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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12 15:00:54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1

基金资助: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777)“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可耗竭资源最优开采及最优价格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5日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是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的背景下,审视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践,发现规划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探究各类问题背后存在的深层次制度诱因,既有助于深刻理解矿产资源规划的现实,也有利于通过规划制度的完善,提高规划体系的质量,实现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目标。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内涵

矿产资源规划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中长期规划、国家或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作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前的一种活动,矿产资源规划本质上是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各类矿产资源在勘探开采的空间和时间上所做的一种配置,包括品种规划、矿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矿业权规划等。作为人类计划活动的一种,一项完整有效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所针对的目标以及如何做、谁做、何时做、在何地做、需投入多少资源等基本问题。除此之外,要明确在实施过程中什么情况下需修改规划,即该项计划有效的前提条件;为了增强规划的适应性,要注明当实际情况与规划前提条件不符时应采取的措施;为便于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划实施条件不具备时,能够判断是应该放弃该项规划还是要竭尽全力、创造条件上,规划书还应说明进行这项工作或实现相应目标的意义或重要性。综上所述,一项完整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包括的要素如表1所示。(表1)

矿产资源规划的最终结果是对矿业未来发展的行动方针作出预测和安排,有效的规划通过清楚地明确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方法,为整个矿产资源产业的未来行动提供路径图,减少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事先的分析和规划有助于对有限的矿产资源禀赋做出合理的配置,减少重叠和浪费性的活动;目标、任务、责任明确的各类规划,可以清楚地说明目标和任务的关系,制定出指导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日常决策的原则;同时,矿产资源规划通过事先的目标制定,为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确定了事中、事后各类活动控制的标准,从而提高各类活动的有效性。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体系构成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发〔2001〕39号)、《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等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划体系内各层次、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规划体系的构成及关系如图1所示。(图1)

从制度上看,同级的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之间关系模糊不清,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实践中表现为矿产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如工业规划、旅游区规划矛盾等问题十分突出。现实中同类各层次规划冲突、打架,无规划盲目开采,区域间难协调,规划执行力差等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与同级的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矛盾、分歧一样,首先在于制度安排本身在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类规划功能定位上不准确、不清晰,相应的指标化的目标体系细化、整合不充分。

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权限划分

造成规划体系不统一、区域难协调、规划冲突、执行力差、无规划盲目开采等问题的原因,除了制度中各规划功能定位不准确、关系不明确外,还有就是制度安排中各规划的编制、审批权限划分不当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的权限关系与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定职权关系不匹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地方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相应层级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相应级别的行业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则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权限划分和审批权限划分如表2、表3所示。(表2、表3)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中按中央、省、市、县分层次划分规划编制权、审批权的安排,权限明确、权力主体间关系清晰,但这样的权限划分却不能保证规划体系(目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协调性、一致性,也不能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功能、目标、任务的实现,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现实是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盲目开采、采富弃贫、快速耗竭、环境污染等无序混乱状态。分析其原因:其一,在编制权限的划分中,各级规划都是上级职能部门指导、本级政府领导、本级职能部门编制的格局,突出的是本级政府的意志,而作为上级规划的代言者作用有限,无法承担落实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制约的职责,因而也就不能保证规划体系的一致性;同时各级政府则可以充分发挥各级规划领导者的作用,尽可能地将地方局部利益、地方意志通过规划条例合法化,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支起制度上的保护伞;其二,在审批权限的划分中,省级、县级的综合规划权、各级专项的规划权都在国家、省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职能部门,而非政令的中枢系统――各级政府,削弱了各规划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的局面;其三,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权限、审批权限分属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两个自成体系的职能系统,无上下位关系,两个系列规划的协调和统一更难以实现。

规划编制中应该是上级国土矿产主管部门领导,本级政府组织、国土矿产主管部门编写,以确保上级规划在下级规划中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实现规划体系的协调统一。同时,省级规划审批权限应收归国务院、市县级规划审批权收归省政府,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以及相关政令的统一性和执行力。

四、矿产资源规划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内各规划之间、各规划指标之间的关系决定于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制定权、审批权的划分,决定于相应各层次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不难理解,各类规划编制、审批权限归属的权力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资源包括行政权力等的多寡、大小,决定着各类规划的权威性的高低、执行力的大小;各权力主体在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权力配置中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我国的行政权力配置是以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为主线、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为辅助的系统。各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责任者拥有与之级别和责任相匹配的近乎绝对的行政资源和权力,上下级之间关系明确且不容挑战。发改委、国土资源主管机关等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作为各归口业务的管理者,主要职责是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提出业务领域内的参谋建议,少有行政资源,其相关政令的颁布实施需要得到同级政府的授权,因而权力也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虽有上下位的关系,但属归口管理,专业指导性强、行政指令性弱,是弱化了的上下级关系。各职能部门之间是平行关系,但各职能部门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不同,出自不同职能部门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简单的平行。

