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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4-02 10:47:21

制造成本法论文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1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著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著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著,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著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著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2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著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著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著,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著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著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人是可以改造的”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改造观”或“矫正观”。虽然现代 监狱都在强调教育矫正,但从理论上讲,罪犯到底能否改造,监狱是否有效地改造了罪 犯,西方理论家却没有取得共识,甚至出现了不少消极的结论。人能否改造?罪犯能否 改造?监狱能否有效地改造罪犯?这是监狱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监 狱的存在价值。对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做出了毫无疑义充满信心的结论,人是可以 改造的,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旗帜鲜明的“ 改造观”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为监狱有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实现犯罪分子的转化和 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提高了监狱的存在价值,引导监狱在改造罪犯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上去努力创造、不断追求。如果在理论观念上不敢承认人是可以改造的,则监狱的存在 价值便只能局限于隔离和惩罚罪犯的狭小天地,所谓罪犯矫正与重新社会化也只是无可 奈何的知天命尽人事的消极状态。

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体系中,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是一个无产阶级罪犯改造观 的理论体系,有着丰富的论述和观点。这些论述和观点从哲学、社会学及社会实践等方 面科学地阐明了人为什么可以改造的原理。这些原理不仅闪烁着耀眼的理论光辉,而且 是寻求探索科学有效的罪犯改造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改造人为中心的监狱制度的科 学依据和理论源泉。它的研究和发展将有力地证明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门科学,也将有力 地推动监狱改造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

“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关于以思想改造为核心 的教育改造理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中关于劳动改造罪犯成新人的劳动改造理论。这两方面的理论共同构成毛泽东改造 罪犯理论的改造罪犯的“方法论”。转贴于

人是可以改造的,但必须政策和方法正确才行。改造方法有千万种,但最重要的,最 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则是以思想改造为中心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一个人在社 会中怎样定位自己,走什么路,做什么人,实施什么行为,归根到底是他的思想支配的 ,是由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所以,改造罪犯不触及思想,不转变人生观价值观 就抓不住要害,而将改造的主攻方向指向犯罪思想与恶习,指向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 则是治本之举。

劳动改造则是另一个基本改造手段。以劳动求生存、求发展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 体现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 是知行统一的活动。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和习惯是人自立于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能力 。因此,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是最有效率与效益的改造方法。通过劳动(当然必须配合劳 动教育),可以让人简单明了地认识个人与社会的正常关系,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 的正常关系,明确劳动对人被社会接受,融入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对应关系,从而 澄清模糊认识,转变错误观念。树立科学的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找到个人自我实现的 正确方向和路标。通过劳动习得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合作精神,也是罪犯刑 释后谋生就业,做一名守法公民的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

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特色和精华所在,新中国几十年罪犯改 造成绩斐然,保持了世界上最低的重新犯罪率,与监狱始终坚持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的 治本措施是分不开的。

“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和“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 的改造罪犯的“策略论”内容。所谓“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主要包括“罪犯也是人” 的观念,在罪犯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质生活方面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在精神方面尊重 罪犯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罪犯,在改造上强调教育感化挽救方式,而不是压制和酷 刑。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与当今世界上流行的“罪犯人权 保护”在根本内涵上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显得更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味道。

所谓“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主要体现为一种“给出路”政策,关心罪犯的前途和新 生,对认罪悔罪、改善向善的给予鼓励,包括减刑假释。让罪犯抱有希望,在希望中改 造,而不是消极混刑、自暴自弃。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热情,让罪犯看到自己的存在价 值和有用性,从而激发新生欲望,形成内在的、自觉的改造动力,实现改造效益的最大 化。

“劳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管理论”部分。正确的 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否科学有效,管理体制 极为重要,因为,罪犯的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 接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护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的实现,而 且法制工作特别强调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自由随意。监狱的执法管理、教育改 造是由监狱人民警察掌握和主导的,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管理能力、教育能力的 高低决定监狱工作的整体质量。因此,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监狱管理理论也成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十 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同志在谈到监狱工作时多次强调,“劳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要集中”,“必须认真加强党对劳改工作的领导”,“劳改工作干部不能太弱”,对监 狱人民警察“要训练、要教育”。实践证明,我国监狱多年来形成的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监狱模仿军队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政委分工负责制, 强化对监狱警察的教育培训,实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政策,有力地保证了监狱工作 规范运行和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

上述九个方面的理论前三部分“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构成毛泽东改造 罪犯理论的基础理论部分。后三部分(五章)“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构成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应用理论和技术理论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内容虽然散见于 各个历史时期,有漫长的时间跨度,出现于各种背景场合,有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散 见于各种文献、著作之中,但整体观之,它却系统地回答了监狱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工 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一系列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 。

综观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全部内容、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它有两个支撑点,统一 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社会理想,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敢为人先、与时俱进 的创新精神。

它的两个支撑点或立脚点是:第一,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社会责任感认识和对待监狱 工作,把监狱工作作为创新国家制度、巩固政权基础、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根 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第二,以高度的人文关怀对待罪犯,关注犯罪人的人生前途命 运,关注罪犯的新生与发展。深入研究考察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各个方面内容,其深 刻内涵和理念指向无不体现和贯穿着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蕴和光辉。

两个贯彻整个理论的内涵又统一于或来源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胸怀和社会理 想,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消灭犯罪、阶级、国家,实现人类大同的共产主义是无 产阶级的奋斗理想,改造旧社会、旧世界是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而改造罪犯正是 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既考虑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又放眼世界、 放眼未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我国的监狱制度也必然 要求建设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系 列创新观念和思想有力地促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创立并不断发展完善 ,充分体现了这一理论体系的独创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监狱制度在新时期的法制 化科学化发展首先要继承这种创新精神。

