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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公益活动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0-17 09:24:21

健康公益活动

健康公益活动例1

xx口腔在xx小学发起“尊师重教·健康口腔!时代在行动”健康公益活动。九月金秋,空气中弥漫着感念师恩的情绪。“尊师重教”是永远的美德。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所有的教师都应该享受崇敬与祝福。

二、主办部门

xx小学主办、xx口腔协办

三、活动对象

xx小学全体师生

四、活动时间

2019年9月10日(教师节)至9月20日(全国爱牙日)

五、活动内容

1、9月10日祝福传递:为全校学生派发信封与信纸,每人一份,让1-2年级的同学们给老师写一段祝福的话语,让3-6年级的同学们给老师写一封表露感激之情的感谢信,并附上一份自己本学期的奋斗目标。

2、在9月15日前让同学把信封交给各班老师,并在每班评选出“最美信件”1名、“优秀信件”2名、“动听信件”3名,则每班选出6个名额,全校共108个名额待9月20日公布。

3、9月20日上午8:00-9:00,在学校操场举行“爱护牙齿我行动”演讲活动,宣扬全国爱牙日的历史由来与文化。现场让被评选的同学们上台到签字桌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并给同学们颁发公益小礼品。其余学生将获得“参与奖”并由各个班老师颁发公益小礼品。

4、9月10日xx口腔将爱牙卡送给xx小学每一位教职工,xx小学教职工可凭此卡到xx口腔门诊:

(1)免费超声波洁牙一年两次(可自己用,也可给家人用)

(2)享受免费口腔检查

(3)市级优秀教师凭有效证件(身份证+优秀教师证)可免费领取“爱牙卡”一张。

从口腔健康的角度真正关心教师群体健康。

六、活动安排与活动开展:

1)所需物品及安排:

1、xx小学共940名学生,购买940份信封与信纸。

2、制作签名桌布一幅。

3、学校评选出108名学生送出公益小礼品:

一等奖“最美信件”(18名):

送出儿童牙膏、牙刷、刷牙杯、簌口水和爱牙卡一张。

二等奖“优秀信件”(36名):

儿童牙膏、牙刷、刷牙杯和牙线一盒

三等奖“动听信件”(54名):

儿童牙膏、牙刷和刷牙杯。

4、其余学生可获得“参与奖”公益小礼品刷牙杯一个。

(即采购108套儿童牙膏、牙刷,940个刷牙杯,簌口水18瓶,爱牙卡18张,牙线36盒。)

2)活动组织机构:

xx小学、xx口腔门诊

3)组织活动人员安排:

印刷制作:xx口腔门诊

健康公益活动例2

9月12日,全运会圣火缓缓熄灭,全民健身潮涌秦皇岛,中国登山队携手康姿百德2013“全民健身・快乐同行”大型公益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康姿百德第二套健身操大型展演活动在秦皇岛举行。本次活动由秦皇岛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主办,共有来自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近200个代表队的8000多名健身操爱好者参与表演。

2012年,康姿百德健身操一经推出,便得到广大健身爱好者的喜爱,康姿百德联合中国登山队举办了“全民健身・快乐同行”大型公益活动。今年3月,在改进完善第一套健身操的基础上,康姿百德推出了第二套健身操,并与中国登山队再度携手2013“全民健身・快乐同行”大型公益活动。从海南岛到内蒙古、从黑龙江到新疆,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1000多个县区,每天约有300多万人在4000多个健身广场共舞康姿百德健身操,快乐健身。

“我们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使更多人真正享受到健身带来的健康和快乐,让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致新肯定了康姿百德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2008年提出“倡导立体健康、助力全民健身”号召以来,坚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以体育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社会产生积极广泛影响,为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深入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次活动既是对2013‘全民健身・快乐同行’活动成果的一次大检验、大展示,也是向更多的人传递一股精气神、传递一种正能量。大家不但是康姿百德健身操的爱好者,也是健康和快乐的使者。相信在大家的参与支持下,在康姿百德人的不懈努力下,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全民健身的行列中。我们有信心、有决心,继续在倡导立体健康、推广全民健身的道路上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为实现‘让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人均寿命超百岁的国家’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银祥的讲话把活动推向高潮。中国奥委会副主席段世杰、总局群体司司长刘国永、总局登山中心主任李致新,秦皇岛市体育局局长吕国新,康姿百德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银祥,副总经理张淑华出席并为1380名2013年康姿百德健康大使和健身操表演获奖代表队颁发了纪念品和奖品。(文/贾海红)

健康公益活动例3

聚豪高尔夫是中国旅游界最大央企中国香港中旅集团的子公司,系国内最早经国家批准开办的高尔夫球会之一。由于毗邻铁岗水库,临近广深、机荷高速鹤州出口,因而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倍受广大高球人士的推崇,高端设施及一流服务早已使其成为华南地区的标志性球场。

