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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家具进入室内,使室内空气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由此引发的室内空气污染带来的健康问题也令老百姓叫苦不迭。室内环境与健康问题已成为公众瞩目的新热点,,也成为老百姓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现代人继“煤烟型”、“光化学烟雾型”之后,已进入以“室内空气污染”为标志的第三污染时期。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室内空气污染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之一。
二、室内空气污染的检测
随着室内空气污染的愈加严重,室内空气的检测也越来越被社会所关心和重视。室内空气检测是针对室内装饰装修、家具添置引起的环境污染超标情况进行的分析、化验的过程且出具国家权威认可(CMA)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值我们可以判断室内各项污染物质的浓度,并进行有针对的防控措施。
目前我国对宅内空气污染的检测标准分为两类:一个是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标准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另一个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GBl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即在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检测和验收,是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对建筑商和装修商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它规定了由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甲醛、氨、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氡气等五项污染物指标。工程验收时,只有当上述5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该标准规定时,方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否则,不准交付使用。该标准把住宅、医院、学校教室、幼儿园、老年建筑等划为I类民用建筑工程,把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餐厅、理发店等划为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涉及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甲醛等物理、化学、生物、放射性四个方面19项指标,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实质上是一个健康人居环境的基本标准,目前对建筑开发商、装修商、家具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笔者所在单位从2004年通过“CMA”计量认证,取得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多年来为地方上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居民的家居住宅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服务。在近年来开展大量的检测工作中,对室内空气污染及防治作出了一些研究和思考。
三、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因素很多,主要有:1、室内装修材料及家具的污染;2、无机建筑材料如建筑物墙体材料的放射性物质;3、做饭、吸烟等燃烧导致的气体污染;4、人体自身新陈代谢和日常活动造成的污染。其中又以室内装修材料及家具导致的污染最为主要。由于室内装修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细木工板、纤维板、胶合板、油漆、涂料、胶粘剂以及家具、地毯等都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机气体污染物,最主要的有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氡。下面主要介绍这几种污染物的来源和对人体产生的不同危害。
(1)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主要来源于室内装修和家具常用的高密度板、胶合板、大芯板以及人工板材、复合地板等。因为生产人造板和家具所使用的胶粘剂是以甲醛为主要原料的脲醛树脂,人造板中残留的未反应完全的甲醛会逐渐向周围环境释放,是形成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体。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人体的呼吸道具有严重的刺激,可引起过敏反应。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出现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的刺激症状,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严重的会诱发鼻腔.口腔,咽喉、皮肤和消化道的癌症。甲醛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列为人类致瘸物。
氨: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刺激性臭味的气体,比空气轻。主要来源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特别是在冬季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混凝土防冻剂,含有大量氨类物质。另外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也可释放一定量的氨,但是这种污染释放期比较快,不会在空气中长期大量积存,对人体的危害相应小一些。据介绍氨通常经呼吸道为人体所吸收,可引起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免疫系统等损害。长期接触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氨被呼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咳嗽、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呕吐、乏力等,严重者有肺水肿等。
(3)苯、甲苯和二甲苯:通称苯化合物,主要存在于油漆、涂料添加剂与稀释剂、胶粘剂中。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苯、甲苯、二甲苯会引起慢性中毒,可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
(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有机酮、胺、醇、醚、酯、酸等。室内装饰过程中,TVOC主要来源于室外空气中进入;装饰材料、清洗剂、化妆品、蜡制品、地毯、家具、激光打印机、影印机、粘合剂以及室内的油漆涂料中散发出来。人在被TVOC污染的环境中,将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同时可导致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肝、肾和血液中毒,TVOC污染严重时可致神经机能失调及痴呆,所以防止过分暴露在TVOC中是十分必要的。
(5)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无色气味。室内氡的来源室内装修过程中使用的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天然石材。常温下氡及子体在空气中能形成放射性气溶胶,辐射到人体后产生一种生物效果,会对人体内的造血器官、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伤。氡是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A类主要环境致癌物质之一。
四、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控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带来的污染令人感到恐怖,但是我们也不必谈其色变,笔者认为,虽则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本身观阶段无法做到绝对的无污染,但并不意味着环保装修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我们进行科学的防控。一是从源头上控制室内污染,要科学选择环保装修材料。我国巳在2001年底出台了包括人造板、内墙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10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控制标准,消费者在进行装修时应选择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绿色环保产品,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才能投入使用。二是合理的控制人造板等容易产生污染的装修材料的使用。有害物质的含量是由全部装修材料(包括家具)中有害物质的总量决定的,即使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材料装修,室内空气不一定达到国家有关空气质量的标准,所以要尽可能的减少装修材料的使用量,将空气污染的限量值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工业及交通运输等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煤和石油的大量使用,将产生的大量有害物质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排放到大气中,当其浓度超过环境所能允许的极限并持续一定时间后,就会改变大气特别是空气的正常组成,破坏自然的物理、化学与生态平衡体系,从而危害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健康,损害自然资源及财产、器物等,对污染问题进行控制处理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环境空气的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04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33号)
二、大气污染的成因
1、大气污染的含义
大气污染是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其含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大气质量发生恶化,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如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活火山、自然逸出的瓦斯气,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方。
2、废气污染的成分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和人类健康威胁较大且绝对排放量较大的废气主要包括:含NO x、SO2、P、As、PH3、CO、HF、C2HCl3、C2H3Cl3,等污染物的有毒气体及其他气体。
原因分析
(1)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关键原因
1)市政建设。城市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引发扬尘天气的直接原因。
2)工业布局。工矿企业的分散性使城区的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工业生产过程。化学工业、煤炭工业等,就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部门,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4)交通运输。近些年来,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剧增多。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
5)绿化。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绿化还没有跟上工业发展的步伐。只有政府、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绿化已基本达标,而整个城区的绿化却远远达不到要求。
(2)地形与气候因素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特殊,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和扩散。
三、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
1、防治大气污染的途径
大气污染防治的途径很多,主要有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合理使用煤炭资源、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应用绿色植物净化大气等。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是实现清洁生产、减轻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
