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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主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10 10:08:15

宏观经济主体

宏观经济主体例1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宏观经济主体例2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1—099—06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寻求“中国学术的主体性”、建立中国自己的“学术范式”,是相当一批理论研究者矢志不移的追求。经济学的研究也不例外,探讨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是很多研究者的努力方向。宏观调控就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学概念,对于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潜在的理论研究价值。在中国30余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宏观调控已经有六轮完整的实践,第七轮也正在发展之中。透过这长期的实践,中国宏观调控无论是目标选择,还是实施手段,与经典的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界定、论述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首先,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外生的,但中国的宏观调控被中国党和政府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其次,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并不针对结构问题,但中国的宏观调控始终在强调结构的优化;第三,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中国的宏观调控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这种来自实践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导致理论界在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理论界目前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存在着广义论、狭义论和特色论三类观点。广义论者将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干预,把政府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所有经济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以马洪(1993)[1]197曹玉书(1995)[2]2、(2004)[3]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狭义论者则将宏观调控简单地对应为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认为宏观调控仅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以黄达(1999)[4]2、张鸿岩(2004)[5]100、许小年(2007)[6]和汤在新(2006)[7]86-92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特色论者认为中国的宏观调控是属于中国特色的国民经济管理行为,是基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衍生的理论概念,从目标选择到手段选择都不能用经典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只有少数学者持特色论观点,其典型代表是刘瑞(2006)[8]等。比较上述观点,广义论的缺陷在于将政府规制等微观措施也纳入宏观经济管理的范畴,混淆了宏观和微观的差异;狭义论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理论,虽然被众多研究者所接受,但无法解释宏观调控作为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所体现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而特色论虽然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现实,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成果,因而成为少数派。这些分歧说明,解读中国的宏观调控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的宏观调控行动,更提升了中国宏观调控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在宏观调控的理解和认知方面给予合理的解读,无疑将有助于中国经济学体系的构建。

二、宏观调控: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

1978年以前,中国经济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直接面向企业等生产者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市场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经济转型的同时,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理方式也在转型,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概念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形成和发展链条。宏观调节的提法最早见于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提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1985年8月13日,针对当时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同志较多地重视微观放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控制的指示。”这是宏观控制首次正式出现在公开报刊上。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中央决定进行经济调整,治理经济环境。1988年9月26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从此,宏观调控在中国开始成为一个流行的概念。到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党和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论述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认识。该文件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进行了概括,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该文件明确了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考察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文献,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宏观调控最初的一个认知框架:

首先,党和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是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等问题结合到一起的,这些问题是中国经济转型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宏观调控从时间逻辑上来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产物。其次,宏观调控不但具有总量调控的功能,也具有结构调整功能。第三,宏观调控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主体。第四,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以间接手段为主,强调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显然,宏观调控对结构问题的重视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完全不同于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当中单纯针对总量进行调节并强调运用间接手段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特别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宏观调控的认识不断深入。

这首先表现在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五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从高度上明确了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

第二个方面的表现是对宏观调控承担结构调整任务的基本认识更加坚定。十五大报告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十六大报告虽然没有强调结构调整是宏观调控的任务,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但“主要目标”这样的措辞并没有将结构调整从宏观调控的视野中剔除出去,而接下来200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不但将结构调整和投资结构联系到一起,而且关注到了地区结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更是空前强调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是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逐渐成熟,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为主,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手段相辅助的基本认识。199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200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则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

第四个表现是强调宏观调控对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200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宏观调控要着眼于保持经济稳定较快增长”,200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搞好宏观调控,既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中央政府将宏观调控作为保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说明宏观调控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

第五个表现是中央政府作为唯一的宏观调控主体被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以分权为导向的改革进程逐步发展,中央政府曾经认为地方政府也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伴随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中央开始强调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的观点,宏观调控的主体也就被明确为中央政府这一唯一主体。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强调“坚决维护中央对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随即,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会议文件再次强调:“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

与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过程中宏观调控概念清晰的形成和发展链条相比,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却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考察西方经济思想史,尽管关于宏观经济的一些理论观点早在17世纪中叶就已经出现了——熊彼特认为早期宏观经济学说发展的线索始于威廉·配第,[9]327但“宏观经济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挪威经济学家拉格尔·弗瑞希在1933年提出的,而宏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基本建立则以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为标志。然而,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当中始终没有出现宏观调控这个概念,经济学家们只是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这个概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萨缪尔森在其著名的《经济学》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和目标的表述就是一个真实写照。萨缪尔森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在于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同时减少失业和降低通货膨胀,政府依赖于税收、支出和货币管制等政策工具以实现上述目标。[10]73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关于宏观调控概念的认知框架。

第一,宏观调控是中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中国经济特有现象,因此,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在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

第二,宏观调控是中国政府根据对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的基本判断,针对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采取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这些新问题是计划经济时期所未有的,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中没有的。因此,宏观调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中国特色表现在:除了市场失灵这个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外,宏观调控还存在两条中国式的逻辑线索。第一条线索是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因此单纯针对总量的需求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第二条线索是政治和文化线索,即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的特殊逻辑。在中国,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集权是中国独特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必然要遵循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历史传统。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强调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宏观调控强调操作性和功能性,是一个由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和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所谓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所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所谓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必要的手段。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中国范式

基于前文对宏观调控概念形成和发展脉络的分析,中国的宏观调控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既不同于西方式的政府干预,也不同于西方式的宏观经济政策。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行动,宏观调控的上述差异性是否意味着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某种范式特征?如果是,围绕宏观调控的研究和相关观点将丰富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为构建经济学研究的中国范式提供理论支持。

范式的概念源于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库恩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中探讨什么是科学的命题,第一次提出了范式理论以及不可通约性、学术共同体、常规科学、范式危机等概念,深刻揭示了科学革命的结构,开创了科学哲学的新时期。库恩认为,科学是由某些特定的“范式”支配的,形成所谓常规科学,科学家们围绕常规科学努力扩展此时的主流“范式”;在研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用主流范式解释的现象和事物,当这些现象和事物不断出现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当前范式的解释危机,最终导致科学的革命,出现一个新的主流范式,而新的范式又如同前一个范式形成类似的发展过程。通过范式概念的建立和表述,库恩回答了什么是科学这一问题,他认为范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理论体系,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是科学家集团(学术共同体)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库恩认为范式的特点是:其一,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其二,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其三,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先例。在库恩范式概念的基础上,什么是科学这一命题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即一门学科能否成为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领域的学者对过去和目前的成就能否取得共识,能否拥有共同的范式,如是,则我们就可以说它是科学。

库恩提出范式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科学哲学领域的研究者们对于科学中到底有没有“范式”进行了激烈、持久的争议,而在科学哲学领域以外,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的学者出于对本学科科学性的关心和建构,积极地运用“范式”的概念对各自学科进行着方方面面的分析。范式概念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影响自然也被经济学家看到,从而被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范式概念被引进西方主流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主要表现在边际主义的发展,主观效用论和边际分析方法迅速成为经济学者的共同的分析工具,也由此推动了新古典主义的主流地位的形成。宏观经济学内部也有相对立的范式:既有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市场出清假设,即古典宏观经济学,也有凯恩斯主义和后凯恩斯主义。在中国,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问题。例如,樊纲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中国经济学在1979年以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应该说就是50年代初在斯大林主持下写成的苏联版《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的那个范式……中国经济学界改革开放以来所感觉到的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其实主要就是苏联版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现实问题的冲突;所力图‘改造’、突破或放弃的‘范式’,就是所谓的‘苏联范式’。”[11]

具体到我们目前的研究对象——宏观调控,从范式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前文所提到的中国宏观调控相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这些差异性,为形成一组能够凝聚研究者共识(学术共同体)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奠定了逻辑基础,换言之,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范式特征。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不论对宏观调控概念持有怎样的观点,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即尽管市场经济的理论源于西方经济理论,但西方经济理论中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而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历史实践当中,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发展链条,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首先,从经济层面而言,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与西方经济学语境中忽视结构问题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全不同。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古老文明传统的东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在中国,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能够发挥西方主流宏观经济理论中强调的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教训并吸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发展观是其中的最新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中国经济转型已经30年,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继续完善,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长期以来,尽管西方经济学不同流派之间就是否应该对宏观经济进行政府干预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是,西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以下几个隐含的假设[12]38-41:其一,制度是外生的或中性的,对经济运行是无摩擦的;其二,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是熨平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原因导致的经济周期,并且主要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存在;其三,假定市场是同质的,将研究定位于总量层面,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上述隐含假设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在发达国家没有制度变迁的问题,也没有结构性问题,于是制度中性假设和市场同质假设保证了在不同时期推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具有相似的效果和可比性,成为宏观经济学通过大量计量分析找到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检验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逻辑前提。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研究而言,由于上述隐含假设根本不存在,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在中国面临严重的水土不服。因此,充分认识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这些隐含假设并因此思考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对于中国宏观调控理论在借鉴西方宏观经济理论时进行合理的扬弃至关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无论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苏联范式”,还是在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中,都无法得到答案,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

宏观调控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形成了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目标、任务,以及多元化的手段体系这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如前文所述,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其目标是短期经济运行的总量平衡和长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优化。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其他必要的手段。

我们认为,以上述认识为圆心,足以形成中国宏观调控范式的内核,进而形成关于中国宏观调控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的较为一致的认知。事实上,从目前的文献看,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研究者在某个方面与上述观点相近,这说明一个关于宏观调控研究的“科学共同体”已经形成。从库恩范式理论的视角来看,这无疑是一个范式。当然,任何科学范式都是在实践发展中产生、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理论界的争论正是宏观调控研究学术价值和意义的体现,随着相关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必将形成相应的范式。我们也希冀本文对宏观调控的分析和观点能够为构建研究中国宏观调控的主流范式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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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玉书.宏观调控机制创新[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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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鸿岩.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规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许小年.为宏观调控正名[N].经济观察报.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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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0]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14版)[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11]樊纲.“苏联范式”批判[J].经济研究,1995(10).