2008年8月,为配合铁岗水库扩容需要,球会启动了改造工程,经过两年多紧张施工,完成了改造任务,实现了“新球场、新会所、新标准、新形象”的华丽变身。去年先期开放的27洞戴伊场出自美国最富盛名的戴伊设计家族,是其设计集团在中国内地的首家典范之作,开业当年便一举摘下“2009―2010中国十佳新球场”殊荣,还荣获了2010年中国高尔夫大赏的最佳球场设计奖,以及由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全国休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旅游休闲网评选的中国休闲创新奖。此次开业的18洞H、F场同样出自美国著名设计集团之手,系美国荷德赞和弗莱高尔夫球场设计集团在中国的扛鼎之作。至此,聚豪已经成为拥有45洞规模,在深圳位居第二,在全国名列前茅的高端球会。

聚豪以承办“健康快车”慈善活动的方式作为开业庆典,将“健康快车”造福众生、利国利民的宗旨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机结合,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广泛影响,当日募集到的几百万元慈善基金也将悉数用于资助内地贫困地区白内障患者的手术,将使千百患者告别黑暗,重见光明。聚豪董事总经理王思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45洞开业标志着全新的聚豪球会已经涅重生,迎来了新的腾飞起点和发展机遇。球会将以此为契机,在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的同时,加大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软环境建设力度,朝着“深圳第一、全国前三”的既定目标不懈努力。

2011高尔夫博览会―SGA精彩展现

3月18日-20日,一年一度中国(国际)高尔夫博览会在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办。SGA高尔夫学院与知名运动品牌美津浓携手相聚高尔夫盛典!

为满足更多高球爱好者的需要,此次参展SGA高尔夫学院特意加大了“现场教学活动”的力度。高级职业PGA教练为高尔夫爱好者进行现场教学指导,并借助SGA高尔夫学院开发的挥杆技术视频分析系统对球友们的挥杆进行分析,使其轻松捕捉到自己的挥杆轨迹,且能更清楚、直观地了解自己技术中有待提高的部分。

SGA一直秉持的教学理念与个性化的教学模式,并结合在中国六年多的教学经验,以满足从初学者到职业高尔夫选手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

招商银行・山东黄金高尔夫开场杯邀请赛

又是一年花开柳绿时,2011年招商银行・山东黄金杯高尔夫开场杯邀请赛于3月19日在崮云湖高尔夫圆满收杆,此次大赛是由招商银行赞助主办、山东黄金崮云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承办,已经连续四年在山东黄金崮云湖高尔夫球会举办,赛事共设总杆、净杆前三甲、一杆最远奖和距洞最近奖等八个奖项,包含崮云湖高尔夫球会会员和招商银行大客户在内的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赛事。

比赛当天,春风和煦,草长莺飞。山东老年体协主席曹学成、山东黄金集团副总经理李中义、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吴晓辉分别为此次赛事开球。

经过四小时高尔夫运动的休闲挥杆,最终除一杆进洞奖无人问鼎外,各项大奖各归其主。当晚赛事主办方为此次比赛举行了盛大的颁奖晚宴,晚宴上各位球友畅述友情的同时高度评价了崮云湖高尔夫成熟完善的赛事组织协调能力及优质的亲情化服务。

2011年王府井百货西南区高尔夫名人赛

2月26日,“2011年王府井百货西南区高尔夫名人赛”在风景如画的昆明春城高尔夫俱乐部隆重举行。

此次王府井百货高尔夫名人赛,共邀请到来自北京、上海、昆明、重庆、广州、成都等地的社会各界精英参加。比赛共设男女总杆奖、净杆、最远/最近距离奖、最佳服饰奖等13个奖项。比赛当晚还举行了盛大的具有浓郁云南风情的“颁奖晚宴”。

比音勒芬是王府井百货集团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近年来,已经多次赞助了北京王府井百货、广州王府井百货、成都王府井百货、昆明王府井百货的高尔夫赛事。比音勒芬充分利用高尔夫这一高雅时尚的平台,加深了各界精英、媒体朋友对比音勒芬品牌的了解和沟通,并且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比音勒芬订货会圆满落幕

3月8日至13日,比音勒芬2011秋冬订货会在广州总部隆重举办。众多的尊贵嘉宾、加盟商、合作伙伴共同参与了此次盛事。

本次订货会,比音勒芬向来宾全新展示了2011年的系列产品及VMD形象。其中,GOLF系列是比音勒芬品牌的文化及灵魂,所以此系列产品是本季开发的重点,从专业的纯球装到半GOLF生活装、部分深冬羽绒服、棉服也融入GOLF运动元素,突出了品牌特色。

而在VMD形象方面,则展示出古典英伦风格与高尔夫运动休闲风格的有机结合。重点是通过情景和道具,表现故事情节,首先要展示出历史深度,其次为动感效果,所有的设计元素都围绕着高尔夫展开,包括用品、服装、球场画等。

订货会期间,比音勒芬公司领导与来宾们进行了深入而友好的交流,双方都对比音勒芬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百年灵蒙柏朗小型计时腕表Montbrillant 01限量版

百年灵(Breitling)全新演绎蒙柏朗小型计时腕表Montbrillant,首次将品牌自主研制的高性能“引擎”――百年灵Caliber 01机芯搭载在这款经典腕表上。他的名字源于瑞士拉绍德封(La Chaux-de-Fonds)蒙柏朗(Montbrillan)大街,1892年到1979年,百年灵公司一直坐落于此。正是在这里,百年灵创造了计时腕表的多项发明和技术革新,包括首枚独立计时按钮(1915年)、双独立计时按钮(1934年)以及首款自动上链计时腕表(1969年)。

