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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6 09:20:27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1

引言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崛起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了。近些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以往面对面的交互方式开始逐渐向虚拟交互方式转变。各大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不仅仅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提升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此外人们通过网络不仅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生活的便捷性也有效提升了,但是税收的问题也日渐凸显,电子商务给以往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为了我国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重要性

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开始发展,不管是技术高低还是规模发现,都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有些人认为,我国必须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政策,如此以来能够有效提升人们利用电子商务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扩充税收的来源渠道。还有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态度,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便是税收,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在整个商务体系中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倘若实行免税制度,我国财政收入必定会持续下滑,阻碍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还会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冲击传统商务。

如果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征管税收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经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注册和登记,网络交易平台肩负着重大使命与责任。然而由于众多因素影响,我国的网络交易平台无法全面审查所有用户的注册信息,出现了监管的空白。所以会存在非常多的违规违法现象,对我国电子商务日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由此可见,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必不可少的[1]。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

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相比,其核心皆为交易。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来说,为了公平起见,电子商务的税收必须与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而且电子商务的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传统的风险投资逐渐转变为现在的传统行业投资。其利用传统行业这个有利平台,并且在信息化的帮助下,将大量的商品与服务在网络的帮助下,超越了空间和时间的束缚。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与传统的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与其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必须按照同样的税率进行征收。然而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在发展的前期,国家必须要对基于大力支持,对其给予扶助,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2)税收中性与效率原则紧密结合原则

税收可以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非常强烈的调节作用,尤其是对于某些新兴的行业,更是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新型的行业,税收必须将其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不能成为其发展之路上的绊脚石。电子商务其本身具有传统商务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还可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说,信息化仍然处于起始阶段,很多方面都尚欠成熟,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地址资源很少,企业的经营模式僵化呆板,信息化程度很低。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许多收税的政策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2]。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具体对策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与以往的税款缴纳具有很大的区别,其能够实现商家代缴代扣。也就是从支付体系着手,处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之中存在的隐蔽性与流动性。在交易结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将货款转给卖家时,交易系统便可以自动统计出货款应当缴纳的税额,在支付成功之后,营运商及时进行代缴代扣。以网络为经营渠道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网络交易时,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帮助下,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完成代缴代扣。只要是按照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的,全部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当纳税的金额。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律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与通过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合作,从而进一步实现多方位的立体式的监督管理。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难以适应目前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唯有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才可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问题,将完全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起来。

(3)塑造“网络税收时代”的专业人才

技术人才的监管不利是电子商务税款征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其作为前沿性学科,税务机关在征税的同时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塑造与培养。现阶段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处理方式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缺乏大量的网络技术人才与有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对于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必须在高科技手段的帮助下,对网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电子商务的活动流程进行追踪,有效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税务机关可以与各大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通力合作,在运营商交易凭台上安装税控器,借助信息技术监控电子支付,从而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3]。

结语

纵观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以及发展空间,电子商务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在不就之后的将来,我国的收税征管制度定会紧随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形成协同发展的状态。由众多人才组成的技术人税务队伍也会随之涌现,在完善的制度下,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率也会显著提升。最后形成征税者、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一同维护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2

二、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政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3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和挑战

1.对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控制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传统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人。

2.对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冲击

现行征管方式在无纸化的账簿和凭证以及无纸化的申报和扣税这两方面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3.对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冲击

电子商务使用互连网交易的双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业中介机构,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中依靠中间环节进行代扣代缴的方法失效,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易导致漏征漏管。同时,电子商务将使纳税申报的依从性受到削弱。

4.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网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于一体,而电子商务采用网上支付电子化,一笔交易能以从个人账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划帐的方式轻易且低成本地转移到国外,并且电子货币具有隐蔽、迅速、交易数额巨大、不易被追踪的特点,而这些都对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国对其行使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册地为标准来确定,然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难以追踪性等特点,对确认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带来了很大困难。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这将造成大量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相对较薄弱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该公司征收所得税,以至于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各国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传统的贸易环境下,管辖区域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而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管理结构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试图以地域式按属地原则管理纳税人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在我国也将迅速发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目前政府、专家与企业各界对这一问题各持己见,意见不统一。但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方面有较大影响。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避免税款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原则

