1%;从各年度的分析来看,这两类事件的处罚公告在大多数年份也非常频繁(尤其在1998-2000年)。由此可见,公司欺诈发行与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之一。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关注其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反证券法规情况,详细考察了中国证监会历年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分析这些案例的某些共同特征;相应地,我们也大体回顾了近年来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有关监管政策,希望通过对有关监管思想和潜在影响的分析,从审计及相关鉴证服务的监管视角为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与综合治理提供相对全面、合理的思路。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分析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工作始终非常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加大了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研究与监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其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违反法规行为,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作为有关信息或行为的鉴证者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恪守职业道德,未能揭示客户公司的违规行为,甚至与客户公司串通舞弊,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他有关涉案主体做出处罚的同时,也对有关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处罚。这些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为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利的监管线索和经验来源,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关注审计风险,提高执业质量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以中国证监会历年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公告为切入点,初步考察其中的某些信息与含义。

1、数据来源

我们在收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公告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以下信息来源:

(1)对1994年第1期-2001年第11期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通报批评及新闻稿进行了阅读、分析(可通过以及书面公告查得),共识别出35例个案;

(2)根据胡春元(2001)文章补充两例案件。

根据以上程序,我们得到了37个处罚案例,基本包含了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中较有影响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案件。37个处罚公告中,包括了33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4例新闻稿(其中两例尚未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2、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

从处罚公告的年度分布来看:1997年及之前年度仅有4例,1998年8例,1999年7例,2000年达到10例,2001年为8例。如果以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的时点(1998年4月9日)为界,那么在此前后的处罚公告比率约为1:4.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脱钩改制以后独立审计行业的风险陡增,注册会计师在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之下形势日益严峻。但值得注意的是,1999-2001年被证监会实施处罚的25个案例中,有23例针对的是1996-1998年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违反法规行为,我们有必要认识到:目前接连爆发的审计失败案在多数情况下是证监会对脱钩改制以前大量不规范审计行为的揭示与处理,不能以此全盘否定脱钩改制以后我国审计市场取得的进步与发展,也应当看到相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近年来执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事实。

3、处罚公告类型

37例公告中,31例同时涉及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6例系单纯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名义做出。表1统计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提供了处罚类型的组成,但并不能充分反映监管处罚的变动趋势。例如,1998年以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以警告和通报批评为主,少有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而在财政部脱钩改制通知后不久,证监会对琼民源(于1998年4月27日公告处罚决定)涉案各方进行了处理,加大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形式的普遍采用,是在红光实业案件(于1998年10月26日公告处罚决定)之后;根据现有资料显示,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做出的处罚始于蓝田股份案件(于1999年10月15日公告处罚决定),此后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处罚决定中直接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个人处罚最重的个案包括红光实业案件中涉案注册会计师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以及郑百文案件中对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个人罚款30万元以及 暂停执业资格三年)。2001年爆发的银广夏、麦科特两大案,则进一步显现出注册会计师个人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加重,社会舆论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涉案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更高的呼声。

表1证监会处罚公告类型

处罚类型针对会计师事务所(34例)针对涉案注册会计师(77人次#)

未处罚——5##6.5%

通报批评9 26.5%*** 6 7. 8%

警告17 50.0%39 50.6%

没收违法收入11 32.4%——

罚款15 44.1%24 31.2%

暂停执业资格5* 14.7%15 19.5%

撤销事务所执业资格1**2.9%——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9 11.7%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6.5%

证券市场禁入者——2 2.6%

注:*分别为山东所(石油大明)、中华所(琼民源)、海南大正(琼民源)、成都蜀都(红光实业)以及四川所(东方锅炉);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按9/34计算而得,表1和表2的其他频数计算方法均与此相同。

#由于缺失部分资料或尚未结案,此人数会少于实际处罚人数。

##有2人系在处罚时已不具证券业务资格,另有3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予行政处罚。

