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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07 10:13:35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1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草案的有关修改情况已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沟通。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职责。草案第四条规定,实行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强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为此,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补充完善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二是增加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规定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此外,根据一些地方的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关于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划定。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明确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具体的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由各级水土保持规划来划定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各地在标准的把握尺度上不一致,同一地形地貌划定混乱的问题,建议由省水土保持规划统一划定。省政府办公厅也提出了相同建议。为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垦造耕地的水土保持工作。草案第十八条对在垦造耕地工作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工作中,一些地方违规开发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防止在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条例对此应予进一步规范。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同时,将草案第十八条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施工过程监督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保证垦造耕地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审批为主,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经确认有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省或者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确认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隐患比较困难,不宜作为确定审批权限的依据,同时,草案对设区的市和省的审批权限界定也不够清晰。为此,经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沟通协调,按照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五、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备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和备案时点、审批时限等程序内容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或者备案。二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并规定了不予批准的几种情形。三是增加了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其他

1.草案第二十五条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作了规定。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于地表土剥离与利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地表土的剥离与利用相脱节,影响了剥离地表土的合理调配和有效利用。为此,建议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地表土信息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有的地方提出,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应当对行政机关具体的违法行为予以细化,促进依法行政。为此,建议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对草案第三十二条设置的行政处罚幅度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2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亮点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1)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亮点五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亮点六 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亮点七 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亮点八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亮点九 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临时用地的期限过于单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不落实等情形,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创新规定,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亮点十 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自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土地督察机构从无到有,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土地管理法》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亮点十一 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3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Land Use Planning Overal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LUOPEA)指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a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位于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giona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A)之上。评价重点在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目标、方针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变化可能引起的生态和环境的变化,如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防治等。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和成熟的方法,基本没有成功先例可以借鉴,土地利用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可借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方法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以及其他学科的分析评价方法(如统计分析方法等),对评价的不同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或者将其综合运用,以达到科学、准确的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的目的,为规划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采用加权比较法、对比评价法、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法、费用效益分析法等。

除开上述的评价方法外,还可借鉴其他一些相关的评价方法,如系统论、协同学、最优规划法、逼近理想状态法、层次分析法、专家经验法、GIS空间分析法、环境经济学、景观生态学等。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5

1、概述

线性工程主要是指:铁路、公路、石油与燃气管线等等,它通常跨度比较大,有的途经几个县市,它们的中线统称线路,在进入山区段线路蜿蜒曲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成果之一。编制的目的:是将县域内,一定时间为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组织、利用和改造所进行的总体布局.并以科学的地图语言表示出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需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入库

打开苍穹土地规划软件,先建立一个空的MDB库,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下的标准格式矢量数据导入MDB库。具体操作如下:打开苍穹规划软件,在“系统设置”菜单下,“标准MDB数据库创建”选好库的存放路径及库的坐标系,点击“创建数据库”。建好空库后,重新打开软件链接数据库:在“规划修编”下,“规划方案管理”,“新增规划方案并设定为当前规划方案”。在“规划修编”下的“专题功能”子菜单下,“导入标准shp成果数据”的对话框:选择“标准格式矢量数据”(文件夹下数据前的行政区代码一定删除),选择方案,数据库级别:乡级,进行导库。

数据导完,在 “系统设置”下,“行政区设置”,导入权属单位代码表,保存-上传-下载。再打开“行政区融合”:行政区融合乡级-乡级融合县级-融合加载数据范围。规划MDB数据库建成。

3、坐标转换

3.1 不同坐标的转换

一条线路的勘测和设计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的计划与自然地理条件,确定线路经济合理的位置。依据我国的工程测量规范规定,建立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该保证长度综合变形不超过2.5cm/km.(相对变形不超过1/40000)。因为这时的长度变形符合精度要求,即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故这时的变形不予考虑。直接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否则建立适应于该测区的地方独立坐标系. 建立独立坐标系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分带;一是建立抵偿高程面。

3.2 不同比例尺的处理

线路勘测和设计的比例尺一般是1:50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比例尺是1:1000,线路勘测和设计的比例尺比规划库的比例尺大。在改扩建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时,设计单位提供的线路,与规划库里的“基期现状地物”里的线路,套和不在一起,这时需要把设计单位提供的线路,测站改正,完全与“基期现状地物”里的线路一致。