今天,百年灵全新演绎的蒙柏朗小型计时腕表Montbrillant 01限量版将重塑经典,再树丰碑。其搭载的百年灵Caliber 01机芯,是一枚以革命性装配工艺制成、最可靠、最高效的“引擎”,拥有严苛的瑞士官方天文台认证(COSC),堪称自动上链计时机芯中最卓越的杰作。透过特别设计的透明蓝宝石水晶表底,Caliber 01机芯及其导柱轮装置和独特构造一览无余,精密时计的点滴运转绝对让你玩味无穷。水银色表盘搭载了造型高贵典雅的指针,精心压嵌有1/100小时刻度中心计时器以及18K金的大写字母B经典标志。该限量版腕表全球共计2,000枚精钢款和200枚红金款,表壳中央9点钟位置上镌刻有独一无二的专属编号。

格拉苏蒂议员系列六十年代大日历腕表

德国钟表类杂志《腕表》与新闻类杂志《焦点》合作,第五次邀请读者参与“2011年金摆轮奖”的评选。在五种价格类别中,超过398款腕表得到了提名。一万一千名读者通过明信片或在线方式,票选出他们钟爱的款式。在2月24日慕尼黑BMW World 活动上,《腕表》杂志的总裁Thomas Wanka宣布了获奖名单。

格拉苏蒂的议员系列六十年代大日历腕表荣获10000欧元价格类别的2011年金摆轮奖,共有1469位读者为此款腕表投票。格拉苏蒂表厂的董事总经理Günter Wiegand先生代表格拉苏蒂品牌的全体员工光荣地接受了此奖项。议员系列六十年代大日历腕表的初次亮相,是在全球最大的钟表珠宝展――2010年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珠宝博览会上。议员系列六十年代大日历腕表融合了精湛的传统机械制表工艺与充满古典韵味的“复古60年代”设计。

瑞士宝珀表杭州大厦专卖店隆重揭幕

瑞士宝珀表在杭州大厦的专卖店于近日隆重揭幕。迄今为止,宝珀表已在全中国拥有30多家风格统一的专卖店,实木打造的欧式新古典风格店堂,传统的木饰橱窗及陈列都凸显了宝珀典型的优雅华贵气质。宝珀专卖店不单为钟表爱好者提供了聚会的最佳场所,更将为追求高端生活方式的朋友们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BLANCPAIN宝珀与“生活艺术”的紧密相连,并拓展和名家主厨及高级酒店服务全方位的合作。成就了这间位于风景如画的杭州西子湖畔独一无二的“宝珀风格”沙龙。

欧米茄鼎力支持国际奥比斯组织

欧米茄荣耀宣布,与知名影星、欧米茄名人大使丹尼尔・克雷格精诚合作,携手支持国际奥比斯组织及其眼科飞机医院,治疗可预防性失明。

为庆祝此次合作,欧米茄特别创制了一款特别表款――碟飞Hour Vision Blue“明亮之蓝”腕表。欧米茄更承诺,会从此表款的销售额中,为奥比斯捐赠至少100万美元。奥比斯一直致力于将眼科医护服务带到全世界最为偏远的发展中地区。

欧米茄全球总裁欧科华(Stephen Urquhart)在谈到此次品牌承诺时表示:“欧米茄非常荣幸,能够借此契机为奥比斯的非凡使命贡献绵薄之力。尤感喜悦的是,我们能与丹尼尔・克雷格一道,为这一深得我们双方信任的志愿机构提供支持。”

健康公益活动例4

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作为嘉康利全民健身万里行活动的第二站,沈阳的活动同样得到了国家体育总局及当地政府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关注。

沈阳市体育总会秘书长舒遵荣在致辞中说:“2013年,沈阳作为嘉康利全民健身万里行主题活动六大城市之一,再次把健身活动推向高潮。”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主任金华省指出,全民健身万里行活动自创办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特别是2013年,嘉康利公司主动响应全民健身的号召,成为全民健身万里行活动的官方合作伙伴。

据了解,2013年嘉康利全民健身活动将继续按主题站活动、社区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活动、全国健身俱乐部公益开放日4个系列,在青岛、沈阳、北京、杭州、南京、成都6个城市举行,每个城市不少于20个社区、30家企事业单位,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紧密结合百姓健身需求的健身活动。此次嘉康利全民健身活动走进沈阳,其终极目标是为了让更多的沈阳市民养成运动习惯,用健康的方式去生活。

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除了团队风采展示、一起来健身等环节外,嘉康利全民健身万里行沈阳站活动还有为第十二届全运会开幕式进行倒计时、健康DIY和健康体测等环节。尤其是奥运射击冠军杨凌与现场市民互动分享健身理念的活动,更是引发了很多市民浓厚的兴趣,健身热情空前高涨,大家在欢声笑语中亲身感受了全民健身公益活动带来的幸福感。