###分别是银广夏和麦科特案件中的涉案注册会计师。由于尚未结案,此人数仅根据有关媒体的披露确定,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如果将表1中的后5类(从暂停执业资格到证券市场禁入者)涉及的案例界定为“重案”,有14个案例可被归为重案;其余23个案例则作为非重案。

4.处罚原因分析

表2描述了37例案件在处罚原因上的主要构成。

表2证监会的处罚原因分类汇总

处罚原因案例数频数

融资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562.5%

其中:涉及审计报告的1537.5%

涉及验资报告的4 10%

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的2 5%

涉及盈利预测审核的4 10%

定期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2050%

其他2 5%

从构成来看,融资环节(主要是发行上市过程)发生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证明的比重较高,并高于定期报告及其审计(主要是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违反法规行为。在各种业务类型中,审计业务发生舞弊的情况最为普遍。验资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的问题相对缓和。对于审计业务,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问题集中于虚增利润、虚构交易、虚构重要原始凭证、隐瞒重大违反法规行为(披露不充分)等,而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问题均未做到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报告有关事实。十分突出的是,我们基本没有发现采用了非常复杂的方法进行造假的案例;在大部分案例中,涉案公司的舞弊动机都十分明显,而注册会计师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尽管近年来大量审计失败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一般审计目标和现行审计方法的质疑,但对例处罚公告仍主要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漏报;明确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程序上的缺陷而做出的处罚案例则很少见,大部分都属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性质。这与St.Pierre和Anderson(1984)的发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审计失败案的发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对外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为了弥合独立审计执业界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我们认为有必要增强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报告管理当局舞弊的意识和专业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对审计风险的关注程度。

5.涉案会计师事务所与涉案公司的关联

37例处罚公告共涉及28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覆盖面来看,占到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总数的四分之一。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存在比较普遍的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看,涉案事务所多为地区型大所,事务所规模的区分度并不大。李树华(2000)、吴溪(2001)分别发现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在1993-1996年和1997-1999年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而目前我国审计市场的发育程度尚很低,单纯从事务所规模上并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审计市场特征。

事实上,我国审计市场在这些案例涉及的期间中,地方色彩非常浓厚。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涉案公司聘任的都是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说,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因为本地区客户公司而遭到监管者的处罚。在37例处罚公告中,仅有4例的客户公司聘任了异地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以折射出挂靠体制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巨大负面影响。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反映在审计任期上。从37例处罚公告中不难发现,相当数量的个例针对的是公司的多年巨额造假和注册会计师的多年连续审计。过长的审计任期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产生负面影响,这也是值得监管者考虑的问题。

二、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政策

通过分析历年来中国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行为所做出的处罚,我们便不难理解证券市场上很多监管政策出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事实上,大量典型的上市公司舞弊与审计失败案例都是许多重大监管政策出台的“导火索”。相应地,本节简要评述了脱钩改制政策以及2000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合并重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作用与影响,提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监管环境趋严形势下的发展思路;初步分析了2001年中国证监会针对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监管的几项具体措施。

1、脱钩改制

刘峰(2000)曾提出,政府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时机选择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爆发的危机有关。更直接地说,脱钩改制与琼民源案件的爆发有密切关系。尽管在经验证据方面,王跃堂、陈世敏(2001),李爽、吴溪(2001)分别论证了脱钩改制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而刘峰、林斌(2000)提出,真正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必要条件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对高质量会计服务的需求,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指巨额赔付风险)。在我们所分析的证监会有关处罚公告中,仍有不少个案显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与同样的签字注册会计 师在脱钩改制前后的连续几年均因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而遭到处罚。这也反映出脱钩改制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执业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

2、2000年证券审计市场的合并重组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将产生哪些效果?如何进行有效的合并重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会计服务市场,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探索。在我们所分析的证监会处罚公告中,不乏因分所或合并前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整体遭受严厉处罚的案例。吴溪(2001)发现2001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合并重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审计市场集中度的下降趋势,但并未显著提升高级差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市场份额。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壮大了自身规模,提高了承接业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也有少部分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并未遵循规模化发展的精神实质,仅在形式上成为大型所,并对证券审计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继续深入思考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独立审计准则