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编制

4.1模板设置

打开苍穹土地规划软件,链接数据库,进入库里。在“模板管理”工程里的,“乡级行政区”下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xml”1:50000万规划图的各项设置如下:

“注记”右键,新增,添加制图单位及图的坐标系和制图人、审图人,及图的标题。在“子图”右键,新增,子图库,图例就设置好了。

4.2叠图

把线路经过的乡,打上勾,右键“加载行政区数据”,这样比把全县的数据都加载出来,数据量小,操作快。然后,在“添加数据”里把“基期地类图斑”、“基期现状地物”、“土地用途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读取出来。把线路添加进来,在“区域制图”从左到右,画一矩形框,把线路包括进来,然后跳出“区域图件信息”对话框,选择“乡级制图模板”“以绘制矩形范围”“行政区名称”输入,“图件模板”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制图)”,确定。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制作出来了。

4.3图幅整饰

在“注记编辑”里,把线路经过的行政村名标出来,把线路的起点、终点的经纬度坐标标上,把线路拐点的平面直角坐标在图上标出来及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多少公顷。把图层进行渲染:“基期地类图斑”、“基期现状地物”的渲染字段是“地类名称”符号库是“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用途区”的渲染字段是“土地用途区类型代码” 符号库是“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行政区界线的渲染字段是“界线类型”符号库是“基础地理要素”。线路层右键,直接单一符号,渲染成红色。然后图层排序,点文件比如,注记放在最上层,其次是线文件,最后是面文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就做好了。

5、总结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清楚的反应出线路,历经哪些行政单位,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涉及哪些规划用途。通过对苍穹土地规划软件的应用研究,逐渐掌握苍穹软件应用于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上,编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方法,能够更好更快的为土地利用管理提供服务,有效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6

一、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意义

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由原来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演变而来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在1993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当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有“五朵金花”之称,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在2001年才开始招收本科生,目前在校生达300多人,已有毕业生近千人。尽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几次调整,但仍存在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特色不鲜明、优势不突出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探索土地资源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既突出我校的专业特色、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又符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委员会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求非常有必要。现在又面临新一轮教学计划的调整,该课题的研究将为新一轮教学计划的调整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推动我校的教学改革。

二、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60多所高校开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由于不同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发展背景不同,各类院校在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上各有侧重,但大致可分为偏重技术型人才培养和偏重管理型人才培养两大类。其中农业类、经济类院校多偏重于管理型人才培养;理工类、地质类院校多偏重于技术型人才培养。

(一)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现状

1.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实践必修课―选修课”的分段组合模式,构建了公共基础类课程模块、土地资源类课程模块、信息技术类课程模块、土地经济类课程模块、工程技术类课程模块和土地管理类课程模块六大课程模块。

土地资源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资源学、土壤学、景观生态学、土地评价等课程。

信息技术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信息系统、测量学、土地资源遥感、GIS原理与应用、GPS原理与应用等。

土地经济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经济学、不动产估价、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市土地经济学、物业管理等。

工程技术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地籍测量、农田水利、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等。

土地管理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管理概论、地政学、土地政策与法规、地籍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学等。

2.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主干学科:公共管理学、应用经济学。

主要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政策、城市经济学、城市经营与管理、城市规划、不动产管理概论、不动产经济学、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市场营销、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政策与法规、不动产投资分析、不动产金融、不动产市场分析、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行政学、土地资源评价、土地信息系统、土地政策与评价、地籍管理、统计学、测量学。

3.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专业必修课程: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土地资源学、土地规划学、土地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地籍管理学、不动产评估。

专业必选课程:西方经济学、管理学、自然地理学、地图学、测量学、地籍与房产测量、遥感概论。

专业选修课程分为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不动产评估和资源环境管理四个方向。(1)土地资源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数据库技术、地图制图技术、专业软件操作及应用、城镇规划、土地可持续利用;(2)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营销与策划、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市场学;(3)不动产评估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实例分析、资产评估学、建筑工程概论;(4)资源环境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可持续发展引论、环境学概论、土壤地理学、矿产资源管理、资源环境经济学、区域分析与规划。

实践类课程:测量学实习、地籍与房产测量实习、地图学实习、设计、土地资源学实习、地籍管理实习与设计、土地规划学设计、不动产评估实习、土地信息系统设计、毕业论文、综合实习。

4.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主干学科:土地资源学、土地管理学、土地规划学、土地经济学。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地学基础、地籍测量、土地资源学、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制图学、土地制图技术、土地信息系统、土地资源评价、土地管理学、土地政策与法规、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工程、土地规划、水资源与农田水利、不动产评估、测量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英语、应用写作。

