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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申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10 18:52:05

驾校申报材料

驾校申报材料例1

《条例》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载有学生时不得加油

《条例》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对于专职照管人员,《条例》也明确规定: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過;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对于校车驾驶人也规定其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开校车要专门证明

《条例》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即校车驾驶人,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校车可走公交道

《条例》赋予校车通過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用拼装车司机吊销驾照

驾校申报材料例2

这个废弃的停车场,坐落在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

5月25日下午,一位中年妇女在堆放着垃圾的停车场里挑拣能卖的东西。

离停车场几百米远是济源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办公的地方,王济世是这家公司的经理。

去年6月25日,王济世以5万元的年租金和克井村签下20年的租赁协议,他和李正耀等三人准备在这里建一所私人驾校。

两天后,他们以“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提交了申请综合二级驾驶机构的行政许可书和详细资料。

申请书提交后,王济世数次到运管处催问。7月27日,济源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下发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济世一看傻眼了,决定书中说:“经调研,济源市汽车驾驶员培训分别由济源市交通驾校和济源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拥有教练车85台,年培训能力可达7650人,实际培训人数为5000人。

“现在,造成我市学员积压的因素已得到缓解,自7月份起,申办驾驶证人员人数呈降低趋势。鉴于目前情况,对你提出关于成立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不予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因为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这里并没有出现彩旗招展、车声隆隆的火热场面。废旧的停车场依然荒凉破败。

较真主管部门

接到决定书后,王济世怎么也想不通,市场饱和竟成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他认为,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不许可新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剥夺了他人选择新驾校的权利,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公平竞争,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他请求济源市人民法院撤消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不许可决定书,对他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依法应予行政许可审批。

2005年11月4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交通局运管处经合法传唤没有出庭。

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法律对举办各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基本原则是面向社会,仅要求交通主管部门是否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并未附加其他限制。被告以市场饱和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许可,是对行政职权的滥用,依法应予撤消。

12月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不许可决定书;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日处罚款100元。

接到判决书后,王济世长出了一口气,心想,这下运管处该作出许可决定书了,使他没有想到的是,12月15日,交通局运管处又提起了上诉。

运管处在上诉状中说,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具备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上诉人在审查被上诉人递交的上述规定的材料后,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上诉人认为不给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

今年5月16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校背后的利益搏弈

“从表面上看,是简单的不予行政许可,实际上是行业垄断、利益之争。”当地熟知内情的人士说。

这位人士说,长期以来,济源市的驾驶员培训市场被济源市交通驾校和济源市驾驶员培训学校所垄断,如果再增加新的驾校,竞争肯定激烈,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济源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上诉实际是在拖延时间,使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错过今年的招生时间。

据了解,济源市交通驾校从1999年开始招生,里边有很多人是交通系统的家属。而另一所驾校是济源市交警队主办的。

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郭金成庭长说,从去年开始,沁阳、孟州等地的一些驾校纷纷在济源市设立报名处,进行招生,他们在济源进行培训,考试时回到沁阳、孟州。因为收费较低,服务周到,对现有的两家驾校冲击很大。后来这些异地招生的驾校被取缔了。

郭金成说,现在,济源市交通驾校也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他们在乡镇设立了招生处,在全县建立了十几处培训场,如果单位报名人数多了,他们主动到单位集中上理论课,收费也降低了。

采访中,一位机关公务员说,现在是市场经济,驾校增多后,打破了他们垄断的局面,能优胜劣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学费,受益的是培训者。

诉讼背后的无奈抗争

“王济世与主管部门对簿公堂,是一种无奈的抗争。”苗先耀说。

苗是河南艳阳天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他是王济世两审的人。他说,王济世的申请递交后,交通局运管处没有看材料也没有派人去看场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管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在二审中,运管处也承认他们根本没有审查材料。

王济世催问的次数多了,他们才给他一份决定书,也没有告知他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他说,经多次合法传唤,运管处以种种理由不出庭,也没有递交答辩状和提供证据材料,因为运管处知道自己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他说,现在王济世的压力很大,他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了诉讼。他有自己的苦衷,自己的运输公司的主管部门就是运管处,如果关系闹僵了,对自己今后的发展不利。

