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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8 09:23:32

劳动局法律法规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1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2

根据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后,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20*年2月制定并印发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劳动保障系统“五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方式、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为了把“五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我局分别于20*至2009年印发了各年度全局劳动保障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部署了普法工作任务,明确了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计划完成了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实施依法治理,为完善劳动保障体制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普法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2009年6月由于工作变动,我局根据领导班子和机构人员变动情况,于2009年7月调整了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罗向东局长任组长,和承君、叶春彩二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法制监察股具体承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余光辉、杨振梅组成。

(三)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经费落实到位。为了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09年12月份,投入工作经费4.3万元,主要用于法规宣传、法规落实情况监察等相关材料;20*年3月投入3万元,用于印制和购置“五五”普法宣传材料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材料、相机等费用,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读本。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一)组织领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健全,并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员的变动随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副局长具体负责,普法工作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了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并能在实行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普法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深入基层进行法制宣传。定期研究、检查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有分工、职责不同,每年度组织一次依法治理活动检查。

(二)编印和购置普法材料,为普法对象学习法律提供方便。按照我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局普法办公室于20*先后征订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普法材料,对劳动保障系统普法具有针对性,对劳动保障工作者学法用法具有实用性,深受单位职工和普法对象的欢迎。同时,根据普法学习的需要,购置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如《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书籍,其中,《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到全面干部职工,满足了我局普法工作的需要。

(三)组织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维发〔20*〕1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政发〔20*〕10号)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维人发[20*]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机关公务员参加县直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活动,比较系统地掌握了依法行政理论。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专题法律知识培训活动,从20*年2月至2009年10月,共参加州、县法律培训班60多人次,组织县直机关、企业参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培训3期,参培人数达到300人左右。并全员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五五”普法考试和学习。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按照州局“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计划,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一是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二是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输出转移及农村技能技术培训的同时开展法制知识宣传。三是结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散发宣传材料15000多份。四是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掀起了法律学习的新高潮。五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六是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州劳动保障局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法依法治理知识问答活动。

(五)两次组织普法统一考试,有力推动了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了检验“五五”普法学习成果。20*年10月,举行了全体干部职工“五五”普法统一考试。考试范围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政策法规知识为主,同时兼顾与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全局有30人参加考试,参考率为100%。

(六)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积极稳步推进普法各项工作。三年来,我局自始至终地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工作。一是坚持每年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对一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研究部署。二是结合执法监察工作,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法律“五进”工作。一是积极主动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春风行动”走进村寨,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散发材料5000多份,并先后为挂钩扶贫点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赠送了100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本。二是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深入我县3个社区,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散发宣传材料2000多份。三是开展送法到企业活动。在开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的同时,走进十字街社区、砖厂、矿山等企业进行座谈,先后印发2000份小册子和宣传单送到社区企业,使全社会了解“三法”的内容。四是开展法律进校区。我局于20*年8月,在农职中学开展了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的法制宣传活动,工作人员深入各乡镇校区,赠送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手册500多册。

三、依法治县取得明显效果

“五五”普法启动以来,我局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更新观念,创新形式,有效地发挥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县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了我局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逐步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我们先后制订并印发了《局机关内部若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把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干部职工统一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提高。注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20*年-2009年10月,先后召开行政执法业务会议,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业务整顿,明确劳动保障队伍的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分工,执法主体、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执法评议标准。“五五”普法以来,共接受群众举报31件,为202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02.88万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好评。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了县普法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单位的政务公开、程序合法、行政收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得到规范。单位的政务、行政收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逐步走入规范化轨道。

(五)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建设、行风评议”,制订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在政务信息网公布了局长、副局长、劳动监察投诉电话,各股室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职责明确,实行对外服务承诺,加大了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力度。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人才战略以及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依法管理,开创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对象和内容

1、目标

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人事劳动保障专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遵法守法。通过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依法治理。

2、对象

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区、乡(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工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劳动保障管理的人员;全区公务员;广大干部职工。

3、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廉政建设和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政策法规,注重培养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现代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广大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密切联系人事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学习宣传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基础知识和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突出重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公务员重点学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大企业职工重点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工作措施

1、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1)建立局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确保每个工作人员的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其中,要安排时间组织集中学习,学习内容除时事政治外,要有相当长的时间用于安排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

(2)逐步推行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岗位证书制度。对人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和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的成绩作为取得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岗位证书的一个必备条件。

(3)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重点是“5 x”培训,统一组织考试。

2、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普法任务的完成

普法学习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

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举办法制讲座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五年内对从事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3、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普法效果