(二)启示与借鉴

从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来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都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置课程,没有统一的课程体系,因此培养方案的修订关键是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思路

经过与专家、教师、已毕业学生及在校学生研讨,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思路确定为:突出自己的优势与特色,为首都服务。根据该思路,制定了2008版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要点如下: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本专业培养为首都经济服务,掌握城市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从事土地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项目投资分析、房地产市场研究、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课程体系的修订与改革特点

1.专业特色

以土地管理为专业基础,以房地产经营管理为专业特色,突出城市土地开发与利用,结合房地产业运作结点,将知识体系、课程体系、产业运作体系和就业岗位体系相互贯通。

2.人才培养特色

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使课程设置与就业充分链接;通过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强化专业技能的训练;通过考察、实习、实验课等环节,整合专业知识并与操作实践紧密衔接。

3.课程特色

本专业包含“土地资源管理模块”、“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块”、“城市经济与管理模块”和“工程与技术”四大课程模块,四大模块都设置了基础性课程和专业性较强的深化课程,既考虑了课程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又强化了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特色与优势。

(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

2008年起新实施的土地资源主要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通选课、实践教学”组成。

其中,学科基础课有: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公共经济学、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学、经济法、市场营销学、统计学、城市经济学。

专业课有: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经济学、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

专业选修课:城市规划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城市生态学、房地产投资分析、建筑工程识图与应用、北京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遥感技术概论、不动产制度分析、房地产市场理论与实务、建筑工程概论、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国外不动产理论与实践(双语)、房地产信息管理与应用、城市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案例、城郊土地流转与管理、智能建筑管理、房地产税收、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案例、建筑工程造价。

该课程体系凸显了“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经济与管理”和“工程与技术”四大课程模块,既考虑了土地专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又强化了我校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特色与优势。

“土地资源管理”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城郊土地流转与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块的主要课程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经济学、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投资分析、不动产制度分析、房地产市场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国外不动产理论与实践、房地产信息管理与应用、房地产税收、房地产估价案例、房地产策划案例。

“城市经济与管理”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城市经济学、城市规划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城市生态学、北京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城市管理制度与政策、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

“工程与技术”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建筑工程识图与应用、遥感技术概论、建筑工程概论、建筑工程造价、智能建筑管理。

通过这次课程体系调整,更加明确了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定位和专业特色,既贯彻了2004年全国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谊会会议精神,把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和土地信息系统6门课程作为核心课程,又体现了我校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鲜明特色;进行了课程体系的优化,使课程的先后顺序更加合理;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专业选修课给出了46学分的课程,学生在其中选购30学分即可;重视实践教学,增加了实践环节,增设了实操性很强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房地产估价案例、房地产策划案例等。

参考文献:

[1]周伟等.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特点[J].中国地质教育,2004,(4).

[2]王永东等.构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J].中国农业教育,2007,(3).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7

这样在破产清算中存在这种困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政府)收回组织出让,形成让与人-土地使用权人,而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破产清算组处分拍卖或变卖,形成另一个让与人-房屋所有权人。很难想象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拆除其享有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者禁止、限制房屋所有权人通行、排水等利用土地的行为。尽管这种现象很少出现,但这是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现实,也是破产清算中出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矛盾冲突:破产清算组控制破产企业房产的出卖,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国家(政府)的授权部门国土局可以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而无权同时变卖地上附着的房产。如果国土局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清算组变卖房产不是同步或协调进行,那么先购买者必然在下一次购买中处于极不公平、极不有利的地位-他有可能为获得房地产的统一而支付更大的代价。就自然属性而言,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属性上,我国立法也是采纳了土地和建筑物不可分离的观点:房产、地产在交易中应该作为共同的交易标的,不能区别对待。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产之间的关系,也是经历了法律、法规的变迁。 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当时该条例的立法精神是破产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破产后由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同时由政府收回仅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条例所述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依据1986年公布的《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清算组负责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用于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国务院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仅给予适当补偿,既侵犯了《破产法》赋予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也侵犯了广大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有违反《破产法》之嫌。该条例施行四年后,1994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土地附着的房产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三十九条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再抽象地理解最高院法释〔2003〕6号文文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那就会造成清算组只能对破产企业的非房产财产进行处分,而不能转让破产企业的房产。如果依这样理解,破产案件中很多事务就无法想象,也无法操作了。现实的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上附着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转让,但地价与房价应分别计算,房价收入归破产财产,地价收入归属地方财政。是不是《房地产管理法》对此问题疏漏了,还是应作他解呢。