1.以现行的税收原则为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

2.坚持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指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税收征管的公开原则

3.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4.简化、实用原则

5.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管理措施

1.税务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且将企业的网址、数字认证证书、E-mail 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和相关的银行账号等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机关,由税务机关发给企业其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码,并要求该企业必须将该号码在其网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删除,网站的访问者可以依据该登记号码来查询企业的合法性,确保企业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该企业网络交易的情况,从而保证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从事电子商务商家的税务登记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管权利,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混乱局面。

(2)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电子发票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其申领、使用、保管、传递、缴销等相关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申请、领购电子发票。要求企业对通过网络的交易活动单独进行核算,并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在该交易达成后,将其开具的电子发票送往相关的网络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发票后才进行交易款项的结算。

(3)完善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关于电子记录保存的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保存每一笔交易活动的电子记录,且企业有义务保证该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阅读性。当企业确因一定的情况不能保存电子记录时,必须保留相应的书面资料,以备有关部门的查询。

(4)完善电子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突出电子纳税申报的方式,给纳税人的申报提供便利,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税务稽查系统的完善

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交易数据资料的稽查权。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获取到的各种电子凭据、资料以及企业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经由网络进入企业的财务系统进行稽查,企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检查。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的对象和手段。

(四)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门人才

税务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型人才,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必须具有全球性和整体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努力争取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达成国际间协议。

三、结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给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辖权等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对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现行的税制为基础,继续坚持税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以及公开原则等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简化、实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等。再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如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和凭证的管理、电子发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J],时代经贸,2008年。

[3]胡利民:中国 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6

年第 2 期。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4

1、引言

电子商务,指的是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联网与移动网络,基于各种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发展到今天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即消费者对消费者、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这三种模式。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于21世纪,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的,其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我国网络用户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国网民人数约达5.13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1.94亿,2012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5.64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2.42亿,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约达6.18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预计达到3.7亿。网民数量不断,进行网络购物的用户也在不断增加。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便利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在网络上选购各种生活用品,也可以进行在线充值、缴纳水电费等;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避免税收的缴纳,综合而言企业营业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据最新统计,我国2013年全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2.5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规模占总交易规模的79.5%,网络购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电子商务是一个越发庞大的市场,所能带来的税收收入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发展明显赶不上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征管出现盲区,税收大量流失。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产生影响,继而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参考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及问题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宝上开店销售产品时,通过不记账、不开具发票的方式来偷税,最终被判处为偷税罪。此案是我国首次出现的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议论。实际上,在此案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条件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涉及到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依旧处于较难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推出,4月末《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将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标准规范,11月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出台《电子商务法》,这些都表现出我国在不断摸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现目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任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是税收对象与税种难以定义与监控的问题,电子商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除去线上实物产品的销售,还包括一些以数字化信息传递的产品,比如电子书,用户通过付费下载电子书来代替传统购买实体书的形式,但这种付费下载电子书的形式,较难界定是属于销售还是特许权。简而言之,电视商务的出现使得一些产品兼具商品、特许权或者劳务的性质,产品的性质难以界定,税收对象与税种相应难以确定,这给税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难度。

其次是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与选择的问题,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中,属地原则是实施税收管辖的基础,每个国家选择适合国情的税收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公民进行税收管理。但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税收管辖权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联网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国人民可以随意从外国的网站上购买商品,这种网上交易使得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变得难以确认,导致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的关联因素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确定该由哪个国家或地区来行使税收管辖权变得困难。

再次,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督问题,按照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征管办法,纳税机关以纳税人持有的票据、来往单据、发票等为基础,进行税务监督与检查,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税收征管办法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电子商务中收入变得难以界定,主要由于电子商务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代替传统的发票、会计凭证、账簿,电子数据较易被修改,导致税收机关缺少准确的税收凭证,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第二,电子银行的诞生带来交易的货币无纸化,税收机关无法准确捕捉相关付款,对相应的税收征管变得困难。第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发展,纳税人可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导致税务机关搜索信息变得困难,最终导致税款流失。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5