(2)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大力开发水利资源,有步骤地发展核能,努力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我国水能资源仅开发5%,还有95%待开发,大力开发利用水利资源是调整我国能源战略、改变能源结构的首要任务。
(3)采用高新技术,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推广型煤,改进燃烧方式。
(4)依法强化城市大气污染管理,进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2、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大气中常见的污染物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烃、铅、氟化物、臭氧和苯并芘。颗粒物质的测定:颗粒物质是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最大、成分复杂、性质多样、危害较大的一种,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还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反应床。在某些情况下,颗粒物质与所吸附的气态或蒸汽态物质结合,会产生比单个组分更大的协同毒性作用。
3、综合整治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与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改进落后的燃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提高道路硬化率,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与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与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结束语:
目前,我国人均耗能水平还很低,是世界人均的l/4,能源消耗量也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近期内,我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为主,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会加重我国大气污染程度。因此,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还需以命令控制型与法律、法规手段为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环境经济手段将是我国环境政策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煤灰纱是指被空气中煤烟尘污染的细纱。由于烟尘型污染,空气进入纺纱车间后,生产出来的洁白管纱会变成灰黑色,在管纱下部犹为严重。用煤灰纱织出的白坯布面上形成有不规则的黑条,不能用于漂白和浅色加工。煤灰纱的发生具有以下特点:1、时间长,春秋季节会不同程度地发生,霉雨天气,雾天最为厉害。2、影响面积大,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往往会出现大量的煤灰纱。3、 产生机理复杂,影响因素多,至今还无十分有效的防治措施。
1 产生原因
1.1 室内空气中烟尘颗粒的存在
室内空气中存在的烟尘颗粒由室内外两个污染源产生,即侵入室内的室外空气中烟尘颗粒和纺织机械滋生的油烟颗粒。
室外空气中的烟尘颗粒未经有效过滤即进入车间是煤灰纱的形成的条件之一。侵入途径有:当室外新风进入空调间时,大气中的烟尘在没有经过有效过滤的情况下就与回风混合进入车间;由于风压和热压的作用使车间呈负压,室外含烟尘空气经过门窗缝隙直接渗透进入车间。
处于高速旋转状态的纺织机械零件所产生的高温,会使机油析出细小颗粒甚至炭黑,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1.2 静电吸附作用
被排放出来的煤烟灰,在其产生和运动过程中,由于相互摩擦、碰撞、接触带电体等原因,几乎总带有一定的电荷。另一方面,由于纺织纤维均为不良导体,在牵伸、卷绕过程中,纤维与纤维之间、纤维与皮辊之间、纤维与钢丝圈之间的摩擦极易产生静电。再则,纱穗在细纱机上,由于加捻和缠绕的需要,线速度很高,与空气形成一对等值的反向摩擦力,它的荷电性和粘附性更强。正负电荷相互作用形成煤灰纱。纱的支数越高,纱穗在机上与空气接触的时间愈长,线速度愈大,因而媒灰纱现象也愈严重。一般纺40支以上产品时,容易产生煤灰纱。
总之,煤灰纱的产生是烟尘颗粒存在和静电吸附共同作用的结果。
2 大气对烟尘颗粒的输运作用
煤灰纱形成时大气背景的恶化究其原因,与大气对流层出现逆温层,风力输运,气压分布,日照时间等条件有关。因此,分析烟尘颗粒在大气层中的流动情况,即可清楚地了解煤灰纱形成的气象条件。
2.1 逆温层中的热泳作用
由于烟气内含有水汽,属湿绝热膨胀,有汽化热放出,并继续上升,以湍流形式流向高空。这样烟尘颗粒扩散良好,附近纺织工厂纺纱过程中形成煤灰纱的几率不大。若至夜晚,由于地面不再受到阳光照射,地表温度逐渐下降,而地面上空的空气由于接近完全透明体,没有多少辐射能散失,这样会形成地表温降快,而高空温降慢,地表温度低于其上面空气的温度。所以在晴朗的夜晚,会形成离地高度愈高,温度亦愈高的现象,即形成逆温层。一旦逆温层高于烟囱排气口一定距离,因为烟囱排出烟气绝热膨胀发生温降,而其上空气温度比烟囱烟气温度高,则烟囱排出的烟气不能很好的扩散,由于热泳作用温度较低的烟气发生下沉。加上未燃尽的炭粒和煤灰较空气重,亦向下沉,故烟囱附近空气污染严重,易发生煤灰纱。
在气候恶劣时,如冷空气与热湿空气交锋时,热湿空气爬到上方亦会形成逆温层。在这种情况下,也易形成煤灰纱。清晨时,阳光照射地面,地面吸收太阳辐射能温度上升,但近地面一部分空气温度低于地表面温度,烟囱口上部仍为逆温层,烟气不能扩散,往下沉,产生漫烟流,对周围空气的污染最为严重,纺织工厂此时煤灰纱亦最严重。
2.2 风力输运作用
风对烟尘颗粒有极强的裹挟输运作用, 总是将与空气密度大体相近的烟尘输送到远方。风向决定了被煤烟灰污染的区域(总是在污染源的下风方向)。风向是忽上忽下、忽左忽右的,风速也是时强时弱的,这种大气湍流运动的结果,造成流场各部分之间强烈的混合。风速愈大,湍流愈强,煤烟灰扩散的速度就越快,稀释的就愈好,空气中的浓度也就愈低。但本地区空气中煤烟灰的浓度低,即有可能造成其它地区煤烟灰的浓度升高。反之,即使本地区空气质量良好,也有可能由于风力输入了其它地区的烟尘,从而形成煤灰纱。
2.3 气压分布的作用效应
空气污染还与大气压有着密切的关系,低气压域内,空气有上升运动,而且通常风速较大,大气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煤烟灰的扩散稀释;相反,在较高的大气压域内,天气晴朗,风速较小,空气有较大范围的下沉运动,形成逆温,阻止向上湍流空气的扩散。如果有连续几天的微风和逆温,便呈现“空气停滞”现象,使大气对煤烟灰的扩散能力下降,从而出现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的污染危害。
大气条件属自然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无法抗拒与改变的。但是,我们可以探索并掌握其规律加以防备,改善现有的生产条件,减轻甚至避免煤灰纱的产生。
3 煤灰纱出现的特征性规律
3.1 区域特征
在城市中心区、重工业区、紧靠交通枢纽的地区极易产生煤灰纱。1.因为城市中心居民多,厂区周围的居民设施多,有不少以燃煤为主;工厂、机关单位生活取暖、茶炉、锅炉燃煤;都要产生大量煤烟排入空中,这一点在我国西北地区尤为突出。加之马路上的细小尘埃,经车辆行驶后飞起,也漂浮在低空中,进入冬天。天冷气压低,这些黑灰大都在空气的低层,形成了煤灰纱的污染源。2.在重工业区,由于动力和工艺的要求,绝大部分地方都是烟囱林立。尤其是火力发电厂、炼钢厂的周围空气污染及其严重。3.交通枢纽是物资周转的中心,车船来往频繁,由车船行驶散发和卷扬起的粉尘包括烟煤灰浓度极高,空气污染情况严重,极易产生煤灰纱。
3.2 季节特征
产生煤灰纱机布较多的季节为l季度和4季度,即每年的10月初到次年的3月初,中国南方的梅雨季节。因为每年的10月初到次年的3月初,室外气温一般在0——l0℃或更低,相对湿度在85—100%的条件下,而且这种气候气压更低,风速0——0.2m/s,空气处于基本无流动状态,大气中的细小尘埃都分散在下层空间。形成煤灰纱污染源。同时,九月下旬至十月上旬,由于农民焚烧秸杆造成空气污染也不容忽视。
3.3 日周期变化特征
煤灰纱并非全天侯出现,在晴朗的白天,阳光充足,地面温度较高;而到夜晚静风无云,昼夜温度变化较大时,易产生煤灰纱。总的来说,一般产生于夜晚至清晨10时之前,究其原因,与大气对流层出现逆温层有关。
清晨,阳光照射地面,地面吸收太阳辐射能,温度上升。但近地面一部分空气温度低于地表温度,烟囱口上部仍为逆温层,烟气不能扩散,往下沉,产生漫烟型烟流,污染周围空气最为严重。及至上午9—10时以后,烟囱口的上空逆温层逐渐消失,排出的烟又可充分向上扩散,煤灰纱因此亦可消失。
3.4 纺纱的品种特征
所纺产品不同,煤灰纱疵布也不同,一般在涤棉、纯涤品种上最为多见。而在纯棉、纯粘胶产品上则基本无煤灰纱。因为涤纶产品易产生静电,其可纺比电阻值应是105Ωcm,但因为涤纶生产厂家不同,此比电阻值有变化。细纱锭子在高速回转时,管纱与车间空气摩擦而产生静电,其周围形成静电场,在静电的作用下,管纱对其周围空气中的煤灰有吸引力;同时管纱在高速回转中对灰粒产生离心力。灰粒在静电和离心力的同时作用下,就依附在管纱表面的毛羽尖端上,并逐步形成积聚,时间越长,空气中灰粒越多,煤灰微粒积聚也愈严重,最终形成煤灰纱。
4 防治措施
防治煤灰纱需要从两方面考虑:1、防止烟尘颗粒的侵入;2、消除静电效应。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比较有效的消除煤灰纱现象。
4.1 防止烟尘颗粒的侵入
从烟囱或汽车尾气中大量排出未经完全燃烧的碳黑及油烟颗粒很难用单一的除尘机理加以清除。由于油烟粒径在0.03μm—1.0μm之间。而碳黑粒径在 0.01μm—0.2μm之间,在此粒径范围内尘埃和水滴表面存在一层气膜。很难被水润湿洗涤沉降,也就是说空调用淋水室失效。又因为粒径范围很小,用常规的过滤方法也无能为力,所以必须层层设防,采用复合机理的方法加以有效清除。
4.1.1 厂址、厂房型式的选择
纺织厂的厂址应选在城市郊区,远离重工业带和交通枢纽,并应尽量处于上风区(风向资料可由当地气象站、台提供)。如果条件不允许,也要偏离主风带,以避免风力输运作用。在厂区周围和内部的绿化工作不容忽视,自然或人工植被是一道良好的污染物阻挡屏障。
考虑到风压和热压的作用,厂房以新式封闭厂房为宜。旧厂房的改造因地制宜,各有特点,但一般采取增设过滤装置(同时应调机负荷),加强门窗的密封性等做法,但效果不尽人意。现在出现的某些新方法也用于旧厂房的改造,效果有待检验。
4.1.2 新风的处理
新风口直接从室外吸入空气,是防止烟尘颗粒入侵的关键部位,必须加强防治工作。目前加设8mm厚过滤海绵窗或长毛绒过滤材料,以及在铁丝网或尼龙网框架涂副一层粘性较大机油的作法效果并不理想。
有关资料提出静电——纤维过滤方法。也就是,让新风在高压电晕线和接地极板之间通过,使粉尘粒子荷电(或通过x射线,放射线辐射使粒子荷电)。荷电粒子随气流进入过滤段,在纤维过滤层发生粉尘沉积。目前公认的粉尘粒子荷电基本机理是:(1)离子碰撞,即离子与粉尘粒子发生碰撞,离子被粉尘粒子俘获,使粉尘荷电;(2)离子扩散,即离子浓度差引起离子扩散,在此过程中,把电荷传给粉尘粒子。虽然负电晕放电比正电晕放电效果好,但负电晕放电会产生比正电晕多的多的臭氧(03)和氮氧化物(N0x),故采用正电晕。在这种过滤器中,纤维滤料应当具有高比电阻和低吸湿性,以保持其中的电场。可以用木纤维、玻璃纤维、各种合成纤维以及石棉做过滤层,且气流通过滤料必须保持低速度,因为静电作用对速度是敏感的。但低气流速度,势必造成设备投资增加,空调室占地面过大(这一点尤其不利于旧厂房的技术改造),同时加大了维修保养的难度。
采用新型自荷电过滤材料,可以弥补静电- -纤维过滤方法的不足。自荷电过滤材料的纤维本身带有静电,当烟尘颗粒随气流通过滤料层时,随即荷电被捕捉。此方法不仅省却了荷电段减少了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而且维修保养极其方便,只须定期更换滤料即可。对于旧厂房改造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4.1.3 回风的处理
实践中往往只注意新风口,而忽略回风口的空气过滤作用。其实室内空气污染也是形成煤灰纱的因素之一,这只有靠回风过滤段来解决。纺织机械很多零件处于高速旋转状态,机油吸收摩擦热后,会释出细小的机油颗粒,如果温度过高还会产生炭黑。若回风未设过滤段,当室内污染物浓度达到一定浓度时,也会产生煤灰纱。建议在回风处加设过滤装置。
4.1.4 喷水室的改进
如果在新风口只是设置了简单的过滤网而不是高效滤料,则可与皂化喷水室联合使用,以达到净化空气的作用。这是一种空塔洗涤装置,它借助于水滴及溶解其中的洗涤剂的共同作用,来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当气流与水接触时,除了尘粒的惯性碰撞、扩散、凝聚等净化机理外,还由于洗涤剂溶液降低了水的表面张力,并发生润湿、乳化、分散、起泡等作用,有较强的去污能力,使细小尘粒得以去除。
水滴的雾化情况关系到除尘效果,为了增加气液两相的接触面积,要求喷出的水滴细小;但过细的雾化增加了脱水和除沫的困难,且在生产现场应用时易造成喷嘴堵塞,故宜选用中喷型喷嘴。但喷水室皂化对空气的热湿处理是否有影响,未除净的泡沫对工艺和设备是否有影响,还有待商榷。
笔者倾向于采用高效滤料,喷水室专职热湿处理的结合。
4.2 消除静电效应
煤灰纱最终产生的原因是纱线产生静电而捻加上烟尘。如果用抗静电剂对纱线进行处理,消除纱线上的静电,必然会减少甚至消除煤灰纱。抗静电剂是化学药剂,具有较好的导电性和较强的吸湿性。在容易产生静电的纺织材料中加入抗静电剂后,能降低材料肋体积电阻或表面电阻,加速静电泄漏,消除静电。抗静电剂是消除纺织静电最经济、最实用的方法。
抗静电剂是通过减少静电的发生,加快静电的逸散,或通过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而起到消电作用的。
抗静电剂在纤维表面形成了一层柔软滑爽的亲水性高聚物覆盖膜,增大了纤维与摩擦物之间的接触间隙,减小了接触面积,减少了摩擦,起到了抑制静电积累的作用。
加快材料上静电的散失速度是大多数抗静电剂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抗静电剂的分子由两个基团组成,一个是电子分布比较均匀对称而无极性的基团R,另一个是有极性的基X.对极性物质水来说,基团R很难与水分子结合,称疏水基;基团X则易与水分子结合,称亲水基。当抗静电剂涂敷于纤维表面时,由于抗静电剂的极性亲水基团与纤维极性基团的相互作用,使抗静电剂分子在纤维界面上形成定向排列,其疏水基向着纤维,而亲水基朝向空气,从而在纤维面上形成连续的亲水表层,有利于吸收水分而使纤维的电阻值下降,加快材料上静电的散失速度。
抗静电剂起作用的另一种方式是离子化。离子性的抗静电剂本身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这种抗静电剂分子在表层水分作用下发生电离,显著提高了纤维表面的导电性。此外,离子性抗静电剂还可通过中和表层电荷的方式消除带电。
5 结论