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人事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竞赛、开辟法制专栏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争取宣传范围更广,受众更多,宣传效果更好。在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要集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对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了解与支持。

(四)步骤

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__年上半年)

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方案工作,为落实今后几年的工作打好基础。建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

2、实施阶段(20__年下半年—20__年)

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3、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接受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的验收。

二、20__年度工作计划

1、认真抓好领导学法活动的开展。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做好笔记。

2、每季组织一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集中学习。学习内容是与本部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主。

3、年内组织一次对劳动监察或人事、劳动争议案例的研讨活动,做到法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学法工作的开展。

4、配合市劳动局组织乡(街道)、居社会保障平台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5、按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好公务员“5 x”培训。及时抓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4

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组织等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1、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2、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3、抓好专项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要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积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可以先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开展试点。

4、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真开展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6、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机制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要在小型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1、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2、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建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逐步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2、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

(六)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1、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2、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管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3、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4、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七)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局、建管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管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司法局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局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公安局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

工商局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打击力度,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团区委、妇联要加大维护女职工、青少年合法权益力度,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维护女职工、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时间安排

“春满四方”农民工欠薪专项清理行动自**年元月开始,到**年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元月4日-元月13日)

各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会议进行动员,有针对性安排好检查工作。

(二)活动实施(元月16日-2月17日)

元月份,各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单位实施联合执法检查。2月份,针对农民工返城求职的高峰期,利用糖球会等节庆活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总结汇报(2月20日-2月28日)

2月24日前,各部门将本单位组织开展活动情况书面报“春满四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5

一年来,我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做到讲规矩、按程序、守纪律,有效保证了我局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市本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复议告知权内容。2019年,我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件,复议结果为不予受理。被复议案件8件,其中2件工伤认定案件,6件信息公开案件。  

二是行政诉讼应诉情况。依法做好应对行政诉讼工作,按时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应对质量。严格执行我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确保做好庭前准备、有效参与案件审理。2019全年我局行政诉讼案件8件,其中1件和解,1件还未结案,其余案件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原告撤诉。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情况。2019年度,全市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530件,涉及人数2008人,涉及金额1872.51万元,分别同比下降14.79%、31.09%、40.26%,投诉结案率达100%,且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等一票否决事项。

四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2019年度,全市各级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710件,其中各仲裁院立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961件,同比上升13.5%,结案1938件,调解1508件,结案率和调解率分别为98.8%和77.8%,其中裁决404件(终局裁决223件),一裁终局率55.2%;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受理749件,调解率100%。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涉及金额1.58亿元,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5116.92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是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督管理到位,确保了政府合同合法有效并正确实施,在避免经济损失、规范政府行为、完善监督体系、提高合同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六是规范性文件审核情况。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在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2019年以来,共审核规范性文件11份。

七是“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2019年度我局共抽取企业63家,13项检查事项全覆盖,参与抽查的人员126人次,检查出问题率17.4%。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建立职工名册等情况进行了重点督促检查,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八是工伤认定情况。2019年我局共认定案件1045件,同比增长10.2%。在办件总数增长的同时,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2019年仅发生1起工伤认定诉讼案件。多年来,我局不断推进完善案例研讨制度、疑难案件内部会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对事实不清、认定决定难以把握,并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疑难案件,先由业务处室内部开展讨论,业务处室不能形成统一定论的,由局疑难案件会商小组召集社会保险处、法规处、劳动关系与仲裁信访处、社保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疑难案件会商小组仍不能统一意见的,通过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行政复议机关、法院行政庭进行对接,听取意见建议、分析行政诉讼风险,有效提高全市工伤认定的质量,避免或降低了行政争议风险。

九是行政许可审批情况。2019年以来,我局共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1件、特殊工时审批许可61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3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许可3件。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一是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工作机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属各单位、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落实等工作,切实做到把依法行政工作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把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奖惩挂钩。在党委理论学习计划中安排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内容,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人社领域重要法律政策文件,加深对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的学习研究,形成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三是认真落实权责清单制度,积极推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结合机构改革结果,对我局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配合市编办、司法局积极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工作,要求各单位、处室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职权事项履行职责,积极接受监督。

