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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理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08 14:44:55

宏观调控理论

宏观调控理论例1

(一)宏观调控法http://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Www.133229.COm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是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是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的调整方法: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转贴于 http://

五、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立法的方向标,也是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http://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王冠上的那颗蓝宝石。典型的观点:

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政府调控注重实现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二是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三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运行的原则、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

各家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毫无疑问,这些会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养分。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具备这几点:

(一)宏观调控法定原则

多数的学者都同意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笔者十分赞成。宏观调控法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宏观调控职权法定,另一个是宏观调控程序法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进行无法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将对国民经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能保证每次宏观调控的政策都能够正确、有效,于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能有效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纠正政府不恰当的调控行为,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另外,由于宏观调控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法律化,一个是因为法律化的过程漫长,势必错过最佳的救治经济的时机;更为关键的是,宏观调控是针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所指定的特殊政策,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应该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调整政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特点,程序的完善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之一。

评价宏观调控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就是从国家利益去考虑。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否成功,从中国近30年来的奇迹增长就不难看出是完全成功的,让中国人能够体面生活,并且有效的刺激了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激活了经济的发动机,让中国不断的往前奔跑,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未来帐。任何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比如现在日益严重的土地沙化、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尽管对当地的gdp是有拉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环境对人类的报复,而等到这一天,再去治理,那么这样的经济效益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在任何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发展的延续性,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适度原则

马克思提出了划时代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制定,而不应该超前或者滞后。从这个角度讲看,宏观调控的力度应该掌握。在宏观调控中,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小步快跑,从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一点点的撕开体制的口子,使得中国到今天的经济富强。同样是对于中国,也出现过“大跃进”等不针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政策的情况,而无疑,对于国民经济是灾难。场经挤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笔者认为,在使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一定要适度,不能盲目而为,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程度的给中国的经济造福。

(四)宏观调控政策为主和宏观调控法律为辅相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政策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导政策,具有原则性、抽象性,这类政策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作为总则和方向来看待。另一种政策是实施政策,这类政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并且具有法律的效果。但是,这种政策只能作为宏观调控法所确认的一种手段,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由宏观调控法律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当出台的政策符合法律的认可,政策才获得法律的效力。反之,则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并不是一定要宏观调控的相关成文法律在前或者政策在前,而是要在法定的程序中合理的安排先后,如先通过政策试点,再通过法律最后确定;也可以先通过法律来进行总则性规定,再通过政策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无论如何,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应该本本主义,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流失。

六、宏观调控法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理论的正确性。在人口众多,海内外环境复杂的中国,保持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尽管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中国一定是做对了什么才能跑得如此之快。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就在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转贴于 http://

将就我国的重大宏观调控立法实践中的分税制改革进行剖析,力图破解中国奇迹的密码。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http://

自从开始对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针对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上缴数额或补贴的财政体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去事与愿违,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使出各种对策:比如有的地方给企业减免产品税,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各种摊派收取企业费用归地方支配。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北京和上海,中央对北京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年增长率4%以上上缴递增,北京便连续多年财政增长为4%,直到“王宝森案”,才发现北京隐瞒了财政收入98亿元;上海实行上解加递增分成模式以来,规定了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的定额,其中100亿归中央,65亿留在上海,超出定额部分55分成,执行结果是上海每年财政收入都不超过165亿元,实现了惊人的零增长。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结果就是“弱中央”。然而,自从利改税后,财政收入中,中央拿三成,地方拿七成,财政支出,中央支七成,地方支三成。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500亿元,其中中央为1000亿元,地方为2500亿元。与此同时,中央的财政赤字高达1000亿元,弱中央,穷中央,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分税制的具体办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税和地方税。

(三)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分税制的实行,让中央财政得到了有效的缓解。1994—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有效的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

(四)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来评价此次宏观调控

1.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属于财税类;

2.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中的财政调控方法;

3.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分析:

(1)基本符合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并没有权力滥用行为。(2)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使中央有效的把财权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比重,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为改革开放后续政策的实施夯实了基础;(3)从适度原则来看却明显的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转贴于 http://

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http://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宏观调控理论例2

2007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也出现许多突出的问题:CPI较高与央行3%的控制目标相差甚远、外贸顺差较大、投资结构失衡等,显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也出现了很明显的通胀预期。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可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面前,进行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

一、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的基本内容

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是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核心与实质,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面临全面危机之时。凯恩斯认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并非可以完全的进行自身调节,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是万能的,其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资本主义的危机与失业是必然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政府的宏观调控。 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是不稳定的,所以主张实行国家干预,即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来调节经济。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需求管理”的。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收缩与放松银根来调控;财政政策主要是采取增减税收和政府干预的政策,来刺激消费,提高有效需求,达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目的。

二、从凯恩斯理论角度看我国宏观调空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了较严重的内外失衡格局。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和结构性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经济增长依然偏快,价格上涨仍然较多,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也在加大。从我国经济内外失衡的状况可以看出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是适用于中国现状的。

1.我国经济的内部失衡。(1)投资过热,投资结构失衡。近年来我国投资增长速度较快,这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固定资产的投资热,对于我国的物价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在短短几年我国的房价已经上涨的比较高,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房屋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速,特别是去年年以来呈现出加速上涨的态势,房价偏高且增速较快滋生了市场的投机(投资)行为,加快了资产泡沫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高能耗产业投资过热,资源浪费严重。再者,最近一年我国宣起了抄股热,消费者盲目投资抄股。另外,我国的投资消费失衡。