笔者认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在《破产法》与《房地产管理法》就房产转让出现冲突时,《房地产管理法》为普通法,《破产法》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由破产清算组依法处分破产财产,而不能生硬地理解《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院法释〔2003〕6号文呢。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8

案情简介

1998年,市政府为D公司颁发3010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划拨。D公司以该宗土地抵押给工商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市国土局在工商银行提供的格式化抵押申请书上盖章。1999年,市工商局公告吊销D公司营业执照。2001年,市国土局公告声明301060号土地证作废。2002年,区法院就工商银行诉D公司借款纠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D公司偿还工商银行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随后,D公司与工商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将301060号土地使用权抵债给工商银行。区法院作出以地抵债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国土局将D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过户给工商银行所有。2005年,工商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07年,C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对D公司债权公开拍卖,Y公司竞得。2008年,区法院作出恢复执行民事裁定书,要求将301060号土地证转户给Y公司。市国土局以该宗土地为划拨土地不能由法院直接裁定过户为由向区法院提出协助执行异议。2009年,Y公司向法院,要求确认市政府为D公司颁发301060号土地使用证违法、市国土局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擅自公告声明土地证作废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点,我们来一一分析:

第一,市国土局是否为D公司办理抵押登记?该笔50万元的债权是否为担保债权?

市国土局在工商银行提供的格式化抵押申请书上的盖章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第2号文第一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应当不能视为对3010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即该50万债权不属于担保债权。

第二,D公司是否具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资格,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D公司具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资格,但其无权处分301060号证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和解协议无效。

第三,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及市国土局公告声明土地证作废行为与Y公司的损失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因果关系。Y公司的损失归根究底是由于D公司擅自处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导致。1999年,市工商局公告吊销D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精神,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时,政府有权收回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市国土局于2001年公告3010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失效。Y公司2007年参与竞拍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其自身也有过错,但其此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C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第四,区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划拨土地裁定过户?

根据〔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文件精神可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财产,区法院不能直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即不能擅自处分国家财产。

思考与探索

市国土局盖章的行为虽不能确认为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妥善,但本案Y公司市国土局并要求赔偿的原因皆是由此而起,且本案若是从行政机关社会公信力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出发的话,则工商银行对D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将成立,和解协议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区法院亦可以直接将划拨土地裁定过户。因此,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国土部门属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行为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对外加盖行政章时必须慎重稳妥,在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争议。

法眼链接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文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四、国土函字〔1997〕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裁定。”

《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点评嘉宾:张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什么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概 念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特 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适用范围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下列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案例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租赁或转让

案件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白某,男。

被告(上诉人):A公司。

第三人:C公司。

1995年,A公司投资成立清洗剂厂,以划拨方式取得某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11月,A公司与白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厂房租给白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25000元。2007年3月,A公司以131万元的价格将清洗剂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C公司,《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131万元转让费付给A公司,A公司应在接到转让费60日内将厂区完整移交给C公司。之后双方在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并通过了人民政府批准手续。随后,A公司通知白某有关转让事宜,并要求白某于2007年6月30日前搬走。但白某不服,拒绝搬迁,同时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同时判决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当事人诉辩主张

白某诉讼请求

1.要求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2.判决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A公司答辩理由

1.租赁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系无效合同。

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A公司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租赁合同》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某承担。

白某答辩理由

1.《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A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是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租赁合同》签订在前,《转让协议》签订在后,《转让协议》影响了《租赁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的先后性原则,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无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系有效;A公司在租赁期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签订在前,《转让协议》签订在后,《转让协议》影响了《租赁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的先后性原则,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和白某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可见,法律将行政审批作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前置条件。因此A公司与白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未经过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系无效合同。造成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租赁协议》无效,A公司给予白某4万元经济补偿。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限期白某腾退场地及房屋。

法院裁判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及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上可知,划拨用地是无偿的,一般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划拨用地的无偿性与公益性决定了其审批程序的严格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可见,对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而言,其出租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为保证国家土地所有权者利益不受损,法律法规将行政审批作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前置条件。违反此规定,签订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的裁决是合法的。