考虑各类、各级规划编制、审批权限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在权力配置系统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就演变为如图2所示的状态。弱化了的各级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弱化了的行业规划之间的关系以及弱化了的上级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对下级总体规划的约束,使得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的主要领域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目标难以细化、落实,各行业总体规划被虚置,整个矿产资源规划沿各级政府的综合规划被条状分割,协调性、统一性不能实现,而大大小小的诸侯经济依靠各级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约束成为现实。(图2)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的分析,借鉴其他规划制度的优点长处,我国矿产资源的规划制度应做以下方面的调整:一是简化体系构成,减少规划的部门、层次;二是调整规划编制权限、审批权限,加强上级规划部门在下级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作用;三是规划审批权收归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是注意权限划分与各权力主体在权力配置系统中相互关系的匹配;五是考虑采用更为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规划的法律约束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顺等.矿产资源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资源经济,2006.2.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D07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项目编号:09JZD0019)“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1CJY038)“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产权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4日

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与监督管理的依据。发挥矿产资源规划作用的基础是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日益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下,明确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优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既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实践,也有利于通过规划制度的完善,提高规划体系的质量,实现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和目标。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内涵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属地的矿产资源特点与开发利用现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针对矿产资源保护、勘查与合理开采利用,以及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本质上,作为勘探、开采的前序活动,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所作的时空配置,目的在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区规划、品种规划、矿业权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完整有效的矿产资源规划应该包含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等,怎样做、何人做、什么时间做、什么地点做,需要投入哪些资源、各自数量多少等基本问题都应考虑在内。此外,规划要明确修改的前提条件,该条件与规划有效的条件互补;为增强规划适应性,要明确不满足规划前提条件时采取的对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结果是对未来矿业发展的行动做出预测与安排,有效的规划通过明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方法,为整个矿产资源产业未来行动提供路径图,减少勘探、开发的不确定性;事先分析和规划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矿产资源禀赋,减少浪费;目标、任务与责任都明确的规划,能够清楚说明目标与任务的关系,制定指导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日常决策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过事先的目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为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确定了各类活动实时、反馈控制的标准,从而提高各类活动的有效性。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定位

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三个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法规中,明确了各层次各类规划的内容、任务以及指标化的目标,也基本确定了各层次各类规划的相互关系以及上级目标(指标)对下级目标(指标)的约束作用,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定位却不明确、不清晰,使得规划成果主要指标体系达不到预期的、兼具宏观指导性和微观可操作性于一体的要求,规划的作用受到根本性削弱。

在矿产资源规划实践中,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的资源保障,中央政府加强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需要解决矿产资源的总量问题、结构问题、布局问题、政策工具运用问题等重点事项,涉及法律法规、社会公平和生态环境等重大议题,因此突出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强化指导性是其主要功能。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地方性矿产资源规划,是规范政府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的主要依据,需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市场条件,同时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战略和宏观的角度来安排、部署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最终的成果是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相对于全国规划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重点议题在经济绩效提高和生态环境保护上。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对上级规划的进一步细化补充,对上级规划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和安排,主要特征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划目的性。其中,市(地)级规划仍带有宏观性质,一般以矿种为主线,将规划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市所辖的县、区,一些重要的指标要落实到大、中型矿区;而县级规划作为终端规划,应将省、市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及各项调控指标落实到具体的地块、矿区和矿山。在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调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点在于提升本地区矿产资源的相对优势,培育矿产资源竞争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一层次的规划强调经济绩效的实现,兼顾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如勘探开采的重要方面、特定地区、专门矿种的规划,强调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一是对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二是提出需要开展的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部署和安排,应具体落实到项目和地块上;三是合理划定规划分区(分勘查、开发两种,规划区包括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四是对大、中型矿区和重要的小型矿区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划定具体的勘查、开采范围、矿权数量及其经济合理的开采规模,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包括最低开采规模、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采选治理结构调整等。

总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宏观指导性为主,兼具实施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实施性为主,兼具宏观指导性;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则完全强调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各级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相对于同级的综合规划则更是强化了实施性而弱化了指导性。

目前,关于省-市(地)-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尺度、深度如何把握,如何定位,人们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省、市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文本内容要求趋同,没有很好地在明确各级规划任务侧重的前提下提出不同要求,以使其能各司其职、相互衔接。更为突出的是,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的终端规划,县级规划的内容大部分不符合其功能定位,而是与省、市(地、市)两级规划雷同,仍然以宏观规划为主,任务目标没有具体落实到地块、矿区和矿山,从而导致整个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可操作性差,难以实施,形成事实上的无规划和盲目开采。此外,在成果形式方面,规划图件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等,由各省制定编制技术要求,市、县级规划成果标准化和信息化存在着较多问题。

三、指标化的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根据相关法规制度,我国矿产资源规划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围绕总目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具体表现为对新增储量、持续供应能力、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状况、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一系列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的确定。(表1)

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是由各层次、各类规划目标(指标)组成目标(指标)体系。全国总目标的实现、主要任务的完成依赖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重点领域、重要行业以及省、市、县各级机构的共同努力,为此总目标需要层层细化、分解为各专项规划、各行业规划以及省、市、县各级规划的子目标,形成一个相互支撑的目标体系。目标表现为量化指标,所以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的各项指标是全国性指标的分解和具体化。与规划目标体系对应的是指标体系,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的指标之间有如下关系:下级指标是在上层指标的约束下制定的,上级专项规划指标对下级总规划、专项规划的指标值也存在约束作用,同级的总规划指标约束同级的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指标,同级的专项规划指标值约束同级的行业规划指标值。也就是说,所有下级规划的指标是在各个区域自身资源禀赋、能力条件、经济社会总体目标的制约下对上级目标或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同样的各专项规划指标不但是上级专项规划指标在区域内的具体化的子目标,也是同级总规划指标值在该领域内的具体分解,各行业规划的指标亦是如此。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确保指标体系的相容性和一致性,同时保证各专项规划、各行业规划、各下属地方规划子目标(指标)的实现支撑矿产资源规划的总目标(总指标)的完成。