本文所分析的证监会处罚公告主要针对1996年以来的案件做出,而我国的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也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并逐年不断制订、完善,以适应注册会计师执业需要和监管工作需求。独立审计准则的施行客观上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并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李树华(2000)考察并证实了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显著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起上市公司重大会计舞弊案件,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有关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的职责都提出了很高的期望,对注册会计师未能公允执业并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也都作出了严厉的指责与处罚。李爽(2002)提出,当前社会公众越来越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并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为了弥合注册会计师审计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舞弊审计,强调注册会计师对相关审计风险的提示,并对已颁布实施的某些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来看,我们需要更加迫切地强调审计独立性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来自客户的种种压力时,如何确保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对确保审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一方面为客户提供长期的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地安排审计小组以确保审计独立性。在会计服务收费方面,高额的非鉴证业务收费同样很难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此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往往遇到曾经同事过的客户公司管理人员,在具体执业时或者表现为经验不足,或缺乏应有的警惕与独立。上述种种问题都要求我们在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深入研究并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尤其要强调审计独立性方面的规范指南。

此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一方面要突破仅仅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准则体系,建立和完善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和相关服务的准则体系;另一方面,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加入WTO后的变化,在修订完善现行准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特殊方法、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审计,制定出相应的业务指南。

4、2001年底中国证监会的若干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底相继了一系列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一国证券市场如此密集地证券审计监管规定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而这与我国2001年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查处的一系列重大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有着密切的关系。限于篇幅,在这里主要探讨我们对有关政策的粗浅理解,对于其中的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孙铮、王跃堂(2000)、中国证监会首会办(2001)、李爽。吴溪(2001)等均发现了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时存在变通审计意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缺乏足够理由的情况下,用严重程度较轻的意见类型或意见表述方式代替较重的类型或表述方式,同时避重就轻,或表达模糊。中国证监会(1998)也早已关注到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质量的“定性”与“量刑”差异。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2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这充分反映出监管者对注册会计师变通审计意见行为的遏制思想。

编报规则第14号的第七条规定: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该项规定无疑大大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行为的责任和经济后果,表明了监管机构遏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加强对上市公司违反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更应当审慎执业,在面对来自上市公司更大的压力或收买行为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2)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出台以前,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在收费制度上始终没有公开,而在执业过程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行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中国证监会,1998)。对于因审计收费引起的审计师变更,后任审计师在承接业务初期很可能降低审计收费并期望能在未来审计年度中得以补偿,而这种行为将导致审计师与客户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有损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Simon和Francis(1988)的经验研究发现了系统性降低审计收费行为(Systematic price cutting behavior)的存在,并论证了降低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将造成不利影响。问答第6号指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通过公开审计收费,有助于监管部门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基于这种考虑,证监会在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3)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于2001年12月31日)第七条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针对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变更合并范围操纵利润的行为,而在以往的实务中,上市公司的这种动机往往通过聘请一家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实现。相应地,证监会通过此项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的舞弊动机。

(4)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

证监会于2001年12月31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 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补充审计政策将适用范围框定在上市公司融资环节,与历年来证监会查处的大量融资环节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不无关系,这与我们在前文的统计也是一致的。但在补充审计政策公布后,舆论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和看法,其中涉及到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关系问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证管理问题,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与成员所的身份认定与执业资格问题,补充审计的实施期限和范围问题,以及补充审计政策出台后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等。限于篇幅,本文提出以下两点:

一方面在于对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执业水平的关注。李树华(2000)、刘峰、林斌(2000)论证了我国审计市场尚缺乏内在的、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刘峰(2001)以红光实业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排斥效应。在不久前美国大能源商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全球舆论也不得不对“五大”的审计独立性作出重新审视。近期也已经有舆论开始提出,在我国制度环境下即使是国际知名事务所(及其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或成员所),也不能确保审计质量的显著提高,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的关注在于未来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时间非常短,还需要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的培育和扶持。李勇(2002)指出,随着我国加入WTO,整个会计服务市场以及运行环境将出现新的变化,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将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争取更大份额。面对这种状况,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重要力量,应当立足于A股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相关服务,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政府有关部门也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激励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得到壮大和发展;允许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五大”的成员所或与其合并,实现“管理水平和执业质量国际化,管理和专业人才本地化”的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将不讲职业道德、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逐出会计服务市场。从这种政策取向来看,以“五大”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所与境内其他大型事务所的竞争、合作与相互促进过程将是未来证券审计市场(及其他会计服务市场)的重要发展趋势,而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探索阶段,因为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更积极地参与到我国证券市场之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市场准入)、监管以及在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和市场退出机制上将成为监管者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三、总结与展望

信用监管案例例7

信息化建设在各行各业的渗透和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和深入,不仅带来了工作上的便利,也为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高提供了技术支持,尤其是在交通建设事业中,作为交通建设监理部门,应该承担起工程建设的监理职责,通过监理管理和监理档案的资料整理收集工作,将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与管理有关系的事务,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档案管理,让交通建设的过程和成果能够被详细的收存,以备日后调用和参考。

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内容

1.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档案管理是工程的基础工作,运用信息技术,将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起来,就是将信息化档案工作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进行配置。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如今已经不仅是信息资源的归档,还有信息技术的应用。技术和资源是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具体说来就是将资源通过数据传输、存储、调取、保存等手段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享和实用。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在长期的交通建设中必然要产生大量的工程资料,要提高收集整理的效率,减少工程档案的采集、整理周期,就要通过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工作来完成。例如,建立办公自动化网络,能够帮助监理部门将各个部门产生的资料进行上传和共享,随时掌握工程活动的进度,发现质量问题,同时保持与工程中各个部门的沟通与交流。

1.2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信息资源建设

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化的自愿建设,关键在于将档案进行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实用。从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理角度来看,档案信息的整理效率与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进度息息相关。要提高工作效率,就要投入资金,加强软硬件的建设,例如建立档案数据库,就是一个很好的交通建设档案管理的平台,以数据库为基础,搭建起内部局域网来,设立目标办公群,为交通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节能增效,并开创优越的办公条件[1]。

1.3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建设规范

通过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收集到的是社会资源,更需要标准和规范的收集平台,包括电子信息文件、档案管理功能在内的信息化档案管理,能够将信息的资源、文件等加以规划标准化的管理。

1.4档案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

对档案进行应用系统的建设,是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信息档案拥有着海量的信息,因此,要将涉及到交通建设的各个环境的信息等加以收纳,必须要有强大的技术支持,才能保证档案信息管理的质量和速度。例如交通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气象、机械、物理、化学知识,还有工程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检测中产生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等,都要被高效、合理、安全地存储在信息化档案数据库中。

1.5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高效的档案信息化管理,需要高等级的人才来操作。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档案信息化系统,必须吸引信息化技术人才,在系统管理和维护上做好各项工作。只有人才队伍的稳固和扎实,才能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稳定开展,而且前文也提高,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数据库的信息是海量的,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要达到操作简便、安全存储,高效分析,方便调取,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做到。这其中也需要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在做好日常的系统的运转和维护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同时还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人员加大培训和培养力度,吸引人才的同时,也能留住人才。

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措施

2.1建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综合管理系统

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工程建设总监办、驻地办等机构,形成了档案信息化自愿开发的领导架构,在这个架构中,资料最终是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了管理,在数据库中最终发挥了其应有的价值。首先,建立了档案信息资源库之后,为了提高资料库中的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可以将系统中的已经编目的工作进行退化,将有用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收集,包括资料的来源、时间以及关联性等。第二,是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经过编辑加工的信息资料将被统一纳入到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以保证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2]。第三,通过内部信息监理服务网和公众服务网的建设,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加以结合,形成文件信息的标准化建设体系,通过智能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运行,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互换提供技术保障。