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意义价值

作为新中国五十多年监狱制度及监狱工作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毛泽东改 造罪犯理论的研究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理性地看,这些研究还是表面的、初步的。充分 地占有各种材料、深入地发掘其丰富内涵、研究分析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在此基础上整 理出这一理论的科学体系,不仅是系统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成功经验、为监狱事业积蓄 “理论家底”的需要,而且也是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理论基 础、科学指导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新世纪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完成这些任务 是监狱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 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改革和 制度创新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任务。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毫无疑问我们 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不可能直接援引和照搬西方的东西,我们必须自己有 所本,抛开意识形态因素不论,仅从实际上看,中西社会基础、国情差异巨大,西方的 成功经验和做法如果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无法解决中国的问题的。研究整理毛泽东改 造罪犯理论,并以它作为监狱制度改革创新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在改革建设中保持并 不断发展监狱制度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是必不可少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要,我国监狱的改革和制度创新主要应体现在 法治化和科学化建设上。而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法治化科学化建设与改革离不开毛 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深入研究,这里的所谓“离不开”除了指导思想的含义以外,主要 是说,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核心任务正是要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科学观念、科学方 法以及监狱系统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创造的成功经验和科学方法具体化 、固定化到监狱法规制度之中,使政治理念变成法律规定,科学思想变成法律条款,以 使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与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科学体系融会贯通、密切 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律制度的基础,促进监狱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与传统制 度优势的有效发挥。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质和内涵的高度概括抽象, 是我国的监狱哲学、监狱基础理论,掌握和深刻领会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 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也就等于深刻理解了我国监狱法规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及执法改 造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因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深入研究及其在监狱人民警察 队伍中的教育普及,可以极大地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可以使监狱人民警察具 备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掌握强大的思想武器,培养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理性和职 业道德,从而有力地推动监狱事业在新世纪的发展。

四、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研究方法、要旨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3

成本控制新领域-作业成本法 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先进的制造技术的应用,另一个是先进的管理理念的推广和实施。本文所讨论的作业成本法是成本控制方面的又一新领域。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简称ABC)是西方国家于八十年代末开始研究、九十年代以来在先进制造企业首先应用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 一、作业成本法的发展背景 近二、三十年来,在电子技术革命的基础上产生了高度自动化的先进制造企业,带来了管理观念和管理技术的巨大变革,适时制(JIT)采购与制造系统,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零库存、单元制造、全面质量管理等崭新的管理观念与技术应运而生。高度自动化的先进制造企业,能够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小批量的商品需求,快速地、高质量地生产出多品种少批量的产品。在这种崭新的制造环境下,企业传统采购与制造过程将发生深刻的变化。相应地,原来为传统采购与制造乃至企业决策服务的产品成本计量与控制、会计决策、业绩评价等会计理论和方法也将发生相应变革。例如,在先进制造环境下,许多人工已被机器取代,因此直接人工成本比例大大下降,固定制造费用大比例上升。70年前的间接费用仅为直接人工成本的50%~60%,而今天大多数公司的间接费用为直接人工成本的400~500%;以往直接人工成本占产品成本的40~50%,而今天不到10%,甚至仅占产品成本的3~5%.产品成本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使得传统的“数量基础成本计算”(如以工时、机时为基础的成本分摊方法)不能正确反映产品的消耗,从而不能正确核算企业自动化的效益,不能为企业决策和控制提供正确有用的会计信息。作业成本法在精确成本信息、改善经营过程、为资源决策和产品定价及组合决策提供完善的信息方面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二、作业成本法的含义 作业成本法又叫作业成本计算法或作业量基准成本计算方法(Activity-based;costing,ABC)法,是以作业(activity)为核心,确认和计量耗用企业资源的所有作业,将耗用的资源成本准确地计入作业,然后选择成本动因,将所有作业成本分配给成本计算对象(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作业成本法的指导思想是:“成本对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作业成本法把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包括期间费用)作为产品(服务)消耗作业的成本同等地对待,拓宽了成本的计算范围,使计算出来的产品(服务)成本更准确真实。 作业是成本计算的核心和基本对象,产品成本或服务成本是全部作业的成本总和,是实际耗用企业资源成本的终结。作业成本法在精确成本信息,改善经营过程,为资源决策、产品定价及组合决策提供完善的信息等方面,都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先进的公司已经实施作业成本法以改善原有的会计系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作业成本计算是一个以作业为基础的管理信息系统。它以作业为中心,而作业的划分是从产品设计开始,到物料供应,从生产工艺流程(各车间)的各个环节、质量检验、总装,到发运销售的全过程。通过对作业及作业成本的确认、认量,最终计算出相对真实的产品成本。同时,通过对所有与产品相关联作业活动的追踪分析,为尽可能消除“不增值作业”,改进“增值作业”,优化“作业链”和“价值链”增加“顾客价值”,提供有用信息,促使损失、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提高决策、计划、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加企业价值的目的。 成本控制新领域-作业成本法 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先进的制造技术的应用,另一个是先进的管理理念的推广和实施。本文所讨论的作业成本法是成本控制方面的又一新领域。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简称ABC)是西方国家于八十年代末开始研究、九十年代以来在先进制造企业首先应用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 一、作业成本法的发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4

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曾对大众文化进行过深人批判,其中的“文化工业论”是他们的文化批判理论的核心。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于在20世纪40年表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把对于文化工业的批判与对于工具理性的批判联系起来,指出启蒙的核心就在于用科学化的、综合化的、工具化的理性来控制自然,把自然从神话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人们对这种理性控制的盲目崇拜,将启蒙精神推至极端,使理性成了用来制造其它一切工具的一般工具。启蒙理性为了达到对自然的统治,追求知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把一切都归到了纯粹的量,消除了物质的差异。数字成了启蒙的规则,从而把思维与数学混淆起来,剥离了知识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启蒙精神在依靠知识对自然的统治过程中,技术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技术成为知识的本质。技术不仅成为统治自然的工具,而且成了人统治人的工具。这样,启蒙理性对自由、公正、平等的追求却导致了对人性本身的压抑和扭曲,甚至为了效力于现存制度而疯狂欺骗群众。这样,启蒙理性也就成为新的统治人的工具。不仅如此,启蒙理性还造就了人们的顺从意识,使人们形成了程式化的思维方式,越来越象机器一样生活。

    由于工具理性盛行,资本主义的文化也堕落成为商品文化,这种文化受价值原则的支配,成为可以大规模生产和复制的特殊商品,文化的创造变成了文化的生产,导致了文化工业的产生。

    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所创造出的“大众文化”,已经完全丧失了文化本身应具有的特点,使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就是说,文化被商品化了,文化工业所创造的化关系状态。文化工业的出现使得文化产品按“标准化”、“一律化”模式大批量制造,结果必然是文化产品丧失其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个性的迷失则带来了“伪个性化”的盛行。