一、中国的网络交易现状

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从产生到现在的短短数年之间,发展非常的迅速。据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次,较上年增加5987万人次,增长率为24.7%,使用率达到48.95,较2012年增长了6.0个百分点。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全年网络零售的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增长39.4%,在社会零售品总额中的占比为7.9%,增长相对平稳。截至2013年11月底,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较2012年的13205亿元同比增长42.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

虽然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的经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趋势使我们不能对相关税收政策消极等待,必须超前研究并相应提出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

二、网络交易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网络交易虽然有利于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创新,但是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

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税法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然而在网络交易下,交易主体的隐匿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交易,没有实行实名制,单位或者个人在网上开立虚拟账户一般不需要提供开户人或者开户单位的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也不需要网络店铺的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查到真实的交易主体而难以确定纳税人。

2.纳税地点流动不易确定

纳税地点的确定,是税收管辖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经营多是地点固定的店铺式经营。而在网络交易中,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使网络交易活动的空间范围无限延伸,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地点多变,它在任意的一个地方任意一台电脑都能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变动性很大,交易地点很难确定。因此是以电子商务的主体所在地还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所在地,或者是以纳税行为发生地,在使用时难以把握和确定,使得传统征税中的纳税义务发生地原则适用起来非常困难。

3.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不完善

出于扶持新兴产业的需要,网络交易发展的前几年国家并没有对网络交易进行任何立法,更不用说有关税收方面的立法了。近几年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文件指导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这些文件对于网络交易实际的税收问题却是只字未提。既没有确认网络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网络交易的合法性,也没有针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导致纳税主体不明确、纳税地点不确定。

4.居民的纳税意识薄弱

随着居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居民纳税意识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也是导致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居民应该多学习纳税知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了解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纳税、主动纳税、准确纳税。

三、完善中国网络交易征税的对策

中国网络交易征税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现行的税制为起点,研究有关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首先,税务机关征税系统须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建立网络交易的纳税稽核网络系统,实现网络交易征税的自动化。并且应该研制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网络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据此获得网络交易的电子书面凭证,解决网上交易无交易凭证和无法确定交易金额的问题。其次,税务机关应该建立网上税收监管中心,推行网络交易实名制,明确纳税义务人,并且建立相应的税收监控中。再次,应该完善现行的相关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为网络交易收入征税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最后,税务机关应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同时加大对利用网络隐匿性实体销售偷漏税额大的案例的曝光,引起网商的关注,推动思想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黄良友.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难点及对策[J].重庆邮电大学特区经济,2009(12).

[2]薛娟.虚拟财产交易的困惑[N].中国经济时报,2007(0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6

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模式日趋成熟,但是我国对其监管远远落后于它本身的发展,长久以来,C2C电商都被看做监管盲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大量交易游离于现有的法律监管之外,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着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现象。与实体商店相比较,这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致C2C电商于税收真空地带。所以,关于C2C卖家征税与否、如何征税的问题也有了诸多讨论,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参考研究国外对电商的税收政策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希望能找出既能加强国家税收又能促进C2C电商经济的发展的办法。

1. 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方向

1.1 C2C类电商是否应该征税

针对C2C类电商是否应该征税及征税条件,多数学者觉得:C2C电商征税势在必行,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赵琴(2012《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认为:可税性和必要性是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前提,只有C2C电子商务具备了可税性,税务机关才能对其开征税收。朱国英(2011《中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认为:我们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一定要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要协调并处理好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增长的矛盾。

1.2 C2C类电商该如何征税

怎样对C2C电商征税,如何界定征税范围,采取怎样的征管办法,暂时没有确实的规章制度。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用户数量多,交易次数多,且身份复杂,不能采取实地实物的稽查核实交易价格,对其征税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切实推进网络实名制,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建立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假设,提高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税收征管的改革,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网络税收的需求”(李海芹2012《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指出我国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切实达到对电商征税的效果。“电子商务的高度流动性、不可追踪性及可匿名性为避税、逃税提供了新的手段,因此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追踪研究机构,以保护在政府税收方面的利益”(张翼飞孙文涛201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启示》),也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方案实施征税监管。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2013年《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将要实行,虽然其主要针对B2C(企业对个人的在线交易)电商公司和平台驻入公司,但其中解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一定信息条件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这将对我国C2C类电商产生较大影响。