2.2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档案管理人员岗位以及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有细化了的岗位划分,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照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资料的归档和整理、保管、保密、登记、结语、归还等工作。

2.3建立完善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安全体制

建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电子文档管理体系,是为了适应当前电子文档为主的资料管理的需要,增强电子文件载体的稳定性,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文件的传输,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档案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3]。

3结语

经过开发和建设后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很高的使用和利用价值,为维护档案资料的安全运行,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阶段要改进和完善的工作,就是顺应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潮流,在强化实情调研,协调各方资源方面,继续推动档案管理向着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陈萍.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6,(5):39-41.

信用监管案例例8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银行信贷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温州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中,一些先进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为全国地方金融改革提供借鉴。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根据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民间融资范畴。在有条件的放开企业间借贷限制的同时,也要看到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具有一定风险,需要加强对企业间借贷的规范管理。建议增加条文规定,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主业,严格规制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进行对外放贷甚至通过对外吸储来维系资金链周转的行为。

二、关于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作出了规定,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为便于规范和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定义,对设立条件及监督程序、行业规划、数量控制第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仅限于民间资金管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此外,鉴于国家和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必再作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内容。

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在立法调研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设定处罚利率上限的问题争议较多。考虑到国家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属于中央权力范围。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率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合适的,建议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设定备案,而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备案制度对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塑造良好的温州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备案的法律形式,并明确备案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履约情况及合同重大变更等情况。

五、关于民间融资监管与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在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注意防范民间融资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监督管理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研究设置相关配套制度,规定有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可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账户的调查取证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应职权,并对监管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充分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作用,增加相应条款。

同时,建议增加有关风险处置机制内容,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民间融资纠纷,法院可暂不受理,先交由联动处置机制进行甑别、处理。可先通过破产程序等平台来处置,有助于查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事实,集中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六、关于法律责任。调研中普遍反映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处罚偏轻,造成违法成本低问题。一些禁止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监管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监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三十三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违规从事部分禁止业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九条);高利转贷牟利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强化对发生风险后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

七、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明确出借的本金应当是自有合法的资金,增加规定出借人权益保护的条款。

2.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登记制度作了规定。建议应按照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来表述条文的相应内容,增加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3.目前,国家已对证券公司即下属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建立起了明确、专门的监管体系。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范围过宽,建议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不纳入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范畴,并对该条规定的“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一步明确。

信用监管案例例9

1 药监档案的概述

1.1 药监档案的基本内涵

药监档案属于科技档案范畴,具有科技档案的自然属性,也具备普通档案的自然形成、历史记录、使用价值的属性。同时药监档案还具有特殊的材料分散性和实效性强的特点。药监档案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药检管理,此部分的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通知、指示决定,以及药监管理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检验事故等诸多内容,药检管理档案具有文书材料性质;二是药监业务,此部分的内容包括: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质量标准、原始数据资料以及药品批文等,药监业务档案材料是区别药监工作具有独特个性的重要档案内容。

1.2 开展药监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药品是人们必要的生活用品,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种药品的检验及生产等有关资料的管理,对促进药监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药监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归档制度,将药品检验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真实的、完整的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归档等,进而形成完整的药监档案,方便日后其服务于查询、科研及经验总结等众多方面的药监部门工作,促进药监部门高效地开展相关的工作,保障药品的安全。此外,药监档案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为行政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科学依据及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监管药品生产、流通、经营、检验事故、纠分处理等方面,进而有效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当前药监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药监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不健全,也没有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能,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导致药监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及有效性偏低,制约了其更好地为药监工作服务。此外,药监档案管理缺乏与药监工作的有机结合,二者不同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划重点放在了药品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目标、检验(测)设备、技术水平等方面,而忽视了对档案管理的规划,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较少,造成档案管理与药监工作相脱离,影响了药监工作的高效开展,也不利于药品检验工作的进行。