    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还认为文化工业具有控制和操纵人们意识的意识形态职能,这种控制和操纵是通过它所生产的大众文化不断向人们提供整齐划一和无思想深度的文化产品来实现的。文化产品控制了人们的消费喜好,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使人们不得不接受文化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同时,文化工业所制造出的无深度的、平面化的文化产品,尽管能使人们在娱乐和文化欣赏中得到放松,但它却又使人们放弃了思想,放弃了反抗的权利,娱乐和文化欣赏因此丧失了其本真的内涵。

    文化工业不仅使人们丧失了对现存社会反抗的能力,而且它还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以电影为例,指出“影片向观众保证,他们不需要再做更多的努力,就可以保持现在的状态,他们也不需要努力学习他们所不知道的东西,就得到同现在一样好的报酬。但是同时电影也向观众报道了经过努力也根本不能改变处境的那个角落的人,因为他们通过自己低微的劳动是根本不能获得资产阶级的幸福的。”可见文化工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忍受永远是令人失望的状况,以便能够更牢固的在生活中支配人们的活动。

    综合以上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文化工业理论,可以看出这个理论不乏深刻犀利之处,但是任何理论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语境,都具有因此而带来的有效性域限。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以特殊的经验为基础的。众所周知,法兰克福理论在其初期的形成过程中是以纳粹德国的法西斯主义为主要经验资源的,作为欧洲法西斯的受害者,法兰克福学派见证了德国纳粹如何使用大众文化工具来奴化人民接受其法西斯文化和社会的统治。在美国流亡期间,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又对20世纪30- 40年代特定时期的美国大众文化有了认识,他们认为美国的“大众文化”也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功能,并以特殊的运行机制来推动美国资本主义的利益。受大财团操纵的文化产业按照规模生产的标准结构组织生产,并粗制滥造出大批量的产品。这些产品产生出高度商业化的文化体系。而文化体系,反过来,又巩固了美国资本主义的价值、生活方式和体制。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5

一、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的概述

(一)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的目标

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的终极目标就是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基础上实现成本的持续降低,所以为了达到这个终极目标,制造业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战略目标来制定不同的成本管理方法和制度,在执行力度上也会有所不同,就目前情况来看,为了实现这个终极目标,好多制造业会将终极目标划分成几个小的阶段性的目标来管理,比如在购进材料时、实际加工生产过程中以及之后的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都会有相应的目标,在每个阶段和环节都实现了成本的最低化,那么也就会顺利的达到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的终极目标。

(二)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的特点

1、全面性

相比传统的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来说,现代社会的制造业的成本管理理论框架的构建要求更加全面和完善,不仅要求注重生产阶段的成本控制,更加注重设计阶段和后期销售阶段的成本控制,更加注重事前的控制工作,通过市场调查和研究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能接受的价格,之后在设计阶段实现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实现成本的最低化,在加之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能够综合作用,全面的实现成本的最低化。

2、导向性

就现代的市场环境来看,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制造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通过事前的控制和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能够在产品生产前就实现成本的最低化,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起到导向的作用,帮助企业在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阶段实现成本的最低化。

3、方法多样性

方法多样性是体现在成本管理理论框架构建时种类的多样性,相比传统单一的成本管理理论体系逐渐出现了价值链分析法、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和目标成本法等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所以制造业可以在构建时依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和发展状况来选择适宜的方法来更快更好的实现成本最低化这个终极目标,笔者就上述提到的方法做了比较细致的阐述。

(1)价值链分析法

价值链分析法就是将制造业生产产品的过程分为多个具体的价值活动,这些价值活动共同构成制造业的价值链,就其特点来看,价值链分析的是产品的基础价值,每个基础价值相互结合,构成共同的价值链;价值链具有整体性,即制造业的每个价值活动都是相互联系的,并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除此之外价值链还具有异样性,即不同产业的价值链是不同的,企业更具其不同的战略目标和相关产品的的特点构建不同的价值链,同时也反映着不同制造业的产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企业可以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特色通过内部价值链分析和纵向价值链分析以及横向价值链分析来完成产品的价值链的构建,在产品的制造环节由于是在企业内部的生产,不涉及销售过程,所以多用内部价值链分析;而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通常用纵向价值链分析和横向价值链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来对整个产品的制造成本进行管理。

(2)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

对于制造业的产品比较适用于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产品生产前,生产过程中以及后期的销售和维护保养工作是产品不同的生命周期,通过对整个制造业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来保证制造业产品的成本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具有完整性、全面性和细致性,而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进行共同控制。

制造业产品在运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时需要掌握产品制造加工的整个过程,并且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划分,依照相关的制度规范严格的对产品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3)目标成本法

目标成本法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对有独立的制造过程的产品进行利润计划和成本管理的方法,目标成本法的特点在于能够从产品生产制造的源头抓起,与其他成本管理方法相比能够比较大的程度上降低产品的成本,而且目标成本法的开展和运作需要大量的市场调查和研究,是为了使产品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并且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目标成本法比较适用于新产品的制造和市场,在生产制造产品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广泛的研究和调查,在掌握了消费者的需求和确定了产品的市场定位之后才能对产品进行生产和制造,而且要在整个过程中依据既定的目标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成本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制造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促进制造业的发展进步。

(三)构建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的原则

在构建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时需要遵守战略导向原则、核心企业推动原则和合作原则,即在进行产品生产制造时需要满足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战略目标,把握产品生产制造的最终目标进行生产,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要使各个部门相互合作和沟通交流,使产品生产制造的过程各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完成制造业整个产品的成本管理工作,这也就是说在构建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时首先要明确自己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构建成本管理理论框架的目标以及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之后要知道自己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并且为之努力,比如有的制造业是为了卖更多的产品来获得经济利益的,所以在产品销售阶段的成本管理理论框架就是整个框架体系的核心,整个成本控制工作要以实现销售阶段成本最低为原则来制定,之后各个阶段要相互合作,共同为实现产品成本持续降低的终极目标而努力。