(二)坚持多措并举,开展法治宣传,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系列讲话及相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党内法规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重点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把法治宣传教育与促进就业创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人才交流会、劳务集市、创业大赛、人社系统知识竞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各类活动和专项行动,利用衢州、衢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用工等人社政策法律法规。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严格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一系列行政决策规章制度,保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决策,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了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证程序,对涉及社会保障、就业创业、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劳动关系、仲裁调解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法律和业内专家论证后进行集体研究,对与公民、法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开征求公民、法人意见建议。二是加大对决策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决策风险的管控力度。对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经本局审核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三是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在合法决策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局系统聘用法律顾问2名,律师通过列席会议或者出具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参与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四)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建立了重大决策、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信访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升干部职工法律和业务素养。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制度,把法治学习纳入了党委集中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全市人社系统开展多个层次依法行政培训班。组织开展全市人力社保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全市人社系统业务技能比武等,着力提高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2019年我局系统全体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全部通过学法用法考试。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公务员“学法用法三年轮训”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旁听,进一步提高我市人社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三是落实好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以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报送以案释法案例,推进以案释法。

三、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6

原告诉称:1.华联商厦是街道所属企业,有关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由市劳动局管辖,地区劳动局是市劳动局的上级机关,直接对市劳动局所辖单位进行处罚是越权行政。2.《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的“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是指没有任何道理,采用暴力、威胁、围攻、侮辱等积极的方法阻止、妨碍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是—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华联商厦在地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调查时并未采取上述方法进行阻挠,只是对其整改指令提出异议,请求其收回,在其规定的调查、询问的时间由于有其他事情没有如期到场,这些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无理阻挠行为”。因此,地区劳动局适用《劳动法》第101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之规定对华联商厦处罚款800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的大数额罚款应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其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罚款8000元,远远超过1000元这一大数额的界限,是较大的数额,华联商厦对这一罚款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华联商厦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1.地区劳动局是地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劳动行政工作,对全区的用人单位均有管辖权。目前,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我省劳动厅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对下级监察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用人单位委托给下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因此,地区劳动局对本案有完全的管辖权。2.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101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中的第(3)、(4)项的“拒绝”行为既包括明确表示的拒绝提供资料和拒绝解释、说明,也包括对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资料,作出解释说明”的要求不予理睬的默示拒绝。华联商厦对地区劳动·71·局发出的“限期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在其发出携带有关资料接受询问的通知后又不予理睬,是一种“默示拒绝”,构成了“无理阻挠行为”,应予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法并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界限,劳动部和我省立法机关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区劳动局决定对本案不进行听证是不违法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的处理决定。

【判决】1997年5月30曰,赣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所收押金应当退还员工。但被告认为原告阻挠了被告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主要证据不足,罚款数额较大而未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劳动法》第6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第1、3目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赣州地区劳动局劳行决中(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的第1项,即执行整改指令退还员工交纳的抵押金。二、撤销赣州地区劳动局劳行决字(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的第2项,即处罚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200元。被告对—审判决不服,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维持其处理决定书中的罚款8000元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在招工期间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理应予以退回。在接到上诉人的询问通知后,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按通知的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已构成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上诉人依法作出处罚是正确的。江西省劳动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尚未制定颁布,原审法院自行确定标准,上诉人未经听证程序而作出决定一节认定违法不妥的,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赣州市人民法院(1997)赣行初中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赣州市人民法院(1997)赣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三,维持地区劳动局劳行决字(97)1号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华联商厦承担。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7

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我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其中的第19条同样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想而知,我国在对于劳动者权益维护上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然而,对于实际的劳动形式上,在其劳动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同时,其维权的过程也就难上加难了。

现在的法律法规只有适当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规范性的保护,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量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调整范围内,尽量减少无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相关法律程序和社会体系的完全保障下,才能进一步真正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优的保障。

二、对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普遍长期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应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就必须对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进行严格的调整。如今的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上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对于企业的管理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己经起到了阻碍作用,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就目前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下,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建议是(一)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的法律地位;(二)放宽劳动合同的形式的限制;(三)缩小无效劳动合同发的范围。

三、对当今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完整性的探讨

法律是保障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之本,同时又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当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也多之极多,无论是在社会保险上还是在劳动者派遣上的权益,其真正的目的都是维护其权益不被侵害,社会的和谐性不被破坏。就劳动者派遣的法律关系而言,所谓的劳动者派遣关系则就是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

这其中不外乎就己经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而在实际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保障下的同时,就劳动者派遣制度而言,仅仅存在一种劳动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派遣劳动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在首要维护派遣劳动的利益时,就要对要派遣的单位进行过多的限制,然而,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进而忽略劳动者派遣方式的存在,同时又会给我国的人才就业市场带来压力。