2.2 药监档案管理范畴不清晰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化建设渗透到各个领域中,档案管理亦是如此。药监档案从原来的文书档案、药品检验报告资料以及相关的人事档案演变成了当下的电子档案、科研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及其使用时形成的图文数据、声像及数字化等多种新型档案,因此药监档案管理的内容变得多样化。但由于药监档案管理范畴并没有明确界定,各药品监督管理组织机构采取“因地制宜”的管理形式,使很多应该归档的档案没有得到及时地归档,造成档案的丢失和不完整。

2.3 档案开发利用少

档案自身的内向性与封闭性,以及决策者与管理者没有深刻认识到档案的价值,造成现在的药监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重保管、轻利用的问题,制约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编研成果不多,无法为药监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2.4 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药监档案的管理组织机构一般是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属于综合管理范畴,缺乏专职专业人员,档案专业管理经验和能力不满足当前药监工作对档案管理的需求。同时,由于管理理念存在误区,不重视现有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提升,没有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也没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导致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水平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缺乏创新和活力,无法有效提高药监档案管理水平。

3 提高药监档案管理的有效对策分析

3.1 建立健全药监档案管理体系

完善的药监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是高效开展药监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同时明确管理部门中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安排专职专业人员负责药监档案的管理工作,将药监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的整体规划中,加大对档案管理所需设备及人力的投入,并加强档案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全体人员对档案价值的认识,进而形成全方位的档案管理体系,保障各个阶段与环节的档案的完整性,提高药监档案管理的实效性。

3.2 强化药监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

制度是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药监档案管理的水平,应强化药监档案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首先,制定全面的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归档制度、保管制度、鉴定制度以及开发利用制度,明确药监档案范围、岗位责任制。其次,同步进行药监档案管理与药监业务工作,共同计划、落实及考核药监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药监档案完整性、系统性的有效提升。

3.3 加强药监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档案具有回溯性,其价值的核心体现在对档案数据信息的二次开发和充分利用上,应设立档案信息反馈表、建立用户联系制度,或者开展档案资源专题报告、档案编研等深层次开发形式,拓宽档案资源利用渠道,深化档案信息服务,切实提高档案的开发与利用效益,更为高效地服务于药监机构业务及管理。

3.4 强化药监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信用监管案例例10

第一,缺少基本指引。基本指引是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统领,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指引中涉及的概念、原则、目标等观点不一,无法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基本指引的制定困难重重。第二,应用指引不完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任务,需要应用指引进行指导,但对特殊行业单位的忽视、未严格遵循基本指引、缺失指导意义的方法,致使应用指引缺乏可行性和开放性。第三,案例示范不完备。具有示范作用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案例库,应当包括普遍的成功案例和经典的企业示范,但是,信息化建设时间短暂,案例文本格式不规范,未分门别类提炼案例,导致案例不具备充分的广泛性和经典性。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问题。首先,内部环境不适宜。为了建立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组织结构应适当变动,但多数企业并未调整,加上权责分配的不规范、企业文化的不合适,管理会计信息化举步维艰。其次,风险管理不规范。信息化赋予风险管理新的含义,不仅要维护实物的完整,还要保护信息的安全,但部分企业还停留在传统的实物保护上,加之无法及时识别风险、控制措施不科学,致使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管制度的缺陷、流程方法的不足、岗位制约的弱化,这些都导致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使得管理会计信息化缺失有效的内部监督。