他的损失也不小,仅租金一年就5万,王济世有权要求赔偿。但是王济世没有这样做,还是对运管处留有余地,

“生效判决如何执行是个难题。”郭金成说,按照终审判决,运管处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现在运管处还没有行政许可,王济世按照要求正在逐步提供相关材料。

审批单位与驾校必须脱钩

河南省行政法学会理事、河南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冯举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她说,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王济世申办驾校,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王济世的驾校有教练场地租赁合同书、教练车技术等级证明等,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机关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市场饱和并不是法定的不予许可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驾校的审批单位必须与驾校脱钩,以市场饱和为借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驾校拒绝批准,以达到垄断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目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促进政府管理职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本身也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驾校申报材料例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校车管理制度制定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校车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驾校申报材料例4

一、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二、申办人须提交的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出租车公司证明(无出租车公司证明可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待有工作单位后再领取从业资格证)。4、彩色近照1寸2张,2寸1张。三、办事程序:1、携带上述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报名处报名,填写申请登记表。2、参加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统一到办证窗口办理《从业资格证》后,发放给申办人。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驾校申报材料例5

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

然而,深圳市车管所却以他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为由,拒绝受理他的申请。

曾在西安政治学院专门学习过法律的樵彬对此不解,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

对此,深圳市车管所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经办民警所言不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曾联合下发过一份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将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

可樵彬认为,这份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上面写有“经审核,您在我所申办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请修正或补充后重新办理。”落款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部队转业后意外丢失了驾驶技术档案。

拿到退办函,回到家里的当天晚上,樵彬就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就将复议申请交给了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复议案件,应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然而,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竟拖延了近两个月,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2007年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提出樵彬的申请需要另行调查、审查。

深圳市交警支队的这个决定,等于将樵彬的复议申请打入冷宫。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中止恢复的期限,这意味着可以永远中止下去,而不必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后果。

为了尽快拿到驾驶证,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樵彬当即提出撤销复议申请,因为只有撤销了复议,才能向法院。对于樵彬撤销复议的决定,复议主管部门自然求之不得。7天后,复议终止通知书就交到了樵彬手上。

5月14日,樵彬便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红头文件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9月,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180万辆。全国拥有驾驶证的人数为1.6亿人。以深圳为例,目前拥有驾校24所,每年参加驾校培训的超过10万人。但在樵彬之前,却没有一个人对“先上驾校,再考驾照”的规则提出过异议。

“我曾经在部队服役,驾驶技术对付考试绰绰有余。如果再花几千块钱上驾校,感觉有点冤。”樵彬这样解释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大学本科、研究生,都可以自学、自考,驾照,为何不能自学、自考?”樵彬的官司被媒体披露以后,在网民中也引起热议。

对此案,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就是他胜诉的“尚方宝剑”。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专家的观点,与樵彬不谋而合。

法院判决:不上驾校也可申请考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樵彬提交的“审查376号文”的申请,获得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推动。5月24日,樵彬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称“申请收悉”,将“按程序予以办理”。两个半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了“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明确提出:“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

该文出台的次日,2007年8月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就将文件传真给樵彬。这份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樵彬的努力,获得了省政府的认同,挑战红头文件获得了成功。

然而,令樵彬沮丧的是,当樵彬拿着这份最新文件,前往车管所报名时,对方又以尚未收到此文、公安部报名软件设置无法受理为由,先后多次拒绝了他的申请。

所幸,10天以后,文件正式到达深圳车管所。与此同时,公安部交管局车管处专门负责报名软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樵彬的要求,专门就软件设计不存在散户报名问题向深圳有关部门进行了说明和沟通。8月30日,深圳市车管所终于对樵彬的申请开了绿灯,使樵彬成了国内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第一人。

10月8日,深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学习驾驶人法规理论考试(科目一)成绩出来了,樵彬以94分通过。

尽管深圳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樵彬却不愿就此撤诉。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做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官司在浙江不一定打得赢