许多嘉康利经销商对开展此项活动也颇感兴奋:“这个活动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真正走进每个人,提高大家锻炼身体的积极性,让各个年龄层的群众都能拥有健康。我们平常也积极锻炼呢!”其幸福之情溢于言表。

沈阳市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继续通过健身志愿者,在各个社区推动多种适合社区居民的健身活动,同时将通过互联网同步开展“寻找你身边的健康达人”的配套活动。

据悉,以“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为核心理念的“全民健身万里行”大型公益活动,开创于2009年6月。该活动作为国家体育总局列入十二五规划的公益项目,受到总局的高度重视,总局领导多次亲临活动现场进行具体指导和支持。迄今为止,该活动已走进全国35座城市近700个社区和100所高校,累计影响社区群众及在校学生近千万人。

值得一提的是,自从2009年这项公益活动举办以来,有很多中国奥运冠军出于公益目的,亲临活动现场带动全民健身活动。

帮助国人实现健康的人生梦想

嘉康利大中华区总裁黄海涛就嘉康利连续三年赞助全民健康万里行活动的原因进行介绍:“中国政府在最新的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了三个重要目标――提高健康水平、改善民生和环境保护。这和嘉康利公司57年来始终致力于改善人类健康和保护地球环境的目标非常吻合。”

健康公益活动例5

2讨论

2.1积极开展公益创业教育

当前,创业教育已经在我国高校得到了较大的进步与发展,而公益创业作为其中的一个新分支相对发展滞后。2009年,公益创业在国内出现,学术界对公益创业的内涵等界定尚不明确。加之大部分创业教师本身对于公益创业了解和研究不深入,虽然高校普遍开设了就业创业课程,但与公益创业或公益创业教育相关的授课内容很少或是基本没有[6],因此积极开展公益创业课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课程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校内课程建设体系。一是做好课程整体设计,将公益创业与医学专业知识学习、医学技能训练、思想政治教育、医学生人文素养培养以及创业训练有机结合;二是加大相关教学资源建设的投入,引入国内外较成熟的公益创业教材和课程资源;三是强化公益创业师资力量培养,充分发挥“走出去、请进来”的应用型教师培养机制,将创业教师及部分思政教师排到国内医学公益组织进行学习,同时邀请社会公益创业行业专家到校讲座等。

2.2系统性的组织和宣传健康公益活动

健康公益活动例6

活动启动:2 0 1 3年3月1 6日顺德大良

活动落地:2013年4月~9月 山东济南及全国

活动后续:2013年7月~9月 山东济南

活动内容:

关爱女性厨房健康,立足点是女性,核心是关注厨房健康,围绕女性厨卫,用公益行动关注厨房环境,关爱女性健康。围绕“女性“这一立足点,好太太电器主要以公益活动为品牌传播重点,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女性“主题系列淡季推广活动和五一、国庆等节点市场活动,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口碑效应,同时也获得了不俗的市场反响。

1、市场调研:2012年8月初,历时一个月,走访全国10余个区域市场,调研将近100余名“家庭煮妇”,特别是对家庭贫困、身体残疾的贫困家庭妇女进行了走访调查工作,最终深刻认识到“家庭煮妇”受厨房油烟困扰情况严重,低保、贫困、残疾家庭尤其严重。

2、公益组织沟通、确定公益行动方案:通过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触了解到,目前全国女性朋友中,每天在厨房所待的时间在1~2小时,并且中国大多数地区由于烹饪习惯的问题,造成厨房油烟较重,厨房环境恶劣,存在严重的健康隐患。因此,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积极呼吁,关注女性健康,关注女性家庭幸福。经过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沟通,最终确立以“关爱女性厨房健康”作为公益行动方向,通过免费捐赠吸油烟机,免费安装、检测等,着重关注贫困、低保、残疾家庭女性厨房健康。

3、公益项目启动:3月16日,以“爱·创未来“为主题的好太太电器”关爱女性厨房健康战略工程“暨全国经销商大会在顺德大良喜来登酒店盛大召开。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见证下,好太太电器向贫困、低保、残疾家庭妇女免费捐赠价值25万余元的200台吸油烟机,并且正式启动了“关爱女性厨房健康战略工程“,开启了好太太电器微爱营销的序幕。

4、公益项目落户山东济南:4月 20日,以“关爱女性健康,奉献一片爱心“为主题的好太太电器”百城无烟计划“山东站落户山东济南,好太太电器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携手山东省妇联向山东省200名贫困、低保、残疾家庭妇女免费捐赠了200台吸油烟机,并且好太太电器服务人员现场宣誓,保证烟机的免费安装、保证烟机的免费售后服务。

健康公益活动例7

由中国红十字会主办的大型公益活动“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云同志为活动亲笔题词,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中国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汤声闻,本次活动形象代言人、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周涛,著名医学专家孟庆云等,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3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出席了启动仪式。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始建于1904年,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为人民群众做了大量好事、实事,深受社会和群众的欢迎。在庆祝中国红十字会百年华诞之际,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中国红十字会决定在全国开展此次大型公益活动。该活动首先在北京、辽宁、黑龙江、浙江、云南5省、市进行试点,并已向全国展开,其目的是让更多的群众得到健康援助。