(三)缺少全面性建设

神东煤炭建立与业务流程深度融合的全面预算信息系统,实现了预算管理从财务预算到战略预算的飞跃;中外运久凌引入作业成本法,推进了整个企业流程的再造;华润集团使用平衡记分卡弥补6S管理报告体系的不足,实现了6S管理体系、战略管理模型、信息系统平台的整合。虽然这些企业成功实现了管理会计的信息化,但他们建立的信息系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完整的管理会计由预算管理、业绩评价、报告分析等构成,相应地,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应当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报告分析系统等,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建立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的企业寥寥无几,信息系统的全面性有待提高。

(四)设备技术水平低

第一,软件设备差。建立管理会计信息平台必须配备高水平的软件设施,但部分企业无法做到该点,ERP、SAP、金蝶的缺失,信息系统独特性的缺乏,系统日常维护的不足,运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不完善,加之信息资产本身无形性、易损性、复制性的特点,使得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处于低劣的软件环境。第二,硬件设备落后。管理会计信息系统需要先进的硬件设备作为支持,但是部分企业使用技术落后、外观破旧的设备,不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将其放置于不适宜的物理环境,导致硬件设备易受外界损害,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缺失先进硬件设备的支持而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五)财会人员素质差

首先,基本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财会人员文化知识浅薄,判断能力不足,难以协调管理会计工作,职业习惯不佳,不能谨慎处理和保护信息资产,基本素质无法满足管理会计岗位要求。其次,专业素质无法满足要求。管理会计引入时间短,多数财会人员管理会计知识匮乏,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形、优缺点不了解,信息技术水平低,实践能力较差,无法灵活使用ERP、SAP、金蝶等会计软件,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亟待增强。第三,政治素质较低。某些财会人员缺乏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自我约束力差,无法抵制权钱诱惑,做出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政治素质有待提高。

二、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推动指引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指导约束

首先,利用专家咨询机制,深入开展会计研究,总结管理会计普遍规律,明确管理会计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等,形成统领性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其次,严格遵循基本指引,提供诸如经济增加值、作业成本法、平衡记分卡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工具方法,并理清工具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形、优缺点等。最后,规范案例文本格式,引入国外经典案例,丰富案例库内容,按规模、性质、阶段等标准分门别类提炼案例,建立广泛性和经典性并存的管理会计信息化案例库。

(二)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创造高效管控平台

第一,完善内部环境。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整组织结构,规范企业权责分配,适当改革企业文化,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营造适宜的内部环境。第二,规范风险管理。充分了解风险管理全新内涵,同时保护实物资产和信息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做到“事前防御、事中控制、事后消除”。第三,加强内部监督。弥补监管制度缺陷,完善监督流程方法,严格执行动态监督,强化岗位制约作用,保证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三)强化财务集成管理,建设全面信息系统

全面性是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是重核算变为重管理决策的标志,因此,强化财务集成管理,建设全面信息系统,是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明确预算管理、业绩评价、报告分析等组成部分的特点、内容及结构,加强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的认识,以便顺利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性建设;引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实现信息的最大化利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借鉴其他企业经验建立信息系统,为建设全面性的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提供便捷之路。

(四)引入先进软硬设备,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信用监管案例例11

第一,缺少基本指引。基本指引是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统领,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指引中涉及的概念、原则、目标等观点不一,无法形成统一认识,导致基本指引的制定困难重重。第二,应用指引不完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任务,需要应用指引进行指导,但对特殊行业单位的忽视、未严格遵循基本指引、缺失指导意义的方法,致使应用指引缺乏可行性和开放性。第三,案例示范不完备。具有示范作用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案例库,应当包括普遍的成功案例和经典的企业示范,但是,信息化建设时间短暂,案例文本格式不规范,未分门别类提炼案例,导致案例不具备充分的广泛性和经典性。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着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问题。首先,内部环境不适宜。为了建立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组织结构应适当变动,但多数企业并未调整,加上权责分配的不规范、企业文化的不合适,管理会计信息化举步维艰。其次,风险管理不规范。信息化赋予风险管理新的含义,不仅要维护实物的完整,还要保护信息的安全,但部分企业还停留在传统的实物保护上,加之无法及时识别风险、控制措施不科学,致使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管制度的缺陷、流程方法的不足、岗位制约的弱化,这些都导致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使得管理会计信息化缺失有效的内部监督。