“樵彬诉车管所案”经报道后,影响迅速扩大,一些准备考驾照的人,对此尤为关注。

“这些天,我接到很多人的电话,问的都是驾校这个事。”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通过自学考驾照在杭州肯定行不通,如果要在杭州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就必须到驾校接受正规的驾驶培训。对此,他给出了两个理由。

首先,驾驶员培训不同于其他技能的自学,驾驶技能合格与否,除了关系自身安全,还会涉及公众安全。而如果不按现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学习,靠驾驶者个人自学,根本保证不了技能的合格和可靠。

其次,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学习驾驶技能时至少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练习车辆须符合驾培车辆要求;每次练习不得进入公共道路范围;每次陪练的人员,都必须具备驾培教练的资格认证。而“自学驾驶”想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驾校申报材料例6

【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35-0034-02

【作者简介】陈士文,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教育局(江苏扬州,225009)局长、省小学数学特级教师。

笔者是一名特级教师,又走上了教育局局长岗位。从局长的角度,参与并组织过教师资格认定与招聘工作;作为一名特级教师,接受过区级、市级、省级的评审及考核。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在教师资格认定与招聘、特级教师评审及考核工作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反省与思考?

先不谈特级教师“特”在哪里?要想做教师,必须先拿到“教师资格证”,这是走向教师生涯的第一个证书。

联想到要做司机,必须先拿到“驾驶证”,要想拿到“驾驶证”,必须经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路考)。理论考试必须达到90分才能通过,接下来驾校会为每一个学员安排教练,学员都必须在路上练习,在路上接受考核。直白地说,拿到驾驶证的人,肯定摸过方向盘,上过路,开过车。

“教师资格证”呢?理论考试考《教育学》《心理学》之类,记记背背达到60分即可通过,接下来进入面试,面试再通过就有资格参加教师岗位应聘了。

显然,理论考试的绝对难度还不及考驾照,那教师资格面试一定比路考更注重实践技能了吧?

实际上,教师资格面试居然就是纸上谈兵式的“说课”。换一句话说,即使“说课”通过,也不能保证这位教师在走上讲台之前上过课(实习),甚至不能保证他看别人上过课(见习),唯一的感性经历就是其本人曾经做过学生,看过自己的老师上过课而已,而已。

试想一下,如果驾驶证的实践考试不上路进行,即路考改为“说路”,考题告知考生行车终点,其间有坡道起步、红绿灯、路边停车、车辆入库。此时让考生说重点、说难点、说规则、说路线设计,“说”得好,路考即通过,那这样的司机更多的会成为“马路杀手”。

难不成,教师的教育教学艺术比开车的技能容易得多?难道,说课即通过的教师就不会成为“课堂杀手”?

一句话,教师的资格入门考试太容易,太草率,太荒唐了!教师培养起始设计就出了问题,这必定影响未来特级教师的培养。

再看看教师岗位招聘是不是有所弥补呢?

诸位可以到网上看看各地的教师招聘简章,理论考试变成了学历考试,实践考试依然是说课。以至于,音乐考生不摸琴,体育考生不摸球,美术考生不摸画板,甚至有可能,语文考生写出的粉笔字不及二年级的小学生,但这些考生照样能应聘成功,为什么会这样?

这是因为权力没有下放,现在的程序就像是包办婚姻,譬如学校缺少一名数学教师,学校先提出申请,而后由教育局、人社局招好后直接给学校,上级部门组织专业考试和实践考试的难度太大。

教师招聘应该是学校的事,能否改革?教师招聘先由上级部门组织一个入门考试,接下来交由学校,由学校试用半年或一年时间,决定是否任用。否则,教师的招聘竟然不及一个企业招录合同工慎重、管用。

教师认定及招聘,放权吧!把权力交给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重考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以学校为主体关注考生是否具有教师那一颗独特的爱心。

特级教师是由谁来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召集的专家组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验。

关于特级教师的评审文件有详尽的要求,无论是省级特级教师的评定还是扬州市特级教师的评审,概括起来有三点,即:特级教师必须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从理论上讲,评审设计是全面的,但从操作上来看就是只见“材料”不见“人”。

