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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8 09:23:41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1

老年性精神方面的疾病是指,超过60岁的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中包括患精神疾病迁延至老年期的患者。由于患者出现精神功能方面的障碍,或因种种原因入院治疗,而这些老年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若出现安全方面问题,会给医院带来经济和社会声誉方面的损失[1]。一直以来我院对该类患者安全问题较为重视,现将2014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我院对该类患者采取护理干预取得的成绩,做以下总结性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月~2014年12月之间,我院收治的37例老年精神疾病患者,对比上述患者未采取护理干预前的安全状况。患者中28例男,9例女;年龄范围60~78岁,均龄为66.1±8.7)岁;病程均超过3年,其中精神分裂和躁郁症各14例,老年性痴呆3例以及其他精神障碍6例。

1.2方法

首先,按照常见安全方面问题分门别类制定预防措施。其次,根据患者个体化精神疾病状况,采取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向患者讲解住院期间需注意的安全常识。再有就是在住院全过程实施安全目标监护,以避免患者住院期间出现安全方面问题。

1.3数据处理

采用SPSS12.0软件处理实验数据,计量资料使用(x±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上述患者经护理干预,发生躯体被损伤、发生自伤自杀行为、大小便情况、生活自理情况、发生躯体疾病情况、发生坠床等意外情况,均优于护理干预之前(P

表1 患者护理干预前、后发生安全问题情况对比 [n(%)]

注:与护理干预前对比,*P

2.2上述患者经护理干预,自我管理方面:掌握预防跌倒常识、及时反应身体不适、及时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心理疏解能力、自诉大小便情况,均优于护理干预之前(P

表2 患者护理干预前、后自我管理方面的对比 [n(%)]

注:与护理干预前对比,#P

3 讨论

由于精神方面功能障碍主要是慢性疾病,且具有高复发率的情况。如何做好精神方面功能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是当前精神护理方面的医护人员关注的重点之一[2]。尤其是其中老年性精神疾病患者,对其护理时做好患者精神状况的评估,以便护理过程中能够对症护理。在实施对患者个体精神心理护理同时,还应加强安全方面的风险预估,提前做好常见安全问题的预防工作。同时还分门别类制定预防风险事故的护理计划,并将该护理计划投射进具体的护理干预措施当中。

本组37例患者经护理干预后,较之护理干预前的情况有了明显改善。通过合理人员将专业护理技能运用到护理患者的工作中,患者中发生安全方面问题的情况明显降低,而生活自理能力却明显增强。患者专业的指导及对自身照顾管理患者的重要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经护理患者配合治疗护理依从性得到提高,发生躯体被损伤和发生自伤自杀行为明显减少,大小便情况和生活自理情况得到改善、并且减少了躯体疾病的发生,还避免出现坠床等意外情况。患者在住院期间对于身体出现的不适等情况,能够主动表述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焦虑。

护理时,护理人员专业护理支持,对患者饮食和睡眠状况综合评估,护理时还通过加强与患者沟通,了解到患者是否有攻击性和是否有过自伤和自杀行为,同时还了解了患者躯体被损伤情况,并对患者入院前饮食和大小便情况做了详细了解,以便采取相应护理措施来积极预防安全性问题。由于老年患者本来行走不便,加上患有精神方面功能障碍,需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容易引起患者出现低血压,所以说首先应注意住院环境的安全防护,避免病房光线不充足,对可能造成风险事故的地方未设置危险提示等[3]。同时护理人员还加强了安全巡查,以避免患者在病区内出现安全事故。护理人员还在患者用药后细心观察其不良反应,并引导患者讲出药物不良反应,通过护理人员耐心观察,还了解到患者情绪及形成原因,护理时通过指导其掌握自我管理方法,并通过健康宣教方式向其讲解康复知识,在和谐护患关系同时,也深化了护理工作内涵。

综上,本组患者经护理干预,起到了积极预防老年精神疾病患者出现安全方面问题的作用,且护理效果确切,适宜临床应用推广。

【参考文献】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2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97-03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85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前对其进行约束。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措施只做了概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其法律定性不清、效力不清、救济途径缺乏等,过程混乱,极易出现侵犯人权的情况。既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已经纳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安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应去除行政化特征,纳入司法轨道。

一、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性

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危害自身或公共安全的强制措施[1]。该措施并不属于五类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不是行政措施,更不是处罚措施,而应定性为特殊的强制措施。从性质来说,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强制的性质,限制人身自由,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相同;从目的来看,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为了公共安全,预防精神病人对自身和他人实施危害行为,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适用对象来看,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若鉴定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从具体措施上来说,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兼具羁押性和治疗性。因此,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较刑事强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把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定位为特殊的强制措施较为合适。

二、三种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区别

《刑诉法》中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程序设计主要是考虑到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不对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可能对自身和公共安全产生威胁。与此措施相似的是《精神卫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根据《精神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醉酒的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那么,《刑诉法》规定的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有何区别?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刑事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实施主体是公安或强制医疗所,实施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但行为方式在实践中比较混乱,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到强制医疗所,有的则放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精神卫生法》的保护性措施具有民事属性,其目的是为了制止、平复患者情绪,是临床医疗中一种常见的手段,实施主体是精神病医院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实施的对象是精神病人,方法上是采取约束、隔离等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行政性质的即时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醉酒的人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实施主体是拘留所,实施对象是醉酒之人,方法是约束其人身自由。