二、现代制造业成本管理的方法

(一)目标成本规划法

这种成本管理方法在制造业被广泛采用,制造业由之前的比较注重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转移到了产品设计阶段的控制,从消极的事后控制转变成了比较积极的事前控制,目标成本规划法的本质在于对制造业即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事前根据产品的特色以及制造业的实际水平和能力进行规划,而且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每个阶段拟定成特定的小目标,通过小目标的实现来促进大目标的完成,这样一来,制造业就可以将自己的战略目标和成本管理的终极目标结合在一起,实现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能够将责任细化到个人,这样一来不仅能更快更好的实现产品的成本控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

(二)作业成本法

这种产品成本控制方法主要是将制造产品的各个阶段按照制造业相关的规定分成若干的作业,再将这些作业归入适当的作业库,从而进行统一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在作业成本库中会有不同的作业,这些作业是通过产品的生产阶段、产品的类型以及产品后期消费的群体和目标来你规划的,作业成本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能够实现点面结合的成本控制和管理,这样就能够使制造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更加细致、具体,能够更加全面的对制造业的产品进行成本管理和规划,进一步降低制造业整个产品的成本,促进制造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研究制造业成本管理理论框架不仅能够使制造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还能提高制造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提高了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还促进了制造业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成本管理理论框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实现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6

    一、发掘传统工艺文化的理论基石

    范畴是理论构建的基本概念,是构成体系“网结”的支点和要素。范畴系统,是概念范畴间的内在联系和层次结构。因此,发掘传统工艺文化的理论基石,寻求和建构传统工艺美学基本范畴的理论框架,是建立科学、系统理论的首要前提。但是,要想从传世的有限几本工艺着述中找到这样的理论范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中国古代的设计思想、技术思想是和古代的哲学思想融汇一体的。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于道与器、物与欲、文与质、技与艺、用与美等工艺美学基本范畴展开了热烈的争论。或取譬引类,或直言阐述,连篇累牍,史不绝书。《周易·系辞》更是一部阐释天道易理“人文化成”的宏篇巨构和百科全书,其中就包括了工艺文化“开物成务”的丰富内容。例如制器尚象、立象尽意的致思方式;道寓于器、载礼释道的教化功能;以意立象、取象构形的造型意识;天人合一、共生共荣的美学追求等等。如果有人说引用这些范畴概念是妄测臆改,牵强附会,那么,我们如何认识这些范畴概念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下面有必要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作为概念范畴形态的精神文化,是建立在物质文化基础上的,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概括升华。汉字“范”即工艺造物的模具。《荀子·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得齐。”而“畴”指已耕作的田地或田地的分界。可见“范畴”就是人们在生产实践基础上对事物的认识。“道与器”,道即理,《说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玉有脉理,依其脉理而治,就是理。“质与文”,质就是器物的质地,文即图案纹样之“纹”。可见这些概念,原本就是工艺造物原初意义的引申。我们只不过是把“借走”的概念“物归原主”,从本质上或本体上没有什么不妥。

    第二,工艺造物的双重建构,工艺及工业历史的对象性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之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马克思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工艺美学比传统美学更接近哲学。建立在实用理性、经验直觉、意象思维方式和讲究“经世致用”的传统哲学如《易·系辞》,更接近于广义的“营造学”。“子曰:夫易何为者也?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己者也。”工艺与传统哲学的双向靠近,使《易·系辞》的工艺文化人类学和工艺文化生态学的理论内涵便凸显出来。对于人类文化的起源、社会文明的发展、衣冠文物与发明创造一一对应:渔猪时代(庖牺氏),作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农耕时代(神农氏),斫木为耜,揉木为耒;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垂衣裳而天下治。“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乎圣人”。把这些工艺造物、文明建树推崇为圣人的事业。“以制器者尚其象”视为推行“圣人之道”。“尚’就是注重、效法,这里明确指出了《易经》对于工艺造物方法论的重大意义。

    第三,工具(广义)性的造物实践,“开始对观察世界造成极为多样而广泛的客观因果联系”(李泽厚语)这是《易》之所谓体察天道、人文、万物化醇的最深刻的基础。从钻木取火到烧陶、冶铜“五材”的掌握,再到“五行生克”和“五德始终”的“改正朔、易服色”,穷理尽性,品物流行,弥纶天地人“三才”之道;从形、色、材,位、向、数,时、比、应的构物系统要素,到天人合一的有机生成论和时空一体的文化生态观念,尽精微、致广大,囊括造物玄机。如果说《周礼·考工记》为传统工艺美学提供了基本的技术论,那么《周易·系辞》为传统工艺学提供了基本范畴和方法论。两者构成了传统工艺文化的理论基石。

    二、传统工艺文化造物观念的基本范畴

    传统工艺文化造物观念的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见图示一)

    附图

    图示一:传统工艺文化造物——造形基本范畴

    (一)图示说明:

    (1)概念设立:循用旧名,但要汇通古今之义。

    (2)逻辑层次:由上至下,从普遍到特殊、从总体到个别,再到综合、整体。

    (3)逻辑顺序:以人为本位,统搅道、器、形;造物即造形,“形”位居中心;由构思到构形,再由构形到统形(型器、形象、形制)。

    (4)此表为传统工艺文化造物——造形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工艺美学的意匠美、造型美、色彩美、材料美、技艺美、形式美等基本范畴虽未列出,应为其中包含之义。

    (5)传统概念的包涵性、多义性和模糊性,义理解释紧扣造物宗旨,不务诠析详尽。着重理解概念范畴的理论框架。

    (二)基本范畴

    1、本体论对偶范畴:天人、道器、理气、文质

    (1)天人 天即自然、造化;人是人文、社会;物是物质、物体。天——人——物主要指人与自然物质变换之关系。天人合一是传统文化的最高理想,也是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自然与人的生命活动、生存方式休戚相关。尽人性以尽物性,尽物性以“参天地之化育”,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管子·五行》)。师造化自然天成,尽人功巧夺天工。从而也规范了工艺美的两大基本类型。

    (2)道器 从《易》开始,中国古代传统中道、器并举。“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总体看这里并非空说易道。“道者,器之道”,无弓箭即无射道,无车马也无御道。“道寓于器”到制器的“载礼释道”,是作《易》者的本意,也是传统造物的一条规律和基本社会功能。综观中华五千年的衣冠文物、宫室器用、典章制度,宗宗件件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形态提供着合法性的支持;为“大一统”社会体制的形成,发挥过何等重要的作用!“器之道”真可谓神矣!