只见“材料”不见“人”的积极意义是规避亲近、体现公平,但各种材料很多,有区级师德先进,市级教科研骨干,优秀班主任,最美教师,劳动模范,巾帼标兵,江苏省科技教育先进个人,支教先进个人,基本功大赛一等奖,教师素养大赛一等奖,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事业单位个人年度考核单,市级教师领雁工程培养对象,市级特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培养对象等,几乎难以列全。

更为关键的材料是论文,要考量论文的数量、篇幅、等级(是否省级期刊,是否核心期刊,是否重要栏目,是否人大复印资料等等),还要鉴别是否有偿发表?是第几作者?有无剽窃抄袭?等等。

是评特级教师,还是评特级?重点在课堂、在学生、在实践,还是在刊物、在个人、在研究?特级的评审应该面对的是一个至少能影响一个班级和一个学科的人。

假如是评审一项物品,譬如产品质量认定之类,评审专家组绝不会仅仅看使用说明书吧,一定要看到实物,并现场测试其性能吧。难道,特级教师的评审比产品认定还要简易?特级的评审是否有办法既见“材料”更见“人”呢?

假如,淡化相关材料的要求,突出实际的工作能力,实施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评审呢?

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评审完全可以注重教师的实际教育教学能力,采用学生问卷、家长访谈、教师民意测评、专家学术认定、教师现场上课、相关领导评鉴等方法进行。让更多的人参与评定,设定更多的现实场景,即便有熟悉的人,也不必回避,正是有熟悉申报者的人参与评定,才能评出大家普遍认可的特级教师。

也许您会问:这样评出的特级教师,还有全省统一的标准吗?

不妨尝试这样改革:省教育厅按各个地区在职教师的总数,设定相应的特级评审比例,这个比例可以全省统一,也可以略有地区差异。当然,这样评出的特级教师的水准是有差异的,但这种差异在县区范围内恰恰是公平的,并且能引导鼓励发达地区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地区任教,城市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边远农村学校任教。

以县区为单位评审出的特级教师,一旦离开所在县区即取消特级教师称号。这样评审,可以减少特级教师从农村拥向城里,从苏北流向苏南的现象。

现在某些地方办教育,似乎在靠挖优秀教师、抢优质生源提升声誉,这不是推进基础教育的公平与均衡,这是教育人的耻辱,这是教育人的疯狂,完全背离了教育的本意。

驾校申报材料例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八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校车使用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领取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一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校车驾驶人

第三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示审核意见,第五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审核意见,第六项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六章 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三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四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四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三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专门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岗位培训;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五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下学道路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的;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校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校车运行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校车违法行为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的;

(四)未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五)未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或者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义务的;

(六)未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车安全维护义务的。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分的;

(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学生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五)未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监护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租赁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举办者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一、立法的必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生命安全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xx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截至目前,陕西、福建、河南、湖北、广东等省已经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

我省是教育大省,校车保有量较大,且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目前,我省17市共有各种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15467辆。其中经审批的正规校车10004辆,包括接送幼儿的1724辆。其它各类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5463辆,包括接送幼儿的2233辆。滨州、威海、青岛、潍坊、莱芜等市基本实现了校车全覆盖,威海市、无棣县被指定为全国校车运行试点城市。其他市也在发展校车的同时,通过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学校设置、加强过渡期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等方式,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未取得使用许可的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在一些地区依然大量存在;学生合租车辆,乘坐无证运营车、拼装车、超载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未经批准的幼儿园用非法车辆载送孩子屡禁不止。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教训惨痛。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我省校车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62条,主要规范了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校车服务的总体原则。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另外,学生集中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基于以上考虑,《办法(草案)》在总则第四条第一款提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作为我省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详细阐释。这样就明确了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总体规划和路线图,为各地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明确了基本思路。

(二)关于校车管理机制。校车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为此,《办法(草案)》增设了校车管理机制作为第二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等与校车运行管理直接相关的主体责任。