[12]王静.转型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基于实践的探索和反思[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责任编辑 张海波]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 Chinese Paradigm in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On the Theoretical Values of China’s Practic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ZHANG Yong

宏观经济主体例3

一、宏观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凯恩斯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宏观经济学成为经济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方向,为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传播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凯恩斯认为市场在短期中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机制,并提出增大公共支出的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复苏。更为重要的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了一个计算政府支出和税收对经济行为影响的数量方法。此外,凯恩斯为突出一些重要变量(例如就业、收入、利率和价格)在给定时点上的同时决定,不再强调宏观理论的动态性。因此,在一个静态模型中直接研究总量行为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严重不足,将模型动态化并为宏观模型寻找微观基础是许多宏观经济学家在20世纪下半叶所做的主要工作。20世纪60年代,以Hicks和Samuelson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而同时期以Friedman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则首先对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提出质疑。新古典综合学派认为,凯恩斯主义理论解释了存在价格调整障碍时,经济冲击和政策干预对经济的短期影响和机制,传统的新古典理论则对价格能够灵活调整时长期经济运行给予了正确解释。因此,新古典综合学派认为,宏观经济理论与微观经济理论之间能够相互兼容。货币主义学派对凯恩斯主义理论提出了三点根本性批评:首先,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过于强调财政政策的作用,忽略了货币供给也是总支出的重要决定因素。其次,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仅考虑政策的短期效果,货币主义学派则强调需求管理政策在长期无法影响实际收入和就业。最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作为静态模型忽视了预期对宏观经济运行重要影响,货币主义者强调在结构方程中预期发挥着重要作用。20世纪70年代,理性预期革命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快速发展对宏观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Lucas和Sargent的研究认为,预期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将理性预期引入宏观经济学理论建模具有重要意义。更进一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具有微观基础的跨期一般均衡理论引入宏观经济模型,并认为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所使用的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存在不恰当之处。Lucas[1]认为这些计量模型无法识别经济中存在的真实经济结构,由于公众对未来的预期会改变其行为,所以,当经济政策调整后,仍假定经济中重要结构和行为不发生改变,就无法对政策和经济运行进行正确分析。20世纪80年代,Kydland和Prescott[2]、Long和Plosser[3]创立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并对宏观经济理论做出如下三点重要贡献:首先,经济周期是经济对外生冲击最优反应的结果,不是市场机制的失败。其次,该理论将波动模型建立在跨期一般均衡模型基础上,并给出了模型数量化的方法。最后,该理论强调对供给行为的建模,供给决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通过假定供给对需求变化具有完全弹性,从而忽略了总供给行为对宏观经济的重要影响。20世纪90年代,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获得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目前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分析框架。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综合了真实经济周期理论与“新凯恩斯”模型的特点,采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并将不完全竞争、价格调整障碍引入理论模型,并对各要素市场的价格决定机制进行了详细分析。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借鉴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观点并将它们融入一个完整模型,并进一步对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传导机制进行详细建模。由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是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垄断竞争、价格和工资粘性、理性预期等特征,因而该模型是目前研究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最重要理论框架。

二、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重要进展与不足

1.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重要进展

作为主流宏观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理论构建、模型处理、基本假设、主要结论以及模型包容性和可扩展性都超越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并综合了宏观经济学各流派的主要观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重要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中为宏观经济理论建模。作为宏观经济学家最为关心的三大问题,即经济增长、经济波动和宏观经济政策,本质上都是一个动态问题。首先,经济增长理论中核心问题之一是最优储蓄决策,该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动态决策问题,拉姆齐模型就是在一个无穷期动态框架中分析行为人的最优消费和最优储蓄决策问题,而拉姆齐模型与真实经济周期模型、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其次,作为研究经济波动的主流宏观经济模型,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在一个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框架中为家庭决策行为和企业最优定价行为进行理论建模,并通过动态规划等动态优化方法求解模型。最后,现代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特别关注政策动态不一致性对其有效性的影响,由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框架是一个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因而在该框架中研究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具有天然便利性,并认为对未来政策行为做出可信的承诺是提高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而,将静态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扩展为动态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模型是主流宏观经济学最重要的发展之一。第二,将理性预期引入宏观经济学,并对宏观经济理论建模、计量模型设定与评价和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产生革命性影响。早期宏观经济理论,如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综合宏观经济学,通常为静态模型并较少考虑行为人预期对经济运行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Muth[4]首先将理性预期引入经济学分析,Lucas[1-5-6]则在20世纪70年代将理性预期引入宏观经济学模型,证明这一方法能够成功应用于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并指出这对于政策效果的计量评价具有重要意义。Kydland和Prescott[7]在Lucas相关研究基础上,首先提出经济政策制定不是与自然而是与理性经济行为人的博弈,当经济行为人是理性且具有前瞻性时,政策制定者就受到社会公众当前和未来行为选择的约束。因此,最优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当前与未来的行为选择。第三,为宏观经济学建立完整、稳健的微观基础。凯恩斯经济学和新古典综合宏观经济学最重要不足是从总量假设出发研究总量关系,在Lucas[1]提出“卢卡斯批评”之后,宏观经济学家达成共识,即一个好的宏观经济模型应当具有微观基础,总量行为关系应该是从微观个体的跨期最优化行为中得到。随后的宏观经济学,如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真实经济周期理论和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均是从家庭和企业等经济行为人的微观主体出发建立。从微观基础出发为宏观经济理论建模最重要的吸引力在于,它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深层次结构参数分析的框架,这些结构参数不会随政策的变化而改变。因此,这一研究框架可以有效回应“卢卡斯批评”,同时,该研究框架可以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福利影响进行讨论,从而使宏观经济学自身获得了更科学的基础,其逻辑一致性更强。第四,对宏观经济的供给面进行更加详细的刻画。总供给是每个一般物价水平上经济体愿意并且能够提供总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早期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新古典综合经济学和货币主义学派讨论的重点是总需求管理,以Lucas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更加强调总供给行为的微观基础,并在分析中强调供给冲击对总供给行为和经济波动的影响。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则进一步强调理性预期和微观基础对总供给行为和宏观经济政策有重要影响,并认为市场不完全和价格调整障碍会导致经济调整至自然率水平的速度变慢。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从微观基础出发将总供给影响因素扩展至包括生产成本等多个方面,使理论模型的供给面能够解释更加丰富的宏观经济现象。

2.主流宏观经济学的不足

自凯恩斯1936年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来,经济学家通过将模型动态化,引入理性预期,为宏观理论建立微观基础,对总供给行为进行详细刻画使主流宏观经济学获得巨大发展。但宏观经济学的历史使命依然没有完成,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与补充之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主流宏观经济学加总问题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研究。作为研究总量行为的宏观经济学,凯恩斯理论由于直接从总量假设研究总量行为而受到质疑,在“卢卡斯批评”提出之后的近四十年,宏观经济学家通过代表人模型使宏观经济理论的微观基础不断加强。许建明[8]指出代表人模型以一个典型家庭效用函数作为社会整体效用函数的替代,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代表人的经济决策,将其进一步加总为社会整体的宏观经济行为。但是,根据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一般条件下无法将异质性个体偏好传递至社会整体福利函数。因此,主流宏观经济学通过对代表人建模,将个量总和视为宏观总量,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宏观经济行为的方式为宏观经济学所建立的微观基础是否能够真正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实际过程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二,主流宏观经济学如何将重要的经济结构引入理论建模仍需进一步研究。主流宏观经济学如新凯恩主义经济学是通过将异质性家庭或异质性厂商引入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从而使理论模型考虑了异质性,因而宏观经济学家从来都关心异质性。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不同部分以一定结构组成,所以,宏观经济运行不仅表现为总量行为调整,经济内部结构也对总量行为和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林毅夫和苏剑[9]指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通过在模型中引入支出结构、贸易结构和一般物价水平的内部结构,使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也考虑了经济结构问题。但是,如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等对宏观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结构对总量行为的影响机制仍未能较好地体现在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中。第三,主流宏观经济学如何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引入理论建模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和机遇。古典经济学,亦称为政治经济学,特别重视制度和政治力量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然而,边际学派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强调在严密定义的约束条件和市场环境制约下消费者和企业的最优化行为,逐渐淡化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对经济结果的影响,使基于新古典传统的主流宏观经济学模型中较少考虑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内生化产生过程及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机制。因此,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以恰当方式引入理论建模对主流宏观经济学未来发展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

三、主流宏观经济学存在不足的原因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借鉴意义

1.主流宏观经济学出现上述不足的原因

主流宏观经济学虽然存在加总的理论基础不扎实,对重要经济结构考虑不充分,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仅做出简化的外生性假定等不足。但是,19世纪古典经济学或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中实际上十分重视上述问题,例如,斯密的《国富论》和马克思的《资本论》都考虑了宏观经济加总、经济结构和重要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理论界认为,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科学哲学在20世纪初的快速发展对经济学研究方法产生重要影响,即出现了经济学数学化,并导致新古典经济学的快速发展,而这是建立在新古典传统上的主流宏观经济学出现上述发展与不足的重要原因。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使其具有利用数学工具的天然优势,但经济学数学化对主流宏观经济学而言也有显著的成本。从19世纪后期的边际学派到20世纪初的新古典经济学开始将数学应用于经济学分析以来,部分难以利用现有数学工具加以描述和刻画的重要经济学现象和事实被经济学家通过假定或技术性处理等方法简化处理。数学化虽然使基于新古典传统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十分精美并且对问题的分析也十分深入,但是理论界应该重新审视数学化对经济学尤其是主流经济学所带来的成本,如本文提出的加总的理论基础不扎实,对重要经济结构考虑不充分,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仅做出简化的外生性假定等不足。