各层次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功能定位各自不同决定了各自指标的特征、作用的差异,上级规划指标更强调指导性,留有足够的弹性空间,时间跨度倾向于中、长期;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下级规划指标偏向于指令性、约束性,弹性小,下级规划时间跨度通常侧重于中、短期。

四、其他规划制度的借鉴

我国的土地使用规划制度中,国家、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宏观控制性规划,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在各产业部门和地域间调整和配置土地资源,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微观实施性规划,任务是按照上级规划的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区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因此,两类规划的文本内容要求有所区别。规划图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根据行政区的空间尺度差异,省、市、县、乡级规划的图件基本比例尺一般分别为1∶50万、1∶20万、1∶5万和1∶1万。相对于多层级、职能化的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制度,国内土地利用规划实行简单却更为严格、更为权威的审批制度,省、省会城市、100万人口城市、指定城市等的土地利用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少量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批、多数乡镇的规划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本身就伴随着土地的使用,而其耗竭性也不是土地的可复垦可以相比,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应该采用比土地使用规划更审慎、更严格、更有法律效应的制度,但现实恰恰相反。

在英国,法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实行二元体系,分别是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结构规划的任务是为地区发展提供战略框架,并作为编制地方规划的依据;地方规划的任务是为地区发展制定详细政策,为开发控制提供主要依据。规划层级分为中央、郡、区三级,以郡规划为主,中央协调;规划采用许可制度,强化管制和约束;规划的编制以郡、区政府为主,职能部门参与。这些安排使英国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构成简单、关系明晰,一体化程度增加,同时规划的权威性、执行力也得以保障。英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对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更强的借鉴意义。

五、结论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安排中,多元化、多层级的结构使规划体系的功能及其相应的目标体系复杂化,协调、衔接、一体化的难度增加,条块分割的可能性加大;而各规划功能定位的不清则使这一隐患成为现实,无规划、规划冲突、各自为政以及规划的权威性低、难执行等问题突出,结构布局优化、环境保护、矿地复垦等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大目标被虚置。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定位、优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体系是提高矿产资源规划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3

1、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土资源管理也逐渐信息化、系统化。矿产资源作为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更加紧迫。针对乌鲁木齐市矿业权资料格式不统一,使用效率低的问题,我们根据用户需求,制作了乌鲁木齐市矿业权规划影像专题系列工程项目。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详细阐述了乌鲁木齐市矿业权影像专题系列工程的项目背景、成果、技术特点及在矿业管理中的应用。2、项目背景

从外部因素来讲,《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要求持续推进土地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和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从内部自身来说,市国土资源局需要为了更好的满足乌鲁木齐市矿产资源管理“先上图、后审批”的管理要求,需要将原数字化测绘升级为信息化测绘,从而统一国土资源管理的底板数据,实现实时更新。乌市原有矿产管理资料格式不统一,没有全局性,数据混乱、应用效率低;原有的纸质及表格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阻碍矿产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效率。 为了解决矿管部门办公手段落后、效率低、精度差、信息化水平低的问题,就很需要有统一格式的电子资料及一套矿产管理的软件来提升管理手段,我们应市局要求,制作完成乌鲁木齐市矿业权规划影像专题系列工程。

3、项目成果

乌鲁木齐市矿业权规划影像专题系列工程的主要成果有:

1) 整理乌鲁木齐市已有矿业权资料,整理历年来乌鲁木齐市已有矿权界线1045宗,形成同一坐标系下的电子资料,按矿业权类型整理538宗,形成《乌鲁木齐市已有采矿权一览表》、《乌鲁木齐市已有探矿权一览表》、《乌鲁木齐市拟设采矿权一览表》、《乌鲁木齐市拟设探矿权一览表》等电子表格;

2) 整理乌鲁木齐市原有矿产管理资料,结合地籍、现状、规划资料,建设乌鲁木齐市信息化矿产管理系统,实现矿产资源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查询和更新;

3) 依据用户要求,制作乌鲁木齐市矿业权系列挂图,包括影像挂图、现状挂图和规划挂图。同时根据管理和日常使用需要,还需制作全市范围及各区辖区范围的专题挂图;

4) 为乌鲁木齐市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提供图形数据访问接口,同时满足省厅验收要求。

4、项目技术特点

4.1 矿业权资料的标准化

该项目形成了统一坐标系下的电子资料,主要资料包括:乌鲁木齐市款也全分布示意图(shp格式)、乌鲁木齐市矿业权一览表、乌鲁木齐市矿产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及乌鲁木齐市历年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资料(shp格式)等。