在此,我们探讨一下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9

一、工业企业既有土地

本文所述既有土地是指当前企业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并且,不论工业土地的使用权为何种类型,该工业企业具备处置该工业土地的权利或控制力。

二、既有土地增值路径

当前,不少工业企业存在着“出城入园”、业务升级、经营亏损等现状,尤其是一些落后产能、过剩产能或历史包袱比较重的工业企业,面临着整体搬迁、破产重组,导致土地闲置、效率利用低下等情况。土地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上述情况下,土地不但不能对企业形成收益,甚至带来负担。因此,如何处置利用既有土地,最大化既有土地价值,是这类工业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解决资产利润率低,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工业企业的现状工业土地,在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地区,即便根据工业用地剩余年限和土地等级划分,价值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评估的单位价值一般都不高。目前,国内住宅和商业用地市场活跃,实现该宗土地的增值,有多种路径,在地方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依法完成土地用途变更并进行二级开发是重要途径之一。

三、既有土地开发路径实践

下面以某集团公司内部某置业平台公司与二级工业企业合作开发甘肃省某市“出城入园”后的原址土地为例,分析通过土地用途变更并进行二级开发的途径实现既有土地增值的过程。1.建立工作机制。以案例来讲,集团公司内部置业平台公司与二级工业企业合作,从集团公司来讲不存在利润流失的问题,既可以盘活土地用于支持企业新厂区建设,同时又可以将二级开发利润保留在集团内部。从置业平台公司和二级工业企业来讲,相互合作能够发挥各自专业、在地优势,同时又没有与外部企业合作的风险以及信用问题。因此,集团公司牵头,置业平台公司与二级工业企业成立联合工作组是良好的工作机制。2.土地研究。要开展土地研究工作,首先要了解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宗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等;其次,要了解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中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第三,要详细调研该宗土地上目前的生产运营情况,合理确定搬迁计划。3.法律法规研究。地产专业人员在熟悉国家法规的基础上,一是整理在地省份和城市有关土地、规划相关法规;二是支持工业企业搬迁腾退、转型升级的文件,具体在甘肃的有“出城入园”政策、天津有“东移”政策、四川有“北改”政策等;三是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各类协议、会议纪要、批示文件等。通过以上工作,梳理出土地用途变更并进行二级开发的政策路径。4.内部程序决策。通过对该宗土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梳理要进行该宗土地用途变更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系统分析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土地信息、政策路径、城市土地市场、房产市场、竞品,做出目标规划方案并进行初步测算,对该宗土地进行二级开发的收益进行预估,形成项目建议书。通过二级工业企业与置业平台公司研究再上报集团公司决策。5.土地规划优化。集团公司决策以后,联合工作组第一步要按照目标规划方案与当前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比较分析,聘请专业设计团队正式设计宗地城市规划方案,并报政府规划部门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大的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联合工作组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出具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意见。6.土地用途变更。规划部门出具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意见之后,即可向国土部门申报履行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具体一般有以下几个大的环节:一是土地评估。土地用途变更要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数额需要通过土地评估来确定。以案例来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甘肃省某市。评估首先要评估出该宗地的当前价值,评估因素包括面积、工业用地的等级、授权经营的剩余年限、地上建筑物等;其次,要评估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意见下的土地价值。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为以上两个数额的差值。政府正是通过补缴出让金的方式同时对征用原址土地使用权给予了补偿;二是出让金数额和供地方案的政府审批。以上出让金数额通过专业的评估公司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国土部门以后,以案列来讲,会履行专家小组会、地价会、国土局业务会、国土局局务会、城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专家会、城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专题会研究审核;三是补缴出让金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履行完以上政府审批程序以后,工业企业与政府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土地二级开发。工业企业取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后,即可在土地二级市场或产权交易所将该宗地交易到置业平台公司,进行二级开发。以本案例来讲,项目能够满足工业企业的利益诉求也存在一定的开发收益,从集团公司来讲是完全可行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做好产品策划,最大限度保留工业遗存进行开发利用,优化城市交通及功能布局,是此类项目产品研究过程中,政府关注的方向。另外,工业企业和置业平台公司共同制定合理的搬迁计划,是此类项目实现预期计划的关键。

四、结论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会出现大量过剩产能以及落后产能工业企业。如何为这类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供资金保障,既有土地依法自主开发是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借某集团公司内部置业平台公司和工业企业合作进行自主开发的案列进行了简要说明,为本类型工业企业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周宇.营改增后转让土地的税收筹划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7,(8):51-52.