2. 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2.1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严格市场秩序管理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通过C2C电子商务征税制度进行税收监督,有利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保障在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中证件齐全,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场秩序从产业链源头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正品经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社会主义财经纪律,保证网络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

第二、顺应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满足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目前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税收制度而且在一些电商行业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对网购征税措施早已付诸于实际。从公平竞争角度来看,遵守商业发展规则,有序竞争,才是一个行业可持续发展之策。对庞大的C2C领域进行征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将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实行C2C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电子商务行业日新月异,同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日渐明显。各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政策法规的规范,都需要通过调整和规范来避免弊端。网络电子商务征税和现实的实体征税相结合,才能有效的掌握商家的收税情况,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偷税漏税,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2.2学术价值

第一、有利于理顺C2C电子商务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协调运作。着力研究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进一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第二、以现实论据为基础,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未来立法提供科学的现实依据。

第三、C2C 电子商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因此协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有意义。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理论依据,并结合我国国情,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而为我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完善的税收政策与法律环境。

3. C2C 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3.1 C2C 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重点

第一、对C2C类电商进行征税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第二、对C2C电子商务课税对象的确定。税务人员征税是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进行判定,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地域性给纳税主体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第三、对C2C电子商务征收率的确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综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和城建税,设定一个综合税率。

第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同时,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服务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追踪和交叉监控。

3.2 C2C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难点

第一、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不同于模糊了交易的分类和所得的定性,使得税收征管者难以确定征税对象。

第二、税收征管的归属地原则无法落实。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性为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对象开展属地征管带来了难度。在实际征管活动中,是以网站的登记地,还是以商家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作为税务登记地开展征管,至今我国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购没有空间限制,通常是跨地域交易,这就给确定应纳税对象属地带来难度。

第三、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传统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传统的纸质账册、凭证、报表转而由服务器中数字代码来代替。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在方便存贮和取用的同时,又具有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不利之处。

第四、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削弱。在传统税收体制下,有许多税种的征收需要通过中间机构代扣代缴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C2C模式下,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省略了商业中介机构,是商业中介机构代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其代扣代缴的作用也无法实现。

第五、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普遍存在着干部业务水平低、软硬件设施缺乏等客观问题。要研究C2C电子商务征税,我们还缺乏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综合的专业人才。

4. 对C2C电子商务主税收问题的建议

第一、制定电子商务法。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良性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应该要制定一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有关交易行为进行总括性规定,对我国电子商务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所依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各税种单行法规等,其中并未涉及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加有关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为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三、明确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主体。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中,纳税主体的认定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第四、基于现有税制对C2C模式电子商务采用优惠。C2C模式电子商务基于其便捷性、低成本的特点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为了促进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征新税种的时机尚未成熟,可以基于现有的税制选择采用营业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应当对C2C模式电子商务采用优惠税率。

第五、借助第三方平台代缴C2C模式电子商务。目前在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挑战是税源难以监控,难以准确查处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所以有学者认为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对货款或者服务金额的支付方式采用的是网上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等)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代缴。

参考文献

[1] 王琳. 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D].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2] 李臻颖.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201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7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各国税收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被看作是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电子商务发展大潮,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我国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原则其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这一权力发出了挑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商品被谁买卖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增多。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地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规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分析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尽快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政府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了努力。另外,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承诺尽量避免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不必要的规章与制度,并将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一个免税电子商务环境共同努力。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持谨慎态度,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立性,应使纳税义务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欧盟成员国于是开始着手分析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综合税收政策来解决问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把Internet经营活动看作是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三、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没有发达国家突出。虽然我国尚没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作出规定,但政府已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据了解,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是不免税,政府将本着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简化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考虑以下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属人原则)和基于服务器或供应商的税收管辖模式(属地原则)并重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虚拟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按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都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作为电子商务净出口国,他们大力提倡居民税收管辖权,这其中的巨大利益是毫无疑问的。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强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对非居民跨国营业所得征税问题上,应坚持传统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内容,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为构成常设机构,适用属地原则;对于居民的消费税,应采用属人原则。对于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的位置,为纳税目的去追逐纳税地将会大增加税收成本和难度。用付款地或指定的消费者银行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和行政等各方面对消费者行为进行规范引导。