(2)货币信贷增速较快,流动性过剩比较突出。2007年9月末,广义货币(M2)39.3万亿元,同比增长18.5%,比上年末加快1.5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14.3万亿元,增长22.1%,加快4.6个百分点;流通中现金(M0)29031亿元,增长13.0%,加快0.4个百分点。9月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33602亿元,同比多增6422亿元;各项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47488亿元,同比多增5893亿元。前三季度,货币净投放1958亿元,同比多投放302亿元。

(3)居民消费价格继续上涨。2007年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9月份同比上涨6.2%,环比上涨0.3%)。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张毅、王优玲)国家统计局11日最新统计,受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今年11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6.9%,创今年月度新高。1月~11月份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6%。

2.外部经济失衡.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较为突出。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较快,国外汇储备与短期外债的比例为720.85%,远高于国际公认的100%的警戒线。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虽然表明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国际收支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增长过快也会对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

目前我国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方面,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并把“双防”即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1.实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从理论上看,控制总需求,货币政策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而财政策的效果是比较有限的。另一方面,目前的财政的现状决定了不太可能通过财政政策来抑制总需求。从总的方面看,我国近几年的财政政策属于稳健型的政策,标志就是以前几年相比,压缩了国债发行规模和赤字规模。

2.调整财政政策。应该充分利用财政收入比较好的环境,进一步减少财政投资的力度,同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更加积极推进社保体系和支农政策,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社会公益。“此举一来可以增加普通居民消化物价上涨的能力,二来可以为今后的消费升级打下基础。”

3.扩大内需,改善投资结。在积极扩大国内需求方面,要改善投资结构,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着力优化经济结构方面,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继续巩固和强化农业,优化和提升工业,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4.加强节能和生态保护。在切实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通过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增加政府和企业对节能环保的投入,加强执法监管等措施,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宏观调控理论例3

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可诉性

任何的学术研究要想阐明一个具体的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一整套的理论体系中,否则这个问题的阐述就没有可供支撑的基石和生存的空间,也必将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研究也同样要遵循这样的规律。要想阐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开始。

一、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法与宏观调控行为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概念,但毕竟要做一些必要的区分。宏观调控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利,它的宗旨就是为宏观调控设置适当的行为准则,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从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所以说,宏观调控法是国家之法,而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实现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的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根据宏观调控法作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多样性值得探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必然要涉及对有关个体(包括企业)进行某些直接管理,如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任务和措施必须通过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经济活动落实和实现。所以,有学者指出,国家宏观调控虽然从本质上说是宏观的,但它不能忽视和排斥同宏观调控相关的国家各种微观管理。因为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足以影响宏观经济,而对这些经济个量和微观问题的研究可以防止出现宏观经济的不良状态。因此,宏观调控依赖于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没有微观经济和经济个量,宏观经济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而且,依据宏观调控作用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所谓直接调控,就是由政府部门去直接组织、确定和干预各微观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对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直接管理和干预,来达到对国民经济运行总过程的调节和控制。间接调控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购买的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

所以说,宏观调控行为是一些很复杂的行为的集合,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也并不是简单的只用其中一种行为。正是这种复杂性使我们的宏观调控法研究出现了两个尴尬的局面:一是没能形成一部理论基础浓厚的宏观调控法法典;二是使得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研究出现了很大的分歧。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

有学者提出,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宏观调控的执行是宏观调控权的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是行政行为,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相应地,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这是宏观调控行为在外延上的性质。

已有人对“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的观点提出了反驳。他们指出:有人否认包括计划、金融和财政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将宏观调控权(行为)定位为一种抽象的决策权(行为),而与其具体的执行权(行为)相分离;其结论值得商榷:

第一,被割裂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否还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对只处于决策阶段而不与执行相联系的宏观调控行为,难道还有讨论的必要和意义吗?第二,将宏观调控的决策行为与执行行为在所有情况下截然分开,执行行为可诉,而决策行为不可诉,当决策行为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且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将会导致:当具体执行行为由法院判决违法被撤销的同时,该行为据以做出的错误决定只要不被有权机关撤销,在法律上就一律有效,可以继续发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这样的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又有什么意义呢?虽然我们也承认“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但是,“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决策权,不包括执行权”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中的宏观调控行为就属于在理论上本不可诉的范畴”的说法未必成立。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权利,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从内容上看,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权和宏观调控执行权。虽然宏观调控决策权是宏观调控权的核心,但宏观调控行为不只是决策行为。

这种观点对于批驳“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只有决策而没有执行的行为就如同一个人只想犯罪而没有最终实行一样,并不能接受法律的规制。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也许能够解释某一种或者说某几种宏观调控行为的现实可诉问题,但同样也不能说清楚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比如调整利率这种典型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而使“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不包括执行行为”成为一种无价值的理论。但是反驳的观点还是坚持认为“宏观调控权以及宏观调控行为应该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这就又陷入了原来的旧理论起点,仍旧没有搞清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

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是行政行为,无论决策行为还是执行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都应该接受行政法的调整。我们没有必要非得把宏观调控行为也纳入到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之列,这样只会使我们理不清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人为的造成经济法前有堵截后有追兵不被其他法律部门学者所公认的状况。只有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真正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划清界限,更利于经济法或者说宏观调控法的发展。事实上,行政法是很多部门法功能得以实现的工具,也包括经济法。但行政的依据并不是随意的,他要依照其“准据法”的规定来执行,否则即为非法。也就是说,我们研究的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准据法,而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来依法实施。这样才能真正把行政法和经济法相互独立开来,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在弄清宏观调控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再去讨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是符合一般逻辑的。

