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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人权,那么作为国家存在方式的公权力——公安机关必然不能侵害人权。为此,我国在1992年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指导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服务中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安机关能否践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任务,关键是其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能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领域也发生了五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角色由“权力本位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社会服务”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其职能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其职权空间,始终坚持在制度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正确贯彻公安机关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程序和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程序,“法治”也不成其为真正的法治。
因此,为了实现公安机关行政程序法制化,必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必须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安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再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指针和发展方向。在法治条件下,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规则)公开和结果(分配)公平。为此,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时刻关注经济、社会、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问题,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到位、不均衡的问题,并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公安机关必须强化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为化解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中央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十六字方针。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这四方面是否会得到有效的落实,关键还是要看公安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因此,随着公安执法价值观念的转换,从前那种完全由公安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安机关服务的社会需求,这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参与式公安执法理论与实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参与式公安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充分尊重公众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公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明确公众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因此,参与式公安执法改变了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方式,将管理对象置于平等地位,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形成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互补”、“双赢”、“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推动社会管理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路径
社会管理就是要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而要完成这一任务的根本出路必须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也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着力发挥法治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并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治化取向。首先是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习惯。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公安机关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能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养成法治习惯,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构建最大社保体系
由于人口众多,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建立了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2010年底增加了4700多万,城镇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了大约1亿人,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也都有了较大大幅度地增加。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涵盖县、乡等基层机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作为中国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金保工程”的主要职能便是健全和保障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就目前来说,其前期工作就是“五险合一”工作的全面实现。
在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金保二期工程立项工作动员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32个省级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了与部中央数据中心的网络连接,城域网已经连接到92.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覆盖全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架构初具规模。
金保工程统一应用软件已在全国绝大部分统筹地区推广应用。235个地市经部里批准发放了社会保障卡,实际持卡人数超过2亿人,不少地区已经享受到了社保卡带来的便利。
东软集团副总裁兼政府事业本部总经理徐洪利举例说,多年来社保信息化面向参保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有目共睹。很多省市的社保机构都在积极探索社保便民的进一步举措,加快信息化进程。东软先后承建了13个省级金保工程项目、18个省会城市社保项目、覆盖城市170多个、企业近300万家,连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67000多家 ,服务近4亿人群。东软实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将使广州社保中心于2013年年底前实现大部分业务可以在网上进行办理,不需要老百姓去大厅排队,提高了办事效率。办理业务如果需要扫描身份证或者银行卡,可以直接通过手机拍照,发送到指定邮箱,系统接受后即可进行处理。
金保工程不仅仅对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使信息化更安全地贴近百姓生活,有效地融入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未来,金保工程还会持续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增量部分。
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在信息化革命带动下,每个行业都在发生基因突变。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也正面临飞速发展的巨大机遇和挑战,结合云计算、互联网、移动技术等信息化技术,我国金保二期工程将改变社保体系服务、管理手段等,同时带来工作流程、业务办理方式的变革。例如在金保一期建设中,全国人社单位大部分建设了市级数据中心。随着网络建设的完善,人社系统已经具备了省级大集中的条件。金保二期工程建设将围绕“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库,推进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和业务经办、信息监测、监督管理、决策支持、公共服务五类应用系统建设,建成覆盖全国、联通城乡、运转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化体系,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总体目标。
二、狠抓学习培训,着眼于理论武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针对性强,贴近检察人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是一次正本清源的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内容具体,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对怎样搞好这次学习作了精心安排。