3、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力度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研究现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对阻碍和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取消,特别要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应在我国现行条例中尽快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严格财务软件备案、方便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便捷税收征管和有效的税务稽查;加快电子商务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结算的研究。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大力培养既懂税收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电子商务交易的隐匿性,需要税务工作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追踪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交易数据,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可实现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税收征管。

5、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使得任何一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选择。税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因此,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税收立法就相当于牢牢掌握了税收,也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制,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政策框架,作为我国税制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并以此与国际社会交流与合作,确保未来国际社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中我国应有的税收权益能得以维护。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婵: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4).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8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版权所有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9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基评估

近年来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速度飞快,对其进行税收征管这一现实问题越来越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难题。目前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停留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的理论准备阶段,其中评估人员对电子商务税基评估的基本方法和技术手段的研究也是热议的话题。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它不仅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方式,甚至还影响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在其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如数字虚拟化、身份隐蔽性、自由性、无地域性和货币电子化等传统商贸活动所不具备的特征,这无疑给电子商务税基评估的工作带来挑战。

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基评估的提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OECD)。1996年,经合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税收原则。1998年的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商讨,针对税种、税基等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2004年经合组织召开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会议,重新界定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合理分配税基,并强调要大力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

在我国, 2010年7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为我国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势在必行,然而,电子商务是网络活动,对其进行征税,税基的确定难度比较大,这就需要我们就如何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政策、技术手段来进行税基评估的深入研究。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与其税基评估的难点

2.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

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也是对其进行税基评估的应遵循和参考的准则,是评估人员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1)税收中性原则。指对新形式的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与传统的交易行为在税收征管方面同等对待,使网络市场上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市场上经营主体受到同样的税收法律监管,不针对电子商务经济开征新税种,以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影响。(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针对电子商务设计新的税收政策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新政策的实用性也有待考证。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整改规划,使其能适应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做根本性变革只进行细节调整。(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以及其带动起来的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将给我国国民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增加新的税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的制定既要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国家税收的立场出发。

2.2电子商务税基评估的难点

电子商务诸如数字虚拟化、身份隐蔽性、自由性、无地域性和货币电子化等传统商贸活动所不具备的特征,使得税基的确认难以准确把握,全部电子化的网上交易和网络银行操作, 使得评估人员想要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的来龙去脉变得更加困难,是征税还是免税难以得到明确的判断,那以保证按既定原则征税,而且还可能会影响到税负公平性。具体变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参与电子商务经营的门槛较低,经营买卖双方数量巨大且身份隐蔽, 很多交易过程难以有效的记录下来,因而无法对其税基进行确认。以目前较大的电商淘宝为例,只要求经营业主年满18周岁, 通过在其网络平台上简单的填写身份信息及注册账户验证就能进行销售物品或开店(2)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界定,税种及税目不清晰,因而税基的范围难以确定。课税对象明确是进行税基评估的前提,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改变了产品原有的形态,传统的有形商品被以数字化的形式虚拟了以后进行传输与复制,这种情况使得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3)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操作增加了评估人员对税基评估的难度。评估人员对待传统的经营方式一般都是对企业的账册、会计凭证等纸质资料进行分析计算,来进行税基评估,并结合企业间合同、交易发票以及银行账单等辅助资料对税基的最终确定进行调整。然而电子商务跟现实中的交易方式有着很大区别,其交易依赖现在的网络技术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交易的有关内容可以随时被修改,使税基评估依赖的最直接的纸质凭据丧失。(4)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侧重点不同,给电子商务税基评估带来不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税收征管的范围都包括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但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的所得,并且按照国际惯例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情况下享有优先权。但是,电子商务的无地域性,让这一局面变得混乱起来,使得评估人员对其收入究竟来自何方难以查证,这种广泛应用的税收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失去了作用。