三、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实质

既然我们客观的承认了宏观调控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那么,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实质就是一类依据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这显然应该由行政法学者来研究,但是既然和经济法有关,那么我们不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从理论上来讲,现代民主国家基本都是按照权力制衡的原理来组建的。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审查和限制也是理所当然。行政权的范围极其广泛,按照制衡的原理,司法审查权也就相应的要广泛,除了国家宪法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审查的行政行为外,都要接受司法的审查。所以从理论上说,宏观调控行为既然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类那么同样需要接受司法的审查。这里有个问题既是: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受审查的一类。对于这个问题,学界的争论也是相当大。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和总动员等行为,其实质是国家法律把这一类特殊的行为上升为国家的行为而不再仅是政府行为,由此不再受国家司法权的审查和监督。很明显,宏观调控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里面,并不属于国家行为的一类,因此,其仍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

(二)从实践上来看,对于间接调控的某些行为因为其本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一直具有可诉性。而对于某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则被排除在可诉行为之外。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完全否定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行政法学界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已经达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如果我们基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能用法律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而得出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未免过于武断。当然要使所有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具体还是抽象都能纳入到诉讼中来,也需要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同时,也不能否认,对于某些特殊的宏观调控行为将来会被纳入到国家行为之列,从而失去其可诉性。所以武断的下完全可以或者完全不可以的结论都为时过早,需要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宏观调控行为具有被提讼的可能性是一个妥帖的结论。

四、中国宏观调控法的未来

中国经济法制未来在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调控法》,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成这个任务。这项工作是很复杂的,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但这在中国很需要,我们的宏观调控法并非是一部授权法,更多的是一部限权法,限制中国政府由于历史的惯性和政治上的集中导致的对社会经济的频繁干预。当然作为经济法一部分的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仍不可或缺,这是法律实践进步的前提。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有很多研究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参考文献:

[1]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宏观调控法,甚至于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也不多见,政府的调控任意度很高。这有历史惯性地因素在其中。但从发展和繁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中国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显有必要。

[2]这种观点主要见于邢会强的《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五期。其中列举了国家计划以及财政、金融调控手段的诸多实例。但是鉴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复杂性,这种事例列举法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况且缺少对不同状况的分析对比。

宏观调控理论例4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宏观调控理论例5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础政策效应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已由标准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给定。尽管市场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被认为在现实市场中不可能具备,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对市场制度作用的认识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出于完善市场配置功能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基础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场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针对市场失灵而由政府进行的微观规制(管制);(2)针对市场经济总量非均衡而由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作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方式,它的内在必然性实际上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是均衡约束下的非均衡过程推论出来(吴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机理已在标准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到了经典的揭示,并被战后西方国家长期的实践所验证。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中国1993—1996年的主导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次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来总需求严重大于总供给的宏观非均衡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宏观经济只经历了短暂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制约的条件下,陷入了持续至今且严峻的另一种类型的宏观总量非均衡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状态。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出于“速度经济”的要求及基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中国首先选择的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的势头。然而,到1998年7月为止,尽管包括下调利率、取消贷款限额、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恢复中央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等市场经济通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几乎悉数释出,经济减速和物价下跌的势头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鉴于直观的宏观经济现实,当时人们普遍的共识是货币政策失效。关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数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进行的,其中主要的观点是“投资陷阱”论、“流动性陷阱”论、“消费陷阱”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在给定货币政策的制度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从货币政策本身的作用机理方面实证分析了制约货币政策效应发挥的各种因素,这些政策层面的分析无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针对性的。可是,如果给定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那么,这种仅在政策层面的分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对策。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有效的货币政策除了要有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微观基础外,还必须有政策赖于传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是解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最重要变量,它通过多种途径传导并影响到实体经济。Munddl(1968)与Fleming(1962)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利率变化经由总需求和汇率波动效应传导的过程;robin(1969)通过对q值(资本资产的市值对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义并将它作为把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连接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资产结构调整效应的传导过程;Modidjani(1977)从居民消费需求角度分析了财富变动效应的传导过程。所有这些传导过程都是以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并以相对完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严格地说,中国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确定。利率机制传导的市场化前提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陷阱”、“投资陷阱”、“消费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确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场供求,被认为是一种准市场化的利率,那么,在资本市场受到严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场被制度的性质强制分割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制度基础的局限也极大地制约着利率机制的有效传导。谢平和廖强(2000)明确地指出了利率传导机制的资产结构调整效应与财富变动效应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国的非货币金融资产与货币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与实际资产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反馈不灵敏,金融体系与实际经济体系各行为主体和运行环节之间远未衔接成一个联动体。张晓晶(2000)则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条件下由固定汇率和资本有限流动引致的套利行为以及外汇占款必然制约中国试图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政策效果。结合对微观基础的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非市场化的利率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总体上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安排,实体经济难以对其作出灵敏反应;第二,假定这种利率等同于市场化利率,那么,货币政策虽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微观基础是一种内生安排,但金融市场的制度分割与局限使体制内的主体无法对利率作出反应,而体制外的主体使货币政策相应地又变为外生安排,加上体制外的改革滞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观主体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必然又会限制体制外主体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惜贷”)。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不良的主体,由于它们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过大的监督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又往往不愿与其发生借贷行为,所以形成银行普遍的“惜贷”或“慎贷”现象,货币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也不明显(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可以在制度内生与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说明。1998年中期,当日益严峻的“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一筹莫展,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通过出口扩大外需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总体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率递减、失业(下岗)面不断扩大等宏观经济问题,政府秉持通过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以启动经济的思路,确立了以财政政策为主并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移动IS曲线的方式实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对积极财政政策选择实施的时机和它的重要意义(稳定人们的预期)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尽管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在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权威部门统计测算的结果是增发国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1.5%和2.1%),但作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仅仅体现在扩大支出的直接效应方面,而是在于通过政府支出的扩大去拉动民间投资的间接效应方面,否则,财政政策就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资没有两样。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担心积极财政政策长期继续下去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复归和债务危机。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从最大化行为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去探寻关于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原因,进而建立了包含确定价格和接受需求的厂商、新古典生产函数、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导出的政策含义强调,由于经济自动均衡将以长期的萧条为代价,因此,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在短期内稳定在产量和就业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凯恩斯主义关于短期政策的观点分别以工资粘性模型(图2)和价格粘性模型(图3)来说明。在图2中,LAS是一条与古典一致的垂直总供给曲线,SAS则是由一定的预期价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给出的短期总供给曲线。假定经济初始在产量和就业自然率水平(Yn)的A点上运行,当发生意外的总需求冲击后(总需求曲线从AD0移到AD1),即使价格可自由伸缩,但由于工资已由谈判合同固定,经济必然从A点移动向小于充分就业均衡(Y1)的B点。正是因为工资合同需要交错调整不可能使劳动市场在C点出清,新凯恩斯主义者强调政府对意外冲击的反应远比私人部门协商调整工资迅速。因此,在短期内,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能够将经济稳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图3表明的是,总需求的冲击之所以使经济从A点移向B点,主要是因为存在价格粘性(比如菜单成本)。如果商品市场不可能在C点迅速出清,那么总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应该有所作为。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存着经济增长的目标。在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实践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确地将货币政策作为保证8%的经济增长率目标的手段,当认识到依靠货币政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经济增长。应该承认,一系列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阻止经济增长率的严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实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巨大差距表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严格界定为短期稳定更为确切。实际上,多重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经济的存量部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经济的增量部分则明显难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在关注短期稳定的基础上探讨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路径问题,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1999)就曾明确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来求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内需如果不是作为一项短期政策而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给管理的政策结合起来”。特别是从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现重大转机后,关于长期经济增长要依赖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完善已逐步成为共识。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宏观调控理论例6