煤灰纱现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社会整体生产背环境空气恶化的产物。从过滤净化技术上讲,单一的除尘机理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用多种除尘机理相结合的方法。从社会角度来说,只有动员社会的力量,改善能源结构,对排放煤烟灰的工厂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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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the indoor air pollutants benzene for the harm to human body, the sour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makes a further analysis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air pollution, benze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X5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苯是室内空气污染物之一,是有芳香气味、易挥发、易燃、低毒,有致癌可能性的无色透明液体。
1、苯对人体的危害
“苯”,俗称天那水,是一种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蒸汽有爆炸性,常温下挥发很快。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汽可发生急性苯中毒,出现兴奋或酒醉感,伴有黏膜刺激症状。轻则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重则昏迷、抽搐及循环衰竭。直至死亡;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苯后可发生亚急性苯中毒,出现头昏、头痛、乏力、失眠、月经紊乱等症状,并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表现为迅速发展的贫血、出血、感染等。苯中毒对身体的危害归结为3种:致癌、致残、致畸胎。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
(1)苯对造血系统造成危害,可导致人们(特别是孕妇)贫血、感染、皮下出血等。长期低浓度暴露会伤害听力,导致头疼、头昏、疲劳乏力、面色苍白、视力减退及平衡功能失调问题。严重时可使骨髓造血机能发生障碍,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若造血功能完全被破坏,可发生致命的颗粒性白细胞消失症,并可引起白血病。
(2)皮肤反复接触导致红肿、干燥、起水疱,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尤其对孕妇和胎儿影响严重。可导致胎儿患白血病。
(3)苯会对皮肤和上呼吸道造成损伤。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得干燥脱屑,有的会出现过敏性湿疹。喉头水肿、支气管炎及血小板下降等病症也与苯污染超标有关。
2、苯的来源
家庭和写字楼里的苯主要来自建筑装饰中使用大量的化工原材料,如涂料,填料及各种有要溶剂等,都含有大量的有机化合物,经装修后发到室内。主要在以下几种装饰材料中较高:1、油漆。苯化合物主要从油漆中挥发出来,苯是油漆中不可缺少的溶剂。2、各种油漆涂料的添加剂和稀释剂。
3、各种胶粘剂。特别是溶剂型胶粘剂在装饰行业仍有一定市场,而其中使用溶剂多数为甲苯,其中含有30%以上的苯,但因为价格、溶解性、粘接性等原因还在被一些企业采用。一些家庭购买的沙发释放出大量的苯,主要原因是生产中使用了含苯高的胶粘剂;4、防水材料。特别是一些用原粉加稀料配制成防水涂料,操作后15小时后检测,室内空气中苯含量超过国家允许最高浓度的14.7倍。5、一些低档和假冒的涂料,也是造成室内空气中苯含量超标的重要原因。
3、室内空气中苯的防治
3.1材料
防治苯污染的材料主要有:(1)物理吸着性材料,如活性炭、沸石、其他硅酸盐等(2)化学吸着性材料,如以活性炭或沸石为载体,加进各种化学反应物质使其与苯产生化学反应(3)离子交换型净化材料(4)光催化材料(5)喷雾型化学反应材料(6)稀土激活无机净化材料(7)空气净化素—纳米型多功能健康材料。
3.2方法
防治苯污染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装饰材料的选择
装修中尽量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和污染少的装修材料,这是家庭室内空气中苯含量高低的关键所在。比如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油漆、胶和涂料。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水性材料等。
(2)装饰公司的选择
要选择带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装饰公司,并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注明室内环境要求,特别是有老人、孩子和有过敏性体质的家庭,一定要注意。现在一些绿色装饰公司采用无油漆工艺,可以使室内有害气体大大降低。
(3)良好的室内通风
室内通风是清除苯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可选用空气置换装置或自然通风,这样有利于室内材料中苯的散发和排放。室内通风要注意根据季节、天气的差异和室内人数的多少来确定换气频度,通常在春、夏、秋季都应留适当的通风口,冬季每天至少开窗换气30min以上,但其只用于污染较轻的场合。
(4)利用天然植物
经研究发现最原生态的办法就是植物吸收。在室内盆栽一些能净化空气的植物,如吊兰、虎皮兰、绿萝、鸭脚木、散尾葵、发财树、元宝树、红掌、孔雀竹、非洲茉莉等,对去除苯污染物的效果也比较好
(5)吸收剂去除苯
用两脸盆热水泡300g红茶,放入居室中,并开窗透气,48h内室内刺激性气味基本消除。也可以购买800g颗粒状活性炭去除苯,将活性炭分成8份,放入碟中,每个居室放2~3碟,72h可基本去除室内异味。有条件的家庭也可以选用光触媒和空气净化器等方法去除有害物质。
4、总结
随着国家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室内苯污染的控制与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内外对苯的空气净化技术已经有较多应用于实际,同时各种新方法新技术也在不断得到研究,其中纳米光催化技术是空气净化技术研究的发展趋势,同时由于各种方法都有自己的优缺点,针对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尤其是多种技术相结合利用可对室内苯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报
空气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形成了以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和京津冀环勸海城市群等为代表性的区域城市群。但是,现在这些城市群的空气污染却日益严重。城市环境保护在国家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两大公共组织系统,都应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地方政府独立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和巩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弃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公共物品的生态环境,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往往导致“公地悲剧”——过度使用,由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指使用者不可能或者很难被排斥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往往导致“搭便车”心理——供给不足。我国空气污染治理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空气污染控制体系。实践证明,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往往是有效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有效机制之一。但是,在对待空气污染问题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明显的行为差异。这使得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地方政府环保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中央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环境政策执行力度不强。
所有这些情况都给大气防治政策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导致政策执行力度不强。
中央政府颁布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时,地方政府会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地方政府认为该政策对本地区有利,且执行该政策能够获得晋升时,就会积极实施执行;而当执行某些政策时,地方政府尽管能够获得晋升,但自身利益却受到损失时,地方政府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予以执行,使得这些政策走形甚至失效。这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就会产生。
中央政府放权让利措施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对资源支配权与经济决策权的掌握力度,地方政府独立的利益主体意识和地位日渐凸现。地方政府不但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微观经济主体(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信息互通的中介和桥梁,同时也是他们的双重利益代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微观经济主体之间扮演着双重角色: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表者,实行对本地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中央政府通过定期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来评定其是否尽职;地方政府是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者,是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代表,追求本区域利益最大化。
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决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展本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生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但随着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扩大地方政府已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指令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地方微观主体的利益代表,是地方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它必须对地方选民负责,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福利和公共设施等事业,以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地方政府的这种双重角色将地方政府推入了两难境地:地方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中间层次,它要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帮助中央政府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而作为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代表,它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所追求的是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弃关系。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简单地将本区域GDP的增长视为其政绩和利益的体现,这就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对本区域的空气污染治理。
利益是处在生产力和人类需要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生存与社会活动的客观条件;需要是利益的自然基础,而社会资源则是利益的载体和具体内容【3】。利益博弈的产生是由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及他们对利益差别的追求。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正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差别的客观存在,才导致了他们的利益博弃行为,形成政策博弃。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博弈形成的根源。
在本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中,有如下几点假设:
a.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人格化的理性的个体。