[2]陈旭昕.浅析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J].工程经济,2015,(9):99-103.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10

关键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

Key words: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environment influence assessment;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1-0112-02

0 引言

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环境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的确定该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起步较晚,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区域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结构进行调整,所以,对“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引起的环境变化,成为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而对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结构稳定性产生影响。鉴此,本文以丽江市为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理论,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和“零方案”法对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进行评价,期许对相关研究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1 数据出处及评价方法

1.1 数据出处 《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提供了土地数据,丽江市统计数据为我们提供了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

1.2 研究方法 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进行。通过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三个方面的主要影响,并与“零方案”进行比较,进而得到本规划方案是否可实施的结论。

零方案,即规划基期方案,也即无行动方案,它体现了区域环境的原始状态,通过规划方案的土地利用综合环境影响度值与零方案之间的比较,若规划的综合环境影响度值大于零方案,那么规划就可以实施。

2 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把对被评价事物多个不同方面且量纲不同的统计指标,转化成无量纲的相对评价值,并综合这些评价值来得出对该事物的一个整体评价方法称为多指标综合评价法。一般思路包括:①选择评价指标,构建指标体系;②明确指标权重;③将指标进行无量化处理;④对各指标的评价值进行合成。

2.1 构建指标体系 考虑到丽江市土地利用特点,确定丽江市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指标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土地利用综合环境影响度A1,第二层次为生态指标B1、环境指标B2和自然资源指标B3,第三层次是具体评价指标C。

2.2 明确指标权重 本文的指标权重是通过参差分析法与专家咨询法来确定的,请对该区域的社会情况和自然环境比较了解的专家进行各项指标重要性的评价,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构建判断矩阵XnXn。因为影响因素X,对目标层A的影响程度不同,所以,采用成对比较,即每次选取两个因素,用0-1数字标度表示其相对重要程度,得出对目标I相对重要性的各个影响因素的判断矩阵XnXn,如表2。

其中,决策层I中的不同影响因素用Xi(i=1,2…n)表示,元素Xii=l,Xij=1/Xji。

根据专家对各影响因素Xi相对于目标I的重要性判断,得出矩阵中元素Xij的取值。

2.3 无量纲化指标值 进行无量钢化处理是因为各个指标的单位、数量级和量纲不一样。有益指标(即越大越好)和成本指标(即越小越好),通常同时出现在指标层中,效益指标Xij一般用成本指标的倒数表示。

2.4 各级指标的综合集成 是通过所属下级指标层指标值进行加权运算求得,即指标层指标值和准则层指标值是一种加权求和的关系。

3 实例分析

3.1 丽江市概况 丽江市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金沙江中游,滇西北高原,“三江并流”区域,山峦高耸,峡谷深嵌,江河跌宕,源远流长。海拔高差在四千米以上。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造就了该地区气候类型的多样性,兼具暖性、暖湿性、温凉性、北亚热带和寒温性等垂直气候带。近几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市域重点水域得以保护、水质趋稳定;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基本功能基本稳定,自然生态环境总体情况优良。

3.2 指标值的确定 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的各个指标值,是经过筛选、计算、专家评分和提取规划文本中的各项发展和保护目标得出。见下表:

3.3 评价分析过程 本论文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指标权重,得到结果如下:

以下结果(表8)是对指标层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后得到的。

下述结果(表9)即为对各指标依据其组合权重进行逐层加权求和得到的。

3.4 评价结果及分析

3.4.1 评价结果 由以上数据结果与零方案进行的对比可以得出,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实施方案可行,并对规划区域的综合环境有明显的改善作用。

3.4.2 评价结果分析 针对丽江市规划方案,我们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各指标定量分析得到,丽江市评价体系中准则层——生态(B1)综合值和自然资源(B3)的综合值与零方案相比都有所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增加改善了生态环境,使丽江市生态系统的结构更加稳定,实现了丽江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改善了丽江市的环境状况。这说明了规划的实施对丽江市的环境有正面影响。可是准则层——环境(B2)的综合值有所降低,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工业和人口也会相应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增长,这将会对丽江市的水和大气环境总体质量带来相对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规划期间,重点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是不会造成新的土地退化;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在规模和布局上需要进行节约集约布置,要想环境得到有效控制,还需在建筑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实施。