资本主义的每次危机在蒸发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引起人们关于市场和国家的思考。19世纪末20初的经济危机使自由主义经济王国破灭,市场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但至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却带领资本主义国家进入难以摆脱的滞胀,自由主义逐渐抬头,形成了新自由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凯恩斯过于美化政府,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政府也会失灵,应限制政府的干预。新自由主义学派被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政府与市场共存。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何种程度上把握政府和市场这对矛盾的运动对于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至关重要。

1 市场与政府的选择

市场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体系,它有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本身无力恢复,无法克服其盲目性,如分配不均,经济的负外部性等问题。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但政府也会失灵。政府也是经济人,习惯于行政管理,不一定更了解市场,可能决策错误,还易引起行政垄断和寻租。当政府的利益与市场利益出现冲突时,难以保证政府的决策一定对市场是有好处的,故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宏观调控应当是一个有限的调控。

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认为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是复杂的,因为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经常是在这两者的不同组合中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选择。的确,这种选择具有不确定性,一旦选择失当可能引起难以挽回的损失。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市场过度自由最好的例证。市场是常态、优先的,而国家是辅助的、非常态的、候补的。 国家不应当成为市场替代品,而是局限在修复市场缺陷的领域。选择政府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完全服从,政府应尊重并立足于市场,遵循经济规律,以间接性的调控方式为主,刺激市场,由市场来引导市场主体。

2 自由竞争权与宏观调控权

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根本要求,要维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创新,必须赋予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是矛盾的,但又必须保障自由竞争权,就必须对宏观调控权的权力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宏观经济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稳定的宏观经济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依据萨米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政府必须介入,由政府供给公共物品。且宏观调控是在全社会的立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控制和调节,故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并且是唯一主体,这也是宏观调控与经济管制的重要区别之一。

有权力就必须有相应的责任,政府如何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灵活性和即时性,加以规则化是不现实的。学者更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阐释政府在作出决策时应遵守的基本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局限于决策行为,即使是决策行为也并不一定不可诉,他们尝试建立违宪审查机及各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3 当金融危机来临

美国次贷危机最终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虽然我国经济受挫是因为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出口的产业结构问题,与次贷危机不同,但美国暴露出的宏观调控问题仍然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美国把金融自由化走到了极致,而我国过分偏重政府的调控,严重束缚了市场的发展。政府的应该相信市场,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调控,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为抵御危机,我国对宏观调控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投入四万亿刺激内需,央行首次决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国民经济的运行显现积极变化。但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的宏观调控存在突出的问题:

首先,宏观调控权力缺乏法律基础。目前并没有法律来严格界定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概念被滥用,调控的范围随之被扩大,经济管制与宏观调控混同,行政调控与经济调控不分,难以追究责任;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不清晰,有时地方政府也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甚至是县级以下的某个街道,这也导致地方政府顽强对抗中央的调控,如在房地产的调控中,中央严格控制房地产泡沫,缩小信贷,而地方政府由于政绩等多方面的原因,为房地产商提供税收、价格、贷款等各种方面的优惠,维持房地产的高价,这使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是反效果。

宏观调控理论例7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对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状况的基本分析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为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趋向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强有力的规范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准入职

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为规范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其合法性,把好市场准入关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进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在监管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履行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发挥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等作用,为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符合市场规则要求,为创制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培育监管等方式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基础性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自身职能促进各类消费品市场和部分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备方面,尽管在当时主要是通过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的方式培育市场的,但无论如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市场的发展上功不可没;第四,在执法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监管市场,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第五,在保护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发挥了对市场的规范效应,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看到近些年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迅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历史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已经纳入了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为宏观调控的加强和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商行政管理尚没有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其蕴含的巨大管理能量或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换言之,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地位与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不相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准入职能可以发挥使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布局合理化的作用,同时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制向准则制的转变也为工商行政管理调控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工商部门自身在观念、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及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并未实现这种高层次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也并未完全成为国家产业实施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以致有些人至今还认为工商部门就是盖图章、发执照、干些程序方面工作的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职能能着眼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在高层次上强化登记管理。