启动仪式上,江亦曼、王立忠共同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公益活动办公室”揭牌。

周涛在启动仪式上说,能担任此次公益活动形象代言人感到很荣幸,并且愿意为红十字事业尽一份力。她说:“这是我心里小小的一个结。有些朋友可能知道,我小的时候是跟着奶奶长大的,和奶奶的感情特别深。我从断奶的那天起,就和奶奶睡在一张床上。1993年的时候,是3月份,应该是一个空气里都飘满了花香的春天,短短两分钟的时间里,奶奶离开了我,就是因为心脑血管病。在很长很长的时间里,我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现实,以至于现在这个事情过去十几年了,我还经常梦见我奶奶。我现在再回想,如果我们当时的医疗知识再多一点,对她的关心更多一点,或者是对她的救治能够更加对症一点,其实她可能现在还和我生活在一起。所以我特别能够理解心脑血管疾病的可怕程度和它严重的危害性,我想如果可以通过这样一个援助健康的活动,帮助那些生活相对贫困的,或者是在偏远地区的老人,让他们脱离这种疾病对他们的威胁,真的是一件造福千家万户的善事,一件好事。当然我也希望我们女性朋友们能够通过这次活动更好地保护自己,远离妇科疾病的困扰。”

另外,本次活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还聘请了36名海内、外享有盛誉的医、药学专家组成“健康援助专家团”,为贫困群众提供帮助。同时,中国红十字会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奉献爱心,加入到这项公益事业中来。

孟庆云代表医药专家也在启动仪式上发了言,他说:“能够成为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专家团的专家,我感到非常荣幸,也感到责任重大,行医几十年,我们这些老同志都深刻理解‘医者父母心’的道理,也特别认同这种扶危济困的行为,这种善举。我代表这36位专家、学者,一定为这次活动在用药方面把好关,把我们的临床经验、用药技巧都拿出来,认真筛选,严格组方,使活动专用药品从品质到疗效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高度。”

为使广大群众在活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活动办公室还特别设立了健康援助热线4006500222,使大家通过热线了解并获得最低价格的药品及治疗组方,药品的选择和治疗组方都是由专家团精心筛选,严格审定的。

二、活动方式

此次活动本着“自我发展、社会参与、积极协作”的宗旨,欢迎广大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来加盟建立健康援助站。通过开展“健康援助―红十字在行动”免费体检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让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具体运作方式如下。

(一)采取自愿加盟的方式,与医疗单位合作,设立健康援助站。

1、由活动办公室委托志愿者与医疗单位洽谈,设立健康援助站,分妇科和心脑血管二个诊室,加盟者免费提供检查仪器、科普宣传用品、视觉识别系统,医疗单位提供诊室和必要的设施及用品,双方合作建立健康援助站;

2、在设立援助站的医疗单位内的显要位置,设置活动展板及活动标识,积极宣传活动的意义,在医院所辐射的单位和居民区中,进行活动宣传;

3、医生的工作是利用两台数码诊断仪器对患者进行检查,妇科是数码阴道镜,内科是数码舌诊仪,指导患者进行医疗卫生常识普及、康复保健和药物治疗,援助站内不销售任何药品,活动专用药品在医院药房内以合法途径进行销售。

(二)免费检查内容

1、心脑血管:免挂号费、数码舌诊仪检查费。

2、妇科:免挂号费、数码阴道镜检查费、一次性臀垫、窥器等医疗耗材费和检查费。

(三)健康援助站的管理

1、由活动办公室与医疗单位及加盟者共同管理,办公室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医疗单位进行监督和辅助工作。

2、办公室制定了严格的岗位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援助站各岗位人员认真执行,努力维护好红十字的光辉形象。

三、活动推广

健康援助活动办公室欢迎广大热衷于公益事业的有识之士积极参与健康援助活动,在全国建立援助站,无论您从事的是营销、医疗行业,还是其他任何行业,只要您充分了解活动意义,遵守活动的操作原则,就一定能够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为使活动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普及,使更多群众在活动中受益,活动办公室还特别建立了活动网站(www.jjkk99.com)扩大本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宣传红十字会精神;使广大加盟者快速了解活动加盟内容,为广大群众提供各大医院、著名医生出诊信息。另外为各健康援助站提供最新活动营销方案,公告相关管理规定和信息,指导活动的开展。

活动办公室还设立健康援助全国免费热线(4006 500 222),解答群众提出的医疗保健方面的问题,指导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提供最低价格的常用药品,扩大活动的影响。为广大群众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热情服务。只要您拨打4006 500 22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健康援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就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1、报名参加健康援助活动,了解如何建立健康援助站,成为光荣的健康援助志愿者;

2、为您寻求最低价格药品并负责为您免费邮寄;

3、为您建立健康援助档案,长期免费为您邮寄医疗、养生、保健资料及赠品;

健康公益活动例8

一、借船出海,扬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帆

作为一项盛大的体育盛会,2008奥运会注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奥运会的举办将给中国留下哪些健康财富?带给国人怎样的健康观念和行为变化?2008年7月13日,由中央机构发起的“我们的奥运”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启动。