b.中央政府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地区利益的最大化。
c.假定中央政府制定的环保政策都是正确的,只要地方政府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就能够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d.地方政府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e.企业是理性的,总是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有可能,不会对环境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的静态博弃模型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的行为决定了中央政府的战略选择。
中央政府监督与否,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时支付的成本与不治理时支付成本之差(C2-C3),还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F1+F2)。在(C2-C3)—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与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负相关。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越大,其监督的积极性就越低。因为高奖励会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高罚金对地方政府是一种威慑。在奖惩力度一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与(C2-C3)正相关。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时支付的成本与不治理时支付成本之差越大,地方政府越不愿意治理,这时中央政府就更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的高低,是由中央政府的监督成本和奖惩力度决定的。当中央政府奖惩力度一定时,中央政府监督成本越高,中央政府越倾向于“不监督”,这时,地方政府治理的积极性就越低。当中央政府监督成本一定时,增大奖惩力度都会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的积极性,这与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的现实是一致的。对于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自然希望出现地方政府主动对空气污染进行治理,而中央政府无需监督的理想局面,即均衡点为(治理,不监督)。为此,可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双方的支付函数,如中央政府可给予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补贴,加大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奖惩力度等,则地方政府从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获益,从而自觉主动地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于那些不进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放任排污企业的地方政府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中央政府加大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积极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模型的改进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加大对不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放任排污企业的某些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并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地方政府自主地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那对整个社会效益而言,都将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此中央政府应当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并且加大对违规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促使社会总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引言
室内空间主要包括家庭住宅、工作单位、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汽车、火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等环境。对于现代都市居民而言,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其中儿童和老人在室内时间更长,在北方严冬及南方酷暑季节,人们在室内的时间可高达达90%以上。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以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自己家居、工作、生活娱乐等环境的条件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室内装修不断升级,但由于装饰施工材料以及装饰施工等各方面原因,在精心装修后的室内环境里,甲醛、苯等污染物超标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室内空气污染物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不仅可以引起人体的不舒适、慢性呼吸道疾病,严重时还可以引发白血病等癌症[1-2]。
如何防止室内空气污染,净化室内空气,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来看,去除室内空气污染比较常用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微生物处理法、物理吸附法以及化学氧化法。尽管上述这些方法虽然对甲醛、苯等空气污染有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也存在以下主要缺点:一是能耗偏高,二是效率低,三是污染物去除不够彻底,容易带来二次污染,这些缺点使得这些方法的应用和推广收到限制。人们迫切要求研制开发绿色环保,低耗高效的新型污染去除材料以及室内污染处理技术。
部分绿色植物如绿萝,吊篮,龟背竹,具有吸收有毒气体的功能,但天然植物的种植需要合适的温度、水分、阳光、雨露及肥料,如果在密闭的商场内,汽车内等室内场合,很容易死亡。
纳米TiO2是一种新型环保的功能纳米材料,它无毒无害,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以及优异的光催化活性。作为光催化剂,纳米TiO2在水处理,空气污染物处理,杀菌消毒等领域有着广泛应用[3]。为了适应日常生活的需要,也开发了不同形式的纳米TiO2光催化剂,比如可以接受日照净化空气得光催化剂窗帘、光催化剂涂料等,但这些产品都是固定在一个位置,也不具备美化环境的效果。而本设计是将纳米TiO2光催化性能应用到空气净化领域的一个新思路。文章介绍了一种基于光催化技术降解室内空气污染物的仿生植物的设计,从移动性,美观性及实用性角度来看,都是一种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及市场的光催化产品。
1 仿生光催化植物的空气净化原理
光催化是指在光照条件下,光催化剂可以借助光能把有机污染物降解成为CO2以及H2O等无机小分子的一种方法。降解过程中利用太阳光的能源,光催化剂本身不消耗,可重复使用,并且没有二次污染,是高效、经济、环保的绿色处理方法。近几十年来,光催化技术得到不断发展,从最初的TiO2一种,已经发展到氧化物、硫化物、复杂氧化物等多种不同光响应能力的系列和产品。光催化锅中中,光催化剂能够将水或者吸附的溶解氧转化成羟基自由基(・OH)和超氧离子(・O2-),而这些基团都具有非常强的氧化性,能够降解大部分有机污染物,甚至能够降解无机物。
目前的研究发现,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有:甲醛、苯系物、氨气、氡气等。通过光催化技术可以实现快速分解多种气相有机污染,其中包括醛、醇、酮、烃、等等,在室内空气污染中,甲醛和苯系污染物最多,危害也十分严重,是最需要净化的两类污染物。
甲醛为一种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无色有毒气体,是制造树脂、油漆、塑料等产品的原料,也是装饰用人造板中粘合剂的重要原材料。甲醛的释放过程可能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甲醛的吸入不仅可以引起人体呼吸道疾病等一系列疾病,对人体的神经系统以及免疫系统也有明显毒害,严重时可致畸、致癌。苯系污染物主要为苯、甲苯以及二甲苯,是一种无色或浅黄色透明液体,容易挥发,具有强烈芳香气味,易燃烧有毒性,它主要来源于装饰用涂料、油漆、粘合剂等等。空气中苯系污染物的吸入可导致头痛头昏、贫血以及感染等症状,长期大量吸入可影响生殖系统,严重时可引起白血病等重大疾病。
甲醛以及苯的光催化降解机理主要是:在光照条件下,光生电子和空穴可以将催化剂表面的吸附的氧气和微量水还原或氧化为・O2-和・OH,然后在空穴、・O2-和・OH这些具备强氧化性的基团作用下,进一步实现甲醛以及苯的深度氧化,最终变为CO2和H2O,达到空气净化的作用[4]。
2 仿生光催化植物的主要结构
针对上述现状,文章设计了一种仿生TiO2光催化植物,植物主要包括有害气体的吸附体系,紫外及可见光吸收体系以及光催化降解体系。图1是文章所设计的仿生光催化植物示意图,光催化降解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1)有毒气体吸附系统:有毒气体降解的第一步是有毒气体的吸附,本设计主要是利用活性炭与泡沫镍的优良吸附功能。仿生植物主干枝条采用泡沫镍材料制备,中空部分采用活性炭颗粒填充,叶片部分以泡沫镍为支撑材料,将活性碳毡与泡沫镍粘结。(2)有毒气体光催化系统:植物叶片表层进行光催化剂TiO2的包覆。TiO2的包覆可以通过水解沉淀法以及溶胶-凝胶法来实现。通过活性炭与泡沫镍吸附到仿生植物表面的有毒气体再经过与TiO2光催化剂反应,在光照条件下,进行光催化作用,将有毒气体分解,实现空气净化。
仿生光催化植物与已有光催化技术相比较,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两点:(1)实现了有毒气体吸附与降解的一体化。目前已有一些活性炭材料用于有毒气体吸附,但通常只是用其吸附功能,很容易达到饱和而失去活性,另外吸附饱和的活性炭在遇到光照或者温度升高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脱附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而仿生光催化植物的设计,不仅解决了有毒气体的吸附,而且实现了有毒气体的进一步光催化降解为无毒气体。(2)实现了美化环境与净化空气的一体化。目前的一些光催化剂都是以粉末、块体之类出现。仿生光催化植物可以做成多种形式,如圣诞树,阔叶植物,针状植物等。通过大小、形状以及颜色等变化,植物可以设计成多种形式,适合于各种室内空间,如商场,会议室、汽车、家庭、饭店等,不仅可以净化空气,还可以起到装饰作用。与天然植物相比,无需进行种植,可长时间重复使用,并且,光催化植物移动位置也十分方便。
3 结束语
文章设计了一种日光响应的室内空气净化光催化仿生植物及其制备方法,其中日光响应的室内空气净化光催化仿生植物是由泡沫镍金属复合活性炭仿生植物以及包覆在叶片表面的纳米TiO2光催化剂构成。该仿生光催化植物不仅可以美化室内环境,还可以利用日光,降解空气中有毒污染物,如甲醛,苯等。该仿生植物具有较高的反应活性,在日光照射下,可以有效去除空气中有机污染物,净化室内空气的目的,在室内空气净化方面具有广阔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景盛翱,戴海夏,钱华.光催化技术及其在室内空气净化方面研究现状[J].上海环境科学,2010,29(1):21-25.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18-02
在世界公害事件中,仅空气污染事件就有五个,而其中欧盟所属国家就发生了两起,即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和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这两个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由此,欧盟对大气污染高度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预防和治理。
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大气环境质量是人们主要的关注对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成为欧盟最活跃的立法领域之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空气质量法、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治理法以及与交通有关的空气污染治理法。
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空气质量框架指令,1996)、《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关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关于在成员国内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和站点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数据的决定》(1997)、《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2008)等。