2由于体制制肘、市场主体不完全成熟、工商管理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能失衡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的效果还不十分理想,有时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市场秩序并未达到最佳状态,有时甚至还比较混乱。如假冒伪劣商品仍时而充斥市场,商标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仍很猖獗,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仍时有出现等。这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也使工商行政管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整个大市场以及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及监管层次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工商监管的方式方法还未发生相应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仍陷入微观管理领域而不能自拔,从而放弃从高层次上监管市场。比如在对市场的培育方面,一些部门仍囿于管理集贸市场或仍习惯于用管理集贸市场的方法(如进驻式管理)管理整个市场,而不是从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规范市场客体、推进市场规则的健全等高层次上培育市场;再如一些部门仍完全习惯于那种“重点整治”或“集中治理”式管理方式而放弃或放松应有的日常监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工商监管效能及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思路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任务的重化,如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重视,人们也提出了种种对策并切实采取了有效措施,如逐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是绝对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针对上述工商职能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在完善体制、强化法制等方面继续努力外,当前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1转变观念,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而不能自拨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明。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2优化监管的外部环境。工商监管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执法的手段、管理经费、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及其成熟程度等。不可否认,尽管工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内外环境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从而阻碍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2)由于财政经费的不足,使得工商部门一直受到管理经费不足及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的困扰,从而使工商部门不得不把筹集经费和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这无疑会因目标的多元化而制约管理的效果(市场管办难以脱钩、工商部门难以割舍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主要就是因为经费的困扰);(3)执法手段不强,如工商监管所必须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手段不具备,使监管力度大打折扣;(4)有关的职能交叉部门由于利益、权力的碰撞,有时互相制肘,从而影响监管效果;(5)市场主体不成熟,有时对工商监管缺乏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这也会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因此,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改善监管的外部环境,使工商部门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或优化监管环境,主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

解决困扰工商部门的经费不足问题,赋予必要的强制监管手段,加强与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促进市场主体的尽快成熟。

3提高监管效率。现代市场经济需要高效率的行政管理,这是一条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所一再证明的规律。一般来说,管理效率高,管理效果自然就好。因此从提高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如上所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的效率不能说是很高,而我们往往又忽视从效率角度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在现阶段,提高工商监管的效率,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干部素质,使工商干部掌握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具备管理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这是一个基础性工作;(2)改革监管方式方法,即按照监管现代化大市场的要求,调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监管方式方法。这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3)加强对工商监管的监督、考评,完善监督机制,使工商部门自觉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并着力提高监管的效率。这几年一直坚持的效能监察应继续坚持和加强;(4)加强工商形象建设,增强管理对象的认同感,使之自觉接受监管,并增强自觉守法意识,规范其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理论例8

众所周知,农业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的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农业上,自始至终都有自然力在协同发生作用。”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的种类多,分布广,农民个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除此之外,农产品本身具有易腐烂、保存难和不易运输等特性,这都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农业产品的风险性决定了必须进行农业宏观调控

首先,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以盈利为准则,对于像农业产品这样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配置无效力。其次,农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小,而且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不均衡。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特性来看,其供给从生产到销售存在着一个时间差,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会引发经济的波动,并且扩散放大到整个国民经济中去。第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机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现实中的市场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全性,并且市场本身不能缩小这种不完全性,只有借助政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才能将这种不完全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当前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期的现实情况也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有了历史性的改变,现代农业有了初步的模型并不断发展。但近年来,农业发展不稳定,农产品供求波动较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情况和困境。特别是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上诸多方面的挑战,这种困难的局面变得更加难以掌握和控制了。

二、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我们知道,西方发达国家各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等大不相同,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法各异,但抛去表面上的差异,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之处:

(一)农业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和风险性使得农业生产者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为保障农民的利益并保证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定,西方发达国家大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予以对农业的保护。如美国《1938年农业调整法》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土地资源,并为州际和对外贸易提出适量和供需平衡的农产品。日本农地政策最重要的《农地法》于1952年颁布并几经修订,它规定了日本农地的农民所有制。

(二)国家对农业予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补贴政策

发达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贷款的设立来为本国农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并在巨额利息补贴方面给与支持。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农产品供需平衡,各国还实施各种补贴政策以限制或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并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农业投资中去。

(三)加大对农业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技术的革新和发展

据统计报告,发达国家农业研究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2%左右,远高于我国目前0.3―0.5%的水平。这些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研发、转化、运用和推广的完善的科研体系和组织,保证了农业科技成果能有效地被转化成市场生产力。美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率高达70%,这对稳固美国世界头号农业大国的地位功不可没。

(四)设立农业保险制度来转移农业生产中农民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进而稳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农业保险制度。如美国设立了《联邦作物保护法》,日本成立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农协组织”,法国有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等,这些措施和组织都由政府给与大部分的经费补贴来弥补农民因灾所遭受的损失。

三、对我国在农业宏观调控实践方面的建议

(一)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保护

为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农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如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必须予以特别的保护,特别是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资源――农地。就我国国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基本农地保护区制度,保证农地面积的相对稳定,避免工业用地、住房建设等对农地面积的侵占。除此以外,还要注意农地立法和农地政策的建设,建立完善科学的农村土地财产关系,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规范化、长期化和法制化。