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重要宏观思想的借鉴意义

作为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存在重要的宏观经济分析逻辑并且对宏观经济现象进行了分析。马克思关于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和非均衡理论,是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著名的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罗宾逊夫人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建立在李嘉图的价值论和分配论基础上,并主张学习和公正研究马克思的理论,但这些主张将主流宏观经济理论重新借鉴古典经济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学派被逐渐边缘化。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蕴含了丰富的宏观经济思想和分析逻辑,主流宏观经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应重新借鉴和综合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分析方法。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之间联系与不同的分析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加总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济活动的专业化分工使千百万企业之间形成全面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将它们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在相互的投入与产出中形成各种总量的比例关系。这意味着分工使每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社会性,并且这种社会性具有二重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这种私人性决定了其提供的产品只有在转化为货币后,才构成社会商品总量或社会劳动总量的一部分。经济活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导致经济活动两个层面的分裂:由相互独立、相互竞争的千百万个单个企业构成微观经济层面;由千百万个单个企业之间的全面依赖关系所形成的各种总量构成的宏观经济层面。处在微观经济层面的每一家企业,既受到生产同类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约束,又受到社会总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到该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约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类似于成本收益原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则属于宏观经济层面。企业商品能否转化为货币的直接约束条件是其可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最终约束条件则是不为企业所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上述分析表明,微观经济层面的个量加总不能简单直接等同于宏观经济层面的加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之间的联系与不同是宏观经济学加总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关系。第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经济结构的创造性分析对主流宏观经济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角度分析社会再生产,提出应将社会再生产视为物质资料再生产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统一,而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是社会再生产涉及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从总量和结构相统一的角度分析社会再生产的。但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考察路径则不同,是从总供求平衡的角度入手去考虑国民收入决定的。国民收入会因总需求或总供给的调整而发生相应变化。但究竟这种调整会给产业内部以及产业之间的比例带来怎样的变化要借助其他经济学科进行分析。这就使得西方宏观经济学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有待深入。第三,在社会权力结构及其对经济现象影响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对主流宏观经济学如何将重要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重新引入理论建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入手审视社会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在深刻揭示当时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根源的同时,还从抗衡力量的引入以及对强势权力的其他限制等角度提出了社会建设的基本措施。因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公共领域尤其是社会制度选择问题具有非常强的分析能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快速兴起的新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等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以政府与社会公众以及社会公众中不同集团的利益不一致性为基础,运用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将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而又被主流经济学一度忽视的政治因素纳入研究范围,考察它们对经济结果的影响,内生化了政府的经济政策,增强了理论的洞察性和解释力。因此,通过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流宏观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进一步综合和融合,能够大大推进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水平,也能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宏观经济主体例4

随着我国国际国内旅游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旅游经济的管理。在实践中,旅游管理不仅涉及微观旅游活动主体,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决策,而且涉及到宏观旅游经济管理主体,即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与调控,而连接微观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桥梁就是旅游市场。因此,旅游管理既包括对微观旅游活动的微观旅游管理,对旅游市场活动的市场管理,也包括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宏观旅游管理,需要从理论上了解和掌握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职能、过程和特征,才能有效地加强和指导宏观旅游管理的实践。

一、宏观旅游经济的含义

现代旅游经济,是一个包括旅游者消费活动、旅游企业经营活动、旅游市场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经济子系统,是国民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分析,旅游经济系统,既体现了旅游活动相关的各组成要素的集合,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过程(见图1),还从动态角度反映了整个旅游活动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性。

(一)旅游经济活动

旅游经济活动,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的活动,即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旅游组织的管理活动。第一个层面是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通常包括旅游者从购买旅游产品并离开居住地开始,经过一定距离的空间移动而到达旅游目的地,通过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动而满足其旅游需求,再返回居住地的全部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旅游者在旅游客源地选择、决定和购买旅游产品过程,只有当旅游者购买了旅游产品后才可能成为现实的旅游者;二是旅游者往返于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空间移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旅行消费过程;三是在旅游目的地所有旅游活动的消费过程,是满足旅游者需求的主要内容,也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内容。第二个层面是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主要指旅游企业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顺利有效进行,直接提供各种旅游服务的所有经营活动过程。由于旅游活动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因此必然涉及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许多企业。按照现代旅游经济系统模型分析,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可大致分为旅行商、长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接待企业三部分。旅行商的经营服务活动包括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两部分,前者的主要职能是销售旅游产品,招徕和组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后者的主要职能是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要素,做好旅游者的接待组织活动等。长途交通运输企业、旅游接待企业则按照旅行商安排的旅游线路,做好旅游者空间运送及旅游活动的所有接待服务活动。主要从事旅游经济研究、旅游规划设计和旅游行政管理。第三个层面是旅游组织的管理活动,主要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旅游组织和其它非政府旅游组织,通过旅游行政管理、宏观调控、行业自律和中介咨询等活动,提供旅游信息服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行为,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实现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服务目的和旅游组织的管理目标。

(二)宏观旅游经济内容和特点

在旅游经济系统中,宏观旅游经济体现了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和运行过程,是旅游发展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各地区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综合体,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宏观旅游经济,是旅游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纵横交错形成的综合体。从横向看,宏观旅游经济活动表现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子系统活动同时并存的经济活动过程;从纵向看,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像一般社会再生产一样,是按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子系统活动依次进行,并不断循环往复的经济运行过程。因此,这种纵横交错的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运行和化,就形成了旅游经济再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2.宏观旅游经济,是旅游产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综合体。旅游产业是由多种旅游服务要素构成的经济产业,其既包括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旅行社业、旅游住宿业、旅游餐饮业、旅游运输业、旅游景观业、旅游娱乐业、旅游购物业等,也包括部分或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文化科学、教育培训、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及工农业等众多行业。其从纵向上表现为各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上下指导和执行的经济层次关系,从横向上表现为各产业和行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的经济序列关系,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序列立体交叉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3.宏观旅游经济,是各区域旅游发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综合体。任何旅游者、旅游企业和旅游行业的活动都必然是在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因此一定的区域旅游布局构成了宏观旅游经济的空间表现形式。从纵向看,区域旅游布局主要表现为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的上下联系的区域旅游的层次布局结构,如不同级别的风景区、度假区、森林公园和景区景点等;从横向看,区域旅游布局主要表现跨省区、跨地市区、跨县区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空间布局结构,体的旅游景区等,从而构成多个旅游区域相结合的宏观旅游经济系统。

二、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旅游发展的总体目标,运用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等职能,统筹协调旅游发展中各环节、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实现宏观旅游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不断提高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宏观旅游管理,首先必须明确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所谓宏观旅游管理目标,是指国家促进旅游发展和调控旅游经济运行的总体目标。由于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经济社会活动,其涉及面广、环节多、层次多,因此宏观旅游管理目标也必然是多方面性和多层次性的。从总体上分析,宏观旅游管理的目标通常可以分为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发展目标四个方面。

1.政治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政治目标,是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通过旅游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公民的爱国主义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旅游的“民间外交”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国际旅游(包括出入境旅游),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国家竞争力等。

2.经济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经济目标,是通过有效配置旅游资源和生产要素,提供质量高、数量多、类型全的旅游产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协调发展。同时,在有效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求的同时,为旅游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促进旅游目的地群众收入增加,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外汇收入,推动旅游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3.社会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社会目标,是通过旅游活动和加强宏观旅游管理,在满足国内外旅游者跨文化交流、增进人们相互之间的友谊和理解的同时,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改变传统落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促进旅游企业文化建设和旅游行业职工素质提高,增加旅游目的地的社会就业,改善旅游目的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与促进旅游目的地各项社会事业的繁荣兴旺与发展等。

4.发展目标

宏观旅游管理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加强旅游宏观管理,不断丰富旅游活动内容,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为实现旅游目的地及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宏观旅游管理的阶段性目标看,一般可以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主要是实现旅游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中期目标主要是实现旅游行业结构和旅游区域布局的合理化,实现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地增长与发展;远期目标是实现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还必须为后代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三、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

宏观旅游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旅游管理组织,客体是宏观旅游经济活动、运行和发展,简言之,宏观旅游管理就是国家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正确理解宏观旅游管理的涵义,还必须注意宏观旅游管理与微观旅游管理、旅游市场管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把握宏观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区别,主要是管理的对象不同。微观旅游管理的对象,通常是指对旅游者活动和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是以个体旅游活动为客体的管理;而宏观旅游管理则是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是以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变化为客体的管理。宏观旅游管理和微观旅游管理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者是互为前提的。微观旅游活动是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细胞,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必须以微观旅游活动为基础,因此宏观旅游管理是建立在微观旅游管理基础之上的;同时,由于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直接影响着个体旅游活动的进行,因此宏观旅游管理又是微观旅游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并对微观旅游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旅游市场是连接个体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的桥梁,决定了宏观旅游管理和市场管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旅游市场管理,不仅包括对微观旅游活动的作用和影响,对旅游市场的规制、监督和调控等,也包括在宏观旅游管理指导下,对旅游市场机制和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旅游市场管理是宏观旅游管理的对象。但是,在具体的旅游市场管理中,往往又包含了某些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和内容,如对微观旅游活动主体的监管,对旅游市场供求的调控等,因此旅游市场管理与宏观旅游管理又是密切联系的。

(三)宏观旅游管理的主要职能

宏观旅游管理,通常是通过各种管理职能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进行管理。从旅游管理的实践看,宏观旅游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等方面。

1.旅游决策职能

是指政府对旅游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职能,其贯穿于整个宏观旅游管理的全过程。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过程中,因此政府决策职能在旅游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形成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在旅游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促进旅游发展的各种措施方面,还发挥着重要的决策职能和主导作用。

2.旅游规划职能

是根据旅游决策职能确定的

旅游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对旅游资源配置和生产力要素进行统筹安排的职能。如政府通过制定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安排和配置旅游资源要素;通过确定实现旅游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促进宏观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通过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方法和手段,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有效地运行等。

3.旅游组织职能

是为了有效实现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的要求,建立旅游组织体系、配备相应人员、明确职责权力、调配旅游要素的职能。其包括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促进旅游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发展;形成合理的旅游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旅游部门、行业中介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开发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等。