    (3)理气 理,通常指条理、准则。《韩非子·解老》:“理者,成物之文也”。《诗》:“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凡造物皆须“审理定则”,就是要符合物理、物性和规矩、法度。气是宇宙和生命化生之元。“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庄子·外篇》)。故气又代表一种生命力。传统工艺造物传神,讲究“气韵”,是独具特色的概念范畴。

    (4)文质 《说文》曰:“文,错画也,象交文”。段玉裁注:“像两纹交互也。纹者文之俗字。”可知本义为纹饰。它指的就是色彩、线条的交叉组合结构所呈现出来的形式美。《髹饰录》指出工艺造物要“质则人身、文象阴阳”,就是要求以人自身作为内在的尺度;外在形式要有阳刚和阴柔之美。中国古代文“”的宇源取象,肇自人体的文身。孔子引申为仪表修养,提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对造物而言,就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功能与装饰的统一。

    2、形象发生论范畴:意、象、形、法、技、意象、意匠、型器、形制、形象。

    (1)意 有意图、意想的含义。作动词指意会、料想、测度。造物指创意。

    (2)象 有二义:一是指形状象貌,“象也者像也。”(易辞)。二是想象之象,作动词指象征。

    (3)形 《说文》:“形,象形也。从彡开声。”古人造“形”字是从毛饰画文而来。指形质、形状。

    (4)法 《易·系辞》“制而用之谓之法”,指方法、作法,也指标准、模式。《管子·七法》:“尺寸也、绳量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也指效法、遵守。

    (5)技 《说文》:“技,巧也。”工部曰巧者技也。二字互为转注。指技术、技巧。古代观念“技艺相通”,因此,还包括艺术加工技巧。技艺美是构成工艺特殊本质美的重要因素之一。

    (6)意象 是传统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意象的形成是客观物象经主体意识的加工,糅入人的意志,情感,思想观念,带有理想化、创意化的形象。它也是介于具象和抽象之间的一种思维形态。刘勰《文心雕龙·神思》:“独照之匠,窥意象而运斤;此盖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意象的获取乃是造型观念、审美心理最基本的部分。 (7)意匠 意匠是人心构想之象,心意如匠师之筹度。与现代词构思、设计同义。意匠是工艺形象发生论的中枢“大脑。”

    (8)型器 工艺造物文化中“器物层”之统称。包括器皿、器械、工具、农具、仪器、兵器等。

    (9)形制 工艺造物文化中“制度层”之名词。形制就是按规定的制作式样。例如:宫殿、陵墓、服饰、舆仗等象征礼仪、等级的器用和式样。

    (10)形象 工艺造物文化中“观念层”之“工艺形象”,通常指从艺术和审美表观的角度,涉及功能、材料、技术以及装饰趣味与生活情感等方面,对于形象的塑造与评价。

    3、造型要素系统范畴:形、色、材,位、向、数、时、比、应。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7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wWw.133229.cOM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1]。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8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1]。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2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185-02

1 作业成本法的产生背景

(1)适时制生产系统的实施,为作业成本会计的产生创造了重要的应用条件。适时制使传统的“交易基础成本计算”或“数量基础成本计算”受到强烈冲击,并直接导致作业成本会计的形成和发展。作业成本会计因适时制的产生而产生,又因适时制的发展而发展。

(2)由于变动成本法在实践中运用地不理想,所以企业家目前更注重的是完全成本法。实务工作者认为短期变动成本是产品成本的一种不充分的计量尺度。他们倾向于把固定成本分配到各产品之中,以全部成本作为产品的长期制造成本,实务工作者对完全成本法的这种浓厚兴趣,就成了作业成本会计产生的现实土壤。

(3)在高新科技条件下,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导致产品成本信息的严重失真。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许多制造企业的制造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企业更加需要准确的产品成本信息,进而更加关注成本计算方法。过去看起来是合理的计算方法,在新的环境下,却出现了扭曲成本信息,不能满足决策及管理需要的现象。而传统的成本计算法要求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全都追溯到产品中去,直接成本由于归属对象明确,可以做到准确分配,而间接成本的发生动因却比较多,笼统以单位水平动因来分配,在制造费用较多的情况下,将严重扭曲产品成本。

时代的变革导致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努力改进和完善管理技术和方法,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随着企业对成本计算的准确度要求,作业成本法慢慢地走入了企业成本管理者的视野中。

2 作业成本法的发展

(1)国外作业成本法的发展。

作业成本法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期,杰出的会计大师埃里克•科勒,科勒当时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计算水力发电行业的成本。1952年其在他编著的《会计师词典》中系统的阐述了他的作业会计思想。

1971年乔治•斯托布斯出版了《作业成本计算和投入产出会计》,作为研究成本会计的杰出理论家,他坚持: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作业成本会计是一种决策有用性目标相联系的会计。研究作业成本会计应首先明确三个概念,“作业”、“成本”、“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会计要揭示收益的本质,首先就必须解释报告的目标,这个目标表示托管责任或受托责任,主要是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信息,作业成本计算中的“成本”不是一种存量,而是一种流出量。会计若要较好的解决成本分配问题,成本计算的对象就应是作业,而不是完工产品,成本不应硬性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费用,而是应该根据资源投入量,计算利用每种资源的完全成本。

20世纪8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库伯和卡普兰两位教授撰写了一系列案例、论文和著作才引起西方会计界的普遍重视。库伯相继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作业成本法的论文,这些论文基本上对ABC的现实需要、运行程序、成本动因的选择、成本库的建立等方面作了较全方位的分析。库伯还和卡普兰合作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计算成本的正确性:制定正确的决策》一文。这标志着作业成本法开始从理论走向应用。

20世纪末,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西方会计界开始对ABC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广泛的研究兴趣,许多会计学者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研究探讨作业成本法的论文和专著,作业成本法已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一个概念和术语,ABC的理论亦日趋完善,并已在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更促使了作业成本法的发展。

(2)我国作业成本法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最早的有关作业成本法的文章是易中胜、马贤明、陈良编译并发表于《会计研究》第六期的《管理会计:挑战、对策与设想》。随着生产方式的急剧变化,生产制造环境的变化使传统的成本会计提供的成本信息不能反映真实的产品成本,传统的成本会计系统受到越来越多地批判,而作业成本法则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界人士和学者的关注。