(二)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特别是粮、棉的价格保护机制

首先,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副产品等实行最低价保护机制,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副产品的稳定增长。其次,为平衡农业产品在与工业产品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应对与工业产品进行竞争的农业产品实施价格保护。第三、对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农业产品进行价格贸易补贴,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政府应合理分配工、农业的投入比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首先、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水利、道路、通讯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其次、要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大农业科技方面的投入,建立一支高效的农业科技队伍,并且要逐步地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教育和科学技术推广体系。最后、要积极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注入农业的发展,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资体系,除了发挥农业金融机构投资的主渠道作用外,政府还应鼓励非金融机构甚至外资的注入,拓宽农业资本的来源。

(四)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若干功能各异而又相互补充的市场构成的,应包括产区收购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中央级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除此以外,还包括期货市场主要进行农产品的套期保值和对其价格产生影响。这些问题都非农户和市场自己能够解决,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建立引导的作用。

(五)建立完善的农业信息体系

处于信息时代的新农业如何在市场上错综复杂、良莠不齐的各种信息资源中选择有效信息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手段。政府应起牵头作用建立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并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地指导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畅、虚假信息或无效信息带来的损失。此外,要强化广大农民的信息观念,提高其文化与科技素质,实现信息与农业的有机结合。

宏观调控理论例9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主导经济的惯性思维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管理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了我国宏观管理中长期存在宏观调控的常态化和泛化现象。这一现象不仅造成在认识上出现“调控依赖症”“宏观调控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以及宏观调控“万能论”等偏差,而且在实践中经常性地出现将许多“微观”问题宏观化,将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扩大化、夸大化等问题,在带来一定程度的体制扭曲的同时,也造成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和政府职能的错位与越位。因此,如何准确定位宏观调控的政策边界、地位和作用,就成为我国宏观管理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宏观调控的思路:“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这些论述不仅将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准确地定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边界。

第一,尽管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职能不同,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宏观调控实质上是政府对市场的某种干预,因此,宏观调控要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作为基本出发点,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二,在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中,宏观调控不仅位居五大职能之首,而且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一方面宏观调控不能包办一切,越俎代庖,尤其是要与属于微观范畴的市场管理与规制划清边界;另一方面,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地方政府则应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因而如何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责和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这两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这不仅阐释了宏观调控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性特征,而且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这就为宏观调控指明了方向。

二、大力拓展宏观调控的内涵和外延

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范式是以凯恩斯需求管理政策为典型特征的。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中,宏观调控不仅被严格限定在总量的范畴,而且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扩张与收缩来进行需求管理。

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宏观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控的内容既包括总量调控,还包括结构性调控,长期存在“双轨并行”的现象。第二,调控的目标不仅关注西方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而且增加了结构调整的目标,还根据中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先后增加了房地产价格、土地、粮食安全、节能减排等目标,形成了兼具长短期目标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第三,调控政策不仅高度重视西方宏观调控中惯常使用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而且注重发挥国家战略与规划、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区域政策、土地政策、贸易政策、环境政策等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初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第四,调控手段既注重间接调控,也包含直接调控,在注重发挥经济手段作用的同时,还注重发挥行政、法律等手段的辅助作用和协同效应。第五,调控的重点注重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的结合,短期措施和中长期措施并重。

党的十以来,新一届政府又相继实施了“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等创新性宏观调控方式,提出了“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思路,进一步拓展了宏观调控的内涵和外延。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调控内容上,“区间调控”与“定向调控”的结合体现出“总量+结构”调控并举;“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表明“需求+供给”的有机结合。

第二,在调控目标上,《决定》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仅延续了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控“双轨并行”的经验,还增加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等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更加注重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防控风险、保护环境”。不仅首次将扩大就业列为目标,而且在“总量+结构”目标之外还增加了提高效益、防控风险和保护环境等目标。

第三,在政策体系上,《决定》提出“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十三五规划建议》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则提出“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

第四,在政策工具上,在发挥结构性财政政策作用的同时,相继推出包括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定向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PSL)、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以及中长期融资债券、PPP等货币政策工具,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

第五,在调控方式上,由“强刺激”转向“微刺激”,由“一刀切”转向“定向调控”、由“遵循规则”转向“相机调控”、由“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由“急刹车”改为“点刹”,并注重适时适度的微调预调,提高了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三、进一步凸显结构性调控的特色

长期以来,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一直是中国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宏观调控明显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这种区别就体现在中国的宏观调控在坚持总量调控的同时长期坚持了符合自己国情特点的结构性调控。特别是在应对2008年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总量调控与结构性调控相结合使得中国经济率先复苏,与西方宏观调控的效果形成鲜明反差,并引起了主流经济学的反思。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宏观政策只关注总量调控而忽视了结构调控,才导致了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因此,单纯关注总量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还需要关注经济中的结构性变量和结构性调控措施,而关注结构恰恰与中国宏观调控的实践不谋而合。

结合中国宏观调控的长期实践可以看出,结构性调控具有紧缩性调控与扩张性调控相结合、需求结构调控与供给结构调控相结合以及政策工具多样、调控手段多重等特点。

首先,从调控性质上看,结构性调控也分为紧缩性与扩张性两种类型。在1979―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1年、1993―1997年、2003―2007年五次紧缩性调控中,主要的结构性紧缩措施包括: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需求的增长、压缩信贷规模、实现贷款限额管理、实行价格管理、压缩财政支出结构中的行政管理费支出等;在1987―1991年的宏观调控中,开始了运用结构性财政货币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信贷调节等;2003―2007年“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中对有可能导致经济过热、资源耗费严重的“两高一资”行业的重点收缩更是体现了结构性收缩的特点。在1998―2002年、2008―2009年和2010―2014年三次扩张性调控中,主要的结构性扩张措施包括:运用结构性财政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结构性减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向中西部等转移支付、保障和改进民生、支持科技创新与节能减排、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货币政策如取消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调整对个人消费信贷政策、支农再贴现和再贷款以及窗口指导、两次定向降准等措施等;注重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