4.旅游调控职能

是对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内外关系、发展变化进行协调和控制,以保证旅游决策目标和规划的顺利实现。如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调控生产要素价格,实施各种税收政策,实行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合理的经济杠杆等,调节旅游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以缩小地区差别和贫富差距,实现旅游经济统筹协调地发展。

5.旅游监督职能

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供完善的法规和制度,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限范不正当的旅游竞争行为,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旅游竞争环境,促进旅游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5.旅游服务职能

是政府通过提供各种旅游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各种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供水供电等公共产品和安全救援、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外部条件。

四、宏观旅游管理的过程

宏观旅游管理过程,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国家旅游管理机构,运用宏观旅游管理职能作用于管理客体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宏观旅游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宏观旅游管理系统的运转过程,是通过旅游的宏观决策系统、宏观执行系统、宏观调控系统和宏观信息系统,在时间上有序、在空间上并存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下,共同对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和发展发挥作用的过程(图2)。

1.旅游宏观决策系统

是国家宏观层面的决策系统,其决策内容包括确定旅游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制定旅游法律法规、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调控旅游经济总量和结构变化,实现区域旅游布局合理化,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统筹协调旅游发展等。由于旅游宏观决策是一种高层次的决策,因此对旅游行业、旅游区域、旅游企业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为了保证旅游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必须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各种信息,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宏观决策,以指导宏观旅游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2.旅游宏观执行系统

是实现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系统,即完成旅游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再生产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旅游宏观执行系统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计划机制,是通过国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指导性计划,保证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方向和目标;而市场机制,则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活动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有效地运行和发展。段综合形成的调控系统和监督机制,是正确执行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宏观旅游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旅游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有机结合而形成监督和调节旅游宏观旅游经济活动的调控机制,并及时发现宏观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反馈旅游宏观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及时进行调控,保证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有效进行。

4.旅游宏观信息系统

是有关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旅游信息和信息工作系统,是旅游政策子系统、旅游统计子系统、旅游会计子系统、旅游市场情报子系统及相关信息子系统的综合体。旅游宏观信息既来自于旅游宏观调控系统的有关情况,又来自于宏观旅游经济系统运行的结果,不仅是旅游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旅游宏观信息工作贯穿于整个宏观旅游管理的全过程。

五、宏观旅游管理的特征

宏观旅游管理,既是对旅游全行业的管理,也是对宏观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行的管理,因此,宏观旅游管理具有不同于微观旅游管理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宏观旅游管理的权威性

宏观旅游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宏观旅游管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行政权威性。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促进和保障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国家发展旅游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又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旅游市场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有序地进行,促进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如果宏观旅游管理没有权威性,则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必将是盲目、混乱和低效率的,也就无法实现旅游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宏观旅游管理的政策性

宏观旅游管理是政府有效管理旅游活动和调控旅游经济运行的行为,因此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宏观旅游管理必须体现政府鲜明的政策倾向,即体现国家发展旅游的意志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旅游发展的总方针和总决策,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活动广泛性和旅游经济的综合性,要求宏观旅游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关系,而统筹这些关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即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合理的协调和正确的处理,才能使旅游发展获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宏观旅游管理的全局性

旅游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社会文化活动,为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必然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不仅协调范围广泛,而且协调难度也比较大,使宏观旅游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管理,而是一种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宏观管理活动。因此,在宏观旅游管理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一方面必须遵循旅游活动规律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特点,从全局上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素,确保旅游活动和宏观旅游经济运行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必须立足全局来协调处理好各局部的关系,使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尽量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断提高宏观旅游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4.宏观旅游管理的服务性

宏观经济主体例5

一、引言

“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①]已经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这是构造经济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作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的,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二、确定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

在立法和法学中,原则是指“法律的根本真理或准则,构成其他法律规则或者准则的总括性原理或者准则”。[②]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描述了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不同内涵的揭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③]这些对原则不同内涵的描述亦有共同之处。首先,原则是一种规则;其次,原则是一种高级的规则或者一般的规则,是规则的模式或者规则的标准或总结;即法律原则表述了具体规则所没有的道德准则和法的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准;法律原则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以及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合理界限;[④]同时,法律原则也是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实施之全部的一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抽象和总结有利于构造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将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制度有机统一于宏观调控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之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六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⑤]

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为主原则、协同调控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的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⑥]另一五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间接调控、统一协调和宏观效益五大原则。[⑦]

四原则说,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为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和统分结合原则。[⑧]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商榷的余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者方法:

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上文中提到的诸多原则中,资源优化配置、总量平衡、平衡优化、宏观效益,宜作为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而不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规制法与此不同。市场规制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其“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定交易主体(经营者)对交易对象(产品和服务)和交易媒介(价格)等交易要素所负的义务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市场规制法保证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⑨]因此,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学者提出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诸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也主要针对市场主体而提出。[⑩]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11]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 一原则”,[12]“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1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14]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开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具体性不足,难以体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如上文提到的计划指导原则,难谓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原则的本意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宏观调控的属性以及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应包括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三项基本原则。

(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

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5]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16]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的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17].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8]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洛克说:“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19]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政府权力的膨胀更需要法治”;[20]这是很有道理的。值得重视的是,当宏观调控权扩张时,应当重视程序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政府权力膨胀,管理的经济社会事物复杂,立法机关不宜就政府具体管理经济的事项作出详尽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留给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越来越大,实体法规制政府行政行为的能力和效果就日渐衰落。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对政府的行为实施动态的控制,以达到控权的效果。[21]尤其,宏观调控是一项高度复杂的政府经济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从经济上讲,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中,而必须保持宏观调控行为一定的弹性,使政府可以及时和灵活应对变幻莫测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措施。因此,程序的完善更显得重要。事实上,宏观调控的程序规定也比一般的政府管理行为严格得多。例如,依据我国的法律,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国家预算也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前述之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需报国务院备案。又如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对各国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22]经济法在很大程度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而产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天然的追求;也是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也就必然成为规范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23]具体到宏观调控法,应确立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该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只能是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判断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正当,应当以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为标准。尤其当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判断其行为是否正当应该考虑政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的动机和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宏观调控法应该完善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程序,保证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公开性、民主性;建立决策过程中的辩论制度、听证会制度、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以及适当的批准和备案制度等,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建立宏观调控实施效果的评价机制。同时把一些成熟的,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内容规定在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中;甚至将具体的宏观调控指标规定在法律之中,例如德国关于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制度中,就有关于资金总额的具体规定[24].第二,宏观调控部门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时不能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应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例如开征利息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部门会热衷于此;但是开征利息税,等于变相的降低利率,会影响银行的储蓄,银行部门的利润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利率的调整也会对投资、股市产生影响,可能造成投资的扩张和通货膨胀,会给中央银行造成一定的压力。又如,出口退税,会减少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但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加出口,扩大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主管部门会积极推动出口退税的实施。再如,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为了实现该目标,中央银行会倾向于保持较高的利率水平,但过高的利率会加大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利润会受到影响,投资也会受到抑制;政府的经济增长率以及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因此会受到影响。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宏观调控目标和部门利益,但是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为依据,以国家整体的宏观经济利益为目标,如果仅仅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可能会牺牲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这是不能允许的。在宏观调控的问题上,只存在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存在所谓的部门利益;为此,国务院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明文规定之不足,同时也是宏观调控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限制。

(三)、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25]在笔者看来,平衡协调原则在经济法中既要平衡协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要平衡协调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要平衡协调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宏观调控法中,平衡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因为,宏观调控采用计划、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手段,这些手段各有不同的作用对象、政策工具和相对独立的目标,同时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必须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和执行;因此,宏观调控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宏观调控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独立于政府的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往往要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如计划草案的批准、预算方案的批准;而且国家权力机关也要听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如预算的执行、计划的实施、[26]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情况[27];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权进行个案的监督;因此,宏观调控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外很多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部门是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国会负责的。例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以“独立”和“制衡”为基本原则,在人事和预算方面享有很高的独立性。该委员会的七名理事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利率的调整,无须政府首脑的批准。[28]因此,宏观调控主体也应包括独立于政府的国家机构。当然,政府是最主要的宏观调控主体。具体而言,在美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在德国,主要有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等;在日本主要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29]在英国主要有财政部、英格兰银行等。由上可以看出,宏观调控部门不是单一的,宏观调控权一般分散在几个部门,这些部门彼此分工、相互配合。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主要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组成。目前,宏观调控的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整之中。宏观调控主体在职权上的分工,一方面是宏观调控的专业性、技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分工是必需的,彼此的协调亦不可忽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常属于综合协调型,即政府制定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使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为,“计划、财政、金融三者各自难以相互取代,难以单独行使或者实施庞大的全面的宏观调控任务。”[3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具体言之,从经济上讲,计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间需要协调;产业政策的实现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需要相互配合。不同的政策或者手段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需要不同的政策和手段彼此配合。单一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调控手段由于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无法完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宏观经济运行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从法治上讲,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经济调控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无疑,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有利于形成一种监督,防止宏观调控各部门滥用权力。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1]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大。“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它是如此的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32]在不同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之间建立协调的机制,才能保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出发,而不致为维护一己私利、部门利益,置国家经济大局和百姓经济利益于不顾。

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国外在宏观调控体制上,也是既强调不同部门的分工,亦强调彼此的协商与配合。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第18条规定了“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建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宏观经济政策。该法规定,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每州代表一人、乡镇与县的代表四人组成;联邦经济部长为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主席。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定期开会,讨论为实现该法所确定的经济增长、高度就业、物价稳定和外资平衡目标所必需的一切经济平衡发展措施。联邦银行有权参加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的会议。[33]该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联邦银行共同开会,商讨宏观经济政策意义重大,这将有助于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统一和协调。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1978)虽未明 确在联邦政府内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宏观调控协调机构,但该法的许多零散规定,也建立了美国独具特色的综合协调制度。例如,该法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主席,每年必须向国会做两次报告;在报告中,理事会主席必须就其货币、信贷计划与总统确立的短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作出评论。[34]此举,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这一制度极为重要;美国非常重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因此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独立于政府的;尽管如此,美国也未忽视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二者之间的配合和协调。该法其他制度也体现了各部门之间既分立又合作的理念。例如,该法指出仅仅依靠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不能实现预期的宏观经济目标的,必须同时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确定明确的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同时要加强总统、国会、联邦储备委员会之间的协调。[35]