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缺乏制度规范

《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规定》)共只有五条条文规范此措施,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法律规范不周,对侵犯人权埋下了隐患。实践中,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存在以下问题:(1)约束期限不明确,是公安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尚未进行精神鉴定时采用的,还否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时开始采用?《刑诉法》条文中只说“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适用,但并没有规定最长时限。(2)未规定保护性约束的具体方式。《公安机关规定》第334条只规定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要“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但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包括哪些、能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约束的边界在哪里等不明。(3)《高检规则》第546条、第547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应采用而未采用、违法情形等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具体如何监督不明确。(4)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诉讼阶段不周延,未规定在鉴定阶段是否适用。精神病人可能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期间进行鉴定的,由于法律对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未作限制,且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算在办案期间内,因此可能会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5)《公安机关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可以”采取该措施,条文中的表述是“可以”,公安机关就有可能出现不作为的情况,使得精神病人不能及时受到约束而危害社会,同时也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2]。此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性质、方式、种类、实施场所、家属如有异议该如何处理以及解除约束性保护措施的条件等程序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

四、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

国外一般是通过鉴定羁押制度来解决对犯罪嫌疑人鉴定期间的羁押问题,如俄罗斯、德国、日本。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是指为了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而强制性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留置并将其关押在精神病院进行观察和鉴定的制度[3],我国学者比较熟悉的应该就是留置鉴定的提法。留置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或受审能力,而将其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场所,对其精神状态或身体状态进行留置观察的一种强制措施[4]。笔者认为这两者是相同含义,只不过提法不同。

(二)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暂时停止执行,实行鉴定羁押程序来约束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或发生自伤、自残等行为。当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后,将被继续留置在精神病院等待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精神病鉴定羁押不同于一般的未决羁押,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鉴定羁押以保障精神病鉴定的顺利进行为目的,而一般的未决羁押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鉴定羁押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如德国不超过6周,我国台湾为2个月零7天;三是鉴定羁押的场所主要是在精神病院,在鉴定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对被鉴定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将其强制固定的方式。鉴定羁押性质上等同于羁押,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5]。

(三)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区别

1.决定主体不同。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的决定主体是法官,只有法院可以申请或依职权对留置鉴定作出裁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出,俄罗斯、德国等国对此都有规定。德国还特别规定了留置裁定前必须听审,即应当事先听取鉴定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干预[6]。而我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启动主体和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

2.时间跨度不同。《公安机关规定》第33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该条文中的表述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这就表明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是经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采取的,时间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前,送往强制医疗所进行治疗。而精神鉴定羁押制度是为了进行精神鉴定,若鉴定出来是精神病,则继续留置在精神病院等待法院的决定。两者是有区别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跨度小于精神鉴定羁押制度。

3.适用程序不同。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一般会在决定前进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听取鉴定人、辩护人、家属等多方意见。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报请批准,检察机关只有法律监督的权力。

4.救济途径不同。对于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当的,或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而外国较多的是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多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抗告、准抗告等其他专门性救济程序里,少数直接规定在鉴定羁押程序里[7]。

(四)是否应用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代替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国外多数国家的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采用行政听审的方式,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对强制医疗人进行羁押。这个制度固然是好,对保障精神病人的人权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却不可行。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有考核标准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并不算在考核成绩里面,因此公安机关往往不会花太多精力在强制医疗案件上;其次,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法院案件量大,分身乏术,行政听审的代价太大,成本太高;再次,留置需要专门的场所和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国外的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并不真正适合中国。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制度的前提下,公安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还是能够发挥它的有效作用。如此一来,既符合了中国的诉讼经济,又能够顾及人权保障。

五、对于完善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建议

第一,明确适用对象。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的、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明确羁押的期限。为了防止变相羁押,必须对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鉴定期间就适用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为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约束措施可以延长至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时。鉴定后不能认定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立即结束,恢复原有的刑事程序。

第三,统一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形式。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患有精神疾病,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专业的医疗措施来进行保护。明确规定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形式是将精神病人送至强制医疗所进行治疗。

第四,明确规定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可以折抵刑期。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限制了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程度可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比。明确规定该措施实行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对公安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加大检察院对公安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监督力度,明确公安机关滥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往往带有一种耻辱的烙印,即便以后康复了,也很难彻底摆脱曾经被贴过这种标签的阴影。对于这个弱势群体,我们要多一点关心,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公安机关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也是对于个体人身自由的剥夺,但是其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非常薄弱。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公安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以保持公共安全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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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娜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172.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3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368-02

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常常会产生焦虑、抑郁等负性情绪,这种负性情绪对疾病的转归及其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等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防范风险的能力是摆在护理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情绪不稳定时,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加之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容易出现冲动、自伤、伤人、毁物等行为[1]。本文从护理角度对 113 名精神科住院患者的临床资料及心理状态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2012年 8月~2013年12月于我院精神科住院的出现情绪波动的150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79例( 52.7%),女71例( 47.3%) 。70例( 46.7% )精神分裂症患者,53例( 35.5%)情感性精精神障碍患者,10例( 6.7%)神经症患者,7例( 4.4 % )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5例( 3.3% )分裂样精神病患者,3例(2.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3例( 2.2%)癔症患者

1.2 方法

回顾性分析所选150例出现情绪波动的精神科患者的临床资料,并调查情绪波动病人的心理状态及引发原因

2 病人住院期间常出现的心理问题

精神科病人住院期间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即包括正常的心理反应,也包括病态的心理反应。本文对对150例住院患者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发现患者存在的主要不良心理问题为:悲观(79%)、自卑(55.16%)、缺乏自信心(50.12%)、担心原有疾病复发(18%)、害怕出现药物副反应(21%)。相关研究人员对104名精神病住院患者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70%的患者不喜欢统一印制的精神病样住院病服,而喜欢颜色较浅的病服、谈吐文雅及整洁大方的护士形象,他们希望得到理解和尊重,56%的住院患者感觉医院生活寂寞、无聊、单调、不自由[2]