欧盟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排放源立法主要有:《欧盟关于限制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特定空气污染物质的指令》(1994,2001)、《关于从汽油仓库和从终端到汽油站运送过程中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关于限制在特定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关于降低在特定液体燃料中硫含量的指令》(1999)、《废物焚化指令》(2000)、《关于国家特定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车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1998年的《关于汽柴油质量的指令》(1998)、《关于修订1998年汽柴油质量的指令》(2003)等。
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很强。比如,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中,主要分六大部分对空气污染防治和维护空气环境质量做出规制,分为一般条款、空气质量评估、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规划、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报告制度等。在空气质量评估一章中,第一部分是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微粒物、铅、苯和一氧化碳等做出规制;第二部分对臭氧的评估做出规制。在每一部分中,都包括有评估体制、评估准则、样本选择等内容;在空气质量管理一章中,首先对限值以下的污染物水平做出规定,然后区分出保护人类健康所需要的限值、警报阈值和临界值;对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的PM2.5暴露削减目标、达标值和限值做出规定,划分区域和城市群,确定不同的臭氧浓度超出目标值和长期目标的要求,并规定了出现超标时要采取的措施,还考虑到自然资源对污染治理的贡献,冬季沙化道路或盐碱道路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各区域的特殊情况,规定最后达标期限的延长以及遵守特定限值义务的免除。二是注重大气污染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和执行报告,各种环境空气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免除义务信息、延期遵守信息等,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媒体免费获得;各种执行报告包括所有污染物质控制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超出限值、目标值、长期目标、信息阈值和警告阈值的水平等。三是注重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合作,共同降低空气污染。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建立了《成员国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站点之间空气污染测量信息和数据交换指令》,使成员国能够及时获得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
(一)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的这种总量控制制度是针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中图分类号]Q988;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 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城市空气污染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自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一直相伴而行。上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问题就已显现。1974年夏,兰州市石油化工基地西固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天气晴朗的中午前后,空中就笼罩上一层薄薄的淡蓝色烟雾,空气很糟糕,气味很难闻,当地居民明显感受到眼睛受刺激,一些植物也出现叶面褪绿、长银白斑点等受损症状,这些现象经环境科研人员研究后确认为光化学烟雾污染。①西固地区的光化学烟雾主要由石油化工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造成。②
80年代,我国经济加速发展,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烟尘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和PM10。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398万吨,北方城市烟尘污染较重,南方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重。③受二氧化硫污染影响,我国出现局部的酸雨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地区,并有扩大的趋势。
单一的煤烟型污染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1995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出现新的特征,氮氧化物已成为广州、北京冬季的首位污染物,表明我国一些特大城市大气污染开始转型。④据《1995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交通环境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一直呈上升趋势;非采暖期大气污染物中60.6%的一氧化碳、86.8%碳氢化合物、54.7%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⑤《1995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三角洲以降尘和氮氧化物污染较为严重,广州氮氧化物污染已居首位,达0.124毫克/立方米,超过日平均二级标准;佛山、中山、深圳也分别达0.081、0.075、0.073毫克/立方米,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污染严重,呈上升趋势。⑥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空气污染虽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酸雨问题依然严重,但部分大、中城市已出现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
进入新世纪,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0年11月,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首次公布了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报显示,中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日益凸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灰霾频发。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为以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予的规定。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颁布前,1982年已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后经1996年、2000年、2012年三次修订。从我国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年标准在1996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改为80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改为12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20微克/立方米改为240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1995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4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200微克/立方米。2000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2000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2012年新标准颁布。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2000年我国部分城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PM2.5成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PM2.5未纳入评价因子,未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2006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PM2.5和臭氧,并不存在监测技术方面的困难,而迟迟未将其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和强制监测的污染物范围,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制定实施将PM2.5的纳入监测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①这种鸵鸟思维方式,极大阻碍了空气污染的治理。直至近些年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迫于公众压力,2012年新标准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范围,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增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为空气质量评价因子。
(二)单一污染物、单一地区治理方式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采取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如针对烟尘,设立烟尘控制区,安装消烟除尘装置;针对二氧化硫,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大力研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在山东省、山西省等部分城市进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试点等;在氮氧化物成为一些特大城市主要污染物时,开始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分阶段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于由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引起的空气污染有一定效果。然而新时期以灰霾、臭氧为典型的空气污染,除了直接排入大气的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扬尘等一次污染源外,更多的是来自CO、SO2、NOX、VOCS、NH3等气态污染物在一定大气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原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复合空气污染问题。
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单一地区治理方式,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以单一行政区自主治理的方式为主。如北京于1999年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分阶段采取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对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氮和除尘治理,调整搬迁首钢,淘汰老旧机动车,实行全国最严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然而,北京周边作为全国两大重要煤化工集中区域的山西、内蒙古以及承接北京转移出去的相当一部分工业产能的河北排出的污染物吞噬了北京的治污效果。北京频发的空气污染事件证明,在流动的空气面前,局部性、区域性的努力难以取得成效。
(三)处罚过轻