其次,从调控内容上看,结构性调控既有对需求结构的调控,也有对供给结构的调控。其中,对需求结构的调控体现在紧缩性调控中的压缩投资与消费需求,扩张性调控中的扩大内需、鼓励出口等;对供给结构的调控体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城市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政府机构改革,新世纪以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要素市场改革以及近年来的简政放权、降低税负、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鼓励创新创业等。

再次,从政策工具上看,结构性调控具有多样化的政策工具。几乎所有的宏观政策都可以作为结构性调控的政策工具使用,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济计划、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区域政策甚至粮食政策等。虽然西方主流理论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总量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财政政策中的结构性调控功能与货币政策中的定向降准、定向再贷款等,明显属于结构性调控的范畴。其他如经济计划、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等都体现为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选择,往往通过鼓励和限制等措施来实现不同的结构调整目标。

最后,从调控方式上看,结构性调控综合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使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两种方式。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认为与间接调控相对应的是总量调控,而结构性调控对应直接调控和行政手段。事实上,新常态以来以结构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为代表的间接调控手段在结构性调控中得到了大量的运用。

宏观调控理论例10

中国地大物博,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其他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载体,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助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土地的重要性所在,因此,诸多土地政策出台,为土地的使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不得不重视的是土地政策逐渐开始以宏观调控的手段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换句话说,土地政策已经成为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重的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加强对土地政策宏观调控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不断强化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其相关机制的完善和协调,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使得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主要任务

1、确保经济增长

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其主要目的与任务就是确保经济的不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还应该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如此一来,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与建设速度,而且还要注重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还要确保其能够与其他行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性。第二,做到“四个平衡”。具体包括土地供与求的平衡、土地供应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之间的平衡、土地供求空间布局的平衡、土地价值和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确保土地资产价格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2、保护耕地与集约用地

当前土地利用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有些地方仍然沿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而且土地粗放利用现象频发,从而导致耕地的资源数量与质量大幅度下降,而建设用地却快速增加,甚至出现不合理用地现象,使得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政策的出台对于耕地的保护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土地的使用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土地的发展有着借鉴性的意义。

3、公平发展

当前,公平发展问题受到人们的进一步重视,社会发展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相差大;农民征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中低收人阶层的住房保障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土地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发展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它可以针对土地供应、开发整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为其提供具有保障性的优惠政策,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分析,增加对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从而有效营造社会发展的公平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4、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需要将区域土地统筹利用,并且注重土地利用内部结构的优化,与该区域的相关发展政策实现进一步的配合,同时还要确保土地政策对于特殊区域的调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比如说对于重点发展区、限制发展区或是优先发展区的调控;通过土地政策实现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加强区域土地的协调利用,有效避免了恶性竞争现象,而且对于重复建设的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注重徒弟的置换与调整,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进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土地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强化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想要做的更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其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加强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当前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在于其投资规模过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耕地保护不力,所以就应该加强对土地的整顿和治理,逐渐建立起有关土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其次,还应该研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土地税收政策,逐渐建立起完善统一的土地市场。再者,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确保其层次的分明性,边界要保持清晰,而且衔接协调要到位,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作具有一定的长远性和战略性,需要一个完善的规划系统进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2、完善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绩效评价

当前,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主要还是倾向于文字层面,缺乏具体的实践活动,只有落于实践,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了解到土地管理相关工作指标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房地产业发展等指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其后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发展

现阶段,土地政策已经成为我国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其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随着该政策的不断成熟发展,其功能职责也趋向于明确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不是独一存在的,只有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其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和完善。除了土地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都是进行宏观调控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只有将上述政策进行结合,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充分把握住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分析当前所有政策的具体内容,让其充分协同起来,才能确保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只有如此,作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土地政策的重要作用与功能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手段,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的使用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主要针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措施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后期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以及经济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宏观调控理论例11

[论文关键词]公共财政提高效益和谐社会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它体现了国家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公共财政是政府掌握的一部分社会资源,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行有效配置,为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缺陷,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民主理财的一种政府经济行为。它体现为国家政府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身份筹集财政资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财政政策和财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有序、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平衡。

综合运用多种财税政策工具,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一是完善所得税体系和加强征管,对企业所得税除实行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改革外,还要辅以计划引导,这既有利于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提搞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平衡企业所得和职工工资福利。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对其加强征管调节,严防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对垄断企业的所得税在国家实施严格工资总额控制的同时,实行超额累进税制,既要鼓励适应市场调节的积极性,又要有效的调节其垄断超额收入。二是立法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改革开放29年来。享有巨额资产的人群已达到一定规模,这些巨额私人资产是在国家所提供的强有利的经营环境条件下取得的,在其传代易主或换人易主时国家理应参与适当分配,它是实现社会公平、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这在国际上是很普遍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要创造条件打好基础,立足我国实际,既要保护其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要适当调节个人资产所有额。在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同时支持和鼓励向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活动,促进个人巨额资产向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转移。三是在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全民,并随着经济大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2、坚持“两个务必”,构建节约型社会。

一是支持降低消耗节约资源的各种措施。在计划引导的同时,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实现国家规划的降耗指标。二是严格支出管理,狠抓勤俭节约。重点压缩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等支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不务实的论坛、节庆和国际会议,防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三是严格控制公务以外的公款消费。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检查通报和组织部门考核的制度,进行严格的长效控制,杜绝这一巨额浪费。