4.2 矿业权管理图属一体化管理

该项目通过调研、整理和技术开发,完成了乌鲁木齐市矿产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该系统主要功能有:数据更新、属性查询、数据应用、数据导出、数据服务接口及成果报送。

4.3 实时动态化更新,保证了数据现势性

该系统实现了增量模式的要素级更新,由于矿业资料的更新速度和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区按季度更新的方式。如果遇到同一时期矿业资料较多的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取更新区域进行增量更新,保证数据现势性。

5、应用

5.1各类数据集合,实现可定制化

该项目成果集合现状、影像、规划及矿业权信息,可以根据采矿、探矿、拟设采矿、拟设探矿、砂场、煤矿、搅拌站等种类以及实际需要,定制使用分类信息,制作各类专题成果。

主要表现在:

(1)乌鲁木齐市矿业权系列挂图,如煤炭矿区影像挂图、全辖区矿业权分布图以及根据项目需要制作的井沟石灰岩矿区影像图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场分布图等;

(2)由于坐标系的统一性,可以叠加已有的线状、影像、规划图,快速制作相应的专题草图,进行数据分析和辅助作业。

5.2 移动办公系统

基于整理的各类数据,为了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我们将矿产资源资料加载到以平板电脑为数据终端的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移动办公系统,实现了矿产管理移动办公。实际工作中我们会根据项目需要,选择数据图层,在野外进行场景切换,外业核查、标注以及内业的整理与检查。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移动办公系统提供数据包括宗地权属、农用地报批、建设用地预审、供地信息、土地利用现状等10类数据,基本能够满足矿产资源移动办公和决策需要。系统辅助决策分析计算量大、展现空间大,不仅对硬件要求较高,还需保证用户访问效率,故依据业务类型、使用频率、显示效果,将数据按一层或多层组合成不同的场景,共设9个场景,供使用人员及时方便的获取所需结果。

系统提供了据涵盖了国土行业的主要业务数据,目前主要提供三类服务,一类是电子地图服务,包括矢量综合电子地图服务、影像电子地图服务,这些地图服务均以OGC服务标准提供切片地图服务,有助于提高地图浏览速度;一类提供地理实体服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实体数据,如境界、道路、水系等,和专题地理信息实体,主要用于查询统计分析;一类是通用地图服务,包括GPS定位、地名地址搜索服务、信息采集等。

室外现场作业时,该系统在GPS定位、GPS轨迹记录、兴趣点标注或手绘界线的同时录入文字,进行照相、录像、录音,系统自动将获取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数据与对应的对象关联,便于查找。如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确定核查疑似图斑内容,前往疑似图斑的路线、外业电子底图(导入/打开)、外业核查定性、电子标绘辅助等工作都可在该系统完成,尤其对监测图斑实地核实记录地类,现场各角度拍照等工作,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利用该系统野外办公,现场即可完成以前需通过内业处理才能完成的工作,尤其是针对乌鲁木齐市新建矿界或矿界迁移、规划或重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需尽快落实土地坐落及范围,及时获知现状、规划等一系列是否符合政策的情况,若采用传统模式,内外业依次进行,如此反复过程势必会对后续工作的开展在进度上增加压力。

矿产移动办公系统目前主要应用在日常矿业权更新外业调查、市政矿产项目汇报及验收、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等方面。

6、结束语

乌鲁木齐市矿业权影像专题系列工程项目直观的反映了矿业的分布、面积、种类等,底图准确、美观,信息量大,注记取舍合理,在乌鲁木齐市矿业管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移动办公系统的使用,有效地辅助了相关部门矿产资源管理与应用,提高管理效率,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矿产济源总体规划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和技术依据。

参考文献

[1] 王海芹,周金珠等.基于CIS建立空间图形数据库的方法[J].山东国土资源,2004,20(2)

[2] 赵立新.矿产资源规划与可持续发展[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5).

[3] 国土资源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试行稿)[Z].2003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9.059

1 导言

矿业活动在广西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广西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矿业活动的蓬勃发展,所显现的管理问题也日益繁杂,现行的《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矿管条例》)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法律条例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众多问题,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不利于广西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依据现行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并结合广西特色对《广西矿管条例》进行修订,这对补充和完善广西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2 广西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冲突及修订建议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规划编制办法》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明确规定,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重要矿种采矿权投放、各类矿种的总量调控等工作的作出相应的规划安排,但是,现行的《广西矿管理条例》中关于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只是零星分布在各个章节中,并未形成系统详细的条例办法。

因此,本文建议新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一章节内容对现行的《广西矿管条例》进行补充。与此同时,本文将从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以及规划主体和程序四个视角,对现行的《广西矿管条例》中规划制度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修订建议。

2.1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中关于“矿种分类和勘查规划分区,对重点勘查矿种、鼓励勘查矿种、限制勘查矿种”的相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工作应当对符合重点勘查矿种和鼓励勘查矿种的勘查工作依法优先取得探矿权,对限制勘查矿种的办理程序和条件中依法严格限制新设探矿权。除此之外,对勘查规划分区中的重点勘查区、鼓励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应有明确的分区和相应的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文本建议在《广西矿管条例》中的规划编制章节中,新增一条有关规划区的条例:“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

以及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条例:“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据据自治区对勘查矿种分类和勘查规划分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勘查活动。”