我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般予以罚款处罚,且有上限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直接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行为,最高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低于排污企业违法所得,造成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而且,处罚一般只针对排污企业,对相关负责人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处罚过轻实际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治理机制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区域性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区域性空气污染,依靠原有单一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成效。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始于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市联合周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五省市在扬尘、机动车、工业和燃煤污染方面采取治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六省市联动,实施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此后,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环保部先后组织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区域联防联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我国对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政策性文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防联控尚未有相关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难点作进一步探讨:
1.统一规划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
统一规划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首要工作机制。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科学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各种污染源不同排放量的时空变化,以及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强度和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①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珠三角是我国较早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区。2006年,广东省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首的多家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②2010年,广东省成立了我国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达标,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在获取大量外场观测、源排放等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系统分析污染特征,共同制定、实施治理措施,最终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③美国针对臭氧区域管理的各项决策也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1995年美国环保署与中西部、南部、东部各州组建了臭氧传输评估组织,致力于研究臭氧前体物的区域传输问题,并于1997年确认美国东部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氮氧化物排放严重影响了东北部各州臭氧的达标,直接促使了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出台。④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执行,使美国东部大部分州电力部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3年相对于1990年减少了70%。⑤
2.要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联防联控的主体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主要指跨省),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我国已有的区域联防联控实践以及出台的区域联防联控指导意见都未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管理机构,超越行政区划,直接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和“十二五”规划仍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即属地仍是区域大气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跨越省际的区域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关系,一般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①为支持北京治理污染,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周边河北、内蒙等五省市关停了部分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通过牺牲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维护局部地区空气质量的做法并不是一种长效机制。京津冀中的河北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更注重发展经济,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它也承接了北京转移出去的大部分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河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二氧化硫排放居全国第二的数据表明,其污染物排放影响了北京等周边地区空气质量。要改善北京空气质量,河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就应限制发展,这就意味着以重工业为主的河北的经济发展要受一定影响。对于承担较大治污成本的河北,空气质量受益者的北京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何种形式?以货币形式抑或产业拉动,发展互利合作关系,辐射带动河北的产业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联防联控不单纯是治理空气污染,还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
单一污染物途径是传统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大多数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的早期阶段都致力于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一种污染物。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只由单一污染物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日益复杂,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同时并存,且就单一空气污染——灰霾来说,也是由多种污染物协同造成。传统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从单一污染物途径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在报告中质问当前单一污染物途径,单独设定六种标准污染物的每种国家大气质量标准,是否真的解决了人们的健康影响?建议发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方式控制大气污染。②2005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州际规则》(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 CAIR),建立一个区域上限和交易计划控制东部2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部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③目的是通过降低前提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④虽然在北卡罗来纳州诉联邦环保署一案中,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州际规则》中的一些规定超越《清洁空气法》给予的有关授权,应将该规则予以废止,但仍许可生效至联邦环保署颁布新的替代规则。⑤欧洲国家也于1999年在《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框架内签署哥德堡议定书(Gothenburg Protocol),通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削减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被视为首个基于多种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实施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注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划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试点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空气污染物只设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有日本学者在分析多污染物治理途径概念包括强调二次污染物、考虑二次污染物之间的交互作用、在制定政策时直接或间接使用科学分析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从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转变到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分四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治理一种主要污染物;第二阶段:通过一种主要污染物治理复杂的二次污染物;第三阶段: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治理一种二次污染物;第四阶段:治理多种二次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并指出中国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但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表明中国有潜力进入更高阶段。①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逐步转向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先后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强调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同时加强氮氧化物减排,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发展的最新形式,已不是单纯的空气污染治理方式。最近一些发达国家试行将空气污染治理、能源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整合,运用三者相互关联的作用,以更少的成本实现更多的共同利益。这种更广泛意义的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在帮助空气质量达标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机构(IIASA)的收益模型研究表明:低碳策略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的排放而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每减少1%的二氧化碳能减少1%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②我国目前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主要用于空气污染③,尚未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相结合,但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三)重典治理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经两次修订。然而,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取得有效防治作用,这与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密切相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于2000年,与1987年、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增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罚款作了数额上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并未加大。