3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税基评估策略

针对电子商务经济自身的特点,为税基评估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提出以下几点应对策略。(1)评估机构应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基评估工作程序。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加大自身的网络建设投入,为今后进行税基评估做好长远打算,建设能与国际互联网、税务机关、电商用户、网上银行、海关等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连接,实现信息共享。(2)结合税务相关部门的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展开进行税基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和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仅仅是中介身份,结合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从电子商务经营业主手里获得税基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此外,参考税收征管体系的各个环节既可以使评估人员的工作思路清晰,还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3)向评估机构和人员增加、普及电子商务税基评估的相关知识、技术手段和特别要求,培养出一批在此领域的专门人才。通过提高评估人员的能力、素质来应对电子商务税基评估中的种种困难,把无纸化的交易过程落实到白纸黑字的评估报告中去。(4)加强国际间评估协会、评估机构公司以及评估人员的交流与合作。针对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侧重点不同给评估工作带来的影响,商定在涉及到国际间电子商务税基评估中各方都能接受的评估方案,分清税收管辖权,为长期合作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杨若召,张丽英 译.电子商务:税基侵蚀及对国际税收当局的挑战.国际税收杂志

[2]李晓菲.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地

[3]刘浩.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浅析

[4]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10

[DOI]10.13939/ki.zgsc.2016.40.099

1 前 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根据贝恩咨询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70%的奢侈品消费来自海外代购和出境购买,在如此巨大的需求支撑下进口电商交易额从2010年的约845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2254亿元,年复合增速63%。以灰色海淘为主的淘宝全球购2015年GMV达到600亿~700亿元。

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落后为不少企业带来了监管漏洞。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营不合规以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偷税漏税,乃至走私的现象愈演愈烈。2013年“网上代购空姐逃税百万元”的案件更是将网络海外代购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有必要针对海外代购行为对税收征管进行优化研究。

1.2 文献综述

网络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吸引了国内外的大批学者进行研究。其中国内学者关于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的研究方向主要有:网络海外代购可税性研究;[1][2]网络海外代购税收立法研究[3]以及针对海外代购行为的管理优化研究。邢红霞(2008)主张短期内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呈支持态度,加大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甚至是进行一定的税收豁免;[4]兰兰(2012)从税收法律中海外代购的定义出发,分别从电子商务以及海外代购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分析该行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建立“海外代购税”的可行性;[5]上海社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2014)认为目前小额电子跨境电子商务存在偷漏税、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管方面的三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系统,并增大管理与检测的力度。

国外关于网络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不多,主要的研究热点是:在将网络海外行为视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讨论对于电子商务是否要开征新税。由加拿大的阿瑟・科德尔和荷兰的卢克・索尔提出并完善的比特税;美国的詹姆士・托宾提出的托宾税以及美国学者R.L.杜尔伯特提出的预提税是赞同征税观点的主要代表。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则主张不征收新税,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从而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地来说,国内外现有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国内学者对于网络海外代购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忽略了交易平台在税收征管优化中的重要作用;②国外学者对于海外网络代购税收研究只是局限于如何对其进行征税。

2 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现状

2.1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代表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的税、费”,课税对象是出入关境的物品或者货物。海关税收征收管理一共涉及三大技术,即税则的归类、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和原产地的确认。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下,大量货物采用航空小包甚至是人工携带的方式出入境,不仅存在利用电子商务走私的风险也给我国海关带来了巨大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监管政策

(1)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对于已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实现联网的商业行为,2014年7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监管层面上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管理,让“代购”与“海淘”有法可依。这项公告的出台限制了售卖走私货和假货的不良商贩的活动空间,让合规的海淘企业和个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非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积极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遇到的海关监督、退税、检验、外汇收支和统计等问题。2014年9月工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了《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工作协作的措施以促进电商发展。

3 网络海外代购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税务登记不健全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基础,是取得纳税人详细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国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纳税人进行工商登记的信息,相比庞大的网络海外代购人群,合法合规经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少之又少,缺乏工商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得知其经营状况,必然影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

3.2 纳税申报不完善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申报来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确定纳税额。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多适用上门申报的申报方式,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性的特点,纳税人仅仅需要一台链接网络的电子设备便可自由地进行交易,如果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不仅大大限制网络带来的便捷,对于如何确定其上门申报地也是一个难题。