4 结论

本论文利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结合了丽江市当地的基本状况,对丽江市进行了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该评价在使环境质量和资源供需状况得以改善的前提下,还考虑了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因此它不仅使丽江市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还保证了丽江市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陈文波,赵小敏,武春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方法初探.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2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例11

国土局单位工作计划范文一

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的全面落实。

一、 主要工作

(一)开展土地矿产执法日常工作

1、大力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非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遏制。今年以来,我局和分局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共87宗,涉及土地面积1831.27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487.7亩、基本农田199.09亩,需拆除违法构建物面积410272.34平方米(其中,拆除建筑物面积368596.53平方米、其他附属物面积41675.81平方米),没收违法构建物面积342632.13平方米(其中,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338251平方米、其他附属物面积4381.13平方米),罚款5526.03万元(已缴罚款1038.44969万元)。

2、加强对各分局执法工作的指导和协助现场执法工作。

一是开展矿产现场执法行动。协助、指导四个大队现场(特别对甲子镇长昌煤矿、南港长流一带及三江大致坡片区等重点领域)执法外,还配合省厅对各采矿点进行执法检查及开展对定安新坡江福砂场和澄迈东山桥下游非法采砂等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对各分局重大非法占地案件进行现场指导。如多次对琼山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美兰花卉大产业园等非法占地案件进行现场指导。

3、完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投诉受理、处置及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1)执法局和分局受理信访投诉件共236件,办结228件,办结率为96.6%(其中12336热线举报117宗,办结109宗,办结率为93.16%)。切实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按时完成12336电话举报、违法案件等各种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4、组织开展案件听证和行政案件执行工作。(1)组织开展案件听证工作。全年共受理听证案件14宗,1宗当事人自动放弃,其他13宗案件的听证工作均得到较好完成。(2)全年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共4宗,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2宗,还未下达行政裁定2宗。

5、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协助进行执法监察查验。一年来,对我市建设用地报批地块进行了查验并呈文上报,共报送了43个查验报告。

6、协助做好高尔夫球场综合治理整治工作。根据我市及省厅对高尔夫球场综合治理整治工作安排进行情况审核并对其中的违法用地罚款追缴到位1205.954332万元,督促各球场对不符合规划的耕地进行复垦,涉及面积 48.23亩。

(二)开展相关专项工作

1、牵头组织开展20__年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共经历了自查、检查、反馈和整改四个阶段。市、局领导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指导工作开展及部署部落整改。执法局作为局党组指定的牵头单位,在市、局领导的指导下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1、自查阶段:根据《国家土地督察督察通知书》(穗通[20__]3号)要求,代拟了《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配合开展20__年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和《__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配合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别上报市政府和市局,并印发实施,组织市局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填报各类督察数据,并收集档案材料;2、检查阶段:全程配合督察组做好材料的收集、现场查验、召开座谈会等工作;3、反馈阶段:督察组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反馈会上,省厅陈健春厅长和市长倪强在会上做作了表态发言。我们针对督察组反馈的问题,组织各单位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对,将核对后的情况反馈给广州督察局。最后广州督察局认定__市20__年土地例行督察共发现8个方面问题。4、整改阶段:代拟了《海口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印发实施,组织各单位开展整改工作。按广州督察局要求,我们每半个月统计、汇总每个问题的整改进度,并向广州督察局书面报告。为进一步落实整改,我们又制定了《__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最后一公里冲刺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将继续牵头做好该工作,动员力量,大力开展整改,力争按要求完成任务。

市政府高度重视例行督察工作。倪强市长、鞠磊副市长及佟吉强副秘书长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督促落实整改。局党组书记、局长盛林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落实整改,布置工作任务。督察组对市、局领导积极配合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

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卫片图斑下发后,从执法局到各分局全力投入,主要领导亲自抓工作落实,问进展,解难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通过近2个月的加班加点,较好的完成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目前省验收组对我市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初步的验收。

3、 大力开展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建筑石料矿点专项整治、为期1个半月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为期3个月的配合市道路交通协调联席会开展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安全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

(三)抓好国土资源执法正规化建设

1、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国土资源执法工作职责。草拟了《__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并征询各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职责。

2、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和编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指导性文件,指导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一是编印了《__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二是编印了《__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件汇编》共收录了与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8份;三是每季度编印1期《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报刊摘要》,收录全国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当前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前沿问题研究以及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法律实务等。