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开采控制办法》)中对每年度的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依据产业政策、市场供求状况以及资源产能等客观条件确定年度总量开采指标,并分配到各省(区、市)。同时,对矿产资源开发产能提高、秩序稳定以及责任落实到位的省(区、市)会增加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而对指标管理不到位,违规开采行为以及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区、市)会相应减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在广西区内进行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符合本自治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相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关于开采规划分区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文本建议在《广西矿管条例》中的规划编制章节中,新增一条有关矿产资源开采规划的条例:“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据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以及区内对各类矿种的总量调控指标。”

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本文建议新增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规划所分解下达指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的要求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

最后,综合上述对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开采规划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的相关法律条例,建议新增条例:“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的勘查、开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鼓励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的具体范围。”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行文逻辑与条例逻辑略有不同,规划区域划分应该列为《广西矿管条例》规划章节的首款条例。

2.4 矿产资源规划的主体和程序

《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与矿产资源的规划编制相关,可以将这一条内容归类到新增的规划编制这一章节中。但是,《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在规划客体、规划程序、规划单位资质、审查报批制度以及规划调整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建议修订完善。

2.4.1 矿产资源规划程序与上位法冲突

《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但是,《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中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没有提及需要通过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宪法明确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应遵循不相抵触原则,因此,本文建议原条例补充“通过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这项规定。

2.4.2 未提及矿产资源规划的上下级关系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八条:“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规划工作并没有体现其上下级规划的服从关系,本文建议修订成为:“……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2.4.3 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程序缺位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等相关法规条例,编制市级、县级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有相应的程序。但是,《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对自治区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方案程序有作规定,却未对市(地)、县级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相应的规定,本文建议在原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关于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程序。

综上所述,《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修订建议的汇总内容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国家规划矿区外,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4.4 矿产资源规划单位资质与审查报批制度不明确

除了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申请的程序外,规划单位的资质和规划审查报批也应当有规范化的制度规定,这样更能突出规划工作方向的重点,保障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工作单位的资质条件以及《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条件等相关规定,本文建议新增一条关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作规划工作的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内容,鉴于《矿产规划编制办法》中已有详细标准及其程序,建议此条例的内容为:

(1)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资质条件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十六条执行。

(2)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二十八条执行。

2.4.5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程序未提及

如果根据实际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本行政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情况以及资源禀赋条件等原因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可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条中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包括提交材料类型,逐级报案、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等具体事项。

本文建议,增加关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条例:“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3 结语

2012年10月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的《矿产规划编制办法》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原则、编制、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约束;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开采控制办法》对于每年度的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广西率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成为全国第一个制定的省(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现行的《广西矿管条例》中缺少对规划编制要求和实施效力的约束,对矿权数量、大型矿山所占矿山总数比例、矿山“三率”、土地复垦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规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仍不完善。本文主张,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等规则纳入条例规范体系中,并从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以及规划主体和程序四个层面对《广西矿管条例》中规划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促进广西矿业经济更为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少枋,李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5

二、编制依据

1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资发[]255号)

2资源部关于印发《第二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通知(资厅发[]38号)

3省资源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省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专题研究的通知》 资办[]58号)

4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编制内容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矿产资源及基本特点;

2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规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开发利用现状划分区块;

3结合全面整顿和规划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整合工作。为矿业权优化配置和有序投放提供依据;

4对岩盐矿产开采加大规划力度。合理规划定位和编制框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上,重点科学编制清江盐田开发利用与管理专题。一是系统编制勘探规程、开采设计规程、开采管理规程等三项规程;二是提出限制性开采和总量控制指标,明确准入条件、开采规模和相应管理措施。

(二)矿山生态环境维护与恢复治理

1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2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区(分严重区、一般区)

3确定矿山环境重点维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

4落实恢复治理的重点工程、治理项目;

5相应措施和政策建议。

(三)专题设置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优化;

3矿产资源整合、勘查开采区划分与矿业权设置;

4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

5矿产环境维护与恢复治理;

6矿产资源维护与战略储备;

7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四、编制方法

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认真总结和分析研究上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继续发展的要求和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征求意见、转变激进观念,创新发展,科学编制我市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使规划既切合实际,又具有战略性、政策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其中的规划指标、区块划分、矿业权设置、矿业结构调整更具有科学性。要采取专人编制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聘请省内有关行业和部门的专家为本规划技术顾问,不时提高本规划的质量和水平。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力求做到合理继承、创新发展。统筹兼顾、科学决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符合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

(一)规划编制工作计划与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资料搜集阶段

1搜集部、省、市、本市及本市各行业、部门“十一五”发展规划。

2搜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矿山名称、矿山开采能力、实际生产能力。产量、产值、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从业人员、企业性质、规模等资料)

3搜集矿产品及相关延伸产业发展现状。以及产品在国内外的地位等资料;

4搜集有关的政策、法规;

5其他有关资料。

2调研、咨询阶段

相关企业对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岩盐资源进行调研。调查其开发利用状况、存在问题。

3资料整理、演讲编写阶段

具体依据《省第二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细则》实施,编制工作依照省资源厅、市资源局的总体要求。并形成本市矿产资源规划初稿。