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增长因素的考虑。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环保责任,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到2005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呈上升增长趋势,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明显下降。①要有效遏制我国日趋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现阶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重典治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不足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目的有两个――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需要放弃的时候,排污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必然会为了后者而舍弃前者,然后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关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量)突出了保护环境这一唯一目的,给美国治理大气污染订立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使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存在缺陷。通过研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2款,我们可以发现草案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草案规定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狭窄,无法落实政府环境责任;②没有将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与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挂钩;③省级人民政府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④对于没有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作为惩治措施,无法产生草案预期的整治效果。
(三)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局限。综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涉及公共参与的仅有第七条第3,4、5款的规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而草案在这方面只是指出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并没有详细规定公民如何检举,控告。而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直接规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诉讼,日本的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这些国家的保护环境制度、法规体现出了极强的先进性。我觉得我国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扩大公众参与。
(四)大气环境治理主体的一元化。在该部草案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赋予了政府管理权,并没有使企业、公众成为防治污染的主体。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建议
(一)更新立法目的。只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确定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源头治理,全过程治理,才能扭转政府唯GDP至上的发展思路,为绿色GDP评价指标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借用美国的经验,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如任免升迁,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惩治。其次应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最后,应当把空气污染防治作为对政府官员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三)扩大公众参与。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免费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我国完全可以效仿欧盟这种做法,构建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过程参与制度、决策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四)创制多元化的大气治理机制。努力创制各种机制,引导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在实施中发挥重大作用。如环境监察部门动员企业和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公众,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借助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执法部门的强制执法实现大气治理的多元化机制。
结语: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之后,我觉得修订草案应该再增设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章节,并详加规定。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197-02
当前,我国的区域大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可持续发展,能否有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应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目前,珠三角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方面已经初具规模,对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珠三角现有的区域联防联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
(一)综合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强调要突出联防联控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提出珠三角地区要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复合污染治理,并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程,为“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的大气污染治理拟定了一份比较详细的规划。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该决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主要是明确广东省应“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两高一资’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综合运用环保、价格、信贷、土地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首次确立了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确定了任务:(1)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分区控制和总量控制。(2)大力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3)强化常规重点源污染减排,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并深化火电厂脱硫和脱硝工程。(4)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提高新车准入标准,力争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5)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认真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6)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7)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的全过程控制。(8)控制其他大气污染源,努力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源(船舶、建筑、园林及农用机械)的废气污染控制。
5.《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再次强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
6.《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5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在《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基础上,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以控制PM2.5和臭氧等二次污染物形成为重点,以珠三角区域合作解决共同环境问题为范例,提升环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空气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专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排放总量的32%,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因此,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主要针对的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主要有:
1.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确定了机动车污染监管体制,规制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使得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加强油气治理,年可节约5亿元,严格排气污染检测。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体制;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程序等。
文/陈刚
2014年8月21日,美国环保局《国家空气有毒物质计划:第二份向国会提交的城市空气有毒物质综合报告》,对1990年以来开展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报告由美国环保局空气与辐射办公室下设的空气质量规划与标准办公室,联合北卡罗来纳州三角研究院起草。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环保局应向国会提交两份报告,综述其针对空气有毒物质所采取的行动。2000年美国环保局了第一份报告,总结了排放清单的制定方法和部分风险评估结论,探讨了实现减排目标的工作要求。此次的第二份报告,重点关注空气有毒物质重大源、场地源、移动源等排放和监测的变化情况;分析减排的实际成效;分享国家、区域和社区层面的行动倡议;提供环保部门宣传教育的详情;同时也识别影响项目的数据差异和局限。美国空气有毒物质防治经验表明,环保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技术型标准,实行专项管理,通过上下联动、宣传推广,能够将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从而保护公众的环境与健康权益。我国的空气有毒物质管理尚处在探索起步阶段,更应充分吸收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制定与管控,通过大气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环境标准制度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与信息平台建设,形成上下联动、多元共治的防治格局。
美国空气有毒物质的防治战略要点
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新增第112条款,用19项法律条文确定了“空气有毒物质”环境管理的内容。其中k项授权美国环保局针对城市地区因空气有毒物质排放而引发的单一或累积的严重健康风险,制定专门的战略降低风险。为此,美国环保局于1999年《城市空气有毒物质综合战略》,调集所有可能的力量,减少城市地区的累积公众健康风险。这一综合战略包括四项战术,一是制定标准;二是上下联动;三是风险评价;四是宣传教育。其中制定标准是核心,上下联动是保障,风险评价是主要手段,宣传教育是辅助工具。这四项重点任务的内容及特点分述如下:
制定标准,技术优先
美国空气有毒物质减排的重点是固定源,固定源的重点是重大源。为了对污染源实行技术控制标准,而非排放限值标准, 《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引入了最大可达控制技术( MACT)标准的理念。
MACT标准主要针对重大源,它的“底限”是将所有大气污染源的最低排放至少控制在174类重大源对应污染源已采取的较好控制水平和低排放水准,从而达到最低排放控制水平。由此,MACT规定在全国范围的同类污染源达到或超过30家时,排放标准必须不低于现有排放源类别中减排效果最好的12%的排放源的平均水平;如果排放源少于30家,则以5家最优排放控制技术平均水平作为其标准。新排放源必须从严要求,采用标准须高于底限。美国环保局无需考虑采用该标准成本。对于场地源,则可采用一般可行控制技术( GACT)标准或MACT标准。自1990年起,美国环保局已经颁布了97套MACT标准,覆盖了174类重大源排放,包括加油站、化工厂、炼油厂和钢厂等,最新的标准是《2012年汞和空气有毒物质标准》。针对68个场地源,美国环保局颁布了56套技术标准,覆盖了30种城市空气有毒物质近90%的排放。这些标准包括针对干洗店、有毒垃圾燃烧室、医疗废物焚烧炉、钢铁铸造厂、脱漆作业等。
针对移动源,美国环保局于2007年颁布《控制移动源空气有毒物质》规定,减少汽油载客机动车、汽油和便携式油罐的空气有毒物质排放。同时,了一系列规定,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路上或路下汽油、柴油机车和设备排放的汽油空气有毒物质和柴油颗粒物。通过牵头“国家清洁柴油活动”,以及资助国家和州执行柴油减排技术,美国环保局估计至少实现了1. 25万吨柴油颗粒物的减排。
美国环保局针对《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列出的7种持久和生物累积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这7种物质包括烷基铅化合物;多环有机物(POM);汞;六氯苯;多氯联苯(PCB);2,3,7,8一四氯二苯并呋喃(TCDF);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嗯英(TCDD)。对于固废垃圾焚烧设备的空气排放,美国环保局制定了专门的排放标准,限定镉、一氧化碳、二嗯英、铅、汞等排放。
此外,为确保这些技术标准的有效性,美国环保局需要定期对标准本身和使用标准后的遗留问题进行评估,即每8年审议相关技术标准,并在8年内评估残余的空气有毒物质健康风险是否可控等问题。
上下联动,形成多元共治机制
美国环保局意识到,与州、部落和当地政府结成合作伙伴,将极大推动信息共享、经验借鉴,有利于宣传教育落到实处。这些伙伴关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
全国清洁空气管理机构协会(NACAA),由53个州和地区165个主要大城市负责空气污染控制的机构组成。这一协会鼓励环保官员之间交流信息,提高联邦、州和当地的沟通,从而提升管理质量。
全国部落空气协会(NTAA),2002年由美国环保局资助,由国家部落环境委员会(NTEC)负责,所有联邦认可的部落均为协会成员,在尊重各部落需求、利益和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推进与空气质量管理相关的政策与项目。
全国环境正义咨询委员会(NEJAC),1993年由美国环保局设立,包括社区、学术界、工业界、环保、部落、各级政府部门等代表,以期创建一个对话平台,解决环境正义问题。
美国环保局也进一步加强与州、部落、地方政府和社区的联系,建立伙伴关系,合作减排。2001年以来,美国环保局先后通过“社会空气风险降低行动”(CARRI)和“环境重生的社区行动”( CARE)项目,提供了接近2000万美元,资助社区评估空气有毒物质影响,寻求本土化的解决之道。2008年以来,美国环保局通过国家清洁能源行动,提供了5亿美元资金来支持柴油发动机的污染减排。
针对社区减排的合规与厉行,2004年美国环保局加大减排落实工作,带来近5000吨空气有毒物质减排。此外,联邦空气有毒物质落实行动带动工厂安装近4200万美元的污染控制设备。
国家、州与地区各个层面也组织了一系列的行动倡议,包括木柴烟雾减排倡议、汽车修理行动、国家清洁柴油行动、清洁校车计划等,通过强制或自愿的方式减少空气有毒物质的排放。
加强风险评估,预防健康风险
美国环保局开展“国家空气有毒物质评估”(NATA)项目,从致癌风险、非致癌的慢性毒性风险和非致癌的急性毒性风险三个方面评估污染物的暴露和健康风险。美国环保局基于1996年、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四次排放数据,完成了四次全国空气有毒物质评估。
2005年评估报告认为,美国有近1380万人、全美人口的5%,暴露在空气有毒物质影响区域内,罹患癌症的风险接近100人/百万人或更高。全美2. 85亿人罹患癌症的风险,初步估算为10人/百万人,城市平均癌症风险是54人/百万人,而农村地区是31人/百万人,而居住在较大城市的居民,罹患癌症的风险高达80~100人/百万人。这也是美国环保局优先治理城市空气有毒物质问题的原因。
就贡献率而言,2005年评估报告显示,大约49%的致癌风险源自固定源排放,其中重大源贡献15%,场地源贡献34%; 45%的致癌风险来自于移动源,其中道路移动源贡献29%,非道路移动源贡献16%;其余6%的致癌风险源自于背景源。
风险评估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环保局将加大力度研究空气有毒物质的机理和对健康的影响;改进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增加更为有效的分析工具和计算模型。同时,评估过程也存在一些研究需求和知识差距,包括对测量数据和人类活动方式的理解,美国环保局也在不断完善,以期更好地模拟暴露的微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美国环保局主要通过网站、视频、网络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空气有毒物质的宣传教育,并与国家清洁空气机构联盟培训委员会密切合作,为州和地方环保官员制定年度“国家培训战略”。2012年11月启动学习管理系统(LMS),实现资源共享;教育者、学生和公众可通过在线AIRNow学习中心接受培训和了解;而专业人士则可以到空气污染培训机构( APTI)培训、进修。
为加强对部落的宣传教育,1992年创建“部落环境职业者”(ITEP)项目,通过部落政府与北亚利桑那大学科研资源合作,支持印第安人的环境保护。有关合作项目包括空气和废物项目技术支持,项目开发支持,网络培训等。举办“国家部落论坛”,加强能力建设、培训教育等。
美国环保局为知识传播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平台,包括空气质量系统(AQS)、数据市场、排放清单系统、空气在线(AIRNow)、环境响应( Enviroflash)、部落空气网站等大型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为各类人群了解和掌握空气有毒物质信息提供了重要支撑。
通过多年不懈努力,自1990年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后,美国空气有毒物质的排放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固定源每年减排超过150万吨,协同减排近300万吨污染物;移动源排放的空气有毒物质减少了近50%,约150万吨,考虑到车辆的更新换代,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80%。与2003年相比,2010年城市空气有毒物质的平均浓度呈现下降趋势,浓度降低最多的是砷、苯、1,3-丁二烯、铅、镍和全氯乙烯。其中苯的环境浓度自1994年起下降了66%,铅的浓度比1990年降低了84%,防治工作获得积极成效。
美国空气有毒物质风险管理模式
总体来看,美国空气有毒物质的核心是风险管理,这一模式首先需要开展大量病理学研究、人体暴露试验、动物试验、模型模拟等科学研究,根据研究结论对毒性、剂量反应关系和暴露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再按照评估结果和风险特征,结合法律、经济、社会要素,最终形成风险管理的决策体系。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价,直接决定了这一管理体系是否能够运转良好。而排放数据不全、监测数据有限、毒理数据不确定、模型模拟有局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评价的准确性,从而为决策过程带来不确定性。
鉴于此,美国环保局在第一份报告中,针对暴露结果评估、健康效应评估、风险特征与评价、风险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13点改进需求。美国环保局已经围绕这些方面从数据采集、模型工具、特征分析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改进了场地源排放和空间分布的计算方法,完善了移动源污染排放的计算模型,提高了空气浓度监测方法,增加了源解析的精度,更新了“社区多尺度空气质量模型”,利用风险信息集成系统(IRIS)项目更新了污染物的毒性和剂量反应评估等。未来将围绕可持续性和系统思维,立足美国环保局的重点工作,通过推进下一代风险评估(NexGen)项目,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空气、气候与能源(ACE)研究项目,更好地理解空气质量、气候变化和能源格局的内在关系,重视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效应,同时改善空气质量。
调整( SHC)研究项目,改进决策分析和支持,增加社区的参与力度,支持环境正义;
通过人类健康风险评价(HHRA)研究项目,提高对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丰富认知手段,提高对单一或混合化学品的识别、评价和整合,创新风险评价方法。
对我国空气有毒物质风险与管理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加大力度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取得了良好效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也提上议事日程。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实施的评估与分析,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有借鉴意义。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将空气有毒物质的概念、分类和管理思路全面纳入,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
2014年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由环保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实行风险管理的职责。这实际是对美国经验的充分吸收和积极借鉴。环保部门应抓住这一契机,从企业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等基础信息抓起,辅以污染源普查的行业信息,调动产、学、研等各方力量,丰富对空气有毒物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构筑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整体战略。
在全面强化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做好挥发性有毒物质的的标准制定与管控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虽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只能代表一部分空气有毒物质,但它的来源和防治重点已经比较明晰,下一步可重点研究其对环境健康的损害程度,以及如何通过强制的法律手段与自愿的行业标准,在实现常规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实现协同减排,为整体解决空气污染物问题积累经验。
强化大气污染管理体制机制,统管各种大气污染物质
美国能够在管控好常规大气污染物的同时兼顾空气有毒物质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环保局依照环境介质设置专职办公室的制度安排。美国环保局设立大气与辐射办公室,通过四个二级办公室,即空气质量规划与标准办公室、大气项目办公室、运输与空气质量办公室、室内空气质量与辐射办公室,统筹管理室内与室外、固定源与移动源的全部空气污染问题,以科学事实为基础和依据,制定战略、长期推进。为此,建议环保部在未来加强空气管理时,以环境介质为中心成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机构,让减排手段服务于环境质量,建立常规防治与风险管控相结合、一般污染物与特殊污染物相协同的环境治理体制。
高度重视环境标准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中的约束作用,由单一的排放限值向动态更新的技术型标准转变
美国经验表明,通过对行业或产业污染防治技术的跟进与推动,技术标准有利于空气有毒物质的减排和产业的更新换代。我国防治空气有毒物质具备后发优势,更应在充分研究美国已有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不同于常规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有毒物质控制的行业技术标准,跟随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形成经济发展与环保要求相适应的环境标准体系。
增强空气有毒物质管理的科学研究与信息平台建设,为“向污染宣战”提供有力支撑
空气有毒物质管理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支撑,这就需要深化在健康风险、毒理病理、剂量一反应关系、模型模拟等跨学科多领域的科学认知,从而实现“排放数据客观,监测数据准确,毒理数据有代表性,模型模拟有可行性”。这些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众的健康,为此,要把空气质量“大数据”和研究成果作为向公众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让空气有毒物质的防治工作依靠公众、服务公众、造福公众,打一场消灭空气有毒物质污染的持久战。
主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3 (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