(三)缺少全面性建设

神东煤炭建立与业务流程深度融合的全面预算信息系统,实现了预算管理从财务预算到战略预算的飞跃;中外运久凌引入作业成本法,推进了整个企业流程的再造;华润集团使用平衡记分卡弥补6S管理报告体系的不足,实现了6S管理体系、战略管理模型、信息系统平台的整合。虽然这些企业成功实现了管理会计的信息化,但他们建立的信息系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完整的管理会计由预算管理、业绩评价、报告分析等构成,相应地,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应当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报告分析系统等,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建立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的企业寥寥无几,信息系统的全面性有待提高。

(四)设备技术水平低

第一,软件设备差。建立管理会计信息平台必须配备高水平的软件设施,但部分企业无法做到该点,ERP、SAP、金蝶的缺失,信息系统独特性的缺乏,系统日常维护的不足,运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不完善,加之信息资产本身无形性、易损性、复制性的特点,使得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处于低劣的软件环境。第二,硬件设备落后。管理会计信息系统需要先进的硬件设备作为支持,但是部分企业使用技术落后、外观破旧的设备,不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将其放置于不适宜的物理环境,导致硬件设备易受外界损害,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缺失先进硬件设备的支持而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五)财会人员素质差

首先,基本素质有待提高。部分财会人员文化知识浅薄,判断能力不足,难以协调管理会计工作,职业习惯不佳,不能谨慎处理和保护信息资产,基本素质无法满足管理会计岗位要求。其次,专业素质无法满足要求。管理会计引入时间短,多数财会人员管理会计知识匮乏,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形、优缺点不了解,信息技术水平低,实践能力较差,无法灵活使用ERP、SAP、金蝶等会计软件,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亟待增强。第三,政治素质较低。某些财会人员缺乏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自我约束力差,无法抵制权钱诱惑,做出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政治素质有待提高。

二、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推动指引体系建设,提供制度指导约束

首先,利用专家咨询机制,深入开展会计研究,总结管理会计普遍规律,明确管理会计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等,形成统领性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其次,严格遵循基本指引,提供诸如经济增加值、作业成本法、平衡记分卡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工具方法,并理清工具方法的特点、适用情形、优缺点等。最后,规范案例文本格式,引入国外经典案例,丰富案例库内容,按规模、性质、阶段等标准分门别类提炼案例,建立广泛性和经典性并存的管理会计信息化案例库。

(二)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创造高效管控平台

第一,完善内部环境。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整组织结构,规范企业权责分配,适当改革企业文化,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营造适宜的内部环境。第二,规范风险管理。充分了解风险管理全新内涵,同时保护实物资产和信息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做到“事前防御、事中控制、事后消除”。第三,加强内部监督。弥补监管制度缺陷,完善监督流程方法,严格执行动态监督,强化岗位制约作用,保证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三)强化财务集成管理,建设全面信息系统

全面性是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是重核算变为重管理决策的标志,因此,强化财务集成管理,建设全面信息系统,是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明确预算管理、业绩评价、报告分析等组成部分的特点、内容及结构,加强企业对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的认识,以便顺利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性建设;引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实现信息的最大化利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借鉴其他企业经验建立信息系统,为建设全面性的管理会计信息化体系提供便捷之路。

(四)引入先进软硬设备,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设备水平关系到信息化建设的成功与否,应当引入先进软硬设备,提高信息技术水平,为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撑。软件公司在研发管理会计软件时,应当为客户改造软件留下空间,企业合理选用ERP、SAP、金蝶等会计软件,同时加强软件日常维护,定期清理内存空间,拷贝管理会计信息,营造一个安全的软件环境。购买高科技硬件设备,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控制湿度、温度等影响因素,保证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拥有高技术硬件设备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