4演讲评审、修改、提交阶段

进行修改完善,将规划初稿交协调小组审查、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二)成立技术支持单位

由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兼任协调小组组长,组建规划协调小组。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大财经工委、资源局、建设局、民营企业局、环保局、旅游局、民政局地矿局、盐矿责任有限公司、盐矿等以及受委托编制单位为成员单位,上述成员单位各选派一名熟悉外地、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各项资料;

2参与由市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工作(研究)会议。

3参与规化阶段性效果的审查和最终成果的初审。

五、预期效果

(一)规划演讲一份

(二)规划附表

1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2主要矿区储量基本情况表;

3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4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5主要矿产探矿权设置现状表;

6主要矿产采矿权设置现状表;

7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

8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分区表;

9矿产资源勘查区表;

10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11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12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13矿业经济区规划表;

14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15矿山环境影响水平评估表;

16矿山环境维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表;

17矿山环境维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表。

(三)规划图件

主要包括:规划图件表达的内容应与文本一致。

1矿产资源分布图;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规划图;

4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维护规划图;

6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图;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6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一直以来,我国矿山建设就显得不够科学合理,部分矿山由于建设不够科学,频繁出现了安全事故,因此,科学的进行矿山建设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是保证矿山开采质量的必要前提。

二、绿色矿山建设规划规划的内涵与定位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是以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地和谐为根本目标,根据区域或企业矿产资源特点,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做的总体设计和安排。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根据所发挥作用和编制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个类型。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编制的作为矿产资源宏观管理手段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属于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的一种专项规划;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编制的为本企业提供绿色矿山建设思路步骤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属于矿山企业发展建设规划的一种专项规划。本文所探讨的规划属于后者,即企业层面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是政府指导、规范、评估和监督管理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是保证矿山企业沿着绿色矿业之路顺利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策略方案。

三、影响矿山建设规划与设计基本形态的构成要素

1、基地条件。金属矿基地的自然条件及社会条件对金属矿形态构成往往成为决定因素。基地条件包括金属矿周边环境条件和内部条件;金属矿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原有建筑及设施情况;还包括金属矿的生产构筑物布置、居住区建筑群布置等。

2、社会因素。矿区的各种经济条件、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因素,还与金属矿所在地的风俗和习惯有很大的影响。

四、矿山建设规划与设计的规划布局

矿山建设进行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因素如资源、自然条件、交通条件等的影响,也有内部因素如规模、经济结构、交通等。影响矿山建设合理布局的主要因素有。

1、矿山的规模形态。根据我国18个矿区的资料,我国工矿区域城镇人口的分布情况如下:1万人以下的居民点,占居民总数的34.2%,1~3万人占43.2%,3~5万人占11.6%,5~10万人占6.5%。居民点规模小,多数工作村没有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比较苦。金属矿形态也是影响金属矿合理布局的因素。各居民点分散,每个点的规模必然小,各种基建设施、公共设施投资必然加大,效率极低,用地浪费,而大的集中金属矿则可以从根本上克服这些问题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2、矿山的经济结构。金属矿不具备协调的经济结构,就难以形成合理的金属矿布局。金属矿的经济结构直接影响着金属矿用地布局。

3、矿山建设投资。金属矿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和合理的经济结构,才能有足够的建设资金来保证生活质量。

4、交通运输条件。交通运输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条件,金属矿城镇内外交通网络是金属矿布局的骨架,是金属矿城镇功能的体现,也是影响金属矿城镇合理布局的重要因素。金属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外部运输条件,而金属矿内部的骨架道路网是金属矿正常运转的动脉。

5、矿井布点。矿井的选点开发是金属矿城镇合理布局的基础,关系到金属矿布局的形态、井点的集中与分散,将导致不同的金属矿布局的形态,从而影响金属矿效益的发挥。而金属矿的合理布局又为矿井生产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6、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金属矿合理布局的立足点。只有金属矿与金属矿,金属矿与周围乡村,开采与塌陷区,污染与防治等方面协调配合才能促进地域生态平衡达到良性的循环。金属矿合理布局除了使金属矿用地功能得到应用外,还为地域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矿山建设规划的施工图设计要点

1、矿山工程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在工程负责人(或称工程项目总设计师)的组织下,各专业分篇编写其专业说明书、绘制设计图纸、编制设备清单及概算表,然后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资料汇总成设计文件。一般分三大部分,分别为说明书、设计图纸、设备订货表。初步设计说明书一般有总论、技术经济、地质、岩石力学、采矿、矿山机械、选矿、尾矿设施、总图运输、给排水、电力、自动化及电信、热力及采暖通风、机修汽修及电修、土建、环境保护、安全与工业卫生、节能与消防、概算等内容。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与设备订货表要汇总成独立的文件资料。

目前国家主管单位要求做矿山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保专篇、尾矿库专篇,最近也要求要做节能专篇,这几项设计资料是新加的专篇,要求形成初步设计的附加独立文本形式提交。