3 结果

3.1 患者出现心理问题的原因

(1) 疾病因素:精神病患者的自知力不全或者无自知力,受妄想、幻觉支配,过于抑郁、兴奋,对疾病的认识不够,导致活动、意志、行为、情感、认知等方面的障碍。经常出现拒绝治疗、外走、毁物、伤人、冲动、自杀、自伤等诸多安全问题

(2) 环境因素:医院精神科的病房主要是半封闭或者封闭式管理,会使患者产生无自由感,引发负性情绪,家属在节假日期间的探视量会增加,无形中会增加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分散护士的注意力,不易发现患者的微妙心理变化,家属探视会影响患者的心理变化,另外也增加了无人探视患者思念亲人的感觉,这些应激因素会严重影响心态较差患者的情绪,直接导致负性情绪的产生[3]

(3)社会心理因素:部分患者觉得自己患有精神病很自卑,认为是一种耻辱,尤其是中年患者恰逢多事之秋,探秘需要面临社会、家庭的双重压力和责任,恢复自知力后,要重新面对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各项问题,例如经济、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影响患者的情绪。随着社会发展,女性所处的社会地位及扮演的角色也在逐渐变化,这也是影响患者情绪的主要因素[4]

3.2 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⑴开展心理诱导: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帮助患者正确对待和认识病态行为,正确认识和对待家庭、社会关系,采用移情法辅助治疗悲观患者,协助患者总结出产生不良心理的原因及规律,并启发他们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⑵加强鼓励和心理支持:关心、尊重、支持患者,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利用成功病例正确引导病人,并配合以音乐治疗,使患者积极面对生活

⑶强化安全监护:特别注意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精神病患者容易出现自杀倾向,其症状主要表现为夜轻昼重,所以精神科的每一名护理人员均应加强病房巡视,重视心理护理,有针对性的制定监护方案,及时发现并消除患者的消极、悲观等不良情绪[3]

⑷及时施行心理危机干预:通常情况下,心理危机主要指人们所处社会或者生活环境遇到突发危险,以及在实现生活中追求自己的目标时遇到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出现的一种心理压力。为了及早地消除患者的这种心理压力,护理人员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心理危机干预措施,干预否认应付、退缩及适应性等行为,帮助患者提高认识,使他们接受自己的患者身份,避免受到刺激,尊重病人的个人人格,体谅他们的不良心理状态,给予热情帮助;引导迟钝性应付行为患者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人生价值,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加强防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真正帮助患者解决出现的不良心理问题,促进早日康复。

结语

精神科病人在住院期间极易出现不良情绪,发生出走、毁物、伤人、自伤、冲动等不良行为,重视病人的自我感受不能力,分析情绪不稳定原因,实施相应护理干预措施,明显降低或减轻不良期许及不良心理行为发生的几率,消除影响护理安全的隐患,使患者由懦弱转变为坚强,由消沉转变为积极向上,由盲目变为自觉,以积极的心态主动接受治疗,进而保障精神科病人住院期间的身心安全。

参考文献:

[1]郭莉新. 恢复期精神病人的护理干预[J]. 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29:242.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4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3.58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663-01

自杀是有意或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是解决心理矛盾冲突的一种手段。目前国际上将自杀分为成功自杀、自杀未遂和自杀意念三类[1]。自杀是一个社会现象,又是一个医学问题。全世界每年约200万左右成功自杀。国外资料显示,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的自杀率约为51/10万,较一般人口高6-12倍,尤以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居多,其次是神经症、酒精依赖者、人格障碍等[2]。研究表明,50-90%的自杀死亡者可以做出相关重型精神疾病的诊断[3]。精神病人自杀平均年龄较一般人群年轻,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精神病患者的自杀行为直接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并对其家庭人员造成精神和心理负担,且对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也会产生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4]。因此,探讨精神障碍患者自杀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对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自杀行为的发生十分重要。

1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自杀的危险因素

1.1 人口学特征危险因素 在青少年精神科患者中,自杀是多个国家15-24岁青年前三位主要死亡原因[5]。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未婚;离异或丧偶;有自杀家族史;自杀未遂史;经济状况差;无社会医保是危险因素。

1.2 社会影响危险因素 人际关系紧张;病前有社会应激事件;住院过程中有生活负性事件如认为病情好转而不能出院;长期住院患者家人厌烦,认为活在世上受到家人歧视,被人看不起;住院期间医护关系差,认为医护人员态度不好,因而通过自杀而给医护人员找麻烦等危险因素。众多学者认为,自杀常为多个事件的效应累积后发生的结果,负性生活事件常常称为自杀的诱因[6]。

1.3 生物学危险因素 在精神障碍患者中,抑郁症占全部自杀的25%。抑郁症患者长期表现出显著而持久的精神低落,发病率高,病程长,成为精神科患者自杀的主要原因之一[7-8]。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终身自杀风险为7%。较多学者认为精神分裂症自杀风险为10-15%[9]。陈振霞认为,抑郁、幻觉、思维障碍及负性生活事件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生自杀未遂的危险因素。疼痛本身为精神科症状,在精神科患者中,常伴有躯体疾病及慢性疼痛患者,在自杀或具有自杀倾向患者,出现比例为44.4%。国外报道中,精神障碍伴有酒精或药物依赖也是自杀的一个高危因素。许多患者通过服用精神科或麻醉科药物来达到缓解疼痛、失眠等困扰,一旦药物不能获取或其他因素停药时,必将加重患者原有的躯体和精神症状,此时患者容易选择自我终结[10]。另外,起病形式为急性或亚急性,治疗依从性差,也是精神障碍患者自杀的危险因素。