四是科学决策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决策要组成由财政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委员会,从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形成正确决策,杜绝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劣质建设和不当建设,同时建立并实施决策失误者责任追究制度,从两方面促进和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的提高,杜绝重复建设、劣质建设、不当建设所造成的巨额浪费。五是支持国家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及时更新保质储备,以备应急之需。研究制定实施在保质储备规模上的科学合理的控制政策,防止大批量陈化粮的产生,以免造成严重浪费。六是建立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促进节约杜绝浪费的机制,实施对财政资金运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制止铺张浪费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构建节约型社会。

3、严格预算管理,保证预算的法律效力。

一是启用新科目编制政府预算,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理财、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制度;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二是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及时清理,编制中央补助地方的分地区、分项目的详细预算,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完善资金分配机制,各级财政要完整地编报本级预算,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快速发展。

4、健全政府性投资制度,提高投资管理效益。

一是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针对部分部委的专项投资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缺乏明确的资金分配标准,要尽快研究规范各专项投资的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分配标准公开透明,项目安排程序规范。二是针对一些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建设者,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制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制,切实做到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政企分开。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行业投资发展规划,对项目法人实行行业管理,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各项目法人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5、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完善高效管理机制。

一是细化物业税的改革方案,推进物业税改革试点。调整完善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税依据,加大税收对资源开采和使用的调节力度。积极推进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改革。对部分资源性产品和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合理调整其税率。择机出台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二是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健全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做好已到期基金政策的调整工作;规范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建立、管好土地收益基金,开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检查,确保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三是研究制定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四是加强国债余额管理,建立科学、灵活的国债管理机制;促进政策性银行建立自我约束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推动国家储备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和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6、加强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招投标制度是国内外财政支付购买性资金市场化运作的主要方式,它有利于节省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证采购产品和承包工程的质量,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我国政府采购已大部分实行了招投标模式,但目前政府投资:亡程仍有部分还没有实行招投标模式。一是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投资要加强市场化运作,实行招投标模式。二是依法严格招投标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要不断拓展财政资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方法和范围,使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构建和谐社会成效

1、支持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提高科技水平与经济效益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财政要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一是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和科学技术普及的支持力度,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基础条件经费的比例,稳定持续地支持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建立有效管理科研课题经费的制度,加强科技经费监管,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应用型的科技投资项目要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建立独立的经费使用效果评价机制。三是支持建立若干世界一流的科研院所和大学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在支持搞好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依托一流的科研单位搞好集成创新,不断取得重大关键性的高科技成果。四是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鼓励能源资源性产品、先进技术设备机器零部件的进口,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以及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五是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奖励自主创新成果的政策,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支持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自主创新骨干实行股权激励等政策。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高智力,吸引出国留学生回国创业,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有效的出国考察学习,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素质,支持和鼓励争创世界一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六是与滞留在世界各国的我国留学生建立和保持学术与技术交流关系,随时掌握各国高新技术的前沿动态,争取他们以各种方式为社会主义祖国高科技自主创新提供服务。七是建立自主创新和成果转产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风险投资基金,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类企业的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八是支持科普工作和创新教育,努力提高全民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鼓励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活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2、支持能源的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

能源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我国能源紧缺,支持对其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尤为重要。财政支持能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要坚持开发、进口和节约三项投资并重的方针。一是为了保护国家宝贵资源,财政对合理开发的投资要坚持先远后近,海上、陆地同时并举,在海上开发技术已经比较成熟的条件下,要优先大力投资海洋开发,并坚持先远海后近海,海底石油、天然气与可燃冰三种开发并举。在搞好陆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同时,积极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高位水流势能、核能、生物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作为煤炭和石油的替代能源。支持对太阳能的研究和开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太阳光照比较长的地区普及利用。我国西南部的水流势能很丰富,具有较大的利用规模效益,在财政投资开发的同时鼓励社会融资开发。农村发展沼气的原料比较多,但由于效益不高而未能普及,支持对沼气能的研究,大力提高经济效益,以便于在农村普及开发利用。我国海岸线很长,大风口也很多,潮汐能和风能资源丰厚,应尽快投资研究开发利用。二是为了稳定国际石油的供给量和价格,财政要支持国外进口与原油到进口国投资开发和直接购买并举,大力增加到进口国开发投资,扩大开发规模和石油供给量,以提高投资效益。三是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实现节能战略目标,财政应采取征收燃油税,并对节约型技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达到低消耗低污染的小轿车、越野车等适当减征消费税,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应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四是积极投资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

3、加强外汇资金储备的使用管理。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外汇储备已逾万亿元美元。但是,近来由于美元兑人民币大幅贬值,巨额的外汇储备给我国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为了实现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必须及时灵活的改变储存形式,以规避和分散储存风险。为了充分发挥其支出作用,必须调整优化使用结构,提高支出效益。一是尽可能的采用币值最稳定的国际货币黄金来储存。二是尽可能的采取多种币值稳定的货币储存,如兑换一部分欧元,并在欧元区的友好国家购买国债或者投资经营。三是因美元是国际货币,而且在国际上流通量比较大,美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其在国内贬值一般都低于国际汇率贬值,可利用这一贬值差,支持我国具备国际竞争条件的企业到美国去投资经营。四是在友好国家尽可能多的购买我国需要的高新技术,以大额外汇购买大批量的高新技术产品为条件,同时购入其全面系统或关键性的高新技术。以达到最赶国际高新技术的目的。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就业压力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很多,而且大多是传统产业。为了促进这些企业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还可以购买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实用技术。五是在发展国际友好合作的同时,投资于紧缺资源产出国的开发生产,既可争取较多的紧缺资源的平稳供给,又可以提高外汇支出的经济效益。

4、支持资源科学利用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