一是组织中心组学习。4月初,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尚未开始,州院党组就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决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并于4月6日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问题,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心发言。8月22日,州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集中学习时,再次组织院领导、副处级干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围绕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开讨论,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作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中心发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林海作了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强化法律监督”的中心发言,与会的其它同志也踊跃发言。
二是组织集中培训。为全州检察人员发放了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高检院编辑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教材》,并安排检察人员自学。要求每个检察人员读懂、弄通、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精神实质。6月份州院派出州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法治理念教育培训,7月上旬又安排张召贵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宣传科副科长王岸参加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州院检察长薛献斌亲自为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人员作题为“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辅导讲座。7月31日至8月4日,州院机关全体干警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通读教材和观看中央政法委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座光盘,全院92名干警除因公外出请假人员外,其余人员自始自终参加了学习,参学率达到85%以上,州院还将对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专门安排补课。集中培训学习期间,广大干警积极做笔记,写心得,共收到学习心得体会文章80篇,办学习心得专栏二期。各县市院也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培训。
三是开展讨论和征文活动。5月下旬州院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检察活动与文明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讨论和征文活动》的通知。截止目前,州院共收到县市院报送的论文18篇。与此同时,州院领导深入县市院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在检查中还为古丈县院全体干警上了一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辅导课。州院还在湘西检察网开辟专栏,开展网上心得交流及征文选登。
四是学习正面典型。组织干警观看电影《生死牛玉儒》和《守望公正——第六届中国十杰检察官访谈录》特别节目,使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配合这次教育,州院还利用凤凰县院被高检院记集体一等功之契机,树立身边正面典型,在全州检察机关广泛开展向凤凰县院学习活动。继州院作出向凤凰县院学习决定之后,6月中旬,州委政法委也作出了《关于开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州政法部门向凤凰县院学习。为学赶先进,查找差距,有效整改,龙山、永顺县院还组织该院中层以上骨干专程到凤凰县院现场学习取经。版权所有
三、理清执法思想,着重于整改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提高认识,端正理念,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实际工作。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在教育活动中,注重统筹兼顾,搞好“三个结合”,着重在求真、求实上下功夫。
心设计,实事求是,
力争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一个好的开头
检察长李秀菲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了使我院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好这项活动。在教育活动的开始阶段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使全体干警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及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五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是每一个干警最基本需要掌握,而且必须牢记、必须铭刻在心的。这五个方面内容的相互关系也是必须掌握的。具体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初始阶段,干警掌握这些内容就可以了。然后,随着教育的深入,再通过学习,逐步对每一个内容进一步深刻的理解。二、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好社会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基础是学习好基本的理论基础知识。要取得好的学习效果,必须采取好的学习形式,使干警乐于接受。如:采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调研笔会等方式。三、要解决实际问题版权所有。要联系实际,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自身存在的与社会主义理念不协调的问题,然后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正。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改正,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实际效果。四、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长期任务来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义理念也不断发展,我们已经解决的自身存在的和社会主义理念的不协调的问题之后,又会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种现象可能长期存在,我们只能把这种差距缩小,很难消灭,更不会通过一次教育就把问题永远的解决了,那即不现实也不可能。所以我们必须把树立社会法治理念教育作为长期任务来抓,才能使我们这只政法队伍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人民满意的的检察队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会之三
采取五个结合,抓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
为了使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在我院收到良好效果,我们应采取五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学哲学结合起来。哲学是世界观的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基础,运用辩证法的观点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最科学的方法。李瑞环同志曾经说过:“学懂了哲学,脑子就灵,眼睛就亮,版权所有办法就多;不管什么时候,干什么工作,就会给你方向,给你思路,给你办法。”二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工作永远是第一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5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都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同自己的本职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发扬和坚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好作风,摒弃和改正不符合社会主义理念的不良工作作风。三是把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同遵守党纪国法结合起来。司法人员应该是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要自尊、自省、自律。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打铁要靠自身硬,只有自己不违法乱纪,才敢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才能更好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四是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同提升干警综合素质结合起来。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人员,只是懂得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需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克服单纯执法观点,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所以要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全体干警认识到,职责要求我们必需作到:清正廉洁,淡薄名利,公平正义,无私奉献,爱憎分明,文明执法,团结协作、依法办事等等。五是把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同提升案件质量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果最后要体现在案件质量的提升上。司法机关就是解决人民群众各类矛盾的机关。而这些矛盾都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上。一定要树立100减1等于0的思维方式。即办错1起案件,对司法机关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的错误,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所以,我们不能允许丝毫的马虎和失误,更不能允许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枉法,贪赃卖法。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间、奠定治理基础