2 自杀的预防

安全问题是精神科医护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而自杀病人是安全问题中最突出尖锐的问题。控制精神障碍患者自杀行为的发生需要针对病人,分析其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其自杀行为的发生率[11]。因此,自杀的预防尤其重要。

2.1 医患沟通,详细全面的收集资料,评估危险因素 作为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的主管医师,在认真阅读门诊或急诊病历及转诊记录掌握重点后,应先向家属详细采集病史。全面收集患者的家族史、个人史、既往史及现病史。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时,应以亲切、同情、耐心的态度来对待病人,将自由交谈法和询问法结合起来,掌握患者的精神现状,及时评估患者自杀的危险因素,以便制定有效的护理措施。并且可以使主管医师在给与药物治疗的同时,也可以有的放矢的进行心理治疗,以缓解患者的不良情绪。必须警惕患者是否伴有其它躯体疾病,尤其应了解有无长期慢性疼痛史,并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12]。

2.2 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以人为本,做好人性化的护理。尊重、关心和同情患者,主动满足其合理需求,鼓励患者主动诉说内心感受和负性心理,并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发现患者蛛丝马迹的异常情况如病情突然好转,对亲人交代后事,与病友交流悲观厌世,在家人探视后出现明显的情绪不佳、失眠等,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3 医护沟通,随时掌握患者的病情波动,及时给与有效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 医护人员及时沟通,随时全面的掌握患者的病情,从而有利于对住院的各类精神病患者从身体、认识、情感、社会及精神等方面进行整体性全面护理评估,对精神病患者各种危机状态具有预见性,及时评估危险因素,识别危险行为的先兆[13]。医护人员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护关系,既可提高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护理的配合性,又可杜绝因医护人员态度不好而导致的自杀。

2.4 严格执行精神科临床护理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病房的病人物品的管理、查对、巡视制度,保证治疗手段的措施,做好病区的安全检查,着重做好重点患者、重点环节、关键时间段的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发生。

2.5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控能力 加强对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使患者和家属了解精神疾病知识,提高对精神症状的认识。同时获得家庭和社会的情感支持,改善对患者的态度,避免家庭的高情感表达和社会的漠视,从而降低危机事件的发生[14]。加强与家属沟通,尤其是住院前或住院过程中有生活负性事件时,努力将生活负性事件对患者的伤害减少到最少。

精神障碍患者自杀行为的发生机制尚不清楚,但了解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自杀行为相关的危险因素,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从而预防自杀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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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费惠慧,阮秋香.精神病患者自杀相关因素分析及护理对策[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2,23(1):100-101.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5

1.1风险识别。(1)门诊诊断遗漏。本组病人均经门急诊收入病房,由于本组病人入院时精神障碍均处缓解期,具有隐蔽性;医生问诊马虎,个别病人及家属有意隐瞒病史。12位病人的门诊病历、入院诊断卡中均没有涉及到相应疾病信息。(2)入院后系统评估欠缺。本组8例病人入院系统评估时发现有精神障碍病史,3例入院评估未发现,但在住院过程中责任护士发现病人情绪、语言、思维、行为等存在轻度异常,经追问病史,病人及家属承认有精神障碍病史,有1例病人及家属否认有精神障碍史直到术后精神症状发作才得到确认。(3)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科内没有统一醒目的标识,以致部分医护人员不知晓病人有精神障碍病史。

1.2防范措施。护理风险管理是医院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在全面建立医院整体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护理风险管理工作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成效[3]。某些风险事件常常发生在护理工作中,但究其原因,也并不只是护理本身。医医、医护、护护之间密切的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1)门急诊医生重视病史采集,对合并症有书面诊断,对个别有保护隐私要求的病人可口头与病区交接。(2)完善入院评估表。内容包括一般资料、各系统评估、心理状况的评估、特殊疾病的评估。特殊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精神障碍性疾病。使护士在进行入院评估时有一个系统评估构架,避免评估不全带来的风险。(3)科内统一用直径一厘米的蓝色的圆形黏胶纸作为精神障碍的标识,黏贴于床头卡、病人一览表小卡及住院病历上,达成信息共享。

2.护理人员认知、能力、防范意识不强

2.1风险识别。低年资护士经验不足,风险意识薄弱,遇到问题缺乏应变能力,再加上护理人员从事非精神专科工作,对精神障碍危险因素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欠缺。突出表现在:(1)对精神障碍疾病的临床表现掌握不够,因而在系统评估中发现不了问题。(2)只注重现有疾病的观察,忽视伴发疾病的观察,导致观察、记录的不及时、不全面。(3)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的病情特点,安全隐患特点不了解,缺少针对性的防范措施。(4)缺乏预见能力。本组1例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病人,术后第二天下午表现注意力不集中、易激动、回答问题时思维混乱,护士没能预见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及时报告及时干预,结果该病人夜间出现狂躁不安、幻觉、拒绝治疗、欲意自杀等症状。

2.2防范措施。(1)加强跨学科知识的继续教育,提高护理人员认知精神障碍及不安全因素的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实施预见性护理。(2)完善护理文件记录,病情观察记录及时、全面、真实。(3)遇到精神障碍病人时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分析隐患提出对策。针对不同精神疾病,做好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人员管理。对躁狂者特别注意意外拔管、坠床、伤人、毁物事件发生;如在术后早期还应警惕内出血的发生;护士操作时应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上约束时要与家属充分沟通,并加强巡视,严防约束并发症出现;监护仪放置于患者不及之处。对抑郁患者特别需预防自杀、自伤事件发生,尤其是在午睡、夜间、饭前、交接班前后要加强防范。清晨是抑郁情绪最为严重的时候,患者容易发生自杀行为,需加强此时段的巡查[4]。同时对抑郁患者需重点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肠粘连等并发症。