大规模、高规格,在奥运的光环下,一时掀起民众的关注大潮,敏感的贵州益佰看到了事件的巨大社会价值,全程协办了本次活动。在随后的活动里,贵州益佰紧紧和“全民健康”等字眼联系在一起,10万名志愿者走到哪儿,就把品牌的阳光洒在哪里,随着活动推进赢得了社会和民众的认可和赞誉。

二、奥运光晕下的个体健康觉醒

1、借势发起

2008北京奥运会时值中国企业在品牌建设上发力的最灿烂时节,但随之而来的是密集的“宣传轰炸”和“市场鏖战”,竞争异常激烈。再加上从2008年7月起,奥组委和中国广告协会颁布了限制奥运隐形广告的相关规定,任何非奥运会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相关元素。企业的营销之路变得更加艰难。对贵州益佰而言,必须跳出那些可能被叫停的活动,取得官方的支持。

《我们的奥运》是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正式批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8家中央机构为迎接2008奥运会而联合创建的一项公益性文化活动。为使这场大型的全民公益活动和益佰的品牌诉求有效嫁接,贵州益佰制药策划“全民健康志愿者行动”,将其作为“我们的奥运”的分项活动。最终,通过多方资源整合,贵州益佰取得全程协办单位正式授权。

奥运举办在即,以践行志愿者精神和总结奥运健康财富为主题思想的“我们的奥运”借势推出,直击民众的“眼球”,成为2008年重要的大事件之一。

大事件及与此相关的事物往往被并记忆深刻。“我们的奥运”活动如此高规格,吸引媒体和公众的眼球自然难免。贵州益佰慧眼独具,与这样的大事件全程紧密联系,实乃巧妙的借势!

2、全民参与的病毒式传播

2008年7~10月,“我们的奥运”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广州、重庆、成都、西安、贵阳等九城市展开,并通过网络将活动范围扩展到全国,成为以奥运为主题的最具影响力的全国性公益活动之一。

本次活动在社会上掀起巨大的浪潮:在全国9城市发动和组织10万人的志愿者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万人的奥运知识与健康知识调查。调查通过面对面和网络调查两种方式开展。其中,面对面调查在上述9城市进行,共计调查60628人;网络上共有34835人参与,调查对象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还有少数应答对象来自港、澳、台地区和海外。

数量庞大的志愿者和前后多达上千家媒体的报导,使得活动主题在民众间形成了病毒式传播和广泛的关注。

3、一份珍贵的“提醒”

活动最终形成《全民健康财富报告》一文,由此有了开头盛大的媒体会,贵州益佰再次进入公众盼望结果的视野。这份沉甸甸的健康报告不仅通报了国人的健康认知度等情况,而且还特别提醒了人们容易忽略的一些基本健康生活小细节及认知误区。比如急救电话、定期体检、平衡膳食、随地吐痰的危害、正确的洗手方法、中老年人适宜的运动方式、夏季使用空调时适宜的设置温度和营养素知识等。

这份珍贵的提醒,直接或间接促使人们学习健康知识,采纳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发人们对健身的关注,更与本届奥运会主张的“人文奥运”精神相契合。吃水不忘掘井人,人们自然格外关注贵州益佰。

三、一箭三雕,品牌留在人心中

“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能激发员工生活和工作热情,提升企业文化内涵,还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长久之道……”贵州益佰总经理窦启玲女士如此说,而这并非是活动收获的全部。

1、唤醒了民众对自我健康的重视

本次活动中,政府机构、卫生、体育、医疗机构、药监局、健康专家、社团等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参与,直接促动了人民对健康及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视,而10万志愿者更是最鲜活的“传媒”,再加上前后900多家媒体的热烈报道,使得活动最广泛、最直接、最受关注地与民众直接“对话”,最大程度地唤醒了民众对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2、健康理念借奥运之风深入人心,为益佰品牌添光彩

活动从启动之时起,就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兴趣和各类媒体的高度关注,总计905家各类媒体进行了报道,内容涉及广泛,与此同时,健康理念及健康生活方式深入人心。随着活动推进,其影响力扩散到全国各地。

贵州益佰制药抓住了奥运和全国志愿者征集的机遇,通过人员和资金等多个方面的倾力支持,让益佰制药品牌伴随着活动的不断波及造成的声势和影响力走遍大江南北,在为国人健康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的同时,也为自身品牌增添了一笔浓重的光彩。

3、契合社会关注焦点,突显社会责任

健康公益活动例9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首先,它强调健康是由三个“维度”组成,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人是具有高级神经活动(思维、心理活动)的生命体,这种高级神经活动的内化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高级神经活动的外化,则表现为与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张力,并由此产生环境对个人身、心的影响。第二,该定义强调健康是一种状态,是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的指标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健康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第三,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可以通过个人和集体努力、社会的适当干预,使个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剥夺健康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即健康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权导致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导致其发生精神疾病,应当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的一种力量,即所谓“法律上之力”[1]。这种力量具有支配标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与“特定利益”要素相结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公民享有健康带来的上述各种好处就是公民健康权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权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得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就必须课以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即相对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对人的义务,就是健康权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提了出来,以致于成为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是否可以认为,这标志着国家对公民精神健康权的确认?但是,关于侵权精神损害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进一步沟通。