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取决于权力的法治化程度。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主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出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颇丰,已基本涵盖社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开放30年的前半期着重制定新法规,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近10年来,立法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创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纪90年代侧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来年注重政府服务职能、关注民生和建设阳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体系内部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脱节:
一是在立法质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政府规章,下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难以操作,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下属的立法研究所曾组织对截止2007年上海现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专家评测资料显示,有61件(占42.9%)法规获得“一般”的评价,还有13件(占9.2%)获“较差”的评价。比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条例》等[2]。
二是在法律结构方面尚不完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偏重经济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规中,涉及民生的仅有53部,约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民生的仅有115部,约占38.6%。[3]一些社会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规还付诸阙如,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3件规章为例,这些规章,大部分名称中冠以“管理”字样(10件),所涉及内容无一关乎民生,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可见一斑。
三是在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广,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相关,除了公布草案、征询建议外,应在立法中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利益交换、博弈和对抗,提高立法质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都有浓厚的部门化、利益化的闭门立法色彩,公众参与不够。比如,上海可以为规范养犬行为制订《养犬管理条例》――尽管条例颁行后市民养犬行为未见明显改观;同时,上海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保障900万外来人口的利益,这与公众参与不足明显相关。市政府法制办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指标分析报告》中,调查了律师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他们认为“上海市地方规章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定时公众参与度过低”。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但仅仅建立一个法律文本体系是不够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良性立法”既不是为单纯追求数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见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支配下的以强化行政权威为目的应急式“恶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安排,有效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建议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规清理。对现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计划色彩浓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规或规章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一些法规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也要考虑修订或废止。
其次,要注重社会立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进程,谋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细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矫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争取做到大部分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解决,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对公共场所安全、户口及居住证管理、社区服务等进行立法。建议将政府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等公民福利的内容上升为立法,并逐步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要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形势的要求,尽快启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立法动议、立项和调研工作,修订《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发扬民主。要推进公众的有序参与,立法中要有不同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要反映不同界别、不同职业的利益和诉求。一般认为,充分吸纳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从而也会得到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以柔性执法彰显人本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最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说社会立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应然的关系框架,用法律建构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实施状况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仅仅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文本体系是简单容易的,而要在现实生活中推进法治进程,则并不那么简单。目前,上海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有:
一是执法资源不均衡。这在次中心区表现得格外显明。近几年来上海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人员急剧涌入,由此造成这些区的执法任务骤增。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等六个区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类执法队伍的编制大多为队伍建立时核定,已多年未做调整,致使执法队伍缺口很大。在城管执法方面,上海郊区新城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别尖锐,目前,上海有38个镇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有八个镇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镇辖区常住人口3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万人),浦东新区川沙镇辖区面积100多平方公里,但他们的城管正式执法人员都只有20多人,浦江镇辖区面积达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执法人员。宝山区有3000多家食品生产厂,但只有三名在编的食品安监人员。相反,中心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所过剩,但由于条条块块的问题,执法资源无法在内部优化、整合和统筹。
二是执法队伍不整齐。为弥补城市执法力量的不足,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执法任务,公安、城管等部门聘用了大量的协管员队伍用于执法辅助工作,这在部分区县、街镇表现得比较突出。截至2011年2月,仅城管执法的协管员队伍就达近1.2万人,这其中既有市万人就业项目(区县千人就业项目,街镇百人就业项目),也有自设队伍的情形,他们不属于执法队伍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是为安排就业所实施的应急对策。他们素质良莠不齐,但有些也穿着执法制服,甚至违规取得执法证。由于入口把关不严、工作定位不准和日常监管缺失等原因,执法中很多冲突与纠纷与他们有关。