3.住院环境、设施、制度不完善

3.1风险识别。(1)与精神专科医院相比,综合性医院病房内没有监视系统,窗户没有加固设施。(2)病区管理开放式。(3)开水房暴露于病区环境中。(4)病区病人大部分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术后病人。(5)某些管理制度不同于精神专科医院。

3.2防范措施。(1)根据病史安置病房。对伴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症病史的患者安置于近护士站的单间病房。对伴有抑郁症病史的患者安置于病种相对较轻的大病房,避免病人独处。(2)全院各楼层窗户统一安装限制系统,在保证病房通风的前提下,减少打开面积,避免病人跳楼事件发生。(3)病区开水按时、定时供应,开水送到床头,开水房上锁。(4)加强巡视,防范意外。对有精神障碍病史的病人,列为科内重点病人,每班必须书面、口头、床头三交接,夜间巡视15-30分钟一次,并采取迂回巡视方法。(5)保卫科备案,以便门卫系统及保安巡视时加以注意。

4.病人及家属依从性差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6

关键词 精神病 暴力犯罪 社会治安 对策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31-02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或存在精神障碍,在每千人当中有13人患有精神病。从法学和医学角度看,精神病人是高危人群,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精神病人也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处于生活边缘状态,社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管理与防控,将对我国治安形势的好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精神病暴力犯罪的相关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一、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

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身危害性大,是隐藏的社会危害因素

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通常缺乏预谋、准备。因此,他们暴力行为的实施让人猝不及防。精神病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无保护性措施或保护措施不严密,作案前缺乏周密计划、多单独作案、凶器多随手而得。对作案地点、时间、场合无严格选择,作案对象的选择具有随意性或者符合其妄想内容,作案行为突然。

(二)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的威胁

由于缺乏控制或辨认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时通常手段残忍且不计后果,结果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的威胁。据统计,精神病刑事犯罪者中,杀人犯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曾杀害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

(三)受害人权益难得到保护,威胁了社会稳定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容易反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90%的需要强制监管和治疗的精神病人仍然滞留在社会上。而这些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不同程度的暴力危害性,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同时,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样,使得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处在了法律和道德管理上的真空状态中,这难免会更进一步伤害受害人的感情,从而严重削弱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的状况的信任与肯定。

二、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失控的原因

针对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的严重性,我们必须认真地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各方面原因,方能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对策。具体而言,我认为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1、“精神卫生法”的缺失

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精神病的特殊性决定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内容必须充分协调处理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法律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精神病人的自由、基本人权和法律责任,监护人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立法中有关采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患者的病情鉴定等内容与程序必须详细明确。但至今我国仍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在地方法规上,全国也只有上海于2002年公布了《精神卫生条例》。 正是法律的缺位导致了实践中监护与管理的不到位。

2、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仍需完善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五章有关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是委托鉴定的主体,可见,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掌握,当事人的申请并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或者说立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然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精神病研究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他们决定鉴定与否明显不合理。同时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使鉴定权的监督形成空白,导致了实践中鉴定权的滥用,出现了贪赃鉴定等一些违法行为。

(二)治疗经济负担重

精神病人监护是一种“高消费”,暴力犯罪精神病人需要长期的治疗,而强制治疗仅一个疗程就需要大概3500元,长此以往,将成为一般普通家庭的一个重大的“经济恶瘤”,导致有的监护人不得不放弃治疗,这就等于给社会安全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三)政府功能的缺失

首先,财政方面。由于精神病人治疗费用开销巨大,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应由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然而政府的功能却缺失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庞大的开支给政府增加了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项事业均亟待发展,相对于其他更重要的、显性的、影响范围较广的社会问题而言,精神疾病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社会关注程度不够。

其次,制度方面。尽管《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定为精神病人,则其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厉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跟进,导致现实中地方政府对精神卫生投入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薄弱。政府成为执行中的“软肋”。

(四)社会救助、监管机制尚不成熟

一方面,实施强制医疗程序中问题多发。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指对精神病人所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轻质医疗的刑事实体措施。它对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消除其人身危害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卫社会安全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多数地市现有精神病床位不足,但在众多的精神病患者中,需要为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强制医疗监护的对象却有上百万人。所以从现有条件分析,即使将全部有较大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全部安置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和普通精神医院中,尚且困难重重。况且,出于治疗费用实际支付问题,治疗时间问题以及精神病人返回社后如何适应社会等问题的考虑,导致强制医疗在实践中的使用率不高。一些本应该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未能收容在精神病治疗机构,而是流落社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易对社会造成二次侵害。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多样的精神病患康复模式。

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模式比较单一,主要靠专业机构和药物,诊断缺乏客观依据,主要为经验及病史的判断,缺少有效的防治康复措施。同时,由于歧视、偏见的存在,人们缺乏对精神疾病的科学认识,使得精神疾病患者难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甚至被关锁和禁锢。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有效地帮助精神病患者康复。

三、精神病暴力犯罪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特提出以下防治对策。希望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综合治理,尽量将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所产生的危害降到最低。

(一)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

期待《精神卫生法》的早日出台,把对精神病的预防、治疗、管理、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完善合理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监护人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甚至包括精神病人的社会地位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使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监护有法可依,才能使政府、社会、家庭各司其职。

(二)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学会与精神病人正确相处

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以一颗平常心学会与之正确相处,摒弃传统观念,减少歧视,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要学会换位思考,同情和帮助精神病患者家庭。

(三)政府加强相关措施

其一,成立医疗基金。以上海为例,上海从2003年起各个县区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计算,人均1元/年。这部分经费作为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基金,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其二,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基于精神病人治疗周期长、复发率高,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现象严重的现实,建议将部分精神医疗服务机构定位于完全福利性单位,实现全额拨款,同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从而降低医疗费用,使更多的精神病患者获得及时、正规、系统的治疗和康复。