3 作业成本法的原理与运用

(1)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原理。

作业成本法的基础是:作业消耗资源、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成本法的本质是:以“作业”作为分配间接费用的基础。间接成本与产品是通过作业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需要找出引起间接成本发生变动的作业,并把这些作业作为分配间接成本的基础。作业成本法计算要求首先根据作业对资源的消耗情况将资源成本分配到作业,其次依据成本动因跟踪到产品成本,即资源―作业―产品。

作业成本会计是一个以作业为基础的科学信息系统,它把成本计算从以“产品”为中心转移到以“作业”为中心,并以资源流动为线索,以资源耗用的因果关系为成本分配依据,对所有作业活动进行动态跟踪反映和分析,大大拓展了成本核算范围,改进了成本分配方法,优化了业绩评价尺度,提供了较为准确的资源利用方面的成本信息,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决策、计划、控制中的作用,促使作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满足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克服传统成本制度的诸多不足。

(2)作业成本法在我国的运用。

作业成本法的产生与发展适应高新技术制造环境下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要求,它为改革间接费用的分配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随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拓宽了企业价值链的空间范围,亦要求现代成本管理扩展空间范围,为企业价值链优化提供有用信息,作业成本法正适应了这种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作业成本将成本分为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有利于我们树立顾客第一的经营思想。适时生产方式需要作业成本计算系统为其提供有效的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多年来,我国成本会计学家始终在探索我国成本管理的模式,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有着深厚的理论积累。另外,通过近20年的教育和培养,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也在不断地提高,加之多年来先进管理思想的导入,企业会计人员能很快理解并运用作业成本法,为作业成本管理的推广打下了基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的生产组织和生产技术条件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这就为企业采用适时制生产方式和弹性制造系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供了物质条件,从而也为作业成本的推行提供了现实基础。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04

近年来,伪造、变造证件、公文、印章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一方面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违法需求市场的广泛存在是犯罪滋长的温床。而国家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的机关,其能否正常进行公务活动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稳定的因素之一。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形象的集中代表,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标志性符号,是人们赖以信任的权威意思表示。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的行为,都会侵扰国家公共信用,进而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本文便将焦点放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上,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争议。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认识的实施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意志状态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所认识的实施内容是“以行使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为目的。当然,很多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应该是“诈骗、牟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可否认,这些内涵有可能包含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中,但不应成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全部内容。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机关表达公权力意思的机能,上述这些职能的基础便在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进而信赖公权力、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如果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则社会公众无法正确认识、识别国家权威和表达的管理意识,即因此破坏了公文、证件、印章作为国家公权力意思表示的公共信用,进而损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对公权力的信赖力。社会公众一旦削减了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则国家机关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势必会受到破坏。因此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乃是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

(三)犯罪客观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姜翔: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行为。它包含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即是行为人实施了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因此准确界定“伪造、变造”这两词的含义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罪与非罪、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具有重要意义。

1.伪造行为

《刑法》并没有具体解释“伪造”的含义,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认定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理论界认为,根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有形伪造,“又称形式的伪造或伪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1]依据法律规定,有文书、证件制作权限的人才是真正的制作主体,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且都是该文书、证件的真正制作人,则该文书、证件的制造行为合法,且文书、证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反之,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没有制作权限,而是冒用名义制作人来制作内容真实的文书、证件,则构成有形伪造。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行为的应有认知。

无形伪造,“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又称为虚伪文书的制作。所谓虚伪文书的制作,是指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违反真实性的行为。”[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界对无形伪造重视不够,随着研究国外伪造理论的丰富,学术界给予了应有的关注。我们已经分析指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则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是否具有人格的同一性,所制作出来的文书、证件都是虚假的,均侵犯了文书、公文、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另外,从实践处理来看,无形伪造也大量存在,如具有制作权力的户籍民警伪造户口本等案例,同样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以处罚,与枉纵犯罪无异。

因此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一旦其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应该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方式。

2.变造行为

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已完成而独立存在且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消除、增添、拼接等方式对其非本质部分加以改变,从而形成具有新证明力的文书、证件的行为。同样,根据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

无论是有形变造,还是无形变造,应注意其与“伪造”的边界在于是否对文书、证件进行了本质的变更。如果进行了本质的变更,则构成“伪造”;如果改变的是非本质的部分,改变后仍保留了与原文书、证件的同一性,则构成变造。

有形变造是依法不享有权限的制作人对已经做出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进行非本质部分变更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此罪的应有行为之一。而无形变造是依法具有制作权的主体滥用其权限,对已经形成的真实有效的文书、证件做出的非本质部分的变更。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会造成证件、公文的不真实性,破坏国家机关证件、公文的社会公共信用,因此,应成为《刑法》禁止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罪与非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都是实施的伪造或变造的危害行为。该罪是行为犯,以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伪造、变造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追责,因此在遵从刑法规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必要性与适度性原则的前提下,需要正确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定量分析

众所周知,刑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因就在于刑法是各种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也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最终的手段,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也有可能尚未达到一定的量,而仅受其他法律的规制。但我国《刑法》没有统一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需要达到多少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或司法解释则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了不同的数量要求,如《温州市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05)389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达三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了对伪造、变造行为的犯罪评价,那么在进行罪与非罪认定时“累积数量”这一指标不可忽视,这是发挥价值评判功能的一个独立要件。那么如何将“累积数量”指标与犯罪构成四要件有机融合是一项司法难题。如犯罪人变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均不满三个,但总数超过了三个,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选择罪名定罪?这就涉及到定性分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问题。

(二)定性分析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两个以上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在具体定罪时,既可连用,又可分解使用,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3]对于选择性罪名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只实施了其中一种危害行为,那么只有在该危害行为达到了该罪的定罪标准后才可以分解独立定罪;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且单个的危害行为没有达到各自的数量定罪标准,那么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受《刑法》的处罚呢?有观点认为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不同罪名之间的犯罪数量不可以相加。笔者认为,不同罪名之间的犯罪数量能否相加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从《刑法》“以最小的制裁成本换取最大的法益保护”的角度考量。对于这类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但却规定构成一罪来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便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这类型的犯罪时不应只关注单个行为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将数个危害行为综合衡量;二是从这些危害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或连带性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要使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足以欺骗社会公众的信赖,则必然要使用或者伪造、变造此类公文、证件所需要的印章(印影、印鉴)。那么,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个相关联的危害行为时,应综合考量这些危害行为,并连用认定罪名。据此,笔者认为,虽然单个行为没有达到数量要求,但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如果数个危害行为超过了数量要求,且犯罪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不应以个数是否分别达到构罪标准予以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认定(一)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否属共犯的思考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对提供样本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并购买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的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呢?