(三)关于校车服务提供。实践中,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学校提供校车服务,都存在成本过高、资金后续支持乏力的困难。为此,《办法(草案)》第二十条作了与《条例》不同的处理,将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作为第一款,旨在倡导、推动各地首先选择这类企业,利用这类企业从事客运的丰富经验,为校车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同时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四定内容,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四)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国务院《条例》规定实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办法(草案)》第四章在实施许可的具体执行层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的九项材料;二是明确界定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三是对校车标牌的发放、收回及灭失、丢失、损毁、校车报废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驾校申报材料例8

中图分类号:U471;F7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0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9-02

一、淄博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淄博市共有驾校34所,其中一级驾校11所,二级驾校20所,三级驾校2所。驾校区域分布趋于合理,中心城区驾校13所,临淄区、淄川各有5所驾校,桓台县有3所驾校,周村区、博山区、高青县、沂源县各有2所驾校。淄博市的驾驶员培训学校2008年培训驾驶员47373人,2009年培训58152人,2010年培训101710人,统计数据显示,驾驶员培训数量逐年增加。

二、淄博市驾培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淄博市的驾驶员培训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培训机构规模小、数量多、不规范;培训收费混乱;培训质量低,驾校“偷工减料”,压缩学员的学时;合法驾校非法设立培训点、非法分散承包教练车情况严重。

导致驾培市场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培训机构多,加上非法分散承包教练车的情况严重,各驾校为争抢学员竞相压价,形成恶性竞争,使培训价格偏离实际水平,驾校利润空间小,导致驾校“偷工减料”,压学时省成本。这是导致培训收费混乱的直接原因。二是学员重视拿驾照的速度,轻视驾校的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教练迎合市场的需求盲目追求考试通过率。学员这一非理性消费心理直接影响了驾培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驾培行业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并衍生出“速成班”、“培驾”等畸形产物。三是驾校多头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联系沟通,公安交警部门长期以来建立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失衡”。

三、淄博市在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方面的做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模式经历了从考证和培训由公安交警实行统一管理;培训实行社会化,考证由公安交警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后,实行训考分离的管理模式等几个阶段。交通部门在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主体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地在探索行业管理方法,并总结出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科学规划驾校布局

近年来,以山东省交通厅审核批准的《淄博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划》为指导,科学引导驾培行业发展,不断实现全市驾校的规模升级,淄博市各区县驾校的布局有了较大改善,结构比例也日趋合理。2010年,为确保淄博市驾培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我们根据省厅道路运输局的统一安排,及时启动并编写了《淄博市驾培市场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立足实际与面向未来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未来5年基本形成各类培训机构结构合理、规范化管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驾培体系;基本建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驾驶员培训教学设施与教练员队伍;基本形成适应培训机构社会化、依法实施培训管理的新格局的工作思路,为今后全市驾培市场的健康发展明确了目标。在合理控制驾校数量增长的同时,积极鼓励驾校做大做强。2008年以来,全市新增一级驾校4所,升级驾校6所,为实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模化、集约化打下了基础。

2、加强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是一项政策非常强的工作。自驾培行业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以来,淄博市不断规范驾校行政许可程序,对经营者实行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等程序的源头管理。对新增、扩大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的驾校,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和省厅的要求,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一是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山东省交通厅审核批准的《淄博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予受理。二是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发展规划的申办单位,向所属区县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上报省局,省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办单位的主体资格、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写出查验报告,向省局报告。三是山东省交通厅召开全省驾校查验会审例会,对专家组查验情况进行全省统一会审。通过会审的申办单位,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向当地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要求,对申办单位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颁发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并向省局报备。

3、完善自律,为行业管理牢固筑起第二道防线

驾培行业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以来,为构建企业与政府联系沟通的桥梁,改变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培训质量不高的现状,淄博市成立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监督自律作用,维护驾培市场的经营秩序。通过协会制定行业公约、行业服务规范,举办驾驶员培训理论教员培训班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行业政策。通过行业协会逐步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业,引导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从而牢牢绷紧了驾校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这根弦。