三是执法体制不完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从“治民”到“治官”,从“任意行政”到“规范行政”的转变,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彰显人本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分散的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体制与上海国际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导致有利可图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相互推诿。上海已经在文化市场、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要巩固综合执法的成果,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要尽量缩小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把一些不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移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能再批准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摆脱与行政部门的挂靠关系,也要鼓励民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整合区域内各种执法力量。由于上海正处于急剧变迁的时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都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问题。在执法体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执法机制是执法的运行方式与模式,在运行中要防止机制变成体制,形成另一个政府部门。
再次,要进一步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全上海市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区、次中心区和郊区在执法资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区拥有较多甚至富余的执法资源,而次中心区积聚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却面临着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辖区内实有人口为基数,加大这些区域的执法力量,在编制、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变中心区的资源存量,逐步将富余的执法力量和资源转移到次中心区和郊区。
最后,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在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上下工夫。执法要严,但如果不顾实际,一味“秉公执法”,将遇到反弹,反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而“柔性执法”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张力,在比较和缓的情况下实现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领公众走向社会理性。“柔性执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摒弃强制行政、刚性执法,而是代之以温和的、说服式的执法模式,把执法的过程作为普及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缓解矛盾、减少对抗,最大程度地与行政相对方取得共识、谅解。
三、以能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正义
近几年来,上海同全国一样,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应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机关在回应社会需求,面对公众期待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诉讼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万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万件,审结41.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3%和4.6%。从外部环境来讲,中国乃至上海都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纠纷、冲突不断涌现。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数量不足,据1997年的数据,上海约为3000人,占当时全市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点九,低于全国的密度(全国为万分之二点五)[1]。这个数据是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如果算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会比全国更低。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该法院有工作人员800人,每年审理案件8万件,人均年审案100件。
二是司法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不同区域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自2000以来,上海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市乡镇由212个调整为112个,调整后的面积、人口规模相应增加了一倍左右,这使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资源优化的问题,前述浦东新区法院,80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300人具体审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结案数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达332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件的就有5个部门,这使法院不堪讼累。其他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政工干部、纪检干部、研究室、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等,因而,实际审案的人会更少。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的情势下,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在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种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是“能动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要善于从源头上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将一般性的纠纷、矛盾与冲突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冲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对无实质争议的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要多做劝解工作,努力使当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处理。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审前、审中都要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仍不服判决,要跟踪问效,做好后期工作。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同司法行政部门和专业社会团体,统筹组织辖区的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具组织性、常态性和实效性。
其次,倡导巡回就地审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争议,其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法院的审理,理论上要求就事论事,“一断于法”,但考虑到整个社会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项活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在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更容易发现当事人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修复和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巡回和就地审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体察民情,贴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最终拓宽审判和调解思路。