3、协助拟制我市设施农用地实施细则。协助局领导对设施农用地完成调研,并草拟了《__市设施农用地实施细则》。

(四)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

一是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按局党组“三严三实”教育方案要求,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二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组织全体支部党员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以及“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专题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党员按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做到廉洁自律。组织11名党员到海口监狱参观,进行廉政警示教育。

(五)大力开展“双创”工作

按市局“双创”工作要求,制定我局“双创”工作方案,按方案扎实开展“双创”工作:一是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双创”相关知识,重点内容做到熟记;二是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办公场所做到每天打扫1次,每星期进行1次大扫除,每月进行1次卫生评比,达到办公场所干净、整治、无烟尘;三是组织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每季度出1期健康和“双创”工作宣传专栏。组织全体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知识测试,使大家掌握健康及“双创”知识;四是开展职工健身活动,落实工间操制度,利用上午上班休息时间组织全体职工做工间操。通过以上措施,目前我局“双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其他工作

一是做好人员调入调出、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人事工作;二是完成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治工作,并按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及撰写资产报表文字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三是做好执法用车管理及执法车辆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四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并按时完成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20__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扎实做好20__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和制定在国土资源执法权下放到各区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程;二是采取措施,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管机制;三是对卫片工作做到早介入,避免卫片下达后工作的被动。

二是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政策研究。一是针对我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外省先进工作经验,适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政策建议;二是针对经济新常态及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情况,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前沿课题研究。

三是加强对各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一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权力事项的移交工作,同时协助做好人员业务培训;二是做好对各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三是做好对各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和挂牌督办工作。

国土局单位工作计划范文二

今年二十二团国土分局建设用地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兵、师的重大部署,进一步转变观念、从严管理、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资源集约利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为二十二团“三化”建设做出贡献。二十二团国土分局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严格用途管制,做好供地前、中、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严格审批程序,保证粮食安全、工业发展、城镇建设的持续利用。

一、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地。

2、严格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土地,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审批土地,不能弄虚作假,及时上报团连建设项目的各类用地报件。

3、严格用地审批程序,规范用地行为,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和养殖农用地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

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

1、加强用地的预审管理。在用地管理中,首先要把好各类用地的预审关,把握好各类用地的预审、初审,确保各类用地都能按规程办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预审。

2、严格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因此,要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耕地动态平衡。

三、 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大力推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都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但经营性用地应当按土地市场进行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深化农用地有偿使用,对养殖用地、个人农业种植用地的开发,实行有偿使用,使土地利用开发和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为团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意识

1、强化分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尽快掌握用地管理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六月份前完成批次用地的申报工作。

2、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努力学习,改善工作方式和服务态度,杜绝“三难”现象,做好各类用地审批的批前、批中、批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国土局单位工作计划范文三

1、按照要求完成省厅下达的“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代应的所有建设用地按五次要求逐案清理,完成专项清理实施步骤的四个阶段,重点做好内业台账和制定表格。

2、做好经营性用地地块挂牌上市的前期准备及挂牌地案的组织报批工作和工业用地招、拍、挂、报呈批工作(包括600亩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其中200亩为中低档商品房,400亩为商住用地)。

3、做好建设用地跟踪管理数据录入、地案巡查工作、完善省厅备案系统的相关程序,按照苏国土资发[20__]300号“关于建立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完成地案信息填报工作。

4、搞好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监察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开发区用地供地率。

5、认真做好土地一、二级市场的日常工作。

耕地保护

1、根据高新区发展和年度征地计划,实施盘城工业园启动区600亩,龙王山以西地块1500亩,样板地1500亩(宁淮高速公路以西、规划永新路以北地块)计3600亩,土地实施工作(预计拆迁共##户##平方米)

2、认真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劳力安置保障工作(预计20__年劳力安置3800人)。

3、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管理,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系统功能,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信息网络,完成20__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签订工作,做好保护块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地籍管理

1、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将地籍管理中土地登记的功能逐步过渡到电子政务系统中来。

2、继续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和第二次权属调查工作。

3、认真做好农民建房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4、加强土地管理,真正做到以图管地,全面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工作。

土地规划

1、做好土地规划、计划服务工作,认真做好20__年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修改工作,确定用地布置调整方向,适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认真做好用地需求分析,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

2、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做好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工作。

执法监察

1、建立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开发完善违法用地巡查制度,形成国土所、分局、市局三级联网的执法监察,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员管理制度。

2、开发违法用地查处后续跟踪管理系统,掌握违法用地查处后的动态信息。

信访

1、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杜绝集体访和越级访,降低信访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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