二、健康权与公共卫生

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健康权与公众健康权益的关系问题。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你的行为或者活动对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就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侵权。吸烟有害健康,可导致多种严重疾病,这早已被医学科学所证实。吸烟者个人不愿意放弃吸烟,别人只能给予忠告,不能强制其戒烟。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烟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这时的个人吸烟行为就转化成为公共卫生问题。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公众的健康利益),特别是保护儿童、老人、孕妇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国家和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民以食为天”,家家户户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准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向公众提供食品,就必须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约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对一般人来说是禁止性义务,只有那些依法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的人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传染病防治也是这样,为了控制传染病蔓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感染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限制自由活动或者禁止其从事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工作。虽然传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对传染病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如果病人拒不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构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违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近年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职业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职业病。然而,不能因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对公众健康带来影响而造成公共卫生问题,才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当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间。什么是“公共卫生”?通俗地讲,就是“公众的卫生”或者“公众的健康”。公共卫生将公众,确切地说将一定时间、空间的特定社会人群作为一个整体,观察公众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其与周围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相互关系,采取各种政策的和技术的措施,通过法治和规劝(教育)等干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的目的。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法规,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说明了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权与经济发展

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得到了国民共识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不得不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得到普遍实施。WTO规则只规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增加有关社会条款。它们主张,所有的贸易竞争者应遵守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国际标准,尤其是在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如建议制定国际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避免成员国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无视劳工保护,采用低工资、雇佣童工、以及让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如果缔约国不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将被认为是“社会倾销”,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贸易特权、施加配额等惩罚。这些意见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发展中国家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条款要求,就将失去本国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社会条款”是发达国家企图抵消发展中国家劳动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的阴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劳动成本当然也会不同。通过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3]。这正是WTO等全球与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宗旨。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提高劳动工作环境条件,逐渐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各种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对于国际上这方面动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相应政策和对策。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进行了法规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时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通过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

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首先,国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护方面负有责任,我国宪法对此有多项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各有关部门法使之具体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的本质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因为人生关系可能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规范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保护,有较强的针对性。②以纠正侵权行为为重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③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约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由于缺乏知识、信息不对等或其他原因),就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⑤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⑥损害赔偿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权的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民事赔偿。

刑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与保护健康权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刑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虽然大,但是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而且,这类情况一般都已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和对被侵害者的保护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

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说行政法对于社会的规范是预防性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事前卫生许可制度,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发放卫生许可,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隐患。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主动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预防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比通过司法救济的保护效率更高。第四,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精通,因此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网络。政府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经常性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和被侵害对象的个案处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这就是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则主要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与被侵权、伤害与被伤害,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是规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业(执业)行为和卫生服务活动,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药品和其他医疗卫生产(用)品的产、供、销活动,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医药产(用)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三是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或其他活动)发生的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卫生秩序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为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9部卫生行政法律,2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逐步改变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

健康公益活动例10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首先,它强调健康是由三个“维度”组成,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人是具有高级神经活动(思维、心理活动)的生命体,这种高级神经活动的内化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高级神经活动的外化,则表现为与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张力,并由此产生环境对个人身、心的影响。第二,该定义强调健康是一种状态,是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的指标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健康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第三,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可以通过个人和集体努力、社会的适当干预,使个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剥夺健康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即健康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权导致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导致其发生精神疾病,应当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的一种力量,即所谓“法律上之力”[1]。这种力量具有支配标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与“特定利益”要素相结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公民享有健康带来的上述各种好处就是公民健康权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权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得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就必须课以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即相对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对人的义务,就是健康权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提了出来,以致于成为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是否可以认为,这标志着国家对公民精神健康权的确认?但是,关于侵权精神损害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进一步沟通。

二、健康权与公共卫生

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健康权与公众健康权益的关系问题。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你的行为或者活动对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就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侵权。吸烟有害健康,可导致多种严重疾病,这早已被医学科学所证实。吸烟者个人不愿意放弃吸烟,别人只能给予忠告,不能强制其戒烟。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烟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这时的个人吸烟行为就转化成为公共卫生问题。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公众的健康利益),特别是保护儿童、老人、孕妇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国家和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民以食为天”,家家户户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准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向公众提供食品,就必须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约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对一般人来说是禁止性义务,只有那些依法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的人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传染病防治也是这样,为了控制传染病蔓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感染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限制自由活动或者禁止其从事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工作。虽然传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对传染病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如果病人拒不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构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违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近年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职业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职业病。然而,不能因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对公众健康带来影响而造成公共卫生问题,才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当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间。什么是“公共卫生”?通俗地讲,就是“公众的卫生”或者“公众的健康”。公共卫生将公众,确切地说将一定时间、空间的特定社会人群作为一个整体,观察公众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其与周围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相互关系,采取各种政策的和技术的措施,通过法治和规劝(教育)等干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的目的。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法规,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说明了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权与经济发展