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对宏观调控立法提出两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地位、权力、职责以及责任,明确彼此之间的分工。我国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职权设定仅仅是国务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缺乏权威和详细的法律规定;鉴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宏观调控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作出更为权威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和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在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地位职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并且应当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只有建立综合协调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哪些事项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实施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阐明这些政策措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或者征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明确跨部门决议的法律效力;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制度,保证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建议,国家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宏观调控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36]以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并为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提供解决的途径。另一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建立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或者座谈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涉及不同部门的宏观调控事项。

注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②]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074 (1979)。

[③]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46页。

[④] 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4-15页。

[⑤]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68页。

[⑥] 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9页。

[⑦] 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页。

[⑧] 参见徐孟洲:《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第6-8页。

[⑨] 参见拙文《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3页。

[⑩] 参见徐孟洲:《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11]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2]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173页。

[13]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4]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9页。

[15]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6]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7] 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开征利息税,此举不但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对普通民众心理和利益的影响,也是不同凡响的。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1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20] [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1] 参见刘兆兴等主编:《中德行政法现状: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审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2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3] 笔者认为,如果民法的“帝王条款”或最主要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为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或为经济法的“帝王条款”。因为,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强调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旨在创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所有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24] 谢怀栻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5条,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5]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26] 参见我国《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

[27]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

宏观经济主体例6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政府下达的指令来制定发展计划。由于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具有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控制是基于对市场的影响和实现,政府的监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政府有没有权利直接对市场主体,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出具的计划指令,只有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来实现,简而言之,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影响力来规范市场中各个主体的。

宏观经济主体例7

一、宏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是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两个不同层次。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2](P.12)。

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微观经济的运行,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整与平衡;而宏观经济的运行,有许多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达到的领域,需要国家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出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2](P.13)。

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宏观与微观之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各个环节之间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手段。在现代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合理运用计划与市场这两种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计划与市场两者,市场处在更基础的位置,计划则是在市场作用下发挥宏观调节功能和微观指导功能。只有将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才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家特别需要用宏观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经济是指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以及社会产品再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总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国民经济运行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市场机制主要侧重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调整这些活动的法律为微观经济法,例如市场管理法等。宏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为宏观经济法。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法,目前,宏观经济法是由许多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总称为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顺利进行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二、宏观经济法的任务和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社会总供给是指一国国民生产总量和进口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做到总体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条件。结构优化是要求资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产业和部门通过适当的投入产出,彼此间形成最佳组合的比例关系,使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资源创造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以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从总量、结构、速度和质量方面,概括了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观经济法中加以规定。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宏观经济法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特征外,还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法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征

首先,从调整对象分析,宏观经济法不是以个别企业或经营单位及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宏观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这些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处于决定经济全局的地位。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经济关系等,都带有关系全局的性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实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贯彻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职能,从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直接管理经济,转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来间接调节和控制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三)宏观经济法中各主体经济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等性

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商品交换是权利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换。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也不具有对另一方的产品的支配权利。每个人都只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方法,只有用自己劳动的产品去交换。而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中却并非如此。宏观经济调控一方拥有强大的国家调控力量和手段,并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经济行政权力,而受控一方则主要是承担接受这种调控的义务。当然,管理和调控,也要在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的基础上进行。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极其明显的。这与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所区别。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调节不同部门、地区和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和利益关系时,受调节一方就只能接受这些调节措施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的特点,要求在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法规时,要更加注意其科学性与可行性,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并充分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同时受控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义务。

(四)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

宏观经济法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具有较大的变动性。这是因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政治、社会形势加以确定和予以调整。1998年上半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已由调控需求转为扩张需求就是例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宏观调控也是不断变化的。以美国为例:1945年至1968年,美国政府以充分就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美国宏观调控政策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采取了紧缩银根等金融货币政策和法律措施;9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了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实现经济在低通货膨胀下的持续增长。我国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调控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不能一成不变。宏观经济法中有些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些则主要是关于宏观经济政策性的实体规定。以上两方面都有一定的变动性,而后者变动性则更大。因此,宏观经济法具有变动性,是宏观经济法的主要特征之一。

(五)宏观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和综合性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其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同。由于国家调节宏观经济采用间接调控的方式,因此,宏观经济法也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的方式进行调节。同时采用综合的方法包括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方法进行调整。行政责任例如:国家为了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直接使用了行政命令的手段,取缔非法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违反该行政法规,要承担被撤职、行政处分等责任;民事责任例如:被调控主体违反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给国家和其他调控或被调控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或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

(一)划分宏观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根据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宏观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宏观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宏观经济关系,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同,也与其他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不同。宏观经济法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构成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必须将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相结合,国家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等方式进行调节。同时采用综合的方法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方法进行调整。由于宏观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即间接的调整方法和综合的调整方法,因此宏观经济法可以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

由于宏观经济法的理论处于初创阶段,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对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引起“百家争鸣”,出现了许多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对宏观经济法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学说观点有:

“例举说”,顾名思义,是指以举例的方式说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其表达方式通常表现为“宏观调控法主要有(包括)……等”,还有“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分层说”、“制度说”等多种学说[3](P.41-42)。

宏观经济法是由丰富内容和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们互相关联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近年来,经济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法的体系(一般称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讨论活跃,以上各种宏观调控法的学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推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以上学说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例举说”不能函盖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全部内容;其它学说有的将经济法调整的其他内容如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的法律也列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范畴,如:反垄断法等;有的将商法的内容如保险法等,也列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范畴,这些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

(三)近年来法学界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论述

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体系研究不断深入,出现许多宏观调控法体系划分的学说,主要有:

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贸易增长法等法律制度[4](P.294-295)。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产业法则是为了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并规定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范了市场经济中主要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即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手段,同时也规范了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范了如何保障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政策目标及其实施手段。4.对外贸易法。主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5](P.266)。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与此相适应,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应由两类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一,规范指导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产业调节法、计划法;其二,规范调节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如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价格法等[6](P.542)。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从内容构成上看,包括了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计划法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计划法是指集中规定国家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原则、管理体制和程序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计划法则除前者以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编制和实施的法律规范。

经济政策法,是指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实体性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他们是国家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主体部分。经济政策法通常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等。

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主要包括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财政、税收、金融、信贷、价格、工资等方面政策工具及其运用。特别是对它们的综合运用。这些调节手段多规定于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外汇法、价格法等综合性汇率之中,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也颁布一些单项法规[7](P.353、359-361)。

根据以上经济法学专家学者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学说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经济法学专家对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宏观经济调控法体系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立法实践,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四)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体系,包括:计划宏观调控、财政税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投资宏观调控、价格宏观调控、国际收支宏观调控等[8](P.47)。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体系及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宏观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宏观经济部门法构成。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权限、宏观调控的程序及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等[9]。

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预防和治理经济的非正常波动,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正在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注:1998年3月,由法学专家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已经起草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正在修改之中。)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包括以下内容:总则;组织与决定;增长目标的确定与组织协调;经济波动的预警与非正常经济波动的确定;非正常经济波动状态的治理;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储备;社会参与与咨询;法律责任等构成。

2.宏观经济部门法体系

根据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监管关系及宏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我国宏观经济法的部门法体系应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统计法、财政法、金融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税收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经济审判法等构成。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

我国1982年的《宪法》,将“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其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简称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宏观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社会关系,简称计划关系。计划关系可分为计划实体关系和计划程序关系。计划实体关系包括计划主体关系。计划主体可分为计划审批主体、计划管理主体和计划实施主体。计划实体关系包括间接计划关系和直接计划关系。

计划法的体系是指计划法中各种计划关系相互联系所构成的逻辑整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以及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我国计划法体系的内容为:计划法的宗旨;计划的性质与任务;计划的职能包括: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职能;计划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管理权限、计划编制和审议;计划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以及人口增长等方面的重要指标等;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国际收支政策、人口政策等;计划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计划管理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制订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实施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计划制订的程序:包括计划的预测、编制、下达、反馈、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和协调;违反计划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统计法

统计是指对与某个事物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数字可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统计可以分为自然技术统计和社会经济统计。统计法规范的统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统计。社会经济统计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统计法是调整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统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活动是指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统计关系。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统计关系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5](P.271)。根据统计法的调整对象,统计法的体系具体内容包括:统计的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以及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3)财政法

财政是国家参与部分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调节社会供给和需求的总水平,以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政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是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法律,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财政各环节筹集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预算内收入项目主要有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有各项附加收入和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财政支出是国家为了执行其职能,把通过财政各环节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和使用。财政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变化来调节总需求变化的,使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关系相适应。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产生的财政经济关系,包括财政管理经济关系;财政收支管理经济关系,财政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经济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调整各类财政经济关系的各种财政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根据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我国财政法的体系由财政法总则、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监督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等构成。

财政法的总则应规定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财政法的主体及法律地位、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财政法的适用范围等。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权,包括:各级权利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预算收支的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的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制度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以及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等。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国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债法的内容包括:国债的种类;国债的发行;国债的使用(转让和抵押);国债的偿还;国债的管理等。

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采购法应包括: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的形式;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范围;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等。

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于补偿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转移支付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般的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

财政监督包括:立法机构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的财政监督。

(4)税收法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社会公共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依法强制、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国家直接掌握和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杠杆。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在调节国家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的体系是指根据税收法的调整对象,由各种税收法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包括税收征纳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管理法以及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等构成。

税收征纳体制法是指国家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权力和职责的各种制度。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税收征纳实体法是指调整国家对税收进行征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收实体法的体系包括流转税法(或称商品与劳务税)、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及其他实体税法;税收征纳管理法包括:税收征纳程序、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避免重复征税、预防偷、逃、漏税等;违反税收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