再次,扩大受案立案范围。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内部和上级法院考核的压力,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团体诉讼案件,不敢、不愿立案,从而把纠纷推向社会或部门。对于处理个性化的问题、历史性的问题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过度信“访”,会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长远的法制建设,也会强化社会治理的“人治”路径依赖。司法的优势是其利用普遍的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尽管对于某一个个案来说,其处理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但却有利规范整个社会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优化法治环境、推进法治创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规矩、讲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协等品质,这些特点使其拥有接纳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平均得分为71.7分,这表明上海市民有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态度和维权意识。但市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学法不用法。三是执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间也将是上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历了25年的大规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应该实现普法理念、目标和手段的升级,实现从知识到文化、从文化到信念、从信念到行为的转型,以契合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首先,要实现普法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但仅仅有法制是不够的。理想的社会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构,更要有法治运行机制赖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从“知法、学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从注意法律文本、条文到法治文化、价值的转变,摒弃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要面对新的社会管理现实和市民法律素质现状,坚持结合市民生活的实际,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让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在支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从“灌输”到“引导”的转换。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对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识非常关键,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一个讲法、普法的过程,要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地训练公众的守法意识。普法过程还需要依赖各种载体,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优化法治环境,创建法治小区、文明小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要推动普法对象从“户籍”到“常住”的扩展。上海有庞大的外来人口数量,他们为上海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上海也积极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外来人员延伸。法律服务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之一,外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上海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没有外来人口法律素质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续。要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起码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源头上注重社会治理,强化从基层和底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机关和部门。事实证明,法律服务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会越多。若干建议:
首先,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但基本的法律服务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样,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的清单,做到对居民的网格化覆盖,以维护起码的社会正义。要防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市场化,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伦理意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区如闵行区以补助的方式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更适合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宽工作领域,从以援助诉讼为主向诉讼与非讼并重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冲突和纠纷。
在进行平面布置设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整个岸线不同区域的环境、风格,综合岸上、岸边不同的情况,把握“因地制宜、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总体方针分别进行考虑,以充分体现多样性和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在对现状条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设计的切入点,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从广阔的视野范围来综合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因势利导:基本保持现有河道平面形态。在具体方案选择上,首先要考虑的是整个岸线不同区域的环境、风格,以充分体现多样性和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实现河道平面布局自然流畅并富于动感变化,营造出一个极具亲水性的城市滨河景观带和沿河生态绿色走廊。对在河道漫滩及迂回较多的地方将弯段水道保留,建设人工生态湿地景观,起到自净并提高区域景观品味的功能。
2)体现自然:河道应缓变、弯曲,靠近河岸有较多渐变空间;河底起伏且水深富有变化,形成跌水、堆石坝群,保留浅滩、深滩等;护坡及护岸多利用天然材料,树木、草皮多采用本地适生品种;河岸尽量形成缓坡,形成平缓而稳定的空间,种植乔木、草地,形成疏密合理的自然林及观赏林绿荫。
3)预留湿地、体现亲水:河道两侧大部分有绿线,在断面选择上尽量采用自然缓坡,并设置临水步道和亲水设施供游人漫步。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的洪峰流量作为造床流量,选择主河槽断面和走向。将100年一遇洪水位与常水位之间的河滩涂面积作为生态湿地范围。该湿地对改善河流水质、化解防洪风险和创造沿河自然景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河岸采用高低起伏、宽窄不一的不规则自然堤岸,断面以不对称渐变断面为主。
中心线定线
河道平面布置按照堤线“因势利导、力求自然”的布置原则,基本沿着老河道现有平面布置,紧密结合河道规划蓝线、绿线的走向,合理确定河道平面。设计时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为保证河道的天然河道特色,河道基本沿现状河道走向,对弯曲较大的部分亦保留原河道,不裁弯取直,仅将微小弯段进行顺直处理。如果弯曲严重的河段,满足不了防洪要求,拟保留原现状弯曲河道的同时,按照二十年一遇洪水流量开挖分洪道,分洪道比老河道高程略高。平时河水主要从老河道通过,使其不丧失栖息地的功能。分洪道只在发生设计洪水的条件下才运用,其余时间则保持干涸或少量水流通过的状态。
2)河道主槽中心线尽量顺直,如现状河道有局部小弯段,则考虑将取直后的中心线与现状河道一并纳入设计河道底宽的范围,挖去该范围的土体,形成小湖泊湿地的景观效果。据此原则,对弯曲较小的原河道主槽,设计河道中心线尽量与之一致,尽管平面稍有弯转曲折,但却保留了天然河道的自然特色,同时减少了开挖土方量,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
城市中、小河道综合治理设计心得
1)关于河道设计洪峰流量的计算。对于汇水面积小(小于10km2)、汇流时间短(小于2h)、水文资料缺乏的城市中、小河道,可以采用当地城市排水标准计算河道洪峰流量,河道设计标准应不低于城市排水管涵设计标准。在采用实测流量资料直接推求、暴雨资料间接推求、小流域经验公式等水利计算方法推求河道洪峰流量时,建议根据城市建设区占河道总汇水面积的比例,适当修正流域坡度、下垫面等地形参数。随着城市的发展,硬化面积将逐渐增大,导致降雨下渗量减少、汇流时间变短,地表径流增加、洪峰流量随之变大。
2)土地性质及总体规划对河道方案的影响。城市河道在总体设计时,需要调阅并仔细研究河道周边总规、详规、路网规划、绿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现状等资料。设计方案在满足防洪排涝和截污的基础上,兼顾周边用地开发、近期农田灌溉、土地征用等因素。在城市土地属于稀缺资源,每年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也是有限的。设计方案确定后应配合建设单位提前开展河道用地的报批工作,避免后期因为土地指标不够、部分用地为基本农田很难征用等问题调整设计方案。在老城区段,河道方案应与城市旧城改造相结合;在新建城区段,河道方案应结合周边用地性质合理确定;在城市绿地段,河道断面和景观绿化应以自然为主,避免出现断面单一化、绿化园林化的现象;对在河道改造过程中破坏的农田排灌设施、现状人行小桥应予以恢复。
3)河道线型应满足市政桥梁建设的要求。城区内的河道一般会穿越多条城市道路,有些道路尚未修建属于规划道路;在河道中心线定线时,应结合主要道路的轴线做适当调整,保证与道路轴线相交垂线的夹角不大于30°,避免在桥梁设计时因为夹角角度偏大无法实施,造成重新调整该处河道轴线的现象;在没有景观要求的情况下,应控制规划道路下的河道断面尺寸,不要在该处设置漫滩或大水面,以减小规划桥梁跨度、降低桥梁工程造价。
4)改善河道水质,截污是关键。截污工程完成的好坏是河道未来水质能否改善的关键。城市河道岸边一般会有很多排水口,在设计前需先对河边排水口做拉网式测量及调查,了解排水口的性质(雨水、污水、灌溉)、管径、高程等基础数据;在设计时通过设置污水截流井,将岸边排污口(合流口)的污水就近接入周边市政道路下的污水管道内。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以数字化信息革命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在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同时,也将人类带入了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使管理的环境和管理的对象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管理者如何根据社会转型后的新需要来调整和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已成为当务之急。理念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改变,理念一变,一切皆变。