3.3 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网络海外代购多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无纸化特性导致完税价格的确定只能根据有关交易的网上电子交易记录。而电子交易记录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不具有时效性,这给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电子交易记录具有易破坏的特点,一旦病毒入侵或者软件不兼容将损害数据安全,降低数据的可靠性,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3.4 对个人海外代购监管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按照现行海关的规定办法,我国进境居民旅客在携带其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时有5000元的免税额度。由于需求量和利润空间巨大,经常出境工作人员以及留学生等群体利用自身的便利性,多次携带商品进境售卖,逃避纳税义务。发生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普通大众对于相关法规政策确实不了解;第二,也有一部分网络海外代购从业者明知故犯,利用法律空当故意携带超额货物进境而不申报。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相关法律的缺乏,一方面普通大众无法明确了解税收规定;另一方面让海关在实际查验过程中只能依靠经验,从而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4 非法海外代购成因分析

4.1 贸易壁垒与进口关税较高

为保护民族企业发展,国家在某些行业从政策上对相关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例如进口许可证制以及进口配额制度等。代购可以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将这些国内不易买到的商品或者价格昂贵的商品买到,因此非法海外代购屡禁不止。

此外我国对许多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较高,而且在进口环节还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当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相比国外市场已经高出许多,只能依靠价格和品牌优势取胜。一个海外商品想要依靠质量取胜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因此通过海外代购偷逃关税的行为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扩大市场方式。

4.2 需求量巨大,海关部门业务量激增

随着人民的购买力水平不断增强,国外商品在国内大有市场,由此而带来的是进出境快件数激增。从2004年到2015年我国监管的进出境快件总数年均增长10%左右。但是海关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地增加。如果单纯依靠过去的查验手段而不实现电子化更新和统计监测手段提升,只能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强大和效率低下。

5 对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5.1 规范法律法规,完善立法,规范执法

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相关法律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实际以及海关在操作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弥补现行法律条款漏洞,才能让不法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让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在相关税法的制定上要严格考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谨慎制定,既要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也要考虑到相关行业的发展实际,同时符合国际法价值取向。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的执法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严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让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5.2 明确执行细则以及关键概念的表述,让公众更加了解相关政策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将执行细则公之于众,让普通人群更加了解国家的相关做法和政策。例如我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借鉴韩国海关的做法,专门开通海外邮件和代购专栏,明确物品和货物在海关法范围内的概念范围。从而避免相关人员以不懂法、不知法为借口从事不法行为。同时公布具体流程也可以对现场执法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防止执法不严。

5.3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收监管,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

网络海外代购需要依托一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载体,无论是微信还是淘宝都可以储存交易数据。应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网络与银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联网的工作,从而实现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可追溯。在征税的过程中,微信以及淘宝等交易平台可以起到税收监督的作用,通过交易数据记录与分析可以协助税收机关进行税务催缴工作,同时监控海外代购行为发生情况,帮助税务机关进行海外代购经营行为认定。

5.4 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海关对网络海外代购个人或者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个别屡次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可考虑社会曝光并降低其社会信用评级。

为了提高税收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分层监管。通过数据分析,找出跨境电子商务频繁的企业以及进境夹带货品较多的个人进行重点监控,对于一个月内多次邮递进出境且均以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方式的个人展开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其购买动机和最终收货人。

最后为了避免海关人员误查以及当事人瞒报的行为,有必要引进事后稽查工作,通过与统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将风险防控及追责延伸至事后,而不是单单局限于通关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宝明.电子商务模式下中国税收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08(3):125-126.

[2]兰兰,张梦晓.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法律问题探析――建立“海外代购税”初设想[J].税收经济研究,2012(5).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例11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易趣首席运营官郑锡贵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2005)舵手论坛上的演讲中讲到,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增至1.6万亿美元。根据知名的市场研究和管理咨询机构——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得出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0亿元,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和人员“出场”, 称之为“无址”,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2.电子商务环境下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税务很难判断其是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数量。

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区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5.电子商务使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根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使得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转贴于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3.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显得力不从心,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调整。同时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认证的核证中心的审批、基本业务规程及运作方式做出明确的说明,确立电子凭证、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财务账簿可以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同时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统一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

4.广泛交换税收情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促进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互相协助征税,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以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这样,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另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呼唤新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高素质的税收专业人才,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以适应新世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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