(5)金融调控法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例如: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支付;货款的发放与回收;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国内、国际货币收支与结算;金银、外汇的买卖;保险;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都属于金融活动的范畴。在我国,财政和金融,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两种有效的手段。金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经济关系分为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和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包括:中央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证券关系;期货关系;金融租赁关系;金融信托投资关系等。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是指中央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体系下的金融调控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金融经济关系。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金融调控经济关系和金融监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经济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凭借权力,以公权者的身份,以行政权、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为依据,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主要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主,保持币值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再对非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中央银行通过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经济手段来抽紧或放松银根,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来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规定或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交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从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以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金融监管就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金融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例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和金融宏观监管关系,金融调控法的法律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货币法三大部分构成。金融调控法中的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机构、货币政策、业务操作、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等;政策性银行法包括调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补充部分,货币法包括通货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也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法中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不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应划归微观经济法中市场主体管理法和市场交易管理法调整。

(6)投资法

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了扩大再生产投入货币或其他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固定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投资主体分为政府、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活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是指投入新建、扩建、改建与恢复方面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外延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更新改造投资是指用于对现有国家资产进行更新的技术改造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成的证券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间接投资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直接投资是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投资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对投资宏观调控的目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制度;投资范围的法律规范;投资方向的法律调整;国家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结构、布局的调控;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风险责任制度;违反投资法的法律责任;风险投资法等。

(7)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于一定时期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变化趋势的预测和发展目标的设立,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的情况下,产业政策正成为指导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它是政府将宏观管理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变化进行定向干预,从而达到各个产业部门的均衡与发展[11](P.64)。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我国产业政策法的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综合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和产业技术法构成。

综合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体现某一时期产业发展的较为全面的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法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以及相配套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根据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上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5](P.281)。产业结构法包括基本法律和行政性法规。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例如:农业法、铁路法、航空法、建筑法等。行政性法规包括支柱产业,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造业的法规,例如《汽车产业政策》等;短线产业及基础产业,以电力工业为中心的能源工业,以钢铁、铝、基本化工原料为主的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与通信业以及水利产业的法规,例如《水利产业政策》等;第三产业的立法,例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产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产业的立法以及调整和援助衰退产业制度,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其他相关的立法。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各企业间相互关系及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规定,我国产业组织的政策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促进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应该形成以少数大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对其他产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或者大、中、小型企业分布和企业数目较多的市场结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颁布了有关企业组织联合的行政性法规、企业兼并的法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规及企业集团的法规,适当保护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正在制定之中。

产业技术政策法是调整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引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技术政策法包括《科技进步法》、产业技术创新法、产业技术保护法、知识经济与产业技术、信息技术促进法、产业技术引进法等法律制度。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较薄弱,今后需要大力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

(8)价格法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宏观调控、价格的制定、价格的运行以及价格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以上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根据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的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9)审计法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估的一种经济监督行为。审计已成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审计法的体系应包括:审计法的原则即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强制性及保守秘密原则;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审计监督法律制度包括:对国家机关财政收支审计,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外资的审计包括:对国际组织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的审计;另外还有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审计的准备和审计的实施;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10)国际收支平衡法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同其他国家之间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各种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总和。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大体相抵均衡,国际收入略大于国际支出。国际收支平衡是一国经济总量平衡的组成部分,对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将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目标之一。

国际收支平衡法是调整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是指我国在涉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相平衡的经济关系。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关系、外商投资经济关系、海外投资经济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外债管理关系等。与此相适应的国际收支平衡法的体系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海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还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非关税鼓励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

外商投资法。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收支有密切的关系,在有贸易持续逆差的情况下,通过资本净流入来纠正贸易收支失衡和弥补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外商投资法在国际收支平衡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外商投资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法、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法等。

海外投资法。包括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法等。

外汇管制法。包括外汇账户管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法等。

外债管理法。包括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法、外债统计监测法、外债登记法、对外担保法等。

(11)经济审判法

经济审判法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审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保证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审理重大经济纠纷,处罚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经济审判法的体系包括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经济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职权、经济审判的管辖及收案范围、经济审判的监督(人大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再审程序的监督)、违反经济审判法的法律责任等。

以上11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处于初创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虽会有所变动,但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将屹立于中国经济法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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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宏观经济主体例8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宏观经济主体例9

(一)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不一致?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在这些经济法学者中,也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大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有的则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小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分述如下:(1)郑少华、吴晓晖在《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一文(以下简称“郑、吴文”)中指出:“由于‘宏观调控’一词的本源是经济学,而经济法是对经济现象的法律规制,因此,法学对经济学概念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法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体系,如果保持完全一致,势必打破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路径,因此,在构建一个子部门法体系时,不必拘泥于经济学的严格界定。比如: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体系只应当包含利用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的金融政策法和通过财政政策调控的财税政策法。但法学出于研究行为的学术传统,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整个流程来考虑,将规划法也纳入其体系之中。从经济学上讲,‘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根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其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①,它并不是宏观政策工具或宏观调控针对的直接对象。但是,调控主体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将‘产业政策法’或‘产业调节法’纳入其中。”②(2)漆思剑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以下简称“漆文”)一文中虽然也同样认为经济法学上宏观调控的含义不同于经济学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对“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有着与“郑、吴文”完全不同的理解,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明显不同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经济学的宏观政策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前提是自由经济。因此,大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宏观经济政策。对应经济法领域,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包括市场规制法。如果把经济学概念照搬到经济法学领域,那经济法也应更名为宏观调控法了。这一点,经济法学界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经济法学界看来,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再者,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着眼于提高经济总量,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仅要提高经济总量,还要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包括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立足于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融入了价值判断,引入了社会经济公平,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总体公平。这些差异非常显著。”③以上两种来自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的解释虽然迥然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共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含义是不同的。对此,笔者有以下疑问:首先,法律对宏观调控的规制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为对象的,如依“郑、吴文”所言,规划、产业政策不属于宏观调控,那有什么必要把调整规划、产业政策的法律称为宏观调控法呢?这样不是徒增纷争吗?直接叫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更好吗?况且,它们既然不属于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区别于宏观调控的特殊规定性,对法律调整也应当有特殊的诉求,由宏观调控法调整也不合适。如依“漆文”所言,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等于国家干预,那么相应地,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就是经济法,两者等同,经济法学界为什么不接受呢?又有什么理由不接受呢?其次,“郑、吴文”指出法学要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保持一致,当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概念扩展到超出经济学上宏观调控概念的外延时,两者如何能保持一致?最后,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既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那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究竟是指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还是指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呢?如果指后者,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变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指前者,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上疑问表明:即使不能就此判断“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两篇论文对此观点的论证是不充分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析还需另辟蹊径。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宏观经济主体例10

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为了阐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反竞争限制法和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集中反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作法,更多的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宏观经济调控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调控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政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关系

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银行信贷关系和外汇管理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三)产业关系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的总体的合理的布局,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因此,应当将产业关系纳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因此调整投资关系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

(五)计划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应

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六)价格关系

价格作为市场参数,是调节市场最有效的手段。市场价格的变化,既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又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抑市场价格。”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理顺政府定价,平抑市场价格。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有必要在特殊条件下对价格进行干预。

(七)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战胜工资(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微观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把少数人收入畸高降下来,国家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形成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调整法的任务。

(八)对外宏观经济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同时,“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因此,由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作用产生的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调整。

(九)市场竞争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竞争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但是,伴随而来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出面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制定被称为“市场经济宪章”的竞争保护法。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角度看,市场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上述九大类经济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其一,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为经济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资本主义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两重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经济管理依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规律,而不是行政首长们的主观意志;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双方存在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纽带,组织上的联系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而主要不是政治利益。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其二,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间接调控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间接调控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对象。

其三,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其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实践中已经被纳入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轨道。例如,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信贷法、中央银行法、外贸法、物资储备法、反垄断法等都已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立法规划。上述情况表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已经形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关系体系,应当由宏观经济调控法统一调整。同时我们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性、国家干预性的基本特征,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经济组织法、微观经济运行法等其他经济法制度的显著的标志。笔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经济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则就治理不下来。“[3]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限,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经济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我们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上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一)引导的方法

所谓引导的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制订经济法规确定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因为经济参数是一系列变量,这些变量的上下变化,不断改变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要求的合理配置和组合。本来多数经济参数完全可以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即无形之手,但也可以由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自觉地运用这些经济参数发挥调节作用。这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中介将经济参数转换为国家参数或政府参数来使用。之所以将经济诱导方法称之为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开,全体经济主体都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掌管和运用。例如,税率、汇率、利率的确定都是法律规定的,称之为法定参数,分别由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和中央银行掌管和运用,任何个人和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变动。二是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前面我们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是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来引导经济行为的,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但这种计划指导又不是计划部门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订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完不成计划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计划指导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着的经济手段。计划指导方法应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方法之一。经济诱导和计划指导都属于经济手段的范围,我们将二者归为一类,称之为引导的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引导不是一般意义的引导,而是通过法律中介转换的引导,它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民事方法,因为具有行政干预的因素;它们不是行政手段,因为在这里不是偶然的、一次性适用的、临时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引导或调整方法是以诱导为主,结合计划指导的方法。

(二)规制的方法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4]它与“管制”、“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八十年代从日本引进的名词。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其含义是丰富的。据日本著名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的解释: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5]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6]我们将规制诈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在涵义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二是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但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不能作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三是规制的目的是限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使用规制的概念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因为广义的规制是国家干预的同义语。而国家干预一般涉及积极行为(促进保护等)和消极行为(权利限制)两个方面。积极的干预我们是采用引导的方法(“引导法”),消极的干预我们就采用规制的方法(“规制法”)。国家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最重要的特征。引导和规制两个手段,保证着干预目的的实现。

规制的方法在宏观经济调控法中适用性较广,既可规制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规制可能造成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所谓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监察宏观经济活动,就是检查、考察宏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调查一系列体现目标要求的标准、指标与定额是否出现偏差及偏差的程度,指示行为者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督导宏观经济活动,就是通过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经济主体从事符合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从而预防偏离目标的行为发生。