其三,根据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管理网络,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四)学习国外先进理论,探索适合我国的精神病患康复模式

近年来,国外兴起一种新型精神病患治疗模式――小组工作模式。小组工作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称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制度和方法,它综合应用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技巧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 对小组工作进行研究与本土化改革,以期探索出出一种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新型精神病患者治疗模式。

(五)公安机关应立足本职工作,切实做好做实各项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的防护工作

1、公安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切实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对于暴力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实践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将患者移至专门医院实施强制医疗。因此,公安机关应明确自身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准确定位,并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2、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犯罪收治、记录、管理等基础工作。在适当的时机,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法律手段开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收治的统一行动。从更根本的层次上减缓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威胁,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精神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一方面让民众了解精神病的一般症状,避免和减少病情发展严重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精神病人施暴潜在风险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加强人们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了解,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为精神病人治疗康复和回归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在宣传普及中,还应提高监护人的监管意识,切实承担其监护义务,从而降低精神病人的犯罪率。

注释:

专家呼吁《精神卫生法》减少危险人物.长沙晚报.

北京幼儿园惨案凸显精神病人危害社会隐痛.39健康网, 2004.08.08.

吕书杰等.小组工作对精神病患者康复的介入研究.社会工作实务研究,2009年第7期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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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突发意外事件所致隐患 精神病人受精神症状支配常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如精神分裂症受幻觉、妄想的支配,出现伤人、自杀、毁物行为。抑郁症自责自罪,恢复期阶段病人自卑心理,对前途对生活缺乏信心也易发生消极自杀行为。精神科受封闭管理病房条件的限制,各种精神症状和不同年龄的患者同处一个病区,使有冲动伤人行为的患者受病态支配伤害病友引发护理纠纷。

1.2 出走的风险精神病患者大都无自己知力,不愿住院,想尽办法外逃,如守在门边冲门,外出检查时伺机外逃,病房设施不到位,如门窗不牢固、危险物品的存在,都是产生护理安全的隐患。

1.3 突发的躯体疾病 部分病人受精神症状的支配不能或不愿意反应躯体不适,特别是极度兴奋和慢性衰退的病人,他们的躯体异常变化容易被精神症状所掩盖。如果护士不细心巡视观察,忽视细微的变化,就有可能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

1.4 患者摔倒或跌伤,病房设施不符合年老体弱病人需要,或是因为饭厅、卫生间的地面积水不干燥,致病人滑倒,夜间上厕所尚未清醒就下床走动,或是意识处于模糊状态、性低血压,或是药物引起椎体外系反应而导致走路步态不稳导致摔倒或跌伤。

1.5 年轻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2 防范措施

2.1 加强病人的安全评估。特别是新入院病人的安全评估。掌握病情及诊断。对有自杀、自伤、冲动、出走等高危风险的病人做到心中有数,列入交班内容,班班交接。将病人安置在靠近护士站便于观察的病房,对有冲动行为的病人安置在单间,并置于工作人员的视线之内活动。随时关注其行为,及时发现消极、冲动、外走等意外先兆,防患于未然。并热情耐心友好与病人接触,取得病人的信任,了解其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存在的心理问题,给予心理疏导。

2.2 加强巡视,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巡视,防止病人观察护士巡视规律实施自杀行为。一般每15分钟巡视一次,观察精神症状、躯体情况、心理需求、治疗效果、药物反应、及有无危险行为(冲动、自伤、毁物、外走)。晚上加强巡视,因为夜间和凌晨是意外事件的多发时刻,特别是凌晨三、四点,夜班护士最疲劳,又是抑郁症情绪最低落的时刻。易发生不安全的行为,因此要重点关注。

2.3 做好危险物品的检查及管理,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每天晨间、午间护理,认真检查病人的床头柜、床单元,外出活动的病人在进入病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物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没收。做好家属的安全宣教,对家属及陪护带入病房的物品要逐一检查,杜绝刀、剪、火机等危险物品带人病房。每周进行病房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门窗、门锁、凳子等损坏及时维修,对各种辅助室的门用完及时上锁,防止病人私藏工具作撬窗、锁之用。医护人员出入病房门,不要让病人站在门边以防开门时冲出或抢夺钥匙。

精神病人护理问题和措施例8

一、加强护理干预,防治精神病人跌倒事故发生的必要性

精神病人由于自身精神状况不理想,在住院期间,最容易出现的安全事故就是跌倒事件。据统计,在精神病人安全事件纠纷中,有70%以上的纠纷问题,是因为病人跌倒引起的。跌倒事件对精神病人的伤害是很大的。对于年轻病人而言,出现了跌倒情况,病人的精神状况很容易恶化,受到刺激后,他们的情绪紧张甚至是恐怖,他们的行为更为疯狂,控制起来非常空难。如果跌倒事件没有被及时发现,病人得不到有效的安抚,他们会做出一系列破坏公共物品,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的事情。而如果年龄稍大的病人出现了跌倒事件,后果可能更为严重,病人甚至会因为跌倒失去生命。因此,加强精神病人护理,利用护理干预,防止病人跌倒事件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二、护理干预在精神病患者护理中应用途径

1、对病人跌到因素进行分析

在患者入院后,就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特点,对容易造成患者跌倒的一些因素进行分析,并对相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哪些患者可能会因为哪些因素出现跌倒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加强病人病情的控制