4、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淄博市交通部门自2006年与江苏海鸿公司组织研究开发并安装使用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理论培训教室、教学车辆终端全部安装了计时器,教练员、学员启用IC卡,采集学员学时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到市监管大厅进行学时审核,改变了过去培训模糊学时的概念,既有利于管理部门加强对驾校培训行为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又切实保障了驾校和学员双方的利益,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效果。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我们创新管理思路,改变管理方式,不断对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寓管理于高科技手段之中,逐步实现运用管理系统对驾校经营行为实施管理。2011年,针对各驾校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终端设备普遍存在设备老化、故障率高、功能单一等问题,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终端设备进行升级更换,对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新系统新硬件实现了GPS定位训练场地、GPS测量教练车速并限制车速,实现了计时终端设备、教练车、教练员与驾校的捆绑,对教学车辆、教练员能够单独实施动态管理,为驾校之间公平竞争建立了一个新的平台。为管理部门的有效闭环监管,为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5、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实行训考分离。在实施训考分离管理模式的改革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分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淄博市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三部委的文件精神,按文件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工作。交通部门与公安交警的合作从培训记录的审核到通过互联网确认学员的学时从而预约考试,实现了培训管理系统与预约考试系统的联网,使淄博市驾培行业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6、引导驾校规范管理,推进科技信息化管理进程

自驾校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以来,淄博市交通部门历经从期初的整顿驾校、依法管理,到利用规划引导市场准入、指导驾校发展,再到引导驾校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管理驾校这样一个过程。目前,在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下,淄博市85%的驾校都安装使用了适合自身特点的驾校管理系统。通过使用驾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驾校运营数据一目了然,学员档案和数据管理更准确,自动生成各种统计报表。通过对教练车油耗、维修费用、教练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的综合统计、对比,计入教练员绩效考核中,大量节省时间和人力资源,实现了驾校全方位管理。同时,为给予驾校最大管理方便,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与驾校管理系统进行了对接,实现了学员报名数据与学员学时实时上传驾驶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同步更新,查询更简单、更便捷,此举得到了全市各驾校的广泛认可。

参考文献:

[1] 邵秀梅.论驾校的细节管理与有效执行[J].科教文汇(上旬刊),2009,(01).

[2] 王吉鹏.实现管理者思维和员工动机契合[J].人力资源,2009,(03).

驾校申报材料例9

平均客座率95%(全世界航空最高客座率);在十九家新航空公司中唯一获民航局“安全先进单位”表彰嘉奖;2012年荣获亚太航空中心“亚太区域最优秀航空公司”称号。

春秋航空,想飞就飞!

一、报名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未婚男性(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学生),身高170-182厘米。

(二)学历条件

1、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统招大学本科二本以上(含二本)学历的2015年、2016年毕业的学生,专业不限,理工科生源优先,不接受独立院校学历学生报名。2015年毕业的学生年龄26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6年毕业的学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不接受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半脱产学习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学历报名应聘;不接受函授学习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大学等形式的成人继续教育学历;不接受专升本教育学历。

3、境外学历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身份认证。

(三)应聘人员英语须达到CET-4水平,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毕业时须取得CET-4或CET6合格证书(425分以上),或雅思(G类)5.0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须取得TEM-8证书。

(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飞行员的身体、背景调查规定。单眼裸眼视力C字表0.3(含)以上,无视力矫正手术史。无斜视、色盲、色弱、腋臭、口吃、传染病及精神病和癫痫病史。

(五)热爱飞行事业,为人诚信,性格开朗乐观、积极向上,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较强的团队协作意识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携带材料现场应聘

(一)网上报名:请登录ch.zhiye.com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应聘:下载《春秋航空飞行学员报名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宣讲会现场报名应聘。

应聘须携带材料:

1、《春秋航空飞行学员报名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需自行打印并贴好近期1寸免冠照片);

2、请登录教育部指定学历查询唯一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chsi.com.cn/,确认并下载学历或学籍信息资料。已毕业的学生下载《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在校生下载《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4、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1份;已毕业的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CET证书或雅思等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具备);