宏观经济调控法所采用的监督方法具有如下四点特征:第一,监督所参照的标准、指标和定额等是由经济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标准化法、质量法等事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二,这种监督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授权的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可以实施的;第三,监督者有权责令被监督者纠正偏差行为,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第四,具有法定的监督程序,任何监督活动均按程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监督办法一般通过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国家银行监督等具体方式作用于监督对象。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同时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要综合适用,发挥整体功能。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

宏观经济主体例11

经济管制是指具有经济管制权的政府管制部门依照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进行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宏观经济调控则是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在相关法规的约束下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对宏观经济进行的调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宏观经济调控一词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的色彩,“宏观经济调控”一词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准确地说,这里探讨的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节的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宏观经济只能是进行调节,目标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并不是对经济进行控制,对宏观经济进行控制的结果是管制经济。但根据习惯或传统,这里笔者仍称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之处的,以下将分别予以说明。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根本原因都在于市场缺陷,都是由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但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存在差别的。经济管制主要是由经济的外部性、垄断、信息的不对称、经济人的非理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非市场品、有害物品的生产与消费问题、产权保护问题、市场不完善问题等所引起的,宏观经济调控则是由宏观经济失衡(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总投资、总消费的波动,总就业的波动,一般物价水平的波动,国际收支失衡,经济增长的波动等)所引起的。两者产生原因的差别导致了政府干预部门、干预目标、干预手段等等的不同。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

虽然总的来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的优长(包括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积累的增长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两者的具体目标是存在着差别的。经济管制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主要是:(1)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即限制、减少具有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垄断问题,即政府在避减垄断的总原则下,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垄断分别采取禁止、限制以及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促进竞争的政策,以维持或者促进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市场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经济效率的提高;(3)通过政府的干预增加市场信息的供应量,减轻由信息不对称对经济效率带来的危害;(4)通过政府的干预约束经济人的非理,如禁止非市场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等;(5)通过政府的干预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增进生产性活动;(6)通过政府的干预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则旨在通过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1)通过对总供求的调节,实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2)通过对投资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投资的波动;(3)通过对消费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消费的波动;(4)通过刺激经济实现充分就业;(5)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实现物价水平的稳定;(6)通过调节国内经济和汇率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7)通过逆向的经济调节实现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不同

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出现时间的不同。虽然经济管制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经济管制主要导源于市场的不完善,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始终存在,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经济管制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而宏观经济调控导源于宏观经济失衡,在市场经济足够成熟,宏观经济失衡对社会大众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危及社会稳定,而且社会充分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并且已经建立起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设施”以后,才会出现宏观经济调控。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演变历史来看,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要远远早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市场经济出现之时,经济管制也随之出现了,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有经济管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自然也有经济管制(注:实际上,如果不限于市场经济,经济管制在国家或政府出现之后,市场经济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可以说,经济管制是随国家或政府的出现而出现的。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垄断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居民的非理等等,在市场经济产生以前就存在,只不过其规模、影响等小一些而已。),而宏观经济调控是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后才出现的,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前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市场经济出现以前也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西方国家,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才出现宏观经济调控,如果从16世纪算起,在市场经济阶段,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要比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晚了400多年。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不同

经济管制涉及的具体领域很多,政府部门中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既包括司法机构,也包括行政机构,既包括中央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中既包括纯粹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如中央银行、财政部等),也包括其他专门的经济管理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非经济管理机构(如文化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药品管理机构等)以及综合性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照颁行的法规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对被管制者依法进行管制。经济管制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即依照行业性质,由设立的政府主管机构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商业银行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投资银行主要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但经济管制的行业性并不排斥政府其他管理机构依法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有许多行业同时受多个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些管理机构拥有非重复的,但对被管制对象的活动的影响几乎具有同等的制约力和管制权。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则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并且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在宏观经济管理机构中主要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的数量远远少于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

5.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实施手段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管制或者调控对象的特征与行为的变化、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演进等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两者的区别还是相当大的。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主要是行政、司法手段,因此具有强制性,虽然经济管制肯定会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政府主要并不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来达到管制的目的,而主要是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制而达到管制目的的。政府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直接减少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是来自于市场,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奖励会直接增加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利益同样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政府,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这种直接来自于政府的经济处罚或者经济奖励在这里仍应归于行政或司法手段,因为它们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司法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是“裁判”。需要说明的是,经济管制本身并不排斥经济手段的运用,有的领域也需要政府当“运动员”,最近一二十年来,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取得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管制所没有取得的效果,经济手段的运用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但基于经济管制的基本性质,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为主的格局并不会发生变化。

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则主要是经济手段,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参与市场(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使经济总量发生变化,来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经济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运用,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继而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其调整其行为,最终重新恢复市场平衡。在市场经济中,除非是在战争时期,政府是没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从根本上是与市场机制相排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市场优长的丧失,造成社会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撇开特殊的战争背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有的时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长的收入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但这类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应该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这类手段,也必须获得政府立法机构的授权。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由于经济管制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多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管制者直接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与监督,而且管制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经济管制主要是直接干预;而宏观经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并不与调控对象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影响或者引导微观经济单位的调节方式,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对调控对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注:否则,就属于经济管制范畴,因为如果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即主要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那么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会受到破坏,这样的经济也就不再是市场经济了,而是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了。因此,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直接干预是相冲突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只能主要采取间接干预手段。近20年来,中国国内经济学文献中大量提到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该以间接干预为主(或者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应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理论应该说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是正确的,而且只是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才是准确的。),而且宏观经济调控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注: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曾经有过还要不要经济管制的疑义。应该说,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经济管制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经济管制的问题。195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与市场经济是相背的,必须对这种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比较缓慢,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过慢,市场化改革过程从实质上来说也就是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过程,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也意味着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市场经济的完全建立要以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根本改革为前提。但是市场经济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并不表明市场经济与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市场缺陷要求建立经济管制制度,政府的经济管制是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要求,是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必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弥补市场缺陷的、有着明确的管制边界的经济管制制度。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宏观经济调控制度方面的差异远较在经济管制制度方面的差异小,借鉴各国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管制的经验时,选择更困难的是在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各国的经济管制制度相当复杂,而且合理性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研究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调控经济的经验教训时,虽然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而研究各国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教训更为迫切,应该避免(也是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是将别国特殊的经济管制制度,并且是不合理的经济管制制度当作市场经济的具有共性的一般经济管制制度。对各国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比较、甄别、判断、改造对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6.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方法不同

这里所谓的实施方法是就政府干预的力度而言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依宏观经济失衡程度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宏观经济失衡越严重,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大,失衡程度越轻,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小。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失衡具有周期性,因此国民经济无法避免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这样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的选择直接与经济的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有关。在市场经济中,宏观经济会经常性处于失衡状态中,为了防止宏观经济出现严重失衡,一般来说,政府应该逆对经济风向采取经常性的调节政策,这种调节属于微调。相对于有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的严重失衡,这种调节属于预防性质的调节。微调是经常性的,大调则不是经常性的,而是周期性的(有时间周期,宏观经济严重失衡才应该进行大调)。相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法的选择性,针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经济管制一般来说并不存在微调与大调问题,因为经济管制是依律行事,按照法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就给予什么处罚,应该受到什么奖励就给予什么奖励,同业者间的区别会相当大。当然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政府是加大管制力度,还是减轻管制力度,也需要政府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与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选择不同,它与宏观经济失衡的程度无关,与经济周期性运动无关,而是取决于公众的认识、技术水平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力度加大或减轻一般会表现为长期趋势,而不是短期性的周期性的变化。

因此,我们就能发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运用具有典型的逆经济运行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无论是在经济萧条时期,还是在经济繁荣时期,只要经济管制制度未变,管制政策就不会有变。

7.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因为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相对价格,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改变了相对价格,那就会改变产业的比较利益,从而会引起经济资源在产业间的重新配置。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产生有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也有可能产生出不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不过就宏观经济调控本身而言,其性质、目的等等都与产业政策无关,宏观经济调控并不是为了产业政策的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

经济管制则不同,经济管制虽然并不是只服务于产业政策,但是它是产业政策的必备工具,要实施产业政策,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否则,产业政策就是无效的。例如政府要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政府就要对外实施进入管制政策和其他相关管制政策;政府要促进一个行业的竞争,政府就要实行反垄断、鼓励进入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管制政策;政府要压缩有较大污染的行业生产规模,扶持污染小的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就要采取抑制前者、鼓励后者的进入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管制标准与排放数量的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税政策等。

8.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是无选择性的,它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影响微观经济主体,宏观经济调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全局性,虽然市场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的微观经济主体会有所差别,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改变的是宏观经济变量,因此任何微观经济单位都难以避免地要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因此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实际上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就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的性质来看,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益,也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损,也可能使一部分经济主体受益,而同时使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受损。从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正确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将会增进社会福利。

经济管制的对象则是有选择性的,它所管制的是具体的微观经济单位。例如基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污染排放管制的管制对象只是污染排放单位,其他单位则不在管制之列。微观经济单位如果违规,将会受到管制机构的处罚。任何经济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如果不在经济管制的范围之列,它就不会受到经济管制机构的约束。虽然经济管制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全局性的,不过一般来说,其影响的局部性更强。

9.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影响。不过两者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是存在着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影响的时间长短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原因在于:第一,微调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较小,大调才会明显地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而大调所具有的周期性的特点,使得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第二,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改变经济制度,即不会改变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发生变化,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会消失。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则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因为:第一,经济管制总是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趋势,一项管制制度确定以后,往往会在很长的时期内运行,有的持续几十年,有的持续上百年,有的经济管制制度一经确定,几乎就成为永恒性的了,这样就使得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第二,经济管制制度的变化改变的是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经济管制制度发生变化,新的制度会在长时期内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从而对经济效率产生持续的影响。

(2)影响的途径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市场环境,或者说宏观市场结构,从而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来影响经济效率。经济管制既通过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也通过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动力机制和能力,还通过对相对价格或者成本、利润率的影响而影响经济效率。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单方位性,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全方位性。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的全方位性预示着经济管制会通过渗入到经济机体的内部而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经济效率,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济管制制度,低效率社会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应该主要从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入手。