所谓知识社会,也称“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或“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占有更重要位置独立的资源,通过科学的管理,也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获得另一种更宝贵更有价值的资源,知识的知识。当知识变成社会的关键资源时。这个时期的社会也就成为“知识社会”。因为知识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结构,知识提供了社会发展的新的内驱力。
知识经济的概念,是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首次提出来的。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以《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为题的报告中明确断定:
“知识是支撑经合组织国家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依此为据,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就是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基础,以智力为支柱,以高新科技为依托,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当知识替换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而成为经济的主要资源之后,人类社会也就随之由工业社会转为知识社会。
社会的转型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现代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教授提出了“管理革命”的口号。实施管理革命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类的管理模式与知识社会相匹配,使人们的管理行为适应知识社会发展的要求。所谓管理,指的是人类为了实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目的,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规则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谓“管理革命”,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对人类而言,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前,知识就是力量;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后,只有变为知识的知识才是力量。
“管理革命”的关键,首先是管理理念的革命。所谓管理理念,是人们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或者说是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观念的把握。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讲,有什么样的管理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实践,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管理实践的成败。
对传统管理理念的扬弃,必然会派生出当代的管理理念。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应该是既吸收了人类管理史中“古代”与“现代”积淀之养分,又饱蕴着人类管理文化中“东方”与“西方”思想的精华。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同时还应该是既富有十足的科学精神,又体现着深厚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这种当代的与知识社会相匹配的管理理念应该有如下几种:
第一,全球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在加速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世界现代进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一种全新的人类生存和实践模式正在形成,并将对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带来极为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模式的变革与转换,对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而言,是一次极为严峻的挑战。全球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管理者重新审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全球问题既是个自然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为了使人类更好地生存下去,管理者必须做出明智的抉择,使人类自身的行为合理化。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加强社会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界绝不允许无限制的任人攫取。地球只有一个,如果消极地作用于环境,滥用人类的威力,必将遭至惩罚。其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变革和完善社会制度,创造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的国际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提倡和平,消除战争。无论是生态资源还是核武器问题,都必须通过各国内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外部国际之间的合作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第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培养人们的危机意识,树立全球观念,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克服急功近利的行为,用科学的宇宙观和历史观指导人们合理地对待自然,和谐地对待社会。总之,人类必须把实现全球化的生存与发展模式作为共同的追求目标。
第二,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联系与发展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状态,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它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知识社会管理者必备的管理理念,因为当代的社会实践本身就存在着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突出特点。从横向看,人类的交往早已打破了专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界限,实践活动的联系法则日益明显。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调动几百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上千家工厂、数万名科研人员、相互交流,通过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攻关。总之,社会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无一不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他们之间相互影响而彼此渗透,相互依赖而彼此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纵向看,人类的社会实践无一不处在永恒的发展中,在政治领域,世界政治格局在走向多极化的同时,各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在日益加大;在经济领域,世界经济在走向市场化、全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日趋成熟;在文化领域,世界文化在走向多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的文化改革日趋现实。而与这三大社会领域相伴而生的管理领域,无论是相应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还是文化管理,必然也要随之发展和变化。总而言之,面对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社会,面对当今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特征的实践,管理者为了确保管理的方向对头、路线正确、措施得当,进而实现“管理革命”的目的,笔者认为,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无疑是要必须确定的。
第三,创新的管理理念。知识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知识创新。而所谓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的过程,其目的是追求知识增长和创新性的应用。知识创新就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因素。
1998年2月14日,主席在北京参观“数字化产业最新成果小型展览”时就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没有科学技术的创新,总是步人后尘,经济就受制于人,更不能缩短差距”。他还指出:“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可见,创新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是何等的重要。进入知识社会,世界范围的竞争既激烈又残酷,优胜劣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能否在竞争中取胜取决于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取决于人才的创造力。
因此,为了强化人们的创新意识,开发人们的创新潜能,培养世界水准的创新人才,我们必须要提高国人的创新力度,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创新体系和措施。从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就是创新,没有创新就谈不上管理,管理者要想在知识社会的海洋中弄潮,首先自身必须具有创新的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才能。过去人们喜欢谈管理也是生产力,现在看来,这样讲是不够的,具有创新的管理,或者管理上的创新才称的上是生产力。