6、个人求职简历(须详实)1份。

三、 招聘程序

首轮考核(身体初检和综合面试)公司复试(局方体检和综合复试)第三方体检及背景调查录用报到签订合同

四、招聘费用

(一)应聘者自行承担面试体检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等。

(二)应聘者参加体检鉴定费用及背景调查费用均由春秋航空承担。

五、培训费用

(一)学员进入公司后即享受带薪培训待遇。

(二)飞行学员在飞行养成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六、飞行员薪酬福利待遇

培训合格后,安排从事飞行驾驶工作,工作地点接受公司统一分配,原则上就近安排。(根据上海市现行人才引进政策,飞行员工作满两年以上,可以申请落户)

按照公司飞行员薪酬福利标准,享受业内极富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本公司飞行员参考年薪:副驾驶30W-50W;机长100W-150W)

职业发展:飞行学员A类副驾驶B类副驾驶C类副驾驶机长教员

飞行学员培训时间约为2年,由A类副驾驶成长为机长约需5-7年。

如果训练失败,转地面岗位安排工作。

七、联络方式

春秋航空培训中心

(一) 春秋航空官方网址:ch.com

(二) 春秋航空网申地址:ch.zhiye.com

(三)春秋航空官方微博:春秋航空招聘

(四) 春秋航空官方微信:春秋航空招聘

(五) E-MAIL:[email protected]

(六) 电话:021-22355155

(七) 联系人:巩老师,倪老师

(八)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30

八、温馨提醒

(一)若应聘人员提交的证件/证明等各类信息发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应聘、录用资格,公司并保留追偿经济赔偿的权利。

(二)春秋航空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招收飞行学员(不包括委托飞行学院、南航大、滨州学院等招收的飞行技术专业养成生),应聘人员也无需缴纳任何报名费、面试费、或中介费用。凡假借春秋航空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受中介费用的单位或人员,春秋航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有应聘人员试图通过向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应聘、录用资格。

(三)招聘会日期和地点,将另行。

(四)春秋集团纪委、保卫部负责本次招聘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1-62692126汤老师。欢迎广大应聘人员及家长监督。

原标题:春秋航空飞行学员(带薪培训)校园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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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飞行学员报名申请表

驾校申报材料例10

据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迅猛增长,截至今年6月,机动车保有量2.71亿辆、驾驶人3.12亿人,近5年平均年增长7.56%、9.73%。交通安全服务管理需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各类业务7亿多笔,近5年平均年增长超过10%。为切实解决当前日趋突出的交通安全服务管理供需矛盾,以及群众关心的办牌办证、缴纳罚款和获取信息不方便、不及时等问题,公安部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并组织多地试点,坚持边建设、边完善,同时商请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延伸服务,形成了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的意见和平台推广应用方案。

据了解,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应用,将改变现有工作模式,推进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向更高效、更惠民、更绿色方向发展,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互联网+交通管理创新”带来的便捷服务:

实现服务流程再造

简化办事手续,取消业务申请等纸质材料,建立网上提交申请信息,网下审核材料、制作牌证、交付寄递的全新工作机制,推行网上网下综合服务。破除地域限制,实现全国范围的跨地域信息交换和网上服务漫游,由“服务跟着管辖属地走”转变为“服务跟着群众走”,方便群众异地办理相关业务。注重延伸服务,与财政、银行、邮政合作,实现业务办理、网上缴款、寄递交付一体化;平台延伸至汽车4S店、驾校、医院等与交通管理相关的单位和场所,实现一网办理业务。

提供130余项在线服务

群众实名注册开通账号后,可享受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驾考和车检预约、办牌办证、违法处理和罚款缴纳、出行信息、信息查询、告知提示、信息公开、重点对象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业务咨询等10大类130余项服务。

在办理业务方面,群众通过平台,可随时随地、轻松办理自主预约驾驶人考试、提前预约机动车检验、预选机动车号牌、申请补换领牌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等业务。群众办牌办证网上申领、网上缴款、邮政寄递。平台还提供办牌办证、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各类业务办理指南、咨询互动服务,解答群众办事疑问。还可实现医院网上提交驾驶人体检证明、汽车销售服务店办理临时行驶号牌、驾驶人培训机构办理驾驶证申请等多元化、一站式服务。