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很容易因为病情严重出现一些躁动、兴奋异常的不良情绪,这些情绪得不到及时的控制,病人很容易l生跌倒事件。因此,在精神病病人护理中,要加强对病人病情的控制。相关护理人员,要遵医嘱让病人按时吃药,并且要对用药的禁忌情况和不良反应做全面了解,如果发现病人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病人进行护理,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以有效控制病人病情和不良心理倾向。这样,才能保障患者治疗的安全,防止跌倒事件的发生。

3、加强陪护

对于一些年龄大的精神病人,医院要做好他们的陪护工作,要鼓励病人家人,在治疗期间都能陪护在病人身边,使病人能够感受到家人照顾的温暖,得到情感的慰藉。另外,医院也需要能够安排护理人员能够做好特殊病人的陪护工作,在病人需要服务的时候,为病人提供帮助,这样也可以有效防止病人跌倒。

4、确保环境的安全

在病房和病人经常活动的场所,要保持通风,同时保障充足的光照,避免因为光线太暗,导致病人跌倒的事件发生。同时,护理人员要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保证地面没有杂物堆积,防止病人被绊倒,同时还需要保持地面干燥,没有水渍,在一些较光滑的地面上,要设置一些防滑垫,防止病人滑到。医院要加强环境安全治理工作,消除环境隐患,避免出现意外事件。

5、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医院要组织护理人员多参加一些安全培训活动,通过安全培训提升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以有效防止精神病人跌倒事件的发生。另外,在护理中,要加强家属的安全教育工作,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家属病人跌倒后的严重危害性,并明确出跌倒事件防御措施。提升家属的安全陪护的责任意识。不仅如此,医院还需要加强对病人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他们要能够按时服药,积极配合治疗,教育他们走路是要小心,不要过量饮水,防止起夜过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护理干预对精神病患者跌倒的影响

精神病人发生跌倒事件的主要原因为护理不到位,环境安全性不够,病人年龄大,行动不方便,药物副作用大,造成病人身体上的不适,从而引发病人情绪不稳定,导致病人跌倒的。实践证明,通过护理干预后,病人跌倒的这一系列危险因素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也就是说,通过护理干预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病人的安全,消除病人跌倒事件的发生。为了研究护理干预的对精神病人跌倒事件的控制的效果,我们特意做了一项研究。我们挑选二十名精神病患者,他们的精神状况基本相似,用药情况基本相同,我们把这些病人分成两组,第一组用常规护理法进行护理,第二组用护理干预方式护理。实践证明,第二组采用护理干预方式后,病人跌倒的次数明显降低,护理效果显著,病人及家属对护理质量效果都很满意。而第一组常规护理中,病人跌倒事件发生率很高,护理效果明显不是很理想。通过对照,可以得出结论,护理干预应用于防止精神病患者跌倒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预防患者跌倒的效果,应用护理干预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安全,可以有效提升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可以有效降低医疗纠纷问题,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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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是指患者经抗精神病药物、心理等系统治疗后,精神症状得到控制,自知力恢复,病情稳定后的巩固和维持治疗时期。这个时期的患者对自身的现实状况及周围环境有了较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开始考虑较多的实际问题,因而情绪波动较大。患者既为即将出院而高兴,又为出院后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顾虑重重。据报道,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有烦恼、忧虑、紧张等焦虑情绪者占15.3%,尤其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更为明显。表明康复期患者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焦虑情绪较重,这不利于患者的早日康复,需采取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我们对住院的80例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焦虑情绪进了测评,并实施了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临床资料选择2005年3月~2006年6月住院首发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80例,男46例,女34例,年龄14~52岁,平均32.4±19.6岁,病程3.6±2.8年。人组标准: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无药物副反应,能参加工娱疗,自知力部分恢复。随机分为实验组40例和对照组40例。实验组接受研究人员制定的护理干预对策,对照组仅接受精神科护理常规。两组一般资料差异无显著性(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评定工具与方法 采用焦虑状态评定量表(STAI)m,由1~20项组成,1~4级评分。由经过统一培训的2名主管护师、1名副主任护师在护理干预前、后分别进行观察评分,评定者之间的平均相关系数r=0.96(P>0.05)。

1.2.2 护理干预措施 实验组:①根据患者焦虑程度的差异,分别给予安慰、疏导、支持、鼓励和针对性暗示治疗,每周6次,并随时有针对性护理干预;②开展丰富多彩的工娱疗,每周6次,每次1~2小时,如集体游戏、音乐欣赏、唱歌、体育比赛等;⑧实施“开放式”管理,每周1~2次,每次1~2小时,如带患者外出游玩、参加适宜的社会活动等;④寻求社会支持系统,与患者的亲人、朋友或单位领导取得联系来院探望,给予安慰、鼓励、实质性支持;⑤开展科普宣教及心理健康教育,每周1次,每次1~2小时,以集体授课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授课内容包括人生观、价值观、处理生活的应激技巧、心理减压及自知力教育。对照组只接受一般的精神科护理常规。

1.3 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2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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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体做法

科里成立综合护理工作模式领导小组,由主管医生、科护士长、护士长等护理骨干组成,科护士长全面负责综合护理工作模式全面领导工作,护士长负责综合护理工作模式的绩效考核,主管护师担任护理小组长,各级护士以分工合作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1病人入院后,由主管医生、责任护士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病人和家属进行入院教育和指导,解释综合护理工作模式的有关内容、目的和注意事项等,家属同意实施后即与之签订知情同意书,以便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1.2护理小组长协同责任护士一天内制订好护理计划,包括护理诊断、护理目标、护理措施及效果评价并签名。

1.3综合护理工作模式就医篇放于护理病历中,便于当班护士按照综合护理工作模式上的参考具体时间落实各阶段措施,告知病人在各时间段医生和护士将要为他们所做的治疗和护理。