2、矿山施工图设计

矿山施工图设计是将初步设计工程方案的具体化,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结论,各个专业绘制工程施工图纸,并对初步设计有所修改或补充部分适当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初充设备订货表。施工图设计应达到如下基本要求:¹满足所有设备、材料的定货要求;º满足非标准设备和金属结构件的制作要求;»满足井建、开拓、采矿、选矿厂、尾矿库工程建设的土建、电气、给排水等等各个方面施工的图纸资料要求,做为施工单位招标、施工预算及施工组织计划编制的依据,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作业;¼作为竣工投产与工程验收的依据。

六、优化我国矿山建设规划与设计的策略

1、完善矿山生态环保法制的建设

生态环保是关系到整个国家以及全球的健康发展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其和各项经济活动中仅仅追求局部利益以及眼前利益的做法是互相抵触的。为了促使我国矿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进而确保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生态环保工作一定要有政府的管理及调控。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尚未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保的投入还存在一定欠缺,在这样的情况下,更需要国家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这对控制治理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有这十分的重要的作用。尽管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矿产资源法》之类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向和角度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做了有关环保规定。可是,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个别条款是只是针对矿山的生态环保方面,对生态的规划建设并未有涉及,导致我国的矿山规划建设难以有效实施。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必须加快矿山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利于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及管理控制,利于确保各项矿山生态规划建设工作在实际实施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不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管治以及监督

要促使我国矿山生态规划建设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矿山生态环保工作的管治及监督。可以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学技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教育方式等,对矿山的各项经济活动展开认真规划、控制及管治、监督,以预防矿山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污染,促进我国矿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现阶段,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矿山环境的地质问题为比较多见,这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合理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所以,必须不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合理管治以及监督,认真对地质环境展开有效监测、评价以及管治、监督。地矿的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负责矿产的资源开发管理、以及监督地质环境的相关工作,不仅从职能上做到合理分工,从工作内容上做到紧密结合,高效展开矿山生态的规划建设,相信在国家环境规划建设的指导之下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的有效领导之下,各地区的地矿部门会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管治及监督工作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促使我国矿山生态规划建设的快随发展。

3、实施无废生产,应用绿色工艺,以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及利用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也和矿山资源开采及利用过程中不注重规范开采工艺以及乱排放污染气体等原因有关,因此,必须要实施无废生产,应用绿色工艺,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及利用。近些年来,清洁生产以及绿色工艺在部分矿区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并且也取得令人满意的环境效益,这点值得肯定,不过多数矿产企业还是存在单纯追求眼前利益的陈旧思想,没有重视无废生产以及绿色工艺的应用。针对这个问题,必须要在各项矿业经济活动中,不断从源头上来避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有毒害原料、试剂以及催化剂等物质的使用,力求做到废弃物的零排放。

4、矿企需加强自身的生态环保,增强社会责任感

各项矿产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工作,都是由矿山企业来实施,因此,加强矿山企业的生态环保意识以及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十分很重要。澳大利亚的矿山企业在这方面就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我国可以借鉴该企业的部分做法。例如建立矿业企业环境的管理系,通过让矿山企业的经营者对矿山的生态环境管理作出承诺,并将该诺切实落实到企业发展战略以及日常规划发展的运作中。在矿山企业的内部制定出有关环境目标的评估程序以及决策模式,提倡企业不断评价及反思自身企业在生态环保方面的做法,进而不断优化资源地配置,主动治理矿山的生态环境。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山建设规划和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矿山建设的要素有哪些,秉承科学建设的原则,尽量建设出环保、绿色、生态型的矿山,为后续的矿山开采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方,王兰,李金娟,王俭.贵州省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的分析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4):55-57

[2]关凤峻.珍惜地球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理清思路设计抓手全面推进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04):69-71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7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批发证权限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具体执收。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核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本级权限范围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省、市、县)矿业权登记机关征缴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以及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低风险、无风险)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其价款收入按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县级10%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权限内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开具“缴款通知单”,通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款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价款,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依据缴款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属于分期缴纳价款的,应当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期限和数额在年检时缴纳。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缴库程序。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核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县级财政要设立财政专户核算市财政返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市级财政备案。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库,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及时将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填写“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缴库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应缴中央、省、市、县的分成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缴库工作。其缴库程序为:

1、省级下划分成价款收入缴库。在收到省级下划价款收入30%部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分成比例对划入价款收入,在每月25日前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划入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国库部门收到划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为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固定收入缴入县级国库。

2、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价款收入缴库。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市级审批登记的价款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划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按分成比例计算出当月应缴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和县级10%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市级非税收入专户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级金库,县级10%价款收入按属地直接划入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划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划入的10%缴入县级国库。

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地区,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即县级审批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开具“缴款通知单”,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将价款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县级国库名称,预算科目根据《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写,在“备注”栏中注明“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县级10%”分成比例,并按有关缴库程序办理缴库手续。县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价款收入分成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成交确认书确认的成交价收取。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足额缴入国库,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50%,同时矿业权人按规定承担未缴价款部分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安排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按3:5:2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资源保护支出内容。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是指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市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支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和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实施的国家或省、市专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配套性支出。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是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址遗迹、有区域地层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的支出。