在获取信息方面,群众通过平台,可随时查询、动态掌握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等个人相关信息。及时了解路况、危险路段、道路施工、恶劣天气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便合理规划出行时间、路线,安全出行。公安交管部门还通过平台主动推送机动车年检、驾驶证审验、交通违法记分等信息,告知提示车主和驾驶人;公布驾校培训质量(包括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肇事率)、考场考试计划、机动车选号号段等信息,增强服务管理透明度;向客货运和危化品运输企业、校车管理单位等通报和抄告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促进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适应差别化服务需求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将提供网页、手机APP、短信、语音电话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扩大服务对象覆盖面,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层次、不同习惯偏好、不同生活环境群体的服务需求,实行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不会上网、没有条件上网,只要有电话,也可享受平台带来的便捷服务。

驾校申报材料例11

(一)学校公务用小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

(二)学校公务用小车只用于学校各项公务活动和各种突发事件。

(三)学校正校级领导(在岗或继续留用)采用专车接送上下班及公务活动用车,副校级领导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延长退休的校领导上下班及公务活动用车采用搭配用车。

(四)学校领导乘坐公务用车原则上应事前告知党政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直接用车,出车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向党政办公室小车调度人员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便于统一调度使用。

(五)如遇各种紧急突发事件,可由校领导、安全稳定部门、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直接调度值班小车,事后补办有关用车手续。正常公务用车,未经办公室调度,小车驾驶员不得出车,否则视为私自用车。私自用车由驾驶员自费承担以下费用: 里程费(3.0元/公里)、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六)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仅限于z市辖区范围内,省外公务活动不得乘坐学校公务车。特殊情况需要派车,须经学校校长审批。

二、安全管理

(七)驾驶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爱岗敬业,服从调度和管理,遵守保密制度,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管、保养及年检等各项工作。在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出车返回后及时入库,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八)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禁止私自用车和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擅自出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按一次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驾驶员所驾驶的小车如果在公务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小车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前不能出车;公务用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驾驶员相应的处罚。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出现场交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年度内驾驶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且直接费用单次在2000元以上的,扣发其年终安全奖,同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30%,取消当(学)年考核的评优资格。

(十)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的零部件、工具或油料等送人或转卖,一经发现和查实,将按原价值的100%予以追缴,并按一次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设立学校公务用车技安维护员岗位,由驾驶及车辆维护技术较好、安全责任意识较强、熟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驾驶员兼任,按月给予200元的技安维护补贴。

技安维护员职责:对学校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交通法规、驾驶、年检及车辆日常维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除正常保养和维护外,对学校小车进行修理前的故障诊断、责任的明确和修理过程中的厂家、费用和质量监督;与车辆调度一起核查车辆公里数,包括学期末和学期初的行车里程数。

学校小车的修理需先由技安维护员诊断确认,并在驾驶员提交的修车报告上签字认可,经车辆调度验核,再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进行;修车费用也需按上述程序签字报销。

(十三)小车的洗车费实行每月300元包干使用(如果一个驾驶员管理两个及以上车辆的,第二辆车洗车费按照200元每月包干使用,第三辆车的洗车费按照100元每月包干使用),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三、核算报销

(十五)半年月均超2500公里定额公里数的计算方法为:由车辆调度员和车辆技安维护员直接在车辆仪表显示盘上查取半年末和半年初的行车里程数(均扣除非规定、非公务用车公里数)相减后,再减去15000公里,即为半年超定额公里数。

(十六)公务用车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相关费用需填写《公务用车月核算报销单》,油料、维修耗材费用凭发票,经车辆调度员、技安员验核、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月报销结算。

(十七)校属各二级学院因重特大公务活动确需使用学校公务车,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前预约,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和车辆运行情况综合调度。各二级学院公务用车按2. 0元/公里(商务车2.50元/公里)核算,并承担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洗车费等相关费用。乘车人员用车完毕签字确认乘车里程,出车驾驶员将审批单带回交党政办,由党政办工作人员定期到计划财务处结算用车费用,所结费用根据《z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校领导公务用车在非接送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小车管理部门统一调度,调剂使用。校领导出省(市) 外用车,需报学校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