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得到了国民共识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不得不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得到普遍实施。WTO规则只规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增加有关社会条款。它们主张,所有的贸易竞争者应遵守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国际标准,尤其是在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如建议制定国际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避免成员国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无视劳工保护,采用低工资、雇佣童工、以及让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如果缔约国不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将被认为是“社会倾销”,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贸易特权、施加配额等惩罚。这些意见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发展中国家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条款要求,就将失去本国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社会条款”是发达国家企图抵消发展中国家劳动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的阴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劳动成本当然也会不同。通过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3]。这正是WTO等全球与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宗旨。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提高劳动工作环境条件,逐渐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各种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对于国际上这方面动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相应政策和对策。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进行了法规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时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通过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

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首先,国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护方面负有责任,我国宪法对此有多项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各有关部门法使之具体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的本质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因为人生关系可能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规范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保护,有较强的针对性。②以纠正侵权行为为重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③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约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由于缺乏知识、信息不对等或其他原因),就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⑤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⑥损害赔偿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权的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民事赔偿。

刑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与保护健康权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刑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虽然大,但是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而且,这类情况一般都已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和对被侵害者的保护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

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说行政法对于社会的规范是预防性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事前卫生许可制度,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发放卫生许可,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隐患。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主动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预防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比通过司法救济的保护效率更高。第四,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精通,因此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网络。政府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经常性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和被侵害对象的个案处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这就是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则主要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与被侵权、伤害与被伤害,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是规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业(执业)行为和卫生服务活动,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药品和其他医疗卫生产(用)品的产、供、销活动,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医药产(用)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三是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或其他活动)发生的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卫生秩序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为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9部卫生行政法律,2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逐步改变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

健康公益活动例11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首先,它强调健康是由三个“维度”组成,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人是具有高级神经活动(思维、心理活动)的生命体,这种高级神经活动的内化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高级神经活动的外化,则表现为与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张力,并由此产生环境对个人身、心的影响。第二,该定义强调健康是一种状态,是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的指标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健康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第三,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可以通过个人和集体努力、社会的适当干预,使个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剥夺健康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即健康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权导致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导致其发生精神疾病,应当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的一种力量,即所谓“法律上之力” [1]。这种力量具有支配标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与“特定利益”要素相结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公民享有健康带来的上述各种好处就是公民健康权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权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得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就必须课以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即相对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对人的义务,就是健康权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提了出来,以致于成为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是否可以认为,这标志着国家对公民精神健康权的确认?但是,关于侵权精神损害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进一步沟通。

二、健康权与公共卫生

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健康权与公众健康权益的关系问题。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你的行为或者活动对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就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侵权。吸烟有害健康,可导致多种严重疾病,这早已被医学科学所证实。吸烟者个人不愿意放弃吸烟,别人只能给予忠告,不能强制其戒烟。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烟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这时的个人吸烟行为就转化成为公共卫生问题。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公众的健康利益),特别是保护儿童、老人、孕妇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国家和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民以食为天”,家家户户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准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向公众提供食品,就必须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约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对一般人来说是禁止性义务,只有那些依法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的人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传染病防治也是这样,为了控制传染病蔓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感染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限制自由活动或者禁止其从事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工作。虽然传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对传染病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如果病人拒不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构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违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近年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职业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职业病。然而,不能因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对公众健康带来影响而造成公共卫生问题,才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当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间。什么是“公共卫生”?通俗地讲,就是“公众的卫生”或者“公众的健康”。公共卫生将公众,确切地说将一定时间、空间的特定社会人群作为一个整体,观察公众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其与周围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相互关系,采取各种政策的和技术的措施,通过法治和规劝(教育)等干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的目的。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法规,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说明了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权与经济发展

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得到了国民共识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不得不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得到普遍实施。WTO规则只规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增加有关社会条款。它们主张,所有的贸易竞争者应遵守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国际标准,尤其是在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如建议制定国际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避免成员国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无视劳工保护,采用低工资、雇佣童工、以及让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如果缔约国不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将被认为是“社会倾销”,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贸易特权、施加配额等惩罚。这些意见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发展中国家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条款要求,就将失去本国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社会条款”是发达国家企图抵消发展中国家劳动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的阴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劳动成本当然也会不同。通过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3]。这正是WTO等全球与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宗旨。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提高劳动工作环境条件,逐渐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各种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对于国际上这方面动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相应政策和对策。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进行了法规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时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通过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

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首先,国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护方面负有责任,我国宪法对此有多项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各有关部门法使之具体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的本质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因为人生关系可能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规范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保护,有较强的针对性。②以纠正侵权行为为重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③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约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起诉(由于缺乏知识、信息不对等或其他原因),就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⑤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⑥损害赔偿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权的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民事赔偿。

刑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与保护健康权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刑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虽然大,但是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而且,这类情况一般都已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和对被侵害者的保护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

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说行政法对于社会的规范是预防性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事前卫生许可制度,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发放卫生许可,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隐患。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主动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预防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比通过司法救济的保护效率更高。第四,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精通,因此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网络。政府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经常性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和被侵害对象的个案处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这就是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则主要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与被侵权、伤害与被伤害,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是规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业(执业)行为和卫生服务活动,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药品和其他医疗卫生产(用)品的产、供、销活动,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医药产(用)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三是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或其他活动)发生的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卫生秩序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为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9部卫生行政法律,2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逐步改变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