其劳动者派遣一方面推动了中国就业市场的发展,但是,就法律而言,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三方法律关系不清、责任的不明确问题。再者就是我国在关于劳动者派遣制度上的法律法规意识认识不足,在实际的实践中,当真正的发生劳动纠纷的同时,法律在针对派遣单位与要派遣单位相互推脱责任的同时,最大的受害者依旧是劳动者,而其中的维权过程也就困难重重了。

四、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分析

为了结束我国劳务派遣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相关规定严格要求了其劳务市场的准入,必须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这对于派遣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保障,派遣单位的合法性与健全性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就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权益同样是在法律的保护之下,这即是必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的明确性。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8

姚某于2014年11月被我公司聘用,月工资3800元,当地最低工资为1280元。2015年3月,姚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姚某向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我公司应支付姚某工资7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00元,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我公司是因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并非无故拖欠工资。请问,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能否到法院起诉?该采用何种救济途径?

读者:郭成

郭成读者: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9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铁路企业为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内部劳动规则,是铁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损失。实践中铁路企业涉诉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也是左右劳动争议案件胜负的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简单的探讨,以有助于铁路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管理依据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一些劳动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作出了与《劳动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践中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铁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铁路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如西安铁路局、路局辅业投资管理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2)铁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铁路企业法人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个相区别的用人单位,该分支机构有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果分支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亦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从企业劳动管理层面看,虽然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约束,势必产生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依据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整体的执行效力,铁路企业应禁止或限制所属分支机构出台劳动规章制度。

(3)铁路企业法人依法授权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铁路企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基层单位,性质上属于企业内部机构,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其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等,不具有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铁路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所属部门或基层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专业管理办法等权限,经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在权限范围内是制定具体细则、管理办法的适格主体。

2、内容合法、合理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与实施上是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规章制度内容违法、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铁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任意制定。

(2)体现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主要发生在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过程中,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情形细化,而细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体现比较复杂。铁路企业在细化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的“度”,具体情形的规定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近情理,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的职工所认同。如果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铁路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铁路企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平等协商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方能充分体现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铁路企业应注意保留工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如集体讨论、协商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的签名簿、讨论意见书、会议记录等。

(2)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悉。铁路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实践中,一些铁路单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铁路局域网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职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是判断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仅仅以文件形式公布还不够完善。实际上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并不难,可以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让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或写出学习心得材料存档,或是将规章制度人手一册,让职工领取时签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司法机关不作为判案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为判案的依据。企业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的劳动管理决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铁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注意与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及时衔接,对原来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并做好变更,保持冲突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铁路企业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职工公示告知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有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相冲突,才能对全体劳动者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范希华.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20.

[2] 任艳丽.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经营管理者,2009. 16.

[3] 王巨力.善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08.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10

郭成读者:

劳动局法律法规例11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运作

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我局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落实等工作,同时制定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做到了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行政执法队伍至关重要。一是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及素质教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xx大精神,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和法制意识,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局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经常性组织劳动保障执法人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勤政的教育,端正了行政执法队伍行业风气,同时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了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近年来,我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均参加了由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班,并通过考试获得了执法证,全体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确保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我局按照“公正、公开、文明、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作为切入点来抓,以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象地位为目标,做到文明执法。同时,我局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并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从以重处罚向以教育指导为主的形式转变,强调单位企业自查自律,指导完善制度,规范用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四)强化制度建设,建立规范严谨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是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我局涉及的法律法规、执法依据、局机关工作职责、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及时将考试培训、“五险”基金政策等群众所关注的事项进行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人员招考、各类职称评定及资格考试、创业贷款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程序、按条件、按规定执行,不变通、不走样,不漏一个环节,不省一个过程;三是自觉接受监督。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们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时效、备案、公示、监督等各个环节完善了配套制度,设立了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投诉方式畅通便民,投诉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在90%以上,有效地促进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制意识

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等载体,通过各种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宣传效果,使劳动保障法律深入人心,使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了解劳动法律、遵守劳动法律、维护劳动法律,减少各种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精心组织宣传工作,组织用人单位业主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宣传手册、上街咨询等多形式面向劳动者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切实提高了业主及劳动者的法制意识。

(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行政执法各项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快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步伐。一是配合区法治建设办公室,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全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在全局营造了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有利于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今年,我局的议案提案等办理满意率达100%,同时按时向人大常委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准确、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表。三是健全社保扩面征缴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社保稽核,完善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提高了企业和群众的参保意识;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执法年审。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落实《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联合执法行动”等,分区分片进行清理和检查,进一步深入到用工单位内部了解实际用工情况,并落实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头上,实施问责制,主动监察、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少数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执法水平还存在一些不足,对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理解不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有待进一步提高。

2、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进一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