(3)影响的结构不同。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影响最大,而对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则比较小。在经济不景气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这是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最主要的积极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政府采取紧缩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下降,也会增加微观经济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增强微观经济单位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并不一定能够使微观经济单位努力提高生产效率。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性,但一方面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变化,从而出现恶化资源配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素的流动性等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并不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能改变的,因此即使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会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改变资源配置,从而不能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而要具备这些条件恰恰需要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

与宏观经济调控一样,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与宏观经济调控不同的是,经济管制不只是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产生影响,而是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利用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进入管制、过程管制等都会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例如,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进入管制政策就造成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大量闲置,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非国有经济进入金融、汽车等现代产业部门的产业进入管制政策也造成了金融发展能力、汽车发展能力的闲置。一般来说,进入管制的领域越广,管制越严厉,经济资源的利用率越低。其次,经济管制对生产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生产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有无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经济管制对这几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可以削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减轻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也可以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的制度。其三,经济管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既会影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也会影响产品生产的成本,影响不同产品生产的利润率,还会影响资源的流动性,因此就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经济管制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促进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制度。

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具有局部性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则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4)影响的程度不同。由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在时间长短、途径、结构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两者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也存在着差别。由于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时间所具有的持续性、影响途径所具有的全方位性、影响结构的全面性,而这些是宏观经济调控所不具有的,因此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自然要超过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经济管制制度,如果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要改革经济管制制度。

10.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失效的原因存在着差别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存在着共同的原因,但是也存在着差别。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在被调控对象俘虏的可能性上存在着差别。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不是因为被调控对象俘虏了调控机构,因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机构并不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全面性的,具有非排他性,因此不存在政府机构设租和被调控对象向政府机构寻租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主要在于政府能力不足,而一般主要不在于政府权力的滥用。而管制者被被管制者俘虏却是经济管制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管制机构要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管制的利益是可以排他的,而且管制机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一级管制机构、管制机构的每一个职能机构都有其独享的管制权,并且这些管制权又是被分配给一个一个的作为管制者的自然人手中,管制权都是人格化了的,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管制具有了一对一的“交易”的性质,这样就存在着管制者设租和被管制者寻租的条件,从而也就出现了管制者被俘虏的可能性,一旦管制者被俘虏,就会出现管制失效。在经济管制中,不仅管制的执行者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而且管制规则的制定者也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在管制规则的制定中,所谓政治上的“看不见的手”(特殊的利益集团等等)发挥的作用往往相当大,这样就使得管制规则本身与管制应该实现的目标相背,即管制规则背离效率和公正而出现的管制规则的扭曲。由于管制规则的制定者被被管制者俘虏而导致的管制规则的扭曲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比由管制者被俘虏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更大。

11.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经济自由是指微观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做出经济决策的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性质和特征,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经济自由使得市场经济具有多方面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可能具有的优越性,但同时无约束的经济自由也会使市场经济难以避免地产生多方面的缺陷。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它们都会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实质上都是市场以外的力量——政府对经济自由施加的约束,但是两者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是存在着差别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并不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它是通过改变宏观市场环境而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的,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除非宏观经济调控采取直接的经济管制的手段,否则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因此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程度也要小一些。经济管制则不同,它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因为它要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因此经济管制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差别性的。例如进入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自由,价格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卖方和买方的价格决策自由,出口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出口商的出口决策自由。不过管制也会对经济自由产生间接影响,因为管制会影响产业环境。由此,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要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大。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尤其要对经济管制的边界给予明确的界定,对政府的经济管制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管制的无限延伸,就会不正当地侵害经济自由,从而损害经济效率。

由上可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但是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多方面的。

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相互联系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着明显的、多方面的差异,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两者的联系并没有为将两者混同提供依据,但是明确两者的相互联系也是经济理论研究应该关注的,并且两者的联系也是两者关系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两者的联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产生的,虽然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相联系的市场缺陷存在着差别,但都导源于市场缺陷。如果不存在市场缺陷,那就不需要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缺陷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市场经济内生的缺陷使得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市场经济本身不能保证满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或者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或者低下,从而使得仅仅有市场力量并不能使社会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不能实现社会在已经拥有的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的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某些市场缺陷可以由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得到或多或少的弥补,但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并不能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因此只能由政府充当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政府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根据市场缺陷的不同领域分别通过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来实现。虽然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全部的市场缺陷,但它却是一个社会弥补市场缺陷的最终依靠力量,而且只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就可以与市场力量这只看不见的手一道不断增进社会福利。(注:无论是市场缺陷,还是第三种力量的缺陷,抑或政府缺陷,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人类的生产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为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以及政府都是人类社会的事情,没有人,便无所谓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和政府。虽然人类的生产能力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简而言之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但相对于人类的需要,相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即便是进入到所谓的知识经济社会,人类所掌握的知识仍然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如何使经济资源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挑战。)

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也同时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不能渗入到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而只能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这从根本上规定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边界。虽然两者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起作用的“领地”有不同,但从它们都只能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这一点来看是相同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主体都是政府,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最终目标都在于提高经济效率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引起的,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尽管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有不同,但都是政府机构。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既不是企业、居民,也不是第三种力量,而是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履行多方面的具体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维护产权;抑制、限制或消除垄断,促进市场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提供和鼓励提供公共物品;提供信息和促进市场信息供应量的增加;补充市场的不完善,提供或鼓励提供市场供应不足的私人物品;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限制非市场品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护宏观经济平衡,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结构平衡等。任何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的政府都应该履行上述经济职能。而这些经济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大的方面,即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充分弥补市场缺陷,使社会的经济效率达至最优,既需要实行经济管制,也需要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只有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于市场缺陷内生于市场经济本身,因而具有长期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离开了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社会的经济效率都会无法达到最优水平,所以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目标不同,两者的干预对象、方式、方法等等都存在着差别,影响经济效率的时间长短、途径、结构、程度也存在着差别,但是不管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从它们的最终目标来看,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增进社会福利。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相互补充的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由于两者导源于市场缺陷的不同方面,由两者的性质决定了两者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各自适于弥补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也就是说,应该实行经济管制的就不适于采取宏观经济调控,归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就不应该采取经济管制,经济管制不能代替宏观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也不能代替经济管制,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两者这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决定了只有既能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又能有效地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府才能实现有效地履行政府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的目标,市场缺陷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都需要不断地发展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能够进入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领域政府就一定要无条件地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这里涉及到政府的能力。如果政府进入这些领域不仅不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使社会的经济资源完全浪费,反而因为政府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而损害了市场机制在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作用的充分发挥,那么政府就不应该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因为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不是增进社会福利,而是减少了社会福利。政府能力是人类生产能力的组成部分,人类生产能力的增长包含着政府能力的增长。政府能力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中的更多的领域,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也因此要相应地发展。

市场力量作为人类生产能力的一部分,也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这就使得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结构会发生一些变化,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手段等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随着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实践的发展,人类会发现和掌握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更有效的方法,更有效的具体的手段,更恰当的干预力度和时机,更好的决策制度,更好的机构设置,更好的机构协调机制等等,人类自然就应该利用这些新的知识来改进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

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不断发展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只有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能够得到不断发展,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成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

5.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与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1)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会影响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如果经济管制的范围、程度等超越了其应该有的边界,宏观经济调控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如果存在着普遍的市场进入管制、普遍的价格管制、普遍的投资管制、普遍的分配管制,那么无论政府如何努力,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都不可能有效。(注: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一直在努力从改革开放前的直接干预过渡到间接干预,在出现宏观经济失衡时,力图依靠间接干预矫正宏观经济失衡,政府的这种意愿是好的,是正确的,但每次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以致于每次都要通过直接干预来最终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出现这一现象并不奇怪。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市场信号是扭曲的,资源不能自由地流动,微观经济单位应该享有的经济决策权和经济利益都被经济管制所侵蚀或者说被剥夺,应该承担的经济风险也因为经济管制而无法通过新的经济安排而转移或者被经济管制自动地转移到其他的经济主体,这就使微观经济单位对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传达的信号缺乏反映,因此使得间接干预失效。在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宏观经济调控只有采取直接干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间接干预的宏观经济调控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是相背的,因此只有根本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可以作为判断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改革进程的一项指标。)经济管制制度所影响的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微观基础。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微观经济单位享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自己承担经济风险,需要有灵活的价格机制,经济资源能够自由地流动,需要有发达的高度竞争性的市场,这些条件在存在普遍的严格的经济管制的经济中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经济管制既可以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有利的条件,也可以成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障碍。

(2)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会影响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例如如果国民经济处于总需求严重超过总供给,通货膨胀高居不下,政府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就难以奏效。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够为经济管制的有效性提供有利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则会使失衡的宏观经济成为经济管制有效性的不利因素。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本身导致了宏观经济失衡或者加剧了宏观经济失衡,这样的宏观经济调控就成了经济管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障碍。

6.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调控目标相关的经济管制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例如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对汇率进行管制,为解决通货膨胀而对利率、银行的贷款规模、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薪酬进行管制,为提高就业率而对雇主辞退在业者进行限制等。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实际上是说为了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政府可以采取管制手段,而不是说这些管制是正常的经济管制的现成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管制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因此经济管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只有在间接干预无法矫正业已出现的宏观经济失衡,而宏观经济失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就是说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政府才可采取管制手段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因此经济管制只能作为市场经济殊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的临时性手段,而不能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常用手段。经济管制手段的运用应该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和时限,一俟危机缓和,政府就应该撤消管制,而完全采用常规性的间接干预手段。

三、关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几点思考

基于上述对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的讨论,考虑到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方面,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不能混同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有相互联系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政府在制定经济调控政策时,应该考虑两者的差别,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都应该有相应的差别。如果将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混同起来,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就会出现错误的选择,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经济管制的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无法实现,要么是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仅不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会强化市场缺陷,而且会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成为导致效率下降的因素,总的来说会导致政府失效。如果政府失效由此引起,这样的政府失效比市场失效更糟。

2.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