地质灾害防治支出是指用于全市地质灾害实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范围。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管理,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八条 资金申报程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市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区(县)的,通过其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报市国土资源、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上报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7]633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批发证权限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具体执收。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核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本级权限范围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省、市、县)矿业权登记机关征缴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以及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低风险、无风险)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其价款收入按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县级10%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权限内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开具“缴款通知单”,通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款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价款,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依据缴款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属于分期缴纳价款的,应当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期限和数额在年检时缴纳。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缴库程序。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核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县级财政要设立财政专户核算市财政返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市级财政备案。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库,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及时将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填写“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缴库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应缴中央、省、市、县的分成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缴库工作。其缴库程序为:

1、省级下划分成价款收入缴库。在收到省级下划价款收入30%部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分成比例对划入价款收入,在每月25日前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划入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国库部门收到划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为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固定收入缴入县级国库。

2、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价款收入缴库。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市级审批登记的价款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划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按分成比例计算出当月应缴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和县级10%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市级非税收入专户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级金库,县级10%价款收入按属地直接划入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划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划入的10%缴入县级国库。

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地区,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即县级审批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开具“缴款通知单”,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将价款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县级国库名称,预算科目根据《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写,在“备注”栏中注明“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县级10%”分成比例,并按有关缴库程序办理缴库手续。县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价款收入分成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成交确认书确认的成交价收取。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足额缴入国库,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50%,同时矿业权人按规定承担未缴价款部分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安排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按3:5:2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和资源保护支出内容。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是指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市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支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和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实施的国家或省、市专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配套性支出。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是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址遗迹、有区域地层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的支出。

地质灾害防治支出是指用于全市地质灾害实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

第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范围。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管理,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八条资金申报程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市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区(县)的,通过其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报市国土资源、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上报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9

一、《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地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完善规划体系。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构建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重大工程实施,严格按规划规范管理行为,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10

根据省、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我们认真学习了《关于印发临夏州国土资源局党组2010年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意识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或潜在着一些廉政风险点,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我们站工作人员廉政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为我们站廉政风险点的排查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对照职能,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

通过学习部、省、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并根据《临夏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一是站内积极开展了工作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工作,我们按照工作职能,围绕采矿权出让中的重点环节,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通过自己找、相互查、集体议的方式排查廉政风险点。首先自己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其次,工作人员相互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最后,所有工作人员集中讨论,从自己找、相互查出存在或潜存的廉政风险点中,经过认真讨论、筛选,从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有偿延续、采矿权变更登记等四个重点环节中确定出四个廉政风险点。二是我们针对排查出的岗位廉政风险点,通过认真分析廉政风险点存在的原因,制定了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划定矿区范围工作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不符合县矿产和土地规划的划定了矿区范围的风险点。

防控措施:一是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必须按要求上报《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查表》,首先表中必须要有分管土地、矿产副局长确认符合规划,并签字。其次,必须要有局长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是上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矿管、土地规划相关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实地踏勘,严格对照县土地、矿产规划,核对上报的《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查表》中规划符合情况是否属实,确保划定的矿区范围必须符合两个规划;三是符合土地、矿产两个规划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是否同意上报

(二)采矿权新立审批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资料不全受理或托人情打招呼受理不合规范的报件受理的风险点。

防控措施: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资料齐全后,必须由采矿权人上报州政府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受理,做到受、办件人的分离;

(三)采矿权延续工作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资料不全受理或托人情打招呼受理不合规范的报件的风险点。

防控措施: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报件资料齐全后,由采矿权人上报州政府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受理,做到受、办件人的分离。

(四)采矿权变更工作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资料不全受理或托人情打招呼受理不合规范的报件的风险点。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例11

根据省、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我们认真学习了《关于印发临夏州国土资源局党组2010年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意识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或潜在着一些廉政风险点,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我们站工作人员廉政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为我们站廉政风险点的排查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对照职能,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

通过学习部、省、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并根据《临夏县国土资源局 2010年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一是站内积极开展了工作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工作,我们按照工作职能,围绕采矿权出让中的重点环节,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通过自己找、相互查、集体议的方式排查廉政风险点。首先自己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其次,工作人员相互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最后,所有工作人员集中讨论,从自己找、相互查出存在或潜存的廉政风险点中,经过认真讨论、筛选,从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有偿延续、采矿权变更登记等四个重点环节中确定出四个廉政风险点。二是我们针对排查出的岗位廉政风险点,通过认真分析廉政风险点存在的原因,制定了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划定矿区范围工作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不符合县矿产和土地规划的划定了矿区范围的风险点。

防控措施:一是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必须按要求上报《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查表》,首先表中必须要有分管土地、矿产副局长确认符合规划,并签字。其次,必须要有局长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是上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矿管、土地规划相关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实地踏勘,严格对照县土地、矿产规划,核对上报的《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查表》中规划符合情况是否属实,确保划定的矿区范围必须符合两个规划;三是符合土地、矿产两个规划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是否同意上报

(二)采矿权新立审批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资料不全受理或托人情打招呼受理不合规范的报件受理的风险点。

防控措施: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资料齐全后,必须由采矿权人上报州政府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受理,做到受、办件人的分离;

(三)采矿权延续工作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资料不全受理或托人情打招呼受理不合规范的报件的风险点。

防控措施: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报件资料齐全后,由采矿权人上报州政府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受理,做到受、办件人的分离。

(四)采矿权变更工作中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风险点:接受好处将资料不全受理或托人情打招呼受理不合规范的报件的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