在知识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应该是提倡创新和重奖创新。创新一般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是动力,管理创新是保证,制度创新是前提,理论创新是指导。科学的创新理体系应该也必须是这四者的有机统一。知识社会要求人们告别守旧求稳的管理理念,培育和树立创新的管理理念。对此,管理者应着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制度。世界上最有效的管理是制度管理,最可靠的保证是制度保证。所以,必须把提倡创新和奖励创新作为一种制度落实下来,用制度的力量使创新的行为得到提倡和保护,使创新的成果得到表彰和奖励。第二,营造氛围。在“无功就是过”的氛围中培养出来的肯定是创新的人才,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氛围中肯定寄生着一些不思进取的庸人。第三,改变方式。传统的管理者高高在上,对被管理者发号施令的方式必须摒弃,要鼓励被管理者参与管理,要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式管理,尊重被管理者是做好创新管理的前提。
第四,诚信的管理理念。所谓诚信,简言之就是行为主体履行契约行为的统称。凡是有活动能力健康的人,一切社会行为都处在某些约定之中,对这种约定的兑现就是诚信。诚信失范在整个国际社会都不同程度有所存在,然而,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已经渗透到社会各领域中的方方面面,诚信的“缺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今仍然在极恶劣地败坏着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如何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实践中确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已作为一个十分严峻而紧迫的课题摆在了全体社会成员面前,尤其是摆在了管理者的面前。
诚实守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东方文明的骄傲。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的做人准则,千百年来之所以一直受到人们的敬重和仿效,原因就在于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发展基石,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不能缺少诚信的道德要求,因为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准则。
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也就是诚信的再生产过程,人们在生产中不仅生产了物质产品,而且也生产着诚信的关系。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人类都世代相继地追求着诚信,诚信早已是人类社会尊崇的一种精神、一种品格,它是主体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不知从何时起,人类这种最为宝贵的品质却被一些人遗忘了,丢失了。
求真务实就是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这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现实问题。乱作为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和干警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不作为往往表现为不勤政敬业,工作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这实质上是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予理睬。乱作为和不作为都有悖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全体政法干警要努力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甘当公仆
政法干警作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政法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管理行为只是手段,而服务才是最终目的。对此,绝不能本末倒置。当然,也不能因倡导服务,就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对于越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普遍利益的领域和事项,越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管理。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现将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自2月14日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立即将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向县委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县委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县委政法委要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政法系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政法干警执法为民的意识,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按照要求,我们及时成立了全县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领导机构,研究确定了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工作意见,组织召开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及时传达了市委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指示精神,深入分析了我县政法队伍的现状,认真部署了下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任务及措施。活动中,我们要求政法委员会委员及政法各单位的班子成员分别联系一个基层单位,指导和了解其活动开展情况,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政法各单位按照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进行层层动员,迅速地启动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初步营造了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争做规范执法标兵单位、争当文明执法优秀干警的浓厚氛围,为下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做好结合文章,推动活动的有效落实。一方面,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开展“双创双争”活动相结合。原创:今年,围绕落实省、市政法会议精神,我们突出政治强警、规范建警、从严治警,在全县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以创新执法规范机制、创新执法监督机制,争做规范执法标兵单位、争当文明执法优秀干警为主要内容的“双创双争”活动,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建设团结创新的领导班子、公正高效的执法群体、业务精通的政法干警、廉洁奉公的政法机关、社会满意的政法队伍。结合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其主要内容,并作为“争做规范执法标兵单位、争当文明执法优秀干警”的重要评比条件,有针对性地搞好学习教育,端正干警执法理念,积极引导政法单位及干警打造“精品案件”和“拔尖人才”,进一步增强政法干警争第一、创一流的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促进政法干警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深入推进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将干警执法理念、执法质量、执法服务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中之重,同落实,同整改,同检查,使教育活动不走过场,落到实处。同时,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效果来检验、衡量政法干警的深入推进专项整改活动情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良好局面。
总之,我们将按照全市部署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推动我县政法队伍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求真务实就是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这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现实问题。乱作为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和干警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权力。不作为往往表现为不勤政敬业,工作缺乏热情,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案件久拖不决等现象,这实质上是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予理睬。乱作为和不作为都有悖于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全体政法干警要努力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甘当公仆
政法干警作为人民公仆,最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政法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管理行为只是手段,而服务才是最终目的。对此,绝不能本末倒置。当然,也不能因倡导服务,就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对于越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普遍利益的领域和事项,越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管理。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