1.4护理小组长按每阶段内容认真执行和评估,每天检查护理措施完成情况,每周和责任护士进行一次护理效果评价,并征求科主任的意见与建议。

1.5护士长通过每天查房督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科护士长每天不定期巡查,对不达标的人员与之共同分析原因,并征求病人、家属、医生和护士的意见,修改、补充或重新制订护理计划和措施,完善和更新综合护理工作模式,直至病人实现预期目标。

1.6出院前护士长对综合护理工作模式绩效考核进行评价总结。实施过程中耐心倾听病人的主诉,主管医生与责任护士主要依据精神科“六防”:防自弃、防冲动、防藏药、防外跑、防跌倒和防噎食的标准对病人的精神症状与危急状态进行评估,病人病情稳定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预期目标在绩效评价栏内,每个问题按“不是”、“部分是”、“完全是”3级进行评定。

2 结果

2.1精神卫生病房实施综合护理工作模式后,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较,整体上病人NOSIE因子分中社会能力、社会兴趣、个人整洁分数明显高了,而激惹、精神病性表现、迟缓、抑郁分数明显低了,说明实施综合护理工作模式促进病人精神康复。

2.2与上一年度同期病人相比较,病人住院天数、费用、满意度比较(见下表)

2.3与上年度同期相比较,病人护理事故发生情况本年度发生率为0,上年度同期有6例发生缺陷或差错,包括外出检查时翻墙逃跑、坠床尿床、吞服异物,以及病人之间打架斗殴导致骨折。

3 意义及注意事项

3.1运用综合护理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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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不安全事件难免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痛苦,而且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给医护人员的自信心带来危机。针对精神科护理风险管理中的不安全事件开展品管圈活动,精神科护理部的医护人员组成品管圈活动小组,以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率为目标开展品管圈活动。

2.资料与方法

2.1 一般资料

我院2016年间精神科共有86名病患,病区共有护士23名,其中主任护师1人,副主任护师2人,主管护师2名,护师5名,护士13名;年龄20~42岁,平均年龄(29.3±5.4)岁。

2.2 方法

2.2.1 组织团队并选定主题。由精神科护理部的23名护理人员组织品管圈活动,圈长由主任护师担任。针对2015年全年精神科护理质量报告中不安全事件发生率较高的结果,确定以“控制精神科护理风险管理中不安全事件发生率”为品管圈活动主题。

2.2.2 实施对策品管圈活动。每周由圈长安排进行1次,每次活动可由不同的品管圈成员主持,大家互相交流护理心得、工作过程中遇到难题,共同讨论解决方法以及检验方法的实施效果、讨论方法改善措施。对2015年全年护理质量检查报告的总结中发现,精神科护理中精神卫生知识缺乏、安全防范工作不完善以及心理o理不到位这三个问题引起的不安全事件比较严重,特针对这三个方面制定改善措施。

2.2.2.1 加强学习,提高认知。虽然精神科护士都收到过专业知识、技术的教育与训练,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精神卫生知识的不足以及在精神病区工作的医护人员得不到社会正确的理解与支持,部分精神科护理人员难免会认为精神科护理只不过是简单的看管,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品管圈小组在每次活动时,专门预留30min至1个小时的时间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可由不同成员以PPT或书面报告的方式进行,讲解精神科护理的技巧、案例或行业进展等,不仅提升护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认知,而且使大家保持工作积极性。

2.2.2.2 安全管理,防范风险。通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具备意外事件的应急能力,降低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率或严重后果。安全管理措施包括病房、病区内危险物品、各个病人精神状况特点等,向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安全宣传,让家属协助观察、发现病人的不安全行为。对精神科护士进行自身安全防护培训,对有攻击或严重自杀危险的患者应掌握接触技巧和防范技巧等。

2.2.2.3 重视心理护理,提高护理质量。护士在护理过程中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和关心的态度满足病患希望受到尊重的心理,容易克服患者紧张、情绪不稳定的心理状态。督促患者按时检查,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疾病对身体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等,希望患者及其家属对观察治疗和紧急处理能够积极配合。在与患者交流过程中注意倾听,学会有原则的妥协;保持温和的态度,不要频繁变动;注意沟通技巧,不要问敏感的话题。

2.3 效果评价

统计品管圈活动组织期间不安全事件的例数并计算发生率,与2015年护理质量报告中的不安全事件发生率进行比较。

2.4 统计学处理

以SPSS19.0软件包进行数据分析,P

3.结果

开展品管圈活动后,由于护理人员、护理设施或病患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发生率由2015年的30.59%降低到2016年的5.88%,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4.讨论

近年来,精神疾病诊疗水平不断提高,护理模式正朝着社会-医学-心理模式转变。品管圈即品质管理圈,成员可自发进行品质管理活动,从整体上提高工作质量。目前,品管圈活动已经在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的医疗机构广泛开展,并收获了满意的效果。

品管圈活动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本研究结果显示,我院精神科开展品管圈活动后,护士常规操作合格率、护士精神疾病知识考核优秀率、护患沟通合格率明显上升(P

品管圈活动可提高基层护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激励护理人员释放潜能,提高集体凝聚力,也能提升护理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提高精神科服务质量,减少护理风险。本研究品管圈活动中,应用人性化应用沟通技巧,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精神病患者对护士的抵触感,降低护理难度;加强职业教育,强化查对制度可提高护士职业技能及应急能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可提高护理人员业务水平及综合护理,帮助提升精神科护理质量,最终帮助医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结束语

精神科护理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护理工作,精神病人,特别是重症精神病患者由于其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常处于幻觉、妄想之中,加之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有明显的药物副作用和镇静作用,导致某些行为不能自控也不计后果或因患者感觉迟钝,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品管圈护理重在调动成员积极性,强化各级护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护理质量,使护理工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