因为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是非流通物,因此不能买卖,所以《刑法》规定了买卖真实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但没有明确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成立犯罪。不可否认,立法者肯定考虑到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购买者的提供行为,但仍没有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这一方面是考虑了比例原则,例如伪造、变造者卖出一千份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刑法就可能对一千个购买者进行处罚,而处罚伪造、变造者,同样是对一千份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所造成危害的制裁,却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尽量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法律制裁换取最多的法益保护。但是,所有的购买行为都不具有可罚性吗?我们应该依据购买者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讨论:

1.如果购买人只是单纯地配合犯罪实施者的行为,其行为并不会对伪造、变造者形成实质的影响,即使某一个购买人不参与购买,也不会阻挡伪造、变造者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此类购买行为对伪造、变造者仅是一种消极影响行为。因此,这种单纯的配合行为构成了最低必要限度的参与,不具可罚性。当然,这种行为已在立法者的预想之中,没有此行为的参与就无法实现完整的伪造、变造行为。对于这种构成要件已经被预定的行为,不应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处罚。

2.但如果购买行为超出了单纯配合的范畴,则有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为伪造、变造犯罪的实施创造机会且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这种行为人或采用利诱或胁迫的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伪造、变造的犯罪行为,例如,购买者重金利诱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则超出了此罪的最低必要限度,则可能成立教唆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2)常业居间行为

此类的常业居间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搜集分散的购买者的信息,然后提供给伪造、变造者,形成专业分工的犯罪整体。在此种情形下,这种居间行为持续为伪造、变造者提供稳定的不法需求,客观上保证了伪造、变造犯罪的可持续性,超出了最低必要限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重要难题之一。一方面为了以最低的制裁换取最多的法益保护考量,不可能处罚所有的购买行为,但从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超出最低必要限度的购买行为,则视为超出了法律的预想,可作为共犯进行评价的行为。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积极主动为他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提供帮助、制造机会或重金利诱胁迫,则这种犯意便具有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常业居间行为不仅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提供客源,保障犯罪行为的持续性,而且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佣金,该行为已经形成了与伪造、变造行为的互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应以共犯论处。

(二)虚假印章未查获是否影响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关的重要凭证,因而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起获虚假印章,那么是否会影响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伪造、变造印章不仅包括制作人制作或通过拼接等方式进行虚假印章的制作,也包括在国家机关证件或公文上直接伪造、变造印章的行为。而对于后一种伪造、变造印章的犯罪行为,无论印章是否仍然存在、无论是否已经起获,危害行为已经实施,危害结果已经产生,构成了该罪完整的客观方面;如果其他构成要件也符合,那么即便是未起获伪造、变造的虚假印章,也构成本罪,具有刑事可罚性。

(三)伪造、变造印章所刻的单位不存在或名称不正确是否影响本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上文对该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分析,《刑法》设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国家机关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国家机关的印章作为其履行职务的重要凭证,在公文或证件上加盖,则能够证明该公文或证件与制作权人的直接关系。其次,应考虑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印章的犯罪动机,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伪造、变造行为使人们足以信赖其伪造、变造后的印章,从而达到欺诈、牟利等其他非法主观目的。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虽然伪造、变造印章所刻的单位不存在或名称有误,但这一行为首先具备了欺骗性,使社会公众信赖了这一公章所对应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职能,能够有效地实现自己伪造、变造印章的目的;其次,这一虚假行为存在的本身扰乱了国家机关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侵害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具有刑事可罚性。关于这类犯罪因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且行为方式不断发展,因此在司法认定时,应从刑法的本质出发,并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新的司法实践经验。JS

参考文献:

制造成本法论文例11

当今社会,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战略管理研究向着“重视在变化不定的环境中,各个领域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研究方法的方向性和有效性”转化。

在战略管理理论的发展进程中,不同的研究领域曾出现过多种战略管理模型。从现有的模型来看,基本上都是根据狭义的战略管理概念提出的,也就是围绕如何进行战略规划、战略实施、战略控制和战略修正而展开的,各种模型之间只是部分细节上的不同。这样的模型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如果从广义的战略管理概念来看,则似乎在适用性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广义的战略管理概念。对某一领域实施战略管理,需要以该领域的整体为管理对象,是对一个领域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在造价管理过程中,应从造价管理机构、造价文化、执业(从业)人员能力和计价规则规范四个方面去认识和研究工程造价领域的战略。

管理战略一经确定,它将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中枢,并与管理机构、规范规则、造价文化、执业人员有着指引、反馈和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管理战略的部署,管理机构能够制定出适合国情和本地区实际的政策、办法:规范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造价文化将能够为造价管理提供理论依托;执业人员能够充分地发挥专业能力。因此,管理战略的确定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问题,它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这里所提出的造价战略管理模型只是一种新的尝试,把造价管理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角度去探索系统单元间以及它们与系统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求管理、演化过程的途径,使之朝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利用上述模型,我们可以清楚地把握:工程造价管理,无论其存在多少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管理战略、造价文化、管理机构、规范规则、执业人员业务能力五个方面。在把握其关系的基础上。分别去探索主要问题及其联系,最终求得解决问题的方式。这一尝试对于工程造价战略管理实践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管理战略思路

战略管理,是指将日常业务决策同长期计划决策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业务。造价管理战略是造价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未来发展的一种整体谋划,决定着造价管理的发展方向,涉及国内通用做法与国际惯例的关系、计算规则的确定、可操作性目标的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美国著名战略学家安索夫认为,战略构造应是一个有控制、有意识的正式计划过程;高层管理者负责计划的全过程,而具体制定和实施计划的人员必须对高层管理者负责,通过目标、项目、预算的分解来实施所制订的战略计划。从我国的具体国情看,建设部在本世纪初就提出,了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管理战略思路:

第一,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改革。要尽快研究和编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改变目前我国技术标准化建设滞后,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受制于人的状况,用高新技术标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以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契机,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改革,在由政府指导价转为主要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后,要重点组织制定有关配套的法规,规范计价行为。

第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完善《强制性条文》的同时,加快标准的修订步伐,适应技术进步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建立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制度。标准实施后,要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最多五年一次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标准复审工作。要跟踪国际标准化的动向、跟踪科学技术的发展动向,认真做好对国际标准的转化工作,提高标准的采标率。

第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标准化和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技术平台。信息化手段具有传递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运行成本低的优势。标准和工程造价、实施和信息反馈,政府的服务和自身的管理。必须利用信息技术。要建立起实用、高效、统一、协调的标准化和工程造价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扩大标准的影响范围,实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第四。要提高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自己培养的标准和造价管理队伍已有近100万人,要充分发挥这支专业队伍作用,重视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机制,推动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标准和工程造价工作完全由政府包办的模式必须转变。政府部门要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如:制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框架,统一计价规则。组织制定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关系密切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为满足政府投资工程需要的计价依据和建设标准,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同时,要把那些不宜由政府管理的事情如:咨询服务等,交由中介组织、协会等专业机构负责,发挥社会化优势。

第五。加强标准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力度。确保标准和计价规范的实施。加强标准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力度,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对标准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工作,常抓不懈,严肃执法,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三、造价文化对战略管理思路的影响

造价文化是指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长期形成的共同理念、方式、操作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换言之,所谓建设工程造价文化,是伴随最原始的居住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出现和发展,对其建造价格的估算而逐步发展、演变的计价过程、规则、模式和方法。造价文化既是长期传统的计价方式产物,又是现代技术影响的产物。它不是人为制造出来的,而是在传统继承上的扬弃。造价文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造价文化的传承就成为造价文化发展的必然途径。

造价战略根植于造价文化及其背后的社会价值观念。其形成过程是一个将造价管理系统中各种有益的因素进行整合以发挥作用的过程。造价文化的功能影响着造价管理机构,特别是影响着高层管理者的行为选择,从而影响着工程造价管理战略调整方向的选择及其组织实施,因此,造价文化对战略管理思路有着不可剥离的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它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以及协调功能三个基本功能上。造价文化的导向功能是指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引导着管理机构的决策者,特别是造价行业的战略管理者自觉地选择符合本行业长期利益的决策,并在决策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自觉地表现出符合行业利益和规则的行为;造价文化的协调功能主要指在相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引导下,造价领域各层次专业管理人员选择的行为,不仅要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而且必须要相互协调;造价文化的激励功能主要指工程造价执业或从业人员在计价活动中自觉地按照造价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来调整自己的计价行为。

造价文化的主流体现在要对建设工程施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要求对拟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工程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这些主流内容,几十年来历经了多次变革,其中几次重大变革形成了中国造价文化的新特点。即是说,中国造价文化的发展不是一种并行不悖、相互隔绝的静止形态,而是一种现代与传统的相互吸收、相互融合的发展形态。造价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本身,即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是落实建设部提出的“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要求的战略举措。它为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提供了先决条件,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有利于建设市场有序竞争。也有利于国内建设各方主体融人世界建筑市场。人类历史上,每一种先进的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都是在吸纳先进文化的优秀成果之后蓬勃兴起的。工程造价文化是在悠久的历史渊源背景下形成的。要使造价文化对战略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使造价文化发挥其功能,显示其特色,带动整个建设市场步入规范的轨道,就要加强物质文化建设,夯实工程造价战略管理的基础,为工程造价战略管理提供有效的手段,与此同时,通过塑造工程计价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挥其在工程计价中的规范作用,形成实施战略管理的巨大合力。

四、工程造价管理引用战略管理研究的展望

我国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战略管理的。国内目前在战略管理研究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从理论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企业多元化、以资源为基础的理论、核心竞争力理论、知识理论、基于人本导向的企业发展战略理论、以复杂性科学为基础的系统理论、和谐管理理论等开始受到高度的重视。通过对战略管理理论发展历程的梳理,可以把握战略管理思想演进的脉络,并对工程造价管理引用战略管理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战略管理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主流理论基本上发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而中国所处的环境与背景因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使得问题的选择与研究结果等方面并不完全同于西方。由此,在战略理论的研究与实践中应注意理论的适用性问题。展望我国工程造价引用战略管理研究的趋势,应该说是前景广阔的。事实上,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中。我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出战略管理思想。在实际应用研究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即战略研究在中国国情背景下如何较好地实现本土化。在重视战略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的同时,还要突出强调战略主体在理论运用和发展过程中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研究更加有效地聚焦于我国现时的造价管理战略问题,并最终获得较理想的研究效果。

在工程造价管理面临新的建设市场环境的条件下。战略管理理论应用到造价管理将会呈现如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1、制定造价管理战略的施行空间在扩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将从全国范围并考虑国际通用做法研究和制定造价管理战略,并从时间和空间角度通盘考虑,即:从时间角度着眼,管理战略不是短期行为;从空间范围看,管理战略要能使各地区具有可操作性,以获得最佳的管理整合效果。

2、造价管理战略具有高度的弹性。战略弹性是基于各地区和本地区现时造价管理办法及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经济系统对不断变化的、不确定情况的应变能力,这是战略管理弹性的主要核心部分。造价机构的现时造价管理办法及施工企业自身的应变能力决定了战略管理具有其弹性,制定的管理战略是否具有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战略弹性的幅度。

3、战略目标与各地区现行办法可能有局部的、暂时的不一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加之造价管理的底子不是很厚,因此国家制定的造价管理战略目标可能与某些地区的做法有局部的、暂时的不一致,这也是情理之中的现象。但各省市(地区)的总体战略目标应与国家的战略目标一致,局部的、暂时的不一致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磨合、适应,经过过渡期达到与国家战略目标一致的目的。

4、网络信息技术将在战略管理研究中居中心地位。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在分析研究中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把不同载体、不同区域位置的信息源以数字化形式贮存,以计算机为载体相互连接。以网络化的方式进行传输,从而达到快捷分析和利用相关资料,最终科学地制定出管理战略的目的。

5、制定战略的主体趋于多元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都将成为研究造价管理战略的主体,研究内容、形式、范围、深度由各自把握。但在战略研究过程中的测算、审定、结论、等方面要有一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